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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范文

时间:2022-10-20 05:44:58

序论:在您撰写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第1篇

颁布机构: 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 颁布文号: (60)卫防钱字第207号

颁布日期: 1960-07-01 实施日期:1960-07-01

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1960年7月1日(60)卫防钱字第207号)

一、总则

1.为了防止中暑、保障工人农民的身体健康、不断地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订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

小型厂矿和田间作业的防暑降温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3.防暑降温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动群众,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土洋并举的方针和增产节约的精神,在具体措施上,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即技术、保健和组织措施。

4.高温车间工作地点的气象条件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以防止中暑的发生。

各地区的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合作,必要时可组成联合组织,共同制定计划,共同行动,并经常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5.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审查批准,自公布日起实行。各地区、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订实施细则。

二、技术措施

6.厂矿企业应结合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生产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改善工具设备,减少高温部件、产品暴露的时间和面积,避免高温和热辐射对工人的影响。

7.合理安排高温车间的热源:

①首先是疏散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操作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各种炉子移到车间外面(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温度很高的产品和半成品(如红钢锭、红热的铸件、锻件等)要尽快运到室外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一些不能尽快运出车间的红热部件,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应用喷雾降温时,应注意大量水蒸汽对工作地点的影响。

②新建和扩建的厂矿在合理布置热源方面,对于应用穿堂风的单跨或是双跨厂房,应当把热源尽可能布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侧,靠着背风面的外墙处;使室外空气进入车间时,尽可能先通过工人操作地带,然后再通过热源排出。同时,在设计厂房总体布置时,应将热加工车间设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对热加工车间,尽可能地不设计多跨厂房。热源比较集中的三跨厂房,应当把热跨布置在中间。

8.当各种热源(炉子和应用大量蒸汽的设备等)的发热表面的辐射热和对流热显著影响操作工人时,应尽量采取以下隔热措施;采取隔热措施后,其外表面温度要求不超过60℃,最好在40℃以下。

①对于温度很高的热源(如炉口),应尽量缩小其辐射面积。如水滴对生产过程有影响时,应采用循环水箱或隔热炉门;如水滴对生产没有影响时,则可采用各种水幕,如瀑布式水幕、铁皮水幕和铁纱水幕等。

②对于大型加热炉,退火炉等炉壁,可采用隔热材料和空气隔热层。隔热材料应就地取材,根据热表面温度情况可用石棉板、木丝板、草灰和青砖等。凡炉膛、设备等内表温度不宜增高时,应采用流动空气层、使热空气尽量从上部排出室外。

③小型锻炉可用青砖砌成隔热排气围炉结构,玻璃熔炉可用麻布水幕及排热罩等。

④凡产生大量蒸汽的发热设备,一般可在表面包复隔热材料(如用石棉混合耐火泥、草灰泥、白灰涂抹或稻草绳外涂纸筋石灰等)。如表面不能包复时,可用木丝板等制成隔热罩,从上部排出余热。

⑤轮船上的锅炉间以及拖拉机、挖土机等的热源或热表面,可用湿润的麻布和帆布隔热。

⑥为了防止太阳辐射热传入室内,应在房屋周围绿化,屋顶、墙壁刷白,窗玻璃涂刷云青粉;屋顶高度在5米以下,通风较差者,可考虑采用屋顶搭凉棚、加隔热层(双瓦、通风屋顶)或喷水等。

⑦工人操作处的地面温度超过40℃,例如轧钢车间的铁板地面和地下有烟道通过时,可利用循环水管,地下喷水或空气层隔热。

⑧农业生产和工地露天作业,地点较为固定时,可采用活动布幕或用树枝芦席等搭盖凉棚,以减少太阳辐射。

9.高温车间的防暑降温,应当首先采用自然通风:

①炎热地区的单跨和双跨车间,应当尽量采用以穿堂风为主的自然通风。应用穿堂风的车间,可根据当地的气候情况(冬天的温度、台风、暴雨的影响)、工艺特点、车间余热量的大小,采用“侧窗式”或是“开敞式”围护结构。

②单跨的厂房应利用下侧窗、下开敞口、大门、地脚窗进行自然通风。多跨厂房可根据跨数的多少适当加大“侧窗”或“开敞”的面积。下侧窗或下开敞口离车间地面的高度应在0.3~0.8米(应考虑防汛、防台风的具体措施)。

③应用下开敞式自然通风的车间,在冬天主导风向的迎风面,应当用抹泥席棚围住,或安装可以拆卸的围护结构。

④凡是有炉子和放散大量有害气体设备的上部,应有挡风板天窗(即气楼)。挡风板可以用木板、石棉板或玻璃等材料制成。

跨度小、宽度窄、没有炉子和穿堂风大的车间,可不设置天窗。在这种房中已安设天窗的,也可以不设置挡风板。

⑤冬天不太冷的地区,有相当大余热量的车间,有挡风板的天窗可以延长天窗屋檐挡雨,不设置窗扇。

10.新建、扩建厂矿高温车间的厂房建筑,为使自然通风畅通,首先应考虑建筑方位与自然通风的关系,使厂房的纵轴与夏季主导风向垂直,并防止阳光直射到工作地点。

厂房的纵轴必须东西向时,应采取遮阳措施(如涂云青粉、挂布帘、搭凉棚、绿化等)。

建筑物之间应有适当的间距。一般应用穿堂风的厂房,根据自然通风的要求,厂房迎风面与前一建筑的合理间距应为前一建筑高度的三倍以上。

厂房迎风面不宜建置附属建筑(坡屋、小屋等);如果生产工艺的要求必须设置辅助房屋时,则应设有足够的进风口。

11.除工艺过程的要求或其它有特殊需要的车间,应装设全面机械通风外,一般高温车间可利用自然通风外,还应根据温度、辐射热、气流速度的情况,在局部工作地点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①在辐射热很小而需要一定风速的车间,可采用送风风扇,如普通天轴风扇、机床风扇、轴流风扇和拉风扇等(机械加工等冷作业,根据劳动强度不同,最高风速宜为2~4米/秒;一般车间最高风速不超过6米/秒)。

②在气温很高、辐射强度较大的工作地点,除车间内空气不宜回用者外,首先应采用喷雾风扇。喷雾风扇的风速一般以不超过8~10米/秒为宜,喷的雾点的直径应在100微米以下。送的风要尽可能从侧面吹到人体和受到辐射热的部分。

喷雾风扇的高度应在0.5米以上,避免直接吹向地面,以防止灰尘飞扬。选择地点时,应尽量吸入室外新鲜空气,根据工作要求,应选取不同大小型号和射程的喷雾风扇。

③凡工艺过程不能有细小水滴及需要大量室外新鲜空气的工作地点,可采用空气淋浴。

12.高温、高湿及放散有害气体的车间,如各电解、印染、缫丝车间等,应根据工艺特点,采用隔热、自然通风、机械送风及机械排风装置(隔热排雾罩等)。

13.对于特殊高温作业场所,如高温车间的天车,应采用隔热、送风或小型空气调节器等设备(在使用空气调节器时,驾驶室内温度一般不应超过30℃,风速不应超过0.5米/秒),并应注意补充新鲜空气。在高温设备或炉内进行抢修及其它工作时,应采用送风、抽风、喷雾、穿湿衣服等措施。

14.砖瓦工业的轮窑,不要过早出热窑,应尽量提前打开窑门和火眼盖通风,并淋水以加速砖瓦的冷却,再用风扇或喷雾风扇送风及隔热,以降低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减少辐射热。

15.在采用一些技术要求较高、投资较大的设备时,必须先经详细的了解和设计,才能施工和安装;交工时应有验收制度,以防止效果不良,造成浪费。

16.各种防暑降温设备均应有专人管理,除按时检修维护外,每年在暑季到来前应大检修一次,并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17.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应定时测定和记录车间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车间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对于各种隔热通风设备,应进行效果评价。小型厂矿自己不能测定时,可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协助解决。

三、保健措施

18.对高温作业工人应进行就业前(包括新工人、临时工)和入暑前的健康检查。凡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活动性肺结核、肝脏疾病、肾脏病、肥胖病、贫血及急性传染病后身体衰弱、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19.炎热时期应组织医务人员深入车间、工地和田间进行巡回医疗和防治观察。对于曾患过中暑者及老年、体弱、孕妇和未成年工尤应注意。如发现有轻症中暑症状,应立即使之到凉爽地方休息,并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中暑的诊断和急救办法如附件。

20.发生中暑时,基层卫生部门或单位应进行登记和报告。重症中暑应在24小时以内用电话和书面报告;轻症中暑按月统计,向当地防暑降温联合组织或卫生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调查,了解发生原因,积极采取预防措施。

21.对高温作业者和夏季露天作业(包括田间作业)者,应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料、含盐饮料(包括盐汽水、茶水、中药、各种汤类等),其含盐浓度一般为0.1~0.3%。有条件的地区及单位可要求水温达到10℃左右。

①清凉饮料的供应量,可根据气温、辐射强度大小和劳动强度的不同,分别供应。轻体力劳动一般每日每人供应量不宜少于2~3升,中等或重体力劳动不宜少于3~5升;但应防止暴饮。

②在饮料的配制、冷却、运输及供应过程中,必须加强卫生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防止污染,保证饮料的清洁卫生。

22.对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工人,应供给耐燃、坚固、导热系数较小的白色工作服,其它高温作业可根据实际需要供给工人手套、鞋、靴罩、护腿、围裙、眼镜和隔热面罩等,并加强对防护服装的清洗、修补和管理工作。

夏季露天作业工人和农民,应使用宽边草帽或斗笠和白色宽大的服装。

夏季田间作业,应在适当地点建立男女分设的简便厕所。

四、组织措施

23.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气温较高的条件下,适当调整作息时间,早晚工作,中午休息、尽可能白天作“凉活”,晚间作“热活”,并适当安排工间休息制度。

24.在炎热季节,为保证工人的充分休息,减少疲劳,应注意以下几项:

①调整工人集体宿舍,将同一班次的工人调在一起,避免互相干扰而影响睡眠。②开展家属的宣传教育工作,保证工人下班回家后能吃好、睡好、休息好。③为保证工人充分休息,尽量精简会议,做到有劳有逸,避免加班、加点。

25.在暑季应根据生产的工艺过程,尽可能调整劳动组织,采取勤倒班的方法,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加强工作中的轮换休息。

26.高温作业车间应设工间休息室,并要求做到:

①休息室应设在工作区域内或离工作地点不远的地方,并应隔绝高温和辐射热的影响。

②休息室应有良好的通风,室内温度一般以30℃以下为宜。

③休息室内要求设有靠椅、饮料,如有条件可增设风扇或喷雾风扇及半身淋浴等。

第2篇

新办法虽然只有25项条款,却明确回答了发放高温津贴、高温作业限制和防护等劳动者长期关注的问题,并明确工会监督职能:“只要严格执行,必将从源头上减少高温造成的职业危害”。

近年来,高温天气下劳动者工作时中暑乃至死亡事件时有发生。作为我国保护高温作业劳动者的唯一部门规章——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已无法发挥有效作用。国家四部委调研显示,各地普遍存在对高温天气界定不清、高温补贴较低或难以落实、适用范围过窄、有关部门职责不明、劳动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有关人士表示,新办法解决了“老问题”,明确界定了高温下劳动者的权益,呈现四大亮点。

亮点一:高温条件下对劳动禁忌标定清晰“界线”。

高温下的“烤”问:李女士来太原打工已经有些年头了,在一家物业公司上班,在小区里干了4年的保洁员。每天早上6点半到10点半,她都要踩着三轮车,将小区里所有垃圾箱的垃圾一趟趟转运到垃圾站。然后顶着太阳骑车回到距离小区2公里的出租房里。下午1点到5点,她还要冒着烈日再回到小区将整个院子的边边角角打扫干净。李大姐告诉记者:“3年多了,我每天都是这么干,没有防暑降温费,也没有加班费,我已结婚一年多,现在怀孕三个月了,要是让公司领导知道,还怕人家不要我呢。”

新办法规定: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等疾病,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等。另外,新办法也指出所谓的“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亮点二:扩大了保护范围。

高温下的“烤”问:快递员小李在太原市一家快递公司送快递已经两年多了,每年夏天,都要顶着太阳奔波在大街小巷。这两天气温升高,让他热得感觉有点力不从心。但是他告诉记者说,每天的工作量是一点也不能减少的,少送一个件就会直接影响收入,本来挣得就不多。谈起防暑降温费的事儿,小李说:“我们的工资就是固定工资加提成,防暑降温措施、防暑降温费什么的,一概没有。跟老板谈条件,没准还被炒了鱿鱼呢!现在招工容易,老板不怕找不到人干活。对于我们来说,防暑降温费简直就是天方夜谭。”

有关人士表示,52年前的《暂行办法》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适用范围小,其中的许多规定早已经与社会脱节。而新办法则将范围扩大到“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囊括所有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用人单位和新职业。

从1960年到2012年,劳动者的劳动范围、劳动内容、工作环境等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暂行办法却52年雷打不动,而事实上,在炎热夏季,各行各业都面临防暑降温问题,各行各业劳动者也都依法享有获得良好的防暑降温条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温待遇的权利。目前第三产业高度发展,而《暂行办法》根本没有覆盖第三产业。新办法明确把广大第三产业也纳入其中,几乎涵盖了各行各业的劳动者。

亮点三:新办法规定,将劳动者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且“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高温下的“烤”问:记者在太原某房地产公司工地上碰到一位修外墙的建筑工人老赵,与他聊起了防暑降温的事儿。老赵来自太原周边农村,他说自己来太原干建筑工有两年多了,当初是他跟着老乡来打工,从来没有享受过什么防暑降温的防护措施,当记者问:“你们在天热的时候干活,包工头是否提供绿豆汤之类的降温饮料或防暑药品呢?”老赵笑着说:“有时候,老板会让工地厨子,熬点绿豆水喝,其它的防护措施就没有了。”

采访中,建筑工人刘师傅说,他的工资是按照完成的工程量计算的,如果因为气温高而补贴降温饮料或消暑药的话,工资就会相应降低。

新办法的颁布意味着企业必须在发放工资时将高温津贴单独列项明示,不能将一些简单的防暑饮料或药品充抵高温津贴,杜绝了企业逃避或拖欠职工高温津贴的行为。

亮点四:明确了“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的职责。

高温下的“烤”问: 进入7月后,太原市气温持续走高,空调安装工们也更加忙碌。早上8时,牛师傅就和他的搭档小马,按约定时间来到客户家里安装空调。大约一个多小时,空调安装完毕。牛师傅所在的安装公司是本市一家大型的设备安装公司。牛师傅说,夏季安装工作量大,不管天气有多热,也要按照前一天拿到的总部分配的安装单完成工作。为防止中暑出现意外,他们除了随身带一瓶水外,还会带上用于防暑的仁丹。记者问牛师傅,现在政府规定,室外温度达35摄氏度以上,可以拿到每天10元的高温津贴,他们是否领过?李师傅说:“以前没领过,只是发一些消暑用的药水之类,但现在新办法出台了,公司像我这样的安装工,人人都会领到高温津贴了!因为有工会为咱监督嘛!”

工会在发现违法行为时,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工会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切实发挥工会群众监督作用。

第3篇

于是,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近日出台实施。我国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高温劳动保护条例,还要追溯到1960年由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这一“暂行”就是半个多世纪。这些年,气温越来越高,尤其到了夏季,国内众多城市被高温笼罩,对于那些在户外高温条件下作业的职工和农民工来讲,可谓苦不堪言。随着劳动者权利意识、劳动保护意识的增强,修订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迫在眉睫。

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多了许多人性化的考虑,比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中暑死亡视为工伤;因高温停工不得降工资等等。

《办法》的出台,是广大职工期待已久的。当然,具体在实施过程中,还得真正把职工身心健康放在首位。

一则,请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广而告之。当工人们知道了相关的规定,他们对自己的权益就会有更准确的认识,无论是自发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是督促用人单位保障他们的权益,都是大有裨益的。

二则,要谨防防暑降温被额外的补贴打败。防暑降温是为了职工的身心健康着想,但在现实中却有一些工程急着赶进度,催工期,这不由得让人担心,一些用工单位以额外的高补贴让员工自发的加班加点。这种经济方式的刺激,对工资本不高的低层员工来说是个极大的诱惑。只是如此一来,任何《办法》都有被架空的危险。

三则,防暑降温津贴不要等人来讨要。每到节假日,总会爆出一些讨要加班工资的消息。防暑降温津贴,用人单位能够发得主动些吗?不要总是让人事后来讨要,更不要因为有人追讨防暑降温津贴就认为人家是“刺头”,毫不留情地把人开除。这方面,工会组织要给力,要为工人们撑腰。

第4篇

1、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该《办法》共25条,自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2、《防署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等。

(来源:文章屋网 )

第5篇

2010年入夏以来,高温肆虐,全国各地不断发生因高温导致职业中暑甚至死亡的案例。面对咄咄逼人的滚滚热浪,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高温下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而其中呼声最高的,莫过于通过“高温立法”,来解决这一难题。

制度上的先天不足

“我国除了50年前出台的一部部门规章《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外,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对劳动者在高温情况下给予法律层面保护和人文关怀的法律法规。”针对今年全国大范围高温酷暑天气,中国劳动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梁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

梁智所说的,是1960年7月1日由卫生部、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这也是我国现有的唯一一部有关高温劳动保护的规章。然而,暂行办法只规定了防暑降温工作的基本原则、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针对的也只是冶金等特殊高温作业的行业。不少专家指出,这个暂行办法施行已半个世纪,至今没有进行过修订,在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显然已经过时,很难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目前企业的所有制状况、职工队伍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比如这部规定出台时只有国企,非公企业、农民工等概念还未出现。同时目前大量的一线工人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对这类企业劳动者的高温保护,规定中也是空白。”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专家王向前认为,“这些地方恰恰是当前高温防护工作最需要改善的。暂行办法不能再暂行下去了。”同时,他还指出,暂行办法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也难以追究,这就使得它不像一个具有强制力的规章,而更像一个行政指导性质的文件,其执行效果也就可想而知。

2007年7月,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然而,这份通知被认为缺乏相应的处罚机制,同时通知规定的“相关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导致目前大多数省市的用人单位没有落实好通知的精神。

据了解,国内仅有几个城市对高温保护进行过立法。较早的如重庆和深圳,但“活”到现在的只有重庆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深圳的高温保护办法已经在2009年被终止了。而在更多的省市,只有法律效力低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高温保护进行了规定,它们顶着各种各样的“通知”的帽子浮在水面上。

“目前很多仲裁案件中的高温保护得不到支持,是因为劳动者的这一诉求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款来支撑,可以说是‘于法无据’。”一位多年从事劳动仲裁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因此,“高温立法”的呼声愈来愈高。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李认为,高温立法涉及劳工权利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多元化,企业总希望减少成本,增加利润,这就影响到劳动者权益。利益之争就需要国家协调,通过协调来调整利益,立法是个很好的手段”。

是否需要“高温立法”

然而,高温立法这一工作远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

据报道,在一次立法讨论中,相关部委都认为,1960年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肯定需要修改、更新,但是新的法律法规建立却远非易事。

“首先,立法周期普遍在4到5年,不是短期说出台就能出台。防暑工作是十分单一的工作,而我国的法律法规往往是比较宏观的,为如此单一的工作立法尚无先例。”一位参加过立法讨论的专家表示,立法有其法定程序和步骤,不是一蹴而就的。

同时,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全国各地温度、湿度相差较大,而且在同一地区的不同行业,其湿度也有较大差异,在相同温度下,湿度越大,越容易造成中暑。目前尚无统一的高温作业场所停止作业的温度标准。针对不同的行业,也很难出台相同的标准。在办公室空调环境中工作的员工和在工地上露天工作的工人显然不能采取同样的标准。

也有一些专家认为,高温立法之所以出台难,各部门权责不明确也是重要根源。据介绍,高温保护涉及工伤保险,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又涉及劳动安全,由安监部门负责,而涉及劳动卫生的部分,则是卫生部门的事。三方共管,最后变成了三方难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认为:“高温酷暑下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固然引人关注,但就此专门立法却值得商榷。”他指出,尽管目前专门针对高温劳动保护的规章仅有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但于1995年开始施行的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同时第五十四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应该说对在高温条件下的劳动保护已经在现有法律中得到相应的体现。

梁智也指出,虽然劳动法未提及高温津贴、防暑降温等关键词,但其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显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提供适合劳动的环境或者在高温情况下不给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是不符合劳动法立法精神的。”

有学者指出,在高温下劳动者权益保护这个领域,立法只能是指引性、原则性的。而这种指引性和原则性,依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已经具备了,哪怕没有法律规定,从人性关怀的角度,在高温天采取一些保障措施,也不能说就“无法可依”。目前欠缺的,是根据地区特点、行业特点而出台的切实措施,以及对这些措施的切实执行。

重在权益保障的落实

记者发现,对于“高温立法”的呼声虽然近年来年年不落,但多是在每个夏季热闹一阵,随着季节的变化而急速“降温”。然而,“高温立法”是否就能解决这一长期存在的问题?高温环境下,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症结究竟是什么?

“高温这个问题,立法缺失是一方面,但如果有了这样一部法律,劳动者的权益就必然会得到落实吗?”一位从事劳动保障事务工作的人员告诉记者,这些问题不可能是割裂开来的,不是说法一立就万事大吉了,这是两个问题,应该结合起来考虑。

事实上,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工作一直在进行。日前,针对全国各地高温天气频发的情况,中华全国总工会宣布,各级工会将对大型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高温作业场所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检查;督促企业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督促企业落实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

不少人士认为,既然发了通知、有了制度,就应当千方百计去落实。制度的效力来自于政府的执行力,“一方面主动出击,到一线查处没有兑现劳动者高温权益的用人单位,另一方面还要重视舆论监督,认真受理劳动者举报,处罚违规单位”。如果有关部门以通知落实通知,文件落实文件,保护劳动者的高温权益只会是一句空话。

因此,高温下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最关键的问题还在于执行。如果法律得不到认真执行,哪怕再完善也只是废纸一张。有专家指出:“我国的劳动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处于世界先进水平,但与实践脱节严重。目前企业的用工意识、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还处在较低的层次上。”

正因此,如何把高温劳动保护落到实处,也是各界关注的焦点。一些实务界人士反映,执行中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劳动者不敢与用工单位“较真”,而目前劳动监察执法还存在很多障碍;规定发放高温补贴,企业可能会采取其他方式如减少奖金来变通……这些都表明,高温关怀仅有制度安排是不够的,还应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单位及时责令整改,使漠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及时查处,同时应加大对劳动者维权意识和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培养。

第6篇

近年来,高温天气下劳动者工作时中暑乃至死亡事件时有发生。作为我国保护高温作业劳动者的唯一部门规章,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已无法发挥有效作用。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和全总的一项专题调研显示,各地普遍存在对高温天气界定不清、高温补贴较低或难以落实、适用范围过窄、有关部门职责不明、劳动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有关人士表示,新办法解决了上述“老问题”,明确界定了高温下劳动者的权益,呈现四大亮点。

亮点一:高温条件下对劳动禁忌标定清晰“界线”。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等疾病,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等。

亮点二:扩大了保护范围。有关人士表示,52年前的《暂行办法》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而新办法则将范围扩大到“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即囊括了所有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用人单位和新兴职业。

亮点三:新办法规定,将劳动者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且“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这意味着企业必须在发放工资时将高温津贴单独列项明示,杜绝了企业逃避或拖欠职工高温津贴的行为。

第7篇

为了进一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中暑事故,保障职工健康,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生产建设发展,根据本市夏季炎热期间较长、气温较高的特点和历年来防暑降温情况,对防暑降温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为了加强防暑降温工作的领导,成立广州市防暑降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劳动局、卫生局和市总工会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业务,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防暑降温工作领导小组的任务是:在市人委的领导下,负责计划、布置每年的防暑降温工作;调查研究防暑降温问题,并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组织推动各部门开展防暑降温工作大检查;总结推广有关经验等。各区(县)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在当地党委和人委的领导下,成立区(县)的防暑降温工作领导小组。在市防暑降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推动本地区的防暑降温工作。

工业、交通、基本建设系统各局(公司)和五百人以上的企业也应由安全技术、生产技术、总务、医疗部门和工会,组成相应的临时机构,负责组织推动本系统所属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

二、各企业一般在每年四月底以前,就应做好有关防暑降温的一切准备。并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卫生部、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于1960年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从组织上、技术上和卫生保健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以便在盛暑期间能有效地解除高温的威胁。

三、防暑降温工作,必须贯彻节约精神,对于必需的设备应本着花钱少,收效大的原则加以添置。各种防暑降温设备和各种器材应有专门记号,不得移作别用,已移作别用的应该收回。所有的防暑降温设备应建立和健全保管、使用及维修制度,务必管好、用好。

四、关于夏委清凉饮料的供应时间、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

(1)清凉饮料供应日期,由每年6月1日起至9月底止;

(2)凡经常在温度摄氏35度以上的地点作业的工人和露天作业工人,费用开支标准为每月每人1元5角;经常在温度摄氏35度以下的工作地点作业的工人每月每人1元;这项费用由企业统一掌握使用;整天在企业以外无固定作业地点的生产工人,按每日每人8分计算,照实报销。以上清凉饮料列在企业生产经费内开支;

(3)企业科(室)职能人员,每月每人5角;经常外勤的供销人员每月每人1元。经费列入职工福利费内开支,不得列入生产费用;

(4)对于临时调出支援农业生产和水利建设等不属本企业生产任务的职工,其清凉饮料按农业和水利单位的规定办理,不应享受原企业清凉饮料待遇。

清凉饮料是夏天防暑降温的一项必不可少的保健措施,因此,各企业应把此项工作做好。制作清凉饮料应以含盐饮料为主,不应以甜汽水代替。饮料供应最好上、下午各一次,不能采用隔日供应的办法。清凉饮料的款项和物资,除少数无固定作业地点的工人和外勤的供销人员外,均不得发给个人。企业的财务和安全技术部门应监督此项费用的合理使用。

五、各企业在盛暑期间应特别注意劳逸结合:

(1)必须严格限制加班加点,并应尽量精简会议,不要在高温期间过多占用职工的业余时间;

(2)对于怀孕六个月以上和哺乳期未满8个月的女工,不应安排加班加点,并尽可能不安排上夜班。

(3)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尽可能调整劳动组织,一般可采取勤换班的方法或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适当增加轮换休息次数;

(4)增加工间休息时间,实行一班或二班生产的高温和露天作业单位,应适当延长中午休息时间。

六、各企业应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对高温作业工人,应在入夏前进行预防性的身体检查,凡患有高温禁忌症的工人,均不宜安排高温作业(个别确因生产需要暂不能调动工作的,应加强预防中暑观察)。

发现中暑者,应进行急救治疗。病情严重者,应立即转送医院治疗,不得拖延处理。

七、各企业必须执行中暑事故登记和报告制度,发生中暑事故应在24小时内向市、区(县)防暑降温领导小组报告,并应立即进行调查,找出原因和提出预防措施。

八、各企业应结合夏季除害灭病运动,做好环境卫生、饮食卫生并对高温和露天作业工人普遍进行防暑、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有条件的单位还应举办训练班,培养中暑急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