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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县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协调政府及相关部门,提高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国家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法库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法库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基本原则
1.3.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及“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的消防工作方针和原则。
1.3.2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演练、保障和培训工作,以便快速反应,协调应对。
1.4重、特大火灾事故分类
按照我县重点消防保卫单位的建筑类型、使用性质、生产储存等情况,将重、特大火灾事故分为7类:高层建筑类火灾事故、地下建筑物类火灾事故、石油化工类火灾事故、人员密集场所类火灾事故、仓储类火灾事故、重要机关和单位火灾事故、其他类(主要包括古建筑、易燃密集建筑区等)火灾事故。
1.5重、特大火灾事故分级
按照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燃烧程度和燃烧对象,将重、特大火灾事故分为四级:I级火灾事故,用红色表示;II级火灾事故,用橙色表示;III级火灾事故,用黄色表示;IV级火灾事故,用蓝色表示。
1.5.1I级火灾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级火灾事故:
1.5.1.1高层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形成立体燃烧,难以控制;
1.5.1.2地下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难以控制;
1.5.1.3石油化工类火灾,装置区或容积10000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储罐区的油、气储罐发生火灾,随时或已经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险情,火势难以控制;
1.5.1.4大型仓储类火灾,燃烧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火势较大,蔓延迅速,一时难以控制;
1.5.1.5人员密集场所类火灾,燃烧面积8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人员被困或珍贵图书、档案资料、文物等贵重物资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1.5.1.6重要机关和单位火灾及其他类火灾,燃烧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贵重物资及重要设施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1.5.2II级火灾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I级火灾事故:
1.5.2.1高层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形成立体燃烧,难以控制;
1.5.2.2地下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难以控制;
1.5.2.3石油化工类火灾,装置区或容积5000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储罐区的油、气储罐发生火灾,随时或已经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险情,火势难以控制;
1.5.2.4大型仓储类火灾,燃烧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火势较大,蔓延迅速,一时难以控制;
1.5.2.5人员密集场所类火灾,燃烧面积6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人员被困或珍贵图书、档案资料、文物等贵重物资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1.5.2.6重要机关和单位火灾及其他类火灾,燃烧面积4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贵重物资及重要设施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1.5.3III级火灾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II级火灾事故:
1.5.3.1高层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形成立体燃烧,难以控制;
1.5.3.2地下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难以控制;
1.5.3.3石油化工类火灾,装置区或容积3000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储罐区的油、气储罐发生火灾,引起连锁爆炸燃烧,火势难以控制;
1.5.3.4大型仓储类火灾,燃烧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火势较大,蔓延迅速,一时难以控制;
1.5.3.5人员密集场所类火灾,燃烧面积4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人员被困或珍贵图书、档案资料、文物等贵重物资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1.5.3.6重要机关和单位火灾及其他类火灾,燃烧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贵重物资及重要设施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1.5.4IV级火灾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V级火灾事故:
1.5.4.1高层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形成立体燃烧,难以控制;
1.5.4.2地下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难以控制;
1.5.4.3石油化工类火灾,装置区或容积1000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储罐区的油、气储罐发生火灾,可能引起连锁爆炸燃烧,火势难以控制;
1.5.4.4大型仓储类火灾,燃烧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火势较大,蔓延迅速,一时难以控制;
1.5.4.5人员密集场所类火灾,燃烧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人员被困或珍贵图书、档案资料、文物等贵重物资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1.5.4.6重要机关和单位火灾及其他类火灾,燃烧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贵重物资及重要设施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1.6森林火灾事故分级
按照发生森林火灾事故燃烧程度,将森林火灾事故分为四级:I级森林火灾事故,用红色表示;II级森林火灾事故,用橙色表示;III级森林火灾事故,用黄色表示。
1.6.1I级森林火灾事故
I级森林火灾事故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特大森林火灾。
1.6.2II级森林火灾事故
II级森林火灾事故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的重大森林火灾。
1.6.3III级森林火灾事故
III级森林火灾事故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或者在其它林地起火的一般森林火灾。
2应急组织体系
法库县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县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应急办、灭火现场指挥、各相关部门组成。
2.1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县长担任县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主管消防和森林防火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法库县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灭火工作做出重大决策,并负责调动各有关方面人力、物力,保障灭火物资和后勤生活物资的供应,实施统一指挥。成员单位有县政府办、宣传部、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安监局、城建局、卫生局、环保局、农电局、森林公安局、联通公司、人防办、消防大队、自来水公司等。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重、特大火灾事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县消防大队长兼任。
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森林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森林公安局局长兼任。
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县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组织灭火现场指挥部和各相关部门及时开展应急工作;接到突发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报告后,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负责应急队伍的日常训练和应急工作的演习;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3灭火现场指挥部
2.3.1灭火现场指挥部的组成
重、特大火灾事故灭火现场指挥部设总指挥、副总指挥。总指挥由消防大队正、副大队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消防中队正、副中队长担任。下设作战组、供水组、通信组、警戒组、后勤保障组、宣教组、政工组、火调组。
森林火灾事故灭火现场指挥部设总指挥、副总指挥。总指挥由县森林公安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副局长担任。下设作战组、供水组、通信组、警戒组、后勤保障组、宣教组、政工组、火调组。
2.3.2灭火现场指挥部的职责
2.3.2.1灭火现场总(副)指挥的职责
全权负责整个火灾现场灭火工作的组织指挥,主要任务:制定单体决策和战斗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火场情况变化,提出相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力量,组织协同作战。在应急指挥部到达火场后及时通报火场情况及作战意图,听取指示并贯彻执行。
2.3.2.2作战组的职责
迅速摸清火场情况,根据灭火现场指挥部总(副)指挥的命令,组织带领各种参战力量进行灭火进攻、救人、破拆、排烟、阵地转移等灭火战斗行动,确保其顺利进行,随时将火场变化情况汇报给灭火现场指挥部总(副)指挥。
2.3.2.3供水组的职责
负责灭火战斗行动中的供水,协调县自来水公司,保障火场供水不间断。
2.3.2.4通信组的职责
组织灭火现场指挥部与高度指挥中心及各参战部队之间的通信联络,保障火场前后方通信畅通。
2.3.2.5警戒组的职责
划定警戒区,协调交警、治安交警确保火场警戒和附近的交通畅通。
2.3.2.6后勤保障组的职责
组织供应器材装备、灭火剂、消防车的燃料,负责消防车辆装备的维修,组织饮食、衣物的供应和医疗救护工作的开展。
2.3.2.7宣教组的职责
负责火场摄像、照相,并进行后期编排制作,根据上级指示,确定新闻会的时间、内容和发言人。
2.3.2.8政工组的职责
负责灭火战斗的政治宣传和鼓动,做好参加灭火战斗人员立功受奖工作。
2.3.2.9火调组的职责
负责火灾现场勘察及火灾原因调查。
2.4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2.4.1县公安局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维持现场秩序,确保火场附近交通道路的畅通,如是纵火,组织刑侦部门尽快破案,抓捕犯罪嫌疑人。
2.4.2县自来水公司根据现场需要,负责对重、特大火灾着火区域自来水管网二次加压。
2.4.3县环保局负责对现场封闭区外的空气、受到污染的水质进行常规环境监测,并对事件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
2.4.4县农电局负责按照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对火场实施断电保障措施。
2.4.5县城建局负责城区内火灾现场泄露或着火的煤气管道实施关阀、堵漏;沈阳奥德燃气公司负责经济开发区内火灾现场泄露或着火的煤气管道实施关阀、堵漏。
2.4.6县安监局负责督促指导化工企业制定《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响应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在发生火灾事故时,指导事故单位及时启动灭火预案,实施自救,同时,为消防等部门灭火提供各种资料和信息;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
2.4.7县卫生局负责对火灾现场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护保障。
2.4.8县联通公司负责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现场中应急指挥部、灭火现场指挥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通信保障。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控
3.1.1各乡(镇)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生态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针对辖区重点消防保卫单位的建筑情况、使用性质、生产储存及其发生火灾后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社会影响等危害程度,对高层建筑类、地下建筑类、石油化工类、人员密集场所类、仓储类、重要机关和单位等类型建筑和单位,分类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活动,建立全县重点单位的火灾隐患、重大危险源数据综合分析、风险评估数据库,同时做好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的信息接受、报告和统计分析等处理工作。
3.1.2县消防大队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预警信息监控工作;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县政府。
县森林公安局负责森林火灾事故预警信息监控工作;特大森林火灾事故、重大森林火灾事故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县政府。
3.2预防工作
3.2.1县消防大队负责开展全县重点单位的火灾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调查,建立县级重点单位火灾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实现数据动态管理。
县森林公安局负责开展全县森林火灾隐患的调查,建立县级森林火灾隐患数据库,实现数据动态管理。
各相关部门负责了解县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3.2.2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各乡(镇)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生态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完善各类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县消防大队负责对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的火灾预防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对制定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审核。森林公安局负责对各乡(镇)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生态旅游经济区管委会森林火灾预防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对制定的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审核。
3.3预警分级
按照我县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分级,将重、特大火灾预警分为四级,预警颜色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IV级)、黄色(III级)、橙色(II级)、红色(I级)。森林火灾分为三级,预警颜色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III级)、橙色(II级)、红色(I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和解除。
3.4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突发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生态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急采取以下措施。
3.4.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3.4.2开通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灭火现场指挥部及相关部门专门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3.4.3立即向县政府报告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3.4.4采取各种应急措施,全力控制火灾的发展蔓延;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4.5指令各种灭火救援应急状态,随时掌握并报告火灾发展变化及控制情况。
3.4.6调集灭火救援应急所需物资和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5应急资料库
建立突发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全县重点单位的火灾隐患预防和监督数据库系统;重大危险源的评估系统。
3.6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
建立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应急响应体系
4.1分组响应制
突发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工作坚持属地化处置的原则,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生态旅游经济区管委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支援。
按照我县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分级,重、特大火灾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I级响应、II级响应、III级响应、IV级响应四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I级响应、II级响应、III级响应、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县政府突发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响应
县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应急响应行动,及时向市政府、市消防局和市森林公安局报告突发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需要相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消防局、市森林公安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3信息抄送与处理
4.3.1突发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负责确认火灾事故等级的单位,确认特别重大(I级)、特大(II级)火灾和重大(I级)、特大(II级)森林火灾事故后,应立即报告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上报县政府,县政府在30分钟内报告市政府和市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
4.3.2突发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火灾扑救总结报告3类。初报从接警起30分钟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火灾扑救总结报告在火灾事故处置完毕后立即上报。
4.4应急处置
4.4.1处置措施
按照《沈阳市类型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实施。
4.4.2现场处置原则
4.4.2.1按照“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采取一切有效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4.4.2.2贯彻“先控制,后消灭;集中兵力、准确、迅速;攻防并举、固移结合”的战术原则,有效采取堵截、突破、夹攻、合击分割、围歼、封堵、监护等基本战术方法,全力控制火势的发展蔓延,速战速决,消灭火灾。
4.4.2.3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灵活采取计划指挥和临场指挥的指挥形式,积极组织协调各个参战的相关单位,搞好协同作战。
4.5安全防护
4.5.1加强防护措施。参加灭火战斗的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灾害事故的火灾特点及其危险性,按要求佩带个人防护装备,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5.2及时设定火场警戒。对不同类型的火场,按照要求由有关部门设立相应的警戒区,尽量减少前方作战人员;对一些易燃易爆和伴随毒气(液)泄漏的火灾现场,要严格界定警戒范围,控制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并严格实行登记检查制度。
4.6应急终止
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事故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适时宣布结束应急处置工作,恢复正常工作。
4.7信息
突发重、特大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的发生原因、危害和损失等有关信息,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对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数字公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一般性火灾事故,应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影响重大的火灾信息,应经县政府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巧家县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须牢固树立“灭大火、打恶仗”的指导思想,一旦发生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燃烧面积、政治影响大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必须紧急出动,科学决策,快速有效地控制火势,及时消除险情。处置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合资源、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就近调动、各司其责、加强协调,充分发挥快速反应作用,做好参战人员的安全防护。
二、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一)指挥机构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立重特大火灾事故扑救应急指挥部,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工作。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邓声恒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副总指挥:颜绍祺县安监局局长
夏翔县公安局副政委
杨红君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高正虎县武警中队中队长
成员:由县公安局、消防大队、武警中队、交警大队、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民政、财政、经贸、粮食、气象、环保、广电、交通运输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职责:
1.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县重特大火灾事故处置应急工作,及时掌握火灾事故情况,制定总体决策和扑救方案,并根据现场情况,适时提出相应应急对策,同时下达扑救行动命令。
2.根据紧急需要,下达截断现场区域内电力、可燃液(气)体输送等指令。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并下达警戒区域范围和组织人员、物资疏散的指令。
3.根据灾害事故处置需要,及时调集装备、器材和生活日用品,做好后勤保障;根据紧急需要,可以调遣供水、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环保、交通运输、公安以及武警中队等有关单位参与应急行动。
4.组织人员记录指挥员的各项决策、命令和上级首长指示的内容以及参战单位到场的力量和时间,记录和拍摄事故现场(包括力量部署、现场救人、物资疏散、事故处置等内容)。
5.根据灾害事故造成的影响并按上级指示,确定新闻的内容、时间和发言人,做好灾害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指挥部下设火灾事故处置组、现场秩序维护组、医疗救护组、综合保障组、综合信息组5个应急工作组。
1.火灾事故处置组:由消防大队负责现场指挥,政府(企、事业)专职队、公安、武警中队人员组成。具体任务是:根据指挥部命令,负责抢救被困人员、疏散物资、火灾扑救工作;掌握收集火灾事故现场情况,及时上报指挥部,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凡遇到现场紧急情况,在上报指挥部的同时,临时下达参战人员撤离现场的指令;救援结束后,由消防大队对火灾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处理。
2.现场秩序维护组:由县公安局指挥,公安、交通、水运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根据指挥部命令,迅速调集警力对火灾现场局部交通进行封控;对火灾现场进行警戒,维护火场秩序;协助灭火和对人员、物资进行安全疏散;对火灾现场进行监护。
3.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指挥,各医疗部门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根据指挥部命令,迅速调集医疗救护人员、车辆、药品、器材于火灾现场;做好火灾现场的救护工作;遇有特殊伤员县内无法救护的,应及时报告指挥部,按照指挥部的指示进行救助,对火灾区域、人员进行卫生防疫。
4.综合保障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指挥,民政、财政、经贸、粮食、通信、气象、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任务:由当地财政、民政、经贸、粮食等部门负责应急工作经费安排和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对受灾户进行统计、救济、安置并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须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由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负责保障灾害现场应急通信畅通;由水、电、气、油等单位负责灾害事故中水、电、气、油的切断与供给,保障火灾扑救工作的顺利进行;由气象部门做好气象观察,及时向指挥部报告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风力等情况。
5.综合信息组:由现场指挥部指挥,宣传部、广电等单位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负责现场情况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广电负责新闻报道方案,安排政府发言人适时向媒体事故进展情况和处置情况,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二)日常工作机构
巧家县重特大火灾事故扑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公安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消防大队大队长兼任,负责全县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主要任务是:承接重特大火灾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三、应急救援程序
(一)县内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单位(企业、场所)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并立即向110指挥中心报警,各部门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巧家县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办公室报告。
(二)应急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经请示县政府后立即启动巧家县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人员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应急救援工作。
(三)当火灾事故无法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并伴有更大危险情况发生时,县政府视情况向市政府提出增援请求。
四、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重特大火灾事故扑救应急工作的领导,保持高度警惕,落实处置措施,按照《巧家县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切实把各项工作抓好抓细。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要制定本辖区、本单位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好应急机构,负责本辖区、本系统的应急工作。
(三)各部门要搞好协调,整合社会救援资源,增强协同作战能力,提高扑救重特大火灾的能力。
五、注意事项
(一)在现场处置中,对化学危险品燃烧、爆炸等特种灾害事故,各级指挥员必须高度重视、尊重科学,严密组织、果断指挥,该进则进、该退则退。
(二)指挥部应根据不同火灾情况,吸收与灾害有关的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并充分发挥参谋作用。
(三)当火灾中中毒人员较多时,应在安全区域设置阵地医院,以便对伤员及时抢救。
(四)凡处置易燃、易爆火灾事故时,严禁携带手机、无防爆功能的对讲机和照明灯具进入火灾现场,要切断电源、杜绝一切火种。
(五)全体参战人员要勇敢顽强,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机智灵活,注意安全,做好个人防护准备,圆满完成重特大火灾的扑救任务。
六、附则
(一)本预案由巧家县重特大火灾事故扑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1编制目的
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县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协调政府及相关部门,提高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重、特大火灾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家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基本原则
1.3.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及“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的消防工作方针和原则。
1.3.2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演练、保障和培训工作,以便快速反应,协调应对。
1.4重、特大火灾事故分类
按照我县重点消防保卫单位的建筑类型、使用性质、生产储存等情况,将重、特大火灾事故分为7类:高层建筑类火灾事故、地下建筑物类火灾事故、石油化工类火灾事故、人员密集场所类火灾事故、仓储类火灾事故、重要机关和单位火灾事故、其他类(主要包括古建筑、易燃密集建筑区等)火灾事故。
1.5重、特大火灾事故分级
按照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燃烧程度和燃烧对象,将重、特大火灾事故分为四级:I级火灾事故,用红色表示;II级火灾事故,用橙色表示;III级火灾事故,用黄色表示;IV级火灾事故,用蓝色表示。
1.5.1I级火灾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级火灾事故:
1.5.1.1高层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形成立体燃烧,难以控制;
1.5.1.2地下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难以控制;
1.5.1.3石油化工类火灾,装置区或容积10000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储罐区的油、气储罐发生火灾,随时或已经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险情,火势难以控制;
1.5.1.4大型仓储类火灾,燃烧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火势较大,蔓延迅速,一时难以控制;
1.5.1.5人员密集场所类火灾,燃烧面积8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人员被困或珍贵图书、档案资料、文物等贵重物资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1.5.1.6重要机关和单位火灾及其他类火灾,燃烧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贵重物资及重要设施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1.5.2II级火灾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I级火灾事故:
1.5.2.1高层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形成立体燃烧,难以控制;
1.5.2.2地下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难以控制;
1.5.2.3石油化工类火灾,装置区或容积5000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储罐区的油、气储罐发生火灾,随时或已经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险情,火势难以控制;
1.5.2.4大型仓储类火灾,燃烧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火势较大,蔓延迅速,一时难以控制;
1.5.2.5人员密集场所类火灾,燃烧面积6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人员被困或珍贵图书、档案资料、文物等贵重物资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1.5.2.6重要机关和单位火灾及其他类火灾,燃烧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贵重物资及重要设施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1.5.3III级火灾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II级火灾事故:
1.5.3.1高层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形成立体燃烧,难以控制;
1.5.3.2地下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难以控制;
1.5.3.3石油化工类火灾,装置区或容积3000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储罐区的油、气储罐发生火灾,引起连锁爆炸燃烧,火势难以控制;
1.5.3.4大型仓储类火灾,燃烧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火势较大,蔓延迅速,一时难以控制;
1.5.3.5人员密集场所类火灾,燃烧面积4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人员被困或珍贵图书、档案资料、文物等贵重物资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1.5.3.6重要机关和单位火灾及其他类火灾,燃烧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贵重物资及重要设施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1.5.4IV级火灾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V级火灾事故:
1.5.4.1高层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形成立体燃烧,难以控制;
1.5.4.2地下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难以控制;
1.5.4.3石油化工类火灾,装置区或容积1000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储罐区的油、气储罐发生火灾,可能引起连锁爆炸燃烧,火势难以控制;
1.5.4.4大型仓储类火灾,燃烧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火势较大,蔓延迅速,一时难以控制;
1.5.4.5人员密集场所类火灾,燃烧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人员被困或珍贵图书、档案资料、文物等贵重物资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1.5.4.6重要机关和单位火灾及其他类火灾,燃烧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贵重物资及重要设施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2应急组织体系
*县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县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应急办、灭火现场指挥、各相关部门组成。
2.1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县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县消防大队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县重、特大火灾灭火工作做出重大决策,并负责调动各有关方面的人力、物力,保障灭火物资和后勤生活物资的供应,实施统一指挥。成员单位有县公安局、安监局、城建局、卫生局、环保局、农电局、网通公司、人防办、消防大队、自来水公司等。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县消防大队长兼任。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县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组织灭火现场指挥部和各相关部门及时开展应急工作;接到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报告后,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负责应急队伍的日常训练和应急工作的演习;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3灭火现场指挥部
2.3.1灭火现场指挥部的组成
灭火现场指挥部设总指挥、副总指挥。总指挥由消防大队正、副大队长担任;副总指挥消防中队正、副中队长担任。下设作战组、供水组、通信组、警戒组、后勤保障组、宣教组、政工组、火调组。
2.3.2灭火现场指挥部的职责
2.3.2.1灭火现场总(副)指挥的职责
全权负责整个火灾现场灭火工作的组织指挥,主要任务:制定单体决策和战斗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火场情况变化,提出相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力量,组织协同作战。在应急指挥部到达火场后及时通报火场情况及作战意图,听取指示并贯彻执行。
2.3.2.2作战组的职责
迅速摸清火场情况,根据灭火现场指挥部总(副)指挥的命令,组织带领各种参战力量进行灭火进攻、救人、破拆、排烟、阵地转移等灭火战斗行动,确保其顺利进行,随时将火场变化情况汇报给灭火现场指挥部总(副)指挥。
2.3.2.3供水组的职责
负责灭火战斗行动中的供水,协调市自来水总公司,保障火场供水不间断。
2.3.2.4通信组的职责
组织灭火现场指挥部与高度指挥中心及各参战部队之间的通信联络,保障火场前后方有通信畅通。
2.3.2.5警戒组的职责
划定警戒区,协调交警、治安警察确保火场警戒和附近的交通畅通。
2.3.2.6后勤保障组的职责
组织供应器材装备、灭火剂、消防车的燃料,负责消防车辆装备的维修,组织饮食、衣物的供应和医疗救护工作的开展。
2.3.2.7宣教组的职责
负责火场摄像、照相,并进行后期编排制作,根据上级指示,确定新闻会的时间、内容和发言人。
2.3.2.8政工组的职责
负责灭火战斗的政治宣传和鼓动,做好参加灭火战斗人员立功受奖工作。
2.3.2.9火调组的职责
负责火灾现场勘察及火灾原因调查。
2.4其他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2.4.1县公安局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维持现场秩序,确保火场附近交通道路的畅通,如是纵火,组织刑侦部门尽快破案,抓捕犯罪嫌疑人。
2.4.2县自来水公司根据现场需要,负责对着火区域自来水管网二次加压。
2.4.3县环保局负责对现场封闭区外的空气、受到污染的水质进行常规环境监测,并对事件进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
2.4.4县农电局负责按照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对火场实施断电保障措施。
2.4.5县城建局负责城区内火灾现场泄露或着火的煤气管道实施关阀、堵漏;*奥德燃气公司负责经济开发区内火灾现场泄露或着火的煤气管道实施关阀、堵漏。
2.4.6县安监局负责督促指导化工企业制定《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响应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在发生火灾事故时,指导事故单位及时启动灭火预案,实施自救,同时,为消防等部门灭火提供各种资料和信息;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
2.4.7县卫生局负责对火灾现场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护保障。
2.4.8县网通公司负责重、特大火灾现场中应急指挥部、灭火现场指挥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通信保障。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控
3.1.1各乡(镇)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生态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针对辖区重点消防保卫单位的建筑情况、使用性质、生产储存及其发生火灾后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社会影响等危害程度,对高层建筑类、地下建筑类、石油化工类、人员密集场所类、仓储类、重要机关和单位等类型建筑和单位,分类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活动,建立全县重点单位的火灾隐患、重大危险源数据综合分析、风险评估数据库,同时做好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信息接受、报告和统计分析等处理工作。
3.1.2县消防大队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预警信息监控工作;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县政府。
3.2预防工作
3.2.1县消防大队负责开展全县重点单位的火灾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调查,建立县级重点单位火灾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实现数据动态管理。
各相关部门负责了解县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3.2.2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各乡(镇)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生态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完善各类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县消防大队负责对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的火灾预防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对制定的重、特大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审核。
3.3预警分级
按照我县重、特大火灾事故分级,将预警分为四级,预警颜色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IV级)、黄色(III级)、橙色(II级)、红色(I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和解除。
3.4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生态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急采取以下措施。
3.4.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3.4.2开通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灭火现场指挥部及相关部门专门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3.4.3立即向县政府报告重、特大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3.4.4采取各种应急措施,全力控制火灾的发展蔓延;转移、撒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4.5指令各种灭火救援应急状态,随时掌握并报告火灾发展变化及控制情况。
3.4.6调集灭火救援应急所需物资和装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5应急资料库
建立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全县重点单位的火灾隐患预防和监督数据库系统;重大危险源的评估系统。
3.6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
建立重、特大火灾应急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应急响应体系
4.1分组响应制
突发重、特大火灾应急工作坚持属地化处置的原则,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生态旅游经济区管委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支援。
按照我县重、特大火灾事故分级,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I级响应、II级响应、III级响应、IV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县政府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
县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但要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消防局报告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需要相关应急力量支援时,立即向市消防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3信息抄送与处理
4.3.1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负责确认火灾事故等级的单位,确认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火灾事故后,应立即报告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上报县政府,县政府应当在30分钟内报告市政府和市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
4.3.2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火灾扑救总结报告3类。初报从接警起30分钟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火灾扑救总结报告在火灾事故处置完毕后立即上报。
4.4应急处置
4.4.1处置措施
按照《*市类型事故应处置预案》组织实施。
4.4.2现场处置原则
4.4.2.1按照“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采取一切有效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4.1.2.2贯彻“先控制,后消灭;集中兵力、准确、迅速;攻防并举、固移结合”的战术原则,有效采取堵截、突破、夹攻、合击分割、围歼、封堵、监护等基本战术方法,全力控制火势的发展蔓延,速战速决,消灭火灾。
4.1.2.3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灵活采取计划指挥和临场指挥的指挥形式,积极组织协调个各参战的相关单位,搞好协同作战。
4.5安全防护
4.5.1加强防护措施。参加灭火战斗的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灾害事故的火灾特点及其危险性,按要求佩带个人防护装备,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5.2及时设定火场警戒。对不同类型的火场,按照要求由有关部门设立相应的警戒区,尽量减少前方作战人员;对一些易燃易爆和伴随毒气(液)泄漏的火灾现场,要严格界定警戒范围,控制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并严格实行登记检查制度。
4.6应急终止
重、特大火灾得到有效控制,事故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适时宣布结束应急处置工作,恢复正常工作。
4.7信息
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原因、危害和损失等有关信息,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对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数字公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一般性火灾事故,应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影响重大的火灾信息,应经县政府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县消防大队根据突发重、特大火灾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县财政审批后执行。
5.2人员保障
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生态旅游经济区管委会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责任制要求,加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其应对火灾突发事故的能力。
县消防大队要加强对各乡(镇)、经济开发区、生态旅游经济区的消防监督,同时,要建立一支专门的消防培训师资队伍,负责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进行消防培训,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消防组织。
5.3装备保障
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工作在充分发挥现有的灭火救援资源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硬件建设。配备火灾应急专用的通信指挥车、扑救各类火灾所需的各类举高和水罐消防车以及相应的灭火器材、救生抢险器材。
6后期处置
6.1火灾调查与评估
县政府要求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直属机构,组织公安、消防、安监、环保等有关部门,立即对火灾原因、性质、经济损失进行科学评估。
6.2恢复重建
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直属机构负责恢复重建工作。乡(镇)政府、直属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并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直属机构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7附则
7.1预案的管理与演练
7.1.1预案的监督管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县消防大队将根据《国家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
7.1.2预案的演练
各重、特大火灾应急机构、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生态旅游经济区管委会要结合应急预案,有计划、有重点地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估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不断改进、补充、完善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重、特大火灾应急处置能力。县应急办负责督促预案演练的落实工作。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在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7.2.1.1出色完成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7.2.1.2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设,实施效果显著的;
7.2.1.3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责任人,在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等方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消防大队会同县公安局制定,由县消防大队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明确火灾事故调查的职责和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保障必要的勘查工具、交通工具、通信和技术设备及个人防护装备。
第五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火灾事故的调查。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
第六条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条火灾事故的调查,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二)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或者地(市、州、盟)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三)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地(市、州、盟)或者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相关区域的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第八条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必要时可以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的火灾事故进行复查。公安部消防局应当督促、检查、指导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九条公安消防机构对发生群死群伤和政治、社会影响大的火灾或认为具有放火嫌疑的案,应当及时通知刑事侦查人员参加调查,如构成放火案件的,应当移交公安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条件
第十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消防监督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岗位资格。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与所调查的火灾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不得参与该火灾事故的调查。
第四章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第十四条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四)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开展调查询问工作,起火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如实地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第十六条调查询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核实后签名或者盖章;调查询问人员也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责任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责任人员,可以口头传唤。对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第十八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录像、照相,并及时勘查现场。现场勘查按照环境勘查、初步勘查、细项勘查和专项勘查的步骤进行。
第十九条现场勘查中发现的有关痕迹物证,提取前、后应当采用录像、照相等多种形式记录,并妥善保管。提取物证时须有两名以上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物证封装后要加盖公安消防机构的印章。
第二十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对象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二十一条火灾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如果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送交公安消防机构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部门进行。对在火灾事故中死亡的人员,应当经法医进行鉴定。
第二十二条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公安消防机构对复杂疑难的火灾事故可以进行模拟实验。
第二十三条现场勘查结束后,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客观反映火灾现场情况的记录。
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询问、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调查情况,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制作(火灾原因认定书)(式样附后)。《火灾原因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当事
第五章火灾损失的核定
第二十五条火灾损失应当由受损单位或者个人如实统计,并由受损单位或者个人签字盖章后报公安消防机构。
第二十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对上报的火灾损失情况进行核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火灾损失核定工作,不得谎报、瞒报、虚报和漏报火灾损失。
第六章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
第二十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原因、火灾损失等调查情况,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制作《火灾事故责任书》(式样附后):《火灾事故责任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当事。
第二十九条对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火灾事故责任主要有下列四类:
(一)直接责任;
(二)间接责任;
(三)直接领导责任;
(四)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公安消防机构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后,对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做出下列处理:
(一)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对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向省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重新认定的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式样附后),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认定机构。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二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火灾事故责任的处理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特大火灾事故应当在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后十五日内,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写出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安部消防局备案。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有:(1)起火单位(个人)的基本情况;(2)起火经过及扑救情况;(3)火灾损失;(4)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的情况(附《火灾原因认定书)、《技术鉴定书》、《专家鉴定意见)等);(5)火灾事故责任(附《火灾事故责任书》及处理意见);(6)经验教训。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三条对在火灾事故调查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
(二)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中有严重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其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中的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涉及的法律文书,除执行有关规定外,由公安部统一制定。执行中需要增加其它文书,可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规定填发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本级公安消防机构印章。
第三十八条以前有关火灾事故调查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1.1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处置邮政储蓄银行系统发生的火灾事故,控制和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制定本预案。
1.2主要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省消防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省邮政储蓄银行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急管理工作规定》、《邮政储蓄银行应急预案编制规范》。
1.3术语及定义
1.3.1本预案中火灾事故是指受自然灾害影响、生产运行设备故障或人为因素引起的重大突发性火灾事故。
1.3.2邮政储蓄银行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主要包括:
邮政储蓄银行各办公场所、各网点及所在区域周边火灾事故:指由于各种因素导致的各办公场所、各网点及所在区域周边区域发生的火灾事故。
1.3.3根据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对火灾事故分类并定义如下:
特大火灾事故:指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重大火灾事故:指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邮政储蓄银行本部应对和处置系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
邮政系统各单位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单位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不同现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2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2.1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建立各级应急组织、应急指挥体系,组织开展事故预防、事故处理、事故抢险、应急救援、维护稳定、恢复生产等各项应急救援工作。
2.2自救为主,反应迅速。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和权限。牵头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要主动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充分依靠和发挥义务消防队、专业消防队在处置火灾事故中的突击队作用,辅之以外部一切可利用资源,做到自救为主,反应灵敏迅速。
2.3坚持“救人第一”、“积极抢救保护财产”的原则。在实施灭火的同时,当火场有人员受到火势威胁时,应当首先抢救人员,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同时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财物,尽力减少火灾损失。
3组织机构及责任
3.1应急组织体系
3.1.1系统各级单位人身事故类应急工作组负责在本单位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办公室的领导下,协调、组织开展消防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同时下级单位人身事故类应急工作组接受上级单位人身事故类应急工作组的应急决策和部署。
3.1.2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和国家邮政银行、**省邮政银行、**市邮政银行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接受上级邮政系统应急组织机构的领导;领导、指挥公司系统各类重、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
3.1.3根据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各级单位可建立本单位应急工作组、抢险抢修应急工作组、物资供应应急工作组等,并及时启动其它相关应急工作组,配合人身事故类应急工作组做好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2公司应急工作组成及职责
3.2.1人身事故类应急工作组
组长: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组长:由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思想政治工作部、财务部、物业公司、工会等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成员: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
职责: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制定消防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评估和修改;在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下,会同应急办公室组织协调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或参与实施事故调查;负责与上级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协助新闻。
3.2.2抢险抢修应急工作组
组长:根据火灾事故发生部位及造成的影响,分别由安全监察部、办公室、物业公司、客服中心、思想政治工作部、财务部、工会负责人担任
成员:根据火灾事故发生部位及造成的影响,分别分别由安全监察部、办公室、物业公司、客服中心、思想政治工作部、财务部、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职责:指导事故发生单位或直接组织实施火灾现场公共财物的抢救、人力调度、通信或电力运行设备的抢修或更换。
3.2.4物资供应应急工作组
组长:由***部门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基建部、财务部、物资配送部门及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职责:组织应急响应备品备件等物资供应。
3.2.5根据需要,由人身事故类应急工作组申请,经应急领导小组或应急办公室批准,启动新闻、通信保障、交通运输、治安保卫等应急工作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3应急指挥体系
根据发生的事故情况,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将应急领导小组转变为应急指挥部,同时启动人身事故类应急工作组及其它相关应急工作组。指挥部总指挥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亲自担任或委派其他副组长担任。
事故发生单位应急领导小组自动转变为应急现场指挥部,接受公司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人身事故类应急工作组及其它应急工作组相应接受相关应急工作组的指导和监督。
4事故预防
4.1邮政储蓄银行本部及各单位要贯彻《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加强消防宣传,建立消防责任制,落实各项消防措施,重点强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管理,强化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等关键部位的消防管理,制定预案,严防火灾事故。
4.2根据有关规定在各部位配备合格的消防器材,安装消防栓,定期维护和更换,并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为及时扑灭火灾事故提供保障。
4.3加强消防培训和演练,确保所有员工正确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火灾自救方法,熟悉逃生路径。
4.4增强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处置火灾事故的敏感性和忧患意识,超前防范次生、衍生事件,防止事件升级或影响扩大。
5应急响应分级及定义
5.1根据邮政储蓄银行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将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三级:Ⅲ级、Ⅱ级、Ⅰ级。
5.2参照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级别界定如下:
Ⅰ级:对应于特大火灾事故,或涉及2个以上单位的重大火灾事故。
Ⅱ级:对应于重大火灾事故。
Ⅲ级:对应于一般火灾事故。
6应急处置
6.1事故应急先期急救控制
6.1.1在火灾发生初期,事故发生单位的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尚未启动就位时,起火部位所在机构的负责人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扑救、报警,对受伤人员进行急救,并根据火势发展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公安消防机构到达后,服从公安消防机构指挥。
6.1.2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等关键部位应及时启动相关预案,尽力解除或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
6.1.3采取措施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尽可能收集证据,并尽力控制肇事人员。
6.2信息报告
6.2.1报警:事故发生单位应急办公室负责报警。
在发生火灾事故或有一般火情发生并可能演变成火灾的情况下,有关工作人员和赶到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人员应立即拨打公安消防电话“119”报警,并立即向本单位火灾应急办公室通报火情,说明起火部位、燃烧物质、火势大小及蔓延方向等。
应急办公室应接到汇报后,会同人身事故类应急工作组判断事故情况,立即向本单位应急领导小组、上级应急办公室和人身事故类应急工作组报警。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先期预防控制措施,并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6.2.2接警:邮政储蓄银行应急办公室负责接警。接警后,经与人身事故类应急工作组综合分析,判断事故等级,并立即向应急办公室主任和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同时按照应急办公室主任和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6.3事件等级确认
6.3.1邮政储蓄银行系统火灾事故等级由人身事故类应急工作组组长提出初步意见,报上级公司应急办公室主任确认。
6.3.2判断属于Ⅲ级事件,要求事故发生单位自行妥善实施应急处置,同时要求有关应急工作组给予必要的指导。
判断属于Ⅱ级、Ⅰ级事件的,应立即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命令其他相关的应急工作组待命。
6.4应急响应
邮政储蓄银行所属单位发生火灾事故,根据事件等级按照6.4.1至6.4.3款执行响应程序;公司本部发生火灾事故,执行第6.4.4款。
6.4.1Ⅲ级事件响应
6.4.1.1应急状态通告
邮政储蓄银行应急办公室主任确认事件等级属于Ⅲ级后,应急办公室立即用电话、电传等方式向事故发生单位应急办公室发出应急通告,提出应急处置要求。
6.4.1.2应急通告接受和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应急办公室接受通告,迅速向本单位应急办公室主任和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启动相关事故预案。
6.4.1.3应急响应
(1)事故发生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工作组。由一名副总指挥带队,赶赴事故发生单位现场指导、协调应急处理。及时了解和掌握事故发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情况、政府、上级和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动态等情况,随时向公司应急办公室汇报。
(2)邮政储蓄银行应急办公室、人身事故类应急工作组与事故发生单位应急办公室和应急指挥部保持联系,及时了解事故处置进展情况,指导事故发生单位应急处理,做好记录,并随时将有关情况向应急办公室主任报告。
(3)根据事故应急处置需要,由应急办公室主任决定是否组织人员赴现场指导事故发生单位开展应急处置。
6.4.1.升级
根据事故发展态势,由应急办公室报请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Ⅱ级事件响应程序。
6.4.2Ⅱ级事件响应程序
6.4.2.1应急报告和通知
应急办公室主任确认事件等级符合Ⅱ级,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建议召开应急领导小组会议启动Ⅱ级事件响应程序,同时向应急办公室下达应急准备指令。
应急办公室将应急办公室主任的指示分头通知相关应急工作组,并做好记录。
公司本部有关人员接到通知后,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回到本职岗位接受应急指令。
6.4.2.2应急决策
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受其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召开应急响应会议,参加人员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应急工作组有关人员。
会议主要内容:(1)人身事故类应急工作组汇报事故简要情况及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等,并提出处置建议;(2)应急办公室汇报事故已经产生的影响、事故发生单位应急处置情况等,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3)其他应急工作组汇报伴同火灾发生的安全生产、基建或其它事故情况;(4)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Ⅱ级事件响应程序,并提出应急工作安排与要求。
6.4.2.3应急响应
(1)成立指挥部
由应急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将应急领导小组转变为应急指挥部,并确定总指挥、副总指挥。如决定暂不启动应急指挥部,则由应急办公室暂时负责协调、指挥应急工作。
(2)各应急工作组主要工作内容
人身事故类应急工作组:保持与事故发生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事故发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情况、地方政府及社会公众反应情况,随时接受应急指挥部布置的应急任务;组织事故调查组赶赴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开展事故调查;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抢险抢修组:指导事故发生单位实施受损设备调度、通信或电力运行设备的抢修或更换。
物资供应组:组织应急响应备品备件等物资供应。
6.4.2.升级
事件进一步恶化,由应急办公室报请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Ⅰ级事件响应程序。
6.4.3Ⅰ级事件响应程序
6.4.3.1应急报告和通知
应急办公室主任确认事件等级符合Ⅰ级,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建议召开应急领导小组会议启动Ⅰ级事件响应程序,同时向应急办公室下达应急准备指令。
应急办公室将应急办公室主任的指示分头通知相关部门,并做好记录。
邮政储蓄银行本部有关人员接到通知后,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回到本职岗位接受应急指令。
6.4.3.2应急决策
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受其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召开应急响应会议,参加人员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应急工作组有关人员。情况紧急时,可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直接决定进入Ⅰ级事件响应程序。
会议主要内容:(1)人身事故类应急工作组汇报事故简要情况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并提出处置建议;(2)应急办公室汇报事故已经产生的影响、事故发生单位应急处置情况等,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3)其他应急工作组汇报伴同火灾事故发生的安全生产、基建或其它事故情况;(4)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I级事件响应程序,并提出应急工作安排与要求。
6.4.3.3应急响应
(1)成立应急指挥部:
邮政储蓄银行应急领导小组转变为应急指挥部,组长和副组长转变为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应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转变为指挥部成员。
应急办公室及人身事故类应急工作组负责传达应急指令。
(2)应急指挥部派出一名副总指挥带队,带领相关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直接指挥、协调应急处理。必要时,直接调用系统内其他应急力量加入应急工作组。
事故发生单位各相关应急工作组整体划入公司各对应应急工作组,接受统一指挥。
(3)各应急工作组主要工作内容:
人身事故类应急工作组:快速建立现场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和通讯联系清单;及时掌握现场火场遗留物资情况、人员疏散情况、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情况、地方政府及社会公众反应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汇报;协助应急指挥部及时协调解决应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配合公安消防机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汇报;根据应急需要,随时接受应急指挥部布置的应急任务。
抢险抢修应急工作组:组织实施受损设备调度、通信或其他物资设备的抢修或更换。
物资供应应急工作组:组织应急响应备品备件等物资供应。
6.4.4邮政储蓄银行本部火灾事故响应程序
6.4.4.1邮政储蓄银行本部办公大楼发生火情,起火部位所在部门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扑救,控制火势发展,并联系物业公司一同扑救。
6.4.4.2火势蔓延或一时无法扑灭,应立即拨打公安消防机构“119”火警电话,同时报告公司应急办公室。应急办公室主任立即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同时启动相关应急工作组实施应急处置。
6.4.4.3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将应急领导小组转变为应急指挥部,明确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如决定暂不启动应急指挥部,则由应急办公室暂时负责协调、指挥应急工作。
6.4.4.4根据起火部位,启动相关应急工作组实施应急处置。
普通办公场所火灾事故:启动人身事故类应急工作组,会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员工疏散,并扑灭火灾。
计算机房火灾事故:启动人身事故类应急工作组和抢险抢修应急工作组,抢险抢修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由人身事故类应急工作组会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员工疏散,并在办公室专业人员的配合下隔离起火部位,扑灭火灾。抢险抢修应急工作组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尽力抢救设备,减少财物损失。
档案室火灾事故:启动人身事故类应急工作组和抢险抢修应急工作组,抢险抢修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办公室负责人担任。由人身事故类应急工作组会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员工疏散,并扑灭火灾。抢险抢修应急工作组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尽力抢救档案资料,尽力减少损失。
6.4.4.5根据需要,组织医疗救护组,联系、组织有关医疗机构或有关专家对受伤人员实施医疗救护。
6.5应急结束
6.5.1应急响应状态的解除条件
(1)火灾已经扑灭,并消除了复燃的可能;受损设备已经更换或进入正常的检修阶段。
(2)重、特大事故由政府或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处理的,已接到有关指挥机构的解除应急响应状态的指令。
6.5.2应急响应状态的解除
Ⅲ级事件由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指挥部确认满足解除条件,经事故发生单位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总指挥批准,宣布解除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并向邮政储蓄银行应急办公室汇报。Ⅱ级、Ⅰ级事件及邮政储蓄银行本部发生的火灾事故由邮政储蓄银行应急办公室主任确认响应状态解除条件,经邮政储蓄银行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总指挥批准,宣布解除紧急响应状态。
7信息
7.1消防事故应急处置信息由邮政储蓄银行新闻小组负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事故信息。
7.2应急办公室和各应急工作组应在应急处置的同时,注意收集、保留事故信息及应急处置情况,并及时提供给新闻组。
8后期处置
8.1善后处理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邮政储蓄银行和事故发生单位根据需要成立善后处置小组,负责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事故调查,并开展保险理赔、肇事责任追究等工作。火灾发生单位和部门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应急结束后,应将各类消防设施和力量恢复到应急前的状态。
8.2总结改进
事故应急结束后,事故单位应逐级填报火灾事故报告和报表,并举一反三查找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应急处置相关单位和应急工作组应根据应急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修订、完善相关预案。
9应急保障
9.1应急队伍保障
9.1.1火灾应急队伍主要包括办公室各部门一线广大职工及义务消防员,和外部救援力量,如公安消防、医院救护等。
9.1.2各单位、部门要制定火灾现场处置方案,并明确各专职、义务消防队员名单。要在一线职工中组建义务消防队。事故发生时,在场的运行、检修、施工人员是先期处置队伍。现场指挥部启动以后指挥后续处置队伍(应急专业队伍)开展应急处理和救援。
必要时组织好应急队伍的轮换或留有预备队。
9.1.3平时要掌握现场周围地区外部救援力量。应急救援中随时联系,请求场外增援队伍。
9.2现场救援装备保障
9.2.1火灾事故中主要的应急装备有:消防设备(车)、器材、工程抢修车辆、起重设备、各类抢险抢修专用工具、流动发电车、应急照明设备、安全工器具、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护服、救护设备(车)等。
9.2.2各单位应在现场处置方案中,掌握现场可调用的应急装备资源,建立信息数据库,明确现场应急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要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应急调用等制度。
办公现场可能不具备的一些特殊应急装备,如消防车、救护车、大型起重设备、专用设备和工具、防护服等,应明确应急需要时向外部(本单位其他生产部门和场所、友邻单位、周边消防队和急救中心、上级公司等)获取的方式求助。
9.3其它保障
应急所需通信、交通、治安等保障,遵照统一规定执行。
10培训和演练
10.1邮政储蓄银行安全监察部负责宣贯本预案,确保本部各相关部室熟悉本预案内容,明确自身职责和工作流程。各基层单位要将本单位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纳入日常安全学习教育内容,并对相关人员组织开展必要的培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10.2本预案的演练由邮政储蓄银行安全监察部组织策划,重点检验邮政储蓄银行本部和邮政储蓄银行系统各单位应急组织机构之间应急响应联动情况以及通信系统。本应急预案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11附则
11.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邮政储蓄银行安全监察部负责制定,并负责日常的滚动修改,时间为每年或事故应急响应结束之后。
11.2监督检查与奖惩
本预案的实施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检查,纳入邮政储蓄银行综合业绩管理考核,执行邮政储蓄银行有关奖惩规定。
11.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邮政储蓄银行安全监察部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11.4预案实施与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之日起施行。
12附表
12.1重要相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方式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序做好大坝管理中心观测部驻各站观测班库房及设备仪器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保护各类设备仪器的安全,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快速、有效地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的损失。
1.2 编制依据
本方案依据《大坝中心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大坝中心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大坝中心重点防火部位管理规定》、《大坝中心应急管理工作办法》编制。
1.3 适用范围
大坝管理中心大坝观测部驻各站观测班库房及设备仪器火灾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1.4 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防消结合,以防为主。
1.5 大坝管理中心观测部驻各站观测班重点防火部位
1.5.1 大坝管理中心观测部驻各站观测班库房。
2 事故类型和危险性分析
2.1 事故类型
大坝管理中心观测部驻各站观测班主要火灾类型,主要库房区域火灾,具体有以下几种火灾事故方式:
2.1.1 库房照明设备火灾事故。
2.1.2 库房其他易燃物品火灾事故。
2.2 危害程度分析
2.2.1 一旦发生火灾,如果扑救不及时,将会造成库房设备损坏等重大财产损失。
2.2.2 其他易燃物品火灾,将会造成较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
2.2.3事故发生的区域、地点
大坝管理中心观测部驻各站观测班库房
2.2.4事故预防措施
大坝管理中心观测部驻各站观测班库房存放着各类精密的观测仪器和设备,为防止设备仪器的丢失,平时都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并放置灭火器材,这样即使是发生火灾事故,也能及时将火扑灭。
3 应急组织及职责
3.1 组织机构
3.1.1 成立火灾救援小组
组长:大坝管理中心观测部驻各站观测班班长
成员:大坝管理中心观测部驻各站观测班班组成员
3.2 职责
3.2.1. 火灾救援小组
3.2.1.1 当发生火灾事故时,根据事故情况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协调应急抢险工作。
3.2.1.2 按规定程序向中心、部门及所在驻站发电分公司报告事故抢险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3.2.1.3 接受公安消防部门以及所在驻站各发电分公司领导现场统一指挥的原则,积极开展应急救援。
3.2.1.4 根据火灾事故的态势发展,若超出班组应急处置能力范围,可向各驻站发电分公司提出应急增援请求。
3.2.1.5组织应急响应结束后的评估总结改进工作。
3.2.1.6明确火灾部位,及时、准确到达火灾地点,准确运用灭火手段,扑救火灾,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财产损失,及时、合理组织营救灭火方式。
3.2.1.7立即组织人员对火灾区域的无关人员进行疏散,同时要保障救援行动交通畅通。
3.2.1.8发现火情后应将火灾区域进行必要的安全隔离,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火灾区域。
4 应急处置
4.1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4.1.1发生火灾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利用配备的有效消防设施 进行灭火,并报告中心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各驻站有关部门,同时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报警时要说明火灾发生地点、起火的部位、火势、报警人姓名、联系电话。
4.1.2到达火场后,现场应急处置小组,立即投入到灭火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和其他相关工作。
4.1.3在灭火过程中,要注意少用水多用灭火器,以减少仪器设备受到水侵造成损坏。
4.1.4灭火结束后,要派专人对火灾现场进行24小时监护,防止余火复燃。
4.2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4.2.1火灾初起阶段,立即切断电源,工作人员要利用区域内常规灭火器(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抢救重要仪器设备。
4.2.2有人员受伤,立即送医院治疗。
4.2.3拨打“119”火灾报警电话,并配合消防队进行灭火抢险。
4.2.4根据现场恢复情况,由救援总指挥宣布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终止。
4.3事故报告流程
4.3.1发现库房火灾事故人员应立即报告中心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各驻站发电公司有关部门。
4.3.2拨打“119”消防救援电话报警。
4.3.3火灾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告,任何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5 注意事项
5.1应急处置时要注意防止窒息、触电和烫伤。
5.2危险区要设好警戒线,并挂好标示牌。
5.3佩戴好防护器具。
2、指挥机构:
2.1、成立日照京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小队长:
2.2、指挥人员职责
队长:及时向领导汇报事故情况,并负责对事故全盘指挥,组织人员分析,预测事故的发展和后果。
队员:服从和落实组长下达的工作任务,避免事故的扩大化。
3、事故预防:
3.1、根据作业地点实际情况,配备一定的数量的灭火器。危险区域设有壁式消防栓13个,室外消防栓11个。
3.2、开展消防教育,组织员工消防演练。
3.3、消防器材经常检查,灭火器随用随换。
4、火灾事故报告程序
调度员在接到火灾事故报告时,应当首先及时报告公司消防队和通知临近的岗位人员到现场进行灭火;有人员伤亡时还需要请求日钢医院(救护车)进行支援,然后报告厂长和公司相关部门。
报告完毕,应当在事故现场适当位置设置警戒,并安排人员到最近的醒目路口接迎救护车。安排事故处理人员后,应当组织人员做好生产的恢复工作,并及时清点人数,解除警戒。
5、事故处理措施:
5.1、油脂类着火,可用干粉灭火器或消防沙灭火。
5.2、电器着火,应首先断开电源,用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消防沙扑救,严禁用水浇。
5.3、原煤着火,小范围火警可由单位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员工自行灭火,大范围火警应报告调度室和消防队,并拨打119电话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