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04 22: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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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职责。住建、国土资源、规划、物价、统计、房管、地税、银监等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省市部署上来。各部门之间要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协同合作,对重点违法行为,组织联合执法整治行动,增强工作合力,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各地要将相关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和问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县市,市政府将根据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
二、合理确定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抓紧研究,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科学测算,合理提出本市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于一季度前向社会公布,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备案,同时抓好落实。
稳步提高城市居民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市区年新建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同比涨幅要低于本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涨幅。
三、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采取有力措施,各地要按照住房保障目标责任要求。坚决完成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要组织专班负责实施本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销售、售后管理及监督管理。各级发展改革、住建、国土资源、规划、房管、财政、物价、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编制、建设用地供应、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市政配套建设、价格管理、资格审查公示等工作。
四、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和税收政策
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各商业银行要坚决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
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严禁使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加大税收征管力度。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地要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要在3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稳定市场预期。各地要尽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并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期如期竣工交付。要进一步健全房价监测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
任何企业的控制活动都存在于一定的控制环境之中。所谓控制环境,是指影响企业内部各种制度、措施的制定、变化以及这些制度措施的效率的各种因素。控制环境是企业控制活动的一种氛围,主要包括经营管理的观念、方式和风格;组织结构;董事会;授权和分配责任的方法;管理控制方法;内部审计;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和实务;外部环境的影响等。控制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企业内部控制的贯彻和执行以及企业整体战略目标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加强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首先应注意企业内部控制环境的建设。
二、设立良好的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是确保管理阶层的指令得以实现的政策和程序。控制活动出现在整个企业内的各个阶层与各种职能部门,涉及的控制对象包括人、财、物、产、供、销等各方面控制活动是针对关键控制点而制定的,因此,企业在制定控制活动时关键就是要寻找关键控制点。企业一般根据其经营活动的关键绩效领域确定其关键控制活动,一般包括,对人的素质、任职资格以及业绩考核的控制,企业运营的控制,包括计划决策管理、销售收款、采购付款、财产物资管理、融资投资管理、资金管理控制等,以及对内部信息系统的构建、内部监督机构运作等方面进行的控制。
三、加强企业的内部监督
要确保内部控制制度被切实地执行且执行的效果良好,内部控制过程就必须被施以恰当的监督。监督是一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评估制度执行质量的过程。
内部审计是监督内部控制其他环节的主要力量。在内部监督过程中,内部审计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内部审计通过监督控制环境和控制程序的有效性,监督企业的内部控制是否被执行并及时反馈有关执行结果的信息,帮助企业更有效地实现预期控制目标。同时,在监控过程中,内部审计可以促进控制环境的建立、为改进控制制度提供建设性建议,为组织成功的达到所需要的内部控制水平服务。
四、购买保险
购买保险是风险管理之成本收益较高的方式,但前提是开支不超出财务资源。
稳定商品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对于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遵循市场规律,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原则,围绕房地产项目开发、交易等环节,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监管,建立长效机制,规范价格秩序,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步健康发展。
二、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房地产价格监管长效机制
(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备案和明码标价制度
凡在我市开发经营房地产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备案制度,合理制定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确填报商品房备案价格有效期限,在预(销)售商品房前必须将价目表和明码标价书报市物价局备案。明码标价书按省物价局规定的统一式样,由市物价局监制,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备案情况在政府网站、时讯等有关媒体进行公示。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预(销)售商品房时,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售楼部或销售场所公示每套商品房销售价格。
(二)全面实行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
市物价局与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立商品房“一价清”和预(销)售许可证发放联动管理机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未到市物价局进行预(销)售商品房价格备案的,市房地产管理局不予办理发放预(销)售许可证等手续。
市建设规划、设计等部门要做好新建商品房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各项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建设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特别是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以及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费,一律按规定计入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之外另行收取相关费用。
商品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因成本因素等原因确需调整备案价格的,须在初次备案满3个月后,由开发经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物价局重新备案并公示。
建立备案约谈制度,对备案价格明显高于本地段平均价格的开发经营企业,采取约谈方式,请经营企业负责人说明情况,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
(三)建立并实行商品房价格监测、成本监审制度
市物价局联合相关部门,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监测分析,完善房地产价格指数统计公布制度,对重点地区、重点楼盘商品房价格运行情况进行月度动态监测。
加强对商品房价格构成中直接成本、间接费用及代征代缴行政事业性规费的监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价格备案时,一并上报价格成本构成,并如实填写《缴费登记卡》,对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乱收费行为,企业有权拒付并可以向市物价局投诉。必要时,市物价局可公布不同地段、不同类别商品住房平均成本,正确引导市场走向,提高商品房价格信息的透明度。
三、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管理,维护低收入群体的利益
市物价局对经济适用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定价程序、办法等规范操作。认真审核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成本,禁止乱摊费用和虚置成本,利润率控制在3%以内,管理费控制在2%以内。合理确定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动态管理,根据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市场租金价格变化情况,每年调整、公布一次租金补贴标准,其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落实分等定级办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
市物价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和《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规定,完善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基准价格指导标准,公正公平地评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对实施前期物业服务的企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应参照物业服务收费分等定级办法,由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对照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与物业买受人在购房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向市物价局备案,物业服务企业收费前,应向市物价局履行收费审批程序,并取得收费许可手续后,方可实施收费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要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每年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情况、收费等级、收费标准及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尤其要加强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促进全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步入规范化、标准化轨道。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整顿规范房地产价格秩序
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提高居民住房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拉动投资增长,促进住房消费,带动关联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指导思想:按照城市经济发展战略目标要求。以改善人居环境为目的坚持住房市场化的基本方向,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实现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发展目标:年底。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以适应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末,城镇住房商品化率要达90%以上,住房成套率要达90%以上,期间住宅竣工面积累计达到670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100万平方米,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6平方米。要在国家统一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现房地产市场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
二、坚持科学规划调整房地产业发展空间布局
(一)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市区及各县(市)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住房发展规划〉通知》黄政发〔〕33号)要求。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规划要明确“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37号)要求,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
(二)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的龙头作用。要根据各地的住房发展规划要求。落实项目的具体空间布局。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严禁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将近期拟开发建设地块及其规划设计条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已批准的房地产项目确需变更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报请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审批。
(三)严格控制零星分散建设。市、县(市)城市规划部门要根据旧城改造需要。停止审批市区和县(市)城区所在地中心区的零星分散建设项目。从年起,新建住宅必须纳入住宅小区规划(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临街项目符合街景规划的除外)通过几年努力,建设一批设施全、环境美,具有示范性、带动性的多功能住宅小区。
(四)坚决停止行政事业单位自建住房。禁止任何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和定向开发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从发文之日起。包括已办理立项审批和规划、用地、施工手续而尚未开工的项目,一律停止开工建设;一律停批单位变相搞实物分配或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市、县(市)两级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不得为此类项目办理核准以及立项报建审批手续。企业原则上不得自建住房,但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经济适用房管理要求进行审查,并报所在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且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凡已享受房改政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五)今后一律停止新的私宅用地审批。城郊农业户口人员宅基地供应对象只限于本村祖居户。宅基地的取得方式、条件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市)中心城区。已供宅基地不得私下转让。严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个人名义报建私宅的方式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交易。
三、规范土地市场建立房地产用地统一储备供应制度
(六)城区、各县(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由政府统一征用。建立“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供应”机制。严禁先用后批,私下交易。市、县(市)所在老城区存量土地,由市、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现使用者协商形成收储意向后,纳入市、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购计划,经地价评估后,按照“参考周边地区土地收购价格,保障原土地使用者合理收益”原则,由市、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给付原土地使用者一定收购资金予以储备,各单位不得私下转让或建房。今后凡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组织出让;严禁城区各单位、各村、居民委员会私下向单位、个人和开发商供地,严禁向城镇居民及非本村村民供应宅基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用地需求预测,编制年度供地计划,建立用地计划公告制度,并根据市场供求现状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年度用地计划供地,合理调控地价。
四、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七)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市场的准入标准。限制并淘汰一批条件不具备、行为不规范的开发企业。要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严禁抽逃注册资金、虚假投资等行为。现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金不到位的限半年内到位,逾期不到位的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执照和资质证书。
(八)严格房地产开发规费征收。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费,以及土地办证规费和城建配套费等工程报建规费,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减免。
(九)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管理等部门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环节中的重要职能部门。各部门之间应加强配合,整体联动,建立房地产建设项目审批工作联系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前,必须首先由规划部门就项目选址提出审查意见,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计划意见,房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条件意见。没有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计划通知书》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其它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的手续。
(十)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并认真执行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确保工程项目设计优、功能全、环境美、质量高、服务好。住宅小区建设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要完善住宅小区中各项共用配套设施的建设,老城区住宅小区绿化率不低于30%新城区小区绿化率不低于35%建筑容积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凡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不到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商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要对其开发建设的住宅质量负最终责任,并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五、整顿市场秩序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
(十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房地产管理的执法力度。规范市场秩序。重点查处商品房开发、交易和中介服务环节的违规行为。对违反城市规划、无证或越级开发、私下交易、合同欺诈、面积缩水、重复抵押、多头出售等不法行为要从严查处。要严格商品房预售审批,建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制度,加强商品房预售项目审批后的跟踪管理。已经批准预售的房地产项目,核发预售许可时,应同时在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并在土地使用权证上予以注记,防止用于其他项目办理抵押贷款。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未取得营业执照、房地产中介资格证书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中介业务。大力推行“放心中介”活动,切实解决因房地产交易不规范造成的群体上访、重复上访等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六、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十二)要将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管理。即实物配租、租金补贴和租金核减,结合我市情况,以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各地要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全面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十三)要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各级政府要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廉租住房补贴,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提取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明确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资金,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确保廉租住房建设顺利实施。
(十四)要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制度,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严格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要严格控制销售价格,完善申请、审批、公示制度,使经济适用住房真正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
七、拓宽融资渠道优化金融服务
(十五)开放房地产开发市场。形成良性循环;支持本市范围内具有资信优势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收购兼并和资产重组等形式,形成一批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集团,提高产业抗风险能力。
(十六)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增加二手房贷款等个人住房信贷品种;推行多种还款方式,满足不同年龄层次、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购房贷款需求。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对象要简化委托贷款手续,改进服务,方便职工办理住房贷款。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审核管理,严禁违规发放房地产贷款;加强对预售款和信贷资金使用监督管理,防止挪作他用。要加快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贷款个人诚信系统建设,完善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打击各种骗贷骗资行为,控制和化解房地产信贷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八、推进物业管理改善居住环境
(十七)要加大宣传力度。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的同时,要按规定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十八)进一步健全完善住房专项维修金制度。要加大维修金的归集力度。确保维修金依法收取。新交付使用的住宅,开发建设单位、购房者不按规定缴交维修基金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相关房屋权属证书。
通过业主委员会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定工作,(宅小区组建业主委员会。严把市场准入关,进一步整顿、规范物业管理市场。
九、改善发展环境完善服务体系
(二十)建立联动机制。组织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对住宅与房地产项目进行集中会审,共同决策,联合审批。确保开发项目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确保住宅供应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确保我市的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二十一)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制度。县(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建立健全房地产信息系统和信息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要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统计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市场供求和房价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市场供求信息。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税收检查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监察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局、房管局、规划局、检察院渎职局、公安局经侦大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
二、检查时间:
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时间为每年月份检查上年度的税收控管情况;月份检查本年度税收控管情况。还可视情况组织不定期检查。
三、检查范围
房地产税收检查工作的范围包括:
(一)房产局“先税后证”执行情况。房产局在办理所有产权登记时是否执行“先税后证”规定。并按要求及时传递信息。包括:1私建房、联建房、小产权房”拆迁还建房初始登记;2房地产开发房初始登记;3减(免)契税的房产登记;4二手房交易登记。
(二)国土局“先税后证”执行情况。国土局在办理所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是否执行“先税后证”规定。并按要求及时传递信息。包括:1私建房、联建房、小产权房”拆迁还建房土地初始登记;2房地产开发房土地初始登记;3减(免)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土地登记;4二手房交易土地登记。
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在收购储备土地时。否凭被收购方提供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进行结算;并在该宗土地挂牌出让时,否向竞得方提供土地来源证明手续与该地块在收购环节已缴纳地方税的完税证明手续(即收购协议与《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对新征土地耕地占用税是否执行先税后挂牌。
竞得方是否凭《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向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进行结算。
(三)信息传递情况。及时向其提供现有土地税源登记档案及有关房地产成交价格、土地税收的征收信息。发改部门是否按时向国税、地税部门传递有关房地产项目核准批文信息资料;国土部门是否按期向国税、地税部门传递详细内容的土地征用、交易、登记(变更)等信息资料;规划部门是否按期向国税、地税部门传递房地产开发及建筑工程项目审批信息;房产管理部门是否按期向国税、地税部门传递房屋权属交易登记信息;国税、地税部门是否按有关部门需要。
(四)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擅自减免税款;严格执行房地产业税收有关预征和附征税款的政策规定,国税、地税部门是否严格执行土地、房地产税收政策。擅自降低预征和附征率或不预征和附征税款项,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四、检查方式
检查对象为全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的相关信息。
二、进一步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协调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相关部门应明确各自具体分管领导和信息联络员,密切协调配合,建立完善有效的土地、房地产开发信息传递和利用机制,健全房地产税收协税护税网络,实行社会综合治税,达到一体化联合控管税源的最大效果。
(一)发改部门应将核准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国土部门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国税、地税部门传递包括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土地位置、价格、用途、面积。凭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的房产、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征(免)税证明单》附件2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凡未提供的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变更登记手续或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规划部门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国税、地税部门传递房地产开发及建筑工程项目审批信息。
(四)房产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先税后证”规定。不得办理房屋权属交易登记。房产管理部门应将购房人契税完税(减免)凭证复印件作为产权交易中权属登记必要资料一并存档备查。房产管理部门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国税、地税部门传递房屋权属交易登记信息。
(五)国税、地税部门应按有关部门需要。发现纳税人未办理用地手续或未进行土地、房产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告知各有关职能部门,以便加强管理。国税、地税部门从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获得的房地产交易、登记资料,只用于征税并严格保密。
一、进一步加快商品住房建设。随着我市城乡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化沿海港口城市的吸引力逐渐增强,城乡居民以及本市以外人口,对我市商品房的需求不断增加。城建规划部门要超前做好开发地块的规划,对开发小区外观造型要提出指导性意见,要根据年度政府确定的房屋开发总面积规划开发地块。除平房区改造外,新开发小区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万平方米。开发单位要牢固树立现代房屋开发建设理念,房屋造型、亮化效果、内部结构、物业管理及小区内设施功能要体现人性化。市政府将大力开展各种精品住宅小区评比挂牌活动,并进行大力宣传。
二、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确保房地产业用地需求。本着鼓励改造棚户区、适度开发老城区、大力开发城市周边地区和重点乡镇的原则,积极安排房地产开发用地,确保房地产业用地需求。采取有效措施,盘活闲置土地资产,促进已出让土地尽早开工,提高土地利用率。对因拆迁原因及其他非开发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项目,凡在2010年6月30日前开工的,不收违约金和土地闲置费。未经政府研究批准纳入年度开发计划和未进入房地产开发土地审批程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征占或进行土地补偿。
三、缓缴项目收费,减轻开发企业资金压力。2010年6月30日前开工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可以缓缴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劳保统筹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费用总额的50%,缓缴期限截至2010年10月31日。开发企业对缓缴费用部分须提供有效抵押物进行抵押,并与收费主管部门签订抵押协议,抵押物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到期后,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收或变现抵押物。
四、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拆迁力度。强化动迁工作,城建拆迁主管部门在依法进行拆迁行政管理工作的同时,要加强组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协商工作,尽可能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协议,若协商不成,应依法及时做出拆迁裁决。如果被拆迁人不自动履行城建部门做出的拆迁裁决,并且拆迁单位提供临时过渡期用房后,市政府可依法做出限期拆迁决定,由市城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公安局依法实施强制迁除,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确保开发项目按期开工和回迁居民按期回迁。
五、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告知一次清、办理一纸清,做到一个窗口受理、一个科室办理、一个领导签批、一个公章办结,实行集中联合时限审批。
有关部门领导要定期听取开发企业汇报,帮助其研究问题,排忧解难。积极解决因各种审批手续不全而未验收及因配套设施不到位影响入住等实际问题。
六、制定政策,惠及市民。市财政局、地税局、房产处、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及丹东市政府提出的促进房地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本要求,着手研究制定减免房屋交易和公积金贷款中相关税费的优惠政策,为举办春秋两季房交会打好基础,让利于民,鼓励城乡居民购房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