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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行为成立生效意思自治
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又称私法自治原则,“指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之自由意思。只要不违反法律之根本精神,个人之法律关系均可依其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意思自治原则强调尊重个人意思自由,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权依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其他任何主客观因素的干涉。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则是与事实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事实行为属非意思表示行为,而法律行为则是指民事主体以一定的意思表示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行为者,乃以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也。”可见法律行为以当事人有意思表示为其必不可少的要素。在我国民法中,并未采用“法律行为”这一传统概念,而是在《民法通则》第54条定义了“民事法律行为”,按此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可以理解为指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非法、无效的法律行为不在此列。需要注意,在法律行为的成立过程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始终居于主导地位,而国家立法对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制则体现出限制民事主体意思自治方面的内容。本文从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要件角度出发,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问题分别作如下探讨: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贯穿于法律行为成立的全过程
如前所述,法律行为是指依据主体的意思表示才得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看一项法律行为是否成立,系对该法律行为的“存在”之判断、“有无”之判断,属一种事实上的判断,这种判断主要是看是否满足法律行为足以成立所需的各项要件,如果全部满足则法律行为得以成立,如不能满足则不能构成法律行为。依行为本身性质的不同,成立法律行为的要件可分为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但无论何种性质的法律行为,在其成立的全过程都无不体现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就一般的法律行为而言,其成立要件为三项,即当事人、标的和意思表示。这三项要素本身也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实际民事活动中得以体现的必要条件,因为任何一种法律基本原则或精神要真正地运用于实践当中,不依靠载体是无法实现的,而上述一般法律行为成立的三项要素即主体要素、客体要素和意志要素正是意思自治原则得以在实践中体现的载体,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血肉,缺少任何一个要素不仅无法成立一项法律行为,也不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本意所在,可以说,法律行为的成立是真正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手段。在三项要素中,如果缺少标的要素,即只有当事人及其意思表示而没有指向的对象,就只会发生当事人自己的表意行为而不会与外界发生法律联系,当然也就不可能发生具体的民事法律后果;如果缺少当事人这一主体要素,法律行为没有行为的实施者,更是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从谈起行为的成立;如果缺少意思表示要素,主体的行为作用于标的只可能发生其自身的日常行为(如洗脸、刷牙等)和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行为(如拾得遗失物等),而不可能发生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的法律行为,当然也就更不可能体现出意思自治原则了。可见,只有三项要素齐备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才能真正得以落实并指导当事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例如,遗嘱行为的成立,应由立遗嘱人出于其真实意志就其财产处分作出书面、口头等形式的遗嘱,而不受任何人对其财产处分自由的干涉;在行使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的场合,当事人有权依其自己意志决定是否行使、如何行使相应的权利,不受其他人或因素的影响,这都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支配着其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注意,一般法律行为的成立时间,应当是在当事人对标的作出意思表示之时。
特殊性质的法律行为之成立,首先也要满足上述三项要素,因为这是任何法律行为成立所必须的。在此问题上可以理解为特殊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为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三项要素加上由该行为性质决定的特殊要素,相应地,特殊法律行为成立的时间亦应为行为满足特殊要素之时(当然此前必须先满足三项要素)。与一般法律行为成立相同,意思自治原则仍贯穿于该特殊法律行为成立的全过程。例如,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仅有各方当事人针对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即标的要素)作出意思表示并不能成立合同法律行为,还需要各方的意思表示达到一致合同才得以成立,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各方形成合意就是合同法律行为成立的特殊要素,而意思自治原则则体现为合同各方当事人在要约、承诺阶段真实地表达内心意愿,任何一方不得将已方意愿强加给另一方,直至各方最终达成订立合同的合意,合同得以成立;在要物合同成立的问题上,特殊要素不仅是各方当事人在具体权利义务上形成合意,还包括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在标的物实际交付时合同才能成立,如《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此时标的物的交付应理解为当事人个人意志支配下的实践,仍属于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
可见,无论是一般法律行为还是特殊法律行为,也无论是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其成立必须具备相关的要件,在法律行为的成立过程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无处不在,它指导着民事主体的具体行为,同时也保护着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的基本利益,在排除他人不正当干涉、维护私法自治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意思自治原则可谓是以调整私人之间法律关系为特征的民法之基础、之根本。
二、立法对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制意味着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在民事活动中积极维护主体利益的根本要求。然而,社会毕竟是由若干个体组成的,而个体间利益经常是对立的,个体对利益的无限追求决定了绝对强调个体意志自由必然会造成一部分个体利益的缺失,更重要的是会严重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必然需要对意思自治原则作出一定的限制。故在法律行为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成立之后,国家通过立法对其效力予以规制,从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予以限制和约束,以更好地平衡个体之间的利益,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从时间上看,判断一项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在该法律行为成立之后方可进行;从性质上讲,判断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对该法律行为的“合法”之判断、“好坏”之判断,是一种价值上的判断。因此,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与其成立要件是相互对应的,一项法律行为在具备主体、标的和意思表示要素得以成立后,能否受到合法保护而发生其法律效果,就要看主体是否适格、标的是否合法确定、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项有效的法律行为应当是主体适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确定、可能,这就是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也就是我国《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另外,从构成上看,一项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必然要经历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指导下的成立过程与国家公权力介入后赋予其效力的生效过程两个阶段,因此一项有效的法律行为可以理解成是当事人意志与国家意志的有机结合。前述后一个过程即对法律行为效力进行确定的过程充分体现出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从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角度看,这种限制具体体现为:
1、法律行为因主体不适格而无效或效力未定。因主体不适格而导致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了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以及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特殊资格的主体实施的相关行为(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以上法律行为都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这种无效是自始、当然、确定的不发生法律效力,意味着国家公权力对部分已成立的、主体不适格的法律行为效力的彻底否定,至于行为人意思表示及标的处于何种状况在所不问。同样是主体不适格,但出于加速经济流转速度和维持民事活动秩序稳定考虑,立法将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需经法定人同意的行为、无权行为和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确定权则赋予了真正的权利人,即规定在权利人作出追认与否的意思表示前有关法律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而权利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时则使之成为有效法律行为,作出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时则使之成为无效法律行为。此时已依行为人主观意思表示成立的民事行为能否生效已不由原行为人控制,而转由权利人确定,应理解为权利人对原行为人的意思自治构成限制。
2、法律行为因主体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或可变更或撤销。依《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关规定,在行为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归于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亦均属于无效,上述情形均可看作是国家公权力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对当事人合同行为效力的否定。而行为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重大误解行为和显失公平行为,相关立法则规定为可变更、可撤销行为,如此规定实质上是赋予权利受害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使其审时度势决定使法律行为继续生效还是予以变更后使之保持效力亦或撤销后使之自始不发生效力,同样也是出于加速经济流转速度和维持民事活动秩序稳定考虑,在形式上体现出权利受害人对施害人主观意思表示的限制。
3、法律行为因标的违法、不确定或不可能实现而归于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行性规定的行为均属于无效法律行为,而在标的不确定或不可能实现的场合,法律行为亦不会生效,因为标的不确定,就没有了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范围的前提;而标的不可能实现时,更是违背法律行为意在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本意所在。
4、对特殊法律行为生效时间的限制。一般而言,符合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在其成立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对于特殊性质的法律行为,其生效时间则滞后于成立时间,此时需满足的生效条件即法律行为的特殊生效要件。如《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其合法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此种情形下当事人所签订的抵押合同虽已依各方意思达成一致并且签署,但该抵押合同要发生法律效力还有赖于有关部门的登记。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是各自独立的两个阶段,其中法律行为的成立系当事人依其意思表示针对一定标的所为的单方、双方或多方行为,在此阶段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居于绝对主导地位;而法律行为的生效则属于国家公权力对已成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所作的价值评判,意味着对在成立过程中处于权威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限制,经公权力评判后,一部分法律行为符合国家法律的法律行为得以保留并发生其效力,依当事人的意志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另一部分法律行为则由于违背国家法律的要求而被否定其效力,当事人的意志不能发生预期效果。客观地讲,片面、绝对地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国家对私主体活动的干预都是不足取的,如何在保护私主体意思自治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求最佳契合点才正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限制的本意。
参考文献:
①参见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156页。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及其弘扬
现代民商法文化首先是一种先进文化。这种先进性表现为:现代民商法反映市场经济渴望自由、平等、竞争、合作的一般规律,表达文明和创新型社会对人权、公平、守信、自治的内在要求,对经济活动、科技创新和社会生活起着最基础的调节、规范和指引作用,并以其固有的逻辑力量推动着社会发展进步。具体而言,现代民商法文化具有社会进步性和适用技术性的双重品格。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的社会进步性
现代民商法是关于市场经济的法和公平而自由竞争的法,以保护民事权利、人格尊严和个人自由,促进市场主体的自我实现为已任。因此,现代民商法文化内在地具有权利、自由、平等、公平、守信、合作和责任等现代法治文化的品质。在这样一种法律文化环境中,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基于生活经验和感受,在潜移默化中,就会养成主体意识、平等意识、权利意识、诚信意识、合作意识和责任意识。反过来,也可以说,不具有上述意识的经济,算不上市场经济和公平而自由竞争的经济。这正是现代民商法文化社会进步性的集中体现。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社会进步性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根据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关于文明类型演变挑战与反应学说的挖掘,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随着科技快速发展和新经济形式的大量出现,社会分工与专业化越来越细致,政府、企事业等各类社会组织都成为社会网络的组成部分。这就要求人与人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广泛的合作与联合,从而促进交易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契约化以及合作的个人主义(cooperative individualism)同时,随着工业化、商业化进程加快,资本不断集中,卡特尔、辛迪加等垄断形式的建立,经济活动中出现大企业对小企业、生产者对消费者、企业主对劳动者的恃强凌弱;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关系遭到破坏,对资源的掠夺与对环境的污染并存,产品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损害事故不断出现,人类正面对着现代性后果的空前挑战。
面对上述经济和社会生活(条件)的深刻变化,近代民商法在向现代民商法演进的过程中,法学文化思潮继承了民商法系人法和权利法这样的观念,特别强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这样一种建立在传统私法文化的基础上,冲破近代民商法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失责任和形式上自由平等理念的束缚,旗帜鲜明地反对重物轻人,既高度重视人的财产权利,又(在民商法典制建设中)把人格权保护置于重要位置;[5]既注重形式正义,宣布所有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又关注实质正义,对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弱者的呼号和疾苦予以深切的同情和现实的保护;[6]既促进、弘扬人的自由和首创精神,又以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法律原则昭示一种对绝对自由的约束与节制[7]23;既主张过失责任,又主张对无过失责任和公平责任进行补正,弥补一味强调过失责任在社会某些领域造成的利益失衡状态;[8]既注重维护个人自由自主,倡导个体的能动性,又强调社会成员之间的合作共赢;既注重保护民事权利,也不忽视行使权利的社会责任。由此形成了现代民商法的主体意识、平等意识、权利意识、诚信意识、合作意识和责任意识等法律文化品格。
现代民商法产生伊始,便面临着垄断资本主义的社会条件。与此情形,如何实现私法关系中的利益均衡,逐渐成为现代民商法文化和制度建设追求的目标。利益均衡的达成,必然要求实现实质正义、个别正义。因此,现代民商法文化的精髓,集中表现为对实质正义、个别正义的追求。
例如,在交易关系中,现代民商法文化主张对交易双方的交易能力、获益状况、社会地位、资源控制和信息占有等进行比较衡量,以利扬弃形式正义追求实质正义,并从一般正义入手实现个别正义。为了实现实质正义、个别正义,现代契约文化对近代契约文化的理性主义、自由至上等理念,进行了反映时展要求的改造。基于理性主义、自由至上的绝对的契约自由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近代合同法的根本原则,使契约关系中强势的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一度减轻到了最低限度。为了纠正合同签订中恃强凌弱带来的非自由、非正义、非平等,现代契约文化从具体的正义出发,为实现当事人公平参与交易对实质正义、实质自由和实质平等的客观要求,不仅以诚实信用权利滥用情更和交易基础消灭等一般条款,把人的因素、利益衡量原则和相对性引入到信奉绝对性、形式正义的传统私法文化之中,而且对格式合同予以种种限制,不断修正近代契约文化中曾经盛行一时的形式上的自由、平等原则和绝对自由主义,以合同自由应当是缔约各方的自由为念,对格式合同提供方滥用自由限制他方合同自由的行为实行反限制,从而维护合同自由。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征程中。一方面,发展市场经济、建立现代市场经济秩序,是我国经济现代化建设的基本任务;另一方面,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多民族国家,建设和谐社会,解决市场失灵和分配不公,消除贫富两极分化、保护各种弱势人群的正当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又尤为重要。一方面,工业化仍然是中华大地的发展主题,伴随而来的是劳动侵权、企业事故、医疗事故、环境污染和缺陷产品等社会问题;另一方面,以信息科学和生命科学为主要特征的后工业化时代正在蓬勃发展,金融技术、生殖技术、克隆技术、干细胞技术等新技术不断用于经营实践和社会生活,电子商务、银行、代孕、细胞移植等新的交易形式不断涌现,新类型产权、合同和侵权等案件频频发生。凡此种种,既为我国民商法的实践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为丰富现代民商法的内涵提供了现实条件,又使我国民商法文化建设同时面临发展市场经济与维护社会稳定、解决工业化和后工业化时代社会问题的双重任务。这就要求我们要深刻理解现代民商法的文化品质,注意到它同时具有先进性和局限性的双重品格。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的中国含义
现代化具有器物现代化和思想观念现代化两层含义。从这个角度来说,现代民商法文化的社会进步性,对于实现我国的现代化目标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是我们改造和抵制产生于传统农业社会和专制体制的封建文化、官僚文化、等级文化、特权文化和小农文化的强大文化力量,为我国的民商法文化和制度建设指明了发展方向。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应当有利于合理地确认,平等地尊重,充分地实现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民商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经营权利。
第二,应当有利于促进以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为核心价值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巩固和发展。
第三,应当有利于合理地调节及处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民商事主体私益之间的关系,引导各类民商事主体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正确对待其民事权利,促进经济、社会生活中善良风俗和公平正义的形成。
第四,应当有利于解决高新科学技术研究及广泛应用于经济和社会生活各领域所面临的复杂的法律问题。例如,人体干细胞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的私法问题。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中国含义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提示我们,民商法文化传统上认为属于民事权利的许多权利,如健康权、劳动权和环境权,同时也是人之作为人所固有的基本人权,中国民商法的立法和司法应当致力于平等地尊重、实现和保护这些具有社会权利属性的民事权利;同时,在法律责任方面致力于降低公平分配市场经济活动逐利取向导致的社会风险。这就要求通过对中国民商事法律制度进行一定程度的社会化改革,在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关注各种弱势人群的权利和自由,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为此,中国民商法文化建设应当顾及到许多民事权利同时具有的社会权利属性,意识到社会群体的阶层结构越分化,就越需要平等地实现和保护这些基本的共同权利。这样才能缓和已出现和可能出现的社会群体之间的冲突与矛盾。这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题中应有之意。
具体而言,理论上,尽管弱肉强食、优胜劣汰和两极分化是私法秩序的逻辑结果,但是,我国当前出现的分配不公、贫富两极分化问题,主要不是私法秩序带来的后果。因为,私法秩序在我国还未全面形成。例如,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当前的主要问题是一部分人根本没有竞争机会,参与竞争也是形同虚设,以至于人们说拼爹的社会没有未来。于此情形,并无自由竞争,更无公平竞争。
因此,对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讨论,于我国而言,绝非要否认现代民商法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基础调节作用。事实上,没有现代民商法的基础调节作用,无论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都会遭遇体制机制的障碍。当前,我国许多地区存在经济发展方式久推难转问题,其直接原因是受到政府主导的要素驱动和投资拉动式经济增长的掣肘,而其根本原因,则是经济生活中,我们的主体意识、平等意识、权利意识、诚信意识、合作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而封建文化、官僚文化、等级文化、特权文化和小农文化的成分过重!隐藏在这些落后文化背后的是寄生性、依附性和投机取巧心理,以致创新乏力,转型困难重重。然而,为了维稳,为了和谐,一些地方政府越来越强势,行政权力包打天下,表现为强有力的政府管制,导致政府资源配置权力的加强、对经济活动干预的增多,也在加速腐败和贫富两极分化。这实际上是以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否认其先进性。
通过音乐旋律可以表现出音乐的风格、类型、题材、背景以及民族特性,可以说,音乐旋律是音乐创作的基本元素。在我国,旋律的真正来源是民族音乐,而民歌更是旋律的鼻祖。对于最能代表民族音乐特色的民歌而言,风格化的旋律是必不可少的。传统的民歌旋律的主要特点是:主音上的大三度音连续出现,并给后者降音,多次出现同音的反复,而后音多采用降音进行,从而构成了独特的调式色彩;民歌在旋律上往往头尾一致,旋律线低起低落或高起高落,以求得首尾的一致性;在民歌的旋律中,时常用某个音连续出现三或五次来构成一种特殊的旋律状态。如多声部情歌的旋律,歌曲织体的主要声部旋律起伏较大,节奏较缓慢、自由,男女两个声部的旋律紧密相连,配合默契,相映成趣,形成“相嵌”“互补”的形式,旋律有时是“你进我出”或“我进你出”,有时是“你繁我简”或“我繁你简”,有时又合二为一或镶嵌在一起,然后支声分离。充满着弹性和张力的民歌的旋律在现代音乐创作中获得了广泛的运用。在现代音乐创作中,这种旋律构成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表现出来:一种是将原有的原生态旋律为穿凿基础,配合现代音乐的和声织体等技术来进行音乐创作。另一种是抽象出民族音乐的旋律特点,在现代作曲技术的指导下创编出新的作品。第二种表现形式更能够照顾到民族音乐元素与现代音乐创作的审美需要。例如,将苗族原有的音乐元素与现代音乐创作技法的抒情歌曲《苗山雨》,旋律的引子用自由的、宽广的慢板速度,A段连接处转为欢快的6/8拍子,旋律上扬自由延伸,B段连续的四度跳进,形成旋律的层次对比,表现出明显的苗族“飞歌”旋律结构。
二、民族音乐中调性和声元素与现代音乐创作技法的结合
由于历史原因,很多民族的很多族群经过许多次迁徙,最终长期居住于与世隔绝或者半封闭的村落中,他们的音乐也慢慢的演变为具有区域特征的多种调式结构,每一种调式类型流传的村落往往只运用一种传统的调式音阶。因此,民族音乐在调式调性与和声方面具有极强的自由性和灵活性,在音乐文化史上具有很高的价值。民族音乐曲调常见的有宫、商、徵、羽四调,其曲式结构主要以四音列为基础音列,甚至只有四度加二度的三音列,其调式常常交替或混合运用,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在表演中又往往不采用统一的十二平均律,未形成三度重叠和弦为基础的功能和和声系统,立体性较弱。在民族音乐中,调式交替、泛调融合现象极为普遍,除了五声调式体系外,还有大调四声、三声、二声的模糊调性存在,为了使曲调高亮有力,其旋律线由低到高,常常在七八度音程上下大跳。现代音乐创作中,调性和和声观念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对民族调式和自然和声的发掘和运用。而苗族民歌音乐形式本身所具有的模糊的调性和音阶间平等的关系使其具有了极强的可塑性,增强了融入现代音乐表现内容和形式的适应性。例如,在管乐协奏曲《神曲》中,瞿小松便巧妙地引入了民族音乐的这种多调式的五声性特征,并加以变化和发展,使乐曲展现出浓郁的民族音乐特色。另外,民族音乐的构成大多采用第一乐句的主要乐节作为全歌的“核心音调”和发展基础,同时在曲式结构上多采用重复式的或者变化重复式的简单乐段或者乐段扩充。这种曲式结构也经常被引入现代音乐创作之中。如南京艺术学院作曲家王建民所创作的古筝独奏曲《幻想曲》中,乐曲的一、二小节即是“核心音调”,短短的两个乐句中,“核心音调”重复出现四次,构成了乐曲的部分主题,之后又在第二十八小节处二次出现,经过大段的发展和三次转调后,在一百八十一小节处再次出现,体现了主题音调的核心地位。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民族阴雨曲调元素的本原性体现。
三、结语
1.持续发展阶段
从1949年到1979年的20年间,是中国现代音乐的持续发展阶段。对我国的现代音乐造成了深刻的影响,政治现状和意识形态开始侵蚀我国的现代音乐,尽管无论是音乐的演奏技巧还是演奏方式、唱法,都含有当时明显的时代特征。
2.初期发展阶段
在1979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人们的思想和观念已逐步解冻,中国的现代音乐迎来了一个良好的发展契机。作为中国的初期发展阶段,从1979年到1984年,中国的现代音乐随着政治环境的宽松表现出非常旺盛的生命力,中国音乐人开始采用全新的创作思想、观念、视角进行中国现代音乐的创造②。
3.快速发展阶段
从1985年到1987年,我国的现代音乐处在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新成长起来的青年音乐作曲家为中国现代音乐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无论创作风格和创造技巧都呈现着多变的特性,使中国的现代音乐更加的全面和丰富,中国的现代音乐开始进入大众的视野中。
4“.隐形”发展阶段
从1989年开始,中国音乐艺术界开始反思中国的现代音乐是否过于西化的问题。在1991年,随着苏联解体东欧剧变,国际和国内政治形式又变得严峻起来,政治环境再一次影响到中国现代音乐发展,同年对中国现代音乐的批判更加的严峻,直至1998年。在这个阶段,中国的音乐人一直处在选择西方现代作曲技法还是本国音乐的焦虑状态中,中国的现代音乐停滞不前,进入“隐形”发展时期。
5“.回归”发展阶段
从1989年开始,中国的音乐人开始摒弃西方音乐和本国音乐之分,以一个全新的角度进行现代音乐的创造:人们喜欢的音乐就是好音乐。以人们的音乐感受为创作准则,使中国的现代音乐摆脱了“向左走,向右走”的桎梏,提供给人们更多美好的音乐③。
二、民族音乐元素与现代作曲技法的融合
中国的现代音乐之所以能呈现出顽强的生命力,是因为其并不是一味抄袭西方现代音乐,而是运用西方作曲技巧,结合中国民族音乐元素,进行现代音乐的创作,继形成中国特有的现代音乐,对于民族音乐元素与现代作曲技法是如何融合的,本文将通过《多耶》这部中国现代音乐作品进行具体的论述。在1986年,我国音乐家陈怡创作了《多耶》这部现代音乐作品,在该作评中民族音乐元素和现代作曲技法进行了有效地融合,是陈怡的代表作之一。陈怡的父母对西方古典音乐推崇备至,使得陈怡在幼年时已开始学习现代的主要演奏乐器,为现代作曲技法打好了良好的基础。在她青年时期“,上山下乡”的经历使得她开始真正接触到中国的民族音乐,并在以后现代音乐的创造中,大量地使用民族音乐元素。而《多耶》民族音乐元素与现代作曲技法的融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族音乐元素在作品中的应用我国侗族民间音乐的风格,对陈怡创作《多耶》这部音乐作品具有深刻的影响。
作为广西侗族传统歌舞的名字,“多耶”具有很浓的中国的民族元素,作者以“多耶”命名自己的音乐作品恰如其分地说明了中国民族音乐元素在作品中的应用。在侗族的语境中,“多耶”是一种集体舞,说的是跟着歌曲的节拍跳舞,汉语说的是踩歌堂,深层的意思是歌舞能消除人们语言上的隔阂,使得人人平等,不分贵贱尊卑,以唱歌跳舞的形式表现劳动的快乐。经过比对,我国知道《你们到来住几天》旋律的发展是以第一小节的do和la开展的,而《多耶》的主题旋律采用do和la的固定调贯穿全曲,两者的核心音调是一样的。并且,北部侗族音乐中最常见的3/4、3/8拍和南部侗族的混合节拍,在《多耶》中也多有体现,使得《多耶》的音乐节奏更加的自由、多样,节奏感也更强。而钢琴曲《多耶》在呈示段和过渡段应用的复调式多声部手法,也是借鉴侗族民歌,增强了作品的旋律和节奏强度④。
2.西方现代作曲技法在作品中的应用
在我国政府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学发展观后,民族地区开始重视全面协调发展。但如何把效率与公平问题统一起来,是当前民族地区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民族地区现代化坚持不平衡发展战略和协调发展战略相统一的非均衡协调发展战略成为必然选择,即民族地区在非均衡发展的基础上追求协调发展,是非均衡发展战略与协调发展战略的有机统一,是科学发展观在民族地区的具体贯彻和运用。
(一)坚持非均衡发展战略是民族地区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非均衡发展是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让有条件的地区、领域、行业乃至企业首先得到发展,然后带动其他地区、领域、行业乃至整个社会的有效发展。民族地区的实际发展条件决定了走非均衡发展道路是其必然选择。民族地区主要指内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根据国家经济区域的划分属于发展最为落后的西部地区。虽然经过改革开放的多年发展,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自然条件恶劣、社会经济文化条件落后,极大限制了民族地区的全面协调发展。民族地区只能集中有限资源,实施重点突破式的发展,然后再由点到面全面发展。同时,民族地区内部,各个地方、各个领域、各个行业等在自然条件、社会条件等各个方面发展条件的不均衡状况并没有根本改变,这就决定了必须遵循经济发展规律,依据现有条件发展产业。走同步富裕、均衡发展之路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行不通,依据自身条件走非均衡发展之路是必然选择。
(二)坚持协调发展战略是民族地区现代化健康发展的现实要求
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协调发展是民族地区现代化的关键。民族地区必须把自己与发达地区相联系,把自己纳入更大范围的经济联系,为自己的发展注入强大的外部力量。这是由民族地区的特殊条件决定的。民族地区具有如下特点:“少数民族地区不仅是中国贫困面积分布最广、贫困人口比例最高、经济发展差距最大的地区,而且还是中国知识资源严重不足、人类发展程度处于极低水平的地区。”这样无资金、无技术、无市场、无管理经验的发展条件决定了民族地区无法依靠自身的力量实现发展,即使集中全部力量在某一方面有了一定的发展也无法获得足够的市场。因此,建立与其他地区的经济联系,实现更大范围的经济合作,是民族地区实现发展的关键。民族地区发展条件的非均衡性要求坚持非均衡发展战略,强调坚持生产力标准和“发展是硬道理”。但目前民族地区在发展中形成的矛盾已经对本地区的发展构成威胁。因此,民族地区既要坚持非均衡发展,又要在发展中不断协调各方面的矛盾,二者的统一我们称之为非均衡协调发展战略。在政府的引导下,以市场为基础,坚持非均衡协调发展战略是民族地区快速发展,实现现代化的最佳选择。
二、民族地区现代化非均衡协调发展战略实施的具体途径
(一)对外联合,加强区域合作
积极利用国家西部大开发等政策推进民族地区和发达地区的合作。封闭只能导致落后。民族地区必须主动走出狭小区域,实现更大范围的区域合作。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对口帮扶、相互合作是中央定的战略决策。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合作要注意两点:一是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发展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特色产业和产品,形成地区间优势互补、各展所长、各具特色的分工格局;二是在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合作中应坚持错位发展,当好配角,主动承接发达地区需要向外转移的产业。积极利用民族地区的地域优势和民族优势推进国际合作。“国际经济贸易集团化、区域化、专业化、全球化倾向日趋显著,中国周边地区正在形成东北亚经济圈、中亚经济圈、伊斯兰经济圈、中南半岛经济圈的发展态势。”全球化给民族地区发展带来的最大机遇是能够充分利用全球知识、全球资源、全球市场,用以解决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而民族地区开展国际合作有着良好的地理位置优势,甚至是民族优势。我国民族地区大多处于边疆地区,与其他国家直接接壤,处于国际合作的中心位置。有些民族地区甚至与相邻国家或相邻国家的地区同属一个民族。如中国东北延边地区的朝鲜族与南韩、北朝鲜就属于一个民族。这些有利条件为实现国际合作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民族地区可以利用本地优势和全球化发展机遇,培育地区自身的发展优势,加速现代化进程。
(二)对内优化,突出发展先进产业和特色产业
民族地区的真正发展在于建立属于自己高效率的产业体系,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先进产业和特色产业。民族地区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初步具备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条件。如由经济全球化而形成的区域经济发展态势使地理位置优越的民族地区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直接参与国际经济文化交流的条件。经过国家多年的支持,民族地区在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已经有了巨大的进步。通过东部和西部人才的交流和培训、民族地区人员大量外出打工和民族地区自己的培养,以及市场经济的人才自由流动等使民族地区具备了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供人才的能力。因此,民族地区应大力吸引发达地区和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为民族地区现代化的实现奠定工业基础。民族地区除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外,还应大力发展特色产业。所谓特色产业,指民族地区依据比较优势而形成的产业。“这里的比较优势是指由不同区域存在的不同的经济发展条件决定的,包括区位、环境、资源、科技、历史文化、外部条件等因素。”民族地区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大力发展自己的优势产业,使这些区域比较优势在市场竞争中转变为经济优势。如依托本区域境内外矿产资源,发展大型国际油气、天然气、钢铁、有色金属、煤化工燃煤发电基地;依托独特的民族文化和地理环境发展旅游业,推进旅游休闲和创意产业发展;依托特有的生态资源农稳步发展特色农业和生态农业,提升农产品附加值,打造特色生态农业品牌;依托国际合作中的地理位置优势加快建设国际物流项目,发展国际国内双向流动的现代物流产业等。
(三)统筹安排,提高全面协调发展能力
加快推进以“小城镇”为节点的城乡一体化建设,打破民族地区的二元经济结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矛盾不解决,不但会造成一个城乡断裂的社会,甚至连城市本身的发展也会失去支撑和依托。“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民族地区的特点是地广、人少、自然资源、农牧资源丰富多样,拥有众多发展国际贸易的口岸等。这些特点决定民族地区可以以地区中心城市为核心,以县城和重要口岸为重点,以小城镇为节点建立城乡共同发展的具有民族特色的城乡一体化道路。大力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绿色经济和循环经济。一是大力发展绿色经济。资源优势是西部民族地区发展的最大经济优势。民族地区除矿产资源外,还拥有大量自然景观资源、民族文化资源、农牧资源等。因此,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开发多样化资源,发展绿色经济是必然选择。二是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良性互动。发展循环经济,必须把观念革新、制度建设和提高技术水平结合起来。民族地区必须认识到只有保持生态平衡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制定一整套相应的保护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的法律制度和不断提高开发的技术水平是实现循环发展的根本保证。
三、结语
关键词:农村;现代民间绘画;发展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35-0184-01
一、现代民间绘画的诞生进程
现代民间绘画由农民画演进而成,诞生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兴盛于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后,党和政府对群众文化活动的重视以及农村经济的增长为现代民间绘画发展营就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文化大繁荣大发展。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大对农村文化建设的财力、物力投入,基层文化设施得以巩固,农村文艺队伍充实壮大;各级政府文化部门加强对农村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和指导,群众文化生活日益增长,农民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广大农民走上了致富道路,在实践中增强了主体意识,拓展了审美视野,萌发了审美理想,激发了参与文化创作的积极性。社会环境的好转促使农民画活动在农村文化建设中的复苏。
与此同时,政府文化部门明确地把开展农民画活动作为“活跃农村文化生活,提高农民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继承发扬民间优秀文化传统,展示农村文化建设成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国各地农民画活动在政府行为的扶持推动和文化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迅速兴起,并借鉴上海金山农民画的实践经验进行创作,使农民画向现代民间绘画演进,在农村文化建设进程中平稳发展。
二、现代民间绘画的持续发展
为了进一步推动民间绘画活动的开展,文化部社图司(原社会局、群文司)于1988年至1993年先后命名60多个县(市、区)为“中国现代民间绘画画乡”,把现代民间绘画活动作为一项群众文化工程纳入了政府社会文化事业的范畴。这一决策极大地鼓舞了各地政府和文化部门的积极性,把发展现代民间绘画写进当地政府工作报告,列为农村文化建设的重点实施项目。
此后的二十多年间,全国各地(各级)现代民间绘画活动持续不断,如浙江嘉兴秀洲区、上海金山区、山东日照市、陕西户县、山东胶南市等画乡在政府行动的推动下,相继承办全国性的绘画作品展赛,举办农民画艺术节,召开专业理论研讨会,带动了全国现代民间绘画活动的全面开展。各地画乡在当地政府的重视扶持下,积极弘扬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抓基本阵地、作者队伍、创作活动建设,培养了一大批农民艺术人才,涌现出一大批地域特色强、乡土气息浓、艺术水准高的现代民间绘画作品,有力地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成为农村文化建设的典型。
三、现代民间绘画在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此后,浙江各地如嘉兴秀洲区的现代民间绘画活动红红火火,如日中天。当地党委和政府在浙江建设文化大省的举动下,高度重视基层文化建设,重视文化品牌铸造,把现代民间绘画发展纳入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之中,对画乡工作确定了“建好一个基地、抓好一只队伍、抓住一批作品、打响农民画品牌”的目标,并由文化馆直接负责民间绘画活动的业务工作。2009年至2012年,先后承办了3次全国性的民间绘画大展和理论研讨会,组织全国现代民间绘画大聚会、大交流,有力地推动了全国民间绘画创作群体的建设与发展。
农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是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对农民宣传的有效载体。民间绘画的作者以农民为主体,具有较为广泛的群众性;反映农村实际、表现农民生活、为群众所喜闻乐见,作为群众文化的一种艺术形态,人们在参与其创作、展示农村活动过程中必然产生陶冶情操、振奋精神、启迪民智、普及文化、传递信息、进一步提高觉悟、规范道德、优化环境等方面的社会功能。其活动开展对活跃农村文化生活、发掘农村艺术人才、提高农民文化素质、促进民间艺术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民间绘画: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
农民工为我国的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他们作为现代人,自身的全面自由发展却受到了严重的束缚。为此,我们可以从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的研究角度,通过分析农民工现实问题的根源所在探讨提高农民工现代性的方法途径。
关键词:农民工;现代性;人的全面发展
一、马恩关于人的全面发展思想的基本理论
人,既是一个独立的思维个体,同时又是整个社会的产物,社会性是其本质属性,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与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相互联系、相互统一、相互促进的紧密联系。具体说来:人不仅是社会历史的创造者,同时又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创造物。人是历史活动的创造主体,离开了人和人的生产活动,人类历史就不能存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人的存在是有机生命所经历的前一个过程的结果。只是在这个过程的一定阶段上,人才成为人。但是一旦人是已经存在人,作为人类历史的经常前提,也是人类历史的经常的产物和结果,而人只有作为自己本身的产物和结果才成为前提。”\+①这段话对于人和人类历史的本质联系进行了非常细致的分析,告诉我们任何脱离了人类历史而去认识人,或是脱离了人而去分析人类历史,都是不正确的。只有立足于人的本质,将人置身于整个社会发展之中,才能对人的全面发展作出具体的历史的科学界定。
二、农民工现代性的本质内涵
现代性的元素, 表现为个体的主体性、个性、自由、自我意识、创造性、社会参与意识等现代性的文化特质,而理性化社会的主导性文化模式不仅要作为文化精神和价值取向渗透到个体的和群体的行为和活动之中, 而且必然作为自觉的制度安排而构成社会运行的内在的机理和图式。
国内有学者认为,农民工进入城市, 不仅体现为一种地域空间的变迁、社会角色的转变, 更体现为一种精神空间的转移, 即变农村意识、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为城市意识、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 ,农民工以市民的生活标准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方式, 重构新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 以适应城市生活对自身要求的社会过程。这种新的关系网非常有利于农民工现代性的形成, 他们通过对关系网的运用, 重释了各个关系的意义。此时, 关系成为一种社会资本, 被理性地运用于谋生存、求发展的过程中,这不能不说是巨大的进步。农民工并没有像所预期的那样, 完全抛离了所有类型的传统社会秩序的轨道, 从而形成了新的生活形态, 也并未在城市中获得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的价值观念、心理状态和行为模式, 其现代性已经由一种被追求和向往的理想价值而变成在内在精神世界和外部社会领域引发出无穷的困惑、焦虑、紧张和冲突的麻烦问题, 其现代性体验也同样没有出现瞬间由农民彻底向市民转变的全新的感受。
三、以人的全面发展标准衡量农民工现代性的束缚
(一)社会存在感低、政治参与能力弱
我国农民工主要从事着市民不愿意做的脏苦累的工作。他们工资收入低,几乎没有社会保障。生活条件很差,经常遭到城市市民的歧视。农民工几乎成为了社会底层的代名词,其社会地位和所做贡献不能成正比。大部分农民工文化水平较低,他们的政治参与意识及能力普遍较弱。加上工作时间长、强度大,很少有人自觉地去参加政治活动。部分农民工由于缺乏民主法治意识观念,在遭遇不公正待遇时往往偏向采取越级上访,使用暴力等违法违规的方式去解决问题。农民工作为夹杂在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群体,往往农村的政治活动参加不了,城市的政治活动无法参加,合法的政治权利无法实现。
(二)农民工工资收入低、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我国农民工目前的工资收入水平偏低,大部分农民工只能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许多企业不给农民工购买医疗、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险,他们的工作没有相应政策保障,随时有被辞退的可能。失业后的农民工,没有生活来源,而且农民工大多从事危险的工作,劳动场所没有或者很少有安全设施,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发生事故后他们得不到任何组织的救助,只能默默忍受病痛的折磨。相当数量的农民工住在地下室、简易工棚、集体宿舍或城郊小产权房里。他们的生活质量很低,极易引发卫生、安全等问题。
(三)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发展不平衡,人的重要性被忽略
目前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主要有:生产方式落后、农业生产的主体分散、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程度低、农产品的销售模式落后、农产品的加工程度低、农业技术的普及和推广程度低、其他支撑服务不完善等等。而且,由于城市化进程中过多考虑的是城市的空间扩张问题,为满足追求城市化水平数量的提高,从而忽视了质量的重要性,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出现了很多形式化工程。没有考虑到市场和人的需求,忽略了人的因素。仅仅把农民工当做廉价劳动力,没有从根本上为其融入城市、转化市民、建立家庭提供一系列的制度保障。
四、促进农民工现代性发展的对策探讨
(一)引导农民工及城市市民加强文化沟通与接触,提高农民工的社会认知性
农民工问题的形成,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文化沟通接触的缺乏所导致的。所以要促进农民工的现代性获得和提高,必须解决好这些问题。
首先,引导城市居民了解农民工。针对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的偏见和歧视,可以广泛利用媒体加强宣传,让市民更深入地了解农民工,了解他们人格的质朴与工作的坚辛,意识到他们对这个城市和他们自身的重要意义。要注重引导城市居民站在国民经济和社会整体发展全局的高度,善待农民工,逐步树立城市居民认可外来农民工是“新市民”的观念,突破传统二元社会结构的思维模式,公平地对待农民工。
其次,引导农民工加强对城市居民的了解。农民工对城市居民的偏见和误解会严重制约了他们的发展进步,甚至会促使他们误入歧途,极大地影响了农民工现代性的获得和提高。农民工必须主动冲破周身的狭隘的圈子,与更多、更开放的人群接触,尤其城市居民群体。鼓励农民工主动和城市居民接触,认识到他们和自己一样,也需要为生存付出自己的努力,他们现有的生活也大都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得到的。从而减少农民工对城市居民的抵触、怨恨甚至恶意破坏等心理和行为,增强对城市居民的理解和认同,并通过更多的接触与交流发生积极的互动。
(二)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会制度,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机制
当农民工离开家乡,迁移到城市,家族背景随之消失,农民工零星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往往是松散的、不可支撑的。甚至可以说,目前农民工并没有能力建立或参与那些能使他们改变自己被动地位的持久、正式的关系组织,进而导致他们在市场中缺乏像其他阶层一样的权力和机会。当他们遇到需要一些社会组织帮助处理的问题时,往往得不到积极的回应和明确的帮助。许多农民工在对外参与中受到伤害之后,经常会做出极端的举动,例如通过伤害自身与他人等方式索要被拖欠的工资,更多的农民工遇到合理权益被侵犯时,选择忍气吞声或退让回避,而不是积极争取属于自己的权利。
要解决这一难题,政府需责无旁贷,以法律的形式在农民工务工单位强制建立农民工工会制度,利用组织的力量维护农民工的正当权利,为农民工现代性的获得和提高建立组织保障。已经建立农民工工会的,要切实保证工会的权益得到落实。针对目前农民工的实际知识水平、组织水平还比较弱等情况,有关部门可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援助。
(三)加快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促进农民工现代性转变发展
城镇化水平滞后,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过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要在现阶段加快城镇化发展进程,积极促进农村的现代化发展。具体来说,应该从这样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实现农村生产率的现代化发展。通过提高农业的规模化经营程度,加大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实现农村从业人口数量的下降和收入的增加。二是实现社会保障的现代化发展。传统的二元社会结构让农民工长期遭受不公平的待遇,使农民工的现代性获得和提重缺乏社会保障。因此,在城镇化的进程中,必须考虑广大农村人口的福利待遇,使政策福利向农村倾斜。只有实现了这点,农民工在务工期间才有了坚实的精神和政策依靠,才敢完全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三是实现农村人口生活和行为模式的现代化发展。通过积极的宣传和引导,帮助全体农民逐步摆脱传统不良的生活和行为模式,养成健康文明的现代化的生活方式和行为理念,使广大农民不仅在物质上,更要在精神上得到极大的解放和提高。只有全体农村人口得到更高层次的全面发展,农民工的现代性获得和提高才有了无穷的空间和动力。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 ,人民出版社,1972.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
[2]贾楠、郭强:《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特征分析――现代性的渗入与缺失》,《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3]李广贤:《人的全面发展与农民工现代性的提高》,《经济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1期。
[4]许林、袁桂林:《论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审视》,《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0年第3期。
[5]江小容、王征兵:《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困境及路径选择》,《求索》2012年第1期。
[6]杨莉芸:《公民意识:农民工市民化的内在驱动力》,《求索》2012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