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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审计公告制度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论文摘要]审计公告制度的实行,可以提高审计执法透明度,使审计执法环境得到改善,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审计结果。审计公告对审计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是审计程序规范化和审计质量有保障的重要体现。总之,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的建立还任重道远。
随着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国内外的种种要求,审计署在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明确规定:“改进现行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建立适合于对外公告的审计报告制度。”
审计公告制度是审计机关对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程序、内容、结果、举报方式等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的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审计处理意见。审计公告制度的实行,可以提高审计执法透明度,使审计执法环境得到改善,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审计结果。从以往我国审计机关公布的希望工程基金、国外捐赠资金等审计结果来看,社会反应是良好的。
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对外公告的内容应是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包括审计活动、审计结果、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及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对外公告的对象应包括社会公众和人大等特殊机构;对外公告的手段要依据法律的规定通过合法的载体,并且在对外公告时遵循保密性原则。因此,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可以理解为国家审计机关在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法有效的载体,将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审计活动、审计结果、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及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国家安全法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等审计事项向社会公众和特定对象公开的一种制度。
《审计法》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表明审计结果将从审计机关与被审单位(主要领导)之间的小范围见面,扩大到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群众的广泛公开。审计公告制度一方面能够把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结合起来,运用社会监督的力量督促被审计单位加强管理,另一方面,对自身工作质量也提出了挑战。
权力和法制的关系,仍然需要人们足够的重视。首先,一些被审计单位在一些经济业务和财务问题的处理上,不把国家法律放在眼里,造成管理和财务上的极端混乱,这种不良的会计环境加大了审计的风险。其次,一旦审出问题,如果涉及到上级领导或部门,审计的独立性就不能得到保证了,审计无法客观公正的进行。这也将成为推行审计公告制度的阻力。
当审计公告形成习惯的时候,国家审计具有了外部审计的特性和要求。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各级审计机关要有相关的质量控制制度,以保证国家审计准则得到严格遵守。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和审计机关内部管理水平二者共同决定了审计发现问题的概率。公告发现问题的概率受到职业道德水平和相关法律责任两因素的影响。
实行审计公告制度,有着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第一,可以提高审计的透明度,增强审计的权威性。以往的审计结果透明度较差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审计权威得不到体现。实行审计公告制度,可以促使审计机关要严格办案,接受社会的监督,也可以增强审计权威性。
第二,可以最大限度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促进被审单位严格管理,公布审计结果可以引起被审单位领导和职工的高度重视,
第三,可以加强信息交流,促进综合治理。造成违规的原因有很多,有必要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注意,总结教训,加强管理。
第四,可以增强对政府的信任,提高全民法制意识,从而坚定改革开放的信息,坚定社会主义信念。
审计结果公告的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公告的审计结果要真实客观。要求审计相关主体必须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同时在法律范围内如实向社会公告。只有这样,公告的审计结果才能避免审计风险,才能发挥审计结果公告的积极作用。
2.重要性原则。审计结果是否公告要依据被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来确定,要有所侧重。所谓重要性第一是指审计事项与公众的关联程度,第二是指审计结果公告以后的预期社会效果。与公众关联程度高并且预期社会效果较好的则属重要审计事项,可进行审计公告,反之,则可不予公告。
3.风险性原则。要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和社会风险进行合理预测,以判断审计结果公告可能产生的正负面效应,从而决定审计结果是否公告。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主要是因审计业务存在问题而造成的风险。比如审计情况不真实,定性不准确,评价不客观和报告用语不妥当等引起的风险。审计机关应力求规避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审计结果公告的社会风险是指审计公告后因社会原因而产生的风险,比如引起社会稳定问题等。审计结果公告前要充分论证分析公告后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如果预期社会风险较大,则可考虑暂缓公告或不公告。
4.大众性原则。要求审计结果公告要让公众易见易懂。这就要求审计结果公告的途径多样化。同时要求审计结果公告要语言通俗化。
从世界范围看,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已成为国际通行做法,也成为审计先进性的标志性特征。在我国,实行审计公告制已有良好开端,但仍存在较大的差距,目前情况下全社会特别是政府层应进一步提高认识,以不断完善公告制,推动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与国外成热的经验相比,我国审计公告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其中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1.法律约束不强,权与法孰重孰轻。审计公告属于政务公开,以及公民知情权的要求。许多发达国家都是通过相关法律得以确立,其中产生最重要影响的立法为1996美国《情报自由法》。要求行政机关依职权或依申请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在法定范围内,任何公民无论其目的如何,均享有得到政府信息的权利,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有关信息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应的法律在我国还是空白。在《审计法》对“公布”审计结果使用了“可以”而非“必须”来表达,公开的责任成为任意性的自由裁量。同时,审计公告还会受到国家保密制度的限制;使得许多领域的公开变得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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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总结归纳审计署2007-2011年审计公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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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徐荣华.谈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公告制度[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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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赵春丽.论和谐社会的政治制度根基――民主[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05,7(4).
关键词:审计结果 审计公告 审计风险
一、前言
国家审计公告制度是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审计调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的制度,公布的具体内容包括被审计(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审计(调查)评价意见、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决定及审计(调查)建议、被审计(调查)单位的整改情况等。
广义的审计风险指审计人员因作出错误审计结论和表达错误审计意见,而导致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审计理论与实务,207)。对国家审计而言,由于国家审计要对被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因此审计风险还包括由于处理处罚不当,引讼等,这是国家审计风险的特殊性。
二、国家审计结果公告的法律规定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始于1994年8月31日审议通过的《审计法》,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2003年,关于防治“非典”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审计的审计结果国家审计第一号公告公布,标志着中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正式实施;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审计机关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审计调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 从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法律沿革看来,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由最初的审计结果可以公告,到部分审计结果尤其是国家审计署审计事项正式向社会公告,直至2011年国家审计准则明确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审计结果由可以公告到必须公告,这是民主法制的进步,更是审计监督的必须。审计结果公告促使审计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审计结果公开本身也是一种接受监督的方式;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推动审计整改落实,扩大社会对审计结果的知情权,便于社会和舆论直接参与监督,将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形成监督的强大合力。
三、审计风险的基本特征
1、审计风险的客观性
现代审计广泛采用审计抽样的方法,根据样本特征来推断总体特征,而样本的特征与总体的特征总有差别,并且在抽样过程中,需要审计人员运用专业判断来解决许多不确定的因素,这就使得审计风险客观存在,可以控制,但是不能完全消除。
2、审计风险的潜在性
狭义的审计风险是指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存在重大错弊而审计人员没有发现,作出不恰当审计结论的可能性。审计风险由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构成。审计风险具有潜在性,即审计人员的审计结论虽然偏离了审计事项的客观事实,但是没有造成危害,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审计风险就停留在潜在阶段,不会转化为现实的风险。一旦被追究责任,潜在风险就转化为实际风险了。
3、审计风险的可控性
审计风险虽然不可避免,但是可以控制。只要将审计风险控制在科接受的水平,审计就是成功的。
四、国家审计公告制度下审计风险的特殊性
李金华就实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答记者问时强调,审计公告是一把“双刃剑”,它不但将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公布于众,而且将审计机关自身的工作质量也公布于社会。这就是说审计公告在披露被审计对象问题的时候,同时也将审计机关自身的执法行为是否到位、是否客观公正暴露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如果审计机关自身不硬,审计结果质量不高,审计公告难免会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带来更大的风险。可以说,在国家审计公告制度下,审计风险加大,呈现出一些新特点:
1、国家审计范围与公众的期待有一定差距,容易引起审计风险
公众对审计的期望越来越高,审计的责任也越来越大,相应的审计风险越来越大。公众期待的是审计是全面审计,通过审计,能对被审计单位才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有一个整体的了解。国家审计报告出具的标准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有经济责任审计、效益审计等。审计机关只对审计事项发表审计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及标准不明确的一级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具体而言就是审计了什么就评价什么,发现了什么问题,就对该问题作出相应的决定和处理。这就造成了公众期待和审计机关的实际审计范围、审计职责有所差距,如果审计结果公告表明被审计单位存在没有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而一旦被审计单位出现别的问题,公众对审计结果就会提出质疑,引发审计风险。
2、被审计单位不愿被“揭丑”,不配合审计机关工作
在审计结果公开之前,被审计单位认为和审计机关都是行政单位,大家是一家人,即使审计出一些问题,被审计单位都愿意接受处罚,愿意整改,比较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但是审计公告制度下,如果被审计单位被查出有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被直接曝光,被审计单位会有抵抗和不配合的情绪,因此容易发生干涉审计独立的行为,宁可接受处罚、审计整改,也不愿审计结果曝光。但是审计结果如果不客观公正及时的公告,审计机关也会承担不及时公告的法律责任,引发审计风险。
3、审计结果公告内容失实的风险
我国审计机关不仅具有独立的审计监督权,而且对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经济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因此审计机关应对审计结果公告的真实性负责,审计结果公告应该客观公正,如果对外公告的审计结果有重大差错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
4、未或者未及时审计整改公告的风险
随着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结果公告成为一种硬性规定。但是《国家审计准则》中又未明确规定审计结果公告的时间限定,并且没有明确规定审计整改检查结果也必须公布。这就形成一个问题,在审计事项已经结束,但是审计结果因为种种原因迟迟不予公布,或者是审计结果已经公布,但后续的审计整改检查结未公布,会给公众造成一种误导,发现问题,却没有解决问题。而社会公众因为对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的主管机关、纪律监察、人事部门的职责分工不清楚,容易误认为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整改措施不力,是审计机关监督不到位,加大了审计风险。
五、国家审计公告制度下审计风险的防范
1、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国家审计人员应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国家机关应加强审计人员的相关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使得审计人员能不断补充新知识、新技能,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2、严格遵守审计准则、保持审计独立性
审计人员一定要严格遵守审计准则,遵守职业道德,保持合理的职业谨慎,严格遵守审计程序,避免发生重大疏忽。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要正直、客观。
3、签订业务约定书,取得管理当局说明书
在国家审计中,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承诺,明确划分审计责任和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明确审计范围,预防审计风险。
4、加强审计质量的控制
审计机关提高审计质量,尤其是审计报告的质量。审计机关要以《国家审计准则》为依据,建立全面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在审计过程中,收集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认真编制和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对重大的问题进行报告制度,撰写审计报告时,要定性准确、评价得当,从而减少审计风险。
5、建立审计宣传和信息反馈机制
一方面,要加大对审计工作的宣传力度,可以通过相应的审计单位网站、公共媒体等多种渠道,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向公众宣传审计知识,解释审计的专业术语,介绍审计机关职责分工等;另一方面,公开的审计应该尽量简单易懂,如果必要的话,公开审计结果时应附上相应的情况说明,审计报告解释等,使公众更全面的把握审计结果的内容,防止断章取义、望文生义,因公众对审计结果不能全面的把握而产生审计风险。
强化信息反馈的应用。审计结果公开是手段,促进审计监督、推进被审计单位整改是目的。加强审计结果公开的反馈机制,及时收集社会各界对审计公开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对于收集到的信息,要对其进行整理和分析,分析公众对审计结果公开的需求和反馈,及时解答民众的问题,对于审计结果公开后,被审计单位后续的整改成效、整改措施等,也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了解。
参考文献:
[1]审计专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审计理论与实务[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0
[2]胡志勇.审计公告制度与国家审计风险[J].审计与理财,2011(6)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鄞州区审计局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鄞州区审计局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四条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国有企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
(三)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
(四)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五)其它重大事项的审计结果。
审计结果公告时,被审计单位已经整改的,应当同时公布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涉及不宜公布内容(如国家、商业秘密等)的,可以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第五条审计结果公告可以选择以下适当方式:
(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审计局网站;
(二)通过人大、政府等部门组织的有关会议通报;
(三)通过公告、公报等公文形式;
(四)通过报纸、刊物等出版物发表;
(五)通过电台、电视台公布;
(六)通过新闻会公布;
(七)其他适当的形式。
审计结果公告的具体组织工作,由鄞州区审计局负责。
第六条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一)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必须经过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二)向区人民政府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区人民政府说明,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
(三)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鄞州区审计局审批决定。
第七条审计结果公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上级审计机关、区政府有关政务公开要求;
(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三)积极稳妥、逐步推进;
(四)严谨细致,注重效果。
第八条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论文摘要】县级审计机关在领导体制、审计环境等方面和审计署不尽相同,及时研究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阐述了县机关审计公告制度现状,分析其存在相关问题,并基于公告制度,提出了完善措施。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作为推进民主与法治的有效工具,大的方面来讲,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改变了国家审计机构和外部之间的沟通模式,将审计监督机制与舆论监督机制相结合,对国家权力形成强有力的制约,小的方面来讲,对县级机关形成廉洁高效的政府,具有重要作用。然而,从小的方面来说,县级机关审计公告制度,确实存在不少相关问题,完善县机关审计公告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1 县机关审计公告制度现状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引入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执行公共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中,审计是发挥监督作用的主要部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为公众了解政府使用公共资源的效果、效率提供途径,使政府信息对称化,并接受公众和舆论的监督。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公众是否满意政府的公共管理行为和由此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是决定政府能否取得公众信任的关键因素。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无疑是披露政府公共管理的社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它将政府“置于阳光之下”,在较大程度上减少腐败和浪费。而在县级机关审计公告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也颇为复杂。
许多地方审计相关的负责人认为目前与审计结果公告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经济领域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还相当普遍,有的问题甚至还非常严重,社会公众的评价和监督还不够理性等。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布,担心引起群众的不满,甚至产生负面影响,给政府工作和审计工作造成被动。再者,审计公告是把“双刃剑”,对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些县级审计机关由于畏惧审计结果公告增加审计风险,影响审计机关的声誉和社会形象,不希望审计结果对外公告。
县级审计机关实行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体制,人财物受本级政府和本级权力部门的管辖,审计管辖的范围相对狭窄,公告的内容与本级的部门和单位相关性强,产生的关注度高,市县一级的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普遍认为审计结果公告会对自己产生负面影响,宁可接受处罚,也不愿审计机关对外公布审计结果。而县级审计机关担心公告审计结果后,影响与这些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关系,在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没有严格要求的情况下,往往不愿主动公布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2 县机关审计公告制度完善措施
2.1 结合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与审计问责制度
将问责审计结合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县级机关审计发展必要手段。以前某县级机关审计某单位时,也许开始的时候,被审计单位怕审计,随后就“无所畏惧”了。审计的威慑力显得不够,为什么?被审计单位往往不怕经济处罚,怕的是将审计结果曝光,因此我们才强调审计结果的公告制度。但现在好多被审计单位也不怕了,包括一些国家部委,曝光就曝光,也无所谓了。所以公告制度也不能彻底解决问题。要彻底解决问题,就要将审计结果落到实处,追究责任,推行问责制度。即被审计单位的问题被发现后,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必须加以认定。最后追究责任,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2.2 有力补充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建立内容完整、程序科学、方法有效的审计公告制度,是确保审计公告制度真正发挥效用的前提。上级审计机关应尽快制订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操作指南,对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的指导思想、主体、内容、程序、方式、责任追究等作出具体的规定,使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纳人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强化考核和引导,消除畏难情绪。县级审计机关应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使审计结果公告后的成果和公众的意见被相关部门充分借鉴和利用,从而提高审计结果公告效果。
2.3 正确选择审计结果公告方式
一般来讲,县级机关不同种类的审计结果所选择的公告方式应有所区别,不同审计项目情况的公告更要注意研究公告的方式,以期达到最佳的公告效果。(1)对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审计事项,即涉及社会公益方面和社会热点、焦点问题的审计事项,应当选择本级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新闻会等大众媒体上予以公告。如社会捐款的审计、救灾救济资金的审计经济适用房分配情况的审计、国有企业改制情况的审计等。(2)对有些涉及政府部门的问题,对外公布可能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但又必须引起重视、迅速解决的问题,可以选择政府组织召开的规格较高、规模较大的会议上进行通报,或在人大常委会和人民代表中公开等。如有些专款的调整使用,招待费超标等,确有客观原因,这些问题如果在群众中公布只能增加社会上的负面影响,丝毫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但在上述重要会议上通报情况,会引起与会者的高度重视,从而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3)对有些审计事项仅为被审计单位内部职工所关心,可以选择召开被审计单位职工大会或在被审计单位公告栏公布的方式予以公布。
3 结语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作为推进民主与法治的有效工具,是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具体体现。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改变了国家审计机构和外部之间的沟通模式,将审计监督机制与舆论监督机制相结合,对国家权力形成强有力的制约,因此对改变国家行政方式,形成廉洁高效的政府,具有重要作用。在我国现有国情条件下,县级机关的审计公告制度中,必然存在不少相关问题,只有随着审计制度以及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才能彻底完善我国县级机关审计公告制度。
参考文献:
[1]湖北省审计学会课题组.我国审计公告制问题研究[J].审计研究,2003年06期.
【论文摘要】县级审计机关在领导体制、审计环境等方面和审计署不尽相同,及时研究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阐述了县机关审计公告制度现状,分析其存在相关问题,并基于公告制度,提出了完善措施。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作为推进民主与法治的有效工具,大的方面来讲,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改变了国家审计机构和外部之间的沟通模式,将审计监督机制与舆论监督机制相结合,对国家权力形成强有力的制约,小的方面来讲,对县级机关形成廉洁高效的政府,具有重要作用。然而,从小的方面来说,县级机关审计公告制度,确实存在不少相关问题,完善县机关审计公告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1 县机关审计公告制度现状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引入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执行公共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中,审计是发挥监督作用的主要部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为公众了解政府使用公共资源的效果、效率提供途径,使政府信息对称化,并接受公众和舆论的监督。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公众是否满意政府的公共管理行为和由此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是决定政府能否取得公众信任的关键因素。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无疑是披露政府公共管理的社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它将政府“置于阳光之下”,在较大程度上减少腐败和浪费。而在县级机关审计公告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也颇为复杂。
许多地方审计相关的负责人认为目前与审计结果公告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经济领域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还相当普遍,有的问题甚至还非常严重,社会公众的评价和监督还不够理性等。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布,担心引起群众的不满,甚至产生负面影响,给政府工作和审计工作造成被动。再者,审计公告是把“双刃剑”,对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些县级审计机关由于畏惧审计结果公告增加审计风险,影响审计机关的声誉和社会形象,不希望审计结果对外公告。
县级审计机关实行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体制,人财物受本级政府和本级权力部门的管辖,审计管辖的范围相对狭窄,公告的内容与本级的部门和单位相关性强,产生的关注度高,市县一级的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普遍认为审计结果公告会对自己产生负面影响,宁可接受处罚,也不愿审计机关对外公布审计结果。而县级审计机关担心公告审计结果后,影响与这些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关系,在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没有严格要求的情况下,往往不愿主动公布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2 县机关审计公告制度完善措施
2.1 结合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与审计问责制度
将问责审计结合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县级机关审计发展必要手段。以前某县级机关审计某单位时,也许开始的时候,被审计单位怕审计,随后就“无所畏惧”了。审计的威慑力显得不够,为什么?被审计单位往往不怕经济处罚,怕的是将审计结果曝光,因此我们才强调审计结果的公告制度。但现在好多被审计单位也不怕了,包括一些国家部委,曝光就曝光,也无所谓了。所以公告制度也不能彻底解决问题。要彻底解决问题,就要将审计结果落到实处,追究责任,推行问责制度。即被审计单位的问题被发现后,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必须加以认定。最后追究责任,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2.2 有力补充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建立内容完整、程序科学、方法有效的审计公告制度,是确保审计公告制度真正发挥效用的前提。上级审计机关应尽快制订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操作指南,对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的指导思想、主体、内容、程序、方式、责任追究等作出具体的规定,使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纳人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强化考核和引导,消除畏难情绪。县级审计机关应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使审计结果公告后的成果和公众的意见被相关部门充分借鉴和利用,从而提高审计结果公告效果。
2.3 正确选择审计结果公告方式
一般来讲,县级机关不同种类的审计结果所选择的公告方式应有所区别,不同审计项目情况的公告更要注意研究公告的方式,以期达到最佳的公告效果。(1)对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审计事项,即涉及社会公益方面和社会热点、焦点问题的审计事项,应当选择本级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新闻会等大众媒体上予以公告。如社会捐款的审计、救灾救济资金的审计经济适用房分配情况的审计、国有企业改制情况的审计等。(2)对有些涉及政府部门的问题,对外公布可能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但又必须引起重视、迅速解决的问题,可以选择政府组织召开的规格较高、规模较大的会议上进行通报,或在人大常委会和人民代表中公开等。如有些专款的调整使用,招待费超标等,确有客观原因,这些问题如果在群众中公布只能增加社会上的负面影响,丝毫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但在上述重要会议上通报情况,会引起与会者的高度重视,从而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3)对有些审计事项仅为被审计单位内部职工所关心,可以选择召开被审计单位职工大会或在被审计单位公告栏公布的方式予以公布。
3 结语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作为推进民主与法治的有效工具,是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具体体现。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改变了国家审计机构和外部之间的沟通模式,将审计监督机制与舆论监督机制相结合,对国家权力形成强有力的制约,因此对改变国家行政方式,形成廉洁高效的政府,具有重要作用。在我国现有国情条件下,县级机关的审计公告制度中,必然存在不少相关问题,只有随着审计制度以及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才能彻底完善我国县级机关审计公告制度。
参考文献
[1]湖北省审计学会课题组.我国审计公告制问题研究[J].审计研究,2003年06期.
审计公告制度,指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通过大众媒体向社会公开,利用社会舆论监督这一工具促使审计查出的问题得到纠正和落实的一项制度。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民主社会政府向社会公众报告政府完成公众受托责任情况的主要手段,是政府提高公共管理水平的需要,在较大程度上保障了政府信息的透明化和公众的知情权。
2002年审计署并实施了《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揭开了我国政府审计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序幕。2003年,国家审计署公告了关于“非典”的专项资金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审计结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正式确立。2008年,国务院公开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制度层面又促进了审计信息公开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二、审计公告制度国外研究现状
(1)美国立法型审计结果公告。美国的审计总署隶属于立法部门,直接服务对象即为国会,要为社会公众服务。因此,美国审计总署在向国会提交审计报告时需要向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披露。
美国的审计公告审计分为经济性和效率性审计,而我国大多数审计公告停留在对于预算执行和项目执行的审计;财务和合规性审计;项目的效果审计,这三方面的审计比重达到审计总署工作量的90%。
如果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会把相关资料移交给相关责任部门,由责任部门决定是否要提起公诉。另外,美国审计总署还会在每年将没有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改正的单位情况进行公告。美国在审计整改方面的措施也是值得我国借鉴,对于违法的行为及时提交处理。
(2)法国司法型审计结果公告。法国于1814年颁布了审计法,使得审计独立承担监督责任,可以从根本上保障审计部门和审计工作人员的权益以及审计工作的独立性。而我国的审计机关仍然属于行政机关,只是相对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国家的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是法国审计法院的主要审计任务,根据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同时也可以作为单位拨款和项目选择的依据。
法国审计法院每年会将预算执行情况的结果向议会提交年度审计公共报告,并将报告在国家官方报纸上向社会公布,法国的审计公告是完全公开的。法国的的审计公告非常严格,有很强的威慑力。
(3)德国独立型审计结果公告。德国的司法、立法、执法之间相互独立,德国联邦审计院以及各州的审计院从事审计工作,处于独立地位。
德国审计公告范围主要包括联邦预算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审计、其他国有资产审计。与美国类似,审计院也会对德国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进而提供相关建议和决策依据,此外,还会提供专门的咨询意见,同时,提供意见部分人员与进行审计人员要保持独立性。
在德国,审计公告也是完全公布的。德国审计公告突出特点是审计公告会与报刊登载同时进行。在我国只是在专业网站和报刊上进行刊登,很少有非专业人员去关注,我国也可以在更加大众化的媒体上进行公布,吸引更多民众。
综上,以上国家审计机关都有很强的独立性,公众具有比较强烈的民主意识,法律法规的制定比较健全,同时拥有强大的技术与人才支撑。
三、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现状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起步较晚,政府内部监督色彩较重,在审计机关透明度问题上亟待提高,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有待完善。
(1)公告范围小。如图1所示,从审计署的公告数量来看,审计署加强了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力度,2001年至2014年审计公告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
但是,审计公告数量增加并不代表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发展水平,就公告数量与总体审计项目的占比来讲,我国10%的公告率远远低于美国97%的公告率。我国的低公告率大大影响了民众的知情权,其公告范围远低于社会期望。
(2)地区差异大。审计公告主要方式是在审计署网站上进行公示,没有在相关的媒体上作广泛公示,以至于公众的点击率与认知率不高。从审计署到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示制度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执行。审计署为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不仅颁布了大量相关法规,而且还了许多审计结果公告。但是,地方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公告的积极性并不高,有些甚至并未实施。同时,地方的差异较大,中西部地区法制文明建设程度不同导致审计结果的公告数量和公告率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地方机关并未形成完善的审计公告制度。
(3)审计机关缺乏公示动力。许多被审计单位并不希望审计结果公示,其认为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公示会对其造成负面影响,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享有国家审计结果的知情权,但是,审计结果并非直接的对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造成影响,他们并不是很关心审计的结果。另外,有一部分公众对于审计工作并不了解,即便对审计结果进行了公示,他们也未必会去主动查看。
(4)相关法律依据不健全。《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这一规定并没有明确指出,审计机关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公开,其也可以不进行公开。目前审计署出台的四个规范性文件立法层次并不高,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缺乏法律强制性。
四、完善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的建议
(1)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我国的国家审计模式属于行政模式,各级审计机关接受垂直上级以及本级政府的双重领导,导致我国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受到了影响。因此,在法律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必须着重审计机关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加强。首先,现阶段审计署出台的审计结果公示的文件均属于规范性文件,所以应在立法层面上指定相应法律,使审计结果公示制度具有强制性;其次,相应的法律制度必须明确其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法律责任、制裁措施等条文,使审计结果公示以后,有相应的后续措施保障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整改;最后,审计结果出来之后,应确定审计结果公示的时间、形式、渠道等,确保审计结果公示的时效性以及民众的知晓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