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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效益论文范文

时间:2022-05-04 22:45:25

序论:在您撰写种植效益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种植效益论文

第1篇

论文摘要贵阳市乌当区通过引进种植非洲菊、康乃馨。对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有着积极推动作用;种植非洲菊、康乃馨年均纯利润分别为55029.24元/hm2和63697.95元/hm2.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非洲菊、康乃馨是一类高投入、高产出的鲜切花花卉,种植适应气温在10~25℃,土壤稀疏肥沃、透气性强的土质生长。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鲜花的需求日益剧增,为满足市场需求,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乌当区东风镇在2001年动员5户农户种植非洲菊9个大棚,由于经济效益高,现已发展到500多大棚。2005年又引进试种康乃馨共281个标准大棚。这些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农民增收致富找到了一条有效途径。

1基本情况

1.1种植地点东风镇是以农业为主的镇,地处省城近郊,人均耕地只有0.04hm2左右,主要由洛湾、乌当两个四面环山的坝子组成,土地肥沃,年均气温14.6℃,平均海拔1100m,年降雨量1179mm,有南明河、鱼梁河、雨洞河等主要河流迂回交汇于两个坝子。无霜期长、气候湿润、水源齐足,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为发展种植非洲菊、康乃馨提供了十分优越的基础条件。

1.2发展情况从2001年起。在各级部门的支持帮助下引进试种非洲菊9个大棚,经不断努力现已发展到500多个大棚。康乃馨种植从2005年2月开始筹建。由于当地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仅有0.04hm2左右。大部分农户需租赁他人地块修建大棚,每公顷地年租金16500~18750元;每户修建1个大棚需1500元(每个大棚国家投入3900元)。4月份开始种植,8月份止。共有马斯特、达拉斯、佳农、卡曼、红芭、浅粉芭芭拉等21个品种281个康乃馨标准大棚。2005年4~5月份所种植的第1批花苗1茬花已收完,2茬修剪后正好可投产上市。2005年6~8月间所种植的第2批花苗1茬花收完时,2茬花正值花苗期。总体的鲜花销售市场较好,部分远销深圳、广州等城市。

2年均每公顷种植投入情况

数据来源:各以10户农户调查为依据。国家投入不计入成本。

2.1非洲菊苗投入54000株×0.9元÷3=16200元(3年一换);翻犁田土投入744元;腐质土、农家肥、化肥投入12786元;大棚换膜折旧、套袋投入10575元;农药投入8398.5元;机械耕地、浇水用电、油投人3663元;农户建棚投入折旧45个×1500元÷10=6750元(每公顷需建45个大棚,10年一换);购抽水、打药等机械折旧投入2122.5元;购种苗运杂费用6336元;建棚土地租金18000元;人工投入1632个×20元=32640元。共计投入118215元。

2.2康乃馨苗木由国家无偿提供。翻犁田土投入744元;底肥腐质土、沼液、农家肥、化肥投入12657元;大棚膜折旧、花卉套袋10350元;农药投入6898.5元;机械耕地、浇水用电、油投入1890元;购抽水、打药等机械折旧投入1842;农户建棚投入折旧45个×1500元÷10=6750元(每公顷需建45个大棚,10年一换);定植桩、网投入9900元;购种苗运杂费用2415元;租用土地投入18000元;人工投入1809个×20元=36180元。共计投入107626.5元

3经济效益

3.1非洲菊非洲菊1年12个月都产花,产花量52182扎/hm2,每扎20枝,销售价3.32元/扎,销售收入173244.24元,年均纯利润为55029.24元/hm2。

3.2康乃馨根据不同品种,种苗平均每14~16个月一换,产2茬花。年均产量68805扎/hm2,每扎20枝,销售价2.49元/扎,年销售收入171324.45元,年均纯利润为63697.95元/hm2。

4社会效益

种植非洲菊、康乃馨花卉。一是可以缓解部分农村地少而剩余劳动力过剩的就业实际问题,同时美化人们生活,增添节日喜庆。二是可以加大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步伐。三是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第2篇

论文摘要以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科技为依托,探索出了高效优质、粮经结合的新的耕作模式,结果表明:该模式有效地提高了农产品产量、质量与效益。

福鼎市地处福建省东北部,位于北纬26°55′~27°26′。东经119°55′~120°43′,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年均温18.5℃,年平均最低气温8.6℃,是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兼作其他经济作物的农业市(县),近年来。福鼎市结合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在确保粮食种植面积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科技为依托,积极发展多种经营,探索出了高效优质、粮经结合的新的耕作模式,该模式明显地提高了农产品产量、质量与效益,增加了农民收入,体现了新耕作模式的种植活力,其耕作模式具有以下共同特点:一是实行水旱轮作,粮经搭配,既确保了粮食安全,又增加了收入,而且用地与养地相结合,提高了地力,保护了生态环境;二是耕地复种指数能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充分发挥生产潜力:三是有利于提高种植者素质,增强市场经济意识,激发对新技术接受的能力,通过对季节的科学安排,对农作物精心管理,种植效益显著提高、现将这些典型耕作模式整理总结如下

1“单季稻一田蘑菇”1年2熟水旱轮作模式

这种模式近年呈发展趋势,主要集中在前岐、秦屿、店下、硖门、山前等乡镇(街道办事处)。田蘑菇只需搭盖简易的菇棚,生产管理较方便,技术易掌握,2006年冬季全市种植面积达250万hm2。4~9月种单季稻每公顷产稻谷7500kg,产值约1.35万元,成本7200元。收入6300元。10月至次年4月种田蘑菇,每公顷种菇5.7万~6万m2,产菇0.8~1kg/m2,产值27.36万元,成本9.495万元,收入可达17.865万元。稻菇相加每公顷年收入达18.495万元。

2“单季稻-草莓”1年2熟水旱轮作模式

该模式于4~9月种植单季稻,10月至次年4月种植草莓,每公顷产草莓1.2万~1.5万kg,产值12万元,成本4.5万元,收入1.5万元,加上单季稻每公顷收入5700元,合计每公顷年收入达8.07万元,是一项高效益水旱轮作模式。

3“生姜-晚稻-槟榔芋”2年3熟水旱轮作模式

桐城办事处三门里村36hm2多水田多年运用这种模式,效益最著,4~7月种植生姜,每公顷产生姜14250kg,母姜4500kg,产值6.465万元,成本2.79万元,收入3.675万元8~10月。上旬种晚稻,每公顷产7500kg,姜田肥沃,种稻用肥少,每公顷每季仅施尿素225kg,且虫害轻,每公顷成本仅3900元,收入达6750元。第2年3~11月上旬种植槟榔芋,每公顷产母芋1.875万kg、子芋7500kg,产值8.25万元,成本3.9万元,收入4.35万元。这种模式以种植经济作物为主,2年仅种1季水稻。

4“西瓜-晚稻-马铃薯”1年3熟水旱轮作模式

4~7月中旬种植西瓜,每公顷产6.3万kg,产值6万元,成本2.25万元,收入3.75万元。7月中旬至11月上旬种植晚稻,因前作肥料残留多,瓜叶、茎回田使耕层有机质提高,施肥相对减少,且晚季提前插植,增产明显,每公顷产7500kg,产值1.35万多元,收入6900元。11月中旬至次年3月种马铃薯,每公顷产量1.125万kg,产值1.8万元,收入1.2万元。每公顷年产值达9.15万元,收入5.64万元。

5“单季稻-脱毒马铃薯”1年2熟水旱轮作模式

该模式适合积温较少的单季稻区推广,可在5~10月种水稻,每公顷产7500~8250kg,产值1.5万元,收入7500元。12月至次年4月种“紫花851”和“费乌瑞它”脱毒马铃薯,每公顷产4.8万kg,产值2.25万元,收入1.35万元,全年产值6.15万元,收入3万元,比单独种水稻收入增加3倍。

6“茭白-稻-稻”2年3熟水生作物轮作模式

当年3~10月种植茭白,次年茭白根、茎、叶间田,提高水田有机质含量,第2年种双季稻,每年每公顷产1.2万kg,较稻连作田增产10%,少施化肥750kg,每年每公顷增收节支3000元。

第3篇

论文摘要贵阳市乌当区通过引进种植非洲菊、康乃馨。对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有着积极推动作用;种植非洲菊、康乃馨年均纯利润分别为55029.24元/hm2和63697.95元/hm2.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非洲菊、康乃馨是一类高投入、高产出的鲜切花花卉,种植适应气温在10~25℃,土壤稀疏肥沃、透气性强的土质生长。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鲜花的需求日益剧增,为满足市场需求,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乌当区东风镇在2001年动员5户农户种植非洲菊9个大棚,由于经济效益高,现已发展到500多大棚。2005年又引进试种康乃馨共281个标准大棚。这些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农民增收致富找到了一条有效途径。

1基本情况

1.1种植地点东风镇是以农业为主的镇,地处省城近郊,人均耕地只有0.04hm2左右,主要由洛湾、乌当两个四面环山的坝子组成,土地肥沃,年均气温14.6℃,平均海拔1100m,年降雨量1179mm,有南明河、鱼梁河、雨洞河等主要河流迂回交汇于两个坝子。无霜期长、气候湿润、水源齐足,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为发展种植非洲菊、康乃馨提供了十分优越的基础条件。

1.2发展情况从2001年起。在各级部门的支持帮助下引进试种非洲菊9个大棚,经不断努力现已发展到500多个大棚。康乃馨种植从2005年2月开始筹建。由于当地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仅有0.04hm2左右。大部分农户需租赁他人地块修建大棚,每公顷地年租金16500~18750元;每户修建1个大棚需1500元(每个大棚国家投入3900元)。4月份开始种植,8月份止。共有马斯特、达拉斯、佳农、卡曼、红芭、浅粉芭芭拉等21个品种281个康乃馨标准大棚。2005年4~5月份所种植的第1批花苗1茬花已收完,2茬修剪后正好可投产上市。2005年6~8月间所种植的第2批花苗1茬花收完时,2茬花正值花苗期。总体的鲜花销售市场较好,部分远销深圳、广州等城市。

2年均每公顷种植投入情况

数据来源:各以10户农户调查为依据。国家投入不计入成本。

2.1非洲菊苗投入54000株×0.9元÷3=16200元(3年一换);翻犁田土投入744元;腐质土、农家肥、化肥投入12786元;大棚换膜折旧、套袋投入10575元;农药投入8398.5元;机械耕地、浇水用电、油投人3663元;农户建棚投入折旧45个×1500元÷10=6750元(每公顷需建45个大棚,10年一换);购抽水、打药等机械折旧投入2122.5元;购种苗运杂费用6336元;建棚土地租金18000元;人工投入1632个×20元=32640元。共计投入118215元。

2.2康乃馨苗木由国家无偿提供。翻犁田土投入744元;底肥腐质土、沼液、农家肥、化肥投入12657元;大棚膜折旧、花卉套袋10350元;农药投入6898.5元;机械耕地、浇水用电、油投入1890元;购抽水、打药等机械折旧投入1842;农户建棚投入折旧45个×1500元÷10=6750元(每公顷需建45个大棚,10年一换);定植桩、网投入9900元;购种苗运杂费用2415元;租用土地投入18000元;人工投入1809个×20元=36180元。共计投入107626.5元

3经济效益

3.1非洲菊非洲菊1年12个月都产花,产花量52182扎/hm2,每扎20枝,销售价3.32元/扎,销售收入173244.24元,年均纯利润为55029.24元/hm2。

3.2康乃馨根据不同品种,种苗平均每14~16个月一换,产2茬花。年均产量68805扎/hm2,每扎20枝,销售价2.49元/扎,年销售收入171324.45元,年均纯利润为63697.95元/hm2。

4社会效益

种植非洲菊、康乃馨花卉。一是可以缓解部分农村地少而剩余劳动力过剩的就业实际问题,同时美化人们生活,增添节日喜庆。二是可以加大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步伐。三是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第4篇

关键词:合理选用;玉米;杂交品种

多年来,就我国而言,玉米生产重产量、轻质量的问题较为突出,降低了作为大宗农产品在市场经济中的商品率和竞争力,玉米生产中存在着品种结构不尽合理、产品质量不高等问题。目前我省玉米生产基本是普通玉米,品质不适合专用,往往造成积压、经济效益难以提高,也使得农民生产玉米的效益下降。因此,提高我省普遍玉米的商品品质,对提高我省玉米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是十分重要的。

一、玉米品种更新换代的重要性

近年来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了玉米生产的发展。据分析,在玉米增产因素中品种的贡献率占30%~40%。因此,加速玉米品种的更新换代是发展玉米生产及增加粮食总产的关键措施。

1.生产水平提高的需要随着农业栽培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耕作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老品种的增产潜力有限,群众迫切要求更换品种,一些适应性好、优质、丰产、增产潜力大的新品种推广很快,如紧凑型玉米在全国的大面积推广,加大了种植密度,提高了光合利用率和玉米的群体产量。生产水平提高后原有品种不适合,需要尽快更换新品种。原有的部分老品种已经推广多年,虽然这些品种以其适应性好、抗逆性强、高产、稳产等特点在玉米生产中做出了显著贡献。但在地膜覆盖、配方施肥、带状种植等新技术推广后,其增产潜力不大,而且老品种还有亲本出现混杂变异,杂交一代的抗病性明显降低等问题。还有些老品种叶片平展,不利于密植。因此,加速推广替代原有品种,选择高产、优质、抗病、耐密的接班品种已成为玉米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2.发展优质玉米品种的需要在农产品进入买方市场和消费者重视质量的新形势下,现行的玉米品种结构及品质已不能适应市场需求,优质专用品种的生产已成为发展趋势,而且在现行粮食收购政策出台后,品质差、档次低的品种已逐步退出收购范围,这就对引进、选育、繁殖、推广优质品种提出了新的要求。

3.发展玉米产业化的需要发展玉米产业化需要玉米专用品种。为适应市场对优质专用玉米新品种的需求,在品种更新换代中要特别重视对优质专用新品种的选育,要加强玉米育种的基础研究,引进筛选和培育具有不同优良性状和市场需求的专用优质资源材料和自交系,为新品种的选育打好基础。

二、科学购买良种

怎样科学购买良种是农民朋友普遍关注的问题。选购玉米良种必须把握如下原则,防止走入误区。

1.选用已经审定的晶种凡经审定的品种,都是经过种子管理部门组织的区域试验,对参试品种的适应性、产量、抗逆性、生育期、品质等进行多点观察,然后根据气候特点进行系统分析,正式通过审定才能在生产上推广应用。因此,农民朋友在购买种子时首先看看经销种子单位有否该品种的审定证书或正式文件的介绍,否则不要轻易购买。

2.选择‘三证”、“一熙’齐全的单位购买种子建议农民朋友在购买玉米种子时首先看看销售单位有否“三证一照”,一般说“三证一照”俱全的单位销售的种子质量可靠些。所谓“三证一照”就是指种子部门发的“生产许可证”、“种子合格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行政部门发的“营业执照”,还应注意发证时间、法人代表是否一致等。

3.品种适区对路选择的品种成熟期要适合当地的生态条件,保证常年能够完全成熟,平均安全成熟保证率达到95%以上。追求高产是农民普遍存在的心理。而越是成熟期长的品种产量会越高,这是生育期的长短与产量高低成正比的科学规律。但不能盲目选用生育期过长不适合当地有效积温条件的品种,防止越区种植。应先将所种植区内的基本条件了如指掌后,再拿它与品种介绍的积温要求对号人座。最好再留有100℃~150℃有效积温的余地。切莫拿上一年突出的高温和过低的有效积温做依据。应将近5年内的有效积温的平均值来对照。这样才不至于浪费积温或超越积温所带来的损失。农民购种时,还要将本地种植区内历年经常发生的自然灾害也要充分考虑进去,才能取得理想的高收益,否则再好的品种也白搭。

4.高产优质高效选择的品种既高产又优质才能实现高效。要根据不同用途,选择相应的专用类型品种,并提高规模效益。可能有的品种产量一般但品质较好,而有的产量较高但品质差一些,这就需要农民反复比较科学选购。无论普通玉米还是专用玉米的销售都离不开竞争激烈的市场,而品质的优劣又影响了广大消费者是否认可。单凭种子经销商把品种说得天花乱坠,而销路打不开,不被消费者认可的品种,最好不要去购买。特别是一些甜、糯玉米等专用品种产品销路有限,需要对市场有一定了解之后再种植,才是最稳妥的上策,避免一旦种植后发生得不偿失。

三、玉米种子质量的鉴别

l影响玉米种子质量的因素随着玉米种植面积的扩大,玉米杂交种需求急剧增加,由于一些种子部门的技术力量相对不足,部分制种田的田间检验和去杂、去劣工作不及时,致使纯度降低;再者,有些地区种子生产缺乏有效的行政管理和繁育、推广体系不够完善,也有些单位和个人滥引、滥繁、滥调、乱卖等较为严重。总之,玉米种子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自交系繁殖田去杂不及时杂交制种田由于亲本纯度不高,去杂、去劣不严格、不及时、不彻底,或母本自交系去雄不及时、不彻底,致使异品种株、本品种变异株或母本系散粉,产生非本品种的杂合粒和母本系自交粒。

(2)隔离条件不符合要求使异品种花粉传人,产生异种杂合子粒。

(3)混入异品种种子由于种子收获、运输、晾晒、脱粒、贮藏中疏忽大意,混入了异品种种子,

(4)无证繁育个人无证繁育的种子,质量问题很多,但仍非法出售。

2.玉米种子质量的鉴别,方法鉴别种子质量的好坏实际上很复杂,一般来说可以参照下列几点进行鉴别。

(1)纯度影响玉米杂交种纯度的杂株,一类是混杂株,一类是母本去雄不彻底造成酶母本自交株。前者的粒型、穗型与典型杂交种有明显区别,易区分;后者从形态上与杂交种无法区别,但由于接受的花粉来源不同,子粒胚乳层的颜色及透明度有不同表现。这种父本性状在杂交当代直接表现的现象称为花粉直感。据此,可直接将杂交粒与母本自交粒区分开米。

普通玉米杂交种,子粒类型可分为马齿型、半马齿型和硬粒型三种。杂交种的形状、大小一般都像母本种子。一般一个制种区的玉米杂交种形状大小比较均匀一致,购种时应注意;种子的大小、色泽、粒型、粒形等差距较小,且很近似,这种种子多数纯度较高。如果种子的子粒大小、色泽、粒型、粒形相差较大,说明这个种子的混杂率较高,这样的种子,一般不要买;凡是多数与您认识的品种固有的颜色、粒型、粒形不同,这样种子是假的或劣的可能性大。

第5篇

【关键词】:犯罪中止成立要件责任依据

日本刑法学家平野龙一认为:“中止犯在整个犯罪论中或许不一定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而且,现在也并非特别紧急的问题。但是,中止犯集中体现了犯罪论的各种论点。犯罪论所讨论的是具备什么要件时,才能科处刑罚,而中止犯所讨论的是具备什么要件时减轻或免除刑罚,可以说,这是‘反过来的犯罪本身’。”正是因为犯罪中止理论中的许多问题与刑法学的根基和本源紧密相连,所以多少年来它一直是刑法学领域中一片极具吸引力和争议性的园地。本文拟对犯罪中止的相关问题加以探讨。

一、各国刑法中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概览

(一)外国刑法中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简介

在英美普通法中,对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罪处理,在处罚上也不做任何特别考虑。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有大约半数州的刑事制定法允许被告人把非外来障碍致犯罪未完成的情形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在美国尚有一个州的刑事制定法明确否定犯罪中止可作为辩护事由。但已有九个州的法院以判例法形式否认了中止犯的可免责性,其中最著名的一个判例是LeBarron.Stcote案。

1965年3月3日傍晚,被告人LeBarron在一座铁路桥的中央劫持了正匆匆走过桥的一名叫JodeanKand的妇女,告诉她如果不出声就不会受到伤害,为了使自己不受伤害,这名妇女只好不情愿的随他走到铁路桥的尽头,并被推进桥旁边的一个小棚屋。在屋中,被告人告诉受害人:你知道我需要什么。随即他脱下自己的裤子,并开始脱受害人的裙子。在保证自己绝不会叫喊后,受害人告诉他她正在怀孕,并恳求他放过自己,否则会伤害自己腹中的孩子。听到她的恳求后,被告人用手抚摸了她的腹部,并将她拉到屋门口的光亮处,这时他发现受害人确实穿着贴身的孕妇装。在警告被害人不要报警,否则他会杀死她后,被告人随即让她走了。在法庭上,被告辩称指控他犯有罪未遂是没有充分根据的。首先,他在完全有机会和受害人发生关系的前提下停止了这种努力,其次,导致他放弃自己意图的因素是受害人正在怀孕,这一因素不应被视为外来障碍,他中止犯罪的原因来自他的内心。被告人的辩护理由最终未被法庭认定,他被判处不多于15年的监禁。LeBarron提出了上诉,但仍被上诉法院驳回。

在大陆法系国家,最早规定中止犯的立法例是1871年《德国刑法典》该刑法典是将犯罪中止作为犯罪未遂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加以规定的,并确立了中止犯免罚的处罚原则。该法对大陆法系大部分国家的刑事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至今,大陆法系大部分国家的刑事立法都是将中止犯纳入未遂犯的规定之中。对待未遂犯的态度和处罚原则,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立法大致采取了以下几种模式。

1.中止犯不以犯罪论。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2条规定:“凡未遂之重罪,已表明于外部行为并继之着手实施,仅因偶然或非出于犯人本意之情况,而中止或未产生结果者,以重罪论。”这条规定中虽未明确规定犯罪人因己意中止犯罪的不以犯罪论,但从该法中没有中止犯的规定和处罚原则,而该法又奉行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看,当然可得出上述结论。新修订的法国现行刑法仍然沿袭了1810年刑法的传统,对中止犯不以犯罪论。法国的司法机关也不追究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2.规定中止犯在只有其行为或结果构成其他犯罪时才以其它罪加以处罚。1929年《苏俄刑法典》第19条规定:“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实施,是由于打算实施这个犯罪行为的人自动放弃实施的时候,法院应当依照未遂犯或预备犯实际上已经完成的行为,来决定适当的社会保卫方法”。该条规定有两大特色:一是未将中止犯规定于未遂犯之中,而是将其独立规定为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中止犯的范围,不仅包括已着手实施犯罪后自动放弃的情况,也包括在犯罪预备阶段放弃犯罪的情形。这一规定对我国的刑事立法产生了影响。二是对中止犯的处罚,不是作为一种未完成罪处理,而是按犯罪行为构成的其他既遂罪处罚。如自动中止妇女的,因其中止系为己意,故不构成罪。但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构成猥亵妇女罪,故应按猥亵妇女罪的既遂处罚。对此种处理模式,我国学者曾提出如下意见:以实际危害结果认定中止犯性质之所以不正确,主要是(1)它违背了认定犯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对中止的处罚是对其中止前危害社会行为承担责任,先前行为是在原来的犯意指导下进行的。行为与犯意的性质是一致的,如果以犯罪过程中造成另外的危害结果确定犯罪性质,必然会产生客观归罪的弊端。(2)它会使有些中止犯无法处理而宽纵犯罪分子。就有损法律的尊严,也是罚不当罪的表现。

3.规定中止犯可减轻处罚。如1971年《瑞士刑法典》第21条款规定:“犯罪未完成如果由于行为人之本意者,得不依未遂犯处罚。”该法第22第2款规定:“行为人由于己意致力于避免犯罪结果之发生,或阻止其结果发生者,得减轻其刑。”

4.规定中止犯应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日本刑法典》第4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减轻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刑罚。”《韩国刑法典》第26条规定:“行为人已着手犯罪行为之实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结果发生者减轻或免除其刑。”5.规定中止犯免除处罚。如《德国刑法典》第24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己意中止犯罪之继续实行或防止犯罪之完成者,不受未遂犯之处罚。”

不难看出,不仅两大法系对中止犯的态度迥然不同,大陆法系不同国家的刑事立法对中止犯的构成条件和处罚原则的规定也存在重大差异。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中止形态

据学者们考证,自唐律以来,我国刑法中已经有了近似现代刑法中区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规定,却惟独未有犯罪中止形态和处罚的明确表述。直至清朝末年,20世纪初叶,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受命主持修律时,由其主持修订的《大清暂行新刑律》第18条规定:犯罪已着手而因己意中止者,准未遂犯论,得免除或减轻本刑。这一规定系模照德、日刑法将中止犯规定为未遂犯中的一种特殊形式,而未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建国后,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中首次提出了“中止犯”的概念,该大纲第14条第2款规定:“犯罪未完成,系因己意中止行为或防止结果之发生者,为中止犯,免除处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第6条规定:“不论什么犯罪,在实行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行为的继续进行和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发生的可以免除处罚。”该条规定将犯罪中止限定于“实行犯罪的过程中”,这一点于德日刑法的规定极其相似。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22稿第21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我国1979年刑法第21条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与57年刑法草案第22稿的规定无任何差别。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后的刑法第24条对1979年刑法第21条做了两处修改:一是对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改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新刑法中的上述改动,避免了在同一法条中相同词语语义上的不一致,从语言学上讲无疑是成功的。二是对中止犯的处罚,由笼统地规定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修改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一规定既是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同时也使司法实践中对中止犯的处罚有了更明确的标准。

二、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

(一)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概说:

如前所述,大陆法系各国刑法对中止犯的态度和处罚原则表现出较大差异。但是,对中止犯的成立条件的表述大部分国家的刑法规定较为一致,构成中止未遂一般来说应具备如下条件:(1)行为人已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2)犯罪未完成是由于犯罪人自觉地否认了其犯罪意图。(3)未发生侵害结果。这就要求犯罪人在犯罪行为未实行终了时停止行为的继续实施,或在行为实行终了后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上述三个条件,因为高度概括,所以并不能给实践中在认定中止犯时为其所面临的重重复杂情形提供明确的判断依据。对中止犯的成立条件,在刑法理论界最具争议性的问题是如何认定犯罪人是否自动中止犯罪。对于判断犯罪人“自动中止”的标准,在刑法理论上有四种学说:

(1)主观说此说以犯罪人对妨碍其犯罪得逞的客观障碍的认识作为判断标准。其依据便是采用了德国学者弗兰克提出的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属于中止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时,属于障碍未遂。”根据该说,如果犯罪人放弃犯罪是因为他主观上认为存在妨碍其行为得逞的客观障碍,即使这种障碍并不存在,仍不能认定犯罪人系出于己意自动中止犯罪。如果犯罪人主观上并不认为存在其完成犯罪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停止了实行行为或防止了结果发生,即便客观上存在使其犯罪意图无法得逞的障碍,仍应认定犯罪中止成立。至于促使犯罪人中止犯罪的动机是什么,则非所问。虽然有权威学者和判例采取主观说,但是主观说还是受到批判。对该学说的批判主要是通过批判主观说的基准--弗兰克公式来体现的:第一,弗兰克公式中的能与不能是一种可能性概念,至少可以在两个意义上作出解释,其一是伦理的可能性,其二是心理、物理的可能性。例如,儿子决意杀害父亲,已经向父亲瞄准了,但没有开枪。如果单纯从心理、物理的角度而言,开枪是可能的,但从伦理的角度而言,开枪是不可能的。于是,适用弗兰克公式时会因角度不同而得出甚至矛盾的结论。因此弗兰克公式并不能准确地区分障碍未遂和中止未遂。第二,即使将弗兰克公式中的能与不能限定为心理、物理的可能性也存在疑问。例如,甲将丙误认为乙,以杀害乙的意思对丙实施刺杀行为,但马上发现对象弄错了,便立即停止了继续刺杀行为。如果单纯从能达目的而不欲的基准来判断的话,甲的行为属于中止未遂,但这种结论是有疑问的,在这种场合必须分析行为人不欲的动机。从上可以看出主观说对自动性的认定并不明确。

(2)限定主观说该说认为只有在犯罪人放弃犯罪系出于惭愧、内疚、同情、怜悯等广义的悔悟时才成立犯罪中止。该学说只是把主观说中的能与不能限定于伦理道德方面的可能性。限定主观说的主要缺陷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将自动性和伦理性相混同,混淆了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的界限,对犯罪人提出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要求,实不可取;二是将广义悔悟作为中止犯的成立要件,没有法律根据;三是过于缩小了中止犯的成立范围。如平野龙一指出:限定主观说将中止犯视为责任减少或消灭事由,其结果导致即使既遂也应以中止犯论处,这与现行刑法相矛盾,也忽视了奖励中止的刑事政策效果,而且刑法并没有将广义的悔悟规定为中止犯的成立条件,故限定主观说缩小了中止犯的成立范围,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

(3)客观说其基本观点是,对于行为人放弃犯罪的原因,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进行客观评价,若该原因在一般经验上对行为人的意思没有产生强制性影响,而行为人放弃犯罪时就是犯罪中止。其判断基准是:如果当时的情况对一般人不会产生强制性影响(或一般人在这种情况下不会放弃犯行时),而行为人放弃犯行的就是中止犯,如果当时的情况能给一般人产生强制性影响(或一般人在这种情况下也会犯行时)行为人也放弃犯行的属于障碍未遂。只是一味的以一般经验上是否产生强制性影响作为是否基于自己意志的标准,显然导致刑法所规定的主观要件失去了意义。

(4)折衷说该说的基本观点是认定是否基于自动性时,必须考察行为人对外部事实是如何认识的,再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行为人的认识,探讨外部事实对行为人的意志是否产生了强制性影响,如果产生了强制性影响就是障碍未遂;如果没有产生强制性影响则为中止未遂。其判断基准是,虽然认识到了外部事实,但根据客观标准想实施的话仍然可以实施时成立中止犯;认识到了外部事实,根据客观标准想实施也不能实施时成立障碍未遂。上述观点较之于单纯的主观说和客观说,其优点是很明显的,我们不妨认为,这种折衷表现了现代刑法学的成熟,它不再是一味地追求理想、追求一种虚无飘渺的正义,而是意识到刑法根植于特定的环境,总要带上时代的烙印。所以,折衷说得到了广泛的认同,更具前瞻性和发展动力。

(二)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中止成立条件问题

我国学者对中止犯成立条件的论述,虽然在文字表述上存在一些差异,但基本内容并无太大出入。根据我国刑法学界普遍接受的观点,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犯罪中止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犯罪中止的时间界限为在犯罪过程中,但对于什么是犯罪过程并没有立法上的明确解释。“犯罪过程是一个总概念,这里指的是犯罪行为过程也即在犯罪准备或着手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如果犯罪已达既遂,或者在有结果的犯罪中,危害结果已经产生,那就不可能发生中止的问题了。”可以看出,只有在犯罪预备过程和着手实施犯罪但没有达到既遂之前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而在犯意表示阶段和犯罪既遂的情况下,都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的情况。有学者指出,在理解犯罪中止的时间界限上,“有一个误解应该澄清,就是某些刑法论著在论述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时,总是惯于强调中止犯发生在犯罪结果出现以前。这一提法不够确切,不能全面概括中止犯的时间界限。中止犯只能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前,才是正确的结论。犯罪既遂与犯罪结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的既遂并不以犯罪结果的发生为条件,如阴谋犯、行为犯、危险状态犯等,未发生犯罪结果也成立犯罪既遂,即犯罪已经完成。如果对于这些犯罪形态的中止也以犯罪结果发生作为终限时间,则意味着在犯罪完成以后还可以成立中止犯,这是不合适的。”笔者认为上述学者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刑法中的确存在以法定结果是否发生来衡量是否完成犯罪的情况,如结果犯。对于这种犯罪而言,结果发生之前,有效予以防止的即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的表述,实际上并没有错误。关于犯罪中止时间性的争议突出表现为危险犯与间接故意的中止形态认定问题,后面将就此加以详细阐述。

2.必须是自动中止。关于判断犯罪是否系自动中止的标准,笔者国刑法学的通说是主观说,但我国刑法理论上对于行为人放弃犯罪的原因,即犯罪的动机,何种情况下可以认为是处于行为人自己的本意也有不同的认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绝对自动论。认为自动放弃必须是在没有任何外界因素影响的情况下,自我主动放弃犯罪。如认为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人们的活动完全是受自己意志的支配,而不受自己意志以外的因素影响。”因此,诸如在被害人的哀求、警告或别人的规劝下停止犯罪活动的,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2)内因决定论。认为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即外界因素对犯罪的完成只是一种条件因素,而最终决定放弃犯罪活动的还是行为者本人。因此,即使客观上存在影响犯罪进行的不利因素(例如被害人的斥责、呼救、认出犯罪人等),只要行为人事实上放弃了犯罪行为,仍应当以中止犯论。(3)主要作用论。认为各种外界因素对犯罪人犯罪意志的影响不可能等同,有的足以迫使行为人停止犯罪,有的却不能改变其犯罪意图。因此,只有查明意外因素在行为人主观意志中所占比重的大小,才能正确判断犯罪的形态。(4)无意义论。认为“引起犯罪中止的原因对于中止犯的成立没有意义。犯罪意图的产生与消灭都是基于一定的原因。中止犯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打消犯罪意图,客观上放弃犯罪活动。至于促使行为人打消犯意、放弃犯罪的原因,不是中止犯的特征。”(5)综合考察论。认为在具有外界因素的场合,判断犯罪没有完成或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究竟是行为人被迫停止犯罪,还是自动放弃犯罪,既不能纯粹从外界因素方面着眼,单纯考虑外界因素的影响而不承认行为人主观上的决定作用;也不能一味强调行为人的意志作用,而忽视外界因素的强制作用,而应当根据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情况,结合外界因素的性质及表现形式,分别不同情形,加以认定。

我认为,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促使行为人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的原因,正如第五种观点所指出的,并不影响犯罪中止“自动性”的成立。但是,行为人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事实上不可能不受外在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完全是由于行为人自己“想象”而决定的。即使是由于行为人在准备犯罪过程中或已经着手实施过程中的良心发现而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阻止结果发生的,就不能说不是因为行为人由于受到某种教育这种客观因素的影响?事实上,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的意志,包括决定中止犯罪的意志,不可能是凭空产生的。人的意志活动虽然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能动性,但这种自主性和能动性是建立在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之上的。因此,完全否定客观因素对行为人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所起的影响作用是没有道理的。所探讨的问题只是在决定停止犯罪行为的当时有无客观因素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正是因为如此,不考虑外在客观因素对于行为人犯罪意志的抑制程度,只从客观上看行为人只要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的实施,就成立犯罪中止,同样是不科学的。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笔者认为第五种观点要求具体分析客观因素对行为人意志的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将其作为认定自动性的标准是比较合理的。

3.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所谓彻底放弃犯罪,是指犯罪人主观上彻底打消先前的犯罪意图,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以为可以完成的行为,或防止了侵害结果的发生。凡意图暂时搁置犯罪意图,停止犯罪行为而待将来继续进行的,不论处于何种动机,均不成立中止犯。但是彻底放弃犯罪是针对所实施的罪而言,而并非指彻底放弃所有犯罪意图,决心以后永不犯罪。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对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否只能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这一特定的时空条件之后,通说认为,这是特殊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结果尚未发生之前。笔者认为,从法律关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规定而言,虽然在尚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一般来说只要出于行为人的本意放弃实行行为,就可以符合“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要求,但立法并没有限定只能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后才能实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例如,故意杀人已经致人重伤,如果不抢救则可能造成死亡,行为人只是消极的放弃故意杀人行为,但不予以抢救是不行的,必须实施积极的抢救行为才能阻止死亡结果发生。在该种情况下的犯罪中止,仍然属于这种特殊的犯罪中止。因此,我认为,只要是在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就应当符合“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一犯罪中止的要求,而不须限定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后结果尚未发生之前。

对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实施的积极的作为是否只限于行为人本人的行为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上同样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必须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阻止结果发生的,才能成立犯罪中止,如果虽然想阻止结果,但结果是因他人的行为或其他力量的阻止而没有发生,不成立犯罪中止。因此,只有行为人采取的积极阻止的措施奏效,才能成立犯罪中止,否则应当构成犯罪未遂(或既遂)。第二种观点认为,成立中止犯所要求的,只要是足以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作为即可。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以避免犯罪结果发生为目的的积极作为,努力避免犯罪结果发生,而事实上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行为人的积极努力与犯罪结果未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的,也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足以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或者假意避免犯罪结果发生而不采取有效行为的,均不足以构成犯罪中止。第三种观点认为,阻止结果发生的措施必须有效,但是,阻止结果发生的行为则并非只能由行为人一人实施,第三者与行为人共同采取措施防止了结果发生的,行为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只要行为人的阻止行为对于防止结果发生起到了关键作用,就可以认定行为人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了结果发生。即对于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不能机械地理解为犯罪人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避免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事实上,除了非暴力性犯罪以外,在大多数暴力性犯罪案件中,单凭犯罪者一人之力,往往很难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而常常需要他人的协助。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犯罪人真心实意地想放弃犯罪,并且确实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采取了力所能及的措施,即使有他人的帮助,也不影响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基于我国刑法的规定,要求行为人采取的措施须有效地阻止结果的发生,这是我国学者一致的观点,但在是否要求必须是由行为人本人阻止结果发生,从设立犯罪中止刑事政策的意义上看,我认为以更为宽松的态度对待这一问题,更有利于鼓励行为人中止犯罪,因此,第三种观点是合适的。

三、犯罪中止形态的若干具体问题研究

(一)间接故意犯罪中有无犯罪中止问题。

对这个问题,我国刑法学界鲜有持肯定态度者,理由是“间接故意犯罪由其主客观特征所决定,不可能存在未完成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这些犯罪停止形态。先从主观方面分析:间接故意犯罪主观要件的特点,是表现为对自己的行为所可能造成的一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即听之任之,发生与否都可以的心理态度……根本谈不上对完成特定犯罪的追求,也就谈不到这种追求的实现与否。而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的行为人,原本都存在着实施和完成特定犯罪的犯罪意志与追求心理。可见,间接故意犯罪主观上的放任心理是不符合犯罪未完成形态的主观特征的;再从客观方面考察:犯罪未完成形态,由于行为人完成犯罪的意志以外的原因的阻止或者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意志,而使犯罪停止在未完成的状态下。间接故意犯罪由其主观放任的心理的支配,而在客观方面不可能存在未完成特定犯罪的状态,因为客观上出现的此种状态或彼种结局都是符合其放任心理的,因而这种案件是应以行为的实际结局决定定罪问题。这样间接故意犯罪里也就没有了犯罪未完成形态存在的余地”。但也有学者认为“间接故意犯因无犯罪意图可言,若认为犯罪中止是指犯罪人放弃了犯罪意图,自然不发生间接故意犯中止犯罪的问题。

但所谓中止犯罪,应理解犯罪人对其先前犯罪心理的否定,而不应限于犯罪意图。故倘若犯罪人在放任心理支配下导致某具体法益处于危险状态,不采取措施必然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时,若犯罪人此时心生悔悟,遂采取措施避免了犯罪结果发生的,应认定成立犯罪中止。如:行为人在山上打猎时,看到野兽旁边有牧童贮立,基于一种放任心理,行为人开枪朝野兽射击,结果竟将牧童打伤,生命垂危,此时行为人积极采取抢救措施,将牧童送至医院抢救,而使其脱险的。若否认间接故意可成立中止犯,故对行为人只能视为无罪。这样处理显然宽纵了不法行为人。故愚以为我国刑法界通说在间接故意犯罪可否成立中犯罪中止问题上所持观点不妥。”笔者认为,如果肯定论者同意我国刑法理论对放任心理态度的界定,则其观点是难以成立的。

理由是:(1)间接故意放任心理所认识到的可能性应当是“全方位”的,即“明知”的是可能发生这种结果,也可能发生那种结果,也可能不发生任何结果,这都在其认识之中。正因为如此,在没有发生一定结果之前,行为人在实施其“放任”行为而没有发生任何结果的情况下,其行为还不能说就是犯罪行为,何以认为其心理活动就是间接故意的犯罪心理?又根据什么事实可以得出在发生伤害结果时,实施的抢救行为是对“其先前犯罪心理的否定”?(2)理论和实践中,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是就所发生的结果被认为是“放任”发生的结果。只有在该种情况下的心理态度,其犯罪心理的间接故意的“放任”心理才能成立。论者如何得出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那时那刻的心理活动就是“杀人”的间接故意,而不可能是“伤害”的间接故意?或者既不是“杀人”的间接故意,又不是“伤害”的间接故意?间接故意犯罪其放任心理的界定,是就其已经发生的结果而言是“放任”发生的,即最终的结局是何种犯罪结果,该结果才能被认定为“放任发生的结果”。就肯定论者的例子而言,结局是被害人伤害的结果,应当构成的就是出于间接故意的故意伤害罪,如何能够得出“如果行为人不是作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来认定就是被认定为是无罪的”这种荒谬结论呢?(3)按照论者的观点,行为人不犯罪或者放弃犯罪的心理“是对其先前犯罪心理的否定”,而所谓的犯罪心理,作为“罪过”的同义语,是应当包括故意犯罪心理和过失犯罪心理在内的。既然认为否定的是前一犯罪心理,是否也可以理解包括否定过失的犯罪心理,如此,过失犯罪理所当然也应当存在犯罪中止形态,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吗?显然论者对此是持否定态度的。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肯定说的观点于法于理都是难以成立的。

(二)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的定性问题。

在一般刑法论著中,对放弃重复侵害行为下定义的不多见,通常是就下列情况而言:“行为人射杀一人,第一次没有射中,仍有第二次第三次射杀的可能,但行为人却放弃了继续射杀的行为。”对此是定犯罪未遂还是定犯罪中止刑法学界意见不一。我们认为,在讨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属于犯罪未遂还是属于犯罪中止之前,应先搞清楚其成立条件及其特征:一是客观上,首次实施的侵害行为未能发生预期的危害结果,同时必须存在着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这里所谓的“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是指既包括继续利用和使用犯罪工具和方法的可行性,也包括再度重复实施行为的环境的可能性。利用和使用工具或方法的可行性,即是指行为人使用的犯罪工具和方法,具有较大杀伤性且能够反复予以利用,如使用枪支、匕首、大刀,采取刀砍、斧剁等犯罪方法。只要行为人采取的犯罪工具、方法具有实施一次侵害即足以达到犯罪既遂可能性的,均可能存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问题。所谓再度重复实施行为的环境的可能性,是指在客观上存在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客观环境和条件,如侵害对象、时间、空间、无关系的第三人以及行为人本人生理等条件,不存在足以影响行为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二是主观上,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必须清楚认识到自己本来是可以重复侵害,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而不再继续实施。这里的认识,应当全面包括了诸如对侵害对象,犯罪工具和造成危害后果的大小等事实的认识,只有在这种认识下而放弃本来可以重复,继续实施的犯罪行为,才有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发生的可能。如果行为人是由于某种认识错误而所谓的放弃重复侵害行为,一般都不可能构成重复侵害行为,而应当按照主观上的认识错误的理论和实践来对待。同时,这里的行为人的认识,理应包括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还没有完成这一事实而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如果行为人不管是正确或错误地认为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那么,行为人既不可能继续进行犯罪,也不会发生放弃重复侵害的问题。

从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这些条件和特征出发,我们认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应当属于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理由有三:第一,放弃重复危害行为完全符合自动中止的条件。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具有自动性、时间性、有效性的条件。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以侵害行为有重复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为条件的,在没有外力的情况下而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无论从什么角度看,自动性是十分明显的。同时,从时间上看,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是犯罪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的过程中。另外,从犯罪中止所要求的有效性和彻底性上看,行为人是在实施一个或数个行为而未达到结果时,在可以继续重复侵害行为的情况下彻底放弃侵害行为的完成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可见,放弃重复侵害行为与犯罪中止的条件是完全吻合的。第二,犯罪重复侵害行为是在出于一个犯罪目的的支配下可能实施数个同态动作之间所形成的统一连续过程。我国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某个具体犯罪行为,往往不是指的一个动作而是数个动作的过程,或曰数个动作的连续与统一,既然如此,在这种作为一个整体的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可以重复的侵害行为,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视为犯罪中止无须置疑。而认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的话,就等于把动作的过程分割了开来,就有可能造成打一枪未逞为一个杀人未遂,打二枪未逞又为一个杀人未遂,照此推理,如果数弹都未逞,则要构成数个杀人未遂了。这显然是荒谬的。第三,承认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犯罪中止,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也是必需的。如果将其视为犯罪未遂,就可能使犯罪人觉得第一枪未射中,但自动停止下来还是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还不如继续犯罪,如果最终仍未能杀死被害人也还是犯罪未遂。而事实上,这两种未遂在主观恶性上是具有本质区别的。如此做不利于贯彻我国关于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立法精神,不利于区别对待犯罪人,也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打击犯罪,更不利于阻止犯罪减少犯罪的危害性。

(三)关于共同犯罪中部分成员中止犯罪的界定问题。

有学者认为共同犯罪人中有一人或数人想成立犯罪中止,除了自己放弃犯罪行为外,还应说服其他犯罪人也放弃犯罪行为,或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为从主观上讲,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犯意联系,从客观上讲,其犯罪行为相互支持,故每人对全体成员的行为都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一人径自中止了犯罪行为,若其他人仍然将犯罪实施完毕,因为犯罪已达既遂,故对独自中止犯罪行为者也无认定为中止的法律依据。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上述要求对欲中止犯罪的人来说过于苛刻,而主张只要犯罪人消除了因自己的参与而使其他犯罪人完成犯罪带来的有利影响,即应认定成立犯罪中止。如:两人相约同去盗窃,一人入室盗窃,一人在门口望风,望风之人欲成立犯罪中止,只需在另一人入室前告知自己欲放弃犯罪,不在为其望风即可。再如,一人欲去杀人,另一人为其准备匕首,后者欲中止犯罪,只需将匕首取回即可。只要消除了自己的行为对他人完成犯罪形成的便利,便视为已脱离了共犯关系。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但需要强调的是,对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人(如教唆犯,其他组织策划作用的主犯)而言,只要说服他人放弃了犯罪意图,或有效地防止了犯罪发生的,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四、犯罪中止的刑事责任

第6篇

关键字:中医治疗小儿厌食

厌食是较严重的食欲不振,以较长时期原因不明的厌食、体重显著减轻为临床特征。可见于各个年龄阶段,小儿多见于1~6岁。小儿脾常不足,脏腑娇嫩,如饮食不节、喂养不当,久病多病、损伤脾胃,先天不足、后天失调,情绪变化、思虑伤脾,均可致厌食。

厌食症相当于中医所谓不食、恶食、不思食、不能食而瘦的范畴,散见于历代医籍中。清.董西园《医级))认为,小儿厌食“揆其致病之由,缘父母娇养太过,纵恣成性”,“适遇此症,惟壮脾胃、推陈气”。可见本症以脾胃不和为主,日久可致脾虚失运,造成纳呆、消瘦之症。若有情志因素,则又需从肝脾不和论治,解郁理气、健脾和胃。

[证治方药]

(一)脾胃不和

1.临床表现:食欲明显减退,食则嗳气、恶心,甚而呕吐,脘痞腹胀,大便干而不畅,小便如常。成人患者可见精神忧郁,默默不乐,夜寐不安,讳疾忌医等症。舌质微红,苔薄白,脉弦、滑或濡、缓。

2.病因病机:脾胃不和,胃不和则不食,脾失运则腹胀。

3.治法:运脾和胃。

4.方剂:不换金正气散(《局方》)加减。

药物:藿香6~10g,法半夏6g,苍术6~10g,陈皮6g,茯苓10g,厚朴3~6g,砂仁3g(后下),草豆蔻3g,神曲6~10g。

方义:苍术运脾燥湿,厚朴理气除满,半夏、陈皮和胃,砂仁、草豆蔻醒脾化湿,神曲消食开胃,茯苓健脾利湿。

加减:腹胀纳呆,加鸡内金、谷麦芽、莱菔子消导开胃;呕恶者加姜竹茹、苏叶和胃止呕;大便干结者,加制大黄或麻子仁丸通便导下;口水黏热或口甜者,加佩兰醒脾芳化。

5.变通法:可用平胃散合二陈汤(均为《局方》)加减。

(二)脾胃虚弱

1.临床表现:厌食日益加剧,不思饮食甚而拒食,恶心呕吐,形体消瘦,面色萎黄,神疲乏力,气短懒言,容易出汗、感冒,四肢不温,大便秘结而数日一行。舌质淡,苔薄少津,脉虚缓或濡细。

2.病因病机:脾气虚而不能运化,胃气虚而不能纳谷,气血生化无源。

3.治法:健脾益气和胃。

4.方剂:异功散(《小儿药证直诀》)加减。

药物:党参(或太子参)10g,炒白术10g,茯苓10g,炙甘草3g,陈皮3~6g,砂仁3~5g,山楂10g方义:党参、白术、茯苓、甘草健脾益气,陈皮理气和胃,砂仁醒脾,山楂消导增食。

加减:心悸气短者,加龙眼肉、枣仁养血宁心;头晕目眩者,加枸杞子、女贞子补肝;气短懒言者,加麦冬、五味子补气养阴;呕吐恶心者加姜半夏、竹茹降逆止呕;纳呆不食者,加鸡内金、神曲开胃。气血不足疲乏甚者,加黄芪、当归、白芍益气养血。气阴两虚口渴者,加乌梅、天花粉生津。

5.变通法:身体虚弱,骨瘦如柴,不思饮食,卧床不起,面色无华,毛发脱落,心悸气短,舌淡,脉细弱。气血两亏、心脾不足者,可用归脾汤(《济生方》)加减。若气虚下陷,脘腹虚痞,不思饮食,易汗出、感冒者,可用补中益气汤(《脾胃论》)加减。

(三)胃阴亏损

1.临床表现:不饥不食,食不知味,厌食呕恶,口干咽燥,皮肤干燥无光泽,毛发枯黄易脱落,面色萎黄、苍白,易烘热汗出,手足心热,心烦少寐,大便干结,数日一行,小便黄短。舌质红而少津,舌苔少或花剥,甚而光红无苔,脉细数或濡细无力。

2.病因病机:素体阴虚或热病后,或久而不食,阴液无源,胃气无津液以濡养,胃阴损伤所致。超级秘书网

3.治法:养胃增液,酸甘化阴。

4.方剂:沙参麦冬汤(《温病条辨》)加减。

药物:沙参10~15g,麦冬10~15g,石斛10~15g,玉竹10g,白芍10g,乌梅6~10g,甘草6g,麻仁10g。

方义:沙参、麦冬、石斛、玉竹养阴增液,乌梅、白芍、甘草酸甘化阴,麻仁润肠通便。

加减:胃气虚弱者加太子参(或党参)益气,便秘者加玄参、蜂蜜(冲)润肠,或用润肠丸吞服。口渴欲饮者,加芦根、玉竹、天花粉生津止渴;面色无华、皮肤干燥,头晕目眩,有血虚见证者,加当归、生地养血。

5.变通法:若见形体消瘦、气短懒言,食不知味,烘热汗出,舌淡脉虚,以脾阴不足为主者,上方可合六神散(《三因方》)用。

参考文献

1.姜华健脾开胃汤治疗小儿厌食症100例[期刊论文]-甘肃中医学院学报1999(01)

第7篇

目前,我国中职学校的生源不容乐观。一般来说,初中毕业生会依据成绩进行分流,只有成绩较差的才会进职业学校的大门。这些学生往往会缺乏必要的自我约束,因此,有相当一部分中职生不懂礼貌和规矩、无视校纪校规,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并不仅仅是学习成绩上,更多还会体现在其它各方面。例如,有的中职生打扮不符合学生身份,奇装异服;有的中职生缺乏修养,随便出口就是粗话,甚至是脏话;还有的对管教严格的老师抱有排斥态度,有时候会故意在课堂做恶作剧;有的不珍惜父母的劳动成果,随意花钱或是挥霍;等等。可见,面对这样一个群体,中职学校老师的教学难度和教育管理难度很大,因此,加强中职学校礼仪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和很大的必要性。

二、中职学校礼仪教育的必要性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可知,中职学校新时期的培养目标中有一条就是“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这就从理论上给中职学校礼仪教育提供了依据。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就需要加强其知识水平、道德修养以及各种能力的综合素养的培养和提高,它是社会发展和谐发展和必然趋势的重要保障。而礼仪教育则是提高学生综合素养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并不是几项学科知识的简单相加,而是在掌握学科知识的的基础上进行社会化运用与自身素质的提升。可以说,在中职学校开展礼仪教育是与时俱进和时展的需要,是继承了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适应时展的最佳结合点。因此,中职学校开展礼仪教育具有极大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中职学校礼仪教育是中职生今后求职以及工作的需要,这就从实践上为中职学校礼仪教育提供了依据。人是生活在一个社会群体中的,而礼仪教育可以使得学习者在今后的社会化生活和工作中得以被接受和被融入,即:使得受教育者成为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人,成为成熟而又得体的人。针对中职学校学生来说,他们的被培养目标主要是培养应用型人才,因为它们会在毕业后马上接受企业的挑选,而面试则是他们进入企业必须经过的环节,这就使得其自身的个人素质立马得以显现。一般来说,面试主要是测试被面试者的人文素养,而在这其中,礼仪常识基本上运用占了很大比例。例如:站坐姿、接待礼仪、餐饮礼仪等,可以说,这些细节直接反映出了他们的综合素质。并且,绝大一部分中职学校培养的学生会在服务行业工作,这些行业对礼仪的要求较高,如果在平时的在校学习中没有得以体现和落实就会削弱他们的竞争实力。因此,中职学校开展礼仪教育具有极大的必要性。此外,中职学校礼仪教育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众多周知,中国是“礼仪之邦”,自古以来,礼仪教育都一直在我国历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当代社会,“八荣八耻”也直接反映出了我们现代人的荣辱观,“懂礼、习礼、用礼、重礼”增强了个人的道德准则和事非观念,这就从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受教育者今后在处理包括同学关系、同事关系、邻里关系灯各种关系的融洽性,给社会和谐和安定提供重要基础。可以说,作为现代公民,人人都应该懂礼、习礼、用礼、重礼,中职学校应担此重任。因此,中职学校开展礼仪教育具有极大的必要性。

三、如何在中职学校开展礼仪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