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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材料范文

时间:2022-02-03 08:19:55

序论:在您撰写初级会计材料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初级会计材料

第1篇

一、重视业务核算质量。

经过六年的打拼和积累,今年是商业银行具有转折意义的一年。行的羽翼已经逐渐丰满,准备更名挂牌,开始新的征程。然而,如果要使我景星支行真正走在全行的前列,首先要做的提高我业务能力。行会计出纳部经常组织员工进行理论学习、岗位练兵。对市行传达的每一个文件、通知都认真贯彻。让员工树立主人翁精神,工作中不推、不等、不靠,积极主动的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部一直坚持向时间要效益、向工作要质量。核算上无重大差错事故。

二、加强日常工作管理。

员工病、事假都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请假。部的内部制度是比较健全的各项工作都有明确分工。

对柜员日常工作所用的各种公章、名章都严格做到每日下库保管;对重要凭证的领用,安全防范方面。都有专人负责;明确柜员的权限,不得擅自授权;对于市行要求上报的反洗钱可疑业务及时上报;随时提高警惕,杜绝诈骗。总之,要将一切防忠于未然,不做亡羊补牢的无用功,力求使全行的工作在稳健中谋发展。

三、培训员工操作能力。

综合柜员上岗考试,今年是对全行职工个人业务考核要求最严格的一年。直接关系到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行里不想让任何一个职工掉队,会计出纳部,为了使每个员工顺利的通过考试,带领员工们利用工作之外一切所能利用的时间,积极准备考试。其间,组织了员工点钞,打字的基本技能考试。组织员工去培训中心进行业务上机打操作的练习。

考试给其带来了很大的心理压力,有些员工工作、家庭的各方面负担都很重。思想包袱很重。为帮助这样的同志,部各个员工在考试期间,经常互相交流思想,一起钻研考试的命题,接受能力快的同志,耐心的给其他同志讲解。体现出了团结同志的精神,更让员工们感受到行内大家庭的温暖。考试临近期间,大家都想争分夺秒的看书,但行里的各项工作是不可以停滞的时间是自己的生命,因为这关系到自己是否有资格上岗;时间更是全行的生命,因为有那么多的客户需要我为其服务。部全体员工都义不容辞的选择了后者。考试期间,没有人因为自己的利益,耽误本职工作,最关键的时刻,看到员工们可爱之处。

四、全员拼“新百日会战”向最后一季要成果。

市行“新百日会战”各项指标下达到支行,临近年终的最后一季。支行下到各科部。部所有职工都在第一时间积极的行动起来,配合行里完成各项指标。虽然“新百日会战”所大力宣传的各种产品大都是对个人客户的但是部员工只要有机会就向来办业务的客户宣传新产品。尤其是得利宝”业务问世以后,部员工向工资客户力推此项产品,滴水成河,为行内存款的上升做着力所能及的贡献。行领导多次强调,存款是责任,不是任务。就是想让职工转变思想,把行里的事当成自已的事,变压力为动力,当我正视这个问题的同时,也感到责任的重大和为行里工作的乐趣。员工们不再抱怨任务繁重,而是把“新百日会战”当成一个活动去积极的参与。

五、积累经验及时总结。

又使我部员工得到很多经验,这一年的工作和考核。当然也有很多教训。一直重视员工的整体业务水平的提高,大部分职工的工作质量都是达标的但仍有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存在这样势必会对我行的整体服务形象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所以,部一旦接到上级部门的个别业务操作变更通知就及时的组织员工学习,减少核算差错。

六、工作之中也存在很多不足。

1服务上还达不到要求。不使用文明用语。

第2篇

【关键词】 库存材料;盘亏或毁损;进项税额;会计处理

企业原材料盘亏毁损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般是:原材料盘亏及毁损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如果企业购进的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即下文税法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进项税额,应与遭受非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成本一并处理。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对于入库的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科目,对于应由保险公司和过失人的赔款,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扣除残料价值和应由保险公司和过失人赔款后的净损失,属于一般经营损失(即下文会计所称的一般经营损失)部分,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属于非常损失(即下文会计所称的非常损失)的部分,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笔者认为,有关库存材料盘亏或毁损时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解释不是很清楚,很容易迷惑初学者,而且有些会计处理也不太妥当,比如,“管理不善形成的被盗窃、霉烂变质净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同时也属于一般经营损失要记入管理费用”这句话怎么理解?库存材料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涉及的进项税额何时转出?残值部分涉及到的进项税额也要转出吗?下面谈一下笔者的看法。

一、库存材料损失的进项税额会计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一)税法所称的非正常损失与会计所称的非常损失含义不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或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以上条例及实施细则(简称税法)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强调了自然灾害这一不可抗力发生的客观事实和管理不善这一主观因素。如果因过期失效、水份蒸发、收发计量差错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市场原因导致存货减值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相对应,正常损失中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非正常损失中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应当与遭受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成本一并处理。

会计所称的非常损失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强调的是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这一不可抗力客观事实造成的损失,不包括税法所说的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主观原因形成的损失。非常损失与一般经营损失相对应,一般经营损失计入管理费用,非常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二)库存材料毁损,残料价值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应转出

库存材料遭受税法所说的非正常毁损后,剩余的残料价值并不是已经损失掉的部分,残料或许还可以作为原材料再被加工成其他物品,即使不被加工成其他物品,也可以直接对外出售。无论出售残料加工成的其他物品,还是直接出售残料时,都会产生销项税额,与购入原材料时产生的进项税额相对应。因此,对于遭受税法所称的非正常损失且有少部分转让价值的原材料,其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应按扣除残值后的金额计算。

(三)盘亏、毁损各种库存材料时,不应转出其所涉及的进项税额

盘亏、毁损各种原材料时,由于未查明原因,不知道是属于税法所称的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不能确定是否应该转出其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所以在盘亏、毁损各种材料时只能转出盘亏毁损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应转出其所涉及的进项税额。只有查明确实属于税法所称的非正常损失时,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才不允许抵扣。因此只能在查明原因批准处理时再转出其所涉及的进项税额。

(四)库存材料盘亏毁损部分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

由于发现原材料盘亏、毁损时不转出其所涉及的进项税额,只有查明原因批准处理时才转出其所涉及的进项税额,因此,盘亏毁损库存材料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而应在批准处理时,根据处理结果直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转入相应的“其他应收款”科目、“管理费用”科目或“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二、库存材料发生盘亏、毁损时的会计处理

首先,发现原材料短缺毁损时,由于短缺毁损原因未查明,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因此先不考虑其涉及的进项税额,而应根据原材料盘点表中所列的盘亏或毁损原材料的实际成本编制如下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不含进项税额的原材料实际成本)

贷:原材料(不含进项税额的原材料实际成本)

然后,查明原因后,根据不同原因和不同的处理结果分别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一)若属于自然损耗形成的定额内损耗或收发计量差错造成的损失

这种损失属于税法所称的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必转出;这种损失属于会计所称的一般经营损失,所以将不含进项税额的按原材料实际成本计算的损失转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金额)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金额)

(二)若属于管理不善造成原材料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这种损失属于税法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将其进项税额转出;同时这种损失属于会计所称的一般经营损失,要将其净损失转入“管理费用”科目。

借:管理费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赔款后的净损失)

原材料(残料价值)

其他应收款(过失人赔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不含残值部分的原材料进项税额)

(三)若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原材料毁损

这种毁损属于税法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将其进项税额转出;同时这种损失属于会计所称的非常损失,要将其净损失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借:营业外支出(扣除残料价值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

原材料(残料价值)

其他应收款(应收保险公司赔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的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不含残值部分的原材料进项税额)

三、库存材料短缺与毁损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案例1:某工业企业库存材料盘亏损失10公斤,实际单位成本每公斤1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0元。

1.发现库存材料短缺时,将材料盘点报告单中盘亏原材料的实际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1000

贷:原材料 1000

2.查明原因,依据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照盘亏的不同原因和不同处理结果作出进一步的会计处理。

(1)若盘亏的10公斤原材料是由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合理损耗,经批准后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1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1000

(2)若盘亏的10公斤原材料是由于过失人造成的,应由过失人赔偿。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过失人赔款 117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

案例2:某工业企业库存材料毁损30公斤,实际单位成本每公斤1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510元。经查属于材料保管员的过失造成的,按规定由其个人赔偿400元,残料已办理入库手续,价值500元。

1.发现材料毁损时,将材料盘点报告单中毁损原材料的实际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3000

贷:原材料3000

2.查明原因,根据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作如下处理:

先计算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3000-500)×17%=425(元)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过失人赔款 400

原材料500

管理费用 2525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25

案例3:假如案例2中的材料毁损是由于火灾引起的,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2200元,其余资料相同。查明原因报经批准时则应作如下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保险公司赔款 2200

原材料 500

营业外支出 725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25

【主要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

第3篇

关键词:周转材料业务;准则;小企业

在近几年的发展中,国家的一些优惠政策开始偏向于中小企业,在最近一段时间,有关小企业的优惠政策不断增加,这就从侧面反映出小企业的经济发展已经引起了国家的注意,必须通过一些手段和方法让小企业的经济更好的发展,避免偏离的情况发生。对于小企业而言,周转材料业务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现阶段的周转材料业务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工作,是为让小企业通过一些较为简单的工作,实现较好的经济发展。本文就此进行一定的讨论。

一、周转材料概念

对于周转材料业务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工作来说,要想在实际的工作中获得一个较好的效果,首先要对周转材料的概念了解的较为清晰,从客观的角度来说,小企业的周转材料是小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且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各类材料。小企业的周转材料主要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小建筑企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由此可见,周转材料能够通过一些简单的业务方式,提供给小企业较大的利润,并且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要求较低。

二、周转材料核算涉及的科目

(一)“周转材料”的科目

在近几年的发展中,周转材料已经成为了各个企业的必用物品,而小企业为了能够在周转材料上获得更大的经济发展,根据市场的需求和实际的社会发展情况,不断的增加着周转材料的科目,不知不觉间形成了一定的良性循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周转材料的科目主要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小企业(建筑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需要注意的是,小企业持有的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也可以单独设置“1412包装物”、“1413低值易耗品”科目进行核算。如果包装物数量不多,则不必设置本科目,而将包装物并入“原材料”科目核算。

(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对于周转材料而言,在理论上,“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是用来核算小企业采用周转材料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额。由此可见,“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对于“周转材料”业务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在本文中,主要对材料成本差异项目的结构进行一定的阐述,简单来说,所谓的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指的就是借方登记小企业验收入库材料发生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差异,和出库周转材料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三、周转材料的会计核算

(一) 周转材料出库的会计处理

在进行周转材料会计处理工作的时候,必须要遵守一定的准则,首要的准则就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周转材料业务而言,现阶段的一些方式方法并不是特别的规范,而且没有达到《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这就在客观上对小企业的经济发展造成了很大的消极影响。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小企业生产、施工领用周转材料,通常采用一次转销法,按照其成本,分别计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的借方,以及“周转材料”科目的贷方。销售过程中,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成本计入“销售费用”科目借方,以及“周转材料”账户的贷方。周转材料出库的时候,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从主观上来说,会计处理只是一个名头,最重要的将实际的工作做好,比方说成本、管理费用、周转材料的科目等等,这些才是会计处理工作的重点。在将来的工作中,一定要精细化的进行。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周转材料核算

对于周转材料业务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工作而言,小规模纳税人的周转材料核算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环节,从客观的角度来说,小规模纳税人的周转材料核算与一般的核算工作有一定的不同,虽然同样要遵守《小企业会计准则》,但在具体的工作层面,有自己的一套方式方法。比方说,小规模纳税人周转材料的核算在一般的情况下,并不会涉及所谓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的明细账户,因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周转材料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同时在经济效益上也与一般的周转材料业务有一定的不同。一般情况下,小企业会设置一些账户,例如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这样不仅便于核算,同时能够将工作较好的进行。还有一个工作是没有办法忽略的,那就是购进周转材料的增值税,需要计入周转材料成本,这种方式对于今后的工作而言,具有较大的积极意义。

四、周转材料业务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在周转材料业务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工作中,必须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特点有所了解,这样才能达到一个理想的效果。比方说,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允许增值税抵扣,与税法保持一致。从上述的这些特点来看,《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周转材料业务进行了良好的磨合,能够从多方面保证小企业的利益。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考虑税法规定,需要合理确定资产使用寿命和净残值、折旧方法。不再计提各种减值准备,也是与税法保持一致的体现。

总结:本文对周转材料业务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进行了一定的讨论,从现有的情况来看,周转材料业务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小企业也因为这项业务获得了较大的改变。对于《小企业会计准则》而言,也越来越完善,相信在将来的发展中,相关工作一定会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参考文献:

[1]司晓红,续小红.新旧会计准则下对子公司超额亏损会计处理的比较分析[J].财会研究,2007(08).

第4篇

关键词:甲方;供材料;税务;处理

一、甲供材征收营业税的一些基本的政策规定

甲供材征税的相关规定甲供材征税问题主要指的就是甲供材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包含以下几个项目:①建筑、 ②安装、 ③修缮、 ④装饰、 ⑤其他工程作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将①建筑、③修缮、 ④装饰这三个项目中的甲供材都纳入了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剩余的两个是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对于其他工程作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因此,总结下来就是一句话,无论建设方和施工方如何进行结算,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建设单位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二、甲供材的会计处理及相关的问题

我们说,甲供材产生的问题主要是在于不同的会计处理上,由此衍生出来的甲供材如何开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务问题。为更好的分析甲供材的会计处理问题,我们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案例:某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

我们主要是分析建设方也就是这个企业对于甲供材的会计处理问题。该企业从市场购入材料时的会计处理是比较明确的:

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这里假设该企业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在该企业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我们这里讨论的关键。在目前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 200万元;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200万元。

2.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200万元;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这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模式一: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该按12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200万缴纳营业税。模式二: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00万开票,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甲供材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模式一是一样的。因此,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施工方,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转嫁。因此,对于建设方而言,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模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模式下,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

说到这里,似乎问题已经比较明确了,无论建设方是采用模式一还是模式二进行甲供材的会计处理,对于施工方缴纳营业税而言是没有任何影响的(在理想状态下),只是开票金额的差异,模式一,施工方按1200万开票,模式二按1000万开票。

但问题还远远没有完。我们考虑了建设方的问题后,就要考虑一下施工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了。

模式一,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贷:预收账款 200万元

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万元;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贷:主营业务收入

这里,对于施工企业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施工企业按1200万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按1200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200万这部分的甲供材,由于材料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发票的抬头肯定是开给建设方,且在建设方入账的,对于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入成本。对于这部分,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解决方式:1、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发票入成本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在模式二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这时,施工方按1000万开票,也就不存在200万甲供材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的问题。同时,考虑到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的原因,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还能少缴部分甲供材的营业税,对两方都有利。但是,施工方也要知道,这种情况下,自身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施工方必须要缴纳甲供材营业税,甚至要按偷税进行处罚,同时由于甲供材在工程造价时没有和建设方按规定提税,最终只能是自己承担。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

第5篇

[关键词]地质制图 section

[中图分类号] F407.1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5)-7-268-1

1引言

Section地质辅助制图系统是以MapGis6.7为开发平台进行开发的地质图件编辑扩展软件。系统基于MapGis输入编辑子系统强大的图形编辑能力,具有针对性地添加了专业的地质图件制作工具,能够大大提高地质图件的制作效率。

2实际材料图包含的主要内容

实际材料图的内容主要有地质观察点、线,勘探线,实测剖面线,地质界线,各种产状要素及地质符号、注记、采集样品、重要山地工程、探矿工程及特征数据等,是野外填图资料和成果的汇总,同时也是编制地质编稿原图的基础,必须精心编制保证质量,使其转绘误差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3应用Section快速处理实际材料图

3.1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主要检查校正地质图坐标、正确设置地图参数、将所有点、线、工程坐标分类输入Exel表格。设置地图参数比较简单,比较容易忽略,但是如果地图参数设置不正确往往严重影响到实际材料图的准确性,所以必需正确校正图件并设置地质图的坐标系统、比例尺及参数比例等地图参数。

3.2输入图名、制作比例尺

执行菜单“点编辑/输入点图元”,选择输入类型为注释,设置注释高度、宽度、字体间隔,点击“确定”后输入图件名称完成图名输入。

执行菜单“2辅助工具/自动生成标尺”,点击图名正中间下方,在弹出标尺设置菜单中输入角度0°、长度、比例尺、刻度长度,点“ok”完成线条比例尺制作。

3.3绘制勘探线

执行菜单“2辅助工具/绘制勘探线”,依次拾取起点坐标、输入地形图比例尺、勘探线方位、长度、间距、条数,勘探线起始编号和增量,完成绘制地质勘探线。

3.4表格数据投影

执行菜单“1辅助工具/表格数据投影/选择数据投影”,正确选择Exel中的X坐标、Y坐标及注释内容,输入用户投影参数(为原始地质坐标系统)及结果投影参数(图面地图参数,图面比例尺),按《固体矿产勘查原始地质编录规程》中有关要求设置有关点、线参数,将观察点、线,将各种产状要素及符号、注记、样品、重要山地工程、探矿工程坐标分类投影。

3.5制作图例图签

运用点线及阵列复制工具绘制图例,后执行菜单“1辅助工具/图例制作/水平对齐(垂直对齐)”,完成图例对齐排序。

执行菜单“1辅助工具/图签功能/插入图签”,在弹出的图签设置表格上填好制图单位,图名等内容,点击确定成图签制作。

3.6 图面整饰

仔细检查勘探线,各类地质点、线及施工工程无误后,完成图面整饰使图面美观整洁后即可提交正式成果图件

4结语

地质工作中实际材料图反映了野外地质工作开展过程中所有工作量,具有内容丰富、编制复杂、精确度要求较高等特点,在制图过程中合理运用section制图辅助软件能够大大提高制图工作的效率、工程点精确度及美观性。

参考文献

第6篇

摘 要 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材料甲供办法,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的主要材料实行甲供。因此,承接市政基础工程施工项目的建筑企业,在对市政工程项目工程结算过程中,会涉及政府甲供材料,而对甲供材料会计处理上,甲供材料的核算以及衍生出来的甲供材料工程如何开票以及纳税,在这里浅谈个人的理解。

关键词 政府工程 账务处理 甲供材料 营业税

我司作为主要对自来水的管道工程施工企业,2010年12月,与政府某中心分别签订了四条道路的四份给水管道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480万元,其中政府甲供材料315万元。该项目2011年1月开工,由于政府甲供材料未到位,先由我司垫付材料施工,2011年6月工程竣工。工程竣工后2011年8月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工程决算总造价474万元,其中:工程安装施工总费用160万元,政府甲供材料实际用量314万元。而甲供材料采购2011年5月合同才签订,政府甲供的材料2011年6月才到。2011年8月,政府某中心发函给我司,商请我司将该项目安装施工费与该项目材料采购费进行统一结算,即将未使用的材料1万元由政府某中心从安装施工费中扣除。

当时公司对政府甲供材料的账务处理:

1.垫付政府甲供材料(金额按自购材料的加权平均法计算)

借:专项应收款――林洲路等四条路 316万元

贷:原材料 316万元

2.收到政府甲供材料(金额按政府采购价)

借:原材料 315万元

贷:专项应收款――林洲路等四条路 315万元

3.收到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书

借:应收账款――***中心 160万元

贷:工程结算 160万元

4.进行工程款与材料款的结算

借:银行存款 159万元

专项应收款――林洲路等四条路 1万元

贷:应收账款――***中心 160万元

笔者认为,该项目工程代垫甲供材料施工的会计处理涉及到:1.由施工单位先代垫材料的施工材料核算;2.政府采购价与代垫材料的价差;3.剩余材料抵工程款帐务处理;4.各项目之间的成本核算;5.申报缴纳税收计税依据。

一、双方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界定甲方供应材料范围(一般仅限于主要材料)及材料结算方式。在甲供材料未到位的情况下,由我司先垫材料施工,实质是借用材料。笔者认为,应根据已审批的材料计划填写工程领料单,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编号、材料名称、规格和数量,材料部经理和领料人签名后方可提料。仓库和财务部据此登记实际借用材料的数量账,政府采购材料到时,验收入库冲减材料库存,避免政府采购价与垫付材料价产生材料价差。主要是:如果在仓库和财务科设立“代管物资”备查帐对甲供材料进行监控,可以分情形进行处理:(1)甲供材料量与实际工程使用量相等。此时,财务账上不作处理,仅在“代管物资”备查帐作登记。待决算时,材料部取得发票复印件作计提相应的取费和缴税依据。(2)甲供材料量小于实际使用量,业主按政府招标价将差额部分以工程款的形式付给施工方,施工方垫付这部分材料款的实际购买价与政府招标价的差额部分进入工程成本。(3)甲供材料量大于实际使用量,业主将剩余的材料抵工程款,从工程款中扣回,施工方应做购进处理。在税法上,材料抵工程款属于发生购、销行为。

二、该工程甲供材料对应多个项目,存在几个项目对应一个发包方,每个项目之间存在材料的超供和欠供,甲乙双方应对工程所用的“甲供材料”的结算标准、提供方式、料款的结算等,以书面形式明确确定,在工程竣工决算时及时与建设单位做好“甲供材”的超欠供核对工作,才能按照建造合同准则正确核算工程成本和毛利。

三、按照国家关于工程造价计价程序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取税收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我司前期应按照合同规定甲供材料的预算价计提管理费(含税金),在工程决算时,双方还需要重新按照“甲供材料”的实际购买金额计算计提相应的管理费(含税金)金额。

四、营业税申报的计税营业额。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对于施工企业来讲,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其计税营业额均包含材料价款,其申报税款的计税营业额包含甲供材料金额,避免承担少纳税问题。

2.其他工程作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建设单位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3.安装工程,根据财税[2003]16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设备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但材料要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所以问题的关键就是对材料和设备如何进行界定.这个看似简单。但在实务中往往很困难。比如象光缆、线缆,以前大家可能都将其视同为材料,而16号文则界定为设备。而且l6号文授权了省级地方税务局进行设备的认定.这对于解决纳税人对材料和设备认定上的争议很有帮助。因此.在“建筑业”税目中只有“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项目中的甲供材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缴纳收营业税。

五、结束语

总之,笔者对自己公司账务处理、双方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界定甲方供应材料范围、工程甲供材料对应项目等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供同行参考。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甲供材料;会计处理;营业税

中图分类号:F406.7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6-0083-02

所谓“甲供材料”,是指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材料。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及相关的问题我们说,甲供材料产生的问题主要是在于不同的会计处理上,由此衍生出来的甲供材料如何开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务问题。为更好地分析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问题,下面用一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某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新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 000万元。其中甲供材料为200万元。

一、首先分析建设单位也就是这个企业对于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问题

该企业从市场购人材料时的会计处理是比较明确的:

借:工程物资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200万元

这里假设该企业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单位用于工程。在该企业将材料提供给施工单位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这里讨论的关键。在目前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模式一:建设单位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中都要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人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单位应该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在支付现金给施工单位时是作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单位将材料给施工单位时(就是所说的甲供材料)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是1 000万元。

模式二:建设单位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单位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单位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料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料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这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了下一步的施工单位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模式一: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单位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单位应该按1 0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 000万缴纳营业税。模式二: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单位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人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单位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800万开票,如果按1 0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单位重复人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单位是按800万开票还是按1 000万开票,甲供材料都必须并人施工单位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单位都必须按l 0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和模式是一样的。

因此,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施工单位,无论建设单位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单位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单位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单位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转嫁。因此,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模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模式下,建设单位直接将甲供材料计人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单位开票了。由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原因,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料,施工单位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且建设单位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这部分甲供材料就没有提税并人工程总造价。从这个角度考虑,建设单位更倾向于第二种会计处理模式。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模式下,施工单位承担了很大的风险。我们知道。如论建设单位会计处理如何,施工单位是甲供材料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单位补税的话,施工单位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无论和建设单位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材料缴纳营业税。至于甲供材料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单位应自己和建设单位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法。

说到这里,似乎问题已经比较明确了,无论建设单位是采用模式一还是模式二进行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对于施工单位缴纳营业税而言是没有任何影响的(在理想状态下),只是开票金额的差异,模式一,施工单位按1 000万开票,模式二按800万开票。

二、但问题还远远没有完。我们考虑了建设单位的问题后,就要考虑一下施工单位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

模式一:施工单位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200万元

贷:预收账款200万元

施工单位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200万元

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旋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这里,对于施工企业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施工企业按1 000万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单位,按1 000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200万这部分的甲供材料,由于材料是建设单位购买提供给施工单位的,发票的抬头肯定是开给建设单位,且在建设单位人账的,对于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人成本。对于这部分,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解决方式:

1.施工单位对于甲供材料发票人成本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单位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2.部分国税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即建设单位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最后开总的发票向建设单位结算,对建设单位应征收增值税,至于进项税款当然能够得到抵扣。这样,施工企业就能取得材料的发票,但是建设单位则必须对材料的销售缴纳增值税。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非常错误的。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给施工单位最终还是用于建设单位自己的工程,实际上是一种自用行为,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但是在实务中,第一种处理方式往往得不到某些税务机关的认可,他们机械地认为只有取得发票才

能入账,其实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只要是真实的,并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这里合法有效凭证不是仅指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也应视为合法有效凭证,况且是真实发生的。为了避免与有些税务机关不必要的争议,一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设单位,在购买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随后按原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单位,这些没有差额也不要缴纳增值税。但在实务中,大多数单位并不愿意按这种方式进行处理。

在模式二下,由于建设单位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单位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这时,施工单位按800万开票,也就不存在200万甲供材料无法取得发票人成本的问题。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料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他们更倾向于采取第一种模式,这样能很好地将甲供材料纳税收监管的范围。因此,有些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对于工程,建设单位不允许直接凭商业发票人工程成本,必须取得建筑业发票人工程成本。否则按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这部分成本不能提取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然,这种规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但这确实是一种好的监管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