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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制度范文

时间:2022-05-08 03:07:23

序论:在您撰写学校管理制度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学校管理制度

第1篇

摘要:以法治教,建立一整套严格的学校常规管理制度,对于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卓有成效的开展,落实和教育目标的实现是极为重要的。建章立制,使学校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是科学管理的一个具体表现。学校常规管理制度是学校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学校常规制度的建设和管理是一门科学,我们应该重视学校常规制度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学校管理效率。

关键词:小学学校管理以人为本道德

学校管理的依据是制度,管理应实现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学校管理的终极指向是促进人的发展,即以师生发展为本。学校的管理制度要尽可能逐步完整和完善,从每一项规章制度来说,内容要求简洁,触及主要问题。学校是一个处于变化的组织,是不断发展与相对稳定的统一体。随着社会发展对教育的不同要求,学校也在进行着不断的改革。但由于学校和企业等组织不同,教育的周期比较长,这就要求学校管理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当然,这不意味这学校的管理制度就是一成不变,管理制度也要根据时代的要求不断地调整完善、改革创新。

一、 建立以人为本的小学学校管理模式

第一,转变管理理念。孩子们是祖国的花朵,必须要精心栽培。小学教育是整个国民教育的基础,只有打下良好的基础,才能使国家拥有更多的人才。我们国家是一个人口大国,能够实现有人口大国转变为人资资源强国,关键要看教育的质量。小学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基础,因此,小学教育至关重要。小学学校的管理者必须把小学教育的使命与日常管理结合起来,不能为了管理而管理。必须要转变管理理念,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只有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才能真正改变传统学校管理模式。

第二,转变管理体制。传统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新时期教育发展的趋势,必须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切实做到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老师和学生的利益,而不能再把管理的角色当做是自己的权力,更不能认为管理者高高在上,而忽视老师和学生的利益。规章制度相对稳定并不是绝对不变的,没有不变的万古教条。如有的学校至今还规定小学生在课堂上“不准交头接耳”,这样的明文规定是为了加强课堂纪律,但是不是束缚了小学生在课堂上生动活泼地学习?

第三,转变管理方式。新的教育体制下,不能再以应试教育的眼光去衡量老师和学生,必须做到以人为本,真正为推进素质教育而努力。老师和学生的成绩不能再简单的用分数和升学率去衡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一切为了老师和学生,才能为国家教育改革的顺利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学校的管理方式,不能再沿用严格的规章制度,必须要考虑人的特点,增加一些柔性管理制度。比如针对老师、学生的现实困难,可以实施一些例外措施。当老师和学生遇到什么事情时,管理者必须积极主动地关心他们的生活,这样才能增强集体的温暖度并增加集体的凝聚力。

第四,使老师主体地位得到回归。学校的主体必然要包括老师,老师在学校的地位是不能轻易被忽视的。老师的主体地位得到发挥,必须要有健全的机制来保障。学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保障老师的主体地位,比如做到校务公开、老师参与学校各项教育教学计划的制定等。只有让老师也积极参加到管理中来,才能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只有这样,才能发挥他们的主体地位,切实做到提高小学学校的管理。

二、 有助于小学生的道德养成

学校管理制度是人创造的,但不是人任意创造的。人创造制度既需要条件的满足,又需要际遇的配合,因此制度的形成往往要经过由习俗到规则的反复博弈。那些在反复博弈过程中得以保留下来并凝聚为制度的规则,具有极强的生命力、适应力和调控力,它们一经形成,往往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不变。学校管理制度也同样如此,它的稳定性为学校共同体内个体德性的养成提供了重要的依托和途径。我们知道,道德修养与道德建设不能一蹴而就,无论个人的道德品质、道德情操,还是社会的道德素质、道德水平,都不会一夜之间成就。因此,政治运动式、行政命令式的道德建设实不足取,它只能在短期内解决表面问题,而不可能在长期内解决本质问题:既不能使道德内化于心,又不能使道德长久于世。内化于心且长久于世的道德是养成的道德,因而如果我们想从本质上解决问题,那就必须从道德养成入手。

道德养成需要合适的环境,在合适的环境中,一种行为能够大量地、反复地出现,人们预期到它的出现,赞赏它并对与之相悖的行为加以反对和贬斥。学校管理制度即能够提供和创造这样的环境。学校管理制度的稳定性使其规定的内容成为许多人反复践履的行为,人们赞成这些规定,对执行者予以褒扬,对犯规者给予惩罚。于是,制度安排下的行为便会由不适而习惯,由习惯而自然,道德在其过程中也就逐渐成为人的无意识存在。由此,我们也可解读出学校管理制度伦理与个体伦理的紧密关联性,学校共同体成员个体的道德修养是学校管理制度伦理存在与发展的基础与前提,学校管理制度伦理的形成与稳定又为共同体成员个人德性的养成提供制度化的环境和正向的导引,两者之间呈现出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的状态。

学校管理工作是一项艰辛而复杂的工作,是一所学校稳定与发展的基石。有了良好的学校管理体制的运行,有了高效的领导力与执行力,就能带动一所学校的快速发展,实现新的能动性跨越。当一种秩序建立到完美无缺之时,它必定会逐渐打破先前的秩序,实现新的突破,那样的话,这所学校也就会在痛苦中发生新的蜕变,散发出新的活力,最终成为美丽多梦的现实主义之蝶。小学生是祖国的花朵,他们的茁壮成长才是民族的希望。小学教育在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小学学校的管理模式对小学的教学质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当前国家实施教育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大背景下,只有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才能使小学学校管理模式走上正确之路。

参考文献:

[1]李建国. 学做“钢琴师”奏响“和谐”乐章——学校管理工作感悟点滴[J]. 教书育人. 2011(02).

[2] 刘成奇. 浅谈学校管理中的“魔方”效应——和谐催生学校新发展[J]. 北京教育(普教版). 2010(01).

第2篇

科学性是学校管理制度的一个时代内涵。科学的学校管理制度,结合了本学校的人文、现状、历史等,体现了学校的教学、教育、管理等的本质特性,符合管理和教学的客观规律,在与时俱进的同时也体现了时代的相关要求。如果是移植的或者是外来的一种制度,那么就一定要进行接纳、取舍、消化和吸收。科学性的学校管理制度就是以控制论和系统论作为指导,将各项学校的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互相补充、互相协调、互相呼应的整体,在学校的管理中让制度能够充分发挥整体的效能。

2系统性

如果从管理制度的关系上来说,大系统则是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法规、法律、政策和规章,而学校的管理制度则是一个小系统,其必须要服从国家的管理制度,这样才能确保办学方向的正确性,才能保证依法治校,才能让学校稳定健康的发展。如果从小学内部管理制度的角度来说,学校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每项制度之间,应该采用普遍的联系观点,对现代和传统、未来和现在、局部和整体、个人和集体、人文性和科学性的关系要正确的进行处理,各种管理要素也要做好协调工作。营造一个和谐的教育环境,在学校的管理中充分发挥系统性制度的综合性作用,促进学校的协调发展。

3公平性

公平性以制度为准则,事事进行规范,人人受益,体现了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和制度平等面对人人的准则。公平不是分配制度的平均,也不是用人制度的平等,其体现的是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每个人所获得发展的机会都是平等的,这就是学校管理制度的公平性特性。学校在进行管理时对制度的公平性原则要充分发挥,个性与共性之间的关系必须要处理好。

4创新学校管理制度的内容以及主要的问题

4.1创新内容

创新组织制度:主要指的是对学校的整体组织框架进行相应的调整。传统上我国的学校是受到政府的行政部门控制的,而学校的各机构也都是按照相关的要求进行设置的。所以,这就造成了教育的发展需要难以适应旧体制的集权管理,此外,为了能够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活力,应该按照相关的流程实施程序化的管理。创新战略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走向校本、追求人本以及关注成本三个方面。追求人本是学校管理制度进行创新的核心内容,以师生的发展为本就是以人为本,是对教育中师生主体的一种承认。而将学生与教师全部归入学校的管理中所指的就是走向校本,其体现了我国的教育体制改革,是对自主办学法人地位的一种确认。在学校管理的水平评价优化就是提高学校的管理效能。这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是创新现在学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涵,是构建学校管理制度的一个新的生长点。创新决策制度:以对学校发展的相关要求为根据,进一步提高决策的质量。决策是否正确关系着学校是否能够根据相关的教育发展要求,快速健康成长。要以现代的教育理念为本进行管理制度的创新,要建立民主、科学的决策体系,强化决策管理,要充分发挥各项功能,进一步提高管理方面的质量。创新人事制度:在学校的管理制度中一个较为深层的改革内容就是人事制度。要求打破所有制的界限,在选拔人才时要求不拘一格,不论资排辈,打破资历等限制,在全社会范围内和学校的辐射范围内公开广泛招聘教师,有让有能力有经验的人走上相应的管理岗位,此外,要打破终身制,终身制对于提高教师的整体水平是极为不利的。所以,要实行庸者下,能者上的创新机制,要为一切有为者、有志者提供和创造公平竞争的机会。

4.2应注意的问题

第3篇

1.1人文性

可以说传统的学校管理相关制度,刚性有余过于冰冷,具有大量的硬性规范,特别是制定过多太细致的条款时,对人的行为和思维将会造成严重的约束,导致学生和教师都难以张扬自身的个性。但是,具有人文特性的学校管理制度,则富有人情味,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其是柔性的,温情的。人文性的学校管理制度所主要体现的是学校管理上的民主性。当前我国的学校所实行的并非独权式的校长负责,是校长责任制,其是一个组合型的概念。要实现民主的管理,就需要用学校的相关制度保障民主,用民主的方法来制定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制度与民主是相辅相成的,其所能够形成的是一个和谐的人文环境。

1.2发展性

学校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促进学生的发展。具有发展性的学校管理制度是开放的、动态的。对于一个组织来说,尤其固有的生命周期,学校也在此行列之中,在不同的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在规律和外部特征。为了进一步促进组织的发展,在不同的时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学校是一个特殊的组织,学校的管理者,应该根据学校的历史、现状、人文等为学校准确定位,做出科学的判断和分析,提出与学校发展相符合的办学目标和办学理念,并且要从制度上确保能够逐渐实现目标。一般来说,教师自身也具有其相应的成长规律,在同一个成长期有着相对稳定的性格特征、发展水平、年龄特点,在不同的成长期教师的不同目标追求我们也是要进行考虑的。而学校的发展性、开放性制度,对人的发展需求恰恰能够适应。

1.3科学性

科学性是学校管理制度的一个时代内涵。科学的学校管理制度,结合了本学校的人文、现状、历史等,体现了学校的教学、教育、管理等的本质特性,符合管理和教学的客观规律,在与时俱进的同时也体现了时代的相关要求。如果是移植的或者是外来的一种制度,那么就一定要进行接纳、取舍、消化和吸收。科学性的学校管理制度就是以控制论和系统论作为指导,将各项学校的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互相补充、互相协调、互相呼应的整体,在学校的管理中让制度能够充分发挥整体的效能。

1.4系统性

如果从管理制度的关系上来说,大系统则是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法规、法律、政策和规章,而学校的管理制度则是一个小系统,其必须要服从国家的管理制度,这样才能确保办学方向的正确性,才能保证依法治校,才能让学校稳定健康的发展。如果从小学内部管理制度的角度来说,学校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每项制度之间,应该采用普遍的联系观点,对现代和传统、未来和现在、局部和整体、个人和集体、人文性和科学性的关系要正确的进行处理,各种管理要素也要做好协调工作。营造一个和谐的教育环境,在学校的管理中充分发挥系统性制度的综合性作用,促进学校的协调发展。

1.5公平性

公平性以制度为准则,事事进行规范,人人受益,体现了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和制度平等面对人人的准则。公平不是分配制度的平均,也不是用人制度的平等,其体现的是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每个人所获得发展的机会都是平等的,这就是学校管理制度的公平性特性。学校在进行管理时对制度的公平性原则要充分发挥,个性与共性之间的关系必须要处理好。

2创新学校管理制度的内容以及主要的问题

2.1创新内容

创新组织制度:主要指的是对学校的整体组织框架进行相应的调整。传统上我国的学校是受到政府的行政部门控制的,而学校的各机构也都是按照相关的要求进行设置的。所以,这就造成了教育的发展需要难以适应旧体制的集权管理,此外,为了能够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活力,应该按照相关的流程实施程序化的管理。创新战略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走向校本、追求人本以及关注成本三个方面。追求人本是学校管理制度进行创新的核心内容,以师生的发展为本就是以人为本,是对教育中师生主体的一种承认。而将学生与教师全部归入学校的管理中所指的就是走向校本,其体现了我国的教育体制改革,是对自主办学法人地位的一种确认。在学校管理的水平评价优化就是提高学校的管理效能。这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是创新现在学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涵,是构建学校管理制度的一个新的生长点。创新决策制度:以对学校发展的相关要求为根据,进一步提高决策的质量。决策是否正确关系着学校是否能够根据相关的教育发展要求,快速健康成长。要以现代的教育理念为本进行管理制度的创新,要建立民主、科学的决策体系,强化决策管理,要充分发挥各项功能,进一步提高管理方面的质量。创新人事制度:在学校的管理制度中一个较为深层的改革内容就是人事制度。要求打破所有制的界限,在选拔人才时要求不拘一格,不论资排辈,打破资历等限制,在全社会范围内和学校的辐射范围内公开广泛招聘教师,有让有能力有经验的人走上相应的管理岗位,此外,要打破终身制,终身制对于提高教师的整体水平是极为不利的。所以,要实行庸者下,能者上的创新机制,要为一切有为者、有志者提供和创造公平竞争的机会。

2.2应注意的问题

从实际出发:学校所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要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所以,要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制度,要综合考虑执行对象的心理特征、年龄特征以及认识水平,同时对目前的发展情况和学校的历史传统也有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制度所提出的措施和要求都能够恰到好处,切实可行。简明完整:学校的管理制度需要逐步的进行完善和完整,对于每一项制度来说,都要求内容简洁,要简明扼要,以便于记忆和掌握。目的要明确: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时,目的应该明确,只有这样,制度的监督和执行才能够拥有依据。所以,学校在制定或创新管理制度之前,要对为什么要制定管理制度进行充分的考虑,明确的目的,才知道该如何去做。要组织相关的人员在制定的过程中统一认识,进行充分的讨论,让制度拥有可靠的思想为基础。相对的稳定性:学校是一个相对稳定和不断发展的统一体,是一个不断变化的组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教育的要求也有所不同,而学校为了适应要求也在不断的进行改革。由于教育的周期相对比较长,所以,这就需要学校管理应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当然,这也并不是说学校的管理制度就要一成不变,其应该根据时代的要求进行不断的改革、完善和创新。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形成适应新形势的制度,应该在稳定中求创新,摒弃过时的制度,发展和完善新制度,以创新为根本进一步促进学校的发展。

3总结

第4篇

关键词:民办学校;管理制度;民办学校管理

一、民办学校管理的制度保证:建立董事会

建立董事会并确立其法律地位是学校实施民办学校管理的制度保证。董事会作为学校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有利于形成民主决策,体现集体领导,更好地运用办学自。校长在董事会集体领导下,执行董事会的决议,负责学校具体管理,有利于集中精力做好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保证学校的教学质量。建立董事会,有利于董事会与校长各司其职,学校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形成决策与执行相分离的互相监督的机制,避免使学校成为某一个或某一利益集团的工具,这对学校取得社会信誉,促进其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建立董事会的教育机构主要集中在民办学校和少数公立“转制”学校。由于经费筹措是民办学校最重要而且是最困难的问题,是学校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此民办学校的董事会在教育经费筹措,以及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添购、人员招聘等方面都发挥了很大作用。建立董事会,有利于理顺政府和学校的关系。

二、民办学校管理的教学基础:实施校本课程

近年来,随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包揽办学、“统得过死”的弊端日益显现,人们开始呼唤一种“民办学校管理”的办学机制。在这样的背景下,“校本课程”的理念应运而生。有识之士认为,民办学校管理的教育基础就是实施校本课程。

校本课程指的是以学校为本位的课程,即学校从自身办学实际出发,根据学生发展需要,自主设置和处置课程,包括确立课程目标,选择课程内容,设定课程的类型和结构,实施课程计划,进行课程评价,等等。在我国,由于长期受前苏联影响,实施的是“国本课程”:国家设定、编写教材;学校有权决定“怎样教”,无权过问“教什么”。久而久之,形成的是从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科书――教学参考书(一般学生是弄不到的)――教案――习题与练习――考试――考试后订正――订正后再考试的国本课程模式。这种模式,教师省事,只要按照这一套程式教就可以,不断重复强化练习,直到学生能够通过考试即可。虽然教师在探索“怎样教”,并在教学实践中不断积累许多宝贵的经验,但学生只是教师灌输知识的容器,自主发展的空间较小,学校领导、教师自主抉择课程和形成课程理论、主动创设课程规划的意识极其淡薄。

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分量过重,致使学校在课程抉择上无自。现在,学校所谓的“教育特色”都是挤占时间,或者增加活动量,学生课业负担长期居高不下,教师学生终日“应试”“应赛”,应付各种活动,苦不堪言。

三、民办学校管理的外部条件:健全中介组织

政府面对一个个具体办学实体,要想从学校的事务中摆脱出来,其中,建立中介组织是重要一环。中介组织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服务”。从服务对象上看,具有广泛性,即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学校;从服务目的上看,具有公益性,即教育要体现不以营利为目的;从服务形式上看,具有传递性,即要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从服务行为上看,具有公开公平性,即工作程序和结果要有透明度;从运行机制上看,具有自律性,即不为某人或某个利益集团左右,能依据法律程序独立行事。

中介组织的基本性质集中在“中介”,它是连接政府、社会、学校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不是政府的派出机构,不是办学实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政府是宏观管理层,学校是微观管理层,那么中介组织则是介于政府和学校之间的具有双向服务、双向沟通特点的中观管理层。它既不是政府的附属物,也不是学校的代言人,但又与二者不可分隔;中介组织对学校的管理是业务的和专业的,与政府的行政管理性质不同。因此,中介组织的成员应当由专家、社会成员、办学人员组成。

实践表明,教育中介组织在联系政府与学校、政府与社会的过程中,在优化教育资源的配置、平衡各类办学主体的利益冲突,维护学校法人以及公民受教育的合法权益、监督规范行业行为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就目前的中介组织来说,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以下是笔者对建立健全教育中介组织的对策和建议:

正确定位政府与中介组织的关系。政府管理部门应从那种“管不了”“管不着”“管不好”和“样样管”的局面中解脱出来,精简机构,理顺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的关系,将教学质量和业务管理交给中介机构,逐步建立和完善依托中介机构的教育决策机制。

教育中介组织应由政府和社会共建、共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共同监督。为了保证教育中介组织的公正性、权威性和自主性,其行政人事应与政府部门脱钩。

重视规划和管理。政府应加强对各类中介机构的管理,明确各类中介组织的性质和职能,避免机构设置重叠、功能重复,使得中介机构层次化、多样化和系统化。

参考文献:

第5篇

1.打破原有的课堂教学管理制度,嵌入新的要素,以新型理念重新整合,创造性地建立起更加先进的,更适合学校发展和社会发展需求的新体制,即高效课堂管理制度

过去,在课堂教学中教师都普遍采用“五环”教学法,以教师的教为主,以学生的学为辅,教师为一节课的主体,学生为客体,甚至将学生作为接收知识的容器,将知识注入给学生,以此作为评价一节课优劣的标准和制度。这种管理制度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曾为农村的教育发展发挥过不可轻估的效应,也为社会的需求发挥过应有的积极作用,但在经济腾飞的今天,这种管理制度无形中制约着教师教学方法灵活性与广泛性的积极应用,以及学生学习积极性、能动性以及创造性、探索性等的发挥,致使学生形成了读死书和死读书的不良局面,从而不能将学到的知识灵活应用于实际生活和工作之中,形成了高分低能的普遍现象,已早日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为了彻底杜绝这一不良现象,使教学工作得以最大程度的优化,因此,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新的管理体制,即高效课堂管理制度,将教师由知识的传播者变为知识的辅导者,成为学生学习的高级伙伴或合作者,成为学生建构知识的积极帮助者和引导者,变以往学生的被动学为主动学,充分发挥其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首创精神,从而达到使学生实现有效学习的目的。

2.彻底废弃扼杀教师教学积极性的不良因素,建立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人性化评价制度

第6篇

第一条为了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筹资金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教育机构。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的民办学校,除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为本系统或者本区域成员子女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机构,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举办的民办学校之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民办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民办学校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中,民办技工学校由*市劳动局统一管理。

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自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民办学校给予必要的资助。

第六条民办学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达到基本的教育质量要求。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八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学有专长并熟悉教学业务和学校管理的校(院)长;

(二)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和教学计划;

(三)有按学校类别、层次与规模配备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并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职和兼职教师;

(四)有符合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规定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

(五)有学校的组织章程;

(六)有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

(七)有相应的开办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

第九条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其学校名称应当明确表示学校的类别、层次。

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的申请审批程序,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设立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在作出审批决定后的10日内,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设立职业学校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设立中等专业学校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申请设立技工学校的,向市劳动局提出;市劳动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向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市高等学校设置审议委员会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批准筹建,对筹建结束需正式建校的,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按本办法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民办学校。

第三章民办学校的管理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可设立董事会。民办学校设立董事会的,董事长为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不设董事会的,校(院)长为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

第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与罢免董事长;

(二)聘任与解聘校(院)长;

(三)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

(四)决定学校经费的筹集方案,审核学校的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管理学校的基金与资产;

(七)决定接受捐赠;

(八)修改学校的组织章程。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选聘的董事应当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备案。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校(院)长的任职资格,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校(院)长的任职资格执行,但年龄上可适当放宽。

民办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选聘的校长须报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民办中等专业学校选聘的校长须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民办职业学校选聘的校长须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民办技工学校选聘的校长须报市劳动局备案。民办高等学校选聘的校(院)长须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设立董事会的民办学校的校(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四)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聘任与解聘教职工;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不设立董事会的民办学校的校(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决定学校经费的筹集方案,审核学校的预算、决算;

(五)聘任与解聘教职工;

(六)决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管理学校的基金与资产;

(八)决定接受捐赠;

(九)修改学校的组织章程;

(十)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专职或者兼职教师的聘任资格和职称评定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聘任教师,应当与教师签定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聘任期限,工作条件和工作纪律,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违反聘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按照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招生考试录取办法办理。

民办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和职业学校招生的计划,经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纳入学校所在地的区、县的招生计划;其中,职业学校跨区、县的招生计划须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民办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计划须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民办技工学校的招生计划,须报市劳动保障局批准。

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民办学校教学计划中设置的主要课程和授课时数,应当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必修课应当选用经国家或者本市正式审定的教材。

第二十一条民办学校学生学习结束后,经考试合格的,由民办学校颁发学历证书;其中,民办技工学校的学生,经市劳动局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由民办技工学校发给技术等级证书。

学历证书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技术等级证书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可以举办校办产业,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在税收政策方面,与国家举办的学校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可以收取学费。学费的标准,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提出,由市物价局核定。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配备财会人员,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民办学校的资金、财务管理以及校办产业并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的收益,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管理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学生毕业后,在选择就业和升学方面与国家举办的学校的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需变更名称、规模、董事长、校长的,申请应当按设立民办学校的程序,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审批或者备案。民办学校需停办的,应当提供学校善后处置的方案和学校财产清单,向原受理办学申请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提出申请,由原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接到停办民办学校的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学校资产进行清理。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对办学成绩显著的民办学校的创办人、校长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表彰与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对国家举办的学校的教师、学生表彰与奖励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民办学校。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擅自设立民办学校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民办学校违反招生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

(三)民办学校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四)民办学校滥发学历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侵吞、私分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民办学校经费和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二条民办学校违反收取学费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诉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7篇

虽然这次业务练兵教师测试成绩优秀率达81.6%,但终究学校受到质疑、骑虎难下,教师感觉丢了面子、伤了尊严。这一局面,不论学校、教师还是学生,哪一方都不愿看到。

“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如果在其中加上“与生同考”,难免引发师道尊严何在的疑问。“师生同考”会让教师斯文扫地、颜面无存?是否就真的只能考得了学生,考不得教师呢?

韩愈在《师说》中说得好:“是故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如是而已。” 由此可见,“师生同考”并非那么可怕,其作为一种检测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教学相长,也不能颠覆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地位,更不会损伤教师的尊严。

教师反感这一举措,究其根本,固然有“师必强于弟子” 、“考不过学生丢面子”的念头作怪,更多的却是对学校管理考核制度的不满。

当前,精细化管理、量化考核已成为很多学校的治校法宝,广大中小学教师承受着管理、教学等方面的考核压力,高三年级教师的压力之大更不用说。

在事先没有进行沟通、未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单纯将考核的对象、形式确定为“40岁以下高三年级教师”,这无疑会使其对制度公平性产生质疑:为什么是我们,为什么仅是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