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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范文

时间:2022-10-06 22:3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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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1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

现《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

国家档案局局长毛福民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第三条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

(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

(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

(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

(二)《撤销婚姻申请书》;

(三)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三)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一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人撤销婚姻类档案。

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

第十条 婚姻登记材料的立卷归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与方法:

(一)婚姻登记材料按照年度归档。

(二)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

(三)卷内材料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顺序排列。

(四)以有利于档案保管和利用的方法固定案卷。

(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案卷进行分类,并按照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顺序排列。

(六)在卷内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见附件1),井填写有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室编卷号、馆编卷号和页数等项目。

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年度:案卷的所属年度。

室编卷号:案卷排列的顺序号,每年每个类别分别从“1”开始标注。

馆编卷号: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页数:卷内材料有文字的页面数。

(七)按室编卷号的顺序将婚姻登记档案装入档案盒,井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和备考表的项目。

档案盒封面应标明全宗名称和婚姻登记处名称(见附件2)。

档案盒盒脊设置全宗号、年度、婚姻登记性质、起止卷号和盒号等项目(见附件3)。其中,起止卷号填写盒内第一份案卷和最后一份案卷的卷号,中间用“一”号连接;盒号即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在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备考表置于盒内,说明本盒档案的情况,并填写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见附件4)。

(八)按类别分别编制婚姻登记档案目录(见附件 5)。

(九)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编制目录号(见附件6)。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当年的婚姻登记材料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归档;

(二)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规范、整齐,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件和照片应当图像清晰;

(三)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

第十二条 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所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归档要求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

(一)县级(含)以上地力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

(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

(三)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及时移交。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对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永久保存。

(二)对销毁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井永久保存。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派人监督婚姻登记档案的销毁过程,确保销毁档案没有漏销或者流失,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2篇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工作成果的直接体现,没有婚姻登记工作便没有婚姻登记档案。虽然婚姻登记档案的形成需要婚姻登记机关与婚姻登记当事人共同参与,但从根本上说,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参与是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并进而享受与义务相等的权利。因此,婚姻登记档案的形成主体是婚姻登记机关,而不是婚姻登记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不是个人所有的档案,而是国家所有的档案,是国家档案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民政部门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登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档案,这是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明确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职责,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

民政部门作为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婚姻登记档案工作职责。但过去由于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就全国来说,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处于一种自发状态,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就是要明确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由谁主管,由谁指导,各相关部门应承担什么工作职责。体制和职责明确了,才能通过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

(二)明确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方法,实现婚姻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婚姻登记档案在来源、内容、形式等方面与文书档案有很大的不同,不能完全套用文书档案的管理模式,必须结合其自身特点,并遵循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在归档范围、整理方法、保管期限和提供利用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才能使各地婚姻登记机关按图索骥,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模式。这样,既便于今后的检查指导,也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三)严格遵循上位法,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使档案管理具有可操作性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部门规章从属于法律、法规。因此,《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必须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即上位法来制定,其具体规定应当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或者规定的原则,不得出现不一致或抵触的情况。同时也要从工作实际出发,吸收工作中成功的经验,转化为具体的规定,使本《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要有明确的目的

树立科学的管理思想,确定管理的目的,才能实现正确的目标。

(一)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

婚姻登记档案数量比较大,而且形成于不同级别、众多的婚姻登记机关,如果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婚姻登记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就无章可循,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就无法正常开展。《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作为《婚姻登记条例》的配套规定,对于完善婚姻登记制度具有重要作用。该《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共18条,确定了婚姻登记档案的定义、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管理原则和体制;明确了婚姻登记机关的档案工作职责;规定了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婚姻登记档案的分类和整理方法以及保管期限:规范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利用和鉴定销毁工作。此外还针对婚姻登记档案的特点,设计了6个格式文件,作为办法的附件,以统一婚姻登记档案的整理模式。《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必将使我国的婚姻登记档案工作步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缔结或者解除婚姻关系,是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婚姻关系是否依法缔结或解除,一是以婚姻证件为凭,二是以婚姻登记档案为证。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是婚姻当事人婚姻关系的真凭实证,又保存在婚姻登记部门或档案部门,具有绝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所以,从工作实践来看,婚姻登记档案对于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更为突出,主要是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保证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齐全完整;二是保证婚姻登记档案的安全保管;三是保证婚姻当事人的查询利用,并保证其婚姻登记信息不被非法利用。

三、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科学依据

婚姻登记是结婚和离婚这种民事行为在法律上的体现,是促进婚姻家庭和社会和谐发展的法律保证。因此,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婚姻登记档案工作是时展的要求,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要求。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档案法》是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根本大法,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原则、要求、方法等规定都不能违背它。由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本《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条例》是规范我国婚姻登记工作的行政法规,其有关规定是形成婚姻登记档案的重要保证,必然要体现在本《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中。《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也规定:“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三)2003年9月24日民政部制定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既是对《婚姻登记条例》的细化,也是对婚姻登记程序和内容的规定,特别是其中的制式文件,更是婚姻登记档案的主要来源。因此,本《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中的一些专用名词和程序规定,也参考或借用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中的内容。

四、坚持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条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这就是说,国家档案局对全国档案工作实行全面规划和统筹安排,制定统一的档案法规和业务标准,提出统一的方针政策,实行统一的监督和指导。省、地(市)、县档案局可按照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统一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档案工作规划、制度和办法,监督和指导本地区档案工作。

(二)各系统专业档案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管着全国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个部门的工作,与其下属各单位和组织形成一个系统,每一个系统的档案工作都有其特殊性,每一个专业的档案也有自身的特点。因此,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既要对各个系统、专业档案工作进行宏观上的监督与指导,同时也要通过各专业主管部门来制定一些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并通过各专业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加强对系统专业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1991年5月30日国家档案局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档案机构主要职责与业务管理权限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的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下进行”,“某些行业管理较强或专业档案特殊的中央、国家机关档案机构,经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同意,制定本系统、本行业、本专业或某些专业档案的管理办法、规章,以及档案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文件”,“中央、国家机关档案机构对本系统、本行业、本专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时,应注意与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协调一致”。这说明,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对专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具体的领导与管理职责。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档案工作

第3篇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1、背景

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历史悠久,但婚姻登记档案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特别是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出台后才逐步建立井完善起来的。目前,我国每年办理婚姻登记1000多万对,婚姻登记档案不仅数量大、而且其来源、内容、形式都比较单一,在归档范围、立卷方法、保管形式、提供利用等方面都与文书档案有不同之处,应属于民政专业档案的范畴。根据

多年来,一直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各地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水平极不平衡,一些地方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比较混乱。这严重影响了查证当事人婚姻关系是否合法存在;是否依法解除;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工作的进行。为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尽快出台本办法,实现婚姻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1989年,民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调研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情况.起草了《办法》,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出台。2003年10月,再次启动起草工作。民政部档案馆、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司、民政部法制办公室、国家档案局有关司局经过两年多共同起草、会商,形成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于2005年12月分别经民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原则通过,经双方会签后于2006年1月23日正式实施。

2、意义

一是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这也是制定《办法》的目的所在,(办法》共18条,既明确了立法目的、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的定义、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职责、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又规范了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范围、整理方法、归档要求和婚姻登记档案的分类、移交、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的原则与方法。它的颁布实施必将规范我国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

二是推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工作的原始记录,具有重要的凭证作用,凭借婚姻登记档案可以检查登记机关和登记员是否依法行政;登记机关也可以凭借档案确定当事人婚姻关系是否合法存在或者依法解除,为百姓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更好地履行登记机关的职责。

三是保证利用者依法利用婚姻登记档案。(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利用者的范围、利用档案的范围和需要履行的手续、应遵守的规定。这为利用者查阅档案提供了法律依据,维护了其利用档案的合法权益,同时又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

四是促进我国婚姻家庭问题的研究。《办法》规定婚姻登记档案在登记机关保存一定时期后,要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这说明婚姻登记档案不仅是登记机关的专业档案,也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完整、管理规范的婚姻登记档案,可以为国家积累丰富的史料,为社会学家研究婚姻家庭问题提供第一手资料。

二、《办法》起草的特点及对有关内容的理解

1、《办法》起草上的特点

一是严格按照《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

二是正确处理现实性与前瞻性的关系。在四类婚姻登记档案的归档材料中,都有一条“其他有关材料”,主要考虑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还可能产生一些新的归档材料,为以后新增加的材料留个接口。例如,目前婚检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今后有关法律可能对婚检做出明确规定,届时结婚登记材料就应增加婚检材料。

三是整理方法的规定尽量做到简化整理、便于操作。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的特点,在整理方法上综合了传统的“文书立卷”与“以件为单位整理”两种方法的优点,简化整理程序,加盖“归档章”,不装卷,不写卷内目录。

2、若要准确把握《办法》规定的内容,应正确理解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婚姻登记档案的定义。应当把握婚姻登记档案的专业特性:数量大,其来源、内容、形式都较单一,在归档范围、立卷方法、保管形式、提供利用等方面都与文书档案有不同之处。还应当把握婚姻登记档案的基本属性,就是其凭证作用。

二是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国家民政部对全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婚姻登记档案由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婚姻登记机关实行分级管理,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三是婚姻登记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婚姻登记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严格按照《婚姻登记条例》所规定的各种登记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内容确定。有原件的归原件,归原件不便的则归复印件。关于“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已有明确规定,《办法》就简而言之。

四是档案的移交。婚姻登记档案主要形成于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办法》规定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这既符合我国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又符合档案按“全宗”整理的原则。

五是婚姻登记档案的分类。将分类原则定为:按年度;婚姻登记性质两个层次划分。其中按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离婚登记类、补发婚姻登记证类、撤销婚姻类。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将其归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从方便档案

整理和利用两方面考虑,(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按年度归入撤销婚姻类。因为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是对原结婚事实的否定,所以特别强调要在当事人原结婚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备注有关情况。

六是立卷原则与整理方法。根据婚姻登记文件材料的特点和各地实际工作情况,按照便于保管和利用的原则,确定了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材料,分别将一对婚姻当事人的材料组成一卷。在整理方法上,综合了文书档案“立卷”与“以件为单元整理”的优点,形成了婚姻登记档案独特的整理方法:一对当事人材料立一卷,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卷皮和卷内目录,而是在每卷第一页加盖归档章。既简化了整理工作,又符合婚姻登记档案的特点。

七是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100年,主要考虑到绝大多数人的寿命不超过100岁,少数人100岁以上,最多是125岁,《婚姻法》规定男方22岁女方20岁才可以结婚,其婚姻登记档案保存100年,足以满足子孙三代人的利用需要。为慎重起见,《办法》还规定,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要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按程序进行价值鉴定,无保存价值的将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会永久保存。

八是档案利用的规定。利用婚姻登记档案,涉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因此,《办法》对利用做了较严格的规定:婚姻登记档案一般仅供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当事人使用;公安司法机关、律师等为了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合法证明可以查阅;其他国家机关、基层组织或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查阅婚姻登记档案,须经档案保管部门主管领导批准,井严格履行查阅手续;婚姻登记档案一律不外借;利用者不得损毁婚姻登记档案,不得随意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因为利用档案的需求比较复杂,档案保管部门还应建立完善的档案利用制度。

三、《办法》贯彻实施过程中应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是民政部门与档案管理部门的关系。民政业务主管部门是各级民政部门,档案业务主管部门是各级档案部门,这两项业务都是以块块管理为主。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在业务上要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在档案移交时双方要商定好具体移交时间。

二是婚姻登记业务部门与综合档案室的关系。业务部门是婚姻登记档案的形成机构,而综合档案室是机关内各类档案的综合管理机构,按道理,婚姻登记档案形成后,应定期移交机关综合档案室实行综合管理,但由于婚姻登记档案属于民政专业档案,业务性较强,利用较频繁,再加上一些综合档案室暂时不具备保管条件,这样,也可以采取综合管理的另一种形式――分室保管,但档案目录应交综合档案室存档,在档案业务上接受档案室指导。

三是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有的地方因利益问题,民政部门不愿将婚姻登记档案移交到当地同级国家档案馆,有的地方国家档案馆因库房紧张拒收婚姻登记档案或向民政部门收取档案保管费或收取高额查档费等。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就是没有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婚姻登记档案虽然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形成的一种专业档案,但同时也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在民政部门保存一定时期后应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国家档案馆是专门为保存国家长久档案设置的文化事业单位,保管条件较好,技术力量较强,是婚姻登记档案的最终归宿。民政部门、档案部门都不应站在部门利益角度考虑问题,应以大局为重,保管、利用好国家的宝贵财富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第4篇

第二条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建议修改: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含复婚、补办结婚、补发结婿征)登记、离婚(含撤销婚姻)登记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修改理由:1.补发结婚证的主要依据是原始婚姻臀记档案的复印件,在办理结娇臀记与补发婚姻登记证时提供的证明当事人的材料是相同的,只是办理结婚(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时,登记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履行签字手续,而补发婚姻登记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办理结婚登记与补发结婚证的性质相同,目的也是一致的,即最终领取结婚证(明),所以笔者认为把补发结婚证含住结婚登记里面是合理的。2.尽管离婚登记与撇销婚姻登记办理的机关、归档材料不尽相同,但结果都是一样的,即最终解除婚娴关系;把属丁一类性质(解除婚娴关系)的档案集中统一整理立卷,便于档案的保管、利用。小沦在法律上以什么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也不管再婚在法律上视为二婚,或撤销婚姻后再婚在法律上视为初婚,从档案的角度出发,档案工作的目的就是最大程度地科学管理档案,为利用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档案利用服务。所以条款中笔者将撤销婚姻登记含在离婚登记里面。

以上对婚姻登记档案的重新定义之合理性在于,把意义、性质相同的档案材料归为一类,便于婚姻登记档案的分类及排列,便于提供利用,便于婚姻登记档案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九条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

建议修改: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按照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含复婚、补办结婚、补发结婚证)、离婚登记类(含撇销婚姻)两类。原《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下面的两个条款不变。

修改理由:婚姻登记档案定义的改变导敛了其分类的变化。这样分类的优势在于:1.便于意义与性质相同的一类档案集中统一管理;2.这种分类规定婚姻登记档案按照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离婚登记类两类,这样在按照年度一类别排列档案时只有两个流水号,避免了全宗内排列类多、重复档号多,容易造成混乩的现象,而且这样排列也便于提供利用。

第十条(一)婚姻登记材料按照年度归档。

建议修改:婚姻登记材料按照婚娴登记机关

年度婚姻登记忡质归档。

修改理由:婚姻登记饥关有民政部门下属的婚姻登记所,还有隶属丁乡镇管理的婚姻登记处。区分开不同的婚姻登记机关再按照年度一婚娴登记肚质分类,便于档案的提供利用和现代化管理。

第十条(六)

在卷内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并填写有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室编巷号、馆编卷号和页数等项目。

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年度:案卷的所属年度。

室编卷号:案卷排列的顺序号,每年每个类别分别从“1”开始标注。

馆编卷号: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页数:卷内材料有文字的页面数。

建议修改:在卷内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并填写有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类别号、室编卷号馆编卷号和页数等项目。

类别:结婚或离婚。

修改理由:不同性质的婚姻档案应在归档章中按照类别注明,避免档号编制上出现重复问题,而且保持编制目录和档案编号的一致性,既方便查找档案又便于档案有序排列。

第十条(八)

按类别分别编制婚姻登记档案目录。

建议修改:按类别分别编制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在婚姻登记档案目录中设备注项,结婚登记档案目录的备注项应注明复婚、补办结婚、补发结婚证。离婚登记档案目录的备注项应注明撤销婚姻。

修改理由:目的是为利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档案服务,也为婚姻登记档案的数字化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建议修改: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补发婚姻登记证是依据《办法》第八条(三)款中“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办理的补发婚姻证明的,保管期限为100年;补发婚姻登记证依据原始婚姻登记档案办理的婚姻证明作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3―5年。

修改理由:补发婚姻登记证是因结婚(或离婚)证丢失或损毁等原因重新办理证件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补发婚姻登记档案的主要依据是当事人原始的婚姻登记档案,在办理时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及原始婚姻登记档案的复印件。由于档案的原始记录性是档案的最基本属性,也是档案价值的体现,档案只有具备原始性才会更有保仔价值,而补发婚姻登记档案的主要成份是原始婚姻瞪记档案的复印件,所以在档案保管时它的保存价值不会有原始的婚姻档案保存价值大,因此在确定保管期限时把这部分档案作短期保管。另外,目前由于贷款、购房、出国、财产继承、独生子女费等原因补发婚姻登记档案的数量日益增多,如果其与原始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都是100年,这无疑会增加档案馆的负担,造成资源浪费。因此将补发婚姻登记档案作3―5年短期保管,只作为一个临时的参考依据。而依据“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办理的补发婚姻登记,由于需要重新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因此这部分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为100年。

第十五条(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议修改: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婚姻舣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修改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有区别的。对前者可以有以下两种理解:1.是维护提供利用档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是维护婚娴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造成了歧义。而后者是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加强婚姻登记档案保密工作的同时,维护了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而言,维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是第一位的,如果条款中关于“当事人’的界定存在不明确性,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提供利用时很容易在理解上有偏差,导致工作上的失误。举例说明如下:某男女同居达十年之久,生有一子,后男方离开女方。2003年4月,女方到婚姻档案保管部门要求查阅男方的婚姻登记档案。目的是,如果男方未婚,就以事实婚姻为由要求男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如果男方已婚,就到法院控告男方。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由于没有明确指出维护什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站在利用者的权益考虑,为维护利用挡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查档要求应该得到支持。这种提供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结果是侵犯了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该条款作出修改很有必要。

第十五条(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闭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建议修改: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确认其出具的利用档案合法性的证明材料,经主管领导市核,可以利用。

第5篇

一、 档号编制问题

按《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婚姻登记材料立卷归档的原则与方法是:把“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固定案卷后,进行分类。而后在卷内文件首页加盖归档章,并填写有关内容。最后按卷号顺序装入档案盒,填写封面、盒脊、备考表。

这种整理方法与《归档文件整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有很多相似的地方,这对已按《规则》整理文书档案的专业人员来说并不陌生,按照常理轻车熟路地操作即可。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并非如此。《办法》与《规则》虽然都设置了归档章,但两者所设置的项目仍有较大区别,这种区别直接影响了具体操作。《办法》所设置的归档章项目有全宗号、年度、室编卷号、馆编卷号和页数等5项,比《规则》少了“保管期限”和“机构(问题)”两个项目。因《办法》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不设“保管期限”项目是可行的。但不设“机构(问题)或目录号”项,在档号编制上就会出现重复问题。《办法》规定“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消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类四类。”《办法》还规定了室编卷号的编制方法:每年每个类别分别从“1”开始标注。这样,如果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同一年度四类婚姻登记性质的材料均有产生的话,那么这个婚姻登记机关该年度至少有四个案卷的档号是相同的。这种做法偏离了档案学一再强调“档号不得重复”的原则,虽然我们可以在整理时把婚姻登记档案按不同类别分别装入档案盒,并在盒脊上注明婚姻登记性质,但终因档号相同问题,在提供利用、案卷进出频繁的情况下,难保不会出现档案存放错位问题。同时因为档号重复,也可能给制作档案证明带来一定的影响。长期以来,档案馆(室)在制作档案证明时,一般都会标注档号(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页号)来指代材料的出处。在档号没有重复的情况下,这种指代是单一的。一旦档号重复,这种指代则是群体的,容易引起疑义,影响了档案证明的严肃性。《办法》附件6设置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封面式样,其中设置“目录号”项目,笔者认为,婚姻登记档案的归档章最好还是加上“目录号或类别号”项, 这样既可以保持案卷编号和档案目录封面设置项目前后呼应,又解决了档号重复的问题。

二、 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制作问题

《办法》规定“按类别分别编制婚姻登记档案目录”,且统一了目录式样。据悉,目前已有不少地方婚姻登记机关使用了“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在计算机上办理婚姻登记事项。为避免重复劳动,编制婚姻档案目录可以不必人工抄写或再次输入计算机,而可以在计算机上把“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有关数据转换成电子表格,再依据档案目录式样,制作婚姻登记档案目录。

笔者在数据转换过程中曾遇到小麻烦。刚开始,笔者打开“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的有关目录数据进行复制,然后在新建的电子表格中直接粘贴,速度很慢,退出后,如果要打开刚保存的那个电子表格,速度会慢得让人不耐烦,甚至屡屡出现死机。一位电脑行家告诉我,其原因是粘贴时没有进行选择,把源数据中格式、公式等全部粘贴到目标数据中,文件很大,不易打开,直至死机。如果仅需粘贴源数据中的数值的话,可行的操作方法是:对源数据复制后,新建一个电子表格,然后打开编辑――选择性粘贴――数值――确定。目标数据立马搞定,速度快多了,也没有出现死机问题。此法不妨一试。

目标数据形成后,可以对其进行筛选,最后形成结婚登记、撤消婚姻、离婚登记和补发婚姻登记四种档案目录数据。最后依据档案目录式样的栏目对四种数据的栏目进行增减,输入相应的卷号和页数,只要婚姻登记案卷是按婚姻证件号顺序排列的,卷号输入只要拖动鼠标即成。打印后就成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该目录适用手工检索。

2003年以前婚姻登记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并由乡镇整理婚姻登记档案,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在手工检索的情况下,人们可以根据地域特征查找档案。2004年以后婚姻登记改由县婚姻登记机关统一办理,我县2004年有8100对当事人办理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档案按办理时间顺序排列,地域特征不再存在,如果仍然采用手工检索,真是万里挑一,难度不小。婚姻登记档案必须依托计算机档案目录来进行检索,才能高效地实施档案服务。婚姻登记机关向本机关档案室或向综合档案馆移交婚姻登记档案时,应同时移交计算机档案目录数据。建立婚姻登记档案计算机目录,比较可行的办法有是以“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的目录数据为原型,然后根据档案检索的基本要素,补充必要的全宗号、年度、目录号、卷号、时间、保管期限和解密划控等著录项目,形成婚姻登记档案专题目录数据库。这种方法简单易行,可以满足一般的检索需要。但若用《档案著录规则》的标准来衡量,它还有一定欠缺。1、著录项目名称不一致。应按照《档案著录规则》的规定,对照著录内容,修订不规范的项目,补充必要的项目,即把婚姻证件号改为文号,把姓名改为正题名,删除身份证号码项目,使项目设置与《档案著录规则》规定保持一致。2、它把一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分为二条著录条目,即把男女分为上下两条。而婚姻登记档案中一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录在同一登记表中,一对当事人应为一个著录对象,不宜分开。3、婚姻登记档案和它的计算机目录最终还是要向地方综合档案馆移交,其计算机目录格式应尽量与当地综合档案馆目录数据库格式衔接,使其可以导入地方“综合档案馆管理系统”。前面提到的方法虽然可以解决档案目录制作问题,但它的做法是笨拙的,在计算机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完全可以依据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对“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的程序做一些改进,使之在电子文件形成的同时具备档案管理的功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文档管理一体化,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和避免数据转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差错。

三、 档案利用问题

第6篇

关键词: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和谐社会

前言:2006年,《婚姻档案管理办法》颁布,标志着我国对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这是我国婚姻登记档案的里程碑式的阶段,《婚姻档案管理办法》是由国家民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这意味着我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公民的婚姻登记信息将受到有效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切实维护。

1.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服务社会

自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关于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一提出,整个社会的工作都围绕着这个目标而进行,加强社会建设和完善社会管理体系成为全社会共同努力地目标。倡导人与人和睦相处,增强社会和谐成为每一个工作的基础,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涉及到全社会人的利益,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历史记录,是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真实凭证。婚姻当事人的信息,与个人生活诸环节密切相关,而且由于婚姻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密切联系使其在公民办理财产分割、继承、申报登记等诸多事务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凭证作用。因此,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对社会和谐产生直接的影响,与社会的和谐建设有密切的关系。

2.我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现状我国的婚姻登记档案多年来存在着严重的不足,自从《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颁布后,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在管理上仍普遍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保管分散、损毁遗失严重、利用不规范。

2.1 保管机关各自为政

我国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是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各自管理,分散管理,缺少统一性,在2003年10月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这条规定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市级婚姻登记机关与县级以及各乡镇的婚姻管理部门形成各自为政的局面,婚姻登记档案的保存也是各自保管各自的,随着城建脚步的不断加快,行政区出现了很大的变革,一些乡镇与县级政府的合并都为婚姻登记保管带很大的困难,造成部分婚姻登记的丢失以及管理的混乱。

2.2 档案遗失损毁严重

我国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相对来说很不规范,遗失损毁现象很严重,很多夫妻在结婚几十年后因结婚证丢失去补办的时候却发现没有记录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对百姓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主要是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不规范,归档不及时,甚至不归档,整理不规范甚至不整理,无专人、固定地点保管造成的,当然,这是档案资料自身的原因限制,但也存在人为损毁遗失现象,也为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2.3 档案的利用不合规范

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提供利用过程中,有很多的缺失,这主要是由于规范的缺失以及管理人员的思想不够重视造成的,多数档案管理部门未建立档案利用制度,不严格按程序办理,对利用者身份审查不严,保密措施不健全,利用情况未作登记,利用效果未作统计分析,造成在利用过程中对登记内容丢失泄密,甚至档案原件遗失,既损害了婚姻登记当事人的权益,又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档案发展的管理。

3.如何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

3.1 加强管理人员依法办事的思想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应该是我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指导性法规文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高度的重视,并广泛宣传、切实贯彻执行,推动婚姻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做到让广大市民了解《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让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人员掌握《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强化他们的科学管理意识和依法利用意识;并定期组织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做到学以致用,逐条领会要求,掌握其中的内涵,以及技术规范,重点是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和查档服务的具体规定,确保婚姻登记档案收集完整、整理规范、安全保管、合理利用,切实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2 婚姻登记档案集中管理

针对目前婚姻管理部门各自为政的情况,婚姻登记档案多处分散保管的现状。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要保证婚姻登记档案的保存工作。首先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内容中要包含对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范围、时间做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尤其是档案移交过程中可能出现状况的提前预支,保证档案的完整移交,内容齐全。其次是各级档案馆要抓紧做好散存在下面的档案资料,防止婚姻登记档案继续损毁遗失。最好做统一的保管整理。

3.3 依法办事,保证效率

第7篇

一、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社会建设和完善社会管理体系,要以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理顺分配关系,发展社会事业为着力点,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倡导人与人和睦相处,增强社会和谐基础。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历史记录,是证明当人婚姻状况的真实凭证。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中重要关系成分,是家庭存在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和细胞,家庭和睦自然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因此,作为记录婚姻关系的婚姻登记档案,不仅记录着婚姻当事人的相关信息,与个人生活诸环节密切相关,而且由于婚姻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密切联系使其在公民办理财产分割、继承、申报登记等诸多事务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凭证作用。由此可见,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从微观角度事关“人民群众的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利益问题”,直接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密切的联系,从而成为档案工作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切入点。

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现状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颁布后,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普遍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保管分散、损毁遗失严重、利用不规范。

1、多机关分散保管。婚姻登记档案的形成机关是各级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所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也是一部分移交给了同级档案馆,一部分保存在本机关,而移交的年限又无统一规定,存在随意性,从而形成婚姻登记档案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档案馆多处分散保管的现状。其它县区也同样是档案馆、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乡(镇)街道社事办分别保管有不同年代的婚姻登记档案。

2、档案遗失损毁严重。据调查,婚姻登记档案普遍遗失、损毁严重。档案虫蛀、鼠咬、水浸现象十分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不规范,归档不及时甚至不归档,整理不规范甚至不整理,无专人、固定地点保管造成的,同时也存在人为损毁遗失现象,如本文开篇所载的柳桥乡婚姻登记档案遗失案,就十分典型。

3、档案利用不规范。据调查,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提供利用过程中,多数未建立档案利用制度,不严格按程序办理,对利用者身份审查不严,保密措施不健全,利用情况未作登记,利用效果未作统计分析,造成在利用过程中对登记内容失泄密,甚至档案原件遗失,既损害了婚姻登记当事人的权益,又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三、曹县在建全和完善档案管理中的做法

今年以来,山东省曹县婚姻登记处严格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强化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软、硬件建设,建全和完善档案管理工作机制,认真做好婚姻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

1、健全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曹县婚姻登记处以《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为基础,先后制定了《档案管理制度》、《婚姻登记印章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婚姻登记证书管理制度》、《婚姻登记档案工作保密制度》、《婚姻登记档案材料归档制度》和《安全防火制度》等相关工作制度;并严格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要求,认真做好婚姻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分类立卷、装订保管工作。同时,曹县民政局高度重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建立了分管副局长主抓、婚姻登记员负责落实的工作责任机制,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提供了强有力的领导组织保障。

2、完善设施,提高管理水平。在建立了高标准档案室的基础上,购置了密集架21列,配备了空调、计算机、打印机、除湿器、灭火器和温湿度计等硬件设施,确保了婚姻登记档案的长期保管保存。档案材料都实行立卷归档,专柜存放,在分类归档过程中,婚姻登记员将所有档案材料归档目录、盒内文件目录、盒底备考表、文件资料汇编等全部使用计算机统一排版、打印,并对所有经整理后的归档材料,全部及时输入计算机进行统一管理,进一步提高了科学管理水平。

3、强化学习,增强业务素质。为进一步促进婚姻登记档案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曹县婚姻登记处定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并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有关标准和要求制作成标牌统一上墙,便于婚姻登记员随时参照、学习和掌握。还定期开展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分析会,集中对档案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分析,以便于及时有效解决。

曹县婚姻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为婚姻当事人及时进行查询提供了方便,进一步树立了曹县婚姻登记处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

四、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对策

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是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是促进民政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1、加大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投入

婚姻登记工作是民政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婚姻登记档案也是民政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必须在人、才、物上得到充分保证。一是建立婚姻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门和乡镇必须明确相应的分管领导,有专兼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人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二是婚姻登记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婚姻档案工作的经费投入,改善婚姻档案工作的软硬件条件。三是从事婚姻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要有相对的固定性,不能频繁更换。

2、加强对《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学习

婚姻登记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宣传学习。可以采用召开民政干部大会、张贴标语、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学习《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提高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对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水平,促进婚姻登记工作人员掌握婚姻登记档案工作体制,明确工作职责,掌握婚姻登记档案归档范围、管理方法,明确婚姻当事人、公检法机关以及律师等利用档案的程序。通过学习《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使从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掌握婚姻登记档案从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环节的工作方法、手段、程序和条件。

3、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明确规范化管理婚姻登记档案工作既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认真贯彻实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从婚姻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各项工作,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如制定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档案归档和不归档范围制度、档案立卷归档制度、档案借查阅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保管保护制度、档案移交制度和档案销毁制度等,确保婚姻档案管理人员有章可循。还要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保证制度的落实。

4、严格执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婚姻登记机关要改变传统整理婚姻档案办法,严格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将婚姻档案分为四个类,即结婚登记类、离婚登记类、补发婚姻登记类、撤销婚姻登记类。在每一类中,按一对当事人为一卷,进行装订;案卷的排列按年度、月份进行;每类从1开始各编一个流水号;装盒按案卷流水顺序号装;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认真填写第每卷的归档内容、档案盒封面、背脊内容等。

5、加强业务指导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婚姻登记中心和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婚姻登记档案进行业务检查、指导。若发现归档不及时、整理不规范、保管不安全等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6、准确及时提供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