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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扶贫方案范文

时间:2022-03-23 20:54:40

序论:在您撰写企业扶贫方案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企业扶贫方案

第1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围绕实现全市“十二五”工业发展目标,以落实国家和省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改善企业发展环境为核心,以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为主线,以“服务企业、助力成长”为主题,进一步完善创业孵化、培训辅导、组织网络、投融资服务等四大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中小企业转变发展观念和发展方式,全面提升中小企业内在品质和市场竞争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服务中小企业的良好氛围,为实现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建设开放繁荣秀美幸福新作出应有贡献。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全市中小企业品质和服务提升年活动,力争实现以下目标: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8户以上,孵化催生900家以上小微企业,新增从业人员5.5万人以上,完成1—2个中小企业窗口服务平台建设,认定1—2个左右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1—2个左右小微企业创业园,培训企业高管100人次以上,帮助企业融资50亿元以上。

二、主要内容、要求及责任分工

坚持把开展中小企业品质和服务提升年活动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结合起来,与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结合起来,与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结合起来,切实提高服务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着力开展好以下各项服务:

(一)政策落地服务。一是抓好政策宣传。对近年来国家和省、市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全面梳理,通过新闻媒体宣传、现场宣讲、网络在线解读等方式,开展全方位的政策宣传活动,做到政策宣传全覆盖;组织专家团队深入集群和园区,提供现场政策咨询宣讲服务;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开展政策咨询服务,促进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中小企业服务科负责,综合科配合)。二是抓好政策落实。争取领导重视,协调各有关部门,推动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出台和贯彻落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已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中小企业服务科负责)。三是开展企业减负维权行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推动解决中小企业反映较为集中的乱收费、乱摊派、索要赞助等问题,进一步清理不合理收费,简化审批程序(行政服务科负责)。

(二)创业孵化服务。一是认真抓好小微企业创业园的建设工作,以推动全民创业、增加企业数量为目标,以孵化培育科技型、创业型、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为重点,积极打造一批总部结算类、产业配套类、创新创意类的小微企业创业园。不断创新创业园的管理模式,用好用足国家、省、市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联合国土、人保、税务、金融办等部门,有效整合各种社会资源为小微型企业服务,最大程度促进企业孵化,最大限度支持企业成长(非公有制经济科负责)。二是在全市筛选15家左右发展潜力大、团队素质好、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推荐纳入省级成长型中小企业库,集中政策资金、融资担保、培训辅导、股权投资等多种服务手段,实施政策聚焦,支持其提升实力,壮大规模(中小企业服务科负责)。三是加快服务平台网络项目建设,建立市级窗口服务平台及县、区产业集群窗口服务平台。通过网上平台与网下服务大厅相结合,虚拟窗口与实体窗口相对接的方式,带动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广泛参与,共同构建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一点呼叫、灵活转接、就近服务的协同服务机制,形成信息畅通、功能完善、具有较强社会影响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网络。同时全面加快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加大公共服务资源整合力度,加强服务机构的合作与交流,进一步提升其服务中小企业的整体能力和水平(中小企业服务科负责)。

(三)投资融资服务。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为重点,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有效整合金融、担保、风险投资等投融资机构以及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优质服务资源,通过网络直通车平台与网下实体平台相结合,争取建立“一站式”企业融资综合服务“超市”。进一步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推动各地建立以政府出资为主导的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效降低小微型企业融资成本。不断创新担保品种,积极开展技术改造、设备租赁等新型担保业务;积极推进政银企合作,争取每季度开展一次银企对接活动;拓展“四位一体”融资模式,开展银园保业务。开展重点产业集群融资服务,争取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的支持,在我市设立电子信息产业特色银行,配套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机构,建立信用示范区,开展小额无抵押担保。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直接融资产品的发行。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努力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畅通中小企业各种融资渠道(中小企业服务科负责)。

(四)培训辅导服务。一是积极筹建创业大学,利用各类公益性培训平台,进一步延伸培训链条,年内培训100名以上高层管理人员。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管理理念和经营管理水平(市中小企业协会负责)。二是继续开展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深造培训工作,重点做好拟上市企业总裁高级研修班、非公经济MBA总裁班、融资性担保与战略资本运作总裁高管研修班和旅游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工商业管理高级研修班等四个高层培训班送培工作(中小企业服务科、工业园区科、非公有制经济科负责)。三是根据国家实施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的部署,全面深入推进企业管理诊断咨询工作。积极开展公益性咨询辅导活动,同时鼓励企业引进专业咨询机构,运用现代管理理念、知识和技能,从发展战略、团队建设、现场管理、品牌营销等方面提升企业内在素质,提高创业成功率。积极探索通过培训促咨询,通过咨询带投资,通过投资上水平的成长路径(中小企业服务科负责)。

(五)市场开拓服务。依托省、市网络服务平台,加强对外合作,发展电子商务,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扩大网络销售渠道。积极推进市内园区开展供应链合作,不定期举办小型多样的企业上下游对接服务活动,解决企业产品本地销售的问题。鼓励市内中小企业参加中国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各类展览展销会,借助展销会举办特色产品推介活动。进一步稳定国际市场,发挥中小企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同国外境外省內省外协会、商会的联系和沟通,组织中小企业走出去、引进来,拓展市场,扩大交流与合作(中小企业服务科、工业园区科负责)。

(六)舆论宣传服务。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提升全社会对中小企业的认识,形成扶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共识,提振中小企业信心,扩大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的社会影响。配合电视台等媒体开展中小企业专题报道,宣传中小企业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当地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配合开展服务年活动的相关宣传;发挥《工业》作用,及时反映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服务年活动开展情况(综合科负责,中小企业服务科配合)。

三、方法步骤

市中小企业品质和服务年活动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4月以前)

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在召开动员大会周密安排部署的同时,认真组织机关干部学习《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切实领会文件精神,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品质。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5月-11月)

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在制定的服务年活动计划基础上,根据本方案进行细化完善,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工作目标,着重围绕6项服务内容认真抓好落实,突出品质和服务提升主题,开展一系列重点活动,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影响,营造服务提升促进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真正让企业受益。

第三阶段:检查总结(12月)

各县(市、区)对本地服务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客观评估活动效果,并及时上报总结报告。在各地总结的基础上,市工信委组织全面的检查、考核和总结,并通报表彰一批工作扎实、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的先进单位。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市工信委成立中小企业品质和服务提升年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小企业服务科,承担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将品质和服务提升年活动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本地服务年活动领导责任主体和任务分工,保证各项活动顺利完成。

第2篇

一是加快行政审批,规范审批行为。对现行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建立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违法有追究的执法监督制度体系。坚持行政审批受理、审评、审批三分离,推进网上申报、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公示制,方便行政相对人知情和监督。

二是加强行政监督,规范监管执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杜绝超越职权、、随意处罚的违法行为。推行轻微违法行政处罚告诫制度,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和备案审查制度;认真实施行政复议制度,及时纠正过错行政行为,健全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三是实施药品质量标准化工程,指导企业发展。实施药品质量标准化工程,深入药品研究机构、院所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指导,规范研究行为,确保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真实可靠,从源头上保证药品安全。监督引导药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进以品种为单元实施GMP工作,落实新修订的《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将GMP全部条款完整真实地落实到每个具体品种的生产全过程,有效保证药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组织好《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和GSP再认证工作,保证药品经营企业所经营的药品100%进入经过GSP认证的质量保证体系,切实保证流通环节的药品质量安全。

四是优化市场环境,支持企业发展。深入开展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创造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药品市场环境。

为保证企业服务年活动扎实有效,该局要求:一是省、市、县三级局均建立“企业服务年”活动领导小组,制定活动方案,建立工作制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各级领导小组每月召开1次例会,督促落实服务企业政策措施和计划方案,协调解决“企业服务年”活动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建立各级领导联系点制度,定期走访和指导联系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与其共商解决问题的良策。三是对企业的质量安全人员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指导和培训,监督和引导企业做好质量安全保障工作,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相关信息*省*市食品药品审批服务窗口网上受理和审批系统开通

近日,随着*省*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正式投入使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服务窗口网上受理和审批系统也随之启动。近年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托中心技术平台,积极建设窗口行政审批网上服务系统,集行政审批网上咨询、受理、审批和效能监察于一体,全面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预防审批腐败。系统启用后,所有涉及药品行政审批项目和便民服务事项,将真正实现网上申报、审核、审批,所有资料通过网络传输,并做到对行政审批过程进行实时、全程和自动监控管理。该系统还可以对任何一个行政许可项目,从受理、承办、批准到办结发证进行实时监控,无论哪一个环节出现违规

*省进一步部署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第二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专项整治工作,2009年3月6日,*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第四次会议。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刘自林主持会议并讲话。会议研究了专项整治抽查评估工作、专项整治督查工作和《*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代拟稿),并就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具体事项进行了讨论。会议还通报了《关于广州市“瘦肉精”中毒事件有关情况的通报》,传达学习了省领导指示精神,要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把严查“瘦肉精”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加大对养殖场抽检的覆盖面,加大对猪肉用量大的餐饮、食堂等

*省*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七条措施做好为企业服务工作

*省*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制定七条措施,不断优化投资服务环境,切实做好为企业服务工作。其做法是:一是认真清理收费项目。对现有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检查是否存在超出核定项目收费或未按核定标准收费的情况,是否存在所依据的批准收费文件废止项目。二是简化工作程序,缩短办事时限。对受理、审批、备案、检查、调查、处理、处罚、许可、认证、抽样、检验等程序进行梳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不降低工作质量的情况下,进一步简化合并,实行“一次清”,不让企业重复跑路。三是根据职能调整,修订完善《服务承诺书》。四是全面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尤其是对涉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署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工作

日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暨政风行风工作会议,安排部署2009年主要工作。一是推动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强效能监督检查,进一步明确监管工作责任,确保食品药品监管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二是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和“五个一”。三是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加强对领导干部作风状况监督检查。规范职务消费,严格落实公务购车、会议经费、公务接待费用以及党政机关出国(境)经费等支出实行零增长规定。四是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延安精神教育,开展食品药品监管职业道德和职业纪

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突出践行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运作、多元招聘”的工作思路,积极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努力做好工业园区企业招工服务工作。

二、目标任务

为工业园区企业招工的目标任务:全年完成新增招工人数总计3100人。其中:南安镇400人;新城镇400人;池江镇400人;青龙镇300人;黄龙镇300人;吉村镇300人;樟斗镇200人;左拔镇200人;浮江乡200人;内良乡200人;河洞乡200人。

三、主要措施

1、建立健全信息网络

(1)各乡镇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事务所的职能作用,以“两个合同、三个台帐”为契机,做好本辖区范围内劳动力资源的调查摸底和数据录入工作,建立乡镇、村、组三级信息网络,在圩镇内设立常年招工点,各村分别落实一名专人,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信息联络员,及时将企业信息传送至各村、组、户,把“政策、岗位、服务”送到家;县人力资源市场要广泛收集企业招工信息,加强与县外人力资源市场联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网络等媒体进行招工宣传;县有线电视台要开辟“企业风采”专栏,播放、刊登、企业信息,扩大劳动就业宣传的深度和广度。

(2)实行定点招工。各乡镇、各有关招工单位要根据工业园区企业用工需求及时组织到省外、县外定点招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协作关系。

(3)鼓励企业自主招工、以工招工。深入各园区企业发动员工回乡招工,使每个员工都成为企业的招工宣传员,每招收一名工人,企业给予一定介绍费。

(4)各招商引资单位要积极为企业招工提供服务,协助企业加强对员工的内部管理,对企业招工用工的成功经验要大力宣传和推广。

2、积极创新工作举措

(1)继续做好“两个合同、三个台帐”。广泛收集企业用工信息,着力开展人力资源普查工作,通过举办用工招聘会、人才交流会、供需见面会等多种活动,促进双向交流、就业;

(2)每年1月、7月份,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就业再就业春季、夏季招聘活动,利用春节、五一、中秋节等传统节日外出劳动力返乡的有利时机,切实做好企业与劳动者的双向交流工作;

(3)各乡镇为工业园区企业输送员工,每新增招工一人工作满三个月,凭企业出具的劳动合同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县招工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册为准,给予工作经费100元;鼓励企业自主招工。以2011年4月底企业员工数为基数,2011年企业自主招工,新增招工一人工作满三个月,给予工作经费100元,招工工作经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3、完善稳工长效机制

(1)提高福利待遇。引导企业在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用工管理上与沿海发达地区企业对接,着力改善职工工作条件,提高其工资福利待遇,逐步将职工工资提高到与沿海地区同工种、同劳动强度、同工作效率的员工对接的工资水平。同时,要推行人性化企业管理方式,实行休息、休假、辞工制度,做到不拖欠职工工资。

(2)加强劳动保障。加强劳动保障政策宣传,引导外出务工人员转变就业观念,就业在本县,贡献在家乡;对所推荐务工人员,各招工单位应定期回访,积极帮助企业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帮助企业稳定职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力度,切实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3)优化用工环境。在园区内就业的务工人员其子女就学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不得收取借读费和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并享受与本地人同等待遇。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尊重本地员工的生活习惯,鼓励引导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免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同时定期开展员工文体活动,丰富企业文化内涵,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创造力,增强他们的荣誉感和主人翁意识,从而做到园区、企业、员工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机制,使员工留得住、肯工作、会创新。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做好园区企业招工服务工作对于促进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和县域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园区企业招工服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该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促进企业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全面落实提升质量和保障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引导、推动企业走规范发展、特色发展、品牌发展之路。加强部门合作,健全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宏观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有效性,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全社会质量安全意识,为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质量保障。

二、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企业负主体责任、监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建立企业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宣传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提高企业员工落实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有关知识和技能;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使我县企业经营者做到知法守法,促使企业生产秩序逐步规范,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明显提高。

三、工作重点

(一)全面开展质量主体责任培训教育。县质监等部门要围绕“3·15”、世界计量日、认证认可日、标准日及安全月、质量月等,面向全社会开展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宣传活动,印制宣传材料和明白纸,大力宣传质量法律法规;组织面向企业法人的宣传培训活动、警示教育活动,通过举办培训班、现场会、座谈会、观看教育片等活动,加强质量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质量专业技能培训,使企业不断增强质量法治和质量安全责任意识,牢固树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理念。

(二)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县质监、工商、经信、商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合作,逐步建立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以产品质量信用记录为重点的企业质量诚信档案,探索建立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机制和信息机制,共同推进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和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全完善。

(三)加强对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各项制度的监督检查。县质监等部门要开展围绕推动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突出以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的监督抽查,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加强证后监管,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以落实《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为重点督促企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继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抓好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继续推行“一承诺两台账”制度的实施,严厉查处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深入开展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的执法行动,加大对行业性、区域性质量问题的集中整治。

(四)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监督体系。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和社会公众等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曝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氛围。

四、工作安排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各监管部门要开展好企业法定代表人向社会公开承诺工作,同时把监督与承诺、监管与自律有效结合起来,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一)全面实施阶段(7月5日—7月31日)。

1.组织企业人员学习《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市、县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文件精神,明确工作要求。

2.组织企业按照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落实相关制度,并开展相关工作的指导、服务与培训。企业要开展好以下工作:落实质量安全承诺制和企业质量安全岗位责任考核制,建立企业自查自纠召回制、企业质量分析会议制、企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完善企业进销台账溯源制。

3.组织企业做好自查工作,并根据自查情况开展督导检查,督促企业整改,全面推进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设。

(二)总结巩固阶段(8月1日-9月30日)。

在自查和督导检查的基础上,及时分析总结,对工作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难点问题,积极探索解决方法,总结成功经验和做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意义,自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二)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要坚持惩防并举的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县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严肃查处涉及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5篇

中国WLAN市场在2009年全面开放前后,经历了一段高速增长的时期,特别是“智慧城市”、“无线城市”的建设,让公共场所的WLAN从无到有,激起人们对未来城市“无线生活”的憧憬,将人们的认知带入一个全新的时代。不过,基于Wi-Fi构建的“无线城市”并不像人们想象中那样完美,在室外无法媲美3G、4G通信技术带来的体验,在室内无法与中小商户自行建设的商业Wi-Fi竞争,所以城市区域规模的Wi-Fi建设已经没有太大意义。

“无线城市”的建设之风吹过之后,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成为市场的中流砥柱。无线应用在各行各业喷涌而出,引发无线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新一轮热潮,金融、教育、医疗、交通、旅游、电力能源等行业渐成企业级WLAN市场主流。由于企业级市场属于民用范畴,因此现实中的WLAN只能基于Wi-Fi来建设。

目前,整个亚太地区企业级WLAN(等同于Wi-Fi)市场增长相对温和,中国市场也从对“量”的追求向 “质”的追求转变,新技术的普及速度明显高于以往。IDC数据显示802.11ac在产品化5个季度之后已经占有26.5%的独立访问点出货量,39%的独立访问点收入,明显要比多年前向802.11n过渡的普及速度更快。究其原由,一方面是技术因素,802.11ac产品在高密度环境中比802.11n产品更具优势;另一方面是市场因素,新标准批准流程在加快,802.11ac的AP在价格上与802.11n非常接近甚至持平。

企业级无线应用的增长对市场的推动是直观地,但企业级Wi-Fi的部署并不像水和电那样简单。从无线应用的角度来看,企业级部署相比消费级面临更加复杂的环境和更高网络质量的要求。不同的行业应用对网络的安全性、稳定性、响应速度、带宽等需求不同,因而对Wi-Fi产品、解决方案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企业需求

信息化时代,企业应当保证不间断的连接,既包括员工与员工的连接,也包括员工和客户的连接,还要包括人与物、物与物的连接。举例来讲,公司需要保证可以员工之间的实时协作,学校需要保证分散在校园里的学生可以及时得到更好更准确的服务,医院需要能够随时访问患者的病例,港口需要对堆场的货物集装箱全程跟踪和保护。

BYOD让人们的工作方式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移动性成为企业网络的最新标准。企业要实现为员工、访客及客户提供方便灵活的服务,要满足人们随身携带的移动设备随时随地、安全地接入网络和访问数据。

对于企业来说,终端多样性(智能手机、平板、上网本和笔记本电脑)让IT人员不得不对无线局域网的安全性和可管理性等因素进行事前规划,并对无线服务的可扩展性、密度规划以及用户性能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全盘考虑,在实施过程中还要对服务商所提供的产品和解决方案进行全面了解和测试。

对于企业级WLAN来说,类似家用那样简单的Wi-Fi部署模式无法奏效,不能拿仅有数台机器和少量人员的家庭环境来和拥有成百上千名使用者的企业环境等同对待。如何实现高密度覆盖,如何实现负载均衡,如何兼容老旧设备又不至于影响整个网络的体验,如何实现自动化管理和自愈合,如何保证安全性,甚至是如何保证节能环保,都是企业在部署Wi-Fi之前要考虑的因素。

榜单

2014中国企业级Wi-Fi解决方案服务商品牌榜Top50

《互联网周刊》在2014年末对中国企业级Wi-Fi市场进行了宏观的梳理,列出了排名前50的企业级Wi-Fi服务商品牌,以期为所有的关注者带来一定的参考价值。

众所周知,802.11协议簇是该领域的基础标准。在这个基础上,各个服务商拼产品/解决方案的覆盖范围、接入性能、安全性和可管理性。在这个榜单上我们看到了一流的产品提供商,既有华为、思科、H3C等ICT巨头,也有Aruba、傲天动联、摩托罗拉这样的专业厂商。同时,我们不要忘记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即整体的企业IT发展水平较低,IT专业人员严重匮乏,因此在中国市场上提供从咨询到实施再到运维等一揽子服务的服务商更具竞争力。

我们知道,方案商的存在是完全符合中国国情的,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产品提供商向服务提供商演进,方案商必将淡出历史的舞台。所以,在我们的榜单中鲜有方案商的身影,只有那些具备创新能力(二次开发能力)的方案商才会进入我们的视野。

另外,企业的成功必然是生态链的成功,在提供创新产品的同时能否为合作伙伴提供更好的支持也很重要。可以看到,在榜单靠前的企业,不仅提供业界一流的产品,还为合作伙伴提供了免费的Wi-Fi规划工具,这种意识是非常重要的。

关注创新,让Wi-Fi“更高、更快、更强”。这里借奥林匹克精神来表达我们对Wi-Fi技术的期望。在实际发展过程中,这些企业确实在践行这样的使命。以榜首的华为为例,在持续不断地优化中,Wi-Fi覆盖的密度、速度和距离不断突破传统的认知:华为曾成功实施业界最高密度的8万人场馆Wi-Fi覆盖方案,在802.11ac AP配合高容量AC,结合软件方面的特殊优化,同时解决了人口密度大、接入速度要求高、并发数大的需求;突破移动速度极限,通过软切换技术,完成120KM/h高速状态下的地铁移动Wi-Fi覆盖,车载AP和轨旁AP的无线通讯切换时延小于30ms,传输速率超300Mbps;华为还推出10公里长距离Wi-Fi传输解决方案,达到超40Mbps的无线带宽覆盖。

其它亮点:在距离方面,英菲无线拥有300Mbps理论容量的点对点传输方案,最长距离可大于70Km;Strix利用Mesh技术带来了实用的透地传输解决方案;而更多的厂商,例如H3C、锐捷、Aruba等则带来应用层的创新,特别是最近比较火的商业Wi-Fi解决方案。

行业典型应用

首先大力发展Wi-Fi覆盖的是高校。由于学校具有服务的区域性特点,所以高校最先建设了具有实际意义的WLAN。Wi-Fi网络在高等院校中的应用已经非常普及,许多重点高校在大型教室、礼堂、会议室、图书馆、体育馆等区域均已实现了Wi-Fi网络覆盖。未来几年,Wi-Fi网络将由高等院校逐步拓展至职业教育、中小学教育等领域。

事实上,医疗行业对WLAN的需求更迫切。随着医院信息化系统建设的发展,目前很多医院都部署了病人监护、医疗诊断、检查化验设备及药品库存管理系统。基于Wi-Fi的WLAN已成为智慧医疗体系的重要网络支撑资源。医护人员可通过Wi-Fi网络接入医疗管理系统,大幅度提高工作效率。

金融行业具有自己独立的网络,因此在对WLAN的需求场景较其他行业更多,早期通过无线桥接实现分支机构相连,现今已经应用Wi-Fi进行覆盖和对银行、证券、期货交易业务等金融服务的支撑。目前工农中交四大国有银行及招商、民生、光大、浦发等商业银行均在营业网点部署了Wi-Fi网络,对内作为有线办公的补充,对外作为客户精准营销的工具。

国家智能电网通过WLAN网络对电力传输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实时视频监控,在非接触状态下实时了解设备的工作状况。类似的应用场景还有油田、矿场等。

卖场、旅游景点、机场、车站以及交通工具(汽车、高铁、飞机)等公共场所也是WLAN的重要应用领域,特别是结合应用层创新的商用Wi-Fi解决方案出现之后,WLAN的价值得到实实在在的提升。

总结

从技术的角度出发,“更高、更快、更强”是企业级WLAN的核心需求,这也是用户选择Wi-Fi解决方案考虑的首先因素。不过,在大部分解决方案基于相同的协议和SOC的情况下,“软实力”也是非常关键的。另外,中国市场既紧随全球市场的大潮也有自身的发展特点,把握好这两个因素,才能真正理解并抓住客户的需求,才能让自己的品牌在客户心中扎根。

2014中国企业级Wi-Fi解决方案服务商品牌榜Top50

排序 厂商 综合评分 分项得分

创新能力 服务能力 产品 解决方案 品牌影响力

1 华为 9.5 9 10 9 9.5 10

2 思科 9.2 9 9 9 9.5 10

3 H3C 9.2 9 9 9 9.5 9.5

4 中兴 9.2 8.5 10 9 9 9.5

5 锐捷网络 8.6 8 9 8.5 8.5 9

6 Aruba 7.8 8 7.5 8 8 7

7 傲天动联 7.7 7.5 8 7 8 6

8 摩托罗拉 7.5 8 6 8 8 7

9 优科无线 7.4 7 8 8 7 6

10 阿尔卡特朗讯 7.3 8 6 7.5 8 6

11 奥维通 6.7 7.5 6 7.5 6.5 6

12 Proxim 6.7 8 5 7.5 7 5

13 瑞赢 6.7 7.5 6 7.5 6.5 5

14 惠普 6.6 7 7 6.5 6 7

15 网件 6.4 7 6 7 6 6

16 英菲无线 6.3 8 5 7 6 5

17 Strix 6.2 7 6 6.5 6 5

18 优倍快 6.0 6 5 7 6.5 5

19 神州数码 5.5 5 7 4 5 7

20 TP-Link 5.2 5.5 5 5 5 6

21 D-Link 5.1 5.5 5 4.5 5 6

22 信锐技术 4.9 5 5 4.5 5 5

23 飞鱼星 4.8 5 4.5 5 4.5 6.5

24 IP-COM 4.7 5 4.5 4.5 4.5 6

25 腾达 4.6 5 4.5 4.5 4.5 5

26 Avaya 4.6 6 4 5 4 5

27 TOTOLink 4.5 5 4 4.5 4.5 5

28 智邦科技 4.3 5.5 4 4 4 3.5

29 巴法络 4.2 5 4 5 3.5 5

30 汉柏 4.2 5 4 5 3.5 5

31 Redwave 4.2 4.5 4 4 4 5

32 艾泰 4.1 5 4 4 3.5 5

33 合勤科技 3.9 5 3.5 3 4 3

34 华信联创 3.8 4.5 3 3.5 4 4

35 艾克赛尔 3.7 5 3 4 3.5 3

36 斐讯 3.6 5 3 3.5 3 4.5

37 多倍通 3.5 5 3 3.5 3 3

38 Meru 3.4 5 3 3 3 3

39 神脑 3.4 5 3 3 3 3

40 网月 3.4 4.5 3 3 3 4

41 SIGLINK 3.4 4 3 4 3 3

42 万网博通 3.3 4 3.5 3 3 3

43 维盟 3.3 4.5 3 3 3 3.5

44 Ediwave 3.3 4 3 3 3 4

45 讯宝 3.2 4 3 3 3 3

46 Redlink 3.2 4 3 3 3 3

47 sparklan 3.2 4 3 3 3 3

48 B-Link 3.2 4 3 3 3 3

第6篇

法定代表人:方润安,董事长。

委托人:王建辉,广东省汕头市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经纬(KOK CHENG WAI),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新加坡籍,高级工程师,住新加坡大牌79克罗赫斯通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爱珍(ELENA LEONG OI CHUN),女,1955年5月16目出生,新加坡籍,品质协调员,住新加坡大牌79克罗赫斯通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祥丰(HAN SIANG FONG),男,1945年3月29日出生,新加坡籍,保险人,住新加坡大牌329实龙岗3道门牌08-36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思亮(CHONG SER LEONG),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新加坡籍,工程师,住新加坡大牌132芽笼东1道门牌02一239.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美姬(CHOW MAY KEE),女,1958年12月25日出生,新加坡籍,自雇人员,住新加坡大牌132芽笼东1道门牌02一239.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金龙(ANDY QUEK KIMLENG),男,1964年3月31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师,住新加坡大牌127芽笼东1道门牌03-99.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赛娥(TAY SAI NGOH),女,1942年11月18目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127芽笼东1道门牌03-99.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秀华(SOH SIEW HUA),女,1951年5月8日出生,新加坡籍,图书管理员,住新加坡大牌7马林风景路门牌07-1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清伟(CHUA CHENG WEE),男,1948年11月27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经理,住新加坡大牌7马林风景路门牌07-1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秋河(CHUA CHIEW HOE),男,1957年6月21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董事长,住新加坡大牌526后港6道门牌05-15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必光(LEE AH KONG),男,1919年4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董事长,位新加坡大牌25明地迷亚路门牌05-55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龙(LEE CHIN LEONG),男,1947年7月5日出生,新加坡籍,自雇人员,住新加坡大牌101武吉宝美路门牌09-0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妹(TAN SIEW MUI),女,1956年4月13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101武吉宝美路门牌09-0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高强(LEE KAU KIANG),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船务营业经理,住新加坡大牌46明地迷亚路门牌03-66.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高超(LEE KAU CHAU),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住新加坡大牌46明地迷亚路门牌03-66.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松喜(LEE WENG CHUA),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新加坡籍,点心厂经理,住新加坡大牌106阿裕尼湾门牌07-20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燕君(SOH YAN KOON),女,1966年12月19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106阿裕尼湾门牌07-20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良(LEE WENG LEONG),男,1956年2月9日出生,新加坡籍,股票经纪人,住新加坡大牌252碧山22街门牌11-416.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开春(CHONG HAI CHOON),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财政管理总监,住新加坡大牌252碧山22街门牌11-416.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宝玉(LIM POH GEOK),女,1935年3月5日出生,新加坡籍,零售助理,住新加坡大牌166史德林路门牌02-123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丽玲(TAY LAY LING SYLVIA),女,1971年6月26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师,住新加坡大牌1656史德林路门牌02-123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耒发(LOH LYE HUAT),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新加坡籍,技师,住新加坡大牌960后港9道门牌09-56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玉鹤(NG GEOK HO),女,1928年12月29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1谦道门牌06-08.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书村(NG SOO CHUAN),男,1930年7月27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121达曼百马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莲玉(ONG LIAN GEOK),女,1956年5月14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97凯秀路门牌06-08.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合耀(PHUA HAK YAU),男,1952年7月29日出生,新加坡籍,技师,住新加坡大牌721勿洛水池路门牌14-468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翠娥(CHUA CHUI NGOH),女,1952年10月27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721勿洛水池路门牌14-468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妙嫦(SIM MIAW CHAN),女,1937年10月26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师,住新加坡36尼蓝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贵庠(LIM KUI HSIANG)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新加坡籍,网际网络制作人,住新加坡36尼蓝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维深(TAN JUI CHIN),男,1955年7月23日出生,新加坡籍,工程师,住新加坡大牌48A多实路门牌13-12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秀兰(TAY SIEW LANG),女,1955年2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助理工程师,住新加坡大牌48A多实路门牌13-12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良天(WAN LIANG TIN),男,1936年11月6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务员,住新加坡27惹兰因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美玉(BIN MUI JOKE)女,1940年7月4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27惹兰因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建德(YIP KIAN TECK),男,1935年7月21目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837后港中路门牌12-52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祥(ONG KOK EONG HENRY),男,1954年10月6日出生,新加坡籍,高级技术主管,住新加坡大牌254武吉巴督东4道门牌08-36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进来(CHOO CHIN LYE),男,1944年5月17日出生,新加坡籍,工程师,住新加坡23华玛通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庆宗(LEE KENG CHONG),男,1938年1月26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3立达道门牌04-18.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作佳(LIM CHAK KIA),男,1949年4月23日出生,新加坡籍,经商,住新加坡大牌286武吉巴督东3道门牌15-41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惜凤(TEO SIOK HONG),女,1952年7月3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286武吉巴督东3道门牌15-41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树雄(LIM SEE YONG),男,1937年1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师,住新加坡99凯秀路门牌15-01凯秀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符玉梅(FOO JEE BUEY),女,1935年8月4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99凯秀路门牌15-01凯秀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顺吉(GOH SOON KIAT),男,1946年8月16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董事长,住新加坡大牌177大巴窑中路门牌04-136.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金丰(GAN KIM HONG),男,1954年2月3日出生,马来西亚籍,部门经理,住新加坡大牌366武吉巴督31街门牌04-267.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亚顺(TAN AH SOON PE-TER),男,1955年1月11日出生,新加坡籍,顾问,住新加坡83博明通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萍珠(TAN PENG CHOO),女,1950年10月15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454实乞纳路门牌01-0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亚安(OOI AH AUNRAY-MOND),男,1945年5月28日出生,新加坡籍,经理,住新加坡454实乞纳路门牌01-0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昌明(LIANG CHONG BENG),男,1926年9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18马林台门牌02-10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信隆(TIEN SIM LENG),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医生,住新加坡17-B禾山通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燕芳(CHAN EE WANG YVONNE),女,1958年11月3日出生,新加坡籍,会计师,住新加坡17-B禾山通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利颖(TAN LAY ING),女,1949年2月4日出生,新加坡籍,保险助理经理,住新加坡大牌128碧山12街门牌11-23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爱朱(TIN AI CHOO),女,1951年5月13日出生,新加坡籍,电脑部门经理,住新加坡大牌128碧山12街门牌11一23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奕鹏(NG YIK PENG),男,1960年8月6日出生,新加坡籍,电脑工程师,住新加坡大牌460宏茂桥10道门牌03-1576.诉讼代表人:郭经纬、韩祥丰、张思亮,代表上列52位被上诉人。

委托人:高燧涛,厦门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王桂英,厦门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香港太平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59层。

法定代表人方润安,董事长。

上诉人福建东山太平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太平洋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郭经纬等52人、原审第三人香港太平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太平洋公司)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东山太平洋公司的委托人王建辉,郭经纬等52人的委托人王桂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2年,香港太平洋公司有偿取得福建省东山县金銮湾911.388亩土地使用权后,设立了东山太平洋公司并由东山太平洋公司经合法审批在该块土地上开发建设金銮湾广场房屋。1993年3月3日,东山县房产管理处批准东山太平洋公司在境外销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

1993年6月,郭经纬等52人与香港太平洋公司在新加坡签订了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郭经纬等52人(乙方)向东山太平洋公司(甲方)购买位于福建省东山县金銮湾百亿新城内金銮湾广场房屋43单位,总价款新加坡币2243461.71元,乙方在合同签订时付总楼价的10%,签订后30日内付总楼价的20%,其余楼价款于甲方发出入伙通知书后10日内付清;甲方须于1994年3月31日将物业交付乙方使用。如甲方未能按上述日期交付,须按上述日期起第六十天后按以乙方已付楼款之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利息;本合同书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规定。合同签订后,郭经纬等52人按43份合同分别支付了定金、第一期、第二期购房款,共计新加坡币673016.81元,其中:郭经纬、梁爱珍支付26908.5元,韩祥丰支付16048元,张思亮、周美姬支付26908元,郭金龙、郑赛娥支付16677元,苏秀华、蔡清伟支付32022元,蔡秋河支付11115元,李必光支付22509元,李俊龙、陈秀妹支付51000元,李高强、李高超支付16677元,李松喜、苏燕君支付65512元,李永良、张开春支付16677元,林宝玉、郑丽玲支付16677元,卢耒发支付12276元,黄玉鹤支付12951元,黄书村支付13975元,王莲玉支付16677.9元,潘合耀、蔡翠娥支付12276元,沈妙嫦、林贵庠支付11100元,陈维深、郑秀兰支付30016元,黄良天、袁美玉支付16677.9元,叶建德支付16677元,王国祥支付10103.71元,朱进来支付16677元,李庆宗支付11115元,林作佳、张惜凤支付13828元,林树雄、符玉梅支付23492元,吴顺吉支付21921元,颜金丰支付13563元,陈亚顺支付22509元,陈萍珠、黄亚安支付22509元,龙昌明支付8611元,陈信隆、曾燕芬支付16677元,陈利颖、陈爱朱支付16677元,黄奕鹏支付13975.9元。东山太平洋公司分别于1993年7月2日、29日向付款人出具收据、香港太平洋公司在收据上签章。1994年年底,金銮湾广场工程停工,至今尚未恢复建设。期间,郭经纬等52人多次催促东山太平洋公司及香港太平洋公司按合同交付房屋并按合同约定赔偿利息损失,东山太平洋公司曾于1995年8月23日函复购买东山县金銮湾广场之新加坡买方,称:将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延至1996年6月30日,如再不能如期交付,1996年6月30日以后之过期赔偿,将按买家已付款项的日息万分之八计算赔偿,另1995年年底前之赔偿按原合同规定按日息万分之四计算。双方在《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第16条中约定:甲方同意该物业入伙起五年后的一年内以本合同所订楼价之两倍价格向乙方回购该物业,届时乙方对该物业之出让与否有自由选择权。但合同签订后,双方对该项约定如何实际履行未再作约定。

1999年2月,郭经纬等52人以东山太平洋公司未能在1994年3月31日交付房屋,已构成严重违约,请求解除合同,判令东山太平洋公司及香港太平洋公司返还郭经纬等52人购房款新加坡币673016.81元、律师见证费新加坡币126121元,并按东山太平洋公司1995年8月23日的书面承诺赔偿利息损失,及其他损失新加坡币4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东山太平洋公司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在境外销售其开发建设的东山金銮湾广场房屋,香港太平洋公司东山太平洋公司在新加坡与郭经纬等52人签订的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东山太平洋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郭经纬等52人履行交房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金銮湾广场工程已于1994年年底停建,经郭经纬等52人向东山太平洋公司催告,东山太平洋公司至今仍不能交付合同约定的房屋,郭经纬等52人购买房屋所预期的经济利益不能实现,故郭经纬等52人请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应予支持。东山太平洋公司辩称郭经纬等52人逾期支付购房款,双方均违约,合同不应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合同解除,东山太平洋公司应当返还其已收取郭经纬等52人的购房款新加坡币673016.81元,并按合同及其于1995年8月23日给买方的书面答复,支付赔偿金。东山太平洋公司关于按合同及1995年8月23日书面答复,其承诺按日万分之八支付利息是以合同继续履行为条件的辩称,因与双方的约定不符,不予采纳。郭经纬等52人主张东山太平洋公司应支付其合同见证费,因未能提交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证明依据,该项费用不予确认。双方所签合同的第16条约定的内容,只是表明双方的意向,因此郭经纬等52人主张的预期利润没有确定性,郭经纬等52人关于东山太平洋公司应赔偿其取得该房屋后可实现的、东山太平洋公司回购房屋后的预期利润新加坡币48万元的主张不予支持。东山太平洋公司辩称,郭经纬等52人提出的见证费及预期利润48万元不应保护的理由成立。香港太平洋公司系东山太平洋公司的投资人,其未完全履行投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2)项之规定,判决:一、解除郭经纬等52人与东山太平洋公司签订的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二、东山太平洋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郭经纬等52人购房款新加坡币673016.8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1994年5月31日起至1996年6月30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利息,1996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目万分之八计算利息;三、如东山太平洋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不足以承担上述还款义务时,香港太平洋公司应在其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东山太平洋公司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承担偿付责任四、驳回郭经纬等52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东山太平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我院上诉称:1、本案涉及的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购房者应为53人,即1993年6月3目签署的SA023《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购房人为LEE AH KONG(李必光)及SOO SIEW ENG(苏秀英),苏秀英死亡后,应追加苏秀英的合法继承人参加诉讼,一审对此没有调查,认定“郭经纬等52人分别按43份合同支付了定金”与事实不符,定金及购房款新加坡币6730I6.81元,不包括苏秀英的付款份额。2、东山太平洋公司虽承诺逾期交房,从1996年6月30目起按日万分之八计息赔偿,但是,该承诺的条件是在双方履约交房的前提下对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的损失赔偿,不是解除合同的赔偿。一审判决按日万分之四及万分之八赔偿郭经纬等利息损失显失公平,请求改判。郭经纬等52人答辩:SA023《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共有人之一苏秀英死亡后,其财产权益应由其夫李必光及两个儿子继承,现其两个儿子均表示放弃继承(二审期间提交了放弃继承的公证认证证明),一审期间,李必光参与诉讼,东山太平洋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故一审认定事实无误,请求维持原判。香港太平洋公司未与应诉。

本院认为,郭经纬等52人与香港太平洋公司在新加坡签订的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已经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且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正确。根据查明的事实,SA023合同的购房人李必光、苏秀英(夫妻)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在郭经纬等52人起诉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违约时,苏秀英因死亡未参加诉讼,但李必光参加了诉讼,对此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均未提出异议,且不因此损害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利益,东山太平洋公司上诉提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依据。二审期间,李必光及其两个儿子提交了“继承声明书”,苏秀英在SA023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已由李必光继承,其二子放弃继承,因而已不存在当事人主体资格的问题。本案所涉及的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虽由香港太平洋公司与郭经纬等52人签订,但从合同内容看,甲方(卖方)为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付款收据由东山太平洋公司出具,香港太平洋公司收款并在收据上盖章,由此可以认定,向境外销售房屋的行为是由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共同实施的,两公司之间没有委托合同,一审判决认定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系关系不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郭经纬等52人已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但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没有按约定交房,且从1994年底工程停工至今五年之久,属严重违约行为,郭经纬等52人为维护自身利益提出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有据。一审判决依据东山太平洋公司1995年8月23日的书面承诺赔偿郭经纬等损失并无不当。由于东山太平洋公司未被撤销或歇业,一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1994)法复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2)项之规定有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解除郭经纬等52人与东山太平洋公司、香港太平洋公司签订的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

二、变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郭经纬等52人购房款新加坡币673016.8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1994年5月31日起至1996年6月30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利息,1996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日万分之八计算利息;

三、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维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第7篇

法定代表人:方润安,董事长。

委托人:王建辉,广东省汕头市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经纬(KOK CHENG WAI),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新加坡籍,高级工程师,住新加坡大牌79克罗赫斯通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爱珍(ELENA LEONG OICHUN),女,1955年5月16目出生,新加坡籍,品质协调员,住新加坡大牌79克罗赫斯通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祥丰(HAN SIANG FONG),男,1945年3月29日出生,新加坡籍,保险人,住新加坡大牌329实龙岗3道门牌08-36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思亮(CHONG SER LEONG),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新加坡籍,工程师,住新加坡大牌132芽笼东1道门牌02一23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美姬(CHOW MAY KEE),女,1958年12月25日出生,新加坡籍,自雇人员,住新加坡大牌132芽笼东1道门牌02一23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金龙(ANDY QUEK KIMLENG),男,1964年3月31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师,住新加坡大牌127芽笼东1道门牌03-9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赛娥(TAY SAI NGOH),女,1942年11月18目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127芽笼东1道门牌03-9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秀华(SOH SIEW HUA),女,1951年5月8日出生,新加坡籍,图书管理员,住新加坡大牌7马林风景路门牌07-1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清伟(CHUA CHENG WEE),男,1948年11月27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经理,住新加坡大牌7马林风景路门牌07-1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秋河(CHUA CHIEW HOE),男,1957年6月21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董事长,住新加坡大牌526后港6道门牌05-15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必光(LEE AH KONG),男,1919年4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董事长,位新加坡大牌25明地迷亚路门牌05-55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龙(LEE CHIN LEONG),男,1947年7月5日出生,新加坡籍,自雇人员,住新加坡大牌101武吉宝美路门牌09-0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妹(TAN SIEW MUI),女,1956年4月13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101武吉宝美路门牌09-0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高强(LEE KAU KIANG),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船务营业经理,住新加坡大牌46明地迷亚路门牌03-66.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高超(LEE KAU CHAU),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住新加坡大牌46明地迷亚路门牌03-66.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松喜(LEE WENG CHUA),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新加坡籍,点心厂经理,住新加坡大牌106阿裕尼湾门牌07-20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燕君(SOH YAN KOON),女,1966年12月19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106阿裕尼湾门牌07-20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良(LEE WENG LEONG),男,1956年2月9日出生,新加坡籍,股票经纪人,住新加坡大牌252碧山22街门牌11-416.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开春(CHONG HAI CHOON),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财政管理总监,住新加坡大牌252碧山22街门牌11-416.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宝玉(LIM POH GEOK),女,1935年3月5日出生,新加坡籍,零售助理,住新加坡大牌166史德林路门牌02-123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丽玲(TAY LAY LING SYLVIA),女,1971年6月26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师,住新加坡大牌1656史德林路门牌02-123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耒发(LOH LYE HUAT),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新加坡籍,技师,住新加坡大牌960后港9道门牌09-56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玉鹤(NG GEOK HO),女,1928年12月29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1谦道门牌06-08.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书村(NG SOO CHUAN),男,1930年7月27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121达曼百马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莲玉(ONG LIAN GEOK),女,1956年5月14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97凯秀路门牌06-08.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合耀(PHUA HAK YAU),男,1952年7月29日出生,新加坡籍,技师,住新加坡大牌721勿洛水池路门牌14-468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翠娥(CHUA CHUI NGOH),女,1952年10月27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721勿洛水池路门牌14-468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妙嫦(SIM MIAW CHAN),女,1937年10月26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师,住新加坡36尼蓝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贵庠(LIM KUI HSIANG)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新加坡籍,网际网络制作人,住新加坡36尼蓝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维深(TAN JUI CHIN),男,1955年7月23日出生,新加坡籍,工程师,住新加坡大牌48A多实路门牌13-12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秀兰(TAY SIEW LANG),女,1955年2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助理工程师,住新加坡大牌48A多实路门牌13-12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良天(WAN LIANG TIN),男,1936年11月6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务员,住新加坡27惹兰因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美玉(BIN MUI JOKE)女,1940年7月4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27惹兰因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建德(YIP KIAN TECK),男,1935年7月21目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837后港中路门牌12-52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祥(ONG KOK EONG HENRY),男,1954年10月6日出生,新加坡籍,高级技术主管,住新加坡大牌254武吉巴督东4道门牌08-36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进来(CHOO CHIN LYE),男,1944年5月17日出生,新加坡籍,工程师,住新加坡23华玛通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庆宗(LEE KENG CHONG),男,1938年1月26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3立达道门牌04-18.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作佳(LIM CHAK KIA),男,1949年4月23日出生,新加坡籍,经商,住新加坡大牌286武吉巴督东3道门牌15-41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惜凤(TEO SIOK HONG),女,1952年7月3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286武吉巴督东3道门牌15-41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树雄(LIM SEE YONG),男,1937年1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师,住新加坡99凯秀路门牌15-01凯秀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符玉梅(FOO JEE BUEY),女,1935年8月4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99凯秀路门牌15-01凯秀

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顺吉(GOH SOON KIAT),男,1946年8月16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董事长,住新加坡大牌177大巴窑中路门牌04-136.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金丰(GAN KIM HONG),男,1954年2月3日出生,马来西亚籍,部门经理,住新加坡大牌366武吉巴督31街门牌04-267.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亚顺(TAN AH SOON PE-TER),男,1955年1月11日出生,新加坡籍,顾问,住新加坡83博明通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萍珠(TAN PENG CHOO),女,1950年10月15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454实乞纳路门牌01-0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亚安(OOI AH AUNRAY-MOND),男,1945年5月28日出生,新加坡籍,经理,住新加坡454实乞纳路门牌01-0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昌明(LIANG CHONG BENG),男,1926年9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18马林台门牌02-10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信隆(TIEN SIM LENG),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医生,住新加坡17-B禾山通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燕芳(CHAN EE WANGYVONNE),女,1958年11月3日出生,新加坡籍,会计师,住新加坡17-B禾山通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利颖(TAN LAY ING),女,1949年2月4日出生,新加坡籍,保险助理经理,住新加坡大牌128碧山12街门牌11-23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爱朱(TIN AI CHOO),女,1951年5月13日出生,新加坡籍,电脑部门经理,住新加坡大牌128碧山12街门牌11一23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奕鹏(NG YIK PENG),男,1960年8月6日出生,新加坡籍,电脑工程师,住新加坡大牌460宏茂桥10道门牌03-1576.

诉讼代表人:郭经纬、韩祥丰、张思亮,代表上列52位被上诉人。

委托人:高燧涛,厦门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王桂英,厦门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香港太平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59层。

法定代表人方润安,董事长。

上诉人福建东山太平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太平洋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郭经纬等52人、原审第三人香港太平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太平洋公司)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东山太平洋公司的委托人王建辉,郭经纬等52人的委托人王桂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2年,香港太平洋公司有偿取得福建省东山县金銮湾911.388亩土地使用权后,设立了东山太平洋公司并由东山太平洋公司经合法审批在该块土地上开发建设金銮湾广场房屋。1993年3月3日,东山县房产管理处批准东山太平洋公司在境外销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

1993年6月,郭经纬等52人与香港太平洋公司在新加坡签订了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郭经纬等52人(乙方)向东山太平洋公司(甲方)购买位于福建省东山县金銮湾百亿新城内金銮湾广场房屋43单位,总价款新加坡币2243461.71元,乙方在合同签订时付总楼价的10%,签订后30日内付总楼价的20%,其余楼价款于甲方发出入伙通知书后10日内付清;甲方须于1994年3月31日将物业交付乙方使用。如甲方未能按上述日期交付,须按上述日期起第六十天后按以乙方已付楼款之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利息;本合同书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规定。合同签订后,郭经纬等52人按43份合同分别支付了定金、第一期、第二期购房款,共计新加坡币673016.81元,其中:郭经纬、梁爱珍支付26908.5元,韩祥丰支付16048元,张思亮、周美姬支付26908元,郭金龙、郑赛娥支付16677元,苏秀华、蔡清伟支付32022元,蔡秋河支付11115元,李必光支付22509元,李俊龙、陈秀妹支付51000元,李高强、李高超支付16677元,李

松喜、苏燕君支付65512元,李永良、张开春支付16677元,林宝玉、郑丽玲支付16677元,卢耒发支付12276元,黄玉鹤支付12951元,黄书村支付13975元,王莲玉支付16677.9元,潘合耀、蔡翠娥支付12276元,沈妙嫦、林贵庠支付11100元,陈维深、郑秀兰支付30016元,黄良天、袁美玉支付16677.9元,叶建德支付16677元,王国祥支付10103.71元,朱进来支付16677元,李庆宗支付11115元,林作佳、张惜凤支付13828元,林树雄、符玉梅支付23492元,吴顺吉支付21921元,颜金丰支付13563元,陈亚顺支付22509元,陈萍珠、黄亚安支付22509元,龙昌明支付8611元,陈信隆、曾燕芬支付16677元,陈利颖、陈爱朱支付16677元,黄奕鹏支付13975.9元。东山太平洋公司分别于1993年7月2日、29日向付款人出具收据、香港太平洋公司在收据上签章。1994年年底,金銮湾广场工程停工,至今尚未恢复建设。期间,郭经纬等52人多次催促东山太平洋公司及香港太平洋公司按合同交付房屋并按合同约定赔偿利息损失,东山太平洋公司曾于1995年8月23日函复购买东山县金銮湾广场之新加坡买方,称:将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延至1996年6月30日,如再不能如期交付,1996年6月30日以后之过期赔偿,将按买家已付款项的日息万分之八计算赔偿,另1995年年底前之赔偿按原合同规定按日息万分之四计算。双方在《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第16条中约定:甲方同意该物业入伙起五年后的一年内以本合同所订楼价之两倍价格向乙方回购该物业,届时乙方对该物业之出让与否有自由选择权。但合同签订后,双方对该项约定如何实际履行未再作约定。

1999年2月,郭经纬等52人以东山太平洋公司未能在1994年3月31日交付房屋,已构成严重违约,请求解除合同,判令东山太平洋公司及香港太平洋公司返还郭经纬等52人购房款新加坡币673016.81元、律师见证费新加坡币126121元,并按东山太平洋公司1995年8月23日的书面承诺赔偿利息损失,及其他损失新加坡币4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东山太平洋公司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在境外销售其开发建设的东山金銮湾广场房屋,香港太平洋公司东山太平洋公司在新加坡与郭经纬等52人签订的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东山太平洋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郭经纬等52人履行交房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金銮湾广场工程已于1994年年底停建,经郭经纬等52人向东山太平洋公司催告,东山太平洋公司至今仍不能交付合同约定的房屋,郭经纬等52人购买房屋所预期的经济利益不能实现,故郭经纬等52人请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应予支持。东山太平洋公司辩称郭经纬等52人逾期支付购房款,双方均违约,合同不应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合同解除,东山太平洋公司应当返还其已收取郭经纬等52人的购房款新加坡币673016.81元,并按合同及其于1995年8月23日给买方的书面答复,支付赔偿金。东山太平洋公司关于按合同及1995年8月23日书面答复,其承诺按日万分之八支付利息是以合同继续履行为条件的辩称,因与双方的约定不符,不予采纳。郭经纬等52人主张东山太平洋公司应支付其合同见证费,因未能提交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证明依据,该项费用不予确认。双方所签合同的第16条约定的内容,只是表明双方的意向,因此郭经纬等52人主张的预期利润没有确定性,郭经纬等52人关于东山太平洋公司应赔偿其取得该房屋后可实现的、东山太平洋公司回购房屋后的预期利润新加坡币48万元的主张不予支持。东山太平洋公司辩称,郭经纬等52人提出的见证费及预期利润48万元不应保护的理由成立。香港太平洋公司系东山太平洋公司的投资人,其未完全履行投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2)项之规定,判决:一、解除郭经纬等52人与东山太平洋公司签订的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二、东山太平洋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郭经纬等52人购房款新加坡币673016.8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1994年5月31日起至1996年6月30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利息,1996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目万分之八计算利息;三、如东山太平洋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不足以承担上述还款义务时,香港太平洋公司应在其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东山太平洋公司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承担偿付责任四、驳回郭经纬等52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东山太平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我院上诉称:1、本案涉及的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购房者应为53人,即1993年6月3目签署的SA023《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购房人为LEE AH KONG(李必光)及SOO SIEW ENG(苏秀英),苏秀英死亡后,应追加苏秀英的合法继承人参加诉讼,一审对此没有调查,认定“郭经纬等52人分别按43份合同支付了定金”与事实不符,定金及购房款新加坡币6730I6.81元,不包括苏秀英的付款份额。2、东山太平洋公司虽承诺逾期交房,从1996年6月30目起按日万分之八计息赔偿,但是,该承诺的条件是在双方履约交房的前提下对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的损失赔偿,不是解除合同的赔偿。一审判决按日万分之四及万分之八赔偿郭经纬等利息损失显失公平,请求改判。郭经纬等52人答辩:SA023《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共有人之一苏秀英死亡后,其财产权益应由其夫李必光及两个儿子继承,现其两个儿子均表示放弃继承(二审期间提交了放弃继承的公证认证证明),一审期间,李必光参与诉讼,东山太平洋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故一审认定事实无误,请求维持原判。香港太平洋公司未与应诉。

本院认为,郭经纬等52人与香港太平洋公司在新加坡签订的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已经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且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正确。根据查明的事实,SA023合同的购房人李必光、苏秀英(夫妻)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在郭经纬等52人起诉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违约时,苏秀英因死亡未参加诉讼,但李必光参加了诉讼,对此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均未提出异议,且不因此损害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利益,东山太平洋公司上诉提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依据。二审期间,李必光及其两个儿子提交了“继承声明书”,苏秀英在SA023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已由李必光继承,其二子放弃继承,因而已不存在当事人主体资格的问题。本案所涉及的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虽由香港太平洋公司与郭经纬等52人签订,但从合同内容看,甲方(卖方)为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付款收据由东山太平洋公司出具,香港太平洋公司收款并在收据上盖章,由此可以认定,向境外销售房屋的行为是由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共同实施的,两公司之间没有委托合同,一审判决认定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系关系不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郭经纬等52人已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但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没有按约定交房,且从1994年底工程停工至今五年之久,属严重违约行为,郭经纬等52人为维护自身利益提出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有据。一审判决依据东山太平洋公司1995年8月23日的书面承诺赔偿郭经纬等损失并无不当。由于东山太平洋公司未被撤销或歇业,一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1994)法复4《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2)项之规定有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解除郭经纬等52人与东山太平洋公司、香港太平洋公司签订的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

二、变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郭经纬等52人购房款新加坡币673016.8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1994年5月31日起至1996年6月30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利息,1996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日万分之八计算利息;

三、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维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