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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管理体制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1.1完整性要求维护医院档案的完整,可以说是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要达到完整性要求,一方面要保证医院档案数量齐全,成分多样,使应该集中保存的档案不致分散和遗漏,维护全宗和全宗群的完整;另一方面要尽量保持医院档案间的历史联系,不能人为地割裂、分散。
1.2安全性要求医院档案是珍贵的历史记录,往往只有一份孤本,而且年代越久远的档案,其价值往往越大。但由于社会的和自然的原因,档案材料不免遭到损毁。因此,尽可能地延长档案的寿命,保护其安全,避免医院档案中的机密泄露,就成为档案管的基本任务之一。
1.3科学性要求现代的医院档案管理工作,不再是对医院档案的简单出纳和保管,而要采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遵循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律,把档案管理活动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来进行科学管理使医院档案管理工作向更高水平迈进。
1.4规范性要求规范性要求,也就是医院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要求。档案管理系统不是孤立的系统,各个档案管理系统之间,档案管理系统和其它文献管理系统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并正在向网络化方向发展。这就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协调,实行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使得档案信息资源得以共享。要达到规范性要求,除了要制订各项医院档案管理业务标准和技术标准并贯彻实施外,还可通过法规手段来实现。
1.5经济性要求在医院档案管理过程中应尽可能用最少的投资达到最大的效益,无论采用哪种管理手段,都要考虑它是否经济实用,能否用较少的成本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由于我国大多数档案机构经济条件有限,经济因素往往在档案管理系统运行中起决定作用。
1.6现代化要求医院档案管理现代化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将各种现代化技术如计算机技术、缩微技术、复制技术、视听技术等应用于档案管理中,可大大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提高医院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
2医院档案管理工作的特点
医院档案管理活动与其它文献管理活动一样,包含了信息的输入、存贮、加工、输出这样一个信息传输过程,是一种信息控制系统,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2.1医院档案管理工作对社会的相对封闭性医院档案直接关系到其形成者的切身利益,所以,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对外有相当一段时间的封闭期,然而医院档案管理的封闭性造成了档案保管和利用的矛盾,这种矛盾贯穿于档案管理的整个过程,并由此推动档案管理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2.2医院档案管理过程的阶段性就医院档案的流转程序而言医院,档案管理过程可分为档案室管理和档案馆管理两个阶段。处于不同阶段的档案所起作用不同,具有不同的价值,服务对象不同,医院档案管理方式也有不少差异。在档案室阶段,档案具有凭证价值,主要为其形成单位控制和使用,为本单位日常工作经常查考,具有过渡性;在档案馆阶段,档案对其形成单位的作用降低,具有历史价值和科学文化价值,进入永久保存时期。这个阶段的档案管理工作不仅仅是为某个单位服务,而是要有意识地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主动地提供档案为整个医院的各项工作服务。
2.3医院档案管理活动对档案形成者的依附性医院档案是在其形成者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反映了形成者的全部历史及其观点、经验和成果,包含了与其形成者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实和数据。因此,档案历来为形成者所有与控制,其价值与它的形成者有密切关系。目前普遍采用的在档案整理中保持档案的来源联系的作法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3医院档案管理工作的新思路
3.1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增强人们对档案管理的意识,档案资源是一种潜在的生产力医院的档案管理与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是紧密相连的。随着医院管理向科学化、现代化和标准化发展,档案工作已成为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医院档案工作人员是医院档案工作的管理者,对医院的档案工作实施全面的管理,在档案管理中起着领导、决策、指导、监督作用。因此,建立一支具有坚定理想信念、掌握现代科技知识和专业技能、胜任本职工作、富有创新能力的档案管理队伍,并使他们充分意识到档案的价值及档案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自觉参与档案管理工作,已经成为我们工作的当务之急。
3.2完善医院档案管理的体制建设和制度建设多数医院原来的档案管理没有独立的机构,造成档案管理没有自,工作处于被动状态。医院应通过认真地调查研究,制定相应的改革措施,逐步建立医院档案管理的职能机构,确立档案室在医院中的地位,实现档案管理从分散模式向集中模式的转变,从而有利于档案的保管和档案信息的综合开发。档案管理是一项长期工作,医院各级部门要严格把关,责任到人,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医院应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科室管理责任书之中,与科室主任工作实绩考核奖惩挂钩,明确科室主任对科室档案工作的管理责任,抓好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促进档案管理的规范化。
3.3实行档案标准化管理是档案管理信息化的根本档案管理现代化不仅是先进设备的配置,还包括管理方式的标准化。医院档案的标准化是指现代化档案管理要符合档案的各项标准化内容、分类、编号及案卷目录,各个项目都要求标准化,符合各标准的规定。档案要做到标准化是指现代化医院档案管理必须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档案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步骤,从初步收集、整理到最后归档、存入微机,都要做到条理清晰、目的明确,保证档案完整,避免漏失档案的内容。
4结论
档案从几千年来的纸质载体到21世纪的电子载体,从理论到实践,从思想意识到管理模式,从工作手段到工作方法,从工作规范到质量标准等都面临着机遇和挑战。研究知识经济给档案管理带来的机遇和挑战,针对医院档案管理的特点和要求,探索知识经济时代新形势下的医院档案管理对策,提出具体的、针对性的措施,对于提高医院档案管理水平,强化医院的档案管理,丰富医院档案管理的理论内容,促进医院档案管理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参考文献
[1]宋东亮,顾宏革.知识经济时代档案馆的发展策略[J].档案学通讯,2001.3
[2]潘习龙,徐莉,赵茜倩等.医院改革——医改的关键环节[J].国医院管理,2008,28(5)
[3]张新芳.医院档案管理工作现状及对策[J].中国科技信息,2005,(21)
[4]郭祥丽,严晓春.加强医院档案管理工作的对策[J].中国医院管理,2006,26(7)三、建设大档案管理体制在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对策
海南大学实行大档案管理后,全校的档案资源得到有效整合,档案工作为学校改革与发展和社会建设提供服务的功能得到充分保证,同时也为今后学校档案的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是大档案管理模式在现行高校管理体制下也遇到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1.机构设置不科学,弱化了档案部门依法管理行为。《档案法》第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职责是:“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高校档案机构的管理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学校档案工作。”目前,全国各高校档案管理机构在设置上,一是设立独立档案馆,一般列为学校直属业务单位或与图书馆、学报等单位一并定为教辅单位;二是设立非独立档案馆(室),挂靠校办或其他相关部门。两种设置的档案机构,都被排除在行政管理系列之外。建立了大档案的高校档案管理机构,也没有改变这种现状。准确地讲,档案馆没有行政管理权。有关档案工作文件要通过校办转发,档案工作会议也需要学校出面组织。由此可见,在现行高校档案管理体制下,档案馆本应依法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被不科学的“定位”完全弱化了。
2.职责与权力相分离所带来的困惑。实行大档案管理后,档案馆的业务职责与任务加大数倍,但相应的管理职权却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管理权限仍仅限于对本单位的内部管理。只有职责,没有职权的档案馆,在对学校各立卷部门归档管理及其他文献档案收缴工作中处于一种尴尬境遇。
3.没有相关配套政策而引发出“山寨”收费现象。《办法》首次赋予高校档案服务社会的新功能,同时也明确“用于个人或者商业目的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办法》还规定“高等学校对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档案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但是,《办法》已经颁布实施近一年,各地方政府还没有出台针对高校档案管理的相关收费政策和档案人员的补助政策。而建立大档案后,随着高校档案的有效整合,极大扩充和丰富了的信息资源,吸引了众多的利用者。于是,收费问题在没有一个统一规定和标准的情况下,各高校根据各自的政策采取了不同的收费标准。类似现象同样反映在对档案人员的工作补助上。
4.档案重要性被忽视的现象仍较普遍。主要反映在二级学院的一些领导干部身上。由于高校的特殊性,二级学院的主要负责人大多是单位教学、科研骨干,主要精力放在业务上。档案法制观念淡漠,视档案工作可有可无,对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很少关心过问,档案工作被边缘化。
对策1:机构职能设置不科学和职责与权力相分离的问题,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只要赋予档案管理机构依法治档的职能,管理权的问题也就落到了实处。建议高校参照地方政府档案局(馆)两块牌子一套A-5的做法,在校机关设置档案处(馆)。这样,档案管理机构就能够承担起对全校档案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责了。
对策2:行业收费是一个敏感且严肃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建议由省一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牵头,通过调研提出一个收费与补助标准,报送物价部门审批,从根本上解决档案利用收费和档案工作人员补助不统一,不规范问题。
对策3:单位领导的档案意识对档案部门的影响至关重要,要加大档案宣传力度,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档案意识。
关键词:消防服务;民营化;合同承包;政府规制
一、引言:问题研究之缘起
晚近三十年来,随着公共事务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传统的官僚化政府显得格外迟钝,一场声势浩大的公共行政改革运动几乎同时在西方国家发起。从大的方面来说,这场“重塑政府”的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职能的市场化、政府行为的法治化、政府决策的民主化、政府权力的多中心化。政府职能的市场化包括国有企业的民营化、公共事务引入内部市场机制等”。[①]在这一过程中,“更多依靠民间机构,更少依赖政府来满足公众需求”的民营化(Privatization)方式因为契合了“政府退缩、市场回归”的题旨而备受各国的青睐,进而成为各国公共行政改革的重要举措。民营化并不意味着国家承担公共行政义务和责任的彻底免除(即所谓的“国家除任务化”),它仅仅表明私人部门对某些公共行政事务程度不同的参与。正如民营化大师E?S?萨瓦斯所言:“民营化不仅是一个管理工具,更是一个社会治理的基本战略。它根植于这样一些最基本的哲学或社会信念,即政府自身和政府在自由健康社会中相对于其他社会组织的适当角色。民营化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是更好的政府,更美好的社会。”[②]
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政府管制的不断放松,这种以谋求私人部门参与行政任务履行为旨趣的民营化改革运动同样一路高歌猛进。如今,不仅公用事业领域内特许经营、合同外包等形式的民营化改革举措为世人所熟知,就连传统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属于国家保留的行政领域,民营化改革的触角仍然依稀可见,“治安有偿承包”、“老板消防队”和“海上戒毒船”在一些地方的悄然出现即是明证。[③]就公共事务的治理而言,这种公私部门之间的合作确实能够直接起到有效缓解政府压力的作用,甚至还可能进一步提升行政任务的履行质量。但是,我国当下的一些公共行政民营化之举普遍都存在规范依据不足、法律位阶过低等问题,甚至很多民营化改革完全是依照行政机关的内部文件进行的。由于法律保障机制的严重匮乏,一些行政领域的民营化改革乱象丛生,政府不负责任的淡出、公共服务质量的下降、私人部门的惟利是图已经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近期发生的民营消防队“见火不救”及其所引发的生存危机事件,则进一步暴露出公共行政民营化过程中的重重困局,也为行政法学界剖析民营化的利弊、时机、方式及后续责任分担等问题提供了难得的个案。
“民营消防队见火不救事件”的大致梗概是:2005年8月5日下午十四时许,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尖子村农民修文国的家突起大火。危急时刻村民们数次求救,但范家屯镇民营消防队因该村没有上交防火费而拒绝出火警。众村民眼睁睁地看着修文国的数万元的房产在大火中付之一炬。据悉,范家屯镇民营消防队成立于1999年10月。当初,有关部门同意成立这家民营消防队主要是考虑到公主岭市管辖面积较大,对于一些较远乡镇的火灾,公安消防队无法及时赶到现场实施扑救,就近设立民间性质的消防队正好可以弥补这一不足。范家屯镇民营消防队成立之初的几年,由于镇政府每年代为征收部分防火费,消防队勉强能够支撑。然而,自2003年之后,防火费作为“农民负担”被吉林省有关部门废除。无奈之下,范家屯镇民营消防队不得不逐个村屯签协议,对于没有与其签订协议的村就不能提供服务。时至今日,范家屯镇民营消防队已经名存实亡。[④]
消防队“见火不救”事件经过多家媒体的报道之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争议之焦点集中在作为公共物品的消防能否完全由私人部门提供?政府能否因此而放弃相关的责任?进一步言之,公共行政的民营化是否存在或界限?遗憾的是,学界尚未从民营化及政府管制的角度对这一典型社会事件进行认真分析,从而使相关的社会议论仅仅停留于感情层面的争执。笔者认为,抽象而宏观地论述公共行政民营化的界限问题并非易事,为此,本文拟从民营消防队见火不救事件入手,围绕当下中国社会转型的特殊背景,对消防事业的管理能否实行民营化、需要什么形式的民营化以及政府在后民营化阶段需要采取哪些行动等问题进行初步研究,希冀通过这种个案式的分析以点及面地触及公共行政民营化的界限问题,从而为我国当下日益深入的民营化改革提供理论支撑和相应的制度保障,并求教于学界同仁。
二、消防服务民营化之必要性
如同洪水、地震一样,火灾是严重威胁人类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灾害之一,所不同的是:由于火灾的突发性和人为因素,使人类还无法象对待其他灾害一样,对其进行预警。加之现代大工业社会所造成的人口集中和产业稠密,火灾一旦发生,其后果往往不堪设想。正是基于消防服务所具有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这种公共物品的无偿提供一直被认为是现代福利国家中政府的份内之责。问题在于,政府提供作为公共物品的消防服务是否就一定意味着必须由政府亲自去执行?也就是说,政府是否应当同时扮演消防服务提供者和消防服务生产者的双重角色?域外有关国家的公共管理实践似乎对此给出了否定的回答。例如,在丹麦,多数城市和一家私人企业福尔克公司签订合同以提供消防服务,大多数人通过这一安排得到了保护。在瑞典,大约有三分之二的居民从私人承包商那里获得消防服务。[⑤]
在理论上,消防事务的管理毕竟涉及公共安全的维护,属于现代政府的“天职”,因而往往被人们认为是当然的国家任务而不能转嫁由私人来承担。[⑥]然而,“某项公共任务是否确属公权力主体的特殊任务,必须依据特定时空下的具体法秩序来决定”,也就是说,“国家可否将某项公共任务视为国家任务纳入管理,或者可否将该公共任务释出由私人负责,首先应解释宪法以及所有合宪法的规范的规定才能决定”。[⑦]根据我国现行《消防法》第二十七条及第三十条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可见,借助多种形式的民间力量参与消防事务的治理非但不为现行法律禁止反而为其所鼓励和提倡。那么,消防事务的民营化在转型时期的当下中国为何具有必要性呢?笔者认为,这种客观必要性主要源自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城乡二元对立结构基础上的乡村巨变。一切制度的变迁都可归因于社会结构的变迁。就我国当下的消防管理体制变革而言,同样离不开对现实社会结构的考察。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整体的社会结构日益呈现出城乡二元对立的格局,城市与乡村之间在各个方面都形成了巨大差距。正是基于城乡二元对立的社会结构,很多行政领域的改革(如医疗、社保等改革)实际上主要都是在城市进行的,或者说改革的受益者往往都是城市以及生活在城市里的居民。现行消防体制的确立以及消防资源的配置大抵上也是如此。无论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之初颁行的《消防条例》还是九十年代末期颁行的《消防法》,无不将消防资源偏向于广大城市。[⑧]也就是说,城市的消防事务得到了政府的高度关注,政府所提供的消防服务基本上覆盖了城市地区;相比之下,广大农村地区由于人口、产业都没有城市密集,火灾的发生概率及其造成的损失较低,因而所获得的消防资源极少。如此以来,政府所提供的消防服务自然就难以惠及农村和农民。然而,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迅猛推进和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中国传统的乡村面貌已经发生了巨变。特别是在江浙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农村的企业日益增多,其规模和密集程度甚至超过了一般的城市,火灾发生的几率日益增大,消防服务的需求也随之提升。在这一背景之下,旧有的公共消防管理体制和消防资源分配模式的弊端日渐显露,以行政为主导的城市消防体制面对中国农村的变化表现出强烈的促不及防。旧行政体制的巨大惯性和农村地区对消防服务的巨大需求,为民间力量参与消防服务的供给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特别是伴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运动的开展,城乡二元对立的紧张格局有望得到及时缓解。于是,消防事务的民营化自然就成了社会发展之需。
第二,消防事务治理结构内在的可分解性。在直观层面上,消防事务的治理逻辑地包含了两个组成部分:“火灾预防”(即“防”)和“灭火救援”(即“消”)。从公共安全维护和社会治理效果的角度上看,火灾预防远比灭火救援更为重要,这也正是现行消防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原则”的原因所在。大体上来说,火灾预防涉及消防规划的编制、消防技术标准的制定、消防设施的配置、消防安全的检查以及火灾隐患的整治等相关事务,宏观性、政策性特点十分明显;相比之下,灭火救援则以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目标,微观性、单一性特点更为突出。由于火灾预防大多涉及公共政策的制定以及政策落实与否的监管,因而作为现代国家公共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的政府无疑应当去“亲历”。至于灭火救援,因其涉及面广、不确定因素多,并不一定完全依赖政府去亲自实施,更多的时候都可以借助民间力量的参与取得更好的救援效果。事实上,现行《消防法》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多种非政府形式的消防组织发展的鼓励,本身就意味着立法者对民间消防力量参与灭火救援的认可。在民营化理论上,这属于典型的“组织民营化”,即行政主体并不解除所担当的公共任务,只是通过私法的组织形态来继续担当。我国山东、深圳等地通过招聘方式录用合同制消防队员弥补公安消防力量在灭火救援方面的不足即为有效的制度尝试。可见,消防事务虽然触及社会公共安全,但由于其自身治理结构的可分解性,对于其中具有执行性质的灭火救援事务完全可以吸收民间力量的参与。
第三,公共部门消防服务供给能力的不足。目前,我国消防机构的设置和消防资源的分配都完全与行政区划、行政级别相吻合,最基层的公安消防机构基本上都设置在区县一级。这种高度行政化的消防管理模式固然能够优先满足城市对消防资源的需求,但对于地处偏僻的广大乡村来说,就难以与城市平等地享有政府所提供的消防服务。由于现有的消防人力、物力资源都集中在城区,即便消防机构在接警之后能够立即赶往乡村火灾现场,也会因为耽搁最佳救火时间而无济于事。事实上,在前文叙及的民营消防队见火不救事件中,村民也曾试图向城区的公安消防队求救,但由于路途遥远,最终也未能成功灭火。虽然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一些近郊的农村地区已经为城市所吞并,但农村地区的彻底消灭永远都无法实现。因此,在现有的消防管理体制之下,公共部门尚无法为广大农村地区供给基本的消防服务。即使将公安消防机构设置的末梢延伸至乡镇一级,也因为财政资金的匮乏、审批程序的繁杂和行政编制的控制而难以实现。可见,面对广大农村地区日益增长的消防需求,公共部门消防服务的供给能力明显不足,只能更多地借助于民间的力量向农村提供应有的消防服务。由此可见,消防事务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消防事务的民营化将是我国未来消防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
三、消防服务民营化之模式选择
上文的分析表明:在社会急速转型时期的当下中国,作为公共产品的消防服务的提供虽然依旧是政府的天职,但借助于民间力量的参与却能够进一步扩大消防服务的实际覆盖面,从而使城市与乡村、富人与穷人都能够平等地享有政府所安排的消防服务。然而,这是否意味着消防服务可以随意地选择各种民营化方式呢?在民营消防队见火不救事件中,对于谁交钱就给谁救火、不交钱就不给救火的民营消防队来说,排他性已经十分明显,消防服务的公共产品属性全然不复存在。而原本属于公共产品的消防一旦变成了排他性的私人产品,其供给的公平性也将丧失殆尽。如此以来,纯粹以市场化为取向的改革必将使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主导地位被削弱、公共责任被规避。很显然,这种所谓的民营化改革不仅无助于消防服务的公平提供,而且还将直接导致政府民主性的丧失。
民营化理论的一个重要创新就在于重新将公共服务的构成要素区分为三个基本的参与者,即消费者、生产者、安排者或提供者。其中,消费者直接获得或接受服务,可以是个人、特定地区的所有人、政府机构、私人组织、拥有共同特征的社会阶层或者获得辅助的政府机构;生产者直接组织生产,或者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可能是政府单位、特别行政区、市民志愿组织、私人企业、非营利机构,有时甚至是消费者自身;服务安排者或提供者指派生产者给消费者,指派消费者给生产者,或选择服务的生产者,通常是政府单位但也有例外。服务“提供或安排”与服务“生产”之间的这一区分构成了整个民营化概念的核心,是政府角色界定的基础。民营化理论从静态分析角度据此归纳出了公共服务的十种不同制度安排(见下表)。[⑨]
公共服务提供的制度安排
生产者安排者(提供者)
公共部门私人部门
公共部门政府服务政府出售
政府间协议
私人部门合同承包自由市场
特许经营志愿服务
补助自我服务
凭单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不同的制度安排中,有七种安排的生产者是私人部门,民营化一般运用到其中的若干形式。按照这一制度框架来分析,吉林省范家屯镇的民营消防队可以归入“自由市场”式服务提供模式。在这一制度安排模式之下,生产者是私人部门,消费者自己安排服务、选择生产者并向其支付费用,政府则不加任何干预。问题在于,市场制度所提供的仅仅是最普通的个人物品和可收费物品,而现代社会所需要的消防服务恰恰是一种典型的公益物品,政府不能假借民营化之名放弃其作为公共服务安排者或提供者的责任。正如学者所言:真正的民营化政府责任是不能被转移的,所转移的只是透过民间功能所表现出来的绩效;且真正的民营化并不会造成政府角色的消失,而只是减少而已。因为政府仍要承担政策说服、规划、目标设定、监督标准拟订以及执行、评估及修订导正等功能,因此民营化的成功,是建立在一个健全的政府功能基础上的。[⑩]可见,消防服务的民营化并非没有任何界限可言。
通常地,根据私人部门参与公共事务程度的不同,可以将民营化分为实质民营化和形式民营化两种基本类型。其中,实质民营化指的是特定行政事务的公共属性不变,但国家本身不再负担执行或负担全部执行,而开放由民间部门负责或提供。例如,在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上,国家就可以通过特许经营(如BOT模式)等方式吸引民间参与。在特许制下,政府通常授予某一私人组织一种排他性的权利——直接向公众出售其服务和产品,民营部门则往往为此向政府付费,并在政府价格管制之下通过向消费者收费的方式取得投资回报。可见,在实质民营化的过程中,政府与民营部门之间并不存在委托关系,毋宁说是民营部门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完成行政事务的运营。形式民营化又可称为功能的民营化,指的是特定行政事务仍由国家承担且不放弃自身执行的责任,仅在执行阶段借助于私人部门的力量完成既定的行政任务。功能的民营化主要有行政助手、专家参与、行政委托及合同承包等形式,其中尤以公共服务的合同承包最为典型。“论及传统公共服务的民营化(区别于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民营化)时,‘合同外包''''是最经常提到的方式。”[11]在合同承包下,政府可以通过与营利或非营利性民间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实现某一公共服务的民营化,即民间部门是生产者,政府是安排者并由其向生产者支付费用。可见,在形式民营化的过程中,政府与民营部门之间实际上存在委托关系,即政府仍然承担公共服务的全部责任,只不过把实际生产活动委托给民营部门实施而已。
由此可见,作为公益物品之一的消防服务的供给事务宜采取合同承包的方式实现民营化。相比较特许经营等实质民营化方式及其他类似政府淡出等更为激进的民营化方式而言,合同承包的优点十分明显。一方面,在合同外包的制度安排下,政府没有放弃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由其向作为生产者的民营部门支付费用本身即是公共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充分彰显;另一方面,通过委托民间力量生产消防服务,可以大大减轻政府的压力,特别是有效缓解社会日益增长的消防需求与有限行政资源之间的矛盾,从而实现公共产品的公平供给。当然,与目前无偿的公共消防服务尚未覆盖广大农村地区相比,政府将消防服务(尤其是农村地区的消防服务)外包给民营部门之后,势必会引起成本的抬升,甚至还可能加重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但与政府亲自生产相比,外包方式还是能够节约部分费用。有趣的是,根据国外学者对公共服务不同提供机制精细的比较研究,消防服务的合同外包比政府自己生产要节约20%~50%的费用。[12]考虑到我国普遍高昂的行政运行成本,可以预见的是,将部分消防服务外包给民营部门同样能够起到节约行政成本的作用。
四、消防服务民营化之后续政府规制
尽管民营化是在规制缓和(Deregulation)的背景之下得以大力推行的,但是民营化绝不意味着政府的彻底归隐,毋宁说是政府从前台走向幕后、从行政事务的直接执行者转变为决策者和监督者,即“掌舵”而非“划桨”。正如德国联邦议院法律委员会主席鲁佩特·朔尔茨教授所指出的那样:“这一切(指公共行政的民营化——引者注)都不意味着国家和行政机构必须全面从这些职能方面撤退。通过国家监督规定的机制,特别是国家保证有关私人在职业和专业上的可靠性和素质,公共利益完全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我们可以这样说,行政机构从自己执行的责任中撤出越远,就越可通过监督和检查私人和保证专业与职业素质来承担更多的保障责任。”[13]在部分消防服务通过合同外包形式实施民营化之后,政府同样必须加强后续规制,从而保证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公共财产安全免遭以私法形式实现公共任务的私人部门的威胁。笔者认为,消防服务民营化之后的政府规制应当着重解决好规制目标和规制手段两个基本问题。
(一)规制目标
作为公共物品的消防服务以合同外包的形式交由民营组织去生产,其根本目的在于借私人部门之手弥补公共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能力上的不足,从而更好地向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因此,在部分消防服务民营化之后,政府对民营组织的规制也必须保障服务公共性的实现,避免因私人部门天生的逐利性而损害公共利益。具体而言,消防服务民营化后续政府规制的目标应当是安全和公平。首先,消防安全属于公共安全范畴,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提供,都必须确保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以及公共财产的安全。特别是对于广大农村地区的居民来说,房屋及家产是其安身立命之本,应当受到格外关注。这不仅是民营消防组织的基本任务和使命,而且更是政府监管所追求的崇高目标。其次,作为公共产品的消防服务的供给必须坚持公平优先的原则,向特定区域的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普遍的服务。特别是在通过政府付费形式外包消防服务的情况下,民营组织更不能自行选择服务对象实施区别对待,而应当向承包区域内所有的人提供公平的服务,这也当然地成为政府监管的重要目标。
(二)规制手段
在公私部门对立的时代,政府大多习惯性地选择传统的“命令——控制”型规制模式来实现既定的规制目标。但在公共服务民营化时代,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业已形成了日益亲密的合作关系,因而政府更应当重视通过契约模式来实现社会治理和规制的目标。就消防服务的合同外包来说,规制目标的实现更多地取决于承包合同的签订。笔者以为,消防服务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消防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服务的对象、服务的事项以及服务的具体要求。这部分条款实际上框定了民营组织的基本任务,也是政府对其实施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二是政府的付费,包括付费的数额、时间及方式等内容。应该说这部分内容的订立最为关键,一方面,政府必须比较内部机构提供消防服务的成本和该服务由民营组织合同外包的成本,尽可能节约财政支出;另一方面,政府又必须给予民营组织投资参与消防服务生产以必要的回报,从而吸引更多的民间力量以便最终形成相互竞争的局面。总的来说,承包费用应当低于政府机构亲自提供消防服务的成本。至于具体的付费方式,可以采取具有激励性质的“固定价加奖励”的方式,在确保民营组织能够维护正常运行的基础上,根据其绩效情况(如火灾发生率的下降、灭火救援的效果等)进行适当奖励,从而敦促承包者尽可能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14]值得注意的是,费用的合理确定是建立在充分掌握行业内相关信息的基础之上的,这对政府的信息收集、整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违约处罚,包括承包者违约的具体情形及其处罚措施。四是争议处理,包括争议处理的机制以及处理期间不中断服务等。对于政府来说,在消防服务外包合同签订之后,借助于监督、促进合同的履行就能够确保规制目标的实现。当然,在通过契约规制的同时,政府也可以采取一些传统的规制手段对民营消防组织进行控制,其中以行政许可最为重要。根据现行《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实上,一些地方(如浙江、广东等地)政府已经根据《消防法》分别就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设立条件、标准等进行了规定,从而为民间组织参与消防服务确立了起码的市场准入条件。由此,政府也可以将行政许可作为规制民营消防组织的重要手段之一。此外,鉴于火灾发生的不确定性,民营消防组织参与火灾扑救可能会造成过多损耗,这也需要政府以补贴的方式适当给予扶持。
需要指出的是,发生在吉林的“民营消防队见火不救”事件是我国目前大量民间消防队尴尬处境的真实写照。其间所反映出来的核心问题有二:一是民间消防队的资金缺乏应有的保障,难以更好地发挥其在整个消防体系中应有的补充作用;二是政府面对民间消防队的出现反应较为迟钝,没有通过监管和扶持因势利导。为此,必须通过《消防法》的修改,明确规定政府可以通过缔结外包契约的方式委托民间消防队提供部分消防服务,并通过对政府监管责任的规定保障消防服务民营化的顺利推行。
五、结语:通过民营化破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难题
引人关注的是,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业已成为我国当下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从大的方面来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所要解决的就是“政府应该做什么”、“政府通过什么样的组织形式以什么样的方式去做”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今后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更要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特别是要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事实上,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过小的政府和过大的政府都不利于社会发展,规模适度、职能适度的政府才是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适度的政府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职能的范围是有限的,二是政府运作的质量是有效的。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是适度政府的两个基本标准。”[15]为此,就必须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民间力量的参与,形成多元服务主体的格局。通过“政府瘦身”和“市场回归”,有效克服全能政府的诸多缺陷,从而实现现代福利国家对政府的角色期待。当然,公共服务民营化的改革并不是政府责任的放弃,相反地,通过民营化之后的重新规制(Reregulation),政府的“掌舵”作用更能够充分显现。正如美国学者彼得·德鲁克所言:“我们面对的不是‘国家的逐渐消亡'''',相反,我们需要一个有活力的、强大的和非常活跃的政府。但是我们面临着一个选择,选择一个庞大的但软弱无力的政府,还是选择把我们自己局限于决策和指导从而把’实干''''让给他人去做的强有力的政府。我们需要一个能够治理和实行治理的政府。这不是一个实行‘实干''''的政府,不是一个’执行''''的政府。这是一个‘治理''''的政府。”[16]就此层面而言,本文有关消防服务民营化的粗略探讨就具有潜在的标本意义,对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的民营化改革也能产生启示,从而为当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难题的化解提供另一种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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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余逊达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译丛总序第1页。
[②][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0页。
[③]参见《农村治安该不该“承包”》,载《报刊文摘》2003年5月28日第一版;戴敦峰:《“老板消防队”涌现瑞安》,载《南方周末》2004年4月1日A3版;沈颖:《海上戒毒》,载《南方周末》2004年10月7日A4版。
[④]参见彭兴庭:《消防队“见火不救”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困局》,载《检察日报》2005年9月12日第6版。
[⑤][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4页。
[⑥]参见《从民营消防队的困境反思〈消防法〉》,/Articles/2005/08/734159.HTM,2006年6月15日最后访问。
[⑦][台]陈爱娥:《公营事业民营化之合法性与合理性》,载《月旦法学杂志》1998年第5期。
[⑧]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1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7条的规定。
[⑨][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0页。
[⑩][台]詹中原:《民营化政策——公共行政理论与实务之分析》,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10—11页。
[11][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4页。
[12][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0页。
[13][德]鲁佩特·朔尔茨:《法治国家和行政法:连续性和活力》,“法制国家现代化:德国国家行政管理经验及中国的前瞻”研讨会交流论文,2000年3月27—28日,北京。
[14]一般来说,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付款有固定价格、固定价加奖励及成本加固定费用等三种具体方式。[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2页。
1.1完整性要求维护医院档案的完整,可以说是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要达到完整性要求,一方面要保证医院档案数量齐全,成分多样,使应该集中保存的档案不致分散和遗漏,维护全宗和全宗群的完整;另一方面要尽量保持医院档案间的历史联系,不能人为地割裂、分散。
1.2安全性要求医院档案是珍贵的历史记录,往往只有一份孤本,而且年代越久远的档案,其价值往往越大。但由于社会的和自然的原因,档案材料不免遭到损毁。因此,尽可能地延长档案的寿命,保护其安全,避免医院档案中的机密泄露,就成为档案管的基本任务之一。
1.3科学性要求现代的医院档案管理工作,不再是对医院档案的简单出纳和保管,而要采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遵循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律,把档案管理活动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来进行科学管理使医院档案管理工作向更高水平迈进。
1.4规范性要求规范性要求,也就是医院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要求。档案管理系统不是孤立的系统,各个档案管理系统之间,档案管理系统和其它文献管理系统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并正在向网络化方向发展。这就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协调,实行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使得档案信息资源得以共享。要达到规范性要求,除了要制订各项医院档案管理业务标准和技术标准并贯彻实施外,还可通过法规手段来实现。
1.5经济性要求在医院档案管理过程中应尽可能用最少的投资达到最大的效益,无论采用哪种管理手段,都要考虑它是否经济实用,能否用较少的成本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由于我国大多数档案机构经济条件有限,经济因素往往在档案管理系统运行中起决定作用。
1.6现代化要求医院档案管理现代化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将各种现代化技术如计算机技术、缩微技术、复制技术、视听技术等应用于档案管理中,可大大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提高医院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
2医院档案管理工作的特点
医院档案管理活动与其它文献管理活动一样,包含了信息的输入、存贮、加工、输出这样一个信息传输过程,是一种信息控制系统,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2.1医院档案管理工作对社会的相对封闭性医院档案直接关系到其形成者的切身利益,所以,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对外有相当一段时间的封闭期,然而医院档案管理的封闭性造成了档案保管和利用的矛盾,这种矛盾贯穿于档案管理的整个过程,并由此推动档案管理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2.2医院档案管理过程的阶段性就医院档案的流转程序而言医院,档案管理过程可分为档案室管理和档案馆管理两个阶段。处于不同阶段的档案所起作用不同,具有不同的价值,服务对象不同,医院档案管理方式也有不少差异。在档案室阶段,档案具有凭证价值,主要为其形成单位控制和使用,为本单位日常工作经常查考,具有过渡性;在档案馆阶段,档案对其形成单位的作用降低,具有历史价值和科学文化价值,进入永久保存时期。这个阶段的档案管理工作不仅仅是为某个单位服务,而是要有意识地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主动地提供档案为整个医院的各项工作服务。
2.3医院档案管理活动对档案形成者的依附性医院档案是在其形成者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反映了形成者的全部历史及其观点、经验和成果,包含了与其形成者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实和数据。因此,档案历来为形成者所有与控制,其价值与它的形成者有密切关系。目前普遍采用的在档案整理中保持档案的来源联系的作法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3医院档案管理工作的新思路
3.1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增强人们对档案管理的意识,档案资源是一种潜在的生产力医院的档案管理与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是紧密相连的。随着医院管理向科学化、现代化和标准化发展,档案工作已成为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医院档案工作人员是医院档案工作的管理者,对医院的档案工作实施全面的管理,在档案管理中起着领导、决策、指导、监督作用。因此,建立一支具有坚定理想信念、掌握现代科技知识和专业技能、胜任本职工作、富有创新能力的档案管理队伍,并使他们充分意识到档案的价值及档案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自觉参与档案管理工作,已经成为我们工作的当务之急。
3.2完善医院档案管理的体制建设和制度建设多数医院原来的档案管理没有独立的机构,造成档案管理没有自,工作处于被动状态。医院应通过认真地调查研究,制定相应的改革措施,逐步建立医院档案管理的职能机构,确立档案室在医院中的地位,实现档案管理从分散模式向集中模式的转变,从而有利于档案的保管和档案信息的综合开发。档案管理是一项长期工作,医院各级部门要严格把关,责任到人,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医院应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科室管理责任书之中,与科室主任工作实绩考核奖惩挂钩,明确科室主任对科室档案工作的管理责任,抓好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促进档案管理的规范化。
3.3实行档案标准化管理是档案管理信息化的根本档案管理现代化不仅是先进设备的配置,还包括管理方式的标准化。医院档案的标准化是指现代化档案管理要符合档案的各项标准化内容、分类、编号及案卷目录,各个项目都要求标准化,符合各标准的规定。档案要做到标准化是指现代化医院档案管理必须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档案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步骤,从初步收集、整理到最后归档、存入微机,都要做到条理清晰、目的明确,保证档案完整,避免漏失档案的内容。
4结论
档案从几千年来的纸质载体到21世纪的电子载体,从理论到实践,从思想意识到管理模式,从工作手段到工作方法,从工作规范到质量标准等都面临着机遇和挑战。研究知识经济给档案管理带来的机遇和挑战,针对医院档案管理的特点和要求,探索知识经济时代新形势下的医院档案管理对策,提出具体的、针对性的措施,对于提高医院档案管理水平,强化医院的档案管理,丰富医院档案管理的理论内容,促进医院档案管理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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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郭祥丽,严晓春.加强医院档案管理工作的对策[J].中国医院管理,2006,26(7)
三、建设大档案管理体制在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对策
海南大学实行大档案管理后,全校的档案资源得到有效整合,档案工作为学校改革与发展和社会建设提供服务的功能得到充分保证,同时也为今后学校档案的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是大档案管理模式在现行高校管理体制下也遇到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1.机构设置不科学,弱化了档案部门依法管理行为。《档案法》第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职责是:“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高校档案机构的管理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学校档案工作。”目前,全国各高校档案管理机构在设置上,一是设立独立档案馆,一般列为学校直属业务单位或与图书馆、学报等单位一并定为教辅单位;二是设立非独立档案馆(室),挂靠校办或其他相关部门。两种设置的档案机构,都被排除在行政管理系列之外。建立了大档案的高校档案管理机构,也没有改变这种现状。准确地讲,档案馆没有行政管理权。有关档案工作文件要通过校办转发,档案工作会议也需要学校出面组织。由此可见,在现行高校档案管理体制下,档案馆本应依法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被不科学的“定位”完全弱化了。
2.职责与权力相分离所带来的困惑。实行大档案管理后,档案馆的业务职责与任务加大数倍,但相应的管理职权却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管理权限仍仅限于对本单位的内部管理。只有职责,没有职权的档案馆,在对学校各立卷部门归档管理及其他文献档案收缴工作中处于一种尴尬境遇。
3.没有相关配套政策而引发出“山寨”收费现象。《办法》首次赋予高校档案服务社会的新功能,同时也明确“用于个人或者商业目的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办法》还规定“高等学校对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档案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但是,《办法》已经颁布实施近一年,各地方政府还没有出台针对高校档案管理的相关收费政策和档案人员的补助政策。而建立大档案后,随着高校档案的有效整合,极大扩充和丰富了的信息资源,吸引了众多的利用者。于是,收费问题在没有一个统一规定和标准的情况下,各高校根据各自的政策采取了不同的收费标准。类似现象同样反映在对档案人员的工作补助上。
4.档案重要性被忽视的现象仍较普遍。主要反映在二级学院的一些领导干部身上。由于高校的特殊性,二级学院的主要负责人大多是单位教学、科研骨干,主要精力放在业务上。档案法制观念淡漠,视档案工作可有可无,对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很少关心过问,档案工作被边缘化。
对策1:机构职能设置不科学和职责与权力相分离的问题,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只要赋予档案管理机构依法治档的职能,管理权的问题也就落到了实处。建议高校参照地方政府档案局(馆)两块牌子一套A-5的做法,在校机关设置档案处(馆)。这样,档案管理机构就能够承担起对全校档案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责了。
对策2:行业收费是一个敏感且严肃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建议由省一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牵头,通过调研提出一个收费与补助标准,报送物价部门审批,从根本上解决档案利用收费和档案工作人员补助不统一,不规范问题。
对策3:单位领导的档案意识对档案部门的影响至关重要,要加大档案宣传力度,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档案意识。
大档案管理是一个长期、系统、艰巨的工程,除了需要高校自身的努力,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支持与关注。只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从实际出发,把《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才能实现大档案管理目标,把高校档案管理工作推向新的发展阶段。
一、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
㈠解放思想,逐步实现水利产业向市场经济转变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兴修水利是治国安邦的百年大计。水利建设的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灌区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壮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致使水利工程老化失修,影响效益的发挥;防洪标准和抗旱能力逐年降低,干旱仍然是主要灾害;水利建设投入不足、水费征收越来越困难,不能足额征收;社会经济效益不显著,自身财务效益低,工资难以保证;受长期计划经济束缚,行业经营单一,缺乏活力。因此,在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要解放思想,打破长期束缚水利产业发展的计划经济体制,把思想观念转移到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上来,把水利产业纳入市场机制,建立具有活力和生机的水利经济新体制。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巩固与发展、兴利与除害结合,治理与开发、建设与管理、服务与经营并重,逐步壮大水利基础产业,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高效、优质、全面的服务。㈡改革投资体系,拓宽筹资渠道改革投资体系,拓宽筹资渠道,是水利产业改革的关键。“水利为社会,社会办水利”必须依靠社会的力量,筹措资金,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水利投资体系。抢抓机遇,积极争取国家投资。目前国家经济建设的重点向中西部转移,要抓住国家投资开发大西北这个千载难逢的机遇,积极争取国家、省级财政投资,壮大灌区实力,同时多方筹措地方投资进行工程建设。水利产业有它的特殊性,要按照社会公益型、有偿服务型和生产经营型三种不同的水利产业类型,确定不同的投资方式。对于防洪和灌溉等公益型工程,应走国家无偿投资和社会受益对象集资相结合的路子,从单纯治理服务型向开发经营型发展,合股开发、合股经营、拍卖经营。中型灌溉工程、支渠以上以国家投资为主,田间配套工程和小型灌溉工程实行投资分摊,谁受益、谁负担。乡镇企业供水、水电等生产经营性工程,实行有偿贷款、自筹、股份制等为主的多种形式的集资办法。㈢建立水利固定资产良性经营管理体制水利固定资产是水利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水利走向市场的物质条件,必须加强对水利固定资产的经营管理。经营管理的目的是固定资产增值和保值,制止水利固定资产流失、损坏或被无偿转移。首先,要对水利工程进行加固改造,使其达到应有的效益;其次,要转变思想观念,由过去单纯管理型转向管理、开发、经营型,由单纯为农业服务转向为全社会服务、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变确定性水费收取为适应市场变化的动态性水费收取,拓宽管理的内涵,把管理、服务、经营结合起来,努力建立建设、管理、开发、经营、服务融为一体的一体化经营机制,壮大水利产业,办成真正的水利经济实体。㈣改革价格体系,合理收取各项费用价格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水费是水管单位的经济来源,古浪河灌区水利工程基本上是为农业服务的,农业效益较低,影响灌区的水利建设。扭转这种现象的根本出路是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和依法收费的法制管理体系。在搞好灌区续建配套的同时应进一步加大灌区水价改革力度。
二、运行机制改革的思考
㈠全面实行合同化管理,调整运行机制管理处根据下设单位性质和职能职责,按照现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在实行定岗、定员、定责的基础上,推行全员聘用制,所有人员竞争上岗,建立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由择业,以合同为纽带的用人机制。单位、个人都签订相应的责任合同,实行基础工资、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制度。㈡明确经费渠道,严格定岗定编,推行管养分离管养分离,就是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招聘、竞争上岗,在定编定岗的情况下,减员分流,以改增效。将管理处从单一的服务型转变为管理经营型,积极推行“千分制”岗位目标考核责任制,以工资为突破口,每人每月拿出工资总额的10%,按“千分制”考核等级发放,若全年累积得到3个三等考核成绩者,不得享受年终奖金。这样,既增强了干部职工的危机感和责任感,调动了积极性,明确了责任权利,又可以使干部职工的收入与实绩直接挂钩,扼制人浮于事的被动局面。同时,在管理工作中实行“四包一定”,即包工程管理、包水费计收、包供水管理、包维修养护,人人定岗,责任到人,不断提高水利工程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㈢大力发展多种经营,为分流富裕人员开辟新的岗位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争创效益,增收节支,一定要从长远利益出发,本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互惠互利的原则,采取集体入股与个人入股相结合,个人集一点,单位补一点的办法,大力发展多种经营,为减员增效创造一定的条件。㈣提高用水透明度,吸收用水户参与灌区管理,逐步建立节水型社会借鉴其他各县区成功经验,进一步推行用水户协会的管理模式,定期或不定期向用水户协会通报灌区上游来水量、灌区需水量、水量调配等情况;在灌溉供水和水费征收环节中实行水票制和“两卡一证”(灌溉用水明白卡、水费收缴明白卡、水权证)的管理方式,以提高灌溉用水透明度。灌区管理处将根据协会内各用水户水权证限定的用水控制指标和定额管理指标以及当年来水量预测,审核用水计划,并负责将水量分配到支渠分水口,下达用水户协会;斗渠水量由“用水户协会”负责协调分配;水费由“用水户协会”负责收取后上交管理处统一购买水票。斗渠管理及维修由“用水户协会”负责,实行工程维护“一事一议”的参与式管理机制,增强用水户在灌区管理上的“主人翁”责任感,使灌区的灌溉管理运行机制更为规范,以解决长期以来工程建设与后期维修养护脱节的问题。
作者:曾魁单位:甘肃省古浪县古浪河系水利管理处
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都关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的作用是通过宏观经济调控,为市场运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长过程相比西方国家市场经济成长过程,政府所起的作用不完全相同,中国的市场经济主要是由政府主导和扶持起来的,因此政府在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的作用尤其重要。在市场化过程中,中国政府不仅承担着一些基本的职能:提供公共物品、宏观经济稳定、外部性的管制、制定垄断行业的法规,而且承担着改革计划经济体制、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职能。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也就是政府逐渐转变职能、精简政府规模、改革经济管理方式、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
一、政府规模不断缩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来说,政府规模小一点,对市场自由运行有好处,但是在市场失灵面前,政府也不能无所作为,政府应有适度的规模,对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干预。国际上通常用经济自由化的尺度衡量市场化程度,对经济自由化研究比较著名的两份报告——美国传统基金会和《华尔街日报》共同主办的《经济自由度指数》以及加拿大弗雷泽研究所的《世界经济自由度报告》,都运用政府规模的大小衡量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程度,并且他们都认为政府规模和市场化程度存在负相关关系,即政府规模越大,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越低。借鉴他们的方法,利用1992-2001年的数据,从政府收入、政府机构与人员、政府消费支出、政府投资和政府补贴等方面衡量一下中国的政府规模。
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体现了政府在社会总产品的价值形态分配中所能直接分配的份额,这一比重显著下降,说明从收入的角度看中国政府规模明显缩小。1993年政府收入比重从1992年的42.02%急剧下降到20.83%,原因是1992年开始了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国有小企业改革和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政府从国有企业中取得的收入大大减少。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从1993年的20.83%上升到2001年的25.78%,提高了4.95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有三:第一是财源因素,经济增长和企业效益的提高扩大了财源;第二是政策因素,清理和取消了已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三是管理因素,强化税收征管,有效地堵塞了税收流失的漏洞,企业缓税、欠税得到抑制。
政府消费支出占GDP的比重,1992年为13.11%,2001年上升到13.58%,十年间政府消费支出比重变化不大。政府投资占GDP的比重从2.24%上升到3.9%,原因在于经济发展要求交通运输、能源、原材料等基础设施的配套,而这些领域都需要政府进行投资。
政府补贴主要指价格补贴和国有企业亏损补贴,占GDP的比重从2.88%下降到1.08%。在政府补贴总额中,价格补贴的比重从1992年的41.96%上升到2001年的71.19%,国有企业亏损补贴的比重从1992年的58.04%下降到2001年的28.81%,价格补贴大大超过国有企业亏损补贴,成为补贴的主要组成部分。而价格补贴属于宏观调控性支出,是政府调节收入、稳定价格的一种手段。
政府机构规模和政府人员的数量也是判断政府规模大小常用的标准。中国历次政府机构改革都是缩减政府规模的改革,1998机构改革后,政府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由1992年的5.16%下降到2001年的4.56%。
二、政府管理体制日趋完善
中国政府初步建立了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框架,基本形成了国家计划和财税体制、金融体制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调控机制。国家经济发展计划突出了宏观性、战略性和政策性,基本取消了指令性计划指标,强调计划总体上的预测性和指导性。财税体制正在向现代市场经济下的公共财政转变,以分税制为核心的新财税体制初步形成。金融体制正在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构建现代化的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调控监管体系。综合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调节经济运行,促使经济稳定增长。经济发展过热时,通过实施适度从紧的财政、货币政策使国民经济成功地实现了“软着陆”;经济增长速度回落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如增发建设国债用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扩大内需。同时发挥货币政策的作用,综合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如运用调节利息率和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作、信贷政策等工具改变货币的供应量。
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2001年国务院批转了《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对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彻底清理。2001年11月,国家计委对于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资、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总投资限额以下的项目,属于地方政府出资的由地方计划部门审批的项目,属于企业出资的由企业自主决策的项目取消行政审批,第一批取消的审批事项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需要中央投资的农林水利项目、地方和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商贸设施项目等。对其他不应继续审批的事项,正与有关部门协调,将尽快予以公布取消。对保留的审批事项,提出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等具体措施。同年,国家经贸委第一批取消了30项行政审批项目,财政部取消七项涉及企业资产与财务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对涉及经济发展、社会安全长远规划和合理布局的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继续保留由政府审批外,逐步取消其它审批事项。凡是能由市场调节的、能由中介组织提供服务的、能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都由市场决定,行政审批制的改革促进了市场作用的发挥,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
三、政府大幅度减少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
政府已大大减少对价格的直接干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由1992年定价目录颁布时管理的141种(类)减少到2001年的13种(类)。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社会农副产品的收购总额和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政府定价的比重分别从1992年的5.6%、10.3%、19.8%下降到2001年的2.7%、2.7%、9.5%。政府仅对极少数重要商品与劳务有定价权或价格控制权。《价格法》规定,在必要时政府可对以下五类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重要的公益价格。目前,政府对价格的管理只是作为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目的在于维持物价稳定、调节收入分配。
生产由市场调节。政府除了对少数重要产品实行指令性计划外,其余由市场调节或实行指导性计划。在工业品生产方面,指令性计划只局限于木材、黄金、卷烟、食盐和天然气等5种,其中木材、天然气和黄金只是在某些环节或部分产品实行指令性计划。在农业生产方面,指令性计划已全部取消,对主要农产品实行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全社会各市场主体的生产主要是由企业和市场决定,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反对不正当竞争,创造公平的生产和经营环境。
目前政府对农业管理机构的设置是沿袭过去的计划经济管理方式,存在着管理真空,并形成部门分割、行业垄断的缺陷,使农业资源不能有效配置。在经营权上,外贸部门没有内贸权,内贸部门没有外贸权,一个产品经过几个部门,参与国际竞争的成本就高了。过去由于我们的人多地少,粮食安全有很大的压力,所以我们对农业的管理采取的是一种分段式的管理。比如某一个省,粮食生产由一个省长负责,粮食生产出来以后,就由另外一个省长负责仓储,粮食要加工,可能是第三个省长,而粮食出口可能是管外贸的省长。从管理部门看,目前在中央一级有8-9个部委是涉农部门。农业局或者农业部管农业生产、农业科研推广;粮食生产出来后,给粮食部门,棉花给供销公司,还有轻工食品等等其它部门;如果要出口,得给外贸部门。这种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再加上地区封锁,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利益,形成地方保护主义;内贸外贸脱节,产供销脱节。这种管理方式解决过去的短缺问题是很有效的,但今后的管理体制设计要以国际化为定位,以提升全民产业竞争力设置管理机构。
大多数发达国家不管农业有没有优势,都是实行从田间到餐桌的一体化的管理体制。也就是农业部门的管理,是从农产品生产的田间开始,最后配送到消费者的餐桌。像中国这样一种分散的农业管理体制,要与对农业进行综合管理的体制竞争,显然是没办法抗衡的。
农业政策存在巨大的效益损失
现在的农业政策也是按照过去那样一种计划经济的设计,也就是解决短缺问题,动用一切资源搞农业生产。我们的农业补贴,实际上是给了中间部门、流通环节。比如国家对粮食的补贴,不可能到粮食生产者的手上,而是通过国家订购制度、保护价制度等等,补给了粮食企业、粮食流通部门,对农业的支持和补贴实际上是不到位的。
生产政策与销售政策不配套,与进出口政策也不配套,在这种互相隔离的情况下,政府在政策上支持的效果与初衷是不一致的。农业政策目标实质是针对生产者的,但农民得不到好处,都被消耗到中间环节,实际上存在巨大的政策效益损失。
过去的农业政策设计,主要是考虑解决粮食供给问题,没有考虑农产品的品质,也没有考虑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现在考虑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应对问题,要提高竞争能力,感觉在政策上缺的东西太多。比如欧洲的疯牛病出来以后,腾出很大的牛肉市场空间,按道理我们有丰富的畜牧生产资源,我们的畜产品应该是具有优势的,但是就是因为长期以来,我们的畜产品标准、我们的整个市场体系都是按照国内市场与需求设计的,没有考虑到欧洲市场的需要,也没有考虑其他国家市场的需要,因此在这样的关键时刻,我们没有任何政策手段能够动员资源,拿出具有竞争能力的、符合要求的牛肉进军欧洲市场。今后我国农业政策的设计,要考虑如何提升中国农业的竞争能力问题,要由过去解决短缺问题,向解决质量问题、解决竞争能力问题转变,现在到了必须大规模调整农业政策的时候。
没有全国大市场流通体制弊端暴露
流通体制最大的缺陷是,至今为止,我们还没有形成竞争有序、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大市场,这也意味着失去农产品的价格权力。
从技术角度看,目前流通体制还存在下述问题:第一,市场的基础设施比较薄弱,批发市场、期货市场发育不健全,影响了农产品进入市场的机会,农产品没有一个充分竞争的环境,虽然是粮食主要需求方,由于市场的隔离,定价权等于交给了外方,如果不能预先掌控价格变化,对营销就缺乏一个制高点。我们开放程度较高的产品都应进入期货交易,不能进行期货交易的可进入批发市场。第二,没有健全的质量标准体系。农产品到目前为止,往往是无标上市,无标流通。农民生产的时候,根本不知道市场究竟需要什么样的农产品。对于农产品来讲,没有健全的质量标准体系的约束,怎能进入国际市场?怎么能符合人家的要求呢?第三,缺乏一个比较完备的、系统的信息体系。也就是农民种粮食或者是种蔬菜、水果,往往是马路信息、邻里信息,没有办法得到真实的市场反应与信号。不完备的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极大制约了农业竞争能力的提高。
改革开放以来,凡是开放时间比较早的农产品,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农产品,现在竞争能力已经开始形成。凡是国家管得比较死的农产品,现在面临巨大挑战。而且现在流通体系缺乏市场化的特征。所以在国内的市场全面开放以后,要抓紧时间进行调整,真正的让它市场化、商业化,不能由政府管死。
政府不是竞争主体
以往政府管理的力量非常强大,在经济中参与的程度比较深,但政府不是市场竞争主体。政府最多是提供一个竞争的环境,公平竞争的环境是政府该争取的,竞争主体应是企业。靠农民是不行的,但是我们又有多少企业能够参与挑战呢?所以我觉得,在目前分散的农户家庭经营制度下,面对越来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有一个制度上的缺陷,那就是我们没有真正的农业的市场竞争主体。我们现在没有大的粮商,也没有大的油商、畜牧商,也没有什么果商,我们这么多柑橘,但是似乎没有一个柑橘协会,没有一个组织来把这个行业组织起来。
在这种分散的农户和激烈竞争的大市场之间,应该有一个制度创新。创新的重点是:一要培育我们的龙头企业,尤其要培养我们的航空母舰。二要把农民组织起来,成立行业协会。
没有好产品也谈不上竞争
产品是竞争的起点,也是竞争的终点。市场全面开放后,对农业的冲击,最可怕的是来自国外企业的竞争,我们不怕美国的大豆、小麦到中国市场,而是怕它的跨国公司来分配和垄断中国农产品市场,所以我们需要通过制度创新来解决竞争主体问题。但是如果我们有了企业,没有好的产品也是不行,今后的农产品应该包含四个基本的竞争要素:
第一,品质。要实现农产品的规格化和标准化,像做工业品一样来做农产品。就像日本市场上的大葱,不同的长度、不同的规格,有不同的价格,我们应该培养农民有这样一个意识。
第二,安全性。现在全球都对农产品的安全性提出怀疑,对农产品有信任危机,不敢吃。像欧洲出现疯牛病以后,在欧洲吃牛排是很困难的。这意味着,今后中国农产品要参与国际竞争
,首先得让全世界的消费者信任我们的农产品和食品。因此,我们必须抓好农产品的安全体系建设,不管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业、行业,以及我们的农民,应该树立这个安全观,要让全世界的消费者对中国的产品放心。我们不仅要让国内的消费者、城市的消费者放心,更重要的要让全世界的消费者对中国的农产品放心。
第三,外观和风味。既好看,又好吃,这是农产品竞争的最基本因素。
第四,均衡供应,通过技术手段分散上市。农产品是靠天吃饭的,农产品供应就有季节性,不均衡供应,比如说到收获季节,是集中上市的,到淡季就没有了。这样,价格就有波动性特征,对农产品稳定的供给就产生一些风险。如果通过技术、设施能够熨平这种波动的话,很显然,这个农产品就能够保持市场的稳定供给,相应就可以稳定市场份额。
突破壁垒,让中国的农产品走出国门
中国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首先要考虑是否符合国际市场的标准和要求。比如说禽肉,中国本来具有优势,在国际市场中,价格上的优势也比较大。为什么现在我们的禽肉进入不了欧洲等市场或者进入的很少呢?就是因为我们国内的很多禽肉生产的厂家,过去没有考虑欧洲等国际市场的要求或者说它不知道欧洲市场、美国市场有何规定,而欧洲、日本、美国市场的技术壁垒也令人望而却步。所以,一方面,我们的产品可能不符合这些市场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很难突破这些市场的技术壁垒,由此就难以进入欧洲等国际市场。他说,进入欧洲市场时,国内企业在商业运作时,要考虑与欧洲的营销商合作,通过欧洲卫生检疫部门的认可。一般欧洲官方会对养鸡厂周围的环境,水的质量,包括鸡舍条件、饲料、残留等等,都要进行检查,如果符合它的标准,就意味着你可以得到进入欧洲市场的“通行证”。
由于农产品贸易保护主义在欧洲、日本非常盛行,因此,具有竞争优势的农产品,也不一定能够进入他们的市场。政府应在多边、双边贸易谈判中发挥巨大作用。某一个国家市场对你的某种产品不一定是开放的,我们的企业、行业组织就应向政府提出要求,让政府积极谈判,这样才使产品出口成为可能。比如说禽肉,欧盟于1996年8月1日停止了中国产品进入其市场,经过双方政府的艰苦谈判,到今年5月份才仅仅开放了上海和山东地区的市场,对北京市场和其他市场还没有开放。要想打开所有市场,还需经过政府部门艰苦的谈判。
受不了冲击该怎么办
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定,我们可采取的贸易政策主要是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对于中国的农产品来讲,可以使用关税政策的产品,但不能采取比承诺条件更高的关税。世贸组织也有一些配套的保障措施,如反倾销、反补贴条款等。WTO《农业协定》对关税化农产品还设置了“特殊保障条款”。日本限制我们三种农产品的时候就打了这个旗号。日本是没有道理的,但是这提醒我们,如果今后的某一个产品或者某一个产业遇到国外产品冲击时,应该考虑动用世贸组织的这些保障措施。
第二,关税配额管理。关税配额管理不是对所有农产品,对中国来说,主要针对粮棉油糖毛,这些所谓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点农产品。这种管理办法最主要的特点就是为农产品设置了一个进口配额,配额内的进口是低关税,超过配额采取高关税。所以在管理方式上,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则来搞一些管理办法,尽量把可能的漏洞堵住。
第三个,技术性的贸易壁垒(TBT)。主要是包括像动植物检疫(SPS)、质量标准等措施。如果别国的产品不符合我们的标准,我们就不允许进入市场。现在争论比较多的就是转基因农产品问题,现在美国、加拿大,还有一些南美国家,支持搞转基因产品。而欧盟、日本等国家,对转基因产品有限制。这实际上是技术加政治问题。欧盟、日本就利用转基因问题,限制美国的玉米、大豆进入其市场。TBT是非常复杂的贸易政策问题,要综合使用,前提是必须在世贸组织的框架之内,不能超越世贸组织的框架,否则就会引起人家的。
加入世贸后农民怎么办?这是一个难以回答的战略问题。对我们的农民来讲,要提高科学种田水平,生产出消费者满意的,甚至是全世界消费者满意的农产品。尽可能的走出土地,转向其他部门。对于基层政府来讲,在我们的农业组织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能够担起保护农民利益的重任,目前最紧要的就是减少强加给农民身上的一些负担。
过渡期内的主要对策建议
应对加入WTO给我国农业带来的严峻挑战,最根本的措施是加大支持力度,全面提升我国农业的竞争能力。与此同时,要抓紧建立农业产业安全保障体系,采取措施减少市场开放所带来的冲击。
1.深化农业管理体制改革。要抓紧改革目前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与内外贸脱节,管理部门职能重叠、管理环节过多的农业管理体制,针对加入WTO后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国际竞争更趋激烈的新形势,统一设计和部署农业管理体制。要在明确界定政府职能的基础上,加强中央统筹协调和宏观调控的职能,逐步形成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对外贸易一体化管理体制。
2.加强农业国内支持政策,从根本上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第一,加大对农产品科研、推广、病虫害防治、市场信息服务、基建等“绿箱政策”的支持力度。应设立专项育种科研支持基金,加快农产品优质品种选育,缩小与国外农产品的品质差距。加强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质量检测检验体系、市场信息体系、病虫害防疫防治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农产品竞争能力。
第二,对进口敏感农产品及具有出口潜力的农产品,根据WTO“微量允许标准”建立价格支持制度,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但应调整补贴结构,由现在补贴流通环节,转向补贴农
产品生产者。
3.尽快建立农业产业安全保障体系,采取措施减少市场开放所带来的冲击。
建立农产品进口监测与产业损害预警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有效利用WTO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机制,加强主要敏感农产品的进口管理,提高海关监管水平与效率,坚决打击和防范农产品走私。
4.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产品加工企业的重组与技术改造,重点扶持和培育农业龙头企业,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一体化的产业化经营体系。要鼓励建立几个大粮商、畜牧商等农产品大企业,控制国内市场分配,参与国际竞争。
5.鼓励组建农业产业行业协会,促进农产品生产、流通、加工及外贸一体化管理。农产品行业协会主要负责:提供农产品国际国内市场信息、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农产品技术研发与服务;国际市场开拓;行业准入管理;国内市场价格及进出口价格协调与管理;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应诉,行业损害调查,贸易纠纷处理等。
6.实施农产品出口促进政策。
完善农产品出口退税制度,实现出口农产品的“零”税率;提供农产品国外市场拓展国际博览会、交易会参展费、装修费,市场调查、广告促销等;对企业开拓新市场提供保险支持;资助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
项目管理为现代企业管理模式提供了一种有力的组织形式,改善了企业对各种人力和资源利用的计划、组织、执行和控制方法,对管理实践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从国外项目管理的发展看,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只有航空、航天、国防和建筑企业才愿意采用项目管理;70年代项目管理在新产品开发领域中扩展到了复杂性略低、变化迅速、环境比较稳定的中型企业中;到70年代后期和80年代,愈来愈多的中小企业也开始注目项目管理,将其灵活地运用于企业活动的管理中,项目管理技术及其方法本身也在此过程中逐步发展和完善,到80年代,项目管理已经被公认为是一种有生命力并能实现复杂的企业目标的良好方法。直到今天,国外项目管理已发展的相当成熟,并广泛应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之中。
随着市场全球化、信息化的发展,全球企业对有限资源的争夺越来越激烈,客观上要求企业对资源进行最大效用的利用,具体来说就是对资源在成本、时间、质量三个方面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同时以目标导向的价值观指导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项目管理方法符合这种要求,因此在传统的项目行业之后,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广泛应用项目管理方法来管理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企业项目管理(EnterpriseProjectManagement,EPM)”或者“按项目进行管理(ManagementByProject,MBP)”的理念成为了企业管理发展的主流方向。
项目化管理模式的出现与应用
项目管理的核心方法在20世纪中叶产生之后,在管理实践中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世界各国纷纷在政府投资的项目中给予强行要求。在这一背景下,许多企业也在其投资项目的管理过程中采用了现代化的项目管理方法,然而这一时期项目管理的应用还仅仅限制在单一项目的实践基础上,从企业整体考虑的多项目管理和组织变更还没有提出。
项目化管理模式的真正出现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的,特别是当时信息技术类企业的飞速发展和技术的急速变化使得此类企业在管理模式上出现了质的飞跃。一批信息技术类的龙头企业,诸如IBM、朗讯、AT&T等纷纷采用项目化的管理模式,并为企业带来了新的经营活力。
按项目进行管理(MBP)是现代项目管理理论对项目和运作活动进行管理的技术和手段,MBP将传统的项目管理方法应用于全面的企业运作,是传统项目管理方法和技术在企业所有项目上的综合应用,冲破了传统的管理方式和界限。MBP将项目观念渗透到企业所有的业务领域,包括市场、工程、质量管理、战略规划、人力资源管理、组织变革、业务管理等。项目管理者也不再被认为仅仅是项目的执行者,他们应能胜任更为复杂的工作,参与需求确定、项目选择、项目计划直至项目收尾的全过程,在时间、成本、质量、风险、合同、采购、人力资源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全方位管理。
按项目管理是企业迎接挑战的有力武器
国外企业发展的实践已经证明,项目管理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变革的方法。正如著名管理顾问TomPeters和DavidCleland所指出的:“在当今纷繁复杂的世界中,项目管理是成功的关键。”“战略管理和项目管理在这全球性的市场变化中起着关键作用。”再加上运作日趋项目化的特点。在新的市场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引入项目管理的思想和方法,将企业的各种任务“按项目进行管理”,不但对传统的项目型任务实行项目管理,而且还将一些传统的运作型业务当作项目对待进而实行项目管理。
企业项目管理是伴随着项目管理方法在长期性组织中的广泛应用而逐步形成的一种以长期性组织为对象的管理方法和模式,其主导思想就是把任务当作项目以实行项目管理,即“按项目进行管理”。企业项目管理就是站在企业高层管理者的角度对企业中各种各样的任务实行项目管理,是一种以“项目”为中心的长期性组织管理方式,其核心是基于项目管理的组织管理体系。具体的讲,项目管理能有效地解决当前企业发展中所面临的分权问题、多元化管理问题、资源共享问题及人员进出问题等,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竞争力。
未来企业发展的三大支柱应该是战略管理、项目管理、营销管理,战略管理面向未来,营销管理面向成果,项目管理面向过程。可以看出,项目管理是战略和营销中间的载体和过渡,它既是一种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也是一种先进的文化理念。在企业发展中,如果说战略管理是核心、营销管理是命脉,那么项目管理则是企业发展的主体。项目管理的组织形式已经为企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扩展形式,21世纪企业的生产与运作将更多的采用以项目为主的发展模式。
项目管理为企业发展带来的经营活力
在新的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下,项目管理已成为企业发展的有力保障,而企业项目管理也将成为未来长期性组织管理的一种发展趋势。这是因为通过实施企业项目管理可以保证:
组织的灵活性。企业项目管理采取面向对象(即项目)的管理模式,把项目本身作为一个组织单元,围绕项目来组织资源,打破了传统的固定建制的组织形式,根据项目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具体需要适时地配备来自不同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项目成员共同工作,为项目目标的实现而努力。组织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管理责任的分散。按项目进行管理,是把企业的管理责任分散为一个一个具体项目的管理责任,由各项目经理具体对各项目负责,确保各项目的执行及完成。此外,各项目经理可以将项目分解为许多小的责任单元。而管理责任被细分为一个个细小的责任单元,有利于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及成员工作的考核、监督,有利于企业整体目标的实现。
以目标为导向解决问题的过程。企业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的目标和情况来考核项目经理,而项目经理只要求项目成员在约束条件下实现项目目标,强调项目实施的结果,项目成员根据协商确定的目标及时间、经费、工作标准等限定条件,独自处理具体工作,灵活地选择有利于实现各自目标的方法,以目标为导向逐一地解决问题,最终来确保项目总体目标的实现,保证企业战略的实现。
有利于对复杂问题的集中攻关。企业项目管理关注项目整体目标的实现,关注客户对项目实现程度的满意度,并且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团队成员能以项目目标的实现、客户满意度为动力,相互之间充分交流和合作,不断做出科学决策,力争高质量按时在预算内完成全部项目范围,保证了问题解决方案的质量和接受的可能性。
个人发展与组织发展的有效结合。企业项目管理可以使企业不断地完成一个一个项目,以实现企业的目标,促使企业不断上升到一个一个新的作业平台,使企业始终处在发展前进中。对于个人的发展,传统的职能模式使人们追求的是数量有限的职能部门经理,而项目管理为企业每位员工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员工责任的界定可以从小项目开始,员工的成长也就从小项目的经理逐渐发展为大项目的经理,同时有利于员工发展为综合性的管理人才。
结论
实施企业项目管理给企业带来的竞争优势有:更加科学化、系统化的决策、对经营活动更加严格的监控、更柔性的组织结构、以目标为导向的决策方式、促进团队合作和人才培养、促进企业文化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