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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资质范文

时间:2022-11-28 09:48:33

序论:在您撰写工程设计资质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工程设计资质

第1篇

关键词:资质标准思考

1983年,国家计委颁布《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工程设计实行市场准入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与之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制度和资质标准经历了1991年、2001年和2007年的三次较大的调整修订,对企业资质条件的考核经历了从对单位技术人员总体数量转为对主要技术人员个人资历的考核的转变。

2001年以前,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制度和资质标准政出多门,建设部虽为资质管理主管部门,但铁道部、交通部等部门均出台了基于行业领域的资质管理办法。企业在获得建设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如需承担铁道、交通等领域的工程设计工作,还需同时向铁道部、交通部申请该领域的资质证书,而行业保护的壁垒使企业申请这些行业的资质异常困难,极大束缚了企业的发展。

2001版设计资质标准于2001年1月颁布实施,打破了部门的界限,从工程建设项目设计类型出发,合并了相关行业、专业,促进了企业业务范围的拓宽和向做大做强方向的发展,推动了统一市场的建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面对加入WTO的新形势,特别是国家对科技创新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2001版设计资质标准急需调整,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

2007年3月,国家建设部印发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该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2号)中"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以下简称"原标准")同时废止。另外,修订后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部令")也已颁布实施。

新标准中,着重点放在了对技术人员的考核上,即从追求技术人员的“量”变成追求技术人员的“质”上,这主要从两方面来反应:一是注册执业制度的实施,二是技术人员的工作年限和业绩经历要求较高。

应该说,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的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制度已逐渐趋于完善,在设置市场准入、加强企业动态监管、保障工程建设质量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站在企业角度来看,新标准中对广大企业的消极影响依旧可见,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条块分割、行业保护现象依旧存在

条块分割、行业保护阻碍了企业业务范围的拓宽和向做大做强方向的发展,不利于统一市场的建立,因而,由建设部作为主管部门统一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被视为是解决这种消极因素的一大举措,但在新标准中,条块分割、行业保护仍依稀可见。

新部令“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申请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五个行业的工程设计资质时,需五个行业相对应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意即赋予了这些部门对申请本行业设计资质的企业一票否决的权力。长期以来形成的行业保护惯性使历史上非行业系统的企业很难通过审查,这从铁道系统企业难以申请交通行业资质,交通系统企业难以申请铁道行业资质的现状可见一斑。

2、企业资质升级将变得非常困难

新标准主要考核主要技术人员个人资历,对申请相应级别的资质要求具有不同的个人资历,企业资质升级将变得非常困难。下面我们以某单位申请市政公用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甲级资质为例来说明这种困难体现在哪里。

假设某单位具有市政公用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资质,因业务拓展需要拟申请市政公用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即申请资质升级,该单位就得按甲级资质标准准备材料。

新标准中对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要求主要如下:

企业业绩:“企业完成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技术条件:“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从以上对单位和个人业绩要求可以看到,单位业绩完成过中型项目业绩即可,个人业绩却要求具有大型项目业绩。对该单位来说,现有的市政公用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资质决定了该单位只能承接中型及以下项目业绩,否则就是超越资质承接任务,相应的其技术人员就只能拥有中型及以下项目业绩,但要想申请升级到甲级资质,技术人员就必须拥有大型项目业绩,而只有单位先有甲级资质,技术人员才能承接到大型项目业绩,这就产生了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悖论。该单位在解决技术人员拥有大型项目业绩上就只有三种途径:一是和具有甲级资质的单位合作承接大型项目,由其技术人员参与工程设计工作;二是将其技术人员交流到甲级资质单位承担大型项目工程设计工作;三是从具有甲级资质的单位引进具有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业绩的技术人员。否则即使该单位技术力量再雄厚,专业再齐全、业绩再丰富,仅依靠自身是永远无法达到资质升级目的的。

目前建设部在审核企业资质升级材料时,技术人员通过合作和交流来获得大型项目业绩是不被承认的,留给企业的只剩下了第三种途径。市政公用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甲级资质除开注册人员外,至少需要1名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10名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对一个具有完善人才培养制度的成熟性工程设计企业来说,很少如此大批量的从外单位引进技术人员,因而新标准将导致大部分企业资质升级变得非常困难,不利于优秀企业的做大做强及长远发展。

3、新的细分工种仍没有对应的配套资质

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分工越来越细,不断出现新的细分工种。“有需求就有市场”是新工种出现的必然性。

工程建设不同于一般商品,有其自身特点,如价值巨大,对质量、安全、投资控制要求很高。目前许多工程建设方本着对人民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在选择工程设计单位后,通常会再选择一家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复核工作。这种设计复核和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或委托实施的施工图审查具有不同的概念和工作内容,后者主要是针对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基建程序,是否符合强条形规范进行审核,是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程建设监管的措施之一,是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环节。设计复核主要是工程建设方通过引进第三方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独立的审核和检算,设计复核单位需对设计图纸进行方案可行性、结构安全性、投资合理性等诸多方面的审核和检算,相当于重新进行了一遍设计工作。设计复核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审查工作内容。

实践证明,设计复核在保障工程建设安全,控制工程投资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因而越来越被广泛的采用。但因该领域兴起时间不长,目前尚无具体管理规范和相应资质与之配套。从工作方式上看,设计复核和施工图审查有相似之处;从工作内容上看,设计复核和工程设计有相通之处;从工作性质上看,设计复核又接近于工程咨询。不同的地域市场、不同的工程建设方在选择设计复核单位时要求单位具有的资质各不相同,有的要求施工图审查资质,有的要求工程设计资质,有的要求工程咨询资质。因为没有统一的资质管理标准,也就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给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带来了很多不利影响。

第2篇

1)该公司除具有冶金行业的行业设计资质外,市政行业(轨道交通除外)的行业甲级,按《工程设计资质标准》附件2-17注3规定,并不等同于行业资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的行业甲级,实际亦非真正意义上的行业甲级,按《工程设计资质标准》附件2-21注5规定,仅可承担相应等级的附建式人防工程,而不能承担独立的人防工程;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的专项甲级,与市政行业资质互认,按《工程设计资质标准》附件2-17注4规定,市政行业(轨道交通除外)的行业甲级可以承担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的专项甲级,实质仅为大气污染防治工程的专项甲级。因此,这些设计资质占有国家所设1个综合资质、21个行业资质、148个专业资质、1个事务所资质和8个专项资质中的比例并不大,在国内同类企业内,拥有的设计资质不占大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业务在工程设计广度方面的发展。

2)涵盖在现有资质内的建设工程的所需专业、专项资质尚未获得,如:各类建设工程实施时的水土保持工程、市政工程实施时的风景园林工程、矿山工程实施时的民爆器材工程等,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业务在工程设计深度方面的发展。

2资质管理工作思考

设计资质管理工作实际上是一系统工程,涉及公司的决策层及行政、销售、人事、技术、信息、财务等多个管理部门,只有切实做到统一协调、分工负责,方能实现良性循环,从而达到预期的目标。《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列出了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三类具体标准,以笔者从事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实际感受,主要的应关注落实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对设计资质申报的策划和实施。设计资质既属于市场准入性的行政许可,且又涵盖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企业成立时,面临的主要抉择是“想做什么、能做什么”,发展到一定规模后,面临的主要决策是“能做什么,想做什么”。企业应研判国内外产业经济政策和市场的发展趋势,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针对自身的现状组织制定企业及各个部门的发展规划,确定公司未来的业务领域。而设计资质的获得,是企业能够开展工程设计具体业务的前提,因此,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设计资质申报的策划和实施,做好企业设计业务发展的“先行官”,保障企业的发展规划如期实现。

2)加强人力资源工作力度。设计企业作为知识密集型企业,拥有相应的技术人才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自2001年原人事部、建设部颁发人字[2001]5号《关于<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及<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以来,建立了我国工程设计行业个人注册执业资格框架体系,设立了注册建筑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及18个专业的注册工程师资格。《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对企业设计人员的专业、学历、职称、业绩及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数量、级别等均提出了具体要求。

特别需要关注的是,首先,不同的设计资质,除需要一定数量的公共专业人员外,重点的是考核该资质所辖的主导专业的注册工程师及设计人员的数量、职称和业绩;其次,某类注册工程师需注册不同的执业范围,注册执业范围的不同,将直接影响获得不同的设计资质,如上述公司现有注册电气工程师均注册供配电工程,而未有注册发电、传输工程的人员,尽管公司60周岁以下注册电气工程师的已达数十人,却不能从事发电、变电工程的设计业务,造成不能进入该类设计市场的缺憾。有鉴于此,在人力资源工作中,要按照企业发展规划及《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要求,采用引进与培养相结合的办法,建立人才激励与储备机制,积极创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环境,促进形成稳定的技术骨干队伍。要有计划地引进所需的主导专业人员,注意现有技术人员在注册执业方面的统筹,妥善地处理好设计资质所需的人力资源配置问题。

3)关注设计资质的保持。政府主管部门设有对设计资质进行定期不定期考核的规定,除考核工程设计业绩外,还要考核各设计资质注册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因此,企业应消除“重申报、轻保持”的现象,不要认为设计资质申报审批通过就万事大吉。市场销售部门应该高度关注企业全部资质范围内的市场营销,特别是企业非主流业务设计资质范围内的市场营销,应在考核期内,有计划地开拓市场,采取有效措施,获取相应工程设计项目。项目管理有关部门应在人员调配方面,尽可能均衡地安排设计项目负责人及专业设计人员,使得企业的设计队伍机构健全、资源丰沛,以形成已有设计资质不致流失的良性局面。

4)建立有效的设计资质管理工作的联动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设计资质申报等事项的流程清晰、表格精细,其要求的信息量涵盖企业的众多方面,不仅资质主管部门难以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同时,相关管理部门也难以了解资质的全面要求。每逢资质申报、考核时,需要进行大量的数据统计整理工作,费时费力,因此,资质管理工作需要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现代企业管理的信息化为联动机制的建立提供了适宜、高效的手段。可以设想,由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在仔细分析设计资质申报、保持方面的要求后,组织有关部门按过程系统方法制定办事流程,供信息管理部门编制应用程序,将有关要求嵌入各部门管理程序,各部门通过计算机网上作业,调取、使用相关数据信息,资质管理工作将事半功倍。

3结束语

第3篇

关键词:人防工程设计;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中图分类号:TU2文献标识码: A

伴随着八十年代末期改革浪潮的推进,人民防空在这几十年里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人防工程的建设更是因为房地产产业春天的到来,也有着从数量到质量上的转变,但是就人防工程设计这个领域来说,一直以来是制约着人防发展的一个短板,随着国家法制化建设进程的加速,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更多更细更全面的规范和标准来规范人民防空的发展。作为一名人防建筑设计师,下面就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法制化建设,谈一谈我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的的解读。

原来《人民防空法》二十三条中涉及到有关人防工程设计资质问题的部分对参与人防设计单位的要求比较模糊和笼统,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给相关人防部门在执法时应该参照何种法律法规带来了困难。2007年建委出台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标准》),新标准的“资质分类”,继续将“人防工程”设计资质作为“建筑行业”的内设资质来设立,这样做不仅淡化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设计及建设的管辖职能,而且导致在人防工程设计中出现了大量防护,防化设计不合格问题,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设质量得不到保证。2007出台的《标准》一方面将“建筑行业”资质的业务范围扩大至可承接各类相应等级的人防工程,另一方面取消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具有“建筑行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是否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进行审查的要求。这样做大大弱化了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设计的监管职能。

2009年7月20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台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对上面标准重新作出了解释,同时也提出了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新要求,把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两类,这对于规范人防工程设计行业的科学管理和有序公平竞争有着重大意义。该《规定》是对建设部印发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修订本)中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提升和细化,更符合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

在资质的分类和分级上,为保证设计资质标准的一致性和统一性,避免资质标准分类分级和名词用语的混乱,《规定》与建设部《标准》相谐调一致,统一分类标准。在《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将资质分为两类,一类是人防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并分别设甲乙两级。同时明确,人防工程专项设计资质标准和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需另行制定。当时考虑到人防工程专项资质涉及专业多、要求高,短时间难以科学、合理、全面的制定出专项设计资质标准,同时对申请专项设计资质的认证审核工作将非常巨大。在全国人防工程设计工作会议上和各地对《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反馈中,许多单位建议要么明确专项设计资质的具体标准,要么取消。报批稿听取了各地的意见,在资质分类中仅留下人防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标准,专项设计资质标准待条件成熟后,再适时颁布。《规定》明确了人防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分为甲乙两级,并从资历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等方面对甲乙两级分别作出了规定。

管理体系的确定。众所周知,目前管理体系各式各样,采用哪种体系这本是企业自主的选择,只要适用够用满足市场的需求那就是最好的选择。那么,为什么《规定》中还要明确甲级资质需要取得ISO9000族标准的认证,乙级资质需要按ISO9000族标准贯彻执行?从目前和将来一定时期的招投标市场来看,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是对单位投标的一个基本要求,如在具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同时,再纳入ISO9004标准,将会大大提升单位的质量管理能力。此外,如单位还拥有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将大大提升单位市场综合竞争能力。同时,《规定》明确执行ISO9000族标准的同时,也大力提倡并鼓励设计单位选择与自身实际相符,与市场需求能密切结合的管理体系。

技术条件的确定。在确定资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时,既考虑到延续性又考虑到发展性,同时也为了促进各人防设计单位加大人才培养力度,《规定》将甲级资质单位主要技术人员总数定为25人及以上,乙级资质定为17人及以上。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结构工程师甲级资质分别不得少于2人,乙级资质分别不得少于1人。在未实行防护注册师管理前,甲级资质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从事防化、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1人执行;乙级资质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防化、通信、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1人。

《规定》曾在2009年5月召开的全国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工作会议上作为征求意见稿发到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设计单位,从反馈的意见汇总分析看,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建议明确专业和专项的区别;二是建议将单建人防工程与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资质分开或直接明确防空地下室和易地建设的设计院来完成;三是建议降低甲级、乙级资质标准中对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和职称(注册)的要求。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在正式报批稿中删除了没有实质内容的专项设计资质。

第4篇

11843.525.093042.432543

设计收费计算表(单位:万元)Ⅱ

6.86077.23152.88561.71202.02502.81761.13252.8538

[1**********]000

0.86003.80007.200031.000058.0000

[***********]5000

0.64002.80005.400023.000043.000078.0000175.0000

4.93975.20672.07771.23261.45802.02870.81541.9406

0.61922.73605.184022.320041.760076.3200180.0000

第5篇

一、优化设计对建设投资的影响

1.设计方案直接影响投资

工程建设过程包括项目决策、项目设计和项目实施三大阶段。进行投资控制的关键在于决策和设计阶段,而在项目作出投资决策后,其关键就在于设计。据研究分析,设计费一般只相当于建设工程全寿命费用的1%以下,但正是这少于1%的费用对投资的影响却高达75%以上,单项工程设计中,其建筑和结构方案的选择及建筑材料的选用对投资又有较大影响,如建筑方案中的平面布置为内廊式还是外廊式、进深与开间的确定、立面形式的选择、层高与层数的确定、基础类型选用、结构形式选择等都存在着技术经济分析问题。据统计,在满足同样功能的条件下,技术经济合理的设计,可降低工程造价5%~10%,甚至可达10%~20%,如某无线电厂的多层框架结构厂房(4层),设计单位按常规设计为独立基础,由于多层厂房荷载较大,致使独立基础的单体尺寸较大,埋深较深(-3.2m),事后经其他设计人员分析如采用柱下条基,可节约大量的砼,并可降低埋深减少土方开挖,相比可节约投资20多万元;某两幢功能、结构、面积、基础形式均相近的综合楼,其中一幢因考虑立面效果设置了多处装饰柱及装饰线条,致使该部分费用相差10多万元,真可谓是笔下一条线,投资花万千扰。

2.设计质量间接影响投资

据统计,在工程质量事故的众多原因中,设计责任多数占40.1%,居第一位。不少建筑产品由于缺乏优化设计,而出现功能设置不合理,影响正常使用;有的设计图纸质量差,专业设计之间相互矛盾,造成施工返工、停工的现象,有的造成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损失,造成投资的极大消费。震惊全国的宁波大桥事故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证。

3.设计方案影响经常性费用

优化设计不仅影响项目建设的一次性投资,而且还影响使用阶段的经常性费用,如暖通、照明的能源消耗、清洁、保养、维修费等,一次性投资与经常性费用有一定的反比关系,但通过优化设计可努力寻求这两者的最佳结合,使项目建设的全寿命费用最低。

二、优化设计运作困难的成因

1.政府主管部门对优化设计监控不力

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设计对业主负责,设计质量由设计单位自行把关的观念,主管部门对设计成果缺乏必要的考核与评价,有的仅靠图纸会审来发现一些简单问题,只有等出现了大的技术问题才来追究责任,而方案的经济性则问及更少。另外,对设计市场管理不够,越级、无证、挂靠设计时有发生,从而导致设计质量下降,加之由于设计工作的特殊性,不同的项目有各自的特点,所以针对不同项目优化设计的成果缺乏明确的定性考核指标。

2.业主要求优化设计的意识不强

目前,业主往往把投资的控制重心放在施工环节上,而对设计环节重视不够。其原因:一是对设计对投资影响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只看到搞施工招标,投标价要低于标底价、施工单位要让利等,殊不知设计方案的优化会带来更大的节约;二是无法很好地选择设计单位,因为在设计前业主不知道谁能优化到什么程度。有些项目设计虽通过招投标,但此时方案不细,概算粗略,很难来综合评定;三是业主由于专业知识上的限制,对设计方案难以从优化扰的角度提出要求或疑义;四是有些业主经济实力雄厚扰,项目建设赶时髦,求新颖,根本不提优化要求;五是有些业主自身对工程应具备的功能要求及应达到的目标不明确,随意性大,要求出图时间紧,又压低设计收费,从而也影响了优化设计的开展。

3.优化设计的开展缺乏必要的压力和动力

由于目前的设计经营往往凭的是关系,缺乏公平竞争,所以设计单位的重心不在技术水平的提高上,设计只要保证不出大的质量问题,方案的好坏、造价的高低,关系不大,使优化设计失去压力。由于现在的设计收费是按面积或按造价的比例计取,几乎跟投资的节约和设计质量的优劣无关,导致对设计方案不认真进行经济分析,而是追求高标准,或为保险起见,随意加大安全系数,造成投资浪费。相反,设计单位即使花费了较多的人力、物力,优化了设计方案,给业主节约了投资,但也不能得到应有的报酬,有时设计费反而变少了,从而挫伤了优化设计的积极性。

4.优化设计运行的机制不够完善

优化设计的运行需有良好的机制作为保证。而目前的状况,一是缺乏公平的设计市场竞争机制,设计招标未能得到推广和深化,地方、行业、部门保护严重;二是价格机制扭曲,优化不能优价;三是法律法规机制薄弱。

三、搞好优化设计的几点建议

1.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优化设计工作的监控

为保证优化设计工作的进行,开始可由政府主管部门来强制执行,通过对设计成果进行全面审查后方可实施。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之一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已由建设部建设[2000]41号文颁布施行,它的实施将对控制设计质量提供重要保证。但《办法》规定的审查主要是针对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收费、建设手续、规范的执行情况、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等方面的内容,缺乏对方案的经济性及功能的合理性方面的审查要求,所以建设主管部门在执行《办法》的同时,应增加人员配备和审查力度,对设计成果进行全面审查。第二,应加强对设计市场的管理力度,严格通过资质管理、人员注册、设计招标、图纸审查等环节来规范设计市场,减少黑市设计。第三,利用主管部门的职能,总结推广标准规范、标准设计、公布合理的技术经济指标及考核指标,为优化设计的进行提供良好服务。

2.加快设计监理工作的推广

优化设计工作的推行,仅靠政府监控还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设计监理已成为形势所迫,业主所需。通过设计监理可打破设计单位自己控制自己的单一局面。因此,主管部门应在搞好政府监理的同时,一方面应尽快建立设计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条件,加强设计监理人才的培训考核和注册,制定设计监理工作的责职、收费标准等;另一方面通过行政手段来保证设计监理的广度,为设计监理的社会化的提供条件。

3.建立必要的设计竞争机制

为保证设计市场的公平竞争,设计经营也应采用招标投标,虽然早在1984年,当时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就印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1995年建设部230号文印发了《城市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管理办法》,新颁的《招标投标法》中也规定符合条件的项目的勘察设计必须招标,但实际招标项目的量一直很少,只占总项目的10%左右(不同的地区其比例可能有所不同),即使采用招标的项目,其招标体系不完善评标方法不健全,缺乏公平竞争性,因此应完善设计招投标的相关环节。首先,应成立合法的设计招标机构;其次,各地方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项目必须招标;第三,业主对拟建项目应有明确的功能及投资要求,有编制完整的招标文件;第四,招标时应对投标单位的资质信誉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第五,应设立健全的评标机构合理的建设评标方法,以保证设计单位公平竞争,并限制业主在项目上的随意性。

设计单位为提高竞争能力,在内部管理上应把设计质量同个人效益挂钩,促使设计人员加强经济观念,把技术与经济统一起来,改变以前设计过程中不算帐,设计完了概算见分晓的现象,由画了算扰变为算着画扰,并通过室主任、总工程师与造价工程师层层把关,共同控制设计过程。

4.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优化设计的推广还应有一定的法律法规作为保证,目前已有《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在规范项目建设工作,但这些都是从项目建设的总体出发,对设计方面的规范不够具体,因此为更好地监督管理设计工作,还应建立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如设计监理、设计招投标、设计市场及价格管理等。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00年3月31日颁布的《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便是该省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行为的法规。

第6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取得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可以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

第六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级别。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勘察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勘察劳务工作。

第七条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其承接工程设计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行业的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再单独领取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和各资质类别、级别企业承担工程的范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受理。

第十条企业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所属企业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以下资质(包括丙级),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变更证明材料;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明材料;

(三)企业近两年的资质年检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四条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和企业申请资质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

申请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的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行业组织或者专家委员会初审。

第十五条申请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以下资质(包括丙级),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审核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初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审核的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审批部门自收到初审的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结果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七条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其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并设二年的暂定期。企业在资质暂定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可以申请转为正式资质等级,申请时应当提供企业近两年的资质年检合格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转为正式等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勾结,或者企业之间相互勾结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签字的;

(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过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七)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八)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的;

(九)超越资质等级范围勘察设计的;

(十)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一)为其他企业提供图章、图签的;

(十二)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任何部门、任何地区不得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准入限制。

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年检制度。资质年检主要对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是否有质量、安全、市场交易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

资质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以下资质(包括丙级)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年检结果为合格的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年检意见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年检结论。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年检申请。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资质年检申请后40日内对资质年检作出结论,或者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检意见。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行为的,资质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中,技术骨干总人数未达到资质分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分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企业的资质条件中技术骨干总人数未达到资质分级标准的80%;

(二)企业的资质条件中主导工艺、主导专业技术骨干人数,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数不符合资质标准的;

(三)第(一)、(二)项以外的其他任何一项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

(四)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资质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取消其资质。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连续两年资质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第三十条在资质年检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四条院校所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聘请在职教师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实行定期聘任制度。教师定期聘用人数不得超过企业技术骨干人员总数的30%,聘期不少于二年。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级别或者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四)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四十条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第四十一条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军队系统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接地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

第7篇

关键词:优化 工程设计质量 项目投资 控制

一、优化工程设计对项目建设投资的影响

1.设计方案直接影响投资

工程建设过程包括项目决策、项目设计和项目实施三大阶段。进行投资控制的关键在于决策和设计阶段,而在项目作出投资决策后,其关键就在于设计。据研究分析,单项工程设计中,其建筑和结构方案的选择及建筑材料的选用对投资又有较大影响,如建筑方案中的平面布置为内廊式还是外廊式、进深与开间的确定、立面形式的选择、层高与层数的确定、基础类型选用、结构形式选择等都存在着技术经济分析问题。据统计,在满足同样功能的条件下,技术经济合理的设计,可降低工程造价5%~10%,甚至可达10%~20%,如某电机厂的多层框架结构厂房(4层),设计单位按常规设计为独立基础,由于多层厂房荷载较大,致使独立基础的单体尺寸较大,埋深较深(-3.2m),事后经其他设计人员分析如采用柱下条基,可节约大量的砼,并可降低埋深减少土方开挖,相比可节约投资20多万元;还有某区政府办公楼十层框架结构,原设计走廊吊顶是主龙骨采用八号角钢的钢板天花,经过监理及业主的认真审查,结果主龙骨采用4号角钢,该项目比原设计节约了150多万元。

2.设计质量间接影响投资

据统计,在工程质量事故的众多原因中,设计责任多数占40.1%,居第一位。不少建筑产品由于缺乏优化设计,而出现功能设置不合理,影响正常使用;有的设计图纸质量差,专业设计之间相互 矛盾,造成施工返工、停工的现象,有的造成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损失,造成投资的极大浪费。

3.设计方案影响经常性费用

优化工程设计不仅影响项目建设的一次性投资,而且还影响使用阶段的经常性费用,如暖通、照明的能源消耗、清洁、保养、维修费等,一次性投资与经常性费用有一定的反比关系,但通过优化设计可努力寻求这两者的最佳结合,使项目建设的总投资费用最低。

二、优化工程设计运作困难的成因

1.政府主管部门对优化工程设计监控不力

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设计对业主负责,设计质量由设计单位自行把关的观念,主管部门对 设计成果缺乏必要的考核与评价,有的仅靠图纸会审来发现一些简单问题,只有等出现了大的技术问题才来追究责任,而方案的经济性则问及更少。另外,对设计市场管理不够,越级、无证、挂靠设计、还有一些省、市设计院进入深圳设立设计分院,这些分院设计水平、素质存在很大差别。从而导致设计质量下降,加之由于设计工作的特殊性,不同的项目有各自的特点,所以针对不同项目优化工程设计的成果缺乏明确的定性考核指标。

2.业主要求优化工程设计的意识不强

目前,业主往往把投资的控制重心放在施工环节上,而对设计环节重视不够。其原因:一是对设计对投资影响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只看到搞施工招标,投标价要低于标底价、施工单位要让利等,殊不知设计方案的优化会带来更大的节约;二是无法很好地选择设计单位,因为在设计前业主不知道谁能优化到什么程度。有些项目设计虽通过招投标,但此时方案不细,概算粗略,很难来综合评定;三是业主由于专业知识上的限制,对设计方案难以从优化扰的角度提出要求;四是有些业主经济实力比较雄厚,项目建设赶时髦,求新颖,根本不提优化要求;五是有些业主自身对工程应具备的功能要求及应达到的目标不明确,随意性大,要求出图时间紧,又压低设计收费,从而也影响了优化设计的开展。

3.优化工程设计的开展缺乏必要的压力和动力

由于目前的设计经营往往凭的是关系,缺乏公平竞争,所以设计单位的重心不在技术水平的提高上,设计只要保证不出大的质量问题,方案的好坏、造价的高低,关系不大,使优化设计失去压力。由于现在的设计收费是按面积或按造价的比例计取,几乎跟投资的节约和设计质 量的优劣无关,导致对设计方案不认真进行经济分析,而是追求高标准,或为保险起见,随意加大安全系数,造成投资浪费。相反,设计单位即使花费了较多的人力、物力,优化了设计方案,给业主节约了投资,但也不能得到应有的报酬,有时设计费反而变少了,从而挫伤了优化设计的积极性。

4.优化工程设计运行的机制不够完善

优化设计的运行需有良好的机制作为保证。而目前的状况,一是缺乏公平的设计市场竞争机 制,设计招标未能得到推广和深化,地方、行业、部门保护严重;二是价格机制扭曲,优化不能优价;三是法律法规机制薄弱。

三、搞好优化工程设计的几点建议

1.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优化工程设计工作的监控

为保证优化设计工作的进行,开始可由政府主管部门来强制执行,通过对设计成果进行全面审查后方可实施。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之一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已由建设部建设[2000]41号文颁布施行,它的实施将对控制设计质量提供重要保证。但《办法》规定的审查主要是针对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收费、建设手续、规范的执行情况、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等方面的内容,缺乏对方案的经济性及功能的合 理性方面的审查要求,所以建设主管部门在执行《办法》的同时,应增加人员配备和审查力度,对设计成果进行全面审查。第二,应加强对设计市场的管理力度,严格通过资质管理、人员注册、设计招标、图纸审查等环节来规范设计市场,减少黑市设计。第三,利用主管部门的职能,总结推广标准规范、标准设计、公布合理的技术经济指标及考核指标,为优化工程设计的进行提供良好服务。

2.加快设计监理工作的推广

优化工程设计工作的推行,仅靠政府监控还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设计监理已成为形势所迫 ,业主所需。通过设计监理可打破设计单位自己控制自己的单一局面。因此,主管部门应在搞好政府监理的同时,一方面应尽快建立设计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条件,加强设计监理人才 的培训考核和注册,制定设计监理工作内容、方法、范围、深度、责职、收费标准等;另一方面通过行政手段来保证设计监理的推行,为设计监理的社会化的提供条件。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特别是重大项目必须在从立项开始到设计完成的过程中实施设计监理,并抓紧配套和完善有关实施设计监理的法规和标准,规范设计监理行为,使其真正有发可依,有章可循。

3.建立必要的设计竞争机制

为保证设计市场的公平竞争,设计经营也应采用招标投标,虽然早在1984年,当时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就印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1995年建设部230号文印发了《城市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管理办法》,新颁的《招标投标法》中也规定符合条件的项目的勘察设计必须招标,但实际招标项目的量一直很少,只占总项目的20%左右(不同的地区其 比例可能有所不同),即使采用招标的项目,其招标体系不完善评标方法不健全,缺乏公平竞争性,因此应完善设计招投标的相关环节。首先,应成立合法的设计招标机构;其次,各地方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项目必须招标;第三,业主对拟建项目应有明确的功能及投资要求,有编制完整的招标文件;第四,招标时应对投标单位的资质信誉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第五,应设立健全的评标机构合理的建设评标方法,以保证设计单位公平竞争,并限制业主在项目上的随意性。

设计单位为提高竞争能力,在内部管理上应把设计质量同个人效益挂钩,促使设计人员加强经济观念,把技术与经济统一起来,改变以前设计过程中不算帐,设计完了概算见分晓的现象,应通过室主任、总工程师与造价工程师层层把关,共同控制设计过程。

4.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优化工程设计的推广还应有一定的法律法规作为保证,目前已有《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在规范项目建设工作,但这些都是从项目建设的总体出发,对设计方面的规范不够具体,因此为更好地监督管理设计工作,还应建立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如设计监理、设计招投标、设计市场及价格管理等。

5.注意优化工程设计工作的综合性

通过优化设工程设计、实施设计监理来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投资是一个综合性问题,不能片面强调节约投资,要正确处理技术与经 济的对立统一是控制投资的关键环节。设计中既要反对片面强调节约,忽视技术上的合理要求,使项目达不到功能的倾向,又要反对重视技术,轻经济、设计保守浪费的现象。设计人员要用价值工程的原理来进行设计方案分析,要以提高价值为目标,以功能分析为核心,以系统观念为指针,以总体效益为出发点,从而真正达到优化设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