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05 17:06:46
序论:在您撰写法律法规宣传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一、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绿色发展
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三、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四、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
五、环境关系你我他,保护环境靠大家
六、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七、环境保护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
八、保护环境是每位公民应尽的责任
九、提高环境保护意识,爱护我们共有家园
十、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建设环保绿色家园
十一、贯彻落实新环保法,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十二、最严《环保法》向污染宣战
十三、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
十四、保护碧水蓝天,营造绿色家园
十五、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
十六、与绿色相约,与保护同行
十七、发展绿色相约,与环保同行
十八、依法保护环境,建设绿色家园
十九、让我们共同行动,保护家园碧水蓝天
二十、保护碧水蓝天,共建绿色家园
二十一、保护环境是责任,爱护环境是美德
二十二、保护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
二十三、倡导低碳生活方式,树立绿色消费观念
二十四、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实现持续发展
二十五、保护环境功在千秋,美化环境造福后代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任务落实
为确保打击传销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我局严格按照“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将打击传销法律法规宣传作为“七五”普法的工作重点,纳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精心制定宣传活动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拓宽宣传渠道,强化宣传效果
一是抓载体。以“法律十进”活动为载体,将打击传销法规作为重要宣传内容渗透到日常普法工作中,把打击传销宣传贯穿于各类宣传月、宣传周、纪念日活动中;通过大型宣传活动,以案说法、法律咨询、发放知识问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扩大宣传影响面,努力营造人人参与打击传销宣传,人人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二是抓住重点对象宣传。加强社区、乡村和学校等尤其是流动人口密集地方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围绕传销知识,传销的危害和如何识别传销等,通过发放青少年读本,组织观看法治宣传片,开展法治知识讲座等一系列活动,以案释法,对照案例宣讲了组织和参与传销的危害,告诫广大学生杜绝、远离一切传销行为。
三是创新形式。运用普法类微信、微博、公众号、今日头条号、普法网站等新媒体,广泛传播相关的文章、图片、动漫、微视频等法治文化作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开展活泼新颖、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广泛向群众宣传打击传销的法规。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及人力社保中心工作,创新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六五”普法,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市民人力社保法律素质,提升人力社保系统依法行政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贴近实际,贴近工作原则。既要遵循法律宣传的普遍规律,又要体现人力社保工作的特点,适应宣教对象的综合素质和接受能力,积极倡导深入浅出、循循善诱的宣教方式,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鲜活生动的案例,图文并茂、声像结合的形式,不断增强宣教活动的生动性、趣味性、吸引力和感染力,切实增强宣教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二)理论联系实际,整合资源原则。在对企业、劳动者宣传教育时,既要适度集中人力物力、充分发挥集中宣教的作用,又要在检查监察、服务过程中日常引导,充分发挥工作优势。突出其关注点,努力做到集中宣传与日常服务管理、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刚性执法与柔的有机结合,教育和引导企业及劳动者提高法律意识、掌握法律知识、领会法治理念。
(三)讲求方式方法,务求实效原则。宣传活动要切实体现“学法规,促和谐”的基本要求,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法律意识”为基本目标,结合“入村镇、进社区、到企业”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咨询、教育引导、宣传培训等多种服务活动,不断提高宣传的效力。
三、宣传培训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省养老保险条例》《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和市相关政策。
四、宣传培训形式
(一)组织专题宣传活动。利用各种“节日”及法律颁布纪念日、“12.4”法制宣传日、双爱活动日、12333统一咨询日等开展宣传,在市人力资源市场或人员集中场所开展集中宣传活动,悬挂宣传条幅、图片展览、发放资料等开展法律咨询,进行专项宣传。积极做好宣传版画,在人力资源市场、广场、企业、社区和市场等人流密集区域进行巡回宣传。充分利用社区、厂区、居民区的宣传专栏,张贴人力社保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横幅,发放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业务宣传资料,解答群众疑难问题,提高公众对人力社保知识的理解。
(二)开展发送人力社保短信活动。通过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向全市手机用户发送内容为“社会保险、利国利民、惠及子孙、福泽本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人力社保宣传短信。
(三)举办法律专题培训班和知识讲座。各科室和单位要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制订教育培训计划,对企业相关人员开展培训,进一步提高其法律意识。市局组建宣讲队,由领导带队,深入各地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宣讲。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要举办人力社保政策知识讲座,组织企业经营者、管理人员、员工交流座谈,市局业务骨干解答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人力社保各项法规政策咨询。
(四)开展人力社保政策进基层下企业宣传活动。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和各镇街道要利用平时检查监察机会,积极向广大企业和劳动者进行广泛宣传,各科室单位要组织人员深入基层,进企业到社区开展政策宣讲,广泛开展人力社保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五)创新形式,丰富载体,广开宣传渠道。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开辟宣传专栏,广泛报道,在局网站进行反复宣传,在市就业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社会保险中心服务大厅等播放人力社保宣传片,进一步扩大人力社保政策宣传影响力。
(六)开展人力社保系统干部职工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利用政治业务学习时间开展有计划地学习。全系统干部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管理人力社保事务能力,确保每位干部每年学法时间不少于40学时,适时组织考试,对学习情况进行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法律宣传培训工作,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宣传培训工作小组,政策法规科是局法律法规宣传的牵头组织部门,各科室单位和镇街道是具体的实施和参与单位。根据要求认真准备,精心组织,具体实施,配合部门要积极参与,确保宣传活动取得实效。
为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和普及应急知识,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提高公众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根据国家减灾委《关于做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应急办《关于在“防灾减灾日”活动中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和科普宣传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县应急办安排部署,定于x月x日-x日在全镇开展以“关注灾害,关爱生命”为主题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科普宣教宣传周活动,其中x月x日为集中宣传日。
一、活动主题
关注灾害,关爱生命,普及应急知识,提高应急能力。
二、活动重点
应急知识进学校、进企业、进村场、进农户。
三、宣传内容
(一)宣传应对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知识。
(二)防震减灾知识宣传。
(三)宣传介绍各类突发事件的种类、特点和危害,普及防灾减灾的基本技能和自救互救的应急常识。
(四)应急知识、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和预案的解读。
四、宣传形式
(一)自主宣传。宣传周期间,各村场部门单位要在本单位辖区内设立宣传点,采取设立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召开广播会等形式,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活动。
(二)媒体宣传。宣传周期间,镇广播站、有线电视台每天播放一次《突发事件应对法》、应急常识和应对处置特大突发事件情况等。
(三)集中宣传。5月9日。镇召开机关干部、村场班子成员大会,现场咨询,发放宣传资料,开展宣传活动。
五、活动安排
1、5月7日,召集各村场部门单位召开宣传周活动筹备会议,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2、按照要求印制好宣传资料。
3、5月8日—13日,镇广播站、有线电视台每天播放一次《突发事件应对法》、预防甲型h1n1流感知识、手足口病及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等应急知识。
4、5月9日,镇机关设点统一集中开展宣传,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开展宣传咨询、发放宣传资料。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镇长徐忠乐为组长,黎帮道、彭良才、王文华、张军、许冰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王文华任办公室主任。各村场、各部门单位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普及应急知识、提高应急能力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最大限度减少社会灾害的需要。各村场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集中精力抓好宣传周各项活动的开展。
【中图分类号】R1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517(2010)12-057-1
国家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认证,目的在于规范药品经营和管理行为,保证药品质量。但是如何巩固GSP认证成果,特别是在新形势下,如何保证药品流通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严格遵照GSP管理经营,是亟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而又非常难以解决好的问题。笔者在对本市药品流通企业是否遵照GSP管理经营的监管调研中,总结了本市企业实施GSP管理情况,发现了一些有关企业实施GSP管理存在的问题,并简单分析其问题的原因,提出在监管企业实施GSP管理工作中,要科学监管与诚信建设相结合,建药品流通市场规范新秩序的想法。
1对实施GSP管理工作的监管概况
一是对药品流通企业实施GSP管理过程的日常监管。逐步完善了对药品流通企业实施GSP管理过程的日常监管制度,每年至少安排二至三次日常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看企业是否遵照GSP管理经营。二是对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流通企业进行跟踪监督。正式展开了对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流通企业的跟踪检查,跟踪检查项目主要有药品流通企业通过GSP认证后的经营情况、各项档案、操作记录、人员培训教育、质量制度的执行、药品的购进、储存养护、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多方面是否实施GSP管理获取了第一手资料。
2药品流通企业是否遵照GSP管理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药品流通企业存在的违反GSP管理经营问题主要有:企业人员变动频繁,人员资质不符合规定,有的质量管理员不在岗;质量管理员对企业质量管理制度不熟悉;药品分类管理不规范;对首营企业、首营品种未按规定进行审核;药品购进票据保存不全;有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无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记录或记录不完善;未建立直接接触药品人员的健康档案;销售处方审核员未签字或签字不规范;未对药品进行不良反应(ADR)监测;零售加盟店存在从其他公司购进药品,而只在所加盟公司过票的行为,且未进行质量验收。
3实施GSP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药品流通企业的思想认识不足。有的药品流通企业思想认识不清,对实施GSP管理目的不明,不能够从根本上准确把握和理解实施GSP管理的目的,只知道通过GSP事关企业生死,不知实施GSP管理的最终目的对企业长远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一切以通过GSP认证为目的,抱着被动的心态,认为一旦通过了GSP认证就万事大吉,就一劳永逸了。
二是药品流通市场不良竞争。药品流通企业的盲目市场扩张导致连锁公司在发展连锁门店时根本没有顾及实施GSP管理质量的提升,连锁后的实施GSP管理指导和服务远远跟不上;许多企业在实施GSP管理中,只注重按照GSP管理的要求配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发展连锁门店,根本不会顾及经营者资质、水平,只要是销售其公司的产品,能换取销售收入,都网罗账下,而忽视人员实施GSP管理的实际能力和综合素质。加上老企业管理人才本身不足,整体素质较差;新加盟的企业专业知识匮乏,实践经验短缺,岗位技能偏低;致使它们无法适应GSP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
4实施GSP管理的监管对策及建议
针对GSP认证后企业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在监管药品流通企业实施GSP管理上,要坚持科学监管与诚信建设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本着“监管为了发展,监管服务发展,监管促进发展”的宗旨,做到“在监管上强化服务,在帮助上热心服务,在促进上全程服务”,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努力把GSP认证成果巩固,建全面实施CSP管理的药品流通市场规范新秩序。
4.1积极引导企业提高认识,提高管理水平
一是强化培训,切实提高药品流通企业全员素质。举办实施GSP管理知识培训班,使药品流通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熟悉并掌握GSP相关法律、法规,让其认识到实施GSP管理是规范经营、降低风险、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手段,是一项利已、利民、利国的事。
二是悉心指导,不断提升药品流通企业管理水平。多次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帮助企业对照实施GSP管理标准寻找差距,排查问题,并进行模拟检验,通过实践―检验―整改―再实践的多轮演练,促进药品流通企业员工素质和实施GSP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4.2净化药品流通市场,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一是建立和完善GSP认证后企业的退出机制,以维护GSP认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GSP认证后监督检查中,对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流通企业不实施GSP管理、且通过药监部门警告、却屡次不改的,引导其放弃经营,或者让实力强、有条件的、且通过GSP认证的企业兼并收购;同时,注意将GSP认证后监管工作与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对不实施GSP管理情节严重的企业,不予换发许可证或者给予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理,让其退出药品流通市场;以营造药品市场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保证GSP认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是开展“星级药店”评比活动,实行信用分级管理。鼓励药品零售企业积极参与“星级药店”评比活动,创建信用品牌,推动药品流通企业全面实施GSP管理。
4.3加大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机制
__县安监局全心全意服务县域经济发展大局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后两个月各类事故的发生,近日,__县安监局深入县各重点行业实施边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边在各重点行业生产经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是深入县各重点行业宣传教育内容为学习《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新修订的《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把法律法规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宣传到各类企业和广大从业人员,使全社会关心、关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形成强大的法制氛围。
二是加强源头管理,落实好特殊气候条件下的安全防范措施。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突出重点,涉及到生产经营安全、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安全检查。认真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为重点,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窝点;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危险源要实行24小时严密监控,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加大对非煤矿山检查力度,坚决关闭取缔非法开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对县产业集聚区园区内企业,对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经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一律停产停业整顿;要结合实际,切实抓好各个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
关键词:微商;虚假宣传;法律规制;微信平台;服务管理
一、前言
移动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促使信息技术全面发展,微商在社会化移动社交电商模式中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人们生活有了很大改变,我国市场经济被注入新的活力。朋友圈一度覆盖的广告营销,带有明显诱惑性色彩,栩栩如生与图文并茂是其典型特征。此类广告营销真实度与可信度越来越经不起深究,虚假宣传问题层出不穷。
二、对于微商宣传的定义
1.虚假宣传概述
“虚假宣传”顾名思义就是指:经营者没有遵守诚实守信的办事原则,在广告或其它产品宣传渠道,刻意夸大自身产品本身存在的功效,对于缺点等极少提及,造成消费者认识不清,思想蒙蔽等现象。此类商业行为以诱导消费者为前提,以激发消费者购买欲望为目的。在商品实际宣传过程中,某些商家在宣传时期,所用宣传语含糊不清,让消费者产生误解。从公认的商业准则来看,无论是大张旗鼓的谎话营销,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作为形式。又或者是不解释全由消费者自我遐想的不作为形式,都是一种违背诚信经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微商中虚假宣传特点
(1)便捷高效性
微信作为当下大众普遍应用的通讯软件,具有良好受众基础。随着微信功能的不断完善,大众获取信息的便捷度也在不断提升,使用基数不断上涨。而当前广告也不再局限于传统媒体的投放,广播电视开始退居二线。凭着微信自媒体发家的大咖开始登上历史舞台,朋友圈中的营销广告也铺天盖地袭来。短视频一键转发软件的开发与普及,更加剧了部分商家虚假微信营销的力度,各种代购化妆品铺天盖地袭来,产品宣传在微信朋友圈中越走越远。这也与微信独特的便捷息相关。在微信平台进行广告,不需要专门进行销售宣传,也不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建设,更不需要精心设计的营销策划文案,只需要利用朋友圈所发状态与询问着寒暄几句就可成功向其推销一款新产品。
(2)误导诱惑性
微商火爆的根本原因在于朋友之间的信任,相比于市场泛滥的广告宣传,大家更倾向于实实在在的朋友亲身体验过的产品。销售者普遍采用一种多个买家聊天截图的方式或多种产品图片,营造自身产品使用的广泛程度与可信赖性,受众因为朋友推荐,也往往会降低戒备心理,相信此类图文宣传不是店主与那些刷单者联合迷惑受众的手段。如今微信朋友圈营销力度的扩大,微商供货链层次也越来越大,一级一级的模式层出不穷。消费者看到卖家相册里涵盖了各式各样的爆款和买家好评,殊不知此类图片都是大发给小进行造势的东西。样品背后存在的真实性不为人知,但消费者却没有怀疑过朋友亲身试验过的产品,坚信其会产生如广告般的效果。因此,微商虚假宣传基于信任角度而言,被开发者物色到商机利用,不法分子趁虚而入,虚假宣传的诱导性开始登上历史舞台。
三、进行虚假宣传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虚假宣传本质上属于一种非法竞争行为,对虚假宣传的规制能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广告法相关条令条例曾规定:广告应具有高度真实合法性,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虚假广告进行了高度限制。例如带有明显劣质特征,却被吹捧成优质产品。明明添加了防腐剂或者香精,却被广告营销成为天然无添加产品,国内制作生产却误导消费者说国外进口等情况都是明令禁止的。法律还对经营者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任何形式的,设计制作或者此类虚假广告都属于违法行为。
虚假宣传本质上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一步规制也有利于完善微商市场运营秩序。例如当下个人形式的微信产品销售,与实体销售店相比既没有行政许可证,也缺乏市场管理部门登记监管,微商准入门槛低,市场秩序泛滥。诸多商品良莠不齐,容易导致消费者出现真假难辨现象。
四、对微商虚假宣传法律规制的思考
1.微信平台的法律义务
微信平台服务者有管理与审核相关业务,依据我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微信平台上广告也需要进行相关登记注册,只有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才可以广告信息。对于忽视我国法律法规要求,未经许可以盈利为目的虚假广告的行为,微信平台管理者应采取技术性手段进行识别删除或屏蔽。微信平台应和工商管理局达成协议,对于虚假广告的行为要彻底对其幕后主使进行调查,彻底翻出产业链虚假广告源头,从而更加有效的保证产品的优质性。对于违禁物品或其它非法传销行为,要严厉进行惩处。在用户申请公众平台之时,就要对用户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真实的公众号做出封号或其它相关惩罚。应大力加强用户反馈与监督系统,对于大众用户举报过多的公众号服务,微信平台应在12小时内了解情况进行审核处理。倘若相关部门在监察过程中发现某些信息确认为虚假信息,微信平台服务者在收到关闭通知时也需及时进行处理,否则将给予连带处罚的决定。
2.微商主体的法律义务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相关产品质量法都规定了经营者自身的责任与义务,在微信实际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本质上已经达成交易关系,买家本质上作为消费者,拥有消费知情权。在这类交易过程中,双方也是一种合同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下,买家作为合同的主要一方,在尚未享受到应有的合同对价前提下依旧享有求偿权。针对存在一定缺陷的产品而言,产品开发者以及服务提供者都需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依据知识产权法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规定,商品服务不能对他人知识产权造成侵害,包括生产,制造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到不正当竞争中等。因此,微商行业的自律性极为突出。只有从根本上净化微商营销环境,才能把互联网经济做大做强。卖家要始终以诚信为本,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对其制定的条款,跟踪国家行业最新动态。严禁销售违禁物品,卖家也应该逐渐培养自己的品牌影响,对于客户反映的服务或质量问题要引起足够重视,找出问题的端倪所在。卖家也不能在未经调查其他商品的实用性情况下,就贸然去转发微商宣传图。诸多形式的与转化都应得到相应规制,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抑制虚假广告的进一步蔓延。
3.微商交易规范的完善
微商交易模式与规范的进一步完善也至关重要,对微商行业秩序化有深刻影响。对于产品质量问题,服务质量问题或营销广告虚假等问题都要具备紧急处理方案,设置相应法律法规来引导微商合法化经营销售。微商登记与审查制度是重中之重,加大微信服务者技术的研发力度,做到及时登记核实。微商产品的准入门槛应该得到很大提升,对于触犯法律底线的虚假广告要进行严厉打击。另外,微信转账因为种种原因也会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可引入第三方支付进行二次保障。也可引入售后评价体系,这样公开化的买卖交易也会使得微商经营市场得到很大程度的细化,从而使得微商产品与营销方式遵循优胜劣汰的生存法则。
五、结语
综上所述,国内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使得微商市场逐步扩大,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也应引起人们足够重视。当前我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尚有很大完善空间,为进一步规范微商虚假宣传等恶性竞争现象,微商交易法律的完善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增强监管效力,向西方等电子商务发达的国家吸取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条文作为储备,与时俱进的做出相应改善。时展的潮流不可逆转,时展的文明与质量却可以进行控制,微商作为未来我国商业与通讯文明发展的重要一支,其虚假宣传现象应引起从业人士足够重视。
参考文献:
[1]李京霖.浅析对微商的法律规制[J].经济期刊,2015(06):34-39.
[2]陈均茹.浅析我国“微商”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6(06):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