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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打非治违汇报材料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一、主要成效
12月份,全县共打击非法违法、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137起。按行业划分,非煤矿山行业15起,道路交通行业73起,水上交通行业0起,建设施工行业0起,消防15起,危险化学品行业7起,烟花爆竹行业27起,民爆物品行业0起,冶金行业0起,其他行业0起。按非法违法行为类别分,打击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30起,打击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0起,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0起,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0起,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0起,作业规程不完善、现场管理混乱及“三违”的5起,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0起,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1起,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措施落实不到位的0起,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演练不及时及自救装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0起,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101起。
1至12月份,全县共打击非法违法、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2068起。按行业划分,非煤矿山行业148起,道路交通行业1524起,水上交通行业7起,建设施工行业2起,消防122起,危险化学品行业62起,烟花爆竹行业203起,民爆物品行业0起,冶金行业0起,其他行业0起。按非法违法行为类别分,打击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733起,打击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2起,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6起,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0起,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1起,作业规程不完善、现场管理混乱及“三违”的84起,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11起,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7起,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措施落实不到位的1起,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演练不及时及自救装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0起,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1221起。
二、存在的问题
(一)个别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个别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对“三违”行为管理不力,日常安全管理资料不完善、不健全,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不到位。
(二)少数乡镇和部门“打非治违”措施乏力。一些乡镇和部门对“打非治违”工作认识不到位,措施不硬,打击不力,致使个别地方和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现象难以得到彻底根治。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关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着我县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我局高度重视,认真执行上级、县委、县政府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餐饮、药品、医疗器械的“打非治违”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现汇报如下:
一、建立机制,强化责任
为保证我局“打非治违”工作顺利开展,年初制订了“打非治违”活动方案,确立工作重点,成立了餐饮、药品两个工作组,实行按事定岗、按岗定人、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充分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二、稳步推进,成效显著
今年以来,我局对全县100多家企业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出动执法人员1000余人次,重点打击了企业的无证经营,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已立案查处各类违法案件12起,有效规范了市场,确保了群众饮食、用药、用械安全。
1、餐饮方面的“打非治违”:今年以来,已完成了对80家餐饮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40%,对管理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进行了整改,对有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了处罚,特别是两会、春分药王节期间,我局出动了所有的执法人员,对就餐的企业进行了全过程的监督,对工艺达不到卫生要求,管理达不到食品安全要求的进行了一一的整改,保证两会、春分药王节的餐饮食品安全。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为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做准备,现就重新认定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承担本市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任务的医疗机构,遵守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各项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符合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审条件(附件1),可提出重新认定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二、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与同级卫生、财政部门成立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办公室,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评审标准,杜绝各种不正之风。
三、按照“属地申报、区县初审、市级复审”原则,申请及审批定点医疗机构需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愿意申报的医疗机构需在2000年6月15日前,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附件2)并递交有关材料(附件1)。
(二)区县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办公室在2000年7月15日前,在审查申报材料和核查医疗机构管理情况(附件1)的基础上,提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初审意见。
(三)市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办公室在2000年7月30日后,在复审区县意见基础上,分期分批公布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医疗服务协议。
四、有关具体问题
(一)审核不合格的医疗机构,三个月后可重新申报,区县、市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办公室进行复检。对复检后仍不合格的,自2001年1月1日起取消其定点资格。
(二)院外分支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分院、联合体、协作体、外租病房等)须单独履行定点资格的申报、审批手续。
(三)其它愿意承担本市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任务的医疗机构,可按照本规定在7月15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有关材料,审查认定时间另行公布。
(四)这次定点资格认定工作,不涉及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享受人员个人定点医疗机构的调整。
五、这次认定的医疗机构定点资格,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后仍继续有效。
六、本通知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审条件
一、符合本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1.制订并执行符合市卫生局医疗质量管理标准的常见病诊疗常规;
2.有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管理制度和医疗统计、病案管理、财务管理制度;
3.准确提供门急诊、住院、单病种等有关资料。
四、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市、区县物价部门检查合格。
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设备。
1.根据业务量配备合理数量专(兼)职管理人员,一级(含)以上医院要设置由主管院长负责的医疗保险办公室;
2.根据需要配置必需的计算机等设备,满足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要求;
3.使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出院结算单和票据,及时准确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有关资料和报表;
4.执行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5.参加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的监测网。
六、严格控制门诊人次费用、住院人次费用、日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等。公费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享受单位、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评议合格的。
七、驻京军队医院须符合经各总部、军兵种和军区后勤(联勤)部批准可以开展对外有偿服务,取得《中国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的医院(具体名单由总后卫生部提供)。
申报定点医疗机构须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按规定填写的《北京市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军队医疗机构须提供经各总部、军兵种和军区后勤(联勤)部批准对外有偿服务证明,包括《中国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
五、医疗机构评审的合格材料及复印件;
六、药品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的合格证明材料;
七、大型医疗仪器设备(单价收费200元以上)清单及价格;
八、市物价局单独批准医疗机构(《市物价局、市卫生局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外)收费价格证明材料。
对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医疗机构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书面汇报。
二、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情况
1.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
2.各项管理制度。
(1)就医管理制度(专用处方、病历、结算单、挂号验证);
(2)转诊转院管理制度;
(3)内部考核制度(包括病历、处方核查制度,奖惩制度);
(4)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贵重药品及医用材料的审批制度。
3.控制医疗费用措施
单病种费用管理,大额医疗费用核查。
4.信息网络建设及计算机配置情况。
(1)医疗保险办公室计算机设备配置;
(2)医疗机构信息网络建设情况;
(3)参加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监测网条件。
5.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1)使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出院结算单和票据管理情况;
(2)提供患者医疗费用清单情况;
(3)实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准备情况;
(4)医疗费用单独建帐管理情况。
三、医疗卫生服务的管理情况
1.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财务等管理制度;
2.常见病诊疗和护理常规。
四、对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合同单位的管理情况。
北京市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内容真实。
二、“医院等级”一栏由医院填写,其它类别医疗机构(如门诊部、医务所等)不填写。
三、“申请内容”一栏,由医疗机构填写申请定点资格的意向。
四、科室设置及病床数,要求填写到专业科室情况(如神经内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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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
|-----|---------------------------|
|机构代码 | |法人代表| |
|-----|----------|----|-----------|
|所有制形式| |机构类别| |
|-----|----------|----|-----------|
|医院等级 | |邮政编码| |
|-----|---------------------------|
|单位地址 | (区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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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许可证号码 | |
|---------|-----------------------|
|单位开户银行及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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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大病医疗保险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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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联系电话| |编制人数| |实有人数| |
|------------|----|---------------|
|配置计算机数| |主管院长|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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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分类|总人数 |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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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 |医生 | | | | |
|技术 |----|----|----|----|---------|
|人员 |护士 | | | | |
|构成 |----|----|----|----|---------|
|情况 |医技人员| | | | |
为加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健全医患双方制约机制,规范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就医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的精神,现就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根据任务量配置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做好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二)要加强血液透析、放化疗等危重症医疗费用管理,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三)要严格执行用药限量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患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肿瘤(放化疗),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品,门诊开药量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四)要按规定使用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实行双处方双划价,专用处方要单独管理。要使用全市统一制定的“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患者及时、准确地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积极配合各区县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下列费用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一)各种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手术加台费、优质优价费(含特需病房)、自请特别护士、护工等特需医疗服务费用。
(二)各种预防、保健性及非治疗必需的诊疗项目费用,如气泡浴、等动力康复治疗、光量子治疗、眼部人工骨植入等。
(三)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止痛泵、止痛表、氧气发生器等费用。
(四)各种气功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治疗费用。
(五)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和各种生活性材料费用。
(六)微量元素检查、APOP老年人痴呆基因分型检测、SW系列反射治疗仪、骨质疏松治疗仪等费用。大病医疗保险患者手术中使用一次性进口器材、器械,报销仍执行京劳险发〔1996〕201号文件。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打非治违”工作推进会精神,持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采矿活动,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矿山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矿山开发秩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无证非法采矿较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总体平稳态势。
二、打击重点
按照闽安委〔2013〕16号文要求,牵头做好非煤矿山有关“打非治违”工作,配合做好煤矿有关“打非治违”工作,重点对以下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予以打击: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
(二)越界开采矿产资源;
(三)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四)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
(五)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制定国土资源系统“打非治违”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加强指导督促,确保“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报道。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进一步推进“打非治违”工作的重要意义,曝光重大和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宣传先进典型,为开展“打非治违”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明确职责分工。各地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建立“打非治违”共同责任机制。国土资源、公安、安监、电力等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对本行政区内的无证非法开采矿山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实现火工、电力等多环节管控,共同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各相关部门在执法中,要加强信息沟通,凡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产整顿、暂扣或注销、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时,要及时函告其他有关部门。各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互相通报执法和证照管理情况,形成部门联动,提高执法效率。
(四)依法严厉打击。要切实加强矿产开发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清理排查和查处打击工作:
1、各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在当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巡查工作,并做好巡查记录,在巡查中发现的非法采矿行为,要及时制止,及时汇报。
2.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开采矿山,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对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无证开采矿山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需要关闭的要及时提请当地政府关闭到位。
3.严肃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结合矿山年检、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矿产资源督察员检查等工作,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并依法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4.全面检查矿业权人履行法定责任情况。做好采矿许可证的清理工作,督促采矿权人履行法定职责。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人,不按开发利用方案组织开采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加强督促检查。通过采取重点抽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及时掌握“打非治违”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地区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等突出问题,确保“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要把“打非治违”工作与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程回收利用专项整治等工作相结合,及时总结经验,着力构建“打非治违”长效机制。
一、领导重视,科学安排,精心组织
“打非治违”工作是今年交通安全工作的核心,列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我所成立了以所长为组长,副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的“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了《XX县运输管理所“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夯实责任。
二、认真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市场整治活动
1、整治客运市场经营秩序。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一是严厉打击和查处无营运证件的非法营运“黑车”。二是不按批准的客运线路运营、串线经营的违法经营行为。三是不按批准的始发站点发车、不按批准的站点停靠及在在城区内兜圈拉客的客运车辆。四是途中倒客、甩客的违法经营行为。五是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行为。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期间,集中力量,采取加大对违章营运频繁的区域做到重点布控、重点打击,同时发动群众投拆、举报和协助调查取证等措施,依法依规,严管重罚。专项行动期间,我所共出动执法人员200余人次,查处各类违规违章行为15件,查扣非法营运面包车8部。
2、排查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隐患。通过深入道路运输企业,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认真检查。要求各道路运输企业切实加强安全隐患的全面排查工作,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专项行动工作落到实处,对出现的问题从严从重查处。把检查和整改结合起来,对各类隐患分类归档,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抓好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落实和“回头看”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对相关事故的责任人要予以严肃的处理,该停业整顿的要坚决停业,该解聘的要坚决解聘。督促客运企业在客运车辆上安装和有效使用GPS定位系统,增强安全管理科技手段,提高安全动态监管能力。我局共组织督查检查33次,派出督查人员66人次,检查辖区企业19家,都已督促整改到位。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以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扎实开展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排查整治行动,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预防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打击重点
按照县安办的要求,着重对以下八个方面进行打击:
1.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和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或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结合质监部门的职能要求,主要是对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取缔,严格落实特种设备登记、备案和定期检测、维护保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非法违法运营以及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特种设备设施。结合县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际,要把以下行为作为重点打击内容:
1、非法制造锅炉、压力容器、施工升降机等特种设备;
2、非法安装锅炉、压力容器(管道)、起重机械和大型游乐设施;
3、未经许可擅自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与气瓶;
4、未经许可使用特种设备或将常压锅炉承压使用;
5、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继续使用特种设备。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排查摸底阶段(4月15日至5月31日)
1、制定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于4月28日前报县安委办。
2、5月30日前召开特种设备安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动员会,部署安排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并组织好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排查摸底,将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名单5月10日前报县安委办。
3、对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行政许可进行一次全面清理,5月15日前将证照过期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报县安委办并公示。
(二)执法治理阶段(6月1日至7月31日)
1、配合县政府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落实关闭取缔措施。对证照过期的,严格依法行政,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逾期不能整改达标的,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
2、加强对镇(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重点企业的指导,确保“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3、自觉接受县安委会督查组的督查和指导,主动汇报“打非治违”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巩固提高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
8月21日后,对“打非治违”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回头看”,查找工作漏洞,加强和改进工作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巩固工作成果,同时认真总结并将工作总结于9月20日前报县安委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成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监管和执法人员要做好具体落实工作。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要突出重点环节、重点设备、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深入细致全面排查,抓好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专项行动要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后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督查,严格问责。要结合打击重点,抓住关键环节,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采取突出检查、重点抽查、跟踪督查等形式,及时发现和解决打击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等突出问题,对该停产整顿未停产整顿、该关闭未关闭、该取缔未取缔,或关闭取缔不彻底以及借停产整顿之机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建设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的业主,依法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