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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管论文范文

时间:2022-11-09 12: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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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管论文

第1篇

关键词会计监管会计监管模式监管体制

中图分类号F231.6文献标识码A

会计监管是伴随着会计的发展而不断地变化着,会计监管的实质可以归结为一项制度安排或是一种管理活动,它是指会计监管主体对被监管单位或经济组织的会计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的再监督和再管理,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监管模式则是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不断博弈的结果。会计监管是我国会计界一直讨论的热点问题,当前还没有一个完整和统一的观点。

1会计监管的基本模式及评价

会计监管模式从总的方面来看,可分为行业自律、政府监管以及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独立监管模式等三种模式。

(1)行业自律模式。该模式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通过建立一套自律监管机制,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实施的监管。该模式对会计行业的监管主要是依靠民间会计职业团体进行的,政府部门基本上不参与行业监管。行业自律模式在会计职业团体机构完备的西方国家得到广泛的应用,加拿大、澳大利亚、1999年之前的英国和2002年之前的美国采用的都是这种监管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避免政府部门对行业监管过度介入,增大全社会的管制成本,出现政府失灵;其缺点是容易造成对市场会计监管的放纵,从而出现市场失灵。

(2)政府监管模式。该模式主要依靠政府部门对会计活动进行监管,会计职业团体的主管部门是政府部门,会计职业团体中一般设有政府代表以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有的会计职业团体甚至是一个半官方的组织。完全独立于政府部门的会计职业团体不发挥监管作用,通常仅仅是对会员提供专业上的指导和帮助,采用该模式的国家有法国、德国、日本等。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能够按市场机制运作,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又可有效地避免市场失灵;有法定的权威和强制力,可以对违法的被监管者依法实施制裁。其缺点是很难真正界定政府会计监管和市场会计监管的范围,过分强调政府的作用会不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从而出现政府失灵。

(3)独立监管模式。独立监管模式由独立于政府和会计职业的机构依照授权对会计行业进行监管,该机构中会计行业之外的成员应占多数,政府部门不直接进行监管,但可通过对独立监管机构的管制间接发挥作用。目前采用这种模式的代表是美国。2002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从根本上改变了美国的监管模式。根据该法案,美国组建了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代替AICPA成为美国最主要的监管机构,PCAOB是一个独立于政府部门和会计行业的机构,其委员的3/5来自会计行业以外的人士。独立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该机构相对于行业自律监管模式具有更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相对于政府监管模式来说则是具有更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独立管制可以对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的全部领域实施管制,且灵活性要高于政府管制;独立管制可以解决政府管制不当的问题,能促使其有效克服官僚化问题,从而具有高于政府管制的管制效率。但是独立监管模式也存在着独立监管的经费来源不容易解决、政府和自律组织对独立监管机构是否支持和支持程度会如何等问题。

2我国会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当前的会计监管模式可以说是政府监管模式,国家财政部门、审计机构、证监会、工商局、税务局等部门都有监管权。这种监管模式形成了政府监管分散、社会监管乏力、内部监管薄弱的局面,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2.1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尤其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是和我国现存的所有制结构相联系的,产权问题是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症结所在。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中国有股占有绝大比例,这就使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固有的缺陷,国有企业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都是国有产权的代表,但又不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造成国有企业产权主体虚置的状态。就内部监控体系而言,国有企业也按照规定设置了审计委员会,但由于其地位的不独立,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在政企不分的情况下,不首先规范公司行为,会计行为就不可能自动优化,也容易出现监管不力的状态。

2.2会计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政府主要是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实施监管的,近年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以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会计监管法规体系。该体系从原则性规范到操作性规范,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同时必须承认我国在会计监管法律法规的建设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1)会计监管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政府会计监管的法规性文件包括会计信息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法律责任体系。我国质量控制体系等法规存在着系统性不强、制度准则并存等诸多问题,健全的法律体系应该是行政、刑事、民事三者并重,缺一不可。我国目前的状况突出表现为对行政、刑事责任的追究,而忽视对遭受损害的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虽然《证券法》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承担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现有法律缺乏适当的诉讼机制,致使投资者的损失实际上得不到赔偿。

(2)会计法规之间的协调存在问题。从会计监管的法律环境看,部门立法、部门分割,相互交叉或存在遗漏和抵触现象,没有一个规范的体系,致使监管部门很难对会计违法行为定性。2.3会计监管体制不健全

监管主体不清,监管机构重叠,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多头监管现象普遍存在。国家财政部门、审计机构、证监会、工商局、税务局等部门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有监管权。但由于各自职责不清,造成了监管主次不分、监管不力,如国家审计部门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下达审计检查书,财政部门在国家有要求的情况下也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检查,而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行业组织机构又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日常检查。可以看出,我国的政府会计监管实质上是多方位监管。这种多方位监管容易出现的两个问题是:一是各部门之间的职能重叠交错,多头监管,导致监管部门的职能异化,以至于不分主次,将会造成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困难,最终导致无效的监管;二是会造成政府监管效率低下,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助长会计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3我国会计监管模式的具体构想

会计监管模式的选择应该植根于我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而不能照抄照搬西方监管的模式。笔者认为,当前适合我国的监管模式是政府监管为主导、行业自律为辅的模式。采用政府监管为主导的模式,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权威性,利用法律和行政手段来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对违规行为做出有力的约束和惩处。

3.1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管

由于内部控制的优化是建立在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的基础之上,我国应继续推进公司治理结构优化探索,必要时强制推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建设。要进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改变当前国有股股权一股独大的局面,实现国有资产结构的战略调整。在优化产权的基础上改革企业管理机制,在内部控制监管实践中,来自企业内部的监管更是重中之重。首先,客观存在的外部人士与内部人士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监管效果和监管质量的差异;其次,外部监管由于环境和条件所限,其监管行为往往发生在事后,而内部监管可以在事中进行监管;最后,内部监管实质上是一种自我监管,整个的监管都是建立在自我监管的基础之上的,没有一个有效的自我监管机制,整个监管无从谈起。结合我国实际,可采取如下对策:要求所有企业必须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必须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评审;强化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改变目前对建立审计委员会的非强制性要求,可以考虑将建立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写进《公司法》。

3.2建立、健全会计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注重会计准则制定的前瞻性和提高公众参与会计准则制定的积极性。同时应把会计报表信息造假法律责任个人化,特别是加大直接责任人的个人法律责任,充分发挥法律在会计监管中的震慑作用。提高会计报表信息的透明度和及时性,加强对现金流量表及表外信息披露的监管,扩大表外披露的范围。健全的会计监管法律体系应是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并重、三者不可或缺的。民事责任追究是治理造假的有力措施,执法必严对于会计舞弊是一种真实可信的阻吓力量。因此,应借鉴《2002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抓紧修订、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及与行业监管有关的会计、证券、司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中,《注册会计师法》应特别就下列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系;政府各监管部门的责权范围及其协调机制;行业协会的性质、职能、机构建设和自律管理机制;市场准入条件及限制、市场公平、平等竞争及反垄断;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赔偿责任及职业责任保险等。加大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3.3以政府监管为主,加强行业自律

《2002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正式颁布并生效,表明美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监管时代的来临。理论和实践都表明单纯的行业自律并不能有效遏制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同时由于我国政府监管模式的种种问题,决定了我国应构建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行业自律管理为补充的会计监管体系。政府监管要与行业自律实行优势互补。行业自律要积极配合政府监管,与政府监管的要求形成有机的统一,弥补政府监管在信息反馈和知识存量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政府监管部门也要对行业自律工作予以支持和引导,积极推进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建设,强化自律组织的技术援助功能,引导会计职业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我国必须按照《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分清各自的权限,增强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独立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证监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没有依附关系和利益关系,地位独立,并且有法定的权威性和强制力,具有其他组织无法比拟的优势。因此,应该由他们承担会计监管的主要职能。其中财政部门作为主管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政府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其行业准入及退出资格认定、市场秩序维护、监管标准制定、审计质量检查、违规处罚等职责及权限,同时应负责统一协调政府各监管部门之间及其与行业协会间的关系;审计部门作为政府综合性经济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及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并具有最终审计监督权;证监会作为最高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履行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独立审计的质量进行监管检查,并对违法造假者予以惩戒等职责及权限。

3.4借鉴美国公共监管体制,强化高层管理人员责任

严格按《会计法》的要求约束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禁止注册会计师向同一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和咨询服务,从制度上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开展会计诚信教育,通过诚信教育,让会计人员懂得诚信是会计师必备的职业操守和立足之本,承担责任是一切公共职业生存和发展的必备条件。

参考文献

1柴珐.关于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管理体制的思考[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3(8)

2任明川.安然事件与会计监管[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2(8)

第2篇

会计监管是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运行的必要手段,也是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保证。本文就会计造假的成因及采取的会计监管的措施谈点看法。

一、会计造假的原因

1、利益的驱动是会计造假的源动力

经济利益是最常见的造假动机,是造假者最强大的内在驱动力,造假者通过造假旨在得到直接的或间接的、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另外对政治利益的追逐也使造假者铤而走险,不顾后果。造假者的逐利心理突出地表现在他们对暴富的渴望,对物质财富和富足生活的羡慕,对保官升官平步青云的企盼,对出人头地的向往。而当这一切不能通过正常渠道获得时,就不得不依靠做假帐来改变企业与国家、企业与人个、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格局和分配关系,改变衡量其政绩的各项经济指标。如常见的造假手段包括不恰当核算特殊交易(如债权、债务重组、非货币交易关联交易等)、滥用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错误确认费用及负债、资产造假。

2、现代企业资本结构“缺陷”为会计造假成为可能

现代产权结构模式的两权分离,产生了以信任为基础,资产所有者以委托方式由选定的经营者所有者从事经营管理资产的委托-的运营形式。企业出资者委托经营者为其。以实现出资者资产收益最大化目标来管理企业资产。

企业资产的投资者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投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的权利,也就是说投资者实际上只享有财产收益权和归属权。企业的经营者虽然是由所有者选择的,但由于投资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都必须通过经营者的汇报才得以了解,并且企业的许多生产经营管理方案,实际也是由经营者提出,但是经营者不拥有企业的全部资产,他们的利益必然会与投资者的利益不一致,并发生冲突。若出资者不能对内部人的行为实施有效的控制,他们就可能利用这种对资产的控制权来通过造假牟取私利。

由于经营者(人)在作出有关资源配置的决策方面拥有信息优势和专业能力,投资者(委托人)单纯依靠成本、利润、资本等规范形式难以准确地识别、判断其真实利益,这增加了投资者-外部人对人监控的困难。哈里斯-雷斯夫的动态和静态模型也说明了管理者在通常情况下是不会从股东的最大利益出发的。这种投资者-经营者利益关系的不一致,信息的不对称必然导致二者的冲突,使造假成为可能。

3、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我国有上千万的会计人员,这支队伍的发展在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必须加经肯定的。随着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知识更新步伐加快,法规体系逐渐完善,需要会计人员更新观念、学习新法规、掌握新知识,加强职业道德培训、塑造会计行业诚信理念。特别是《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机关会计的准则实施后,需要广大会计人员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根据制度及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对会计实务问题做出职业判断。但目前我国会计人员的实际水平与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职业判断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这也给会计造假提供可能。

二、对会计造假可采取的会计监管的防范措施

1、政府加强对企业会计的监管

经济的发展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会计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在国际间投资、筹资和贸易活动中的突出作用已日益凸显出来。会计工作的普遍性、会计信息的社会性、会计作用的国际性都要求政府应加强会计的监管,使企业的会计信息的披露有个规范统一标准,保证其真实性,也只有政府才具有这种权成性。

首先,政府制定各方参与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主要指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专业核算办法等会计标准。规范会计核算,保证各单位、个人有法可依。其次,严格监督检查,使各单位、个人有法必依。最后,对各单位、个人的执行结果采取优胜劣汰,激励守则者、严惩违法者,至致逐出市场。只有政府强制性的会计监管,让造假者损失远大于造假收益,才能杜绝会计造假的发生。、加强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企业内部控制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和其他管理控制两部分。内部会计控制体现了内部牵制原理,与其他管理控制交织进行,在企业内部控制中占有重要地位。内部会计控制指企业内部建立的会计控制体系,其中包括:

(1)可靠的内部凭证制度。会计凭证是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

组成部分,记录着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提高会计信息,为监督检查提供主要依据,保证会计信息的传递与保管。

(2)健全的账簿制度。在可靠的内部凭证制度基础上,健全的账簿制度能确保会计记录的保密性和完整性,保证提供完备的会计信息。

(3)合理的会计政策和会计程序。即便于企业有关人员了解处理会计实务的程序和方法,有利于企业会计政策的前后一致性。

(4)科学的预算制度。这是会计核算与监督的依据。

(5)定期盘点制度它是保证会计信息起初的重要手段。

(6)严格的内部稽核制度。可及时发现错弊行为。

有效完善的内部会计制度,使会计造假没有了造假的环节、载体并从源头杜绝造假事件的发生。

4、严格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水平

会计造假事件的产生,也有一个过程,从造假念头的产生、执行、到假象的出现,中间经历策划者、组织者与具体实施者。而为会计人员又是主要、必不可缺的实施者,若没有会计人员的具体参与,会计造假就不可能最终出现。因此,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保护会计人员的合法利益,是杜绝会计造假的保证。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有会计执业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等提高会计人员的工作质量水平。要加强财会人员尤其是高级财会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的财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对财会工作的管理水平,要支持和鼓励财会人员严格执法,对坚持原则,公正执法的财会人员要公开表扬和奖励,对打击报复财会人员的行为和责任人,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严肃追究其责任。

5、加强外部的会计监管力度

目前我国的外部会计监管-审计监督体系包括政府审计,企业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个层次。政府审计已转为主要审计政府宏观管理部门和国家重点建设资金;内部审计由于受制于企业经营者而缺乏独立性,使其对会计监督难以成效。社会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就承担着企业监督的中坚力量。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企业规模与业务种类扩大,应计制会计得到普遍实行,审计的主要目的转变为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以确定会计报表的可信性,而查找舞弊则转为次要目的。注册会计师对查找舞弊职能的忽视,无形中为图谋不轨者创造了实施舞弊的机会,降低了公司造假的成本,因此,注册会计师必须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关注公司会计造假现象,培养其反造假的训练,加强职业道德职业诚信理念的塑造。提高执业能力,防范造假者会计造假。

6、强化高层管理人员责任,约束高管人员行为

第3篇

由于利益的驱使、会计监督体系不健全、有关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低下以及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不合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因素,造成了会计信息监管上的种种困难。其中有些因素,是可以通过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加强法制建设及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等方式解决解决(吴联生,2003),但是却不能解决会计信息来源和使用的社会性与会计信息生产的个体性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上来说,就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会计信息失真。这也就是会计信息监管难度很大的根本原因所在。会计信息从企业经济业务发生至最终提供给信息使用者,要经过两个环节:一是企业本身;二是企业外部监督部门。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人,它所要追求的是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在关于它是否做假账这个问题上是不存在道德的约束的,关键看做假账还是做真账对企业有利。会计信息监督部门、投资者更是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会计主体占有信息的优势,所以就又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诸多学者只是在这一前提下去寻求解决的办法,并没有考虑到这一前提是否存在问题,是否需要改变。事实上,产生信息不对称的根本原因就是会计信息的个体生产。经济业务不但是经营者个体的行为,更存在于相关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所产生的经济协议中。这些经济协议构成了交易联系,连接各个经营组织无数的交易联系,将社会经济活动构成了经济活动的链和网。但传统会计把反映社会经济活动局限于个别“会计主体”的内部,不能充分地提供反映经济活动的信息。会计界普遍认为,“企业的会计核算只能以企业自身的角度,来反映核算经济活动”。如此的会计信息的生产显然是个体性的。会计信息的个体性还反映在其所包含的内容上。起源于经营者的个体需求,以“会计主体”假设为基础的会计活动记录与反映的是“会计主体”的内部信息,而人为割断了各个经济实体之间的联系,所以难以反映社会经济活动的全面情况。同时,建立在以“会计主体”为基础上的传统会计,在主观和理论上也不可能提出反映各个“会计主体”之间的联系的要求。虽然对会计信息使用者来说,提供会计信息是“会计主体”的责任与义务,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会计信息的提供,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仅仅是权利或法律“迫使”的结果,并非出于自愿。在利益的驱使下,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难免有修饰与失真的可能。为了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传统会计建立一系列社会公认的会计准则,对会计行为进行约束。事实证明,这种“迫使”的约束不可能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而经济活动的互为前提和互为条件,是对信息的真实性比较和验证的条件,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与可靠的惟一条件。依靠“会计主体”的自我监督去达到社会监督的目标,不仅是难以实现的,也是不科学的,在逻辑上更是矛盾的。经过上面的分析不难得出,会计信息的个体生产与社会需要的矛盾是产生会计信息不对称的根本原因,也是使会计信息监管面临困境的根本原因。

二、我国现行的会计信息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问责形式单一,缺乏惩戒力度

目前,我国会计法规体系虽然已成系统,但是仍然存在着缺陷。首先,包括《会计法》在内的各种法律法规对于会计违规行为的追究一律采用行政责任,只有较严重者方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到民事责任的规定则更少。由于严重依赖行政问责,忽视法律手段的运用,影响到会计法律法规的威严性,使其执行与落实的效果受到影响。时有会计违规行为因无法可依得不到应有的制裁,使会计法规与实际工作出现严重的脱节。其次,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关于行政责任的规定又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针对性和具体性,许多处罚规定同时又具有较大的弹性,执行起来不但标准不好掌控,同时也影响了法律法规的威严与公正性。

(二)监管部门过多未形成合力

目前,我国对会计信息采用的是分业监管的方式,虽然会计信息监管职能主要集中在财政部门,但是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部门各自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的会计信息进行监督与控制。按理说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监管针对性强,应有利于监管成效的取得。但是事实的情况却截然相反,由于没有统一的监管规定,缺乏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各个行业和单位之间监管标准不一、监管功能交叉、各自为政,出现功能重叠的现象。由于监管分工不明对同一信息很容易出现重复监管及缺位监管的现象,随之相伴的必然是出现职责不清以及出现监管问题后互相推诿的现象,从而降低了监管的效率与形象。同时由于监管政出多门,必然导致监管成本的加大,造成监管部门及被监管部门人才物力不必要的消耗与浪费。

(三)内部会计信息监管效率低

内部会计信息监管实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会计法》明文规定的。内部会计信息监管做得好,有利于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目前我国内部会计信息监管作用发挥的并不好,其效率是低下的。引起这一现象主要原因是不少单位对内部会计信息监管不重视,甚至认为内部会计信息监管是替他人做事,不应属于自己份内的工作,从事这一工作只是为了应付相关部门的检查,基于这种思想不少单位对内部会计信息监管不重视,甚至在人员编制和经费投入上都得不到保证,使得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等机构形同虚设,起不到任何的作用。此外,引起内部会计信息监管效率低下的另一主要原因是内部会计监管独立性差,一些单位将内部会计监管部门与会计部门归属于同一机构或同一领导管理,更有甚者在机构设置上甚至将内部会计监管机构归于财务部门领导。

(四)间接监管效用不高

会计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为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管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目前上市公司虚假信息仍不时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运行。从近些年出现的系列会计造假事件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监管效用并不高。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本身是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存在成本与收入的比较,当面临竞争的市场环境时,为了争取到业务势必在价格方面做文章,如果所接受的业务价格低,必然会减少必要的审计程序、缩小审计范围,无法获得充分的审计证据,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形成审计失败。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迅速,使得政府及协会只能依靠轮换抽查的方式,对其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业务监管力度薄弱,加之目前惩戒措施不配套,使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降低了风险意识,甚至违规执业,没有起到其应尽的社会监督作用和责任。

(五)直接监管弱化

我国直接监管部门涉及到财政、审计、证券监管、税务等。近些年不断增多的企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使这些部门审计资源出现紧张的局面,造成只能采取抽查等方式进行直接审计,无形中减少了造假被查处的机率,加上目前对违规行为处罚措施有限,使直接会计监管作用弱化。

三、会计信息监管的对策

(一)完善法规体系中的配套惩戒措施

法律的威严性体现在法规体系中配套惩戒措施的形式与力度。当前应当积极推动《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修订工作。细化这些法规中配套的惩戒措施,减少其弹性。改变过去只注重行政处罚的作法,强化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认定,重视建立健全民事赔偿责任的追究机制。加大对虚假会计信息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强调对涉案单位的管理人员、会计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认定,增加单位和个人的违规成本和违规风险,以使法律法规更具有针对性和威慑力。

(二)加大政府监管

要提高监管效率就应尽快消除多头监管的局面,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加大政府监管力度,重点对国民经济生活中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加以监督。同时突出财政部门在监管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呼吁尽快建立起统一的监管系统平台,以财政部门为代表,做好政府与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同时借助这种方式加强其与审计、税务、证券监管、民间审计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以此逐步形成各负其责、层次分明、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管

良好的内部控制可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有利于政府会计信息监管的实施,鉴于当前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薄弱的现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做好企业内部控制的指导监督工作,目前将监督的重点放在加强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的检查上,同时充分发挥民间审计力量,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促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与落实。

(四)加强对民间审计的监管

第4篇

财务部门的工作内容包括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财务会计人员负责处理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信息,主要是面向企业外部的会计核算,而管理会计涵盖了部分非财务指标,从价值的视角管理单位整个经济活动,主要是面向单位内部的分析管理。现阶段,我国会计监督体系虽然已经建立,但一些部门和单位受局部利益或个人私利驱动,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会计账务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乃至影响了国家整体的经济秩序。为了规范会计信息,监督管理会计行为,我国已建立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我国的会计制度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对各单位的会计执行情况的监管。我国的会计监管和会计监督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会计监管是会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有效的会计监管与会计监督制度密不可分,两者相辅相成。会计监管的执法主体是财政部门《,会计法》赋予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和保险监管等部门的只是会计资料的检查权,而没有赋予其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所以他们不是会计监管的执法主体。会计监管的方式和方法是以间接管理为主,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并用,通过制定会计政策,提供会计信息,进行交流经验、监督检查等措施,积极为基层单位和会计人员服务。

2现阶段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现阶段会计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会计监督机制不够完善,会计监督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2.1会计监督的局限性及会计人员缺少保护

会计人员一方面代表国家的利益,对单位履行监督职能,另一方面作为单位的一员,又是单位利益的直接受益者,衣食住行用都依赖单位。当单位的某些做法与国家利益互相冲突时,会计就处在“两难”的位置。明知同流合污不对,但坚持原则就很可能会遭到打击排挤,也就是说,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因此会计监督讲起来重要,做起来难。一些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甚至遭到打击报复而下岗。

2.2法制观念淡薄及对违法违规问题处理不力

在实际工作中,会计监督对单位领导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一些领导法制观念淡薄,习惯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和处理会计事务。有的是非自己人不用,有的是宁要驯服的会计,不要明白的会计、会监督的会计。这就造成会计监督名存实亡,也就为、挪用公款、违法违规提供了可乘之机,造成每年查出的违法、违纪金额都相当巨大,屡查屡犯。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的很少,或处理太轻,许多总是不了了之,没有触动他们的切身利益。

2.3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会计监管人员数量过少,监督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对会计人员的需求急剧增加,致使一部分会计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业务水平偏低,法制观念淡薄,职业道德素质低下,甚至有的无证上岗。诸多单位强调政企分开,对单位经营者缺乏必要监督,单位责权利不明确,致使财务监督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往往存在以及在职消费等现象,不利于单位的可持续发展。此外,诸多监事会成员专业技能与自身综合素质不高,在监督与检查过程中往往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督不到位,导致单位诸多财务信息缺乏真实性,无法对单位的发展决策作出合理性评价与监督,不明确单位实际发展状况,致使其发展受阻。多年来,会计监督工作已经成为我国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会计造假行为、保护国家和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措施,在服务宏观调控、促进财政管理改革、确保财税政策有效实施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然而,地方会计监管部门,尤其是市、县级的人员编制数量很少,尽管基层不像中央机关那样负责制定相关法规,但是基层会计监管部门面对的是众多会计主体单位和会计人员,担负着繁重的基层会计监管任务,由于会计监管人员数量过少,难以达到良好的监管效果。

3关于强化会计监管工作的几点设想

3.1完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

在财务监督检查过程中,监事会必须要做到四点:一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企业标准。监事会要积极利用国务院相关法律以及公司法赋予的监督职能来强化监督。此外,要依据企业会计制度、财政税收政策以及会计核算方法,做好检查工作。二是规范监督作业行为。明确监督目标、内容、方法、程序、评价与报告方式,遵循相关程序与规定进行,完善监督检查方案。三是积极获取监事会监督资料。事先拟定文件,由监督企业填写,企业报送资料时要加盖公章,确保资料真实。四是分析与评价检查结果,并积极总结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完善监督检查报告。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强化财务监督制度建设。健全财务总监制,逐渐由稽察特派员制过渡为监事会制。第二,强化市场监督制度设计。整顿并重组中小事务所,加强事务所的权威性与独立性。设立中介机构监督委员会,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健全证券市场,规范企业并购,避免经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积极发挥外部监控作用。此外,健全经理人才市场,构建经理人才中心。第三,完善国有企业内部财务监督制度设计。明确董事会成员的决策权,积极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与此同时,强化监事会的独立性,其成员可由职工代表、专家学者以及地方人大代表或当地人大代表组成,国有企业要抽取一部分营业收入作为监事会成员活动经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强化考核,确保监事会的独立性,增强内部审计效率,优化国有企业内控制度。

3.2加强普法学习,加大对违法会计行为的处罚力度

单位领导要带头学习财经法规并组织干部职工培训学习财经法规,提高“全民”财经法制观念。把实行会计监督纳入领导的责任体系,与评价其业绩结合起来,让单位领导真正关心支持会计工作。把会计法规学习与会计人员技术职称考评结合起来,形成会计人员自我监督的约束机制。建立一支能打硬仗的会计监管队伍,通过对会计监管人员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会计监管人员的监管素质和能力,保证会计监管人员的数量和质量,让“看不见的手”不断变成一双强有力的手。会计监管人员要从提高自身素质入手,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这是做好会计监督工作的基础。首先,要不断提高职业道德素养。严于律己,廉洁奉公,不,不弄虚作假,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纪律,更好地代表国家实行会计监督。其次,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作为一名合格的财会人员,必须有过硬的业务能力,除会计专业知识外,还必须掌握一定的经济相关知识,如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经济、税务、法律等,才能在监管复杂多变的会计业务时做到胸有成竹。强化会计监管工作,还需要加大对违法会计行为的处罚力度,使发生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受到严厉惩处,使其违法的成本大于收益,同时发挥其“反面典型”作用,使其他违法者在严格监管和严厉处罚的威慑下不敢作假。

3.3实行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增强会计监管机构的责任感

制定严密的业务分管、执行和审批制度,使会计监管人员各司其责,发现问题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从制度上杜绝、现象的发生。同时,通过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来促使各个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内部检查,真正将内部监督落到实处。

3.4强化财务决算审核、审计与巡视工作协同首先,要强化财务决算审核协同。于决策批复前进行监督检查,将发现的有关会计管理、核算等方面的问题报送国资委,积极发挥监事会在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核以及批复工作中的作用。其次,要加强审计协同。协助国家相关机关进行财务抽查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充分掌握单位的发展情况,最大限度地提高监事会的监督效率。最后,要做好巡视工作协同。将巡视监督与监事会监督进行有机结合,完善人员组成方式以及合力监督机制,强化社会审计协同,借助社会审计成果,对单位运行状况进行监督。

3.5大力加强计算机网络技术在会计中的应用

第5篇

1.会计监管内容的创新

不管是在企业单位还是事业单位之中,监管内容主要为企业内部对应的会计制度以及业务处理环节。在这之中,监管人员应该对较易制造造假操作的环节进行严格、全程的监控,如果条件允许也可以接入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以此来帮助企业内部各项业务与制度实施符合规定原则。同时,监管人员还应该准确的划定企业内各部门之间的全责界限,并且设立明确的奖惩条令,使部门工作人员了解到会计信息或者财务活动的重要性从而主动规范自己。同时,企业内部应该建立起高效低本的运行体系,通过转变企业内部财务会计方面的管理理念,减少企业事务运行成本,排除企业中不必要的财务支出,提高会计财务部门的工作透明度。

2.着重会计关键环节的监管

企业运行涉及的内容极为复杂,尤其是部分大型企业,而监管人员在对企业进行会计财务监管时,往往无法面面俱到,包揽所有监管事项,因此择其重点才是关键。目前国内各大企业共同重点监管的环节基本都在会计信息方面,主要是会计报表的审查监管等。在这方面,企业首先应该努力提高自身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及个人素质,并设立严格的会计人员考核认证检验,确保从自身方面提高内部会计信息质量。另外,企业还应该对会计报表等关系到企业运营的重要信息进行重点审查,避免在运营的关键点中出现问题,从而给企业带来严重损失。

3.会计监管标准的创新

(1)目前国内企业中会计监管标准现状会计监管的标准是决定企业会计财务监管效果是否明显的关键因素,我国针对会计监管工作制定了很多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监管人员能够在进行会计财务事务监管是做出清楚明确的处理判断,但由于目前我国经济体系发展不成熟,会计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旧存在些许问题,例如某些会计监管法则虽然理论清晰明了,但缺少定量要求,在实际的运用中缺乏数据判断,实行起来较难,又或者某些法律自身定义就较为笼统,法律涉及的细节不够具体,这就导致在小规模会计监管工作中,此类法律无法提供准确的依据。目前政府应该尽快制定出会计方面的民事责任赔偿法,并切实实施起来,从而通过非刑事手段来更好地解决企业中已经出现的会计财务纠纷。

(2)企业会计监管标准改变的着手方向目前我国在会计监管标准方面出台的可依据法律主要为刑事、行政追究方面的,而涉及投资受害方的保护性质的法律却非常少,这就导致了在发生会计财务纠纷时,受害方无法享有合理的法律保护,得不到后续赔偿,这对投资人来说非常不利。另外,由于目前国内会计财务方面的管理主要依靠会计人员的个人素质,会计人员制造假数据较为轻松,这就导致了许多会计人员在侥幸心理的促使下触犯法律,尝试制造假报表数据。要想避免此类事件发生,国家应该尽快针对会计人员制定相关的管理与惩处法规,通过加大惩罚力度来抑制造假事件的发生。同时,政府还应该针对违法会计人员所在的会计机构组织制定一系列的处罚赔偿法律,并允许受害投资方对该机构组织提出诉讼与赔偿要求,这样可以间接加强企业在会计管理方面的工作严格度,从而从根本上杜绝会计造假事件的发生。

二、结语

第6篇

由于利益的驱使、会计监督体系不健全、有关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低下以及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不合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因素,造成了会计信息监管上的种种困难。其中有些因素,如会计域秩序、人类有限理性导致的会计信息监管上的困难是可以通过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加强法制建设及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等方式解决,但是却不能解决会计信息来源和使用的社会性与会计信息生产的个体性之间存在着的尖锐矛盾。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上来说,就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信息从企业经济业务发生至最终提供给信息使用者,要经过两个环节:一是企业本身,二是企业外部监督部门。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人,它所要追求的是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在是否做假账这个问题上是不存在道德约束的,关键看做假账还是做真账对企业是否有利。会计信息监督部门、投资者更是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会计主体占有信息的优势,所以就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诸多学者只是在这一前提下去寻求解决的办法,并没有考虑到这一前提是否存在问题,是否需要改变。事实上,产生信息不对称的根本原因就是会计信息的个体生产。经济业务不但是经营者个体的行为,更存在于相关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所产生的经济协议中。这些经济协议构成了交易联系,连接各个经营组织无数的交易联系,将社会经济活动构成了经济活动的链和网。但传统会计把反映社会经济活动局限于个别“会计主体”的内部,不能充分地提供反映经济活动的信息。会计界普遍认为,“企业的会计核算只能以企业自身的角度,来反映核算经济活动”。如此的会计信息的生产显然是个体性的。会计信息的个体性还反映在其所包含的内容上。起源于经营者的个体需求,以“会计主体”假设为基础的会计活动记录与反映的是“会计主体”的内部信息,而人为地割断了各个经济实体之间的联系,所以难以反映社会经济活动的全面情况。同时,建立在以“会计主体”为基础上的传统会计,在主观和理论上也不可能提出反映各个“会计主体”之间联系的要求。虽然对会计信息使用者来说,提供会计信息是“会计主体”的责任与义务。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会计信息的提供,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仅仅是权利或法律“迫使”的结果,并非出于自愿。在利益的驱使下,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难免有修饰与失真的可能。为了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传统会计建立一系列社会公认的会计准则,对会计行为进行约束。事实证明,这种“迫使”的约束不可能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而经济活动的互为前提和互为条件,是对信息的真实性比较和验证的条件,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与可靠的唯一条件。依靠“会计主体”的自我监督去达到社会监督的目标,不仅是难以实现的,也是不科学的,在逻辑上更是矛盾的。会计信息的个体生产与社会需要的矛盾是产生会计信息不对称的根本原因,也是使会计信息监管面临困境的根本原因。

二、我国现行的会计信息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问责形式单一

一是包括《会计法》在内的各种法律法规对于会计违规行为的追究一律采用行政责任,只有较严重者方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到民事责任的规定则更少。由于严重依赖行政问责,忽视法律手段的运用,影响到会计法律法规的威严性,使其执行与落实的效果受到影响。时有会计违规行为因无法可依而得不到应有的制裁,使会计法规与实际工作出现严重的脱节。二是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关于行政责任的规定又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针对性和具体性,许多处罚规定同时又具有较大的弹性,执行起来不但标准不好掌控,同时也影响了法律法规的威严与公正性。

(二)监管部门过多未形成合力

目前,我国对会计信息采用的是分业监管的方式,虽然会计信息监管职能主要集中在财政部门,但是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部门各自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的会计信息进行监督与控制。按理说监管部门多各负其责、监管针对性强,应有利于监管成效的取得。但是事实却截然相反,由于没有统一的监管规定,缺乏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各个行业和单位之间监管标准不一、监管功能交叉、各自为政、功能重叠的现象,由于监管分工不明对同一信息很容易出现重复监管及缺位监管的现象,出现职责的不清以及出现监管问题后互相推诿,从而降低了监管的效率与形象。同时由于监管政出多门,必然导致监管成本的加大,造成监管部门及被监管部门人才物力不必要的消耗与浪费。

(三)内部会计信息监管效率低

内部会计信息监管实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内部会计信息监管做得好有利于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目前,我国内部会计信息监管作用发挥的并不好,其效率是低下的。引起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不少单位对内部会计信息监管不重视,甚至认为内部会计信息监管是替他人做事,不应属于自己份内的工作,从事这一工作只是为了应付相关部门的检查,基于这种思想不少单位对内部会计信息监管不重视,甚至在人员编制和经费投入上都得不到保证,使得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等机构形同虚设,起不到任何的作用。此外,引起内部会计信息监管效率低下的另一主要原因是内部会计监管独立性差,一些单位将内部会计监管部门与会计部门归属于同一机构或同一领导管理,更有甚者在机构设置上甚至将内部会计监管机构归于财务部门领导。

(四)间接监管效用不高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自成立以来,为会计信息质量监管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目前上市公司虚假信息仍不时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运行,从近些年出现的系列会计造假事件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监管效用并不高。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本身是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存在成本与收入的比较,当面临竞争的市场环境时,为了争取到业务势必在价格方面做文章,如果所接受的业务价格低必然会减少必要的审计程序、缩小审计范围,无法获得充分的审计证据,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形成审计失败。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迅速,使得政府及协会只能依靠轮换抽查的方式对其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业务监管力度薄弱加之目前惩戒措施不配套,使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降低了风险意识,甚至违规执业,没有起到其应尽的社会监督作用和责任。

(五)直接监管弱化

我国直接监管部门涉及到财政、审计、证券监管、税务等。近些年不断增多的企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使这些部门审计资源出现紧张的局面,造成只能采取抽查等方式进行直接审计,无形中减少了造假被查处的机率,加上目前对违规行为处罚措施有限,使直接会计监管作用弱化。

三、会计信息监管创新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的威严性体现在法规体系中配套惩戒措施的形式与力度。应当积极推动《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修订工作。细化这些法规中配套的惩戒措施,减少其弹性。改变过去只注重行政处罚的作法,强化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认定,重视建立健全民事赔偿责任的追究机制。加大对虚假会计信息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强调对涉案单位的管理人员、会计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认定,增加单位和个人的违规成本和违规风险,以使法律法规更具有针对性和威慑力。

(二)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要提高监管效率就应尽快消除多头监管的局面,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加大政府监管力度,重点对国民经济生活中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加以监督。同时突出财政部门在监管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呼吁尽快建立起统一的监管系统平台,以财政部门为代表做好政府与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同时借助这种方式加强其与审计、税务、证券监管、民间审计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以此逐步形成各负其责、层次分明、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管

良好的内部控制可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有利于政府会计信息监管的实施,鉴于当前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薄弱的现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做好企业内部控制的指导监督工作,将监督的重点放在加强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的检查上。同时,充分发挥民间审计力量,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促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与落实。

(四)加强对民间审计的监管

第7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建账监管改革的现状;建账监管改革的环境缺陷;建账监管改革环境的改善途径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建账监管改革是以督促各单位依法建账为中心、对各单位会计建账情况每年定期进行专项送达检查的一项监督管理措施、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配备一定数量的会计专管员、社会会计诚信意识缺失、全社会不讲诚信、弄虚作假现象较为普遍、财政部门改革基础缺实、部分基层财政部门认为推行建账监管改革任务重、相关部门整体配合缺位、构建社会会计诚信考核体系,营造建账监管改革氛围、构建财政部门考核激励机制,夯实建账监管改革基础、构建会计账簿管理基本框架,形成建账监管改革合力等,具体请详见。

加强会计账簿监管,对规范会计工作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税收监管和源头治腐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会计工作是财政经济工作的基础,会计账簿又是会计工作的基础。

第一,建账监管改革的现状。建账监管改革是以督促各单位依法建账为中心,以推动会计法规制度贯彻实施、规范财经工作秩序、促进税收征管为目标,以中小经济组织为重点,以会计专管员为保障,以信息共享平台为依托,以记账为补充,对各单位会计账簿实行定期审核的一项监督管理措施。实际上是对各单位会计建账情况每年定期进行专项送达检查的一项监督管理措施。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会计账簿年度结旧转新时,须到所在地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办理建账审核手续。各级财政、工商、民政、国税、地税、审计、监察等部门,在从事财政管理、财务审计、办照验证、征管稽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均以进行建账审核后的会计账簿为依据。为了确保建账监管改革实施到位,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了相关方案,建立了四项制度。一是建立会计专管员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配备一定数量的会计专管员,负责分片包户开展会计建账监管工作。财政、国税、地税、工商部门应相互提供专管员名单及划片情况,加强联系,及时通报信息,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共同做好建账监管工作。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财政局开发建账监管信息管理软件。各有关部门应(含县市区和乡镇分支机构)设立建账监管信息管理员,定期与各自分片负责业务管理的人员交换信息,并根据各自的职责在授权范围内分别录入、更新和查询单位的基本情况、年检注册情况、建账情况、税务登记情况、违法违规情况、主要财务数据等信息。

第二,建账监管改革的环境缺陷。一是社会会计诚信意识缺失。诚实守信,本是单位和个人应遵守的职业操守,但全社会不讲诚信、弄虚作假现象较为普遍,会计领域尤为突出。一是部分单位不建账、账外设账。虽然建账监管改革推行多年,但仍有部分单位不建账。二是财政部门改革基础缺实。建账监管改革主要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但从调查情况来看,财政部门推行改革的基础不实。思想认识不够统一。部分基层财政部门认为推行建账监管改革任务重,难度大,存在畏难情绪。会计专管员业务不够精通。财政部门开展建账监管工作主要依托乡(镇、街办)财政所配备的会计专管员。三是相关部门整体配合缺位。《会计法》、《税收征管法》、《公司法》、《社团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依法建账均提出了明确要求,实施建账监管是财政、税务、工商、民政等部门的共同责任。只有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多管齐下。建账监管改革才能顺利推行到位。但从调查情况来看,受客观因素的影响,部门间的整体配合还没有完全到位。

第三,建账监管改革环境的改善途径。一是构建社会会计诚信考核体系,营造建账监管改革氛围。社会会计诚信缺失是建账监管改革推行难的首要障碍,构建社会会计诚信考核体系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措施。对单位可进行会计信用等级评价尝试,信用等级评价包括单位负责人重视支持会计工作情况、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情况、依法建账情况、建立和实施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情况、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性情况、执行财税法规情况等内容,并将会计信用等级评价纳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金融信用等级评价的主要内容。二是构建财政部门考核激励机制,夯实建账监管改革基础。财政部门是推行建账监管改革的主导力量,其改革基础不实,势必影响改革的顺利实施。要构建财政部门建账监管改革考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其推行改革的积极性,夯实改革基础。三是构建会计账簿管理基本框架,形成建账监管改革合力。建账监管改革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仅靠财政部门的力量是很难将改革推行到位的。要形成财政主抓、部门配合的建账监管工作格局,构建会计账簿管理基本框架,形成改革合力,让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不建账、建假账等违法建账行为没有生存的土壤。要巩固和完善会计账簿“身份证”制度,实行一套账管理;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打击会计造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