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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证明范文

时间:2022-07-29 16:33:18

序论:在您撰写经营场所证明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经营场所证明

第1篇

为遏止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我市正常经济秩序,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商业网点布局,按照分区域、分类别、分步骤的原则,合理划分“规范区”、“引导区”和“过渡区”,采取“疏”、“堵”结合措施开展整治工作。

(一)城市主要商业街区和商品房住宅小区原则上划为规范区。规范区内的经营业户必须在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实现亮证照经营,现有的无证照经营业户必须依法予以取缔,禁止适用本《意见》第五条规定以外的政策。

本《意见》施行前,规范区内已经领取有关经营证照的经营业户,可以按《意见》规定办理有关经营证照续期手续。本《意见》施行之日起2年后,规范区内的经营业户不再适用本《意见》第五条规定以外的政策,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证照。

(二)农村地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原则上划为引导区。引导区内的无证照经营业户,要按照本《意见》规定办理有关经营证照。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明确具体时间和步骤,积极引导该区域内的无证照经营业户向过渡区和规范区发展。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固定区域或建设临时场所,引导无证照经营业户入场经营,对在划定区域或临时场所集中经营的经营业户可采取便利的办证措施。

(三)规范区和引导区以外的地区原则上划为过渡区。过渡区内的无证照经营业户应在年2月29日之前取得有关经营证照,取得证照后其生产经营场所应在过渡期内依法完善有关手续,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在过渡期内未完善使用手续的生产经营场所,不得继续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利用国有土地上的物业从事生产经营的过渡期为2年,利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物业从事生产经营的过渡期为3年。

要积极引导符合本《意见》规定政策的引导区和过渡区内的无证照生产经营业户办理有关经营证照,对拒不办理有关经营证照继续经营的,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创建亮照经营示范区,逐步实现持证亮照经营。

二、下列无证照经营活动不适用本《意见》规定的政策,必须依法予以取缔。

(一)利用危险房屋、住宅楼架空层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在已被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或者已列入即时清拆范围的建(构)筑物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非法占有公共配建用地、公共配套设施、公用绿化地、预留地、待建地和危险边坡地带等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利用城区商品房住宅(不包括农村地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宅基地住宅)从事加工、制造、机电维修或机动车维修、餐饮、茶艺、酒吧、娱乐、网吧、电子游戏、放映场、桑拿、沐足、废品收购等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的;

(五)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除水厂设施以外的建筑物,在二级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直接排放废水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在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从事排放工业粉尘、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在铁路、港口、机场、矿区、油田、军事、施工工地、水源保护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范围内和周边物业区域包括露天场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或储存行为的;

(八)从事无证照诊所、非法售票点、无证照网吧和电子游戏机室经营活动;

(九)从事无证燃气经营活动和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制造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行为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除本《意见》第二条所列举的取缔范围外,对凡具备基本生产经营条件的无证照经营业户实行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制度,引导其办理相关经营证照;对未按本《意见》规定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的无证照经营业户依法予以查处。

(一)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制度。

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制度是指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意见》第四条所列场所出具有效期不超过1年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证明该场所可暂时用于生产经营的备案证明制度。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证明和房屋、土地拆迁补偿的依据。

(二)《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用途。

1.所有人使用自有场所作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凭《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办理经营期限与《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相同的相关经营证照。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时,《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可作为有效的企业住所(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出租房屋给他人作经营场地使用的,租赁双方应到国土房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由受理单位在房屋租赁合同上作“根据穗府办[2007]41号文件规定,该房屋只作临时商用”注记(见附件1);

3.出借房屋给他人作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借用双方应到国土房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借用合同备案手续,由受理单位在借用合同上加盖“根据《**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该合同以穗租借XXXX号予以备案”的印章,并作“根据穗府办[2007]41号文件规定,该房屋只作临时商用”注记(见附件1);

4.承租或借用房屋的当事人,应持经备案的租赁(借用)合同和《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期限与《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限相同的营业执照。

(三)《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发放。

1.《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

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是〈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申请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人与该场所有关证明文件上注明的所有权人不一致的,应提交所有权人同意将该场所用于生产经营场所的书面证明。

除规范区内的生产经营场所外,凡是已经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登记备案并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因该场地转营、转租,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新使用人可以继续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相关经营证照。

2.《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发放程序。

(1)《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并加盖全市统一规格和样式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业务专用公章(见附件2),有效期不超过1年。《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应在受理申请人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

(2)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发放管理。

(1)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将出具或续期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副本送区(县级市)整规办备案;各区(县级市)整规办定期对辖区内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应立即纠正;

(2)各区(县级市)整规办每月对辖区内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发放情况进行统计,并报市整规办备案。

4.《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续期。

商业网点布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前,如生产经营场所《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作为生产(经营)性场所使用的,原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届满20日前,按本《意见》规定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有关经营证照续期手续。续期后的经营证照有效期与《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相同。

(四)《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主要内容(见附件3)。

1.房屋的使用人、房屋地址、场所证明的使用期限、编号等;

2.临时经营场所证明使用用途、注意事项及失效事由等。

四、以下场所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一)关于无产权证或产权来源不明的商业性质的城区物业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规定。

使用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或投资建设,但未完善用地、产权手续的物业从事经营的,提供政府批准文件或相关材料。

(二)不符合规划核定使用功能的城区物业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规定。

1.使用房产证未标注使用性质但能证明为非住宅性质或标注为非住宅性质的房屋从事经营的,提交房产证。

2.使用临街一楼的住宅从事经营的,除本《意见》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坚决取缔的情形外,经营者须提交该房屋所有权人和周围物业利害关系人同意其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证明文件。

“周围物业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3.使用除临街一楼以外的住宅从事软件开发、设计等不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提供经房屋所有权人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文件。

(1)“不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条件,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范围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定。

(2)申请人需要向利害关系人征询意见的,有关社区居委会应当提供协助,并报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

(三)关于集体土地上的物业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规定。

1.根据市政府《**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穗府[1996]95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市出租屋整治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5]19号)规定,需要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文书;

2.使用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明的集体土地上的物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须提交该合法房地产权利证明;

3.使用集体土地上的物业从事生产经营,因历史原因造成申请开业登记时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权利证明的,提供村委会或镇国土所的有关证明文件;村委会已撤销改由街道办事处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文件;村委会改由经济联合社管理的,由经济联合社出具证明文件;

4.利用集体土地从事种植、养殖业的,提供村委会或镇国土所的有关证明文件;村委会已撤销改由街道办事处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文件;村委会改由经济联合社管理的,由经济联合社出具证明文件;

5.在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内经营的餐饮店,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治工作方案。有条件改造成饮食一条街的,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改造,并纳入区(县级市)商业网点布局(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经营者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前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保、道路运输等行政许可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下列规定办理。

(一)关于消防前置许可的规定。

下列经营场所的建筑物应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且该场所经消防安全检查同意方可开业或投入使用:

1.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歌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

2.3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旅馆、酒店);

3.集贸市场和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

4.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

下列生产经营场所的建筑物应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

(二)关于卫生前置许可的规定。

小型餐饮业经营场所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1.对100平方米以下的餐饮经营单位免去预防性卫生学评价;

2.仅制售凉茶、甜品、炖品、冷热饮品、粥、粉、面单一品种的小食店,生产部门面积不小于全部生产经营场所三分之一;全部使用一次性食具或交付专业集中消毒食具的,可不设专用的食具洗消间,但应设有工用具洗涤区域,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本店为使用一次性食具餐厅”或“食具交付专业集中消毒餐饮单位”;

3.固定专用洗涤水池最少为3个,容积为50cmX50cmX40cm(长X宽X高),池高离地面85厘米;

4.经营中式快餐的小型餐厅应设置配餐间;具有良好卫生防护条件的,可不设预进间,但应设洗手消毒设施。

(三)关于环保前置许可的规定。

1.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的规定,对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凡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可行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2.二级水源保护区、二类海域环境功能区及其沿海陆域的项目,凡污水纳入市政污水管网并得到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选址、布局符合土地规划和环保规划要求,且生产经营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范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可行的,依法予以办理环

保审批手续;

3.市、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省政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粤府[2006]122号)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市、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应告知企业可依法选择环评机构。

(四)关于道路运输前置许可的规定。

按照市政府实施货运站场调整工作部署,对货运过渡区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条件和有关政策要求的货运站场及场内经营业户,在搬迁前核发有期限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同时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协调督促发展区内新建货运站场补充完善项目建设手续,按经营条件及时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其他法律法规对应办理前置许可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六、法律责任。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发放工作负主要监管责任。市整规办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各区(县级市)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行动的监督和指导,定期检查各区(县级市)《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相关经营证照的发放办理情况。

对不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出具《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发放有关经营证照的,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发证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2篇

(一)申请人拟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经营用途应与《房屋所有权证》一致,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注册。

(二)申请人将下列地区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授权以下部门出具住所使用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办理登记注册。1.使用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2.使用旅游景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由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3.使用北京科技职业学院八达岭校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由北京科技职业学院八达岭校区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4.使用乡、镇区域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由乡镇政府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5.使用儒林街道办事处、百泉街道办事处、香水园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由延庆工商分局牵头,商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延庆规划分局、延庆国土分局、县市政市容委、县政府法制办后确定。

对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相关要求

(一)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北京科技职业学院八达岭校区等政府授权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部门,在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权属人、房屋用途、该住所(经营场所)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不属于违法建设。

(二)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县政府有关部门对拆迁地区及重点整治地区要求停止办理证照及证照变更登记的,应及时函告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北京科技职业学院八达岭校区以及县工商、卫生、环保、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

(三)县政府授权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出具工作。

第3篇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委托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人证明》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经营者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

3.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经营者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二者至少填写其中一个。

5.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6.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7.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8.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9.在选择的类型中打√。

第4篇

一、经营场所与经营住所登记立法的沿革

(一)企业法人经营场所和经营住所登记的演变

第一阶段:企业法人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住所,并同时列入登记事项。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1988年颁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均强调企业法人的设立应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将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列入登记注册事项,相应的要求企业提交经营场所和企业住所证明,可以说,在这一阶段,企业法人经营场所和经营住所是合并登记的。

第二阶段:企业法人的成立只需具备固定的经营住所条件,并纳入登记事项。

自1994年起,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实施为标志,包括其后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配套的登记条例,不再将经营场所作为企业法人成立的必备条件和登记的必备事项,也不再要求企业法人设立时提交固定的经营场所证明。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删除了设立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有同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的规定,代之以“有公司住所”。

(二)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和经营住所登记的演变

与企业法人的登记管理规定不同,我国登记立法一直将固定的经营场所作为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成立的必备条件并纳入登记事项,而经营住所则不作条件要求,也不纳入登记事项。《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固定的经营场所是其设立的必备条件,而配套的工商部门规章则将企业住所列入登记的事项,将住所证明列入登记的必备文件,显然,这是对经营场所和经营住所规定的混同。

(三)现行登记法规对经营场所和经营住所规定的立法缺陷

现行登记法规将经营住所纳入企业法人成立的登记条件和登记事项,将经营场所纳入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成立的登记条件和登记事项,这种立法区分和立法思路,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均存在重大缺陷:

其一、经营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应成为区别市场主体法人资格的条件。

纵观现行登记法规,市场主体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主要取决于企业章程、机构运作、财务监管、对外负债四大方面,其中财务监管最为根本。企业法人如果没有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数额和财产独立使用的要求,将不能具有法人资格,

事实上,任何一个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具备的经营住所,哪怕是收银台,也是企业住所的一种形态。某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办事点设在经营场所内,并不改变其经营住所的特性。

相比之下,经营场所的形态则因行业特点和经营特点而定,是否需要经营场所,也视情况而定,有些需要,有些不需要。航空公司的经营场所在天空,连起飞降落及停放飞机的场所都不是自己的。工程建设企业的经营场所在工地;直销企业往往只有仓库而没有经营场所。类似物业管理服务等行业的经营场所也很难界定。如果按照现行的登记法规,上述经营单位只具备经营住所条件,因此只能设立企业法人,显然与现实是相违背的。

其二、现行登记法规中,有关企业法人住所条件和注册事项的规定,与企业法人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的规定相矛盾。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在公司设立的条件中删除了生产经营场所的规定,代之以“有公司住所”。相应的,国务院颁布的有关配套条例只将企业住所纳入登记注册的事项。应该说,企业法人只有在成立之后,才开展经营业务。经营场所是伴随经营活动的正式开展而来的,因此只将经营住所作为企业法人的成立条件和登记事项,而不再将经营场所纳入登记事项,显示了登记立法的进步。但上述法规均又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的设立和经营范围有前置审批规定的,应在申请登记时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前置许可证明。笔者在长期从事政府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研究中发现,大多数前置许可事项特别是餐饮、娱乐、网吧、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对经营场所条件和审查有着严格的要求,企业的经营场所达不到法定要求将无法取得前置许可证明。进而也无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手续。

反观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成立的条件要求,虽然不存在前置许可事项与登记许可事项的逻辑矛盾,却又陷入住所登记和营业场所登记混同的矛盾之中。

二、对经营场所和经营住所混同登记立法缺陷的反思

经营住所对应的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条件。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首先是对其主体资格的认定,而我国现行登记法律制度对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住所条件不作要求,有悖于市场主体资格的认定规则。

经营场所对应的则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条件。大部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但也有不少行业的经营场所难以界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取得主体资格的前提下,根据业务进展情况,申请相应的经营范围,进而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并根据经营资格赋予的权利开展经营活动。因此,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许可,应该分属于他们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后两种不同性质的行政许可事项。对经营场所条件的规定,应纳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资格的认定范畴加以立法规范。

第5篇

在现实生活或工作学习中,许多人都有过写证明的经历,对证明都不陌生吧,证明是由机关、学校、团体等发的证明自己身份、经历或某事真实性的一种凭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一些场地使用证明,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场地使用证明1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泉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在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平方米。以上场所之所有权属________所有,使用单位已取得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同意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取得方式为:

1、向房屋所有权人租赁借用;

2、转租赁转借用,并已征得所有权人的同意;

3、市场主体自有(注:无产权证或购房合同);________

谨此证明以上情况属实。

使用单位盖章(或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________

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人签字盖章:________

证明单位盖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场地使用证明2经营者自由房屋)

兹有卫辉市柳庄乡柳庄村村民委员会人在经营,经营所用房屋面积约平方米,产权属所有。

特此证明

卫辉市柳庄乡柳庄村村民委员会

20__年__月_日

场地使用证明3拟申请设立的公司,营业场所地址在:武平县__镇__路__号(或武平__工业集中区第__栋_层标准厂房),共有使用面积平方米,

以上经营场所所有权系所有,现租赁给公司使用,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该经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公章)

20__年__月_日

场地使用证明4兹证明朔州市平鲁区佳禾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分别位于村东坪面积30亩,(经营权归王谋所有),圈牛沟面积20亩,(营经权归陈荣生所有)村南面积10亩,属实。

特此证明

中钟牌村委会

20__年__月_日

场地使用证明5兹有我村村民___,拟申请设立___个体工商户,营业场所在:__县___镇__街__号,共有使用面积平方米,以上经营场所所有权系本人所有(___人所有,现租赁给___使用,使用期限自_年_月_日到_年_月_日)。

第6篇

办理需提交材料主要如下: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来源:文章屋网 )

第7篇

1、经营者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食品经营项目,提交辖区工商所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4、提供《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