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11 17:25:56
序论:在您撰写事业单位病假规定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单位病假请假条怎么写一
尊敬的领导:
本人因感冒打吊针,需请病假三天,从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止,请批准。
请假人:
xx年x月x日
单位病假请假条怎么写二
尊敬的领导:
您好!由于我有病,无法坚持继续上班,故请假,望批准!
此致
敬礼
教师:XXX
xx-x年X月X日
小资料: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和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192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规范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考勤和请假休假制度,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均应按规定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并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二、工作人员因病住院治疗(或病后短期休养),确需请病假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病历、疾病证明、医疗票据和出院小结(工作单位在乡镇辖区的,可以由乡镇卫生院出具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批准,病假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一)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发放办法:
1.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2019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90%;满2019年及其以上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2019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2019年及其以上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
(二)病假期间规范津贴、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当月病假、事假累计或超过11个工作日的,按如下办法处理:
1.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按本人职级标准80%发给。
2.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停发,只发生活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三、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及本人年休假期间内进行。已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需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事假期间工资、规范津贴(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一)全年累计事假在8个工作日及以内的,其工资和规范津贴(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二)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规范津贴(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其日减发工资基数计算方式为:每月列入工资基
金管理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四、病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或超过批准时间的,按旷工处理。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事假为由,长期不上班。对违反纪律者,应予以相应处理。
(一)事假
1、审批程序
(1)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副处级以上干部请假,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分局、机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事假1天以内由局分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由局主要领导审批。
(3)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事假1天以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1-3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局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2、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90号)执行。
(二)病假
1、审批程序
(1)分局、机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病假3天以内,由局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告局主要领导;病假3天以上由局主要领导审批;
(2)机关其他工作人员病假3天以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3-15天,由局分管领导审批;15天以上由局主要领导审批。
(3)病假需提供诊断书或住院证明等材料;急病者可先就诊,然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
2、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90号)执行。
(三)年休假
休年休假要服从工作需要由各部门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提前向分管领导报告。
年休假审批程序及权限比照事假执行。年休假标准如下:
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年休假5天;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年休假10天;
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年休假15天。
(四)婚、丧、育、探亲假
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它规定
1、工作人员请假,须填写请假审批表,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报局人事教育科备案。
2、请假期满结束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以考勤记录为准)。
3、工作人员可以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再按上述规定处理。一般情况下年休假未休或未休满的,不得申请事假。工作人员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对有特殊情况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4、对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按照旷工进行处理;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5、局属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比照制定请销假制度,并报局人事教育科备案。
附件1
请假审批表
请假人
请假事由
请假时间
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科室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参考文号:浙政[988]3l号、浙人薪「199467号、浙人薪 [1997]163号、《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二)女职工妊娠期间的待遇
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班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
(三)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 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4、假期待遇:
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含县定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含县定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5、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6、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7、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8、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9、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
10、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11、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二、病假
参考文号:国发「198152号、浙人薪「199467号、浙人薪「1997163号
为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务院于1981年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通知规定了机关工作人员的病假工资待遇,事业单位人员可参照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病假假期及待遇
1、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3)请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按80%计发。
(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津贴(119)、奖金(即活工资部分)如何发放,由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对请假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如果要发给津贴,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 80%;对病假六个月及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 70%。
(5)病假期间职务岗位津贴(含县定补贴)与基本工资(固定部分)一起按病假比例发给。
(二)享受病假待遇的有关问题:
1-、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批准,可以提高(10%一15%)。
2、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请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4、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病假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5、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的,工资原则上可以照发。但要严格审批手续。
6、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7、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8、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工龄。
三、事假
参考文号:浙人薪「199579号、浙人薪「1997163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为加强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激励工作人员勤奋工作,我省于1995年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具体办法如下:
(一)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
由于实行了年休假和新的工时制,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也可以用年休假(或探亲假)冲抵事假天数。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或上级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可予以辞退。
(二)机关工作人员事假工资待遇
事假期间的工资按下列规定扣发: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 (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21,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可参照机关的规定比例扣发。
事业单位已制定事假工资待遇规定的,也可按本单位的规定执行。
(四)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考勤和事假登记工作,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有关待遇等规定。
四、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 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丧假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浙江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浙劳人险(87)257号文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一)假期: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请假休假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严格执行假期期间的工资和奖金待遇,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根据国家、省、地的有关政策,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请假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临时交办的工作,原则上不准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必须按以下程序请假:
一、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副职和科级实职人员需向县党政正职领导请假;人大、政协处级副职和科级实职人员还需向人大、政协正职领导请假。
二、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和副科级实职人员需向县级分管战线的党政副职领导请假;人大、政协科级、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和副科级实职人员还需向人大、政协分管副职领导请假。
三、一般工作人员需向本单位正职领导请假。各单位人员请假一个月以上的,需由县级分管战线的党政副职领导或人大、政协分管副职领导批准。
四、请假人员要事先填写请(续)假审批表,领导批示同意后方可休假。如果假期到期且另有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回岗工作的,本人在县外的,需向领导口头续假,返回后应及时补办续假手续,本人在县内的,需再次填写请(续)假审批表,领导批示同意后方可续假。特殊情况事前未来得及填写请(续)假审批表,又必须外出的,除向领导口头请假外,返回后应在两日内补填请(续)假审批表。所有请假人员返回后都应在两日内向领导口头销假。
第三章事假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或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除特殊规定外,其他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下同)以内的不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以下简称奖金)。
第四条连续或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以上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至30个工作日以内,按照天数扣发奖金(日奖金=年终一次性奖金总额/261天,下同)。
第五条因个人原因连续或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个月的,不享受奖金,从第2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80%工资,满10年以上的,发给90%工资;事假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当年不进行考核,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70%工资,满10年以上的,发给80%工资;事假超过一年的,停发工资,连续两年不进行考核的,予以辞退。
第六条事假期间按照执行的工资标准核减工资,其中:国家公务员核减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机关技术工人核减岗位工资和技等工资;机关普通工人核减岗位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核减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第七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发现一次扣发日工资(日工资=全年工资总额/261天)和日奖金(同上)一次,全年累计三次以上者(不含三次),扣发全年50%奖金并取消评选先优模资格,情节严重者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迟到(超过规定的作息时间15分钟后到工作岗位为迟到)或早退(按照规定的作息时间提前15分钟离开工作岗位为早退)。
二、工作期间未经允许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去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并且超过2个小时以上。
三、工作时间上网打游戏,与网友聊天,购买股票和基金,或未经允许从事其它娱乐活动的。
第八条因公外出或其他原因请假后,假期已满应该返回却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回的或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并取消评选先优模资格,全年连续旷工或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不含3个工作日)以上至10个工作日以内的,按照旷工天数扣发日工资和日奖金,全年连续旷工或累计旷工11个工作日以上至15个工作日以内不享受奖金。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不含15个工作日)以上,或一年累计矿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予以辞退。
第四章病假
第九条连续或全年累计病假在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县医院出具诊断书,不扣奖金。
第十条连续或全年累计病假超过5个工作日(不含5个工作日)以上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至60个工作日以内的,按照天数扣发奖金,病假超过60个工作日(不含6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奖金。
第十一条根据国发[1981]52号和黑人办字[1998]131号文件规定:
一、连续或全年累计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90%工资,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半年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70%工资,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80%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按照执行的工资标准核减工资,其中:国家公务员核减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机关技术工人核减岗位工资和技等工资;机关普通工人核减岗位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核减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三、工作人员病假时间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委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必须退休。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因病不能恢复工作,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满1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予办理退休。
四、病休人员恢复工作后,不是因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患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不满1年又休病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五、工作人员因工(公)致伤、致残的,以县鉴委会鉴定结果享受待遇,县鉴委会鉴定之前工资照发。工作人员患癌症等重病症,病假时间可适当延长,病假满3年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原则上按退休规定办理。如有特殊情况,需继续休病假的,需报县鉴委会审批。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如有医疗机构证明,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五章探亲假
第十二条根据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
一、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三、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四、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五、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六、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七、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
八、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六章婚丧假
第十三条根据[80]劳总薪字29号和[80]财企字41号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第十四条根据2002年10月18日省九届人大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职工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的,增加婚假15天,假期工资照发。
第七章产假
第十五条根据[55]国人常字第12号规定: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师的意见,给予30天以内的产假。
二、产假期间(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工资照发。
三、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
第十六条根据黑发[1983]10号规定:
一、实行计划生育手术者,凭医疗单位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1、人工流产休息14天;
2、人工流产同时放置节育环休息16天;
3、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30天;
4、妊娠中期引产休息30天;
5、妊娠中期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51天;
6、产后结扎输卵管,休息按产假加21天。上述规定,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休息时,可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奖金。
二、女职工计划外生育,其妊娠、产褥期一切医疗费用自理,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不享受产假待遇。
第十七条根据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八条根据2002年10月18日省九届人大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一、职工晚育(已婚妇女达到晚婚年龄后生育手续是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180天,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5至10天,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职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及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天,七日内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20天;
3、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15至40天;
4、落实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医师意见休假。
第八章年休假
第十九条根据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一、适用范围
教育局机关,各市管、局管学校(单位),各镇中心小学(含村小)、中心初中、成人教育中心、职业学校。
二、清理对象
(一)“吃空饷”人员。凡教育系统在编的财政供养对象,现从事其他职业人员,均作为“吃空饷”人员予以登记。
(二)借出人员。无论何种原因及形式,凡被借出而离开本学校(单位)的所有人员,均须登记。
(三)擅自离岗人员。凡离开本学校(单位)而到外地、外单位从事教育或非教育工作的人员,均须登记。
(四)事、病假人员。凡长期请事、病假而脱离教育教学岗位的所有人员,均须登记。
三、相关政策
(一)创业人员。一是提前退休创业。工龄满30年,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单位)同意,报教育局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二是辞职创业。辞职创业必须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单位)同意,报教育局批准。辞职后人员关系挂靠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被人可选择参加企业或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3年内免收人事费。原为公务员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原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从批准创业之日起,3年内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原单位承担,3年后由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退休时按规定享受企业或事业单位养老金待遇。三是回单位工作。凡回学校(单位)工作的,学校(单位)要安排足够的工作量并严格管理考核。
(二)借出人员。无论何种类型的借出人员,凡借出超过3个月的,一律报市教育局审批。所有人员不得借到企业工作。
(三)擅自离岗人员。凡擅自离岗的,学校(单位)动员其主动辞职,否则按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
(四)事、病假人员。凡请事、病假的,严格按事、病假管理规定予以管理。
四、具体要求
(一)组织学习宣传。各学校(单位)要将《意见》传达到所有教职工,让教职工了解《意见》的适用范围、创业形式、相关待遇及要求。
(二)各学校(单位)要严格按要求排查,认真填报各类清理人员登记表,并将拟报教育局的各类清理人员登记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如出现瞒报、漏报、错报和不按要求进行公示的情况,一旦查实,将对学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三)今后,各学校(单位)要严格按上述规定进行人员管理。
五、工作部署
规范创业管理工作分两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接本通知后,立即组织教职工学习《意见》,掌握政策,明确要求。对照政策征求相关人员意见,明确被清理对象去向。在此基础上,组织填写各类人员登记表并予以公示。各学校(单位)
于11月28日前将公示后的登记表报送教育局人事科,同时将电子表格发至邮箱:*(表格可到人事科网站*下载)。
第二阶段,12月5日前完成各类人员清理,办理有关手续,对外公示,实行规范管理。
六、组织领导
为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巩固治理“吃空饷”工作成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人员流动管理
1、组织、人社部门负责拟定人员调配政策,承担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调配、选任工作。在编制限额内,按规定承办市直单位、镇、街道和集聚区人员、人才的调配、录(聘)用事宜;各单位的人员调配、录(聘)用事宜,按规定向组织、人社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2、坚持组织、编制、工资关系与人事关系相一致的原则。自调动决定宣布之日起30日内,必须完成组织、编制、财政、人事等手续办理,调出单位不再保留已调走人员人事、工资关系。
3、工资关系未随人事关系转办的人员,不得办理职务晋升、工资晋级等手续,职务晋升的从工资关系理顺之日起执行。
4、组织、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建立部门之间相关文书内部传递渠道,及时调整调动人员的编制、人事、工资手续,有效杜绝编制、人事、工资关系脱节、失管、失控的现象发生。
5、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的,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
6、调动手续必须由单位负责人事的工作人员办理,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个人申请。
二、规范借用人员管理
1、严格审批借用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借用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须将借用理由、期限及人选基本材料,报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并报编办备案。未经批准,擅自借出工作人员的,将核减借出单位编制和经费,并按照规定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2、借用人员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借用期满,借用单位应书面通知借出单位,做好对借用人员表现的鉴定并向借出单位反馈,同时将借用人员返回情况向组织、编制、人社部门备案。如因工作需要延长借用时间的,须向组织、人社部门重新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2个月。
3、被借用人员工作结束后,应立即返岗,不准拖延,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规范人员考核工作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1、要强化对日常德、能、勤、绩、廉的考核。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将本单位人员平时的工作作风与年度考核相挂钩。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基本称职(合格)的,各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由组织、人社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其工资待遇。
2、工作人员无特殊情况未完成当年上级统一安排或所在单位安排的学习培训任务,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培训教育法规政策贯彻落实不力、未完成培训教育任务的单位,适当核减该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3、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未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机关事业单位外出学习的人员,从脱产之日起停发工资待遇,超过半年的,不予考核。
4、病、事假、探亲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6个月的,不进行考核;累计超过考核年度3个月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5、对因公(工)负伤的,在治疗期间进行年度考核,治疗终结前所在年度一般可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
6、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7、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8、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确定为不称职,其他错误的不确定等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撤职处分当年考核不称职,第二年不确定等次;受到一年处分的,处分第一年考核不称职,第二年不确定等次;受到二年处分的,处分第一年考核不称职,第二、三年不确定等次。
9、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10、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由组织、人社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其工资待遇。
四、规范执行退休制度
1、坚持到龄即退原则。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无需本人申请,可按管理权限直接办理。
2、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由本人申请,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可办理病退手续。
3、严禁违规办理提前离岗内退。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自定政策办理工作人员内退和离岗待退。
4、对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工作年限只能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应追缴其办理退休手续延迟而多领待遇部分。责任单位不履行职责的,人社、财政部门可暂缓该单位人事、经费办理。
五、规范受党政纪法纪处分人员待遇的调整程序
1、市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做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党政纪处分或刑事处分决定后,需将处分决定及时抄送到组织、编制、人社、财政部门。
2、当事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组织、人社部门进行登记,对当事人的当年考核结果进行预处理备案。
3、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处分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理受处分人员相关情况,调整其工资福利待遇。
4、当事人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将受处分人员工资办理的结果报市纪委、监察局和司法机关。
六、规范执行请销假制度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事(病)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按相关规定执行。
2、对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由所在单位组织其参加伤病残鉴定,经鉴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为其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不符合病退条件的,原单位 要及时督促其限期返岗,对确需请假治疗的,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后,办理执行病假工资手续。
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全额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基本工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全额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
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机关工作人员(含参公单位)津贴补贴月执行标准按60%计发,事业单位人员按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5%计发。
3、一个月内,事假累计7--10天的,次月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60%发放,事假累计10天以上或旷工一天以上的,次月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停发。
4、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超过3个月的,当年年终奖金(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再发给。
5、工作人员全年事假超过22天的,从23天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全部工资。
6、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的或其请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7、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或自行休假的,视为旷工。对旷工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在两个月内按规定予以解聘或辞退。
七、规范遗属补助领取管理和核查工作
1、领取遗属补助实行实名制。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遗属补助证书到亡故者生前所在单位领取。各单位每半年要对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发现享受遗属补助人员不再符合条件的,须在一个月内到人社部门核消其遗属补助证书,取消相关待遇。
2、各机关事业单位有人员亡故的,当事人单位须在一个月内到市编办办理减编手续,并将减编结果报送组织、财政、人社部门,核销死亡人员的相关手续。
3、财政、人社部门定期对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进行核查,及时核销不符合条件人员的领取资格。
八、加强试用期人员管理
1、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试用期人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做好传帮带,使其尽快胜任工作。
2、对新招录(聘)用人员应当安排在录(聘)用职位工作,试用期内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组织或人社部门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3、要做好对试用期人员的平时考核和试用期满考核工作,对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聘)用机关应按规定给予任职定级(正式聘用),未经考核不得任职定级(正式聘用),对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录(聘)用资格。
事业单位请假时,只要把请假事由、请假时间、请假人等必要事项写上就行了。不用整太复杂。
领导会在你的请假条上签字的。一般你们单位肯定规定:多长时间由谁来准假,要找对人,还有请假期间的待遇问题要协商好。
1.标题。
2.称渭。
3.请假原因。
4.请假起止时间。
5.祝颂语。
6.请假人签名。
7.请假时间。
请假条相当于公文中的请示,它是因事、因病或者因公请求领导或相关负责人,准许不参加某项工作、学习、活动的文书。它比请示简便、灵活,格式可以固定,也可以不固定。请假条因为请假的原因,分为请病假和请事假两种。它是公文写作的一个很重要、但经常被人们忽略的一个应用文写作,无论是学习,还是工作,我们都离不开请假条,请假条的意义可大可小,很多人往往不够重视,所以造成了很多笑话。请假条的内容包括标题、上款、正文、请假时间、下款。
请假条格式:
标题:居中写《请假条》,用来表明此文是用来请假的。
称呼:平时怎么称呼,这里就怎么写,后面加冒号。这个地方往往是领导、相关负责人等。
正文:请假理由。直接写请假的原因,起止时间。如果有什么事要交代,也可以在写完请假原因之后接着写要交代的事情。正文写完后要加祝颂语,祝福对方,这个是所有公文里表示对对方的友好。
署名:写在正文下右下方第三行处。如果是学生向老师请假,在名字前面加上学生二字。
日期:写在署名下面,另起一行。也可以不写年,最好在月日下面写上上午或者下午,也可以写上时分,必要时加上地点。
写作要求:请假条最重要的内容是写明请假原因和日期,一定要写明确,不能只写因有事请假。
单位事假病假请假条范文及格式一:
______(主管领导的名字或者主管部门.等):
我因家中有事,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请假____天,请批准。
请假人:______
年月日
单位事假病假请假条范文及格式二:
填写时间: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姓名________ 部门 ________职务________
1、请假类别:事假 病假 婚假 丧假 公假 工伤 产假 护理假 其他
2、请假事由:
3、请假时间:自 ________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至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共计 ________天 ________时
审核意见 ________部门主管________
注:1、病假须出具医院证明。2、本表交由人事处存档。
单位事假病假请假条范文及格式三:
尊敬的____________:
本人因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请假________天。请假具体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课务__________,恳请批准,谢谢! 请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请假人:
__年__月__日
单位事假病假请假条范文篇四: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部(门)的(姓名),因为(原因),需要请假(时间)从xxxx年xx月xx日到xxxx年xx月xx日,共(x)天假,请假期间有效联系方式:xxxxxxxxxxx。恳请领导批准。此致 敬礼
请假人:xxx
单位事假病假请假条范文篇五:请假单
姓名:xxx 工号:xxxx 职别:xxxx 人: xxxx
部门:xxxx 班次:xxxx 组别:xxxx
请假事由:
事假 病假 丧假 婚假 产假 特休假 其他
请假期间:自xx月xx日xx时至xx月xx日xx时,总共请假x天x时总经理:xxx
人事部经理:xxx
部门经理:xxx
请假人:xxx
单位事假病假请假条范文篇六:尊敬的领导:
您好!由于我有病,无法坚持继续上班,故请假,望批准!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