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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范文

时间:2023-01-06 11:27:44

序论:在您撰写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第1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批示和讲话精神,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制,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提高执法震慑力,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计划性、有效性、针对性和权威性,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二、编制原则

依据《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按照统筹兼顾、分级分类、突出重点、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监督检查计划。

(一)执法人员及车辆保障情况

1.现有各类在岗人员39人(在编正式人员34人,临聘人员5人),其中:驻村第一书记1人,实际在岗人员38人。已取得省行政执法证(应急管理类别)人员12人,直接从事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6人。

2.现有一般公务用车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

(二)监督检查职责范围

根据应急管理局监管职责,确定监督检查职责范围为:工贸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的安全生产。

(三)监督检查工作日

全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日共计546天。

1.总法定工作日1506天

2021年全年366天,全年法定假日115天(52周,每周法定假日2天;元旦、清明、中秋、端午、五一节各1天;国庆、春节各3天)。

总法定工作日=(全年天数-法定假日)×执法人员总数=(366-115)×6=1506天。

2.非监督检查工作日960天

(1)应急值班值守预计需要150天。

(2)公休假:6名执法人员按照公休假平均休假10天计算,共计有公休假60天。

(3)开展病毒肺炎疫情防控198天、教育培训24天、事故调查180天、处理群众举报60天、参加部门联合执法60天,以及完成市应急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等非执法工作日预计需要522天。

(4)迎接各类考核12天、参加工团活动、党务学习、工作例会156天、精准扶贫60天等非执法工作日预计需要228天。

3.全局监督检查工作日=1506-960=546天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分为重点检查和一般检查两种方式,以重点检查为主。对重点检查企业全年检查覆盖率应达到100%;对一般检查企业实行随机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30%。

四、监督检查内容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2021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根据行业领域和检查专业等特点,按照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四类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企业为20家,一般检查企业194家。具体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如下:

1.重点检查企业20家:其中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5家;非煤矿山企业1家;重点工贸企业14家。

2.一般检查企业194家:其中危险化学品企业8家、加油站67家、非煤矿山企业2家、工贸企业117家。

(二)重点检查安排

县安全生产重点检查企业名录库(见附件1)。

(三)一般检查安排

由法规股按照职责,对照县安全生产一般检查企业名录库(附件2),实行随机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30%。

五、监督检查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六、监督检点

(一)责任分工

按照国家、省、市应急局有关文件部署,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县安全生产重点检查企业名录库》、《县安全生产一般检查企业名录库》、《县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名录库》及《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项清单(大类)》(以下简称“三库一单”,名录附后)。

1.基础管理股:负责5家工贸企业的重点检查;负责对119家其它规模以上企业进行一般检查。

2.危化股:负责5家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重点检查;负责对75家其它危险化学品、加油站、制药企业进行一般检查。

3.监察执法大队:负责对10家安全生产企业的重点检查。

4.各乡镇人民政府、凯州新城、高新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制定的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负责对辖区内、本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到全覆盖检查。

(二)主要内容

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4号令,63号令、77号令修改)第八条规定的检查内容,结合《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重点检查以下16个方面的内容。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情况;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检查、教育培训、奖惩以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3.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4.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5.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责任险投保,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情况;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7.危险作业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等情况;

8.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9.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0.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及时排查、上报治理事故隐患,建立健全日常检查记录和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情况;

11.作业场所安全设施(检测报警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防爆设施、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泄压和止逆设施、紧急处理设施、逃生避难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的配置配备、检测检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的情况;

12.涉及重点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装置的自动化控制系统装设情况,以及涉及重点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的紧急停车系统装设情况;

13.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

14.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备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应急物资储备、定期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情况;

15.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6.其它有关生产安全检查的事项。

(三)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检查、一般检查(结合《市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等形式,通过台帐资料检查、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应不少于2名检查人员,并视情况聘请专家参与检查。检查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记录在相关执法文书或表格中,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1.重点检查:现场监督执法检查人员按照编制好的现场检查方案进行监督执法检查,并逐项记录检查情况。一般检查,可随机确定检查内容,并将检查情况作好记录。

2.现场处理: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相应现场处理措施:(1)当场予以纠正;(2)责令限期整改;(3)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4)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5)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6)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7)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3.复查:对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或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

4.联合执法:对一些地方或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突出,需几个部门整合执法力量联合整治的,以县安委办名义召集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5.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6.事故调查处理:对已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调查处理。

(四)检查结果的处理

执法检查结果应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要求企业进行整改的,应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2.应当立案查处的,应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3.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及时书面通报并移送相关部门;

第2篇

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能,促进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以及国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编制如下监督检查计划:

以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为指导,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为目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文件精神要求,通过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建设,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增强执法检查计划性、针对性、有效性,增强安全监管权威性,进一步深入排查治理隐患,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保持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一)执法原则

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强化责任,创新方式,提高效能的原则,对全镇35家涉危涉爆企业按行业进行分类执法检查:烟花爆竹企业29家,危险化学品企业2家,非煤矿山2家,工贸企业2家。

(二)检查频率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每年4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年4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每年2次、非煤矿山企业每年4次、工贸企业每年全面覆盖1次。

(三)执法重点

(1)安全生产许可证与落实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54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65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2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4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令55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有相关规定。

检查方式、方法:查看《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核对是否存在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范围生产经营行为、许可证有效期间、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情况等。

(2)安全生产机构设立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按从业人员人数而要求不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54号令)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数总数1%以上,且至少2名)和兼职安全员(从业人数总数5%以上),并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资料、核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教育、督促执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法》明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需制度22项规章制度。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序操作规程文件、资料,审查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符合实际操作情况(内容合法合规具体,责任到人到岗);查看企业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是否涉及到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内容;结合安全日志和作业场所抽查发现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现象,来确定企业教育和督促员工执行情况。

(4)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2、未经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5、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质,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3年8月29日修订):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高危行业的分别为48学时和16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不少于24学时,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为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查看教育培训记录、档案,记录是否真实、符合要求,查看新上岗从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资料,查看特种作业人数和相应资质取得情况,查看企业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审批资料、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等。(或要求企业出具期间未新进职工的自查证明)

(5)为从业人员提供防护用品和监督佩戴使用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检查方式、内容:

查看企业为从业人员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发票、合格证;查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等。(6)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监控评估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报告确定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查看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查看重大危险源检测、维护、保养资料和档案,记录和签字情况等。查看应急预案文件、应急预案教育培训记录、应急物资、设备情况、应急演练记录等。

(7)对设施、设备的安全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四条,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等,应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五条,不得使用应淘汰的设备。

检查方法、内容:查看企业安全设备清单,查看各类设备检测合格证、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查看企业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台帐和记录。

(8)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第三十八条,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检查方式、内容:查阅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审查文件内容是否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层次管理、考核标准等,查看企业内部检查制度,查看企业内部层次管理情况,查看车间主任、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记录本登记是否如实记录安全隐患,是否按规定逐步汇报、签字等。

(9)应急预案制定、演练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拟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应急预案拟定文件;应急队伍组成文件;应急预案教育培训记录;应急物资、设备情况;应急演练记录和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等。

(10)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批情况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九条,矿山、危险品等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条,矿山、危险品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报有关部门审查。第三十一条,矿山、危险品等建设项目施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监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是否有新、扩、改建项目,查看“三同时”落实情况,查看建设项目审查、验收资料、文件等。(或由企业出具该期限内没有进行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自查证明)

(11)承包、出租、交叉作业的管理情况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检查方式、内容:了解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模式、状况,查看承包、出租合同、协议,查看承包、承租单位相应资质,查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调阅定期安全检查台帐、记录和督促整改情况;了解是否存在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作业情况,查看相关协议,查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检查、协调资料。(或由企业出具无出租、承包的自查证明)

(12)提取与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或缴纳风险抵押金等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2月14日由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印发):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

3%提取;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检查方式、内容:查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帐户、使用登记情况;查看企业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情况,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查看工伤保险购买凭证,对照职工花名册核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查看安全生产责任险保单和有效期限等

(1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通报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查阅企业隐患自查自纠自报“三自”系统使用、登记情况,查看企业设立隐患排查治理公示牌情况,查看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查看向从业人员通报情况。

(14)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检查方式、内容:企业自查在有危险品的场所、设施、设备上共设置警示标志情况;再现场抽查核实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15)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带班作业或值班和进出厂登记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必须落实领导值班和职工进出厂登记制度。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领导带班作业、值班安排计划,查看负责人带班、值班记录,现场作业场所检查是否有带班作业人员等。查看职进出厂登记制度、保障措施和落实情况。

(16)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应采取相应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等。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情况;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培训情况;查看企业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职业史资料、职业危害因素接触史资料和员工职业健康体检档案);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

(17)废弃物品处置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废弃危险物品处理制度、处置登记台帐、处理措施,对企业废弃危险物品销毁地点核查核实。结合重点场所抽查查看废弃危险物品处理情况。

(18)爆破、吊装、动火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管理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动火作业、吊装、爆破等危险作业制度,结合现场作业场所抽查查看是否存在危险作业,核实现场管理情况。

(19)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距离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品、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检查方式、内容:要求企业出具对生活区、办公区危险物品排查情况证明。通过现场场所抽查核实。

(20)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安全设施检测、检验、评估、评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检查方式、内容:查阅企业安全评估报告、防雷检测报告、安全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报告等,结合现场作业场所抽查,核实上述内容和情况,以及评价资质、评价结论情况(一般只对资质、结论、期限等要件形式进行检查)。

(21)烟火药、引火线、黑火药出入库登记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烟火药、引火线、黑火药管理制度,以及生产或购买时入库登记、使用或销售时出库登记情况;查看总库实际库存与台帐登记库存数是否基本一致。

检查情况:经查,本厂建立了烟火药、引火线、黑火药管理制度,并有相关台帐记录。

(22)禁用淘汰工艺、设备的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发》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检查方式、内容:要求企业出具未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通过现场场所抽查发现是否使用存在应当淘汰的工艺、设备。

(23)流向管理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建立产品流向登记制度,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产品流向码设备情况、检查企业产品流向码使用、管理情况和登记档案、抽查成品仓库所存放成品流向码使用情况。

(24)疏散通道设置、疏散标志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的出口。

检查方式、内容:抽查生产车间、中转间、库房内划线确定疏散通道情况;查看企业疏散标志设置情况;现场抽查疏散通道畅通情况(疏散门不能锁闭、不能堆放物品堵塞、疏散门口不能有台阶、明沟等)

(25)依法应检查的其他组织管理情况

组织管理的检查以书面检查为主,其他应检查的情况包括如查看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情况,是否存在与职工签订违法免责劳动合同的情况、事故处理和警示教育情况,企业对责任人员内部处理情况;专项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等。

(26)依法应对作业场所检查的其他情况

对作业场所进行抽查,以重点场所、关键工艺抽查为主,必要时候进行全面检查。将检查情况如

实记录。安监站现有工作人员数量4人,其中持有执法证人员4人。执法工作日算法如下:

(一)总法定工作日(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251天(251天×4人=1004天)。

(二)执法检查工作日(对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的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1004-160-476=368天。

(1)其他执法工作日(实施行政许可、开展举报查处、事故调查处理、参与上级组织的行政执法等执法活动):按我镇前3年实际统计平均数测算,共计40天。

(2)非执法工作日(值班、学习、培训、考核、会议、病假、事假、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群工日,参加党群活动等):按我镇前3年实际统计平均数测算,共计119天。

(三)执法厂次和执法小组安排:

1.执法厂次:2人一组,每天检查一家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开展执法行为。

本计划实施中,如遇特殊情况可进行小调整,当需对执法计划进行重大调整,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批和备案。执法计划进行部分调整和变更的,及时制作有关文件,存档备查。

(一)实行“谁检查、谁负责”,检查人员对监管执法检查情况负责。

(二)进入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人员必须是2名或2名以上,并将检查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

(三)检查人员应当明确检查线路和或检查场所,认真做好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单位,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检查人员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督促被检查单位立即予以纠正或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检查人员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信息予以保密。

(六)执法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作出的处理措施必须以促进被检查单位生产安全为目的。

采取“一看、二听、三查、四反馈”:一听企业汇报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二看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台账,三查企业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四反馈检查结论意见。

第3篇

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行政,严格监管,秉公执法。

2、分类分级原则。根据《市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市、街、社区(村)三级安监力量各有侧重、各负其责,有针对性地对各类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一是突出监督检重点、强化对化工以及涉危企业和存在重大危险源企业的监督检查;强化职业健康重点监管企业的监督检查;强化普通企业重点部位、易发生事故区域的监督检查;强化未开展安全标准化企业和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企业的监督检查。二是实施两级执法、三级检查。进一步强化协调配合市、街、社区(村)三级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街道安监所(中队)、社区(村)安保办按照职责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3、日常检查与其它检查相结合原则。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为主,适时安排抽查、暗查、联合检查等。

4、分组包片的原则。按照监管职能和检查计划,市安监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辖区26家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街道安监所(中队)负责辖区街属企业和有关社区、村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社区、村安保办负责其辖区内所有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

(七)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九)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十)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一)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二)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四)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五)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十六)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十七)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八)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九)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二十)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要求

1、落实检查责任。街道安监所(中队)、有关社区、村安保办要细化检查方案,任务落实到人,坚持“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计划执行到位,监督检查到位,隐患整改到位。

2、规范检查行为。要严格按照《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监督检查,按照“菜单化”要求,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和分别采用市安监局统一制作的六种《安全检查表》和社区、村《安全生产检查表》,专项检查中使用统一制作的专项检查表。街道安监所(中队)在检查时必须填写现场检查记录,有整改事项的必须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到期的必须复查。计划内企业检查信息由专人按时按要求录入《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智能一体化平台》。各社区、村安保办的《安全生产检查表》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次上交街道安监所备案。

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和有关安全生产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提高效能”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原则,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二、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法定原则,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排查治理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坚决杜绝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努力预防和减少一般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工作重点

2020年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以道路运输、水上交通、公路养护施工等行业企业及潜在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安全生产为重点,通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开展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坚决消除重大安全隐患,不断增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维护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正常秩序,促进行业企业安全发展。

四、主要任务

(一)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内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地方海事处、市运输管理所、市公路段和市交通公路工程管理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属领域安全生产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工作,也可视领域内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选择重点检查项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方式。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要坚持依法按程序、按计划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坚持“专家查隐患,部门抓监管,企业抓落实,检查促整改”的工作机制,以监督检查促进企业隐患排查整改。要适时组织开展集中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共性及突出问题,抓好整改,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3、监督检查工作的任务分工及要求。

(1)市地方海事处负责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取得水上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每年检查频率不低于4次。

(2)市运输管理所负责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取得危险品运输和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每年检查频率不低于4次,对其他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每年检查频率不低于4次。

(3)市公路段负责全市省道、县道和农村公路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年检查频率不低于4次。

(4)市交通公路工程管理处负责交通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年检查频率不低于4次。

运输管理所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要对所属行业辖区内交通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要充分发挥安全监管包保责任制的作用,进一步将对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到具体人,按规定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做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无缝隙、全覆盖。

(5)对于群众举报、上级批转的案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局相关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按有关规定及时结案,并向举报人回复。

(6)局安全生产领导组办公室将组织对重点监管的企业按照每年不少于4次的频率,对取得危险品、旅客和水上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按照100%的比例,对其他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监督抽查;同时,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协调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

(二)专项整治

第一季度:以确保春运等重要敏感时期的安全稳定为重点,加强旅客运输、危险品运输、客运站场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第二季度:以危险品运输、旅客运输、公路施工、普通货物运输等领域为整治重点,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季度:以汛期安全生产为重点,以水上安全、险工险段、危险品运输、公路施工等领域为整治重点,重点检查企业的防汛、防洪、防雷电、防高温等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四季度:以国庆长假和冬季安全生产工作为重点,开展道路和水上交通、危险货物运输等安全专项整治,加强预防,消除隐患。

(三)打非治违

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要求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规定,保持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打非治违”工作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按照省、市安排部署,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查工作。

(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对已发现或潜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建立信息管理档案,实行挂牌督办,严格按照“五落实”的整改要求,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并进行验收销号。

(五)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平安交通”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强化《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及相关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继续推进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班组创建活动,不断创新活动内容和形式,打造富有吸引力和感染力的行业安全文化活动。

五、措施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监督检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要抽调工作能力和专业素质强的业务人员,并为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以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管理,严格监督。严格执行监督检查计划制度,建立监督检查管理台帐,按照“一企一档、一案一卷”的要求,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制度及相关电子档案。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造成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5篇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合治理的方针,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规定;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应按照年度安全监管安全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解决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尽职免责有着重要意义。

一是解决监管力度不足与繁重管理任务的矛盾提高执法针对性。安全生产监管涉及众多的生产经营单位,点多面广,而监管部门人力、物力、精力有限的状况。

二是形成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果。通过纵向和横向与相关执法部门沟通,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效果。

三是改变多头执法局面,避免重复执法,减轻企业负担。

四是依法行政。按计划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是解决尽职免责需要。全面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化,安全生产监管检查起到生产单位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任务

1、直接监管

①非煤矿业;

②石油行业、化工、医药、生产经营单位;

③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零售单位;

④冶金、有色金属、建材、机械、轻工、烟草商贸行业。

2、综合监管

①交通运输、公路桥梁、水上交通;

②建筑、施工、工程建设;

③农林、水利、电力;

④邮政、电信、移动、网络;

⑤旅游、卫生、教育、文化行业;

⑥企业(三来一加)、生产单位。

三、监督检查执法工作日的确定

(一)规定监督检查工作日。2016年1-12月,每月15日定位生产单位自查排查安全隐患整改上报。

(二)执法检查工作日:2016年1-12月,每月20日之前集中排查各单位生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并上报备案存档。

(三)法定假日期间,执法工作日(时间以通知为准):

2016年1月1日至3日,元旦假日期间检查;

2月7日至13日,春节假日期间检查;

4月2日至4日,清明节假日期间检查;

5月1日至2日,劳动节假日期间检查;

6月9日至11日,端午节假日期间检查;

9月15日至17日,中秋节假日期间检查;

10月1日至7日,国庆节假日期间检查。

假日期间,由值班领导组织检查。

(四)、其他执法工作日:根据各生产单位生产情况确定检查工作日。

四、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单位人员确定

1、各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员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2、各村(居、场、园区)负责人、安全员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3、各安全生产工作职能组检查分管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4、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五、监督检查工作保障

1、执法监管监察人员在规定检查日在岗在位。

2、节假日期间,值班人员在岗在位,由值班领导带队组织检查。

第6篇

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履行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市委和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市交通运输系统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依法行政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发现问题、力促整改,标本兼治、防范未然的原则,积极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断强化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控,规范安全生产,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零死亡”年度目标,促进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进一步压实行业监管责任、促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推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落实。督促责任单位和部门依法依规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企业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和查处,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督查对象

按照“三个必须”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原则,市交通运输局督查对象为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延伸至行业所属企业。

四、分组安排

市交通运输局领导班子成员及机关各科室负责人,行业负责人及业务部门(科室)成员略

五、督查内容

(一)对于交通运输企业重点检查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及贯彻落实监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

2.安全生产条件保障情况。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保障情况(安全生产经费提取);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风险辨识、分级和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计划、方案及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台账。

4.员工教育培训和管理情况。从业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5.应急准备工作情况。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设(修编)以及应急演练情况。

6.车辆动态监控运行情况。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功能正常,能及时提醒、纠正和处理驾驶员超速和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7.其他应当检查的职业健康等安全生产事项。

(二)对于交通运输监管部门重点检查

8.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明确安全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并及时报送相关资料、信息、总结。

9.责任制建设情况。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并制定单位、部门和岗位职责;建立健全“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三个清单”制度,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落实五到位”情况。

10.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部署“平安交通”“道路运输平安年”“独柱墩桥梁运行安全提升”等专项行动,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开展危险货物运输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公路生命防护工程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整治。

11、安全制度建设落实情况。建立安全生产日常检查、隐患整改、督查督办(挂账)、宣传教育(七进)、培训、例会等工作制度并正常开展,是否进行记录并存档保存。

12.安全执法检查开展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对检查的情况或问题进行跟踪处理,闭环管理相关资料档案;加强节日假期、重要时段、恶劣天气旅客运输、危险品运输、客运站场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到有组织、有方案、有应急预案、有处置措施。

13.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设情况。按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规定加快推行工作进度,对发现风险点和问题隐患进行整改或督办,建立常规巡查制度。

14.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培育一支专业高效的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继续推进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营造更加浓郁的安全生产氛围;

15.其他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六、督查方法及形式

(一)督查方法

监督检查按照“企业自查、责任单位(部门)全面检查、局综合督查”的三级联动方式进行,以“双随机”抽查方式为主,做到对全行业、全领域的全面覆盖。在方式上,根据需要采取局机关人员独立进行、与局属行业管理部门联合进行、局属行业管理部门人员直接进行等;在方法上,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查现场与查工作台帐相结合等。在督查检查过程中,力求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与发现经验、总结推广相结合,对安全隐患现场督办与挂牌督办相结合,现场情况反馈与综合发文通报相结合。

(二)督查形式

1.综合督查

1至3月,以春运、春节期间行业安全生产为重点,开展应对道路客货运量快速增加、公路通畅安全、交通建设施工复工安全生产和大雾(霾)雨雪冰冻等天气气候状况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4至5月,以“五一”期间行业安全生产为重点,开展应对假日出行小高峰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提前安排部署汛期行业安全应急工作。

6至9月,以汛期行业安全生产为重点,开展应对汛期、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局地突发性暴雨大风等天气气候状况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同时针对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9至10月,以“中秋”期间行业安全生产为重点,开展应对道路旅游运输和公路通畅安全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1至12月,以冬季恶劣天气为重点,开展应对寒潮、雾霾、冰雪等天气和交通建设施工可能存在“抢工期”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局领导带队,全面督查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全年安全生产综合督查不少于4次,原则上每季度1次。

2.专项督查

以长途班线客车、旅游包车为检点的道路客运专项整治;以打击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的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交通建设项目落实施工方案等专项整治;城市公交运营安全检查;安全经费提取和职业健康专项检查;防汛专项检查;夏季消防大检查和冬春火灾防控;自治区、市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等为重点。

由局养管科组织,围绕工作重点组织针对性督查检查。全年安全生产专项督查不少于6次,原则上每2个月1次(附件1)。

七、相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依法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落实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监督检查计划,科学安排进度,细化分解工作任务,不得擅自变更和减少监督检查项目任务。

(二)严格落实执法责任。

建立“谁检查、谁复查、谁处罚、谁负责”的责任机制。要组织对行业内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深入检查,逐一排查登记造册,形成详细台账。台账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时间、发现问题和整改意见等,落实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

第7篇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力度,突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明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理念,确保辖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序,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自觉践行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理念,深化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安全检查行为,进一步促进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的安全稳定。

二、工作目标

根据镇安监站工作职责、检查人员、检查装备等情况及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特点,重点突出对家庭经营加工场所、专业市场、建筑施工、蔬菜大棚、危险化学品、物业管理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辖区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案件,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辖区安全发展的目标。

三、主要任务

20xx年度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是突出对辖区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家庭经营加工场所、专业市场、商场超市、建筑工地的安全监管,其次是针对蔬菜大棚住人及出租仓库的安全监管。

二是加大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是加强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力度。

四是开展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电梯的安全检查,督促物业公司切实加强小区电梯的维保工作。

四、计划安排

全年计划安排监督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共计1635家。(具体见附件一)

五、编制依据

(具体见附件二)

六、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具体见附件三)

七、绩效考核

为全面规范监督管理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对本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为:

(一)监督检查行为是否规范。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每季度根据检查人员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进行考核。

(二)办事效率是否提高。检查人员应当按时按量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每季度根据检查人员是否完成相应工作任务,进行考核。

(三)廉洁执法是否遵守。检查人员应当遵守《xx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严禁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吃、拿、卡、要,保持安监站公正廉洁的执法形象,每季度对检查人员廉洁执法情况开展考核。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范文二

近期,萧山等地发生多起“家庭生产经营加工场所”火灾事故,伤亡多人。为深刻吸取教训,有效遏止我镇“家庭生产经营加工场所”各种消防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在辖区内开展“家庭生产经营加工场所”专项整治,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入开展消防宣传,大力排查整治火灾隐患,扎实推进我镇消除安全生产工作,为创建“平安九堡”建立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整治对象与标准

(一)整治对象:

各社区(村)辖区内居民住宅出租房、小型加工厂和家庭作坊等。

(二)整治标准:

1、住宿与生产、储存部分(包括厨房)应采用实体砖墙进行有效分隔;不能实现有效分隔的,应采取措施将人员或生产、储存部分搬离,实现完全分离;

2、住宿与生产、储存部分必须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3、场所内的电气线路应穿阻燃塑料管敷设,无乱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

4、场所内应配置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器材应保持完好有效;

5、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制订消防安全制度,严禁在车间、仓库内吸烟、使用明火。

三、工作安排与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2月下旬开始,到6月上旬结束,历时3个半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24日—3月3日)。召开专项整治动员大会,通报情况,布置工作任务。同时各社区(村)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专题研究并制订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加强整治工作的领导和落实,制订切实可行的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相关方案于3月3日前报送镇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消安办)。

(二)全面排摸检查阶段(3月4日—3月17日)。各社区(村)要迅速在辖区范围内组织一次地毯式的大检查,通过检查掌握底数、掌握实情。在排查的基础上,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一次全面分析,列出重点,确定整改措施和工作重点。摸排检查底数情况于3月17日前上报消安办(相关报表见附件1)。

(三)集中整改阶段(3月18日—5月18日)。各社区(村)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要根据辖区内“家庭经营加工”场所和住人蔬菜大棚排查汇总情况,明确整治责任人员,做到限期整改。对于首次排查出的隐患场所给予7日的整改期限,到期由检查单位复查,整体改率不得低于场所数的80%;对多次上门整改无效的场所,由镇消安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督促整改,未完成整改的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关报表见附件2)。

(四)检查验收阶段(5月19日—6月9日)。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社区(村)的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排查工作不细致、整治走过场、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将进行通报,同时将此项工作纳入2014年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相关表格见附件3)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镇政府成立以李作钦镇长为组长,范清副书记、派出所长孔建铭、戚福水副镇长为副组长,工商所长朱立群、派出所副所长倪建良、江干消防大队参谋黄略、经发办朱天水、综治办姜明、村镇建设办周珂为成员的“家庭生产经营加工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消安办内),由姜明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及组织协调落实工作。

(二)明确职责,部门联动。此次专项整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督办”的原则进行。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管区民警、消防参谋要加强业务和技术指导,帮助和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隐患整治措施。

(三)强化措施,全面整改。各社区(村)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检查整治措施。采取各部门联动,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监督一级”的工作责任机制,对整改难度大、牵涉面广的“家庭经营加工”场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研究对策措施,提出整改意见,限期予以整改。通过宣传整改一批,通过检查整改一批,通过整治拆除一批,确保隐患整改落到实处。同时建立整治工作专项档案,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巩固整治成果。

(四)广泛宣传,强化教育。各社区(村)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各种渠道,深入宣传“家庭生产经营加工场所”消防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广泛发动群众,营造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范文三

20xx年度,我市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从8月份开始,到2013年2月结束。通过各级各类的共同努力,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储存等各环节的安全形势得到明显好转。回顾这段时间的工作,感到在往年工作基础上有五个“更加”的特点:工作思路更加成熟、计划部署更加及时、宣传形式更加多样、工作措施更加有力、整治成效更加显著,自烟花爆竹专项整治以来,我市烟花爆竹经营中未发生一起伤人亡人事故。现将近半年来的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精心部署、明确职责

半年来,全市各有关部门切实把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当作是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紧落实,强化领导、精心部署、明确职责。一是召开会议协调。12月26日,市政府胡建国副市长组织召开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协调会,统一思想、研究措施、明确职责。12月27日,利用全省周巷片区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协调会在我市召开之际,积极学习借鉴嘉兴、绍兴等地和部分县市近年来在烟花爆竹监管上的经验做法,研究签署烟花爆竹跨区域联动执法制度,明确全市烟花爆竹专项整治思路。二是明确责任分工。全市各级通过协调会、动员会等多种形式和途径,着力强化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职责分工,通过层层签订责任状,将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头,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三是强化力量保障。从元旦至元宵前后,市政府协调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抽调12名业务骨干继续进行集中办公、联合执法。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积极建立健全联络员工作制度,明确一名工作联络员,专门联系协调本地、本部门有关烟花爆竹专项整治的工作,确保了工作有人协调、有人负责。

二、舆论造势、强化宣教

全市各级各类着力把宣传教育作为专项整治活动的首要环节来抓紧抓实,想点子、出实招,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依托舆论媒体宣教。在《慈溪日报》、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市内主要新闻媒体上开设专版专栏,系统阐释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主要目标和任务;运用车载流动广播走街串巷轮番宣传;印刷宣传单分发到各基层单位和经营户手中,讲明非法储存、无证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危害性。二是分片分批组织宣教。9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分片分批组织烟花爆竹业主会议,通过以会代训形式,积极做好经营户的思想工作。三是部门单位各出实招宣教。各镇(街道)结合地方实际,积极开展多样化、个性化的宣传发动工作。在元旦、春节和婚庆相对集中期间,各地在烟花销售主要路段设置广告牌、横幅等;周巷、观海卫、龙山、新浦、逍林、天元等镇召集辖区内经营户召开业主座谈会;观海卫镇在镇网站上专门开设烟花爆竹教育宣传片;新浦镇新开设镇级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电话。通过全市各级全方位、多角度的大势宣传报道,群众的认识程度提高了、参与整治的主动性上扬了,专项整治的效果出现了。据统计,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全市共投入宣传经费15万元,刊登《慈溪日报》专版2期,播放电视(电台)50天次,分发宣传单5000份,召开专题培训会议3次,参会受训经营户700人次。

三、搞好规范、全面整治

在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各级始终坚持把规范性工作做为基础工作来抓。一是完善零售经营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去年10月份,组织专家、业内人士等对《XX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在违法行为种类、记分力度方面进行了完善提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全市有3家烟花店因违规行为被记满12分重新参加安全知识学习和考试。二是规范零售点硬件设施。因门面标识年久失修和受台风影响,全市零售点大范围出现门面破损,针对这种情况,积极发动各地对烟花爆竹零售门面进行巡查完善。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指导和督促各地及经营户对门面标识、专柜经营、安全制度、灭火器材等做了进一步规范。三是依法开展许可。采取许可证新批以市局为主、到期经营户的换证以“各地为主、市里配合”、另外3个执法委托的镇自行实施的方式,对全市申报的18家新批和112家换证单位开展了现场考核和许可证换发工作。专项整治期间,共有14家新批单位符合条件获批、4家不符合予以退回;2家换证单位自行放弃、4家不符合条件不予换证。

四、强化监管、着力打非

集中整治期间,各级领导亲自带队外出巡查,深入基层督查,步入一线抽查。一是在元旦之后,市烟花爆竹整治办分组分片开展督查巡查,共对全市14个镇、5个街道进行了一次全面巡查执法,尤其是对重点镇进行了多次反复巡查,许多同志夜以继日,放弃节假日休息时间甚至除夕夜与亲人团聚的时间,及时查处了非法经营、储存、无证无照、异地经营等行为,二是大力宣传《XX市烟花爆竹市民举报奖励办法》,积极发动群众检举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延伸工作网络,发文要求各地发动村、居委等基层组织,对涉嫌非法储存的民宅、闲置厂房等,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排摸,及时、准确掌握非法运输、非法经营、非法储存动向。三是对省局暗访中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省局年初对我市周巷片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情况进行了二次暗访,在肯定工作成绩的同时也查到了异地经营和异地存放的违法行为,我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查处,并对当时人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据统计,自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全市共组织检查60余次,出动工作人员500余人次;市级共查处举报案件34起,取缔非法储存窝点20个,查扣非法烟花爆竹3307件,发放举报奖励3万余元;处罚行政相对人33个,18起按简易程序当场处罚,15起按一般程序进入立案处罚(其中1起涉案数量较大的已移交公安查处),另有2起案子正在调查取证。通过严打严治,极大地震慑了烟花爆竹非法经营行为。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做到文明执法,严宽相济。20xx年专项整治以来,共立案查处130余起,无一起被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