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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的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社会本位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经济法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运作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学者们对此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故而颇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是经济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是法理学的研究范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原则这一概念的外延之一。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离不开对法的原则的研究。法的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是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规则。张文显教授指出原则的特点是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更没有确定的法律后果,它指导和协调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1]。刘作翔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根据原则的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角度,法律原则可以划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根据内容的概括性和普遍性程度可以划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其中基本原则体现法律更为一般的精神,是所有法律部门或许多法律部门需要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2]。法律原则的作用体现在它是国家政策要求和法律的具体规则和制度之间的中介,缓和立法中的价值冲突;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原则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填补法律空白,规范和引导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统摄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法律原则,在这一法律部门内部应该具有最高的普遍性、概括性,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整个经济法的指导原则。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学术界对其有不同的理解。比如,李昌麒定义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史际春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漆多俊定义为:“经济法调整原则一般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体现的最基本的精神价值,反映了它所涵盖的各部门法或子部门法的共同要求。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定义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有的最基本的精神本质和价值追求,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二、现有经济法基本原则理论及评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断发展,对经济法学基本原则进行研究的学者日多,观点层出不穷,蔚为大观。有学者进行统计国内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较有影响的学说就有三十余种。综合分析国内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一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个,即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3]。2“.二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一是计划原则,二是反垄断原则[4]。3“.三原则说”,依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以及责、权、利相统一原则[5]。4“.七原则说”按照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七个原则,即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6]。
综观上述诸说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及论证,笔者以为,大都存在程度不一的缺失,这主要反映于:
1.将非法律的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资源优化配置原则。资源优化配置是指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各个环节上最有效的流动和利用,其并未反映权利义务运作之要求或特点,严格来说将之作为一项经济学原则更加适合。2.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表述为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依史际春、邓峰先生的观点,“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主要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之经济活动主体所附的权利(力)、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但是,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固然是经济法应当确立的一项准则,但其并未反映或体现经济法之特质,而是各法律部门都有体现,并且该法律原则亦并非法所独有,兼可为行政管理和经济运行的原则。3.将经济法部门法的原则错位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邱本先生的“计划原则”或“反垄断原则”。虽然经济法基本原则取决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但即使就邱本先生所主张的经济法体系包括计划法和反垄断法两部分的观点来看,计划原则与反垄断原则也仅仅是经济法部门法之原则,而无法涵盖经济法之全部和整体。4.将经济法价值作为经济法原则。经济法价值与经济法基本原则是迥然有别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价值的集中体现,但并不是经济法价值本身。但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效益等原则,笔者以为,更应视将其为经济法价值范畴,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则难以契合作为原则本身的内质和要求。5.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为经济法原则,如史际春、邓峰先生所主张的“平衡协调原则”。在他们看来“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从其表述中,不难看出平衡协调原则主要强调的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而法的一般意义上,法律原本就是利益之调节器,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样,“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乃是调整和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7]。耶林也同样指出,“法律的目标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8]。因而,平衡协调各种关系和利益,不仅经济法使然,其他部门法亦同样如此。其二,平衡协调就其本质而言,作为一项调整方法更为允恰。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前提和标准
我国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内容,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种情况一方面反映了研究者已经认识到经济法基本原则问题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一个基本范畴,应加以研究;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对该问题的研究还仅处于表面化阶段。由于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独立地位、精神实质等问题至今还没有比较准确的认识,学界还没有达成共识,从而导致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不够深入,甚至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确定标准都存在模糊的认识。以至许多学者依据各自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和经济法本质特征的认识,建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导致学界对于这一问题争论不止。
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问题是经济法学研究问题系统中的子系统,与经济法学其他理论的研究息息相关。特别是关于经济法的研究对象、本质特征、价值取向的研究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最终确立至关重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相对于经济法规则来说具有更高的普遍性、稳定性和抽象性。它体现了经济法的一般规律,统摄整个部门法。因此,要想准确的界定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需要以下几个前提:1.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虽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研究自经济法学研究兴起即以开始,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意识形态缩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所限,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一直没有取得长足进展。直到近期,随着社会进步和相关立法进程的加快,对于调整对象的研究才有了较大的进步,但仍未达成普遍共识。唯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取得突破,在学界形成通说,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才有根基。2.经济法体系相对稳定。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立法任务繁重。经济法作为调整经济运行的重要部门法正处在扩张发展时期,新的立法不断出现,一方面扩展了经济法学的研究视域,另一方面也为确定经济法学研究范围带来了一定困难。对于新兴边缘领域是否作为经济法研究对象存在的争议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界定。基本原则自身稳定性和高度概括性之间的紧张关系要求对于基本原则的概括必须以经济法部门相对成熟稳定为基础。
在此前提上,应当首先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界定标准,使学界之论争具有相对固定框架,以利于理论的构建成长。笔者认为,依据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与特性当有以下界定标准: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统摄整个经济法律部门,这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普遍性要求。
2.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涵盖经济法的基本内容,体现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高度概括和抽象。超级秘书网
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经济法的核心价值。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我国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律。
综合以上考虑,笔者认为现阶段可以提出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同时确定经济法原则群,此原则群应当符合法律原则的基本要求但较基本原则要就较低,且具备更强的灵活性以指导目前的经济法律运行,待经济法律部门发展成熟并相对稳定时,总结经济法学长期研究的经验,借鉴国外研究的成果进而总结界定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若非如此,非但目前研究难以达至合理结论,且浪费大量时间物力,是我国经济法其他问题研究受到掣肘,影响经济法学的长期发展,甚至影响经济立法和国家经济运行,实乃得不偿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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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作翔.法理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77.
[3]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
[4]邱本.经济法的基本原则[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4):22-28.
[5]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64.
第一,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到教学中。一方面,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发挥主体性作用,扮演课堂“演员”的角色。另一方面,教师不再是传统课堂教学中灌输知识的人,扮演课堂“导演”的角色。教师在具体教学中要很好地认识到自己的角色和学生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到教学中。第二,教学应该具有启发性。案例在高校经济法基础教学中的具体应用,应该做到具有启发性,这样才能更好地培养学生的能力。坚持这一原则,需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高校经济法基础教学中使用的案例应该包含不完全信息,这样学生通过不断地补充与完善部分信息,能更好地获取知识。其次,高校经济法基础教学中使用的案例包含模糊信息,通过这些模糊信息,逐步引导学生理解多样的关系。最后,高校经济法基础教学中剖析案例提出的问题应该具有启发性,通过回答启发性问题,不断刺激学生的思维,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实现课堂教学目标。第三,选取的案例具有适应性。一方面,高校经济法基础教学中使用的案例应该适应教学目标,另一方面,高校经济法基础教学中使用的案例应该适应教学内容。
2案例在高校经济法基础教学中的具体应用的环节
第一,案例教学的准备环节。在该环节,教师需要对教学中使用的案例和案例相关材料做好充分的准备,对学生的问题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学生需要搜集相关资料,更好地服务于课堂案例学习。第二,小组讨论环节。在该环节,教师将学生分为若干小组,针对案例中的相关信息和问题,进行进一步思考,进而将小组成员的智慧集于一体,相互激发、相互融合,使小组工作效果最优化。第三,班级讨论环节。在该环节,在教师指导作用下,有效引导课堂讨论,将各小组的思维融为一体,激发新的思想成果的产生。第四,总结评价环节。在该环节,主要是老师进行说与讲,归纳、评估上述各个环节的最终成果和取得的具体效果。
3案例在高校经济法基础教学中的具体应用的策略
案例在高校经济法基础教学中具体应用的策略包括案例编写方法、案例展示方法、案例分析方法、案例结果归纳评价方法。其中,案例编写方法包括以下两点,第一,深入广泛调研,根据现实生活中涉及的实际经济业务编写教学使用的案例。第二,使用现有图书中比较经典的案例作为教学使用的案例。案例使用方法包括以下四点,第一,以文字材料方式呈现案例;第二,以多媒体技术方式再现案例;第三,以教师口头描述方式展示案例;第四,以组织学生表演方式展示案例。案例分析方法包括以下两点:第一,把握好课堂讨论内容和节奏,以有效分析案例。第二,营造轻松、和谐、民主、自由的教学氛围,以有效辅助案例分析。案例结果归纳评价方法包括以下两点点:第一,教师与学生共同归纳评价案例结果。第二,教师在归纳评价案例结果中起到最重要的作用。
实践证明,实施果畜循环发展经济模式,首推“畜-沼-果”生态循环模式,该模式可以使农业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延长农业循环经济的产业链,形成“畜多肥多、肥多果多、果多钱多、钱多畜多”的互补良性循环,造就了循环发展的生态之路。“畜-沼-果”生态循环模式,就是在果园建设沼气池,发展养殖业,果农依靠果园树下生长的低秆作物或饲草养殖猪、牛、羊、兔、鸡等畜禽,其粪便生产沼气,沼气可以用来做饭和照明,沼渣、沼液是果树生产良好的有机肥料。使用沼肥可以提高果树产量、改善果品品质,沼液含有各种氨基酸、维生素、生长素、糖类等营养物质,养分高,作为苹果根外施肥肥效显著,并对苹果病虫害有防治作用;沼渣是优质固体肥料,养分丰富、全面,不仅能满足果树对各种养分的需求,还可以改良土壤。沼液、沼渣的综合利用加上果园种草,可以解决果园有机肥肥源紧缺的问题。使用沼肥,一般可增产10%以上,优质果率上升70%以上,并且果农可以节省肥料投入,防治病虫投入及煤、电费,按5亩果园计算,一般节省开支2800元左右。
2防止由超量施用化肥变为不施用化肥
过去,一些果农受利益驱动,靠经验和习惯施肥,一味追求大果、高产,盲目施用化肥。现在,在提倡使用有机肥的积极宣传下,使一些果农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对果园只施用有机肥,不再施用化肥。殊不知,苹果生产对土壤中养分消耗量大,仅靠有机肥的补充是不能满足生长需要的,化学肥料的施用也是不可忽视的。要开展果园测土配方施肥,根据果树生长状况及果树需肥规律,确定科学的肥料配比,制定合理的施肥方案。一是以有机肥为基础,突出畜肥使用及绿肥生草培肥,使有机肥与无机肥相结合;二是以土壤培肥与土壤施肥为基础,土壤培肥与各项营养调节技术相结合;三是调氮稳磷补钾配微相结合,实现土壤养分的动态平衡;四是以果园为单元、配肥为基础,地块配肥与单株调节相结合;五是化肥施用要掌握适时适量适法原则,以提高肥效,减少损失。
3要解决施肥方式方法不科学的问题
在实施果畜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发现一些果园存在施肥方式方法不科学的问题,有的果园将秋施基肥改为春施,打破了果树的“生物钟”。春施基肥在土壤中要经过转化,且因春天土壤温度低而转化慢,这样肥效推迟,影响了新梢生长和花芽分化使花芽形成少,同时因春天施肥伤根,影响开花结果。有的果园施肥过浅或过深,造成浪费;施用肥料过于集中,造成烧根;施肥点距离树干太近,导致果树不能很好吸收肥料中的成分。针对这些问题,一定要采取科学的方式方法施用肥料,一是宜采取秋施基肥方式,果实采收后愈早施愈好,此时土温较高,含水量多,伤根易愈合并可产生新根,同时微生物活动旺盛,有机质有充分分解时间,第2年可及时供树体吸收。二是施基肥应在果树行间或株间挖沟施肥,苹果属于深根性果树,应挖1~2条宽50厘米、深40~60厘米施肥沟,将表土与基肥混合施入。三是施肥一定要施在吸收根附近,即树冠垂直投影向里15~20厘米处。
4要配套推广果园沃土养根技术
通过实施果畜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增施有机肥是关键,但要配套推广深翻改土、合理施肥、果园种养等沃土养根技术,这样,才可以优化果树根系生长环境,达到养根壮树、提高果树抵御病虫和自然灾害的能力。一是深翻改土,熟化土壤。每年结合秋施基肥,挖宽40~50厘米、深60~80厘米壕沟,逐年深翻扩盘,同时深翻果树行间,可以有效改善土壤结构和理化性状,活化土壤,提高土壤熟化程度和肥力,促进根系横向和纵深分布,提高吸收能力。二是膜下穴贮肥水。穴贮肥水是旱区果树实施水肥一体化管理的最佳措施。初冬或早春结合果园深刨、施肥、整修树盘等,在树冠投影边缘向内挖穴4~6个,用玉米秆、麦秸、杂草等扎粗度20厘米左右、长比穴稍短些的草把,捆绑结实,在水中浸泡,使其充分吸水,然后放入穴中。草把周围填土,同时与土混合施入过磷酸钙100克及尿素50~100克,随即每穴浇水4~5千克。穴上覆膜,并在穴洼处的膜上扎一小孔,孔上压石块,以利保墒和压住薄膜。以后视干旱情况,可由膜孔向穴内灌水。可节水70%,施肥穴每年易地1次,交替进行。三是果园种草覆盖。山区果园可人工种植白三叶草、百脉根、扁茎黄芪、油菜等,也可采用自然生草,割下的草覆盖树盘。四是采用水肥一体化技术。水肥一体化技术是借助压力系统,将固体肥料溶解后或液体肥料,按土壤养分含量,果树的需肥规律和特点,使肥液与灌溉水一起通过管道系统,均匀、定时、定量浸润果树根系,具有明显的节水、节肥优点。要特别注意,如果使用沼液或腐殖酸液肥必须要过滤处理,以免堵塞管道。
5培养果园肥力必须坚持长效机制
摘要:运用单位根检验、协整检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方法,对1985-2004年间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和经济增长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经济增长与农业基础设施投资长期存在唯一稳定的关系,但从短期来看,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增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并不显著。主要原因在于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增加与经济增长长期不同步所致。需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实现经济增长与基础设施投资增加的良性互动。
基础。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要实现传统自给性农业向现代商品性农业的转变,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可持续发展,必须要有发达和完善的现代农业基础设施与之相配套。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消除贫困、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升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等有着重要的作用。Patrick2Bond指出,农业基础设施对于经济生活具有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直接效应包括工作机会、生产率提高等;间接效应包括农村环境改善和农民福利水平的提高。石爱虎、霍学喜认为,农业基础设施在农业发展中的经济效应体现为物质基础效应、效率提高效应和结构变动效应。[1]樊胜根研究发现,降低扶贫率和提高农业生产率起作用的13项因素中,增加基础设施(尤其是道路)投资的作用居于第3位(教育和农业科研居前2位)。
林毅夫指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将使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长期受益,农村经济的发展进而可以扩大全国的市场规模,不断为全国经济增长提供新的空间,提升经济发展水平。[3]有关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对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已有大量的研究,并取得了共识,而关于农业基础设施投资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性方面的研究尚不多见。本文利用1985-2004年农业基础设施投资额和国内生产总值的时间序列数据,对农业基础设施投资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性检验,以期说明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一、有效性检验
(一)单位根检验
(二)协整检验
为了检验LnGDP和LnFund是否存在协整关系,利用Engle和Granger于1987年提出协整方法[7],用Eviews软件对残差进行ADF检验,以判定其平稳性。对经济增长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进行最小二乘法回归,其结果为:
LnGDP=7.65+0.66LnFund+μR2=0.9089ADR2=0.9032F=159.7045采用ADF检验法检验方程残差μ的平稳性,结果如表2所示。μ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了存在单位根的假设,表明残差为平稳的时间序列,经济增长与农业基础设
施投资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即两者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比例关系。
(三)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因果关系检验主要是说明两个或多个变量之间是否存在相互之间的因果关系,它确定的是一个变量能否有助于预测另一个变量,即如果变量X是变量Y的格兰杰原因,那么X的过去的和现在的时间序列数据有助于改进对变量Y的预测。其数学检验模型为:
其中εt为零均值非自相关随机误差项;α,β为系数。原假设为:H0:βj=0(j=1,…,n),若原假设成立则有:
令非限制性变量(4)式的残差平方和为SSE1,限制性变量(5)式的残差平方和为SSE2,则F(SSE2-SSE1)/nSSE1/(T-n-m-1)应服从自由度为(m,T-n-m-1)的F分布,其中T为样本数量;n、m分别为根据AIC准则和SC准则决定的X和Y的滞后阶数。如果接受零假设H0,则X是Y的非格兰杰原因;而如果拒绝零假设H0,说明X是Y的格兰杰原因。
对经济增长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之间的关系进行因果检验,其结果如表3。其中,F值为检验统计量,P值为检验的概率值(P≥0)。若P值小于0.05,表示因果关系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成立;若P值小于0.1,表示因果关系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成立,否则,因果关系不成立。表3中P值一个大于0.05,另一个小于0.05,意味着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经济增长与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增加只存在格兰杰意义上的单向因果关系,即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增加不是经济增长的原因,而经济增长是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增加的原因[5];但由于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经济增长与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增加存在格兰杰意义上的双向因果关系,因此,从长期来看,农业基础设施投资的增加可以与经济增长互相促进。
二、原因探讨
基于有效性检验,农业基础设施投资与经济增长之间的相互关系为:农业基础设施投资与经济增长都是非平稳的时间序列数据,它们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即协整关系。虽然从短期来看,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增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不明显,但长期来看,农业基础设施投资的增加与经济增长是互相促进的。这与世界银行1994年给出的基础设施存量增长与经济发展之间具有正相关的经验性结论并不完全一致。我国农业基础设施投资与经济增长之间之所以不能验证这一结论,除了战略选择失当、投资效益低下、布局不尽合理且忽视技术进步的原因之外,主要在于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增加与经济增长长期不同步。
(一)财政支农资金长期不足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基础设施主要由国家和地方各级财政投资建设。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计算,1985-2003年间,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占全国基本建设投资的比例在“八五”时期为3%,“九五”时期为5.6%,2002年为7.3%;财政支出方面,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农业支出的绝对量在不断增加,从1978年的150.7亿元增加到2001年的1456.7亿元,但财政支出中农业基本建设支出的比例却不断下降,1978年为13.4%,20001年为7.7%,下降了5.7个百分点。
(二)信贷资金不足
现阶段主要由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承担对农业的信贷任务。由于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周期和回收周期较长,收费较低有时甚至是无偿服务,商业性银行不愿意提供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大量资金。出于自身稳健经营的要求,农业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着“慎贷”和“惜贷”现象。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计算,1995-2003年农业贷款占银行总贷款的最高比例仅为7.1%。
(三)乡镇负债严重,无力投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中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由县乡(镇)财政负担,然而,由于我国县乡(镇)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在逐年下降,同时乡(镇)的财政负债已十分严重,依靠乡镇集体进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存在投资不足的问题。农业税制改革,取消“两工”(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一些乡镇对农业公共事业所需资金实行“一事一议”制度。根据有关规定,“一事一议”仅限于村级,而且必须是由村里兴办的农田水利设施、人畜吃水设施、村庄道路建设、植树造林工程等全体村民直接或间接受益的公共性设施和项目。而这项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年人均不能超过15元。由于农民小规模和分散式的经营方式,决定了农民投资能力十分有限,要求村民自筹资金或举债进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议案难以被认可,即使有些村社开展议事,也大多是“议而不定”或“定而不行”,造成急需建设的农业基础设施无法兴建,过去利用主渠道“两工”兴建的农业基础设施严重毁坏后又无力修复和管理。
农业基础设施长期投入不足,导致:(1)农业基础设施长期不能满足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难以发挥出它应有的“社会先行资本”的本质特征。(2)由于资源约束,不能同时或在短期内建成农业基础设施体系,而只能有选择性地建设某些子项或小规模的农业基础设施,农业基础设施的规
模效应不能得到有效和充分发挥。(3)农业中的许多重要基础设施本来就依赖于城市和工业基础设施,或者本身就是城市和工业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或者是城市和工业基础设施在农村和农业生产领域内的延伸。在现行城乡二元制度或非制度性的障碍下,农业基础设施的关联效应和投资乘数作用无法充分发挥作用,致使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减小。(4)伴随着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相对重要性的变化,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在整个基础设施投资比例不可能有大幅度增加,甚至趋于下降,在投资结构不尽合理和投资效率不高的情况下,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难以发挥。
三、政策建议
我国农业基础设施投资不足不仅构成了农业生产的瓶颈制约,而且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并不明显,因此,政府有必要采取措施,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并制定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资,早日实现经济增长与基础设施投资增加的良性互动。
(一)提高对农业基础设施重要性的认识
基础设施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经济社会赖以发展的“先行资本”,农业基础设施则是农业和农村赖以发展的“先行资本”[6];仅仅认识到农业基础设施是农业生产的物质技术条件是不够的,必须扩大基础设施的认识范围,在计算农业基础设施的贡献率时,要充分考虑到农业基础设施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不能单纯着眼于农业经济效益,要充分考虑农业基础设施的经济和社会性意义。总之,只有高度认识到发展农业基础设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才有可能在实践中给予其应有的发展地位。
(二)明确划分事权,发挥各投资主体的积极性
明确划分事权就是要真正严格地划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村社区、乡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投资责任和投资范围。(1)全国性的、跨农业区和跨流域的农业骨干基础设施应由中央政府负责投资和管理;区域性的农业基础设施应以地方政府作为投资和管理主体,中央政府可给予必要的支持和补贴,受益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适当分摊投资成本;小流域和社区范围内的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应主要由社区集体和农民个人负责投资和管理,地方政府可以给予必要的支持和补贴。(2)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都应设立水利等各项专项建设基金,以用于本区域内一些较大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3)政府主要运用经济手段、经济杠杆和经济政策,引导和诱使农户投资建设自用为主的小型工程,并依法处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按投入要素进行补偿与分配等问题。
(三)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打破国家是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渠道唯一来源的框架,逐步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多渠道筹资模式,保证有充足的资金来推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并满足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1)在制定和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和规划方面,统筹城乡经济和工农业经济发展,逐步调整国民收入和社会资金的分配格局,保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需要。(2)要逐步增加财政资金对农业的投入比重,中央政府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的预算内农业投资比重应由目前的17%提高到20%以上。国家对农业的补贴,应逐步转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上来。(3)要逐步增加信贷资金用于农业的比重,保持农业贷款增长率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长率,银行新增贷款规模中农业贷款的比重达到10%以上。
(四)积极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农业基础设施
按照受益范围和排他成本的大小,农业基础设施可划分为竞争性和非竞争性两大类,对竞争性项目,由于受益范围不局限于农村社区,外部性大,原则上应由政府供给,但在政府财政资金有限的情况下,通过产权改革,将其外部收益内部化,民间资本也可介入。政府建立财政贴息制度,把一部分财政拨款或财政信贷转为对基础设施项目的贴息资金增强民间资本介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引诱对有竞争性项目,由于排他性成本不高,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可以补偿投资成本,应放开市场准入,民间资本采用多种方式介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探索和完善农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管理体制
按照“谁投资、谁管护、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加快农业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清晰归属,明确权责,建立起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激励机制。(1)对于农户自建或自用为主的小型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产权证;(2)对受益户较多的工程,可组建合作管理组织,国家补助形成的产权归合作组织所有;(3)对经营性的工程,可组建法人实体,实行企业化运作,可拍卖给个人经营;(4)对业主开发建设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地方政府要予以扶持,并规范其收费标准和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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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J.M.伍德里奇.计量经济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
按4-6人分好组,选出组长;
二.制定规则
(一)每一轮比赛每组派代表答题
第一轮、第二轮每组参赛代表须独立完成,严禁讨论(除第三轮合作讨论题外)。答题时若讨论则视为违反活动规则,取消答题资格。
(二)计时结束将题板亮出
由老师宣布答案,答对加分,答错不扣分。若未在规定时间内作答,或未亮题板均视为弃权不计分。
三.比赛流程
(一)第一环节必答题
题目形式:单选题活动规则:每组派代表独立作答,老师读完题后,宣布答题开始,并开始计时每题10秒,代表在规定时间内答题有效,超时答题视为弃权。得分细则:答对加1分,答错不扣分,该环节一共5题,每题1分,共计5分。这一环节结束后公布第一轮各组累计得分。预计时间:3分钟
(二)第二环节风险题
题目形式:多选题活动规则:每组派代表上台答题,依次按照抽选顺序作答,选手就位后主持人宣布开始答题,答题时间每题为30秒。得分细则:答对加2分,答错不扣分,共11题共计22分。说明:本轮结束后公布前两轮各组累计得分。预计时间:7分钟
(三)第三环节讨论题
题目形式:多选题活动规则:由老师播放题目,每题作答时间为1分钟,各组可以充分讨论,计时结束后开始作答,有各组组长亮题板。得分细则:答对加2分,答错不扣分,一共5题,共计10分。预计时间:7分钟
(四)第四环节挑战题
题目形式:单选题活动规则:小组合作答题,由老师播放题目,答题时间30秒,各组在规定时间内答题有效,否则视为答错或弃权。得分细则:答对加2分,答错不扣分,一共4题,共计8分。本轮结束后公布各组累计得分,并公布本次活动的前三名。预计时间:3分钟
(五)结果展示
由老师向学生展示各组的成绩并加平时分。预计时间:2分钟
(六)效果评价
通过开展竞争合作学习,极大地调动了同学们的学习积极性,同时增强了大家的竞争合作意识,为今后的生活与就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答题过程中同学们能遵守活动规则,各组代表能够独立作答。在风险题中同学们敢于挑战,在讨论题中也体现了同学们团结向上的精神风貌。通过本次活动,同学们基本掌握了销售业务相关知识,为后面的学习奠定良好基础。预计时间:3分钟
四.结论
(一)竞争合作型教学模式发展了学生的主体性品质
可以改善课堂效率,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是提升会计课程教学效果的客观要求。竞争合作型教学模式是指在教师指导和学生参与下,创造一种适宜互动交往的会计活动环境,使学生在初步掌握基础知识和形成基本技能的基础上,以相互合作的形式,发挥群体合作功能,共同对某一问题从多角度来思考,进行实践探索式的学习,从而获得解决问题的方法,促进学生竞争意识与合作精神双重发展的一种教学形式。其教学过程为:主题导入、产生需求———个体展示、感知动作———组内讨论、体验要领———组织竞赛、强化技能———合作交流、愉悦身心等5个方面。会计学科竞争合作型教学模式中的竞争与合作在校内老师之间、校内外老师之间、师生之间、生生之间展开,而以学生自主学习和合作学习为主体,同时引入良性竞争机制,可避免形式化的合作和传统课堂教学的弊端,并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启发性思维,加深对会计技术和会计技术人才能力结构的理解。
(二)竞争合作型教学模式是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的必然选择
有助于提高学生的会计实操能力。会计学是一门特别强调会计实际操作能力的学科。竞争合作型教学模式是采用异质分组、分层竞争、合作讨论、组长负责、现场团队评价等基本操作策略的一系列教学组织方式相对稳定的组合。会计学科的竞争合作型教学模式通过校内老师之间在教学方案制定和教学能力展示等方面的竞争与合作,校内外老师之间理论与实践知识的交流、合作与互动,以及校内外老师与学生之间的指导、交流与讨论,学生之间的交流、竞争和合作,强化了学生对会计学科的总体认识,增强了其动手操作能力。
(三)竞争合作型教学模式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竞争与合作学习的意识
实际工作中,特定单位的会计工作是在总部与分部、总部与分部会计团队的互动合作基础上才能顺利完成。我们将在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的老师(即校外老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分组模拟两种环境下的会计操作,或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以实施该教学模式。在竞争与合作中,学生们在其成员能力各异的小组中为了完成共同的任务,按照一定的合作程序,明确的责任分工,从事学习活动,并穿插全班讲授或组间交流,同时组内成员之间、组别之间展开良性竞争,其目的是以教学动态因素之间的合作性互助与竞争来促进学习,共同实现教学目标。最大限度地改善了教学中的人际关系,有效推进了师生互动,促进了师生、生生之间的信息交流、情感交流,使学生增强了社会适应性,学会了分享与合作,培养了学生的责任意识、竞争意识、合作能力与良好的个性品质。
(四)竞争合作型教学模式是完善会计学科
理论与实操课程教材内容的最佳路径课题申请人在《浅谈高职会计教学中的几个认识误区》(2008)就指出了当前高职会计教学实践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如忽视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审核、忽视具体工作中的业务分工、忽视财务软件的实务操作、缺乏校外实训基地等。竞争合作型教学模式有助于完善会计学科理论与实操课程教材内容,以使学会计学的高职生不至于不知道怎么动手建账、做账和查账。
(五)该模式可以真正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
1.黑龙江的出口贸易总额总体呈增长态势。
黑龙江省出口贸易近年来呈现明显增长趋势,这一趋势也顺应了国家和世界经济发展的大环境。自2001年我国加入WTO之后,黑龙江省的出口贸易额显著上升,但在2008年爆发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对黑龙江省的出口贸易产生了严重影响,导致2009年的出口量急转直下。为了应对这一变化,从2008年11月起,我国和黑龙江省实施了近两年的刺激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政策,2010和2011这两年黑龙江省的出口状况基本恢复了金融危机之前的状态。2011年中国开始由高强度的刺激政策变为温和的中性政策,2012年黑龙江省的贸易出口额出现回落。但总体来说,黑龙江省的出口贸易一直处于增长的状态。
2.出口商品科技含量低。
黑龙江省近几年出口产品结构发生调整,产业结构逐渐得到优化。具体表现为提高了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的份额。例如机电产品,在2002年的出口比重为17.31%,在经历了贸易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后,其出口比重达到了30.4%。但低技术含量产品的比重仍然很大,除了少数的铁道零部件、整机等附加值和技术含量较高的机电产品之外,余下的大部分机电产品都是劳动密集型的初级加工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的统计数据直到2009年才出现,说明在此之前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比重较小。
3.外商投资偏重高耗能出口企业。
虽然黑龙江省一直在调整并优化各出口商品的比重,但是问题依然存在。以密集型劳动力为基础的产品仍然占有最高份额,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状况依旧不容乐观。此外,其他国家逐渐将低附加值和能源密集型的行业迁移到黑龙江省。外商直接投资为黑龙江省改善了生产技术方面的缺陷和不足,推动了黑龙江省出口贸易的发展,特别是有关高新技术商品的出口,这些都有助于黑龙江省提高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此外,第二产业以制造业和采掘业为主导,然而这些产业会带来大量污染,消耗大量能源。同时,外商大多会将目光集中在这类产业上并加大对其投资,这对于黑龙江省产业结构失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产业与贸易结构又有着密切的关系。外商投资的偏重导致黑龙江省出口产品的高碳化。
4.出口市场高度集中。
虽然黑龙江省的出口策略倾向于将产品出口到更多的国家,但实际情况表明最终出口地仍为某些常规地区,与其他地区并没有更多交涉。黑龙江省对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依赖程度较高。这些发达国家技术都先进,国际社会上大多数贸易规则都由他们制定,比如绿色贸易壁垒的提出,低碳经济的倡导等。这些发达国家会对出口到其地区的产品制定更高的要求和标准,而黑龙江省目前各方面发展都不完备,在经济规模上仍以粗放型为主,商品生产上依旧以“三高”产品为主。因此,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黑龙江省应该改善出口产品结构。
二、低碳经济下黑龙江省出口贸易发展的制约因素
1.低碳技术水平落后。
“低碳技术”的发展是以低耗能低污染为依托,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碳减排技术,指的是针对高能耗的节能减排技术,煤炭领域的高排放,以及清洁和高效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技术;第二类是无碳技术,如核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第三类是去碳技术,典型的是二氧化碳捕获与埋存(CCS)。在当前形势下,黑龙江省的低碳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不仅有差异,与全国范围内的发达地区也有非常大的差距。环保技术和绿色能源是低碳经济的技术基础,而这两项在黑龙江省的发展状况都不乐观。环保技术虽已经被很多从业人员提出,但很多公司、企业并没有给予高度的关注度。黑龙江省蕴藏着潜在的绿色能源,但是大多的厂商还是不愿放弃原有的生产模式和使用燃料的方式。因为如果放弃原有的模式,使用绿色能源,需要调整和更新各项设备机器,这种绿色能源的成本会比普通能源高出很多。第二种途径是资源循环技术,是通过构建资源循环产业链,建立生产与更新循环资源寿命之间的渠道,最终达到资源的有效利用,减少对于自然资源的需求,以和谐的方式,尊重自然循环的方式,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共同发展。由于不同的行业和不同的生产过程之间,没有接洽的联系,或缺少相应的必要关系,因此对资源的循环利用纽带仍旧没有建立起来。第三条技术途径是废弃物的处理后排放。这一途径是利用对废弃物的处理,降低生产与生存活动对生态情况的负面。但目前仍有很多商家或企业不愿这样去做,因为无害化处理需要特定的设备和人员,不同的有害物质处理方式还有所不同。对于企业而言,这个过程会极大地增加产品的成品,最终反映在市场上的结果就是,该产品的竞争力被削弱。所以,很多商家宁愿污染环境,破坏可循环体系,也不愿迈出这正确的、科学的一步。上述因素都会成为阻碍黑龙江省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最终是对黑龙江省向低碳贸易转型不利,也就是制约了出口商品的结构优化。
2.出口企业不具备低碳技术自主创新能力。
目前,黑龙江省发展低碳技术的能力欠缺,更谈不上与国内先进企业和国际企业相提并论。另外,大部分的外贸企业,缺少独特的想法,很少有企业将目光放在创新上,即便少数的企业做到了,他们也不会去申请专利来保护自己团队的创造。例如在低碳技术专利申请领域,很多外贸企业申请方向和种类很零散,某些年份根本就没有申请。即便其他的一些企业花费了足够的精力去研究,但是大多结果均以理论的形式展现出来,或仅仅停留在试验阶段,并没有真正地投入到实际应用当中,而且也难以达到国际标准。外贸企业欠缺自主创新能力会影响到低碳产品,使其系统化、技术水平和配套化水平不高。再加上节能减排措施不能够有效、及时地落实,还有企业管理体制不健全,最终会体现在黑龙江省产品出口结构上,商品的竞争力也会被大大的削弱。
3.矿产能源存量下降。
黑龙江省是矿产能源大省,目前已发现的矿产达131种,已探明储量的矿产有74种。优势矿产中,大庆油田为大型油田,其储量及开采量均居全国首位。煤矿储量居全国第12位,但煤质好。黄金储量居全国第三位,其中砂金储量居全国第一位。因此,黑龙江省的出口产品多以高污染、高排放、高耗能的为主。但随着多年来的连续开采,黑龙江的矿产资源优势已经大不如从前,若是不改变生产方式,不调整出口产品结构,还是以“三高”产品作为主要的商品出口,对于黑龙江省得生态环境会造成很大的破坏。在能源越来越少的情况下,向低碳经济转型,调整出口商品结构绝对是必要的。
4.企业普遍缺少低碳经济意识。
当前,黑龙江省经济发展速度明显加快,但是各方对与保护环境没有产生共鸣。虽然国家早就出台了相关政策,即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要及时关注环境问题,避免出现不可挽回的现象,政府机构也在宣传、呼吁环保节能。但是大多数的居民和企业,公司,并没有对此事件显现出太多的兴趣。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人们对低碳经济的意识不强烈,认识不充分,明显缺少对低碳经济的重视。另外,缺少相关专业性文件,专业的测量等生产制造技术跟不上,加之原有的生产力得不到及时更新,严重地制约了低碳经济的稳健发展。而且很多人认为低碳经济这个问题与黑龙江省关系不大,主要应由各大一线城市、经济特区来承担,有人甚至认为低碳经济是国际政治行为。显然他们没有明白低碳经济的社会地位,以及将随之而来的巨大转变。因此,由于人们和企业意识的缺失,导致低碳经济不能正常或快速发展,最终会对黑龙江省的出口产品结构优化产生阻碍作用。
三、低碳经济背景下促进黑龙江省出口发展的对策
黑龙江省正处于老工业振兴阶段,又蕴藏着丰富的化石燃料,这决定了未来一段时间,生产工厂和企业将不可避免地进行大量的碳排放和能源消耗,这也说明了节能减排项目任重且道远,既需要大量的资金和科研活动支撑,又需要大量的时间。碳排放,不仅仅对环境有巨大的伤害,在经济发展方面也具有负面作用。为了达到出口产品结构优化、出口贸易碳排放量降低与黑龙江省经济发展统筹兼顾,就要在注重发展的基础上加大对科技的投入力度,真正达到出口产品技术含量的提升。
1.企业层面的对策。
(1)加速出口商品结构转型升级。
在这方面政府首先要加强监管力度,帮助企业引进环保型的设备和先进的技术,限制污染严重的企业、经济附加值低的商品进行出口贸易。这个策略一方面能保证出口商品的质量和结构的合理。商品出口到别国,如果质量或其他方面没有达到出口要求的标准,那么出口商将面临被退货、或是降价处理等要求,最终对出口商会造成严重的打击和经济损失。此外,在政府做出这个决定之后,那些因未达标而不能够进行出口贸易的企业会加紧步伐,做出各种调整,以应对政府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会有更多的商品质量提高,更多的企业减少污染排放量。
(2)注重低碳技术研发,加强出口企业低碳化生产。
激励黑龙江省外贸企业发展低碳化生产。相关企业应建立高效、清洁、低碳的生产经营模式,为达到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做好充分准备。同时,在产品设计、原材料选用和工艺改进等方面有应该提倡低碳、环保、绿色。如果能达到国际环境标准,对于企业来说将会是非常理想的生产状态。此外,政府方面,对于出口低碳产品数量较多的公司、企业应给予更多的经济支持、技术帮助和管理建议,全方位推动企业创建低碳生产模式。
(3)推进市场多元化发展。
黑龙江省的商品出口多集中在俄罗斯、美国、欧盟和韩国等国家和地区。但是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环保技术水平较为先进,随着低碳经济的兴起,这些国家和地区对于进口商品的检验要求将更加严格,这对黑龙江省日后的出口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可以选择一些发展中国家作为日后商品出口的新市场,扩大黑龙江省出口市场的范围,加强与这些新市场的贸易联系并保持长期合作,以推动出口市场多元化发展。
2.政府层面的对策。
(1)建立健全低碳经济投资融资机制。
政府应该为高技术企业,特别是环保、节能、低碳企业提供相应的优惠和支持,提倡低碳项目贷款和金融机构节能。发展低碳经济需要相当大的经济支持,尤其是黑龙江省省地处中国内陆而且相关技术不先进,又缺乏经验,政府的呼吁和带头作用是很必要的。另外,政府要实时监管,以便及时改善和调节低碳经济发展的融资环境,创新融资方式。
(2)优化出口退税结构。
政府应降低“高污染、高耗能、低附加值”部门的出口退税率或者取消有关部门的出口退税,增加“低污染、低能耗、高附加值”部门的出口退税率或者扩大其出口退税范围,如技术创新项目、新能源项目和减排项目,并不断优化出口结构。这是一个双赢的策略。一方面政府将更多的出口退税用在了有技术含量的产品身上,使出口退税政策变得更有效果、效率。另一方面企业满足了政府的要求,做到“低污染、低排放、高附加值”的要求,争取到了出口退税的机会,将来产品到了国际市场上竞争力会增强,既能够增加销量,提高黑龙江省品牌在国际上的声誉,又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发展低碳经济,最终达到改善黑龙江省出口结构的目的。
(3)引进清洁发展机制。
关键词:经济法学;方法论;方法类型;方法体系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对于经济法学等新兴学科而言,研究方法尤为重要。事实上,经济法理论纷繁博大,千丝万缕,倘若妙法阙如,则经济法理论就会缺漏百出,凌乱难堪;惟有思虑得法,方能条分缕析,言之成理。
经济法之兴起,意在解决现代社会的诸多“复杂性问题”,由此使经济法学领域需要研究的问题亦较为特殊且复杂。经济与社会越发展,人们就越会认识到:如若研究范式依旧,学科的基本假设、基本范畴、基本共识缺失,研究方法老套,经济法研究就会裹足不前;如果整个学界不转变传统观念,不能从新视角、用新方法去展开研究,则经济法学便难有较大发展,整个法学研究之成熟与自足,亦遥遥无期。
要解决上述问题,迫切需要研究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但由于诸多原因,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尚微乎其微。为此,有必要先探讨经济法学方法论的一些基本问题,例如,经济法学是否需要创立自己的方法论?如果需要创立自己的方法论,则应当如何区分不同类型的方法,并作出适当的方法选择?众多不同类型的方法,如何形成方法体系?在创立方法论方面应当关注哪些问题,形成哪些共识?等等。下面就分别对上述问题展开研讨。
一、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问题
自从英国硕儒培根首创“方法论”(methodology)这一术语以来,众多哲学家、科学家都加入了方法论的研讨①[1](P15),并提出了许多著名的宏论,从而使方法论的内涵日益丰富,对于“方法论”一词也形成了多种不同理解。如或认为它是指科学研究的具体方法,因而与“方法”一词无异;或认为它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体系,等等。就一般的方法论研究而言,方法论通常被看作各种方法的综合以及关于方法的基本理论,它以方法为研究对象,是关于方法的规律性知识的体系。[2](P8)
如果按照上述的一般理解,则经济法学方法论,就是研究经济法的各类方法的综合,就是关于经济法的研究方法的基本理论,其核心问题仍然是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方法,过去探讨甚微,而一个学科是否有自己的研究方法,有无自己的关于研究方法的理论,正是该学科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因此,无论是从方法论的积极功能出发,还是从学科的自身完善出发,经济法学界都有必要着力研究方法论问题。
从研究基础来看,目前关于法学方法论的著述已有一些②[3][4],这些著述对于经济法学研究也会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但从总体上看,由于法学独有的研究方法十分有限,法学方法论的总体研究非常不足,从而会体现出突出的“非自足性”。此外,法学方法论既存的有限研究,对于传统法学研究也许较为适合,但对于具有现代性特征的经济法学研究,却不敷其用。事实上,传统法学理论,并没有提供多种有效的研究方法③,对于方法的研究,则更加不足。因此,即使是传统法学,其方法论也需不断完善,尤其应随着相关学科成果的不断出新而不断调适。
法学研究的沉闷和僵化,可谓由来已久,需要通过范式的有效转换,不断注入清风与活力,使其欣欣向荣。如果说相对成熟的传统法学尚且需要转换研究范式、更新研究方法的话,那么,新兴的尚未成熟的经济法学,就更需要结合自己的特点,不断吸纳新鲜的方法。在研究方法上要吐故纳新,应是殆无异议,但纳新亦不能随心所欲,而必须在对本学科有一定把握的基础上,有所取舍,这就涉及到方法的“借用”与“选择”问题。经济法学的研究,究竟应选择什么样的方法,或者在没有现成可用的方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建立自己的方法体系,如何形成自己的方法论,这首先就是需要面对的一个重大选择。
从研究的风险系数来看,依赖既有的方法,可能是找到了无忧的“高枕”。但是,传统法学既有的方法,本身尚在完善之中,与现代气息浓郁的经济法学似乎也并不完全匹配。尽管传统的法学研究也开始注意到相关学科的方法,如社会学的方法等,但借鉴力度似乎仍然不够,欲套用于经济法学上的一些问题,则更是咫尺天涯。既然传统法学没有给经济法学留下完全适合的方法论遗产,那就需要经济法学者另辟蹊径,创立自己的方法论,以解决法学方法论的非自足性问题。虽然这需要披荆斩棘、披星戴月、披肝沥胆,甚至要甘受垢詈,但若能偶有所得,则不仅是对法学方法论的贡献,而且其影响还会更为广远,泽被后学。因此,在方法论上,经济法学界应当本着创新的精神,选择创立更加适合于自己的方法论。
要创立适合于本学科的方法论,弥补研究方法的不足,就需要明确创立方法论的资源从何处来。
从总体上说,方法论的资源,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法学方法论,一是非法学方法论④。[5]对于法学方法论,经济法学研究应当根据情况,有选择地“或扬或弃”;对于非法学方法论,则要根据经济法自身的特点,按照“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其取舍的“准据”。由于上述两个方面的资源,都离不开共同的、一般性的方法论,因而在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上,有必要对“一般方法论”给予更多的关注。
所谓一般方法论,也称科学方法论,是有关各类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的理论,是关于科学研究活动的程序、途径、手段、模式及其规则的理论体系。科学方法论不仅包括研究方法,更包括对这些方法及其相互关系的解释、说明和完善等。作为各类科学研究共通的方法论,它不仅适用于自然科学,而且也适用于社会科学的研究,当然同样也应适用于经济法的研究。这是在学界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时不应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要创立和发展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首先需要明确经济法学可以适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在此基础上,才能解释各类基本研究方法之间的联系,说明各类研究方法的价值。为此,下面有必要先探讨各类方法的一般分类,进而提出经济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从而为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和形成奠定基础。
二、方法的类型及其选择
由于方法论是关于方法的理论体系,因此,要研究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不仅需要明确是否应创立自身的方法论问题,以及如何利用已有的方法论资源的问题,而且还应对不同类型的方法作出选择。而要选择不同的方法,就必须首先明确一系列问题,如何谓方法,方法包含哪些类型,有哪些方法在经济法研究中是可用的,可用的依据是什么,等等。
尽管对习见习闻的“方法”一词并无统一的定义,但一般都认为方法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步骤、手段或选取一定的途径、工具等。⑤[2](P3)对于方法的重要性,人们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深刻认识。事实上,现代科学的发展和突破,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取决于方法。没有方法上的创新,就无法对当代的“复杂性问题”有更深入的研究。许多著名思想家、科学家的成功实践和著名论断,以及民间谚语等,都已经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方法是重要的,但在不同领域所适用的方法不可能都完全相同,解决不同的问题,需要用最合适的方法、最有效的“招数”,因而需要对各种方法进行类型划分,以便于人们选择和取舍,从而能够针对不同的问题,根据不同的需要,运用不同类型的方法。而研究不同的方法类型及其所构成的方法体系,同样也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事实上,对于方法的类型,就像对“方法”一词一样,人们的看法始终未尽一致。特别是由于分类标准不同,立基领域不同,以及思想侧重的不同,人们对于方法类型的划分也不相同(其实,分类本身就是一种方法,尤其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从方法体系的构成来看,人们通常对方法做以下几种重要分类:
其一,根据适用的学科门类,分为自然科学方法、社会科学方法、人文科学方法等(这取决于人们对于学科门类的具体划分)。其中,自然科学方法又包括数学方法、物理学方法、生物学方法等;社会科学方法又包括经济学方法、社会学方法、政治学方法、法学方法等。如果再作出人文科学方法的划分的话,则还包括语言学方法、历史学方法等。可见,从大的学科门类上说,相关的方法还是很多的。这种分类方法也是人们通常探讨较多的。
其二,按照人类把握精神世界的不同方式,可以分为哲学的方法、科学的方法(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思维科学等)、艺术的方法、宗教的方法等。其中,哲学的方法和科学的方法,对于进行具体的相关学科的研究往往更加重要。而艺术的方法和宗教的方法,在某些情况下往往有特殊的意义。
其三,按照人类与世界的关系,可以分为认识世界的方法和改造世界的方法。其中,认识世界的方法尤其具有指导意义。从广义上说,认识世界的方法还可以包括表述世界的方法和评价世界的方法。此外,由于认识世界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改造世界,因此,改造世界的方法对现实有着直接的重要意义。
以上只是列举了通常人们比较重视的几种有关方法的分类,除此以外,还有多种方法分类,如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实证的方法与规范的方法;认识规律的方法和运用规律的方法,等等。方法分类的多样化,反映了方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反映了认识的非至上性。
对于上述难以把握的多种分类,也有学者尝试按照方法应用范围的大小和抽象程度的高低,把方法分为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专门科学方法。[2](P45,48-50)这种分类实际上是把方法分为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两大类,进而又把科学方法分为一般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以确定各类科学研究共同适用的方法,以及在某些专门科学上具体适用的方法。从总体上说,这种分类方法是有其积极的意义的,因而有必要对其再做分层说明。
第一,哲学方法。它包括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因果关系分析方法等。其中的许多方法对于经济法研究有直接的指导意义。例如,矛盾分析方法中所包含的“一分为二”的思想和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等,对于理解经济法学上的“二元结构”假设⑥[6]、对于研究经济法领域的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都很有指导意义。事实上,哲学方法在法学等各类学科研究中的应用都是非常广泛的。
第二,一般科学方法。此类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主要包括逻辑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等。对于这些方法在法学研究上的应用,有必要单独作一点说明。
逻辑方法包括比较方法、分类方法、类比方法、证明与反驳方法、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等等。这些方法人们普遍较熟,因而在社会科学中,特别是在法学研究中,已经有了广泛应用。在经济法学研究上,上述的逻辑方法也基本上都有应用。
经验方法包括观察方法、实验方法、调查方法、统计方法⑦,以及通过假设、悖论来形成理论的方法等。这些方法特别是调查方法和统计方法在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中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应用,但是,从总体上看,它们在法学研究上的应用还不够普遍。这与法学学科本身的特点有关,尤其与传统法学研究中更多地强调对“具有稳定性的法律”的注释等有关。在经济法领域,随着相关具体研究方法,如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方法的引入,诸如统计方法、调查方法等方法应当会有更多的应用。
横断学科的方法,包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这“老三论”所提供的分析方法,也包括耗散结构论、协调论等“新三论”所提供的方法等。这些方法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已有一定的应用,如系统论方法在社会学、政治学的研究中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信息论的方法在经济学等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法学研究中,横断学科的方法尽管已引起了人们的注意,但是深入的研究还比较少见。因此,横断学科的许多方法在法学研究上还有很广阔的适用空间,它们更有助于解决“复杂性问题”,因而对于经济法上的各类“复杂性问题”。
第三,专门科学方法。即在某些具体学科领域所运用的方法,如语言学方法、考古学方法、力学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等等。这些方法,有的对于某些领域的法学研究恰恰有重要价值。如语言学方法对于法律解释的研究,考古学方法对于法律史等方面的研究,力学分析方法对法律主体的权力配置的研究,经济分析方法对于法律主体的成本与收益、权利配置和保护等方面的研究⑧,都颇具重要价值。
其实,上述的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是在把哲学与科学做二元划分的情况下的一种分类方法。无论是哪类方法,从分析的起点和关注的利益来看,还可以分为两类,即整体主义方法和个体主义方法。其中,整体主义方法强调整体的价值,特别是整体对部分的影响,认为整体本身是存在自身的目标的,“整体要大于部分之和”。基于整体主义的方法,看问题要从整体出发,要认识到整体对局部的重要影响力,因此在社会科学中,要看到国家对国民、社会对个人的重要作用。⑨个体主义方法则强调要从独立的个体出发,认为只有个体才有自身的目标和价值追求,强调个体对于整体的巨大影响。⑩
以上只是试图简略地厘清各种不同类型的方法,并对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略做盘点。从总体上看,各类方法无论其层次高低或适用广狭,多可以依据法学发展需要,依据经济法学的发展水平,而借用到相关问题的研究之中。如前所述,由于一般科学方法对于各类科学研究都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因而恰恰是在构建经济法方法论方面应当利用的重要资源。面对上述如此众多的方法,关键是如何作出选择和取舍,并对相关方法予以整合。
如前所述,在上述方法中,有些共通的方法,如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中的逻辑方法等,无论是法学还是其他社会科学,无论是经济法学还是其他部门法学,都不可或缺,而且事实上也一直都是基本的研究方法,因而它们应是经济法学方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属于一般科学方法的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在整个法学中的应用都还相对不够,在发蒙未久的经济法学中,更是罕见其用。特别是经验方法中的通过假设而形成理论的方法,以及横断学科中的系统论等方法,几被冷落,而它们对于新兴而复杂的经济法研究,恰恰确当而重要。因此,如若在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中将其遗漏,则不免有遗珠之憾。此外,专门科学方法中的一些方法,应视其与经济法研究的联系是否密切而作出选择。例如,经济法作为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与经济生活联系至为密切,因此,经济分析方法自有其用武之地。
此外,由于经济法的宗旨中不仅包含经济目标,而且也包含着社会目标,其有效调整会间接地促进社会问题的解决,因此,经济法的研究同样应当用社会分析的方法,特别是社会学提供的一些有价值的具体分析方法。至于其他学科的一些具体方法,也都应依经济法研究的具体情况而作出选择。
可见,要构筑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体系,需要选择适合于经济法研究的特定方法;而要选择特定的方法,就需要在经济法研究与其他法学研究乃至社会科学研究所通用的哲学方法和逻辑方法等共通性方法的基础上,寻找某些有自己特色的研究方法,包括某些经验方法和横断学科等提供的一般科学方法,特别是专门科学方法,这样才可能在此基础上,构筑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体系,形成其独特的方法论。
三、方法体系与方法论的形成
前面分别探讨了是否应当建立经济法学的方法论、方法的类型及其选择等问题,这是构建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重要铺垫。
从方法体系的角度来看,经济法研究中所能够适用的方法并非固定不易,其方法体系恰恰是开放的。如前所述,经济法问题属于“复杂性问题”,对于复杂性问题必须从多个层面、多个视角去透视,所运用的方法自然也应当是多元化的。这样才能对复杂的经济法系统有较为清晰、全面的认识,才不至于“盲人摸象”。
如果把经济法系统作为整个法律系统中的一个特殊系统去进行研究,则应看到,有些方法对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研究都是适用的,这些方法可以称为“一般性方法”,如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中的逻辑方法、横断学科方法(如系统方法(11)[7])、经验方法(特别是调查方法、统计方法),等等。此外,还有一些是在经济法研究中必须运用的、或称更有特色的方法,如广义的法律经济学方法、法律社会学方法,其中包括交易成本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理性预期理论、博弈论、公共物品理论等所提供的各类分析方法,它们属于“专门性方法”,其有效运用,能够更好地有针对性地解决经济法所涉及到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的问题,从而能够使相关的研究更加深入。
以上各类方法,共同构成了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在该方法体系内部,一般性方法和专门性方法应当和谐共存,基本方法和特别方法应当相得益彰,以共同发挥其重要作用,体现其应有价值。而各类方法协调互补、内在和谐的方法体系的形成,则有利于经济法学方法论的有效确立和研究。(12)[7](P109)
经济法学方法论,作为以上述各类方法为研究对象的理论体系,应依循何种线索进行深入研究,可能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从前述有关方法论的基本问题的分析来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应关注以下线索和基本内容: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方法整合—方法创新。
依循上述线索,从经济法研究自身的特点出发,应当提出和确定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从而界定经济法研究的基本框架、前提、基础和视角;从基本假设出发,探寻经济法学上的基本研究方法,特别是在经济法学上具有特殊适用意义的,或更有独特价值的研究方法,它们对于经济法研究具有更广泛的适用价值;从基本方法出发,应当再探讨经济法学研究所适用的各类方法,以及这些方法所构成的方法体系,这些方法包括各个法学分支学科普遍适用的研究方法,以及在经济法研究上具有特殊意义的经济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在方法体系之上,还应按照方法论上的一般原则,对上述方法体系中的各类方法之间的内在关联加以明确,以通过其有机整合,找到对经济法研究更有价值的一些研究方法,实现方法创新。而依循上述线索所进行的研究,也就形成了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内容。
在研究经济法学方法论的过程中,不仅应当探讨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等问题,而且还应当对方法整合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事实上,方法整合恰恰是经济法学方法论中的重要内容,在纷纭复杂的各类方法中,如何发现其内在联系,如何对相关的方法进行整合归类,或使其融为一体,以形成新的方法,这既是方法整合的重要目标,也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价值,同时,对于重构经济法理论,推进经济法研究,也更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