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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清理整顿汇报材料范文

时间:2023-01-12 04: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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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清理整顿汇报材料

第1篇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了积极推动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对全市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全市统一领导,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市政府成立了以包叙定市长为组长、许忠民、吴家农副市长为副组长的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经委主任兼任整规办主任),负责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日常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成立了由区县(自治县、市)长挂帅的领导小组,建立了精干的日常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为了加强对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在市整规领导小组的领导之下,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检局、市药监局等部门分别成立了由局长或分管局长任组长的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具体负责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都成立了相应的专门工作班子,负责本地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全市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会同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检局、市卫生局、市药监局、市商委、市农委、市建委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措施和制度;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集贸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盗窃、扒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和完善治安防范机构,维护好市场治安秩序;税务机关负责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建立科学的市场税收征管机制;质检部门负责商品的质量监管执法和打假,建立联合打假工作机制,加强对强制检验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对集贸市场各类食品进行有害物质检测及卫生安全性评价鉴定,严厉查处制售伪劣食品行为;药监部门负责对中药材市场的监管,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行为和违法分子。

各职能部门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的专项整治方案,根据各自分工,通力配合,协同作战,齐抓共管,扎扎实实地开展了专项整治。工商部门一部分区县局与市场业主签订了“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有的建立了科、所联动工作机制,有的依靠“市场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卫生部门层层落实责任制,签定目标责任书,将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实行整治一票否决制。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根据[XX]15号文件,结合重庆集贸市场现状和经济发展实际,3月8日,市政府召集市工商、公安、税务、卫生、质检、药监、经委、商委、农委、建委等有关部门会议,专题研究贯彻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和15号文件的意见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3月20日,市政府向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下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办发[XX]4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分别制定了贯彻意见,印发了文件,明确了各部门的整治任务和职责。部分区、县政府召开了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或动员大会,进行统一部署。市工商、公安、税务、卫生、药监、质检等部门分别制定了贯彻意见,下发了文件,召开系统负责人会议进行动员布置,及时开展了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我市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从XX年3月至9月,用6个多月时间,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今年3月底前为安排部署阶段,主要进行摸底排查,弄清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市场名单,制定整治方案,开展宣传动员和安排部署;第二阶段,4月至8月为集中整治阶段,各区县(自治县、市)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商品进行集中整治;第三阶段,9月份为检查总结阶段,各地按照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目标,组织力量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总结成绩和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加强监管的治本措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8月1日,由市整规领导小组组长、市长包叙定主持召开了重庆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专题会议,市整规办主任、市经委主任余远牧、市质监局长孙波、市工商局长金起农、市商委主任王学斯分别就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上半部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安排、打假专项整治、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加油站专项整治等工作作了专题汇报。市长包叙定、副市长许忠民、吴家农在会上分别作了重要讲话,肯定了上半年的专项整治工作,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对下半年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从9月1日至5日,市整规办和市工商局与市级8个委局分别组织了一次对全市重点整治的集贸市场的督促检查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按照市里统一要求,对重点整治的216个市场进行了督查,并上报了集贸市场。

二、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情况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XX]15号文件提出的十个方面的整治内容和措施,我市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实行点面结合,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按照全面检查、突出重点、严格监管、完善制度、标本兼治的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整治工作。这次专项整治,市政府确定观音桥、朝天门、学田湾、道门口、龙溪、马家岩、西物、渝州、袁家岗、泰兴电脑等10个市场为市级重点市场,各区县确定了216个重点市场,全市重点整治的市场共226个。整治的重点商品是集贸市场内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副产品、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汽车摩托车及零部件、建筑装饰材料等商品。按照分步推进的要求,XX年4月以前重点开展强化税收征管,整治偷税漏税;春节前后开展了节日商品大检查,重点整治假冒伪劣食品、烟酒等节日商品;春耕期间集中开展了农资市场整治,严厉打击销售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等不法行为,防止坑农事件发生;四、五、六月全市组织力量对市级10个重点市场和区县216个重点市场的集中统一整治行动;六月对夏季饮料市场、保健品和药品市场进行整治;七月份对建筑装饰材料、汽车摩托车及零部件市场进行整治,进一步深入开展打假斗争;八、九月份建立和完善集贸市场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创诚信市场”、“文明市场”活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巩固整顿成果,防止反弹和回潮。

(一)认真清查、审核市场主体,严把市场准入关

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结合企业、个体工商户XX年度的年检、验照工作,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共出动4.38万余人(次)对各类市场主办单位和市场内的经营主体普遍进行了清理、检查,认真审核其主体资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凡是经营主体资格合法,均按规定办理登记注册、年检,建立“经济户口”管理档案。对全市纳

入整顿范围的1567个交易场所普遍进行了清理,其中办理市场登记证的集贸市场1212个(占77.35%),出租场地或摊位的交易场所256个(占16.34%),将自有或自用场地(或柜台)出租50%以上的商业企业99个(占6.31%);全市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机构1112个,其中进行工商登记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556个(占50%),进行工商登记并领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146个(占13.13%),“市场管理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村社等单位410个(占36.87%);全市在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总数为223270户,其中个体工商户213825户(占95.77%),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各类法人和非法人企业9445户(占4.23%)。通过清理整顿市场主体,查处了一批违法企业,取缔了一批无照经营。共清理市场主体239199户(次),查处“三无企业”52户,变更登记17475户,注销企业1900户,吊销营业执照616户,取缔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摊位7522个,取缔无照经营3640户,共罚款576.63万元。

(二)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在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中,打假的重点商品是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副产品、农资、汽车摩托车及零部件、建筑装饰材料等。据工商、质检、卫生、药监、公安等部门不完全统计,至8月底止,共出动13万多人(次),检查市场1567个,检查经营户和企业109.84万户(次),查获假伪劣食品330.45吨、种子42.42吨、化肥556.4吨、农药13.95吨、药品2879盒、饮料52012瓶、商标标识及包装242.2万件,查获假冒伪劣商品货值9598万元,销毁假冒伪劣商品标值911万元,查处案件5469件、结案4349件,其中大要案(50万元以上)39件,捣毁制假窝点612个,共处罚款1048万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案件420件,打击处理违法犯罪分子515人。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如渝中区工商分局查处案值50万元的何某假冒伪劣手机拼装窝点案、梁平县工商局查处42头注水生猪案、开县工商局查获案值10万元的注水牛肉窝点案、涪陵区工商分局查获案值20万元的假冒“老干妈”、“陶华碧”牌豆豉窝点案、沙坪坝区工商分局查获70多辆拼装“力帆”、“新感觉”牌摩托车窝点案、城口县工商局查获案值近10万元的拼装假冒摩托车案、永川工商局查获43吨发霉变质大米案;市质监局在观音桥农贸市场查获案值8万元的云南石屏县豆制品、生产含甲醛次硫酸氢钠的豆腐皮案(1200件)、以及案值54万元、118吨不合格食用油案;沙坪区质监局查获案值69万元无证生产农药案、大足县质监局查获案值50余万元的生产假农药窝点案;市药监局查获标值60万元的销售

假药窝点案、查获无证照无任何冷藏设施非法销售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注射液案等,使一大批大要案得到及时查处,涉案人员受到严厉惩处。

同时,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受理各类举报3413件,受理消费者投诉8275件,查处各类案件5023件(其中10万元以下案件4978件,10—50万元案件30件,50—100万元案件3件,100万元以上案件12件),案值12530.65万元,罚没款1376.25万元。

(三)强化质量监管

今年以来,市质检局先后两次组织近郊区县质检局对重点大型集贸市场商品质量、计量器具、定量包装进行了大检查。出动执法人员1.5万人次,专项检查白酒、茶叶、调味品、化妆品、棉花及制品、日化产品、熟肉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食用油、饮料、卫生巾等建材、木地板等15种商品,共检查专业市场120个,摊点6618个,检查商品质量30030批次,质量合格24047批次,并将茶叶、肉制品、卫生巾抽查结果在新闻媒体上进行质量公告;对定量包装的饮料、小食品、调味品、酒类、茶叶、米面、冷冻食品、食用植物油、洗涤用品等10大类商品的质量、净含量、标准方法等指标进行了检查,共检查580批次,涉及120家生产企业,70家经营户,合格率达到85.9%;检查农贸市场含有的食品摊位1643个,检查批次1437批,查出含吊白块的食品276批次,数量21.26吨;各区县质监局对生产企业进行清查,查获含吊白块的食品73.77吨,货值47.9万元;对主城区大型建材市场销售的细木工板、强化木地板和石材进行突出检查,抽查641批次、9298户经营户、产品货值1260万元,查获假冒伪劣产品标值795.63万元。质检部门还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对集贸市场计量衡器进行了检查,共检定计量衡器195000台(件),受检率达60%;清理不合格秤支12976台(支)。同时,还有针对性地开展强制检验,将酱油、食醋、粉丝、饮料、熟肉制品、食用油、化妆品等17种商品确定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的重点商品,共强制检验1890批次,其中含吊的块食品强检647批,合格率为71.06%;毛肚产品强检598批,合格率为65.8%;细木工板强检394批,合格率仅为7.6%,并将检测结果在重庆日报上质量公告,引起市民强烈反响,促使一些不合格生产企业积极整改,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卫生系统积极加强集贸市场食品卫生质量监测,在全市15个区县(市)40个集贸市场开展粮油食品、肉制品、腌腊制品、调味品、保健食品等30余类商品卫生质量免费监测。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已对5个集贸市场的大米、小食品、蔬菜、酱油等29类食品987件进行了抽样监测,合格率达89.12%。向社会公告了12期集贸市场食品卫生质量。4至8月在全市集贸市场中集中开展了食品卫生专项整治,检查综合市场和批发市场672个,检查

食品经营户13927户,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61户,吊销卫生许可证的4户,查处和销毁不符合卫生要求和假冒伪劣食品20吨,取缔集贸市场及周边地区食品生产加工黑窝点31个,罚款25.92万元。目前全市各区县已分别建立了2—3个食品经营示范市场。

(四)整顿药品流通秩序,强化中药材市场监管

市药监局在彻底关闭了南岸区南坪二贸易区药品集贸市场的基础上,大力整顿药品流通秩序,取缔非法药品经营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整治重庆中药材专业市场及周边药品经营户,促进中药材市场的规范经营。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印发了《整顿南坪地区药品流通药品流通秩序的通告》,责令无证照药品经营者停止一切非法经营活动,做到撤货、关门、走人、转向。同时,采取由药监、工商、公安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反复地对城南大道、金山支路、裕佳花园等地区开展重点执法检查与设置联合执勤点蹲点,执法与巡查相结合的办法开展专项整治,使违法经营户既无法开门营业也不能暗地经营,并及时查获了一大批违法经营的药品,查封了一批非法药品库房。另外,还发动群众举报,收到24件举报线索,在公安机关配合下,以查户口方式查获了一批设在民宅中的非法药品仓库。通过专项整治,共取缔非法经营、挂靠经营药品户153户,查处违法经营、假劣药品案24件,没收药品标值110万元,罚款56.95万元。

针对国家药监局对重庆中药材市场药材质量抽验,抽检品种95.1%为不合格,以及市场周边设置共40多个未经批准且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库展和经营门店,对中药市场的生顾构成了极大威胁的实际情况,在渝中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了整顿中药材市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建了以市药品稽查总队、医药监分局、工商、公安、物价、卫生、城管等部门为主体的联合执法队伍武艺中药材市场衣周边经营门店的专项整治工作,了整治通告,对市场内的药材经营户重新登记,组织360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上岗业务培训,对165户经营户核发了《重庆中药材市场准入证》,建立了《违法违规记录》,药监分局在市场内设立办公室,加大了监管力度。取消了市场周边21户经营药品的资格,对3家医疗器械、24家保健食品经营门店加强了监督检查,严查超范围经营药品行为。通过专项整治,共取缔非法经营户3户,查处违法违规经营44起,没收违规经营和伪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性保健用品488种,价值11万元;查封无证经营的药品库房7个,货值130余万元。经国家药监局XX年抽检,其抽检药材品种合格率由4.9%上升到67.5%,超范围经营中西成药得到有效遏制;95%的药材使用了物价局统一标价签,从业人员佩证上岗,经营秩序有所

好转。

(五)开展市场税收专项检查,强化税收征管

市国税、地税机关按照[XX]15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XX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全市国税系统对在集贸市场的经营户办理国税登记的有133934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116754户,实行建帐征收的9865户。对109279户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进行了税收检查,发现有问题户13101户,查补税款1672.94万元,加收滞纳金28.34万元,罚款163.28万元,调整双定户29198户。全市地税系统将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集贸市场所有经营户、以批发为主的批发市场所有经营户、其他集贸市场中的经营大户列入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从五个方面进行检查:一是双定户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20%不主动申报的;二是建帐业户设置虚假帐户、帐实不符、隐瞒收入、虚假申报的;三是应建帐业户不按规定建帐的;四是发票使用违反管理规定的;五是未办理税务登记,没有纳入税务管理的。通过两个多月的清理检查,共清理出漏征漏管户12684余户,补税及滞纳金罚款共693万余元。同时,还从五个方面加强税收征管力度:一是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国税、地税统一行动,形成合力;二是全面调整定额,调整定额户79238户,平均提高业户税负水平20.81%;三是加强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四是坚持查帐征收,积极推进业户建帐工作,对5688户纳税进行了建帐整治;五是大力推行“银税一体化”,对实行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通过银行划转税款,既为11万余个体工商户提供了便利,简化了办税程序,也保证了税务机关重点稽查的实现,加大了对偷逃税行为的查处力度。

(六)开展市场治安整治,净化市场治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

我市公安机关对纳入管理的1412个集贸市场,建立了756个市场治安室(警务室),朝天门等大型批发市场设置了治安派出所,全市共有市场治安工作人员6744人,其中公安民警1034名,工商干部1782人,联防队员1385人,保安1167人,市场治安员1376人,为强化市场治安管理奠定了基础。全市公安机关积极与工商、税务、质检、卫生等部门协调配合,联合行动,认真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坑蒙拐骗、偷盗扒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具有黑社会性质的“肉霸”、“菜霸”、“鱼霸”等违法分子依法惩处,共查处欺行霸市案件158件,处理捣毁“菜霸”、“肉霸”、“鱼霸”团伙42个,“市霸”人员158人;截至8月底止,共破获发生在集贸市场及周边的刑事案件166

2件,破案1170件,破案率为70%;查处治安案件2958件,调解治安纠纷9898件,打击处理各类违法犯罪人员6887人,其中逮捕482人,刑事拘留698人,治安拘留3195人,警告787人,罚款1689人,为群众和经营客商挽回经济损失269万余元。在对全国重点市场观音桥农贸市场的治安整治行动中,捉获违法犯罪人员19人,其中逮捕6人,刑事拘留1人,治安拘留4人。尤其是一举捣毁了以谢靖为首的6人牛油垄断经营团伙,查清了他们欺行霸市、敲诈勒索、行凶斗殴的犯罪事实,并将其逮捕法办之后,对违法犯罪分子震慑极大,该市场内的治安问题迅速得到有效遏制,刑事案件较整顿前下降了68.9%。经过整治,86%的经营户认为市场治安秩序有了明显好转,群众对市场治安的满意率在90%以上。北碚区公安分局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摧毁了以王兴强为首的8人地恶团伙。该团伙以武力为后盾,在北碚城区开屠宰场强买强卖,垄断生猪屠宰和销售,经营户因拒绝在其开设的屠宰场买肉而多次被殴打至伤,严重扰乱了肉食品市场秩序。王兴强等6人因强迫经营罪被刑事拘留之后,使北碚城区市场经营秩序明显好转。在专项整治中,全市公安机关在加强市场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的同时,协同工商、文化、出版等部门,清理美容美发、书摊、电子游戏室、网吧等经营场所18407个,收缴黄色等非法出版物品49683件。为了切实抓好市场治安防范工作,本着边整整治边建章立制的精神,修改制定了《市场治安(警务)室工作职责》、《值班巡逻制度》、《安全防范措施》、《消防人员岗位职责》、《按处警规定》,使市场治安管理有章可循。督促有条件的大型集贸市场中的重点部位增设电视监控设备,组织市场保安人员、城市低保巡逻队员加强对市场及周边的巡逻防范。根据市场发案特点和市场货运流量,及时调整力量加强巡逻,捉拿偷盗、扒窃、敲诈勒索等现行违法犯罪分子,加强防火安全,做到“打、防、管、控”并举,预防和减少各类案件的发生,促进了市场的繁荣和稳定。

三、制定的措施及建章立制情况

(一)为了保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达到国务院提出的预期目标,切实取得成效,我市采取了以下措施:

1.加强分类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市)分别不同地区、不同市场存在的不同问题,加强分类指导。对全市确定的10个重点市场和各区县确定的216个重点市场,重点抓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有什么问题就整治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整治什么问题,依法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制度不完善、消防安全不合格、管理跟不上的市场,重点抓规范;注重对经营户的教育和消防安全的整改。坚持打击与防范、整顿与规范相结合,边查处边整改,加强日常管理,建立治本的长效监管机制。

2.开展大规模的全市集中统一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形成专项整治的强大声势和高压态势。四月份和五月份已分别组

织了一次集中统一行动,以及食品卫生检查和药品市场、中药材市场专项整治的集中统一行动和联合执法,收到明显效果。

3.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整治期间组织检查组,采取抽查、明察暗访、行评代表评议等形式,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工作,及时掌握情况,总结经验,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使专项整治工作不断深入开展。3月底4月初,市工商局由七位领导率领7个督查组分片到40个区县(自治县、市)检查了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9月2日至4日,市工商局组织2个督查组分别对10个重点市场进行了专项检查。市级有关部门也分别组织了督查活动。

4.加强舆论宣传。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市场有线广播,广泛宣传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的意义、成效,查处的典型案件,使广大人民群众、经营者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以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5.强化政府责任制,狠抓落实。按照地方政府负责,工商牵头,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切实负责,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任务分解到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全市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各部门按照市政府统一的整治方案,根据各自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同作战,齐抓共管,务求实效。市、区县有关职能部门建立了情况通报制度或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专项整治情况和信息。如国务院七部委检查组来渝检查专项整治工作和这次全市专项督查工作,各部门都能及时将工作情况向市工商局整顿办报送,便于整理全市综合材料。

6.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专项整治中加大了执法力度,建立健全了案件指导、督办制度,广泛发动群众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线索,坚决查处影响恶劣、违法性质严重的大要案件和典型案件。在专项整治中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坚决查处执法腐败行为。

(二)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以整顿促规范,边查处边规范,不断强化对集贸市场的监管。在全市集贸市场中,普遍建立和完善了以下监管制度:

1.市场准入制度。根据《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所有市场(包括招商商场)须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工商分(县)局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进入市场的商品经营者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工商所按经济区域建立计算机管理的“经济户口”;坚决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

2.完善和推进市场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局所两级市场巡查制度,工商所按经济区域建立若干巡查组,分(县)局巡查队与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结合,不定期地对各工商所和重点市场巡查。

3.农贸市场普

遍建立肉食品、粮食进销台帐制度和食品卫生监督员派驻制。猪、牛、羊肉销售必须有“两章一证”,否则不准入市;对进货及销售情况建立每日记帐的台帐制度。在有条件的综合集贸市场和大型批发市场由卫生局实施卫生监督员派驻制。

4.先行赔偿制度。消费者买到注水肉、病死肉或短斤少两,可在“市场监督岗”向管理人员投诉,市场开办者实行先行补偿或退赔,再由工商所依法对业户进行处理。这项制度已纳入全市工商企业信用工程,在有条件的专业市场中推广开来。

5.建立市场预警制度。对违规市场由区(县)局挂黄牌警告,并登记备案。

6.建立商品销售索证制度。商品交易市场普遍推广使用了“商品信誉卡”或销售凭证(购货单),发现商品质量问题可在规定时间内退换,大正商场、港渝广场等市场向消费者公开承诺:“买到假货包退赔”以加强信用监管。

7.不良经营行为警示制。对集贸市场经营户违法违章情况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建立《违章违法案件登记簿》,记入经济户口档案;对违规者黄牌警告,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经销假冒伪劣食品者予以重处。按照市政府“食品卫生一次违规,终身出局”的要求,市整顿办、市卫生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正在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由市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后执行。

8.建立市场业主自律管理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根据各自实际认真学习、推广了渝中区在市场业主中建立“商品交易市场协会”的经验,合川市、江津市等地区陆续成立了“商品交易市场协会”或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了市场业主自律管理的作用。

9.经营户责任书制度。工商所与市场经营户签订守法经营责任书,将经营户应履行的义务,享有的权利、销售的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的承诺及违规责任等逐项列明,双方签字,并存入“经济户口”档案。

10.建立和完善市场商品质量监测和市场食品污染物监测制。由市质监局不定期地对进入市场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检,并将抽查结果在媒体上公告。由市卫生监督所对集贸市场蔬菜、水果中农药残留,畜禽肉中兽药、抗生素、有害添加剂残留及调味品、大米等渗入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情况定期公告,以引导消费。

第2篇

一、工作目标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参与下,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有关法律规定及换发二代证的意义,积极发动和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切实保障公民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为我市换发二代证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舆论支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工作措施

各级换发二代证工作领导小组要把换发二代证宣传工作与换发二代证工作总体安排同步实施,协调推进。在宣传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宣传媒体,制定宣传报道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对户口核对、受理办证、首发式和集中换发等不同阶段的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一)市二代证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编写宣传提纲和换发二代证工作简报,利用首次发放二代证之机,组织一次首发式或新闻会。

1.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宣传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我市换发二代证工作宣传实施方案。

2.编写宣传提纲,作为换发二代证宣传指南。

3.在市公安局公安专网上开设二代证工作专栏,使其成为信息、反映工作进展、解答政策疑问的互动平台。编写全市换发二代证工作动态或简报,及时换发二代证工作的规定,通报各区工作进展情况,交流经验。

4.利用我市开始受理换发二代证申请之际,组织一次集中宣传,制作一期领导电视或广播专访。开通市换发二代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投诉电话:4

(二)各区(县)二代证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编排本区(县)宣传计划,组织宣传活动。

1.根据工作进度,编排宣传计划,明确不同阶段的宣传形式和宣传内容,并落实相关责任。

2.以区(县)政府或领导小组名义制定换发二代证通告,组织一次咨询活动。

3.区(县)公安分局在公安专网上开设“换发二代证工作”专栏,印制申领二代证宣传手册(单),提供一部咨询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受理内容和处理办法。

(三)街道办事处负责召开宣传动员会,设置宣传栏,印制、分发宣传品。

1.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乡政府、村委会,逐级召开一次宣传动员会。

2.在村(居)委会开设宣传栏,根据换发二代证宣传提纲,宣传换发二代证的意义、政策和具体工作安排;辖区公安派出所要开设一个公告栏,公布换发二代证工作安排、办证工作流程、受理时限、收费标准和办证工作人员照片、咨询投诉电话等。

3.张贴宣传画、印发告居民公开信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申领指南》。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换发二代证工作,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参与和配合支持的系统工程,做好宣传工作尤为重要。各级换发二代证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重视和支持换发二代证宣传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并保障宣传工作所需经费。各级公安机关作为换发二代证职能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各类媒体的统筹协调,把宣传工作贯穿于换证工作的始终。在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基本结束时,市政府二代证领导小组对宣传工作要进行专题总结,并将宣传工作列为整个换发二代证工作评优创先的重要内容。

(二)结合实际,抓住重点,科学安排。

前期要做好户口核对和纠正公民身份号码重、错的宣传工作,确保人口信息数据的完整、准确。换发二代证宣传工作的重点是向领证群众和用证部门二代证的申领办法、使用规定等,宣传换发二代证的意义、政策和工作安排,报道换发二代工作进展情况,争取群众理解、支持和社会各部门的配合。同时,通过宣传达到办证程序、收费标准等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以确保我市换发二代证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因地制宜,提高效率。

各级换发二代证领导小组要根据当地实际和换发二代证工作进展情况,针对不同申领对象,选择不同宣传内容和方式。对群众申领、使用二代证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政策问题进行详细解答。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换发二代证工作,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宣传经费,努力提高宣传效率。

附件2:

**市集中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宣传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好这部法律,确保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顺利实施,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决定从2004年1月起,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自治区于20**年3月21日在昌吉市举行了新疆换发二代证首发式,标志着我区换发二代证工作正式启动。做好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因此,要求各有关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紧抓好。

一、居民身份证的作用

公民在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的事务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公民在办理下列事务时,应出示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它情形。

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式样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是由多层聚酯材料复合而成的单页卡式证件,采用非接触式IC卡技术制作,证件尺寸设计为85.6mm×54.0mm×1.Omm。

证件正面设计有签发机关和有效期限两个登记项目,证件背面设计有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和本人相片7个登记项目。维吾尔族公民的证件,使用汉字和维吾尔文字填写。

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技术特点和防伪措施

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为聚酯薄膜密封、单页卡式,采用印刷和照相翻拍技术(化学感光方式)塑封而成,使用的主要制证材料是专用证件纸和防伪透视全息膜,证件只具备视读功能,不具备机读功能,证件质量和安全防伪性能也较差。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采用了多项新技术,证件质量、安全防伪性能大大提高。第一,证件采用非接触式IC卡技术制作,利用芯片作为机读存储器,芯片存储容量大,可以将变动信息(如住址变动)追加写入;使用寿命较长,具有读写速度快,使用方便,易于保管,以及便于各用证部门使用计算机网络查询等优点。第二,证件信息的采集和传输采用数码照相和计算机技术,可以缩短制证周期。第三,证件信息的存储和证件查询采用数据库技术和网络技术,既可实现全国范围的联网快速查询和身份识别,也可以进行公安机关与各行政管理部门的网络互查,能够有效利用人口资源,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采用的防伪技术主要有:一是证件芯片采用数字防伪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伪造证件或篡改证件信息内容。二是证件表面采用了定向光变色防伪膜和印刷防伪技术。

四、我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具体安排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总体目标是:20**年上半年全面启动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工作,至2008年底基本完成年满16周岁以上公民换发二代证工作。

(一)20**年上半年完成换发二代证准备工作。

一是落实购置换发二代证所需设备的经费以及为全市公安机关配置换发二代证设备。二是根据换发二代证工作的业务技术和管理要求,选配专业技术和工作人员,做好人员业务培训工作;三是完成户口核对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清理纠错工作;四是市民政局完成街路名的命名。

(二)20**年7月至2008年底完成集中换发工作。

根据换发二代证前期准备工作情况,按照逐步推开的原则,集中开展换发二代证工作。截止2008年底,完成141万(16周岁以上)居民换发二代证的任务。

五、公民如何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公民接到换发二代证通知后,按照规定的时限,本人携带居民户口簿、原申领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拍摄数码相片,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核对身份证登记项目,并交纳证件工本费。

公民领取二代证时,要仔细核对证件登记项目是否准确无误,并签名确认,同时交回旧证。如发现证件质量不符合标准或因工作人员失误导致证件登记项目有差错的,公安机关应当免费重新制作。

六、公安机关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时限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七、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对相片的要求

二代证现场采集人像,为确保采集的人像质量、尺寸、角度、姿态、色彩等符合制证要求,公安部制定并公布了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技术标准。所采集的人像必须是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头像,不着制式服装,常戴眼镜的居民应配戴眼镜,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白色背景无边框,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尺寸为32mm×26mm。

八、港澳台同胞、华侨以及加入或者恢复中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是否能申请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申请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九、公民应当申请换领、补领新证的情形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收费标准

申领、换领二代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二代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公安机关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额上缴国库。

十一、我市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

法律规定:对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免收工本费。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可以减收工本费。

十二、关于有效期未满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的效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依照本法换领居民身份证前,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在尚未开展换发二代证的地方,或公民本人尚未申领二代证的,其所持有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仍在有效期内的可以继续使用。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的废止时间将另行规定。

十三、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号码位数

二代证的号码仍由18位组成:前六位为行政区划码,第七位至第十四位为出生日期码,第十五位至第十七位为顺序码,第十八位为校验码。校验码是按统一的公式计算出来,由0至10表示。如果校验码是10,就用罗马数字的X来代替。

十四、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

法律规定:16-25周岁的公民,发给有效期限10年的居民身份证;26-45周岁的公民,发给有效期限20年的居民身份证;46周岁以上的公民,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发给有效期限5年的居民身份证。

十五、集中换发二代证期间,下列人员应申领二代证

一是当年年满16周岁的公民;二是一代证的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三是一代证丢失需要补领证件的公民;四是一代证有效期未满,自愿换领二代证的公民;五是一代证污损或迁移户口需要换证的公民;六是因姓名、民族、出生日期等主要户口事项变更或更正后需要换证的公民。

未满16周岁自愿申领证件的公民,可由其监护人代办申领手续。

十六、关于军人、武装警察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规定

法律规定:现役的人民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和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十七、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是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是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是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是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它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三)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关于公民户口登记或证件登记项目的变更程序

公民在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领二代证时,对本人的户口登记或证件登记项目有异议或提出更正变更要求的,派出所应停止办理证件受理手续。根据公民提供的有关证明,查明原因据实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正变更后,再行受理申领二代证手续。

二十、关于人户分离人员的定义

人户分离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本市其他地区或外地居住的人员。

二十一、关于在本市居住的人户分离人员应将户口迁到常住地的法律依据

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因此,加强人口管理并确保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内容和公民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凡在本市居住的人户分离人员,必须将户口迁移到实际居住地。

二十二、本市居住的人户分离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程序

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住房证明到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有两处住房的居民,应在实际常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并同时登记第二住址。

经动员不迁移户口的,特别是因城市改造原户口登记住址已消失,且居民已没有住房的,公安机关可要求其将户口迁移到实际居住地。如拒绝迁移户口的,将暂缓换发二代证并停止办理一切户口事项。

二十三、在进行入户核对户口时发现公民所持户口证件上登记的公民身份号码是重号、错号的处理方式

公民身份号码重号、错号的公民,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民身份号码的重新编制和纠错工作。公民因公民身份号码重、错号申请换发居民身份证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更正,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重新办一代证的可免费),同时为其出具《公民身份号码更正函》。

二十四、公民应如何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一)保证人户一致,依法变动登记户口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八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因此,在换发二代证准备阶段的户口清理整顿工作中,凡户口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公民,应依法将户口迁移到实际住居地,保证人户一致。

第3篇

一、以强化法律法规学习为突破口,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法律意识

分别制定下发了《二00十年度区工商局法律法规学习计划的通知》、《二0一0年度区工商局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对本年度的法律法规学习进行了系统安排。特别是对今年6月1日即将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进行的专题培训,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学习宣传活动实施方案,制作宣传图板、印制宣传彩页、收集查获的假冒伪劣食品,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到农村、学校等地方巡回宣传,将“送法下乡”活动与“法律六进”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并按照市工商局的要求,选派基层执法人员到机关法制股实习,通过以案代训的形式,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培养造就一支适应现实要求的高素质、专业型、复合型执法队伍。

二、理清思路,确定目标,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局党组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重要工作来抓,认真研究安排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实际,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廉政风险防范承诺书》,进行责任分解,有效地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教育,落实了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

(二)为进一步增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4月份,我局召开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民主测评会,对局领导、科级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和党风廉政情况进行了民主测评。

(三)班子成员带头抓"一岗双责"的落实,局党组坚持把干部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各项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纪检组能够按责任制要求,认真负责地向党组提出廉政建设的贯彻意见、监督检查和情况汇报制度,正确把握和恰当履行了组织协调作用。

(四)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活动。从局长到各个岗位的公务员都要开展廉政风险点自查工作,根据本部门、本岗位的职能特点,重点围绕工商部门和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干部管理权、财物管理权四个方面,找出本人、本部门的廉政风险点。要求对科级干部和风险点部门的负责人及个人分别填写"科级干部预防职务犯罪承诺书"、"部门廉政风险点防范承诺书"和"个人廉政风险防范承诺书"。对风险点岗位和个人出现问题,并查明确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问责。

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强化市场监管,积极开展各类市场检查

(一)加强元旦春节期间市场监管。以粮、肉、饮料、酒类等节日食品为监管重点,集中力量,有针对性的在节日前和节日期间对涉及节日的重点商品、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组织开展大检查,依法严厉打击扰乱节日市场秩序的违法违章行为。两节期间,共出动执法人员2000多人次,执法车辆500多台次,检查各类经营户6000多户次,立案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5件,维护了区两节期间的市场秩序。

(二)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加大了对市场的设施、顶棚、用电线路等进行了安全大检查,加强了市场的防风、防压、防火、防灾等安全工作,保障了市场的安全和经营者、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组织开展了烟花爆竹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立案查处相关案件3件。

(三)深入开展红盾护农工作。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2010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部署2010年红盾护农工作,明确2010年六项工作重点工作,即对农资市场主体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深入开展“农资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组织开展打假护农保春耕、打假护农保夏种、打假护农保秋播三次农资市场集中整治、建立健全红盾护农监管制度、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监管、加强农资法律法规宣传。

(四)组织开展打假护农保春耕行动

春耕期间,以种子、化肥等农资商品为监管重点,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组织开展了农资经营者主体资格清理整顿和规范活动,依法严厉打击了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严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关。二是加强对农资市场日常巡查,强化对农资商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了一批销售不合格农资商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引导、督促农资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两帐一票、一卡一书”等经营管理自律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农资商品质量监管,完善售后服务。四是按照“一户一档一卡”建档要求,为辖区内的农资商品经营者建立了“经济户口”监管档案。专项整治期间,共立案查处相关案件21件,其中销售不合格化肥案件19件,无照经营案件2件。

四、完善市场准入,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做好市场准入工作,拓宽登记范围。区局注册工作采取A、B制度,以提高优质服务为目的,坚持公开办事程序,阳光操作,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服务始终贯穿于登记工作之中。坚持“一审一核”,减少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办理个体注册业务从受理到发照的时效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对待下岗失业人员办理注册登记随到随办,最多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遇到特殊情况,我们随到随办。为帮助企业健康发展,区局以2010第37号文件下发成立企业全程帮办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做好为企服务工作,支持在金融危机时走出困境。

2010年上半年(1--5),区局新发展个体工商户3049户,新增从业人员达3232人,注册资金13978万元。到期换发和办理变更登记的个体工商户412户。新办理私营企业4户,从业人员35人,注册资金达210万元。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50户,出资总额5295万元,农民成员297人(其中6名非农业人口)。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司法机关提供无偿咨询310多人次。

(二)做好个私企业的验照及年度审核工作。为强化对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真正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区局要求各辖区工商所所长为主要责任人,组织人员分片包干,出动宣传车辆,使之家喻户晓,进入园区帮办或者代办企业年检。经过基层工商所工作人员的努力,全区共为市局催检企业1000多户。个体工商户截止到2007年3月31日的实际应当验照贴花17579户,实际验照贴花了16700户,验照贴花率达95%以上。:

(三)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进入2010年以来,区局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非常重视,采取以所为单位分片包干,全面落实好国务院关于下岗再就业文件精神,免收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注册登记费用,为其营造良好的发展空间,促进了社会稳定和区域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保持“绿色通道”的畅通,凡是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及时接待、热情服务、优先办理,不让下岗失业人员有任何怨言。上半年,持《再就业优惠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共116户,个体工商户吸纳失业人员41人,私营企业吸纳23人。免收个体注册登记费用0.27万多元。

(四)积极开展重点企业联系工作。成立重点企业联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成员由各业务股室组成,全区今年共确立重点联系企业50户。局领导定期不定期地深入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帮助企业解决在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促使私营企业上规模、上档次,积极参与国有、集体改制,促使其参与农业开发,发展执照农业,使私营企业提高知名度,注重商标意识,争创“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在经营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基层工商所也要建立与企业的联系,做到及时信息反馈。

第4篇

一、加强预算管理。是实现科学理财的前提

实行预算管理是建立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的重要举措。要根据“收支两条线”的规定,通过预算管理规范经费供给和支出渠道,合理调整经费支出结构,有效监督经费收支活动,加强经费管理的计划性、安全性。为此,要合理编制预算计划,既要考虑事业的发展,更要考虑工商职能的履行和发挥,确保人员经费和社会保障等事关队伍稳定的支出需要。要转变理财观念,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分析各项业务支出状况和水平,充分熟悉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广泛收集各种基础数据,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科学、合理地编制经费预算。

二、严格“收支两条线”,是实现科学理财的基础

1.严格收费管理,做到应收尽收。一要严格收费项目、依法收费。贯彻实施财务“收支两条线”工作的关键是依法收费,要切实抓好收费的基础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清理整顿现行收费。加强现行收费的审批、监督和检查,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坚决取消代收代扣,杜绝乱收费现象,并做到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二要认真落实定费、收费、管费“三分离”制度,严格“两费”的核定、减免和收取。“两费”实行集体定费,即由各工商所的正、副所长、片管员组成的收费评定小组,根据经营户所在地段、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参照行业收费标准,定出月收费额,并建立收费台账:“两费”减免严格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由经营者提出申请,工商所审核有关材料后,根据实际情况和片管员意见,提出减免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批和财务部门备案:“两费”收取一律按收费台账上的收费金额收取,在个体户较分散、偏远的地段。由片管员直接收取后及时、足额存入银行,在个体户相对集中、市区地段,让个体户到各所大厅缴费,切实做到依法收费,应收尽收。三要依托经济户口规范阳光收费行为。建立电子经济户口收费台账,工商所将辖区范围内个体工商户定费情况、减免情况、收费结果等信息输入阳光收费软件中,作为收费台账的依据。收费责任人只负责执行,无权随意更改。收费责任人应将当月的收费结果及时反馈给“户籍管理员”,及时录入监管,确保个体工商户的经济户口户数与收费台账的户数相一致。定费、减免与收费结果相一致。克服收费的随意性,杜绝收人情费和以消费抵收费,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四要建立规范收费考评制。将依法收费、集体定费、减免管理费等内容作为岗位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与工商所的全年工作实绩、年终评先评优挂钩,与责任区干部年终评比和年度绩效考评挂钩,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增强执收人员规范收费的意识。

2.严格执行解缴纪律。“收支两条线”强调的是收支两方面的改革,从“收”的角度,“收支两条线”主要强调收缴分离,不能坐收坐支,对合法、合理的行政性收入,罚没收入,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纳入财政预算。在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中,要落实解缴款工作,严格执行解缴纪律。现在工商系统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均已纳入预算管理,罚没款实行罚缴分离,行政性收费都逐步委托银行代收,这就要求全系统各执收部门要按月及时足额将各费缴入银行专户,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应缴款。做到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对行政性收费的各项收入未及时上缴者。要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3.严格票据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加强对专用票据的管理,是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必须完善票据管理制度,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发的行政性收费专用票据和罚没票据等,加大对专用票据监管力度。经常对基层单位的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要针对票据管理可能出现的漏洞,采取定期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检查票据保管和使用单位,防止个别单位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时少收、漏收、收人情费等现象的发生:严格执行专用票据使用、核销制度,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设置票据账薄,严格按照《票据申领程序》、《票据使用稽查、核销程序》,完善领取、发放、使用、结报、稽查、缴销等各种手续。严格一费一票,对专用票据的结报、缴销工作实行两级复核制、做到每月定时结报核销,严格做到票款一致,验旧领新、定期缴销。

三、完善财务管理方式。是实现科学理财的必然要求

1.实行财务公开,推行民主理财。一要推行财务公开。一方面要将国家规定工商部门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通过工商所和注册窗口等政务公开栏等各种有效渠道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和收费对象的监督:另一方面,要将各单位“收支两条线”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在局单位内部进行公开。各县(市、区)工商局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每季度用简报形式将财务收支情况向全局通报,增强财务管理透明度。

2.实行财务内审,建立督查机制。严格内部财务审计,每半年定期与不定期由上级机关财务人员组织一次对下级机关的财务内审,结合每月各单位的报账情况对各单位财务管理情况核查,及时通报核查情况。核查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票据、费款的收缴、包干经费使用、固定资产的管理、暂扣物资的管理及罚没收的收缴等,严格做到收入数、上缴数、会计报表反映数和票据报表统计数四项一致。县(市、区)局可以设立内部审计员制度,负责对全局财务、资产的监审工作。配合做好财务内审。

3.推行财务联系点制度,增强财务管理水平。可试行上级局财务部门与下级局建立财务联系点制度,加强上级财务部门对下级局财务工作的指导和帮助,督促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督查,及时总结财务管理经验:下级局主动向上级财务部门请示汇报工作,积极进行财务工作试点。切实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4.实行经费包干制。根据经费限额和各工商所业务工作的实际及经费保证的重点,对各工商所经费实行包干使用,车辆维修实行严格审批、定点维修。严格报销程序,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审批手续,经费管理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查做到事前、事中、事后三环节的约束。

四、加强财务制度建设,是实现科学理财的有力保障

1.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近几年来,各级工商部门的固定资产不仅数量不断增加,而且构成不断更新,为工商行政理和事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一要设置专门管理机构。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要落实到部门。有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统一登记、管理,从思想上克服“重进轻出、重资金,轻实物”的观念。二是建立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严格遵循《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年终进行全面清查盘点,检查固定资产的处置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有无损失现象。三要加强对公共财产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共财产的购置、领用、调拨、转让、审批申报等各项程序,将财产使用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实行管理使用责任制。要加强单位内部财产管理部门和财产使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一个行之有效的管理网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推行政府采购。要落实政府采购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大宗办公用品、仪器设备、装修装潢等消费品集中由政府采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节约资金,杜绝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腐败现象,提高资金支出的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市级工商局要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对全市工商系统采购工作进行监管,各县(市、区)工商局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增强工作透明度,防止采购工作中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3.加强基建工程管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前论证工作,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实行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制。严禁搞“大工程小预算”,将一个在建工程分割成几个小工程规避招投标。加强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正确反映建设项目成果。加强竣工决算的审核,促进建设单位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认真执行基建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促使建设单位及时上交基建结余资金和基建收入,办理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固定资产,使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管理进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4.加强罚没物资管理。要按照《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加强罚没物资的管理,严禁任何人私自动用涉案物资。

五、提高财务人员素质。是实现科学理财的根本

1.要建立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全系统会计员、出纳员、票证员不得相互兼任,配强财务人员。加强对财务人员从业资格的管理和监督,实行持证上岗。明确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强化工作责任,严格执行《会计法》《预算法》,依法理财、规范管理。

2.加强财务人员政治业务培训。财务人员要努力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深刻认识工商行政管理面临的新形势,熟悉并掌握新的理论知识,更新观念,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政治素养,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当好单位的好管家,领导的好参谋。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加深对国家财经法规及工商系统内部各项规定办法的理解,改变旧的理财观念,杜绝经费开支的随意性。提高遵守财经纪律、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自觉性,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自身的管理,学好制度,用好制度、廉洁奉公,做到公平、公正。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5篇

近年来,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各地出租公房、私房的情况越来越多。由于出租房屋的申报纳税率低,租金收入隐蔽性强,在税收的征管中有不少漏洞。针对此情况,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从1996年起连续三年开展了对出租房屋应纳税收的专项清理检查,取得了显著成效。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房产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完成今年的税收收入任务,国家税务总局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的材料转发各地参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你们结合本地情况,加以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领导,克服不重视零散税收征管的思想,根据本省房产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学习辽宁省的做法,采取切实措施把加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的工作落到实处,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二、要广泛开展税收宣传,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多种形式进行税法宣传,使出租者和承租者都知道出租房屋要依法纳税,并了解要缴哪些税、如何申报纳税以及纳税时限等,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促进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

三、要依靠党政领导,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建立起有效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要与房管部门、街道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起护税、协税工作关系,并通过这些部门的支持配合,及时、准确地掌握出租房屋的情况,严格征收管理。

四、要加大“双清”力度,清理房产税漏征漏管户。凡没有对房屋出租开展“双清”检查的地区,要尽快抓紧时间开展“双清”检查,把它作为努力完成今年税收任务的一项措施来抓。清理的面要适当放宽一些,既要注重那些商业区,也不要忽略一般地区;既要清查企业纳税单位,也要清查未办理纳税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既要清理私房出租,也要注意公房的转租。

五、对在清理检查中找不到出租人的,可规定承租人为房产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对不能提供租赁合同或不能据实提供租金收入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情况核定不同区域房屋出租的租金标准,据以征收房产税;对代征单位和个人,各地可依照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情况确定并支付代征手续费。

六、开展房产税“双清”检查,各地要做到精心组织,层层落实,集中人力和时间,尽量争取在年内进行。“双清”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向总局写出专题报告。

附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

近几年来,为增加税收收入,克报税源分散、量小面宽的困难,我们通过开展专项检查,不断加强房产税的征管措施,改进征管办法,使房产税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其中1995年征收房产税5.48亿元,96年征收7.49亿元,97年征收9.38亿元,98年计划10.1亿元,预计能完成10.5亿元,平均每年增长20%,净增收入2亿元。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堵塞漏洞,开展专项检查

针对出租房屋应纳的各项税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意识不强、税收流失严重的实际情况,我局党组对此非常重视,专门召集各业务处长会议,研究解决的办法。为了堵塞漏洞、挖掘税源、增加收入,从96年到98年连续三年在全省范围内对出租房屋应纳的各项税收进行了专项清理整顿。

为了保证专项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每次清理检查,各地都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和指导专项清理工作。为了把专项清理工作落到实处,还普遍制定专项清理方案,明确专项清理的指导思想、清理的内容、范围、重点、方法、步骤和处罚办法等,使专项清理工作能扎实有序进行,做到有章可循,有的放矢。

二、加强税法宣传,讲明政策

针对出租房屋的特点,利用不同的方式进行了大张旗鼓的税法宣传,省局专门请辽宁电视台录制了出租房屋的专题电视片《屋檐下的税收》;省局领导发表了电视讲话;在今年专项清理的税法宣传中,从省到各市、各县区在同一时间(4月5、6、7三日)、用同一内容、以同一名义(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分别在各地报纸的头版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房屋收入必须依法纳税的通告》,要求有出租房屋行为的纳税人限期申报纳税,在广大纳税人中产生了强烈反响,各种咨询电话、信函等络绎不绝;沈阳、鞍山等市还利用新闻媒体、张贴布告和利用居民区内的板报等形式进行税法宣传,规定纳税人的纳税时限和纳税方法。通过宣传使广大纳税人了解了有关税收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了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

三、部门配合,齐抓共管

为了把专项清理切实抓出成效,各地区积极采取措施,依靠各级党政领导的支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对专项清理工作进行齐抓共管。如对逃避检查或拒不交税的纳税人,采取银行扣款、查封出租房屋等强制执行措施;对那些屡查屡犯、明知故犯、拒不纳税的“钉子户”,利用新闻媒介给予曝光,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力地震慑了偷、抗税的不法分子。大连腾飞体育用品商店和长虹体育用品商店被查出有出租房屋偷税问题,西岗区地税局多次下达纳税通知书,他们无动于衷,拒不缴税,税务人员依法将其房屋查封后,他们仍无视税法,竟然撕开封条继续营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对这种肆意践踏税法的行为,大连地税部门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在大连电视台新视点栏目进行了曝光,然后按规定给予了严肃处理,打击了偷逃税者的嚣张气焰。

四、根据专项检查中暴露出的问题,改进完善具体征管办法和规程

(一)关于对出租房屋的纳税人界定征税问题

按现行税法规定,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为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即房屋的出租人。由于相当一部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采取种种手段逃避纳税,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很多税务机关在对个人出租房屋进行纳税检查时,只能找到承租人,要想找到出租人则难上加难。因此多年来相当一部分基层税务部门要求省地税局明确规定承租人为纳税人或由承租人代交房产税,对此我们认为依据不足。为此,我们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全面分析研究,在不违背现行税法的前提下,规定:“对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规定的方式将《纳税通知书》送达承租人,由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并通知其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承租人不能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找到出租方并缴纳税款的,视为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应由承租人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核定租金收入征税问题

由于纳税意识淡薄,很多纳税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而故意隐瞒租金收入。为了堵塞漏洞,我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出租房屋应纳的各项税收实行核定征收的办法。其具体方法是,由各市地税局在典型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按照房屋座落地的繁华程度、房屋结构、用途、新旧程度将本辖区分为若干区域,核定各区域房屋的单位建筑面积的房屋租金标准,以纳税人实际出租的房屋建筑面积和适用的租金标准计算出应税租金收入,据以计征房产税。

(三)关于对居民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征税问题

针对有些纳税人为了少纳税而把出租房屋说成是自己经营的问题,我们规定:对居民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凡其“三证”(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户口簿)的姓名一致,可视为自有自用房产,按房产计税余值计征房产税,否则,一律从租计征房产税。

五、开展税源普查,加强征管基础

(一)对经营门点房屋出租情况进行普查。具体方法是,按照行政区划,把辖区分为几个部分,组成以协税人员为主,办事处、居委会人员配合的普查小组,以“拉大网”的形式,挨家挨户进行调查。首先,由房屋出租或承租人提供有关房屋出租(转租)人姓名、房屋地点、面积、协议租金等情况,由纳税人签字盖章;其次,协税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第一手资料,逐户登记了解情况,对有异议的,重点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初步核定税额;最后,由分局根据协税人员上报的调查情况,逐户进行审查,核定应缴纳的税额,并把核定结果送达纳税人。

(二)对用于居住的房屋出租情况进行普查。由于这部分出租房屋分布零散、情况复杂,单纯依靠税务人员的力量,无法管理到位。因此,在普查工作中,各地都积极争取了公安派出所和各办事处、居委会的大力支持。其具体做法是:一是对以前外来的人口,由公安派出所提供各地段外来暂住人口的姓名、居住地点,由协税人员及居委会人员联合,逐户进行调查,了解其租房情况;对以后的外来人口,与派出所协商,在给其办理暂住证之前,要求先到当地地税机关进行登记,填写居住地点及居住房屋情况登记表,然后派出所凭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才办理暂住证,达到源泉控制的目的。二是充分发挥居委会熟悉情况的特点,由居委会向协税人员提供当地居民的租房情况,并协助税务部门工作。同时,与各派出所建立固定的协税护税关系。在日常检查、执法中,派出所专门抽调人员协助检查,确保了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严格对协税人员的管理

由于出租房屋点多、面广,征管难度很大,税务部门人员力量又相对不足,为确保应收尽收,在各办事处聘用了2-3名协税人员,专门从事对出租房屋房产税的征收工作。为确保协税人员的业务素质能够适应征管工作的需要,定期对协税人员进行培训,同时还制定了《房屋出租税收征收管理考核办法》。协税人员使用的完税证应严格执行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杜绝丢失、撕毁、虚开、转借等违纪行为。对纳税人需要填开出租专用发票的,由分局设定专人实行微机控开。征管科和人事监察科专人负责对协税人员日常管理,每月对每位协税人员的管户抽取5-10户进行执法检查。

第6篇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城市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低保政策法规为总要求,以“作风建设年”为抓手,从工作态度、服务水平上体现“亲民躬政、播撒爱心”的服务理念,以实现“动态管理、应保尽保”为目标,以健全完善制度、规范操作程序、推进公开公示、确保资金到位、规范档案管理、改善条件设施等方面为着力点,推动工作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全面提高低保管理水平,使城市低保制度更加完善,程序更加规范,发放更加及时,监督更加到位,群众更加满意。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制度。认真研究近年来城市低保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健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机制。一是落实分类施保制度。要认真开展分类施保工作,搞好调查摸底,建立专门档案,对低保对象中残疾人、孤老、单亲、三胞胎等特殊困难人员按照规定发放分类施保金,提高救助水平。二是制定城市困难居民家庭收入核算指导标准,对各行各业的从业收入制定参照标准,作为确定低保资格的主要参考依据;同时积极探索建立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管、住房公积金、车管所、金融等跨部门的居民家庭收入比对核查机制,提高低保资格认定的准确性、科学性。三是建立完善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动态管理等低保工作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评议内容、评议方式和参评人员,规范对低保政策、操作程序、保障对象等方面的公开公示,细化动态管理的组织实施、核查方法、办理人员增减手续等方面内容。四是落实低保审批“即时批”制度。实行低保申请人家庭资料影像化,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更加直观,低保审批工作更加公开、公正、透明和规范。五是建立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检查监督制度,采取有效形式,对城市低保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城市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谁签字、谁负责”,加大对违规违纪的查处力度。

(二)规范操作程序。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城市低保政策规定,狠抓关键环节,规范操作程序,严格把好每一道关口,做到精细化操作和管理,确保该履行的程序一步不少。一要严格落实居委会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公开公示规定。居委会接到困难居民申请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开展家庭收入核查,并认真做好调查记录(包括调查时间、调查情况、调查人签字等);入户调查结束后,要以低保标准和申请人家庭收入为依据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实行票决制,并做好评议记录(包括评议时间、参加人员、评议意见和结果等),防止把评议变成选举,坚决杜绝暗箱操作、行为。民主评议后,张榜公示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民主评议意见等。申请人家庭收入和民主评议情况公示无异议后,由居委会主任签署意见,连同所有申请人其他材料报街道审核,居委会不得拒绝受理或拒不上报群众的低保申请。二要全面加强复核和评议工作。街道接到上报材料后,要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逐个进行家庭收入核实,并认真做好调查记录(包括调查时间、调查情况、调查人签字等);调查核实后,街道由分管负责人召开由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低保条件进行集体评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包括评议时间、参加人员、评议意见和结果等)。新办理的低保家庭经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和社会工作科科长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后,连同入户调查、公示等影像资料、申请人家庭的基本情况(成员、收入、健康、拟享受金额等状况),报区民政局审批。申请A、B、C类复核的低保家庭要由分管主任在享受低保家庭续保复核表的街道审核意见栏签字盖章后,连同入户调查、公示等影像资料、申请人家庭的基本情况(成员、收入、健康、拟享受金额等状况)报区民政局审批。三要强化区级审查监督职责。区民政局根据低保审批“即时批”审批制度,对拟审批、复核对象召开由低保管理工作监督员参加的低保管理“即时批”工作会议,现场审批、复核。“即时批”会议审批、复核通过的低保家庭由局长、分管局长、社优科科长和经办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字。对区民政局审批确定的保障对象由街道委托居委会对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保障金额进行张榜公示。同时,及时发放城市低保证件和银行存折,做到一户一证一折(卡)。

(三)推进公开公示。要加大公开公示力度,统一设计制作公开公示牌(栏),在居委会公开栏旁悬挂。公开公示牌(栏)要包含四项内容:一是对低保政策长期公开,让群众了解申请条件、保障标准和办理程序等;二是对在保对象进行长期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低保对象姓名、家庭人口、保障金额等;三是对新增低保对象在审核审批过程中按规定进行的正常公示;四是公开区、街道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咨询、投诉和举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并有详细记录,促进低保工作公开、透明,提高群众满意率。

(四)确保资金到位。城市低保资金,要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严禁套取、克扣、截留、贪污低保金。要严格落实按标施保、差额补助的原则,坚决纠正平均发放的问题。城市低保金要在每月15日发放,坚决纠正人为压低补助水平和延期发放现象。城市低保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任何人不得代存代领低保证、低保存折、代替他人在低保金发放表上盖章。

(五)规范档案管理。要认真做好低保档案管理工作,做到及时整理、存放整齐。要以街道为单位立档,做到一户一档,材料齐全,每户档案要有申请审批表、个人申请书、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入户调查记录、家庭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街道低保档案要有申请审批表、入户复核记录、评议会议记录、动态管理记录、低保对象花名册等。申请审批表要填写完整,不得漏项。居委会要建立入户调查记录、民主评议记录、低保对象花名册等档案材料。要统一设计印制街道入户复核记录表、评议会议记录薄和居委会入户调查记录表等。

(六)改善条件设施。要切实加强区、街道、居委会三级低保组织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街道要配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居委会要配有1名专职(兼职)低保工作人员,有效解决基层低保工作“有人办事”的问题。要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制定从业规范,加强对低保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监督考核。上半年,区民政局要组织一次业务培训,街道低保工作人员参训率要达到100%,保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不断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树立良好职业形象。要安排落实必需的工作经费,民政局、街道办事处要配置专门的微机、打印机、传真机、数码相机、档案橱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加强信息化建设,有效改善办公条件,提高工作效率。

三、活动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初)。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方案》统一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及时召开会议,迅速动员部署。部署情况于6月13日前报社优科。

(二)活动实施阶段(6月—8月)。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梳理存在的问题。根据对照检查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逐项逐条进行完善和规范,做到缺什么补什么,哪里不完善就完善哪里,彻底解决城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结合6月份低保季度审核,在对城市低保对象全员清理整顿的基础上,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所有在保城市低保对象和拟保对象逐人逐户开展摸底排查活动,重点搞好入户调查(要有照片等影像资料)和家庭收入核算和民主评议,对不符合条件要坚决清退。

(三)检查督促阶段(9月—10月)。区民政局将根据活动内容和考核标准,及时进行指导督促,采取自查、抽查、互查等形式,督导街道、居委会认真开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市民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活动组织开展情况、操作程序、资金发放、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专项督查。对好经验、好做法认真总结,及时推广;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处理,并给予通报。

(四)检查验收阶段(11-12月)。市民政局将于11月份对我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根据考核标准,详细查看有关资料,逐项进行打分。12月份由省民政厅统一组织实施,年底前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深入基层走访干部群众,详细查看有关资料,逐项进行打分,检查结果将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地方,省民政厅将进行重点督导。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城市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是新形势下完善城市低保制度、提高低保规范化水平的必然要求,是体现为民宗旨、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政府和民政部门良好形象、推动低保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街道办事处要从讲政治、惠民生、促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活动的重要性,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汇报,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今年民政工作重点,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特别是街道办事处作为城市低保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要充分履行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城市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第7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定》,按照.8.16国家六部委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孕情跟踪服务管理制度,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综合治理我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

本次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坚持宣传教育与健全机制、加强管理与打击相结合,明确整治工作重点,集中利用八个月的时间,使全区出生人口性别比下降10个点以上。

(一)建立由党委、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的组织领导机制,形成上下互动、部门联动、社会齐动的综合治理格局。

(二)通过广泛深入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形成有利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实名登记管理制度,形成打击“两非”的长效工作机制,使我区出生人口性别比明显好转。

三、工作步骤

专项行动的活动时间为年8月起至2012年3月。通过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持续加大工作力度,逐步形成长效机制,做到常抓不懈。

(一)动员部署、宣传发动阶段(年8月)。成立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层层部署动员,营造整治“两非”工作的浓厚氛围。各乡镇各单位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和要求,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形成集中整治工作合力,确保集中整治专项行动落到实处。

(二)排查摸底阶段(年8月底至年9月)。在各乡镇上报“两非”线索的基础上,由线索排查倒查小组组织对线索进行排查梳理,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专项检查,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乡镇实行重点管理,进行重点突破。

(三)专项治理、查案阶段(年9月底-2012年2月)。①组织对“两非”案源线索突破查处,全力查办大案要案。②区卫生、人口计生、药监等部门要对辖区内各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各类药械市场进行联合督查,对检查存在问题的单位实施分类管理,并建立明察暗访和定期督查的工作机制。③要进一步强化计生实名制工作的领导责任,重点抓好计生实名制的落实工作。④组织对各乡镇近两年出生人口性别比进行重点抽查,摸清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底子,对性别比偏高的乡镇给予重点帮促、诫勉谈话、限期整改。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2年3月)。对集中整治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提出下一步治理的长效机制。同时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巩固整治成效,确保出生人口性别比明显下降。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宣传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宣传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禁止“两非”等法律法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等,引导群众自觉转变重男轻女的旧习俗,逐步消除社会性别歧视和不平等现象。围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目标,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强化正面宣传。采取“媒体宣传、环境宣传、阵地宣传、特色宣传、入户宣传”等方式,广泛宣传禁止“两非”有关政策法规,宣传“关爱女孩”意义和内容,深入延伸“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着力营造浓厚氛围,要求:1、各乡镇在主要路口及人员密集场所刷写3-5条、各医疗单位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2-3条、各村在主要路口刷写1-2条有关“禁止两非”内容的固定标语。2、各乡镇、医疗卫生单位及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刊出整治活动宣传专栏,采用设点咨询、入户宣传等载体,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3、区有关部门要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开展特色宣传,采用简报、专报等多形式开展宣传,广电中心要设立专题及时采编组织各单位典型特色做法。二是强化反面教育。在执法过程中邀请广电等新闻媒介报道“两非”案件查处的典型案例,在宣传媒体上进行曝光,强化反面教育,起到查处一例,教育一方的效果。三是强化利益引导。通过建立利益导向机制,给予农村纯女计生户奖励,中考加分、本区事业单位招聘加分等,让他们在政治上有待遇,经济上有保障,树立纯女计生户勤劳致富、生产标兵等典型,在全区范围大力宣传,扩大社会影响面,产生积极效应。

(二)强化制度

一是强力推进实名登记制度,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1、各医疗单位在为孕妇分娩接生时,必须核实孕妇身份证,经身份证阅读器验证及电脑储存孕妇信息,按规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保存好存根联、分娩接生登记簿、出生证发放登记等有关资料。

2、各医疗单位、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在落实终止妊娠手术时,必须核实孕妇身份证,经身份证阅读器验证及电脑储存孕妇信息,有二名医护人员在场施术并签字,并保存好登记簿、电脑储存信息等有关资料。

3、各医疗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怀孕14周以上(含14周)的孕妇进行B超检查时,必须核实孕妇提供的身份证,经身份证阅读器验证及电脑储存孕妇信息,方可施行B超检查。在场两名医护人员、孕妇必须共同签字或盖手印确认,并保存好电脑储存信息及登记簿等有关资料。

二是规范B超使用和超声诊断工作制度:1、是必须制定超声诊断仪使用管理制度,实行专人管理并定岗定责。超声诊疗工作场所应当张贴从事超声医学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称,公布本单位和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2、是必须在规定的执业场所开展超声检查。除经批准开展议诊活动工作外,不得随意改变超声诊断工作场所,严禁进行超声流动检查或将超声诊断仪借外单位及他人使用行为。

三是规范防疫、接生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执行信息统计和报告、通报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沟通,应按《省病历书写规范》要求,认真记录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并发症的原始资料,要认真填写新生儿出生、死亡和预防接种等登记表,按时上报主管部门;按照《预防接种管理规范》要求认真记录接种对象的接种卡、接种证等相关资料,记录项目要真实、完整,故意漏、错项,造假、谎报和瞒报,视为出具虚假证明行为,依据《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是完善对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报批制度:一是制定人工终止妊娠工作制度。凡开展14周以上(含14周)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必须办理住院手续,手术前除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外,还须经所在医疗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要求保存真实完整的病历记录。二是对孕14周以上(含14周)人工终止妊娠,做好分类管理:对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查验并保存受术者由省卫生厅指定的有产妇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产前诊断结果或市病残儿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医学鉴定证明方可实施。①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②胎儿患严重缺陷;③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可以根据诊断结果及时实施手术,或由医疗单位出具的有三名相关学科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医师签署的“确需终止妊娠”医学诊断结果后,经科主任、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手术后48小时内向区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报告。对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已婚者,必须查验并收取其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同意终止妊娠证明》(并由乡级计划生育机构的人员带领,带领人员需出示计生办证明,同时在手术单上签字负责),出示身份证原件并登记身份证号码后方可实施;未婚者,必须查验能证明其未婚的证明材料(如户口本和未婚证明等)并收取复印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三是开展助产技术以及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单位,要及时收集14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信息,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区卫生局、区人口计划生育局。

五是建立“倒查”工作制度。对孕情跟踪非正常消失、假双查(或未双查人为登记作已双查)、弄虚作假导致出生的案件,要从对象开始实施责任倒查,对所涉及责任人存在工作失误或违规违纪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六是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有奖举报制度,开通“两非”举报电话:(区计生局)和(区卫生局),发动群众检举揭发“两非”线索,对举报属实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10000元奖励,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打击“两非”的积极性。

(三)强化监管

一是完善制度建设和器械配备。各医疗卫生单位、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要认真自查自纠,要求在各工作场所统一制作B超、分娩接生、计生手术实名制工作流程图、禁止“两非”醒目标识、配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和专用电脑、监控设备等。

二是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超声诊断仪和超声医学执业人员档案,并报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各主管部门要对医疗卫生、计生技术服务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行业自律教育、签订责任书、明确岗位职责。对医疗卫生和计生服务机构的B超机等各种可用于胎儿性别鉴定的设备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并上报区主管部门。三是加强工作督查。由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纪委、公安、卫生、药监等部门配合,对医疗机构、药械市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行明察暗访,不定期组织督查,确保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的各项工作措施真正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

(四)强化打击

要始终保持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深入开展打击“两非”工作:

一是坚持孕情跟踪服务。对持证对象,一经发现怀孕必须单列跟踪管理,做好经常性随访服务,按月上报区计生局备查;对主体合法未领证人员怀孕14周以上的,不予终止妊娠,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生育服务证》;发现持证对象孕情非正常消失的,属第一孩的5年内不批准生育,属二孩的取消生育服务证,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对持证育妇超过预产期一个月未申报出生的和孕情检查结果与实际相差2个月以上的,将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

二是打击私自接生等非法行医行为。由区卫生局牵头,公安、计生等部门配合,对私自接生等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一次集中整治。卫生部门还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出生实名登记制度管理工作,及时通报出生情况。

三是打击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行为。卫生、药监、计生、工商等部门要联合行动,开展专项药品销售和使用的检查,严禁终止妊娠药品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四是打击弃溺、贩卖女婴等违法行为。各地发现女婴非正常死亡,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积极协助调查。公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打击弃溺、贩卖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手软。

五是加大打击、查案力度。坚持“两非”案件线索每周一筛选,对有突破可能的案件要紧抓不放,集中人力、物力一查到底,做到案件查处件件有落实、有回音、有成效。区纪委、公安分局、区人口计生局、区卫生局、区药监局、分别指定分管领导1人,抽调办案人员1至2人,集中办公,加强设点布控,深挖“两非”案源,要求各乡镇每万人提供3条以上有效、可靠线索(具体任务另发),区专项整治办公室要组织工作小组及时追查,重拳打击。在专项行动期间,要求各乡镇必须全力以赴,突破“两非”大案,要求各乡镇每2万人口必须完成1例以上,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强化责任

一是落实领导责任。成立区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4个专项工作小组:

1、宣传教育工作小组。负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宣传活动,利用宣传阵地进行宣传倡导,增强各级干部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社会宣传活动,制作发放宣传品,传播倡导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文明婚育观念,教育群众转变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普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知识。

2、案件线索排查、倒查小组。负责对“两非”案源线索的梳理、排查、倒查,对辖区卫生医疗单位、计生技术服务机构、个体诊所、药店,尤其是案件高发的重点对象、重点单位和重点地区展开“拉网式”排查、倒查。要采取“倒推法”发现线索,重点对二孩生育男孩尤其是纯二女户超生一个男孩的情况全面调查了解,看其是否实施“两非”行为以及具体实施过程;对未参加孕检而孕情不明的,也要逐个查明原因,从中发现线索。通过清理整治,促进卫生医疗机构、个体诊所、药店依法运行,照章办事。

3、案件查处工作小组。对排查倒查出的“两非”线索,专项行动成员单位按职责组织人员快速依法突破查处,做到发现一条、查处一起、挖出一批、教育一片。

4、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对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落实专项整治的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督促限时整改落实。

二是明确部门责任

1、人口计生部门:

(1)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有利于女孩生活、发展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宣传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有关保护妇女儿童、禁止“两非”等法律法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等逐步消除社会性别歧视和不平等现象。

(2)建立完善利益导向机制,促进群众转变旧的婚育观念。进一步实施各项奖励扶持政策,帮助计划生育女儿户增强发展生产、勤劳致富的能力,提高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

(3)坚持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相结合。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服务制度,加强对计生技术服务人员的警示教育,强化行业自律。

(4)进一步规范孕妇B超、住院分娩、计划生育手术等实名登记管理工作。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不人为地随意篡改出生数据,做到讲实话、报实数、保证出生信息的完整、准确,杜绝虚报、瞒报,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指导督促乡镇计生部门抓好孕情跟踪管理。对持证对象,做好经常性随访服务,对孕情非正常消失的对象,要查明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对政策外怀孕对象,严格引产审批程序,及时落实补救措施,严禁弄虚作假。

2、卫生部门:

(1)广泛学习、宣传禁止“两非”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两非”案件的通报,开展对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

(2)加强超声诊断仪和超声医学执业人员管理,与从业人员签订工作责任书,明确责任;建立健全本辖区超声诊断仪和超声医学执业人员档案,并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掌握工作开展情况。会同人口和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超声诊断仪和超声医学执业机构进行检查、清理整顿。

(3)规范超声诊断仪使用和超声诊断工作。制定超声诊断仪使用管理制度。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服务必须按规定严格审批,除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出具鉴定、检测和科研等报告时,不得含有胎儿性别的内容。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利用超声诊断仪对孕妇进行医学检查时,应登记每位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检查人员应按申请的项目进行检查,不得违规检查能够判别胎儿性别的部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检查对象及其家属透露或暗示与胎儿性别有关的信息,不得漏登或不登记孕妇超声诊断情况。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执业场所开展超声检查,除经批准开展义诊活动和查环查孕工作外,不得随意改变超声诊断工作场所,严禁进行超声流动检查或将超声诊断仪转借外单位及他人使用。

(4)严格执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和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一是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必须办理住院手续,手术前除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外,还须经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并按照《省病历书写规范》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保存真实完整的病历记录;二是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发现孕情消失应在24小时内向卫生主管部门汇报,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通报,并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跟踪调查;三是为保护孕妇生命安全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实施手术,并在术后48小时内向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四是健全完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具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专人管理终止妊娠药品,专册登记终止妊娠药品购买、使用情况,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转让或外借。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5)健全完善新生儿出生、死亡实名登记报告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省病历书写规范》要求,认真记录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并发症的原始资料,并填写新生儿出生、死亡和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等登记表,收集新生儿出生、死亡以及14周以上终止妊娠的性别信息。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向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每月15日前向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通报。

(6)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个人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行为。一是加大对辖区内非法行医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打击“两非”行为。开展对本辖区内非法行医的全面清理,尤其是农村、城乡结合部及外来人口集中地等重点地区,要保证检查工作的有效覆盖,不留死角。二是加强对重点地区和场所的查处力度。对以往工作中发现的非法行医、非法接生现象比较严重的地区和屡打屡冒的非法行医点,要加大经常性监督执法力度,开展追踪复查。要根据非法诊疗场所开业的特点,积极开展夜间、节假日等执法行动,严密监视,主动监管,做到“发现一个,取缔一个”。杜绝非法行医活动,对非法诊疗场所开展“两非”行为的,予以重点打击。

3、药品监督部门:

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生产流通管理。一是强化终止妊娠药品的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终止妊娠药品批发企业进行调查清理,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对非法批发、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依法查处。二是建立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的管理、监督制度。药品的生产、批发企业应指定专人管理终止妊娠药品的销售工作,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禁止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4、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涉案的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对发案单位及主管部门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泄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5、公安部门:负责对“两非”专项行动中刑事案件的打击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溺弃贩卖女婴和“两非”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查处专项整治中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6、法院部门:依法受理、审判涉及“两非”的案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专项行动提供司法保障。

7、民政部门:配合做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积极开展扶持救助女孩及计划生育家庭困难户的活动;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切实维护妇女的权益;参与打击非法抱养、遗弃女婴等违法行为案件的查处。

8、妇联部门: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群众性活动,营造社会关爱女孩的良好氛围。

(六)强化追究

一是在落实实名制工作中,发现故意不登记1人次的给予经办人效能告诫一次;2人次及以上的给予经办人员待岗一个月并扣除绩效工资半年,科室负责人给予扣除绩效工资两个月,分管领导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予以当事人开除或解聘处理,科室负责人予以免职,分管领导予以降职,单位主要负责人做书面检讨,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二是在查处两非案件中:

⑴对涉及两非的医务人员,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吊销其执业证书,如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⑵对涉及两非案件人员的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单位的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⑶对单位多位人员涉及两非案件的,按照管理权限,对单位的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