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09 14:57:13
序论:在您撰写退房申请书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XX公司:
本人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与贵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号/所购房号为_________________。该合同第八条明确规定:交房期限为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前,交房条件符合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且合同中也注明应具备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这一条件,但贵司未能按期交房。
_______年___-_月下旬贵司在明知该商品房未经综合验收的情况下,向业主发出了收房通知。依据合同第九条规定,贵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到目前为止,距该商品房的合同约定交房期限已超过90天,依照合同规定,本人要求解除此商品房买卖合同,请贵司依照合同尽快办理相关事宜。
本申明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具同等法律效力。
业主签名:公司签收:
日 期: 日 期:
某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请巴中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退还申请人购房诚意金5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08年2月26日,巴中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楼盘D3项目部与申请人丁某签订了《协议》。当日,申请人缴纳了现金5万元。并盖有巴中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楼盘D3项目部财务专用章。截止今日(2009年2月18)近一年,贵司未与申请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2009年2月18日,申请人亲自到巴中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询问,告知1、可以退房,按协议退;2、以其它房源调换。同时,要2010年底才能交换。经查询巴中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项目名称某楼盘A区7幢。2009年1月15日才办理(2009)房预售证第01号。而与申请人签订协议约定某楼盘D3项目部至今都未办理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无权出卖根本不能确定的房屋。申请人所交的5万元诚意金,长达近一年贵司都没有通知申请人签订其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实际上,贵司根本不能与申请人签订其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申请人不诚意,相反,确是贵司不诚意,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综上,2008年2月26日,申请人缴纳了5万元的诚意金。根据协议第2页第十二、十三条约定,在近一年中,贵司既没有通知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没有书面告知某楼盘D3项目部不能开发实施,现由贵司承担。更没有取得某楼盘D3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不诚信,显尔易见。贵司不应扣除任何费用。故恳请贵司立即退还所交的5万元现金。
此致巴中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楼盘D3项目部
申请人:
二00九年二月十八日
附:
确实,对于熟人的推销,许多人都会放松警惕,盲目轻信。为了推销产品,不法者往往会利用“熟人介绍熟人”这样滚雪球的方式发展客户,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例如非法传销就是通过洗脑,让一些财迷心窍的人去发展亲友作为下线,最后是坑人又坑己。
还有一种“熟人”,虽然见面次数不少,但不知根知底,比如在公园或麻将桌上认识的人,倘若向你借钱或推销,也需要大家多长个心眼。在网上或婚介公司认识不久的朋友,如果向你要钱要物,也要引起注意。当然,还有一些骗子盗取个人信息,冒充他人的亲戚朋友实施诈骗,也很容易使人上当。
总之,熟人骗钱骗物,不仅让亲情和友情荡然无存,更是对社会诚信体系的大破坏,造成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所以,一方面要加强对诈骗者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也提醒大家,不管是陌生人还是熟人,只要他们让你拿出数额较大的钱物,千万不要被他们的花言巧语所迷惑,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信用卡申请窍门
文/刘朋
2016年已过了一个季度,对不少想要申办一张信用卡的人来说,机会有限。本文总结了7大信用卡申请窍门,希望能够帮到有需要的卡友。
银行选择很重要 各银行发展重点业务及所处阶段不同,导致同样资质申卡人的资料,有些银行顺利通过,有些银行却婉拒。
办卡渠道很重要 目前网上申卡比柜台申卡优点更多:审批结果快,最快当天下卡;不需要提交繁琐的资料等。而且根据了解,网上申卡下卡率要略高于柜台申请。
单位很重要 近年来,信用卡坏账率屡创新高,银行出于风险考虑,默默加强了对申请人单位的审查,如果卡友所在单位资质较好,比如规模大、时间长、资产多等,可以申办单位工资卡指定银行的信用卡,下卡率非常高。
推荐人很重要 一个好的推荐人,不但能帮你快速申办到信用卡,也能帮你提升办卡额度。
推荐人一般需要这样的条件:个人资信良好,无逾期、无不良记录等;卡片额度高,一般不低于3万;用卡年限长,一般不低于2年;用卡频率高,属于银行的活跃客户。
首张信用卡很重要 首张信用卡有多重要?重要的它能直接决定下卡与否,以及下卡额度。普遍来说,银行对申请人信用卡的审批,会参考使用时间最长的那张信用卡。对于有卡用户,管理好自己最开始的那张信用卡用卡记录,至关重要。
【购房合同备案流程】
由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
具体纠纷缘由和司法、仲裁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另换购的新购房合同文本;
商业银行出具的不能受理贷款的证明;
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购房人违约金的证明;
护照及有关部门确认证明、工作调动证明、医院重症诊断书等;
本人身份证(含户口簿)、注销合同申请书、开发企业予以确认的签章证明以及全部购房合同原件;
房屋交付公告或公布的相关证明;
有抵押行为的,需提供金融机构同意解除和转让抵押的有关证明;
超时退房的,需提供税务部门的缴税凭证。(以上1-6条根据实际情况提交,7-10条必须提交)
办理合同备案更名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本人身份证、合同更名申请书、开发企业予以确认的签章证明以及全部购房合同原件。
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合法关系及婚姻、户籍等有关证明。
【如何查询购房合同备案】
1.从20xx年开始,所有买卖合同统一网上签订,网签之前一般先进性草签,确定合同内容无误,并且没有异议之后,再进行网上签约。商品房网上签订后,开发商进行合同备案,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取得备案号,打印出合同文本,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各持应拿的份数。合同签约完毕后,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会返回一个06开始的9位数备案号,说明合同已经备案成功。
2.具体的操作步骤和细节,您可以详细咨询开发商或是房管局产权市场处。
3.而查询合同备案登记情况,您可以登录网站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查询频道,输入身份证号以及合同备案登记号,并选择正确的备案时间即可。
【购房合同备案更名流程】
购房者拟写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申请书,详细说明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的理由;
购房者向开发企业提交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申请,由开发企业签写意见并盖章同意;
购房者本人持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申请书、身份证或户口簿、《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项目所辖区域的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受理申请的房产管理部门审查确定情况属实,符合合同备案注销、更名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审批后,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手续;
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合同原件由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办理时予以加盖“作废”及“更名修改”专用章,并将有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案。
【购房合同备案注意事项】
如果购房者与房产商签订了预购协议,并交纳了购房定金,这种预订性质的合同仅是担保签订正式合同,是购买房屋的初步阶段,合同更名只不过是解除原合同再重新签订新合同,所以更名手续比较简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房销售。微利房、福利房销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销售,系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建造的居住或非居住房屋向境内外销售(包括预售,下同)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 商品房销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保障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具体负责商品房销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销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房地产经营开发权;
(二)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取得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经市计划管理部门核准立项并已申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四)已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备案手续;
(五)预售商品房除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外,凡附有地下设施的,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须达到总投资额的20%以上;无地下设施的,须完成设计地坪以下的基础工程或完成单体项目的基础工程;
(六)须订立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
第七条 销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须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交销售申请书,经审核批准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通过报纸商品销售公告,方可销售。
需向境外销售商品房的,应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发给《商品房外销许可证》后方可销售。
第八条 申请办理《商品房外销许可证》,除须符合本规定第六条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可向境外销售的;
(二)项目立项时已经批准向境外销售的;
(三)经市政府特批允许向境外销售的。
第九条 商品房销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品房座落、范围(附图)、结构、用途、层次、面积等;
(二)建筑合同及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证明;
(三)销售、交付使用日期;
(四)商品房销售基价;
(五)售后管理、维修方案;
(六)预售房款的监管方式;
(七)其他开发企业认为必要的事项。
第十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接到开发企业销售申请书后,应在10日内作出审核结论,核准销售的发给《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商品房外销许可证》。
经批准的申请事项对申请企业产生约束力。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在售楼场所公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需向境外销售的,应同时将《商品房外销许可证》公示于售楼场所。
承购人须认明《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商品房外销许可证》后方可购买。
第十二条 获准销售的商品房须在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公开挂牌,明码标价。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刊登商品房销售、预售广告,须持有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商品房外销许可证》,并在广告中载明许可证编号。违反规定的,广告经营单位应拒绝为其刊登记销售广告。
第十四条 接受委托销售商品房的单位须具备房地产销售经营权,并按规定销售。被委托单位应按委托书载明的价格销售,不得擅自加价。
第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款须存入经批准的销售申请书中确定的银行所开立的专用帐户,专项用于商品房的建筑工程,并由开户银行监管应缴纳的税费。
第十六条 商品房的预售须签订预售契约。承购人应在预售契约签订后10日内,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预购契约登记监证手续,未办理预售契约登记监证手续的商品房销售,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双方,须自商品房现贷交易合同签订之日(期货交易按实际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交易立契、过户及缴纳税手续,逾期不办的,按《契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交易立契、过户及缴纳税费手续,应交验下列证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房屋登记备案证;
(二)土地使用权证;
(三)项目开工报告及年度投资计划批文;
(四)建筑许可证;
(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
(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七)销售(预售)契约。
第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须使用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经统一印制的契约文本和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第二十条 销售方未按契约规定期限将商品房交付给购房者使用的,应自契约规定的交付使用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使用之日,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补偿购房者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开发企业应按《建筑工程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保修。在保修期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影响使用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购房者有权退房;开发企业除须退还已付购房价款本息外,另加付商品房总售价5%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预售后的商品房需转让的,转让双方须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原预售契约规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开发企业不得擅自为承购者办理更名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私自进行商品房交易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补办有关手续,缴清税费,对当事人按应缴税费的1至5倍处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房地产销售经营权。
第二十五条 对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驻村以来,在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下,在后援单位的鼓励下,积极落实驻村工作,较好完成了各项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 收集易地扶贫搬迁调出户退房协议、调入户申请书和审批表、旧房拆除协议等材料。
2. 整理收集第二阶段产业、就业奖补材料。
3. 根据区组织部安排,到百色市报到2020年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队员抓党建促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培训。
4. 完善帮扶退出户信息表和和新农合追缴三方协议。
5. 陪同右江区督查组入户走访贫困户开展督查农合追缴三方协议。
6. 到德保县燕峒乡兴旺村铁皮石斛种植基地参观;到都安乡坡那村桑蚕产业园参观。
7. 到老乡家园开展易地扶贫搬迁户遍访工作。
8. 在村部参与并开展“村村研判,户户过关”会议工作。
9. 在老乡家园开展易地搬迁新调入户入住情况并反馈。
申请人:丁某,女,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联系电话:座机:
请求事项:
请巴中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退还申请人购房诚意金5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08年2月26日,巴中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楼盘D3项目部与申请人丁某签订了《协议》。当日,申请人缴纳了现金5万元。并盖有巴中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楼盘D3项目部财务专用章。截止今日(2009年2月18)近一年,贵司未与申请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2009年2月18日,申请人亲自到巴中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询问,告知1、可以退房,按协议退;2、以其它房源调换。同时,要2010年底才能交换。经查询巴中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项目名称某楼盘A区7幢。2009年1月15日才办理(2009)房预售证第01号。而与申请人签订协议约定某楼盘D3项目部至今都未办理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无权出卖根本不能确定的房屋。申请人所交的5万元诚意金,长达近一年贵司都没有通知申请人签订其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实际上,贵司根本不能与申请人签订其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申请人不诚意,相反,确是贵司不诚意,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综上,2008年2月26日,申请人缴纳了5万元的诚意金。根据协议第2页第十二、十三条约定,在近一年中,贵司既没有通知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没有书面告知某楼盘D3项目部不能开发实施,现由贵司承担。更没有取得某楼盘D3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不诚信,显尔易见。贵司不应扣除任何费用。故恳请贵司立即退还所交的5万元现金。
此致
巴中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巴中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楼盘D3项目部
申请人:
二00九年二月十八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