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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论文范文

时间:2022-02-24 19:05:21

序论:在您撰写建筑法规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建筑法规论文

第1篇

我们在论文的撰写过程中引用了别人的学术研究成果,作者有不如实的写出文献的出处,那是不道德的表现,也会被认为是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研究。下面是学术参考网的小编整理的关于建筑法规论文参考文献,给大家阅读借鉴。

建筑法规论文参考文献:

[1]陈东佐.我国建筑法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探讨.太原大学学报,2003.4

[2]许戈.我国建筑法规与FIDIc合同文本.广东建筑装饰,2003.5

[3]梁成柱渭To与我国的建筑法规.山西建筑,2003.

[4]王卓甫,杨高升,刘俊艳.现行建设法规对工程交易模式发展影响的分析[J].建筑经济.2008.07

[5]高玉兰,《建筑工程法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03

建筑法规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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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晗璋.任务驱动-建筑法规教学中的重要一环[J].研究与探讨,2013(11).

[3] 由力.高职教育法律课程的探索与创新[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4):128-129.

[4] 李秀红.高职院校建筑法规课程实践教学改革探讨[J].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12,14(10):86-88.

[5]郭艳芹.建筑法规课程教学研究[J].山西建筑,2015,05:222-223.

[6]陈良金.关于增强《建筑法规》课程教学实效性的思考[J].门窗,2015,02:240-241.

[7]李秀红.高职院校建筑法规课程实践教学改革探讨[J].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12,10:86-88.

[8]黄洁丽.《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方法改革中对案例教学法的应用[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2,12:123-124.

建筑法规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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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何峰,建筑法规与房地产法规实务,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9月第1版

[4]樊宏涛.当前高校法律基础教育改革之我见.教育前沿,2010年第8期

[5]卢士华.案例教学法在建筑法规课程教学中的应用探讨[J].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09).

[6]王晗璋.任务驱动-建筑法规教学中的重要一环[J].研究与探讨,2013(11).

[7]由力.高职教育法律课程的探索与创新[J].教育教学研究.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2).

第2篇

1.1教学方法单调

传教式、填鸭式教学是目前教学的主导方法,学生在学习时过多地依赖教师讲授,自主学习能力低。在缺乏互动思考的教学过程中,学生不能理解法律法规的内涵,不能与实际工程建设相结合,无法实现教学目标。

1.2考核方式单一

《建筑法规》的考核方式以试卷为主,一般是平时成绩30%,期末考试成绩70%。这样的考核方式导致了课程学习变成了应试教育。学生为了应对考试,对课程内容死记硬背,而不是理解和分析,无法全面反映学生运用法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也与我们的课程设置相违背。

1.3重点内容讲解不突出

《建筑法规》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城乡建设法规》、《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等为主线,并结合其他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对我国建筑法律制度作了全面而简洁的陈述。这门课程涉及的内容较多,且都能为学生将来从事建筑相关工作提供强有利的法律支撑。但由于课时量较少,一般为32个学时,教师无法对内容进行全面地讲解。在教学过程中,有些教师不具备建筑行业的工作经历,分不清哪些知识是重点内容,只能按照教材的顺序进行讲解,重点内容不突出,导致学生无法准确的掌握重要的知识点。

1.4案例讲解阻碍大

在目前的教学中,教学以流水线的方式进行,老师先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再结合案例进行讲解,但由于学生法律基础薄弱,对于法律法规专业术语无法理解,进而无法进行案例分析,最后只能由老师自己分析。但随着知识讲解的增多,学生对知识点会产生混淆,并逐渐失去耐心,导致教学质量下降。

2《建筑法规》教学模式改革

目前,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既精建筑,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是《建筑法规》课程新的人才培养目标。这就要求教师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上,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进行改革,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进而提高教学质量。

2.1教学内容设计改革

首先,在课程内容上要更注重对实用技能的学习和运用,即便是理论知识也要考虑它的实践性,改变以往过多的理论授课,教师应在讲授理论知识过程中穿插课程讨论、案例分析,增加课堂实践教学环节。比如在讲授《招标投标》这一章节时,可以让学生观看有关视频,然后对招投标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分析。其次,把课程设计为模块化教学,将课程内容分为基础理论知识、工程建设从业制度、工程建设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合同、建筑监理安全和质量管理法规、建筑法律责任及违法救济六个大的模块。同时,针对不同的教学对象,安排不同的教学内容和学时。

2.2教学方法改革

《建筑法规》的授课对象为法律基础薄弱的工科学生,因此在教学方法上,除了传统的教学方法外,还要采用其他教学方法,把学习由单纯的理论积累变成由知识向能力转化的过程。

2.2.1任务驱动法

任务驱动教学是一种新兴的建筑法规教学方法,主要让学生在任务的驱动下,开展相应的教学活动,使教学内容从易到难、从简单到复杂,顺序渐进地完成各项任务,让学生更好地吸收相关知识。如在讲解工程建设程序的内容时,给学生布置一个任务,让其在课堂上把工程建设的程序进行排序,通过任务的完成来考察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

2.2.2问题式教学法

问题式教学方法就是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为线索,并把这一线索始终贯穿整个教学过程。教师先提出问题,学生进行讨论并拿出解决的方案,然后教师有针对性地进行讲解。也可以由学生提问,在同学之间展开辩论,老师在学生辩论的基础上做小结,给出意见。

2.2.3角色扮演案例分析法

角色扮演案例分析法强调以人为本,教师要侧重对学生学习过程的引导,重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教师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创设问题情境,让学生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际案例中,并通过角色扮演将自己置于问题之中进行分析,探求解决的方法,改变了以往死记硬背、机械训练的现状,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

2.2.4工程项目教学法

第3篇

1.1沉闷的课堂氛围建筑法规所讲述的均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法律法规条文,虽然不深奥,但是对这些习惯了图表、公式、计算、绘图的工科学生来说,纯理论的法规条文就显得抽象枯燥,再加上传统的照本宣科课堂教学方法,教师大多数按照教材中的法律条文来讲,讲课的内容就会单调沉闷乏味,假如教师没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教学就变成明显的单向性,学生被动接受,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自主性思考,也就造成学生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肤浅,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就会受到打击,不愿参与到课堂中来,课堂气氛和教学效果就会大打折扣。1.2教学方法的灵活性把握由于传统的板书式教学的局限性,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对于建筑法规课程大多数教师为了营造热烈的课堂气氛,提高学生学习兴趣,采用了案例教学法,但在案例教学中,复杂案例知识面覆盖太广,学生分析讨论不全面,随着课程的进展,加入的案例如果比较复杂,讨论和分析的时候就会出现较大的障碍。这是因为复杂案例涉及的问题会涵盖整个工程建设的过程,一个有关工程质量的案例中可能会同时存在合同法律规范,安全生产,监理等相关法律问题,课堂上如按进度加入案例,会出现学生还没有学习到的知识点,这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就带来了无法解决的障碍。若选择简单案例难度过小,达不到应用和巩固知识的效果,同时降低案例难度,就会导致背景材料过于单一,学生不用过多的思考就可以立即讲出案例症结所在,这就对知识的巩固和应用帮助并不是很大,案例教学的优势就无法很好的体现出来;教师搜集法规案例主要通过互联网,互联网上资源丰富,但大部分案例来源复杂、专业性较强,案例之间连贯性不够,造成教师虽介绍了很多案例,但由于案例的深度不够,学生无法留下深刻印象。若选取历年注册证试题作为建设法规课程案例教学的案例来源是理想的办法,但往往案例单一,主要集中在工程造价管理、施工、监理三方面,远不能满足现有建设法规课程内容对案例类型的要求。

2《建筑法规》课程教学

根据近年从事建筑法规教学的经验和本课程理论与实践性强的特点,针对建筑法规教学过程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通过不断调查研究,以及和学生的沟通交流,在教学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渐摸索出了一套较合理可行的《建筑法规》课程教学方法。

2.1明确教学目标针对目前国家正在大力提倡高校改革的要求:“培养应用性的人才”这个战略思想。建筑法规依照这个战略思想,在教学过程中目标就是首先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纠正认识的误区,工程建设活动不仅是一个技术劳动的过程,其成败不仅取决于技术,法律对于工程建设活动的程序,工程建设参与者的资格、相互关系以及工程建设中各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规范,仅掌握专业技术知识远远不够,熟悉建设法律知识是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必备前提。现在的工程建设活动都要求持执业资格证上岗,取得这些执业资格证,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让学生重视法规的学习,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增强学生主动学习的意识,然后在教学工程中通过优选教材,采用多种教学方法,让学生理解掌握基本法律知识,能签订工程合同,解决基本的工程纠纷,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守法维权。

2.2优选教材传统的教学方法使得学生多多少少存在崇拜教材的心理,而法规教材的编写往往滞后于国家颁布的最新的同时又是最实用的法律法规,所以教材的选择至关重要,首先注重教材内容的实效性,教材内容的实践性和实用性,同时选择带有实用背景的工程案例分析的教材,这样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培养学生利用法律知识来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同时引导学生在阅读教材时,查阅相关的法律颁布的背景资料以及相关案例的出处,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扩大知识面,拓宽视野,克服学习法律知识死记硬背的坏习惯,培养学生主动学习,主动思考的能力。

2.3“研讨式”教学方法根据近几年的教学经验,在教学过程中,既不能放弃传统板书式,说教式的教学方法,也不能完全依赖案例教学法,根据我校学生的特点及法规的教学目标,在教学过程中,采用二者结合的,经实践教学证明教学效果比较好的“研讨式”的教学方法。1)研讨主线的确定。研讨式的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首先找到课程研讨的主线,对于法规课程的主线主要是按照工程项目建设工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立项计划部门审查可行性研究选择建设地点勘察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和审批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施工安装竣工验收。按照上述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课前预习时首先给研讨小组布置相应的研讨提纲,学生查找相关的案例,找出相关的法律知识点,提出问题,课堂上每一个研讨小组根据自己案例,分别讲述自己案例中相关章节的知识点,等每个小组讲述之后,由教师联系书本理论知识结合学生的案例讨论加以强调总结,给出每一阶段的相关法规知识。2)研讨案例的选择。除了课下学生自主选择案例,课堂上教师的课前研讨案例的选择也很重要,因为只有教师选择了合适的案例,才能一开始就抓住学生的课堂注意力,抓住了学生的注意力,课堂效果就有了好的开端,所选择的案例最好是新近发生的,当前报纸媒体的,广大群众都在关注的;上绪论课时,就选择了2012年8月发生的哈尔滨阳明滩大桥被四辆重载货车压塌,四辆货车冲下桥体,造成人员伤亡这样的事件,一下子就吸引了学生注意力,同时引导学生进行思考,让学生思索事件发生的原因,学生很快就进入热烈的讨论中,并积极发言,最后教师引导学习法规的重要意义,学生很快就带着浓厚的学习兴趣进行学习,其他章节的学习也是如此,查找到最近的相关案例引起学生的注意力,引导学生更深入细致的理解法规的含义和学习的意义,在接下来的建设过程中各个阶段的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过程中,同样教师和学生在课下都有查找相关的法律案例来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把握,学生案例的查找是根据教师在课前给的研讨主题和相关的内容来确定查找的方向,并且研讨小组要根据查找的案例,来阐明自己的观点,阐述的观点要紧扣教师给的主题以及要学习的法律基本原理,教师查找的案例是总结性的、综合性的,能对要学习的建设工程相应阶段的法律知识有一个系统连贯的把握。这样既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研讨的积极性,也可以通过教师的总结性的引导案例,来开阔学生的眼界和对枯燥法律条例的理解和掌握。3)研讨小组的确定。为了对比研讨课的效果,在上课时摒弃了法规传统的大班课的做法,以小班授课的方式进行,每班的人数控制在30人以内,研讨小组确定也相对比较容易,5人~6人一组,5个~6个研讨小组,研讨小组的确定是根据学生的意愿自由的组合,并且鼓励他们给自己的研讨小组命名,鼓励各组之间的竞争,这样每一组都很齐心协力,上课的热情很高,学生的研讨兴致更高,研讨时每个人都积极发言,为了自己小组的荣誉每次讨论时出现不同观点时,大家都争得面红耳赤,发言时更是激昂慷慨,真正锻炼了学生独立自主的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学生查找的相关案例也成为了教师教学内容必不可少的补充,大大的丰富了教学内容。经过两学期实践证明案例式研讨教学法可以大大激发学生的上课积极性,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培养了学生自主学习,自主思考实践动手的能力,通过用往年的建造师考试真题进行测试,学生法规专业课的过关率达到86.5%,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2.4课程的考核方式本课程主要采用“研讨式”的教学方法,因此考核时注重学生专业能力的考核,平常课堂参与研讨的积极性,案例讨论时的发言是最终考核时的重要参考,平常的成绩占总考评成绩的70%,最后还会优选历年一、二级建造师考试的真题对学生进行理论考评,这个成绩占最终考评成绩的30%。这样的考核方式,同样会把学生吸引到课堂上来,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兴趣,学生会更加灵活的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达到了教学目标的要求,提高了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锻炼了学生的实践动手动脑的能力,培养了学生主动思考的能力。

3结语

第4篇

关键词:建筑法规;课程改革;实用性

一、优选教材,根据专业特色优化教学内容

工程类专业《建筑法规》课程内容繁杂,集建筑学专业知识和法学专业知识于一身,加大了教材编写的难度。目前,市面上供工程类专业学生的《建筑法规》教材都有一个弊端,即缺乏针对性,纯文字的教材内容抽象,工程类专业知识及法律专业知识都是浅尝辄止,对需要探究的问题并未深入讨论。工程类《建筑法规》课程的授课对象是缺乏法律基本理论知识和人文知识教育的工科类学生,对于他们来说,有公式、计算、图形的教材才是理科专业的重点,纯文字的《建筑法规》会给工科学生产生误导,认为该门课程只是副课,并不重要;另外,工科类学生缺乏法学基本理论知识的学习,《建筑法规》教材几乎没有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介绍,整篇都是专业法律知识,学生课前看不懂,课上就会听得云里雾里,从而降低课程学习兴趣。因此,一本好的《建筑法规》教材是课程效果实现的关键之一。针对市面上的《建筑法规》教材都未考虑到工科学生的法律基本理论知识和人文知识教育缺乏的弊端,独立学院在优选教材之后还应该根据学院工程类专业特色编写辅助教材。以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为例,学院开设《建筑法规》课程的对象是工程造价专业的学生,辅助教材内容应以购买的《建筑法规》教材为基础,从中梳理出与造价工程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并配套相应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以及相关的实际案例分析,让学生在了解法与道德舆论、公权与私权、罪与非罪等法律基本理论知识后,结合自己专业,结合实际案例,主动学习,从而学以致用,达到课程开设目的。

二、双重考核,促进学生学习主动性

目前,独立学院工程类专业《建筑法规》课程虽是一门专业基础课,但同时也被列为考查课,以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为例,造价工程专业开设的《建筑法规》课程的考核方式要么是课后案例分析,要么是论文写作,考核重点不突出,考核难度不大,这种考查方式无法让学生对重要知识点进行梳理和掌握,无法在遇到实际问题时运用所学解决问题,本应是一门专业应用较强的课程因考核难度的降低被学生误以为是不重要的课程,从而失去学习兴趣,把精力都放在其他需要应试的课程上,降低本门课程的学习主动性。笔者建议实行双重考核,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五五分成,平时考核以考勤和案例分析为主,期末考核采取应试方式,让学生既要重视平时课堂的学习,也要掌握重要知识点,以备遇到真实案例时,能运用所学知识及所学案例处理方法解决问题。

三、健全培训机制,夯实教师自身知识水平

影响课程实效性的另一关键因素便是任课教师自身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实践技能。《建筑法规》作为一门集工程类专业知识和法学专业知识于一体的课程,仅靠一本优选教材和短短32个学时的课时讲解,并不能让学生很好地把握重点和运用实践。因此,教师自身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实践技能至关重要。对于独立学院来说,以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为例,师资力量本就薄弱,承担课程任务繁重,像《建筑法规》这样的考查课程一般是由青年教师担任,青年教师多是刚从学校毕业,并未从事相关工作,不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同时要么是工科类专业未受过法学知识教育,要么是法学专业老师兼任并未受过工程类专业知识教育,这类青年教师由于自身知识水平和经验能力不足,无法有效抓住课程重点,只能照本宣科,案例讲解也只能浮于表面,本就对纯文字教学不感冒的工科类学生更是失去本门课程的学习兴趣。建议独立学院重视《建筑法规》课程,对造价工程方向教师进行法律基本理论知识的培训,安排经验丰富的教师或者律师给做培训,并鼓励青年教师多学习、多去挂职,努力夯实自身知识水平,提升授课能力,促进课程实效性目的的实现。

[参考文献]

[1]田蓉.关于<建筑法规>课程改革的思考与探讨[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1-04.

第5篇

【论文摘要】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有所提高,但工程质量问题仍然不容忽视,质量事故时有发生。质量是工程的生命线,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程质量是当前工程建设领域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弊端,对完善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进行了法律思考。

一、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取得不同程度的进步,有关工程质量监管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相继完成了一大批高质量工程项目,质量技术进步取得新进展;全社会对工程质量的关注度和认同感;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以及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完善,监督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然而,2007年6月15日广东江门的九江大桥坍塌事故、同年8月13日湖南湘西凤凰至贵州铜仁大兴机场的二级公路堤溪段300多米长的沱江4跨石拱桥坍塌事件再次说明:建设工程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仍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镇化快速推进,我国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技术难度越来越高,人们对工程质量已从单纯注重安全性上升到舒适性、建筑节能以及全寿命周期质量等全方位的需求。工程建设的现状给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完善势在必行。

二、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及其弊端

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立的法律依据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1984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文件。20多年来,围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问题,我国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增补、修订了大量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其中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和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对规范市场行为,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提高我国工程质量水平起了重要作用,更为现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目前我国现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横向管理是指工程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管理。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有效运行,对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还处于破旧立新的发展过程中,仍有待完善。

1、法律法规不完善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一直是我国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为工程建设法规的立法重点。现行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规之一,它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此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也相继颁发了建设行政规章及一般规范性文件。如:《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工作规定》(1985年)、《关于确保工程质量的几项措施》(1986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0年)、《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规定》(1992年)、《关于建筑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1995年)、《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等。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工程质量监管的实践仍面临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力和对法规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等问题,尤其是缺乏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性规定。这种立法现状致使监管者的监管行为缺乏外在制约,被监管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极易发生、、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现象,使工程质量受到极大的影响。

2、监督管理机构权责不明确

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仍存在着政府主管部门不作为、滥作为、运动员与裁判员角色经常混淆不清,工效不高和分割管理,封闭管理,政出多门的状况;首长(政府)工程,献礼工程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不按科学规律和技术标准,盲目组织施工,经常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抢工期赶进度,造成了许多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全国各地的各类开发区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大多存在较严重的各自为政,封闭管理,自行管理,管理不严,存在隐患等问题。

3、监督管理体系不科学

如前所述,当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一方面,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多部门多专业管理,政出多门,相互间职能划分不清,看上去层层把关,实际效果却大打折扣,职责不清不仅造成了部门之间的扯皮掣肘,而且也给立法和监督执法造成了困难,还加重地方及企业负担。另一方面,统一的监督机构管理体系没有形成,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由于其编制、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等均由当地管理,人员配备不尽合理,各地发展不均衡,导致对其有效监控明显不足。没有自上而下对其统一的管理机构,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4、监督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我国现有各类监管机构所配备的人员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首先表现在人员素质上,长期以来,由于编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中高质量、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素质参差不齐,与“既要对法律法规非常熟悉,又要对强制性技术标准非常熟悉”的要求甚远,级别较低的县级监督机构这方面问题尤为突出;其次表现在设备上,技术装备落后,缺乏现代化的检测手段,监督方法远远落后于科技发展水平,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难以适应当前建设工程发展的需要。所有这些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亟待改进和完善。

三、对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法律思考

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永恒的主题。为进一步改革政府质量监督工作,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式、方法,促进工程质量水平和工程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本文对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提出几点法律思考。

1、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一些规定已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的客观实际,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已把《建筑法》列入“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的133件之一。作为建筑法律体系母法的《建筑法》及与之配套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在对其逐步完善过程中,应对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和岗位资格等人员的行为做出法律规定,把一些相关质量责任主体依法纳入管理范畴,对工程合理使用期满后的质量确认以及使用中遇到意外损害后的质量确认建立相应法律制度,尽快构筑质量监管各环节相互衔接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迫在眉睫。

2、转变角色,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我国的行政管理产生巨大影响,对政府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法制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转变角色就是要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转变: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由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由“看、问”式现场检查向采用科学仪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的权威性监督转变;由直接审验工程质量等级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转变;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通过角色转变使政府监督机构恢复执法地位,承担监督责任,依法对所有参与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实施公正、威慑的执法监督,使各建设主体依法承担起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进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的有效落实,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提高。

3、加大执法力度,整顿规范建设市场

监督法规的实施和执行,建立统一的执法实体。主要包括:一是对招标、投标弄虚作假,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欺诈等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是依法建立承包商、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实现有形建筑市场与政府部门机构分设和职能分离;三是在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的形式建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和建筑工程竣工备案制度。工程设计审核和竣工备案应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国家认可的非官方机构(如协会或学会)进行;四是实行强制性的以承包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方,如业主、总承包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向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而保险公司则要求各个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委托一个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质量检查监督。委托机构接受委托后,从工程的设计、施工、招投标开始,直到工程竣工,最后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报告送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并从根本上解决工程建设中债务拖欠、责任不清等问题。超级秘书网

4、提高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严格依法行政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和经济性都很强的知识型管理工作。《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政府的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举足重轻的作用。法律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要求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技术专业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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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存在的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761文献标识码: A

一、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是由政府监管机构对建筑企业、建材供应商、建筑承包商来监管的决定。同时,这些与建筑工程与政府监管机构一起承担着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的责任与义务。在进行监管时,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监管的工作,建筑承包商,建筑业主主要负责建筑施工建设质量的监管工作,建筑,建材设备等方面供应商主要负责建筑施工材料质量等方面的监管的工作,所有部门一起努力,一起承担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因为立法上的不健全。建筑业质量监督管理在立法上呈现出了诸多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中国目前的建筑业质量法律体系在建筑业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规范性较弱。90 年代末我国颁布了《建筑法》,这部法律对建筑业质量管理、建筑施工许可、建筑工程开包与承包等方面都提出了严格的规定,在建筑质量以及工程质量的提高以及优化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保证了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但是《建筑法》在质量监督方面没有提出相应的规定,没有划分相应的义务以及责任。而对于建筑质量监管的相应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即第二层次的法律中才会有一些规定,同时其涉面只在更低层的地方法的相关文件以及相关规定上与部分监管部门的规章上才会体现,执行强度较低。在现在的建筑体系中,《建筑法》适应不了新的市场经济前提下所需求的市场规划制度以及行政管理手段的标准,其中存在的许多条款都不和现在的行法定义务就十分必要,尤其对竞争调节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置于有效的监督。

二、存在的问题

质量监督的力度不够, 作用发挥不出

( 1) 法律以及法规的不完善 ,不健全 , 执法不够 , 质量监督处罚可操

作性较弱。

( 2) 没有检测手段, 质量评定没有权威性。

( 3) 质监机构为企业以及事业编制 , 收费的标准低 , 人力与财力受限

, 工作不到位。

( 4) 质监员的专业知识水平有限, 监督通常只在于形式。

( 5) 质量管理的职能交叉 , 责任不够明确, 质量问题整改困难, 质量监督

机构的作用发挥不够。

立法不完善

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在立法上呈现出了诸多问题,其主要在中国目前的建筑质量法律体系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方面的规范性较弱。90 年代末我国颁布了《建筑法》,这部法律对建筑质量管理、建筑工程承包以及开包、建筑施工许可等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在工程质量以及建筑质量的提高和优化的影响很大,给建筑质量的提高提供了保证。不过《建筑法》在质量监督方面并没有给出做规定,没有对其划分相应的责任与义务。而对于建筑质量监管的有关规定只是在行政法规(也就是第二层次的法律)中才有一些规定,并且其涉用的范围只在更低层的地方法的相关规定或相关文件上与某些监管部门的规章上才有所体现,执行强度并不高。在当前的建筑体系中,《建筑法》已经适应不了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所需求的行政管理手段和市场规划制度的标准,其中存在的很多条款都不能与现在的国际与行业惯例接轨,对质量监管的问题没有清晰的规定。再者,建筑质量监管是以法律法规,国家技术标准来作为核心的,然而,在现场的操作时却有发现问题不和相应的处罚依据的现象。这种法律上的不完善对建筑工程行业的规范化建设是有害的的。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不足。21 世纪是最主要的代表之一就是信息时代化的来临,社会所有都离不开信息化的管理,建筑施工行业也是如此,特别在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层面更是离不开信息化管理,经过有效的信息化管理推进建筑质量监督执法走向公开、公正、公平。但是,我国现在缺乏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不足,行业间也没有形成建筑质量的监督信息化共享机制,信息反馈与信息传统速度较慢,严重降低了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的工作效率,同时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有暗箱操作等现象,不能实行监管透明化,所有部门不能接受社会的监督。所以,建立一套完善的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是我国建筑工程行业要面临的重要问题。

2.3监督主体责任和权利不明确

因为建筑行业涉及范围较广,受多部门所监管,如城建,土地等部门,而各部门又分为市级、区级、国家,省级更层次部门,这些部门与不同级部门对于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规定又有交叉地带,对于某些概念也有模糊定义,这也就导致了建筑行业内的质量监督在责任以及权利上分配不清晰。现实中,在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属于国家的事业单位,受国家管理,然而自我国事业单位内部体制改革以后,国家拨给建筑质量监管部门的经费逐渐减少,导致监督部门资金短缺,不能正常运行。同时,业内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方面通常有你可以监管我,我也可以监管你的情况,监管机制不清晰,同时经费的短缺,最终造成没人监管的现象。部分单位不但要承担质量监管方面的工作,同时采取质量控制方面的措施,建筑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管工作非常有害。

三、对策

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意识,强化建筑监督。现在,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建筑质量监督意识,在全过程,全系统、全员的管理方式上没有充分的贯彻以及认识, 同时在对有关法规的执行上也没有应有的严肃态度, 加之监督部门对建筑工程施工的所有监督亦有不同程度的问题。因此, 务必提高思想认识, 让各监督人员以及施工能端正思想, 明确有关监督机构对在建工程的工程质量,施工组织设计、资料整理,施工管理等一系列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对施工人员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和管理, 使之能在工程施工中持证上岗, 并随时

接受检查同时进行记录在案。这样, 可使工程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的所有阶段直到全过程, 以及从工程计划、,技术指导、各工种各工序,人员安排上的配合以及材料的选控等都受到严格地培养专业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人才 。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管中最重要的需求的是专业的管理人才与技术人才,所以, 培养专业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人才同时是现在行业工作中的首要任务。做好了人才储备工作, 培养出专业人才同时提高监管人才的素质, 才会让建筑监管行业更规范 。加强相关人才的培养, 定期对监管人员采取专业素质培训的措施, 来提高监管团队 的专业素 质。再者, 还要建立起一套较好的用人机制, 来引进优秀 的人才参 与建筑质量监管 的工作。

建立起一套高效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体系 。建设完整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信息体系, 能够加强我建筑的质量监管机制, 所以, 务必重视运用现代化网络技术来来管理与监督, 促进信息管理科学化, 透明化 。在信息监管的设备与仪器上要逐步地创新,可以适应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 建筑质量工程监督的可靠性以及科学性来推动整个行业的技术发展。

明确责任和权利, 来体制改革 。对建筑工程行业内责任主体模糊 、部门间交叉监督的现象, 部分政府部门应重视同时明确责任现在可以实施的办法就是接受政府委托到社会去监督, 在建筑工程建设的初期对所有工程施工现象实行质量监管 。关于责任和主体权利模糊的根本在于我原有建筑体制的问题, 这样, 部分部门应在明确权责中做好体制改革 。 责任和权利的清晰可以更好地推动对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 。

总结

现在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体系是以计划经济体制为前提建立的, 其本质不适应了现在社会的发展, 在建筑质量上也不能给予保证 。所以, 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建立起完整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制度是重要的。经过上述分析与研究, 确保建筑效率时,要提高建筑质量,同时对各个环节进行改善, 全面的建立起完整的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管制度。

参考文献:

[1]、窦红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探究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3

第7篇

【关键词】高职;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改革

面对新时期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对职业教育发展提出新要求,高等职业院校承担起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所需人才培养的历史重任。相应的,高职高专的人才培养目标已经由过去的“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调整为“培养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作为培养未来建筑业骨干力量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理类高职院校,也应培养适应法制化建设进程中既懂得土木、建筑、工程管理专业知识又掌握法律知识的专门人才[1]。在此背景下,对具有较强理论性和实践性的《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内容及方法进行改革探索有着重要意义。

一、建设法规课程的特点

1.1 跨学科性、内容多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人们为了使得建设法规所涉及到的内容更加全面,就将各个学科中的相关内容应用到建设法规中。建设法规的内容主要包含工程建设项目程序法规、建筑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建设工程合同法、房地产法规和相关法规[2]。

1.2 知识的抽象性

《建设法规》课程所涉及到的教学内容,并不像其他的工程类教学内容那样比较直观,可以通过公式、图像或者实际案例来进行表达[3]。

1.3 课程政策性强,课时有限

《建设法规》课程内容政策性强,与国家经济发展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变化及更新密切相关,但一般高职院校的授课时限仅有40个学时左右。

二、课程改革的内容和方法

2.1 及时更新教材内容,做到因材施教

基于《建设法规》课程的特点分析,我们在授课时应及时改进教学课程教材,把最新的建设法律法规应用到教学中;也可以把一些执业资格考试(如建造师)真题作为练习题,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兴趣。同时,针对不同专业,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教学内容上应有所区别。例如,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侧重于建筑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和勘察设计法,工程造价专业侧重于招投标法和合同法,工程监理专业则侧重于施工质量、安全和工程监理法的学习等,在教学内容上做到因此施教。

2.2 教学方法多元化,提高教学效果

针对建设法规课程学时少、内容多的特点,既要保证完成教学任务,又要切实保证教学效果,必须将传统教学手段与现代教学手段有机整合[4]。现将《建设法规》课程部分授课内容可采用的教学方法总结如表2-1。

表2-1《建设法规》课程内容及授课方法表

注:讲授法是教师通过简明、生动的口头语言向学生传授知识、发展学生智力的方法;小组讨论法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围绕教材的中心问题,各抒己见,通过讨论或辩论活动,获得知识或巩固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角色扮演、模拟演示:让学生以老师的角色进行备课、授课及评论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通过全程案例教学,帮助学生了解建设项目的过程,让学生在分析案例过程中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文,从而激发学生的思维潜力及协作学习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

2.3优化考核方式,提高学生自主能到性和实践性

课程考试形式建议采取书面考核和课堂成绩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书面考核成绩占40%,考核的形式可以以考卷或者论文的形式表现;课堂成绩占60%,具体包括学生的出勤率、在课堂上讨论时的参与程度和对案例分析的深入度等。这样不仅能够克服单纯卷面考试的弊端,又能够把学生参与课堂案例讨论和模拟演练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三、结语

本文对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内容进行较系统的阐述,从岗位需求和学生的发展角度出发对教学方法尝试改革,以培养学生今后进行相关专业工作“知法、懂法、用法”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手段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黄洁丽.《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方法改革中对案例教学法的应用[J].法制与经济,2012,12(333):123~124.

[2]马楠.《建设法规与典型案例分析》[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年7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