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23 06:23:37
序论:在您撰写政治学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对“企业及其活动”的政治学分析必然涉及到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对“企业及其活动”的关注经常容易出现偏差从而必然导致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缺乏应有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最终解决问题的方式和结果往往难以尽如人意。不得不承认,长期以来在认识和处理的企业及其活动的相关问题上是犯过比较严重的形而上学错误,具体表现为在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上人们经常会很容易地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这样的一种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不仅没有正确地解决“企业及其活动”中所出现的问题,没有真正地促进企业更好地生存和发展,而且在根本上妨碍了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一定程度上伤害和压抑了人们的政治参与热情。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的企业不仅是一个从事生产和销售的经济实体,而且也是一个鼓励和推进劳动者参与政治活动的政治实体,尤其是在政治稳定、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作为政治实体的企业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是越来越重要。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世纪里,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中,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在大力培育和发展政治市场的同时,必须重视“企业及其活动”相关问题的研究,让作为政治实体的企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在目前的学科体系中,围绕“企业及其活动”相关内容所展开的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在政治学视域中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企业政治学》还没有最终形成,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企业及其活动”相关研究很难进一步地向前发展。如果不能从学科体系结构中来界定《企业政治学》的学科范畴、学科内容、学科特点和研究范围、研究对象、研究方法,那么必将导致《企业政治学》能否作为一门学科存在的合理性问题的产生,从而让“企业及其活动”的相关研究停滞不前。为了更好地将“企业及其活动”的相关研究进一步向前推进,就必须展开对《企业政治学》的学科定位、内容界定、发展规律、研究方法等相关内容的基础性研究,从而最终构建出一门新型的综合性的交叉学科,即《企业政治学》。
2《企业政治学》的建构及其内涵
一门学科能否构建和独立存在,不仅取决于是否有其研究之对象和解决之问题,还要取决于有其独立之理论,因为理论是经过整理的关于此学科的研究对象及答案的知识,是围绕学科结构体系将相互依存的概念和原则合理组合起来的知识体系。如此同时,一个新型学科的构建除了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面、系统、完整的分析之外,还会由于此学科的研究深度、广度和力度的需要必然涉及到毗邻学科的相关知识的支撑,甚至对于某些特殊的学科而言,其毗邻学科的研究成果还会在根本上对其构建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企业政治学》当然也不例外,如果要想构建一门新型的《企业政治学》学科的话,那么也就自然而然地需要描述“企业及其活动”的其它相关学科的支持。围绕“企业及其活动”业已形成企业会计学、企业经济学、企业组织学、企业行为学、企业管理学、企业伦理学等一些相对成熟的学科,这些学科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企业及其活动”的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进行了广泛而深入地研究,并分别在各自的领域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这些成果则天然地构成了《企业政治学》的理论支撑。因此,建构《企业政治学》除了对其研究对象和学科问题进行广泛深入地展开之外,也必须学习和借鉴其它关于企业及其活动的相关学科的理论和实践的成果,这些学科包括企业经济学、企业管理学、企业行为学、企业伦理学等。
企业经济学主要研究企业的经济运行规律,属于微观经济学范畴,是我国的一门新兴的经济学科,其主要内容包括筹集资金、购买生产要素、组织生产、销售产品、分配收入、扩大再生产以及扭亏为盈等活动。除此之外,由于企业经济的运行离不开社会和整个国民经济,企业经济学还涉及与企业经济运行的外部条件相关联的一些内容,如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的作用和影响、宏观对微观经济的调节和控制、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和指导,企业对国家的遵从和调整等。企业管理学是一门不断发展的、综合性的科学,其研究的目的就是通过合理利用人、财、物、信息等资源来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就是以提高生产力、协调生产关系来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企业在进行任何一项管理活动时都直接体现为两个方面:即管理主体与管理客体。管理主体必须是人,而管理客体可以是人,也可以是财、物、信息等。这种管理主体与管理客体形成的管理关系就是企业管理中“本源”的管理关系,它与社会关系、技术性关系、法律性关系、经济性关系不同。企业伦理学是当代西方企业管理学流派中的一个重要流派,是一门研究企业伦理现象和规律的学科,是因管理学与伦理学的双向互动和交叉而产生的,属于应用伦理学的一个分支。所谓企业伦理就是企业活动中的伦理,即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构成的各种关系,以及处理这些关系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总和;企业伦理现象则包括企业的伦理行为、伦理选择、伦理评价、伦理悖论和伦理意识等;而企业伦理规律则是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构成的伦理关系种类及其发展的必然趋势,以及处理所有关系应遵循的道德法则。通过经济学、管理学、伦理学领域的“企业及其活动”的比较可以发展,作为政治实体的企业在政治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尚没有充分地进行挖掘和研究,还缺少通过政治学来界定“企业及其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从而导致《企业政治学》的缺位。为了更好地找准企业在政治市场中的位置,更好地发挥企业的政治功能,就必须使企业真正纳入政治学的研究范围并进行政治学的学科定位来构建《企业政治学》。
《企业政治学》通过两种角度将企业政治学的研究对象进行探讨:其一是关系论的角度,即从企业与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入手的角度。社会行为是社会人互动中形成,但又相对独立于个体行为,在社会行为的过程,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组织)之间以及群体(组织)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形成了一种关系结构网络,而每个关系网络的联结点都嵌入了社会的资源和规则。这种蕴含能量的关系网络结构既在企业组织中存在,同时企业组织本身也作为新的组织个体存在于更广的关系网络结构之中,这些关系网络结构不是平面的而是立体的,不是等序的而是差序分层的,并构成企业行为制度场的核心内容。因此,企业行为的过程是复杂而多向性的,面面俱到地把握企业行为的影响因素既不现实也无助于深刻理解企业行为的意义,因而,在学理上对影响企业行为的制度因素进行简单的类型化,抽离出其中关键成分就尤为必要,企业政治则是理解企业行为的一个很好的切入点;其二是实体论的角度,即从企业和环境来进行研究。可以把企业政治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亦即外部政治和内部政治。前者是指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外部生态环境,涉及的是企业行为与外部实体的权力关系,其主体是企业法人或者代表企业整体利益的最高决策者,具体而言包括企业与政府机关和其他经济实体之间的关系,其中面向政府的企业活动行为是企业政治的核心内容。企业政治微观层次是指企业组织内部的权力关系结构,由企业组织内部的企业成员互动形成,是企业内人际关系的总和,其主体包括了企业组织中所有的自然人,由此构成的关系网络结构在每一个节点上都凝结着资源并影响着关系网内人的行为选择。企业微观政治属于企业内部成员利益表达和利益实现的非正式渠道,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规则和制度属于非正式制度范畴,除了影响企业成员的行为选择外,同时对于企业整体行为也具有影响力。内因是起决定作用,外因则是条件作用,但内因必须通过外因来发挥其重要作用。因此,企业的政治关系、政治风气、政治状态、政治秩序、政治机制等等文明与否、优良与否,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往往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事实上,对于上述问题已有学者提出并回答过,但他们主要是从中国的思想文化、民众心理、海洋意识和海权观念的角度来分析的[3]。这种分析固然有一定道理,但却因片面强调主观因素而略显历史唯心主义倾向。还有些学者尽管强调了经济、阶级等客观因素[4],但也因缺乏系统的理论支持而流于空泛。郑和的航海属于实践活动,而作为主体的人的任何实践活动都是有目的的,这正体现了主体的能动性。目的实际上是利益的表现形式,是主体对自身利益的判定结果,说到底是界定了的利益。利益是目的的内容,目的是利益的形式,因此主体的目的一定要与自身的利益相适应,正确地反映利益。这样对主体实践活动的分析就由对目的的分析转化成对目的与利益的一致性分析了。因此,笔者尝试使用演绎法,以政治学理论中有关利益的阐释为大前提,以历史材料为小前提,对上述问题做出解释。
一、政治学理论中关于利益的阐释
利益是中西方思想史上的古老课题,一般既包括哲学伦理学含义又包括经济物质含义。利益具有鲜明的主体性,利益总是人的或由人组成的组织、集体的利益,没有人根本谈不上利益问题。“按照的论述,人的利益的形成是一个从人的需要到人的劳动再到社会关系的逻辑过程。”[5]
人的利益首先起源于人的需要。人作为一种高级的生物体必须要新陈代谢,要与外界(自然和社会)进行物质的、能量的、信息的交换。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我们首先应该确立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6]因此,需要是人的本性,是一种客观存在。但人是有意识的,人的需要除了随人的生理变化(主要体现在年龄的变化上)而变化以外,又随人的意识以及在意识支配下的实践的变化而变化,从而又具有主观性,这是人的需要与动物的需要的显著区别。概言之,人的需要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
按主体追求的目标和层次,需要分为生存需要与发展需要,它们以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这两个需要客体为表现形式,其中物质需要是人的最基本需要。但是仅有需要不行,关键是需要的满足。需要的满足本质上是人们以一定的途径获取需要对象,而“满足需要的途径问题把从事生产和结成社会关系提上了人类活动的历史日程”。[7]为了满足需要,人们必须进行生产劳动,在生产劳动中产生了一定的联系,形成各种社会关系,其中处于基础和决定地位的是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经济关系,它直接影响着其他关系的形成和发展。社会关系一旦形成,不仅使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区域化,而且还支配着用以满足需要的生产成果在社会成员中的分配,因而本质上,客观地制约着人们需要的满足,从而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具体而言,人与需要对象之间的关系就转化为主体之间的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了。这样就形成了由需要到生产再到社会关系的逻辑链条,人们的需要完成了社会转化、客观化,从而利益产生了。因此,“所谓利益,就是基于一定生产基础上获得了社会内容和特性的需要。”[8]“利益既是一个物质范畴,也是一个关系范畴,具有社会性。”[9]但它本质上是一个关系范畴,“社会关系是利益的本质。”[10]需要只有与能够满足需要的手段的使用相联系,即只有与实践相联系才能转化成利益。实现了的利益便会转化成手段,并使主体产生新的需要。因此,一定意义上说,满足需要的手段即利益。而社会关系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根本性手段,因此“社会关系是利益的本质”。
决定于生产方式的利益是客观的,但对它的界定却具有主观性,对利益的判定结果或者说界定了的利益就是目的,因此,主体的目的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它以客观利益为中介与生产方式产生联系。目的只有正确地反映利益才能实现并扩大利益,继而产生新的目的、新的实践,形成循环,否则就会妨害利益,导致原有目的的改变或取消。这样要回答本文篇首提出的问题,就必须考察一下郑和下西洋的目的是否正确反映利益主体的利益,是否与利益一致。
二、郑和下西洋的目的分析
对于郑和下西洋的目的见仁见智、说法不一。比较典型的观点有:寻找被明成祖篡夺了帝位的建文帝[11];“欲耀兵异域,示中国富强”[12];“恢复发展和开创同西洋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外交关系”,[13]“通好它国,怀柔远人”[14];“谋求内外稳定”[15];联合他国围堵帖木儿[16];经济目的说;[17]另外还有满足统治者对奇珍异宝的需求,加强文化交流等说法。综上,郑和下西洋的目的既有政治上的也有经济上的。
踪迹建文帝之说,略显牵强,有点高估被公认为“仁柔少断”的建文帝了,如果真的有这个目的也是次要目的。其实,“这种说法在明代已有人提出怀疑之言”[18]。“欲耀兵异域,示中国富强”说,实际上是把实现目的的方式、方法混同于目的本身了。“《明史》云:‘……(郑和船队)首达占城,以次遍历诸藩国,宣天子诏,因给赐其君长。不服,则以武慑之。’”[19]而“谋求内外稳定”义同“巩固政权”,是万能的说法,当然有一定正确性,但太过笼统。郑和航海远达非洲,因此围堵帖木儿说也缺乏说服力。而至于经济目的说,搜寻奇珍异宝说,加强文化交流说等,则是把主观目的造成的某些客观结果、产生的副产品同目的等同起来了。
笔者认为,郑和下西洋的目的主要是政治上的,具体而言是恢复、巩固,特别是扩大封贡体系,形成“四夷宾服”、“万国来朝”的宏伟局面,说得委婉一点就是“恢复发展和开创同西洋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外交关系”,“通好它国,怀柔远人”。一定程度上,如梁启超所说:“雄主之野心,欲博怀柔远人,万国来同等虚誉,聊以自娱耳。”[20]
建立封贡体系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需要。
华夏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在近代以前,世界领先、历久不衰,华夏民族因此早就形成了根深蒂固的文化优越感。这种文化优越感在对待异族它邦上,则具体表现为“华夏中心意识,也称中国中心观或‘天朝心态’”。[21]华夏中心意识包括地理中心和文化中心两层含义。中国为尊的居高临下心态以及华夷一统,“四海一家,化被天下”,的大一统观念自然就成了这种“华夏中心意识”的必然逻辑结果,“四夷宾服”、“万国来朝”、“天下共主”,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了中国历代统治者的需要,因为人们视此为衡量一个王朝是否强盛的标志。封贡体系(又称朝贡制度)就是在上述一系列主观意识支配下,以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儒家礼治思想,以及由之决定的“柔远存抚”、“厚往薄来”为工具或原则而产生的客观结果。
历史上中原华夏政权的宗主地位受到挑战乃至被取代的情形并不鲜见,最明显的例子是蒙古统治者南下中原,建立疆域辽阔的大一统帝国。元朝的统治者没有文化上的优越感和自信心,因此在对待朝贡国上,以武力取代怀柔,取代文化上的“化”,转而进行压服,不时干涉其内政,而且“蒙古统治者尤重朝贡的物质利益”,“朝贡制度较以往更具君臣主从关系的实际内涵,朝贡的礼仪性降到次要地位”。[22]
明朝建立以后,朱元璋对封建传统一仍其旧,将封建专制统治发展到极致并恢复、发展了因元朝灭亡而中断的宗藩关系,完善了封贡体系,使其手续更加缜密,组织管理更为严格。但“洪武末年,多数海外国家已久不来贡,与明廷十分疏远了”。[23]通过发动“靖难之役”,夺取了政权的明成祖新登宝座时,“前来朝贺的只有朝鲜等少数国家的使臣”[24]。因此,为了加强其政权的合法性,巩固其统治地位,他对封贡体系较之其父更是情有独钟,“其外交政策的核心仍是‘锐意通四夷’,广招海外国家前来朝贡”。[25]郑和下西洋就是为着这个目的而进行的:“明成祖即位,多次派遣宦官,出使亚、非诸国,招徕各国使臣入贡,开拓贡使贸易。宦官郑和几次出使。”[26]“郑和携带成祖诏谕诸国的敕书,去各国开读,并持有颁赐各国王的敕诰和王印。”[27]明成祖御临的明朝宫廷宴会上曾响起这样的歌声:“四夷率土归王命,都来朝大明。万邦千国皆归正,现帝庭,朝人圣。天陛班列众公卿,齐声歌太平。”[28]
因此,郑和下西洋的目的是恢复、巩固、特别是拓展封贡体系。
三、郑和下西洋的目的与主体之利益的一致性分析
那么,明成祖派郑和下西洋巩固并发展、扩大封贡体系这一目的与其利益是否相符呢?
利益总是与社会关系密不可分,利益的本质是社会关系,包括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等,而其中最重要的、起决定性、基础性作用的是经济关系,即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因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明成祖作为一国之君、封建地主阶级的总代表,其根本利益应该是也只能是维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这种经济关系。对于统治者来说,对外政治关系应该是为内部社会关系的稳定服务的,不能以损害国内社会关系的稳定为代价。从长远看,对外政治关系也应建立在某种对外经济关系之上,以经济关系为基础,否则便不会长久。
而明成祖派郑和下西洋试图恢复、巩固并扩大封贡体系所采用的方式用现代话语来说是“胡萝卜加大棒”。“厚往薄来”的胡萝卜政策无异于古代版的金钱外交:“携带大量金银、铜钱,运载大批货物作为赏赐”[29]以换取对明朝“天朝上国”地位的认可。为使它国宾服,实施军事威慑,挥舞一下大棒,当然是必要的,但这大棒的挥舞是必须要付出经济代价的。对大明的陆上临国挥舞大棒,耗费的金钱不会很多,是比较实际的考量,因为军事力量在短时间内即可到达。但若耀兵海外,这在当时来说可是非同寻常的事。首先,军队人数要多、船队要大,否则起不到威慑的作用。其次,历时久长。运动空间的扩大必然伴随时间的延长。因此,在海外挥舞大棒的流程:造巨船、修巨船、向大批船队人员提供长时间的给养、对归国船员的丰厚赏赐等,是需要巨大的财政支出的。[30]总之,郑和下西洋为达到目的,所付出的经济代价是巨大的。
不过,分析目的与利益的一致性,不但要看实现目的所付出的代价,更要对目的达到后所获得的收益与成本(代价)进行比较。封贡体系本质而言,是一种对外政治关系,但这种政治关系是特殊的政治关系,因为它不是建立在与之相适应的对外经济关系的基础上的。经济上的朝贡贸易(对外经济关系)和礼仪上的册封是封贡体系的外在表现形式,封贡体系因此得名。它着重“追求的是君臣主从关系的名分或形式,彼此之间等级的高低、地位的尊卑,仅仅在朝贡文书和朝贡礼仪中有所反映”。[31]在封贡体系中经济与政治的关系被颠倒了,成了政治决定经济(形式上的主从关系是朝贡贸易的前提)。正因为被颠倒了所以又被歪曲了:朝贡贸易无非是“厚往薄来”,“倍偿其价”,损己利彼的交换。“这种贸易不仅不抽关税,而且明廷对于‘贡品’也是付钱的,往往比市价高得多的钱。”[32]外国学者也认为:“朝贡制度的主要负担在于‘接受者’。”[33]“明朝政府在回赐、赏赐方面,一贯遵循‘厚往薄来’的原则,尤以永乐朝为最。”[34]诚然,万国来朝[35],宗藩体系的扩大有利于提高国民的士气,增加皇帝的亲和力,从而有利于稳定国内政治关系,甚至可以起到“柔远人以饰太平”的作用,对明成祖来说也可谓是收益,是利益。但是,物质利益或者说经济关系才是最根本的利益,当这种对外政治关系的取得和维持导致国库空虚,使统治者缺乏统治资金时,它就成了明朝的负担了,乃至损害封建统治的基础——小农经济,从而成了危及明朝政治关系的不稳定因素了。财政负担的加剧必然对经济、政治关系产生负面影响,威胁明朝既得利益者——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因此,从明朝封建统治者的角度看,郑和下西洋所付出的成本远大于收益。非但如此,郑和下西洋使“进一步发展海外贸易的民间呼声日益高涨和民间私人海外贸易的兴起”,[36]这无疑会触动特别注重加强中央集权的明朝封建统治者的神经,因为这威胁了他们的统治秩序、社会关系,从而有损于他们的根本利益。
明朝作为典型的封建社会具有天然的封闭性和保守性,明成祖把封贡体系扩大至万里海疆这一目的,反映的是其要显示自己是“天命之子”的一时之需,这种需要没有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方式作基础,无法同民间的对外贸易需求有效地结合起来[37],缺乏持久的不断发展的经济动力,对封建统治者来说,是主观虚幻的需要,不构成利益的基本内容,因为“利益是需要和实现需要的手段的统一”。[38]需要本身并不是利益,需要只有同能够满足需要的手段相结合才能成为利益。而在明朝封建制度下,统治者是缺乏满足扩大封贡体系至万里海疆这种需要的手段的。封贡体系重名轻实,所体现的具有真实内涵的政治上的臣服,仅包括朝鲜、安南、琉球、占城等少数国家,且不是从一而终。而且“在数量众多的所谓朝贡国中,偶有一二次朝贡记录的国家并不在少数,永乐年间郑和下西洋招徕入贡的海外30余国多属此类,随着下西洋活动的结束,这些国家断绝了与中国的往来”,[39]因此,实际上,它们根本就没有被真正纳入封贡体系。
对以明成祖为代表的封建地主阶级而言,建立封贡体系本身是符合他们的利益的,但是明成祖没有把握好“度”的问题,它所追求的封贡体系,在范围上是不自量力的,与之相联系,在朝贡国的选择上是盲目的,在结果上是得不偿失、自欺欺人的,因此是对自身利益的误判,是与其根本利益不符的目的。
四、结语
由于华夏民族具有根深蒂固的“天朝心态”,因此,一般而言,建立本质上属于“礼治外延”因而与统治合法性密切相关的封贡体系,是每一位中国封建统治者的需要。但是需要不等于利益,需要只有与能够满足需要的手段相结合才能转化为利益。因此,封贡体系的范围必须有个度。明成祖多次派遣郑和下西洋极力拓展它,是超出了这个度的。
历史告诉我们:一个阶级或集团的目的,只有符合当时的历史进程并具备现实手段的时候,即只有与利益相一致的时候,才有可能实现。虽然他们凭借他们所拥有的经济力量和国家机器,使他们的某些反历史发展的目的暂时地,甚至是表面上地如愿以偿了,但又总是引起他们所始料不及的社会关系、利益关系的变化,以致这种目的最终被历史发展进程所否定。郑和下西洋就是这样,它产生于中国封建社会,而又被中国封建社会所扼杀,没有也无法形成前后相继的局面。因为,在明代,中国的封建社会历史进程并没有走到尽头,因为“中国封建社会中只出现过体制内的异己力量而不曾出现体制外的异己力量,从而也没有形成体制外的权力中心,[40]……如果没有来自西方(后来还包括日本)资本主义势力对中国封建制度的沉重打击,中国封建制度自行向资本主义制度的转变将是一个非常艰难、非常漫长的过程”。[41]明朝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不得不取消原有目的,停止下西洋并继续厉行“海禁”。
注释:
[1]从人员和规模上看:“郑和首次出使,率领士卒二万七千八百余人,修造长四十四丈宽十八丈的大船六十二艘。”参见蔡美彪、李洵、南炳文、汤刚著:《中国通史》(第八册),人民出版社,第84页。从航行范围上看:“‘涉沧溟十余万里’,遍及亚非三四十个国家和地区。”参见万明著:《中国融入世界的步履——明与清朝前期海外政策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33页。从技术水平上看:郑和船队“除充分利用风力外,还娴熟地运用罗盘针和天文地理知识,准确测定方位和航向”。参见马超群:《郑和船队首次环球航行的可能性》,《回族研究》,2003年第1期,第60页。
[2]梁启超:《祖国大航海家郑和传》,《郑和研究资料选编》,人民交通出版社1985年版,第28页。
[3]如:张箭:《地理大发现研究》,商务印书馆,2002版,第54-57页;张附孙:《郑和为什么没有继续西航》,《云南教育学院学报》,1996年第1期。
[4]如:宋正海陈传康:《郑和航海为什么没有导致中国人去完成“地理大发现”?》,《自然辩证法通讯》,1983年第1期;宋正海:《科学历史在这里沉思——郑和航海与近代世界》,《科学学研究》,1995年第3期;王佩云:《中国和世界都需要重新认识郑和》,《回族研究》,2003年第1期。
[5]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1页。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1页。
[7]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1页。
[8]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3页。
[9]郭树勇、郑桂芳,《国际关系思想》,军事谊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
[10]张江河,《论利益与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4页。
[11]如:“欲踪迹之,……命和……等通使西洋。”引自《明史》卷304,《列传》192,《宦官》。
[12]同上。
[13]罗仑:《论朱棣赋予郑和的外交任务》,载《郑和下西洋论文集》(第二集),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82页。
[14]范金民:《郑和下西洋动因初探》,《郑和下西洋论文集》(第二集),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85页。
[15]同上,第281页。
[16]如:“目的为联合印度洋周边国家组成联合阵线以来围堵帖木儿的扩张,并牵制其进攻中国的行动。”引自钮先钟:《从明朝初期战略思想的演变论郑和出使西洋》,见《郑和下西洋与国家战略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1年11月印刷,第18页。
[17]如:“提出郑和下西洋目的主要是经济目的。”引自黄慧珍,薛金度:《郑和研究八十年》,《郑和下西洋论文集》(第二集),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0页。
[18]韩振华:《论郑和下西洋的性质》,《郑和研究资料选编》,人民交通出版社1985版,第314页。
[19]周谷城:《中国通史》(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94页。
[20]梁启超:《祖国大航海家郑和传》,《郑和研究资料选编》,人民交通出版社1985年版,第28页。
[21]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189页。
[22]同上,第55-56页。
[23]冯天瑜:《中华开放史》,湖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75页。
[24]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107页。
[25]同上,第64页。
[26]蔡美彪、李洵、南炳文、汤刚:《中国通史》(第八册),人民出版社,第83页。
[27]同上,第84页。
[28]参见《明史》卷63,《乐三》,转引自罗仑:《论朱棣赋予郑和的外交任务》,《郑和下西洋论文集》(第二集),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85页。
[29]蔡美彪、李洵、南炳文、汤刚:《中国通史》(第八册),人民出版社,第84页。
[30]关于下西洋的耗费及其产生的经济、政治后果的具体情况可参阅陈炎著:《海上丝绸之路与中外文化交流》,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1-182页。
[31]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194页。
[32]宋正海、陈传康:《郑和航海为什么没有导致中国人去完成‘地理大发现’?》,载《郑和研究资料选编》,人民交通出版社,第450页。
[33][美]丹尼尔·J·布尔斯廷:《发现者》,严撷芸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第107页。
[34]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194页。
[35]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相当一批入贡者是郑和接过来甚至送回去的。如:“当郑和回京时,苏门答剌、古里、满剌加、小葛兰、阿鲁等使臣也随船同来,到京师入贡。”引自蔡美彪、李洵、南炳文、汤刚著:《中国通史》(第八册),人民出版社,第85页。
[36]万明:《中国融入世界的步履——明与清前期海外政策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57页。
[37]“明太祖朱元璋制定的海禁政策被其后继者沿袭下去”,由官方完全控制的朝贡贸易是明朝“连通海外各国唯一合法形式”。引自冯天瑜等著:《中华开放史》,湖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73页。
[38]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3页。
[39]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69页。
关键词:严复;政治学思想;内在理路
萧公权曾说:“(严复)《政治讲义》真可谓清末之第一部政治科学著作。”在中国,严复是第一个运用西方式的经验理性、通过对政治制度的追根溯源来系统地思考政治变革和社会问题的知识分子。他比较罕见地沿着经验主义路向、遵循实证主义方法、独立地思考人类(尤其是中国)的历史和社会问题,形成了与众不同的政治学思想。虽然,除了《政治讲义》之外,他并没有系统的政治学著作,但是,从大量的译作、按语、论文和书信中,仍然可以发现他政治学思想的潜在体系,可以找到隐含的内在理路。
一、天演论和人类社会起源
天演论是严复政治学说的基点,它是严复吸纳并改造斯宾塞、赫胥黎社会进化论思想的产物。严复试图用它来解释人类社会的起源和发展问题,也以此来解释人类社会各种制度尤其是政治制度的起源和演进问题。
严复认为,宇宙万物都由“天”演化而来。“天演”就是宇宙和自然生生不息的演化历程。天演的基本法则就是“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各种生物自产生之后,它们之间就展开了激烈的生存竞争。由于人类对环境最有适应能力,于是就逐渐成为地球上最有竞争力的物种。同时,人群也是自然选择的结果。在《天演论》按语中严复说;“能群者存,不群者灭;善群者存,不善群者灭。”而“群肇于家,其始不过夫妇父子之合,合久而系联益固,生齿日蕃,则其相为生养保持之事,乃愈益备。”也就是说,群体和家庭是自然衍生和发展之物。接着,家庭组织日趋稳定,人群日益成熟,人类社会就随之出现并日趋复杂化。
二、政治制度的起源及其各种形态
政治关系、政府、国家和政治制度的起源等问题也同样以天演论来加以解释。
在应对挑战的过程中,有些能力比较强的人(体力或脑力胜于他人者)脱颖而出,于是他们就成为人群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这种组织与被组织及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严复看来,就是政治关系的雏形。在原始人群和部落中,就已经存在着这种关系。在部族的生存竞争和部落联盟的扩大之中,政治关系不断稳定化,政治权力不断扩散。于是,稳定的组织和管理机构出现了,政府的雏形也就随之出现。当成熟的政府出现之时,国家也就出现了。国家是天演的产物。严复说;“今之国家,一切本由种族,演为今形,出于自然,非人制造。”他一向反对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契约论,认为契约论是一种先验臆说。
国家和政治制度不断演化,发展成为各种形态。对此他又有比较详细的分类。按照政府的成熟程度,国家可分为“深演”和“浅演”两种。“浅演”国家又分为“宗法国家”(tribe)和“神权国家”(theocracy)。“深演”国家才算是自然成熟的“真正国家”(stare)。“宗法国家”、“神权国家”和“真正国家”因国家内部的结合比较有机,所以可称之为“自然国家”。此外,还有内部联系不紧密的“非自然国家”。按照政府的具体形式,又有countrystate(域邦国家)和citystate(城邦国家)之分。而countrystate可分为Federate(联合制)国家和Unitary(单一制)两种。联合制国家又分为Staatenbund(邦联制)和Bundesstaat(联邦制)两种。联合制国家则可分为Centralized(中央权力较重)的国家和Decentralized(地方权力较重)的国家。等等。这些分类直接借用了西方政治学的成果,并无多少创意。但是,它为进一步分析政治制度的演化规律作了经验知识上的梳理和准备工作。
三、政治制度的演进
严复认为,生存挑战是一国政治制度演化的契机。但是,如果生存挑战过于严酷,超过了一国应对能力的极限,则该国可能会因此而衰弱甚至消亡。如果挑战比较适度,则有利于该国生存能力的增强。适度的生存压力可以使一国国内“机关渐完,团体弥固。”外患深浅与一国政治制度的疏密有这样的关系:“凡国成立,其外患深者,其内治密,其外患浅者,其内治疏。”在不断的挑战和应战中,一国的政治制度就可以由浅而深、由简单向复杂、由幼稚向成熟不断演进。
地理因素对政治制度的演进也有很大的影响。相对隔绝的地理位置有利于国家的生存,有利于保持该国原有政治制度的稳定。例如,在中世纪的西欧,在易守难攻的地理位置上,存在着许多独立的城邦制国家。相反,中国的黄河流域因为地势平坦,所以那些星罗棋布的诸侯国很快就被兼并,因此中国很早就完成了统一。他说,中国“北起龙庭天山,西缘葱岭轮台之限,而东南界海,中间方数万里之地,带河厉山,浑整绵亘,其地势利为合而不利为分。故当先秦、魏、晋、六朝、五代之秋,虽暂为据乱,而其治终归一统。”而欧洲的情况则相反。在中世纪的欧洲,十几个国家“各立君长,种族相矜,互相砥砺,以胜为荣,以负为辱。……此其所以始于相忌,终于相成,日就月将,至于近今百年,其富强之效,遂有非余洲所可及者。”特殊的地理分割使欧洲各国长期处于适度的生存挑战之中,迫使它们不断地改进自己的各项制度,欧洲的社会和政治制度在近几百年中进化到全球领先的水平。究其原因,他认为“虽日人事,抑其地势之华离破碎使之然也。”
严复还认为,政治制度演进的程度取决于社会演进的深浅。社会演进程度越深,则政治制度就相应地更加成熟。他说,“天演之阶级愈进,将政府之机关愈密,不但愈密,亦且愈灵。”通过分析历史上已有的和现存的各种社会形态,可以看到人类文明发展的轨迹“初级的社会形态是蛮夷社会(或称图腾社会),比它高级的社会形态是宗法社会,更加成熟的民族和国家(如欧洲各个民族和国家测已经进入到现代社会”,西方现代社会是目前最为成熟的社会形态,因此,民主制度是目前最优良的政治制度。
四、政治制度生存和演进的复杂条件
政治制度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众多复杂的条件。严复在分析这一问题时,又借鉴了斯宾塞的“社会有机体论”。斯宾塞以社会有机体论来分析社会分工问题,而严复则用它来考察政治制度的生存和演进规律。严复认为:“一国之政教学术,其如具官之物体欤?有其元首脊腹,而后有其六府四支;有其质干根菱,而后有其支叶华实。”这里,他将整个社会比喻为生物有机l体,而政治制度只是有机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他又说;“治制之立,其法度隆污不同,要皆如桥石然,相倚相生,更其—则全局皆变。”这个比喻还是说明政治制度与社会整体中的其他部分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相互之间的关联盘根错节,牵一发则动全身,如要对某项制度进行变革,则“一行变甲,便思变乙,及思变乙,又宜变丙。由是以往,胶葛纷纶。”总之,任何一项制度都必须依赖于社会有机体中的其他部分才能生存和发展,因此,任何一种制度变革也必然牵涉到整个社会制度的演变。社会有机体论是理解严复文化思想和政治学说的关键所在。
五、渐进主义的政治变革
依据天演论,一个国家在面临生存挑战时,它的各项制度必须向优化的方向演进,否则就会被淘汰,因此,政治制度的优化变革乃大势所趋。但是,依据社会有机体论,则政制变革又不得不谨慎从事。
任何一国的政治制度都与该国的其他制度和社会条件处于有机的联系之中。而这些关联非常复杂,无穷无尽,很难被认识所穷尽。经济、文化、社会习俗和社会心理等诸多因素都是政治制度生存和演进的条件,所以,政治制度变革是一个相当复杂的工程。在社会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如果将先进的政治制度植入另一个完全异质的落后的社会有机体中,那么,新被植入的政治制度必然很难存活。这样的政制变革不仅不能成功,反而有害。他说这样做“将无异取骥之四蹄,以附牛之项领,从而责干里焉。”堪至还不如让牛老老实实地耕地。所以,严复强调,人们在进行政制改革时不可无视本国的社会和历史条件。这些复杂的社会条件是一国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无法超越的集体经验。
对于新旧制度转型的历程严复有一个形象的描述。他说,新制度兴起之后,就像激流一样,奔泻而下,势不可挡,经过一段急湍之后,就会平静地畅流千里。而激流阶段就是制度转型中的危险期。对于这种危险严复有很清醒的认识,他说:“夫人类之力求进步固也,而颠阶瞀乱,乃即在此为进之时,其进弥骤,其涂弥险。新者未得,旧者已亡,伥伥无归,或以灭绝。”激进的政治变革必然要废止旧的政治制度,而新制度如果与社会现实不协调,则原本还勉强可以维持的社会秩序必然崩溃,社会反而会更加混乱。激进的变革,就象对病人膏盲的病人下了一剂猛药,不但不利于国家的康复,反而会加速这个国家的衰亡。所以,严复认为,虽然新制度的胜利是必然的,但旧制度在特定阶段也有其合理性。
政治变革是由人来实现的,严复并不否认人在政治制度演进的能动作用。但是,他又认为,不可夸大人在政制演进中的作用。人只能适应环境,根据环境所提供的条件来推动政治制度的变革。因而,稳健的制度变革是严复的一贯主张。他说,在新旧制度斗争的“急湍河段”应以疏导为主,“治水之功,当利于疏凿。”又说:“是故明者慎之。其立事也,如不得已,乃先之以导其机,必忍焉以须其熟。……夫而后有以与时偕达,有以进其群矣。”而引导人们进行稳健的制度变革的历史重任,在严复看来,就落到那些通达事理、智识超群的精英们(所谓明者、能者和圣人)的身上。他们的作用,就是认识国家和社会所处的历史条件,认清发展的方向,把握时机,稳健地推进本国的政治改革和社会发展。这就是,“能者当事,仅能迎其机而导之耳。”一言以蔽之,严复的改革观是渐进主义的。
六、结论
对“现代世界如何诞生”的思考实质上是理解当前人的存在方式的基本前提,而对这一问题玛丽•伊万丝侧重于从“技术”层面给予回答,麦克法兰则除了技术之外,看到了人们对“财产权的态度”以及“对利润最大化、对积攒财富和花费财富的态度”是其中最为“核心之处”。但是,在现代世界建构过程中,人们怎么会成为“心甘情愿”的参与者?换句话说,人的存在方式、价值观念如何能够同步于这一建构?福柯的“规训政治学”显然有助于我们介入其中加以扩展思路。福柯曾用“酷刑到规训”来勾勒现代世界“支配人体的技术”的改变,即不再是“增加人体的技能,也不是强化对人体的征服,而是要建立一种关系,要通过这种机制本身来使人体在变得更有用时也更顺从”,这是一种新型的“政治解剖学”。它的意图在于“规定了人们如何控制他人的肉体,通过所选择的技术,按照预定的速度和效果,使后者不仅在‘做什么’方面,而且在‘怎么做’方面都符合前者的愿望”。这就是说,通过“技术”使得人们成为了“听话”的人,“规训”也就达到了自我实现而不是“强迫”的效果。福柯将这种思考归功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论述,他认为,“马克思在几个地方强调了劳动分工问题与军事战术问题的相似性”,“这样就出现了一种必须用纪律来满足的新需求:建造一种机制,应能通过其各基本构成因素的协调组合而达到最大效果”。但是,对于纪律以及商品世界中纪律以哪些形式得以铺展并未引起学术界太多的重视。实质上,“价值”概念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正是作为现代人生活的“规训”(Discipline)之一种形式,马克思由此开启了“规训”的政治哲学思考。
1.“价值”概念成为人的劳动乃至人的生存的“规训”手段。
在马克思看来,价值不同于商品可感觉的粗糙的对象性,在价值的对象性中,“连一个自然物质原子也没有。因此,每一个商品不管你怎样颠来倒去,它作为价值物总是不可捉摸的”。价值不是一个“实体”,而是一种关系,“被设定为交换价值的产品,本质上已经不再被规定为简单的产品;它被看作和它的自然的质不同的质;它被看作是一种关系”。价值只有在对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双重扬弃时才呈现出来,一本书既可以用来读(使用价值),也可以用来换一块面包(交换价值),但是,读和换是隔离的,不能合为一体。交换关系的完成需要“产品把自己看作是一定量的一般劳动即社会劳动时间的实现”。对此,我们不妨再以宫川彰举的例子来说明,人民辛勤地用汗水耕种,收获了具有使用价值的蔬菜,但是作为商品出场时,就存在了一个被市场、被“价值”评判的过程,如果不能满足条件,这些蔬菜只能腐烂处理,“最终元凶就是价值关系”。这种“价值关系”成为了衡量人的劳动的尺度便一目了然,“私人劳动的独特的社会性质也只有在这种交换中才表现出来”,每个私人劳动者自身的劳动是否有“价值”并不在于自身,而必须交由“市场”裁定,从而“价值”在商品生活中不再是一种逼迫,而成为了一种自觉的劳动取向,实现了“规训”人的劳动。进一步讲,私人劳动与私人劳动之间的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物的关系和物之间的社会关系”,从而也“规训”了现代人的“商品化的存在方式”,即人与人之间的真实关系被展现为物与物之间的关系,人与人“分离”了。
2.价值概念的抽象性成为“人受抽象规训”的存在论基础。
我们知道,依据福柯的意思,支配人的方式从一种“外在的”通过技术化处理成为一种自觉自愿的内在的“抽象力量”。马克思也正是通过“价值的四种形式”展现了现代世界是如何走向“抽象”的。价值具有“可感又超感”的特征,这种超感性只能通过另外一种商品体表现出来,最终在货币那里完成了整个商品世界的抽象过程。抽象世界(货币)发生的第一个阶段是个别的或偶然的价值形式,20码麻布=1件上衣便是这种形式的最重要特征。第二步是把1件上衣置换为10磅茶叶,2盎司金或其他等等,这是扩大的价值形式。第三步,则是对第二步的一种“颠倒”,各种不同质的商品体能够展现为“同一商品体”,这一步至关重要。因为,这里对于“等同性”作了强调,马克思批评亚里士多德所认为的“不可能在质上等同”,因为他“缺乏价值概念”。也就是“一切劳动都表现为等同的人类劳动,因而是同等意义的劳动”。显然,能够将各种商品世界中出现的物(Sache)等同起来在第四步,即货币形式中完全借助“抽象”(货币)实现了。马克思正是在价值形式的“历史性”层面上告诉我们货币是怎么来的,实质上是告诉人们,现在完全被一种“抽象”统治(规训)着。这就类似于一个人在衡量自身的价值、社会属性的时候,往往以某种“身份符号”作为自己的标准一样,经济生活中的价值概念的表现本身就具有此种高度的抽象性,这也是马克思所说的人们受着资本、权利与形而上学抽象统治的基础,没有经济生活,当然为商品经济保驾护航的权利、形而上学的观念也无从谈起。
3.价值概念维度中的“剩余价值”揭示了现代世界“规训”的根本秘密。
在人们理解剩余价值的过程中,总是简单地认为其仅是“对无酬劳动的占有”,即“超过其劳动力价值的价值”,这样的理解显然还无法推进到马克思剩余价值的真实内涵。恩格斯就指出,这在马克思之前的经济学家那里,“也有人已经多少明确地说过”。马克思正是在这些人止步的地方进一步说明,不是要将这种“对无酬劳动的占有”作为一种“经济事实”加以描述和确认。相反,他要将“经济事实”置放到历史的语境下,追问这是从哪里来的。所以,他“第一次确定了什么样的劳动形成价值,为什么形成价值以及怎样形成价值”。“并且论证了商品和商品交换怎样和为什么由于商品内在的价值属性必然造成商品和货币的对立”,并进而又将资本分为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正如恩格斯所说,马克思“第一个详尽地阐述了剩余价值形成的实际过程,从而说明这一过程,而这是他的任何一个前人都没有做到的”。恩格斯的意思再清楚不过,在经济学家直接面对的事实的地方,马克思将其引入到历史中瓦解其秘密,通过对劳动与资本的分离才能够回答剩余价值何以可能,这一点揭示出现代人生活的所有规训的秘密,并最终引向了对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权批判。进而,马克思又通过剩余价值积累展现了整个人类历史的趋势,实质上,今天所谓的空间理论不过也是对剩余价值的扩展,也正是通过这种概念的分析,马克思呈现出现代世界构造的图景。
二、“价值”的实体化“错认”与观念世界的拜物教“支配方式”
如果说“价值”构成了客观的商品世界的建构,那么,它同时也需要完成对人的观念世界的建构才能真实地阐明“现代世界的诞生”的秘密。这需要价值拜物教来完成“颠倒世界”的正当化过程,“货币作为现存的和起作用的价值概念把一切事物都混淆了、替换了,所以它是一切事物的普遍的混淆和替换,从而是颠倒的世界”。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正是通过拜物教批判这一资本论全卷的观点来完成的。对这种颠倒,马克思说,“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本身的客观的(Gegenstndliche)性质,真实地反映成这些物(Dinge)的天然属性”。之所以造成人们将一种历史性赋予的特征看作是自然性、永恒的,马克思曾从生产的角度给予过论证,诸如认为“生产资料的使用价值的旧形式消失了,但只是为了以新的价值形式出现”。这一点诚如詹姆逊所说,“资本擦拭了自己的前历史的痕迹(还擦拭了它之前的生产方式的存在痕迹),正如它坚决地把生产的直接痕迹从产品中擦掉一样”。可以更为直接地推论,商品交换社会生成过程就是不断消除历史意识的过程,于是,拜物教意识自然成为主流的意识。实质上,马克思还在“价值”概念的讨论中更进一步深化这种拜物教批判工作,这与福柯所谓的新时代“支配人的方式”有着某种隐性的相似点。从福柯的“规训政治学”切入来看,他认为,国家必须要想尽办法去维持人们的健康、强壮、勤奋和安全,而需要两样东西作为保障,那就是知识体系和行政设备,后者主要是一些关于自由、平等、公正、进步和理性以及价值观念的集合而成的体制。也就是说,福柯已经完全看到“价值”也能够成为一种“规训”,但这还是一种哲学层面的价值观念,我们上文讨论的是经济学生活之中的“价值”,两者有什么样的关联?在20世纪80年代开启的“价值哲学研究”中,所谓经济学价值概念与哲学价值概念之间一直争论不休。实质上,从经济生活中以价值概念实现对人的规训(统治),转而深入到人的意识之中,踩着如此这般的思考路向将能够明白后者正是一种“哲学上”讨论的价值概念。诸如,马克思在谈到三位一体问题时认为,整个商品世界的颠倒对人的意识的影响,“把在生产中由财富的各种物质要素充当承担者的社会关系,变成这些物本身的属性(商品),并且更直截了当地把生产关系本身变成物(货币)”。换句话说,也正是人们的视野将外在的商品世界看作一个既定的事实承接下来,不再去在内在逻辑上思考其“从哪里来的”。从而整个现代世界所需要的“忘记财产权的不正当来源吧,就从这里开始吧”便获得了价值观念的支撑,这便得到了一种“价值”观念的规训的完成。详而言之,在商品交换层面来看,日常生活通过“价值实体”的交换被看作是“习以为常”才能够完成上述任务。对此,马克思分析认为“,1磅铁盒1磅金,虽然具有不同的物理和化学属性,却代表同一重量,同样,包含同一劳动时间的商品的使用价值,也代表同一交换价值。因此,交换价值表现为使用价值的社会的自然规定性,表现为物的使用价值所固有的规定性,由于这种规定性,使用价值在交换过程中按一定比例相互替换,成为等价物”。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总是将“交换价值”看作是物本身固有属性的观念,随着种种交换的经济生活逐渐得到强化,人们面对的与之周遭生活的“物”内在地也被看作是具有“交换价值”。例如,地下器官买卖、拐卖儿童之类的非法交易,在价值拜物教的视野中,竟然连身体本身也蕴含了“交换价值”。这就是真实的人们的拜物教处境,“这种现象只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看惯了,才认为是平凡的、不言自明的事情。”当然,这已经非常接近对商品世界日常意识分析了。再集中一点讲,为了试图更准确地把握,还得回答一个根本性的问题,那就是为什么“劳动产品一采取商品形式就具有谜一般的性质究竟从哪里来的呢?显然是从这种形式本身来的”。诸如,从形式上来看,一块面包作为商品要和一本书来交换,这种可能性使得人们觉得“神秘”,也使得人们自觉地以为价值就是一种“实体”,反而认为商品内在并无“价值”这一个固定属性倒是无法想象的了。接着,我们再从劳动产品作为商品来生产的社会性质来看,马克思认为,“在一切社会状态下,劳动产品都是使用物品,但只是历史上一定的发展阶段,也就是使生产一个使用物所耗费的劳动表现为该物的‘对象的’属性即它的价值的时代,才使劳动产品转化为商品”。从这里可以看到,只有在人们的劳动被“表现为”物的自身固有的价值的时候,那个劳动产品才能够是商品。但这个过程的完成,还需要一个前提,那就是,“使用物品成为商品,只是因为它们是彼此独立进行的私人劳动的产品”,这是财产权的确立。但是,私人劳动如何才能成为得以认可的社会劳动呢?这必须要将劳动产品置于“交换”之中。这样的结果便是,私人劳动的社会关系,不是被表现为人们在自己劳动中展现的直接的社会关系,反而“表现为”人们之间的物的关系和物之间的社会关系。显然,劳动产品只有放入交换才能够具有一种“价值对象性”并与“使用对象性”分离,劳动产品自身的此种分裂“只是发生在交换已经十分广泛和十分重要的时候,那时有用物是为了交换而生产的,因而物的价值性质还在物本身的生产中就被注意到了”。所以,对于这些劳动者来讲,他们在生产过程中,已经作为“交换者”的形象在从事劳动了。当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劳动所生产的产品本身的价值在生产中就已经作为存在前提。诸如对于一个面包商人来讲,他所生产的面包从一开始就是赋予了价值于面包之中的。如果这个面包商从来不考虑“交换”中的“价值”,那么他的面包可能在无法交换后成为腐烂物。再从劳动产品的交换进一步来看,在“交换”过程中,人们首先关心的当然是自己的劳动产品能够换到别人的劳动产品的“比例”,可是这些比例也并不是一种“天然的事实”。这也是“由于习惯而逐渐达到一定的稳固性时,它们就好像是由劳动产品的本性产生的。”实质上,劳动产品在交换中所表现的“价值”也不过是“通过劳动产品表现为价值量才确定下来的,价值量不以交换者的意志、设想和活动为转移而不断地变动着。在交换者看来,他们本身的社会运动具有物的运动形式,不是他们控制这一运动,而是他们受这一运动控制”。而一旦完成交换之后,进入到商品世界所完成的货币世界,这种价值的掩盖形式更加隐蔽,价值也就获得了“规训”的最高级形式。诸如在G-G′中,人们仿佛真的以为货币能够生出货币,因为货币本身具有“价值”,并且连货币所获得增值也被看作是货币本身的属性,而忘记这不过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由此,“价值”所具有的自然性以拜物教的“错认”方式完成了对人的生活的“支配”。
三、走出“价值”概念的拜物教与拆解“规训”的实践智慧
历史地看,在商品社会中人们是以“交换者”的姿态从事劳动。可是,在经济学中,“它甚至从来也没有提出过这样的问题:为什么这一内容(劳动—引者注)采取这种形式(价值形式—引者注)呢?为什么劳动表现为价值,用劳动时间计算的劳动量表现为劳动产品的价值量呢?”正因为将此作为既定的事实前提,他们当然不懂得,这是“生产过程支配人而人还没有支配生产过程的社会形态”。但是,“在政治经济学的资产阶级意识中,它们竟像生产劳动本身一样,成了不言而喻的自然必然性。”当然,关于政治经济学家的此种思维方式的“奇怪”(拜物教)看法,在上文我们对马克思通过“价值”呈现了整个现代世界的“建构性”的论证,正好反映了人们深陷于拜物教意识之中。那么,现在我们要追问的是,既然人们的“现代生活”整个“规训”机制在根本上说,来自于商品交换中的“价值”,即“价值拜物教”。那么,如何拆解这种规训,则涉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运用拜物教批判对资本主义的整体性分析。
1.拆解“价值”规训必须瓦解资本主义生产的占有原则,改变劳动生产的“交换性特征”,让交换劳动走向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
如果仅就劳动过程本身来讲,它是为了人类的需要而对自然的占有,“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化的一般条件,是人类生活的永恒的自然条件,因此,它不以人类生活的任何形式为转移,倒不如说,它为人类生活的一切形式所共有”。在这个语境下,我们当然也就不再会谈论“一个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的关系,一边是人及其劳动,另一边是自然及其物质”。但是,马克思并未从这种“生产的一般”直接宣判资本主义的劳动的交换的“非正义性”,他还需要进一步分析资本主义物质生产的特征,“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在马克思的视域中,生产一般中当然有属于如上述的一切时代的特征。可是,现代的人们如现代的经济学家一样将现有的特殊的物质生产方式看作是这种“生产一般本身”,而忘记了两者的差别,从而这样的看法也便成为拜物教深入人心。“资本,别的不说,也是生产工具,也是过去的、客体化了的劳动。可见资本是一种一般的、永存的自然关系;这样说是因为恰好抛开了正是使‘生产工具’、‘积累的劳动’成为资本的那个特殊”。这个特殊实质上就是对生产资料“占有”的特殊性质。人们在解释生产的前提占有时,总是以寓言的方式认为,“在很久很久以前”,一种人“是勤劳的,聪明的,而且是节俭的精英,另一种是懒惰的”,但是,马克思通过历史回溯的方式论证了“原始积累”是充满暴力的过程,“决不是田园诗式的东西”。这种积累使得“大量的人突然被强制地同自己的生存资料分离,被当作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者抛向劳动市场。”所以,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这种特殊的“生产”已经以“资本积累”为“起点”,生产、分配等都依据于占有原则,所以,“国民财富”的增长不过和“人民贫穷”(相对性的理解)是一回事情。
2.超越“价值”规训的实质是走出资本逻辑的内在矛盾。
就资本逻辑对世界塑造的内在矛盾来讲,一方面资本试图将商品内在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之间的矛盾向社会领域进行普遍化的拓展,另一方面“资本又绝没有把历史一体化”。如今,正因为商品的生产过程已经改变了整个社会生产的性质,即生产过程不是使用价值的生产过程,而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统一体的生产过程,同时,这种生产还要求投入中的“增值”,这也是资本逻辑的本质。所以,对于资本来讲,“扬弃以自我消费为生产主要目的的、仅仅出售多余商品的那种生产方式”成为了商品流通的前提。从而,“一切与资本关系有关的要素本身越是成为商品,也就是说,这些要素只有通过购买才能占有,资本关系就发展得越充分”,这种生产也就“越是成为资本主义生产”。今天,这种资本逻辑的延展不仅在民族国家内部完成其使命,它还外推为“全球化”的空间扩展,哈维等人如今的工作正在展现剩余价值概念的空间维度。一时间,历史完全臣服于资本逻辑,正如福山所叫喧的“历史的终结”那样得到了认同。马克思的《资本论》难道就是告诉了一个我们被封闭在资本逻辑内部的一个生活事实吗?显然不是。马克思实质上在瓦解资本与劳动分离的基础上打开了走出这个封闭的可能,这个可能性奥斯本以及维拉都已经看到了。如今所谓资本主义把历史普遍化,它不过“只是量化的抽象形式”罢了,“资本主义绝没有把历史一体化”,这恰恰是“另一种生产方式的使命”。这才是真正超越“价值”规训提供可能性的路径。
3.在人的生活受“价值”宰制、规训与超越“价值”规训的辩证处理中,智慧地走出资本逻辑为主导的社会。
【关键词】局部知识/权力/科学哲学的政治学
【正文】
一、实践的解释学特征
长期以来,科学家、哲学家和社会科学家对下述问题一直争论不休:一个解释行为对自然科学是否是至关重要的?解释概念和解释学循环是否仅仅适合于人文科学?在社会科学里,一个有影响力的传统观念(这至少可以追溯到狄尔泰和马克斯·韦伯)主张,在严格的或强的意义上,解释指人类行为。狄尔泰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命题:自然需要说明,人则必须理解。新狄尔泰主义者泰勒(CharlesTaylor)和德雷福斯(HubertDreyfus)进一步加强了这种区分。如泰勒相信,对于科学,必须要在“我们的目的、愿望、活动的直接视野之外把握它们。”[1]因此,即使自然科学是解释的,人文科学则是“双重的”解释:不仅提供解释,而且是解释的解释。库恩在对科学史的研究中,对泰勒的这种区分方式表示怀疑。他认为,自然现象也与文化相关。
劳斯同样反对泰勒的区分。首先,他赞同泰勒如下说法:我们使用语言来描述、促进和从事各种社会实践,因此把社会实在从这种语言中抽象、提取出来加以确定,这是做不到的。劳斯指出,泰勒的说法也同样适合于作为自然科学研究对象的物理实在。离开了具体的历史范畴和实践,科学家就没有也不能获得关于事物的知识。劳斯坚持,科学家所面对的自然总是由各种对于研究活动有意义的可能性配制而成的自然。其次,劳斯指出这种区分界线依赖于两类泾渭分明的范畴。在一类范畴中,人的行动是有意义的,而对于另一类范畴,人仅仅是物体(物理对象)。这意味着,两种学科的划分不仅仅是研究对象的划分。正如玛丽·赫西曾经指出的那样:“在进化论、生态学或遗传学的研究中,把与技术控制相关的模式同与人类的自我理解区分开来是不可能的事。……(因为)正是如下理论范畴,像进化、选择、生存,受到人关于自身的观点的影响。”[2]劳斯坚持,自然科学的解释离不开人对自身的理解。
近年来,作为人文科学认识论的解释学传统由于受到越来越多的科学家、科学哲学家的非难,逐渐丧失其正统地位,走上了普遍解释学的道路。在英美科学哲学那里,解释学和实用主义彼此加强,甚至以一些重要的方式结合在一起。实用主义的各种看法通常被看做是努力把解释学普遍化。在劳斯看来,普遍解释学包括两种形式:一是理论解释学,一是实践解释学。对于分析哲学家来说,一个解释的陈述更像是翻译(translation)。所有的知识,包括实践的知识,一定要在语言(包括理论预设)中表达出来。真理是一个元语言的断言。理论解释学摧毁了解释学传统对自然科学的人工语言(artificiallanguage)和人类交往的日常语言(ordinarylanguage)之间的区分,坚持日常生活的常识和科学知识实际上并没有什么不同。
在实践解释学那里,解释被确认为是一种开放的可能性,而不是理论或信仰的翻译;解释学关注一个人是怎样生活的以及对其他人生活的理解,而不是把土语翻译成其他语言。这种观点可以追溯到后期维持根斯坦和海德格尔。在海德格尔看来,我们在世界上的存在方式,包含了对世界和对我们自身的一种理解,这种解释由我们每天日常的实践阐明,因此那些试图揭示我们实践的意义和实践自身的活动,都是解释。在此意义上,海德格尔强调解释学不是指解释的方法论,而是指解释自身。解释的可能性不是来自基础的信念,而是世界的存在方式。劳斯认为,“这种存在方式同维持根斯坦的‘生活形式’和哈金(Hacking)的‘推理风格’相类似。”[3]其次,劳斯力图澄清对海德格尔“理解”(understanding)观念的某些误解。这在英美哲学那里是非常普遍的。海德格尔的“理解”被认为是某种神秘的、难以捉摸的东西,它隐藏在实际存在的可能性背后,成为深奥而神秘、无法获得的真理。劳斯为海德格尔辩护:“如果我们必须坚持表面的和深奥的真理这种隐喻,那么海德格尔所谈论的东西是在表面的”。([3],p.63)“理解”总是局部的、生存的知识,它总是处于我们不能选择也不可能选择的可能性领域之中。相反,根据理论解释学,理解则是对世界的理论知识的了解,其中一些基础的信念和价值必须被假设出来,以使其他人能够理解和断定正确或错误,但是把哪种信念和价值设定为基本假设则没有确切的标准。最后,劳斯认为,理论解释学的解释关注“事实是什么”(whatisthecase),在正确表达事物中反映出来;实践解释学则重视“有什么关系”(whatmatters),在有意义的生活中反映出来。
总的说来,在普遍解释学的两种形式中,劳斯持实践解释学的观点。他赞同海德格尔为现代科学哲学提供的实践活动的可能性背景。但海德格尔在其早期著作《存在与时间》中,试图取消科学,至少部分地从实践解释学中取消科学。这是劳斯坚决反对的。他认为,海德格尔依旧依赖理论为主的传统观点,给科学分派一种独特的本体论角色。相反,劳斯致力于研究科学的局部的、生存的特性。科学研究就是对局部的、生存的科学知识的一种实践的把握。在劳斯看来,科学知识首先是和主要是在实验室(诊所、野地等)知道怎样做事(knowingone''''swayabout)。实验室之外的知识的推广只能是从一种局部知识过渡到另一种,而不是从普遍理论过渡到具体例证。即,要把我们在具体情况下所做的(或能做的)放在第一位,即使我们关于理论的知识,也要以这种实践的、局部的把握方式来说明。
二、局部的、生存的知识
劳斯立足于欧洲大陆哲学意义上的批判,提出科学知识实践的、解释的特性,意在反对以理论为主的科学知识观。这种观点认为知识普遍有效,普遍知识是科学研究的目的,科学的应用是普遍知识在具体场合下实例证明。“理论的理解旨在达到一种置身事外的视点(disengagedperspective)”。[4]脱离我们的日常需要、利益、兴趣、牵挂等。理论的理解是没有视点的,它超越一切具体的社会场境,导致理论知识与修辞学之间的经典区别。理论知识的内容是抽象的、非具体的(disembodied),无论为谁拥有都是一样的,理论知识是通过具体的实践和技术而发现和评价的,但是这种实践和技术与理论相比也只是偶然的材料。对于科学的理论说明,有重要意义的不是发现和评价科学论断的实际环境,而是它们的合理“重建”。
劳斯以科学实践分析为根据,否定对科学知识统一的普遍说明的可能性,也不相信这样的说明有任何意义,主张科学研究的局部化或境域化。他指出,“理解具有局部的、生存的(existential)特性。科学知识首先是和主要是在实验室(诊所、野地等)知道怎样做事。这种知识当然可以转移到实验室之外,转移到其他各种情景中。但是,对这种转移的理解不能采取以下方式:通过运用桥接原理(bridgeprinciples)和给理论变量取具体的局部值,普遍有效的知识论断在各种不同的具体场景中取得应用例证。这种转移必须理解为改制(adaption)一种局部知识以创造出另一种局部知识。我们是从一种局部知识过渡到另一种局部知识,而不是从普遍理论过渡到具体例证。”([3],p.72)
那么,什么是局部知识,或局部化的知识意谓什么呢?劳斯认为,至少有三个特征。首先和最主要的,知识只有在具体的场境(context)、特定的说话场合中产生和形成,而且,知识在其他具体场境中运用和推广,也是局部的。人们不能指望通过这些各种各样的再生产,知识还能始终保持不变。没有普遍有效的知识,正如Fuller所说:“即使给出有关知识特性的一些基础性的真理,也不可能建立任何世界性的统一观点,甚至某一主张在时间、空间中的重复传播,亦不担保其能保持始终不变。”[5]
其次,知识的再生产和再解释是受人类认知局限性制约的。认知心理学家和心灵哲学家提醒我们:人类认知能力是有限的。因此各种适用的知识或我们感兴趣的知识,是受人类认知范围的限制的。没有终极的知识或真理。最后,知识的生产和流通是通过社会团体组织起作用的。Fuller的“学科知识”(disciplinaryknowledge)指出了学科是怎样一方面产生有意义的问题,另一方面又排斥其他的问题;知识学科在科学家、研究者中间,以及知识的使用者和支持者之间建成了统一战线,他们证明认识论的权威,保卫其认识论和政治上的成果。因此知识的局部性也有政治性的一面。Fu
【正文】er说得好:“即使承认在其他的社会接受的、重要的信念中包含有认识论的承诺,这种承诺也是制造权威断言的一种权力,是掩盖权力分布的一种形式。”([5],p.10)从这个方面来说,Fuller较接近福柯。后者关注近代社会产生的一种特殊的规训权力技术,它既是权力干预、训练和监视肉体的技术,又是制造知识的手段。劳斯认为,基于上述考虑,传统的科学认识论和科学哲学的范围已大大地扩展了。任何知识都是局部知识,“知识不再自我限定为与脱离实际的主张相关,而是关注另外一些问题:对科学研究的经济支持和应用、教育的各个方面、知识化的劳动市场、知识在不同领域的传播和推广以及知识、权威和权力的相互依赖。”[6]所有这一切都同政治学分割不开。
劳斯论证科学知识局部的、生存的特性主要包括:(一)理论不是一个语句系统,不能认为它的应用可以用演绎的方式推演出来;理论就是实践,研究就是行动,它们都处在具体的场境之中。(二)实验室的实践具有重要的独特性,必须重新确定实验室和实验设备在我们的科学理解中的地位。(三)只有在一个科学活动的局部领域中,标准化的工具或科学成果才有意义,才能得到理解。
三、知识的动力学
正统的知识观认为,知识无疑是能被某一知悉者拥有的东西,是能够通过流通相互传播和交换的东西;知识的内容独立于特殊的具体场境:特定的思想、特定的历史本文(txets)和话语。劳斯认为,以这种方式理解的科学知识,只是一种“理想”[7],因此它抛弃了历史,忽略了复杂的科学的实践领域。劳斯把这种传统观念称作“认识论的统治”(epistemicsovereinty)。福柯曾在他的关于权力分析中反对传统的“政治上的统治”(politicalsovereignty),认为现代权力的运演并不能在这样一个传统的观念中得到恰当的理解。劳斯认为,这两种统治形式,即理性的法庭和法制的法庭,在理论上非常相似:“法庭”具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永久性的权力。在那里,没有控告、上诉,也没有恳请、商谈。
劳斯提出对科学知识的动力学理解(thedynamicsofscientificknowing)代替正统的科学知识观。在他看来,知识是能动的(dynamics)、异质的(heterogenous)。知识并不是被占有或可以交换的东西,知识是由不同的(或异质的)彼此竞争的联盟相互调节的过程。“知识并不单独地或短暂地与一个陈述、一种技能或一种模式联结一起,知识的认识论地位依赖于与其他许多实践和能力(capabilities)的关系,特别是依赖于这些关系被修复、改变和扩展的方式。……把某个东西看做知识,就是把它看做进行各种活动的一个来源(不管是在将来的研究中,或是在各种各样知识的‘应用’(application)中。在这个意义上,‘应用’一词引人误解。因为,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我们并不是首先获得知识,然后才去运用它;知识必须被看做在运用中以各种方式解释的某种东西。)”([7],p.153)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知识是“流通的”(circulates)。知识并不是一种永恒占有、固定不变的东西。知识具有比单纯信念更复杂的暂时性。知识、知识的接受与评价都处于这种流通之中。新知识的程度化,非正式或正式地,都依赖于后来工作的解释和使用。科学工作不断地重新组织以利于后来的研究。其中,范式或理论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科学知识总是处于“竞争”(contested)之中。这与福柯坚持的权力总是面临“对抗”(resistance)是相似的。劳斯认为,一旦我们认识到知识仅仅通过其再生产和流通而存在,冲突或斗争(conflict)的重要性就变得很明显了:斗争集中于并指向流通中的知识领域。知识在斗争中产生和发展。斗争需要新的更有力的技术、更精密的仪器和更精确的理论模型以剔除可能不正确的或不真实的假说;同时,这些更新的知识反过来又提出新的研究方向或新的问题。因此,哪里某种知识得以产生和发展,哪里就有新的局部能力(capabilities)及其在新的背景中的扩张。相反,没有挑战、斗争,就没有知识的产生和发展。哪里旧的对抗或斗争消失了,哪里的知识也就停止了增长。
关于知识的斗争问题。劳斯指出,斗争或冲突也不能归之于传统经验主义范围。知识受抵制也能够由对动物粗暴、政治上的敏感、对军队力量的兴趣、无线可赚等问题引起。这种因素在传统认识论那里被区分为科学知识的外部因素,以有别于知识的内部因素。只有依据标准的方法论,遵循知识领域中理性的统治规则,才算得上是“内在的”(internal)。然而局部知识及其动力学特性削弱了知识的内外区分。所有那些关于研究材料、设备、程序、拨款、职员、技能的发展等因素都构成了投资和赞助某种知识主张的知识的真正发展。因此一个物理学家可能讨论特殊的实验室的研究策略,以反对他的对手:更便宜、较少冗赘、能充分利用职员的技能、更能吸引投资拨款、有更可靠的学科文献基础、更适宜的各种实验、更少泄露辐射……这些不同的局部的关注和理由共同作用,确定了什么可以算做知识。因此,“知识应该被理解为一种策略的干涉(strategicintervention)而不是一个孤立的领域。”([7],p.156)Fuller在《社会认识论》一书中持类似的观点。他把正统认识论的错误比做“教科书的谬见”(textbookfallacy):把家庭、经济、认知(或科学)等等脱离实际经验地介绍给学生,好像它们是截然分开的领域,而事实上它们是重复的分类。如家庭的分析,不仅是作为政治生物学的手段,读者可能发现家庭的分析也是一个经济统一体。因此,正统知识观的内外区分是不恰当的。
不仅如此,动力学的、非统治的(nonsovereign)认识论还强调知识的生产性(production)。这与福柯的权力分析是一致的。在知识的生产(再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出现了健康的新形式(低胆固醇、高纤维素、适当的T-cell含量)、财富的新形式(最明显的是获取和控制信息的形式)和新的破坏力量(如军事力量)。这种科学知识及其相关的控制和限定的不断扩展并不仅仅是补充的、附属的或外在的,而是知识流通和证明(validated)的内在方式。劳斯由此得出结论:“存在无数的真理,但没有本质的真理;同样,存在多种科学知识,但没有本质的科学知识。”[8]即普遍的、理性化的科学事业是不存在的。但劳斯同时指出,我们反对从一个中立的立场去评判真理和知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真理主张都能在一个平等的基础上提出。知识主张(claims)是历史的、社会的、在具体背景中确立的。而且这种认识论的背景总是不稳定的,处于不断变化发展之中;知识划界和知识结构也不断受到挑战和部分修正。因此,认识论的联盟总是和权力与政治联盟紧密相联的。重视这种关联并进而详尽考察权力及其在科学实践中的运作,目的并不是为了政治目的贬低知识或科学的重要性,而是为了不惜一切代价为知识和真理而战,把认识论和科学哲学公正地置于其中。
劳斯对科学哲学的政治学考察是否是非理性的?本文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种考察并不是要取消科学、取消真理性,而是把科学理性放到一个恰当的位置上。劳斯理性观的积极意义表现在:
(1)科学理性所代表的不是高高在上的、普适一切的准则或方法;而是具体的、局部的和多种多样的。
(2)理性并不是中立的,也没有一个客观的立场,而是与其他种种非理性的因素如权力互相关联的;这种关联性是理性本身固有的,不是外部强加的。
(3)理性并不是静止的,存在于某个地方等待人们去认识或获取的东西;它是动态的、流通的,充满矛盾和斗争。
因此,不同于正统的科学理性观,劳斯主张局部的、具体的实践理性。同理,真理也只能以局部的方式把握,没有任何形式的普遍知识和普遍真理。
劳斯科学观的积极意义还在于使我们认识到,科学不是一个理论的陈述系统,而是一个实践的领域;不是普遍的理论说明,而是同局部场境紧密相关的策略干涉。实验室的实践和仪器设备及相关知识、特定的计划和精确的技术以及工作环境、资金来源、权力斗争等都构成一个知识。这里有一个相关的问题值得注意,我们承认知识的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是相关联的,两者共同构成知识的产生和发展,这并不表明知识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能在一个平等的基础上起作用。应该很明显,两者对知识的构成和发展所起的作用是有所不同的,尽管外部因素有时显得至关重要。劳斯的上述分析,其意义应当在于不是要坚持正统的知识内外的区分,而是表明一方面既要认识到影响知识的各种因素是相互作用、相互关联的,不能把它们截然区分开来,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把影响知识的各种因素平等地对待是矫枉过正的行为。各种因素之间的差别并没有一个普遍的法则可以遵循(如内部因素决定知识之所以为知识;外部因素对知识只能起推动或阻碍的作用),而是一种局部的差别:有时某一因素可能构成知识的主要因素,而另一时则可能成为不相干的东西。劳斯的错误在于,他把知识的内外区分摧毁之后,赋予所有构成知识的因素以同等的地位,甚至认为知识及其联盟之间的斗争的胜负与知识的正确或错误几乎没有什么关系,把权力斗争放在决定性的位置上,从而走向绝对化。
【参考文献】
[1]CharlesTaylor,Rationality'''',inPhilosophicalPapers,Vol.2,Cambridge,1985,p.136.
[2]MarryHesse,RevolutionsandReconstructionsinthePhilosohyofScience(Bloomington:IndianaUniversityPress,1980),p.186.
[3]JosephRouse,KnowledgeandPower.p.62.
[4]CharlesTaylor,Rationality,inHollisandLukes1982.p.89.
[5]SteveFuller,PhilosophyofScienceanditsDiscontents.(Boulder:WestviewPress,1989),p.4.
[6]JosephRouse,PolicingKnowledge:DisembodiedPolicyforEmbodiedKnowledge,Inquiry,34,p.357.
关键词:政治学权力地位
那么,我们在研究方法上存在着什么缺陷呢?
一般说来,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或者说在对社会、政治问题的观察中,有两种基本的方法,一种是“应然”的方法,一种是“实然”的方法。所谓“应然”的方法就是研究事物应该如何如何的方法,所谓“实然”的方法就是研究事物实际上如何如何的方法。所以,“应然”的方法是一种从原则出发进行演绎和推理的方法,而“实然”的方法是从实际出发进行分析、综合和概括的方法。这两种方法在研究中本来是可以互相补充的,但这种相互补充必须要以“实然”的研究为基础。而我们在研究工作中的缺陷正是片面地强调“应然”方法的结果。
长期以来在我们的理论研究中充斥着“应然”的方法。人们在研究某方面的问题时,先是怀着某种愿望,然后从某些原则出发去推论出为了实现愿望应该如何如何的一系列结论,并以为这样就达到了研究的目的,而不管实际上情况如何。但是实际的情况往往是按照“不应该”的方向发展的,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理论与实践的严重矛盾。面对这种矛盾,从应然出发只有两种办法:一种是把应该如何如何的结论变成空洞的说教,表面上可以说得头头是道,但对实际问题根本不起作用;一种是就问题解决问题,而把应该如何的结论丢在一边不管。显然,这两种办法都不能解决“应然”的方法所造成的理论与实践的矛盾,形成说的是一套,做的是另一套的结果。这就极大地败坏了理论的名声。我这里不想分析人们之所以陷入这种教条主义研究方法的原因,我想,原因可能是很复杂的、多方面的,分析这些不是我这篇文章的任务。在这里只要提出问题就可以了。总之,这种研究方法的特点就是或者从经典作家的著作中拿来几条原则,加以推论和演绎,得出某些结论,指出在某个问题上应该如何如何;或者从西方某些学说中搬来几条原则,加以推理和演绎,得出另一些结论,指出应该如何如何,等等。例如关于民主问题的研究就是如此。人们从经典作家那里搬来关于民主的阶级性原则和关于社会主义优于资本主义的原则,推论出社会主义民主优于资产阶级民主的结论。由于我国也是社会主义国家,所以我国所实行的民主也是优于资产阶级民主的最高类型的民主。由于从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中引申出多数人对少数人统治的概念,从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此可以进一步推论出社会主义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结论。因此,一切权力应该属于人民,人民的代表机构应该是最高权力机关。因此各级领导者都应该是人民的公仆。为了使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就应该制度化、法律化;就应该建立各种参政制度和监督制度;领导干部就应该树立民主的作风。为了提高人民当家作主的水平,就应该提高人民的文化水平和政治素质,等等。所有这些应该如何如何,听起来都是很好的,也不同程度地反映了一定的规律。但是如何去实现这些“应该”,特别是如何解决在现实中发生的与之相反的一系列“不应该”的情况,这种研究方法就无能为力了。
“应然”的方法在对西方民主的研究中也存在着同样的缺陷。他们也是从西方政治思想中搬出一些原则来推论出一系列的应该如何如何,而对于西方民主的发展中,究竟是一些什么因素在推动着这一历史进程的发展并造成当今西方国家民主发展的现状的,“应然”的研究方法也是无能为力的。
由此可见,无论是对于社会主义民主还是西方的民主,“应然”的研究方法所得出的结论与民主的实际发展状况都没有什么真正的联系。
为了推动和预见社会领域和政治领域的实际发展,我认为应该提倡和强调“实然”的研究方法。这种方法要求:1.首先要弄清所要研究的问题的各方面的现实状况到底是怎样的;2.探讨这种现实的状况是怎样造成的?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因素有哪些?在造成目前状况的过程中每一种因素的地位和作用如何?这些因素之间是如何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其相互作用的过程是怎样的?3.再进一步就是要研究这些因素是怎样产生的?它们产生的各种具体的条件和背景如何?4.在实践的进一步发展中,这些因素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又会发生什么变化?人们可以和应该如何影响这些因素的状况以及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状况,并通过这种影响来达到人们的某种目的?5.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概括出一些理论上的结论,揭示出一些规律来。
这样一种研究方法显然和“应然”的研究方法不同。但它并非就事论事。它不但需要理论指导,而且还需要有驾驭和运用各种理论的高超的能力,并通过研究而概括出一些真正的理论来。这种研究还要吸收“应然”研究中的某些积极的成果,以使研究能和实现人们的一定目标结合起来。
进行“实然”的研究,第一步就是要如实地、正确地描述现实的状况。这个问题看起来容易,做
起来却是很难的。它不仅要有很高的理论水平和洞察力,而且还要有很大的勇气。现实虽然是每个人都生活在其中,因而每个人都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但是人们对现实事物的观察从来就要受到观察工具的影响,而在观察工具背后则又有某些理论在支持着它。这方面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此,若没有一定的理论作为分析框架,要想如实地、正确地描述现实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对现实的描述往往又可能触犯人们某种既成观念,特别是这种观念背后的利益,因而带来政治风险。这就需要人们有相当的勇气。从以上两方面即可看出,要想如实地描述现实的状况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有了这一步,我们就为“实然”的研究打下了一个好的基础。再进一步分析各种影响因素和这些因素可能的发展状况,也就比较容易了。
所以,如实地、正确地描述现实乃是一项最重要的工作,特别是当我们要揭示现实的运行机制时,更是如此。为了要很好地做到这一点,关键是要有一个适宜的理论分析框架。这一框架的宏观层次的理论是经典作家早已为我们准备好了的,这就是唯物辩证法。它的最基本、最核心的观点就是认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作用之中不断地向前发展的。这种发展的过程经历着从量的变化到质的变化,而且循着螺旋形的路线曲折前进的。这种发展的轨迹是由各种力量相互作用的合力表现出来的。这种发展的动力是事物内在矛盾的对立和统一。这就是我们进行“实然”分析在宏观上的理论指导。
但是,用宏观的理论直接地分析各种具体的现实事物还不行,因为它太抽象。由于太抽象,在分析具体问题时每个人都会有不同于别人的个人的理解,其结果往往陷入片面的和错误的认识。例如长期以来,人们把哲学上的对立统一规律直接用于分析具体事物,把哲学上的矛盾的斗争和矛盾的统一简单地等同于现实生活中具体事物中的斗争和统一。于是便片面地强调事物的斗争性,到处人为地设置对立面,用所谓的两分法去对待一切复杂的事物。其结果便造成长期的人与人之间的分裂和对立,对社会发展产生极大的破坏作用。特别是所谓的两分法,已成为人们思维的定势,其危害是很深远的。它使人们在思考任何事物时都只注意两端,而忽略了更为复杂也更有意义的中间地带和中间环节。回顾我们多年在政治领域和意识形态领域中所发生的错误,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滥用对立统一概念引起的。这就说明,把宏观理论直接用于分析具体事物的不可行性。所以我们可以说,揭
示的世界发展的宏观理论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它缺乏一个中观和微观层次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合于一般人分析具体事物的分析工具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理论框架。这就需要寻找适合于这个要求的分析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中、微观层次的理论框架。
寻找适合的概念工具,是一件非常严肃的工作,它必须符合一些必要的条件:它必须能体现宏观理论的精神,又必须能如实地反映事物在中、微观上存在的状况。宏观理论的精神已如前述,就是承认事物都是处于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之中不断向前发展的。而事物在中、微观上存在的状态,一是表现为事物在一定的条件下形成既互为条件、相互依赖,又因利益的和意志的差异而互相作用的状况;二是表现为事物相互作用在形式上的多样性和方向上的确定性;三是表现为事物相互作用中各方在地位上的不平衡性。这就是说,我们所寻找的概念工具必须符合上述的要求。我认为,当代社会科学的深入发展已经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合适的概念,这个概念就是“权力”。
权力这个概念过去我们理解得比较狭窄,即仅仅是指国家政权及其派生物。但是当代社会科学的研究已经把这个概念的涵义大大地扩展了,并已形成共识。那就是把权力作为一种广泛的影响力来看待。因此认为,一般地说可以把权力定义为:根据自己的目的去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这就是说,权力是一种力量,依靠这种力量可以造成某种特定的局面或结果,即是使他人的行为符合于自己的目的性。这样就赋予这个概念以广泛的适应性和极大的灵活性,因而它也就被引入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军事学、国际关系学等社会科学的多种领域,成为人们分析该领域内事物相互作用的普遍性工具了。在政治学领域中使用权力的概念,就应将它具体化为政治权力,以区别于其他领域中的权力。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来定义政治权力:政治权力就是某一政治主体依靠一定的政治强制力,为实现某种利益或原则而在实际政治过程中体现出的对一定政治客体的制约能力。这个定义中包含着政治权力的如下一些要素:第一,权力主体;第二,目的性(即利益);第三,强制力(亦包括非强制力的借用);第四,权力作用的对象(即权力客体);第五,权力主体对客体的一定作用方向与方式;第六,权力格局;第七,权力关系的稳定程度。
由此可见,政治权力所反映的是各种政治体(群体或个体)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状况,并强调这种影响、作用和制约的方向、不平衡性和实际结果。只要我们不把各种政治体看作是孤立的和静止的,那么在其相互关系中就必然贯穿着权力现象。所以用政治权力这一概念工具去研究和分析政治现象,既符合于宏观理论的精神,又能如实地反映事物存在的基本状态。因此,不但不应排斥政治权力概念,而是应该把它吸收进来作为自己在中、微观层次上的基本分析工具,并以此来建立新的政治学体系,即体现着“实然”研究方法的政治学体系。这样,我们就为“实然”的研究方法找到一个好的、有效的分析工具。
但是为了进行“实然”的研究,仅仅有政治权力这个概念工具还不够,还必须以此为基础来构造一个基本的理论框架。我认为,这个基本理论框架至少应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政治权力的主体;第二,政治权力行为;第三,政治权力关系;第四,政治权力运行机制。
政治权力主体所涉及的是政治权力能量的源泉问题。政治权力之所以能在政治过程中作用于他人,就是因为它具有一定的能量。这种能量是权力主体的能动性通过其结构而转化的。因此就应该研究主体的特征和结构,结构与功能的关系,以及各种具体的政治权力主体的状况。
政治权力行为所涉及的是权力主体如何作用于客体以及客体对主体的反作用问题。这就要研究政治行为产生的条件和过程,研究政治行为和政治心理的关系,研究各种政治行为模式。
政治权力关系所涉及的是各种政治体之间以政治行为为中介所形成的特定格局。研究这种格局所体现的客观实在性,及其形成的现实条件,进而研究各种政治关系模式等等,就使我们能进一步认识政治权力的运动及其在政治过程中的作用。
政治权力运行机制则是要研究政治权力运行的总的规律,包括政治权力运行的原理、政治权力能量形成的机制、结构与功能转化的机制、政治行为的运行机制等,从而使我们对政治权力的认识达到更深的层次。
把上面这几方面的内容结合起来所构成的政治权力的理论分析框架,就为“实然”的研究方法提供了一个有力的理论工具。并可能对我国政治学研究的新体系的形成产生直接的影响。
作为新的认识工具,它应能使我们认识原来认识不到的东西,犹如显微镜和望远镜那样。
例如关于民主的问题,如果我们从权力现象的角度去观察,我们就会看到,民主主要表现为一种自下而上运行的权力。它是在政治管理系统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多数人对于处于管理地位的少数人的制约。这种制约一般地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决定由社会上的哪些人去充当管理者,这是以选举和授权形式实现的;二是影响政府的决策和政策的执行,这是人们运用政治权利采取选举之外的其他形式实现的。如下图所示:
(附图)略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民主是以政府即政治管理体系的存在为前提的,民主作为一种自下而上的权力,是在政治管理权力的框架内运行的,因而是从属于政治管理的。独立于政治管理之外的民主是没有的。但对于政治管理来说,有没有这个自下而上的权力的制约却是大不一样的。没有这种制约的政治管理就是专制性的政治管理,而有这种制约的政治管理则是民主性的政治管理。我们平时所说的民主,正是这种民主性的政治管理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民主实质上是政治管理的特殊形态。因此,衡量一种民主制的发达程度,主要就是看被管理者多数人对管理者少数人的制约状况。即:制约手段和途径的多少;这些手段和途径的有效程度;人们的这种制约要求的自觉程度和强烈程度;国家在法律上和制度上对这种制约的保障程度;在制约过程中权力运行渠道的通畅程度;社会所提供的自由、平等权利的质量,以及社会的政治文化对这种制约的适应程度,等等。只有用这些标准来衡量,才能真正看出民主发展的实际程度。
戴维.伊斯顿的系统政治学在西方政治学界是独树一帜的成功的政治学理论,他对系统科学方法以及系统政治学的评价决非夸大之辞。按照我国的目前的系统科学理论,戴维.伊斯顿在几十年前所进行的系统政治学研究只是运用了一小部分系统科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有很多系统科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并没有得到解释、说明、阐述或运用。在系统科学已经获得相当发展的今天,我们没有理由不运用系统科学方法来促进法学的发展,没有理由低估系统科学方法的能量,没有理由漠视系统法学的发展,没有理由再对系统科学方法抱有怀疑的或保守的态度。虽然系统法学作为我国法学的一种法学理论还处于探索之中,但是我认为,我们有理由对系统科学法学方法和系统法学给予一个高度的肯定和评价,有理由相信系统法学在我国法学研究领域也能够获得巨大成功。我们应当把自己的学术目标和理想设定在一个很高的层次上。理想总是把方向指向有可能到达的目标上。戴维.伊斯顿已经到达了系统政治学这个目标,因此,我们也应当向系统法学这个可能到达的目标前进。理想又总是把目标设定在已经前进的方向上。我国法学界已经向系统法学这种法学流派和法学理论的目标前进了20多年,我们应当继续努力,进行某种跨越式的前进。
第二、系统法学研究需要的什么样的勇气、智慧和毅力。在戴维.伊斯顿看来,进行系统政治学研究必须同时具备理论勇气、智慧和毅力,三者缺一不可。戴维.伊斯顿认为:一方面,政治学理论是很廉价的,到处都有;另一方面,政治学理论又稀缺得出奇。[2]看起来我们只能在像系统政治学这样的一些宏观政治学理论和没有政治学理论之间加以选择。在政治学研究中,在系统政治学研究中,我们不能“总是在未经表达的一系列设想、没有联系起来的若干概念和拙劣整合起来的若干概念之间徘徊流连”,我们应当有勇气毅然决然地去“博取更强烈的理论自我意识,去把握更缜密的理论逻辑”。在戴维.伊斯顿看来,系统政治学的研究“与理解人类社会现象的较广泛目标息息相关”,只能“按照事物的内在逻辑做出选择。当然,这种事物的内在逻辑只是与知识的幻想、直观、传统或偶然相对而言”。由于政治系统时非常复杂的,解释和描述政治系统的网络结构和“内在逻辑”,不可能不包括“知识的幻想、直观、传统或偶然”的成分。对于个别研究者而言,“对资料随意进行研究,不受正规的理论限制,大概是一种最适宜的方法”。但是如果选用这种方法,“就必须具备卓越超群的理解能力、适用于排解疑难问题的灵活多变的思路以及在茫茫暗夜中为了点燃思想的火炬而艰苦摸索的坚韧毅力等等许多品质”。[3]
实际上,戴维.伊斯顿的很多观点,可以视为对我国法学整体状况的真实评价和真实写照,值得我们深刻反思。尽管这种评价听起来相当尖锐和刺激,一些人可能不愿意接受。就系统法学研究而言,我国法学界总体上表现出来的敏锐、勇气、智慧和毅力都是远远不够的。我作为一个“个别”的系统法学研究者,从某种角度来看我的研究方法始终就是“对资料随意进行研究,不受正规的理论限制”,我也只能这样做。戴维.伊斯顿认为这种方法“大概是一种最适宜的方法”,这对我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鼓舞,而且我也相信我具备进行系统法学所需要的勇气、智慧和毅力。
第三、将系统法学作为法学的一般理论进行研究。戴维.伊斯顿认为,理论的概括性和连贯性是甄别所有理论的两种特性。理论的概括性是指法学理论所包含的论题的范围,“它们从非常有限的数据到最广泛的数据,各不相同”。理论的连贯性是指构成理论的命题之间的连贯程度。根据这两种特性,理论可以分为三种:单项概括理论、局部理论和一般理论。单项概括理论的数量是很多的,它们仅仅涉及到一批非常有限的数据,适用于为数甚少的一些事情。在若干单项概括理论的基础上可以形成局部理论。关于政党、组织、利益集团、领导权力、行政行为、联盟等政治学的局部理论,只是研究政治系统的特殊方面或特殊部分,而没有说明这些局部理论自身各自都与一个更大的逻辑、更大的理论整体或更广阔的领域相吻合。这些局部理论之间,也就是“逻辑尚不确定、含糊不清和相互矛盾之处”,就成为了政治学研究的处女地,“而这正是一般理论帮助测定的区域”。系统政治学就是可以说明各种局部理论之间的关系,并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连贯性的政治学的一般理论。[4]
在这里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戴维.伊斯顿关于政治学理论的三种划分,与前面所说的刘永佶关于单一性论题论述体系、集合性论题论述体系和学科论述体系的划分,是完全相通的。戴维.伊斯顿将系统政治学作为一种政治学的一般理论进行探索,这启发我们也应当将系统法学作为一种法学的一般理论进行探索。在这种探索中,应当尽量概括我国法学已有的单项概括理论或单一性论题论述体系,以及局部理论或集合性论题论述体系,不论它们是共识性的研究成果,还是前沿性的探索。
第四、系统法学是价值无涉的实证主义法学。戴维.伊斯顿认为,很多政治学研究就是选择一些价值作为基本原则,围绕它建构一批概念和命题。由此获得的一些政治学理论作为局部理论不管如何重要,都必然面临甚为狭窄的前景。我们现在缺乏的是系统阐述政治学理论问题的一种明确方法。这种方法并不关注特定的政治的价值问题,而是拓展自己的视野,致力于处理各种政治系统所面临的永恒问题。物理学中已经有了关于运动的一般理论,生物学中已经有了关于生命的一般理论。与此相应,我们在政治学中也应当有一个论述政治生活中心过程的一般理论。在系统政治学理论中,我们可以寻求到一种理性方法,借此把握最具综合性的问题,进而在最一般层次上打开政治生活的窗口,了解政治生活可能采取的一切形式。一旦我们确认,形形的政治生活都可能完全变为我们研究的领域,政治学理论研究和探讨的实质就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我们不会再满足于维护某些与西方文明的历史进程所产生的利益相关的中心价值。相反,我们必然会不分时间与空间,不管所研究的政治系统是最民主的还是最专制的,是最原始的还是最发达的,是最传统的还是最现代的,只是关注一切政治生活系统所面临的最一般问题。[5]
戴维.伊斯顿所研究的政治生活本身都是涉及价值的,但是,他是以一种价值无涉的系统思想和系统科学方法来分析和描述这些政治生活的。因此,他的系统政治学理论是一种实证主义的政治学理论。在我国法学界,人们围绕着多样的法的价值,构建了很多法学理论。只不过有人偏爱自由、民主、人权、正义等法的价值,有人偏爱秩序和国家统治等法的价值。这些法的理论把研究范围局限在特定的法的现象上,不能说是关于法的现象的一般法学理论。系统法学以价值无涉的系统科学方法来研究涉及价值的法的现象,因而是一种实证主义法学理论,各种形形的法的现象,都是
系统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
在美国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看来,如何构建系统政治学的论述体系是非常困难的事情。戴维.伊斯顿的很多关于构建系统政治学论述体系的阐释是非常耐人寻味的。他认为,“一般理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解释它所适用的经验系统行为,完全要看组成这种理论的概念和概括中有多大程度的逻辑连贯性。一个一般理论若是构成了一个思想演绎系统,一整套经验上正确的概括便可以按特性递降的顺序,从特定的假设、前提和公理中演绎出来,这个一般理论也就以其理想的和最有力的形式,实现了其最大价值”。戴维.伊斯顿并没有认为一般系统论和控制论完整地提供了现成的演绎性命题或可以用来进行演绎分析的概念框架,也并没有认为他的系统政治学理论是完全按照演绎分析的方式构建的,是在贫瘠的政治学理论土壤中一夜之间突然绽放出的一朵“演绎理论之花”。但是他认为系统政治学理论是有可能这样构建起来的,而且意识到这一点有助于为承认和接受系统政治学研究能够取得的成就“留下余地”。[6]
戴维.伊斯顿在构建系统政治学论述体系的过程中还发现,很多相关的研究成果都是间歇式问世的,一些研究成果表现出对已有的研究成果没有太大的兴趣或与其无关。在戴维.伊斯顿看来,这种“严重缺乏现成的理论概括”和“缺乏累积性研究”的状况,使得系统政治学研究不可能做到“把各方面概括集中成为一个逻辑上松散的一般理论统一体”,而只能采取循序渐进的步骤,“使理论探究范围限于易驾驭的边界以内”,在“探知一系列演绎性命题”和“寻求以最起码的连贯性摆脱纯粹收集和处理资料水平的、松散关联的一系列该概括”之间求得某种适当的平衡与结合。不论如何,要想使系统政治学研究取得重要而极为有益的进展,“发展逻辑上相关的一系列概念,创构一个最高层次上的总体概念框架”,“围绕此框架,渐渐述及更加复杂的理论结构”,是至关重要的。而且,在这个总体概念框架中,人们可以发现和确定用来分析政治系统的稳定而明确的分析单元。[7]
戴维.伊斯顿在《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的论述体系中,一方面有选择地将系统、输入、输出、反馈等一些一般系统论和控制论的概念和术语进行演绎,同时也从大量的政治现象、政治学理论和学说中,有选择地提炼出一些具有概括性、综合性和归纳性的概念,如政治共同体、当局、典则、压力、愿望、支持等等,并且尽量使这些概念以及相应的命题与那些演绎性概念和演绎性命题相吻合、协调、一致和相互沟通。在这种论述体系中,政治系统是核心概念,输入、输出、反馈等概念以及政治共同体、当局、典则、压力、愿望、支持等概念是两类主体概念。这两类概念构建了一个高层次的总体概念框架。在这个总体概念框架之内,戴维.伊斯顿对政治生活作了相当彻底的系统分析与综合,形成了很多新的关于政治系统的分析单元。在这种论述体系中,充斥着大量的一般系统论和控制论的概念和术语,大量的人们所熟知的传统的主流性的政治学理论和学说被肢解了,并被整合到一个概括性和连贯性的概念框架结构中。我认为这种独树一帜的系统政治学论述体系,隐含着政治学学术界在一定程度上不容易也不愿意去理解和接受的可能,也就是说不愿看,也看不懂。
我们在系统法学研究过程中几乎面临着戴维.伊斯顿在这里所说的全部问题,这些问题就是演绎、分析与归纳、综合的关系问题。我们在系统法学研究中能够意识到这些问题,并适当地解决这些问题,根据法学和法的现象的特点,“发展逻辑上相关的一系列概念,创构一个最高层次上的总体概念框架”,系统法学也就向成熟的法学理论迈出了最重要的一步。我们还必须考虑到如何使我国法学界愿意和容易理解系统法学这个法学流派和法学理论。
参考文献
[1]引自:《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美,戴维.伊斯顿著,王浦劬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1版,前言的《社会科学、政治科学主要趋势回望》,第6-7页。
[2]《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美,戴维.伊斯顿著,王浦劬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1页。
[3]同前,第557-558页。
[4]同前,7-10页。
[5]同前,第15-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