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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
什么是“纳税筹划”?到目前为止,还难以找到一个非常权威的、被普遍接受的定义,但其定义至少应表述出以下几层意思:一是纳税筹划必须是不违反税法的;二是纳税筹划是事先进行的计划;三是纳税筹划的目的应是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最小化。
有关“纳税筹划”的概念,国内外的学者也有相应的论述:
国际财政文献局(InternationalBureauofFiscalDocumentation,IBFD)在其《国际税收词典》(IBFD:InternationalTaxG1ossary,Amsterdam1988)中对纳税筹划是这样表述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经营和私人实务的安排以达到减轻纳税的活动”。
美国南加州W.B.梅格斯博士在与别人合著的《会计学》中讲道:“人们合理而又合法的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尽可能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纳税筹划……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收是纳税筹划的目标所在”。另外,他还讲道:“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的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尽量的少缴所得税,这个过程就是纳税筹划”。
张中秀在其主编的《公司避税节税转嫁筹划》一书中从“纳税筹划”所包含的方法上给出了纳税筹划的定义。他指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达到尽可能减少纳税的行为”。可以用公式表示:纳税筹划=避税筹划+节税筹划+转嫁筹划。
综合以上几层意思,我们可以对“纳税筹划”下这样一个定义:纳税筹划,又称税务筹划、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企业纳税筹划主要是基于这样一个意图,就是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在守法的前提下,谋求最大限度的“省税”。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目标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实行的,它把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起来,形成了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它克服了原来按企业经济性质的不同分设税种的种种弊端,真正地贯彻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实现了税制的简化和高效,并为进一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根本目标是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有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关键问题,是正确定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目标。纳税筹划目标,是指通过纳税筹划要达到的经济利益状况。它决定了纳税筹划的范围和方向筹划策略,是纳税筹划应当首先解决的关键问题。因此,将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目标应定义为:在法律认可且符合立法意图的范围内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这种定位,既克服了节税目标的狭隘性,又排除了不符合立法意图的避税问题,是企业定义其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目标的正确选择。
2、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派生目标是涉税零风险
如果说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第一个目标,那么,实现涉税零风险就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第二个目标,也是税后利润最大化这一税收筹划根本目标的派生目标。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为了实现日常稽查涉税零风险目标,企业必须要强化其内部管理制度,尤其要着重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创造平稳、有序的内部税收筹划环境,以备顺利通过稽查部门的日常检查。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对税法的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着税收风险较高的问题,所以税收筹划需要把规避税收风险、实现涉税零风险纳入进来。这使得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更具有实际操作意义。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
根据我国税法法规的相关规定中对税率、减免内容、法定扣除项目等的一系列规定,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税务筹划:
1、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论文提纲怎么写。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选择方案具体见表2-1。
表2-1 分支机构组织形式选择方案
税率选择
优惠税率
非优惠税率
盈利
子公司
分公司
亏损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税收;税金
引言
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主要是为了通过安排企业经营的活动项目,减少一些税收和成本的支出,从而有效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为了符合我国经济法律的要求,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节省税收,纳税人员应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本文将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方面入手,具体谈谈如何进行企业经营中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含义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定义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指的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根据政府规定的税收政策为基本导向,对企业经营的各种活动项目进行事先的筹划。简单来讲就是经营中的企业为了减少纳税负担,在法律范围之内对企业经营的各类活动项目做出科学的分配处理,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在经济发达的国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已经成为控制企业费用支出的重要手段之一,许多企业还会专门成立一个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筹划,从而获得税收节约的收益。在整个纳税征收的过程中,征税人与纳税人属于对立关系,二者之间有着不同的义务和职责。征税人在纳税征收过程中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要求纳税人应当严格遵守我国税收法律并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与权利,而纳税人在纳税征收过程中,在不违反税收法律规定下,可以对所得税需要纳税的项目进行合理筹划安排,体现出企业经营效益的最大价值。纳税筹划的主要目的就是帮助企业在原有的基础上,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合理安排纳税计划,从而增加企业近期可用的流动资金,促使企业效益得到进一步提高。因此,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应该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合法利用企业所得税当中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一些可选择性的经济条款,充分解读企业所得税法律规定,有效实现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现实价值与意义。
(二)企业实施纳税筹划的重要作用1.合理控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风险经营状态下的企业在整个纳税过程中的成本有两个特征:第一,使用现金进行纳税;第二,企业收益变现的非对称性。从企业的观点来说,企业在经营各类活动项目时现金周转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支出纳税的过程中缺乏一定的灵活度。特别是针对一些大型的企业或上市集团,多个子公司在现金纳税方面的筹划与安排会比个体公司经营更具灵活。因此实施纳税筹划能够合理控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风险,同时也降低了企业纳税的成本。2.优化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的水平企业通过合理筹划所得税能够优化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的管理水平,促使企业的资金资源得到有机整合与优化,确保企业当中各个部门或是大型企业集团中各个子公司的资金都得到合理的配置。因此企业实施纳税筹划不仅让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实现了重要的管理目标,同时也体现出经营中企业协同管理的公司拥有市场竞争的优势,展现出企业经营的价值。3.降低外界因素对企业财务部门的影响企业在规定财务管理目标的时候应充分考虑到外界的影响因素,确保财务管理目标的可操作性。因此,企业的财务管理部门应该合理利用政府规定的税收政策,以及各地区之间存在的税率差异性等进行税收筹划,从而保障企业利润的最大化,促使整个企业的利润以及财务管理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具体操作应用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经营企业应该将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个项目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能够实现减少本期应纳所得额,就会让企业延缓或减少缴纳所得税额。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实现。
(一)对企业的销售收入实施纳税筹划企业一般是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通常来说,企业收入是靠销售商品或服务而赚取利润,所以税收筹划的核心就是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对交货时点的把握和调整,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从而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即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企业的销售收入实施纳税筹划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第一,采用分期收款或者是赊销方式。该种结算方式是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的确认日期,当企业在产品销售的过程当中,应该收取一部分货款或者是无法收回货款时,可以选择分期收款或赊销的方式,延缓收入确认的时间,从而延缓纳税。第二,采用委托销售的方式。委托商品销售就是将产品给他人进行销售,根据合约要求将货品售出之后再开具相关的销售证明并交给委托的一方。这种方法可以帮助企业以先销售后付款的方式延缓纳税时间,从而达到纳税延缓的目的。
(二)对企业的投资环节实施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的重要内容,对于企业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在筹划所得税纳税的过程中主要围绕企业的资金运动而开展,可以说资金是企业经营与生产的核心。为了帮助企业更好的运营,笔者认为还可以从投资环节实施纳税筹划。1.选择投资的行业和项目开展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不同地区及不同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目前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此外,对于农林业、牧业、渔业等给予减半征收或免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等等。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优惠力度大,且全面支持企业发展。因此,企业在筹划纳税的过程中,可以合理选择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或项目进行投资。需要注意的是,在选择投资行业和项目时,应该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将企业战略发展目标与纳税筹划有机结合,全面考虑企业未来发展,从而选择适合企业本身发展的投资项目。2.选择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的资格,独立承担企业风险与民事责任,单独纳税。因此,子公司也能够享受免税在内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而分公司指的是直系下属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需要由总机构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但是能够从事一些项目上的经营活动,属于分公司机构或是总机构的附属机构。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若是盈利,则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此外,根据税法规定,我国居民企业在境内所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应将相关业务收入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因此,当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发生亏损时,选择分公司形式可与总机构汇总纳税,使得总分机构相互弥补亏损,减少利润总额,进而达到减税的目的,而子公司因为具有法人资格,需单独纳税,所以不能享受这一项优惠政策。但是如果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发生亏损且能在短期内扭亏的,可在五年内用自身所得进行弥补亏损,则适合采用子公司形式。因此,企业可以根据享受的免税期或者是优惠税率,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成立分公司或者是创办子公司。
(三)对扣除项目及其标准实施纳税筹划扣除项目是应纳所得额的减少因素。在税法规定的合理范围内,扣除项目越多,应纳所得额就会越少,合理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扣除项目分为三类:一是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的项目,包括工资薪金、社保、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汇兑损失、劳动保护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限定用途)等,企业应将该类支出列足用够。二是按照限定比例扣除的项目,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等,企业应尽量控制该类支出的规模和比例,不要超过其扣除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以免增加企业税收负担。三是可加计扣除的项目,包括研发活动中的研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企业可适当增加该类支出的金额,充分发挥扣减作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一、纳税筹划的目标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和周密的安排,以达到少缴缓缴税款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是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派生目标是涉税零风险,实现税务稽查没有问题。
二、纳税筹划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税收筹划的最基本原则是符合税法或者不违反税法,这也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欠、抗、骗税的关键。
2.合理性原则
所谓合理性原则,主要表现在税收筹划活动中所构建的事实要合理。构建合理的事实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符合行为特点,不能构建的事实无法做到;二是不能有异常现象,要符合常理;三是要符合其他经济法规要求,不能仅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问题。
3.成本效益的原则
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税收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4.事先筹划的原则
开展税收筹划,纳税人就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把握涉税环节、税种、税收优惠等情况,然后利用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目的,也可以利用税收立法空间达到节税目的。
5.风险防范的原则
税收筹划可能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性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这就意味着其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如果无视这些风险,盲目地进行税收筹划,其结果可能事与愿违,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充分考虑其风险性。
三、具体的筹划方法
(一)企业投资中得纳税筹划
1.投资产业的纳税筹划
(1)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税法规定的农作物、中药材和树木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远洋捕捞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税法规定的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和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
(2)筹划思路
企业要从事这些受政策鼓励和扶持的项目,必须研究行业的具体规定,注意审批程序,取得行业准入资格。同时,进行投资方案比选,选择利润最大化的方案。
对于现有将高新技术仅作为部门核算的公司,应将高新技术业务剥离出来,成立独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以适用15%的税率。
2.投资项目的纳税筹划
(1)主要优惠政策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可以结合节能减排,做好项目筹划。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筹划思路
按优惠目录中选购节能减排设备;对研究开发费用,在会计处理上按规定完整归集,在投资方向上,可以选择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3.企业内部组织形式的纳税筹划。
(1)税收优惠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组织形式可供选择: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两种组织形式在法律地位上不同导致了两种分支机构在税收方面各有利弊,分公司由于可以和总公司合并纳税,因此,分支机构的损失可以抵消总公司的所得,从而降低公司整体的应纳税所得额,子公司则不享受这种优势。但子公司可以享受法律以及当地政府所规定的各种优惠政策,如减免所得税。
(2)筹划思路
要根据分支机构预计盈亏情况和适用税率综合平衡,考虑分支机构发展趋势。一般来说,分支机构在设立初期需要大量投资,盈利较少或亏损,所以一般在设立分支机构时采取分公司模式,待其盈利后转为子公司模式。
(二)企业运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1.合理选择会计政策以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1)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和存货计价政策的选择
固定资产的折旧涉及到三个问题: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估计和净残值的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在这三种方法中,加速折旧法可以使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这样,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前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减少,而后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增加,使企业前期少缴纳所得税,后期多缴纳所得税,即企业的一部分所得税缴纳时间后移,企业就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按照同样的思路,确定存货的计价政策,以适应物价的涨跌趋势。
(2)合理设置内部机构用以合理界定费用和成本的界限
企业通常设置不同的内部管理机构来加强经营管理。为了便于核算和考核,企业的会计核算往往以部门来确认、计量和反映各项费用,如营销部门的费用计入营销费用、管理机构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生产车间的费用通过生产成本而归集到产成品等。但税法对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明确规定,为此企业在设置内部管理机构时,在便于管理的同时应顾及税收方面的考虑。由于费用与成本在结转属性上的区别,费用全部列入当期损益,而成本可以结转。所以,按照增加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的思路,对存货中转等业务,可以单独设置部门来管理。
2.做好成本、费用的纳税筹划
(1)转让定价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以上规定,为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安排,将利润转移到适用低税率的关联企业,比如可以享受低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减轻企业集团的税负提供了空间。
(2)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指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①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加计扣除。其中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对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如果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的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②筹划思路。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一定的适合岗位上尽可能地安置退伍军人、残疾人员,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减轻税负。
(3)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纳税筹划
①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②筹划思路。按规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作为扣除计算标准的,如果将集团公司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集团公司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的前提下,费用限额扣除的标准可同时获得提高。
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严格区分,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否则对企业将产生不利影响。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务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税前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例如发生会务费时,按照规定应该有详细的会议签到簿、召开会议的文件,否则不能证实会议费的真实性,仍然不得税前扣除。同时,不能故意将业务招待费混入会务费、差旅费中核算,否则属于偷税。
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除了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严格区分外,还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并通过二者间的合理转换进行纳税筹划。
【案例】A企业计划2008年度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50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为120万元,广告费支出为480万元。该企业2008年度的预计销售额8000万元。试对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减税增效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承接房屋、土木、桥梁、铁路、公路等工程建设的企业,其特点是建设工程周期长、资金量庞大、资金流出快流入慢等,这些特点往往导致企业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所得税是占比比较大的成本,企业需要找到合理的减税增效的方式减少成本,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纳税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等进行合理规划。纳税筹划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利用法律的漏洞和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筹划,使不违法的条件下使企业所需缴纳的所得税得到减免,其目的是降低企业税收的负担。合理的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通过纳税筹划,企业可以延期缴纳税费,保证企业资金流动的灵活性,也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理财能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二、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的收入确认以收到的钱为依据的,在新会计准则规定中,收入确认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所有权已经转移或者各事项已经全部完成,二是收到的全部资金都已经确定。但是在实际中,因为建筑施工的特性,收入的确定往往被滞后,造成企业的收入确定不真实或不准确,甚至有一些企业为了达到业绩,按照自己的需要进行确认而不是根据实际确认。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在所得税的筹划中存在收入确认不合理的现象。在税法规定中,企业所得税可以按照实际的利润总额计算,对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依据上一年的数据,按月或者季度进行或者由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可行性办法进行预缴。但是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为了图方便,简单地对按照实际利润总额进行预算,不考虑企业的整体状况,导致了预缴制度得不到充分利用。此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所得税筹划中,还存在固定资产累计折旧不合理、存货计价方式不合理等问题,这些问题都直接导致了所得税筹划的不合理,无形中给企业加重了成本负担。
三、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与减税增效
(一)避税原则
企业避税一定要合法,遵循合法的原则才能保障企业的利益,保障企业的长久发展。企业避税还要保证其合理性,纳税筹划会受到国家相关政策的影响,纳税筹划存在一定的风险性,所以,企业应该根据政策的变化对纳税筹划进行实时调整以保证筹划的合理性,使企业达到收支平衡,合理的纳税筹划可以平衡各项节税的比例,可以给公司带来利益,反之,不合理的避税可能使纳税企业走到法律边缘,触碰法律底线。我国税法和相关政策还在不断完善,企业可以抓住时效性、全局性、谨慎性等三个原则来筹划纳税,及时了解国家税法以及相关政策,熟悉是否有优惠政策,把企业的整体以及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都考虑进去,尽可能地规避风险。企业可以根据税收筹划对收入的纳税年度进行确定,以有效延迟纳税期限,减轻企业纳税负担,但要注意千万不能跨越法律的边缘。
(二)避税筹划
1、对施工企业固定资产进行筹划固定资产在企业的总资产中占了很大的比例,所以对固定资产进行筹划也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工作中的重点。折旧方式是固定资产筹划的主要方式之一,加速折旧法、产量法、年限平均法又是主要的折旧方式,不同的折旧方式分摊到各期的资产成本也不同。2、对企业的收入进行合理地筹划建筑施工的收入确定既然是以收入数据为依据的,那企业可以从收入入手,可以根据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进度对收入进行分期确认,如此一来企业便可分期进行税务缴纳甚至可以延期缴纳。另外,企业可以通过国债等方式增加收入,这部分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另外,企业应设置合理的会计科目,财务人员,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对会计科目进行设置[3]。科学、合理的会计科目设置可以给企业带来便利,避免收入和支出的失衡,减轻企业的负担。3、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所得税,国家一般会有扣除项目以及抵减等减收税费的政策,建筑施工企可以抓住这一点进行筹划,比如,企业可以设立分公司来减轻税收负担利用分公司在创立初期的亏损来抵减总公司的利润总额。企业还可以积极建立高新技术等可享受财政补贴的创新性企业。施工企业充分利用国家税收的优惠政策,就可以减免一部分税费。
关键词: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存货;会计处理;税法;合理避税;经济效益
中图分类号:F83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09)-09-0054-03
一、税收筹划的意义和条件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依法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具有固定性、无偿性、强制性的特点。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和国际税收惯例。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对企业经营、投资及筹资等活动进行的减轻税负的行为。从而有利于财务目标的实现。税收筹划并不是简单的对账务的处理,而是一种建立在对税法制度和会计准则具有相应知识的前提下,综合运用恰当的方法,实现纳税人成本经济化、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的复杂的处理过程。
税收筹划是建立在合法性的基础之上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纳税方案被税收主管部门所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同时,税收筹划应该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如果纳税事实已形成,再进行筹划,就有可能变成漏税或者逃税。最后,纳税筹划应该从整体上进行,只顾及局部的收益将难以获得最大收益。
税收筹划可以从税基,税收扣除,税率,税收优惠几个方面来进行筹划,企业所得税作为一个大的税种,在各个方面都具有较大的弹性,同时,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性质和规模都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这使得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多种多样,为纳税提供了很好的合理筹划空间。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一般方法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企业所得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筹划:
1,刑用坏帐损失进行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和商品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未收到。而会计准则中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有直接冲销法、备抵法、应收账款余额比例法。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的相应特点,选择能够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从而减少企业的应纳所得税。
2,利用折旧方法进行税务筹划
折旧计算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由于不同的折旧法在使用期内计人各会计期或纳税期的折旧额有所差异,因而会对相应的应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年限平均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工作小时法次之,快速折旧法最差。这是因为年限平均法使折旧平均摊入成本,纳税金额和税负都比较小、比较轻。相反,加速折旧法把利润集中在后几年,必然导致后几年承担较高税率的税负。但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
4,利用亏损弥补进行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项政策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各种企业,充分说明了亏损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方面享有的国家扶持。企业根据经营状况,利用补亏的纳税筹划,有利于企业利用流动资金维持经营生产甚至扭亏为盈。
5,利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税法相关文件规定,劳动就业企业安排待业人员可减免所得税,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现行的鼓励科技发展的企业享有税收优惠政策。
6,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税务筹划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货计价方式主要有个别计价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在比例税率下,对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应该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当物价持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可以少计期末存货成本,多计本期发出存货成本,使企业所得税的税基相对缩小,进而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反之,当物价持续下降,宜选用先进先出法,以达到延缓纳税的效果。而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宜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以避免因存货成本的波动,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进而造成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资金安排的难度。在累进税率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避免利润忽高忽低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选择先进先出法,会减少成本的当期摊人,企业在免税期内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或高税负期,宜选择后进先出法,使当期的成本摊人尽量扩大,减少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从整体上看,存货的初始计量在会计中应以初始成本人账,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在税务处理上,存货按取得时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外购存货按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等作为计税基础。投资者投入的、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按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在存货的后续计量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在税务处理上,企业领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各项存货的使用或者销售,其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方法中选用一种。
在存货的期末计量中,会计处理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人当期损益。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不考虑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情况下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进行纳税调整。存货跌价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做纳税调增处理。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计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计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人当期损益时,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允许企业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三、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对应纳所得税进行筹划,不仅是关于企业内部经济效益的问题,还与税务机构、国家机关有关,在筹划过程中,只有正确处理好了各方面的关系,才能很好地利用税收杠杆从而产生积极的经济和社会的综合效益。所以,在税收筹划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对税收的筹划必须准确掌握有关的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在不断发展的现代中国,会计准则总是在不断的更新变化中,而税法更是根据经济发展的形势而随时完善以适应国家财政收支政策。税法的体系繁杂,在征税过程中稍有疏忽就有可能给公司带来很大的损失,因此财务人员应该及时掌握最新的信息,不能一成不变地进行筹划。只有利用政策与企业自身业务相结合的最新的税收筹划,才能为企业带来长远的利益。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筹划;影响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税制改革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建立,其必将对企业纳税筹划产生重大影响。此次企业所得税改革最大的特点体现为“四个统一,一个过渡”,即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并将企业所得税率统一降低为25%;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因此,企业应充分了解新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及对其纳税筹划的影响,做好筹划工作。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
(一)对纳税人利用外商身份筹划的影响
在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能享受到税收政策上的超国民待遇,内外资税收待遇的巨大差异迫使不少内资企业“变性”:内资企业在国际避税地注册一家公司(该公司实际是空壳公司,没有人员常驻),通过这个空壳公司将资金投回国内,从而享受外商待遇,因此产生很多“假外资”。这就是所谓的利用避税地、避税港避税。根据商务部的统计,2006年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94.68亿美元,对华投资前10位国家、地区实际投入外资金额占同期非银行、保险、证券领域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83.86%.在前10位国家、地区中,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排在前2位,开曼群岛排在第8位,萨摩亚排在第10位,而这些地区都是出名的避税地。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实现了并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即统一了纳税人身份,两者的税收待遇也得到了统一。这一变革将使以往常见的内资企业通过资本旅游至国际避税地注册企业再返回国内投资、或者直接借用外籍或港澳台人士身份等方式成立虚假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筹划途径失去意义。
(二)对转移定价和资本弱化方式筹划的影响
1.对转移定价方式筹划的影响
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是许多企业惯用的一种避税手段。转让定价是指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为了实现企业集团利益最大化,或者是为了减轻企业税负,在商品买卖、提供服务等交易时,高定或低定价格,把利润转移到某一个企业的行为。转移定价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融通资金、提供劳务、提供有形财产的使用权及无形资产的转让。由于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复杂,企业产权关系不明晰,在引进外资过程中重引资的数量,而且未对外资进行合理的管理,导致企业与投资者,企业与企业,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等关联关系错综复杂,关联交易多而隐蔽。这些为跨国公司实施转移定价提供了便利。不少外国投资者往往利用国内合作企业和主管税务部门对国际市场行情不熟悉的特点,配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著名国际避税地设立的关联企业进行转移定价操作,而仅仅把国内企业当作廉价的加工厂。实际上,转移定价是一种税率差异技术,即让所得或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而直接节减税收的技术。
2.对资本弱化方式筹划的影响
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跨国公司为了减少税额,采用贷款方式替代股权投资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者融资。即投资人与被投资企业为谋求贷款融资的税收待遇,将本应以股权方式投资的资金改以贷款方式融资,以致被投资企业形成负债远高于资本的不合理现象。资本弱化避税的特点是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融通转移利润。主要的形式是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在国内,许多外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普遍使用资本弱化方式减轻企业的税负。最好的案例是2003年宝洁公司发生一起很轰动的疑似“资本弱化避税”的案例。通过资本弱化,投资人通过收取贷款本息获得投资收益,从而增加利息支出减少应税所得。资本弱化避税的手法,其实质是纳税人有意识地利用借款、债券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税收屏蔽作用,合理利用财务杠杆作用,提高自有资金利润率。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完善转让定价税制:一是引入了“独立交易原则”,即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符合独立方在类似情况下从事类似交易时可能建立的商业和财务关系;二是引入了预约定价机制,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建立预约定价税制的目的,是为企业关联交易营造一个相对稳定、可以预见的税收环境,减轻转让定价调查的成本;三是第一次引入了“成本分摊原则”,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从而为关联企业间发生的共同成本费用分摊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反资本弱化方面,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条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将反资本弱化税制引入,使反资本弱化避税有法可依。
这些措施将有效地强化反避税措施,使得反避税规范形成体系化,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
(三)对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居民企业要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而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这一概念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我国税务机关可以运用国际税收实践中广泛运用的“管理和控制”测试来决定公司的税收居民地。今后凡在我国境外注册成立,但其实际管理和控制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将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并被要求就其来源于全球范围的所得在我国交纳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这一规定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就内资企业而言,如果中国股东想在境外注册公司进行经营,就要充分考虑中国和公司注册地两方面对税收居民判定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将通过在海外避税港设立公司运作国内业务,从而将境内所得转移到境外的税收规划行为纳入监管。这对在香港上市但主要在大陆经营的红筹股公司以及其他类似的海外上市公司将产生不小的影响。对外资企业来说,特别是已经或准备将亚太地区管理机构设在中国的跨国公司必须关注中国税法的税收居民判定规则,及时检查自身的经营情况,考虑投资决策是否在中国构成居民企业以及相应可能的纳税义务。
(四)对税收优惠政策有改变的影响
新税法统一了原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中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并将税收优惠原则由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同时将税收优惠政策与具体项目挂钩,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具体而言:第一,新税法放宽了地域限制,同时严格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还扩大了对环保的优惠政策和对创业投资企业的优惠力。第二,新税法用替代性优惠政策代替直接减免税优惠政策;第三,取消了对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产品出口外商企业、生产性外资企业,免征、减半征收或定期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第四,为了减少新税法的冲击,实现平稳过渡,对按照现行税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老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期,逐步过渡到新税率。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引导企业增加对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加大技术创新和工艺改造,广泛采用先进适用技术;也将促进企业建立、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提高质量、增加效益的企业经营机制。二、企业纳税筹划可能的对策
(一)对企业形式的利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可以汇总缴纳所得税。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纳税。那么已经设立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或设立在中西部地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享受低税率的其他企业,可在其他地区设置分支机构(而不是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给予这类企业5年的过渡期,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项规定,先将适用高税率的分支机构并入适用低税率的总机构纳税。再由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不仅可以互相弥补亏损,而且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对存在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可考虑通过工商变更的形式,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从而可以互相抵减,降低所得税税负。值得一提的是企业在设置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时,应充分考虑当地政府的态度。另外,在汇总纳税时,还应予注意新所得税法的其他规定。例如: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二)对国际税收协定的利用
一直以来我国对外资企业的股息免征所得税,而对股息征税是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因此导致日益严重的“假外资”现象及税源大量流失。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开征所得税,税率为20%,这对部分借国外低税区来华投资的企业有较大影响。所以,纳税人可考虑采用适当的避税方法。常用的一种避税方法是: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合理避税。如我国香港、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税收协定均约定对股息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美国、加拿大等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对股息适用不超过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可以将公司注册地迁往上述国家或地区,从而规避部分税收。
(三)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将转向产业性优惠为主,但某些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仍将在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对特定的企业继续存在,如对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以及执行西部大开发地区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所以,在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在西部地区设立国家鼓励类企业仍将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如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这些特定地区与全国大多数地区存在的税收差异,将为企业继续利用税收政策的差异技术进行纳税筹划留下一定的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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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一、利用亏损结转的纳税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但弥补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因此,纳税人只要用合法的手段,通过对本企业收益的控制来充分利用亏损结转的规定,就能够尽可能的弥补企业亏损。
案例:某企业2004年发生年度亏损100万元,2005~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10万元和60万元。根据税法关于亏损结转的规定,2004年的亏损可分别用2005~2009年的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和10万元来弥补,由于2005~200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共为80万元,低于2004年的亏损。这样,2005~2009年企业都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由于亏损的弥补期不能超过5年,因此2004年亏损中尚未弥补的20万元在以后年度就不允许再弥补了,2010年度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5万元(60万元×25%)。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该企业的亏损弥补是有纳税筹划空间的。从各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看,该企业的生产经营趋势良好,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主要是因为当年增加了投资或者加大了各项费用的开支,或者是发生了捐赠行为。由于2004年仍有20万元未弥补完的亏损,因此如果企业能够在2009年进行筹划,尽量压缩成本和支出,增加营业收入,将200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到30万元,则2004年亏损的100万元就能在5年内全部弥补完。至于2009年度压缩的成本和支出可以在2010年予以安排,这样,2010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40万元×25%)。与纳税筹划前相比,该企业可以节约企业所得税额5万元(15万元-10万元)。
二、对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
按照税法规定,无论企业在会计上采取什么方法计提折旧,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都应当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并以此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折旧方法的选择上又做出了特殊规定,即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基于上述规定,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纳税筹划,应重点放在折旧方法的筹划之前,即购入固定资产前应重视国家的产业政策。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购入那些能够提高产品科技含量,或者有利于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固定资产。在具备这个前提后,固定资产也就符合加速折旧的要求了。
案例:某高新技术企业购置一台设备,原值110万元,预计净残值1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根据上述条件,分别使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的各年折旧额如表1所示。(表1)表1中,在缩短折旧年限法下,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采用的是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3年(5年×60%)。由计算结果可以看出,四种折旧方法下每年的折旧额有所差别,因此不同的折旧方法对所得税的缴纳也会有影响。首先,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是最佳选择;其次,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采用年数总和法的前两年明显比直线法同期计提的折旧多,相应的应缴纳的所得税就较少,从而使企业获得了货币时间价值,取得了节税效果。
但是,如果企业处于亏损弥补期以及享受减免税优惠时期,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法和加速折旧法就可能起到反效果。所以,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折旧方法。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论采用哪种方法,都必须事先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准,不能擅自改变折旧方法。
三、对存货成本计价方法的纳税筹划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对存货成本的计价方法已基本趋同,似乎没有纳税筹划的空间。但是,不同的存货成本计价方法,在一定的纳税年度中会对企业的成本、利润总额产生不同的影响,进而计算缴纳的所得税款也有所不同。
案例:某企业2008年3月份和9月份先后购进品种和数量均相同的两批货物,购进不含税价格分别为600万元和900万元。该企业2009年和2010年各出售购进的50%,出售不含税价格分别为1,000万元和1,300万元,假设该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考虑其他因素,不同的存货成本计价方法对所得税的影响如表2所示。(表2)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不同的计价方法对所得税的影响与商品物价有密切的关系。在物价下降的时期,采用先进先出法比较合适,因为前期存货成本计价较高,先进先出能抵减较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前期应纳税额少,起到延迟纳税作用;在物价持续上升或比较稳定的时期,采用加权平均法比较合适,因为这种方法计算出来的价格比较稳定,不至于使企业的应纳税额发生较大的波动。但是,如果企业处于亏损弥补期以及享受减免税优惠时期,选择加速折旧就会起到反效果。所以,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折旧方法。另外,不论采用哪种方法,都必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准,不能擅自改变折旧方法。
四、业务招待费扣除的纳税筹划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越来越大。由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较为严格,如何利用新规定进行纳税筹划就成为一个难题。利用平衡点的方法进行节税操作就是一个可行的思路。设企业年销售收入为X,当期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Y,则当满足X×5‰=Y×60%;X=120Y,即当营业收入为业务招待费的120倍时,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此项抵扣政策。因此,纳税人在确定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时,就可以按此比例根据销售收入大致测算合适的预算值,以取得最大节税效应。比如,某企业2010年的销售计划为6,000万元,则按照上述方法,该企业当年业务招待费的最高限额应为50万元(6000万元÷120)。
五、进行捐赠时的纳税筹划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谓公益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纳税人在捐赠前要做好预算,以便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果企业在当年的捐赠达到了限额,则可以考虑将捐赠分成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进行,或者是到以后纳税年度再进行捐赠。
案例:A公司为一工业企业,近年来生产经营情况比较稳定,2009年度预计可实现应纳税所得额5,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A企业为提高其知名度,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决定向有关单位捐赠1,000万元。
筹划思路:首先,捐赠要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要件,即应当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捐赠;其次,要把握好捐赠的法定扣除限额。本案例中,该企业2009年可以扣除捐赠的最高限额为600万元,如果该企业在2009年时一次性捐赠1,000万元,则有400万元是不能扣除的。因此,企业可以考虑将该项捐赠分两次进行,2009年底一次捐赠600万元,2010年度再捐赠400万元。这样,该400万元的捐赠支出同样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部扣除。分次捐赠比一次性捐赠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600)×25%=100万元。
六、结语
企业在缴纳所得税之前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项目还有很多,比如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的“三新”费用的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等等,如果企业能够合理利用这些政策,同样能够达到节税的效果。当然,对所得税扣除项目的筹划只是纳税筹划的一个方面,企业只有不断地培养自身纳税筹划意识,改善内部经营和管理水平,才能真正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作者单位:河南科技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吴熙.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D].吉林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