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0 10:37:57
序论:在您撰写卫生监督检查计划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开展情况。
结合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以矿山开采、石英砂加工、石材加工、渔具、船舶制造、化工、电力、冶炼、水泥制造、制鞋、家具制造等存在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的中小企业为重点,加大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年度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制定情况、职业健康检查开展情况、体检项目与所从事工种的相关性、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情况,对患有职业禁忌证人员的调离情况,对职业病病人妥善处理情况等。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
重点检查2009年度(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建设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的落实情况,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工作。
(三)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机构进行抽查。重点检查辖区内各级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机构是否依法开展工作,所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结论分析是否有针对性,有关档案是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等。
二、工作要求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2013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结合本地职业病危害实际和行业特点,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保障工作经费,加强人员培训,认真组织实施。对2009年重点监督检查中已查处单位的整改情况要进行监督抽查。
(二)各市在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程序进行。同时,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积极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防治知识。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情况;
(二)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三)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四)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放射诊疗机构、母婴保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五)对非法医疗美容、非法使用超声诊断仪开展“胎儿摄影”活动、代孕等突出问题开展“回头看”,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加大打击力度。
二、做好组织实施
(一)保护开发区疾控中心及局具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监督检查事项、检查人员名录库,做好随机抽检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结果运用、信息公开以及共享等工作。
(二)保护开发区疾控中心及局具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加强督促和检查,确保全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规范随机监督抽查工作
(一)保护开发区疾控中心及局具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不得擅自调整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在执行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由卫生健康局作出调整。
(二)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测任务,由疾控机构承担,
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检测费用要纳入工作预算。
四、注重随机监督抽查与相关工作的衔接。
(一)保护开发区疾控中心及局具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要做好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与地方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将随机监督抽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量的一部分统筹安排。在执行随机抽查任务过程中,可以整合其他日常监督检查事项,联合开展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随机监督抽查的严肃性。
(二)要将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工作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抽取的单位应当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要及时将综合评价结果通报给本级其他相关部门,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
(三)保护开发区疾控中心及局具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除完成计划外,要结合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监督执法适用随机抽查的,应当采取双随机方式。要积极探索通过手持执法终端、全过程执法记录设备等,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公正性。
五、及时公开和上报随机监督抽查结果
(一)保护开发区疾控中心及局具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行政执法文书送达不到未履行未结案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9〕110号)要求,我局现制定2019年随机监督抽检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管理情况;
(二)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三)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四)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放射诊疗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母婴保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五)对非法医疗美容、非法行医等突出问题开展“回头看”,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加大打击力度。
二、监督检测任务
(一)公共场所:对全旗300家公共场所开展检测工作,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抽查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
(二)生活饮用水单位:按季度开展对全旗48家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28家中小学幼儿园供水水质的卫生监督抽检工作并对检测结果向社会公示。
(三)医疗场所:对全旗72家医疗场所消毒效果进行抽查检测并对检测结果向社会公示。
(四)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对3家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餐具、饮具卫生质量进行抽查对检测结果向社会公示。
(五)学校卫生。抽查10所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学校饮用水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查教室采光照明和水质。开展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辖区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抽取比例见附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监督。
检查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管理情况,医疗卫生人员管理情况,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等。
(二)采供血机构监督。
1.一般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特殊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检查资质情况、血源管理情况、血液检测情况、包装储存供应情况、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2.单采血浆站。检查单采血浆站资质情况、供血浆者管理情况、检测与采集情况、血浆储存情况、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三)放射诊疗机构监督。
检查放射诊疗机构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职业病人管理情况,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放射治疗管理情况等。
(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五)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检查开展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和人类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机构和人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制度建立情况等。
三、结果报送要求
各市州要于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地医疗卫生国家监督抽查信息报送工作,汇总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
附表:1.2021年甘肃省医疗机构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1年甘肃省医疗机构监督抽查汇总表
3.2021年甘肃省采供血机构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4.2021年甘肃省采供血机构监督抽查汇总表
5.2021年甘肃省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
病诊断机构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抽
查工作计划表
6.2021年甘肃省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抽查汇总表
7.2021年甘肃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
机构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抽查汇总
表
8.2021年甘肃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
构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9.2021年甘肃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
构监督抽查汇总表
附表1
2021年甘肃省医疗机构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比例
检查内容
备注
1
医院(含中医院)
12%
1.医疗机构资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情况、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管理情况;
3.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
6.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管理情况。
根据各医疗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2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5%
3
卫生院
4
村卫生室(所)
5
诊 所
其他医疗机构
附表2
2021年甘肃省医疗机构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
类别
辖区内单位总数
检查单位数
不合格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
医疗卫生人员管理
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
医疗技术管理
医疗文书管理
临床用血管理
查处案件数
罚没款金额(万元)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单位数
吊销诊疗科目单位数
执业许可证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人员资格管理(未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健康体检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外国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台湾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乡村医生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护士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技人员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抗菌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疗器械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禁止临床应用技术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限制临床应用技术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疗美容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临床基因扩增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临床研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处方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病历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学证明文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用血来源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血液储存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数
用血管理组织和制度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应急用血采血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院(含中医院)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卫生院
村卫生室(所)
诊 所
其他医疗机构
合计
附表3
2021年甘肃省采供血机构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比例
检查内容
备注
1
一般血站
100%
1.资质管理: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从业人员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执业注册而从事血液安全工作;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
2.血源管理:按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按要求检测新浆员和间隔180 天的浆员的血浆;未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浆);未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
3.血液检测:血液(浆)检测项目齐全;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浆),按有关规定处理;
4.包装储存运输:包装、储存、运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其它:未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2
特殊血站
100%
3
单采血浆站
100%
附表4
2021年甘肃省采供血机构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类别
辖区内单位总数
检查单位数
不合格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资质管理
血源管理
血液检测
包装储存运输
其他
案件查处数
罚没款金额(万元)
未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单位数
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执业注册而从事血液安全工作单位数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单位数
未按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单位数
未按要求检测新浆员和间隔180天的浆员的血浆单位数
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浆)的单位数
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单位数
血液(浆)检测项目不齐全单位数
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单位数
未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单位数
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浆),未按有关规定处理单位数
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单位数
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单位数
一般血站
特殊血站
-
单采血浆站
合计
附表5
2021年甘肃省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
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
比例
检查内容
备注
1
放射诊疗机构
(含中医医疗机构)
20%
1.建设项目管理情况;2.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3.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4.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5.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6.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7.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8.职业病人管理情况;9.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10.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11.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12.放射治疗管理情况。
2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30%
1.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2.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3.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4.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5.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6.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7.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8.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9.是否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3
职业病诊断机构
20%
4
放射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
100%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持有效资质(批准)证书;2.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3.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4.人员、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5.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文件情况。
附表6
2021年甘肃省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类别
辖区内单位总数
检查单位数
不合格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诊疗场所及其防护措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诊疗设备及配套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开展放射诊疗的人员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事件预防处置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职业病人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核医学诊疗过程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性同位素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治疗过程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案件查处数
罚没款金额(万元)
放射诊疗机构
合计
附表7
2021年甘肃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
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抽查汇总表
辖区内单位总数
检查单位数
不合格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出具的报告书、诊断证明书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人员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单位数
仪器设备场所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单位数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质量控制、程序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档案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管理制度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劳动者保护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案件查处数
罚没款金额(万元)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职业病诊断机构
放射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
-
-
合计
附表8
2021年甘肃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比例
检查内容
备注
1
妇幼保健院
100%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开展人类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机构是否符合开展技术服务设置标准;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是否进行查验登记;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广告;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 制度建立情况。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情况;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情况。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2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100%
3
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100%
附表9
2021年甘肃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
类别
辖区内单位总数
检查单位数
不合格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制度建立情况
查处案件数
罚没款金额(万元)
吊销执业机构许可证单位数
吊销人员资格证单位数
机构执业资质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人员资格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机构未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单位数
人员未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单位数
不符合开展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单位数
未按要求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进行查验登记单位数
未按要求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查验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数
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未按要求遵守知情同意原则单位数
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不符合相关规定单位数
病历、记录、档案等文书不符合相关规定单位数
未按要求设置禁止“两非”警示标志单位数
违法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广告单位数
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未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单位数
未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单位数
未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单位数
未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初生缺陷报告制度单位数
未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单位数
不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单位数
妇幼保健院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合计
1、筹备召开全市卫生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以贯彻中央、省、市纪委全会和全省卫生系统纪检监察及纠风工作会议为重点,结合我市卫生工作实际,在3月份召开全市卫生系统纪检监察及纠风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全年工作。下发《年度全市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年度纠风工作实施方案》和《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实施意见》。
2、以贯彻落实(菏发[]20号)文件精神为重点,切实加强卫生系统惩防体系建设。根据全市惩防体系建设责任分工,年要建立药品招标和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信息系统,推行网上评标和采购,建立中介机构参与的竞争机制,积极开展医用耗材特别是高值医用耗材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加强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年度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协调有关科室健全局机关各项管理制度。
3、切实加强党风廉政教育,促进全系统干部职工廉洁自津。在全市卫生行政机关中继续开展“廉洁勤政,执政为民”教育,在广大医护工作者中开展“廉洁行医树新风”和“一满意、四规范”活动,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权利观、价值观。从“一切为了人民的健康”为出发点,在全系统深入开展医德医风规范系统教育活动,提高全系统“廉洁行医,文明待患”的服务水平。
4、搞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针对医疗卫生单位的“热点”岗位,健全制度,规范运作,强化监督。今年4月份适时召开基本建设项目,药品、食品设备采购等预防工作座谈会。
5、积极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的统一要求,针对卫生行业在药品、仪器设备采购中和在医疗服务中,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在深入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集中人员,集中时间,严肃查处一批吃回扣,拿提成的典型案例。
6、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为重点,切实加强纠风工作。一是进一步深化规范化优质服务活动,方便群众就医;二是积极推行单病种限价收费,学习推广医学院附院的经验,全市市级以上的医院都要选择自己单病种限价收费项目,并在新闻媒体上统一作出承诺;三是继续坚持“五项”公示;四是严肃查处行风案件,及时处理群众的投诉,进一步发挥“5544123”投诉电话的作用;五是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政风工作,健全社会监督员制度。
7、抓好政务,院务公开工作。在做好局机关政务公开日常工作的同时,积极推进局直单位的院(站、所、中心)务公开工作,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
8、认真做好违规违纪案件查处工作。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认真办好领导转办、批办的违规违纪案件。每年通两项案件查办情况。
9、加强对局党委重点工作的监督检查,保持政令畅通,确保市卫生局的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抽查辖区内100%的三级医院,10%的二级医院,5%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的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上述三类除外),100%的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的分类以第一名称为准。*市城区内的省管医疗机构由*省卫生监督所负责检查。
(二)抽查辖区内的学校,重点抽查农村中小学,尤其是寄宿制学校。市卫生监督所按省厅文件要求抽查九年一贯制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校各1所和城区的小学、中学各2所;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抽查小学、中学各1所,农村小学、寄宿制中学各2所。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应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是否设有监控部门或人员并有相关培训记录,是否有医疗废物登记记录,是否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并包装,相关人员是否有卫生防护措施,医疗废物贮存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等。
(二)检查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应重点检查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有无专人负责,疫情报告流程是否畅通及时,有无学生健康档案等。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在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的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查处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在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情况要及时报送市卫生厅法监局。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教育部门、环保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检查中发现的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存在的问题,配合环保部门解决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问题。对无法及时整改到位的问题,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自身条件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往年抽检不合格的单位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实践科学监管理念,不断提升药械监管工作水平,扎实履行药械监管工作职责,进一步维护和保障好广大人民群众使用药械安全、有效。
二、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胶囊生产企业、药包材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三、监督检点
(一)生产企业
1、整改情况;
2、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及培训;
3、胶囊企业生产过程规范化管理、药包材企业实验室规范化建设;原料供应商审计、配方工艺执行及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工作等情况。
(二)药品经营企业
1、采购渠道是否合法;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是否按规定审核批准;药品收货验收、养护等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2、购、销、存数据上报远程监控平台情况;
3、药品零售企业的审方人员是否在职在岗;必须凭处方销售药品及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药品是否统一由总部配送;
4、新版GSP实施情况。
(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1、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购进验收、养护、销售或验配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2、经营条件有无降低;
3、隐形眼镜经营企业,重点检查供货企业及产品的供货凭证、资质证件、有无产品使用说明书、佩带室是否专室专用、管理人员及制度执行是否到位、初始佩带者眼科医生的适宜性检查是否到位。
(五)医疗机构
1、对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关注从采购到销毁各环节,重点检查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医疗设备(仪器)的使用,重点检查是否建立操作规程和保养维修记录,使用人员是否经过上岗培训持证上岗等;
2、骨科植入器械是否实行统一招标采购、采购渠道是否合法、手术室使用是否先验收后上手术台使用、验收和使用登记等记录是否齐全且具有可追溯性;
3、口腔诊所重点检查有关质量管理制度有否建立并执行到位、产品及购进渠道是否合法、验收和使用记录是否可追溯;
4、药品采购渠道是否合法、购进验收和近效期药品养护记录是否真实完整、药品陈列储存环境是否符合规定,急救药品是否存在过期使用和未按月养护情况;
5、购、销、存数据上报远程监控平台情况。
(六)其它
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
2、违法广告;
3、非药品冒充药品;
4、违法经营、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5、上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D级的单位;
6、上年度经检查被立案查处的单位;
7、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
8、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抽样及快检。
四、监督检查频次
1、全年对生产企业的检查不少于2次;对特殊管理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检查不少于2次;对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检查次数依据信用等级分类管理规定统筹安排;对医院类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不少于2次,其他医疗机构不少于1次,检查覆盖面达100%。检查一般采取不预先通知的飞行检查方式,检查时间、责任分工详见《检查方案》(附件1)。
2、检查相关记录,严格按照“有检查必有笔录”、“谁检查,谁保存”的原则定期归档,并按月上报《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并将检查笔录复印送报药械监管科。医疗机构的信用体系评定,由各基层站所在12月评定后上报药械监管科。
3、各业务科室和基层所工作人员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检查标准的学习,不断提高监督检查水平,确保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