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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穆斯林;现代法律;宗教
在土耳其为加入欧盟做不懈的努力的时候,宗教,道德,文化,法律各个方面与欧洲的生活方式的冲突,也比以往更加引人注意。东西方文化的交汇和冲突在土耳其显得更加强烈,不论是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和法律,都在这里得到强烈的印证。土耳其不但地处欧亚两洲,而且,在土耳其民族从亚州中部往欧亚大陆迁徙的几千年的历史过程中,都不断受到中西各个民族文化,宗教思想的冲击。它目前所处的位置和状况,都有使我们对土耳其法律体系进行研究的必要性。
土耳其是一个地处欧亚两洲,大部分领土位于小亚细亚的亚洲国家,国土78万平方公里,人口90%以上是穆斯林。伊斯兰的准则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占绝对重要的地位,对他们而言,很久以前伊斯兰教义不仅仅是一种宗教教义,同时也曾经作为一种法律体系被运用。土耳其人在接受伊斯兰教的同时,也把它作为法律在将近400年的历史中慢慢被接受了.15世纪,土耳其人建立了军事封建的奥斯曼帝国,以伊斯兰教为国教,在广大地区适用伊斯兰法。从9世纪中叶开始,由于土耳其在进入阿拉伯伊斯兰世界并且开始定居,接受伊斯兰法律也成为了必然。在土耳其人建立的最后的王国中,特别是影响中亚历史的奥斯曼时期的政治机构和行政法律是值得我们特别研究的。在安纳托利亚这片土地上建立土耳其共和国之前,奥斯曼帝国时代的法律和行政设置结构对今天土耳其法律根源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所以奥斯曼时期的法律结构对今天的土耳其法律人士来讲是最重要的典范。
到奥斯曼时期结束为止,几乎都是单纯的伊斯兰特征,在300多年的过程中几乎没有改变。所以对我们来讲,最重要的是在安纳托利亚大陆上塞尔柱人建立的封建王朝,官僚政治中法语是他们的生活语言,但是阿拉伯语却是他们的法律审判语言。
伊斯兰法律的源泉就是古兰经,它规定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当时全部法律都是依照古兰经和伊斯兰的法典来规范的。伊斯兰法律的根源由4部分组成,分别为:古兰经(kur’an)、撒那经(Sünnet)、赞美神的词(İcma)、个人意见和观点(İçtihat)。这四个组成部分中,前两个是不容争执的。伊斯兰的法律分行政法和特别法2种,行政法不但对宗教事务的模式和规范,宗教等级,税务征收进行了规定,还把刑事方面的规定也都划归在行政法的范畴之内。它规定了复仇、伤害以及对通奸刑事和棒打的刑罚,对盗窃、抢劫、信仰的变更、造反和反叛的刑罚;并且规定了司法机构,审判方法和诉讼程序。在这部分中对通奸和信仰变更的处罚都有非常详细的和严厉的规定。特别法中却规定了:自由人,奴隶,家庭,遗产,伊斯兰宗教基金,债务和分配,伊斯兰法律中的所有权等等。
奥斯曼帝国的法制结构,仅仅是比塞尔柱王朝法律体系更加详细,但从原则上是相同的。这个法律结构从建国到几百年的历史中慢慢消失,它的权威仅仅在统治中心保留着。奥斯曼帝国在踏上消亡之路上有很多内部和外部的原因。在内部原因上,我们可以说:法律是最重要的一个因素。
到19世纪,欧洲列强在奥斯曼帝国的领土上建立了各自自己的势力范围,亚洲和非洲的领土已被它们瓜分完毕。在欧洲殖民化浪潮的推动下,大工业兴起,世界市场开始形成。就这样,全球化的进程开始了。在这种情形背景下,西方法律对伊斯兰国家的法律,特别是伊斯兰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随着欧洲殖民制度的建立和巩固,西方的法律制度通过治外法权等不平等条约影响日强,使传统的伊斯兰法受到强烈的冲击。在内外交困的境况下,在想结束这种无希望情况的统治者SELIM三世的改革不成功之后,三世在(1808-1839也跨出了勇敢和潜意识的一步,为国家法律结构改革和更新而努力。从18世纪末开始,奥斯曼帝国被迫进行了一些重要改革,就是这个时候西部的影响也渐渐的进入了土耳其。1839年以后,土耳其的法律对西方更加开放。至此,土耳其法律系统也进入了土耳其法律是西方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的境地。在法律改革方面,奥斯曼帝国主要仿效法国的法律颁布了《商法》、《刑法》、《海商法》,并于1876年颁布了帝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1840年后,伊斯兰法与西方世俗法在奥斯曼帝国里并存,而且存在着双重司法系统,即沙里阿(şia)法院和世俗法院。但前者权限逐渐缩小,后者逐渐占主体地位。在引进西方法律的同时,奥斯曼帝国还采用西方国家法典的形式对传统的伊斯兰法规则进行了编纂,其产物是《马雅拉》,它是一部民事法律汇编。这部法律汇编是伊斯兰法律史上政府对伊斯兰法规则予以编纂并颁布的首次尝试。也是政府试图通过法典编纂的形式使传统法律系统化、明确化和现代化的最初探索。这种法律现代化的方式对后来产生了持久的影响,中东伊斯兰国家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法的现代化,一直采用这种方式。
土耳其是中东地区向现代西方民主政治过渡中,走在最前沿的伊斯兰国家。建国后,土耳其废除了已实行长达1200余年的哈里发制度,确立政教分离的政策。先后颁布了《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海商法》等。
今天土耳其法律系统是以穆斯塔法•凯马尔(土耳其共和国创始人)为首的激进派,在共和国的初期1926-1938年期间对土耳其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的结果,在执行了政教分开的政策的同时,也在1936年成立了大国民议会,开始实行民主选举。
穆斯塔法•凯马尔带领的保卫国家的战争,在1920年3月16日赶走伊斯坦布的侵略者以后,1920年4月23号在安卡拉成立了大国民议会,做的第一个决定就是以斯坦布不适合做一个执政地,宣告一个政府的灭亡和一个新的政府成立。1921年随着共和国的第一个宪法:“在下的一个不结盟的国家”的原则被确定后,根据这个原则,对在几千年来,作为在中所适用的政治、管理规则和惯例,进行了一场大变革。
洛桑和平会议以后,和政府的法律改革一起,一个全新的独立的国家展现在人们的面前。1923年洛桑协议的签订,对非穆斯林和外国人的不平等条款被取消。随后,土耳其新的法律系统也被建立了。国家的法外治权和对非穆斯林的不平等待遇的取消,也意味着:人人平等的原则,在政教分开的新的土耳其法律系统中开始运用。
1923年,共和国宣告成立之前,以对以前生效的法律进行改革为目的,成立了一系列法律修改委员会:民法、诉讼法、贸易法、审判程序、和刑法修改委员会等。
当时民法修改委员会分为2部分,一部分,是以家庭法律为主,在他们的修改草案中,不论是不是穆斯林,都对个人和家庭中的宗教法律理论进行了规定。第二部分,是对其他法律系统和审判权利进行规定。这个草案,以国家需要为主线,建立了一个新的、现代化的法律体系。
1923年10月29日,从土耳其共和国成立的宣言开始,,到1924年取消哈里发政权为止,是土耳其共和国向社会改革,政教分离跨出了最重要一步的时刻。从这时起,执政党作出了放下旧的法律体制,吸收西方法律系统中精髓的决定。首先对当时的《瑞士民法》仅作了一点修改后,几乎全盘接受了。
《民法草案》完成之时,1925年11月5号由共和国总统穆斯塔法•凯马尔宣布新民法的通过。1889年的《意大利刑法》在1926年被土耳其接受的同时,依靠德国和意大利法律体系为基础的一个新的《贸易法》也产生了。
在1926年10月4日《贸易法》和《民法》同时生效。865号《贸易法》中,第一部分是以通常的理论规定了:贸易公司,商业债券,商业承包等等。随后在1929年5月13日的1440号法令,是在865号法令上附加的《海商法》,在这一部分中一共有1485条,这是土耳其共和国的第一部《贸易法》,一直到1957年1月1日废除为止。
新的《民法》和以《瑞士债务法》为源泉而制定的土耳其《债务法》一起在1926年10月4日同时生效。这样,人人平等――这个长期以来人们追求的目标,得到了实现。从此以后,土耳其国民之间,不论性别,民族,宗教,实行人人平等,男女平等原则的历史开始了。
在《民法》和《债务法》从《瑞士法律》转接过来之后,其他基础法的转接也开始了。与西欧国家中相联系的法律一个个被翻译后,就生效了。土耳其共和国法律系统理论也进入了大陆法系的范畴中,就这样从奥斯曼时期到现在,一个“和时代需要紧密联系”或“和现代法律一起,最现代的一个法律系统”,土耳其法律工作者的努力下,仅用了短短3年时间就实现了。对旧的法律和西方法律之间的矛盾,他们以激进的观点和改革的态度对待的。
1929年生效的《海商法》是以德国法律为源泉制定了。《诉讼法》以瑞士的诉讼法为样本,在1927年生效。《刑事诉讼法》仍然以德国法律为源泉,并在1929年被接受。《破产和执行法》却是依照《瑞士联合破产执行法》制定并在1929年生效。《税务法》的一个重要部分依然是以西欧,特别是德国法律为基本,而制定。所有这些法律都是为迎接以后的形势变化而作准备的。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土耳其的法律体系就是大陆法系。但因为当时在照搬的过程中,法律人士在编写土耳其法律的时候,仍然使用了大量的阿拉伯语,直到今天为止土耳其法律仍然是一个晦涩难懂的学科。土耳其历史上,这类国家曾长期奉行伊斯兰法,但在近代以来的改革中己彻底放弃伊斯兰法而以西方法律代之。尽管这类国家的法律制度都己引进西方的现代法律,但国内大多穆斯林仍然认同传统的法律文化,这就导致了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间的冲突,成为法律现代化的巨大阻力。
论文材料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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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磊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诉请被驳回后,该案被允许直接上诉至南非,南非认为,该国宪法要求政府有义务考虑来自那些遭受别国国际不法行为损害的公民提出的外交保护请求,并且对这些请求做出适当处理。其他类似案例也经常被援引。还有的学者指出,在过去的30年里,个人越来越多地控诉自己的国家没有为他们实施外交保护。与早先驳回所有诉请不同,今天的法院已经开始对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实施外交保护的义务可以在国内司法系统中找到。德国、瑞士、英国和南非的法庭都从本国法律中找到或演化出这种义务,他们的结论仍然是外交保护作为斟酌权的性质正在改变。然而,笔者认为,这样的理由存在诸多漏洞:1.保护的义务并不等同于外交保护的义务。如果仔细阅读上述所援引的这些国家的法律条文,包括我国《宪法》第五十条和第八十九条,我们不难发现,这些条文只要求国家保护海外国民,并没有明确要求国家必须采取外交保护的方式。很显然,外交保护并不是国家保护海外国民的唯一方式。2.国内法上的义务并不等同于国际法义务。退一步讲,上述论据最多只能证明这种保护义务是该国国内法上的义务。在外交保护领域,我们要区分国际法义务与国内法义务。外交保护是一项国际法领域内的法律制度,所以,我们讲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是就国际法层面而言的。外交保护的法律性质不因国内法的规定而改变,这种国际法与国内法并行不悖的例子比比皆是。例如在美国,要成为有对外效力的美国公民,在美国出生或者入籍是必须条件,但要成某个州的公民只需在那里居住即可。所以“州公民”在国际法上可能不是美国公民,美国政府对“州公民”的法律义务也只是国内法层面的。3.国内法的趋同并不能等同于国际法规范。再退一步讲,即使大多数国家国内法都规定国家有外交保护的义务,那么这种趋同也不必然导致一项新的国际法规范。首先,由于目前关于外交保护并不存在国际条约,因此,国家义务论没有条约依据。其次,国内法的趋同也尚未构成国际习惯。国际法委员会特别报告员约翰•杜加尔德(JohnDugard)在提交国际法委员会的《关于外交保护的第七次报告》中曾经建议将外交保护界定为国家的义务。但没有被各国所采纳。正如奥地利的政府意见所言,在制定《草案》的过程中,各国对外交保护是国家权利几乎都不持异议。这些都足以证明国际习惯所要求的心理要素尚未成立。再次,国内法的趋同也尚不构成《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谓的“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院尚未在任何判例中将国家实施外交保护的义务论作为一般法律原则加以运用。事实上,一般法律原则并不是一项独立的国际法渊源,因为《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将其限定在“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所谓“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就是指经过国家的同意。正如劳特派特(HerschLauterpacht)所分析,这种同意的表达方式有两种———明示同意和默示同意。前者构成国际条约,后者构成国际习惯。因此,无论采取哪种途径获取国家的同意,所谓一般法律原则都难以避免地成为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
部分学者提出,外交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保护人权,国家既是权力和权利的主体,也是责任和义务的主体。作为保护人权的重要手段,外交保护已是国家的责任。另一部分学者从国家职能的角度也得出相同的结论,即外交保护作为政府职能,即保护人权,是国家核心本质的必然结果。所以,国家理所当然地有义务对个人实施外交保护。然而,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并不一定正确。国际社会既强调保护人权,也强调法治精神在强调保护人权的同时,国际社会也在朝着法治化的方向前进。法治化意味着国际法自身的发展更加谨慎,然而,人权保护理论在很多方面还不成熟,各国存在分歧。如果简单地以模糊或有争议的理论来改变一项存续百年的制度,这似乎是武断的,与法治化背道而驰的。外交保护并不一定总是保护国民的最优选择有的学者认为,从人权保护角度来看,将外交保护定性为国家义务会更有利于保护海外公民的权益。然而,现实情况可能并非如此,联合国大会2005年通过了《世界首脑会议成果》,它指出人权保护可以通过许多不同的途径得到实现。至于哪一种程序或补救办法最有可能实现有效保护的目标,这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所以,外交保护不是唯一的选项。事实上,外交保护也不一定是最优选择。外交保护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国家之间的激烈对抗,因此,国际法才要求首先用尽当地救济,要求用尽当地救济最有力的理由就是它使国家间的友好关系不致因为众多细小争端而受到威胁。所以,不应当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求国家必须实施外交保护。另一方面,外交保护还涉及一个成本问题。如果其他方式能够用更小的成本取得与外交保护一样的效果,那么就没有理由将外交保护作为国家的义务。例如,领事保护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它实施条件简单,不要求等到实际损害业已发生,不要求首先用尽当地救济,不会引发国家之间的激烈对抗。将外交保护规定为国家的义务缺乏可操作性首先,假如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义务,那么,世界上的一些强国将不幸地沦为一些个人营私的工具。个人完全有可能通过变更国籍或者获取多重国籍的方式来驱使一个或几个强大的国家来保护自己的私人利益,而国家却对这种裸的“利用”无法拒绝。这一缺陷的最大受益者很可能就是跨国公司。在新时代,跨国公司国籍中的效忠义务正在逐渐淡化,他们第一效忠的是利润,而不是个人雇员或者他们从事商业活动的地方或者国家。其次,国际争端是纷繁复杂的,国家需要斟酌来应付种种不确定的因素,传统外交保护制度就是按照这个思路来设计的。
例如,国籍持续原则是外交保护条件之一。该原则要求个人在从发生损害之日到保护国正式实施外交保护之日持续具有保护国国籍。换言之,即使个人在保护国实施外交保护之后不再具有保护国国籍,外交保护可以继续,也可以被终止,这取决于保护国的态度,因为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然而,假使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义务,那么在上述情况下,国家就不得不继续保护一个“外国人”。这无疑是尴尬的。再次,假如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义务,那么不实施外交保护的国家就要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那这种国家责任该如何追究,目前尚无有效的国际法途径。即使《欧洲人权公约》可以对千百万欧洲人提供救济办法,但很难说《美洲人权公约》或《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也取得了同样的成功。此外,世界人口多数都在亚洲,但亚洲却至今尚无一项区域性人权公约。即使可以追究,这种问责制度也还有很多限制条件需要明确,否则,国家将因为种种琐事而疲于应诉。国际法人本化思潮的发展并不意味着外交保护的法律性质已经转变为国家的义务。各国国内法的趋同与国际法规范的产生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因此,这不能成为外交保护性质变化的依据。即使从保护人权的角度提出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义务,在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都存在值得质疑的地方。事实上,保护人权并不一定要给增加义务;给予斟酌的余地也并不等于不保护人权。所以,综上所述,外交保护仍然是国家的权利。
作者:唐军 单位:甘肃省白龙江林业管理局迭部林业局
主要做法和经验
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项目组又对总体规划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腊子口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综合考虑了森林公园山脉、水系、景观资源的特点及空间分布、开发建设条件、游览线路及旅游项目规划等多种因素,顺形畅势,将森林公园规划为六个景区,即:铁尺梁景区、一线天景区、腊子河景区、老龙沟景区、梅鹿沟景区和朱李沟景区。腊子口国家森林公园规划占地面积48560hm2,现有景观景点88个,其中自然景观60个,占68.2%;人文景观28个,占31.8%。根据建设的指导思想、空间格局现状、景观资源分布状况以及旅游项目、产品设计等,腊子口国家森林公园的功能区划分为六个类型,包括:自然风景资源观光游览区、人文古迹、民族风情观光游览区、休闲度假游乐区、自然生态保护区、森林植被恢复区和接待管理区。成立了腊子口国家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根据腊子口国家森林公园开发建设的需要,迭部林业局成立了腊子口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并下设开发建设部、市场公关部、办公室、计划财务部、人事保卫部、旅游接待部、资源管理部等七各职能部门和六个景区管理站,分别负责腊子口国家森林公园的规划设计、开发建设、旅游市场调研、产品包装、市场营销、对外宣传、企业形象推介、财务资金管理、景区维护、后勤保障、资源保护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为腊子口国家森林公园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组织保障。建设了部分旅游景点和基础设施自建园以来,迭部林业局在经济十分困难的情况下,自筹资金用于腊子口国家森林公园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及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建成了部分旅游景点和基础设施,修建了部分景区道路。特别是从2009年开始加大了景区道路及其它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完成了老龙沟景区道路18.7km浆砌石边沟、所有桥涵、碎石路面及路基三合土等维修工程,计划今年完成该景区道路的全线硬化工程;完成了腊子口宾馆主体工程建设,目前正在进行装修设计及预算。在此同时,迭部林业局还先后办理了旅游经营许可证和腊子口森林公园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并在2004年派员参加了甘肃省举办的森林公园导游培训班,使腊子口国家森林公园具备了一定的旅游接待能力。开展了对外宣传和旅游促销活动为了进一步作好对外宣传和旅游产品推介工作,全面提升腊子口国家森林公园的知名度,迭部林业局2002年印制了《腊子口森林公园旅游指南》折页画册;2003年10月制作了《走进腊子口》多媒体VCD光盘;2003年12月印制了《腊子口秋韵》挂历,建立了腊子口国家森林公园网站;2004年3月在新版《全国列车时刻表》上刊登了腊子口国家森林公园文字图片广告;2004年5月参加了在陕西宝鸡举办的全国森林公园博览会;2004年6月在新浪网《旅游》栏目《深呼吸》网页上登载了腊子口国家森林公园图文介绍;腊子口国家森林公园还被2004年10月出版发行的《中国森林公园》一书编录其中。在全面维护腊子口国家森林公园网站,及时更新信息资料的同时,迭部林业局还在2005年10月注册了“腊子口”通用网址,有效地拓展了网络搜索空间。近年来,迭部林业局还同省内外多家旅行社进行了多方面的协调与联系,积极推介腊子口旅游产品,并开通腊子口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咨询热线,为顾客和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咨询服务,为全方位宣传腊子口国家森林公园,提升“腊子口”品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达成了地企合作的共识在多次沟通和相互磋商的基础上,2005年11月18日,迭部林业局与迭部县政府召开了合作开发腊子口旅游资源的座谈会。会上,双方就如何抓住国家大力发展红色旅游的历史机遇,共同合作开发腊子口旅游资源、建设腊子口景区问题进行了商讨,达成了“地企合作、政府主导、资源共享、共同开发”的四项合作原则和“一个认识、一个目标、一个规划、一个框架、一个口径、一个机构”的“六个一”方针的共识,为双方合作开发腊子口旅游资源确定了指导思想,营造了良好的环境。举办了腊子口红色旅游艺术节和中国生态文明腊子口论坛自2006年开始,迭部林业局和迭部县政府连续举办了两届中国•九色甘南香巴拉旅游艺术节和四届迭部腊子口红色旅游艺术节,举办了三届中国生态文明腊子口论坛。借助这一平台,全力推介了腊子口国家森林公园旅游资源、旅游产品、精品旅游线路和招商引资项目,塑造和提升了腊子口旅游形象,展示林区开发建设风采。
存在的主要问题
迭部林业局在资金十分短缺的情况下,想方设法积极筹措资金推进公园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及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建成了部分旅游景点和基础设施,修缮了部分景区道路,进行了全方位的旅游促销和宣传,为腊子口国家森林公园建设和旅游产业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因受地理、交通及其它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目前还存在以下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投入严重不足,开发程度不高,发展速度缓慢由于建设资金短缺,腊子口国家森林公园开发建设始终停留在对局部景区进行的小规模开发阶段,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多数旅游景点尚未得到开发,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单一,景区处于开放状态,旅游活动多为自发游玩的分散状态,没有统一的组织安排,缺少规划旅游线路和导游讲解。目前,公园收入主要是宾馆住宿、餐饮收入,而门票及其他服务项目没有实际收入。较大程度上阻碍了公园的建设进度,严重制约着旅游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接待能力有限由于公园开发尚处于起步阶段,腊子口景区旅游服务项目严重匮乏,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整个森林公园目前尚无一处上规模、上档次的宾馆,交通、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还未完全配套,旅游接待能力十分有限,现有部分服务设施布局不尽科学合理,功能单一,难以满足不同消费层次游客的需求。缺少特色旅游项目,没有很好融入周边旅游圈公园大多数景区景点尚未开发,旅游项目少,旅游资源尚未转化为旅游产品,未能形成成熟的产品和卖点,尤其缺乏特色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在产品和旅游项目开发设计上,没有以“天险腊子口”和路为切入点,以森林生态游、游、自然山水风光游和民俗风情游、宗教文化游为突破口,形成特色旅游线路,打造著名旅游品牌,未能融入到大西部旅游圈,与邻近的九寨沟、黄龙、拉卜楞寺等著名旅游景点结合在一起,产生市场联动效应和市场聚集效应,共同引领西部旅游发展潮流。外部交通单一,通行能力差腊子口国家森林公园外部交通联系主要依靠公路,交通方式单一,公路等级不高,通行能力较差,尤其缺乏快速交通干线。2小时车程内的周边城市均为县城,无一座大中城市或地区中心城市,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游客的数量和游客规模的增长,不利于公园的长远发展。市场宣传力度不够,客源结构不尽合理自1999年成立腊子口省级森林公园以来,对外宣传工作较为薄弱,未能积极与国内和当地著名旅行社接洽联络,宣传力度小,缺乏有效的宣传和广告包装手段,缺乏有效的市场营销策划和促销,造成森林公园“养在深闺人未识”,而并非如“天险腊子口”一样天下闻名。目前客源地主要以省会兰州以及迭部、舟曲、武都、岷县、合作等邻近周边地县(市)为主,省内游客约占总数的85%,省外游客仅为15%。游客以自发游玩为主,主要表现为周末、节假日家庭、朋友、同事等小团体自行组团旅游。
作者:唐立鹏 单位:博物馆
在广州期间,林则徐曾同时问询旅英华人容林与英国医生史济泰,获悉两则极为重要的情况:第一则:“外夷英吉利、花旗、荷兰、弗兰西、大小西洋、俄罗斯、大小吕宋等国,吸食鸦片各有例禁,(故)并无人吸食。”第二则:“英国、花旗例禁吸食鸦片,体面人有犯,监禁一年释放;贫有犯,鞭责二百,仍着打扫街道一年。(相传)用铳打入海,讹传也”。[6](P368)这则资讯尽管未尽其详,但至少表明禁止吸食鸦片已为各国“例禁”,因此,可将其视为体现国际法要义的“一般法律原则”。另外,美国传教士伯驾与林则徐有过多次交往,在通信中伯驾写到:“由于不了解外国的法律和力量的强大,漫不经心地采取了同友好国家的惯例相抵触的措施”,提出解决中外冲突症结最好的办法就是签订“公正的条约”,“让所有国家,不管是中国、英国、荷兰、法国还是美国长期和睦相处,订立一项友好的条约”。[7](P166-172)信中提及的有关运用国际法律解决中外争执的主张,无疑对林则徐利用国际法规则处理中外交涉深有启发。
林则徐对国际法的认知有一个过程,大致以翻译《各国律例》为界(约为1839年7、8月间)分为前后两个阶段。[3]前一阶段,林则徐虽通过各种途径接触到一些国际法方面的知识,却无法证实已充分认识到此法是一门独立的专门学科,必须在外交斗争中主动地加以运用。其具体表现是:在林则徐的奏折、日记、信札以及相关文献资料中,几乎没有直接引证国际法的规例之处。有文章曾例举几则“证据”,亦属牵强附会,禁不住推敲。其一,有文章称,1839年3月,林则徐示谕外商缴烟时就已宣布:“何得将尔国不食之鸦片烟带来内地,骗人财而害人命乎!”[8](P116)并结合随后草拟的英王稿中有“闻该国禁食鸦片甚严”[9](P664)之语,断定此时林则徐已掌握其它国家对吸食鸦片“各有例禁”的法律通则,并作为驳斥洋商的法律依据。这种说法完全站不住脚。众所周知,示谕是在3月18日颁行的,而林则徐于3月10日方至广州,似无充裕时间从组织搜集“夷情”资料并对其详细斟酌。其实,早在此前黄爵滋那篇影响甚巨的《严塞漏卮以培国本折》中就已提出:“今入中国之鸦片,来自英吉利等国,其国法有食鸦片者以死论,故各国只有造烟之人,无一食烟之人。”[9](P254)故此,该资讯与其说是受到国际法的启发,勿宁说是当时士大夫阶层的成见定数。至于后来给英王的稿中,确实引用了诸多国家的法律禁令,可该稿件究竟成文于何时,尚需进一步考究。而林则徐、邓廷桢、怡良会奏《拟谕英吉利国王檄》的时间是8月3日,已进入后一阶段,此时林则徐对国际法的认知程度较之前期阶段已经有了显著提升。其二,也有文章称:林则徐在收缴外商鸦片过程中每箱酌给茶叶五斤或大黄若干作补偿,是受到滑达尔《各国律例》之启发,因其译文中有“如有犯禁船货物夹带出口,或夹带入口,或带货漏饷,则变价充公”之字样[6](P352),进而认为林则徐是对“变价”反复推敲后才决定采取此措施。暂不论林则徐的怀柔“奖赏”与国际法中的变价补偿有何本质区别,单从二者发生时间上判断就根本不存在可能性。林则徐上报“酌赏”的奏折时间为道光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即公元1839年4月12日,而林则徐组织翻译《各国律例》虽无确切时间记载,但根据相关史料分析,应在1839年7月至9月间,因此,林则徐“酌赏”之举与《各国律例》之间不可能存在任何因果关联。至于有文章硬是将林则徐甫到广州即宣布鸦片为违禁品与《各国律例》中“各国皆有当禁外国货物之例”条文牵扯到一起[6](P352),更是无稽之谈,不值一驳。由此可见,林则徐在前一阶段,对西方国际法的认知程度有限,而有意识地运用国际法处理外交事务的迹象更是无从查觅。但这并不妨碍林则徐所采取的举措与国际法宗旨原则的一致性。这是因为:近代国际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西方殖民者的意志,但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其必然存在固有的合理内核,即“公平、正义、人类良知”,而林则徐以无与伦比的智识和勇气誓禁鸦片,拯救亿兆生命于荼毒,体现的恰恰是人类最纯洁的良知、最崇高的正义。但如果将林则徐前期的正义禁烟举措归结为是直接受到西方国际法的影响,难免有牵强附会之嫌了。组织翻译滑达尔的《各国律例》标志着林则徐对国际法的认知程度有了质的变化,至少表明林则徐已经意识到西方国际法与一般“夷情”不同,堪为“制夷”工具而加以利用。从相关文献资料来辨析,在后期阶段,林则徐有意识援用国际法的迹象非常明显,集中体现在处理具结贸易以及林维喜案件上。1.关于对具结贸易的处理。后,为了彻底根绝鸦片的来源,林则徐采取了让外国商人“具结”的形式,保证今后不夹带鸦片。鉴于义律和美、荷两国领事以“本国之例”作为抵制具结的挡箭牌,林则徐急切需要了解外国在国际贸易争端中的法律,因此授意翻译了《各国律例》英译本的相关段落。通过对国际法的初步了解,使林则徐相信中国在国际贸易上是可以主张自己的和防卫权的。依据“但有人买卖违禁之货物,货与人正法照办”[6](P353),林则徐更加坚信具结中关于对违反禁令的外国人“货尽没官,人即正法”的规定并无不妥之处。当义律以英王的名义为借口拒绝具结时,林则徐又据《各国律例》中提到两国遇到重大问题,“欲与外国人争论,先投告对头之王,或有大权之官”[6](P355),因此亲自写了给英王的照会:“弼教明刑,古今通义,譬如别国人到英国贸易,尚须遵英国法度,况天朝乎?今定华民之例,卖鸦片者死,食者亦死。试思夷人若无鸦片带来,则华民何由转卖,何由吸食,是奸夷实陷华民于死,岂能独予以生!彼害人一命者,尚需以命抵之。况鸦片之害人,岂止一命已乎!故新例于带鸦片之人,定以斩绞之罪,所谓为天下去害者此也。……若过此期限,仍有带来,则是明知故犯,即行正法”[10](P474-477)。在照会中,林则徐强烈谴责了英国鸦片贩子的“移害”行为,认为中国的禁烟令完全符合国际法,中国有权根据本国的律例对英国鸦片贩子施以严惩。2.关于对林维喜案件的交涉。1839年7月7日,英国水手在尖沙嘴登岸行凶,打死中国人林维喜,而作为英国驻华商务监督的义律却私自宣布在一艘英籍船舶上设立所谓具有刑事与海上管辖权的法庭,开庭审讯涉案凶手,由此引发了一场旨在争夺司法管辖权的涉外争端。林则徐从维护国家出发、运用国际法知识进行了有理、有利、有节的坚决斗争。首先,果断行使司法管辖权。案件发生后,林则徐即派新安知县赶赴现场查验,并谕令义律交出“凶夷”,听候查办。同时,针对义律私设法庭、企图僭越中国司法的卑劣行径予以严正驳斥。如:义律声言,不交凶犯,是“遵国主之明谕”,对凶犯的审理,应“按本国(英国)之律例”[8](P226-227)。对此,林则徐掌握了充分的法理依据:《各国律例》中有“往别国遵该国禁例,不可违犯,如违犯,必有罚以该国例也。”[6](P353)《英吉利国王发给该国商船禁约八条》中亦有同样规定[6](P376),皆明确认定此类案件应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因此,林则徐怒斥义律所言“尤属廖妄”,“查该国向有定例,如赴何国贸易即照何国法度,其例甚为明白。在别国尚当依该处法度,况天朝乎?……犯罪若在伊国地方,自听伊国办理,而在天朝地方,岂得不交官宪审办?”林则徐又依据司法判例进一步强化这一理据,“且从前内地所办命案夷犯,历历有据,各国无不懔遵,岂义律独可抗违此例乎?”最后警告说:“若再抗违不交,是义律始终庇匿罪人,即与罪人同罪,本大臣、本部堂不能不执法与之从事矣。”[8](P226-227)通篇来看,林则徐的驳辞鞭辟入理、义正辞严,尤其在运用国际法方面可谓驾轻就熟,实属难能可贵,如若不是对国际法知识进行过深入研究,是根本无法做到这一点的。
林则徐所引入的西方国际法内涵之丰富、所涉法律关系之广泛,远远超出人们的既往认知,虽不比后来丁氏所译《万国公法》更具专业性、系统性,但亦涵括了近代国际法的许多重要法理和原则。至于林则徐、丁韪良谁是“将西方国际法传入中国第一人”问题,笔者认为,二者译介西方国际法传入中国的史实、在外交实践上的运用及其影响,显然都是存在的。但是,从其译介到中国的时间上来说,一个是1839年,一个是1864年,前者比后者要早二十余年。毫无疑问,首次把西方国际法引进到中国的,是林则徐而非丁韪良。特别是随着人们对林则徐引入国际法贡献问题的重新认定和评估,林则徐的这一历史地位将会更加巩固。无论如何,林则徐能够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冲破“夷夏大防”的传统世俗观念,大胆引进、研究西方国际法,实为开启近代中国学习西方之端的重要举措。更难能可贵的是,林则徐将国际法运用到旨在维护国家的外交实践中去,首开近代公法外交之先河,在一定程度上开创了晚清外交的新局面,其影响和意义不容低估。
摘要文章回顾了国外旅游规划发展的历程和新的动向,并针对不同时期的技术进步程度把它划分为开始、过渡、快速发展、深入发展4个阶段。阐述了各个阶段的规划技术革新及对旅游规划的新认识。并对5种比较有影响的规划思想和方法进行了介绍。
关键词旅游规划综合方法系统方法门槛分析社区方法可持续发展方法
1国外旅游规划的发展历程
1.1初始阶段
旅游规划最早起源于30年代中期的英国、法国和爱尔兰等国[1,2]。最初旅游规划只是为一些旅游项目或设施做一些起码的市场评估和场地设计,例如为饭店或旅馆选址等。从严格意义上讲,这还称不上旅游规划。
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初的几年里,世界旅游业发展迅速,旅游开发的需求也逐步加大。与此相应的旅游规划在欧洲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并逐渐发展到北美的加拿大,然后进一步向亚洲和非洲国家扩展。
1.2过渡阶段
70年代后期,旅游业的继续发展使旅游规划研究得到进一步加强,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开始出现比较系统的旅游规划著作。1977年,世界旅游组织(WTO)对有关旅游开发规划的调查表明,43个成员国中有37个国家有了国家级的旅游总体规划[2]。随后,世界旅游组织(WTO)出版了两个旅游开发文件即《综合规划》(IntegratedPlanning)和《旅游开发规划明细录》(InventoryofTourismDevelopmentPlans)。《综合规划》是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一本技术指导手册,《旅游开发规划明细录》则汇集了对118个国家和地区旅游管理机构和旅游规划的调查[3]。1979年,WTO实施了全球范围内的旅游规划调查,共调查案例1619个(184个地区规划、384个区域规划、180个国家规划、266个区域间规划、42个部门规划、599个景点规划),并形成了第一份全球在制定旅游开发方面的经验报告。报告指出,只有55.5%的规划和方案被实施,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之间存在脱节;制定旅游规划与使用的各种方法之间差别很大;规划对成本收益方面考虑多,而社会因素涉及的少;地区级规划要比区域级、国家级、世界级更有效和普遍。Gunn于1979年出版了他早期旅游规划思想体系的总结著作《旅游规划》[7]。
1.3快速发展阶段
80年代是旅游规划研究的大发展时期,大量的研究使规划理论思想和方法得到进一步充实,研究方面也日趋多样化。
旅游规划的研究经过60年代的酝酿和70年代的初步探讨,到80年代对旅游规划本身的认识则更为深刻了。Gunn于1988年出版了《旅游规划》第二版[8],Murphy于1985年出版了《旅游:社区方法》[1],Getz于1986年发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旅游规划模型”[9],DouglasPearce于1989年出版了《旅游开发》(TourismDevelopment)[10],他们在论著里深入地揭示了旅游规划的内涵,并在学术界基本上达成共识,即认为旅游规划是一门综合性极强的交叉学科,任何其它学科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和建筑规划不能替代它。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这一时期提出了系列指导旅游规划的理论,其中著名的门槛理论和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最早是由旅游营销专家Plog提出。德国著名地理学家W.Christaller研究地中海旅游乡村得出这样的结论:旅游乡村生命周期分为三个阶段,即:发掘、增长、衰落阶段。加拿大地理学家R.W.Butler提出S型旅游地生命周期演化模型[14]。随后Hovinen、Strapp[12]、CooperCandJachsonS[13],FosterD.M.andMurphyP.[14]及GetzD[15]等,又对该理论作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旅游地生命周期规律的理论不仅回答了旅游规划的必要性,更主要的是为旅游地发展前途预测提供了依据,为规划提供了指导作用。
在规划方法上Murphy的社区方法[11]和投入产出分析方法也被应用到规划之中。在定量技术研究得到迅速发展,Smith;StephenL.J.在“TourismAnalysis:AHandbook”[16]书中以简明实用的方式给旅游规划人员、研究人员、咨询人员和决策者介绍了36种较重要的数量方法,对每种方法的用途与其它研究手段的关系以及可能出现的疏漏作了较好的阐述。
西方的主要旅游期刊如《旅游研究记事》(AnnalsofTourismResearch)、《旅游研究杂志》(JournalofTourismStudies)、《旅行研究杂志》(JournalofTravelResearch)、《旅游管理》(TourismManagement)、《旅游娱乐》(TourismRecreation)、《休闲科学》(Leisurescience)、《旅游评论》(TouristReview)和《可持续旅游杂志》(JournalofSustainableTourism)等都发表了大量的有关旅游开发和规划方面的研究论文。另外世界旅游组织(WTO)出版了旅游规划方面的多项出版物如《国家和区域旅游总体规划的建立与实施方法》等,显示出了世界旅游组织对规划指导性和操作性的重视。80年代末随着娱乐休闲度假旅游呈上升势态,对休闲、娱乐和度假规划的研究受到重视。其中Clare.A.Gunn的《度假景观:旅游区设计》[17]是比较成熟的度假地设计指导手册。
1.4深入发展阶段
90年代初,美国著名旅游规划学家EdwardInskeep为旅游规划的标准程序框架建立作出了巨大贡献。其两本代表作《旅游规划:一种集成的和可持续的方法》[17]和《国家和地区旅游规划》[19],是面向旅游规划师操作的理论和技术指导著作。同期世界旅游组织也出版了《可持续旅游开发:地方规划师指南》[20]及《旅游度假区的综合模式》[21]等。这些著作的出现使旅游规划内容、方法和程序日渐成熟。
这一时期,不仅对旅游规划操作本身的重视和研究外,还对规划实施监控和管理给予了很大的重视。这在Inskeep的著作中已体现出。另外,由J.G.Nelson,R.Butler,G.Wall主编的论文集《旅游和可持续发展:监控、规划、管理》[22]着重于旅游规划贯彻和实施过程方面的研究。亚太旅游协会(PATA)高级副总裁RogerGriffin先生提出了“创造市场营销与旅游规划的统一”[23],这一观点是在辩证理解旅游规划与市场营销关系的基础提出来的。这反映了90年代旅游规划对市场要素的重视。
澳大利亚学者RorsK.Dowling,提出“从环境适应性来探讨旅游发展规划”[23],从而把环境规划和旅游规划融为一体,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其规划框架和Mill、MorrisonGunn等提出的区域旅游规划框架相似,但在环境倾向性方面是有区别的。RorsK.Dowling[24]的旅游规划框架就其实质是一种生态旅游规划框架。1995年4月27日~28日,在西班牙加那利群岛兰沙罗特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环境计划署和世界旅游组织共同召开了由75个国家和地区600余名代
表出席的“可持续旅游发展世界会议”,会议通过了《可持续旅游发展》和《可持续旅游发展行动计划》,确立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方法在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和规划中的地位,并明确规定了旅游规划中要执行的行动。
DouglasPearce,1995在《旅游新的变化:人、地、过程》[25]中提出了一个“动态、多尺度、集成的旅游规划方法”。这是对以前综合和动态方法的总结和提高,应该说是提出了一个规划体系结构。
90年代初由HubertN.VanLier主编的《游憩和旅游规划的新挑战》[26]是对数个国家有关游憩产品规划的总结及趋势的预测。
2国外旅游规划的主要思想方法
2.1综合法
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把IntegratedApproach翻译为综合方法,实际上翻译集成方法更为贴切些。Gravel,1979[2]认为最初专注于客源市场或某些资源的规划,很少广泛考虑,人们称这种规划方法为“运营研究”,直到60年代这种方法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变化。50年代,在计算手段上有较大的变革,人们采用了计算机技术可以处理和分析更多的计量经济数据,这只不过是计算的手段和技术发生了革新,而规划本身并没有任何变化。在60年代初,尽管大而复杂系统的管理技术方法和新的商业应用技术被采用,但规划方法仍没有大的进步。因而,60年代以前的方法都是一种非综合方法(非集成Non-integratedApproach)。直至1965年,Labean在“LaConsommationtouristiqnebelge:sonevolutionpasseetfuture”的战略规划中首次同时采用了直接和间接的方法手段,利用了二者的互补性,并广泛考虑了区域和环境的背景,因而这种方法相对以前而言,体现出了综合集成的方法思想。
2.2系统规划法
系统规划法的雏形是综合动态法。最早是Baud-Bovy提出。其总体规划(MasterPlan)[27]开始反映了这种思想方法。同时他还指出这种规划的过程是一个周期性的重复过程。每隔一定的时间要重做一次规划,这个间隔一般为5年,而每一次的规划称之为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有四个步骤:确定目的、目标;收集和分析市场与资源数据;制定策略;决策。
系统规划方法引进了系统论和控制论的方法,把它用于旅游规划中,通过制定旅游规划及其实施来控制旅游系统。BrainMcLoughlin、GeorgeChadwick和AlanWilson三人是英国系统规划的主要创始人。“McLoughlin描述的规划过程最简单:规划过程呈直线关系发展,然后通过一个网络不断重复。在作出编制规划和建立一个特定系统的基本决定以后,规划师要列出广泛的目标(goals);并根据这些目标确定一些较具体的任务(Objectives),他借助于系统的模型来求得他将采取若干可能的行动方向(Courseofaction),随后根据这些任务和可能的财力来评价各个比较方案,最后采取行动来实施最优方案。”[28]其实,以上主要是指一个动态规划过程,确切地讲是一个动态控制过程,且McLoughlin描述的只是一个简单的线性动态控制过程,但在系统性上研究很不够。总体规划(MasterPlan)后,又提出了户外休闲产品分析序列规划法(PASOLP即Product''''sAnalysisSequenceforOutdoorLeisurePlanning)[5],并用PASOLP法进一步制定出一个非线性、动态规划过程即他们所说的系统规划法。其系统规划法是由四个部分构成,即:开发计划;监控系统;反馈和校正系统;重新规划过程。这一系统规划思想另一个特色是由一个很强的产品分析的主线贯穿规划之中。
系统规划法注重于政策的制定和选择,以及社会经济影响分析(主要是成本效益研究),而把具体规划不作为主要部分,并且对旅游系统本身的复杂性分析也不够。Mill&Morrison(1985)[29]和Gunn(1988)[8]对旅游系统本身的功能和系统的复杂性做了进一步的研究和揭示。Gunn和Mill及Morrison把旅游系统分为需求和供给两个功能部分:旅游者(即那些有兴趣和出游能力的人们)为需求方,而供给方由不同的运输方式、吸引物、提供服务和娱乐的设施、旅游信息和促销等构成。
Gunn还认为特别影响旅游系统功能的要素有:自然资源、文化资源、工商企业家、金融资本、劳力、完全性、社区、政府政策和组织(或领导)。Mill和Morrison还进一步指出了系统的四个部分及其之间关系。其四个部分为:客源市场(旅游者);旅行(交通运输);旅游目的地(吸引物、娱乐设施和服务);营销(信息和促销)。这些工作是对鲍氏方法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2.3社区法
主要倡导者为PeterE.Murphy(1983)[1],他在《旅游:一个社区方法》一书中较为详细地阐述了旅游业对社区的影响及社区对旅游的响应,及如何从社区角度去开发和规划旅游。他把旅游看作一个社区产业,作为旅游目的地的当地社区是一个生态社区。他构筑了一个社区生态模型社区的自然和文化旅游资源相当于一个生态系统中的植物生命,它构成食物链的基础,过分地索取会导致植物的减少和自然退化。当地居民被看作是生态系统中的动物,他们作为社区吸引物总体中的一部分,既要过日常生活又要作为社区展示的一部分。旅游业类似于生态系统中的捕猎食者,而游客则是猎物。旅游业的收益来自游客,游客关心的是旅游吸引物(自然和文化旅游资源及娱乐设施)和服务,这是“消费”的对象。这样吸引物和服务、游客、旅游业和当地居民便构成了一个有一定功能关系(生物链)的生态系统中的主要成份。它们的比例是否协调,关系到系统的健康和稳定。按照这种思维方法去规划和组织旅游业便是社区法。
Murphy在运用生态社区方法时,引入了系统理论的分析方法,因为生态系统是一个系统。在作系统分析时,着重考虑四个基本部分:
(1)人们的活动,发生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有规律的行为模式;
(2)交通(交流),如媒体、信息领域和运输三类;
(3)空间、活动和交通发生的空间;
(4)时间因子。
要控制一个动态系统,必须知道它的不同发展阶段的产出。把系统方法用到旅游规划中有两个突出的优点:第一,弹性能用于不同水平级;第二,连续监测的概念把规划和管理合成在一起。
社区法非常强调社区参与规划和决策制定过程。当地居民的参与使规划中能反映当地居民的想法和对旅游的态度,以便规划实施后,减少居民对旅游的反感情绪和冲突。
2.4门槛分析法
门槛分析(thresholdAnalysis)方法是由波兰的区域和城市规划专家B.马列士于1963年在其著作《城市建设经济》正式提出。该方法最初应用形式是城市发展门槛分析,是综合评价城市发展可能的综合规划方法。1968年,B.马列士在南斯拉夫南亚德里亚地区的规划中首次将门槛分析方法直接应用于旅游开发。他从门槛分析的角度把资源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容量随需求的增加成比例渐增;另一类是容量只能跳跃式地增加并产生冻结资产现象。同时他把旅游业中资源按功能特征分为三种:
⑴旅游胜地吸引物,指风景、海滨、登山和划船条件、历史文化遗迹等。
⑵旅游服务设施,指住宿、露营条件、餐馆、交通、给排水等。
⑶旅游就业劳动力,指服务于旅游业的劳动力。
马列士认为以上三种旅游资源中住宿条件(旅馆、汽车旅馆、露营地、私人住房等)可随需求的增加,容量逐渐增大,属于第一类型;而给水条件属于第二类型。因为给水量在不超过现有水资源限制条件下可渐增,但增到一定限度后需要大量投资开辟新的水源。这个一定限度便是供水量发展的门槛。在跨越门槛的建设后如不在继续增容利用,便会产生剩余容量,导致资产的冻结,大大降低方案的经济效益。
当今门槛分析方法已不局限于具体设施项目分析,而已它应用到整个旅游地的开发规模上。“旅游门槛人口”[30]的提出便是由单项目门槛分析推广到旅游地接待规模与效益的分析之中,以便决定其开发规模。
2.5可持续发展思想
可持续发展思想就是在旅游规划制定过程之中,自始至终地贯彻可持续发展思想。严格地讲它是一种思想方法而不是一个具体的操作方法。1990年,在加拿大召开的Globe’90国际大会上构筑了旅游可持续发展基本理论的基本框架。这次大会促进了全球范围内倡导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新潮流。EdwardInskeep在他的《旅游规划:一个综合和可持续发展方法》中提出的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方法[18],认为旅游规划、开发、管理的目的是让其自然和文化资源不枯竭,不退化,并维护成一种可靠的资源,作为将来永远不断利用的基础。
“可持续旅游发展的实质,就是要求旅游与自然、文化和人类生存环境成为一个整体,自然、文化和人类生存环境之间的平衡关系使许多旅游目的地各具特色,特别是在那些小岛屿和环境敏感地区,旅游发展不能破坏这种脆弱的平衡关系。”
“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实现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发展目标相结合。”《行动计划》指出,“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制定旅游发展规划:
(1)提倡总体规划。
(2)制定政策,加强旅游与其他重要经济部门的相互配合。
(3)制定长期资金计划,尽可能地与总体发展目标保持一致。
(4)寻找激励因素,组织促销活动。
(5)制定监督、评价工作计划与实施过程的方法。
《》和《行动计划》均明确了旅游开发与规划应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主导思想。
1997年6月,世界地理理事会、地球理事联合会根据联合国《21世纪议程》联合制定了《关于旅游业的21世纪议程》。该《议程》亦把“可持续旅游业发展的规划”作为其行动框架中一个重要的优先领域。
科技旅游的存在和发展要求具备必需的物质经济基础和科学技术支持,所以,到目前为止,科技旅游仍仅是在一些发达国家才形成了一定气候。这些国家都把科技旅游作为旅游项目中的一个重要产品来加以开发,制定了干预科技旅游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大了对科技旅游的投资力度,形成了科学合理的科技旅游经营管理机制,科技旅游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按照我们的理解,科技旅游主要分为四种类型:现代科技园区旅游、人工科技场馆旅游、自然现象景观旅游、古建文物遗迹旅游。在国外特别是在发达的欧美国家,这四种形式的科技旅游都是存在的,只不过因具体情况不同而发展重点也有所不同。由于参考资料的局限,在这里我们将着重介绍国外前三种类型科技旅游的基本情况。
(一)国外现代科技团区旅游
科技园区旅游在西方国家早已不是新鲜名词。事实上,作为科技园区旅游重要内容的工业旅游早在20世纪30年代的法国就出现了。法国雷诺、标志、雪铁龙三个汽车制造厂通过安排游客观看录像带,参观汽车装配线、工艺流程、全自动检测和产品陈列室,每年就能吸引超过二十万人次的游客。法国电力公司下属的核电站也向公众开放,年接待参观游客亦达三十万人次。这引起了众多厂商的效仿,有些厂商在参观时采取了对游客收取少额费用的做法,例如美国波音飞机制造公司就通过向前来参观的游客收取五美元的门票费,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如今,世界著名的空中客车公司和欧洲航天局也向游人开放,使科技园区旅游的层次和范围不断深化和拓宽。西方发达国家正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现代化的科技园区,不断推陈出新,纷纷推出各具特色和韵味的科技旅游产品,以满足人们求新、求异、求奇的精神需求[1]。重视吸引游客的兴趣、激发游客的参与性是国外科技园区旅游的一个突出特点。美国造币厂每天吸引了成千上万的游人,造币厂在向游客开放钱币印制流程的基础上,还印制一些经过特殊处理而不能流通的钞票,作为旅游纪念品向游客销售,很受他们欢迎。在德国奔驰汽车公司,游客可以参观奔驰汽车的总装配线,也能够穿上工作服在车身上拧几颗螺丝钉,最后还可以把刚刚下线的汽车直接买走。超越科技产品展示的局限,将科技与旅游较好地结合起来,使科技园区的各种特征和魅力渗透到旅游的诸要素中,发展一种“大科技旅游”,也是发达国家科技园区旅游的一个重点。他们将科技园区的特色融于“观光、娱乐、饮食、交通、住宿、购物”等旅游的一条龙服务中,与其它类型的旅游组成了“旅游套餐”。在美国匹兹堡,钢铁大王的酒店是钢铁大楼,玻璃巨头的餐厅是玻璃大厦,在参观科技企业后,到这些地方进行餐饮娱乐,就能够对科技园区的科技实力和文化内涵形成更加深刻的认识和了解。游客置身于现代科技园区之中,在享受各种科技消费品的同时,亲眼目睹现代科技神奇的力量,能够丰富他们有关科技研究、制造和生产方面的知识,开阔视野,增长见识。而科技园区旅游也能够凝聚旺盛的人气,丰富旅游产品的组合,树立科技园区良好的公众形象,提升企业及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还可以直接带动企业园区的经济收入,所以科技园区旅游蕴含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都是无法估量的。
(二)国外人工科技场馆旅游
西方发达国家的科技场馆旅游开展得红红火火,远远走在了我国前面。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拥有数量众多、种类齐全的科技场馆,形形的自然博物馆、地质博物馆、生物博物馆、天文台、科技馆等是这些国家进行日常科普活动的重要场所,闲暇时到科技场馆参观,在放松身心的同时进行科技知识充电,已经成为很多人生活中的一部分。在这些种类繁多的科技场馆中,不乏一些规模庞大、馆藏丰富、技术先进、影响广泛的特色场馆。例如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博物馆,陈列着包括赖特兄弟飞行器、阿波罗11号指挥舱在内的上千件飞机、宇宙飞船、导弹、火箭等实物展品;英国约克城铁路博物馆,保存了机车发明者斯蒂芬逊在1825年驾驶的“旅行号”蒸汽机车;加拿大马尼托巴人类与自然博物馆,为游人提供了一次穿越时空的奇妙之旅;比利时的自然史博物馆,收藏了许多远古大型动物的完整骨骼标本;美国底特律的亨利·福特博物馆,清晰地描绘了美国汽车工业发展的历史脉络;纽约海登天文馆,令人信服地再现了浩瀚宇宙与神奇地球的运行;英国格林威治天文台,代表零经度的本初子午线成为了“世界时间与空间的中心”;巴西圣保罗布丹丹研究中心的微生物博物馆,展示了可以通过显微镜观察的各种微生物和传染病细菌。事实上,各种各样的科技场馆,并不单单是一个个的陈列机构和向游客开放的服务设施,更重要的是,它们同时也是科学技术研究的机构和场所,每一个科技场馆都开展本专业和科目里的尖端研究,和世界有关方面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因而他们本身就是当代先进科技研究、科技设备、科技产品的代表。这些科技场馆也是科学文化交流和普及的机构和场所,他们经常组织不同主题、内容和形式的科技展览,包括组织全国性的巡回展览,向各地的科学和文化组织分发展品。它们面向社会发行自己的书籍、论文和有关音像资料,与新闻媒体合作,在广播和电视上传播科学知识和文化。国外科技场馆的利用率也是比较高的,除了各种陈列、展览和科教活动外,它们还组织学术讨论会,放映电影,举办音乐会、舞会等,这样既可以增加科技场馆的收入,又能够使更多人了解这些场馆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充分体现出其贴近社会、服务社会的一面。总之,国外的科技场馆都成为了这些国家进行全民科学文化普及教育的骨干力量,也成为了公众学习科技文化、体验科技生活无法割舍和不可替代的好去处。
(三)国外自然现象景观旅游
自然现象景观旅游早已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时尚潮流。相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具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来讲,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他们的历史人文资源是比较缺乏的。因而,依赖自然资源、着重发展自然景观科技旅游就成为一些国家的必然选择,一些优美的自然景观、奇怪的自然现象、独特的自然资源都被囊括到科技旅游的范围之内。例如,美国亚里桑那州的科罗拉多大峡谷,基本保持了岩石经过风华、侵蚀后形成的许多孤峰、石柱、洞穴等千姿百态、造型生动的奇特景观,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大量游客。美国新近开发了一种地震旅游,通过这种旅游形式,游客在经历一场逼真的“地震”以后,不仅能够完整地了解地震的全部过程,知道地震的自然原因,还能够学会在紧急状态下保护自己的方法。夏威夷火山群以其宁静式的火山发作和流动性的玄武熔岩,而区别于别的爆炸式火山,成为了著名的旅游胜地,美国政府在当地设立了夏威夷国家火山公园,建造了一座火山观测台,这也为科技旅游者提供了观察和了解火山活动的极好场所[2]。美国国家黄石公园拥有间歇喷泉和温泉达3000多处,在这里,游客还可以看到万年积雪和活冰川、化石森林和石膏山,以及变为熔岩的岩浆和喷出的气柱等自然奇观[3]。事实上,除了欣赏、考察地质和地貌现象之外,观赏野生动植物也是自然现象景观旅游的一部分,了解生物和人类进化发展的历史,了解野生动物的生活习惯,了解珍稀的野生植物和原始森林,不仅可以欣赏到优美的风景,也能学习到许多自然科学知识。西方国家在这方面也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他们兴建了许多自然现象景观科技旅游的基地和设施,组织了多种形式的野营、探险、科考活动,成为国际上众多国家学习的典范。例如,加拿大就组织了包括近距离欣赏北极熊和逆戟鲸、考察和了解蝙蝠和甲虫的生活习惯、乘皮阀沿大河漂流、徒步穿越安第斯山脉、在北极地区观赏极光等旅游活动,并且随时随地向游客讲解和宣传科学知识,使游客在体会刺激性的野外活动时也感到有所收获。
二、国外科技旅游的主要特点
据有关统计数据表明,国外的科技旅游,在近些年来以惊人的速度飞快发展。在西方国家,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等已不是区分科技旅游者与一般旅游者的显著标志,也就是说,科技旅游已不是少数旅游者特有的专项旅游活动,而是一种逐渐被主流市场接受并受到欢迎的大众旅游形式。而且,从国外科技旅游市场的发展趋势可以看出,科技旅游无论是旅游人数还是旅游收入都在本国的旅游产业体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具体来说,国外的科技旅游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发展迅速,规模庞大
由于具有了发展所必需的比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西方发达国家的科技旅游自产生以后,短短几十年内迅速崛起。到目前为止,他们的科技旅游已经包括了所有可能的范围和领域,一切可以开发和利用的自然、人文、社会的旅游资源都被纳入到科技旅游当中,形成了一支规模庞大、数量众多的队伍。国外科技旅游发展的规模庞大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科技旅游作为科技知识、文化宣传和普及活动的重要途径,受到了各国的普遍重视,美、日、法、德、英等国家经常斥巨资建设科学中心和科学博物馆,其中美国每年平均建5座,日本和英国等国家为2-3座。迄今为止,仅在美、日两国,专门的科技场馆数量就达到近1000座[4]。二是科技旅游在各个国家都拥有着比较大的客流量。例如,建馆已有240多年历史的英国自然历史博物馆,每年吸引了200万—300万的游客;法国在开发工业旅游项目上成绩喜人,平均每年有1200万人次探访工业旅游项目,预计在一两年后将会达到2000万人次;而美国的五大科技旅游基地:迪斯尼乐园、好莱坞环球电影城、加州科技馆、华盛顿特区自然历史博物馆、国立航空航天博物馆,每年的参观人数竟然高达4亿多人次。三是国外科技旅游的收入相当可观。尽管国外一些科技旅游场所是免费向公众开放的,但由于占有了源源不断的游客市场,加上有些科技旅游场所的票价还比较昂贵,例如,迪斯尼乐园和好莱坞影城的门票高达人民币300元和600元,所以,总的来说,国外的科技旅游大都有着较高的营业收入。其中仅迪斯尼乐园一家在1997年的营业收入就达到了54.8亿法郎。
(二)主题多元,内容丰富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根据其所拥有的科技旅游资源的不同,在科技旅游主要内容和发展方向的选择上也是存在差异的。各个国家都在对自身优势和不足进行深刻研究的基础上,挖掘出了具有特色的科技旅游内涵,科学确定了别具一格的科技旅游主题。例如美国的科技旅游以现代科技发明及其应用的展示为主;英国的科技旅游则以工业革命和产业革命历程和成果的展示为主;历史悠久的工业旅游是法国这一世界第一旅游接待大国的重要支柱;而多种形式的自然探险、野营科技旅游则是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的独特风景。进一步讲,即使是在同一个地区、同一种科技旅游活动中,可以开发的主题和内容也是多种多样的,每个国家和地区,在选择自己科技旅游主攻方向的时候,并没有排斥其它形式的旅游活动,而是将它们较好地结合起来,互相补充,相得益彰。例如,在美国迪斯尼乐园,高新技术设施和项目是其最能吸引广大游客的项目,但他们并没有仅仅停留在这一点上而固步自封,相反,开发包括冒险乐园、西部拓荒者、美国大街、幻想乐园等在内的惊险、刺激、魔幻和娱乐的内容,将科技旅游以一种戏剧化和舞台化的形式和效果表现出来,就赢得了更多的游客。国外科技旅游内容的丰富性还表现在,它们并没有单纯依靠自己的旅游资源,仅仅展示本国或本地的科技成果,而是和国外同行联合协作,实现旅游资源共享,从而也就丰富了本地科技旅游的内容。例如1999年,美国华盛顿自然历史博物馆、芝加哥菲尔德自然历史博物馆、匹兹堡卡内基自然历史博物馆和加拿大特瑞尔古生物博物馆为中国辽西鸟类化石举办了巡回展,均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5]。
(三)设计精巧,形象新颖
国外科技旅游另外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各个旅游项目的设计和建筑都十分精致华丽,采用了集声、光、电为一体的高新科学技术,这些富于高科技含量的项目,趣味性和参与性都非常强,体现出强烈的时代特色和创新意识。高新技术的引进,使科技旅游摆脱了早期静态微缩、单纯模拟及陈列展示等陈旧模式,进入了富有现代化气息的信息技术时代,在全面展现现代科技魅力的同时也极大地满足了消费者求新、求异的需求。国外的科技旅游非常注重通过运用新颖、别致的多种设施和手段,尽量使科技旅游的内容变得通俗易懂,使游客在感受到技术带来的乐趣的同时,能够轻松愉快地理解和接受相关的科技文化知识,而且还能留下比较深刻的印象和记忆。仍以被称为“高新科技博览会”的美国迪斯尼乐园为例,游客在这里既可以享受富于刺激性和科幻性的多种娱乐活动,又可以领略最新科学技术的成就,其中的一个项目——虚拟现实的动感立体电影“世界发明颁奖会”,就不仅向游客详细介绍了人类历史上的各项科学成就和技术发明,还以效果逼真的立体功能和动感效应以及吹风、水雾等仿真效果器,让游客对科技的魅力叹为观止。在纽约海登天文馆的地球与太空中心,安放着目前世界上视觉效果最好的蔡司9型光导纤维天象仪和SGI数字圆顶投影系统,能够清晰地再现9100颗恒星。还有好莱坞电影城,恐怖夜空、悬崖峭壁都以实景图片设计,并配合实物、录音和灯光效果,使观众犹如身临其境。在国外科技旅游中,诸如此类的形象的科学普及教育,比比皆是,但每处的表现形式又各不相同,令人耳目一新,使人折服向往[6]。
(四)传播知识,重在参与
科技旅游作为一项科学文化普及教育的事业,在国外已经蔚然成风,可以说就是所有公众的一门必修课。政府机构和民间人士都十分重视对科技旅游的投资,美国的每个科技场馆都有8位数以上的美金投入。国外的科技旅游和科普教育注重从孩子抓起,特别是青少年,各种各样的科技场馆和科技园区成了青少年开启心智、增长见识的天地。从发展上看,早期国外的科技旅游也只是对科技成果和标本进行采集、整理和收藏,而后才发展到陈列展示,供游客参观,进而通过讲解、介绍来实现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到了今天,科技旅游传播科学知识的形式无疑是大大进步了,它们日益重视游客的参与性,强调观众自己动手进行科学实验和制作活动。例如在德国柏林的科技和交通博物馆,游客不仅可以看到最古老的机械和最原始的车辆,也可以尝试试用最新的科技发明,进行各种科学小实验,甚至可以仿照中国古代的发明家,制造一张虽然粗糙但却真实的纸以作纪念。在美国波士顿科学博物馆,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投资了一项高达160万美元的动手型科技展览。在这里,观众可以扮演科学家的角色,进行从提出问题、做出假设、实验验证到得出结论全过程的科学研究过程。游客可以重新设计伽利略在比萨斜塔做过的自由落体实验,使用皮肤传感器测试身体对刺激性物质的反应,研究鱼的形状对游动速度及巡游能力的影响,自己动手设计、制作太阳能汽车比例模型并参加比赛[7]。这些科技旅游项目将科普与旅游、娱乐与学习完美地结合起来,收到了极好的效果,所以当之无愧地成为了科普教育活动的中心。
(五)公众支持,服务社会
国外的科技旅游真正实现了旅游场所和公众社会之间互相支持和彼此协助的良性循环。除了依靠政府对科技旅游进行直接投资和设立基金外,国外科技旅游的运转经费很大程度上都由一些公司、企业和个人来资助,一些部门和企业主动与科技场馆合作研究、开发项目,为它们提供研究资金。也有许多包括大学生在内的社会人士志愿到科技旅游场所进行义务服务,帮助整理展品、资料,向游客提供科学演示,讲解科学知识,而这一切都不需要任何酬劳。反过来,科技旅游场所也非常注重回报社会。他们同社会各界保持密切的联系,积极主动开展服务性研究和公益性活动。许多著名的科技旅游景点和场所除了向公众免费开放外,还积极举办巡回展览,将自己的科技展品在一些地方性的相关机构展出,受到社区公众的欢迎。美国已有90%的科学中心和博物馆设立了服务中小学校的计划,为大量的中小学教师举办研讨培训班,帮助教师掌握科学教学技能。也有一些科技场馆开展了“科技宿营”旅游活动,允许一些少年儿童在周末的晚上在科技馆内留宿,让他们参加专门安排的各种科技活动项目,让孩子们体会科技带来的乐趣。据统计,美国科学中心协会的300多家科技场馆中,已有60%开展了此项活动,接待了成千上万的少年儿童。美国国家自然历史博物馆每年还在世界范围内选择20余名优秀在校大学生,为他们提供为期10周的暑期学习、研究和实践的机会,鼓励他们在专家和教师的指导下从事自然科学等方面的研究。可以看出,科技旅游真正在科学技术和广大民众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而它本身也在科技与公众的紧密联系中得到了发展和壮三、国外科技旅游的成功经验及启示
(一)通过科学决策选择科技旅游的项目
首先,在科技旅游资源的选择上,一些西方国家从自身历史人文资源贫乏而现代科技产业发达的实际情况出发,有针对性地将科技旅游的重点放在发展现代科技园区和科技场馆旅游上。而另外一些自然旅游资源比较丰富的国家则注重挖掘自然现象景观的科学内涵,着重开发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的旅游功能,开发认识自然和了解世界的旅游主题,开发科考探险和学习体验的旅游内容。其次,在科技旅游项目的选择上,西方国家并没有把全部的科技场馆、科技园区和自然景观都开发为科技旅游产品。有些涉及本国尖端科技研制和开发的科技园区,科技产品或成果过于专业化和抽象化的科技场馆,周边环境较为恶劣、存在一定危险性的自然景观等,西方国家是不会选择开发的。而那些能够吸引游客兴趣并且具有足够的安全系数和欣赏价值的项目,往往是它们科技旅游开发的重点。再次,在科技旅游场所的选择上,国外比较注重品牌效应。由于那些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科技园区和科技场馆,经常是广大公众普遍关注的对象,因而,对这些场所进行投资开发,就能吸引越来越多的游客,游客越多,这些场所的社会影响越强,长久以往就形成了一个科技旅游的良性循环。事实上,国外迪斯尼乐园、大英博物馆、奔驰汽车公司等世界知名的科技旅游场所走的就是这样一条道路。此外,在科技旅游主题的选择上,西方国家比较注重特色效应。避免雷同和模仿、力求特色和创新是国外科技旅游得以成功的重要法宝,几乎每一个科技旅游项目都有一个独特的主题,而这一主题也就成为了这一旅游项目的招牌和标志,也就能够吸引不同层次的游客,满足他们不同方面的需要。
(二)通过现代科技提高科技旅游的品位
注重旅游活动形式和内容的先进性与现代性,就成为国外科技旅游非常突出的特点。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科技旅游内容的现代性。国外科技旅游尽管也包括了对人类以往科技成就的展示,然而,关注现在、着眼未来,使游客接触和感受到最先进的科学技术却是很多科技旅游组织者更主要的愿望和目标。因此,包括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博物馆、休斯顿宇航中心、法国空中客车制造基地、阿里亚娜火箭发射中心等在内的许多科技旅游场所,都陈列和展示出了那些人们并不熟悉甚至是完全陌生的尖端科学技术及其生产过程,为游客讲解其中所蕴含的科学知识和原理,这对培养公众参与科技进步的意识和从事科学创造的能力来讲都是大有裨益的。二是科技旅游形式的现代性。为了提高游客对科技旅游的兴趣和参与性,国外科技旅游的组织者装备了很多现代化的仪器、设施,先进的多媒体技术、激光技术、微电子技术、数字压缩和编码技术、模拟仿真技术等,在这里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例如法国维莱特科学工业城星际馆的天文模拟器可以逼真地再现包含有一万颗行星的星空,美国芝加哥阿德勒天文博物馆能够运用计算机知晓观众的平均选择,给投影设备发出信号,然后运用高超的激光仿真技术,让观众在全彩色的三维图像中体会穿越时空、探索宇宙的感觉。三是科技旅游管理的现代性。现代的科学技术贯穿于国外科技旅游的整个过程当中,游客的登记注册和身分确认,导游的介绍讲解和演示说明,景点的安全保障和清洁系统,设施的安装修缮和管理维护,产品的制作销售和广告宣传,都通过现代化的技术来进行,游客可以全方位地体会到现代科技带来的便捷和乐趣。此外,国外科技旅游管理人员一般要求受过高等教育并在某学科已有建树,有的甚至要求有硕士学位或是某一方面的专家、学者。从业人员的高素质与专业化也体现出了国外科技旅游管理的现代性。
(三)通过社会市场增加科技旅游的效益
虽然科技旅游中的一部分是作为公益性设施和活动而存在,得到了政府部门的资助和支持,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外一些科技旅游项目和场所同样也面临着经费不足、效益不高的问题。在单纯依靠政府投资已不再现实的情况下,国外的科技旅游产业充分发挥了自身的优势和条件,依靠社会力量的参与和支持,拓宽了经济收入渠道。国外的科技旅游是以市场为基础、以游客为导向的,它们努力适应游客的不同需求,开发出了许多受人欢迎的旅游项目,同时也注重对自己资源和产品的包装和宣传,不断提高自身的社会吸引力。但是,国外的科技旅游并没有因为一味迎合游客的喜好与单纯追求经济营利而抛弃和降低科技旅游的科学属性和文化品味,而是在寻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最佳平衡点和结合点的基础上,以科学普及促进旅游经济,以旅游经济扶持科学普及。国外科技旅游依靠社会市场扩大规模和效益的做法主要有:一是建立旅游群落,以科技普及旅游为中心但并不完全依赖科技旅游,而是拓展到包括参观、娱乐、饮食、购物等在内的一组服务体系,通过综合开发提高总体效益,通过更新主题延长生命周期。二是开发经济产品,制作和销售包括诸如飞机模型、化石标本在内的科学仪器和技术设备等的复制品和仿制品,并附上真品图片和说明材料,揭示其所负载和反映的科学内涵与价值。三是开展商业合作,通过出版社和报纸杂志来出版和发表有关科技旅游的科普书籍及通俗读物,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来为社区提供科技文化服务,引导公众的科技文化消费,向社会推广自己的旅游产品。四是引入社会捐助,在切实提高科技旅游质量和水平的基础上,以自身为平台宣传一些企业的形象和产品,吸引他们的赞助经费。推广科技旅游会员制,以会员缴纳的会飞来增加旅游收入。面向个人开展募捐活动,鼓励他们捐赠现金和实物。实际上,国外的科技旅游非常重视通过科技旅游的经济活动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实现科技旅游的社会效益。公众的科学素养一旦提高,就会形成尊重科学、热爱科学和支持科学的热情,积极地参加科技旅游活动,这反过来又能提高科技旅游的经济效益。所以,在国外的科技旅游那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紧密联系的,也是相互促进的,而这一切与科技旅游面向社会市场、依靠社会力量来发展自己的思路和做法是分不开的。科技旅游正在全球范围内不断升温,它作为各国政府都争相开发的一个朝阳产业,在新的世纪里,必将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目前,我国的科技旅游事业方兴未艾,但也存在着许多不规范、不完善、不合理的地方,要想顺应国际科技旅游的发展潮流,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科技旅游,就必须认真研究国外科技旅游的发展状况,深刻总结国外科技旅游的成功经验,从中汲取和借鉴有益的养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实行科学的调整和改革,推动我国科技旅游事业尽快走上科学、规范、健康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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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使用hotmail的人可能已经留意到,他最频繁的旗帜广告就是交友服务,Udate等几个交友类网站轮番轰炸hotmail用户。据不完全统计,在英国有三十多个活跃的专业交友网站,而且还在不断增加。最大网站宣称有一百万付费会员。其实交友服务这个网络服务热点已经热到了中国。“您想结识心目中的白马王子吗?您想结识风情万种的热辣吗?如果你的社交圈子很小,怎么办?亚洲交友中心(宜改为“某某交友中心”?)一定能帮助您。”“加入某某交友中心,结识大量异性朋友!”这是国内某著名门户网站上常常出现的超链接广告,还附有若干魅力男女的照片。看来,交友服务已经成为为实现盈利网站而拼搏的“网战们”新一轮圈地运动的重要目标。
这些网站的商业模式大概是靠广告吸引注意力,从而吸收大量“免费会员”,建立大规模个人档案库,并通过数据库管理的自动匹配功能向用户推荐交友对象。网站的收入主要来自介绍费和网上交流服务费及网上广告。这类网站在国外发展非常迅猛。国内外商界先锋开始瞄准中国的这块市场,试图让这种商业模式落户中国。于是我们看到了以上中文的交友服务广告。中国的电子商务环境毕竟不同于其他国家。即使这种探索在财务上可行,法律上行得通吗?本文将结合这类网站不同的落地模式,分析他们在法律上可能面临的障碍与险境。
完全落地障碍重重
交友网站服务完全的落地模式就是外国公司或本地公司,利用中国本地注册的公司/非企业法人,注册一个.cn的网站,开设以中文为主的网页界面,面向中国内地及国外消费者提供网上收费交友服务。这个落地模式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如何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定位交友服务的问题。换言之,交友服务是不是婚姻介绍?这个问题似乎很学术,很形而上,但实质上他关系到提供这种服务是否需要事先审批,取得政府的特别许可,甚至关系到服务是否会被禁止的问题。
根据目前的民政法规,婚姻介绍服务只能通过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非企业法人进行。这里排除了企业类法人进入这个领域的可能性。当然富有创造力的企业家可能考虑用与已注册的本地婚介机构合作或由本地人新设等办法去规避有关限制。事实上这也正是某交友网站(中国爱线)的操作模式。考察这种模式的可行性需要回答三个问题:外国人可否投资中国的婚介机构?现有婚介机构可否提供网上婚介服务?可否提供涉外婚介服务?
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在中国婚介从来没有被当成产业去管理,而是用非赢利社团他法人的模式通过民政部门在管理。目前没有法律允许外国人可以在中国成立此类社团法人,即使是中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中也找不到我国政府的相关承诺。
在第二个问题上政府还没有通过订立或修改行政法规表明立场。但根据民法和规范互联网的基本原则,一个在“网下”合法的行为,在网上原则上也是合法的,只是个别情况需要取得事先许可。就婚姻介绍而言,目前法规对其服务的特别规定决定了其服务无法完全通过网上完成。例如,法律规定,婚介机构有义务查证申请人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也就是说不能网上婚介服务协议中“申请人保证所提供信息属实”等类似保证条款的效力有限,并且不能因此免除婚介服务提供者的查证义务。
第三个问题是一个雷区。网上交友服务的优势就是无边疆,可能和。我国从改革开放以后才开始全面关注涉外婚姻问题,并最早在1983年有了一个全国性法规去规范相关问题,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随后的形势发展暴露出了大量问题,包括以婚介为名诱拐中国大陆女青年到国外从事不正当的行业。国务院在1994年12月6日紧急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1994〕104号),要求规范涉外婚介。1994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了《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三条明文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禁止任何个人采取欺骗手段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涉外买卖婚姻和其他违法的涉外婚姻活动。”但该法规对涉外婚姻咨询留了一个通路。
看来无论内资外资无论采取何种模式,要想在中国合法开展交友业务就最好让自己的服务和婚介划清界限。怎样定位才能与婚介区别开呢?中国现有法律没有给出婚介服务的明确界定。这种缺乏对关键范畴明确界定的做法可能也是我国法律的一大特点。但法律中“变相从事”这几个字可以被解释得很宽泛。本文认为婚介的本质特征是开展以婚姻为目的的交友活动。因此现有交友网站那种大肆宣传浪漫婚姻成功率的做法值得商榷。不是以注册婚介机构为依托的的网上交友服务,应该通过必要措施确保自己的服务(包括对服务的宣传)不被定位成婚介。在这个问题上民政部的意见很模糊。他们目前关注着交友网站的发展,并要求企业自律。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适当操作中资网站开展国内网上交友服务有很大可行性,但涉外网上交友服务完全落地中国几乎不可能。
有限落地值得探索
既然完全落地不可能,外国网上交友服务提供商是否有第二通道可以进入中国市场呢?目前的探索主要是把网站设在国外,但提供面向中国大陆等地区中文界面的网上交友/婚介服务。典型的是亚洲交友中心和旅英学联提供的交友服务。他们通过网上广告等手段吸引国内客户。
这种模式需要关注的问题有:中国有关部门会否屏蔽这类网站?中国客户可否跨境消费这种服务?如果可以,则如何解决交易中的外汇管制问题?他们可否在中国传统媒体及新媒体上做广告?等。
网站在中国被屏蔽的可能性问题,是外国网站咨询中国律师比较多的问题,虽然在中国律师看来这一般不会成为问题,或普通商业型网站一般不必为此担心。国务院2000年9月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电信条例》第57条和公安部1997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网站服务只有触犯“九条禁令”才有可能被屏蔽。除了个别情况下个别交友网站可能涉及黄色内容外,其他交友服务和九条禁令拉不上关系。
中国公民购买海外的产品或服务,是跨境消费。除了外汇管制和行政措施外,中国没有严格限制。中国消费者利用外汇存款(包括信用卡)对国外的支付也不会遇到困难。但对于和跨境消费相对应的跨境销售,这种企业向中国客户主动推销自己产品或服务的行为,中国法律有限制措施。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里,中国没有对网上交友相关服务做明确承诺。这意味着交友服务网站在中国做促销广告这种销售活动可能被认为未经批准。但中国对外国公司的实际处罚很有限,最多是要求网站的中国广告商(包括有广告经营权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停止刊登、播放或网上链接有关广告。
立法走势尚不明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