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3 07:19:11
序论:在您撰写税收观念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对于类似的事情,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人们,会有不同的反应,不妨设想,车子在路上翻倒,花生油洒了一地,人们给车主的是谴责还是同情,在乡土经济的年代,如果没有宿怨,善良的村民一定同情打翻花生油的车主,因为他遭受了损失;在经济发达年代,同样善良的市民却一定会谴责把油打翻在路上的事主,因为他使都市交道瘫痪,给别人和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失。
社会在发展在进步,社会的观念也在发展进步。油洒公路的事例设想,并不是没有根基的虚构。60年代遇上在长江大桥上抛锚的汽车,人民警察的首先反应就是帮助把车推走,可是,现在谁的汽车要是在长江大桥上抛锚,交通警察来了恐怕首先应该给一张罚单。大都市的运行环环相扣,哪里容得交通要道因你的故障造成堵塞。60年代帮助把坏车推走,现在执罚在桥上抛锚的坏车,都是人民警察服务社会的规范行为,但是行为规范和社会伦理已经升华到新的境地。
过去,税收征管的指导思想以监督打击型为主,在思想认识上,税务部门把纳税人设想为偷税逃税犯,对几乎所有的纳税人,基本上不相信他们能够依法自觉纳税。所以上面发生的事情假如是在以前就不足为奇了,甚至要算“责任心强”而要予以表扬。但现在,不但要道歉,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西方国家有句流行的谚语:在人的一生中,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一个是死亡,一个是纳税。这表明纳税与死亡一样是无法逃避的,纳税是一种必须承受的负担,“TXT'’(税收)一词的原意就是忍受,承受痛苦的意思。为了从某种程度上减轻痛苦,争取纳税人的理解,许多国家在谈到税收征管工作时,基本上把management(管理)改成了service(服务),甚至连税务局的名称都改成了service。美国最明显,所谓的美国国税局(1RS)其实就是(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直译为国内收入服务机构。还有很多税务局把称谓改成serviceoffice(服务办公室),把纳税人(taxpayer) 改成客户 (client), 把税收行政管理(taxadmlnistratlon)改成经营(business)。
「关键词纳税人;征税机关;税收观念
「正文
所谓税收观念是指人们对于税收的基本看法或态度,也就是本着什么样的思想或原则,运用什么规则,去规范税收关系主体的行为,去处理税收关系之间发生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们对税收本质和职能的看法、对现行税收制度的态度和要求、对税收征收管理的评价、对各种税收行为的解释、对社会上各种涉税现象的看法和态度等等。受中国传统思想影响,我们往往只宣传税收的无偿性、强制性,很少涉及纳税人的权利,从而使中国国民走入税收是权利义务不对等的观念的误区。当然我们并不否认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税法是一种义务性规范,但在一定程度上我们过分强调了这一点,而忽视了纳税人也有其权利,相应地征税机关也有其应尽的义务。随着社会的进步、文明的提升,特别是加入WTO后,视觉的开阔使我们意识到权利与义务是对称的,税收当然也不例外。我国目前税务主体观念的偏差,以及由此造成的纳税人和征税机关思想上的对立,影响了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增大了征税机关征税难度,导致国家钱财大量流失,严重阻碍了我国税法的发展前进,所以适时实现税收观念的更新,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观念——权利与义务相对称,分别规范纳税人、用税人和征税人的行为,树立平等的权利义务统一观,这将会对中国依法治税社会环境的营造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一、纳税主体观念偏差现状剖析
在中国,脱离权利的“应尽义务论”在税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非常盛行,这和我国传统观念密不可分。中国的封建历史较长,以“普天之下,莫非王士。率上之滨,莫非王臣”为代表的封建传统观念,直到今天,仍在一定程度上束缚着人们的思想,在税收观念上受其影响颇深。我国公民对税收的认识,是建立在传统的“所谓赋税就是政府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的东西”这个概念基础之上的,以此理论依据的税收被定义为“国家以其政治权力为依托而进行的无偿性分配”[1].在这种“国家分配论”的指导下,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被过分强调,成为割裂政府与公民之间权利义务平等对应关系的鸿沟。我国纳税人被征税机关称作“纳税义务人”早已司空见惯,我国公民也认为国家就是只享有征税权力而无须付出任何代价、也无须回报的权力主体,而自己则成为担负纳税义务而无权索取任何回报的义务主体。尽管现实生活中政府实际在积极履行其社会职能,公民也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但税收传统观念上的误导,直接影响了纳税人行使权利的积极性和政府在课税过程中对纳税人权利的应有尊重。
我国对纳税人权利的规定零乱不全,仅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范中,一般纳税人非法律专业人士,难以全部看到这些法律规范,难以真正把握其权利所在,造成了我国纳税人行使权利的无意识状态,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意识就不够强;即使法律专业人士,有条件全部看到这些法律规范,也有能力全部看懂它们,但现行有关税法法律规范又有多少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现行宪法也仅仅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律纳税的义务”,却缺乏“纳税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相应条款。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规定》虽然有承认纳税人的权利的体现,但没有具体化、明确化,保护力度不够;在第一章总则中至今尚无一条针对纳税人权利的条款。立法的不完善导致我国公民群体无权利意识状况,纳税人缺乏权利意识主要表现在:在税收征管程序中并不重视自己的陈述、申辩权、要求回避权、延期申报权、取得凭证权等程序性权利;在权利遭受损害的情况下,没有积极地通过税收救济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权利意识的缺乏更体现在对税款使用的监督权[2]方面,面对、各种“豆腐渣”工程,人们普遍的是从各个方面严厉声讨,但很少从自己是一个纳税人的角度,各种腐败、各种“豆腐渣”工程是浪费“我”纳税人的钱的角度来思考问题,也许,这种税法意识的缺失更为严重[3].
加之我国税收宣传一向以应尽义务论为主调,着重宣传公民应如何纳税、纳好税、不纳税应该承担哪些不利后果等,而对纳税人享有那些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却强调得不够,这正是忽视纳税人权利的体现。纳税人尤其是城乡个体经营者和私营企业纳税人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的维护。权利的缺失使“纳税光荣”义务的履行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成为自愿的行为,虽然政府一再宣传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在只看到义务看不到权利的情况下,社会民众更倾向于将税收同我国封建时代长期存在的横征暴敛的苛捐杂税联系起来。在这种思想氛围的影响下,偷逃税款的人丝毫没有可耻的感觉,反而开始“逆向攀比”,大家不比谁纳税多,而是比谁不纳税[4].
二、征税主体观念偏差现状剖析
我国税法中对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义务却规定得不够充分,税务机关行使职权在执法程序上也不够完备、规范。在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领域,多年以来,都以“监督、处罚、打击”基本理念为出发点,征收主体已形成一种思维定式,总是先把纳税人设定为偷、漏、逃税者,然后基于这样一个基本判断来制定几乎所有的税收法规和征管措施,使得本应是“纳税人权利之法”的税收法律成了“防纳税人之法”、“治纳税人之法”[5].在实际执法中,税务机关更是到处防范、检查、处罚几乎所有的纳税人;而税收人员受一些错误观念的误导,总自以为是国家权力的化身,随意执法、、随意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征税过程中态度多数恶劣,颐指气使,盛气凌人,影响极坏。于是征收主体与缴纳主体之间的关系出于一种严重对立的状态,纳税人通常将税务机关视作敌对势力,而税务机关则将纳税人总体上视为不轨的纳税人。其结果非但没有有效地减少税款流失,反而使偷、逃、骗、抗税款的现象愈演愈烈。可以说国家的征收权力一直在强制地支配纳税人,纳税人是被动地服从国家的征收权,而非自觉地服从这种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权力强制地支配人们,便相应地具有非理性[6].
加入WTO后,通过了解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的法治思想,我们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显著增强。我国税收领域纳中,税人和征税人思想对立的现状很不利用我国法治的发展,这种思想屏障必须拆除。相对国家权利而言,纳税人是弱势全体,他们究竟采取何种态度,关键还是取决于纳税机构的理念、意识和工作方式。世界各国对现代民主的基本认识就是,国家的管理者是代表国家事务的“公仆”和“服务员”,管理者的权力包括税收征收主体的权力,是广大人民赋予的,权力的行使必须充分尊重民众的意愿和听取他们的意见,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则必须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和约束税务机构的征收管理行为。只有相互平等协商并达成的共识,才可能相互信赖。[7]税收机关必须提升自己工作的专业性、一贯性、规范性,特别是提高征税人员观念道德水平,通过自己的专业、礼貌周到服务赢取公民的信赖和尊敬。税务机关只有和纳税人树立友好的合作关系,我国的税务工作才可以健康顺利的发展下去。
目前世界各国正在进行的关于税制改革的大多数讨论都是集中在政府税务机构与纳税人之间如何建立更加开放、宽松、融洽的关系上。受此观念影响,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纳税人视作“顾客”和“服务对象”,传统上将纳税人当作“服从者”、“被强制征收者”“被管理者”的认识正在发生改变,从而在服务与管理之间表现出某种微妙的平衡。各国一致呼吁要以“管理服务”型的理念取代“监督打击”型的管理理念,建立全新的纳税服务工作机制,引导纳税遵从,创立税收征管工作新秩序。[8]
三、税收观念的更新与重构
鉴于上述错误观念的存在及危害,我们必须更新和重构我国税收领域的税收观念。改善
当前纳税人权利不明和征税机关义务不清的窘境,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纳税主体观念更新与重构
当前,我国纳税人权利意识不明晰的现状,极大地阻碍了依法制税方略的推进。在各经济主体的利益边界日益明晰、利益驱动机制日趋强化的今天,只讲义务而不讲权利的义务论已得不到认同。税收作为维系一个民族命运的大动脉,没有纳税人的认同和参与,是难以畅行的。因此。彰显纳税人权利、重塑纳税人意识都应成为当前依法治税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是必须更新税收理论。在对税收根据的认识上,我们不妨吸收西方“利益交换论”的合理内容,以“税收是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费用,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的观点更新传统的税收理论。承认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就是一种利益的“等价”交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并不是无偿的,政府是在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前提下才取得税收的,以培养纳税人的权利主体意识。
二是完善纳税人权利立法。应在宪法中补充有关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原则规定,使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获得直接的宪法依据;同时加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在基本法中明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在这方面有了很大改进,今后应继续改进和完善。
三是改进税收宣传。改进宣传内容,既要宣传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也要宣传纳税人在尽义务的同时享有权利和利益;既要宣传税收法律法规,也要宣传税收的本质和原理,使纳税人明白税收不仅是国家的税收,更是全体公民自己的税收,从根本而言,纳税人是在为自己纳税。还要改进宣传方式,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纳税人的权利汇集成册,以手册、指南的形式免费散发给纳税人,使之妇孺皆知。健全税法公告制度,完善各种类型的咨询服务。需要强调的是,新时期的税收宣传应与税收文化相结合。WTO形式下市场经济的运行必将派生出一种全新的税收文化氛围,它和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有一个由碰撞到融合的过程,税收必须去直面这种文化交锋,从中寻找新的文化基点,借助文化传播的连续性和持久性,培养纳税人更为牢固也更为健全的税收权利意识[9].
(二)征税机关观念的更新与重构
纵观近年世界税务管理改革的发展趋势,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无一不是从“监督打击型”朝着“管理服务型”转变。税务局变成了服务局(serviceoffice),纳税人(taxpayer)改成了顾客(client),税务局长不再称为chief或head,而成为经理(manager),税务管理也不再称为行政管理(administration),而称之为商务管理(business)。在此基础上,他们不约而同地抛弃了稽核文化(auditculture)。据他们测算,一份纳税服务方面的努力,相当于50份税务稽查方面的收获。通过这些改革,税收征管取得明显效果。[10]
从“监督打击”到“纳税服务”,是我国税务行政执法观念的根本转变,也是税务行政执法方式转变的先导,其观念转变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从基本不相信纳税人到基本相信纳税人能够依法纳税的变化。与基本不相信纳税人的观念相适应的必然是采取“监督打击型”的管理方式,而与基本相信纳税人能够自觉依法纳税的观念相适应的则必然是采取“管理服务型”的管理方式。
二是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新理念。顺应国际税收征管的新潮流,我国政府部门应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新理念,视服务为天职,切实转变工作态度和工作方式。税务系统应层层设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机构,服务经费单列预算,以足够的人力、财力的投入作为服务保障。逐步统一、规范各地的服务方式和服务标准,使纳税人享受税务行政服务。在普遍化的基础上,追求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使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中切实感受到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和地位。
三是纳税人服务从“职业道德要求”向“行政行为要求”的变化。这是纳税服务在管理理念上最根本的变化。传统的纳税服务观念上作为精神文明和思想政治工作来要求的,标准是虚的、软的,许多事情可做可不做,做了的是工作优秀,不做的是工作正常履行,无可非议。而将纳税服务作为行政行为的内容则不然,标准是实的、硬的,该服务的不做不行,做不好也不行。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之所以写入了大量的、传统意义上的职业道德条款,就是因为“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传统的职业道德要求变成行政行为要求,将大幅度提高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政执法水平。
四是从“规模速度型”的管理目标向“质量效率型”的管理目标的变化。在经济腾飞和制度改革过程中,与其他事业一样,税收工作的管理目标取向是以追求发展的规模与速度为主要内容的。应该肯定,这种目标取向在国家各项事业全面快速发展的形式下,也是正常的、必然的选择。但是,近年来,税收征管的注意力过分集中在量的扩张上与积累方面,过于注重了税收的强制征收,而忽视了工作的内在质量和效率,忽视了如何以更加有效的征管方式去努力提高纳税人的遵从意识,自觉的纳税。单纯追求征收的规模和速度,不讲工作质量和效率,其结果往往适得其反,偷、逃、骗、抗税的现象反而有增无减,征收成本也大为增加。因此,征管工作的目标由“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率型”的转变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五是从“孤军奋战”到政府、纳税人和社会结合,共同搞好税收征收管理的变化。在“监督打击型”工作模式下,税务机关往往迷信权力和过分地相信自己的能力,片面地认为征税权力是否用足是决定税款流失多少的关键因素。多年的实践说明,过于严厉和复杂的征管措施,不断地加大了征收成本,催化了纳税人偷、逃、骗、抗税款的动机,降低了偷、逃、骗、抗税款的成本。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税收征管离开客观环境,离开纳税人的自觉遵从,脱离社会力量的支持和配合,已经寸步难行。各级税务机关也深深地感到,实行政府、纳税人和社会三结合,充分调动各种管理模式。而要做到这一点,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税务机关必须提供优质的服务。税务机关必须以谦虚、谨慎的态度,热情、周到的服务,去赢得纳税人和社会的支持,将自己的工作融入到社会中去。[11]
「注释
[1]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1页。
[2]这一权利应该是纳税人在宪法层次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
[3]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0页。
[4]张守文:《财富分割利器――税法的困境与挑战》,广州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
[5]甘功仁:《纳税人权利专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年版,第258页。
[6]沈荣华:《现代法治政府论》,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212页。
[7]甘功仁:《纳税人权利专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年版,第260页。
[8]王文彦:《纳税服务——构建现代税收征管工作新格局的首要任务》,《中国财经法律论坛》,2002年版。
[9]刘剑文、丁一:《中国税务报》(理论版),2001年8月10日。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税收发展观的要义。发展税收事业,不仅要使税收收入持续增长,而且要使税收事业的发展更加全面协调,税收与经济的发展更加协调,更具有可持续性。在地税工作实践中,坚持科学的税收发展观,必须树立四大发展观念,做到“四个统筹”.
一、树立“经济兴税”观,统筹地方税收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
税收既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又是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文秘站版权所有于经济的辩证关系决定了我们必须牢固树立从经济到税收的观念。在区域经济竞争不断加剧的形势下,地税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地方经济发展的大局展开,全面贯彻执行各项税收政策,依法组织税收收入,把税收的增长建立在经济发展、企业增效的基础之上,努力实现税收与经济的良性互动。
(一)围绕巩固加强农业和发展农业产业化,开辟农村税源。地税部门要积极参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对涉农税收政策进行认真清理,保证涉农税收政策落实到位。要促进高效农业、新型农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对农村土地、山场、水面等经营权转让,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以及农副产品的贩运等多种经营形式的调查研究,切实掌握农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形势、新规律,进一步拓宽农村地方税收入视野,开辟农村税源。
(二)围绕壮大提高重点企业,巩固骨干税源。要充分运用政策扶持、信息促销、管理增收、资金促产等行之有效的“双增”手段,根据我市实际,支持发展卷烟、实际化工、印刷、医药、防水等支柱产业,在培植大企业、大集团的同时,巩固骨干税源,力争使支柱产业提供的骨干税源占地税总收入的70左右。
(三)围绕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培植新型税源。针对我市一批旅游点的开发,要积极参与旅游事业的发展,加强对旅游事业的配套管理,壮大旅游经济规模。对信息和中介服务业,要积极引导,加强管理,规范动作,不断培植新税源增长点,拓宽地方税税基。
二、树立“管理兴税”观,统筹税收活动与社会活动和谐发展
统筹税收活动与社会活动和谐发展,就是要求税收活动要根据社会发展的情况、特点和趋势来调整和完善税收管理,就是要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好税收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把税收活动融入社会活动之中,积极参与社会活动管理,走“严格管理、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之路,促进税收活动与社会活动和谐发展。
(一)把握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对税收活动实行规范管理经济生活的复杂性要求税收活动必须根据社会的发展不断调整和完善税收管理,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对各个岗位、各个环节的各项制度进行清理,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并根据社会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和完善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好制度、新制度、硬制度,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物,用制度对税收活动实行规范管理。
(二)把握经济生活的多层次性,对税源实行分类管理。经济生活生活涉及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各个层次,使地税税源也呈现出多层次、宽领域的特征。地税部门必须时刻把握社会活动变化趋势,探索税源变化规律,根据税源的对象、状态、形态、发展趋势、规模、级次进行分类管理。
(三)把握经济生活的动态性,对征管实行全程管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活动中的不确定因素越来越多,既影响了社会稳定,也给地税征管增加了难度。地税征管必须根据社会活动的特征,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为目标,按照“向管理要税收、向质量要效益”的工作思路,对征管全过程实行全程监控。
三、树立“法治兴税”观,统筹依法治税与优质服务共同发展
统筹依法治税与优质服务共同发展,就是既要严格依法治税,强化执法力度,又要把执法为民作为税务机关一切工作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自觉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断优化税收服务,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
(一)加强税法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纳税的自觉性。文秘站版权所有税法宣传要围绕依法治税的要求,改变宣传方法,提高宣传质量,讲求宣传效益。在宣传对象上,坚持纳税人、协税人、用税人和党政领导干部并重,增强普及性;在宣传形式上,坚持正面宣传与反面曝光并重,增强震慑性;在宣传内容上,坚持宣传税法与宣传纳税人权利并重,增强渗透性;在宣传手段上,坚持媒体宣传与优质服务宣传并重,增强实效性,促使全社会树立新型的税收法制观。
一、树立“经济兴税”观,统筹地方税收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
税收既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又是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版权所有于经济的辩证关系决定了我们必须牢固树立从经济到税收的观念。在区域经济竞争不断加剧的形势下,地税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地方经济发展的大局展开,全面贯彻执行各项税收政策,依法组织税收收入,把税收的增长建立在经济发展、企业增效的基础之上,努力实现税收与经济的良性互动。
(一)围绕巩固加强农业和发展农业产业化,开辟农村税源。地税部门要积极参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对涉农税收政策进行认真清理,保证涉农税收政策落实到位。要促进高效农业、新型农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对农村土地、山场、水面等经营权转让,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以及农副产品的贩运等多种经营形式的调查研究,切实掌握农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形势、新规律,进一步拓宽农村地方税收入视野,开辟农村税源。
(二)围绕壮大提高重点企业,巩固骨干税源。要充分运用政策扶持、信息促销、管理增收、资金促产等行之有效的“双增”手段,根据我市实际,支持发展卷烟、实际化工、印刷、医药、防水等支柱产业,在培植大企业、大集团的同时,巩固骨干税源,力争使支柱产业提供的骨干税源占地税总收入的70%左右。
(三)围绕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培植新型税源。针对我市一批旅游点的开发,要积极参与旅游事业的发展,加强对旅游事业的配套管理,壮大旅游经济规模。对信息和中介服务业,要积极引导,加强管理,规范动作,不断培植新税源增长点,拓宽地方税税基。
二、树立“管理兴税”观,统筹税收活动与社会活动和谐发展
统筹税收活动与社会活动和谐发展,就是要求税收活动要根据社会发展的情况、特点和趋势来调整和完善税收管理,就是要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好税收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把税收活动融入社会活动之中,积极参与社会活动管理,走“严格管理、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之路,促进税收活动与社会活动和谐发展。
(一)把握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对税收活动实行规范管理经济生活的复杂性要求税收活动必须根据社会的发展不断调整和完善税收管理,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对各个岗位、各个环节的各项制度进行清理,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并根据社会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和完善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好制度、新制度、硬制度,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物,用制度对税收活动实行规范管理。
(二)把握经济生活的多层次性,对税源实行分类管理。经济生活生活涉及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各个层次,使地税税源也呈现出多层次、宽领域的特征。地税部门必须时刻把握社会活动变化趋势,探索税源变化规律,根据税源的对象、状态、形态、发展趋势、规模、级次进行分类管理。
(三)把握经济生活的动态性,对征管实行全程管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活动中的不确定因素越来越多,既影响了社会稳定,也给地税征管增加了难度。地税征管必须根据社会活动的特征,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为目标,按照“向管理要税收、向质量要效益”的工作思路,对征管全过程实行全程监控。
三、树立“法治兴税”观,统筹依法治税与优质服务共同发展
统筹依法治税与优质服务共同发展,就是既要严格依法治税,强化执法力度,又要把执法为民作为税务机关一切工作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自觉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断优化税收服务,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
(一)加强税法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纳税的自觉性。版权所有税法宣传要围绕依法治税的要求,改变宣传方法,提高宣传质量,讲求宣传效益。在宣传对象上,坚持纳税人、协税人、用税人和党政领导干部并重,增强普及性;在宣传形式上,坚持正面宣传与反面曝光并重,增强震慑性;在宣传内容上,坚持宣传税法与宣传纳税人权利并重,增强渗透性;在宣传手段上,坚持媒体宣传与优质服务宣传并重,增强实效性,促使全社会树立新型的税收法制观。
一、树立税收法制观,提高依法治税水平
依法治税,为纳税人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税收环境,是依法治国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快,要求依法治税的呼声越来越高,不仅仅来自于国内市场,而且来自于经济全球化大市场。在税收工作实践中,规范国家与个人的分配关系,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均衡,从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必须推行依法治税。要深刻认识依法治税的重要性,把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坚持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全面推进征纳双方行为的规范。一是要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做到依法征税。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原则,在税收征管中坚持依法办事,既为国聚财,又不给纳税人造成法外负担。以贯彻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为抓手,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和改进执法检查的内容、方式,增强检查的效果。对税收执法中发现的问题,严格追究执法责任,减少和防范违纪执法行为的发生。二是要提高纳税人税收法制意识,推进依法纳税。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契机,加强税收稽查,严厉打击偷漏税行为,促进税收秩序的好转。另外,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的税收制度、规定会遇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作为执法部门,在坚持税收法制原则的同时,要认真调研,积极研究解决办法。
二、树立税收服务观,提高为纳税人服务水平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具体到税务领域就是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做到这一点,这就要求我们树立税收服务观,以广大人民群众和纳税人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税收服务质量高低的标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努力改进税收服务的方式、内容和手段,将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税收服务作为税务机关应达到的最高境界。坚决摒弃那种“只考虑税务机关征管,不考虑纳税人负担”的思维定式,进一步转变机关职能,从“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下大力气解决执法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为纳税人提供低成本、高质量和全方位的税收服务。当前要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大力实施阳光政务,推行政务公开,把纳税人的知情权落到实处。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和程序性规定都必须向纳税人公开。要用印制法规汇编、纳税指南并向纳税人免费发放有关资料的方式,使纳税人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规定。要积极开展对纳税人的税收知识培训,提高依法纳税的技能和水平。二是减轻纳税成本,让纳税人得到实惠。通过深入开展文明行业创建、规范化办税服务厅达标等活动,落实各项优质服务制度,进一步改善办税服务厅的软、硬件环境,全面提升“窗口”的服务质量。优化服务方式,简化办税流程和手续,积极推行“一窗式”服务,尽可能减少办税环节,提高办税服务的效率。大力推行电子申报,推进申报缴库方式的多元化,同时积极推行税费合并申报,从根本上解决“网上办税、走路缴费”的问题,努力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大力清理收费项目,进一步清理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把不该管、可管可不管的事情放下去,保留监督权,争取工作的更大主动。三是加强执法监督,防止“扰民”行为的发生。加强和改进税收检查的方式方法,减少检查次数,增强检查效果,解决多头检查的问题,减轻纳税人负担。加强税收执法检查,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努力解决为税不廉、执法随意性大的问题。
三、树立税收科技观,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步伐
一、科学发展观下完善税收理念的目标选择
与科学发展观的多层次目标取向相适应,国家税收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实现发展的重要财力保障手段与调节经济运行、协调国家和微观市场主体利益关系的重要杠杆,要创新思路,更新观念,超越单纯就经济论税收,就税收论经济的“税收经济观”,充分重视国家税收这一本质上体现为一种分配关系的经济范畴在政治性与社会性方面具有的积极作用,以便在为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目标取向提供必要财力支持的同时,凭借其内在的杠杆调节作用为“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并最终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对此,在税收理念方面的直接反映是,在继续坚持我国长期遵循的“税收经济观”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总体指导原则,树立指导新时期税收实践的“科学税收观”。具体说,“科学税收观”至少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基本内容:
首先,适应与服务于经济发展。本质上讲,税收作为国家为满足履行职能的需要而对社会资源的强制性汲取手段,其源泉是人们再生产活动中创造的社会物质财富。税收首先表现为一个经济范畴。它来源于经济,受经济的最终制约,并以此为基础反作用于经济,对经济发展起着巨大的影响,由此决定了经济既是治税的出发点,也是治税的归宿点,税收必须以服务经济发展为根本目的。在科学发展观下,经济发展仍然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并客观决定着社会和人发展的实现程度。因此,在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新的历史时期,税收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非但不应弱化,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得到切实加强,这种加强必须是在进一步认识与尊重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并以有利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基本前提。
其次,满足政治与社会需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与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基本建立,社会上有的观点出于对我国特殊社会历史因素的考虑以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目的,片面理解西方财税理论,把促进经济总量增长视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惟一职能,忽视甚至有意弱化、丑化税收其他内在功能,认为强调税收的政治与社会属性就必然会导致政府根据“自己”的需要无限制地汲取社会资源,从而损害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不利于市场机制基础性资源配置作用的完整发挥。事实上,无论从我国传统的“国家分配论”强调国家在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出发,还是从以瓦格纳为代表的德国社会政策学派强调利用税收手段实施社会政策以及公共选择理论强调政治程序对税收政策确定的巨大影响角度考虑,税收的政治属性与社会属性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客观存在的,而且在具体税收实践过程中,其对税收政策的确定与税收征管实践都起着某种意义上的决定作用。如我国近期出台的降低农业税率直至完全取消农业税政策,就可被视为这方面的一个典型表现。而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税务机关作为政府行政机构,自然以确保履行政府职能而存在,因而必然体现出一定的政治属性。以服务社会为终极目的的社会管理职能是国家(或政府)自其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天然具有的基本属性,因此,税收又是一个政治范畴。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税务机关在履行其内在的政治职能的过程中必然要以社会需要为出发点,从而使税收征纳行为同时具有了服务社会、适应社会的基本属性。忽视税收的这些基本属性,不但很难正确回答税收实践运行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也在事实上成为导致目前税收理论研究与实践脱节的主要根源,因而也很难为税收工作从根本上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提供正确的理论导向。
第三,实现“以人为本”基础上的职能协调。在促进经济发展、满足政治需要、实现社会稳定等多层次目标取向的共同要求下,如何正确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以确保税收内在职能作用的完整发挥就成为了—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事实上,我国以前税收工作之所以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其中一个最根本原因就在于未能正确处理好促进经济发展、满足政治需要、实现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如过去长期单纯强调税收的政治属性,以及近年过于强调税收在促进经济总量增长方面的能动作用等,客观上成为了税务人员权力意识膨胀、执法随意性过大、以促进经济总量增长为名无视社会承受能力,随意安排税收收入计划等问题的深层次思想根源。因此,实现促进经济发展、满足政治需要、实现社会稳定之间的良性互动就成为了“科学税收观”的必然选择。而“以人为本”这一人文主义的治国、执政理念则要求税收各项工作必须从“人的根本需要”出发,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认真贯彻到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实现“以人为本”基础上的职能协调。
二、科学税收观下对税收理论与实践的几点具体要求
综上所述,可以尝试性地把科学税收观具体表述为:以“以人为本”为基本思想导向,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税收本质的基本要求,在协调兼顾税收内在的经济属性、社会属性与政治属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好内在的聚财与调节职能作用,从而最终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必要的财力与政策支持。具体而言,这一税收理念对我国今后的税收改革至少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基本要求:
首先,在税制设计方面,科学税收观下的税制安排要全面落实“公平效率观”,在突出效率优先的同时,注重社会公平。既要适应市场经济基本规律与经济一体化浪潮的内在要求,不损害微观市场主体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能动作用,又要充分考虑国家履行“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职能所必需的收入规模,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支持经济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在两者协调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满足社会福利,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这就要求我国今后的税制改革应在进一步完善“双主体税制模式”,协调流转税在组织收入与所得税在宏观调控方面的各自积极作用的大背景下,进一步简化税制以降低社会税收遵从负担、提高税务机关执法水平;拓宽税基以确保税收规模持续稳定增长的财源基础;降低税率以增强微观市场主体运用市场机制力度;加强税收征管以实现既定税制横向公平与纵向公正。通过推进税收体制改革,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扩大消费税税基,开征社会保障税、环保税,调整和完善资源税,实施燃油税,稳步推行物业税,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税政管理权限等各项改革措施,为“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提供必要制度支持。
在改革的步骤选择方面,考虑到税制对社会整体经济运行的巨大影响与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税制建设的理想模式与现实可支持的改革举措之间仍存在相当大的距离。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税制改革过程中,必须在充分理解社会、政治、经济需要的轻重缓急程度与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基础上,本着精心设计、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稳步实施的思想,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有机结合起来,成熟一项实施一项,实施一项确保一项。
[关键词]税收 现代税收 理念 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沿用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即税收机关通过行政管制手段,以组织、协调和控制的方式对纳税人实行强制管理。在此情况下,形成了一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敌对局面,不仅严重影响了税收管理工作的开展,更加阻碍了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的健康、协调发展。因此,改革或者更新现有的税收管理理念,才能有效的把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平衡。
一、现代税收管理理念的理论基础
现代管理理论认为, 一定的管理理念总是基于一定人性假设之上的, 管理者总是根据这些人性假设来确定他们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的。
管理学家麦格雷戈说:“人在工作中会消耗掉自己的体能和智力的活动,作为自然人还得对自己的目标负责任,使得自己在工作中要实现自我领导和自我的控制性,使内部和外部都达到平衡的状况,而企业税收是通过外部的控制力来维持这种组织的实现。并在大多数人都具备实现这一决策能力时,这不仅仅表现出的是一种能力还更多的是折射出了企业或个人主动去负责或者去承担的意识,他不是在逃避或者推卸自身的责任而是在履行自身的义务。在现代工业化社会里,较多的自然人和企业通过人的责任性来倡导完成纳税的义务,在Y理论中人的成长、成熟都是在自身的经历中完成的,即通过一体化的组织来实现,如果自身需要创造出更好的条件,使得组织内的人员都被吸收过来的话,那么该组织就迅速的庞大起来,从而实现了自身的目标或者价值,也很好的实现了企业或者组织的目标。因此,采用Y理论可以很好的实现组织与个人之见的双赢效果,但是从管理角度,要把组织内的人员与外部的环境结合在一起,并使人的潜能完全的发挥出来需要极大的毅力。通过激励手段把内部和外部人员合理的凝结在一起为共同的目标而努力。
税收管理是管理学的一部分,同样是基于被管理者的人性和行为模式的假设上的。受西方国家新兴的“新公共管理理论(New Public Marragement)”影响,吸收现代管理理念中具有明显市场导向、服务导向和顾客导向的管理理论,从根本上颠覆了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将传统的管理理念转变为服务理念。
二、现代税收管理理念的内容
现代税收管理理念是在摆脱传统税收管理理念的基础上,顺应时代创新、发展,迎合现代社会发展需求,切合现代人文观念而形成的具有实践性、创新性的税收管理理念。
1.现代税收管理理念是以人本主义为基本原则的,在当代“以人为本”的人本理念影响下,现代税收管理理念也以纳税人为基本对象,将服务质量、内容作为税收管理的核心内容,并且将税收服务质量的满意度评价作为征税人的主要业绩标准。当前的社会是经济化、市场化社会,同时是人文主义社会,现代税收管理理念跟随社会、市场变化,适应人文需求,将以人为本融合到税收管理中,并积极倡导服务核心内容,将税收管理工作推向新的模式下,这不仅是税务工作的与时俱进,也是行政工作、国家管理的更新、进步。
2.现代税收管理理念改变了传统税收管理理念的管理模式,把 “税收服务”作为主要内容之一。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下征税人与纳税人是管制与被管制的纵向关系,是行政对立关系;征税人在国家行政强制力的政策下,对纳税人实行税收征收、监管等管理工作,而纳税人则是作为被管理者参与税收管理,导致两者之间经常出现不愉快、甚至敌对。现代税收管理理念主张人人平等,转变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在这种观念转变下,将税收服务作为税收管理活动的主要内容,并且提倡建立纳税人服务中心,健全纳税服务系统。在保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要求征税人以服务者的态度做好税收管理工作,并且要注重服务质量。
3.现代税收管理理念将现代电子科技、网络信息作为主要工具、途径。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发展快速,不仅带动了经济发展,也加快了人们的生活节奏,同时方便了管理工作的进行。现代税收管理理念主要要求利用电子计算机、网络信息收集、整理纳税人信息,同时建立网络控制接入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税收申办、纳税流程办理的平台。通过掌控、监管税收电子系统,实现税务各级部门、机构的资源共享及税务监管。
4.现代税收管理理念的另一个主要内容是效率管理与综合管理相结合。在现代化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稽查、监管变得更为专业,业务程序更为精简,人力、资源成本大大降低。因此,现代税收管理理念倡导下的税收管理将是讲求效率、综合管理的体系化管理,其不仅要求税务人员的综合管理意识、业务能力及素质,还要求税务人员遵循“谁办理谁负责,谁办理谁担责”的责任原则。将服务质量、资源成本都与征税人员的业绩紧密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