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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团体申报材料范文

时间:2022-03-03 01:12:11

序论:在您撰写优秀团体申报材料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优秀团体申报材料

第1篇

海洋系XX研究生团支部是一个充满活力的团支部,在这里我们有梦想,有追求。我们以阳光的心态去面对生活。由于海洋系刚刚成立,作为XX级的研究生的我们身上的担子很重。我们没有经验可以借鉴,我们是开拓者、是实践者。当挑战来了,我们主动迎接挑战。我们勇于开拓,充分发挥各个研究生团员青年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展现新时代共青团员的魅力!

从3月15日至今我们组织了很多活动团内的活动以及系里面相关工作。现在我将精简活动,主要申报“电梯文化”和“研究生志愿者在行动”这两个团日活动。

第一部分 电梯一分钟

海洋大楼的电梯是学生进出的主要通道,而在电梯内的一分多钟其实是最无聊的时间。在这里不走路,不说话,时间仿佛静止在那一刻。而站在电梯内的我们,看着时间无情的流逝。另外,现在的信息很多,在信息的海洋中迷失,或者忽略一项重要的通知在正常不过。虽说只是一分钟,我们在一分钟内能够做很多的事情。鉴于此,我支部联想到了在电梯内贴一张公告牌,专门写一些研工部的通知,系里的通知,时事热点,古诗,天气等。结合主题团日我们还张贴一些党团的知识,专业名人轶事等。以图片或者漫画等大家喜欢的形式来表现。

1.“我为党旗添光彩,献礼党的十”。我们将党支部近期活动,党史等用简要的话语打印出来,贴在电梯的公告栏内。

2.“我心中的共青团”。我们整理了一些团的历史,积极分子的近期活动,用生动、简洁、时尚的图片鼓励广大团员青年学习团史知识、了解团史重大事件和重要任务,进一步加深对团的感情。

3.“知校、爱校、荣校”——纪念115周年校庆主题教育活动。我系团总支紧密围绕“知校、爱校、荣校”的主题,在电梯宣传栏内张贴校史图片及简要的文字说明。同时增加一些团员青年易接受的时尚元素和文化形式。

4.“寻找身边的榜样”我系开展了海风论坛,成长对话、交流会,名人讲座等活动,电梯的公告栏上会及时通知大家参加,并把相关的图片张贴在里面。激发研究生团员青年树理想、学榜样、争先进、创优秀的活力与热情,用感动青春的故事影响广大求是青年,引领求是青年的价值追求。

第二部分 研究生志愿者在行动

三月是雷锋月。“人人都来学雷锋”——弘扬雷锋精神。而对于研究生来说,更多的研究生缺乏了对活动的激情。我支部充分调动研究生对志愿者活动的热情。开展以下活动:

志愿者在行动之美化校园环境。海洋系研究生亲身实践雷锋精神。他们在海洋大楼周围的所有自行车停靠点,将排放凌乱的自行车摆放整齐,将倒掉的自行车扶起来。这个活动持续了一周时间

访问雷锋纪念馆。我支部分批访问雷锋纪念馆。我支部组织志愿者们参观杭州市雷锋纪念馆,希望通过劳逸结合的方式让志愿者们学习雷锋乐于助人的奉献精神,鼓舞自己继续发扬此精神,做好志愿服务工作。在雷锋纪念馆里,海洋系志愿者们看着一幅幅雷锋舍己为人的纪实照片,听着催人泪下的事迹介绍,又重温了雷锋带给人们的感动。并且以我支部成员为主力组建的青年志愿者指导中心与杭州雷锋纪念馆协商合作事宜。现已经达成协议。海洋系青年志愿者指导中心将长期为杭州雷锋纪念馆招募青年志愿者,提供志愿者服务。

邀请建工学院青年志愿者指导中心来海洋系进行交流。鉴于我系青年志愿者指导中心刚刚起步,还有很多经验要去借鉴。我们邀请了建工学院团委青志部到我系交流。会上建工学院团委副书记徐泽斌和我系团总支副书记乐业清分别就青志话题作了热情洋溢的发言,并表达了对此次交流会的期望。之后双方对各自的志愿者工作做了ppt展示,内容涵盖了组织结构,优质活动,以及未来的工作重心等。在自由交流环节中,我系青志成员提出许多问题,范围涵盖了青志活动中的诸多方面,建工青志同学一一作了耐心答解。

第2篇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人才工作环境,更好地调动全县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提高我县人才工作水平,根据自治区人才办有关文件精神,**年,县人才办印发了《**县开展人才队伍建设“三争三创”活动实施方案》(永党组发[**]112号),对进一步深入开展人才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为推进“三争三创”活动深入持续开展,经研究决定,对我县各单位人才工作开展情况和“三争三创”活动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验收。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对象:各乡镇,县委各部委、人民团体,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

二、检查验收时间:从**年5月8日开始(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检查验收内容:

此次检查验收,按照《**县党政机关(乡镇)和所属事业单位人才工作考核细则》、《**县企、事业单位人才工作考核细则》进行。教育、卫生、农牧、林业、水务、城建、交通、公安局、法院、司法局、供销社的人才工作检查验收含下属事业单位;企业人才工作的考核以望远工业园和发改局为主,检查部分重点企业人才工作开展情况。

四、检查验收方法和程序

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派出考核组,分乡镇、党政机关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分别进行检查验收。具体方法和程序是:

1、听取各单位人才工作和“三争三创”活动开展情况的汇报,重点是基本情况、特色或创新工作及成效、存在的问题;

2、对照考核细则逐项检查有关档案资料,包括文件、图片资料等;

3、采取实地察看等形式了解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4、考核工作结束后,由县人才办按照人才队伍建设“三争三创”标准,进行综合比较分析,提出拟表彰命名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优秀人才和人才工作示范点,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县委审批,在“七一”进行表彰命名。

这次表彰命名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优秀人才和人才工作示范点,将作为重点向区、市人才办申报。

五、有关要求

第3篇

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结合《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对象

本项目资助优秀艺术作品的传播交流推广活动。在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的同时,通过夯实艺术创作的群众基础推动“高峰”涌现。重点资助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优秀艺术作品传播交流推广活动,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资助项目应是:反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项目;跟上时展、把握人民需求,符合传播规律,体现创新意识,为人民喜闻乐见,公众参与度高的项目;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内涵丰厚、方式灵活、手段创新,传统艺术形式与现代科技手段相结合,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项目。资助的境外传播交流推广项目应是: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民审美追求,能够讲好“中国故事”,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走出去”项目。

二、资助范围

(一)本项目资助范围包括:舞台艺术,美术、书法、摄影,工艺美术作品的展演、展示等传播交流推广活动。不资助艺术家个人的作品展演展示、纪念活动和节庆赛事等。

(二)申报在境内展演的舞台艺术作品,应是在服务基层、服务群众过程中,久演不衰,深受欢迎,产生过较好社会影响的作品。申报作品原则上应符合以下要求: 1949年10月1日以后首演的作品,演出场次应达到 1000场以上,并且从 2008年至今演出场次应达到 60场以上; 1978年12月31日以后首演的作品,演出场次应达到 400场以上,并且从 2008年至今演出场次应达到 60场以上; 1949年以后首演的作品,总演出场次不足 1000场的,应从 1978年12月31日以来演出场次达到400场以上,并且从 2008年至今演出场次达到 60场以上。

(三)申报在境外开展的展演、展示项目,应为国内有代表性艺术家群体或一流艺术团体的代表作品。

(四)申报项目应是在 2016年1月1日至 12月31日之间实施的项目。

三、资助额度

艺术基金依据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为每个立项资助项目提供不超过 500万元的资助资金。

四、资助方式

(一)本项目以匹配资助为主。对在境内实施的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展馆剧场租赁、交通运输和工作人员差旅等费用,不含剧目创排、展品征集、展陈布置、作品保险、宣传推广等费用;对在境外实施的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国际间交通运输和工作人员国际旅费,不含展馆剧场租赁、剧目创排、展品征集、展陈布置、作品保险、宣传推广和工作人员食宿等费用。

(二)对立项资助项目,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 60%作为启动经费;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 40%的资助资金。

五、申报条件

(一)本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申报项目的单位或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2年

1月1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同级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单位或机构。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时间可与改革前连续计算。

2.

已经完成了申报项目的前期工作,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与展演、展示承接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和已落实资金证明。

(二)每家单位或机构可申报 1―2个

项目。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

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

行申报,并由主要合作方在《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 2015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三)在境外开展的项目须经有审批权限的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四)申报在境外展演的舞台艺术项目,

应于 2015年 3月1日前完成作品创作,与

境外承接方签署了演出协议,并且落实了

部分经费。

(五)申报美术、书法、摄影 ,工艺美

术作品在境内外的展示项目,应于 2015年

3月1日前完成策展和展品征集,与承接方

签署了相关协议,并且落实了部分经费。

(六)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 2014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立项资助的申报主体,在资助项目结项验收前,不得再次申报本项目。

六、申报时间

本项目从 2015年3月1日起开始申报,至5月1日截止申报。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登录国家艺术基金网站( http:// ),通过“国家艺术基金网上申报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 2015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并将申报表和申报材料邮寄到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提供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将通知申报主体。

(三)对申报主体寄送的申报材料,管理中心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且不退还,请自行备份底稿。

八、申报材料

(一)《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 2015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

(二)同级行政机关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

(三)开展传播交流推广活动的工作方案,与展演、展示承接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和已落实资金证明;

(四)申报在境内开展的舞台艺术作品展演资助项目,须提供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已完成演出场次证明;

(五)在境外开展的项目须提供有审

批权限的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展演项目应提供完整的视频文件,

展示项目须提供 5―10幅有代表性作品的照片;

(七)申报材料在网络提交后,须下载、

打印并邮寄 1份到管理中心。申报材料为

文字材料的,要求统一用 A3纸双面印制,

中缝装订,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报

材料中的照片,尺幅应为 8―10寸,夹在

文字材料内,不要装订在一起。申报材料

为照片和音频、视频文件的,须将电子文

件存放在 U盘中一并邮寄 ;

(八)申报材料应于 2015年 5月1日

前邮寄给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评审部(以邮戳或交寄单为准)。邮寄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青龙胡同 1号歌华大厦 A座16层,

邮编: 100007,咨询电话: 400-025-9525。

九、签约实施

(一)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

管理中心将与申报主体签订《国家艺术基金

资助项目协议书》。《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

2015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作

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申报主体应同

意按照艺术基金安排,参加艺术基金组织

的出版、展览、演出等公益性活动。

十、监督验收

(一) 2015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

目应于 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 2016年10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二)管理中心将按照《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申报主体应及时将获得立项资助的信息告知各合作方,负责在实施过程中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三)申报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申报主体应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四)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机构和个人责任:

1.

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

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

申报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情形;

4.申报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其他

(一)资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在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注明该项目为“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二)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申报主体应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

(三)艺术基金对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4篇

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两类:

(一)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

(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如神话、传说、故事、歌谣等民间文学(口头文学);

(二)传统表演艺术,包括传统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曲艺、杂技等;

(三)传统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宇宙和社会的民间传说知识和实践,包括天文、地理、历法、气象、农业、生态环境、养生医疗等;

(五)传统手工艺术和技能,包括制造、建筑、织染、印刷等;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三条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利用;

(二)加强各族人民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延续性的认同,提高对优秀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意识;

(三)尊重和彰显各民族、群体或个体对中华文化的历史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多样性;

(四)鼓励各族群众、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五)增进国内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宝贵价值的认识,促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突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民族民间文化创造力、文化传承性的突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运用传统民间工艺技能和经验,体现高超的技艺水平;

(五)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六条申报项目单位须提出切实可行的5-10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切实加以保护。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有关乡村、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七条各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市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市属单位可直接向**市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八条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区(县)文化管理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申请,并由受理的区(县)文化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授权。

第九条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代表作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条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须提交相关各方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一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并向**市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推荐名单。

第十二条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市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四条**市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研究确定入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市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5篇

一、评展目的

贯彻教育创新的理念,促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支持新课程的全面实施。发扬教师设计制作教具和设计开发探究性实验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收集、整理、推广其成果,丰富教学内容,推动自制教具活动的开展。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自制教具和实验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收集运用新材料、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与传统教学仪器整合的经验,促进教学仪器新产品的研发。总结、推广各地开展自制教具和实验教学活动的经验。

二、奖项设立

1.设立一、二、三等奖和提名奖;

2.设团体总分一、二、三等奖;

3.自制教具工作先进个人奖。

三、评展范围、分类

1.评选范围。中、小学各学科(不含特殊教育康复训练器材,以下同)教学中使用的,由教师或学生自己设计制作,在历届全国、全省自制教具评选中未获得过一、二、三等奖的自制教具,或虽曾获奖但对原作品有重大创新改进的自制教具(不含已经正式生产的产品和纯计算机软件及声像资料)。

2.自制教具作品的分类。自制教具作品分教师作品、学生作品。按教学段分为小学作品、中学作品。

四、对申报材料的要求

1.以各区、县(市)(由教育技术装备管理部门负责)组团为参评单位。各参评单位均可推荐不多于15件的自制教具(其中教师作品不多于13件,学生作品不多于2件,教师作品和学生作品的名额不可交叉使用)参加全市评选,多于规定的,以上报顺序取规定的件数。每个参评单位上报的小学作品不得少于申报作品的30%,且同一学科的自制教具推荐作品不得多于6件(含学生作品),各参评单位可推荐申报全省自制教具能手候选人不多于1名。

2.每人限报2项自制教具作品(含合作的作品)参评。

3.各参评单位要提交本区、县(市)开展自制教具活动的报告,作为申报全市自制教具评选组织奖的参考材料。

4.所申报的作品必须是自制教具,并已经在教学活动中使用,有一定的教学效果。申报的各种信息资料包括制作者姓名、次序、教具名称等。申报材料一经上报不得更改,中途不能增加新成员。

5.申报者可为单位团体也可为个人,个人申报者应为学校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也可以是就读于初等和中等教育学校(不含高等教育)的学生。每个合作作品应确定一名第一作者,其他为署名作者。在作品申报时,所有成员的信息资料均应在申报表中填列。合作作品的申报者不得超过3人,每名申报者都须实际参与自制教具设计制作,作品应该反映出所有成员的共同努力。学生合作者则应是同一学历段(小学、初中、高中、师范院校)学生。所报送的学生作品,必须是学生自己动手制作的教具。

6.一个教具名称只含一件教具,教具名称应与其相应的教具相符;以一组或系列教具为单位上报的多件教具,必须是内容相关的且只按照一件对待;内容不相关的多件教具按上报的顺序只取第一件教具及相应的名称。

7.不接受申报的作品。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道德规范有抵触的作品;涉及食品、药品试剂和饮食安全类的作品;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危及人类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有碍于文物保护和动植物保护的作品。

8.各参评单位向组委会提交本地《参评作品汇总表》,务必按教师作品、学生作品先后顺序,按学科分类进行排序,并负责本地区校对工作,以Excel格式一并报送(汇总表样式见附表)。报送《全省自制教具能手申报表》时,请同时报送被推荐能手的电子照片(采用jpg格式且不小于1M)或另附一张与表格同样的照片。

9.申请表和技术资料应于年1月10日前报送到教育技术装备中心。

五、评展条件

1.教师自制教具作品评选条件。要有教学性。符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基本理念,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利于实验教学、提高师生的实验动手能力。

要有科学性。教具所示实验内容符合科学原理,体现科学知识和科学过程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学习科学知识,树立科学意识,掌握科学方法和实验操作技能。

要有创新性。教具设计新颖,构思巧妙,体现新的实验活动方式、方法和内容;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方面有创新和发展;在信息技术与传统实验的整合方面有所创意。

要有启发性。引发学习兴趣和思考,适于探究式教学,有利于学生主动参与、互动、合作交流。

要有实用性。取材容易,结构简单,易于操作,性能稳定,安全可靠,造价低廉,外形美观,便于自制推广;有助于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2.学生自制教具作品评选条件。制作的教具与学习内容、实验内容协调一致,有利于培养创新精神、实验动手能力,有利于自主学习、合作交流。

符合科学原理,有利于学习科学知识,掌握科学方法和实验操作技能,有利于树立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

设计构思巧妙,富有新颖性,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促进动脑动手。

取材容易,制作简单,使用安全,造价低廉,便于推广。

作品符合参与者的年龄层次、知识及能力水平,具有独立创作的真实性。

3.自制教具能手评选条件。被推荐人长期以来积极参加自制教具活动并在教学实践中有显著成绩,有作品参加本届自制教具评选活动,未曾授予过自制教具能手称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被推荐人在历届全省自制教具评选活动中曾两次及以上获得一、二等奖奖励。

被推荐人在市级历届自制教具评选活动或省级教研活动中曾获得两次以上一等奖。

4.自制教具工作先进个人奖条件。自制教具工作先进个人名额分配依据本区整体自制教具工作开展情况,由市里统一确定。

爱岗敬业,师德高尚,具体负责、主管自制教具工作。

在全国第七、八届及全省第八、九届自制教具评展工作中,积极组织本地区工作,积极配合省里各项工作安排,组织工作突出,成绩显著。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宣传组织工作、培训组织工作、省及我市展评活动组织工作、材料上报工作等。

六、评选程序

1.由市教育技术装备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第九届全市优秀自制教具评选活动组委会,市教育技术装备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工作。

2.组委会组织专家对各参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主要是资格审查,包括参评资格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初审结果及终评地点、时间、参评教具的运送等有关事宜,由组委会另发通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初审内容持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邮寄或传真)向组委会秘书处具名提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经查明,确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参评资格。

3.参评单位组团参加评选,各代表团设领队和联络员,并负责组织好本代表团人员的参加终评工作。作品如不能在评审时演示,且未向组委会秘书处说明原因,将视为自动放弃参评资格。

4.组委会根据上报教具的内容和数量,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下设若干评选组,制定评选细则,具体负责评选工作。专家组在观看操作演示、小组评议的基础上,按照评选细则提出一、二、三等奖获奖名单,经组委会批准确认。

5.获奖作品按照一等奖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分别计入各参评单位团体总分。学生作品和提名奖不计入团体总分。

七、表彰、奖励

1.对获一、二、三等奖颁发荣誉证书,择优推荐20件优秀教具参加省自制教具展评。

2.自制教具能手推荐省参评。

3.对获自制教具工作先进个人的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

4.对获团体总分前三名的参评单位颁发奖牌。学生作品和提名奖不计入团体总分。

八、知识产权

优秀自制教具评选组委会不负责办理专利申请和技术转让事宜。在本届评选活动之前,评委会对参评作品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参评的所有作品必须按照申报要求向评选委员会提交全部必要的相关资料。作者本人应承诺对其作品(含已经获得专利权的作品)的内容(包括制作材料、制作方法、使用方法)加以公开,同意主办单位编写相关出版物时采用。

九、展示

1.在年2月对参评的自制教具,按各区、县(市)分区进行展示,欢迎组团参观交流。

第6篇

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一)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

(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传统手工艺技能;

(四)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五)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建立**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我市文化的贡献,展示我市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五)增进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促进文化交流与合作,为发扬光大我市优秀的传统文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作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六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重要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代表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较高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民族文化创造力的较高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较高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民族民间活的文化传统的价值;

(六)对维系民族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七条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八条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九条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市工作办公室提出申报。市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市工作办公室提出申报。县、区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应在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遴选产生。

第十条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申报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重要申报辅助材料及县、区申报意见;

(三)申报录像片:对申报项目进行简明扼要的形象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二条市工作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召集有关专家对合格的申报材料予以评定。

第十三条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专家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由市工作办公室将推荐项目提交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市工作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已审核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15天。

第十六条市工作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定、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审核意见以及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上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文化厅备案。

第十七条市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对已进入省、国家级名录的可直接转入市级名录,已进入市级名录的可直接转入县级名录。

第十八条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其保护经费按照分级负责、以县区为主的原则,由县区安排专项经费予以重点保护,市财政对市本级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予以经费补助。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市工作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市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保护指导、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指导改正并提出批评,直至除名的处理。

第7篇

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结合《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对象

本项目资助满足艺术事业当前和长远发展需求的艺术人才培养项目。重点资助特殊的、急需的、紧缺的高端艺术专业人才、复合型经营管理人才和理论评论人才培养项目。

二、资助范围

本项目资助范围包括:舞台艺术,美术、书法、摄影,工艺美术等领域的艺术专业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理论评论人才培养项目。培养方式包括课堂教学、交流采风、艺术创作实践和经营管理实践实训等。

(一)项目设计要遵循高层次、小批量原则,体现灵活性、多样化特点,鼓励

艺术经验的直接传授和在实践中提升经营

管理能力,围绕具体创作任务出作品、出

人才。

(二)艺术专业人才培养重在艺术实

践和经验传授,注重提升专业技能、拓宽艺术视野和培养创新能力;经营管理人才培养重在培养熟悉艺术创作生产规律,了解市场运行机制,能够做好艺术作品宣传推广和市场经营工作的复合型人才;理论评论人才培养重在培养能够围绕当下艺术实践开展艺术批评活动的理论评论人才;“高端艺术人才境外研修计划”重在选派、支持优秀艺术人才赴境外艺术团体和经营机构学习实践,提升专业技能和经营管理

能力。

(三)申报项目应是在 2016年1月1

日至 12月31日之间实施的项目。跨年度

实施的项目在申报时应特别注明。

三、资助额度

艺术基金依据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通过承担项目的单位或机构为每位学员提供 3万元至 10万元的资助资金。

四、资助方式

(一)本项目为公益性资助项目。艺术基金对教师聘请、学员食宿、租赁培训场所和开展艺术实践活动等给予资助。承担项目的单位或机构须将资助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开支,不得向学员收取学费等其他费用 ,不得与自行举办的其他培训项目拼班、交叉。

(二)对立项资助项目,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 80%作为启动经费;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 20%的资助资金。

(三)承担项目的单位或机构应适度控制培训规模,原则上参加培训的学员应控制在 30名以内,最多不能超过 50名。要面向全国通过竞争择优遴选培训对象,不能办成单位或机构内部的业务培训。学员确定后应将名单及个人简历送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备案。

(四)承担项目的单位或机构应保证培训时间。原则上每期培训时间应不少于两个月,不超过六个月,且集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一个月。培训可依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分批次、分地域进行。

五、申报条件

(一)本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申报项目的单位或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2年

1月1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同级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单位或机构。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时间可与改革前连续计算。

2.

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实施项目的师资力量和设施条件,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培训方案。

(二)每家单位或机构可申报 1―2个项目。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主要合作方在《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 2015年度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 2014年度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立项资助的申报主体,在资助项目结项验收前,不得再次申报本项目。

六、申报时间

本项目从 2015年3月1日起开始申报,至5月1日截止申报。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登录国家艺术基金网站( http:// ),通过“国家艺术基金网上申报管

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 2015年度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并将申报表和申报材料邮寄到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提供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将通知申报主体。

(三)对申报主体寄送的申报材料,管理中心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且不退还,请自行备份底稿。

八、申报材料

(一)《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 2015年度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申报表》;

(二)同级行政机关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

(三)开展艺术人才培养活动的工作方案;(四)申报项目涉及境外培训活动的,须提供与境外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

(五)申报材料在网络提交后,须下载、打印并邮寄 1份到管理中心。申报材料为文字材料的,要求统一用 A3纸双面印制,中缝装订,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报材料中的照片,尺幅应为 8―10寸,夹在文字材料内,不要装订在一起。申报材料为照片和音频、视频的,须将电子文件存放在 U盘中一并邮寄;

(六)申报材料应于 2015年 5月1日

前邮寄给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评审部(以邮戳或交寄单为准)。邮寄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青龙胡同 1号歌华大厦 A座16层,

邮编: 100007,联系电话: 400-025-9525。

九、签约实施

(一)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

后,管理中心将与申报主体签订《国家艺

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 2015年度艺术人才培养资助

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

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申报主体应同

意按照艺术基金安排,参加艺术基金组织

的出版、展览、演出等公益性活动。

十、监督验收

(一) 2015年度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

目应于 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结项验收。

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 2016年10月底

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申请,获得批准

后方可延期。

(二)管理中心将按照《国家艺术基金

资助项目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对资助项

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专家对资助

项目进行结项验收。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

作完成的项目,申报主体应及时将获得立

项资助信息告知各合作方,负责在实施过

程中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

受审计和监督。

(三)申报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申报主体应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四)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机构和个人责任:

1.

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

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

申报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协议书》等情形;

4.申报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其他

(一)资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和在结项验收合格后的出版、展览、演出等活动中,均应在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注明该项目为“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

(二)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申报主体应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

(三)艺术基金对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