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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文化研究 大众文化艺术 法兰克福学派 伯明翰学派
20世纪的学术界,有两股社会思潮颇引人注目,一是横贯整个20世纪的西方思潮;一是发轫于20世纪50年代、并一直勃兴至今的英国文化研究。两者对20世纪的人文科学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前者对哲学、社会学、美学等人文科学的理论研究以及社会主义的实践活动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后者对文化学的理论研究作出了开拓性和旗帜性的学科奠基和学术建设的作用。在两股思潮的发展过程中,有两个重要学派为理论建构和发展做出了重要作用,它们就是法兰克福学派和伯明翰学派。
法兰克福学派,是1923年成立的法兰克福大学社会研究所所形成的一个学术观点大致相同的学术流派。由于他们标榜社会批判,以社会批判作为立所宣言,所以该派又称为“社会批判理论”。该派学派成员包括第一代的霍克海默、阿多诺、马尔库塞、弗洛姆、本雅明等人,及第二代的哈贝马斯和施密特等。
伯明翰学派,指的是一个以成立于1964年英国伯明翰大学的一个旨在研究工人阶级文化的文化研究中心为阵地的左翼学术流派。学派成员包括:理查德・霍加特、雷蒙德・威廉斯、E・P・汤普逊、斯图亚特・霍尔和费斯克。
这两个学派各处于两股明显相异的学术思潮中,耕耘着各具特色的学术花园。但是,两块园地并非完全没有交叉,园地里的学术之花也并非完全没有相似。两块花园连接的区域叫做文化,两块花园里都绽放着一支叫做大众文化艺术的花朵。对于文化,甚或大众文化艺术,二者在理论观点上有个比喻,法兰克福学派可以比作“火”,而伯明翰学派可以喻作“水”。火者,至刚至热,趋向极端;水者,至阴至柔,趋向中庸。法兰克福学派的大众文化艺术观,正如烈火,充满火焰般的燃烧一切的批判精神;伯明翰学派,恰似流水,平静客观,随山岳河川缓缓流淌,润物无声。
水与火,一阴一阳,自然不容。法兰克福学派与伯明翰学派既为水火,当然更多显现的是差异。二者在理论取向上,前者极端,后者中庸。
一、对待大众文化艺术,法兰克福学派总体上持猛烈批判的激进态度
法兰克福学派对大众文化艺术的研究最主要的一条就是,坚持文化的高雅和通俗的绝对二分标准,站在精英主义的学术立场,认为大众文化艺术不同于纯正艺术的理想模式,而把对现实批判的特权归属于高雅文化,认为大众文化艺术具有高度意识形态化和同一性的特征,必然产生剥夺大众创造性思考的后果。
(一)关于文化或者艺术
霍克海默的《现代艺术和大众文化》一文,集中阐述了艺术同大众文化的不和谐关系。他指出,资本主义社会强加给人的束缚既然必定要引起反抗,这反抗同样见于已经变得个人化的艺术领域。艺术作为超脱于现实世界的精神事物,具有一种乌托邦性质,它能够唤起人对自由的回忆,而使流行的标准显得偏狭和粗俗。总之,在现代资本主义条件下,大众性与艺术生产的具体内容和真理没有任何联系了。
(二)关于“文化工业”及科学技术
在对大众文化艺术的批判上,阿多诺处于首当其冲的位置上。在他看来,“大众文化艺术起码存在这样几个弊端:‘大众文化艺术呈现商品化趋势,具有商品拜物教特性。’‘大众文化艺术生产的标准化、齐一化,导致扼杀个性。’‘大众文化艺术是一种支配力量,具有强制性。’大众文化艺术‘剥夺了个人的自由选择。’”
马尔库塞对大众文化艺术的关切主要集中在科学技术,他在《单面人》中指出,当科学技术加盟到整个社会的运作时,文化的性质不得不发生改变,即文化的“单向度”化。马尔库塞意识到,“在工业发达国家,科学技术不仅成了创造用来安抚和满足目前存在的潜力的主要生产力,而且成了脱离群众而使行政机关的暴行合法化的意识形态。”
(三)关于大众文化艺术的客体――受众
阿多诺认为:“大众绝不是首要的,而是次要的:他们是算计的对象,是机器的附属物。”他认为,在一个全面物化的时代,大众是无力和被动的。因为物化的意识已经渗入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大众的抵抗力早已被软化消弭,他们唯一可以做的就是被收编。
阿多诺和霍克海默在《启蒙辩证法》一书中指出,大众在文化工业中占据的其实不是主体地位而是客体地位,他们不是机器的主体而是附件。消费者并非如文化工业鼓吹的那样是个体面的皇帝,他们不是主体而是对象。
二、对待大众文化艺术,伯明翰学派总体上持客观的中立态度
伯明翰的学者们把文化的内涵放在一个更宽泛的落脚点上,并抹掉精英偶像的光环,把文化主体拓展到更为“低级”的人群。在他们的主张中,文化不再仅是“经典”,更是来自普通的日常生活。
(一)关于文化
霍加特对文化的理解,主要集中在《文化的用途》中。他默许文化的朴实、低俗性,认为家庭和邻里的文化,是一种属于工人阶级的文化。《文化的用途》以强烈的‘实践批评’精神,尝试去‘阅读’工人阶级文化,以寻求显现在其模式和结构中的价值和意义。
威廉斯在《文化与社会》中对文化进行了全面详尽的分析。他认为文化的概念有四个意思:“第一个意思是‘心灵的普遍状态或习惯’,与人类追求完美的思想观念有密切关系。第二个意思是‘整体社会里知识发展的普遍状态。’第三个意思是‘各种艺术的普遍状态’。其后,又有第四个意思:‘文化是一种无知、知识与精神构成的整个生活方式。’”这是威廉斯早期的文化观,在后来的《漫长的革命》中,他又进一步把文化定义予以发展,第一是“理想的”文化定义,文化是人类完善的一种状态或过程。第二是“文献式”文化定义,文化是知性和想象作品的整体,以不同的方式详细记录了人类的思想和经验。第三是文化的“社会”定义,文化是对一种特殊生活方式的描述。在威廉斯笔下,文化概念终于突破了高雅文化的囿限,去掉了法兰克福学派和利维斯们的精英文化情结。文化不再是狭义的垄断,文化只是普通的。
(二)关于大众文化艺术
在消除了文化的高级与低俗之分后,伯明翰学派自然的就将文化从原来的精英调整到平民的角度来分析普通的文化,或曰大众的文化。
霍加特坚持工人阶级文化的充分合法性,“工人阶级的艺术基本上是一种‘展示’(而不是一种‘探索’),是对已知事物的一种表现。”他在《文化的用途》中避免了两点,“一是把无产阶级文化贬得一无是处,低劣或者粗糙;二是滥情的接受,这同样很糟糕。”
作为深受利维斯主义影响的新左派首领,霍加特对大众文化艺术的态度难免混杂模糊,而到伯明翰学派的舵手威廉斯这里,学派对大众文化艺术的清晰态度就真正地显现了。对于技术发明,威廉斯则认为:“只有当它被挑选来进行生产投资时,只有当它为了特定的社会用途而被有意识地发展时――即当它作为一种技术发明转向可以恰当地称为一种可以得到的‘技术’时――其普遍的意义才开始。”“被技术化了的大众文化艺术是少数派的现代主义的敌人……技术被谬误地认为必然带有这种内容,而在行动和反应两方面,少数派艺术却对它本身和一个异己的技术世界丧失了信心。”这里威廉斯要强调的是――技术本身并无罪过。
(三)关于大众文化艺术的主体――消费者
作为左派评论家,霍加特及其他“文化研究”的开创者们,无一例外地将大众文化艺术的受众指向到了工人阶级。
霍加特提出,工人阶级的宗教和政治观念充满偏见,一半是真,一半是假。但是在工人阶级大众自得其所的领域,他们个人的、感性的世界中,他们的交谈就像小说家,每一种逸闻都给描述得绘声绘色。他们交谈中的主导价值是友谊、得体的热情、豪放坦诚。正因于此,工人阶级大众可以是天真无邪的,一旦诉诸他们自己的价值,就像婴孩一般幼稚,就像广告的目标所向。所以他们也容易受到欺骗。
霍尔对大众文化艺术的解读,来自于他的那本名著《编码/解码》。该书中,霍尔清楚地感受到了受众的自主性和创造性,他认为观众可能用他们自己的方式给“统治话语”解码,认为观众的反应未必一定是机械的。统治意识形态用选定的意义来编码,将往来事件的解释公之于众,似乎它们是自然的、理性的。观众却尽管用自己的方式来解码。
法兰克福学派与伯明翰学派对于文化尤其大众文化艺术的理论探索,更多的是鲜明的差异,它们一个高调举起精英主义的旗帜,站在勇猛批判的立场,发出一声又一声的文化哀叹,一个低调扛起平民主义的旗帜,站在大众的立场,相对客观中庸地建构着大众文化艺术的主义和内涵。前者如火,后者若水,水火相遇,不存不容――这当然是在一般情况下,在特殊条件下,有足够的温度和燃烧气体,水火也可相容。法兰克福学派与伯明翰学派,大范围的差异,并不排除小范围的相似。比如晚年阿多诺对大众文化艺术态度的转变,对文化受众认识的细微变化;本雅明对法兰克福学派大众文化艺术理论的反向补充,在某种程度上都成为了文化研究思潮的理论进化母乳。而伯明翰学者霍加特,对大众文化艺术的商业属性的厌恶,以及对无产阶级受众创造性和防御力缺乏的认识,某种程度上还是暗合法兰克福学派所持的大众文化艺术批判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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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学校的德育工作计划为指导,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观念,围绕学校打造“美丽公小、文化公小、和谐公小”的发展规划,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培养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狠抓学生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根据本班特点,开展丰富多彩的班队活动,在活动中求发展。加强针对性、主动性、全面性,进一步完善常规管理,从细微之处着手,深化德育,提高德育实效性。努力培养有特长,有个性,有创造力,且遵纪守法,讲诚信,求上进的一代新人.
二、总体目标:
1、德育为重,狠抓纪律,培养学生“自律”能力。
2、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加强生命和安全教育。
3、狠抓教学质量。
三、工作思路:
1、树立一种意识: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让德育因行动而精彩。
2、抓住两条主线:培育和弘扬爱国主任精神精神;学生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使之成为系统。
3、突出三个重点:通过常规管理促养成教育;通过丰富活动培养多种能力;通过班队文化建设推动校园文化建设。
四、具体工作内容及措施:
(一)德育为重,狠抓纪律,培养学生“自律”能力。
1、继续抓好日常行为教育,根据我班特点,积极开展评优争优活动,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习惯.开展“好习惯从身边做起”主题教育活动。参加“公园路小学学生形象大赛”。
2、大力开展爱国主义为主题的体验教育活动,丰富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审美情趣.开展“感恩的心”为主题的感恩教育。号召学生积极参与“阳光.城中”捐资助学活动。
3、对学生加强纪律教育,每星期制定一个重点训练项目,动员全体学生监督,并且规范班级的奖惩制度。
4、抓好转化后进生工作。针对他们的情况,积极取得家长的配合,发动各方面的力量,利用多种手段及方法使他们逐步改掉已经有的坏习惯。
5、积极取得任课教师的配合,及时了解学生情况,及时处理。
(二)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1、利用班会、黑板报、图片、听报告等形式,开展安全教育。
2、观察细致,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特别是注重课间,以及回家途中的安全教育。
3、、加强卫生教育,注意饮食的卫生和个人卫生.继续开展“拒绝零食进校园”活动
(三)狠抓教学质量
1、做好家访工作,做到及时联系,取得家长的配合。
2、发挥优秀学生的力量,组成互助小组,带动学困生的进步。
(四)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科技活动月中,积极参与学校组织开展的主题为“节约能源--从我做起”的校“第四届小小科技博览会”系列活动。听“节能在我身边”科普报告。参加“科学节能论文”和“节能发明”等比赛。
五、各月工作重点:
九月份:
1、小结假期情况,制订班级工作计划。
2庆祝第二十一个教师节,出板报。
3、抓好班级街队队伍,早操队伍训练。
4、少先队大队委候选人竞选。观看的电影。
5、庆国庆“弘扬精神暨感恩的心”主题活动。
6、“教师节”“庆国庆”黑板报
十月份:
1、参加校级广播操比赛。
2、建队日庆祝活动
3、进行安全教育。
4、组织学生秋游。
5、参加校第四届“小小科技博览会”。(主题:节约能源--从我做起)
十一月份:
1、消防安全周活动(紧急疏散训练)。
2、第三届亲子运动会。
3、围绕“消防安全周”出好第三期黑板报。
4、卫生习惯养成教育。
十二月份:
1、抓学生课间纪律、安全。
2、法制宣传日活动。
3、庆祝元旦活动。(课本剧表演)。
4、围绕“禁毒日”或“法制宣传”出好第四期黑板报。
一月份:
1、加强各种集队机会纪律的训练。
2、开展感恩系列活动。
3、生存系列活动成果展示。
〖HTH〗一、有助于全面深刻把握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
通过学习,以期全面且深刻的把握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是学习罗马法的一个重要动因,也是学习罗马法最直接的意义。兹以取得时效制度为例分析之。通过对罗马法中取得时效相关知识的学习,我们可以对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取得时效制度进行全面深刻的把握。
(一)可以准确掌握取得时效的概念
取得时效(usucapio):按拉丁文,“usus”是使用的意思,“capere”则为取得,两者合起来就是因适用而取得之意。它在法律上的含义,指持续占有使用他人之物,经过法定期间而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①
(二)可以清楚了解取得时效制度在罗马法上的产生和发展过程
取得时效制度是作为市民法中所有权的取得方式而设立的。当时,罗马社会由公有制向私有制发展,统治者鉴于许多土地荒芜,影响生产和社会安定,为了调节财产所有人和需要人之间的矛盾,平衡有余与不足,鼓励人们使用他人之物以使物尽其用,因而在《十二铜表法》中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凡占有土地(包括房屋)二年,其他物品一年的,即因占有取得所有权。之后,取得时效进一步被用来补救形式主义造成的所有权取得方面的缺陷。“至共和国末叶,商品经济有了发展,交易及迁徙频繁,取证问题相应突出,于是取得时效又发展为一种便利证明所有权之不可缺少的手段。”②到帝政后期,为了安定战乱期间人民的生活秩序,取得时效制度更演变为尊重持续的事实状态、保护现有社会经济秩序的制度,从而以“事实胜于权利”的时效制度打破了“权利胜于事实”的法律基本原则。到了东罗马帝国时期,查士丁尼制定法典,统一了时效制度,至此,取得时效制度正式成为一项尊重现实状态、保护现存社会秩序的法律制度。
(三)可以全面把握取得时效制度的期限和基本要件
随着取得时效制度在罗马法上的演进,其期限和基本要件也相应的几经变革。经历了古代法时期、帝政时期和优帝时期三个典型阶段,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的基本要件也完善和严格起来:1、须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占有;2、占有须有“合法原因”或“正当名义”;3、占有人必须为善意;4、标的物须可因时效而取得。
二、有助于准确分析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学习罗马法之目的和意义,非欲以稽古自炫。物有本末、事有终始,学习和研究罗马法除了上述所言之溯其本而究其始,对源于罗马法的各项理论及制度进行掌握外,还在于通过将其与后世各国法律之比较,从而在罗马法的继受中明了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及其对后世法制的影响。此处,同样以各国法律对于罗马法中取得时效制度的继受和发展来阐释学习罗马法对于研究和了解罗马法历史地位及其影响以及各项法律制度发展趋势的意义所在。
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现实需要,几经变革,逐渐形成了完备的制度,对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后来资本主义各国和地区民法尽管体例不同,均继承了这一制度。③“基于对取得时效制度与消灭时效性质的认识,《法国民法典》承袭注释法学派所主张的所谓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具有共同本质的观念,将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视为时效制度统一整体的两个组成部分,而共同规定于民法典独立的一章”④,具体体现为该法典第2219条的规定。同时该法典进一步将取得时效分为普通时效和短期时效。与《法国民法典》不同,《德国民法典》继受罗马法,将取得时效规定于其“物权编”当中,作为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式,并将其分为动产取得时效、不动产登记取得时效与未登记不动产取得时效三大类,具体分别体现在该法典第937-945条、第900条及第927条中。《瑞士民法典》继受德国民法典有关取得时效制度的规定,将取得时效规定于第四编“物权法”的“动产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里,明定取得时效为动产所有权及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方式。⑤《日本民法典》第162条和163条也就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规定了取得时效。此外,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参酌德国、瑞士的作法,在其“物权编”中就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及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规定了取得时效。另外,虽然英美法系国家主要继承日耳曼法的传统,对时效最初持反对态度;然随着社会经济及法制的发展,也吸取了罗马法的精髓,建立起取得时效制度,其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中,称谓也与大陆法系有所区别,主要有两项制度,即反向占有和时效占有。
通过将罗马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与上文所述各民法典关于时效制度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我们容易得出:尽管各国在立法体例,取得时效的种类、适用范围、期限等存在差异,然其都承继了罗马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并对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发展。由此,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的历史影响不名自白。而取得时效制度从罗马法到近现代法律中的变革与发展,正显示了该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法律价值取向,同时也体现了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的生命力。取得时效制度的继受与发展仅是后世法律对于罗马法继受和发展的一个简例。事实上,大陆法系法律在很大程度上直接渊源于罗马法,即使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其受罗马法之熏染者亦灼然可见。现代法律中许多的法律术语均来自于罗马法;许多基本法律制度(如:成年、法人、住所、失踪、时效、亲系和亲等、物权、合同、遗嘱和特有产以及民事不告不理和举证原则等)在罗马法中都有着较为完善的阐述和规定;许多法律理念、原理、原则亦可在罗马法中找到它的“蛛丝马迹”,从而发现其发生与发展的渊源。上述关于取得时效制度的学习意义的阐述,也仅是学习罗马 法意义之一。对于罗马法理论及各项制度的学习,对于有助于研究和了解各项理论和法律制度的承继与发展,掌握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有着重要的意义。
“历史的作用,不仅在于说明过去,更重要的还在于它可以作为一面镜子,为我们认识现实和创造未来,提供启发和借鉴作用”⑥。在此,谨以罗马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对于我国法制建设和完善的借鉴意义来分析学习罗马法的意义。
(一)学习和研究罗马法,可获取罗马法律制度的功能及当代价值,为借鉴罗马法提供基础和必要性支持
通过对罗马法中取得时效制度的学习和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其当代价值:1、确定财产归属,定纷止争。依罗马法学家的观点,取得时效制度存在的理由在于:防止占有与所有长期属于不同的人及因此产生的法律不安定状态。⑦取得时效可以使法定期限内占有财产的非权利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从而确定了财产归属,定纷止争。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如果权利的拥有者长期不行使权利,而占有人在其财产上行使某种权利,久而久之,就会形成一定的新的秩序。取得时效制度正是为了维护这种现实而稳定的秩序,尊重长期存在的既定事实以适当的条件和程序结束长期悬而未决的财产所有关系而设的;其可使交易当事人直接根据占有人占有某种财产经过相当时期的事实状态,便可以相信占有人具有权利,从而可以放心地与占有人从事交易,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3、促进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财产利用效率。一方面,取得时效制度能够有效地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防止权利人长期“睡眠于权利之上”,减少资产的浪费和闲置;另一方面,取得时效制度使占有人取得了占有物的所有权,可以将占有物投入流通,参与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民事交往,从而更好的发挥物的效用。4、可使人民法院正确、合理合法、及时地审理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学习和研究罗马法,有助于借鉴其法制的经验,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服务
基于取得时效制度的功能价值,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罗马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进行了继受和发展。
我国古代法中没有取得时效制度,1911年的《大清民律草案》和南京政府正式制定的民法典分别借鉴日本和德国的作法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然现已不在中国大陆适用。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及物权法均未对取得时效做出规定,这使得法律规定上出现了空白,许多财产纠纷得不到恰当的规制和解决。
对于我国是否应借鉴罗马法及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建立取得时效制度,民法界长期存在很大分歧。反对者认为取得时效制度与我国道德规范相背离、与我国法律体制不相融合、没有必要。笔者认为,罗马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及其在各国的继受与发展对于我国有着现实的借鉴意义。这不仅基于上文所述之取得时效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制度价值,也基于取得时效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无论从取得时效的要件上看,还是从取得时效的目的和实施上看,取得时效制度均不予我国的道德规范相背离。其次,无论从市场经济秩序稳定,抑或是社会物质增值角度而言,取得时效制度都顺应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要求。再次,取得时效制度与民法的权利行使规则。最后,取得时效制度与我国法律体系是融合的,不仅不矛盾,而且不能为其他制度所代替。一方面,取得时效具有其他制度所无法比拟的制度功能,不能为其他制度所代替。另一方面,取得时效制度可以弥补现有的诉讼时效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足,填补法律空白,促进物权制度的完整统一和民法的体系化发展。
因此,可借鉴罗马法及各国的法制经验,在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那么如何建立呢?罗马法及其继受国家的法制同样为我国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当然此种经验需与我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基于篇幅的限制,本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文不就具体构建进行阐述,择其要者论之。1、在物权法中规定取得时效制度;2、借鉴罗马法及各国取得时效的基本要件;3、在取得时效适用范围上以物之是否流通为标准;4、关于取得时效制度的法定期限问题,考虑到与消灭时效的衔接,避免出现权利不确定状态,以稳定社会秩序,同时考虑到权利人的权益保护问题,我国法律应规定:动产一般为2年,不动产一般为20年。
罗马法对于现代法制的借鉴意义并不仅仅表现在取得时效上;通过对罗马法的学习和研究我们会获得更多的关于完善我国法制的现代启示;也会在学习罗马法的过程中体会其意义所在。
学习罗马法的意义,包括但决不仅限于上文所述。本文只是以取得时效制度为例对之进行简析。欲真正了解和体会学习罗马法的意义,则必须以严谨和端正的态度,对博大精深的罗马法进行确实的学习和研究。
注释:
①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344.
②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345.
③王宛玲.略论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及其借鉴意义[J].当代法学,1994(03):42.
④刘强.罗马法上时效制度的历史考察及其当代价值[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2):89.
⑤陈定良.取得时效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4.4.
⑥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17.
⑦刘强.罗马法上时效制度的历史考察及其当代价值[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2):89-90.
〖KH*9D〗〖HT8.H〗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21:346-454.
[2]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17-22,344-360.
一、程序选择权
程序选择权是指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对诉讼程序拥有的选择权利,必须将存在相同功能的、两种以上的平行诉讼程序机制作为前提。程序选择权包括诉讼当事人对诉讼程序具有的启动权、对诉讼程序具有的变更权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和对程序提议同意与否的权利。(1)当事人对诉讼程度具有的启动权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动性和主体地位。当事人针对诉讼程序是否适用和进程提出主张,以此影响法院判断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当事人不能针对实体问题提出主张,如适用法律和事实指控等。(2)诉讼程序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对当前程度对自己产生的不利提出主张,可以要求法庭将诉讼程度变更。(3)针对法庭作出程序提议后,当事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拒绝适用或同意适用。
当事人在行使程序选择权时必须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及稳定。为了保证程序选择权的合理使用,必须对当事人的行使范围进行制约。规定当事人不能随意的将程序规则进行更改,不能讲程序规定的具体内容进行随意取舍。
二、程序选择权行使限制范围
(一)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对当事人的人身限制造成的程度不同。当事人可以对是否进行监视居住或是否进行取保候审进行选择,维护自己的人身利益。当事人选择取保候审时也可以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取保方式进行选择,取保方式包括人保和财保。相关的司法机关不能对当事人的决定进行强制干预和强行要求,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决定和选择。
(二)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具有程序简单、进程快捷的优点,当事人可以在简易程序中尽快摆脱诉讼带来的痛苦。当事人在对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进行选择时可以采取不完全选择和完全选择。不完全选择是指当事人的选择范围受到一定限制,当被指控人触及重罪时当事人不能选择简易程序。完全选择是指当事人的选择范围不受限制。被害人或自述人可以单方面的对简易程序进行选择,并对审理方式进行选择,审理方式包括书面审理和言辞审理两种。
(三)陪审审理
陪审审理可以保障当事人的人权,体现了司法机关的民主性。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一审审理,需要在合议庭的陪审下进行。合议庭包括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等。陪审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大多数陪审人员缺乏陪审审理的实践经验,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缺乏较为专业、全面的法律知识。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对是否陪审审理具有选择权和决定权。
(四)审判是否公开
审判公开包括现场公开和社会公开。现场公开是指在开庭审判的过程中,当事人之外的社会民众都可以入场进行旁听。社会公开是指在开庭审判的过程中,新闻记者可以入场进行采访,而后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进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行公开。审判公开具有积极和消极的意义。社会民众可以通过入场旁听对法官的审理行为和审判行为进行监督,保证司法机关的公平公正性,民众也可以通过旁听感受到我国法律的威严性,并以此约束自己的日常行为。开庭审判一旦被各界媒体进行社会公开后,案件当事人的名誉问题就会受到一定影响,极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还会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因此,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可以对审判是否公开进行选择,以此保证自己的人权利益。相关的司法机关不能对当事人的决定和选择进行强制干预和强行要求,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决定和选择。
(五)二审程序
在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具有发回重审、直接改判两种形式。发回重审将按照一审程序重新进行,公安机关会对案件进行重新侦查,当事人将会继续处于诉讼压力下。直接改判是对案件的终审判决,直接改判后当事人不能上诉或抗诉,但当事人的诉讼压力会相应缓解。面对两种形式的优势和劣势,有些当事人为了尽快摆脱诉累希望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直接改判,有些当事人为了追求诉讼的公平公正性希望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发回重审。面对当事人不同的需求,应当赋予二审程序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发回重审和直接改判的选择权。
三、选择权的赋予意义
对刑事诉讼的当事人选择权的赋予是刑事诉讼案件审判严苛性和惩罚性的必然要求,是刑事诉讼正当程序执法理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念的重要表现。选择权的赋予对诉讼效率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司法人员滥用职权事件发生的可能,增强了诉讼判决的公众接纳度和公信力。
四、结语
诉讼是指裁判方对具有纠纷的、处于对抗平等地位的双方解决纠纷的活动。诉讼是我国司法活动中的主要内容。刑事诉讼是指在诉讼参与人及当事人的参与下由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侦查机关对被追诉者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刑事责任的活动。刑事诉讼是我国刑罚权的重要体现。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刑事诉讼也朝着文明化、现代化的方向不断进步,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选择性和主体性逐渐受到关注。笔者查阅了大量的相关资料和文献,对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进行探讨,供学者参考。
参考文献:
[1]於恒强,张品泽.试论刑事审判简易程序选择权[J].政法论坛,2012,17(15):74-75.
[2]朱雨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选择权问题及其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3,16(12):45-46.
〖HJ*4/5〗〖CD186mm〗〖KH*2D〗
(上接第166页)获得房屋所有权,原房屋实际购买人只能要求房屋登记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房屋登记人的法律风险
房屋登记人出借自己的名义购房或进行按揭贷款时会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留下相应的购房记录,在银行也会有按揭贷款的征信记录,如果出资人按揭还款不及时,有可能使房产登记人的个人诚信度受损。
综上,“借名买房”的行为可能使房屋登记人和实际购房人均面临诸多风险,双方均应谨慎对待。
参考文献:
[1]余建华,孟焕良.房产调控政策频出 房屋买卖纠纷咋办[N].人民法院报,2011-4-22.
1.研究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意义
中国新闻网2018年10月30日的数据显示:截至到2018年8月底,全国共有农村留守儿童697万人。在留守儿童群体中,54.5%为男孩,45.5%为女孩,留守男童多于留守女童。99.4%的农村留守儿童身体健康,但也有0.5%的儿童残疾、0.1%的儿童患病。与2016年数据相比,0至5岁入学前留守儿童占比从33.1%下降至25.5%,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比例从65.3%上升至71.4%[1]。从这一数据可以看出农村留守儿童中义务教育阶段儿童比例高、数量庞大。而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年纪小、分辩是非的能力弱,没有保护自己的能力。
这一阶段的儿童在成长中如果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就很容易出现世界观偏差、被犯罪分子教唆、受到侵害,甚至是成为刑事犯罪的实施者。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不能给予其良好的教育和保护,造成儿童心理上的自卑和不健康。缺乏情感关怀的儿童在成长中心理脆弱、偏激、敏感。学校作为留守儿童生活的重要环境,本应当承担起留守儿童的心理辅导、家庭调查、成长档案管理等责任。但是,由于我国农村留守儿童聚集的主要地区都处于经济条件较落后的地区。作为农村边远地区的学校大多没有能力为留守望儿童提供心理建设、法律援助的能力。全社会虽然对农村留守儿童给予关注,但毕竟鞭长莫及。城市里的爱心志愿者距离他们太遥远,不能给予及时的帮助。而边远地区的志愿者队伍发展缓慢,也不能够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帮助。因此,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着刑事诉讼问题时,就需要刑事法律援助。研究如何针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刑事法律援助就有着重要意义。
2.当前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中的主要问题
2.1缺乏专业机构与人员
农村留守儿童作为社会的特殊弱势群体,应该有法律援助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对他们进行刑事法律援助。然而现实情况是农村留守儿童大多聚集在偏远地区为主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在这些地区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不够完善,缺乏专业法律援助机构,以及专门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案件经历和经验的法律援助律师。而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缺乏专项资金的支持[2]。
2.2刑事法律援助大多不能覆盖诉讼全过程
农村留守儿童无论作为刑事犯罪的实施者还是被害者因其年纪小等因素在诉讼的全过程当中都应该给予法律援助,以保护其正当合法权益,以及身心免受二次伤害。但是,当前由于农村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不了解申请法律授助的流程,甚至不知道,因此在案件的侦查与起诉阶段通常没有申请刑事法律援助,援助律师通常是在审判阶段由法院指定律师进行辩护[2]。而在调查取证等环节,涉事儿童没有受到应有的心理保护。
2.3缺乏法律援助的评价机制
当前,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刑事法律援助没有质量评价体制。律师工作繁忙,在面对法院指定的辩护工作时,有时精力投入有限,只做表面工夫,不能够实现高水平的法律援助。
3.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策略
3.1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专业机构、组建专业援助团队
当前我国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和一部分社会援助。解决资金问题是构建团队的前提问题。司法部门应该关注到问题的重要性,申请更多的财政拨款,同时向全社会发起号召成立地区或全国范围内的专项资金,吸纳更多社会捐助。基于此,在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的地区进立专业的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机构并组建专业援助团队,针对涉及留守儿童刑事犯罪的主要问题、儿童身心特点,研究法律援助的具体方案[3]。
3.2简化法律援助手续,建立保护机制
简化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受理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对于涉案的农村留守儿童,应给予覆盖全过程的法律援助。同时建立对涉案留守儿童的保护机制,免其在案例审理过程中受到二次伤害[4]。
3.3健全法律援助的评价机制
构建一套法律援助的评价机制,覆盖司法全过程,包括服务态度、专业水平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律师奖金、等级等利益挂勾。
【法律硕士论文参考文献】
[1]林晖,罗争光.全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下降[N].中国教育报,2018-10-31(1).
[2]谢晖,石炜.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治保障研究:以刑事法律援助司法保护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8(3):4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