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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法论文范文

时间:2022-04-23 1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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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法论文

第1篇

论文摘要:产权市场为国有资产存量提供了进退通道,有利于国有资产存量的结构优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为民营资本和外资参与国有资产重组架起了桥梁。加强产权市场管理,需要制定中国产权市场的发展规划,改进对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的监管,科学确定产权交易价格,规范企业产权出让收入的处置工作,完善产权交易的社会保障体系。加速产权市场的法制化建设,必须明晰企业产权界定,规范产权交易经纪主体及其法律关系,依法规范资产评估程序,加强对产权交易的法律监督,构造完整的企业产权交易法律体系。

伴随着国内外资本并购重组热潮的兴起,我国产权市场开始加速发展。然而,其发展状况与现实需要却有很大差距,既不能适应国有经济加快实施战略性重组的需要,也不能适应非公有经济广泛参与国民经济各领域发展的需要。其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缺乏法制化管理。

由于政府改革仍未完成,政府权力及利益的“条块分割”直接决定了产权市场的相对割据和封闭性(银纯泉,2003)。即使在同一地区,有些政府部门也只承认本系统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以致企业整体评估时,设备、流动资产以及房地产要有多个中介机构分别评估,造成价值难以准确判断;同一企业的产权,由不同中介机构评估,结果相差悬殊,随意高估或低估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影响了产权市场的发展和产权市场竞争秩序的规范。尤其是国有企业产权的交易,往往涉及到企业资产、债权债务、职工安置、企业后续发展、价格确定、土地处理、金融债权安全、税务等多方面问题,而政府多个部门(如国资监管、土地管理、劳动保障、税务、银行等)之间的相对割据,也严重影响到操作的规范和交易的成功(苏颖宏,2000)。

在西方产权理论中,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权力(阿尔钦,1991)。产权不是物品,而是人与人之间由于稀缺物品的存在而引起的与其使用相关的关系(平乔维克,1995)。产权有诸多属性,而任何人或组织都不可能完全拥有产权的所有属性,因为拥有某些属性会得不偿失(巴泽尔,1997)。产权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为外部效应的更大程度的“内部化”提供行动的动力(德姆塞茨,1991)。产权交易的前提是产权的明晰界定,而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使产权交易有可能进入“锁定状态”,从而影响经济资源配置和资源效率的提高。而产权交易中心则可担负起节省交易费用的重任,从而为经济发展和制度创新做出贡献曾小春,2001)。

学术界对产权市场的重要地位(程红,1996;林凌,2001)、运行机制(郭国庆,2004)、价格发现、规范监管(刘笑萍2001;岳士侠,2002;任凤珍,2003)等进行了深入研究。有学者指出,在市场经济自我调节功能难以充分发挥的现阶段,各级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在产权交易过程中的特殊角色不可替代。要确保产权交易的正常进行和产权市场的竞争有序,就必须科学界定政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实施法制化管理(陈永忠,2003;浦再明,2003)。

本文拟在论述产权市场功能的基础上,对加强产权市场管理尤其是产权市场的法制化管理问题展开深入研究。研究这一问题,对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产权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产权市场的功能

所谓产权市场,从广义上说,它是指全部产权交易关系的总和,是指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围绕产权这一特殊商品的交易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的经济关系,这是人们通常所称的产权市场。从狭义上说,它是指人们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具体场所,包括证券交易所、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等以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买卖或有偿转让为内容的交易场所,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产权交易所。产权市场是多种生产要素整体集合运动的载体,是要素配置市场化的最重要形态,在国有资产的战略性重组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功能。

1产权市场为国有资产存量提供了进退通道

国有资产存量就是国有企业占有并支配进行生产经营的财产。目前我国国有资产存量占有格局的最大问题就是资产的“凝滞性”。一方面,许多部门的资产大量闲置或低效率运行,而另一些企业则特别需要这些整体的生产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存量资产的凝滞性,造成了低效资产无法“退”,高效资产无法“进”,严重损害了整个国有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益。所以,国有资产存量迫切需要能够自由流动,以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

产权市场的产生,为国有资产的战略性重组提供了运行载体,成为国有资产存量进退的通道。发展产权市场,使存量资产自由流动,可实现国有资产“进”和“退”的双向功效:一方面,那些经营管理好、创新能力强、有发展前途的企业,通过购买经营差的企业,实现生产规模的发展;另一方面,那些经营差、长期亏损的企业则通过转让产权收回资金,使闲置的生产资料得以有效利用,而且收回的货币资金还可用于搞活其他更有效的企业。因此,存量资产的一“进”一“退”带动了两类企业,从而在总体上提高了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率。

2产权市场有利于国有资产存量的结构优化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国有资产存量在部门、行业、地区以及企业组织等结构状态上严重失衡,致使我国的资源配置很不合理,市场作用难以发挥。存量资产结构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①资产存量条块分割严重;②资产存量在部门和行业之间的配置失衡;③不同地区产业结构雷同;④企业组织结构“大而全、小而全”。这种失调的存量结构给整个国有资产造成了两方面的不利影响:其一,大量闲置的设备和连年亏损的企业不但占用了大量的生产资料,而且加重了政府的负担;其二,那些效益好、竞争力强的企业则无法通过产权交易迅速扩大企业规模,实现规模经济。因此,需要一个产权交易的平台来打破存量资产的失衡状态,推动存量资产的结构优化。

产权市场能够实现资产的流动,引导资源重组,让那些闲置的、效益低下的和竞争力弱的资产流向急需的部门;让效益好、竞争力强的企业兼并效益低、竞争力弱的企业,促进社会资源在不同地区之间、不同行业之间、不同企业之间进行流动,以实现国有资产存量的结构优化。而且,产权市场还是各种产权信息的集散地,它的这种信息优势也有利于企业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进行产权交易。

3产权市场为民营资本和外资参与国有资产重组架起了桥梁

据统计,2001年竞争性行业中的国有大企业亏损面高达89.9%。因此,如果仅仅依靠国有企业自身的资金实力来进行资产重组很难达到目的。国有资产的战略性重组迫切需要多元化的投资主体,需要用非公有制形式来改造公有制。产权市场为非公经济参与国有资产的改制、重组架起了桥梁,使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实现了多元化。通过产权市场,民营资本可以涉猎更多的发展领域,参与重点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大做强。

深圳产权交易中心的统计显示,自2002年开始,民营资本购买国有企业股份的案例同比增长50%,而且这种趋势还在增强。民营资本的活跃为产权市场的整体发展制造了“鲶鱼效应”,让整个市场显得生机勃勃。产权市场还是一个吸引外资的平台,是一个资本联合的“婚姻介绍所”。产权交易所可以进行经常性的招商活动,进行“产权引资”。总之,产权市场为非公经济参与国有资产的改制、重组提供了运作平台,是民资的入口,外资的桥梁。

4产权市场能够提高产权交易的透明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过去进行国有产权转让,大多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由转让方寻找、选择受让方,通过一对一的谈判确定转让价格。实践证明,场外交易存在不透明、不公开的弊端,缺乏有效监管,容易产生不规范、不公正的现象,难免出现暗箱操作、私相授受、低估贱卖等问题,极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产权市场实行集中交易,引进竞价机制,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由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决定成交价格。这种做法不仅增加了交易的透明度,而且由于成交价格是买卖双方都满意的价格,所以一般能比较真实地反映资产的价值,减少了行政手段干预所造成的价格扭曲,有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广州产权交易所1999-2002年间,通过市场机制直接为国家和企业挽回损失达3亿多元,所有项目市场成交价比评估价平均升值41%左右。由此可见,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措施。

二、加强产权市场管理的若干问题

如上所述,产权市场是市场经济国家促进企业竞争和经济结构调整从而保证社会资源高效利用的一种有效机制。然而,在我国,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如产权交易问题上,始终存在一些认识误区;企业产权主体缺位和虚化,产权转让的动力和压力不足;体改不配套所造成的外部约束等使产权市场交易步履维艰,产权市场迟迟不能迅速发展,没有对社会经济起到应有的高效配置资源的重要作用。因此,探寻加强产权市场管理的有效途径就显得十分必要。

1制定中国产权市场的发展规划

产权交易需要理论指导,产权市场的建立同样需要清晰的发展战略规划。在产权交易成功的国家中,都已经建立了一个基本的关于产权发展规划的框架。这个包括:普通法则、经济观点、问题和解决方案的发展规划的框架,可以帮助一个新市场构成基础的建立。但目前,我国产权交易理论还不成熟,市场的发展仍处于无序状态,需要产权市场理论和实践工作者做进一步探讨。国家有关部门应该根据目前产权交易发展状况尽快制定全国产权市场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2创办全国性产权交易中心和区域性产权市场

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健全产权市场网络体系,逐步形成全局统一、纵横结合的格局。首先,要建立全国产权交易中心,形成一体化格局。贯彻落实国家对产权交易所实现规范运作,并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的大型产权交易活动。其次,在纵向层次上,可以在市场便利、工业发达的地区建立几个大型的区域性产权市场,负责组织一定区域范围内产权交易的运作。再次,在实现纵向层次化的同时,还要根据产权交易对象的性质建立各种不同类别的专业易市场,以实现交易市场的横向专业化。如企业兼并市场、资产拍卖市场、闲置资产调剂市场、租赁市场等。

3充分发挥政府在产权交易中的引导、规范和协调作用

政府应加强对企业并购的政策引导,使产权重组与企业并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长远发展规划,引导企业兼并向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方向发展。政府要严格规范产权交易主体的行为,国有资产产权的出售,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将国有企业产权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针对并购中的职工安置、银行债务处理以及跨地区兼并中的财税处理等问题,政府应该在税收、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一些优惠鼓励政策。此外,政府要注意在发挥组织作用的同时,一是不能直接干预具体的交易活动;二要杜绝政府官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防止官员幕后交易。

4加强对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我国目前的产权交易机构明确地隶属于国家资产管理局一类的政府单位,官办色彩浓厚。全国有200多家交易所,这样分散不仅成本高,而且引起市场的混乱和无序竞争。因此,需要对已经成立的交易所进行清理、重组、整合。可以探索交易所兼并形式,被合并的交易所作为新组建的交易所的会员单位,经纪公司或股东;也可以探索分所形式;还可以探索跨省区的区域联盟体形式。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应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严禁通过自营和炒买炒卖企业,从中牟取暴利;对其弄虚作假,,,损害交易双方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5科学确定产权交易价格

加强资产评估工作,产权交易时的价格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产权交易双方的地位,产权市场的供求状况等。但其底价应是特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的结果。必须严格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行为,对于违法乱纪者要严厉制裁。产权评估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特定的机构进行;对资产的价值,特别是无形资产的价值要得出合乎实际的结果,从而使资产产权的价格切实反映其真实价值。同时我们要切实保证资产评估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国家行政机关不应对其工作进行过多的干预,以保证其评估结果的真实性。

6规范企业产权出让收入的处置工作

产权出让收入应按产权主体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分别处理。一种是母公司卖子公司,国有企业的产权出让方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直接拥有该企业出资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产权出让净收入应该由该机构或该企事业单位收取,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处理,另一种是政府卖企业!其产权转让净收入应纳入国有资产经营的预算管理。方法有两种:①由同级政府统一安排!将净收入转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或增补国有企业的资本金。②国家授权的部门出让国有企业产权,由该部门提出再投资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用于再投资项目,在预算上列收列支。

7完善产权交易的社会保障体系

产权转让中职工的妥善安排有赖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因此国家应着手建立新型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社会办社会”,职工精简或离退休后各得其所,避免造成社会震荡。在我国社会失业保险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兼并企业应该尽量安置被兼并企业的人员。目前一些地方从实际出发,探索了一些有效安置职工的措施,例如:①实行一次性买断工龄,作为自谋职业的费用;②实行待业培训制度;③鼓励出让产权的企业多方安排职工;④对离退休职工实行综合保险,社会管理。

8积极开辟通向产权市场的渠道

首先,应该容许集体企业转为职工持股企业,发展股份合作制经营;变政府直接管理企业为控股式管理;对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所有权可以实行债券化,对这类企业国家逐步由所有权主体转变为债权主体,对应的债务主体可以是金融性投资公司,也可以是个体或私营业主。其次,应积极推进交易市场的国际化。充分利用国内国际资本市场,扩大产权交易规模,增加交易品种。但向外商出售国有企业产权需要规范。最后,通过建立产权信息网络为基础扩宽产权市场的服务功能。建立规范的交易信息网络,可以提高产权转让的成交率,降低产权交易成本,促进产权转让竞争机制的形成。同时,也可以为政府监管提供信息服务,从而有效地防止产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

三、加速产权交易的法制化建设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产权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必须以法律手段为保障。产权交易必须规范进行,既要解决因产权转让不规范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又要解决因产权市场发育不良造成的存量资产流不动的问题。

目前,虽然我国广义的产权交易法律、法规体系已初具雏形,但我们不能回避这样一个事实:现行产权交易的法规政策还不够完善,有关产权交易规定的法律效力层次较低,至今未出台一部产权交易的行政法规。在产权交易的具体过程中还存在许多违法行为,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产权交易的发展与完善。因此,加强产权市场的法制化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

1明晰企业产权界定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力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产权界定有助于培育企业经营者的意识并为实施产权交易创造了前提条件。

产权界定是一种法律行为,即企业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归属是否明确。明晰的产权,划定了人们活动的界限,最大限度地调动积极性,减少资源浪费和市场摩擦,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很多国有或集体企业产权模糊,给改革深化和产权交易留下了很多隐患。因此,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下,必须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产权的归属,明确产权主体的权力和义务。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避免出现“产权残缺”,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2规范产权交易经纪主体及其法律关系

产权交易经纪主体为从事产权交易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目前,产权交易机构的法律定位大多不够准确,主业不突出,资格条件较低,设立过滥。为了确保企业产权交易的健康进行,依法规范产权交易经纪机构的主体地位及其权责法律关系是非常必要的。

目前,产权经纪机构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依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定的、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产权经纪公司;另一种是由国资授权控股公司设立的非独立核算、以从事系统内部资产交易为主的产权经纪部。两者设立的条件和程序是不同的。从事产权交易经纪活动必须具备主体资格条件,这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是指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必须拥有经纪资格;第二是指产权经纪机构活动必须取得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颁发的产权经纪资质证。

产权交易经纪法律关系是指产权经纪公司为产权交易主体就产权交易提供居间、服务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产权交易经纪公司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3深化对产权交易法律关系客体的认识

产权交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产权交易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企业产权。产权交易主体参与交易的目的就是为了转让或受让其有权支配的产权,都是为了企业财产的占有、使用、经营管理、处置等目的。传统上我们对产权交易客体的定义过于狭窄,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可用于自由交易的资源的自由进出市场,从而影响市场分配资源的效率。随着观念的更新和市场改革的深化,我们应当认识到包括企业不动产、合约、退休金权等各种各样的有形的和无形的权利都可以作为产权交易关系的客体用来交易。这就要求法律的规定要顺应和符合这种发展趋势,对产权交易的客体范围的限制具有更大的包容性。这样有利于市场机制的充分发挥和资源的最优化组合。

4依法规范资产评估程序

资产评估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跨学科、跨部门的边缘学科和综合性工作。资产评估工作要达到优质、高效、客观、公正,必须制定和遵循严格的评估程序,这是做好资产评估的关键。要为标准规范的资产评估程序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使评估程序受到严格的监控和规范,保证评估过程的有效和公正。评估人员在进行资产评估时,也要本着客观、公正、独立、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受行政机关、经济当事人、政府的干预,如实反映资产评估的全过程,包括评估依据的条件、资料的来源、评估即价标准、评估途径方法以及评估结论。评估机构必须树立独立意识和法律意识,严格按章办事,不受外部条件的干扰和影响,做到言之有理,言必有据。

5加强对产权交易的法律监督

完善的外部监督机制对于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和提高交易效率也同样重要。我国目前对于产权交易的外部监督主要集中于政府的一些职能部门和政府授权的某些公司。这些监督机制在实质上都属于行政监督机制,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其中的违规操作。一方面,在共有财产私有化,即公共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业在向已经登记注册或运营的私有企业投资的过程中,有大量的公共产权和资金流失到私人企业或其关联成员中;另一方面,在私有产权社会化的过程中,存在着大量欺诈违规的操作,损害了社会和民众的利益,阻碍了产权市场的健康有序的发展。因此,应该转换监督方式。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一样具有保护国家财产的职责,必须依靠法律对产权交易过程进行监管,借鉴其他国家的市场法治经验,加强对交易双方的审核,严格规范和监控产权交易的各类市场和平台,促进产权交易的规范化和公开化。

第2篇

我国住房二级市场上的租赁市场起源于双轨制下公房转租及公房使用权交易的逐渐发展。公房上市问题则源于以非市场价出售公房;以非市场价格购得的住房只能获得部分产权。这就是房改房部分产权的由来,也是目前公房上市所面临问题的由来。

住房制度改革选择的是存量住房与增量住房分别改革的方式,新建住宅采用新房新租、先售后租以及新建商品房市场所形成的增量市场价格的边际调节与示范效应,形成了一个与旧住房体制并存的市场型住房经济体制且日趋壮大。目前的问题是存量住房如何完全市场化以及存量与市场化了的增量的并轨。而放开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恰能完成这个双重任务。

据抽样调查,已售公房有上市意愿的约占已售公房总量的1/3~1/2.住房二级市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市场发育严重不均衡;法规政策不完善,市场准入规则模糊,上市要求过于严格;收益分配缺乏标准和公平,出现住房分配不公的显化和货币化;住房二级市场上的需求结构与供给结构不相匹配;等等。

理清住房二级市场的收益分配问题是规范和发展住房市场的关键之一。

本文对二级市场的收益分配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如果承认房改前住房产权的初始安排及房改房出售后职工所享有的全部产权,那么已售房改房再出售的住房收益(不考虑地价)就应全归职工。

――公房使用权价格评估应采用收益还原法,房租和地租分开评估。

――如果承认既定的产权安排为政府的一种隐蔽性义务和居民的一种隐蔽性权利,那么,公房上市或使用权交易的土地收益就应归转让者所有。反推过来,职工住房福利的货币化中必须包括地租(价),亦即已购公房者应享有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

――对已售公房再转让的,应免征土地所有权价格;由于土地开发成本已计入房价中,亦不再考虑;但对转让时与购买时之间的土地增值,应比照土地增值税处理。

在上述分析和判断的基础上制定发展和规范住房二级市场的政策

一、住房二级市场诞生的历史背景及其诱因

1、住房二级市场的界定

从住房参与流通的时序结构来划分,住房市场可以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次级)市场。香港分别称为一手市场和二手市场。一级市场指新建住房流量的权属首次让渡的市场,如新建商品住宅的买卖、租赁等。二级市场指存量住房的交易市场,即住房权属的转让或再转让的市场。在发展比较成熟、稳定的住房市场上,二级市场上的交易量是反映住房市场景气的重要指标。

有必要区分住房存量与流量两个基本概念。住房存量指某一特定时点上有形的住房实物资产的数量。因为有形的建筑物在其有效使用期内是相对固定的,故称为存量。短期内住房的存量供给是无价格弹性的。每一时期住房存量供给的新增加量称为住房流量(供给),亦即住房投资。住房存量变的变动就是住房净投资额。还有一个“流量概念”��住房服务流量,即每一段时期内住房的所有特征所提供的无形的消费效用的总和。住房服务可以看成是从住房存量在其寿命期内源源不断“流”出来的,故称为流量。住房存量的供求构成住房买卖市场(含新建住房市场与旧有住房市场);租赁市场上买卖的则是住房服务,其价格为租金。

目前,各地广泛存在一、二、三级房地产市场之分。一种分类法是:一级市场指增量房产的买卖与租赁,即新建商品房市场;二级市场指存量房屋的买卖和租赁;三级市场指房屋使用权的转租与转让(臧美华,1999)。显然,三级市场上的房屋亦属存量。上海、天津等地的划分是:一级市场指土地市场(国务院1992年11月4日颁发的《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即规定“一级市场即土地使用权出让”),二级市场指增量房地产市场,三级市场指存量房地产市场。本文则将住房市场分为一级市场(新增量市场)与二级市场(存量住房市场)。

如果存量住房的产权是清晰的,其交易并无多大可讨论的价值,故私房交易不在本课题研究之中。本课题只研究以非市场价格(租金)获得的住房如何再进入市场,具体包括以非市场价格购买的公有住房(即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亦称为房改房)与非商品租金承租的公有住房的上市问题。前者属于住房买卖市场,后者属于租赁市场(住房服务市场)。

2、双轨制下公房转租及公房使用权市场的逐渐发展

公房的转租其实历来就有。在住房行政实物配给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低租金导致的住房短缺极易诱发黑市行为,不过当时个人承租的公有住房转租比例较小,主要是单位承租的公房,尤其是公有商业用房的高价转租。

房租改革开始后,公房转租的范围扩大到公有住宅。当时公房转租属违法行为,为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所重点打击、查处。但市场租金与政策性租金的可观差额的吸引力使公房转租屡禁不止,且数量越来越多,呈半公开化。

公房使用权的买卖则起源于实物换房。在八十年代末期,出于方便居民生活和工作的考虑,不少地方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成立了换房站,举办换房大会。由于换房存在地段、环境、面积等差异,因此在实物换房的基础上发展为货币补偿的差价换房,此后一直存在。

1994年天津的一些换房市场已变相为公房使用权的买卖市场。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下属的龙都房地产经营发展公司率先成为一个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中介者、经营者,当时引起业内人士的关注(陆岩,1996)。

在北京,公房使用权交易一直受到严厉禁止,如北京1987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严禁出卖公房使用权”;1991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非法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规定》一直执行到今。

在沈阳,80年代末就开始了群众自发、秘密的地下隐形出让房屋使用权活动。1991年沈阳市房屋租赁公司即开展了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试点。

上海市1996年率先推出了公有房屋置换的政策,展开了“差价换房”。1998年5月,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了《上海市不可售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允许住房承租人把不可售公有住房按市场交换价值转让使用权,或换购商品房,或互换使用。

1997年5月,武汉市了《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管理实行规定》,在全国首次公开允许直管公房承租人将使用权转让。

目前,公有住房使用权的交易(出租、转让、交换)在全国许多城市兴起。

3、公有住房出售的价格序列及产权结构

(1)公有住房出售过程中的价格序列

1979年,国家城建总局从国家补助的住宅建设投资中,分别拨给陕西、广西一部分资金,在西安、南宁等市进行建房全价(土建成本价)出售给私人的试点,从而拉开了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序幕。

1982年4月,国务院选定在常州、郑州、四平、沙市等四个城市进行“三三三制”出售公房,售价仍以土建成本价为准,政府、企业、个人各负担房价的1/3.1984底,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把北京、天津、上海及全国23个省的82个城市作为补贴出售公房的第二批试点城市。

1988年提出了不发补贴、优惠出售公房的办法。优惠价以公房标准价即住宅建筑本体造价加征地拆迁补偿费为基础计价,扣除折旧、单位给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及一次性付款优惠等。据笔者(1995)估算,一般来说,新建住宅的优惠价为其标准价的80%左右,旧有公房的优惠价为标准价的60~70%.从1994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价格从标准价过渡到成本价。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一套建筑面积为56M2的标准新房的负担价,1994年为所在市县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

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房相衔接。经济适用房按微利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其价格在成本价的七项因素上再加3%以下的利润,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安居工程房则以成本价销售。

集资建房、合作建房适用于经济适用房的规定,但目前许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给予职工的优惠比较多,类似于优惠价。

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演变,反映了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及存量住房市场化的渐进性。

(2)已售公有住房的产权约束

流行的观点是:无论是土建成本全价、三三三制价、补贴价、优惠价还是标准价、成本价、微利价出售公有住房,由于购房者享受了或多或少的公家的补贴或优惠待遇,因此与按市场价购房获得完全产权相比,用非市场价格购得的住房只能获得部分产权,即对其所购房拥有的产权作出一定限制。这就是房改房部分产权的由来,也是目前放开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所面临问题的由来。

对部分产权房的规定,最早见于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1992年1月1日《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对部分产权再次作出了明确规定: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消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住房的,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五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不少地方明确规定了部分产权的比例,如北京市规定,职工按标准价或93年(含)以前按优惠价购买的住房,职工和原产权单位享有的产权比例分别为94%和6%.广州市则规定,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职工和原产权单位的产权份额分别为80%和20%.应该说,国家政策对房改房上市早已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目前的问题并不在于应不应该放开住房二级市场,因为不放开关系到政府的声誉与政策的“动态一致性”问题。目前的问题在于如何具体操作。

二、开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必要性和经济效应

1、放开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必要性

(1)住房制度改革的连续性及住房市场化的整合从时间维度上看,房改方案虽多种多样,但一直是朝市场化方向逼近的。从房租改革来看,从最初的发放住房券实行“空转”、以息代租、提租补贴、小步提租不补到实行准成本租金、成本租金,市场化程度缓步前进。以房租占消费支出的比重来衡量的住房市场化程度1995年为20%,以住房价格市场化程度衡量的住房市场化程度1995年为33%(曹振良,傅十和,1998)。

从横向来看,住房制度改革选择的是存量住房与增量住房分别改革的方式,新建住宅采用新房新租、先售后租以及新建商品房市场所形成的增量市场价格的边际调节与示范效应,形成了一个与旧住房体制并存的市场型住房经济体制且日趋壮大。

目前的问题是存量住房如何完全市场化以及未完全市场化的存量与市场化了的增量的整合与并轨。很显然,放开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允许已售公有住房和未出售公房使用权以市场价格交易恰好完成了这个双重任务,这正是改革的历史必然性。

(2)放开住房二级市场;

一种帕累托改进的住房市场化路径改革的方式不外乎两种:帕累托改进和非帕累托改进。前者因不损害任何人的既得利益,而又能增加某些人的利益,因而改革是摩擦最小的;后者因要损害某些人的利益,所以改革成本较大,但如果能用改革的收益对受损者进行适当补偿,也能缩小改革成本,逼近帕累托改进(樊纲,1990)。如果我们承认公有住房售前及售后的产权安排,那么,放开住房二级市场,允许已售公房再出售和公房使用权交易,这两种交易形式都是帕累托改进。

低租金制下公房使用权的凝固化、禁止流动是一种低度均衡,导致消费者效用损失和房产资源配置的效率损失(傅十和,1997)。公房使用权的交易能使交易各当事人均能受益:转让公房使用权者获得了住房福利货币化的现金收益;受让者通过支付使用权价格承租到了合适的公房;虽然受让者仍只向国家交纳低租金,但国家从交易中获得了税费;从事交易中介的企业获得了佣金,各方效用均有提高,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傅十和,1997),亦即是一种利益最大化且改革成本最小的改革方式,一种最为顺利最为理想的改革进程(樊纲)。

2、放开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经济效应

放开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经济效应有:

(1)制度效应:住房二级市场的发展,保证了房地产制度改革的连续性,为存量房地产的市场化与增量市场找到了一个衔接点与整合点,加快了住房新体制的建立。

(2)消费效应:住房实物补贴的货币化会增加居民的消费选择空间,提高消费效应(傅十和,1997)。居民可以利用住房二级市场以旧换新、以小换大、以远换近,改善居住条件,促进人力资源的流动。

(3)资源配置效应:存量房产上市交易,能调剂余缺,引导房产资源在市场机制下的合理配置,实现存量公房的真正价值。二级市场上的抵押贷款扩张也为银行的大量存款找到了投资机会。

(4)刺激住房一级市场:已售公有住房上市后的购买者一般是无力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人,而售旧房的居民利用销售收入、储蓄及抵押贷款可以购买商品房,如此推来,二级市场的发展不但不会吸走一级市场的购买力,相反,反而会吸纳、消化一级市场上的积压商品房。

(5)对经济增长的拉动效应:居民售旧后重购的住房其面积一般大于原旧房,因此新增住房需求量蔚为可观。据估算(谢家瑾,顾云昌等,1999),放开住房二级市场,全国城市和建制镇每年可增加住房需求量平均约2800万M2左右,对空置住房的消化吸纳及住房投资有很大的拉动作用。

(6)可以减轻地方政府负担,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政府在一级市场上的各种非住房工资补贴、优惠或免费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回收。目前,不少地方政府对二级市场房地产交易征收下列税费:卖方缴纳5%的综合税率(含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殖税、个人所得税)、1%的土地收益金;买方缴纳2%~4%的契税、0.50/00的印花税、10/00~2%0的产权登记费;买卖双方各缴0.5%~1%的交易手续费,能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三、我国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1、已售公房上市意愿

购买公有住房的人主要是为了自住,究竟有多少已售公有住房有上市意愿?下面的一组调查数据给出了一个粗略的估计。

北京市曾对怀柔县一个505户的居住小区进行的一次典型调查表明,已售公房的出租、出售市场容量约占已售公房总量的30%左右1.上海市1996年在长宁区、青浦县、南市区分别对4300、7700、4600多户已购公房户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其中想通过已售公房上市来改善居住水平的分别占31.9%、33.1%、33.7%;在嘉定、虹口、徐汇、静安等区的调查结果也大体在1/3左右2.温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去年的抽样调查表明:40%的家庭表示只要房改房上市并脱手,将购买力100~120M2的新房。

一项对秦皇岛市1000份问卷调查的统计分析表明:对住房条件不满意的有41%;若允许公房上市将出售现有住房的有27.5%,待条件允许再售的有23.7%,即有出售现住房意愿的占51.2%.3由杭州市房改办牵头举行的“房改房上市意愿”市场调查表明:80%的人们对现有居住条件不满意;约56%的人表示,只要房改房可以上市并有合适的房子,他们将会在1~2年内通过卖旧房来买商品房,或出租旧房买新房。

可见,已售公房有上市意愿的约占已售公房总量的1/3~1/2.

2、住房二级市场上的交易形式

除了已售公房的再出售、出租、抵押等交易形式外,住房二级市场上的交易形式还有多种:

(1)“贴价换房”,指已购公房住户与开发商之间“已旧换新、差价补贴”。居民以旧有公房向开发商换取新建商品房,并支付差价;开发商回收旧房以安排拆迁户、再出售或委托房管部门经营。如常州、姜堰市等。

(2)公房使用权置换。居民将自己承租的未(不可)出售公房按协定的价格可以以下列形式进行交易:

A与其它出租的公有住房相互交换使用,支付差价,即所谓“差价换房”。

B将公房使用权作价换购商品房、私有住房、平价房、安居房等;

C将公房使用权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置换公司或居民,获得相应补偿费。

后两种方式中,受让方继续按现行租金政策与公房产权单位建立租赁关系。

公房使用权交易主导了天津住房二级市场,在上海亦颇为流行。

(3)购买、上市并步走。如青岛市去年年底规定,居民承租尚未购买的公房,如果找到了买主或换房者,可将购买该住房与上市出售或交换并步走,价格商议,且增值收益归己。

灵活多样的交易形式活跃了二级市场,也反映了群众的创造性。

3、我国住房二级市场交易规模

从1996年开始,全国有35个大中城市开始了住房二级市场试点工作;从1997年开始,这些城市已基本放开了二级市场,一些城市如上海、天津,住房二级市场已初具规模,但与香港二级市场高达85%的转手率相比,大陆的住房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且存在严重的区域不平衡。以下一组数据反映了一些城市活跃的住房二级市场。

上海住房二级市场是全国最活跃的,下表列出了上海近年来住房二级市场交易兴旺的有关数据。

1998年全上海市差价换房总成交户数为5029户,总成交面积16.63万平方米,其中转让4388户,面积14万平方米,金额2.97亿元;交换641户,面积2.63万平方米。

天津市1996~1998年全市累积办理直管公房置换34455户,建筑面积约115.2万平方米;其中交旧房购新房5433户,占16%;以小调大21821户,占63%6.江苏省房改办自97年6月起在南通、江阴、常熟三市进行已购公房上市交易试点以来,三市共成交了3252套,出售已购公房后又再购新房的有3049套,南通市每户新购住房面积平均增加了32平方米,江阴为38平方米,常熟为53平方米。

武汉市房地产交易互换中心从96年初开始试点,到97年10月共办理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3423户。

4、各地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政策

目前,北京市的已售公房上市方案仍在讨论中,但全国许多城市已经出台了各自的政策和规定。

(1)关于入市时间限制。上海、温州、唐山、牡丹江等市允许房改房出售后即可上市;深圳规定部分产权房须住满一年后才可入市;广东规定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房须住用五年,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须住用一年才可上市。

(2)上市准备工作。秦皇岛、厦门、广西的大部分城市已全面展开了职工住房普查;郑州、南京也建立了职工已购公房查询系统,为二级市场的开放做好了基础性工作。

(3)税费与收益分配。大多数城市采用了优惠的税率与费率来刺激二级市场。如天津自98年起将房改房上市交易税费由13.3%降至5%.上海对已售公房再出售征收5%的综合税率及1%的土地收益金,售后6个月内再购住房的,对售房收入中用于新购房款的部分减免综合税率;不可售公房交换使用,对取得收入的一方征收5%的综合税率;换购商品房、私房的,先对转让收入征收5%的综合税率,以后6个月内再购房的则退还所征税。福建的税制与上海市相似。柳州仅对卖方按成交价征收0.5%的土地收益金和3.5%的综合税率;售房后6个月内再购新房的,如果购房价格高于售房收入的,退还所缴综合税。启东市的做法则比较特殊,公房上市税费与私房交易一样对待,单轨制运行,税率虽高,但人们仍可以接受,操作起来也比较方便,且便于监察、财政部门监督(王鸣,俞茂昌,1999)。

(4)二级市场上的抵押贷款。一些城市为二级市场推出了购房抵押贷款,如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今年推出了二手楼按揭贷款,贷款年限为8年以内,最长不超过10年。建行福建省分行今年4月推出了二级市场住房贷款,贷款最高额可为二手房评估价或成交价的6成,最长期限20年。杭州给二手房予以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和新建商品房一样为15万元,最长期限20年;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额最高不超过二手房转让评估价的50%,组合贷款不超过70%.最近北京农行也推出了期限可达15年、贷款额可达评估价的七成的二手房按揭。

(5)二级企业上的抵押贷款担保。上海长宁区建立了置业服务公司,提供按揭担保,10万元以下仅收700的担保费。成都市担保公司是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下属机构,从98年10月底正式运作到今年元月底,共承办了156户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业务,担保金额达1300多万元。江苏省广厦居民住宅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也于今年年初成立。

(6)二级市场上的中介服务。二级市场发展较快的地方,中介服务也较完善。天津至98年底,共有房地产中介企业341家,房地产经纪人1622人。上海房屋置换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市拥有108家连锁店,提供登记上网、勘察估价、置换、租赁、收购等业务;上海房屋租赁业网络搭载在“上房置换网”上,已于今年4月启动;长宁区还成立了收购公司,让居民可以先获得售房款再买房。

各地丰富的探索方案为规范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5、我国住房二级市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住房二级市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住房二级市场发育具有严重的区域非均衡性。一部分地区已购公房上市和交易都很活跃,一部分地区住房上市比较活跃,但交易清淡,还有部分地区公房上市和交易均不活跃。

上海住房二级市场无论是房改房上市还是公房使用权交易,都很活跃。

天津公房使用权交易一枝独秀,房改房上市反应并不积极。

北京目前尚未出台关于二级市场的政策规定。

浙江省房改房上市办法公布后,各市县反应冷淡,很少动作。

成都二级市场也很清淡。在去年9月由政府部门出面举办的“98秋季商品房暨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会”上,二手房出售不过30套,约3000平方米,仅占整个交易会成交额的1%.今年初,重庆公房上市更为冷淡。

以公房上市交易置换为主的98青岛商品房展销会为期三天,咨询的市民达14万多人次,但实际登记交易的还不到2000户,看者多,买者少。

福州自去年开放二级市场以来,实际成交仅17户,与该市已购公房的8.6万户相比,太微不足道了。

武汉今年三月举办了“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大会”,但成交量仅是个数。广州2月1日出台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以来,成交亦是寥寥。

成交不旺的原因主要有:实物分房的末班车促进了住房建设,挤占了市场容量;居民购房主要是为了自住,要卖旧买新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等待人口结构的变化及人员的流动;旧公房的市场价格相对于居民的收入来说仍然太高;对房改房上市的规则理解不够;商品房不理想;单位阻力大,一些单位以住房控制职工,阻止公房上市,一些单位仍在水电、物业管理等方面给予补贴。

(2)已售公房产权发证工作有问题,阻碍房改房入市。

居民只有取得了合法的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才能进行房地产交易。但目前许多地方公有住房出售以后,买房者迟迟拿不到产权证。如武汉市,许多产权单位收了职工的钱后,迟迟不办证,目前已购公房50多万套,但住房证、土地证办结率仅为1/3.9又如成都市,1996年开始出售全产权房,迄今已办理所有权证20余万份,但相当部分被职工所在单位扣留,尤其在科研单位更为严重,因为单位担心人才流失。这也是成都市住房二级市场迟迟未能启动的主要原因之一。10广东一些单位则规定职工未在单位服务一定年限(10、15、20或25年),就拿不到产权证,不能上市交易。

(3)二级市场相关的法规政策还不完善,市场准入规则模糊,上市要求过于严格。

不少地方尚未出台二级市场的相关法规与政策(如北京),有的城市目前还是禁止中介机构经营、受理公有房屋的使用权买卖的中介服务(如无锡)。

部分产权房相当于职工与单位共有,但各自精确的比例到底是多少,还很模糊,致使一些地方因担心收益分配不公而迟迟不能出台政策。在转售已购公房之前须购买剩余产权及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未得收益之前就必须先付一大笔钱;原产权单位施加的约束及上市时间限制等,这些都妨碍了入市的积极性。有的城市规定一定级别以上的干部住房暂时不准上市。

(4)住房二级市场上的中介服务、金融服务发展滞后。

由于二级市场运作尚处在摸索之中,相对于一级市场来说,经纪服务、估价服务、咨询服务、银行信贷、按揭担保等市场服务明显落后,甚至空缺。不少经纪企业规模小,操作落后,信息网络贫乏,市场透明度不高,欺骗行为、暴利现象时有所见。由于缺乏对已售公房产权及公房使用权交易性质的清楚认识,导致二级市场上的估价方法不当,很粗略。合格的估价机构太少,满足不了市场需求。如天津市98年底共批准26家房地产评估机构,其中18家为临时机构;该年共评估房地产926件,但该年私房交易量为5065件。12绝大多数住房抵押贷款仍集中在一级市场上。

(5)收益分配缺乏标准和公平,出现了住房分配不公的显化和货币化。

首先,对出售已售公房、转让公房使用权的收益中的哪一部分进行分配,按什么比例分配在理论和实践上均存在争议,尤其忽视了对土地收益的评估、分割。由于缺乏一个完整的职工住房数据库,使得一些用不当或非法手段多占住房的人大发横财。不少地方片面追求活跃市场,忽视了社会公平,税费减免特别优惠。另一些城市则因担心国有资产流失,使不公平合法化、货币化,而采取了严格的收益分配办法,或者不敢及时出台有关政策。

(6)住房二级市场上的需求结构与供给结构不相匹配。

已售公有住房大多面积较小,房型设计欠合理,设施老化严重,物业管理落后。想出售已购公房的人大多数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但如果买不到合适的新房,卖旧就受到抑制。而新建商品住宅的高价使工薪阶层难以承受。因此二级市场的启动有赖于一级市场的调整,尤其是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另外,货币化分房方案实施的程度决定了二级市场上的有效需求,如果未分到公有住房的职工不能获得足够的补偿,是无法以市场价购买旧有公房的。

四、对住房二级市场有关问题的理论分析

1、公有住房产权边界及住房福利的货币化

追溯公有住房投资来源,公有住房的产权包括了国家产权、职工产权和企业产权(曹振良,1996)。职工产权是由国家和企业对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的扣除形成的,由此导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低工资与低房租制,国家和企业必须以远低于影子租金的政策性低房租来保障职工的住房消费权益。职工低价承租公房的权利可视为一种计划权利,相应的,表现为国家和企业的一种计划义务(盛洪,1991)。

如果把公有住房初始投资看成是一个股份组合,那么公有住房的产权结构可以视为一种股权结构,公房使用权转让收益应按这个股份比例来分配。这个精确的股份比例究竟是多少?这是另外一个课题的研究内容。据1996年一项由北京市房改办、人大投资系、北京房地产研究会共同对公有住房产权界定与相关政策进行专题调研的结果显示:公有住房产权中1/3归职工,2/3归国家和企业,这个结论是否具有普遍性,尚待验证。

从公有住房出售的价格构成中,可以反推出国有住房产权的界定。无论以何种价格购买公有住房,国家均从基准价格中扣除了工龄折扣(相当于买房前未含足的住房消费含量的一次性补偿;如果买房后不再补发住房补贴,则还包括了未来年限部分住房消费含量的提前一次性补偿)即住房福利(暗贴)的货币化、现住房折扣、一次性付款优惠等(后两者类似于商业促销上的折扣优惠),职工向原产权单位交纳的购房款应相当于职工买回了住房中的国有产权及企业产权份额,从这个角度看,无论职工以何种价格购买到了公有住房,均应视为职工取得了住房的完全产权(全部住房资产价值份额)。这种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的产权化与货币化及其交易,就是一种市场化过程(盛洪,1991)。但公有住房出售时未考虑到地价,这个问题将在后文中讨论。之所以会出现不同的公房出售价格,主要是住房价格和职工收入在不断变化。优惠价与当时居民收入的比例应该大体上近似与现在成本价与职工收入的比例。显然,如果我们承认房改前住房产权的初始安排及房改房出售后职工所享有的全部产权,那么已售房改房再出售的住房收益(不考虑地价)就应全归职工。一个例证是:在启东市,房改房上市征求原产权单位意见时,没有一个单位提出要与职工分享售房收入,他们普遍认为,当初房改售房是从优惠中还了一笔历史帐(一次性住房工资补偿)(王鸣,俞茂昌)。

>同样,公房使用权的买卖也是住房福利产权化和货币化的一种方式。低价承租公房者获得了隐蔽性的实物福利,相当于市场租金与政策性低租金的差额,这差额的资本化现值就是公房使用权买卖的价格,即住房暗贴的显化(傅十和,1997)。

住房福利的货币化,其所需货币来源于住房二级市场上的购买者和置换受让者,他们的货币选票则来源于货币化分房方案实施过程中所发放的住房补贴,即未分到公有住房或标准不够的职工所应获得的住房补偿。因此,住房二级市场的启动和发展有赖于住房福利货币化的进程。

2、公房使用权交易的性质及估价办法

本文一直沿用了实践操作中“公房使用权交易”这一概念,实际上,与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出让、转让不同,公房使用权的交易实质上是公房租赁权的交易,只有先取得租赁权,才能享有使用权,公房使用权价格的实质是获得低价承租公房的权利的价格(傅十和,1997;徐大章,1997)。在现实生活中,公房使用权的买卖表现为房租证的买卖就是例证。因为公房使用权交易的受让者支付使用权价格后,继续与原产权单位保持租赁关系,交纳政策性低租金,显然,公房使用权价格的存在只是因为市场租金与政策租金存在一个差额。如果公房租金达到市场租金水平,公房使用权转让中的受让者除了向国家交纳市场租金外,难道还会愿意向转让者支付一个使用权的价格吗?亦即当公房租金市场化了以后,公房使用权价格就变成零了,显然这是个悖论。因此公房使用权交易实质上是低价承租公房的权利的让渡。后文仍沿用公房使用权交易这一习惯说法。

了解了公房使用权交易的性质,就可以找出合适的估价办法。公房使用权价格就是取得公房使用权后所预期净收益的现值。净收益即公房市场租金与政策租金的差额。简而言之,公房使用权价格是公房市场租金与政策租金的差额在公房承租期内的贴现值之和,用公式表示为:

其中,P:单位面积公房使用权价格

MRi:第i年单位面积公房的年影子租金(市场租金)

SRi:第i年单位面积公房的年政策租金

ri:第i年的贴现率

n:公房承租年限

以上方法实际上是收益还原法。显然,只要政策租金与市场租金仍有差额,公房使用权就有价格;一旦公房租金完全市场化,公房使用权价格就为零。因此,公房使用权价格随租金改革幅度而降低。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的的成本估价法(徐大章,高翔,1999;李新年,杨士凤,1999)亦颇有新意。他们认为公房使用权价格就等于公有住房的现在市场价减去公有住房当时的实际售价,亦即公房使用权价格就是原公有住房产权中职工产权的货币化。公有住房的现价用同类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作参照。这种方法的缺陷是:(1)未考虑地价的影响,如果商品房价格中未包含地价,那么用1%~5%的地理位置、环境地段调节系数是远不够的,因为大部分已售旧公房处在市中心或交通要道;如果商品房价格中已包含地价,则再用调节系数则是重复。(2)将住房职工产权概念视为一个静态概念,事实上,随着货币分房方案的推行,职工工资中住房含量逐渐提高,从而公有住房中职工产权份额逐渐减少。设想明天公房租金一步到位完全市场化,则明天公房使用权价格为零!据他们的实证分析,用成本法评估的公房使用权置换价格,基本上是同类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的65%~75%,意即公有住房中职工产权的份额为2/3以上,这与前面提到的1/3不尽一致,因此,其可靠性有待进一步验证。

故此,笔者主张采用收益还原法,房租和地租分开评估,市场租金以同类或同一供需圈内的私房租金或商品房租金作参考,或按租金的六项(不含地租)因素测算;还原利率采用出租住房的投资收益率,政策租金由政府所规定的租金改革日程决定。这种方法能充分反映租金改革路径给使用权价格带来的影响,故比较准确、公平。对于公房使用权交易比较活跃的地区,也可采用市场比较法。至于地租地价如何处理,下文再讨论。

3、住宅用地定价理论的重新思考

古典经济学家认为,作为天赋资源的土地,其报酬是一种经济盈余,即土地租金是土地产出总收益扣除非土地要素报酬后的剩余。土地租金的资本化即为地价。把该思想运用到住宅用地来看,住宅用地地租应是居民收入扣除非土地服务消费后的剩余。居民收入高低决定了住宅用地地租地价的高低。

我国的公有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均采用划拨土地使用权。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除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无偿,也可以仅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受让方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由转让方将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划拨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出租营利时,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依上述规定,目前出台的一些公房上市办法规定(即使成本价购房也)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给国家。这在法规政策上是一致的,、但存在以下问题需重新探讨:

(1)成本价及经济适用房售价均包含了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必交纳征地费。征地费实质上是土地所有权价格,不应由建设单位或购房者承受,应由国家承受(傅十和,1994)。这需在法律上进一步澄清。

在现实生活中,划拨土地使用权上的建设单位实际上交纳了许多类似于地租(地价)的费用,如市政公共设施等大配套工程、住宅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及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货币还迁时的拆迁补偿费等,因此,非市场价住房重新上市时,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时,至少要考虑实际上有偿使用的程度(田耀东,1998)。

(2)实际出售出租的公有住房基本上没有包括地价(地租),这是否意味着居民免费享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国家给予的福利,或是由于居民收入无法承受地价(地租)而给予的隐蔽性补贴?因为如果居民不参与住房二级市场的话,他就能永久地无偿享受土地使用权。如果我们承认这种既定的产权安排为政府的一种隐蔽性义务和居民的一种隐蔽性权利,即职工事实上享有土地使用权,亦即地价只不过抵交了政府所欠(罗演广,1999),那么,公房上市或使用权交易的土地收益就应归转让者所有。

(3)既然规定公房上市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亦即受让者必须支付地租地价。这就说明受让者有支付地租地价的能力,而这种支付能力来自于货币化分房后的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的增加。这就说明了国家已经考虑到了职工收入中的住房消费含量必须足以支付房地产租金或价格。反推过来,职工住房福利的货币化中必须包括地租(价),亦即已购公房者应享有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

即使我们承认了已购公房者享有完整的房地产权,也并不意味者其转让收益全归转让者。我们可以将土地价格分为三部分:

A(纯粹)土地所有权价格,即由绝对地租所资本化而形成的地价。在土地私有制下,最劣等土地也必须交纳地租,即绝对地租,它代表了土地所有权经济上的实现。既然城市土地公有,那么,每个人都应享有一定的无偿使用权(戴晓华,1999)。笔者认为,每个人应享有的这种不可剥夺的居住于土地上的权利应是指免交纯粹土地使用权价格。实际上,我国农村住房私有制的发展主要是因为宅基地基本上是无偿使用的。

B土地开发投资:与住宅建设直接相关的土地开发投资包括拆迁补偿费、三(七)通一平等费用,这应该由住房购买者或租赁者支付。事实上,这部分土地开发投资在实践中都已计入住宅造价中去了。

C由社会投资引起的土地增值即级差地租。社会投资引起的外部性或溢出效应,会使不同区位的土地优越度得到不同程度的改善,从而引起地租地价上涨,这部分增值应由土地使用者与社会分享,即根据土地增值税来处理。

根据上述理论,笔者认为,对已售公房再转让的,应免征土地所有权价格;由于土地开发成本已计入房价中,亦不再考虑;但对转让时与购买时之间的土地增值,应比照土地增值税处理。

由于我国的土地增殖税仅对房地产转让征收,未对房地产租赁征收,但可以比照土地增值税率对地租的增值部分征收土地收益金。

上述理论也可以用来对今年来讨论热烈的土地年租制进行一下评述。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支付改为在出让期内交纳相应的年租金,可以解决土地使用者的“流动性约束”问题,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办法,实践操作也证明有效。但对经济适用住宅用地采用年租制则需谨慎,经济适用住宅用地采用划拨制,如果年租的现值和等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那么购房者负担反而加重了。应当考虑的对策是: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定期课征土地保有增值税。我国尚无对房地产保有征增值税的规定,应加紧制定。

4、住房二级市场上的公平与效率

住房二级市场上的公平与效率问题主要体现在转让收益的分配问题与刺激二级市场发展的替代关系中。目前大多数地方的转让收益分配向转让方倾斜,意在刺激市场。但也有的地方并不给予税费优惠照样也能搞活二级市场,可见,税费优惠并不是刺激二级市场的唯一办法。

另一个焦点问题是低价、非法多占公有住房的人通过二级市场大发横财。这是个法制或廉政建设问题,依法查处即可,硬性规定某些级别的干部住房不准上市反而不公平。

受让方的公平问题取决于货币化分房方案实施的进展。如果给未分到公有住房的新老职工给予应有的足够的住房(存量或增量)补贴,则住房福利补偿就会趋于平等。考虑到货币分房方案无法在所有地方(企业)一步到位实施,应该允许已售公有住房以非市场价(如优惠价、成本价、微利价)转让给原产权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未获得足够住房补贴的新老职工;转让者再购新房时,超标准面积以市场价计,这样亦能调剂余缺,改善资源配置。

提高市场运行效率的另一种方法是降低市场交易费用。住房市场上的交易费用非常巨大,信息搜寻成本、查勘估价、法律服务、谈判签约、申请按揭、寻找物业管理等,不但每一种活动都需付出货币成本,每种活动本身也存在效率问题。据估计,即使在美国,与住房买卖相关的交易费用达住房价格的8%~10%.因此,完善二级市场上的中介服务(如经纪服务、估价服务、法律服务按揭服务)与政府管理服务(信息、政策公布、产权缮证服务等)是刺激二级市场发展的重要措施。

五、结论:发展和规范我国住房二级市场(第9页)的几点建议

1、市场准入规则建设

(1)凡已取得合法的房地产产权证书的已售公有住房,不应作上市时间限制。

(2)建立已售公房及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申请审核制度。凡以市场价出售所购公房后,不准再购买非市场价房。

(3)已购公房返售给原产权单位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者时,可以按房改政策价交易,并可继续申请购买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但超标部分应按市场价。

(4)以低于成本价购买的公房上市时,应补交购房时成本价与原价的差价额及差价利息,但可以允许公房出售后再补交。

2、政府可采取的措施

(1)尽快确认已购公房居民的房屋权属及产权份额,及时发放产权证件。

(2)在货币化分房和住房二级市场放开之前,各地要进行住房普查,建立城镇职工住房档案或居民住房数据库。建立各级房地产交易中心及相应的信息网络,及时反映、公布土地、各类房屋的上市量、成交量、价格走势等。

(3)税费优惠。政府可以根据财力及二级市场发展情况实行不同程度的税费优惠。税制设计要旨在鼓励卖旧买新改善自己居住条件的交易。可采用退税制以鼓励住房消费,即对售房收益征收较高的综合税率,在六个月或一年内再购房的,如果再购房款大于原售房款,所征综合税率全额退还;如果再购房款小于原售房款,所征综合税率按再购房款占售房款的比例退还。

(4)降低一级市场上的商品住宅价格,大力扶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通过刺激一级市场上的需求来刺激二级市

(5)大力发展二级市场上的中介服务,培训房地产评估、经纪、法律服务等专业人才,并建立相应的行业协会。

3、发展二级市场上的住房消费信贷。

比照一级市场按揭,发展住房二级市场上的组合贷款;成立住房收购公司,为居民售旧买新提供便利;成立住房担保公司,该公司可以储备部分廉租房,以周转违约贷款者。

4、估价方法的改进

公房使用权价格宜采用收益还原法或市场案例比较法,将房租与地租分开评估;利用重置成本法时需重新测算职工住房产权份额以确定公房使用权价格占成本价的比例。已售公房转让时,房产与地产应分开估价,可采用任何适用于私房或商品房的办法估价。

5、增值收益处理

对原购房合同中规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应予以承认与执行。扣除应缴的与交易有关的税费外的房产收益(房价与房租)应全归转让者所有;对地价(地租)的增值额(转让时的地价(地租)与购进时的地价(租)之差)比照土地增值税条例课征土地增值税。1

6、截断福利分房体制,实行货币化分房

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的新参加工作者,直接将住房消费含量纳入货币工资中,对原来未承租到公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标准不足的老职工,可以一次性补足以前未享受到的住房补贴,此后与新职工同样对待,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未享受到住房实物补贴的职工也能公平地获得补偿,并形成住房一、二级市场上的有效需求。实行货币化分房的关键问题是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此课题不在本文研究范围内,不过,目前有些城市如贵阳等地的货币化分房方案已进入操作阶段,可资借鉴。

鉴于中低收入者占中国居民很大比重15,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可以考虑实行住房福利的社会化,即少用企业补贴与折扣,多用政府贴息、减免税费与地价等方式来增加居民的住房有效需求,减少职工对企业的依赖与住房产权的模糊度。

7、旧有公房的物业管理

将旧有公房由原产权单位组织的分散化的物业管理委托或设立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来承担,原产权单位给予职工的各种生活设施开支补贴(如水、电、煤气等费用)可以货币形式纳入工资,以减少职工对单位的依附度。

注释:

1.吴军,《北京为已售公房上市准备了什么?》,《北京房地产》1998年第6期

2.陈涧波,《进行已售公房上市试点,放开搞活存量住房市场》,《中国房地产》1998年第11期

3.张帆等,《关于秦皇岛市住房二级市场建设的思考》,《城市开发》,1999年第4期

4.李国文,《漫谈杭州市八届房交会的两个热点》,《中国房地产》,1999年第4期

5.《房地产报》1999年3月2日

6.《房地产报》1999年3月16日

7.《中国房地产报》1999年1月1日

8.《中国房地产报》1999年7月7日

9.《房地产报》1999年5月25日

10.房地产报》1999年6月15日

11.《中国房地产报》1999年1月1日

12.天津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综述1998》

13.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通知从1999年8月1日起,对住房二级市场税费大幅减免,如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出售时免征营业税,暂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等。

14.1999年7月20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颁发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出售方应缴纳不低于住房坐落位置的标定地价10%的土地出让金;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的价款,扣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和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以及有关税费后的净收益,按规定缴纳所得收益,其中,住房面积标准内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或一定比例缴纳,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15.1998年7月召开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国家将根据城镇居民不同的收入,建立不同的住房供应体系,市场价的商品房约占10%,经济适用房约占70%,廉租房占20%.

参考文献:

1.曹振良,1996,《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与产权边界》,《中国房地产》1996年第6期

2.曹振良,傅十和,1998,《中国房地产市场化测度》,《中国房地产》1998年第7期

3.戴晓华,1999,《居住用地:每个人都应享有一定的无偿使用权》,《中国房地产报》1999.1.1

4.樊纲,1990,《论改革过程》,《中国的过渡经济学》(论文集),盛洪主编,1994年,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5.傅十和,1994,《地产经营管理模式探讨》,《当代房地产》,1994年第4~5期

6.傅十和,1995,《试论部分产权房及其继承》,《当代房地产》,1995年第3~4期

7.傅十和,1997,《论公房使用权的买卖与住房福利的货币化》,《当代房地产》1997年第2期

8.李新年,杨士凤,1999,《规范房地产使用权价格评估,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专题研讨会交流材料,打印稿

9.陆岩(刘玉录),1996,《来自公房使用权买卖市场的报告:天津龙都公司公房调剂业务述评》,《住宅与房地产》,1996年第4期

10.罗演广,1999,《已售公房上市补地价等问题之探讨》,《中外房地产导报》,1999年第6期

11.盛洪,1991,《寻求改革的稳定形式》,《经济研究》,1991年第1期

12.田耀东,1998,《理顺划拨地的经济关系》,《中外房地产导报》,1998年第22期

13.徐大章,1997,《繁荣住宅市场,发展住宅租赁权交易》,《中国房地产》,1997年第4期

14.徐大章,高翔,1999,《试论公有住房使用权上市交易价格的评估方法》,《中国房地产》,1999年第6、7期

15.王鸣,俞茂昌,1999,《完善已售公房的再交易市场是加快住房商品化的重要途径》,《中国房地产》,1999年第5期

第3篇

2001年的第三天,多数日本人还在享受新年休假,日本多家报纸相继报道了一条海外消息:印尼政府保健省指责日本味素公司印尼分公司的产品违反伊斯兰教徒信条,命其三周内收回所有上市产品。随后,该公司日方社长及日方数名人员被逮捕,工厂暂时停工(注1)。

据报道,该公司1998年起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美国产的某种酶,而这种酶乃是从猪内脏提取的。人口近二亿的印尼国民的80%~90%是伊斯兰教徒,印尼市场出售的食品都要贴有伊斯兰教徒可以食用的标志。2000年9月,该公司再次申请可食用标志时,被指出使用不合法的酶,并受到当局劝告,要其自行回收上市的不合法产品。然而该家公司只更换了生产环节的酶,没有在流通环节上采取行动,以至于发展到被公开指责并被公开要求回收其产品的地步。数日后,印尼总统及当地大学的教授先后发表最终产品无问题的见解,社长等人被释放,工厂在更换酶之后重新开工,事件表面上看似乎已得到解决。

然而各种现象表明,此事引起的严重后果远未结束:味素产品在事件后迅速从各家超市、商店包括街头小卖铺里消失;有些市民在听到广播后,将已买的味素当作垃圾扔掉;在印尼首都雅加达,一些愤怒的人举行抗议游行并在寺院前当众焚烧味素包装袋(注2)。据报道,该公司四种产品年产约4万吨、其中90%在当地消费。这样,即使是短暂时期内的停止销售,也可推知其损失相当严重。此外,味素产品在其他伊斯兰国家的销售亦受到影响,在东京证券市场上,日本味素总公司的股票价格也在事件之后暴跌(注3)。

日本味素公司在全球拥有多家分公司,它1969年进入印尼市场、其产品在印尼调味料市场销售量占首位,在印尼生产的味素产品产量约占味素公司全球产量的十分之一。然而拥有长期在其他国度生产、销售、经营经验的公司,为什么还会产生此类问题?事件之后,各种推测假说纷纷出台,这里无意去一一辨别。作为非直接经营者的我们,所需要的不是去苦虑今后的具体经营方针或对策,而是应当从这件事的发生背景去重新认识开发异文化国度的经济市场和进行异文化交流时应注意的问题。

二事件告诉我们什么

今日世界每天都发生着人员的互动、文化的互相接触。尤其是经济方面的交往,几乎象一日三餐一样平常和频繁。人们会把他国持有的信仰或各种习俗作为“奇风异俗”来介绍,但是有多少自诩为文明国、先进国的国民们平等地把这些习俗和信仰看作是同一地球成员所拥有的一种文化而加以真正的尊重呢?不会平等地看待其他国度的文化而企图去接近或进入这个文化,就会在这些异文化氛围里开展经济活动时碰到异文化交流潜在的巨大暗礁。

由于没有机会去当地做调查,无从得知今日印尼的市场和印尼国民们日常餐饮以及家庭餐桌上的状况,也无从得知味素产品几时东山再起重建国民对其产品的信赖、重振当年雄威。但是凭借文化研究者的知觉,有一点可以指出,那就是欲卷土重来,实是“任重道远”之事。因为该公司不只是简单地违反了该国家的生活习惯,它所犯的过错是触犯了其国民的信仰、伤害了持有异文化的消费者们对其产品以及对产品背后的文化的信赖,因而是致命的。

这件事表明日本企业对其进入的国外社会理解度尚不足,其原因之一是过高估计了自己对该地区文化的认识能力。企业用自己的尺度衡量,认为已达到对异文化的理解。而该地区的文化亦用自己的文化尺度衡量,对日本企业认识异文化的评价是不合格,并且这种评价以文化冲突导致经济问题的最坏形式来表达。异文化理解度的差异将会导致经济交流的失败,这对欲在21世纪开发异文化经济市场或者准备进行异文化交流的企业或国家、民族集团来说,无疑是一个莫大的教训。

从欧美起步的现代文明,总是以自己的文化为标准衡量其他的文化,从而持有优越感。然而其他文化的拥有者们也往往以自己的文化为基准,衡量他者的文化。即使是承认欧美文明的先进、主动引进其文化或者努力向其看齐的国家或民族,也未必就会完全丢弃自己的原有文化和民族自尊。当今世界上现存的多种文化都欲在21世纪的地球上获得生存的空间,文化个性的强调与重视,将是21世纪文化的一个特性。因此,任何一个国家的企业仅仅带着经济目标和经济头脑进入另一国家或民族的异文化区域,而不在事先尽可能地理解那里的文化,则不仅无法顺利开展经济活动、获得经济利益,还会碰到异文化的厚重墙壁上,卷入源于文化的误解或纠纷之漩涡,最终招致经济损失甚至引起两种文化间的重大社会问题。

对企业来说,海外经济市场是极富魅力的。但是,进出于海外各国的企业如果只有经济眼光,则会掉入看不见的异文化陷阱。国际经济市场的开发,应警惕伴随经济活动的异文化交往的暗礁。这是味素事件告诉我们的教训。

三异文化理解的尺度:中日文化之例

中国与日本,隔海相对。两国之间有着漫长的历史关联,无论文字、饮食还是居住、穿着诸习俗都可以找出千丝万缕的关系。出于这种文化背景,两国之间存在着一种模糊的、不成明文但已经渗入很深的意识:相互的文化理解度似乎已经达到相当高的程度,彼此间已不存在文化再认识问题。日本的文化皆从中国传入,两文化之间极为相似,持有这种错觉的人在日本和中国似乎都不是少数。对中日文化的叙述也多停留在描述眼前可见的相同相似的现象上。而实际上,中日之间因文化意识和习俗的不同而招致误解的各类“小事件”今日仍频频不绝。这类误解“事件”的频发和错误认识的积累,小则伤害个人间的交往,中则影响企业的经济运营,大则损害国民形象、甚至会造成民族间的隔阂。限于时间,本文不做理论分析,以下仅从生活习俗方面举若干事例。

颜色――日中两国对颜色的认识有着分歧。日本将红白双色用于喜庆场面、把黑色服装视为正式礼服,白色则代表神圣和洁净。因此,生日贺礼或病愈庆贺、贺升迁、升学以及婚礼贺喜时,都会有红白双色彩带装饰的礼物;婚礼时也会看到许多着黑西服戴白领带或黑色和服的人。

倘若着黑服出席中国人的婚礼,或以红白双色装饰贺礼,如果贺礼的受礼方或婚礼当事人对日本文化毫无了解,其心情可想而知。当然,若受礼方是重要的企业合作伙伴或重要的客户的话,其后的交易也许会令人担心。

数字――中国有“四平八稳”、“四六成双”之说,用具多以四个为一套。而日本忌其与“死”同音而极力避之。茶杯、水杯或饭碗都是五个为一套,块茎类青菜或水果遇到四至六的数时,也一般改为五个一盒或一袋。向日本友人赠送4件一套的礼品,也许他会稍感惊讶;如果面向日本市场销售产品,4个一套的国内程式也需要改变。

在日本,9也因其发音与“苦”相同而不大受欢迎。另外,婚礼时庆贺二人结为“一个”家庭,形成“一个”共同体,因此要极力避免2的出现,认为这意味着二人会分手。即使贺礼金额数字为二万日元时,也要备成面额一万和面额五千日元共三张纸钞。若按照中国习惯,送上“成双成对”的贺礼或意在贺新婚夫妇天长日久而特意将贺礼金额备为“99”、“499”、“999”时,就可能已经撞上异文化的暗礁了。当然,与4、9这些数字相连的庆贺类产品在日本文化氛围里的销售也需要动动脑筋。

其他――日本自明治五年起,将阴阳历合一,传统年节基本转为按阳历举行,(有一部份按阳历推迟一个月举行)。今日日本国内使用的挂历大部分只印有阳历。但是,中国至今仍然保持阴历和阳历双轴运转方式。不了解这一差异的日本大学生于阳历新年日本的“正月”期间专程前往中国欲看中国的正月情形却失望而归;阳历的7月7日特意向中国的留学生问候:“今天是七夕,……”不想得到的回答却是“今天是纪念日!”当然,预期的一场有关习俗的对话也就此打住了。当然,只印有阳历的日本产的挂历,在中国市场的销售量也会有限吧。

此外,结婚、乔迁贺喜、新居落成以及祝寿时,中国人避免“送钟”,赠送龟或猫头鹰也不宜于中国文化氛围。

日本国民相互赠送日常生活消耗品为的是不会使受礼方感到接受了弃之可惜之物,但是挂面或小咸菜类在中国未被列入礼品名单;极小的物品会使人感到是“小恩小惠”或“小气”;接受毛巾或洗衣粉类“礼物”的中国民众,会发问“是不是觉得我们脏?”

在日本,按照中国习惯去过于关心他人有时会被认为是干涉隐私;在中国,按照日本习俗出于尊重他人隐私而保持距离,有时会被认为是冷淡。……

不了解中日两国文化的相异之处以及在日常生活细节方面的表现和两种文化交往时的注意事项,则会出现上类文化小冲突。以上事例仅仅是与生活意识、习俗相关的例子,属于文化冲突的浅表层次。倘若触及民族自尊、民族信仰、文化禁忌诸问题,导致的则不是一朝一夕的不满或不解,包括经济在内的各方面都难免受影响。这也对中·日民俗研究者提出了课题:如何将研究成果还原于社会、为两国民间文化交往提供正确的知识。

列举上述事例的目的在于说明:相距遥远的两种文化的深入理解的确不是件易事,相近的文化之间亦存在着流于肤浅理解、真正深入理解难的问题。异文化理解度的自我判断与频频发生的误解,说明真正认识一种文化之难、轻信自我判断基准的危险性。

同时说明要深入理解一种文化,需要极大的时间和人力的投入,其中民俗学科大有发挥空间。

味素事件并不仅仅是日本文化与伊斯兰信仰间的冲突,不能用两种文化相差太大作为解脱之辞。人类集团的活动,无疑都带有其文化背景。对待事物的态度与解释则表现出信仰的不同。过于相信现代化科学技术和自己的经济能力,轻易地将对方的行为视为迷信、非文明等,这种带偏见的文化认识尺度是导致异文化经济交往失败的所在。对从事多种文化研究的人们来说,这个事件提出了如何确定“文化相互理解和认识的尺度”这一问题。这种尺度应当具有广泛的通用性,无论国家相距远近,文化上是否有关联,都可以依照同一种尺度相互衡量以及自我检验,以保证能用较客观的态度看人看己。这种尺度应包括这样一些基本要素:不盲听妄信、不轻易对他文化下结论;抛弃文化优越感、克服文化偏见、尊重其他文化的意识;等等。

要达到不同文化之间的深入理解,不仅需要企业有意识地努力,还需要有相当量的对异文化的正确解释与分析,后者是需要文化研究者完成的重要使命。对开发国际经济市场的企业来说,何种程度的理解才是真正的理解即客观的衡量尺度问题,怎样才能达到这种真正的理解即社会科学向经济界提供参考的学术可能性问题,这些都是文化研究者面临的课题。

四国际经济市场开发与民俗学的作用

现代经济、国际市场与民俗学,在一般人看来,似乎是相距甚远毫不相干的领域。但是,发生于21世纪初始的经济界的事件,为民俗学科指出了在21世纪的新的活动空间。

要使企业进入国际经济市场,首先需要掌握政治、经济、历史、社会等多方面的综合信息。文化氛围的异同也是不可忽略的要素。民族文化的禁忌、民间信仰、生活习俗的异同等等,处理不好有时会成为毁坏相互信赖关系的导火索。

中国有句古话,要“入乡随俗”。而在今日社会,需要事先问其俗、知其俗,然后才能在“入乡”后顺利地“随俗”。企业是盈利单位,它以经济运营为主要目标。一般中小企业无力安置专人或设置专门研究异文化的部门。以研究各“乡”之“俗”、即以文化为研究对象的民俗学科,在积极开发国际市场的经济界恰恰可以发挥作用。民俗学关于他国、他民族习俗、信仰、文化特征的研究成果,可以成为企业开发新经济市场时的参谋,促进经济界对异文化的客观理解,帮助企业先知其俗再进入其乡以便顺利展开经营工作。

民俗学在追踪研究传统的遗留以及描述农村地区习俗变迁之外,全面深入地把握各民族文化特性,以其作为经济界理解异文化、开发异文化地区经济市场的重要参考资料,这是否可以作为民俗学在21世纪的一个紧迫任务呢?民俗学研究的经济效果,只靠计算民俗用品商店或民俗旅游的营业额是无法化衡量出的。缺乏对异文化理解的国际经济市场开发,只能是构建在沙滩上的城堡。要开发国际经济市场并长久将其维持下去,则需要借助社会科学的力量打好理解当地文化这一经济发展的地基。民俗学研究的经济效益,民俗学在现代社会可以发挥的作用之一,可以体现在经济界文化顾问这一角色上。它并不意味着直接进入经济运营系统,然而其产生的经济效益大得多。

积极开发国际市场的经济界,向民俗学者们提供了民俗学在现代社会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可以大展身手的学术空间。新的学术空间也向民俗学科提出了新的要求。民俗学研究要以文化上的“知己知彼”为努力的目标,为了解、把握自·他文化的异同而将研究的视野扩展到同一国内的其他民族文化。在条件允许时积极研究其他国家的民族文化,运用比较研究这面镜子,认识他国文化特征,再反照于自己的民族文化、形成对自己文化的多角度全方位认识。

在异文化地区发展经济,需要对其文化有深刻理解。帮助经济界理解异文化的社会学科之一,是民俗学。这是从一个跨国经济冲突中得到的启示。

注1:见《朝日新闻》2001年1月5日、1月9日、《读卖新闻》2001年1月5日、7日、8日、10日等的报道。由于没有前往当地实地调查的机会,只能借助报纸报道等文字资料,在此说明。

第4篇

在行业内部将宏观经济管理看作是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管理与支持体系,是市场经济获得长期发展和持续成长的基础。在业界宏观经济管理被理解为政府和经济主管部门利用宏观的调控措施(银行利率、行业补贴、就业政策、法律规范等各种形式),以宏观的层面对市场进行运行方式和管理手段的调节,进而实现市场的经济总量、产业结构、经济制度、经济政策、经济法律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的工作。宏观经济管理既是以经济为中心的管理工作,同时也是以社会平衡发展为中心的控制工作,对于从宏观上约束、规范、促进市场经济建设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宏观经济管理的演进历程

宏观经济管理发源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在二战后世界进入了以和平与发展为核心的建设时期,在经济领域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开始了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对宏观经济调控和管理的分析,这是对战争的反省,同时也是对金融体系世界层面上的重要反思。在布雷顿森林体系建立的谈判过程中,西方国家看到了宏观经济调控和管理的价值,开始告别传统的微观经济学说,最终形成了对宏观经济管理的广泛认同,进而促进了战后世界经济体系的建立。经过60多年的发展,国际市场经济体系在宏观经济管理的条件下,得到了迅速发展,避免了多次经济领域的世界性灾难,这使得宏观经济管理得到全面地认可,进而确定了宏观经济管理的价值和功能。在美国金融风暴的影响下,世界看到了加强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价值,在主体经济领域人们对宏观经济管理已经取得了共识,认为在市场经济体系下,要想获得高效、稳定的经济发展,必须依靠全面的宏观经济管理,通过宏观经济管理的全面开展和运行来实现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与发展作用。

3宏观经济管理中更好地体现对市场经济发展价值的措施与方法

中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宏观经济管理,市场不能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无法自发消除垄断,市场不能够完全体现公正的收入分配,市场不能有效地处理外部经济的问题,市场调节有一定的盲目性和滞后性,等等。我国的企业为了创造出更大、更多的经济利润,于是纷纷引进国外的最新技术、最新设备,并且加大产量和发展的步伐,以便在竞争中获得有利地位,占领市场,盲目生产,这样就造成了供大于求的结果,而这些都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加以解决。当前,我国面临的国内外经济形势非常严峻,西方发达国家实行贸易壁垒,因此,应该对宏观经济管理的手段和方式进行完善和提高,才能满足我国市场经济发展。

4结语

第5篇

(正文)目前,我国保险业正处于大变革的前夕,保险公司将在竞争大潮中优胜劣汰,分化组合;保险业市场结构也正在重新“洗牌”并逐渐向着合理化方向演变,驱使这种变革的主要力量是:保险市场国际化和保险制度市场化,保险市场结构合理化,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

国际化带来有效率的结构调整

未来三至五年,更多的国外大公司将进入中国,与中资公司同场较量,与中国争夺市场份额。由于竞争的“鲶鱼效应”,中资公司必将励精图治,奋力拼搏,提高自己的经济绩效。例如,1995年上海各家保险公司新售的77万张个人寿险保单中,仅美国友邦公司就售出70万张,占91%。但这种局面很快就得到扭转,在上海市场根基深厚的中资公司迅速做出反应,1996年中保人寿和平安保险分别占个人寿险业务的20%和35%,友邦降至38%,1997年友邦的份额进一步降低。

外资公司还会以与中资公司合资经营或与中资公司建立战略联盟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由于合资经营或战略联盟的“干中学效应”,中资公司能获得较为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从多方面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所以;尽管保险国际化过程中。中资公司暂时失去了部分市场份额;外资公司增加了部分市场份额,但由于中国保险市场的深度和密度都很低,在未来的保险业竞争和经济的稳定发展中,保险业务的“蛋糕”将做大,中资公司的业务的绝对量仍会上升。

经历激烈的竞争生存下来的中资公司将变得更有效率,并将带来有效率的结构调整。

保险制度市场化带来竞争之路

由于目前保险市场超额利润的存在,将吸引更多的资本进入,而政府也会顺势而为地放松市场准入,供给主体将增加。为应对加入WTO的挑战,我国政府已在1999和2000年分别组建一批全国性中资保险公司。从长期来看,大量保险公司的进入,保险供给增加,保险价格将逐步下降。各保险公司在政府有效监管的环境下,将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展开竞争,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发展战略和竞争策略,其结果是促进保险公司行为市场化和经营高效化。

在保险市场国际化和保险制度市场化背景下;保险市场必然出现资本的积聚和集中。发生在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间的兼并与收购、保险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如银行的竞争与联合的“大戏”必将在我国上演。

保险市场结构合理化

保险业是一种特殊的行业,是经营投保人转嫁过来的风险,它一方面为了获取一定的利润,但更重要的功能是促进整个社会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保障了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如果采取完全竞争的市场模式,保险企业逐利润而居,保险业利润率下降时则采取各种方法退出,利润率高时则一窝蜂拥进保险行业,势必造成过度竞争。虽然在短时间内保险费率将下降,但伴随保险费率下降而来的利润率的降低则会导致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不足,最终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我认为将来我国的保险业的发展趋势只能是既有垄断又有竞争的市场。

垄断竞争型市场并不排斥竞争。在国外成熟的保险市场中。几乎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垄断。占绝大部分市场份额的均是几家大的保险公司。而市场上的中小保险公司因其专业性强,经营灵活,而一直活跃于保险市场中。大型保险集团应是在竞争中逐步扩大自己的市场占有率,否则依靠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圈地份额将在以后的市场竞争中被别人所吞食。

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

现有保险市场的主体格局将被调整

中资保险公司的数量将会大幅增加。据统计,目前国内外资公司的数量超过内资保险公司的情况,不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保险市场的开放,首先应该是对内的开放。

对中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限制应该放宽。按照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两种: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种规定未来保险业发展的需要。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保险公司形式很多,除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及股份有限保险公司外,还有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和个人保险等,虽然股份有限保险公司是国际保险市场上最主要的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但是相互保险公司在日本、美国和英国的保险市场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如果组织形式的限制不能放宽,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保险市场的发展。现有中资保险公司的体制将会发生变化。

首先,国有保险公司将进行股份制改造。通过鼓励国有保险公司与国内大型产业集团、大型金融集团实行交叉持股的方式,提高国有保险公司的实力。逐步建立大型保险公司、大型产业集团、大型金融集团之间相互持股的保险经济体制。

其次,少数几个中资保险公司,将成为能够主导国内保险市场,抗衡外资保险公司的大型保险集团。这种大型保险集团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可以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经营。

最后,中、小型保险公司具有专业性强、经营灵活的特点。未来世界保险市场竞争呈现的趋势是“大鱼吃小鱼”、“快鱼吃慢鱼”和“活鱼吃死鱼”。这种情况为中、小保险公司的发展留下了发展空间;加之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保险市场的需求也参差不齐,因此更需要中、小保险公司的适度发展。

保险中个市场将会进一步发展

发展兼职保险人市场。中国在规范专业人行为的同时,应利用目前的行业管理优势,以大型行业为重点,建立一批兼职保险人,如航空系统、铁路系统、水运系统、公路系统、医疗系统、邮电系统等。可以利用其规模效应来降低营销成本,又便于较快占领市场,有着比较大的发展空间。

第6篇

关键词:文化市场;管理;功能;方法

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文化与发展”这一重要主题,并强调将文化问题列为未来10年中全球发展的首要问题。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文化市场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要为先进文化的传播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要向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而文化市场是从市场经济的角度、以交易为焦点看待文化与市场经济一体化得出的概念,而近年来出现频率颇高的文化产业是从产业经济学、以生产为焦点看待文化作为生产得出的概念。也就是说,文化市场更多的是聚焦在文化流通环节。

1文化市场管理的功能

文化市场是文化产品交流与人们文化需求增加而形成的。20世纪70年代末广州兴起文化市场,经过30年的发展,文化市场成为经济发展中非常活跃的板块。传统的文化传播形式在新的传播媒体代替下,对文化的交流方式促进很大,改变很大,音像、手机、互联网等新的文化传播方式,为人们精神文化的索取提供了更为快捷、便利的途径。随着科技的进步,文化的传播方式更为日新月异,文化市场将更加繁荣。这就给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因而,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非常重要。文化市场管理的作用和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维持功能。这是文化市场管理的首要功能,即文化管理人员通过其行政行为,在社会中建立起合理的、能够为社会上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文化生活规范以及道德标准,作为人民的生活准则。以维持正常的文化市场秩序,维持全社会和谐的文化市场人际关系,使得文化市场中人人都具有强烈的公民意识和法制观念,遵守国家的文化市场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建立起和谐、互助、互爱的新型文化市场人际关系,使得人人都具有强烈的文化市场法制观念,联合其他部门共同为社会的稳定及发展做出努力。具体而言,文化市场管理的维持功能是管理文化市场,积极研究上级文化管理部门制定的文化市场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管理文化娱乐市场、音像市场、文艺演出市场、美术市场、文艺培训市场等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及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管理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负责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②管制功能。文化市场管理的对象是文化市场中的个人和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每个团体都具有双重性,既有自我性,又有社会性。他们各自基于自己的立场和利益开展活动,因此具有自我性,同时,他们又要和社会发生必然的联系,因此又具有社会性。而他们的自我性和社会性之间必然会有所矛盾和冲突,从而造成个人之间、个人—社会团体之间、团体之间、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的不协调。对于这些矛盾、冲突以及不协调的现象,如果置之不理,不加管制,任其发展下去,则势必危及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生活。为此,就必须以公正的态度,站在超然的立场上,采取必要的行政行为做适当的管制,使矛盾与冲突趋于缓和。具体而言,各级文化局的管制功能主要有:依法对文化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文化市场业务管理部门做出决定;建立文化经营单位市场行为档案,对其进行日常考核;具体执行文化市场业务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做出的处理决定。

③裁判功能。在社会生活中,个人之间、个人与团体之间、团体与团体之间在发生各种联系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矛盾、冲突、争执、纠纷,在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时,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充当裁判者的角色,来判断谁是谁非,能够充当这个角色的职能是第三者,即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裁判有争议的事件。这种裁判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在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未予以撤销之前,当事人必须服从,不得抗拒,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所以,在文化市场管理中,各级文化局就承担了裁判的角色。

④发展功能。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文化局,负有管理文化市场的重任,也应该有相应的发展,才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有效地履行其行政职责。在实施行政行为、管理文化市场的实际活动中,文化局能够把握住文化市场的发展程度和发展趋势,也能够发现文化市场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还能够检验文化管理机关的应变能力、行政决策的正误和行政行为的优劣,还能够发现工作体制和工作结构中存在的缺陷、工作方法上的优劣以及行政人员的素质如何,从而调整工作体制、完善行政决策,改善行政行为和工作方法、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促进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自身的基本和完善,最终促进文化市场的进步与发展。具体而言,发展功能有:促进优势产业发展,成立文化艺术培训行业协会;加强调研工作,参与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音像市场的宣传教育,引导市场发展方向;开展培训,提高文化市场从业人员素质等。

2文化市场管理的方法

文化市场管理方法系是指一定的文化市场管理组织或个人,为了完成文化行政任务而在开展工作时普遍采取的措施、办法或手段。文化市场管理方法不同于哲学意义上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行政经验,它被认为是达成文化市场管理目标的途径,是文化市场主体作用于客体的桥梁,对于顺利实现文化市场管理职能有着重要作用。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发展文化市场管理方法渐趋复杂化、系统化和科学化。主要有以下几类:

①行政方法。行政方法是通过强制性或非强制性手段是机关工作人员和广大群众自觉自愿地去从事文化行政部门所鼓励的工作或活动。这种方法既可以贯穿中国传统体制的精神,又最能代表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所以这种被称之为传统的政治行为和方法,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里仍将是文化市场管理的重要方法。比如包括思想教育方法、行政指令方法以及、行为激励方法、参与管理方法等,而且对文化市场来说,它是市场经济比较充分作用的领域,上述的行政指令和参与管理方法并不适用,而且与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相背,但是这仍然是现在存在的方法。

②法制方法。法制方法是通过各种法律、法令、法规和司法、仲裁工作来进行管理的方法,在这里是依照国家权力机关和文化行政部门的、具有管理规范性的法规、条例、规章等进行文化市场管理的行为和手段。其实施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定法律和建立各种法规制度,二是注重相应的司法工作,二者不可偏废。对于区文化局而言,主要的法制方法运用是依照上级部门颁布的与文化管理有关的法规、条例、规章等进行执法,在一定程度上制定一些规范性的文件并实施。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日趋完善,整个国家管理的日趋法制化,法制手段会在文化市场管理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第7篇

论文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8月25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股票投资者开户数近1.33亿户,基金投资账户超过1.78亿户,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沪深股市总市值达23.57万亿元,流通市值11.67万亿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监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证券市场监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从现行体制看,证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看似很大:无所不及、无所不能。从上市公司的审批、上市规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数、上市公司的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及认可标准,到证券中介机构准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凡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情无不是在其管制范围内。而实际上,证监会只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附属机构,其监督管理的权力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2.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独立性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4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同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如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处分违法违规会员及调解业内各种纠纷等等。这样简简单单的四个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独立的监管权力,致使这些规定不仅形同虚设,并且实施起来效果也不好。无论中国证券业协会还是地方证券业协会大都属于官办机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如一些管理规则、上市规则、处罚规则等等都是由证监会制定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实质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这与我国《证券法》的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其会员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来补充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初衷是相冲突的,从而表明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放手让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也不相信证券业协会能够进行自律监管。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依然没得到重视,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3.监管主体的自我监督约束问题

强调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突发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而过于分散的监管权限往往会导致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监管效率的低下,最终使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而从辨证的角度分析,权力又必须受到约束,绝对的权力则意味着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监管者也是经济人,他们与被监管同样需要自律性。监管机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监管机构的人员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规章还是执行监管,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甚至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自身的职责和牺牲公众的利益。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公共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从人民权利中分离出来,交由公共管理机构享有行使权,用来为人服务;同时由于它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权力则意味着潜在的腐败,它的行使有可能偏离人民服务的目标,被掌权者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由于监管权的存在,监管者有可能,做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监督约束。

(二)被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问题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分集中于国有股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国有股股权比例过高的情况导致政府不敢过于放手让市场自主调节,而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所谓的“政策市”。由此出现了“证券的发行制度演变为国有企业的融资制度,同时证券市场的每一次大的波动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强烈扭曲”的现象。证监会的监管活动也往往为各级政府部门所左右。总之,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虑,而不敢放手,最终造成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出现问题。

2.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治理问题

同上市公司一样,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也有在着上述的问题。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也成长起来,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关发展经验不足的境况下,这些机构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机构为了牟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开方便之门。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在上市、配股、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多个环节联手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以能力有限为由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做出有倾向性错误的审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冲击。

3.投资者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离理性、成熟的要求还有极大的距离。这表现在他们缺乏有关投资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正确判断企业管理的好坏、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种市场传闻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从,缺乏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在市场价格上涨时盲目乐观,在市场价格下跌时又盲目悲观,不断的追涨杀跌,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大户或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从而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难度。

(三)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

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围绕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运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应有俱有,但我国目前除《证券法》之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几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导致我国在面临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导致在监管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责任的配制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事实上得不到补偿。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为例,该法规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48条,其中有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4条。

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的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

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

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我国证券监管主要表现为惩罚经济制裁,而对于三年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成绩的上市公司,却忽视了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其守法守规行为。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I.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这样,一方面利于树立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权威,增强其监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监管主体之间合理分工和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2.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

《证券法》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简简单单的几条规定并未确立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辅助地位,我国应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对证券业自律组织重视起来。应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其中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国证券业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发挥以及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接轨。

3.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

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通过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正面角度利用监管者经济人的一面,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还可以通过法律开辟非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对监管者业绩的评价机制,来作为监管机构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机构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同上市公司一样,在面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历史和国情时也有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经济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们应当以优化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完善中介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根本目标,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违法者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法人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经济乃至刑事的责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的管理规定,使中介机构建立起严格的信用担保制度。

3.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日渐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面对21世纪的法治世界,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在对证券监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语,我们仍需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视与完善。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2.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

3.证券监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证券监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还有经济手段、舆论手段等等。对于经济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证券监管中的每个主体都是经济人,我们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发挥经济手段不可替代的潜能,如对于监管机构的管理者建立违法违规的惩罚机制和监管效率的考核奖励机制等,促进监管者依法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在法律上对新闻媒体进行授权,除了原则性规定外,更应注重一些实施细则,从而便于舆论监督的操作和法律保护,使舆论监督制度化、规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