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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管理办法范文

时间:2022-12-29 11:00:56

序论:在您撰写公章管理办法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公章管理办法

第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本所行政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行政公章的权威性、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行政公章包括所公章、所长印章及所属各部门行政性公章。 第三条 本所行政公章由所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四条 本所印章由上级主管司局刻发,所长印章由所长办公室负责刻制。 第五条 所属各部门刻制印章,必须先持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向所办公室提出刻章申请,经所领导批准后,报公安部门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部门印章。 第六条 各部门印章正式启用时,必须先到所办公室留存印签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七条 本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所办公室,所长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计划财务处,部门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部门办公室,未经存放部门负责人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 第八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部门以外地点使用本所印章的,应经存放部门负责人同意,派遣专人携带前往。 第九条 本所印章管理,由所长办公室主任指派1名工作人员负责,部门印章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 第十条 印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保险柜内。 第四章 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条 本所印章应根据所长或副所长的指示,经所长办公室主任批准,由印章管理人员代行使用权。各部门印章使用前,应报经本部门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以本所名义发往所外的公文,必须经所领导签发后,然后加盖本所印章。在所内下发的文件,除正式公文外,一般不得加盖本所印章。 第十三条 上报的统计报表、有关证件、函件、报告等需加盖本所印章的,应经呈报部门领导审阅签名,经所分管领导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需盖所长印章的,经所长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盖章和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所有介绍信、说明、证明等一般往来信函,应一式两联,统一编号,方可加盖印章,底联应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属常规性工作,成批办理的证书、证件等(如培训结业证、车辆年审表等),需盖本所印章及所长印章的,由主管部门确定1人负责办理。每次盖章须凭列有所需办证人员名单、编号和部门负责人签名的同意函,到所长办公室登记并盖章。 第十六条 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的,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归来必须向办公室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者必须交回。

第十七条 使用行政公章,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印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直接追究印章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部门业务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基建财务专用章、注册专用章等,其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一、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公司的利益,制定本办法。此办法适用于百利集团的印章管理。本办法未尽事宜或界定不清的呈请集团总经理或集团董事长裁决。

二、集团董事会授权由财务部全面负责公司总部的印章(各类印章共计20枚)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销售管理部经理处存放公司总部公章、合同章、董事长签名章各一枚,以供非正常上班时间备用,使用流程同第九条,所有单据由销售管理部经理事后转交集团财务部。

第二章 印章的雕刻

三、印章雕刻的申请、审核和批准:由需刻印部门负责人据工作需要提出雕刻印章的申请,经系统副总/总监或分公司总经理/分厂副总审核,集团总经理批准方可雕刻。

四、印章雕刻:经过批准后的雕刻申请,统一由采购部办理。

第三章 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五、公司各类印章由各级和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领取并保管。

六、印章必须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七、公司建立印章管理表,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表上予以记录。

八、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公司印章的,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九、公司各级人员每次需使用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单(见附件1),将其与所需印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经公司有关人员审核。各类印章使用应具备的条件及审核权限应为:

(一)、集团总部:

1.各类行政章仅限于与之相对应的性质文件方能盖。(业务业务,合同合同)

2.合同章(含①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专用章;②上海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③广州市白云韦卓办公家具厂合同专用章;④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经销单合同经部门经理、分管系统总监/副总审核批准后盖章;直销单合同(含系统销售单等直接与甲方签署的)一律需评审(经法务专人评审条款,财务经理评审价格及付款方式,制造副总评审货期,销售总监综合评审),最终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后,将合同递财务,由财务指定专人盖章。市场部所有对外行为均需盖章。

销售合同盖章时,须有订货产品清单,且报价审核后的附件(单价、金额等)需体现审核过程,即要有审定人的签名,否则不予以盖章。

3.公章(含①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②上海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③广州市白云韦卓办公家具厂;④广州市百利文仪实业有限公司;⑤百利文仪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的使用:适用于以公司名义发文情况下,经总经办审核,集团总经理签署,由财务指定专人盖章(部分合同需加盖公章情况下,公章使用权限等同合同章)。

4.私章(含①“甄玉婵”两枚;②“梁纳新”两枚;③“梁敏宁”两枚)的使用:适用于签发支票、文件等,须经过其本人或其授权人确认,方可盖章。如合同中需使用私章,征得同意后也可办理。

5.董事长签名章(大、小各一枚):适用于需其签名的文件以及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纳税申报表等;原则上须经其书面确认(使用《印章使用单》)后方可盖章,特殊情况下可通过电话确认(应有记录),事后补签单。

(二)、各下属公司:

1.各类行政章仅限于与之相对应的性质文件方能盖(业务业务,合同合同,财务财务)。

2.合同章(含总部及各分公司名义合同章)的使用:销售人员签订合同、订购单,须有各部门总监的签名方可盖章;采购部使用合同章须经分管系统副总签名,基建、设备须经董事长签名后方可盖章。

3.公章(含总部及各分公司名义的公章)的使用:公司之间各类证明文件需有各部门总监签名方可盖章,投标书的加盖章需各分公司总经理签名后方可盖章,采购部使用公章须经分管系统副总签名,基建、设备须经董事长签名后方可盖章。

4.人力资源用章、行政章的使用:由人力资源部经理签名后盖章。

十、经有关人员审核,并最终由具有该印章使用决定权的人员批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通过审批后的销售订单递至财务盖章,无特殊情况一般规定五分钟内给予落实。

十一、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十二、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十三、集团总经理对公司所有的印章的使用拥有绝对的决定权。

十四、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十五、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 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

十六、用印后该印章使用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进行整理后交财务部归档。

十七、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借用申请单》(见附件2),注明事项,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由区域经理级以上(含)人员携带使用。

十八、公章的使用决定权归集团总经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决定权由集团总经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授权。

第五章 印章的作废和销毁

十九、印章的作废包括不适用作废、磨损作废、遗失作废等。

二十、经确认作废的印章由使用部门提出销毁申请,填写印章销毁申请(见附件3)经系统副总/总监或分公司总经理/分厂副总审核,集团总经理批准后方能销毁。

第六章 责 任

二十一、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总经办报告。

二十二、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二十三、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3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有限公司”中文、中英文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签字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文、便函、介绍信、证件、证书、统计报表及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等。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凡不符合本办法的,一律不得用印。

第二章

印章的使用及管理

第五条 印章的使用

(一)以****名义发出的公文,须经****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原稿用印。

(二)****发文的附件(如各类业务报表等)凭发文并按该文中限定发给附件的单位、数量用印。

(三)****各部门用印,应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各国内企业用印,需经总经理办公室批准,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原则上不准外单位人员到总经理办公室直办用印。

(四)办理使用****印章的事项,须由经办人认真填写《用印审批单》(见附件),写明用印单位、用印时间、用印文别、发往单位、事由及印别等,审批单经****领导审核批准,经办人签字后用印。

(五)****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期间,原则上不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签字章,所需签署文件一律送法定代表人签字。若确需盖法定代表人名章、签字章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批准。

在法定代表人出差期间,应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请示法定代表人同意,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领导在《用印审批单》上签字批准后方可盖法定代表人名章、签字章。

(六)经办人用印时须将《用印审批单》一联交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收存,并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签字。

(七)****印章应由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直接用印。

(八)各部门借用****印章到公司外用印时,必须由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随同监印,并于当天下午4:30以前将印章归还。若不能按时归还,经办人员须向主办部门领导报告,并同印章专管人员一起向总经理办公室领导报告,同时写出简要书面说明,按总经理办公室领导批示办理。

(九)****钢印主要用于加盖工作证、退休证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印发的其它证件。

(十)印别及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

(十一)介绍信、证明信如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间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十二)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上用印。如有特殊情况用印,须经****领导批准。

第六条 印章的管理

(一)****法定代表人签字章由总经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掌管,****其它印章由总经理办公室指定专人掌管,并实行用印登记制度。

(二)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并将印章锁进铁柜内,妥为保管,不得将印章存放在办公桌内。第二天上班后,应首先检查所保管印章铁柜有无异样,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总经理办公室领导和保安部门。工作时间印章掌管人员因外出不在岗位时,应将印章妥善保管。

(三)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总经理办公室领导应指定他人代管,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专管人员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员应向专管人员交接工作,登记管印的起止日期,实行管印人员登记备案制,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交接工作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登记交、管印起止日期、管理印章类别及数量。交接人员签字,总经理办公室领导签字认可后备存。

(四)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调离或因各种原因离岗时,总经理办公室领导应指定他人管理印章,并及时办理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注意事项。

(五)因机构变动需刻制新印章时,须凭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成立新机构的文件;更换旧印章须凭旧印章原样,向总经理办公室申请,经****领导同意后,由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到公安局办理刻章事宜。新印章刻制后,各部门在领取新印章时,要认真进行登记,注明签收人姓名、日期以及启用新印章、作废旧印章的年月日,并将旧印章一并交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由其登记造册,统一交归档案资料室,按规定妥善保管。

第七条 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

第八条 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专管人员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专管人员审核用印内容的,专管人员可拒绝用印,或报告领导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4篇

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一、印章的管理

1、总公司公章由办公室负责管理,财务章、法人名章由财务部负责管理。

2、要妥善保管印章,各种印章均需置于柜里并加锁。

3、正式印章、专用印章、名章等,要指定专人保管,以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常使用。

4、由于机构变动,或其它原因造成印章停用,应按规定和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停用的善后工作。

5、印章因保管原因出现丢失等情况,对责任人应进行处罚。

二、印章的使用

1、印章使用实行审理制度。

2、用章时,严格进行登记记录,申请人要在用印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登记项目有时间、用印部门、盖印事项内容、经办人姓名、盖印人姓名等。

介绍信的管理与使用

一、介绍信的管理

1、介绍信由办公室负责印制,且由办公室设专人保管。

2、介绍信仅为本公司员工外出开展业务时证明本企业员工身份和拟办业务时使用,不可以作为其它事项的证明材料。

3、介绍信因保管原因出现丢失等情况,对责任人应进行处罚。

二、介绍信的使用

1、介绍信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2、各公司、各部门员工外出开展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工作业务时,经批准后到办公室开具介绍信。介绍信存根由办公室存档。

3、介绍信使用审批单上应写明对方单位名称,本单位外出人员姓名、人数。具体业务内容和介绍信有效期限。

4、严禁开空白介绍信。

证照的管理与使用

一、证照的管理

1、证照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维修许可证等。

2、证照由办公室管理,且由办公室设专人保管。

3、证照保管人员要做好证照的审验、年检、变更、注销等工作。

4、证照因保管原因出现丢失等情况,对责任人应进行处罚。

二、证照的使用

1、证照使用实行审批制,使用以及领取、归还证照时应予以登记。

2、各公司、各部门因开展工作业务需要复印公司有关证照的,由使用人填写《证照使用登记表》、签字齐全后,使用人方可复印,证照保管人员要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无效”字样,并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及使用期限。

第5篇

清障救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清障救援管理工作,确保高速公路清障工作职责明确,操作规范安全,救援快速有效,切实保障高速公路畅通安全。现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清障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工作职责

路产维护部:规范公司清障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建立、审核和更新社会清障设备资源库,报路政大队备案;负责内部清障救援力量的调配。

收费机电部:负责向信息中心提供社会清障设备备案信息。

信息监控中心:负责向各收费站已备案的社会清障设备信息并监督执行;负责清障救援指令下达。

路产维护站:负责清障日常管理工作(人员排班、道路清障、清障车辆维修保养等);负责清障区域内清障救援任务的执行落实和沟通协调;负责储备辖区内社会清障设备资源信息,配合路产维护部建立辖区社会清障资源库;在路产维护站清障设备不能满足需求时,进行社会清障的联系。

路政中队:负责清障救援现场(含故障车)的协调与执法。

收费站:负责社会清障设备资源库内的清障设备通行。

第三章

清障范围

第四条

根据公司的统一规划与合理布局,全线共布设5处清障救援点,清障区域布置见《管理公司清障救援任务划分表》(附件1)。

第四章

内部清障管理

第五条

清障车辆管理

1.服务标识

各路产维护站应当对清障车辆车身喷涂统一颜色,严格按照集团logo规范设置要求,喷涂统一车身标识。

2.装备配置

清障车辆应当按施救作业规范装备配置,根据需求配备警示灯、安全作业灯、安全路锥、各类托叉、移动小车、清障绑带等辅具。

3.装备管理

各路产维护站日常应当做好安全装备、消防设备、防护器材的检查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处理,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六条

内部清障人员管理

1.熟悉岗位应急预案及处置方式。

2.遵守礼仪规范,主动热情,真诚友好,仪表端庄,语言文明。

3.着装统一整齐,佩戴工作证件,穿着符合规定的反光标志服。

4.作业过程应当使用文明用语。

5.接到求助信息或工作指令后,

服从工作安排,及时出动到达现场。

6.清障作业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劳保用品、用具的使用常识,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严禁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强行提供清障救援服务并收取费用。

8.严禁敲诈勒索、辱骂服务对象或损坏、非法占有、盗窃清障救援服务现场物品。

9.严禁发现交通事故现场不及时报告,私自处置。

10.满足清障能力的情况下,严禁拒绝接受现场清障救援服务;清障救援过程中,在未排除清障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

第五章

社会清障管理

第七条

路产维护站在辖区救援设备不能满足现场清障救援需求或考虑到清障救援时效的情况下,可联系社会清障救援单位进行清障,规定如下:

1.社会清障救援单位所提供至高速公路事故救援现场的吊车、板车、拖车等设备规格、型号应满足要求,相关保险缴纳齐全。

2.社会清障救援单位应及时高效开展清障救援作业,不得无故拖延清障救援时间。

3.社会救援单位连续两次或年度累计三次出现救援出动不及时的,因受到投诉或法律诉讼,给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带来负面影响的,路产维护站可取消备案,并第一时间上报路产维护部。

4.如清障救援费用收取不合理或措施不得当,造成服务对象投诉或法律诉讼时,由社会清障救援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停车场管理

第八条

公司在相关站点设置了停车场,规定如下:

1.公司停车场为免费停车场,由所辖路段路产维护站进行管理,路产维护站需在停车场醒目位置设置停车须知标志牌并告知服务对象责任义务,停车场不出具保管凭证,不承担因停车瑕疵,或者当事人未告知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2.公司停车场仅提供车位服务,凡进入公司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停车场规定,在车辆停放期间若发生意外损失,由肇事者、车辆所有人自行协调解决;若损坏停车场建筑或设施,肇事者应负责赔偿。

3.服务对象必须遵从停车场管理员的指挥,在指定位置停车,并确保车窗、车门及时关闭,没有贵重物品,车辆电源处于切断状态,车辆燃料无滴漏泄露隐患。

4.进场司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场内严禁维修车辆,凡装有易燃、易爆、剧毒、污染性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停车场。

第七章

清障费用管理

第九条

清障救援过程中如发生相关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1.公司内部清障救援力量清障救援作业、停车场管理费用严格执行上级单位政策。

2.社会清障救援力量清障费用(包括使用吊车、板车、转运等产生的费用)由服务对象与社会清障救援单位协商确定。

3.清理事故现场抛洒等产生的费用自路赔款中列支。

第八章

现场操作流程

第十条

清障司机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操作规程》(JT/T

891-2014)做好安全防护,开展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进行设备操作。

(一)路产维护站具备清障救援能力或时效的情况

1.接到清障救援电话后,要详细了解救援地点和车辆情况,判断是否具备清障救援能力和时效。

2.清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停靠在安全防护区内。

3.现场具备清障条件后,清障人员向服务对象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4.询问和查看车辆故障原因,征询当事人意见,协助服务对象切断车辆电源,处理车辆燃料、油外溢情况。

5.现场填写《事故(故障)车辆清障作业确认单》(附件2),并由服务对象签字确认,服务对象不在现场或不便的,应请求路政人员在《事故(故障)车辆清障作业确认单》上见证签字。

6.按照安全操作程序对故障车辆进行清障救援作业或牵引至服务区等安全地带,或由最近收费站拖离高速公路。对于服务对象不服从指挥并存在道路安全隐患的,由路政按相关规定执行。

7.属于事故车辆的,应在有关执法部门的指挥下,及时将事故车辆拖离至指定地点停放。

(二)路产维护站不具备清障救援能力或时效的情况

1.接到清障救援电话后,详细了解救援地点和车辆情况,判断是否具备清障救援能力或时效。

2.在路产维护站清障设备不能满足需求时如实告知信息中心,并协助服务对象进行社会清障的联系或协调周边路产维护站配合进行清障救援。

3.路产维护站从已备案的社会清障救援设备资源库向服务对象提供社会清障救援单位联系方式,由服务对象与社会清障救援单位协商清障救援费用。

4.社会清障救援单位应按照安全操作程序对故障车辆或事故车辆进行清障救援作业或牵引至服务区等安全地带,或由最近收费站拖离高速公路。

5.属于事故车辆的,应在有关执法部门的指挥下,及时将事故车辆拖离至指定地点停放。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参与清障救援相关单位应加强现场安全管控和自身安全管理,严格遵守《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操作规程》(

JT/T

891-2014)。

第十章

内业记录

第十二条

参与清障救援作业的单位要认真填写相关记录,以备查验。

1.每次清障作业,清障负责人应当向作业人员出具《清障行车命令》(附件3)作为作业依据,作业人员应当如实填写记录。

2.每次作业,清障作业人员应当填写《现场清障记录》(附件4),各清障管理单位内业人员应当登记《路产维护站清障作业台账》(附件5)、《社会单位清障作业台帐》(附件6)。

第十一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路产维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至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管理公司清障救援任务划分表

2.事故(故障)车辆清障作业确认单

3.清障行车命令

4.现场清障记录

5.路产维护站清障作业台账

6.社会清障作业台帐

附件1:

管理公司清障救援任务划分表

序号

维护站名称

清障车辆类型

清障区域

地点名称

1

运城路产维护站

小型

侯运路S75(K45+500—K75+826)

绕城高速S5902(K45+466-K68+473)

闻喜收费站到终点

运风连接线起点到机场互通

2

闻喜路产维护站

大小型

侯运线S75(K1+508—K45+500)

闻垣路G3511(K422+000—K434+904)

赵康互通至闻喜收费站

闻喜收费站至终点(大型)

闻垣路绛县至东镇枢纽

3

闻喜路产维护站

大型

闻合全线G3511(K434+904-K510+885)

公司管辖路段内清障增援服务

4

万荣路产维护站

小型

闻合全线G3511(K434+904-K510+885)

5

河津路产维护站

大小型

侯禹路G5(K780+568—K846+129)

赵康互通至侯禹终点

6

垣曲路产维护站

大小型

闻垣路G3511(K351+000—K422+000)

闻垣起点至绛县收费站

备注:清障区域与管养路段区域有交叉的,清障作业由清障单位负责,现场抛洒物清理等由管养路段单位负责。

附件2:

事故(故障)车辆清障作业确认单

为保障您的车辆财产,以及清障作业全程的安全,根据(参照)《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操作规范》(JT/T

891-2014)第5.1.6条的规定,清障作业前需要切断车辆电源,处理车辆燃料、油外溢情况,避免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请您积极配合!

如您拒绝采取如上规定的措施,清障作业人员会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但无法保障您车辆财产的安全,您需要承担因此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请您确认签字!

当事人(见证人)签字:

联系电话:

如您同意采取如上规定的措施,清障作业人员将会全力协助,正常操作后可能出现的机械故障,维修损失需要您承担,请您确认签字!

当事人(见证人)签字:

联系电话:

作业人员:

作业地点:

作业日期:

附件3:

清障行车命令

签发人:

NO:

清障车号

司机

清障员

清障路段

命令由来

被清车辆

出车时间

车号

方向

车型

出车里程

指数

…………………装…………………订…………………线…………………

清障行车命令

签发人:

NO:

清障车号

司机

清障员

清障路段

被清车辆

命令由来

车号

方向

车型

出车时间

出车里程

指数

清障注意

事项

收车时间

收车里程指数

加油

(未尽事宜转续背面)

清障员签名

附件4:

现场清障记录

清障时间

分至

天气情况

清障地点

现场清障

命令下达

单位人员

姓名

单位及职务

签名

社会清障

力量情况

吊装设备型号

数量

倒货设备型号

数量

倒货单位

人数

被清车辆

基本情况

车号

车型

颜色

当事人

姓名

单位及职务

联系方式

委托人

姓名

单位及职务

联系方式

车辆的移交

移交地点

移交时间

移交人

姓名

单位及职务

签名

接收人

姓名

单位及职务

签名

移交内容

车辆外观

驾驶室

内物品

随车货物

其他

备注:

当事人:

记录人:

附件5:

路产维护站清障作业台帐

清障车牌号:

序号

出车时间

返回时间

清障地点

被清障车型

被清障车号

行驶里程

当事人

清障人员

备注

附件6:

社会清障作业台帐

日期:

序号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清障地点

被清障车型

被清障车号

社会清障

单位名称

清障车辆号牌

清障设备

规格及数量

第6篇

第二条在县境内从事工程建设

(包括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办理时间

凡在县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在与业主方签订施工合同前,必须到县劳动保障局办理民工工资保障金手续。否则,项目相关责任单位不得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开工令。

第四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办理方式

可采取缴纳现金或提供担保函两种方式办理。缴纳现金方式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以缴纳现金办理;担保函方式由在县注册登记,并具有担保资质的担保公司出具民工工资担保函办理。缴纳的保障金或提供的担保只对该项目有效。

第五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计算方法

(一)工程合同价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工程,民工工资保障金保障额度为:工程合同价×18%÷工期月数×3个月。

(二)工程合同价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民工工资保障金保障额度为:工程合同价×18%÷工期月数×2个月。

第六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办理程序

(一)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并加盖鲜章。

2.工程中标通知。

3.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在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补交。

4.担保公司资质材料。

(二)审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建筑业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应认真审核,根据工程合同价计算出民工工资保障金保障额度,并出具《县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审查意见书》。

(三)缴款。建筑业施工企业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县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审查意见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到担保公司办理民工工资担保函。

第七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管理

(一)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专户储存管理,专款专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建立民工工资保障金缴费情况登记台账。

(二)经县属项目相关责任单位牵头,会同项目所在乡镇及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实存在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且经处理后建筑业施工企业仍不及时支付民工工资的。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县民工工资保障金划拨意见书》,并从建筑业施工企业缴纳的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三)担保公司民工工资担保函应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拖欠民工工资承担保证责任,并对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生的拖欠民工工资承担保证责任。期间,经核查,存在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且经处理后建筑业施工企业仍不及时支付民工工资的,由担保公司先行代为支付。担保公司不及时支付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民工工资保障金先行用于支付(或部分支付)拖欠民工工资,保障金不足的,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建筑业施工企业在30日内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等额资金;建筑业施工企业就其民工工资担保支付了部分担保金额之日起30日内,应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提供同等担保金额的民工工资担保。逾期不按要求和规定补足保障金(以银行缴款凭证为准)或重新提供担保的,由县属项目相关责任单位依法责令该工程项目暂停施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要求其补缴。

第八条建筑业施工企业

在收到80%及以上的工程合同价款或在工程竣工验收15日前应将全部民工工资付清,并将民工工资支付名册和说明于5日内送交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在工地张贴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期满未发生举报、投诉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县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说明》,业主单位凭支付情况说明方能与建筑业施工企业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退还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三个月后,经县属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及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该项目工程没有发生或不存在拖欠、无故克扣民工工资情况后,建筑业施工企业方可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书面申请退还民工工资保障金或解除担保。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建筑业施工企业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填报《县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审查意见书》,通知银行将所缴纳的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建筑业施工企业或通知担保公司解除担保。

(二)凡经县属项目相关责任单位或项目所在乡镇和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实存在拖欠、无故克扣民工工资行为的,暂时不予退还民工工资保障金或解除担保。

第十条奖惩

(一)对连续两年内在县承建3个500万元及以上工程且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下调应缴工资保障金总额2%的保障额度。

(二)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调查认定,对新中标我县境内的建筑工程、在过去两年内曾有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在办理民工工资保障金手续时,只能以现金缴纳方式办理。

(三)对不按要求和规定补足保障金或重新提供担保的建筑业施工企业(以银行缴费凭证为准),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对产生拖欠、克扣民工工资行为且经处理仍不及时支付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其列为不诚信企业,并通报给县发展改革部门和县规划建设部门,作为以后建设领域招投标工作中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县规划建设部门要将其不诚信信息在建设网和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此后3年内不得在我县境内进行投标活动。另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依据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县发展改革局在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工作中

要求工程投标建筑企业必须提交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诚信评价意见,并将招投标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其它县属相关项目责任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各自职能职责和辖区范围内非政府性投资的招商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报,以便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掌握建设工程信息动态,并追踪督促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落实。

第7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长奖励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奖励对公司发展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的基金。

第三条董事长奖励基金用途为:

1.效益奖:奖励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2.创新奖:奖励提出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意见,并被采用后取得良好效果的有关人员。

3.成本奖:奖励为公司降本增效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4.安全奖:奖励为公司安全、环保、消防工作中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5.企业文化奖:奖励为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6.特别贡献奖:奖励为提升公司知名度、美誉度,以及为公司发展等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董事长奖励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投资。(经营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购买国库券、企业债券、股票和投资基金。)

第五条公司设立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五人组成,公司董事长兼任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

第六条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制订董事长奖励基金预算和使用计划提供建议;

2.定期向董事会汇报董事长奖励基金使用情况;

3.制订及完善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4.对董事长奖励基金用途及使用效果提出评审意见;

5.提名基金奖励获奖人员。

第七条[找材料到文秘站 -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董事长奖励基金按公司经审计后年度净利润的一定比例预提。董事长奖励基金每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的1~5。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的1~3时,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提取;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年度净利润的3~5时,由董事会确定提取。

第八条董事长奖励基金上年度余额及利息结存转入下年度基金账户,作增加基金额处理。

第九条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到会委员半数通过决定基金的使用方案。在该使用计划范围内由董事长授权董事长基金奖励委员会在授权范围内具体安排使用,董事长奖励基金委员会定期向董事长汇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公司计划财务部对董事长奖励基金进行财务管理,设立董事长奖励基金账户,单独核算,定期向董事长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基金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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