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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执行局长范文

时间:2022-05-24 08: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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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执行局长

第1篇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地方保护,利益驱动,以及现行执行体制等原因的影响,致使委托执行制度徒有虚名,形同虚设,得不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实践中出现了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不执行,受功利主义驱使乱执行,以及钻现行委托执行体制不健全的空子违法执行的现象。执行干警将委托执行案件戏称为体育上的“三大球”,遇到委托的外地案件“打排球”,予以重新退回;遇到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踢足球”,将案件转由其他法院执行,申请人疲于奔命找不到受理法院;遇到关系案、人情案则“抢篮球”,哪怕违纪出格也要执行;委托执行案件俨然成了扎手的“刺猬”,烫手的“山芋”。笔者结合修武县法院委托执行案件工作的实际,谈一下自己对委托执行案件的粗浅看法:

目前,委托执行案件不规范的情况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 受现行执行工作体制及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压力的影响,拒收案件

拒收案件,目前成了部分法院不规范执行委托执行案件的主要做法。一些法院主管立案,或主管执行的领导指示门岗或负责收件的工作人员,对外地委托的案件一概拒收,退回原址。邮政部门负责特快专递的工作人员也仅在邮政函件上批明即可,当委托法院收到退回的函件时,基本上是原封不动,由于受托法院不问理由,不问缘由,委托法院别无他法,只得重新办理委托,继续通过特快专递送达。有的通过三四次的“拉锯战”、“打排球”,还会收到点效果;有的委托三四次也不起作用。比如吕某申请执行王某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修武法院曾多次委托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新乡市某区人民法院,该区人民法院四次退回,最终还是在委托法院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目前该案正在履行过程中。

二、委托出去的案件,受托法院由于受清理执行积案的压力或在办理过程中遇到困难,动辄便将案件重新退回委托法院

今年修武县法院收到外地法院退回的委托执行案件3起,主要表现为因道路交通肇事判决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这三起案件,均是2008年之前经修武县法院委托到外地法院的案件,最早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是2004年修武县法院委托到新乡市某县法院的案件,在执行长达五年之久后,以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为由退回修武县法院,后经请示省高院执行局予以退回。

三、受委托法院在立案执行后,不向委托法院报结果,未执行完毕也不函告委托法院

《民诉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受托法院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如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但在司法实践中,该项制度形同虚设。不要说及时函告了,就是委托法院催办也没有结果。

四、上级法院怠于履行监督职责,对委托执行案件疏于管理

鉴于执行体制方面的原因,目前执行工件还处于属地管理,各自为战的状态,没有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形成统一协调,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的模式。致使委托执行工作和以前没有什么区别,主要还是由各地自行管理。上级法院虽然从立法上享有对委托执行案件予以监督的职责,但从某种程度上讲还存在一个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有些受托法院即使不予执行或怠于执行,上级法院也是能不管就不管,能不追究就不追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直至将案件酿成案件、督办案件后,方才引起他们的警醒。

委托执行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出现如此多的弊端,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反映在执行机制不健全,责任追究不到位,上级法院监督不力等方面。纵观委托执行案件在执行实践中出现的种种弊端,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一、积极探索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对下级法院执行机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新体制,推行“管案、管事、管人”相结合的工作模式。

鉴于全国95%以上的执行案件集中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现状,在目前无法改变执行体制的情况下,可偿试将执行机构垂直管理,对基层法院执行机构实行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双重管理的体制。

完善以“责任制、考核制、追究制”为内容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对委托执行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院长通过主持审判委员会、党组会、院长办公会加强对委托执行工作的监督和领导。定期听取委托执行工作的进展情况汇报,研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委托执行案件的方式方法。

二、强化委托执行工作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

(一)加强制度化管理。要建立《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实施细则》、完善《执行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及《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对委托执行案件试行“无缝隙管理”。

(二)加强标准化管理。对受托执行案件要与本院所立执行案件一视同仁,以彰显司法为民的公平性、公正性。

(三) 加强信息化管理。将受托执行案件一并纳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同本院所立执行案件一个标准、一个模式,实施绩效考核。

三、建立健全上下两级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管理机制,对委托执行案件试行双轨制。

(一)基层法院对执限内的案件依法享有管辖权,中院执行局通过执行信息共享平台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进行限期和程序监督。

(二)统一行使执行案件流程监督权,严格中止、终结案件的适用范围,对委托执行的案件如需延长执限,一律由主管院长审批。坚决杜绝超执限案件发生。

(三)委托执行案件实施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流执行制度,实施权由中院实施。

四、中院加强对基层法院执行人员的协管力度

可尝试中院执行局对基层法院执行人员行使任免审核权、上岗审批权、工作实绩考核权、人员调整权、建议奖惩权。基层法院任免执行局长、副局长应征得上级法院执行局意见。中院对基层法院执行人员通过实行上岗制度予以协管。审判长、执行长、执行员上岗前需经过政治、业务考试,合格者由中院统一发放上岗证书,持证上岗,对执行干警的政治表现、业务实绩、廉政情况进行述职,依据考核实绩予以奖惩。

五、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督考核体系

第2篇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法官队伍建设好坏是司法权力能否公正有效实现的重要保障,而法院执行队伍建设是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法院事业兴衰成败。如何抓好新时期法院执行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当前必须重视的重大课题。在当前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法院的执行工作遇到了许多靠以往经验难以应对的新措施、新问题,特别是新实施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执行措施监督的权利,为法院执行工作提出新的挑战。如何面对新挑战,打造一支经得起监督考验的执行队伍,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难题。

深化执行体制改革 优化执行管理体系

法院执行工作机动性、及时性、准确性、分散性、社会协等特点,决定着执行干警不仅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而且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 执行队伍存在的问题。

人民法院执行难已经成为全社会公认的事实,这与执行队伍的管理有一定的关系。随意伸长执行期限,几乎存在每个法院、每位执行人员。法律规定了审判案件的审结期限,如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了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而执行案件的结案期限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执行若干规定第107条虽然规定了一般民事执行案件应在6个月内执结。但是实际上并非如此,由于执行工作不规范,仍然存在对申请执行人缺乏有效的调查财产的手段和途径,对法院调查当事人财产状况的权力不够明确;对被执行人利用法人资格或其他合法形式主义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缺乏相应的对策;对免除执行的财产范围缺乏明确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协助执行义务缺乏统一的规定;对中止、终结的法定情形界定不清等。这些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恰恰为执行人员消极执行或乱执行提供了理由,用一些执行人员的话说,这个案件我说执行不了,找谁也没有用。我要想执结,很快就会想办法执结的。目前,执行机构中执行人员之间仍然吃着“大锅饭”,干与不干都一样,执结多少都一样,人与人之间不存在竞争,每个人都拿地方财政部门给开的那点工资,至于实行什么执行制度、执行方法、方式改革似乎同执行员没有关系,过分强调程序主义,只要按法定的程序走完每一步,即使一分钱没有执行到位,我的工作也干了,别人谁也没有办法。这种旧的管理模式如果不改,就不能充分发挥执行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外部制度再健全也没有用,因为外因是通过内因来起作用的,只有设法充分调动执行人员的积极性,才能提高案件的执结率,才能使执行人员不断设法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

(二)执行队伍应实行垂直管理

中央(99)11号文件明确提出了高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的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党的十三中全会也明确了司法体制改革。这也是针对我国的国情提出,主要是为了遏制和克服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现在感觉效果不明显,尽管通过采取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方式执结一批积案,但是由地方法院执行机构的人、权、物归地方管理,因此没有从根本铲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的根源。高级法院的统一管理和统一协调,实质就是统一领导,对执行人员业务的统一管理,对案件统计的统一管理。没有对执行机构、执行设备统一管理。笔者认为,要想实现高级法院对执行工作真正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必须将中院、基层院两级法院人、权、物统一到省高院,执行员的工资由省财政支付,执行人员的任命、调动,由省高院从执行机构所在的法院审判人员中择优选择,地方人大可以任命审判员,但执行人员不需地方人大的任命。地方人大若免去执行人员的审判员资格,可以先由高级法院免去执行人员资格。执行机构的执行装备由省高级法院统一调配,统一管理。

高级法院对下两级法院执行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统一领导,并不意味执行机构脱离当地法院而独立。有人提出将执行机构从法院脱离出来交地方行政机关,独立于政府,这样对抗衡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执行的能力会大大降低,更不利解决执行难,也不利于执行机构内部执行权的行使。

高级法院对下两级法院执行机构统一领导,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执行机构内部应实行三权分离,即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权和执行监督权分离。建立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和互相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笔者建议,随着基层法院受案标的额的增加,中院执行一审案件的数量将逐渐减少。中院执行机构可不设实施庭,对受理执行案件可以将案件委托辖区内的任何一个基层院执行。中院执行机构可设裁判庭和监督庭,裁判庭主要对基层院裁判不服的裁决案件进行复议裁判。监督庭一是对基层院执行案件监督,执行人员监督,同时负责辖区内法院执行机构案件的协调、管理,如对于一些有重大影响执行案件统一调配辖区内的执行警力集中执行,以扩大影响。监督庭人员每年拿出大量时间制定对执行机构、执行人员、执行案件的考评细则,监督考评经过。为了体现考评公正、公开,监督庭在考评过程中可以邀请社会其他人员包括当事人在内,对执行机构、执行人员进行考评。

基层法院执行机构执行权分权,可以根据执行机构人员多少来灵活确定,执行人员少的执行局,可只设实施庭。裁决庭可以临时组成,也可以将裁决庭纳入院内审判庭,由其他庭审判人员进行听证裁决。中院可以对基层院执行案件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确定执行方法。基层法院执行人员的监督可由中院监督庭、本院审理委会、院党组和执行局长共同监督。

(三)、执行队伍要引入竞争机制

水无势差不会流动,社会 无竞争、无失业就不会前进。要打造一支过硬的执行队伍,开展好执行工作,更好地实现公正与效率,就必须打破现在大锅饭的现象,必须实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管理机制。将企业管理理念的项目管理机制引入执行队伍的管理。执行法官可以“承包”案件,包数量,包质量,包效率。以执行人员办案的公正、高效、快捷等标准来衡量办案能力的标尺。执行机构每年应留有待岗或下岗的名额,对于年终综合考评不合格的人员,高院要坚决实行末位淘汰制。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执行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执行人员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才能有一种竞争感、责任感。那时执行工作所进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才能更好对面对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

规范执行行为 提高案件质量与效率

规范的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廉洁高效的生命线。人民法院管理执行队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立规范执行,促进执法公正与效率的思想理

首先规范执行指导思想。司法权是至关重要的执政权,必须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人手中。强化队伍思想政治建设要从理想信念入手。因此,执行人员必须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工作方向,正确处理好依法独立审判与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打牢公正司法的政治思想基础。在践行依法治国理念上,坚持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在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上,把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作为执行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和检验标准;在践行公平正义理念上,坚持秉公执法,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以公开促公正;在践行服务大局理念上,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关系。真正做到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动摇,始终坚持维护社会稳定不动摇。

其次规范执行用语、执行行为。良言一句暖三冬,语言是开心的钥匙。现在一些执行案件当事人缠诉、闹事、上访,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有一部分也是由于我们执行人员的执行用语不文明,人文素养不高所造成的。工作中经常把自己的私愤发泄在当事人身上,冷言冷语刺痛他们,有的甚至恶语中伤,使本来是一件小事愈演愈烈。因此,执行人员不仅应当做到熟知法律业务知识、办案程序娴熟,而且还应当学习哲学、心理学,了解中国传统道德和法律文化的关系,广泛了解社情民意,百姓疾苦,公序良俗,人情事理等。执行人员具备了充实的法律知识,同时具备以上丰富的人文知识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修养,就会使司法工作能力达到一个新的境界,在执行工作中就能有效克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等不良倾向,真正做到严格依法办案、以情办案。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是规范执行行为的基础。

建立健全与执行工作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加强对执行案件从立案、发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评估、拍卖等一直到结案审批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力求用规范的制度来规范各项执行工作,是开展好执行工作的重要前提。根据执行规律和相关程序可以将执行案件的整个流程,分为4个阶段,即执行案件受理审查阶段,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阶段,强制执行阶段和结案报批阶段。每一个阶段从工作流程、工作的时间节点要求和监督检查等再制定更具体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制定出来的各项制度的学习掌握,是每个执行干警业务整训的重点。制度实施过程中坚持所有的管理措施都以被人接受为前提,因为在制定时已经让大家共同参与,允许大家提出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大家理解了。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有人不理解,对一些规章制度的遵守不重视。这就要向大家讲明道理,增强监督与被监督的自觉性,强化监督本身是对大家的一种爱护,同时也是一项制度,所有的人都没有例外,它与对人的信任与否没有关系。规范执行行为不限于8小时之内,由于执行工作的特点,决定执行人员不能整日不离法院。这就要求落实制度可以变换形式,如通过交谈了解执行人员的思想;以家访或电话访问了解干警8小时以外活动,一些举手之劳的事情同样可以起到监督制度的实施。

(三)以执行期限为主线,严格执限管理促进执行效率。

由于执行工作需要社会参与,有关部门协助,外加上我国公民财产不透明等因素,造成一些案件受人为因素影响久拖不结。因此,>:请记住我站域名/报告案件执行的流程情况并提出执结案件措施和方案;第二,当执行期限达6个月时须由承办人提前10天向局长提出书面报告,经局长审核同意后再由院长报批延长3个月执限。其次,为预防超执限发生,执行法院应设置案件执限预警制度,审判管理办公室在每月低前以书面形式对将近6个月的案件亮出黄牌警示。承办人无故超执行期限的,案件管理办公室在季度考核中对执行局予以扣分,执行局将扣分分解责任到人。执行法院可以将执行人员的联系方式及所承办的案件《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及执行人员违法处分办法和纪检监督部门监督电话张贴墙上,便于当事人对执行期限的监督。除此以外,应注重对工作中容易发生的一些环节,重申办 案过程应严格按照民诉法、最高院及高院关于执行程序方面的操作规定。例如,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强调承办人应在收案后3日内发出;对委托人权限事项要仔细查看委托权限,防止权限不清;送达回证上非当事人本人签收的,应在备注栏内写清代收人身份与当事人关系;在案件裁定中止前,承办人应将所有的证据材料向相关当事人公开,克服对案件中止的随意性。

(四) 抓住典型事例,开展执行法官职业道德警示教育。

对执行队伍的管理一方面要通过一级管一级,一级抓一级,严格各项制度规范的执行和监督,做到常规管理常抓不懈,常查不怠,从而使全体执行干警在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中积极地工作。另一方面,要经常开展专题警示教育活动,按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针对少数执行人员作风粗糙拖拉、态度生硬粗暴、采取执行措施不规范、随意性较大等问题,要人人查摆问题,抓落实整改措施,抓制度规范建设,督促整改。要严格遵照“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官行为规范”的要求,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加强对重点案件、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监督,把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结合起来,严格控制可能发生问题的环节,堵塞漏洞,防患未然。切实解决“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问题。对查出问题的干警要公开处理,以警示他人,努力实现执行队伍不出事,案件不出错。

第3篇

一、综合科的职责

笔者认为综合科的职责,可概括为四项,八个字,即①裁判;②协调;③管理;④执行;下面就这四项内容分别阐述。

1、裁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执行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已经现实地行使着部分裁判职能,过去执行权集中于执行员一人的状况,易形成执行环节暗箱操作,不符合WTO透明度原则,现代法学理论,将执行权分为实施权和裁判权或分为命令权、实施权、裁判权。执行实践中如何配置执行权,在什么情况下,将执行权分离,必须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进行设想,根据基层法院执行机构现状,如果所有执行案件在执行程序中所作的裁定,都由综合科作出,强制执行科只负责执行,实际操作起来繁索,反之,所有执行案件由执行员一人一办到底,无执行环节的监督机制,合作机制,不能从机制上避免执行员职责不清,权力过大,失去监督。笔者认为,在执行程序中,下列几项的裁决由综合科行使裁判权为宜。①审查处理案外人的异议、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的;②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③对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和裁定;④审查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是否存在不予执行理由,并作出不予执行裁定;⑤审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授权文书,是否存在不予执行事由,并作出不予执行裁定;⑥对妨碍执行民事执行行为作出制裁决定等。综合科行使裁判权实行合议制,由执行员(应由具有法官资格的执行员担任)组成合议庭,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新的证据,实行听证制度,让当事人双方进行辩论,执行程序中综合科所作的裁判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如对执行裁判文书不服,当事人可向上级执行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期间,生效的裁判文书不停止执行。

2、协调。基层法院执行局综合科的协调工作主要是协助执行、委托执行、执行争议等的协调,遇重大、疑难执行事项负责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接受监督、指导。一些人认为协调工作是上级法院的事,基层法院执行局协调工作极少,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际是一种误解,从执行实践看,基层法院执行局协调工作不仅有,而且工作量比较大。首先应该明确什么是法律概念的协调。委托执行与协调执行又称人民法院之间的司法协助,是执行法院对于受理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案件,需在外地采取执行措施时,两地法院之间在执行中的互相配合,协助的一种执行制度,两地法院怎样具体的配合、支持、体现为一系列的协调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四章,标题为:“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的协调”第111条至128条共18条专门对协调的内容作了规定,其中有15条是关于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协调内容,需上级法院协调的规定仅3条。下面再看看执行实践中有关委托执行、协助执行的案件,执行争议的解决,基层法院执行机构的工作量。根据执行程序,基层法院需委托执行案件,属跨省委托和接受外省委托,一律逐件逐级由省法院批转,省内跨中级法院辖区委托执行案件,由各中级法院批转。以后发生的需要补充证据材料,需要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需要对案件作出中止、终结裁定等等情况,因委托执行案件执行权的裁决权和实施权是分离的,裁决权由委托法院行使,实施权由受托法院行使,这需要受托法院和委托法院经常的沟通,交换意见。具体表现为频繁的电话联系、函件,甚至出差面谈,这实际上是“标准”的协调工作,直至案件执行完毕。需要上级法院协调的极少,甚至为零。基层法院执行机构受理委托执行案件,和委托外地法院执行案件,过去因执行机构人力不足,分工不细,无专门机构负责,往往案件委托后,委托法院案件材料即进了档案室,导致委托案件结案率极低。现由综合科专门负责此类案件,可改变过去状况,提高执行效率。基层法院执行机构要承办的协助执行案件,有两个来源:一是承办大量基层法院之间的协助执行案件,二是大部分外地中院,高院到异地执行,当地的基层法院在很多情况下,受当地中院指派(电话通知形式多)也会派人给予协助,每年基层法院承办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案件,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在30件以上。按法律规定协助执行主要是积极配合,协同排除障碍,保证异地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但在执行实践中,基层法院的协助执行工作,不仅仅是这些,遇到协助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合解协议和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的情况,被执行人不履行时,异地法院常常找协助执行法院联系,告之情况,由协助执行法院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协助执行法院还要代收执行款,邮给异地法院,有时还会遇到一些异地拘留,协助送被处罚的人到看守所等等情况。基层法院执行机构遇到的执行争议,主要是对同一标的重复查封情况,按法律规定,此类争议应当由法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上级法院,直至报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执行实践中,一般此类执行争议均由双方法院协商解决的多,需上级法院协调解决的少。

3、管理。综合科的管理工作,主要是执行程序规范管理、执行财产的管理、执行案件的统计报表、执行实践中的信息调研、反馈等工作。

(一)执行程序规范管理。笔者所在法院制定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每一执行案件,都附有流程表,对重大执行事项,如实施执行强制措施,制定了强制措施审批表,让执行程序每个环节责任到人,层层把关,实现零错案。

(二)财产管理。包括执行财产的保管、处理、兑付;执行装备的保管。对财产处理问题上,对财产的评估、拍卖制定了财产评估、拍卖审批表,由承办人、科长、局长层层审查后,由综合科统一办理委托,再将委托手续资料由承办人签收后归档。

(三)信息、调研。在执行实践中,基层法院常常会遇到反映最基层社会、最基层人民实际情况的新情况、新问题,综合科应将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用文字形式,反馈给上级各部门,让上级部门了解社会动向,制定相应的政策、法律,同时,将执行实践中的新情况上升到理论高度,撰写调研文章,反过来为审判实践服务。

4、执行。在目前基层法院执行机构执行案件多、任务重的情况下,由综合科承办部分执行案件。笔者认为,综合科应承办的执行案件,应是与裁决事项,协调事项有关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①委托执行案件;②协助执行案件③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案;④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申请执行案件。

二、强制执行科的职责

在执行工作中,司法权和行政权有机结合构成了复合的、相对独立的完整的强制执行权。单纯的强制执行行为是指执行主体依据执行依据,基于国家权利,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它遵循的是职权主义和为当事

人不平等主义,具有行政权力的特征。综合科所行使的执行程序中的裁判权是属于执行权的司法权属性,强制执行科所进行的如:调查被执行人财产、送达法律文书、查封、扣押等等具备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权力特点。综合科的职责明确了,强制执行科的工作职责亦明确了,笔者认为,根据基层法院执行机构现状,强制执行科承办强制执行案件,包括两大类:①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②由行政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行政非诉案件。

第4篇

一、综合科的职责

笔者认为综合科的职责,可概括为四项,八个字,即①裁判;②协调;③管理;④执行;下面就这四项内容分别阐述。

1、裁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执行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已经现实地行使着部分裁判职能,过去执行权集中于执行员一人的状况,易形成执行环节暗箱操作,不符合WTO透明度原则,现代法学理论,将执行权分为实施权和裁判权或分为命令权、实施权、裁判权。执行实践中如何配置执行权,在什么情况下,将执行权分离,必须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进行设想,根据基层法院执行机构现状,如果所有执行案件在执行程序中所作的裁定,都由综合科作出,强制执行科只负责执行,实际操作起来繁索,反之,所有执行案件由执行员一人一办到底,无执行环节的监督机制,合作机制,不能从机制上避免执行员职责不清,权力过大,失去监督。笔者认为,在执行程序中,下列几项的裁决由综合科行使裁判权为宜。①审查处理案外人的异议、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的;②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③对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和裁定;④审查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是否存在不予执行理由,并作出不予执行裁定;⑤审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授权文书,是否存在不予执行事由,并作出不予执行裁定;⑥对妨碍执行民事执行行为作出制裁决定等。综合科行使裁判权实行合议制,由执行员(应由具有法官资格的执行员担任)组成合议庭,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新的证据,实行听证制度,让当事人双方进行辩论,执行程序中综合科所作的裁判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如对执行裁判文书不服,当事人可向上级执行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期间,生效的裁判文书不停止执行。

2、协调。基层法院执行局综合科的协调工作主要是协助执行、委托执行、执行争议等的协调,遇重大、疑难执行事项负责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接受监督、指导。一些人认为协调工作是上级法院的事,基层法院执行局协调工作极少,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际是一种误解,从执行实践看,基层法院执行局协调工作不仅有,而且工作量比较大。首先应该明确什么是法律概念的协调。委托执行与协调执行又称人民法院之间的司法协助,是执行法院对于受理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案件,需在外地采取执行措施时,两地法院之间在执行中的互相配合,协助的一种执行制度,两地法院怎样具体的配合、支持、体现为一系列的协调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四章,标题为:“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的协调”第 111条至128条共18条专门对协调的内容作了规定,其中有15条是关于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协调内容,需上级法院协调的规定仅3条。下面再看看执行实践中有关委托执行、协助执行的案件,执行争议的解决,基层法院执行机构的工作量。根据执行程序,基层法院需委托执行案件,属跨省委托和接受外省委托,一律逐件逐级由省法院批转,省内跨中级法院辖区委托执行案件,由各中级法院批转。以后发生的需要补充证据材料,需要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需要对案件作出中止、终结裁定等等情况,因委托执行案件执行权的裁决权和实施权是分离的,裁决权由委托法院行使,实施权由受托法院行使,这需要受托法院和委托法院经常的沟通,交换意见。具体表现为频繁的电话联系、函件,甚至出差面谈,这实际上是“标准”的协调工作,直至案件执行完毕。需要上级法院协调的极少,甚至为零。基层法院执行机构受理委托执行案件,和委托外地法院执行案件,过去因执行机构人力不足,分工不细,无专门机构负责,往往案件委托后,委托法院案件材料即进了档案室,导致委托案件结案率极低。现由综合科专门负责此类案件,可改变过去状况,提高执行效率。基层法院执行机构要承办的协助执行案件,有两个来源:一是承办大量基层法院之间的协助执行案件,二是大部分外地中院,高院到异地执行,当地的基层法院在很多情况下,受当地中院指派(电话通知形式多)也会派人给予协助,每年基层法院承办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案件,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在30件以上。按法律规定协助执行主要是积极配合,协同排除障碍,保证异地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但在执行实践中,基层法院的协助执行工作,不仅仅是这些,遇到协助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合解协议和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的情况,被执行人不履行时,异地法院常常找协助执行法院联系,告之情况,由协助执行法院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协助执行法院还要代收执行款,邮给异地法院,有时还会遇到一些异地拘留,协助送被处罚的人到看守所等等情况。基层法院执行机构遇到的执行争议,主要是对同一标的重复查封情况,按法律规定,此类争议应当由法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上级法院,直至报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执行实践中,一般此类执行争议均由双方法院协商解决的多,需上级法院协调解决的少。

3、管理。综合科的管理工作,主要是执行程序规范管理、执行财产的管理、执行案件的统计报表、执行实践中的信息调研、反馈等工作。

(一)执行程序规范管理。笔者所在法院制定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每一执行案件,都附有流程表,对重大执行事项,如实施执行强制措施,制定了强制措施审批表,让执行程序每个环节责任到人,层层把关,实现零错案。

(二)财产管理。包括执行财产的保管、处理、兑付;执行装备的保管。对财产处理问题上,对财产的评估、拍卖制定了财产评估、拍卖审批表,由承办人、科长、局长层层审查后,由综合科统一办理委托,再将委托手续资料由承办人签收后归档。

(三)信息、调研。在执行实践中,基层法院常常会遇到反映最基层社会、最基层人民实际情况的新情况、新问题,综合科应将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用文字形式,反馈给上级各部门,让上级部门了解社会动向,制定相应的政策、法律,同时,将执行实践中的新情况上升到理论高度,撰写调研文章,反过来为审判实践服务。

4、执行。在目前基层法院执行机构执行案件多、任务重的情况下,由综合科承办部分执行案件。笔者认为,综合科应承办的执行案件,应是与裁决事项,协调事项有关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①委托执行案件;②协助执行案件③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案;④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申请执行案件。

二、强制执行科的职责

在执行工作中,司法权和行政权有机结合构成了复合的、相对独立的完整的强制执行权。单纯的强制执行行为是指执行主体依据执行依据,基于国家权利,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它遵循的是职权主义和为当事人不平等主义,具有行政权力的特征。综合科所行使的执行程序中的裁判权是属于执行权的司法权属性,强制执行科所进行的如:调查被执行人财产、送达法律文书、查封、扣押等等具备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权力特点。综合科的职责明确了,强制执行科的工作职责亦明确了,笔者认为,根据基层法院执行机构现状,强制执行科承办强制执行案件,包括两大类:①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②由行政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行政非诉案件。

第5篇

一、综合科的职责

笔者认为综合科的职责,可概括为四项,八个字,即(一)裁判;(二)协调;(三)管理;(四)执行;下面就这四项内容分别阐述。

(一)裁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执行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已经现实地行使着部分裁判职能,过去执行权集中于执行员一人的状况,易形成执行环节暗箱操作,不符合WTO透明度原则,现代法学理论,将执行权分为实施权和裁判权或分为命令权、实施权、裁判权。执行实践中如何配置执行权,在什么情况下,将执行权分离,必须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进行设想,根据基层法院执行机构现状,如果所有执行案件在执行程序中所作的裁定,都由综合科作出,强制执行科只负责执行,实际操作起来繁琐,反之,所有执行案件由执行员一人一办到底,无执行环节的监督机制,合作机制,不能从机制上避免执行员职责不清,权力过大,失去监督。笔者认为,在执行程序中,下列几项的裁决由综合科行使裁判权为宜。1、审查处理案外人的异议、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的;2、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3、对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和裁定;4、审查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是否存在不予执行理由,并作出不予执行裁定;5、审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授权文书,是否存在不予执行事由,并作出不予执行裁定;6、对妨碍执行民事执行行为作出制裁决定等。综合科行使裁判权实行合议制,由执行员(应由具有法官资格的执行员担任)组成合议庭,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新的证据,实行听证制度,让当事人双方进行辩论,执行程序中综合科所作的裁判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如对执行裁判文书不服,当事人可向上级执行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期间,生效的裁判文书不停止执行。

(二)协调。基层法院执行局综合科的协调工作主要是协助执行、委托执行、执行争议等的协调,遇重大、疑难执行事项负责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接受监督、指导。一些人认为协调工作是上级法院的事,基层法院执行局协调工作极少,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际是一种误解,从执行实践看,基层法院执行局协调工作不仅有,而且工作量比较大。首先应该明确什么是法律概念的协调。委托执行与协调执行又称人民法院之间的司法协助,是执行法院对于受理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案件,需在外地采取执行措拖时,两地法院之间在执行中的互相配合,协助的一种执行制度,两地法院怎样具体的配合、支持,体现为一系列的协调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四章,标题为:“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的协调”第111条至128条共18条专门对协调的内容作了规定,其中有15条是关于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协调内容,需上级法院协调的规定仅3条。下面再看看执行实践中有关委托执行、协助执行的案件,执行争议的解决,基层法院执行机构的工作量。根据执行程序,基层法院需委托执行案件,属跨省委托和接受外省委托,一律逐件逐级由省法院批转,省内跨中级法院辖区委托执行案件,由各中级法院批转。以后发生的需要补充证据材料,需要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需要对案件作出中止、终结裁定等等情况,因委托执行案件执行权的裁决权和实施权是分离的,裁决权由委托法院行使,实施权由受托法院行使,这需要受托法院和委托法院经常的沟通,交换意见。具体表现为频繁的电话联系、函件,甚至出差面谈,这实际上是“标准”的协调工作,直至案件执行完毕。需要上级法院协调的极少,甚至为零。基层法院执行机构受理委托执行案件,和委托外地法院执行案件,过去因执行机构人力不足,分工不细,无专门机构负责,往往案件委托后,委托法院案件材料即进了档案室,导致委托案件结案率极低。现由综合科专门负责此类案件,可改变过去状况,提高执行效率。基层法院执行机构要承办的协助执行案件,有两个来源:一是承办大量基层法院之间的协助执行案件,二是大部分外地中院,‘高院到异地执行,当地的基层法院在很多情况下,受当地中院指派(电话通知形式多)也会派人给予协助,每年基层法院承办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案件,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在30件以上。按法律规定协助执行主要是积极配合,协同排除障碍,保证异地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但在执行实践中,基层法院的协助执行工作,不仅仅是这些,遇到协助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的情况,被执行人不履行时,异地法院常常找协助执行法院联系,告之情况,由协助执行法院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协助执行法院还要代收执行款,邮给异地法院,有时还会遇到一些异地拘留,协助送被处罚的人到看守所等等情况。基层法院执行机构遇到的执行争议,主要是对同一标的重复查封情况,按法律规定,此类争议应当由法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上级法院,直至报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执行实践中,一般此类执行争议均由双方法院协商解决的多,需上级法院协调解决的少。

(三)管理。综合科的管理工作,主要是执行程序规范管理、执行财产的管理、执行案件的统计报表、执行实践中的信息调研、反馈等工作。

1、执行程序规范管理。笔者所在法院制定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每一执行案件,都附有流程表,对重大执行事项,如实施执行强制措施,制定强制措施审批表,让执行程序每个环节责任到人,层层把关,实现零错案。

2、财产管理。包括执行财产的保管、处理、兑付;执行装备的保管。在财产处理问题上,对财产的评估、拍卖制定了财产评估、拍卖审批表,由承办人、科长、局长层层审查后,由综合科统一办理委托,再将委托手续资料由承办人签收后归档。

3、信息、调研。在执行实践中,基层法院常常会遇到反映最基层杜会、最基层人民实际情况的新情况、新问题,综合科应将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用文字形式,反馈给上级各部门,让上级部门了解社会动向,制定相应的政策、法律,同时,将执行实践中的新情况上升到理论高度,撰写调研文章,反过来为审判实践服务。

(四)执行。在目前基层法院执行机构执行案件多、任务重的情况下,由综合科承办部分执行案件。笔者认为,综合科应承办的执行案件,应是与裁决事项,协调事项有关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1、委托执行案件;2、协助执行案件;3、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案;4、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申请执行案件。

第6篇

某某人民法庭

二、项目建设单位:某某人民法院

三、项目负责人:

四、项目投资估算:156.585万元

五、项目建设期限:

第二节市区基本情况

市区是中心城区,总面积169.6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20.4平方公里,辖区一乡两镇、九个街道办事处。全区有蒙、汉、回、满、朝鲜等22个民族,总人口40余万人,其中常住人口30万人,常年暂住人口12万人,流动人口日均2万人。

第三节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基本情况

人民法院位于,全院现有13个内设机构,分别是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立案庭、行政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政工科、办公室、调研室、法警队,有三个派出人民法庭,分别是南新街人民法庭、永巨人民法庭、城郊人民法庭。现有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102人,其中包括院长1人、副院长3人、纪检组长1人、庭长13人、副庭长8人、审判员42人、书记员22人、法警8人、工勤人员4人,负责辖区内所有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及执行工作。从近三年案件审理情况来看,人民法院年均受理各类案件4500余件,受理案件数量年均递增15%左右。

第二章法庭概况

第一节红山区人民法院基层法庭基本工作职能

人民法院所辖的三个基层人民法庭,承担着全区各类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等案件的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艰巨任务.由于基层人民法庭处于审判工作的最基层、最前沿,因而人民法院承担的审判工作任务相当大一部分是由基层人民法庭来完成的。

第二节红山区人民法院基层法庭基础设施情况

人民法院的“两庭”建设,按照上级的要求,虽然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使部分基层法庭的建设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建设的“五有”标准,但由于法院经费严重不足,历史欠帐较多等因素的影响,造成三个基层人民法庭至今没有自己的办公和审判用房,不得不暂借房屋,作为审判办公用房,随着案件数量的逐年上升和人员的增多,派出人民法庭现有审判用房的面积、布局已不适应审判工作的基本需要,严重影响了人民法庭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人民法庭情况:位于东郊卫星路北侧,管辖昭乌达路以北4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各类民商事案件,辖区面积10.4平方公里,辖区人口15万人。庭内现有干警10人,2004年受理案件582件,年均受理各类案件520件。南新街法庭现租借房屋办公,面积120平方米,有电话2部,汽车1辆。

二、永巨人民法庭情况:永巨法庭位于红山区东郊卫星路北侧,管辖红山区昭乌达路以南5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各类民商事案件,辖区面积10平方公里,辖区人口13万人。庭内现有干警11人,2004年受理案件543件,年均受理各类案件510件。永巨法庭现租借房屋办公,面积120平方米,有电话1部,汽车1辆。

三、城郊人民法庭情况:城郊法庭位于红山区东郊原城郊乡政府北侧,管辖红山区桥北镇、红庙子镇、城郊乡范围内的各类民商事案件,辖区面积150平方公里,辖区人口6万人。庭内现有干警9人,2004年受理案件642件,年均受理各类案件560件。城郊法庭现租借城郊乡政府房屋办公,面积150平方米,有电话2部,汽车1辆。

第三章规划背景

第一节规划背景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审判机关的最基层单位,人民法庭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工作大局,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加强和规范人民法庭的基础设施建设,是人民法庭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保证.只有良好的审判工作条件,才能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才能使大量的案件得到及时处理,才能使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司法为民的宗旨得到落实。为改善三个派出法庭的审判、办公条件,虽然我院经过多方努力,但由于各种因素制约,一直没有得到解决.鉴于红山区地方财力状和我院实际情况,目前无法靠自身财力解决现有困难,因此,急需上级财政予以支持。

第二节法庭用房建设的必要性

规范和建设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建设是保障法庭履行职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需要。基层人民法庭承担着辖区内民商事等各类案件的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艰巨任务。由于基层人民法庭处于审判工作的最基层、最前沿,因而人民法院承担的审判工作任务相当大一部分是由基层人民法庭来完成的。为了保证人民法庭依法履行各项工作职能,充分发挥其在基层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必须尽快解决基层法庭房屋建设的问题。

规范和建设人民法庭基层基础建设是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基层人民法庭管辖范围内,有赤峰市制药集团、赤峰市啤酒厂等大型企业,因此,加快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建设,做好辖区范围内的民商事审判工作,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解决纠纷,制裁违法行为,对红山区形成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创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和构建民主和谐的社会秩序将起着积极的作用。

规范和建设人民法庭基层基础建设是严格公正执法的需要。法庭用房竣工后,将实行审判、办公分区管理,不仅避免法关于诉讼参与人不必要的接触,杜绝司法腐败,而且有利于强化庭审功能和公开审理案件,提高审判质量,进行法制宣传,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规范和建设人民法庭基层基础建设是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需要。法庭用房竣工后,除了有办公室、审判庭外,还有了接待室、立案庭、宿舍、食堂等用房,同时配备网络设施,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从根本上解决基层法庭无房的问题,将对新形势下的人民法庭工作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为广大群众参与诉讼,接受法制宣传,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同时也必将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

第四章规划方案版权所有

第一节总体方案

根据上级的统一要求,结合法院实际情况和审判机关职能特点,按照轻重缓急,因地制宜,合理设计的原则来规划,达到“起点高,实用强、投入少”的目的。为此,人民法院规划用两年的时间完成三个人民法庭用房建设项目,整个项目总建筑面积2190平方米,土建工程总投资156.585万元(由于赤峰市属于地震活动较频繁地区,工程造价在平均造价的基础上上浮30%),项目土建工程投资来源全部申请国债资金,项目征地费和相关的建设性收费由当地政府和我院自筹解决。

第二节具体方案

一、2006年规划新建南新街人民法庭用房,总建筑面积为730平方米,土建工程总投资为52.195万元,全部申请国家资金解决,项目征地费和相关的建设性收费由当地政府和我院自筹解决。

二、2007年规划新建永巨人民法庭用房、城郊人民法庭用房,总建筑面积为1460平方米,土建工程总投资为104.39万元,全部申请国家资金解决,项目征地费和相关的建设性收费由当地政府和我院自筹解决。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一节项目建设中的管理

项目在建设中,将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对土建设计、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国债资金运用等环节上,严格按照哟关规范操作,明确责任,加强管理,杜绝浪费和挤占挪用,使项目工程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最终确保国债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

第二节项目建成后的管理

项目完成后,及时主动地纳入法院的固定资产,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将成立管理机构,定期检查房屋、及时修缮,清除使用安全的隐患。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一节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了加强对项目的管理,成立法院人民法庭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具体人员由区委分管书记、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区财政局局长、区审计局局长、区法院院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法院,主任由分管人民法庭的副院长兼任,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二节做好前期工作

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掌握基层法庭用房的实际情况,了解存在主要问题,对建设方案,多方征求意见,采用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完工。

第三节管好用好资金

在建设资金管理上,按照有关要求,本着“管好用好国债资金,积极投入自筹资金”的方式,实行“两条线”管理,对国债资金实行报帐制管理,按基本建设程序采用“三专一封闭”方式运行。即“专项调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按照工程进度申请资金,实行滚动报帐,工程验收后进行决算。

第7篇

某某人民法庭

某某人民法庭

某某人民法庭

二、项目建设单位:某某人民法院

三、项目负责人:

四、项目投资估算:156.585万元

五、项目建设期限:

第二节市区基本情况

市区是中心城区,总面积169.6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20.4平方公里,辖区一乡两镇、九个街道办事处。全区有蒙、汉、回、满、朝鲜等22个民族,总人口40余万人,其中常住人口30万人,常年暂住人口12万人,流动人口日均2万人。

第三节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基本情况

人民法院位于,全院现有13个内设机构,分别是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立案庭、行政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政工科、办公室、调研室、法警队,有三个派出人民法庭,分别是南新街人民法庭、永巨人民法庭、城郊人民法庭。现有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102人,其中包括院长1人、副院长3人、纪检组长1人、庭长13人、副庭长8人、审判员42人、书记员22人、法警8人、工勤人员4人,负责辖区内所有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及执行工作。从近三年案件审理情况来看,人民法院年均受理各类案件4500余件,受理案件数量年均递增15%左右。

第二章法庭概况

第一节红山区人民法院基层法庭基本工作职能

人民法院所辖的三个基层人民法庭,承担着全区各类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等案件的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艰巨任务.由于基层人民法庭处于审判工作的最基层、最前沿,因而人民法院承担的审判工作任务相当大一部分是由基层人民法庭来完成的。

第二节红山区人民法院基层法庭基础设施情况

人民法院的“两庭”建设,按照上级的要求,虽然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使部分基层法庭的建设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建设的“五有”标准,但由于法院经费严重不足,历史欠帐较多等因素的影响,造成三个基层人民法庭至今没有自己的办公和审判用房,不得不暂借房屋,作为审判办公用房,随着案件数量的逐年上升和人员的增多,派出人民法庭现有审判用房的面积、布局已不适应审判工作的基本需要,严重影响了人民法庭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人民法庭情况:位于东郊卫星路北侧,管辖昭乌达路以北4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各类民商事案件,辖区面积10.4平方公里,辖区人口15万人。庭内现有干警10人,2004年受理案件582件,年均受理各类案件520件。南新街法庭现租借房屋办公,面积120平方米,有电话2部,汽车1辆。

二、永巨人民法庭情况:永巨法庭位于红山区东郊卫星路北侧,管辖红山区昭乌达路以南5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各类民商事案件,辖区面积10平方公里,辖区人口13万人。庭内现有干警11人,2004年受理案件543件,年均受理各类案件510件。永巨法庭现租借房屋办公,面积120平方米,有电话1部,汽车1辆。

三、城郊人民法庭情况:城郊法庭位于红山区东郊原城郊乡政府北侧,管辖红山区桥北镇、红庙子镇、城郊乡范围内的各类民商事案件,辖区面积150平方公里,辖区人口6万人。庭内现有干警9人,2004年受理案件642件,年均受理各类案件560件。城郊法庭现租借城郊乡政府房屋办公,面积150平方米,有电话2部,汽车1辆。

第三章规划背景

第一节规划背景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审判机关的最基层单位,人民法庭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工作大局,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加强和规范人民法庭的基础设施建设,是人民法庭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保证.只有良好的审判工作条件,才能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才能使大量的案件得到及时处理,才能使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司法为民的宗旨得到落实。为改善三个派出法庭的审判、办公条件,虽然我院经过多方努力,但由于各种因素制约,一直没有得到解决.鉴于红山区地方财力状和我院实际情况,目前无法靠自身财力解决现有困难,因此,急需上级财政予以支持。

第二节法庭用房建设的必要性

规范和建设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建设是保障法庭履行职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需要。基层人民法庭承担着辖区内民商事等各类案件的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艰巨任务。由于基层人民法庭处于审判工作的最基层、最前沿,因而人民法院承担的审判工作任务相当大一部分是由基层人民法庭来完成的。为了保证人民法庭依法履行各项工作职能,充分发挥其在基层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必须尽快解决基层法庭房屋建设的问题。

规范和建设人民法庭基层基础建设是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基层人民法庭管辖范围内,有赤峰市制药集团、赤峰市啤酒厂等大型企业,因此,加快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建设,做好辖区范围内的民商事审判工作,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解决纠纷,制裁违法行为,对红山区形成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创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和构建民主和谐的社会秩序将起着积极的作用。

规范和建设人民法庭基层基础建设是严格公正执法的需要。法庭用房竣工后,将实行审判、办公分区管理,不仅避免法关于诉讼参与人不必要的接触,杜绝司法腐败,而且有利于强化庭审功能和公开审理案件,提高审判质量,进行法制宣传,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规范和建设人民法庭基层基础建设是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需要。法庭用房竣工后,除了有办公室、审判庭外,还有了接待室、立案庭、宿舍、食堂等用房,同时配备网络设施,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从根本上解决基层法庭无房的问题,将对新形势下的人民法庭工作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为广大群众参与诉讼,接受法制宣传,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同时也必将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

第四章规划方案版权所有

第一节总体方案

根据上级的统一要求,结合法院实际情况和审判机关职能特点,按照轻重缓急,因地制宜,合理设计的原则来规划,达到“起点高,实用强、投入少”的目的。为此,人民法院规划用两年的时间完成三个人民法庭用房建设项目,整个项目总建筑面积2190平方米,土建工程总投资156.585万元(由于赤峰市属于地震活动较频繁地区,工程造价在平均造价的基础上上浮30%),项目土建工程投资来源全部申请国债资金,项目征地费和相关的建设性收费由当地政府和我院自筹解决。

第二节具体方案

一、2006年规划新建南新街人民法庭用房,总建筑面积为730平方米,土建工程总投资为52.195万元,全部申请国家资金解决,项目征地费和相关的建设性收费由当地政府和我院自筹解决。

二、2007年规划新建永巨人民法庭用房、城郊人民法庭用房,总建筑面积为1460平方米,土建工程总投资为104.39万元,全部申请国家资金解决,项目征地费和相关的建设性收费由当地政府和我院自筹解决。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一节项目建设中的管理

项目在建设中,将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对土建设计、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国债资金运用等环节上,严格按照哟关规范操作,明确责任,加强管理,杜绝浪费和挤占挪用,使项目工程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最终确保国债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

第二节项目建成后的管理

项目完成后,及时主动地纳入法院的固定资产,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将成立管理机构,定期检查房屋、及时修缮,清除使用安全的隐患。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一节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了加强对项目的管理,成立法院人民法庭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具体人员由区委分管书记、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区财政局局长、区审计局局长、区法院院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法院,主任由分管人民法庭的副院长兼任,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二节做好前期工作

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掌握基层法庭用房的实际情况,了解存在主要问题,对建设方案,多方征求意见,采用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完工。

第三节管好用好资金

在建设资金管理上,按照有关要求,本着“管好用好国债资金,积极投入自筹资金”的方式,实行“两条线”管理,对国债资金实行报帐制管理,按基本建设程序采用“三专一封闭”方式运行。即“专项调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按照工程进度申请资金,实行滚动报帐,工程验收后进行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