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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论文范文

时间:2022-08-12 05: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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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论文

第1篇

(一)社会信用观念淡薄,支付结算监管缺乏良好的信用环境。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在发展初期,信用制度尚不健全,信用观念比较淡薄,信用缺失及信用扭曲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少数单位和个人为最大限度的谋取不法利益,挖空心思、绞尽脑汁逃贷、躲债、偷税漏税。表现在支付结算方面主要是利用银行账户逃废银行债务、洗钱,金融票证诈骗,随意拒付、无理退票以及恶意签发空头支票等。这些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而且给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监管部门增加了工作量及监管的难度,牵扯了人民银行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事实证明,没有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保持稳定健康的支付结算秩序就无从谈起。

(二)重视不够,支付结算监管缺乏强有力的认知基础。

人民银行对支付结算的监管必须以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柜面审查及其系统内的业务管理为基础,片面强调人民银行的监管作用无助于支付结算秩序的根本好转。目前,商业银行部分分支机构人员受利益驱动或迫于系统内部考核奖惩制度的压力,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过程中明显存在重服务轻审查、重与客户保持一团和气而忽视对客户违反支付结算纪律行为进行控制的情况。其上级行出于同样的目的,把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到支所属机构存、贷款任务完成情况及经营效益的考核上,对支付结算方面发现的问题常常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甚至公然采取纵容教唆的态度。而作为支付结算监管的最后一道闸门,长久以来,不少人民银行分支行从上到下均形成了一思维定式即:金融监管仅仅是金管、外管等少数几个所谓“监管”部门的事情,作为具体承担支付结算监管职能的会计部门,其主要工作只应是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在这一认识误区的影响下,不仅例行的金融监管工作会议会计部门被拒之门外,有时连相关制度明确要求会计部门参加的,诸如对商业银行新设机构的审批及牵涉到支付结算内容的现场检查等活动,也难见会计人员的踪影,严重影响了会计部门支付结算监管职能的发挥。当然,这其中并不排除少数会计人员囿于陈旧观念的束缚或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心态,主动放弃或放松了对支付结算的监管。观念上的不解放与思想上的不重视是当前支付结算监管最大的制约因素。

(三)法规制度不完善,弱化了支付结算监管的效力。

健全完善的支付结算法律法规是支付结算正常有序进行的根本保证,是人民银行据以实施支付结算监管的出发点与准绳。目前,我国相关的支付结算法规尚有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有的法规措施可操作性不强,如按《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人民银行可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违反支付结算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记过等处罚,但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执行到位;有的法规条款与其他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比较典型的如《支付结算办法》允许人民银行委托商业银行对违反支付结算纪律的客户进行直接处罚的条款与《行政处罚法》相冲突;《信用卡管理办法》中有关公司卡使用范围的规定与《支付结算办法》不一致以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制度与《票据法》规定的银行汇票划款方式之间存在冲突等。还有的法律法规已不适应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的需要,如1994年制定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开户主体、开户条件、开户程序、账户设置种类、账户管理手段的界定等与现实的经济生活相脱节,无法满足账户管理的需要。特别需要引起重视的是,至今尚有一些支付结算中的风险点及新兴业务仍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对其加以约束,如对大额支付、电子支付工具及网上支付业务的监控等。由于无法可依或法制不健全,金融机构各行其是,极易引发各种结算纠纷及资金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监管的效力与权威。

(四)监管手段与监管方式落后,制约了支付结算的监管效率。

近几年来,金融电子化呈现出飞速发展的态势,支付结算工具不断推陈出新,支付结算手段日益现代化。但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监管至今仍停留在传统的手工操作模式上,仍局限于查帐簿、翻传票或者粗略审查商业银行报送的各种报表,不仅效率低下,而且效果不佳,在各金融机构会计结算普遍实现电子化的情况下,很难发现深层次的问题与隐患。由于监管手段与监管方式明显滞后于科技发展与业务创新的步伐,支付结算监管人员在履行监管职能时常常感到无从下手,同时也给犯罪分子利用结算工具作案提供了可乘之机。

(五)监管力量薄弱,削弱了支付结算监管的力度。

就人民银行目前的管理体制来看,中心支行及县支行均没有设置专门的结算管理部门,结算管理职能主要由会计部门来承担。由于该部门还同时承担着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甚至是国库业务,有限的人手只够应付日常的核算、清算等具体事务,很多情况下无暇顾及对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业务进行监管。除此之外,监管力量的薄弱还突出表现在人员素质的欠缺上。各级行特别是基层行尤其缺少既懂经济、金融知识,又懂会计业务知识,既懂法律、计算机知识,又熟知商业银行结算业务流程的复合型结算监管人员,这无疑会影响到监管的实际效果与权威性。

(六)执法不严,查处力度不够。

作为支付结算监管的一个重要手段,对金融机构及支付结算当事人违反支付结算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罚,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规范运营,保持良好的支付结算秩序。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少数人民银行的分支行认为实施处罚于己无益,采取息事宁人的消极态度,在决定是否处罚或如何处罚时常常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些分支行则是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在百般无奈之下,不得已放弃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由于违规不究或执法不严,长此以往势必造成金融机构及企事业单位、个人对支付结算法律法规的漠视,最终给人民银行的监管权威及效果带来不利影响。

(七)支付结算安全管理难度较大。

支付结算安全管理是支付结算监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不少地方的支付结算安全状况令人担忧。主要表现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建设滞后,执行不严,事后监督弱化;票据防伪辩伪技术落后,犯罪分子利用假票据诈骗的现象比较严重;在没有得到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擅自推广应用新的业务与支付结算工具;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转嫁到商业银行,干扰商业银行的正常工作;电子支付工具的应用及网上支付业务的发展缺乏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等。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及技术控制手段的不完善,支付结算安全管理正日益成为支付结算监管的一大难点问题。

二、解决的措施与对策

(一)加快培育社会信用。

建立规范完善的社会信用监控体系,抓紧开发建设包括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个人征信系统、支付信用监测系统和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在内的社会信用监控体系,全面记录和反映包括无理拒付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利用银行账户逃贷、逃债、漏税逃税、洗钱等不良信用信息,并在法律规范下向银行、司法部门和经济活动的当事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建立支付结算“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违反支付结算纪律的银行、企业及个人名单,力争营造一个“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良好的信用氛围,以促进社会信用秩序的根本好转。

(二)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强对支付结算的监督与管理。

人民银行结算监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商业银行在支付结算监管中的“过滤网”作用,要督促其妥善处理好服务与管理的关系,在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服务的同时,绝不能放松柜面监督审查及对违反结算纪律行为的控制。要建立支付结算监督管理目标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人民银行各级领导也要转变思路,将支付结算监管作为金融监管及创建金融安全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商业银行新设机构的审批,对商业银行机构的年检以及涉及支付结算内容的现场检查等方面听取支付结算监管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吸收该部门的人员直接参加。商业银行的会计及支付结算工作达不到人民银行制定的标准的,不予批准其新设机构或通过年检。支付结算监管人员更要更新观念,从维护经济及金融秩序的高度认识和理解支付结算监管工作,理直气壮地履行监管职责。

(三)建立健全完善的支付结算法律法规体系。

组织对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业务规章进行清理。该修改的要修改,该补充的要补充,该废止的要废止,确保政策的透明、统一与实用。对于部门业务规章有关条款与法律相冲突的,人民银行应根据法律对规章作适当修改;对于不同业务规章对同一指向规定不一致的,应尽快予以统一;对于法规措施规定模糊的,应以发文说明或制定实施细则等形式加以明确。为突出支付结算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当务之急还应制定并颁布包括《支付结算管理条例》、《违反支付结算制度处罚条例》、《银行账户管理条例》及《电子货币支付法》等在内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进一步加强对支付结算的管理,堵塞监管方面的法律漏洞,使人民银行的监管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四)切实加大支付结算监管的科技含量,提高监管效率。

随着支付结算业务电子化程度的逐步提高,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监管的手段与方式必须进行变革。要建立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与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电子联行(汇兑)系统、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联结,实现对支付结算状况的实时监测与控制,通过采集、整理和分析数据,及时发现带有苗头性与倾向性的问题。要善于利用网络通信技术实现辖区支付结算信息的交流与共享,为金融机构解决结算纠纷、防范票证诈骗等提供虚拟平台。

(五)改进监管方法,建立支付结算综合监管体系。

建立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相结合,部门监管与社会监督相补充的支付结算综合监管体系。实行重要支付结算信息定期报送制度,科学合理地确定支付结算报表的格式和内容,确保报送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实用。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支付结算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向社会公布结算举报电话,认真受理并妥善处理各种结算举报,以维护正常的支付结算秩序。

(六)改革管理体制,充实支付结算监管力量。

鉴于人民银行分行、中心支行及县支行一级的会计部门既具有服务职能又承担监管职能,业务指向既对内又对外,不利于分清职责、突出重点,可考虑改革现行的“倒金字塔”型的支付结算管理体制,将结算监管职能从会计部门分离出来,在分行、中心支行及县支行单独设立支付结算管理处(科、股),分别对口上一级的支付结算监管部门开展工作。各行要选拔知识层次高、业务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的同志从事支付结算监管工作,必须强化支付结算管理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全面提高结算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理论修养。

(七)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必须充分认识违法不究、执法不严、厚此薄彼对今后支付结算监管工作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应立足长远,顾全大局,敢于动真碰硬,依法办事。要建立结算监管监督制约机制,由监察、内审等部门组成结算监管评议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结算监管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并坚决追究徇私枉法、消极执法监管人员的责任;要制定和完善切乎实际的取证程序与处罚措施,便于结算监管部门的操作。如应允许监管人员使用录音摄像器材现场取证,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违反支付结算纪律的行为,可给予停止其办理某一项或全部结算业务的处罚等。只有当处罚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违法所带来的利益时,法律条文才能真正体现出它的威严,才能有效打击和遏制顶风作案、铤而走险者的嚣张气焰。

第2篇

1、账户管理风险

首先是结算账户管理存在的风险。在实际工作中,存款人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骗取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有的非法存款人企图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非法的犯罪活动而冒用合法存款人名义开户或用虚构的单位名称开户或用注销的单位名义开户;也有的合法单位为达到规避现金管理或单位内部管理的目的而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违规异地开户或多头开户。而银行未能认真执行真实性审查职责,对开户资料审查不严,甚至于为吸引客户,主动为客户违规开立结算账户,从而为支付结算业务埋下了诸多的风险隐患。其次是内部账户管理风险。内部账户管理不规范,挂账事项没有有效的分类管理,责任不清,原因不明,对于长期挂账户未及时清理,存在内部作案隐患。

2、贪污诈骗风险

表现在:第一,犯罪分子伪造变造银行票据及结算凭证、伪造银行预留印鉴诈骗盗用资金。犯罪分子或通过涂改、挖补等手段更改出票金额、收款人,或通过防真技术克隆票据及结算凭证或企业预留印鉴,骗取银行和企业的资金以。空头支票为例,从2009年10月至2010年1月底,仅西安市部分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报告的已签发空头支票就近300笔,诈骗风险的严重程度,由此可见一斑。第二,犯罪分子骗开银行承兑汇票、利用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有的犯罪分子采取编造银行承兑汇票申请材料、伪造购销合同和虚构担保,以及伪造财务审计报告等手段到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而银行没有对单位资质、经营状况进行审查,也不核实合同的真伪就办理承兑,当承兑申请人不是交纳足额保证金时,一旦承兑申请人到期不足付款,必将引起银行垫款的风险。

3、行业竞争风险

各家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各商业银行为抢占市场份额或争市场地位而盲目铺摊设点;一线网点任务重、压力大,是否完成任务直接影响个人收入,在利益的重压下,往往不能正确处理业务拓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以放弃风险控制为代价,片面追求存款业务发展,为了完成存款任务、留住大客户,面对客户的无理要求不惜放弃原则,违章操作。

4、审核风险

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过程中,柜台人员对支付凭证记载的要素审查不严、未按规定流程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以及未严格执行先收款后付款“银行不垫款”的支付原则,均可能形成支付风险。客户预留印鉴做为银行审核客户办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的支付依据,核验印鉴真伪是把控支付风险的重要环节,但目前大部分行仍采用传统的人工折角验印来鉴别印鉴的真伪。当业务量较大时,容易造成部分柜台人员折角验印流于形式,未严格进行双人验印,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尤其是遇到犯罪分子利用先进电子仿真技术伪造的足以以假乱真的客户印鉴来办理业务时,临柜人员仅凭肉眼往往难以辨别真假印鉴的细微差别而形成审核风险。

5、人员管理及制度执行风险

银行柜台支付结算风险大多来自人为的因素。一是会计人员政策水平低,专业技能差,加之劳动强度过大,导致工作质量不高,柜台操作行为不规范,形成差错、失误的风险。二是少数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准差,品质恶劣,内部作案监守自盗,造成银行资金损失的风险。四是制度执行不到位,尽管现在银行的制度建设相对健全,职责分工、操作流程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有些会计人员只讲关系、协作,不讲职责、原则,丧失了对违规导致风险的起码警觉。如2009年初,湖北省潜江市财政局干部樊红监守自盗,窃取国库资金落入法网。案犯樊红原为潜江市国库收付中心支付科副科长,该单位兼有集中收付与集中核算两项职能,编制26人,内设综合、支付、专户、会计和稽核五个科室,陕西省各级财政国库执行机构设置比较近似。此案件中,樊红能轻易地将580万元巨款盗走,暴露出其单位管理混乱,资金监管纪律严重缺失,内控制度虽然不少,但是执行不力,形同虚设,存在巨大漏洞。

二、加强柜台支付结算风险管理的防范对策

1、重视和树立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意识

银行柜台支付结算业务中的风险确实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已变成实实在在的资金损失。现代金融业中,柜台支付结算业务占银行中间业务的比重越来越大。银行应把银行结算风险摆在风险管理的重要位置,从领导干部到基层工作人员应提高对银行结算风险的认识,重视对银行结算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将防范和化解结算风险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有效推动银行结算业务健康、快速的发展。下面这个案例说明了树立防范风险的重要性:两年前,有一自称美籍华人者来某分行洽谈,称其要对该市进行投资,计划为5亿美元,提出要在**行开立账户专门用于接收境外汇入的外币资金,并且要求**行同时按其提供的文本出具英文书面证明,大意为:银行承诺同意接受5亿美元投资外汇;某公司已经开立了用于接收上述资金的专门账户,并列明具体账号;银行承诺对汇入资金进行安全监管,并且如果监管不力,银行承担责任。该市分行把握不准,向法律部咨询可否出具上述证明。法律部答复,该笔业务中来人对于外汇入境、划转、支用等描述过于简单、随意,且其根本目的在于获得银行同意接收资金和监管资金的证明,这与通常的业务操作十分不符,因此判断很可能是一宗“三角式诈骗”。后来该市分行进一步向当地外汇管理局咨询,得到的答复意见和法律部一致。

2、完善管理制度

加大制度的执行力是防范和控制前台业务操作风险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基本要求。从管理制度建设上讲,首要的是组织管理制度,应当改变目前多级、多头管理风险的模式,建立集中、垂直、相对独立的风险管理体制。由总行集中统一实施风险政策,制度的制定和监督执行。不论分支机构有多少,管理层级有多少,分支机构的区域差异有多大,全行必须统一业务操作规程和操作标准,必须集中行使风险管理职能。今年3月份,北京一中院审理的建行行长帮开发商骗开银行承兑汇票4.56亿元的案件充分说明了完善银行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房地产开发商谢根荣通过假按揭“借”出6亿多,建设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行长颜林壮发现上当后,为保乌纱,继续资金支持,并派人指导做假账。导致谢根荣共从建设银行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累计金额达4.56亿元,被贴现1.56亿元,5.4768亿余元无法归还。

3、银行柜台支付结算突出科技支撑

高科技犯罪已成为涉及支付结算业务犯罪中的一个发展趋势,用人工肉眼对“凭印鉴支取”的票据支付依据的审核办法已落后于时代的发展步伐,仿真印鉴已构成了对预留银行印鉴的最大威胁。银行应尽快研究新的支付依据,改变传统的、易被伪造的预留银行印鉴为支付依据的做法,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发、研制防假识假的检测仪器,改变完全依靠人工识假辨假的方式。实现从最基层业务人员到最高决策层的各项业务操作都在系统上完成,保证每项业务的“公开透明、依法合规”最大限度的杜绝各种操作失误和恶意欺诈导致的前台业务操作风险损失。但是百密难免一疏,也不能完全信赖科技和计算机,今年以来先后发生的广州“许庭”案、云南“何鹏”案、宁波“唐风军、唐风光”兄弟案,均因银行ATM出现故障或银行系统程序出错,而被当事人恶意取款所引起。

4、加强柜台人员队伍的建设

加强队伍建设,柜台支付结算风险的产生很大程度上与“人”的因素有关。用“苹果效应”来比喻银行的人际关系问题很贴切,当一箱苹果中有了一个坏苹果时,若不把它找出来扔掉,最后整箱苹果都会坏掉。一是科学设置岗位和人员安排,将思想品德良好、具有一定的支付结算业务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的人员安排到支付结算业务岗位;二是加强对银行结算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特别要对一线临柜人员进行票据诈骗手法,伪造、变造票据的主要特征,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以及真票据样式、暗记等票据防伪技术的业务培训。还可邀请公安部门传授鉴定票据字迹的方法,全面掌握票据真假查验的工作程度和结算操作规程,把业务处理的审慎性和效率性有机结合起来。

第3篇

关键词:银行;支付;改革

1我国银行支付结算系统的不足

分析当前我国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可以发现其存在的主要不足:

(1)支付结算系统与联行往来往来系统自动化程度不高,系统不具有统一性和协调性。迟滞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清算速度。

从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功能分析,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是为商品的流通结算提供结算渠道,它以客户为中心形成收款人与收款人开户行、付款人与付款人开户行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

通过两个层次的结算结构,将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系统与联行往来系统“嫁接”完成本为一体的异地支付结算,实则是割裂了整体的异地支付结算系统。现行商业银行与客户、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两个层次的结算系统不具有统一性和协调性。这种做法的缺陷是按照手工操作的模式,移植在现代化的通讯手段上,形成结算业务数据与核对业务数据的双重发送。而且部分票据还使用信函传递,大大降低了联行业务监督的时效性,也不利于商业银行的资金清算速度的提高和业务数据的共享,形成票据满天飞局面,同一结算业务往返传递所需的票据近十张,甚至超过十张。浪费了人力、物力,降低了系统的工作效率。同时,通过结算系统外传递票据速度慢,易丢失,保密性差,给不法分子提供的作案机会多。同时,也为商业银行延压资金的划拨时限提供了借口。

(2)支付结算系统没有把人员的管理和权限有机结合起来,在整体上实现对从业人员操作权限的控制和操作风险的防范。

票据一经签发形同钞票,对于持有人形成资产,对于债务人形成真实的债务,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的经营思想,商业汇票可以充当资金融通的工具,成为商业银行贴现与再贴现金融工具,但是回首我国票据法颁布以来,商业银行票据信用业务的开展状况,不难看出,商业银行除对国内企业商品交易所使用的银行承兑票据开展了票据贴现业务外,商业承兑票据的贴现与流通难于开展,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除商业承兑票据信誉度低于其它票据外,商业承兑票据自身所应具备的信息,如业务的背景、票据的真伪的鉴定、企业的背景等各种环境要素信息不畅,也成为制约票据流通的重要因素。因此,强化票据的开发管理,严格支付结算系统各工作环节的权限管理,从源头上杜绝没有商品交易背景的票据开发,对于我国商业信用业务的开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同时也成为商业银行加强内部牵制制度建设,防范商业银行票据操作风险的重要举措。

(3)支付结算系统没有企业的资信评估与支付结算风险的防范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数据共享。

创造良好的资金结算环境,杜绝虚假票据的产生,成为商业银行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在计算机网络被商业银行广泛使用的今天,各工商企业的资信状况和企业形象,不应成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的独家财产,而应成为商业银行领域内办理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判断业务风险程度的共享资源。在支付结算过程中,按照业务风险防范需要,企业开户银行通过建立工商企业资信档案,全程控制商品购销合同的签定、票据的签发、企业债务结算的进度,以及债务票据结算的历史,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权限有限开放这些信息,将是推动工商企业形象建设和商业票据流通、融资、贴现业务开展的前提。也是我国银行系统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商业票据贴现与票据流通发展缓慢的制约因素是票据的背景信息不畅,同时也成为产生票据纠纷的重要因素。因此,在金融结算系统内,有限开放企业资信信息和票据背景信息,并将企业的资信评估纳入支付结算系统建设之列意义重大,同时也会成为推进企业资信建设的加速器,也是商业银行实时防范金融风险,拓宽商业票据流通范围和贴现范围,推进和监督商业信用的重要保证。

(4)支付结算系统没有把重要凭证管理纳入其中,银行内部重要往来凭证的管理停留于折角验印和密押的检验上,与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所能提供的内部牵制相差甚远。

在支付结算系统中,重要凭证是指能够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种空白传票,是企业重要的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按照来源可以分为二类:一是外来凭证,主要是三票:支票、汇票和本票,即银行受理业务时客户提供的支付工具。二是内部凭证,这是银行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所产生或使用的凭证,如各种支付结算方式所产生的借贷方凭证。落后的凭证管理手段,使不法分子有机可承,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风险防不胜防,商业银行获取这些凭证信息的渠道闭塞,不能从源头上证明这些凭证的合法性和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企业负债资信状况无从查找,也妨碍了商业银行的对外授信业务,不乏分子在结算渠道上无法得到遏制和信用惩罚,商业银行的内部牵制成为一纸空文。

(5)支付结算系统没有把会计核算系统纳入其中,使商业银行的工作效率大大降低。

会计核算是清算银行与客户之间,银行与银行之间债权债务的重要手段,我国银行系统的电子化和现代化,必须把会计核算系统纳入自动处理体系之内,这样既减轻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提高核算的精度,也加快了资金的清算速度。在中央银行总体调控金融行为的工作中,可以做到足不出户既实现对商业银行账务的监督,即使该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其威慑力也可想而知,将会计核算纳入支付结算系统迫在眉睫。

实践证明,近来我国商业银行系统连爆大案,与落后的银行系统密不可分。在计算机网络普及的时代,我国电子银行系统只是实现了部分业务功能的改造和通讯硬件手段的现代化,整个银行系统业务软件系统的改造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业务软件系统具有强烈的升级换代需求。解放思想,创新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实现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与银行联行往来的有机结合,成为目前中央银行解决金融操作风险,遏制大案要案发生的重要举措。

2我国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发展对策

2.1升级我国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和电子联行往来系统,实行流程再造

重新设计支付结算和联行往来的软件系统,根据金融电子化的要求,重新组织票据的传递流程、业务的组织、会计的核算、人员的管理、权限的设定等工作,健全银行信息共享、企业资信查询、票据查询等体系。支付结算和联行往来系统的生机换代可以吸收当前电子银行系统已经取得的成果,对应该纳入而尚未纳入电子银行系统的各种子系统重新设计,为了节约成本,这一工作的开展可以由中央银行牵头实施,商业银行上线出资的做法,笔者认为这一新系统可以有以下子系统构成:

(1)业务处理系统,再造三票即支票、汇票和本票和三种结算方式即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的处理流程,按照计算机网络的处理的特点重新设计业务系统。

(2)会计核算系统,整合商业银行会计核算系统,统一管理银行对外服务业务所使用的会计业务,重构商业银行电子化账务处理体系。

(3)资金清算系统,完成同城票据交换结算和联行往来结算以及存款帐户异地存取结算。实现结算业务在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横向业务与中央银行之间的结算功能。

(4)信息管理系统,为银行业务的经营管理提供必要的管理信息,主要包括会计报表、企业资信管理、票据保证信息管理、票据信息查询等经营管理所需要的管理信息。

(5)事后管理系统,完成支付结算所必须的事后检查处理,必要时可讲该部分内容并入业务处理系统,在流程再造时重塑内部牵制制度。

(6)凭证管理系统,主要对内外重要凭证进行有效管理,包括凭证印制注册、请领发放以及凭证状态的查询。

(7)其它管理系统,主要是未包含在上述系统之内需要追加的各种管理措施,如人员管理、权限管理、入网机构管理等。

通过流程再造,增强系统的开放扩充功能,强化银行内部牵制制度,加强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功能,促进商业信用的发展,为商业信用时代的到来提供净化经济环境保证。

2.2商业信用制度的完善——开展票据创新

商业信用制度的完善有赖商业票据自身信誉的提高,票据联保制度也是提高商业票据信誉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防范金融风险,银行对企业签发的大额商业票据,可实行企业联保机制,既允许其它企业为票据签发企业所签发的票据出质、出保,完善票据保证的立法规定,保证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并经司法机构公证。票据的保证情况载行企业资信查询数据库中,为了推进商业票据的流通,还可允许企业签发附息商业票据,以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在此基础上,由商业银行提供承兑、授信、贴现为主的多种方式资金融通,以促进商业信用的健康发展。

2.3实行支付结算票据债务备案制度,以央行为中心,通过立法形式,建立区域企业资信评估制度

第4篇

支付结算收入在传统商业银行总收入中占有较高比例。虽然各国商业银行收入结构不尽相同,但平均而言中间业务收入均超过20%的比例,其中支付结算在中间业务收入贡献突出。在发达国家,支付结算业务对商业银行具有较强吸引力。相对于息差收入,支付结算业务的创收能力高、增长速度快和资本占用低。除此之外,支付结算服务通常与银行其他业务密不可分,在同客户建立长期关系、增强客户黏性等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通过欧盟国家的实证研究,支付结算业务在银行业绩中的突出作用得到进一步验证。近十年来,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兴起,支付结算工具和媒介日益多元,远程支付(RemotePayment)、近场支付(NFC)和射频识别(RFID)等多种工具异军突起,支付结算价值链的组成更加多样、复杂。基于现代科技的支付方式从根本改变了传统支付结算价值链生态,对银行的冲击不仅包括支付结算业务,而且包括资产和负债等业务。

二、互联网金融及互联网支付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的分类

目前互联网金融涉及传统商业银行的多个领域,包括支付、融资和理财等业务。融资类产品可划分为以阿里金融为代表基于交易数据的网络金融和以拍拍贷为代表的众筹融资(P2P)。理财产品包括如余额宝等为代表的各类理财产品。支付结算在今天的互联网金融中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对商业银行支付结算冲击较大,其中主要支付手段可以分为两大类,包括电子支付(E-Payment)和手机支付(M-Payment)。电子支付(非手机支付)可定义为通过互联网完成的电子商务活动的数字支付,或通过电子手段发起、处理和接受的支付。在国内,电子支付可以分为三大类组成,即基于商业银行基础设施的支付、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电子支付和基于银联系统的支付,后者在解决电子支付诚信问题的同时,弥补电子支付领域监管的不足。电子支付通常依托于电子商务,其中C2B交易数量占比较高。目前中国具有世界上数量最庞大的网上商家,预计在短期内即将升至世界电子商务的第二位(见图4)。手机支付近年来成长非常迅速。在中国,手机支付可以归纳为两类模式:一是基于移动费用账户的支付服务和基于银行卡的手机支付。2013年,中国的个人手机银行用户达到4.58亿户,交易总额12.74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5.5%和248.09%。手机支付主要支付用途包含:1.P2P:个人对个人的转账,在发展中国家增长迅速;2.C2B:在店消费后对商家的支付,在发达国家增长迅速;3.B2B/B2C:如在非洲地区通过手机支付完成的企业对企业或企业(政府)对个人的支付活动。

(二)国内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因素分析

一是国内金融环境、基础设施、监管制度、支付体系和消费习惯综合作用的结果。以消费习惯为例,个人支票在英、美国家使用广泛而且在收款方中接受程度较高,但在日本手机支付为主的方式受到消费者和商家的广泛接受。同时,与发展中国家相比,欧美国家客户可以通过直接借记(DirectDebit)等工具减少由客户主动发起的支付需求,降低柜面业务数量的同时提升客户体验。二是互联网金融有力推动金融拓展(FinancialInclusion)。金融拓展项目不但可以提高社会公平,增加低收入人群的经济和金融参与程度,因此受到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重视。中国政府正通过多种项目延伸金融触角,逐步覆盖欠发达地区。互联网技术改变传统金融的成本结构,通过网络外向性效应,较大幅度降低单位交易成本。例如,在“大数据”各类“云”的支撑下,小微商户在传统贷款中的矛盾也得到一定缓解。三是互联网金融以自身证明“客户为中心”的真谛。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银行业逐步打破国家对金融体系的隐形保护,充分的市场竞争促进银行间的竞争和兼并,推动金融服务的快速发展。历史上,众多已消失和正在消失的传统行业证明世界上没有所谓的“马其诺防线”,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只有更好满足客户需求的企业才能够长期发展。

三、商业银行发展互联网支付的影响因素

(一)零售支付业务地位重要,受到越来越多关注

我国非常重视小微企业和零售支付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在人民银行推广的二代支付系统中,小额支付系统的各项功能不仅得到进一步完善,而且网上零售支付为主的网银互联系统在支付速度、成本和便捷等方面比传统小额支付系统有更大提高。网银互联系统推出针对第三方支付的业务功能,在支付流程、报文传递、报文回执和轧差清算上充分考虑到网络支付业务对便捷性、可用性和实时性的要求。同时,各国政府已认识到支付结算不充分竞争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以及实物支付工具造成的社会资源浪费,借助多种手段加强市场监管,提升支付业务收费的透明度。在这种内外部环境下,商业银行应通过提升支付业务效率和降低相关成本提升盈利能力,在外部监管的框架下,加强支付产品定价管理,提升商业银行在整个支付价值体系的重要性,并以此带动其他业务发展,提高商业银行整体竞争力。

(二)产品和市场多元化对大型商业银行的重要性突出

上世纪80年代,由于信用卡部分业务在商业银行中不受重视,花旗银行和纽约化学银行等将信用卡的部分业务外包给第三方处理商,导致这些银行丧失信用卡业务的主导权。在今天的竞争环境下,聚焦单一市场、产品或渠道可能造成银行业务易受外部环境冲击,大型商业银行应利用自身庞大客户群体产生的规模和范围效益,加强渠道、系统、客户数据的整合,借助产品多元化的市场合力效应,有效控制潜在的市场风险。

(三)交易性银行发展依赖支付结算等中间业务

近年来,随着人工成本日益上升,零售银行中关系型业务发展可能得不偿失,这在大型商业银行中更加突出。部分学者建议在金融管制解除后,银行业存在两类基础策略,一是大型银行应借助其在市场、运营和信贷审查的规模效益采取的低成本策略。在这种策略下,包括支付结算在内的中间业务及收入对银行提升利润率具有关键影响。二是小型银行通过与客户建立的良好关系,提供特色的客户增值服务。

(四)支付创新形式多样,对商业银行影响深远

支付结算创新是设计、发展和实施新的或改良的产品、服务、流程和商业模式,其中客户行为方式和偏好、外部监管和科技发展是支付体系创新的三个主要动力。进入21世纪,世界各国都在经历互联网支付手段带来的消费、支付和生活方式的转变,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渐进式的支付创新将可能促成整个行业的蜕变。

(五)不同销售和支付渠道的聚合

为了迎合顾客的各种消费偏好,零售商家寻求动用包括实体、电子和手机等不同渠道拓展产品销售。在某种程度上,短期内不同渠道间存在竞争互补的关系,客户可以通过去实体店,手机或者网路查询比对价格,最后完成购买。因此,在大力推动互联网远程支付的同时,零售支付业务也应充分重视银行卡支付和传统支付渠道的重要作用,针对目标客户群体制定支付渠道整体业务发展模式。

(六)临界规模是支付创新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

互联网支付与传统支付手段在成本结构具有较大区别(见图5),前者的成本组成中变动成本所占比例较低。因此,在一定交易规模或交易频率下,互联网支付总成本高于传统支付模式;但是在超过一定规模后,互联网支付的成本优势才能显现。因此,互联网支付产品的定价策略考验商业银行的市场分析、驾驭能力和管理智慧。其次,临界规模的实现需充分考虑网络外部性效应,即服务或商品对某个顾客的价值随着使用该商品或服务顾客的数量增加而增加。不同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不同电子支付结算工具表现出一定的网络外部性效应。最后,互联网支付依托于电子商务,互联网产品的临界规模在考虑网络效应的同时,需注重买卖两方的双边市场临界规模,即只有两方同时到达一定数量,才能实现最终的临界规模,这在一定程度增加互联网创新的复杂度。

(七)客户对支付结算产品和服务的需求

同银行传统渠道和网银支付相比,互联网金融的支付与电子商务紧密衔接、操作便捷和支付成本较低。虽然商业银行均提供网银服务,但是网银操作繁琐,而且多需要类如U盘工具辅助,与互联网支付在便捷性上泾渭分明,对客户的吸引力不言而喻。同时,互联网支付服务,如支付宝,在跨行、跨地域的支付成本低廉。除此之外,支付的实时性也对消费者和商户的支付工具选择存在一定影响。

四、应对互联网支付冲击的建议

(一)建立专业机构,制定明确发展策略,加强内部统筹管理

支付结算,尤其是基于新技术的互联网支付结算业务,是商业银行应高度关注的一项重点业务。然而,应对复杂而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不是某几个部门的职责。从市场数据和发展趋势来看,银联系统和网银互联系统是今后零售支付的主要支付渠道,但在商业银行中这些不同渠道通常散落在多个部门,如果缺乏整体统筹将可能造成资源浪费。因此,在整体组织管理和资源调动上,商业银行应建立跨部门的统筹机构,加强资源配备,研究、制定提升互联网金融竞争能力的整体战略,统筹管理不同支付系统和渠道,在统一规划的指引下,各司其职,促进全面发展。

(二)集中优势资源,突出客户资源竞争和关联密切的业务指标

当今商业银行竞争的焦点是客户资源的竞争,互联网金融更是如此。互联网金融通过自身崛起一方面强调“以客户为中心”、“了解你的客户”这些至理名言,另一方面提醒商业银行构筑自身基础管理、科技、组织体系和创新能力等长期性经营能力的重要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加强市场细分和需求分析,评估科技发展、监管变化对客户的潜在影响,在业务外包、前台指标设定等方面切实将客户资源的竞争放在首要位置。

(三)以客户支付需求为核心,突出支付产品的应用衔接性、使用便捷性和价格竞争性等核心特点

同其他互联网金融产品略有不同,互联网支付主要目的是服务电子商务支付需求,支付产品与电子商务衔接的紧密性部分决定客户对产品的接受程度。2013年,在我国的电子商务营业收入达到9.9万亿元,这个庞大的市场不但孕育着巨大的商机,更是今后商务发展的趋势,是金融机构不能忽视的业务领域。在提升产品与服务便捷性方面,商业银行应通过改进账户管理方式、整合系统渠道等方法,在降低网络和手机支付风险的同时,提高支付操作的便捷性,降低相应的各项成本。

(四)巩固优势,转变风险管理方法,提升支付服务的竞争力

与以科技见长的互联网公司相比,大型商业银行具有自己的突出优势,如庞大的客户群体,专业而全面的金融产品,健全合规的支付网络渠道,以及在客户群体中多年累积的稳健和诚信。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其现有资源,积极借助支付工具、支付系统和账户体系管理,不断提升支付结算业务的客户体验。例如,针对风险程度不确定的创新项目,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加强账户转账限额等不同方式,减少产品创新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和商誉风险。

(五)密切关注金融支付价值链动态,建立与大型移动供应商和电子商务平台的合作关系

传统商业银行在零售支付结算的地位正在受到冲击,不同利益参与方增加支付结算市场竞争的复杂性,如贝宝(Paypal)不但在P2P领域提供全面、专业的商业模式,而且已取得银行牌照,进军手机支付市场。同时,业内和跨业合作逐渐增多,2010年上海浦东银行已与中国移动通过持股计划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积极拓展手机支付市场。面对这些变化,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剖析互联网支付价值链条,在统一整体策略的引导下,加强同移动供应商的分工合作,借助不同的手机支付方式,提升在手机支付业务的市场份额;加强同电子商务平台的合作,逐步进入远程支付市场,通过设立伙伴关系或关联企业,稳步推动收支双方的资金管理,实现资源共享,互利共赢。

(六)提升自动、自助服务水平,增加商业银行客户黏性

随着金融体系的逐步完善和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各种自动和自助支付方式可以更好改善客户体验,降低柜面交易成本和潜在风险。商业银行应加强同水、电、气等各类公共事业单位和国企单位的机构间合作,通过建立三方合作协议,充分利用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和行内系统,实现客户定期账单类业务的自动扣收服务;加大现代电子支付结算渠道的应用推广,引导客户使用如电子汇票等支付工具,降低实物票据带来的风险、成本和资源占用压力。同时,商业银行也应持续加强宣传、引导及配套内部管理措施,避免因客户认知阻碍业务的推广使用。

(七)完善支付体系成本核算,提升支付业务处理效率

提高支付效率不仅为商业银行带来资源节约,而且可降低整个社会的资源浪费,必然成为支付系统发展趋势。支付结算业务成本可划分为实物资源成本和金融成本。传统柜面支付的单位变动成本所占比例较高,因此人工处理时间是此类支付效率的重要衡量指标。但在互联网环境下,支付结算效率的提升主要体现在非人工单位成本的投入产出比,商业银行应从如支付渠道选择、清算账户的超额准备金管理等方面入手,提高支付服务的盈利能力。

(八)研究产品价格变动的市场反应,统筹规划支付结算定价策略

首先,商业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是一个价值链条的不同组成部分,传统双边关系的适用性值得商榷。在产品、服务定价时,应从价值链条的整体出发,考虑双边市场对现代支付的潜在影响。其次,对部分小型商户,支付结算成本在其业务成本中所占比例较高,支付结算相关产品具有一定的价格弹性,商业银行应关注产品和服务价格的市场反应,密切注视互联网支付的各类交易收费,全面平衡长短期发展目标。最后,考虑到互联网支付不同于传统支付的成本结构,商业银行应改变原有的定价方式,提升互联网支付工具的推广使用率,实现拳头产品推广的良性循环。

(九)借助数据储存、挖掘技术,进一步提升市场拓展和内部管理水平

第5篇

汇票、支票、本票的持票人在发生票据被盗、遗失、或丧失后应采取那些补救措施,我国《票据法》及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都做了相应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主要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一、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收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是有限制的,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挂失止付。失票人申请挂失止付时,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付款人或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却未付款,应立即暂停支付,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从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付款人或者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向持票人付款的,也不再承担责任。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仅仅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关键是要申请公示催告。

二、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在失票后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是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制度。

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是票据的最后持有人,申请人必须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时,应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主要理由、事实。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受理法院应在3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60日,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应向法院出示票据,所出示的票据与申请人的票据不一致的,法院即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所出示的票据如果是申请人寻找的票据,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由法院按普通程序以票据纠纷案件审理。在申报权利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作出后,法院予以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示支付,即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定向付款人请示付款。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是无效行为,受让人的权利不予保护。如,甲公司的一张支票遗失,乙捡到后去丙商场购物,如果丙商场是在甲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前受让该支票,则丙商场享有票据权利,甲公司应支付票款,如果丙商场是在甲申请公示催告期间受让,则丙商场不享有票据权利,只能向诈骗人追索货款。由此可见,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必须采取的,而且是迅速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普通诉讼

《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提讼须有明确的被告,采取这种措施应确指票据在谁手里,否则法院无法受理。有些国家规定,因毁灭、被盗、或其他原因丧失票据的,其票据所有人应就其对票据的所有权,阻止其提示票据的事实以及票据条款作出适当证明后,以自己的名义提讼,并向票据上负责的任何当事人追偿。法院应要求其提供保证,以担保被告不因票据提出的其他权利主张而受损失。在我国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法院一般不会以这种方法作出判决。

第6篇

国际贸易结算支付方式的选择分析

一、常用的支付方式简介及存在的风险

1、汇款人是指(债务人)将款项主动交给银行,并委托其使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其在国外的分支行或行,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是产生最早、使用最简单的结算方式,同时也作为其他各种结算方式的基础。

按照使用结算工具的不同,我们可以将汇款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按货物、货款的运送及支付顺序的不同,汇款方式主要有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运用方式。预付货款有利于出口商的利益,既能够降低货物出售的风险,也能减轻资金负担;而货到付款有利于进口商,在降低资金风险的同时也能先收货后筹款,相当于得到资金融通。此外,如果付款的期限长,就要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项。由此可见,结算时采取汇款方式,就会出现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的情况。

收付款人要注意的问题:

(1)确保客户名称、账号与银行信息的正确、完整。因此,对收款人提供信息的完整性、正确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集中管理应收付款项。对付款人来说,办理汇款一般要承担手续费和电报费两部分费用。对收款人来说,收取汇款一般要承担银行的清算费用,也是按笔数收取。

2、托收是指由债权人开立汇票,并委托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行或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价值的一种结算方式。尽管托收与贸易汇款都属于商业信用基础,但是跟单托收通过用单据代表货物控制货物所有权,从而将结算风险及资金负担在进出口双方之间进行了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口商通过控制货权单据来控制货物,不付款或承兑就不会交单。一般不会受到银货两空的损失,比赊销安全。对于进口商来说,只要付款或承兑,马上就能取得单据,从而得到货物的所有权,比预付货款方式安全。

采用托收方式结算时,出口企业要注意的问题:

(1)提供完整正确的代收行、进口企业名址。托收银行是完全按照出口企业的指示来处理托收业务,主要涉及到代收行和客户信息,缮制出口托收函件并进行邮寄等。通常情况下,托收银行几乎无法,也不可能负责审核代收行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在实务中,经常有出口企业提供代收行、进口企业的名称或地址不完整、不正确。如果代收行邮寄地址错误,将会延误收汇,甚至是单据遗失而无法收汇。如果进口企业信息不完整(尤其是没有地址、电话),还会令代收行无法及时联系到进口企业而延长收汇时间。

(2)必须使用明确规范的业务术语。

托收使用的术语主要有D/A和D/P两种形式,对于这两种方式,在托收统一规则等国际惯例中都有详细的规定,一般进出口企业和相关银行很少发生争议。而在实务中,很多进出口企业可能被要求使用其他术语。比较常见的有D/P远期,CAD等。

3、近年来,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为了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L/C)是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一般采取该方式将应由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的付款义务,从而加入了银行信用。因此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就由银行承担,承担了审单的义务后,也使得结算的程序更为严格、规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结算的风险,资金融通更加便利,由此该方式被贸易各方广泛的接受。

信用证的出现不仅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企业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也促使双方在支付货款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但银行做出的确认承诺是以交单相符为前提的,如果出现交单不符的情况,那么开证行可以按照规则拒付单据。出口企业在缮制信用证下单据时,要格外小心,并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所以,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出口企业缮制单据的能力和水平要求较高。但是,我国当前的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出口企业的单证人员业务水平偏低,素质不高,这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选择正确的支付方式应注意的事项

目前,从国际经济贸易的实践情况来分析,如果只坚持某一种结算方式,那么要满易各方的要求是极为不现实的。面临长期不断的市场变化,我们所要采取的是综合支付方式来进行结算。

1、将汇款与托收结合起来。例如:先采取T/T的形式预付定金10 %,在装船后付T/T合同款的4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付剩余的50%。这种选择可以保证供货方及时履行发货的义务,也能约束进口人及时付款,节省了更多银行费用的支出和贸易时间。

2、汇款和信用证相结合。如:定金的部分以T/T办理;主要的货款采用L/C的方式进行支付;至于一些余款,以T/T的方式进行。

第7篇

关键词:支付结算;服务;监督管理

支付体系是社会经济活动中货币转移的制度和技术安排的总和。社会经济发展离不开资金运动,资金的运动离不开支付体系的支撑。支付体系作为社会公共支付清算与结算平台,能够为各银行以及金融市场提供资金清算与结算服务,有利于加速社会资金周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随着2006年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两大核心系统,即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分别完成了在全国的推广工作,辅以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账户管理系统、票据交换系统、银行卡支付系统等,标志着以现代化支付系统为核心、商业银行行内系统为基础、其他支付结算系统为补充的支付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人民银行作为支付体系的组织者、管理者、监督者,应行使好支付结算管理职能,大力发展和创新支付结算工具,改善支付内外部环境,协调支付结算各方利益,确保整个社会支付清算的安全、高效。

一、改进支付结算手段,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信用制度尚不健全,信用观念比较淡薄,运用支付信用工具疏导、规范社会信用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人民银行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加大力度推广和运用支付信用工具,为社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一)推广票据使用,促进商业信用健康发展。要继续宣传推广商业汇票和信用证结算,各商业银行对企业间的商品交易要积极做好商业汇票的承兑和信用证开证,以及商业汇票贴现和信用证议付,逐步形成在大宗商品交易中使用商业汇票和信用证结算。扩大票据交换覆盖面,积极推广使用银行本票,减少现金流通,方便客户结算,继续扩大支票的使用范围和对象,提高票据信用,鼓励具有良好信誉的个人使用支票,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1.加大宣传与推广力度,提高金融机构和企业对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认知,提高金融机构对商业承兑汇票业务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转变经营观念和本位主义思想,增强票据市场意识和金融业整体风险意识,在充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逐步使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成为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推动企业认识并广泛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使获取商业承兑汇票签发资格成为企业的荣誉和优势的标志。促使企业在承兑与支付中诚实守信,共同维护和提高商业承兑汇票的信用度,使商业承兑汇票成长为我国经济活动中的“金牌”支付工具。

2.建立完善征信管理体系,降低风险评估成本。改善商业信用环境。一是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征信管理体系,尽快把企业商业汇票信息导入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把企业所有支付结算信息纳入征信管理,逐步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完整性与权威性,为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评估提供低成本及时全面的咨询信息,促进商业承兑汇票推广的稳妥进行;二是制定统一的企业信用评级标准,规范对企业的信用评级,避免因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各自为政而导致企业存在多个信用等级,提高企业信用等级的通用性;三是引导各金融机构真实、完整、及时地将企业支付结算、信贷等方面的不良记录输入相关征信系统,确保企业信用信息的全面性与透明度;四是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协调,实施合力制裁,使丧失信用的企业在融资、结算等业务中享受“差别”待遇,形成有效的制裁制度,以此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树立和培育企业的信用观念,逐步改善商业信用环境,提升社会整体信用。

3.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拓宽商业承兑汇票市场。金融机构应积极适应经济发展需求,在国家经济金融法规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允许范围内,不断创新业务,推出新的金融产品,助推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开展。如参照招商银行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中国光大银行的商业承兑汇票包买等业务,通过将银行信用引入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义务中,对某些特定的企业给予一定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的授信,鼓励实力雄厚、资信情况良好的大型企业集团和上市公司签发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商业承兑汇票的变现能力和流通性,让更多的企业从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中得到实惠,以进一步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拓宽商业承兑汇票市场。

4.修改与完善相关制度法律。一是修改与商业承兑汇票债权保全相关的法律规定,使商业承兑汇票债权与其他形式债权具有相同的法律权利;二是增加对商业失信惩罚的法律法规条款,提高失信成本,加大对商业失信的惩罚力度,维护商业承兑汇票的信誉;三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修改<票据法),取消商业汇票必须具备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设定,放开纯粹融资性票据,使商业承兑汇票真正成为一种完全有价证券,充分达到支付、信用及融资的目的。

(二)推广运用新的支付工具。商业银行要积极研究探索新的支付结算手段。为客户提供方便、灵活、快捷、安全的支付工具。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创新电子支付工具,广泛开办定期借记、直接贷记业务,扩大转账结算,减少现金使用,便利公众交纳水、电、通讯、房租等公用事业费、保险费、税款以及工资等。积极推广贷记信用卡业务。引导消费信用,刺激消费需求。人民银行要抓紧研究规范支付工具创新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支付工具的电子化和支付手段的现代化,提高商业银行的整体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

(三)积极推行支付结算的业务。人民银行应按照《支付结算业务办法》,做好商业银行之间支付结算的指导和协调工作,按规定做好支付结算业务制的监督管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充分认识支付结算制的重要意义,转变经营观念,提高服务意识,通过银行间支付结算业务的相互,互惠互利、互为补充,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金融服务。

二、强化支付结算监管.维护支付结算秩序

强化支付结算监管是维护结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好转,防范支付风险和案件发生,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的重要保障。因此,人民银行在改进支付结算服务的同时,必须强化支付结算监管。

(一)加大支付结算的监管力度。重点对支付结算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各商业银行支付结算内部管理和内控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支付结算的违规违纪行为以及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等方面加强监管。加强对各项重要支付结算业务准入和退出审批的管理,规范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建立支付结算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营业机构因管理混乱,内控制度不落实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和案件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管理行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支付结算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各项管理要求贯彻不力,实施不到位,对其分支机构发生的严重问题不处理、不纠正,致使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和案件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主管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人民银行分支行,未认真履行支付结算的监管职责,造成辖内支付结算秩序混乱,经常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和案件,影响较大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民银行分支行的责任。

(三)强化不良支付行为规范管理。1.加强支付结算制度建设,建立举报、投诉制度。疏通持票人举报、投诉渠道,规范持票人举报方式和方法,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使基层人行增加及时发现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渠道;z加强结算纪律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结算管理体制。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支付结算纠纷调解机制,同时通过实行不良支付行为社会举报制度、银行机构定期检查报告制度、不良支付行为处罚制度等系列规章制度,促使银行、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支付结算纪律,维持正常的支付结算秩序;3.加强对空头支票的业务管理。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发现空头支票行为后的权利与义务,对于不履行空头支票报告义务的商业银行,应给予经济处罚,可适当提高商业银行出票行提取处罚手续费比率,进一步维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4.应用新的科技手段,提高支付结算监管水平。加强科技应用能力,不断提高支付结算监管科技含量,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强化对支付结算的管理,实现支付结算监管的现代化,主动适应对商业银行支付创新业务的监管,并不断引导商业银行进行结算创新,加快资金周转。

(四)加强支付结算安全管理。要认真贯彻中国人民银行近几年来出台的关于加强支付结算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加强落实内控制度,强化相互制约和事后监督;研究制定统一通用的支付密码业务和技术标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其使用范围,实现客户一机通用,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加强对基层临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重要的支付结算凭证及票据真伪的识别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案件堵截率;针对目前伪造票据进行诈骗比较严重的状况,研究严厉打击制造假票据的犯罪活动的措施,确保良好的票据使用和流通环境,维护正常的支付结算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

三、强化支付系统风险防范,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现代支付系统的建立为商业银行和金融市场提供了优质的支付清算服务平台,但如何有效防范和化解支付系统中存在的各种风险成为目前支付系统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应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风险管理功能。

(一)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是防范支付风险的有效途径。大小额支付系统运行后,全国金融系统支付网络连在一起,金融机构的风险往往发生在支付结算环节,如果一家机构的清算问题将会导致支付风险,会引发连锁反应,蔓延到整个支付系统并产生系统性风险。因此,对支付系统运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是支付系统风险防范框架中的核心问题,应该把支付系统运行的安全和高效作为核心公共政策目标,采取一系列举措来控制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同时在实施过程中,明确支付体系的监督重点,强化事后监督和非现场监控,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达到提高监管,优化服务的目的。

(二)加强制度建设是现代化支付体系建设风险防范的可靠保障,应尽快制定包括中小外资金融机构在内、涉及所有支付系统参与者准入、退出的管理办法、票据交换管理办法,完善支付系统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支付系统的运行维护和应急机制。同时,将研究开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和业务监控系统,为货币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和加强支付系统运行的业务监督和管理,以维护金融稳定。

(三)在推进支付系统建设的同时,完善支付系统的运行维护机制,确保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成为央行的工作重点。加强系统安全建设是防范支付系统风险的强有力的保障,在大额和小额支付系统全面推广运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系统安全防范措施,提高系统资源的利用效率,确保系统的安全高效稳定运行。

(四)规避票据交换工作风险。目前,在票据交换工作中存在对风险性认识不充分,部分交换员身兼数职等问题,票据交换员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牵制和制约,票据交换过程中手续不够严密,这是同城清算中可能发生案件的一个最重要隐患。加之部分金融机构对票据知识宣传不够,部分客户不知如何正确使用票据,常因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金额有误或者复写凭证底联不清造成退票或错汇现象。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经常召集参加票据交换的金融机构以座谈会、联席会等各种形式提高有关领导和票据交换人员识别风险的水平,加强对票据交换风险性的认识。对票据交换风险意识淡薄、管理不利的清算机构在辖区内予以通报,直至停止其参加交换资格。

(五)加强账户管理是防范支付结算风险的重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有效支撑,涉及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和银行所有网点。账户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对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有效防范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现金、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支持征信体系建设等提供了重要手段。账户管理系统拥有丰富的存款人信息资源,应当以完善查询立法为基础,开发专门的协助查询功能,准确获取存款人的有关信息,为有效遏制利用银行账户违规支付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账户管理系统依托现代化支付系统平台,以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为契机,打击金融犯罪,提高社会信用,维护社会及金融稳定,营造和谐、稳健、守信的金融环境。

四、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改进支付结算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