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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申请书范文

时间:2022-07-06 05:47:18

序论:在您撰写股权转让申请书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股权转让申请书

第1篇

2021年个人股权转让协议申请书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在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________%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2、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________%股权。

3、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________%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在公司所持股权,即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_%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购买的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3、协议生效之后,甲方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义务。

第二条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________元将其在公司拥有的________%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________元,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价款________元。

第三条甲方声明

1、甲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2、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完全退出公司的经营,不再参与公司财产、利润的分配。

第四条乙方声明

1、乙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乙方承认并履行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方式支付价款。

第五条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__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有关股东权利义务包括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承受

1、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包括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权比例依法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________%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它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保密条款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2、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第十条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生效条款及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协议的,须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友好协商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终止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相关规定。

5、甲、乙双方应配合公司尽快办理有关股东变更的审批手续,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工商登记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转让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2021年个人股权转让协议申请书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______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经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设立,由甲方个人投资并经营,“企业”全部财产属甲方个人所有,并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企业”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甲方愿意将其在“企业”的全部出资及与此相关的合法权益(以下称资产)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资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以人民币______万元的价格将其在“企业”的全部资产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以银行转帐(或现金支付)的方式一次性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甲方。

二、保证

甲方保证在对上述资产拥有所有权及完全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财产,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保证资产未被查封,并保证资产不受第三人之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三、转让的效力

自本协议书项下的转让完成之日起,乙方对“企业”全部财产享有所有权及相关的权益,并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资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其他约定

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受让方(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2021年个人股权转让协议申请书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甲方在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______%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______%股权。

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______%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将其在公司所持股权,即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购买的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3、协议生效之后,甲方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义务。

4、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______元将其在公司拥有的______%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5、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

(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______元。

(2)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价款______元。

二、甲方保证

1、甲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2、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3、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实、且合法有效。

4、保证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5、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6、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7、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完全退出公司的经营,不再参与公司财产、利润的分配。

三、乙方保证

1、乙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乙方承认并履行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方式支付价款。

四、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______方承担。

五、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任选一款)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股份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含转让前该股份应享有和分担公司的债权债务)。

2、股权转让前,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审计,乙方按双方认可的审计报告表的范围承担甲方应分担的风险、亏损和享有权益。股权转让生效后,若发现属转让前,审计报告表以外的合营公司的债务,由乙方按股权比例代为承担,但应由甲方负责偿还。股权转让生效后,乙方取得股东地位,并按股份比例享有其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3、股权转让前,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公司董事会组织)对公司进行审计,甲方按审计报告表的范围承担应分担的风险、亏损和享有权益,甲方应分担的债权债务,应在其股权款中扣除。本协议生效后,尚未清结的以及审计报告以外属甲方应分担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按股权比例享有和承担(或由乙方先行承担,然后由乙方向甲方追偿)。

六、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七、违约责任

1、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______%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它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八、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生效条款及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协议的,须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友好协商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终止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相关规定。

5、甲、乙双方应配合公司尽快办理有关股东变更的审批手续,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本协议正本______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公司存档______份,工商登记机关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或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2篇

    【正文】

    一、实例与问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23 名自然人股东。该公司因引资需要,与公司外的第三人丙签订股权收购意向书,约定由丙接受部分股东的股权。公司召开股东会对该意向书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 20 票赞成、2 票弃权、1 票反对。甲投反对票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但乙等多名股东仍依照意向书内容与丙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甲为此提起诉讼,公司遂再次召开股东会表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表决结果为 19 名股东同意,包括甲在内的 3名股东拒绝投票表决。乙等人随后与丙签订了解除原股权转让协议的协议,并同时将甲汇来的股权转让款退还,表示撤回转让股权的意向。甲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确认乙等人与丙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乙等人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同等条件向甲转让股权,并协助甲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3.由乙等人、丙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在诉讼中,乙等人经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又将股权以高出原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价格的数倍转让给丙,并办理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该案是股权优先购买权与股权自由处分权发生对抗的典型案例,至少可引申出以下待讨论的问题:

    1.股权优先权人与转让股东之间合同成立的条件与成立的时点为何。

    2.转让股东在股权优先权人主张权利后,能否撤回转让意向。

    3.股权优先权人能否以受让股东的身份对抗第三人并向法院申请股权强制执行。

    4.股东会能否以重新表决的方式对抗股权优先权。

    二、权利对抗的症结:股权优先权性质的认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由于法律未明确股权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导致类似案件的审判方向出现分歧。

    形成权还是请求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1]请求权则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内容的利益,而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实现自己的利益。[2]

    1.形成权说认为股权优先权为特别法上的形成权,其形成效力表现在:转让方与第三方成立股权转让关系时,一旦优先权人主张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就能使优先权人与转让方之间按同等条件产生买卖合同关系。[3]法律赋予优先权人附条件的选择权,即享有选择是否依照转让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主张购买的权利。一旦条件成就且主张购买,优先权人与转让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就立即成立且生效,并不给转让股东抗辩和反悔的机会。当股权优先权的法律性质为形成权时,优先权即为承诺权。

    2.请求权说将优先购买权的客体定位为缔约优先权,认为当出卖人将标的出卖时,其实质上是向不特定主体发出了一个附条件的要约邀请。此时,如果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实际上就是向出卖人发出一个要约。出卖人负有在同等条件下与优先购买权人订约的义务。[4]2009 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2 条、第 24 条进一步将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定性为附强制缔约义务的请求权。当该权利受到侵害时,承租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享有强制缔约请求权,两种请求权竞合,承租人可以选择一种请求权予以主张。[5]

    3.虽然附强制缔约义务的请求权与形成权均以缔结强制性合同为目的,但实践中将优先购买权定性为形成权显然更有利于对优先权人的保护。

    其一,如将优先权人主张购买的行为视为要约,则转让股东通知购买的行为构成要约邀请。但转让股东向其他股东发出的购买通知,通常以唤起其他股东与之订约为目的,而非仅为意思通知。通知中一般都较为具体明确地列明其与第三人缔结的合同的主要内容,尤其是价格条件。因此,从表现形式上看,更宜定性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

    其二,赋予强制缔约义务时,请求权人仍需等待对方的承诺才能成立合同,在转让股东拒绝承诺时,会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及缔约过失责任的竞合,但二者均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而形成权的行使可使合同直接成立生效,转让股东的拒绝承诺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赔偿责任的竞合,优先权人可依据生效合同主张债权(或物权)请求权。[6]在法律未赋予优先购买权人主张撤销合同及变更判决[7]的救济方式时,定位形成权显然对优先权人更有利。

    其三,附强制缔约义务的请求权多以能够实际履行为条件,并以强制履行为主要救济手段,如邮政、电信和医疗行业等,但优先购买权为债权性质,且债权转让行为通常只是物权处分行为的原因行为,在股权转让合同不能强制履行的情形下,将优先权定性为附强制缔约义务的请求权,意义不大。

    债权性质的形成权还是物权性质的形成权

    如将股权优先购买权定性为形成权,则需进一步区分该形成权是债权性质的形成权还是物权性质的形成权,不同的定性同样会导致判定结果的南辕北辙。

    1.债权性质的形成权仅产生强制性合同成立的效力。[8]股权转让协议的债权效力与股权处分行为的物权效力彼此独立,优先权人仅享有合同履行请求权。如转让股东拒绝履行或执意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优先权人可享有的是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但该债权请求权不能对抗在先发生的股权变动行为,如股权处分行为已经完成,则优先购买权消灭,优先权人再要求确认其为公司股东并申请强制执行回转股权,就难获支持。

    2.物权性质的形成权产生强制性股权变动的效力。优先权人主张权利后成为受让股东,股权归其所有,办理公司内部股东名册变更以及向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均系后续性的程序要求。转让股东如拒绝受领股权转让款,或拒绝履行股权移转协助义务时,优先权人可诉请法院要求确认股权归属并申请股权强制执行。[9]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1 条已明确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还原为债权,理由是依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物权的一种,该权利因此不具有“对世性”。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规定对股权优先权应同样适用。

    三、不当权利对抗的后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转让股东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即使时间在前,该合同的性质亦应为附停止履行条件的合同。一旦其他股东主张优先权,转让股东与第三人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停止履行,转让股东应按其与第三人约定的内容向优先权人履行股权转让义务,非有法定或约定事由不得解除合同。如转让股东撤回转让意向,或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且不具有合理权利抗辩事由时,就应向优先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股权变动的时点

    优先购买权的债权性质决定要约与承诺的一致并不能当然导致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股权转让被分成了原因行为及处分行为两部分,而行使优先权达成强制性合同仅构成股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对于股权处分行为的生效时点应如何确定,目前大致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应以股权交付为准,可以以交付出资证明书等证明文件为股权交付方式。[10]另一种观点认为,股权变动生效应当以内部变更登记为准。[11]鉴于有限责任公司不发行股票,因此无法以交付股票或背书转让股票的方式界定股权变动时点,前一种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出资证明书非流通证券,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仅是原股东实际出资的证明,该证书并不具有设权性质,因此将交付出资证明书作为认定生效的时点,缺乏法理依据。后一种观点以公司变更登记的时点为生效时点,但公司内部变更登记是股东向公司行使的债权请求权,将公司的审查与变更手续作为界定股权处分的生效时点,具有不确定性,不利于对受让股东权益的及时保护。

    基于前述原因,建议考虑以转让股东填写并交付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申请书的时点作为认定股权处分行为生效的时点。一般情形下,如转让股东接受股权价款,就应视为其已经放弃原股东身份,交由受让股东接替。但为了防止出现本案中转让股东将优先权人支付价款又全额退回情形,以交付变更登记申请书的时点作为认定基准就更为妥当,其效用在于确认转让股东已同意接受股权价款。该申请书应载明转让股东自愿且申请公司将股权变更登记至受让人名下的内容。交付该申请书的行为视同于股权交付行为,在完成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后可产生对抗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效力,经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还可产生对抗外部第三人的效力。公司对该申请书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如公司未及时办理内部变更登记,受让人可诉请要求变更股东名册的记载。

    单一性的损害赔偿责任形式

    将股权优先权定性为债权性质的形成权,给予了转让股东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代价换取自由决定股权流向与归属的一定空间,从而缓解了优先购买权强制缔约的绝对性。

    优先权人主张权利后,转让股东拒绝向其履行股权转让义务的,既构成违约,也构成对法定权利的侵害。此时,优先权人既可主张违约损害赔偿救济,亦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救济,二者择一行使。虽然实际履行也是违约救济的方式之一,但在转让股东拒绝履行的情形下难以适用。这是因为,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由优先权人支付转让价款,由转让股东将股权转移至优先权人名下。诉请要求转让股东承担实际履行责任,就是诉至法院请求以确认判决强制执行股权,而赋予优先权人得以诉请实现实际履行的权利,即等同于视股权优先购买权具有物权性质。此时亦可援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认定已构成合同强制履行不能的法定情形。

    损害赔偿责任的数额范围

    股权优先权与承租人优先权相比,其损害赔偿数额较难确定。承租人优先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至少可以包括购买同等条件的房屋所多支付的价款和购买其他房屋的缔约成本。[12]而股权优先权是由股东权派生出来的,它与纯粹的物权及物权化的租赁权有别。它不是基于对标的物的所有、占有和使用,而是由于股东对公司法人出资,取得股东资格后而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13]如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确实是一个难题。

第3篇

第二条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公司(以下称“股权公司”)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其他公司(以下称“被投资公司”)的行为。

第三条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股权公司和被投资公司的范围如下:

(一)投资人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人士)或境内企业。

(二)股权公司是在本省(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被投资公司是在本省(市)登记注册的进行改制、重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第四条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人用于出资的股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且已足额缴纳;

(二)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当由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具体评估方式另行规定;

(三)股权和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

(四)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经股权公司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经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价。

第五条以下股权不得作为出资:

(一)未实际缴纳的股权;

(二)设定质押或被法院冻结的股权;

(三)股东在章程中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其他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股权。

第六条股权公司股权的实际缴纳以股东名册记载变更并修改公司章程为准。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转让需经相关部门审批的,还需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前款股权的实际缴纳未经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第七条被投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时,股权出资为认缴的,应作为认缴的注册资本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待公司成立后在两年内(投资类公司在五年内)实际缴纳并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股权出资为实缴的,应提交股权实际缴纳的证明文件。

被投资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在股权实际缴纳前,股权出资部分不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第八条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为被投资公司,可采用股权转让或股权划转两种方式。采用股权转让方式的,应当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涉及国有股的,应当办理产权交易手续。采用股权划转方式的,应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当在投资人首次出资时由法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评估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报告中载明。

第十条股权出资登记包括被投资公司的设立、变更登记和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被投资公司设立登记的,股权不能作为其首期出资。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被投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前,应先办理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投资人股权出资为认缴的,应当依次办理下列登记:

(一)被投资公司的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二)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由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

(三)被投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投资人股权出资为实缴的,应当依次办理下列登记:

(一)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由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

(二)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被投资公司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就出资方式、股权交付的方式、期限作出规定;

(四)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载明投资人在股权公司的股权持有情况和实缴情况、股权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

(六)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住所使用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以股权出资的股东(发起人)签署的《股权出资告知承诺书》;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被投资公司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股东的书面决定;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载明投资人在股权公司的股权持有情况和实缴情况、股权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

(六)以股权出资的股东(发起人)签署的《股权出资告知承诺书》;

(七)被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被投资公司在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登记的同时增加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由股权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的出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备案申请表》);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

(四)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划转证明,涉及国有股的还应提交相关部门证明文件;

(五)被投资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

(六)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七)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转让需经相关部门审批的,还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的被投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五)由股权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的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4篇

2、增加股东所需办理材料:

公司委托你办理变更登记的委托书(制式表格,可网上下载);

变更登记申请书(制式表格可下载);

原股东会决议(甲同意修改章程;乙同意股权转让);

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书;

新股东会决议(如果变更股东不涉及法定代表人、监事、经理等的变化,则不需要);

新股东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监事、经理不发生变化则不需要);

第5篇

增加新股东公司要做书扩股决定或有股份转让协议,公司内部手续要做完整,再做变更登记,可委托律师操作。增加新股东变更要准备的资料有:1、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

2、申请书、委托书、原股东会决议、新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章程修正案;

3、原出资人和新出资人或新董事、新监事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先由原股东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增加股东,再与新股东办理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的手续。

(来源:文章屋网 )

第6篇

一、股权纠纷发生的主要表现形式、后果及成因

(一)表现形式。大多数股权纠纷的表现形式都是他人冒充股东,仿冒伪造签名,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伪造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等虚假文件,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过程中未能发现,而为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造成股权被非法转让或“被股东”。如:甲某原系某电器有限公司的股东,拥有80%的股权。2005年9月11日,被他人仿冒伪造签名,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申请书等公司文件,其股权被非法转让。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曾经报道过一起某人因被他人冒名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被登记为某公司的股东,从而莫名其妙地牵扯进十年前的一场债务纠纷,其财产被执行的案件。

(二)消极后果。股权纠纷案件的不断发生,带来了许多消极的后果。

1.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在利用非法手段骗取股权变更登记中,无论是股权被非法转让,还是“被股东”而承担莫名其妙的法律责任,给当事人带来了财产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也给公司的投资者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使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果不能正确对待、妥善处理股权变更登记的相关问题,极易引起纠纷升级,甚至导致上访事件和的发生。

2.严重影响了公司登记机关的公信力。按照公司登记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的责任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及其所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因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不真实所引起的后果,公司登记机关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股权转让对外公示的方法是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一般民众有理由信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是准确、无误的。而公司登记机关通过变更登记确认的股权情况还存在虚假不实的情况,那么,公司登记机关的公信力将受到严重的质疑和打击。

3.造成行政资源的极大浪费。由于股权登记引起的纠纷,情况通常较为复杂,许多纠纷要经过法院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的诉讼程序才能解决。如上述被他人冒名登记为股东而牵扯进十年前的一场债务纠纷案,时间跨度较长,情势发生了很大变化,虽然经过诉讼确认股权转让无效,但由于该公司已被吊销了工商营业执照,给如何撤销股权变更登记带来很大不便,也给公司登记机关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麻烦。同时,在此类股权登记引起的纠纷案件中,公司登记机关也往往会被卷入民事纠纷中去,牵扯许多无谓的精力。

(三)问题成因。他人冒充股东仿冒伪造签名,骗取公司登记的事件屡有发生,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是,笔者认为公司登记制度不够完善,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公司登记的申请事务均可全部由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人办理,由此,被指定的代表或受委托的人很容易提供冒充股东签名的资料骗取工商登记,在相关当事人没有亲自到场的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无法对其摹仿笔迹进行鉴定,无法对其提供资料的有关签名进行核对与核实,而只是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如果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就应作出受理的决定。

二、完善公司登记制度的对策建议

公司登记人制度是由《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公司法》第30条规定,“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要减少乃至杜绝公司登记中出现的假冒股东签名而骗取登记的情况发生,必须从完善公司登记制度,严格审查相关登记资料两方面人手。

(一)从法律法规层面完善公司登记制度。建议对《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有关公司登记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办理的规定进行修改,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修改。

1.限制指定的代表或人办理工商登记的事项。对公司登记事项区分为一般事项和重大事项,一般事项是指对公司的权属不会产生影响的事项,如: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名称、住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等登记事项,可以由指定的代表或人办理;重大事项是指对公司的权属产生影响的登记事项,如股东登记及股权变更事项,就不能只由指定的代表或人办理。

第7篇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含新的《股东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变更股东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根据公司章程所做的新的人事任免决定;

6、股权转让合同(其他股东签署放弃优先购买权)并经律师见证;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新股东及新任职人士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