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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工伤索赔申请书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我叫___,男,身份证号码是:__________________系__县__镇__村五组村民,是__中学九年级学生___(男,身份证号码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月参加贵公司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的父亲,被保险人___在___医院被确诊患______病,经多方医治无效,于____年_月__日死亡。
今委托被保险人___的'母亲___,女,系__县___镇___村五组村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办理被保险人___的保险理赔事宜,特提出理赔申请 望予以接纳办理
此致
申请人:___
__年__月__日
保险理赔申请书模板2
__交警队: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或单位
请求事项
一、请求___赔偿申请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___于__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在________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宜进行调解。
此致
__交警队
申请人:
年 月 日
保险理赔申请书模板3
赔偿请求人:卢某某,男,汉族,196_年_月__日出生,贵州省__县人。住__县__镇__村__组__号。联系电话:151201____
委托人:张绍明,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__县人民检察院。住所地:__县__镇__路。
法定代表人:___ 职务:检察长。
请求事项:
1、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因错误关押申请人而应当承担的赔偿金(310天_200.69元/天)62213.90元;
2、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系某某县__水泥厂的负责人,该企业因经营需要,从而向某某县农业银行申请贷款8万元。__县农业银行将贷款发放后,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便对申请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___年8月2日以涉嫌“__罪”为由将申请人及银行工作人员冯__予以刑事拘留,后于同年8月15日批准逮捕。在关押期间,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多次对申请人进行了刑讯逼供和人身摧残,暴力伤害,由于申请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在被错误关押了310天之后,2002年6月11日,申请人及冯__均被撤销案件,无罪释放。现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已对同案嫌疑人冯__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并已经兑现。可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却至今未对申请人作出赔偿,且经申请人多方反映无果。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现提出申请,请求进行国家赔偿。
赔偿请求人:卢某某
申请人__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__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__,该社主任。
被申请人河南省__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__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__,该局局长。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税收处理决定书》和扣缴税款的行政强制措施;
2、退还扣缴的全部款项,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河南省__县国家税务局下属单位河南省__县税务稽查局于___年6月22日作出了(___)宝国税处字第012号《税收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___年11月24日,河南省__县税务稽查局通过中国农业银行__县支行扣划申请人税款32917.19元、滞纳金 22082.81元。
1、处理决定书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___年度纳税情况检查后,在没有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情况下,就作出处理决定书,非法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人是在联社看到该决定书的,该决定书没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剥夺了申请人法定的行政复议权和起诉权,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2、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___年12月底各项贷款余额为38759822.84元,减去待处理抵贷资产345585.00元为 38414237.84元,依财商字(1998)302号文规定,按1%的比例可提384142.38元,减去上年底呆帐准备金余额271143.31 元,___年度应提为112999.07元,实提154420.00元,多提41420.93元,税前已自行调整54670.94元,实际少提 13250.01元,而不是决定书认定的多提99749.06元,决定书所写的'70612.78元(后来经联社据理据法辩解,重新核定为65834.38 元,但没有变更税务文书),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不应当补缴税款32917.19元,更不应该缴纳所谓的滞纳金22082.81元。
3、扣缴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违法。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催缴税款通知书》或者《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在《税收通用缴款书》规定限缴日期到期之前,在扣缴手续不完备、《税收处理决定书》、《扣缴税款通知书》和《税收通用缴款书》三者所列款项不一致的情况下,直接从申请人开户行扣划,不符合法律关于扣缴税款的程序规定。
4、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违法。《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是指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不包括税务稽查局,虽然税务总局确认税务稽查局有行政执法资格,但法律法规却没有授予税务稽查局行政处罚权,以稽查局名义直接作出《税收处理决定书》,是明显的行政越权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处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扣缴行政强制措施依据违法、程序违法,超越法定授权,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复议申请,请贵局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纠正被申请人的错误处理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南省___市国家税务局
申请人__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
保险索赔申请书模板2
申请人:尹__,男、汉族、干部,1963年1月27日出生,在五寨县地税局三岔税务所工作,现住五寨县地税局家属楼2栋东单元401室。
请求事项:
1、恳请给予受害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
2、赔偿受害人尹卯文医药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66136.51元。
事实和理由:
在__年9月28日下午3时30分左右,刘文兵所长驾驶晋 HW6699轿车带领尹卯文、徐世峰去新寨乡新寨村清查漏管户,途中由于长时间堵车,当走到殷家湾大桥大约5时30分左右,不幸被韩文军驾驶的拉煤大车发生车祸,造成刘文兵死亡;尹卯文、徐世峰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经五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韩文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尹卯文受伤后立即送往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治疗。次日入住山西省人民医院骨科治疗。诊断为:
1、左肩部、胸部软组织损伤。
2、口唇部、左手背部皮肤裂伤。
3、右侧胸腔积液。
4、脑外伤综合症。
于同年10月14日出院。
受伤给本人带来了莫大的伤害,导致本人身体和心里受到严重摧残,致使本人一直未能正常生活和工作。出院后本人常常伴有头晕脑闷,精神不振,记忆力急剧下降,心烦意乱,时常还有失控现象,后又经多方医院检查,医生嘱托还需继续休养治疗,直到恢复正常为止。现经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__年12月8日作出(__)第0012号WZ忻人社工认字《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受伤系工伤。
综上所述,恳请给予申请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赔偿尹卯文医药费15366.81元;陪侍费1800元;住院期间生活费、营养费2500元;交通费2670元;一次工伤性医疗补助金27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共合计66136.51元。
此致
申请人:尹__
20__年_月_日
保险索赔申请书模板3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我叫___,男,身份证号码是:__________________系__县__镇__村五组村民,是__中学九年级学生___(男,身份证号码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月参加贵公司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的父亲,被保险人___在___医院被确诊患______病,经多方医治无效,于____年_月__日死亡。
今委托被保险人___的'母亲___,女,系__县___镇___村五组村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办理被保险人___的保险理赔事宜,特提出理赔申请 望予以接纳办理
此致
申请人:___
1.首部
(1)标题。应当居中写明“强制执行申请书”。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写法与一般文书大体相同。
(3)申请事由。主要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单位、文书标题、制作日期和编号,并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2.正文。正文主要应当写明事实与理由以及请求事项。在事实部分,应当概括叙述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后由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或公证机关以何种法律文书确认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和被申请人应尽的义务,以及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或不履行法律文书中规定义务的事实情况。在理由部分,应从事实上、法律上阐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或不履行法定义务是错误的,积极执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是应尽的职责。说理要有理有据,合理合法。在请求事项部分,应具体明确地提出申请执行的事项。
3.尾部。尾部包括结尾和附项。结尾主要应当写明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注明年月日。律师代书的,可写明代书律师的姓名和职务以及律师事务所名称。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生效文书的份数、被申请人执行财产所在地。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I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均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则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强制执行申请书必须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业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年--月--日作出( )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守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 实 与 理 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各种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主文部分涉及到的财产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当给付
事项的种类、范围、数量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的情况,写明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
法律文书中指定义务的情况。)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附:生效判决书(裁定、调解书) XXX 份。
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王XX,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厂职工,住XXXX市XXXX区XXXX街道XX楼XX单元XX号,电话: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市XXXX厂
地址:XXXX市XX区XX街道XX号
法定代表人:郑XX 职务:厂长
电话:XXXXXXXX 邮编:XXXXXX
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李XX诉被申请人XXXXXX厂工伤索赔一案,贵院于XXXX年XX月XX日已审理完结,下达了【XXXX】XX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并于XXXX年XX月XX日发生了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XX市XX厂在本判决生效后XX日内赔偿给XX工伤期间工资、医药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等共计XXXX万元。可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本应于XXXX年XX月XX日以前归还的XXXX万元,至今分文未付,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付给限定期间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便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生效。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该制度即“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旨在实现对未参保工伤职工的快捷救助功能,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堪称工伤劳动者保护史上的“里程碑”。
在吉林省白山市某煤矿工作的山东籍矿工杨某,于2011年10月不幸遭受工伤。经历了3年多的诉讼追偿,却换来了“执行终结”的一纸空文。身心俱疲的杨某怀揣最后一丝希望,敲开了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的大门,申请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其工伤待遇。而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就此迟迟未作回应和处理,无奈之下杨某诉至法庭。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的李世泽律师接受了工伤职工杨某的委托,了吉林省首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案。
案件背景
杨某,男,1970年7月24日生,山东省安丘市景芝镇大市留村人。他自2009年9月来到吉林省白山市,在该市八道江区某煤矿从事井下采掘工作。2011年10月23日,杨某如往常一样进入井下回采作业。当日凌晨4点30分左右,该矿井里的一处顶板突然脱落,而杨某刚好位于脱落顶板的下方。由于来不及躲闪,杨某的腰部被掉下的石块砸中。事后,杨某被工友紧急送往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此次事故造成其右侧骨盆粉碎性骨折、右侧大腿骨骨折等多处损伤。经过为期1年多的住院治疗,杨某于2012年11月6日出院,实际住院381天。由于受伤严重,其需要配置辅助器具人工关节,关节假体的使用寿命有限,须定期更换,后期的治疗和恢复远没有结束。
煤矿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勉强维持到杨某出院,而当杨某在向用人煤矿主张其所受工伤的赔偿时才发现,煤矿并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在这种情况下,杨某的相关工伤赔偿待遇依法应当由该煤矿承担。但煤矿以无资金可供赔偿为由,拒绝了杨某的索赔。万般无奈之下,杨某只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没想到的是,这条诉讼追偿之路,一走就是三年多。
杨某先后历经劳动关系仲裁、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再鉴定、人事争议仲裁以及一审和二审等多道法律程序,最终在2014年11月5日,由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其单位给付杨某各项赔偿合计55万2 720.82元。
申请支付
虽然获得了胜诉,但是杨某并没有如愿拿到赔偿款。用人煤矿拒不履行义务,又因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裁定执行终结。眼看着自己后续治疗所需的赔偿款和前期所做的所有努力,终将付诸东流,杨某实在难以接受。一次偶然的机会,杨某在电视节目中了解到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杨某随即便带着自己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找到了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期望能够通过这个途径拿到自己的赔偿款。
然而一次次地登门造访却并没有效果,相关工作人员拒不接受杨某的申请书。无奈之下,杨某又于2014年12月16日、2015年3月6日和2015年3月10日,三次向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寄送了先行支付的申请材料。材料虽然均被签收,但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仍未就此事作出任何处理。后来,部门工作人员口头上给出了这样的答复:“要不你就去吧,法院判你多少我们就给你多少,我们单方面没法给你拿钱。”求偿无门的杨某只得又一纸诉状,将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告上了法庭,以期如对方所说的,通过诉讼最终先行支付自己的赔偿款。
在诉白山市有关部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不作为一案时,杨某在网上搜索到了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了解到该中心的公益律师韩世春,曾了重庆第一例工伤先行支付案,并获胜诉。他马上与北京义联取得了联系。义联指派中心资深律师李世泽,担任其诉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的人。
2015年5月25日,杨某正式将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诉至白山市浑江区法院,要求其依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先行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法院5月28日受理此案,并决定于6月23日开庭审理。
在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6月18日提交的行政诉讼答辩书中,其对自己未向杨某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因,作如下解释:
首先,目前吉林省和白山市暂未出台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地方配套政策,没有具体的先行支付的操作办法;另外,白山市工伤保险基金现处在基金预警状态,无法支付赔偿款项;已将杨某要求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汇报给白山市人民政府,待市政府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后执行。种种说法,实则拒绝了杨某的诉讼要求。
就在该先行支付不作为案件审理期间,白山市政府给有关法院施加压力,协调执行庭恢复执行。2015年5月28日,浑江区法院依法追加该煤矿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共同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冻结了一名股东9万6 000元的银行存款,查封了另一股东家属名下的一套房产。通过强制执行,期望杨某可以尽快得到工伤赔偿款。目前,杨某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不作为案件处于中止审理状态。
律师说案
本案的李世泽律师认为,杨某符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并履行了申请和证明义务,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拒不执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受理、审核及支付的法定职责,其不作为行为损害了杨某的合法权益。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明确了先行支付的申请条件、程序、支付流程和争议处理程序。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中明确,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在本案中,杨某经过仲裁、诉讼和执行程序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符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条件。他通过特快专递形式提交了申请和相关证据,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作为先行支付审核与支付的职能部门,没有履行法定职责。
在行政诉讼答辩书中,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以“省、市未出台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地方配套政策,没有具体的先行支付操作办法”为由,不履行先行支付职责,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社会保险法》明文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明确了实施的具体办法。贯彻国家法律,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应尽的职责。怠于行使其职责,不执行法律规定,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也妨害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而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以“工伤保险基金处在基金预警状态”为由,不履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义务,同样违背法律规定。《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作了明确的规定,该制度的宗旨是在工伤职工不能从单位获得工伤赔偿的情况下,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以使其获得救治和生存的权利,是对人权最基本的保障。在工伤职工的救治和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两个方面,立法优先保护前者的利益。而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问题,应通过相应的管理制度给予保障。而不是出现基金预警状态,便拒绝履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职责。这与立法的精神背道而驰,必将损害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透过该案,也反映出当前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在具体施行环节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从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的调研结果来看,截至2014年,全国范围内已有18个省份的地方社保机构出现了向劳动者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例。该制度从一开始的“形同虚设”到各省份逐步出现成功的个案,其施行的范围不断扩大,在保障劳工权益方面发挥着愈发重要的作用。但就目前的整体情况而言,未参保工伤职工仍很难顺利申请先行支付,一些成功案例未摆脱“特事特办”的色彩,或者需要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才能成功。社保机构往往以没有实施细则等为由拒绝接受申请,或者增设受理和支付的条件,限制职工合法权益的实现。在社保机构依法先行支付了受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之后,其再向用人单位进行相关款项的追缴时,也是困难重重。这些因素都将限制该制度有效、可持续地施行。
郑某为长春市某村村民,经人介绍来到长春市某电梯有限公司工作,在电梯公司从事维修、水暖工作,2008年11月28日在工作中摔伤,伤后由工友将其送往医院救治,长春骨伤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心律失常、频发室性早搏。由于郑某股骨头坏死,安装股骨头及更换股骨头需要大量费用,在支付了上万元的医疗费后,家庭生活陷入了极度的困难之中,而电梯公司拒不支付相关工伤待遇,认为郑某受伤是由于其自己违章操作造成的,与公司无关,郑某无奈下只好以个人形式申请工伤认定。2009年1月16日郑某向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承办过程】
由于郑某系农民工,家庭生活困难,法律知识欠缺,也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2009年1月16日,赵某来到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申请工伤认定。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在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工作的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李爱晶律师当即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李爱晶律师接受该案后,认真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及时查阅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制作了工伤认定申请书,并于当日即在劳动局工伤处为其立案进行调查。劳动局工伤处当日即对公司下达了《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要求单位自收到《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郑某是否与电梯公司具有劳动关系,郑某受伤情况是否属实的答辩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报到劳动局,要求单位务必按期报送材料,并派人员来劳动局当面陈述有关情况。逾期,劳动局将按照《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第十四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害者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规定,依据郑某提供的材料做出认定结论。电梯公司在接到工伤处工作人员的电话后多日不到劳动局取《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李爱晶律师即催促工伤处工作人员及时向电梯公司下达调查通知,工伤处工作人员表示亲自去公司送达,李爱晶律师也与两位工作人员一起到该公司调查郑某受伤的实际情况。电梯公司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拒不配合。黄业律师遂与郑某的工友进行了联系,在多次保证为证人保密的情况下,终于劝得两位工友的支持和同情,为郑某出具了宝贵的证人证词,为郑某顺利申请工伤认定取得了宝贵的证据。在证据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劳动局再次邮寄送达了《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电梯公司只得派人到工伤处陈述案件情况。经李爱晶律师及工伤处工作人员耐心解释法律规定及相关政策,电梯公司表示积极配合,并主动表示将承担郑某一切合理费用。
【承办结果】
2009年2月4日,电梯公司总经理亲自来到工伤处,在律师、劳动行政部门及用人单位三方协商的情况下,2009年2月5日,电梯公司与郑某双方同意和解,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就郑某工伤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电梯公司自愿赔偿郑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股骨头安装费共计人民币捌万伍千元(85,000元);2.电梯公司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先行支付人民币肆万伍千元(45,000元);余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元)于协议生效之日的下个月起每月月底支付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至2009年6月30日之前付清。3.郑某在收到电梯公司一次性伤残待遇人民币捌万伍千元(85,000元)后,与电梯公司终止工伤关系及劳动关系;4.电梯公司在收到上述全款后,自愿放弃与此事相关的一切民事权利;5.此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电梯公司当场即支付了人民币肆万伍千元(45,000元),李爱晶律师帮助赵某代书了撤诉申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以律师身份见证了双方的和解协议。并表示继续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直至电梯公司将余款支付完毕。2009年6月30日,电梯公司将余款支付完毕,至此本案顺利的全部解决。
官司败诉后,马国强索赔一事搁浅。无奈之下,他拨通了本刊的法律援助热线,寻求帮助――
事件经过
今年42岁的马国强是地地道道的农民,一无学历二无技术,到平顶山后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工作。
2008年6月,马国强遇到了熟人李英,得知李英在平顶山市新华区炉具修造厂(以下简称炉具修造厂)工作,而且她和厂长还是亲戚。马国强激动地说:“你看看能不能把我也介绍进去?”热心肠的李英说:“我试试吧。”
一个月之后,马国强等到了李英的好消息,厂长同意他去工厂打工。7月底,在厂长著保兴的带领下,马国强来到了位于新华区医院附近的炉具修造厂。著保兴介绍,炉具修造厂属于集体企业,是一家由剪板、折弯、卷圆、电气焊等流水线组成的工厂。工厂的流程繁多,人手紧张,大多数工人都是多面手,要从事多个工种。简单介绍后,著保兴答应马国强第二天就可以上班,但没有谈及劳动合同事宜。
由于是熟人介绍,马国强也没有在意。在新的单位,他勤劳肯干、不怕吃苦,白天干活,晚上还值班,每个月下来有一两千元的收入,基本解决了全家人的日常开销问题。
工作熟悉之后,马国强得知,著保兴的儿子著国领开了一家剪板厂,名叫平顶山市西建材剪板厂(以下简称剪板厂),对外称是炉具修造厂的门面店。而且,马国强每次外出工作,都是著保兴下任务,由著国领带领去施工。马国强不止一次地问著国领:“我是在跟谁打工啊?”
著国领说:“都是一家,分什么彼此。剪板厂是炉具修造厂的门面店。”
之后,马国强就在著国领的带领下,以剪板厂工人的身份外出工作。马国强从事的是体力活,经常磕磕碰碰,但均有惊无险,安全度过。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09年12月1日,著国领带领马国强等人来到平顶山市自来水公司工程处院内施工。在将切割下的管子装车时,马国强对著国领说:“管子太重,我们人少,恐怕装不上去。”
著国领回头看了看偌大的管子,说:“没事,我们三人能应付。”说完,他和司机抬管道一头,让马国强独自抬另一头。
由于管道沉重,马国强不小心将腰部扭伤。疼痛顿时钻入骨髓,马国强蹲坐在地。然而,著国领只是安慰几句,再也没有过问。
马国强不想耽误工作,只好白天干活,晚上去附近小诊所治疗。12月14日中午,在家休息的马国强又被著国领叫去剪钢板。当时,马国强以腰痛为由拒绝出工。著国领便让介绍人李英去叫马国强。马国强碍于李英的恩情,只好带伤出工。
孰料,在剪板工作中,马国强又将腰扭了一下。旧病未愈又添新伤,马国强疼痛得蹲坐在了地上。这次,著国领依旧无动于衷,连一句安慰的话都没有。旁边的工友实在看不下去了,急忙跑到附近诊所买了药膏。
2009年12月23日,疼痛难忍的马国强来到新华区医院检查。经过X光照片显示,马国强患有腰椎压缩性骨折。医生当场要求马国强住院治疗。然而,马国强无力承担医疗费用,向医生提出回家休养。好心的医生问明原由后,提醒他说:“你这属于工伤,认定后老板应该报销医疗费用的。”
一语点醒梦中人。返回住所,马国强向著国领提出医疗赔偿。谁知,著国领竟不理不睬。第二天,著保兴让人带口信让马国强回家治病。索赔不成竟被辞退,马国强内心很不平衡,他再次向著国领索要赔偿。著国领气愤地说:“这事我不管,我也管不着。”
父子俩相互推诿,马国强的赔偿费一时无法落实。疼痛难忍的他只好借钱住进了市第一人民医院。著保兴见事情严重了,只好吩咐儿子著国领取出5000元钱给马国强送去。之后,著保兴父子再也没有付过医药费。
2010年3月24日,马国强在朋友的搀扶下来到新华区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2010年6月29日,新华区劳动局做出工伤认定书:马国强在工作期间将腰部损伤,被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及腰肌劳损,马国强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经查,西建材剪板厂无营业执照、无独立用工资质,只是炉具修造厂设立的门面店。因此,马国强与炉具修造厂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炉具修造厂应承担工伤责任。
工伤认定下来后,马国强本以为据此认定书可向著保兴索要赔偿。然而,著保兴拒不支付,并向新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认为新华区劳动局的工伤认定有误。
著保兴在申请书上称:2009年,马国强在剪板厂工作时受伤,但要求炉具修造厂承担工伤责任无法律依据。劳动局不能仅凭两个企业老板之间存在父子关系,就认定两个企业同属“父子”关系。
2010年11月1日,新华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下达,支持了新华区劳动局的认定书。11月15日,不服复议决定的著保兴将新华区劳动局和马国强告上了新华区人民法院。
不久,事情发生了惊天逆转。2011年1月5日,新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新华区劳动局的工伤认定。不服判决的马国强提请了上诉。
2011年7月28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官司没有打赢,马国强的工伤赔偿化为泡影,无钱治疗的他只好拖着伤病之躯回到老家。走在回家的路上,马国强欲哭无泪。他不明白,自己的工伤责任究竟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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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泉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科科长贾延彬,今年46岁。贾在劳动局干了近二十年,却一直没有提拔到领导岗位,心中慢慢地生出了些许积怨。好在他从仲裁员干到仲裁科长,虽然官职小,但手中的权限却很大。泉山区是徐州市最大的区,依照法律规定,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都必须先行仲裁,然后,才可以向法院。于是,长期呆在这个特殊岗位上的贾延彬,也就养成了目空一切的傲气和霸气。
知道他的脾气,领导对他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懒得惹他不高兴,贾延彬也就越发的放肆起来。眼看仕途上没有什么前途,贾延彬便希望另辟蹊径,满足自己的权力欲和金钱欲。
工伤索赔难过仲裁关?
仲裁员,是一种很特殊的身份,权力相当于代表政府的法官,但是有关部门对仲裁员的管理却远没有对法官的管理严格,于是,贾延彬便有了温床。
劳动争议仲裁,大多是劳资纠纷、工伤赔偿,劳动合同争议等等案件,其中员工多是弱势群体,特别是申请工伤赔偿的员工,而贾延彬却丝毫没有对他们手下留情。不管是独任仲裁,还是他参加的合议仲裁,他都尽量一手遮天。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2002年初,徐州某机电公司一名员工杨晓辉在一次事故中脊椎骨严重受伤,导致高位截瘫,整天呆在轮椅上,过着以泪洗面的日子。无奈之下,他向泉山区劳动局申请仲裁,请求原单位给予工伤赔偿。
由于杨晓辉行动不便,只好由他的叔叔杨华代为打这场官司。当年底的一天,杨华到贾延彬办公室催问案件办理情况。贾延彬故意卖关子说,杨晓辉的伤残评定年前是做不成了。杨华当时很着急,就问他有什么办法没有。“那我就给你想想办法吧。”这句不疼不痒的话似乎暗示着杨华什么。
知道贾延彬“不能做伤残评定”是想要钱的借口,于是,第二天,杨华请贾延彬在奎河沿边一家羊肉馆吃饭。饭前杨华拿出2000元现金,交给了贾延彬。他收下后说:“我尽量帮你快点处理。”
过了几天,见还是没有动静,杨华又打电话约贾延彬在西安路口的一个狗肉馆吃饭。吃饭前,杨晓辉的妻子拿出东拼西凑的1000元交给贾延彬。
拿到这3000元钱后,工伤鉴定很快做完了,并由贾延彬主持,杨晓辉工伤索赔案件最终达成调解,由单位一次性赔偿给杨晓辉27万元。
他让伤者流血更流泪
如果说在这个案件办理过程中,虽然贾延彬收受了贿赂,但最终还保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的话。那么在另外两个工伤鉴定案件中,贾延彬则裸地显示出贪婪的面目,使伤者流血更流泪。
翻阅卷宗,让人看到了如此黑镜头:
2001年,一位姓蒯的年轻人,工作时不慎受伤,由于所在单位不肯给予补偿,他向劳动局申请劳资和工伤索赔仲裁。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贾延彬根本没将这位受伤员放在眼里,在要求被诉公司为自己报销了2300元的手机费用后,贾延彬毫不留情地驳回了伤者的申请。
2003年年初,徐州市一家机械公司的一名员工右肾受伤,来到劳动局申请工伤索赔。这家机械公司的经理王方林在应诉过程中,逐渐和贾延彬熟悉起来。
在仲裁过程中,贾延彬向王方林提出他想买部汽车,还差万把块钱。精明的商人王方林当然明白贾延彬的意图。但他也是个不见兔子不撒鹰的主儿,于是趁机就向他提出:“帮帮忙,看公司能不能少赔些钱?”贾延彬说:“我尽力吧。”
王方林又问:“这个案子大概需要多少钱能处理完?”
贾延彬说:“大概10万元左右。”
王方林沉吟了一会,说:“我给你8万元,你帮忙把这事处理好。”
过了没几天,王方林与贾延彬约好在贾的办公室见面,他拿出事先准备好的8万元交给了贾延彬,说:“这事就全权委托你了,你多费心。”
贾延彬接下这笔钱不久,这个案子就调解结案了,公司一次性赔偿给受伤员工5.5万元人民币了事。
后来,王方林去贾延彬办公室拿调解书,见到贾延彬后,他说了一些表示感激的话.贾延彬假惺惺地把余下的2.5万元交给了王方林。王方林留下了1万元,把剩下的1.5万元还给了贾延彬。贾延彬客气一下就收下了。
8万元注水成了37万元
依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必须先行仲裁,才能再向人民法院,而且人民检察院对仲裁结果没有监督的权力。贾延彬是从事仲裁工作多年的仲裁员,不仅知道这些法规对自己十分有用处,也善于“打球”来收受贿赂。
证据显示,经贾延彬仲裁的一些案件难以得到公正的裁决,可想要也不太容易,这就更加助长了他的贪婪。贾延彬也愈发地胆大妄为起来,甚至明显违法裁判。
2005年初,徐州市天力公司员工李伟民收到了泉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下达的仲裁裁决书,裁决由李伟民赔偿他原先供职的卓尔电脑研究所(下称卓尔)经济损失37.59万元。原因是,仲裁委员会认为,李伟民离开卓尔后,侵犯了卓尔的商业秘密,带走了卓尔的客户资料,并向卓尔的原客户销售了天力公司价值37.59万元的产品。
李伟民大为惊异。他在向这些客户销售天力公司产品的过程中,相当一部分因为是天力公司参与招投标后中标才达成的销售协议,怎么能说这些客户的资料就是卓尔公司的商业秘密呢?
退一步来说,即使这些客户资料真的都是卓尔公司的商业秘密,赔偿额度也不能以李伟民在天力公司的销售全额来计算!因为尽管现行法律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额度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计算赔偿额,一般也都以侵权人销售额的一半计算损失数额。
由于裁决结果明显违法,李伟民接到裁决书后,立刻向泉山区法院提讼。这起明显违法裁决的案件,最终被泉山区法院调解结案,由李伟民一次性补偿卓尔的经济损失从37.59万元被下调到了8万元。
8万元的损失费在仲裁员那里,如何就被注水成了37万元?当时的李伟民并不知道,其实这里面隐藏着猫腻。直到贾延彬被泉山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后,才总算是水落石出。
原来,贾延彬在接到卓尔研究所的申诉并被宴请后,就有心无心地向卓尔公司的律师陈旭(化名)询问公司的经营情况。看到律师陈旭就是不提给他送钱的事,贾延彬直截了当地给陈旭打电话,先是诉苦说,被申诉人李伟民经常来找他闹事,为这个案件他付出了太多。接着贾延彬又说自己连辆轿车也没“混上”,要求卓尔公司给他“弄”一辆轿车,哪怕旧的桑塔纳也行。
陈旭感到很为难,可是由于公司的案件在贾延彬的手上已经拖了一年多,不敢得罪他,只得告诉了卓尔公司的所长,被所长回绝了。
2005年8月,李伟民侵犯徐州卓尔电脑研究所商业秘密的案件在仲裁委开庭后没有当庭裁决,贾延彬抓住这个“有利时机”,又单独找到陈旭,说他打算自己买车,要求律师陈旭把他打算买车的事给卓尔所说一下,给他4万元钱。陈旭为解“燃眉之急”,只得从车里拿出1万元钱说:“我这有1万元,你先拿着用。”没想到贾延彬却明确拒绝说:“不行,最低要3万元。”
卓尔的所长听说这件事情后,因为担心贾延彬中止仲裁,为了自己公司的利益,他拿出3万元,要陈旭交给贾延彬。
当晚,陈旭带着钱来到贾延彬家里。贾延彬翘着腿坐在沙发上,陈旭把钱交给贾延彬后,他才站起来给陈旭倒了杯水。
陈旭说:“你给我打个条子吧,好让我有个交代。”
贾延彬立刻警觉地说:“我不能给你打条。”收受了卓尔的3万元以后,贾延彬果然枉法裁决,使8万元的损失摇身一变成了注水的37万元。
仲裁费用一笔糊涂账
2006年9月,检察院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贾延彬立案侦查。随着侦查的一步步深入,检察官发现贾延彬不仅多次索取收受贿赂,还多次贪污仲裁费。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及使用范围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依照本办法向仲裁委员会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该条有明确的规定数额,但是案件处理费,却由仲裁员根据调查取证的实际开支收取。)《办法》第十一条还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费的决定提讼;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的,其仲裁费不予退还。
由于法规对于仲裁费用的规定有极大的伸缩性,贾延彬正好瞅准了这个漏洞,狮子大开口,向当事人收取高得离谱的仲裁费用,并从中侵吞部分费用。
据书指控,2006年5月23日,在办理卓尔公司诉李伟民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贾延彬要求该公司律师陈旭缴纳了6020元的仲裁费,然而,他上交给财务的却仅仅是九牛一毛,只有520元,其他的5500元被他装进了自己的腰包。而在另外一起工资争议案件中,贾延彬收取了高达1万多元的仲裁费用,却只将其中的5000多元上交给财务科。
检察官在取证过程中发现,仲裁费用管理的混乱十分惊人。仲裁员一方面可以自行决定收取费用的多少,另一方面又可以直接收取这笔费用。有了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双重身份,使得贪婪的贾延彬“左右逢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