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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计划范文

时间:2022-03-23 02:36:15

序论:在您撰写人民调解工作计划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人民调解工作计划

第1篇

一、继续认真贯彻学习上级领导的指示,把握调解工作的大方向,出发点。

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保障社会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新的一年中,我们要加强与区司法局,司法所的信息沟通,及时了解上级领导对调解工作的新指示,新要求,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悟和认识,树立责任感,使命感。

二、加强与派出所有关领导及民警的沟通、交流,密切合作,提高工作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调解室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派出所有关领导的大力支持以及办案民警的积极配合,调解纠纷能不能及时,高效的进行,有时并不仅仅取决于调解员的工作水平,派出所领导的关心与支持,办案民警的理解与配合,以及办工用品的补给与维护,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条件。所以,加强与派出所相关领导以及办案民警的沟通与交流,是顺利开展调解工作的保证和要求。

三、深入学习《人民调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理论水平。

随着调解工作在我国不断的深入开展,与调解有关的法律法规也是相继出台,为了加强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作为一个基层调解组织,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加深理解,在日常的调解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坚持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调解工作的规范要求。

四、加强对相关民事法律的学习和了解,提高调解员的法律专业素养。

调解工作不光是一个“以情动人”的工作,更是一个摆事实,讲法律的过程,如果调解员自己对相关法律知识缺乏了解和认识,不能正确分析纠纷所涉及的责任认定,权利,义务的归属,则调解员将很难获得当事人的信赖,调解工作也将无法顺利进行。所以,加强对相关民事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对做好调解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

五、制定模拟调解计划,通过强过练习,不断提高调解员的调解业务水平。

派出所周边治安相对稳定,基本都是公务员住宅和高档写字楼。居民素质相对较高,发生矛盾纠纷相对较少,但是一旦发生纠纷,案件则往往比较复杂难调,这就要求我们平时要加强练习,在模拟调解中,不断学习和总结业务知识和工作技巧,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从而在调解实践中,表现得更好。

六、制定能力测试比赛,努力提高调解员的综合能力,进而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满意度。

调解工作是一个综合各方面能力的工作,比如表达能力,沟通能力,计算机打字能力,文字叙述能力,有时候你面对的当事人可能情绪很激动,不容易沟通,有时候时间比较晚,当事人有急事要离开,这时候如果你的沟通能力,打字能力较强的话,就能更好更快的把调解工作做好,获得当事人的认可。通过组织调解员进行演讲比赛,打字竞赛,写作比赛,在丰富调解员的工作生活的同时,提高其综合能力,从而更好的完成调解工作。

七、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和值班考勤制度,形成有效的工作汇报机制。

档案管理和值班考勤也是调解室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调解室工作能够保持连续性,高效性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所以要在加强沟通和总结的前提下,依照司法所的要求,不断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和值班考勤制度,形成“每日一小整,每周一大整”的档案整理机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和制作值班考勤表。同时完善汇报制度,将每周给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总结和安排,每月给派出所的值班表以及每月给司法所的月报表,综合汇总,列出清单,提前整理,及时提交。

相信在上级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在派出所的支持和配合下,通过调解室全体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不断落实、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计划,一步一个脚印,一定会将20__年的调解工作做好,为福田区的社会安定和谐,作出自己的贡献。

第2篇

2、坚持矛盾纠纷排查分析制度。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措施,着眼于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把预防工作作为关键环节来抓,重点落实好三排查:即落实街道和社区每半月的定期排查分析制度;落实特殊时期以及重大节假日其间的重点排查;落实对矛盾纠纷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行业的重点排查。在做好正常排查调处工作的同时,特别要组织好重大事件的集中专项排查活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3、坚持报告制度。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定期上报每月调解报表和双周排查情况,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定期向市局上报调解报表和分析情况。重、特大矛盾和紧急事件要做到特事特办,不得因工作失误造成无法换回的影响和损失。

4、坚持半月一次的人民调解工作例会制度,通过会议及时传达新的调解工作精神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学习和交流新的工作经验。

5、指导社区和单位人民调解工作。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认真履行指导社区和单位人民调解工作的义务,在档案、资料等方面建立一整套的规范管理模式。

6、完善公调对接管理机制。特别是在2010年建立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7、建立一整套的人民调解工作考核机制。成立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小组,拟定出台考核目标。街道调处中心要对各社区、公安人民调解工作室实行考核机制,做到平时与半年、全年考核相结合,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行为,为适应《人民调解法》的出台做好准备。

8、提倡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思路,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想方设法地化解矛盾纠纷,并形成新的调解模式。

9、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上、下半年完成调解信息各2条。要求信息质量高,有较强的交流性和研读性,禁止从网络上下载。

第3篇

重新调整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对四个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成员进行充实,各社区将热心社区工作、懂政策、懂法律的老党员、老干部聘请为人民调解员,进一步壮大社区人民调解队伍。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将负责、民政、妇联、计生的工作人员充实到领导小组中。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综合治理工作中一起部署、考核、验收,切实提高各社区及辖区企业、单位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

二、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提高调解员素质

全年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2次,学习《人民调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各调解小组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结合业务学习活动,每月进行1次法律知识学习,提高调解工作技巧和能力。

三、开展人民调解排查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结合“三民”工作的开展,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解力度,充分发挥下派工作组的作用,通过排查化解着重解决居民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及纠纷,确保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上交。同时,各社区要每月上报一次矛盾排查情况表,每季度上报一次矛盾纠纷分析材料,并制定出相应对策。街道每月结合信息研判会开展一次矛盾排查会议,及时分析化解各社区出现的疑难纠纷。

四、规范人民调解工作,落实一案一补

继续开展“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活动”,各社区统一使用人民调解标识牌、人民调解印章、规范使用调解登记表,人民调解案件档案必须使用统一格式,调解案件要建立档案。街道调解组织调解任务为35件,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完成20件调解任务,书面调解建卷不少于5件。调解要建立调解台帐,使人民调解工作逐步规范化。

第4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社区党总支、居委会的中心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深入排查调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为打造平安社区和推进社区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各组各企业将按照“排查得早,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要求,全面掌握有效调处本辖区、本单位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本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 完善调解组织,加强工作责任。

在完善调解组织的基础上,要加强工作责任心,碰到居民户发生矛盾不管是白天黑夜,要做到随叫随到,公平合理,及时调处好各类矛盾纠纷,同时要继续保持吸收“五老”人员的良好方法。

三、 预防解决各类不稳定因素。

一是调查摸底。对各类矛盾纠纷要进行全面梳理,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是全面排查。把不稳定因素及群体性事件作为排查的重点,发现问题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到人,明确解决时限。三是认真调处,要按照调解纠纷的程序和方法操作,做好格式化,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每月上报一次矛盾纠纷信息。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不稳定因素排查表上报工作机制》,切实做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社区”的原则,把矛盾隐患控制在萌芽状态。

四、 工作要求。

1、强化领导。各组、各企业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性,狠抓落实。

第5篇

二是发挥先进典型引领作用。推动各县区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加强社区创建经验学习交流,使示范社区的好经验好做法广为人知、深入人心,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三是丰富社区民族工作载体。积极协调各方,主动地为示范社区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示范社区不断提高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水平。充分发挥各自载体作用进一步加大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举办政策法规和民族知识有奖竞赛。加强文化娱乐和体育健身活动,促进各民族群众和谐相处。广泛宣传、推荐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加强少数民族困难群众的慰问帮扶工作。扶持少数民族就业创业。进一步加强流动少数民族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

六、来信来访接待制度

社区统战干部要认真做好少数民族来信来访和接待工作,将少数民族反映的情况和困难记录在册,并报请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帮助解决,对因各种原因不能解决的应及时说明情况。

七、处理突发事件制度

社区要按确保一方平安的原则,及时处理本地区由于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事件,要及时了解情况,掌握信息动态,配合有关部门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尽量在社区内予以解决。

第6篇

一、人民调解与基层维稳

(一)人民调解的含义

人民调解是指由特定主体主持进行的以调解民间纠纷为内容的带有一定法律属性的行为。具体来说,人民调解是诉讼外调解的一种,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人民调解的范围包含了民事纠纷、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土地纠纷以及其他个案等。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人民调解具有自愿性、非程序性、协调性、灵活性以及“第三方的非决定性”等特征。

(二)人民调解在基层维稳中的作用

1.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起到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一方面,人民调解可以在纠纷发生后较短的时间内解决纠纷,就近化解矛盾,减少了烦琐程序;另一方面,人民调解是一种柔性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克服与纠正法律的刚性。相较于诉讼、仲裁、等调解方式,人民调解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柔性,在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中更加灵活,可以更好地协调双方的利益冲突问题,防止矛盾激化。

2.促进基层民主自治的实现。人民调解是基层民主自治的一种表现形式,人民调解制度的确立以及运行体现了基层民主自治的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在基层,并且在全国各地遍地开花,其成员来自群众,自助自主协调,充分体现了基层民主自治;此外,我国已形成了以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基础,包括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在内的多层次、多形式、立体化、网络化的人民调解组织系统。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基层民主自治的发展。

3.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各种社会纠纷也在不断增多,但是我国的司法体系还不够完善,法律人员配备不齐,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存在效率低下等问题,积压了大量纠纷案件。人民调解制度的落实,使得一些相对简单的纠纷案件在基层得以解决,既加快了纠纷案件处理的效率,也减轻了人民法院的负担,使得法律资源可以优化配置。

4.维护社会稳定。人民调解是基于社会调整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不可或缺的社会手段。人民调解解决的是基层纠纷案件,以及最普通又最多见的社会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与落实,使得社会中的一些纠纷矛盾得以及时有效地解决,防止了矛盾的恶化,维护了社会稳定。人民调解工作做好了,就可以消除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有利于社会综合治理。

二、现阶段人民调解在基层维稳中面临的问题

(一)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存在误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文化建设不断深入,人民的维权意识以及法律意识明显提高,但是人民群众对于人民调解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误区。首先,人民对调解员的立场存在认识误区。在我国,人民调解员的立场应该是中立的,以客观公正的角度,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人民调解,但是很多人把调解员当作其中一方的“说客”,认为调解员在进行调解时存在偏向性心理。其次,人民群众过于轻视人民调解的作用。很多人把人民调解工作认为是只能处理邻里之间鸡毛蒜皮的小事,认为人民调解无法像法院那样对案件做出有效的处理,并且认为人民调解的结果不具有有效性,难以落实。

(二)基层调解队伍的素质有待提高

现阶段,我国基层调解队伍的素质良莠不齐,有待提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基层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基层调解组织中的调解员大部分都是从其他部门抽调出来的,他们大多没有进行过专门的培训,对调解工作的技巧、手段等都不是特别的了解,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调解知识,对国家政策、方针的掌握和解读也不是特别的到位。二是基层调解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素养急需加强,一些调解员在开展调解的过程中私收他人钱财,为钱效力,腐败现象突出,忽视了调解员的立场和原则。

(三)人民调解组织职能弱化

尽管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已经建立起来,但是调解人员大部分是从其他部门选调出来的,或者身兼数职,形成了“一套人马,几块牌子”的局面。调解员同时还要做好其他工作,受到其他工作的牵制,不能全身心投入到调解工作中,影响调解工作的质量。同时,部分基层单位还存在着“只设机构不配人员和工作经费”的情况,使得人民调解组织成了一个空架子,人民调解职能弱化。

(四)人民调解存在随意性

人民调解的随意性一方面表现为调解地点和时间比较随意,进行调解的场合可能是当事人家里也可能是调解员的办公室,甚至也可能是饭桌上;另一方面表现为人们对待调解结果的随意性。由于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效力,全凭双方当事人意愿,当一方对调解协议不满时,也存在事后毁约的情况,调解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调解协议的法律效益都无法确定和保证。

三、人民调解在基层维稳中出现问题的成因

(一)法律宣传不到位

人民调解之所以在基层维稳中存在着众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宣传不到位,基层人民调解法没有落到实处。由于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不到位,相关部门未对人民调解做相应的宣传,导致人民对人民调解制度本身的机构、职责、作用不清楚;调解员对基层人民调解法也不够了解,没有足够的相关法律知识,是调解工作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一些部门基层维稳意识欠缺

一些政府部门缺乏维稳意识,缺乏大局意识,对基层人民调解制度不屑一顾是人民调解职能弱化的重要原因。相关部门没有将维稳工作作为重点任务来抓,没有将维稳工作作为自己的第一任务来抓,没有意识到人民调解在基层维稳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更有甚者,一些部门将前来要求调解的老百姓看作是找麻烦,对于群众多次反映的问题和正当诉求进行搪塞、推诿、拖拉、置之不理或处置不及时、失当,就会使积怨加深、矛盾激化。

(三)基层维稳工作主体多元化

目前,大部分的基层政府都设立了综治办、办、司法所、劳动关系矛盾调解中心、家庭纠纷调解中心等组织机构,这些机构都具有开展民事调解的职能,既相互独立又相互牵扯。在分工上,这些机构部门调解领域划分不清晰,不同的机构经常会出现交叉的调解领域。对于一些递交上来的纠纷案件,很多相关部门都会相互推诿。在一些共同处理的调解案件中,也经常出现由于参与调解的机构太多,调解人员内部意见不统一的情况,这种调解主体的多元化,易使调解工作的进程和效果受到影响。

(四)人民调解制度不完善

现阶段人民调解制度出现的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人民调解制度自身不完善。首先,人民调解的范围以及各个调解组织机构的职责范围缺乏明确规定,对于适用于法院或者人民调解案件的裁量界限不明。其次,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由于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没有制度上或者法律上的规定,致使人民调解的认可度不高,人民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也经常得不到履行。

(五)缺少追究问责机制的约束

基层政府对于人民调解的态度一般都是比较懒散的,觉得矛盾纠纷能处理好就处理,处理不好还有法院等审判机构可以解决。因此,对基层调解单位以及调解人员的要求都比较松,对矛盾纠纷的调解也有一定的随意性,缺少追究问责机制的约束,对于调解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负责任的行为缺少惩罚措施。

四、优化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

(一)充分利用传媒载体,加大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宣传力度

传媒载体包括了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具有时效性、共享性、多样性等特点。应充分利用不同传媒,形成优势互补,发挥传媒的综合效应,以达到人民调解制度宣传的最佳效果。

1.开展网络人民调解专题教育。“以网络为载体是用先进文化占领新的思想阵地的迫切要求。”随着互联网的覆盖面越来越广,网民的数量也越来越多,网络已成为一个重要的思想阵地而且影响也越来越大。因此,利用网络来进行人民调解制度的宣传,可以扩大其覆盖面和影响力,使大批网民能够通过网络获得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相关信息。也可以在网络上开展人民调解专题教育。人民调解制度相关内容以专题的形式出现在网络上,可以让大家系统地、全面地了解基层人民调解制度,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人民调解制度相关内容的普及,提高人民调解制度的影响力。

2.加大电视、报刊等对人民调解的宣传力度。在运用网络这种新传媒宣传人民调解制度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传统传媒载体的作用。可以通过电视来循环定时播放关于人民调解的宣传片、微电影等,利用多种形式来加强人民调解在电视上的宣传力度,同时可以利用报刊等来对人民调解做相关报道,让人民调解的宣传全方位地进入人民群众的视野,从而提高人们对人民调解制度的理解。

(二)对相关部门调解人员进行专职培训

针对基层调解人员存在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有待提高的问题,可以通过对基层人员进行专职培训来改善这一现象。在专职培训中,首先应该让调解员掌握人民调解制度的所有内容,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其次,为提高人民调解的效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调解员还需要掌握一定的调解技巧。

1.掌握冲突缓解方法。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往往是针锋相对,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使矛盾激化。作为调解员,必须掌握一定的冲突缓解方法,让调解有序进行下去。在调解之初,要注意当事人双方的心理情绪,及时疏导分流,及时调整利益关系,把握好处理关系的度,尽量做到公正客观。同时,需要掌握处理冲突的一些典型方法,如“热处理法、冷处理法、隔离法、转移法、调解和限制方法”,灵活运用这些冲突缓解方法,可以引开冲突双方的注意力,使调解有序的进行下去。

2.学会延伸思考、换位思考。作为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不能仅凭当事人其中一方的片面之词,要统筹双方,充分了解调解双方的想法,在调解的过程中要考虑到自己的调解方式及建议可能带来的效果,以及双方的接受程度,等等。同时要换位思考,尽可能平衡双方的心理,为当事人双方多考虑。

3.重视疏导沟通作用。正确的疏导沟通方式可以有效推进调解进程,使调解向着一个良好的方向发展。因此,要正确运用疏导艺术。疏导艺术是疏导方法的延伸,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时所采取的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就属于疏导方法。在疏导的过程中,要注意从善意的立场出发,获得他们的信任,联系实际,尤其是要疏通情绪,打破僵局,为调解双方营造一个良好的调解氛围,这样才有利于调解的顺利进行。

4.在调解过程中注意语言艺术的运用。调解员在进行调节的过程中要了解对方的性格,根据不同的对象选择语言的内容和表达方式,因人而异,减少当事人的排他性心理;另外,调解员在进行调解的过程中要言中有情,要让当事人感受到调解员的真诚负责。语调要柔和,避免命令式的口吻或不耐烦的语气;此外,语言也要简洁易懂,最好富有幽默性,可以缓解调解现场的气氛,缓解压力。更重要的是,调解员只有抓住当事人双方的心结,才能够说服双方。

(三)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1.制定和完善人民调解员制度。制定完善的基层人民调解员制度,将调解员的选聘、培训、任职、责任追究等制度化,使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规范化。一方面,要建立人民调解员岗前培训制度和定期培训制度, 提高调解员的职业素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引入专业人才的方式来弥补现在公开招考方式的不足,还可以引入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尝试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等。

2.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建设。要提升基层人民调解在基层社会的认可度,必须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建设。要对人民调解的地点以及要求、效力做出规定,尤其要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绩效评估标准》,对每一次的矛盾纠纷案件都要做好记录,事后做好分析。严格工作程序,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懒散和随意作风进行整顿,加强规范化建设,做到统一,有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良性发展。

3.完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一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机制,安排相关部门对管辖地区进行定期排查,及时发现矛盾纠纷,并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汇总分类并及时处理,同时还要对已经调解好的矛盾纠纷案件进行追踪调查,确认调解协议是否落实;二要落实矛盾纠纷调解保障机制,主要包括经费保障和机构保障。要认真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费用,做到“专款专用”,同时,在面对基层机构“身兼数职”“主体多元化”的实际情况下,要保证基层调解人民调解机构的人员配置,并保证有调解人员可以随时待命,逐步实现调解人员专职化。

(四)完善与司法调解的衔接

第7篇

一、必须从健全网络体系上抓好组织建设规范化

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是规范化建设的核心。对此,笔者认为应根据纠纷发生、发展的情况,本着科学、合理、管用的原则,按照“五有”、“四落实”的建设标准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形成以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纠纷信息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新时期调解组织网络体系。(1)积极建立和完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一是完善立法。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居)委员会设立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而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包括区域性、行业性调委会)的设立依据仅有司法部规章,因此有必要通过完善立法,依法赋予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区域性、行业性调委会更高的法律地位。二是针对前几年成立的乡镇司法调解中心(矛盾纠纷调处办)在性质、构成、工作范围和运行机制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人民调解,也不属于法定的行政调解,应当将其名称更改为“XX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防止办事相互推诿的现象发生。二是明确乡镇调委会的工作范围,即负责调解本辖区内村、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村、跨单位的民间纠纷。(2)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法定组织形式。实践表明,大量的民间纠纷是通过村级调委会解决的,村级调委会解决纠纷的方式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首选方式,它是人民调解的工作基础,是广大人民群众民主自治的较好形式之一,要给予巩固规范,增强活力。(3)积极稳妥地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新时期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生产生活中的各种矛盾纠纷、工人下岗引发的劳资纠纷、企业与周边地区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建立和发展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势在必行。我们要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积极学习推广借鉴在企业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好做法、好经验,在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同时,要在消费者协会、大型集贸市场等区域性、行业性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联合调解委员会。(4)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调解小组、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的调解网络。在设置调解小组、调解员或信息员上应不拘一格,建议以自然村(片)、车间、工区为单位设置调解小组,以生产组、楼院为单位设立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这样既使网络的设置切合实际,又便于组织管理。

二、必须从完善内部管理上抓好制度建设规范化

制度建设是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也是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人民调解组织必须建立起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纠纷排查、登记、学习、廉洁、考评、例会、统计、文书档案、回访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运行。尤其要针对目前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统计标准不一,漏报、甚至不报的现象,要通过规范化建设促使登记制度和统计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同时在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方面,也存在纠纷信息反馈不及时,信息渠道不畅的问题,必须通过发展信息员队伍、建立纠纷信息报告有功人员奖励制度,切实改变这种状况。

三、必须从提高人才素质上抓好队伍建设规范化

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是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效果以及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这需要有一批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文化水平、年富力强的人员加入到人民调解队伍中。但是,目前已建立的村级人民调解队伍素质状况不尽人意,有相当一部分村调委会调解员素质较差,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改革和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因此在今后工作中,要切实按照部颁规章的要求,从提高人才素质上下大力气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一是把好调解人员选配关,要把一些具有与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相适应的文化、法律素质(主任的文化程度至少在高中以上且要先通过法律常识考试)、为人公正、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吸收到人调队伍中。二是推广“首席调解员制”、“调解人员等级制”、“调解员聘任制”和“持证上岗制”等好的做法和经验。三是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交流、经验演讲、以会代训、现场观摩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政策水平和道德水平、文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

四、必须从增强工作实效上抓好调解工作程序规范化

依法调解是民调工作的生命所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调解、规范调解的意识,实现调解纠纷程序的规范化,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一是调解纠纷的整个过程要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切实保障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三项原则的落实。二是要特别重视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规范化水平,必须从深化民调改革的总体要求出发,改进并规范调解协议书的表述方式,使之与民事合同书在内容和形式上力求一致,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衔接创造有利条件。在具体制作上要把握好针对性、逻辑性、规范性,遵行评判说理原则,达到有理有据,以理服人的效果。三是各级法院、法庭、司法行政部门要通过培训和检查评比等方式加强对各调委会的指导,避免调解纠纷违反程序,调解协议书说理不清、表达不充分,制作要件残缺等问题的发生,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五、必须从落实专项经费上保障实现调解工作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