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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法学辩论实训总结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一、案例教学中教学案例的选择问题
兰代尔认为,法律是一门科学,其中所包含的原理与原则是通过众多案例演化而成的。案例教学的目的是通过判例学习法律原理原则,寻求法律的科学性、系统性与合理性。可见,案例教学是以案例为教学平台、载体的,案例是其逻辑起点。因此,选择合适的案例是案例教学的前提和基础,是组织好案例教学、实现案例教学目的的关键。案例教学中的案例虽然可以是真实的或虚拟的、国内的或国外的、历史的或现时的等,但合适的案例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目的性,即案例的选择应符合相关教学内容的需要,有利于相关具体教学目标的实现。法学专业课程门类多,有理论性、抽象性强的理论法学课程,也有理论与应用紧密结合的多种部门法学课程,在各门功课学习的不同阶段其具体内容又是千差万别的。因此,教师首先应该明确要让学生分析、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是宏观的、中观的还是微观的,是全局性的、局部的还是具体的。也就是说,教师要根据其教学内容、教学目标在本课程中是战略性、战术性还是技术性问题,分别选择大案例、中案例或小案例。只有做到心中有数,案例选择才能目的明确、针对性强,案例教学才会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2.适度的疑难性,即案例的选择要根据教学具体目标使之蕴含一定的问题留有余地,能启发思维,诱人思考,有拓展和提升学生知识、能力的空间。案例教学不同于讲授过程中为证明、说明某一知识点、学说、原理原则进行的举例,而是在掌握相关理论知识、法律规范等的基础上,对法院判例或实践中发生的疑难案件进行分析、提问、讨论、辩论等,寻求案件解决的合法性、合理性,训练学生像律师、法官、检察官一样的思维。如2008年发生在广州的许霆案,案件中的恶意取款行为的性质、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理解、诈骗罪中ATM机能否成为被骗对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等问题均是值得思考、讨论、辩论、有嚼头的。
3.典型性,即案例的选择应有助于解决法律学习中的重点、难点内容,案例涉及问题不宜太分散,否则不利于学生清晰、明了地掌握法律的重点、难点问题。因此,要对法律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基本规范予以了解,重点内容予以掌握,难点问题予以突破才是必要的和重要的。如甲以急事为由向路人乙借手机打电话,趁乙不注意甲携手机逃走,这就是盗窃罪与诈骗罪界限区分的典型案例。又如在飞车抢夺财物案件中,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区分问题。始于2002年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已将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由过去的通识教育转变为培养未来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者的法律职业教育。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案例教学,要研究司法考试真题和针对司法考试的要求及其常考点来选择典型教学案例。正如学者认为,司法考试总体上体现了素质教育理念,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法学教育不是应试教育,司法考试应成为法学素质教育改革的风向标。
二、案例教学在法学教学中的实施
1.案例教学实施的基本步骤。案例选择只是为案例教学奠定了基础,要实现案例教学的目的还需要对案例教学环节进行认真的设计。案例教学一般分为案例呈现、分析讨论、总结评论三个环节。①案例呈现案例教学的前提。它是教师在案例教学课之前将选择的教学案例交给每个学生或小组,交代有关事宜,让学生熟悉案情,自主查阅资料、思考、分析,为案例教学课上的发言做准备。②分析讨论案例教学的关键。它是学生个人或小组有理有据、自由地将自己对教学案例的基本观点或法院判决的依据与理由、疑难问题、对某些观点或理论的评价或自己的一些新看法等向学生抛砖引玉,引起师生互动的活动。讨论中,对任何人的发言或法院的判决均可自由、有规则、有依据地展开评价、质疑、反驳、支持,甚至形成控、辩、审的格局。在此环节中,应发挥学生作为学习主体的主导作用,讨论中的主体是学生,教师只起引导作用。讨论越广泛、深入,辩论越精彩,越能锻炼和提高学生分析、逻辑思维思辨、胆识才智、口头表达与写作能力,更能使学生趋向职业化。③总结评论。这时发现问题、查漏补缺、发扬光大、提高升华的重要环节。讨论后,教师要及时、客观、全而地进行总结。对案例所涉及的理论问题、不同观点等予以介绍,不只是给出个参考答案;肯定分析讨论中各方面的优秀表现、可喜之处,指出不足或有待改善之处。此间,学生还可就有关疑问向教师提问,请求教师答疑,师生互动;教师也应要求学生就本次案例教学写出一定字数的心得体会或学术性的小文章,使思考更深入、全面、成熟,培养创新意识。
[关键词]高职院校 法学教育模式 模拟法庭 法律职业技能
[作者简介]李江涛(1981- ),男,河南濮阳人,濮阳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河南 濮阳 457000)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2)26-0115-02
一、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的应用价值
当前,我国各高校越来越重视对法学学生职业技能的强化,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实践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从理论走向实务,在实践中深化理解和认知。在英美法系国家一直被高度重视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由于能够把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在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被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体系引进并广泛应用。
模拟法庭教学是指在法学教学过程中,由教师系统设计和指导,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当事人、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不同诉讼角色,在模拟的法庭环境中严格按照法定诉讼程序,对真实或者虚拟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进行模拟审判的一种教学活动。国内外的教学实践表明,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对培养合格的法学专业人才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1.模拟法庭教学是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结合的最佳方式之一。传统的教育模式下,教师往往处于主动地位,学生处于被动地位,教与学的互动性差,学生的参与程度低,不利于激发其主观能动性,学习的知识也得不到深入理解和掌握。而模拟法庭教学,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当事人、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等不同诉讼角色,在逼真的环境中模拟解决真实或虚拟的法律问题,能够增强学生法学知识的体验性和真实性,锻炼学生的审判和诉讼技能,提高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案件和解决案件的能力。即使没有担当任何角色的学生,他们同样可以在现场观摩,通过参与案例分析、旁听总结等将自己所学的理论与模拟法庭实践结合起来。
2.模拟法庭教学能够全面锻炼学生的实践技能和职业素养。在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学生通过扮演法官、检察官、当事人、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不同诉讼角色,深刻体验了相关法律职业的规范、职责、能力要求以及身份定位,促进学生理论知识的体系化以及理论与实践技能的交互生长,改善了学生的学识与技能建构。同时,学生在模拟审判过程中,围绕案件自主学习,分析、解决问题,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提高了辩论技巧和口头表达能力,培养了法律逻辑思维,尤其是批判性法律思维,增强了学生的思辨能力。学生基于不同角色扮演的需求,在完成相应诉讼任务的同时,又锻炼了学生的组织沟通能力,尤其是审判长角色,要主导整个诉讼活动的有序开展,组织沟通能力的要求尤为明显。模拟法庭开庭所需要的各种书面材料的准备和诉讼文书的整理,也都由学生自行完成,培养了学生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直接契合了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
3.模拟法庭教学有利于促进教师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的提高。搞好模拟法庭教学要求指导教师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而且还要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和深厚的职业技能背景。通过指导模拟法庭实训,教师能够准确把握学生法律理论的构建程度和职业技能的培养状况,从而找出教学中应当改进的方面以便及时调整。同时,若能聘请一些法律实务工作者,如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等现身说法,具体指导学生模拟开庭,就更有利于发挥模拟法庭教学的功效。指导学生模拟开庭的过程,对于教师来说,也是一个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教师容易发挥专业特长和理论特长,及时总结教学经验,开拓研究命题,从而促进自身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的提升。
二、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的程式设计
1.庭审程序的演示。在模拟开庭之前,首先要向学生演示庭审的整个流程,使学生对庭审的整个程序和庭审参与者的职责有一个直观生动的了解。庭审程序的演示,有三种途径:一是采用指导教师系统讲解、学生听讲的方式;二是通过播放庭审视听资料的方式;三是带领学生到法院进行旁听的方式。比较而言,讲解的方式不够生动形象,到法院旁听的方式也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可能在模拟开庭之前法院恰恰没有庭审;法院审理案件有时会持续数天,一次旁听无法了解到庭审的全貌;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意无意地删减了一些环节,导致现实与理论之间存在一些差别,会使刚刚参加实训的学生产生思维混乱。因此,播放庭审程序的视听资料是一种简便高效的办法。
2.选定案例。在选择案例时,应尽量选择那些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有一定理论深度和覆盖度的、具有可辩性、诉讼角色齐全、诉讼参与人比较多、能够公开审理的案例。这样就能够保证更多的学生扮演更多的审判角色,运用更多的理论知识解决更多的法律问题。拟用的案例,教师可以到法院、律师事务所借阅,也可以使用自己承办的案件,还可以挑选律师辩论大赛中的案例。指导教师还可根据教学的需要,对案件做些许变动,增加案件的理论深度和知识涵盖度。需要注意的是,教师在挑选案例时,不能选择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能选择争议较大、案情过于复杂、不适合教学的案例。另外,只需提供案情和双方证据即可,而不应将所有案卷材料,特别是相关法律文书交与学生,以避免学生模仿和照抄,使模拟流于形式。同时,还应建设专门的案例库,组织教师按照特定原则严把案例质量关,建立稳定的案例输送和更新系统。
3.划分小组和分派角色。案例选定之后,指导教师可以按照学生的平时成绩均衡地分成若干小组进行模拟庭审,以维护模拟庭审过程中控、辩、审三方的实力均衡,最大限度地挖掘学生的法律思辨能力和协调配合能力。向各小组分发案例材料后,组织各小组成员共同研究具体的案情,分析案件中应当有哪些诉讼参与人,并分派好角色,做好准备。指导教师应该特别注重审判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因为模拟庭审对扮演审判人员的学生要求较高,而且审判人员在整个模拟开庭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审判人员的表现直接关系到实训的效果。
4.小组成员依照案情和角色准备材料。角色确定好以后,在开庭审理前,学生按要求自行准备好书、答辩状、公诉意见、辩护意见、词、证据目录等书面材料。原告或公诉人要向法庭递交书或公诉意见,法庭要通知被告提交答辩状或辩护意见,并把这些文书和证据按法定程序在双方之间进行交换。在这个过程中,指导老师应该注意指导学生规范书写各类法律文书,做到格式规范、条理清晰、观点明确、论证充分、用语严谨,还要使学生真正意识到庭前准备阶段对于庭审的意义。
5.依照法定程序正式开庭进行诉讼活动。开庭法定的庭审依程序进行,要注意庭审行为的规范性、庭审场景的严肃性、庭审程序的完整性。学生要按照要求着装,法官着法官袍,公诉人穿公诉人服,律师穿律师袍,法警着警服,形成一种肃穆、庄严的法庭氛围,使学生以“实战”状态进入庭审。庭审前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案件评议和裁判由学生按照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老师和其他学生只旁听,不要发表意见,不要打断庭审,即使开庭过程中遇到了准备阶段没有预料到的法律问题,也要由学生按照自己对于法律规定的理解处理。在这个环节中,不要片面注重庭审程序的培训,而忽视学生具体适用实体法解决纠纷能力的塑造,也不要过于注重法庭角色表演的成分,使模拟法庭变成“话剧表演”,应当抓住通过模拟法庭实训提升学生实践技能和职业素养这个核心。
6.对模拟开庭进行点评总结。模拟庭审结束后,要求学生进行自评与互评,通过自评与互评,发扬优点,改进不足。指导教师应及时点评和总结整个庭审过程,还可以邀请法律实务人员作为嘉宾评委共同观摩点评。点评应当围绕案件事实是否调查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庭审程序是否完整合法、法庭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得当、语言表达是否清晰、出庭技巧是否把握恰当以及存在什么问题等进行。点评时,既要肯定做得好的一面,又应指出存在哪些欠缺,并提出改进措施。条件允许还可以对模拟法庭的开庭过程进行录像,这既有助于对庭审的点评,也可将一些优秀的模拟法庭教学案例保存下来,供教学参考。点评总结之后,学生要整理材料,写出实训报告。
7.收集整理资料归档。模拟法庭结束后,学生撰写的相关法律文书以及模拟法庭总结报告都应进行收集汇总,按照案情类别整理成册,归档保存,以备以后教学参考和学生查阅的需要。至此,模拟法庭实践活动才算是圆满完成了。
三、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应当留出专门的课时,对模拟法庭的背景知识进行介绍。作为职业的法律人有必要掌握法庭的背景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够使自己对所从事的法律职业进行精准的定位。因此,培养职业法律人的法学教育也应当为学生提供获知有关的法庭背景知识的途径。应当留出专门的课时,对模拟法庭的背景知识进行介绍,使学生把握法庭器具蕴涵的法律意义和使用规则,理解法庭肃穆庄严的法理内涵,也为学生开展模拟法庭实训做好了铺垫。模拟法庭背景知识主要包括法庭的布置,如国徽的悬挂位置,审判席、原告被告席等诉讼参与人位置的设置;法官袍、检察官服、律师袍的主要特征,所代表的司法理念及所蕴涵的象征意义;法槌、底座的形体特征,所代表的司法理念、所蕴涵的象征意义及使用规则等。
2.应当保证课时,选择多诉讼角色的案情,扩大实训的覆盖面。根据法律的规定,参与一个案件的审判的角色是十分有限的,这就决定了学生参与模拟法庭扮演相关角色所需要的人数也是有限的。而我们的法学教育课时不仅要分配一定的时间用于模拟法庭实训,还要用于其他的一些实训教学方式以弥补模拟法庭教学的不足,还有更多的课时要用于理论教学。怎么才能让模拟法庭实训不流于形式,保证教学效果并且激发每一个学生的积极性,同时让每一个学生都有参与提升的机会呢?笔者认为,首先,在制订教学计划的时候,要科学地分配教学课时,保证模拟法庭实训有足够的时间。其次,可以在选择案例的时候尽量选择诉讼角色多的案例,在划分小组和分配角色的时候让旁听的同学也参与到案情分析和材料的准备中,在点评的时候,旁听的学生也要进行点评也要提交总结报告。最后,在参与机会的分配上要均衡,这次旁听的学生下次就要扮演角色,这次扮演角色的学生下次就要转换角色,全方位塑造学生的职业素养。
3.应当注意到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的局限性。如前所述,模拟法庭教学一般经历七个程序,但是,对于开庭审理前后所需要做的大量工作,比如立案、侦查、执行等环节,模拟法庭并没有太多地涉及,学生也并不一定熟悉,所以模拟法庭教学在培养学生具备完整的职业技能方面也具有局限性。通过模拟法庭实训,学生也只是简单了解了庭审的程序和一些运用实体法的技能,但对实际办案过程中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并未深入感知,比如当事人接触、委托律师,如何收集证据,如何立案、侦查等,还需要通过其他教学模式加以补充。
[参考文献]
[1]何美欢.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第1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2]程建华.对法学教育中“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思考[J].绥化学院学报,2010(6).
论文关键词 刑法案例教学 师生互动 教师对抗 模拟实训
刑法案例教学法,是指在刑法教学过程中,教师以典型的刑事案例为载体,引导学生探寻其中蕴含的法律关系,在互动讨论中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其掌握相关刑法学理论的一种教学方法。
刑法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刑法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启发式、参与式和民主式教学,能够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被广泛应用于刑法教学之中,有利于改善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所存在的“重知识传授、轻技能培养;重理论讲解、轻实践培训;重法条注释、轻法律精神培育;重教师讲授、轻学生能动性;重考试、轻能力;重考试分数、轻素质提高”的缺陷。
一、运用刑法案例教学法的实践意义
(一)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国内各高校法学专业一般从大一学年就开设刑法学课程,对于刚接触法学课程的学生而言,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不强,面对抽象的法律规则往往不知从何入手。运用刑法案例分析法开展教学,促进教师与学生教与学的互动,有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启迪其创造性思维,帮助学生消化理解刑法知识和原理,活跃课堂气氛。
(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通过让学生搜集、分析、讨论案例,在抽象的法学理论与具体案件事实之间建立联系,有助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培养学生的查阅资料、知识运用、逻辑思维、语言表达和开拓创新等综合能力。
(三)检查教学效果、提高教师素质
教师可以通过学生参与案例分析与讨论的情况,及时了解学生对刑法学相关知识的掌握和运用程度,准确作出教学效果评估,肯定成绩、找出不足,进行反思,有针对性的更新教学理念、完善教学方法,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同时,为搞好刑法案例教学,教师必须加强理论学习、关注法律实践,提高自身素质。
(四)提高学生就业率
法学毕业生就业时常面临难就业或专业不对口的窘境,一个重要原因是处理法律实务的动手能力差,理论与实践相脱节。运用刑法案例分析法开展教学,注重培养学生法律思辨能力,分析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有助于帮助学校提高学生就业率,提升社会声誉。
二、刑法案例教学法更多模式的探索
(一)师生互动模式
师生互动模式,即师生共同参与案例讨论。强调师生互动式的教学理念,是一种改变课堂教学中教师绝对权威的主导地位,创造出师生平等、合作、和谐的课堂氛围,使师生在知识、情感、思想、精神等方面的相互交融中实现教学相长的一种新的教学理念,它的本质是平等与相互尊重。③既包括教师在日常教学过程中,为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某个刑法知识和理论,在讲授理论之前先提出一个引例,将案例作为切入点,引导学生围绕案例和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再由教师总结、讲解相关知识和理论的模式,这是在刑法教学中经常运用的由教师主导的教学方法。还可以采用另一种学生主导式的刑法案例讨论模式,即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课前自主搜集、整理、分析案例材料,上课时由主讲学生介绍案情,从定罪、量刑、社会影响等角度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其他学生参与讨论,之后由教师总结点评的教学方法。
笔者在本学期刑法分论的教学过程中运用学生主导式的刑法案例讨论的师生互动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学生积极参与,表现出极浓的学习兴趣。过程中始终贯彻“三个互动”,即课前互动、课中互动和课后互动。课前互动是指在教师指导下由主讲学生选择有讨论价值的典型案例,研究案例本身及其涉及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理,师生都充分做好课前准备,并提前将案例通过QQ群发给学生,使学生充分了解案情,启发学生思考。课中互动是指,在课前十到十五分钟的时间,由教师和学生、学生与学生,共同参与案例的分析和讨论。笔者一般让主讲学生先用五到十分钟时间先陈述案例、提出问题,再其他同学共同分析、讨论案例所涉及的刑法问题,最后由笔者针对案例和学生的讨论作总结发言,更进一步分析案例,补充漏点、纠正错点。指导学生发言、辩论技巧。学生针对教师的总结,也可以提出质疑,大胆发言时行辩论,以求得真知灼见。课后互动是指如果学生对所讨论案例仍有疑惑或有更深的思考,可以课后在学生之间继续讨论,或者请教教师。
在互动教学模式中,教师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善加引导、控制好课堂讨论节奏、避免学生讨论偏离主题。二是要进行合理的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具体表现给其打分,在平时成绩上加分,以激励学生学习热情。
(二)教师对抗模式
教师对抗模式、又称同台竞技法,是指在刑法案例教学过程中,由两名以上教师针对同一刑法案例,从不同角度提出观点,互相争辩、学生也可以提出见解、参与案例讨论的刑法案例教学模式。此教学模式借鉴了律师在法庭审判中针对同一案件,根据相关法律,分析案件、提出证据、互相辩论以证明各自主张成立的法庭辩论模式。这种新的课堂教学模式,把法律视为一种实践理性,强调法律教育的实践性、技能性、职业性的独特理念,④具有如下特点:(1)形式上由两名教师主导,多名学生参与。(2)内容上以案例为载体开展教学。(3)核心环节是教师之间针对同一案例进行辩论。(4)以培养学生法律思辨能力为宗旨。
现以一堂刑法课为例,介绍笔者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
教学内容:刑法案例分析
教学老师:法学系崔征老师和吕天宇老师
教学对象:法学09级本科生
案例来源:杭州胡斌飙车案
案情简介:2009年5月7日晚,19岁的胡斌驾驶红色三菱跑车在闹市区超速行驶,将正在穿过斑马线的25岁浙大毕业生谭卓撞死。
首先由笔者简要介绍案情并提出问题:胡斌交通肇事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当时这个案例新近发生,社会影响很大,学生大多在一定程度上了解该案,表现出极大的兴趣,积极踊跃发言。几乎全部学生都能准确认定胡斌构成犯罪,但对以何罪名定性有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歧。两名教师对此也存在分歧,分别主张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进行定罪,并各自进行分析和辩论,辩论的焦点是被告人胡斌的主观心理态度是故意还是过失?笔者认为胡斌在闹市区驾驶改装的跑车超速行驶,明知可能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而放任可能致人死伤的危险,其行为方式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构成中要求的“危险方法”,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吕老师则认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主观方面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社会危害程度及量刑方面两名教师也存在认识上的分歧,笔者认为被告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危及公共安全;吕老师则坚持认为这只是一个普通交通肇事案件,只不过由于被告富二代的特殊身份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如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过重。学生针对被告主观方面和行为社会危害性以及量刑问题也各抒己见。最后笔者总结:通过这个案例帮助学生们掌握分析案例的基本方法,运用犯罪构成的工具,从定罪和量刑两个角度展开,注重疑难、相近罪名之间的辨析,比如本胡斌案中对被告主观方面的把握是准确认定犯罪性质的关键,故意和过失的不同心态在罪名上有很大和差异,量刑上也不同。
这种自由开放的教学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通过两名教师同台竞技,使学生对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定罪量刑有了全面、清晰和深刻的认识,学生积极参与讨论,受到学习和研究方法方面的启迪。教学形式新颖,课堂气氛活跃,是学生获得演讲、辩论技能的绝好锻炼机会和途径。
(三)模拟实训模式
模拟实训模式,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活动。通过亲身参与,将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通过分析和研究案例,模拟案件的处理,解释法律规定,掌握案情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了解熟悉法学理论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
笔者每个学期中后期利用课后时间指导学生进行模拟法庭实训,大致流程如下:
1.前期准备
(1)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利用网络或其他途径(如法院案卷),自主确定案件及参与所需总人数。(2)确定案例后根据具体案件性质进行参加人员的选拔。(3)准备开庭所需要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和手铐等道具,介绍庭审程序,讲解有关的法律基本知识,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训练辩论技巧。
2.模拟法庭庭审
(1)由主持人通过PPT和播放学生事先自拍的DV短片简要介绍案情,以吸引学生学习兴趣。(2)介绍参加人员。(3)按照我国现行法庭审理的正规模式进行模拟庭审。即庭前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合议、宣判,闭庭的法定程序。
3.指导教师和聘请的法院法官、检察官或职业律师现场点评指导
模拟法庭实训活动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实践空间,有利于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实务操作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团结协作能力,提高专业素养和综合素养。实践证明,这种教学模式活跃而有序,学生参与热情高,教师从中也受益良多,也督促教师关注实践,提高自身法律实务处理能力。
三、选编刑法教学案例应注意的问题
刑法案例教学法成败的关键在于案例的选编和运用。不同模式的刑法案例教学对案例的组织和运用方法不同,前文已论及,此不赘述,仅介绍如何选编案例,好的教学案例应当具备如下特点:
(一)针对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应根据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的需要,有的放矢。不同案例教学模式对案例的要求不同,如学生主导式的师生互动模式由于时间所限适宜选取小案例,教师对抗模式时间相对充裕可以选择有一定争议的中型案例,而模拟法庭由于按照真实庭审规则进行,适宜选取案件内容丰富的大案例。
(二)典型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要注重案件事实与所蕴含法律知识、法律规则具有密切联系。而且力求真实,真实的案例易激发学生深厚的学习兴趣,如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杀人案等,学生感兴趣,积极发言,课堂气氛活跃。
(三)启发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必须使案例蕴含具有法律价值和疑难性的问题,启发学生思考,诱导学生深入探究,鼓励学生对现有法律知识进行质疑和辩驳。如广州青年许霆案,许霆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取出17.5万元后潜逃,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具有一定的疑难性,是民事的恶意占有、还是刑事上的盗窃罪或者盗窃金融机构罪?学生对这类具有启发性的案例很感兴趣。
(四)新颖性
【关键词】 法商结合 综合性 模拟实训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962(2012)11(b)-0004-02
1 法商结合应用型人才综合性模拟实训的界定
1.1 法商结合应用型人才的界定
法商结合应用型人才是指以本科法学教育为基础,具备系统的法学基本知识和一定商科应用性基础理论与实践知识,拥有较强的职业岗位技能,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和熟练的外语应用能力,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现代商务理念的有竞争能力的专门从事实践性工作的高级应用型法律人才。
1.2 综合性模拟实训的界定
综合性模拟实训是一个从教学目标厘定、案例选编、教学组织到后期分析、信息反馈的系统化实训过程。它是把主体与客体、解决问题与系统学习、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法学理论与实务操作充分结合起来,使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根据精选的典型案例分别担任不同的角色,以庭审、仲裁、调解、商事谈判为参照进行模拟教学活动,促进学生综合运用实体法、程序法、文书制作、辩论技巧以及相关知识解决个案的实践能力,是融实践、理论与思想于一体的实训方法。与其他的教学活动相比,综合性模拟实训具有教学过程实践性和公开性、知识运用综合性和实效性、能力培养全面性和实用性等特点。通过综合性模拟实训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基本知识,提高具体应用法律处理各类法律案件的基本技能,掌握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基本技巧,特别是增加了商事谈判的模拟演练,使学生在具备基本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基础上积累一些商事知识的储备,具备一些商事谈判的技巧,实现法商结合,进而拓展了法科学生的就业路径。
2 综合性模拟实训的意义
综合性模拟实训方案的设计及应用对于提高学生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活跃学生的思维,强化学生的学习和参与意识,优化学生的知识体系,全面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以及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1 强化学生的职业素养
法律的生命并非逻辑,而在于经验。因此,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尤其注重培养学生关注法律现象、思考法律问题、提高法律运用的能力。综合性模拟实训将抽象的理论知识融入具体生动的案件中,并通过模拟审判、调解、仲裁、谈判等情景加以展示,这就要求学生既要学好基础理论知识,以便对案件材料进行分析、归纳、筛选以形成对案件性质的正确判断以及法理上的充分阐释。同时,又要学习和掌握一定的辩论技巧、调解技巧、谈判技巧,提高法律化的语言表达能力及系统的逻辑思维能力等。通过综合性模拟实训,不仅可加深学生对基础理论知识的理解,还可增强学生实际操作演练庭审、调解、仲裁、谈判中的各种技巧和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
2.2 活跃学生的法律思维
良好的法律思维品质是法律职业综合能力的基本要素之一,也是现代法学素质教育的重要目标。综合性模拟实训不仅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将法学理论知识转化为案件审理需要的实践知识、普通思维转化为法律思维、通俗化的表达转化为法言法语的平台,而且自由化和开放式的教学过程最大限度地允许、甚至要求学生尽其可能地学会摸索法律规则的外部界线,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培养学生敏感地意识到并且寻找到既存法律规则在适用特定事例中的“不确定性”,找到所谓法律的“边缘”。通过这种教学训练,使学生学会发现法律“不确定性”的基本方法和门径,学会将具体的社会生活现象提取为抽象的法律关系,学会用理性的思考代替感性的思考,学会用法律的评判代替道德的评判,从而为日后的法律职业发展奠定基础。
2.3 搭建互动的教学平台
在综合性模拟实训中,有原告、被告、法官、证人、调解员、仲裁员等不同的角色定位,有案情陈述、逻辑推理、法律论证、质证辩论、调解、仲裁、谈判等不同的行为要求,学生设身处地地分析案情,充分考虑所赋角色的利益,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思维活跃,求知欲、参与欲与表现欲得到充分满足,最大限度地激发了其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从而克服了传统“填鸭式”单方教学的缺陷,有效地实现了教与学的互动。
2.4 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
综合性模拟实训让学生走出其原已熟悉的格式化法律条文和理论知识圈,在模拟的环境中熟悉、掌握纠纷解决的各种方式和过程,较直接地面对法律实践问题的考验。由于模拟所采用的案例一般来源于社会生活实际,而实践中案件的处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是只靠法律就可以解决的事情,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要从政治、法律、经济、文化、风俗、伦理等各个角度去研究、分析,这会使学生立足于法律对案例进行全方位的思考,使其思维超出法学的范畴,深刻分析社会生活。通过不同角色的训练,可以培养学生的多向思维能力,使其理解不同职业的内涵,塑造其职业责任感与职业道德观念,为今后的从业奠定良好的职业教育基础。
3 综合性模拟实训的具体设计
3.1 综合性模拟实训的内容(如图1)
3.1.1 诉讼模拟
所谓诉讼模拟就是我们通常所知的模拟法庭。但是对现有的模拟法庭作了改革创新,建立了综合性模拟法庭实训演练。针对模拟法庭课程实践教学的不足,如真实对抗不足,模拟内容单薄,模拟方法简单,模拟设备缺失,模拟教材空洞,缺乏相关制度等弊端,我们需要丰富模拟法庭的内容,重新制定教学大纲,设计模拟实训环节,设立综合性模拟实训模式并建立相应的评价体系,同时在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时配置充足的课时量。
这种综合性体现在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横向的综合实训是指对同一个案例分别适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进行对比模拟的模式,使学生在了解诉讼法具体程序的基础上,能够清晰地感悟两大法系审理模式的不同,进而加深了对实体法的认识;纵向的综合实训是指对同一个案例分别适用马锡五审判方式和当代的审判模式进行对比模拟,使学生了解我国审判模式的历史变迁,并对当代的能动司法有更深刻的感悟。
3.1.2 非诉讼模拟
除了常规的诉讼模拟之外,本文所指的综合性模拟实训还将其拓展至非诉讼模拟,即由单纯的模拟法庭拓展至模拟仲裁、模拟调解、模拟商事谈判等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
(1)模拟仲裁 在温习仲裁法课程中所学到的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对仲裁的程序和技巧有更深入的认识与运用,并培养仲裁中各主体的职业道德修养;掌握仲裁文书的写作技巧;分组、分角色进行仲裁的模拟练习并作出各小组的总结。(2)模拟调解 在温习有关调解的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调解的计划和实施步骤,进而培养学生调解的技巧与技能;分组、分角色进行调解的模拟练习并作出各小组的总结。(3)模拟商事谈判 在了解商事谈判的含义和作用的基础上,重点掌握谈判的步骤与技巧,并进行模拟练习,通过商事谈判,培养团队精神,追求合作与双赢。
3.2 综合性模拟实训的形式
丰富的综合模拟实训内容仅凭课内的实训是不够的,为了很好地实现综合实训的目的,笔者认为,有必要将课内实训延展至课外予以补充。课外实训的形式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实现:
3.2.1 设立综合性模拟法庭训练营
综合性模拟法庭训练营是一个法律人职业训练培训基地,其设立的直接目的在于通过训练营的系统培训,缔造一支参加各种模拟法庭比赛的学生精英队伍,而其设立的根本目标则是通过锻炼学员的法律思维,提高其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进而为促进学生直接与社会接轨提供一个实践的平台。同时,训练营也力争为扩展学生的国内外视野,加强与国内外法学院的交流搭建平台。该训练营面向有志于参加模拟法庭大赛、锻炼法律实务能力的学生。训练营成立后,将开设各类模拟法庭赛事的培训课程,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各项国内外的重要模拟法庭赛事。
3.2.2 成立12355青少年维权中心工作站
12355工作站是青少年维权中心设立的青少年维权工作机构,各法律院校可以与青少年维权中心合作设立工作站。设立该工作站的目的在于面向全校师生及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其与综合实训模拟交相呼应。一方面,工作站解决的实务案例可以作为综合模拟实训的案例来源,另一方面工作站可以作为学生真正的实训平台,实践诊所式教学。该工作站可由各法律院校类似于法律实践中心的部门负责运作,由拥有法律执业资格的双师型教师轮流值班带领学生团队接洽当事人。
4 综合性模拟实训的配套成果及规范管理
4.1 综合性模拟实训的配套成果
现有的模拟实训教材只是针对三大诉讼法编写的模拟法庭教材,无法满足综合性模拟训练的需求。综合性模拟实训的具体操作不仅包括程序法的模拟,也包括实体法的运用,不仅包括庭审诉讼的模拟,也包括非诉讼的模拟,如仲裁、调解、谈判等;不仅包括大陆法系的模拟,也包括英美法系的模拟,并进行对比研究。相应的,配套教材也应体现这种综合性,对各种纠纷解决方式进行模拟设计。为此,应编写与综合性模拟实训相配套的综合性实训教材、实训指导手册及相应的教学大纲。
4.2 综合性模拟实训的规范化管理
综合性模拟实训的规范化组织管理是发挥其综合实训的重要前提,也是加强专业建设规范化管理的核心部分。因此,必须制定综合性模拟实训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如《模拟法庭大赛选手选拔方案》、《模拟法庭大赛规则》、《模拟法庭教学管理条例》、《模拟调解规则》、《模拟仲裁规则》、《模拟谈判规则》、《模拟实训讲评制度》以及《模拟实训教学资料管理制度》、《模拟实训教学记录制度》等等。通过建立健全这些管理制度可以实现综合模拟实训教学的规范化高效运作,加强专业建设的规范化管理,同时,通过不断的摸索实践及相关的课题研究继续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该文为2009年山西省教育厅教改项目《独立学院法商结合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项目编号:379)和2010年山西大学商务学院院级课题《法律系法学专业特色教学体系研究》(项目编号:FL2010023)的研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 郭英杰.创新商法教学方法,培养有竞争力法学应用型人才,中国大学教学,2009(10).
[2] 张士磊.模拟法庭仿真实训教学改革理论研究,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1(1).
法学理论课的特点是,在法学教育的第一学期就开始开课,往往涉及一些抽象的概念、理论制度,容易使初学者一头雾水,茫然不知,造成学习的困难,从而产生厌学的心理障碍,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做好初学者的心理疏导,将抽象的字眼以朴实、贴近生活的案例来进一步阐述、解释。在讲授知识过程中,可以参考以下几种方法
(一)讲授教学法
它是我国教育历史上最悠久的,也是使用最广泛的教学方法之一。它以某个主题为切入点,进行有组织、有系统的口头讲授,包括讲解、讲述、讲演等三种方式。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三种方式常常混合、交替使用,对于法学学理制度的介绍能更加系统化,使初学者构建起完整的知识结构。法学理论课的教师在使用讲授教学法时,应注意三个问题:首先,讲授法最忌讳反对知识的泛泛讲授,教师在备课期间应整理法理学知识点,列出讲授的重点、难点知识和基本范畴。将重点难点作为课堂教学的主要内容,而对于一般自学既可以理解的内容交给学生课堂或者课下自修,这样也更加符合大学学习的规律。如,法理学的内容可分两部分:法的内在方面和法的外在方面。前者侧重研究法的内部组成要素、各个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法的运行机制等,由于它更具有法理学学科的独立特质,因而是教师讲授的重点;而后者侧重研究各种法律活动的社会效果以及它们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和相互作用,教师则应少讲,由学生自学。而法制史课堂上教师和学生应做好充分的课前准备,将历史故事、社会形态、社会背景融入课堂的介绍,让学生能够体会到古代法和现代法的发展趋势。其次,采取多渠道提供信息、提出推论而不给出结论等方式,鼓励学生多角度审视、思考问题。讲授教学法如使用不当,就会产生“满堂灌”、“照本宣科”的不利后果,导致课堂气氛沉闷,学生无学习的积极性。因此教师在授课时可通过推荐课后阅读资料、介绍前沿理论知识、社会热点等形式多渠道地向学生提供信息,在讲授中适当设置问题情境,鼓励学生积极听讲和参与教学活动。最后,教师讲授时的声音要清晰,抑扬顿挫,富有情感,切忌语气平淡。讲授的速度要适当,留给学生做笔记的时间。若语速过快,学生缺少思考的时间,不利于对知识的理解消化;过慢,则容易分散注意力,将影响教学效果。
(二)辩论教学法
辩论教学法是教师、学生以某一具体问题为纽带而展开分析、讨论、辩驳及总结,从而使学生获得真知的教学方法。早在古希腊,苏格拉底在与他的学生对话或讲课时,就总是扮演“魔鬼辩护士”的角色,不断地向学生提出各种假设性的问题,让学生处于必须主动扩大且深入思考的位置。在我国古代,教育家孔子、孟子都运用了辩论教学法,培养学生的“思”、“辩”能力,树国之栋梁。辩论教学法训练的是学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迅捷的应变能力,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必不可少,有些院校还专门设置了法律辩论实训课程,以训练法律辩论的思维模式,从我校教学过程中考察,法律论辩课程非常受学生的欢迎,很多学生都愿意积极参与,学习的积极性大为增加。辩论教学法可以在老师和学生之间进行,也可以仅在学生之间进行,但前提是要求教师要给学生足够的准备时间,提前1~2堂课之前就布置辩题,否则学生准备不足,使辩论无法进行,导致此方法失去教学意义。但在法理学课程中使用辩论教学法时,也应注意三个问题:首先,辩题准确。选择辩题时要和所学的知识紧密结合,可以是综合性的跨学科的辩题,辩题应具备可辩论性,不能是非此即彼的辩题,最好能具有一定的弹性,使学生在准备辩题时既能掌握实然法,即现有的法律规范,又能从应然法的角度去思考未来法律的走向。其次,教师不能仅仅作为一个旁观者,在学生准备辩题的期间应引导学生向预计的方向准备,同时为学生创造更多自由发挥的空间。另外,在辩论阶段,教师应掌握好辩论的节奏和氛围,围绕法学知识进行辩论,对于学生过于偏激的思维要及时予以矫正,从而建立自己的法律逻辑思维。最后,辩论结束,教师要进行总结、点评。点评要客观、中肯,指出优势和不足。
(三)设疑开拓法
费尔巴哈有句名言,新知识“是从怀疑中产生,与怀疑一道形成的”。疑是争之因,是思之始,学之端。疑是深入探究知识的起点,有疑才能产生认知冲突,造成强烈的求知欲望,才能有学习的自觉性、创造性。此法在法学教学过程中经常使用,但设疑法要求教师应在适当的时机、以合理的逻辑关系来设置能展开思考的问题,尽量避免自问自答,设计好问题后,应留有适当的时间思考,并允许学生查找手头的资料,如法律条文、法学书籍等。当然,对于学生实在无从回答的问题,教师也不应立即公布答案,应先予以引导,从法律关系入手,或从请求权入手等,教会学生法律思维方法,甚至将思考的时间延长到下次课。因课堂教学的时间有限,此法在教学中不易过于频繁的使用。
二、实体法教学中的教学方法分析
(一)发散思维训练法
用讨论法训练学生思维的流畅性。思维的流畅性是指产生大量意念的能力,即反应迅速而众多,思维畅通少阻,灵敏迅速,能在短时间表达较多的概念。只要不离开问题,发散量越大越好,这是发散思维的指标。叶圣陶曾指出,阅读方法“最要紧的还是多比较、多归纳”。在知识爆炸的时代,善于总结、归纳、比较能在较短的时间掌握更加准确的法律知识,知识的学习切记死记硬背,知识点之间应融会贯通,如民法的物权与债权的共同性和差异性;刑法中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差异性等,通过图表、列图等方式将知识点形象化、具体化,便于知识的掌握,做到知识掌握的整体性、系统性。
(二)案例教学法
案例法是国外较为流行的教学方式,尤其是美国哈佛大学管理学课程,几乎全是案例分析。案例法是依照法律工作中立案办法把教学内容编成案例形式来进行教学的方法。这主要是因为案例法变注重知识为注重能力,变单向信息传递为双向交流,变学生被动接受为主动学习,因而受到世界各地教育部门的普遍欢迎。表面上,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的是现有的法律规范,但并非如此,教师更应当教会学生学习法律的方法,通过学习、研究大量的判例来掌握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掌握法的本旨,这样才能更深刻地体会立法的目的,找到现行立法的不足。在实体法教学中,案例法最为常用,但教师在使用案例教学法时,应注意三个问题:首先,案例要精准。案例要与所授课程内容吻合;尽量选择“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中的真实判例,这种判例往往具有权威性、代表性,从中也会考察出法律的变化方向,很多都是社会的热点或法律难点。切记随意编写案例,既丧失真实性,又很难具有代表性。其次,案例教学法不是传统的举例说明,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模式是:案例———理论———案例,案例既是教学活动的出发点,又是落脚点,研究、讨论案例需要运用理论知识,而运用理论知识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案例;而传统的举例说明的教学模式是:理论———案例———理论,理论既是教学活动的出发点,又是落脚点,案例起到了掌握理论的媒介作用,掌握理论需要分析案例,案例分析是为了掌握理论。再次,案例选择上,不能过多,一两个即可。同样,教师应掌握辩论的节奏和方向,避免学生出现过于偏激的言论,做到教书、育人两不误。当然,同一案例,在不同的法律指引下,可能会带来不同的结论,要引导学生正确对待,不能丧失对法律的公正性的判断力。
三、在程序法教学中的教学方法分析
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还必须利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处所,为学生提供经常性的实习场所,按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定期固定的各项法律业务的专业实习,即学生在法律援助中心、法律事务所进行义务法律咨询,在校外实习基地法院、检察院参加具体办案,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就能够有亲自处理各种法律事务的机会,使学生既增强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又锻炼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以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因此,在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中应增加实践性课程的比重。
(一)双师制教学法
“双师制”是指在学校学习过程中,学校要配置本校的教师进行基本理论知识的传授,同时尽量聘请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作为学生的实践指导教师。法学知识的掌握、法律人的专业素养、实践操作能力、逻辑思维的训练,仅仅靠课堂的三尺讲台是难以完成的,必须将教学与实践紧密结合,可以将法官、检查官“请进”校园,定期开展社会热点案例的介绍、实践操作技能的讲座,同时要把学生“送进”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通过旁听真实案件审理、到各个部门实习,使抽象的法律知识具体化、形象化,便于对知识的灵活掌握和运用,增强实践操作能力,避免“学”与“用”的脱节。
(二)多媒体教学法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多媒体已成为当今教学领域的热点。很多院校也都开展了多媒体教学方法。多媒体教学法是以各种电教媒体如:计算机、电视、录像、投影、幻灯等为标志,以传统的教学媒体如:黑板、挂图、实验、模型等为基础的多种媒体有机结合的教学方法。多媒体教学法因信息容量大,生动形象,调用方便自如,图文并茂,效率高,教学效果好等优点,被高校学生和教师普遍接受,但由于设施条件有限,还无法做到普及化。教师在运用多媒体教学法时,应注意两个问题:首先,教师在制作课件时要掌握多种手段,不能仅仅将授课大纲写在课件中,应该将授课需要的案例,甚至是一段与教学有关的新闻、法学界争议的热点问题以视频或音频的方式做入课件中,对于重点、难点知识应用不同颜色的字体表示,课件制作要统一化,标准化。当然多媒体教学是教学手段,教师和学生才是教学的主体,所以不能以课件完全替代教师的作用。其次,要正确选择与教学内容匹配的多媒体技术,实现教学手段与教学内容的有机结合,克服形式和内容“两层皮”的倾向。
(三)模拟法庭实训法
关键词:法学专业;综合性模拟实训;思考
中图分类号:G424.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845(2012)12-0058-02
一、法学专业综合性模拟实训的界定
法学专业综合性模拟实训是一个从教学目标厘定、案例选编、教学组织到后期分析、信息反馈的系统化、全方位、综合性的实训过程。它是在教师指导下,组织学生根据精选的典型案例分别担任不同的角色,以庭审、仲裁、调解、商事谈判为参照所进行的模拟教学活动,是融实践、理论与思想于一体的实训方法。综合性模拟实训具有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和公开性、知识运用的综合性和实效性、能力培养的全面性和实用性等特点。通过综合性模拟实训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基本知识,提高应用法律处理各类法律案件和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基本技能和技巧,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社会责任感和社会交往能力,以适应未来从事法律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法学专业综合性模拟实训的意义
1.有利于强化学生的职业素养
法律的生命并非逻辑,而在于经验。因此,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尤其注重培养学生关注法律现象、思考法律问题、提高法律运用的能力。综合性模拟实训将抽象的理论知识融入具体生动的案件中,并通过模拟审判、调解、仲裁、谈判等模拟情景加以展示,这就要求学生既要学好基础法学知识,能够对案件材料进行分析、归纳以形成对案件性质的正确判断以及法理上的充分阐释。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学习和掌握了一定的辩论技巧和谈判技巧,提高了法律化的语言表达能力及系统的逻辑思维能力等。通过综合性模拟实训,不仅可加深学生对基础理论知识的理解,还可增强学生在庭审、调解、仲裁、谈判中的各种技巧和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
2.有利于活化学生的法律思维
良好的法律思维品质是法律职业综合能力的基本要素之一,也是现代法学素质教育的重要目标。综合性模拟实训既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将法学理论知识转化为案件审理需要的实践知识、普通思维转化为法律思维、通俗化的表达转化为法言法语的平台,又可以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培养学生敏感地意识到并且寻找到既存法律规则在适用特定事例中的“不确定性”,找到所谓法律的“边缘”,从而为日后的法律职业发展奠定基础。
3.有利于实现师生的教学互动
在综合性模拟实训中,学生扮演模拟角色既有原告、被告、法官、证人、调解员、仲裁员等不同角色又有案情陈述、逻辑推理、法律论证、质证辩论、调解、仲裁、谈判等不同的法律行为要求,使学生身临其境,换位思考,充分满足了学生的思维需求以及求知欲、参与欲与表现欲,使其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兴趣得到极大激发。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要挑选适当的案件、提供具体的指导,而且要能够控制教学过程,充分发现庭审、调解、仲裁中出现的问题并认真分析总结,及时反馈改进,有效地实现教师与学生的良性互动。
4.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观念
综合性模拟实训让学生在模拟的环境中熟悉、掌握纠纷解决的各种方式和过程,较直接地面对法律实践问题的考验。由于模拟所采用的案例一般来源于社会生活实际,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要从政治、法律、经济、文化、风俗、伦理等各个角度去研究、分析,这会使学生对案例进行全方位的思考,深刻分析社会生活实际,了解广阔复杂的社会。通过不同角色的训练,使其理解不同职业的内涵,塑造其职业责任感与职业道德观念,为今后的从业奠定良好的职业道德基础。
三、法学专业综合性模拟实训的实施策略
1.要明确综合性模拟实训的内容设计
所谓诉讼模拟就是我们通常所知的模拟法庭。但是对现有的模拟法庭作了改革创新,建立了综合性模拟法庭实训演练。针对模拟法庭课程实践教学的不足,如真实对抗不足、模拟内容单薄、模拟方法简单、模拟设备缺失、模拟教材空洞、缺乏相关制度等弊端,我们需要丰富模拟法庭的内容,重新制定教学大纲,设计模拟实训环节,构建综合性模拟实训模式并建立相应的评价体系,同时在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时配置充足的课时量。
这种综合性体现在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横向的综合实训是指对同一个案例分别适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进行对比模拟的模式,使学生在了解诉讼法具体程序的基础上,能够清晰地感悟两大法系审理模式的不同,进而加深了对实体法的认识;纵向的综合实训是指对同一个案例分别适用马锡五审判方式和当代的审判模式进行对比模拟,使学生了解我国审判模式的历史变迁,并对当代的能动司法有更深刻的感悟。
除了常规的诉讼模拟之外,本文所指的综合性模拟实训还可拓展至非诉讼模拟,即由单纯的模拟法庭拓展至模拟仲裁、模拟调解、模拟商事谈判等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见图1。
(1)模拟仲裁
在温习仲裁法课程中所学到的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对仲裁的程序和技巧有更深入的认识与运用,并培养仲裁中各主体的职业道德修养;掌握仲裁文书的写作技巧;分组、分角色进行仲裁的模拟练习并作出各小组的总结。
(2)模拟调解
在温习有关调解的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调解的计划和实施步骤,进而培养学生调解的技巧与技能;分组、分角色进行调解的模拟练习并作出各小组的总结。
(3)模拟商事谈判
在了解商事谈判的含义和作用的基础上,重点掌握谈判的步骤与技巧,并进行模拟练习,通过商事谈判,培养团队精神,追求合作与双赢。
2.综合性模拟实训应从课内延展到课外
丰富的综合模拟实训内容仅凭课内的实训是不够的,为了很好地实现综合实训的目的,笔者认为,有必要将课内实训延展至课外。课外实训的形式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实现:
(1)设立综合性模拟法庭训练营
综合性模拟法庭训练营是一个法律人职业训练培训基地,其设立的直接目的在于通过训练营的系统培训,缔造一支参加各种模拟法庭比赛的学生精英队伍,而其设立的根本目标则是通过锻炼学员的法律思维,提高其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进而为促进学生直接与社会接轨提供一个实践的平台。同时,训练营也力争为扩展学生的国内外视野、加强与国内外法学院的交流搭建平台。
该训练营面向有志于参加模拟法庭大赛、锻炼法律实务能力的学生。训练营成立后,将开设各类模拟法庭赛事的培训课程,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各项国内外的重要模拟法庭赛事。
综合性模拟法庭训练营是一个新兴事物,其如何设置,如何有效地开展活动,特别是要保障建立的训练团队在各项赛事中取得优异的成绩是一项有待摸索、尝试和研究的艰巨任务。笔者建议,训练营拟设立总部、办公室、培训部、组织部等部门。训练营总部总体负责模拟法庭训练营的宏观事务,包括训练营的制度建设审批、团队建设等;办公室负责各部门的协调管理、各种赛事的后勤保障及设备道具的购进维修等工作;培训部主要负责模拟法庭培训课程的设置及具体培训等工作;组织部主要负责组织和管理各种模拟法庭比赛项目、对外宣传以及总结留存各项教学成果等工作。
(2)成立12355青少年维权中心工作站
12355工作站是青少年维权中心设立的青少年维权工作机构,各法律院校可以与青少年维权中心合作设立工作站。设立该工作站的目的在于面向全校师生及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其与综合实训模拟交相呼应。一方面,工作站解决的实务案例可以作为综合模拟实训的案例来源,另一方面工作站可以作为学生真正的实训平台,实施诊所式教学。该工作站可由各法律院校类似于法律实践中心的部门负责运作,由拥有法律执业资格的双师型教师轮流值班带领学生团队接洽当事人。
3.要加强相应的教材编写工作
现有的模拟实训教材只是针对三大诉讼法编写的模拟法庭教材,无法满足综合性模拟训练的需求。综合性模拟实训的具体操作不仅包括程序法的模拟,也包括实体法的运用,不仅包括庭审诉讼的模拟,也包括非诉讼的模拟,如仲裁、调解、谈判等;不仅包括大陆法系的模拟,也包括英美法系的模拟,并进行对比研究。相应地,配套教材也应体现这种综合性,对各种纠纷解决方式进行模拟设计。为此,应编写与综合性模拟实训相配套的综合性实训教材、实训指导手册及相应的教学大纲。
4.要强化综合性模拟实训的规范化管理
综合性模拟实训的规范化组织管理是发挥综合实训功效的重要前提,也是加强专业建设规范化管理的核心部分。因此,必须制定综合性模拟实训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如《模拟法庭大赛选手遴选方案》、《模拟法庭大赛操作细则》、《模拟法庭教学管理细则》、《模拟调解规则》、《模拟仲裁规则》、《模拟实训讲评制度》以及《模拟实训教学资料管理制度》、《模拟实训教学记录制度》等等。通过建立健全这些管理制度可以实现综合模拟实训教学的规范化高效运作,加强专业建设的规范化管理,同时,通过不断地探索、实践及相关的课题研究继续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参考文献:
[1]郭英杰. 创新商法教学方法,培养有竞争力的法学应用型人才[J]. 中国大学教学,2009(10).
[2]张士磊. 模拟法庭仿真实训教学改革理论研究[J].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1(1).
刑法案例教学法更多模式的探索
(一)师生互动模式师生互动模式,即师生共同参与案例讨论。强调师生互动式的教学理念,是一种改变课堂教学中教师绝对权威的主导地位,创造出师生平等、合作、和谐的课堂氛围,使师生在知识、情感、思想、精神等方面的相互交融中实现教学相长的一种新的教学理念,它的本质是平等与相互尊重。③既包括教师在日常教学过程中,为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某个刑法知识和理论,在讲授理论之前先提出一个引例,将案例作为切入点,引导学生围绕案例和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再由教师总结、讲解相关知识和理论的模式,这是在刑法教学中经常运用的由教师主导的教学方法。还可以采用另一种学生主导式的刑法案例讨论模式,即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课前自主搜集、整理、分析案例材料,上课时由主讲学生介绍案情,从定罪、量刑、社会影响等角度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其他学生参与讨论,之后由教师总结点评的教学方法。笔者在本学期刑法分论的教学过程中运用学生主导式的刑法案例讨论的师生互动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学生积极参与,表现出极浓的学习兴趣。过程中始终贯彻“三个互动”,即课前互动、课中互动和课后互动。课前互动是指在教师指导下由主讲学生选择有讨论价值的典型案例,研究案例本身及其涉及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理,师生都充分做好课前准备,并提前将案例通过QQ群发给学生,使学生充分了解案情,启发学生思考。课中互动是指,在课前十到十五分钟的时间,由教师和学生、学生与学生,共同参与案例的分析和讨论。笔者一般让主讲学生先用五到十分钟时间先陈述案例、提出问题,再其他同学共同分析、讨论案例所涉及的刑法问题,最后由笔者针对案例和学生的讨论作总结发言,更进一步分析案例,补充漏点、纠正错点。指导学生发言、辩论技巧。学生针对教师的总结,也可以提出质疑,大胆发言时行辩论,以求得真知灼见。课后互动是指如果学生对所讨论案例仍有疑惑或有更深的思考,可以课后在学生之间继续讨论,或者请教教师。在互动教学模式中,教师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善加引导、控制好课堂讨论节奏、避免学生讨论偏离主题。二是要进行合理的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具体表现给其打分,在平时成绩上加分,以激励学生学习热情。(二)教师对抗模式教师对抗模式、又称同台竞技法,是指在刑法案例教学过程中,由两名以上教师针对同一刑法案例,从不同角度提出观点,互相争辩、学生也可以提出见解、参与案例讨论的刑法案例教学模式。此教学模式借鉴了律师在法庭审判中针对同一案件,根据相关法律,分析案件、提出证据、互相辩论以证明各自主张成立的法庭辩论模式。这种新的课堂教学模式,把法律视为一种实践理性,强调法律教育的实践性、技能性、职业性的独特理念,④具有如下特点:(1)形式上由两名教师主导,多名学生参与。(2)内容上以案例为载体开展教学。(3)核心环节是教师之间针对同一案例进行辩论。(4)以培养学生法律思辨能力为宗旨。现以一堂刑法课为例,介绍笔者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教学内容:刑法案例分析教学老师:法学系崔征老师和吕天宇老师教学对象:法学09级本科生案例来源:杭州胡斌飙车案案情简介:2009年5月7日晚,19岁的胡斌驾驶红色三菱跑车在闹市区超速行驶,将正在穿过斑马线的25岁浙大毕业生谭卓撞死。首先由笔者简要介绍案情并提出问题:胡斌交通肇事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当时这个案例新近发生,社会影响很大,学生大多在一定程度上了解该案,表现出极大的兴趣,积极踊跃发言。几乎全部学生都能准确认定胡斌构成犯罪,但对以何罪名定性有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歧。两名教师对此也存在分歧,分别主张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进行定罪,并各自进行分析和辩论,辩论的焦点是被告人胡斌的主观心理态度是故意还是过失?笔者认为胡斌在闹市区驾驶改装的跑车超速行驶,明知可能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而放任可能致人死伤的危险,其行为方式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构成中要求的“危险方法”,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吕老师则认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主观方面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社会危害程度及量刑方面两名教师也存在认识上的分歧,笔者认为被告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危及公共安全;吕老师则坚持认为这只是一个普通交通肇事案件,只不过由于被告富二代的特殊身份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如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过重。学生针对被告主观方面和行为社会危害性以及量刑问题也各抒己见。最后笔者总结:通过这个案例帮助学生们掌握分析案例的基本方法,运用犯罪构成的工具,从定罪和量刑两个角度展开,注重疑难、相近罪名之间的辨析,比如本胡斌案中对被告主观方面的把握是准确认定犯罪性质的关键,故意和过失的不同心态在罪名上有很大和差异,量刑上也不同。这种自由开放的教学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通过两名教师同台竞技,使学生对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定罪量刑有了全面、清晰和深刻的认识,学生积极参与讨论,受到学习和研究方法方面的启迪。教学形式新颖,课堂气氛活跃,是学生获得演讲、辩论技能的绝好锻炼机会和途径。(三)模拟实训模式模拟实训模式,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活动。通过亲身参与,将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通过分析和研究案例,模拟案件的处理,解释法律规定,掌握案情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了解熟悉法学理论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笔者每个学期中后期利用课后时间指导学生进行模拟法庭实训,大致流程如下:1.前期准备(1)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利用网络或其他途径(如法院案卷),自主确定案件及参与所需总人数。(2)确定案例后根据具体案件性质进行参加人员的选拔。(3)准备开庭所需要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和手铐等道具,介绍庭审程序,讲解有关的法律基本知识,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训练辩论技巧。2.模拟法庭庭审(1)由主持人通过PPT和播放学生事先自拍的DV短片简要介绍案情,以吸引学生学习兴趣。(2)介绍参加人员。(3)按照我国现行法庭审理的正规模式进行模拟庭审。即庭前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合议、宣判,闭庭的法定程序。3.指导教师和聘请的法院法官、检察官或职业律师现场点评指导模拟法庭实训活动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实践空间,有利于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实务操作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团结协作能力,提高专业素养和综合素养。实践证明,这种教学模式活跃而有序,学生参与热情高,教师从中也受益良多,也督促教师关注实践,提高自身法律实务处理能力。
选编刑法教学案例应注意的问题
不同模式的刑法案例教学对案例的组织和运用方法不同,前文已论及,此不赘述,仅介绍如何选编案例,好的教学案例应当具备如下特点:(一)针对性刑法案例的选编应根据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的需要,有的放矢。不同案例教学模式对案例的要求不同,如学生主导式的师生互动模式由于时间所限适宜选取小案例,教师对抗模式时间相对充裕可以选择有一定争议的中型案例,而模拟法庭由于按照真实庭审规则进行,适宜选取案件内容丰富的大案例。(二)典型性刑法案例的选编要注重案件事实与所蕴含法律知识、法律规则具有密切联系。而且力求真实,真实的案例易激发学生深厚的学习兴趣,如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杀人案等,学生感兴趣,积极发言,课堂气氛活跃。(三)启发性刑法案例的选编必须使案例蕴含具有法律价值和疑难性的问题,启发学生思考,诱导学生深入探究,鼓励学生对现有法律知识进行质疑和辩驳。如广州青年许霆案,许霆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取出17.5万元后潜逃,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具有一定的疑难性,是民事的恶意占有、还是刑事上的盗窃罪或者盗窃金融机构罪?学生对这类具有启发性的案例很感兴趣。(四)新颖性刑法案例的选编必须在形式或内容上新颖,给学生以新鲜感,激发其学习兴趣,尽可能地选取新类型案件或者疑难案。如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近年来网络上出现的“”现象。如北京一家庭妇女以E话通方式在网络上与多人进行“”的中国首例“”案,学生表现出极大的学习兴趣。笔者对刑法案例教学法在教学实践中的运用和探索,略抒己见,以期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