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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政治论文范文

时间:2023-01-28 15:46:12

序论:在您撰写经济政治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经济政治论文

第1篇

1、自然观的缺失以及缺乏相应的土壤;

2、中国崇尚实用主义,擅长总结经验而非创新;

3、“学而优则仕”的第一追求扼杀了人们对自然规律探索的兴趣,读书人的思想被束缚在名利上,过度注重道德而不注重定量经济管理,缺乏数字进行管理。

二、主观因素的影响

1.闭关锁国政策在政治制度上的体现。我们国家没有积极走出去了解其他国家而是一直以“天朝大国”自居,在其他国家开展科技革命的时候,自认为我们国家物产富饶,固步自封,仍旧过着三跪九叩的生活。这种夜郎自大的闭关锁国的政策导致我们国家各个方面日趋落后,严重阻碍了我国近代科技前进的步伐,甚至成为挨打的罪魁祸首。

2.实行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上,忽视了资本主义萌芽。我国古代一直是“重农”,这固然无可厚非,但“抑商”政策的实行却产生了很多消极影响,严重阻碍了社会工商业的发展。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实行的重农抑商政策并与之紧密相连的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人们过着男耕女织的生活,这不仅可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还可以保障人民的基本的物质生活,但是对商人采取严格的限制管理措施,压制商业经济的发展,这些苛刻的条件严重地阻碍了工商业的发展,正是因为工商业在发展过程中受到压制的这种现象到了近代中国依然没有缓解,从而使我国没有充分产生和发展近代资本主义经济。

三、对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启示

第2篇

公共选择理论的基础奠定在一个十分简单但却很有争议的根本思想之上,即担任政府公职的是有理性的自私的人,其行为可通过分析这些公职担任者在其任期内面临的各种诱因而得到理解。这种思想的主要推论是政府的缺陷至少和市场一样严重,所以政府不一定能纠正市场错误,事实上反倒可能使之恶化。这一学说攻击了势力强大的两大学术集团所珍视的理论:一批经济学家认为政府只要采用“福利经济学”的处方就可以实现公众利益,而一批政治学家则认为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多元化竞争将为公众谋得利益。简言之,公共选择理论的宗旨是把人类行为的上述两个方面重新纳入单一的模式,该模式指出,社会行为模式的特点,是在经济市场或在政治市场活动的人采用不同方式处理人类决定的过程。一切传统模式都把经济决定视为制度的内在变化,而把政治决定视为外部因素,人们拒绝就这些外因的规律及其生产进行探讨。该模式指出:承担政治决定的结果的人应该就是选择决策者的人。这番话奠定了整个公共选择理论的基础,从此将经济学引入一个全新的境界。

首先,布坎南指出“经济人”与国家理论的困境:经济学以“经济人”的成本—收益分析作为唯一的工具,而作为政治学的国家理论则以国家代表社会利益作为分析的出发点。这两个学科的分离,使对经济行为的分析和对政府行为的分析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体系。布坎南指出,国家不是神的造物,它并没有无所不知和正确无误的天赋。因为国家仍是一种人类的组织,在这里做决定的人和其他人没有什么差别,既不更好,也不更坏,这些人一样会犯错误。因此建立在道德神话基础之上的国家政治理论一遇上“经济人”这一现实问题便陷入难以解决的困境。为此,布坎南指出“我们必须从另一方面是利己主义和狭隘个人利益所驱使的经济人,另一方面是超凡入圣的国家这一逻辑虚构中摆脱出来,将调查市场经济的缺陷与过失的方法应用于国家和公共经济的一切部门”。这样便使所有的分析有了一个共同的出发点:经济人——当人们必须在若干取舍面前进行选择时,他们将更愿意选择那种能为自己带来较多好处的方法。这背后始终包含着人们对这一选择的费用和收益的计算,不管这一费用是明晰的还是模糊的。而将这一前提用于对微观经济和对政府行为的分析时,就会发现它所导致的后果大相径庭。布坎南正是从这里开始了对政府行为的分析。h鮽??????/p>

在这一基础上,布坎南将政府的模式归纳为三种完全不同的类型:

第一种被称之为慈善的专普摺U庵终陨缁崂约豪妫⑶野牙孀畲蠡慈褡畲蟾@魑约旱恼吣勘辏彼挚梢员3忠恢志缘娜ㄍ皇苋魏卧际2伎材先衔庵帜J街淮嬖谟诠娣毒美砺壑校捎谒懦苏我蛩厝绻惭竦淖饔茫杂美捶治鑫鞣焦艺木眯形诶砺凵媳厝皇腔拿模质抵幸惨欢ㄒ允О芏嬷铡?/p>

第二种模式被布坎南譬喻为“拥有独立利益的巨物”。在这一种模式下,政府的目标便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最大的财政收入,以满足官员的生活和权力需求等,一些不发达国家的政权就属于这种模式。对此布坎南分析,尽管这是政府权力膨胀的一种极端形式,但它至少说明有必要对政府的经济行为给予法律上的约束与监督。

第三种是西方的民主政府模式。布坎南假定全体社会成员都通过选票的形式参与政治决策,而政府的经济行为则直接受到民主投票的制约,于是政府决策的取向往往受制于公共选择这一决定性的因素。根据“经济人”这一出发点,布坎南认为,在这种民主模式中,甚至那种“巨物”也比慈善的专制者更具有现实意义。而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实际上正处在民主模式和巨物模式之间。

第3篇

农民既是农业活动的主要从事者,又是生活资料的消费者,同时还是农村社区公民,农民的环境行为包括农民的生产型环境行为、生活型环境行为和农民的公民参与环境行为。农民的公民参与环境行为是指农民在环境保护领域依据相关的法律规范或规章规定,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平等地参与到与环境利益相关的一切活动中。农民参与环境保护与治理,包括预案参与、过程参与、末端参与以及行为参与等。农民是基于环境正义和环境效益的价值追求参与环境治理的[2]。制约因素产权不清晰明晰的自然资源产权关系,可以减少成本的外部化。然而我国农村土地资源、林业资源产权残缺不全和不稳定,使得这些环境资源利用者———农民的外部行为严重,而生态环境的公共性使农村环境保护存在严重的“搭便车”现象。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和所用权分离,集体拥有所有权、使用权归农民所有。

虽然规定土地承包权为30年,但一些地方并未严格落实。由于土地流转制度缺乏,使得农民不会真正关心土地资源。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导致农民对土地进行粗放经营,短期化倾向严重,在有限的土地上投入大量生产要素以追求最大产量,造成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日趋严重[3]。激励不足农民环境行为的发生是由内在需求和外部因素决定,若付出超过收益,则农民环境行为很难发生。农民的生产生活性环境行为可能要求其采用低残留农药、可降解地膜、节水灌溉技术、绿色肥料等,这样就要求农民不得不付出更多的金钱和劳力。而农民的公民参与环境行为也要求农民有时间、金钱和精力的消耗,以及其他社会成本的付出。农民的环境行为需要一定的社会补偿,谁给与补偿、采用什么方式、补偿多少,都会影响农民的环境行为。实践上,政府会给与农民一定资金补偿,但补偿资金数量有限、补偿种类单一,不能有效激励农民环境行为的发生。

生态需求不旺生态需求是指现代人类经济活动中社会经济系统对自然生态系统的生态环境资源的需要,即对生存环境、后代利益、地球生态利益的关注[4]。一般来说,生态需求高于生存性物质需求,生态需求是农民环境行为的内在动因。由于我国农民生活还不富裕,绝大多数处于刚解决温饱状态,再加上农民所受教育较少,农民的物质需求还占据主导地位。农民生态需求的缺乏使其还不能自觉追求行为的生态环境化。法律不完备现行法律更多关注城市环境问题,虽农村与城市有相似之处,但并不完全相同。农村环境法律的边缘化,农民参与环境治理的法律规定自然缺失。而且,对于农民成功参与环境治理的环境知情权,法律也未给与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中都没有直接规定公民包括农民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缺乏对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信息提供和环境信息批露义务的规定,以及环境信息公开的形式不够全面等,都影响了农民环境信息的知情权的实现,最终阻碍了农民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有效参与[5]。组织不健全由于受到自身特点的限制,农民环境行为的发生要通过农村社区“自组织”才会实现。农村社区环境保护“自组织”是指在政府环境管理政策与法规的框架内,村民为所在社区的共同环境利益而自主组建的具有自我管理功能的机构。“自组织”可以为农民环境行为提供合作框架和集体支持。

农村的“自组织”机构有村委会、农民合作社和义务环保小组3种。然而,这3种组织各有缺陷,大大限制了其环保功能的发挥:①村委会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村民自治易与其发生冲突,且村委会利益与村民利益未必能保持一致;②农民合作组织有自身的优势,但还处在发展的早期,其内外关系的治理还需时日;③义务环保小组是农村社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的民间组织,其天生发育不全,资源不足,业余性强,一时还难以有所作为。信息不完全无论是农民的生产生活型环境行为,还是公民参与环境行为,都需要充分的环境信息。然而,农民获取环保信息受到2个因素的限制:①农民自身获取信息的途径窄、时效滞后、容量少,农民主要通过电视和个人相传获得有关信息;②环境治理的利益相关方公布信息的热情不高,除了农民外,农村环境治理的主体还有政府、企业、村委会,然而他们要么不公布环境信息,要么避重就轻,不公布农民关心的环境信息。环保信息的不对称,使农民不能准确理解政策的价值,也缺乏对政策的认同感,既不能指导农民自身的环境行为,也使农民参与环境治理的热情和效率大为降低。能力不足由于青壮年农民1年中大多时间在外打工,目前留守在家的多是老人、妇女和小孩,造成农村劳动力短缺,且由于城乡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大量高素质农民到城市里谋生,农村高素质人才的流失加剧了城乡的知识水平差距,使得现有的农民不论从知识还是技术上都难以胜任环境保护行为和环境参与治理行为。

个体生态素养的高低会影响其环境行为的开展水平。农民生态素养包括农民从事生态农业生产的生态素养和参与环境管理的生态素养。农民的生态素养主要通过后天的教育和环境行为实践逐渐获得。农民生态素质培育不能脱离农村和农民实际。由于我国农村还不富裕,农民科学文化知识水平有限,其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还处于萌芽阶段,所以农民的生态素质教育要与农民的生产消费等活动结合起来:①要引导农民大力发展生态种植业、生态畜禽业和节约型经济,鼓励农民参与社区环境管理,让农民在生态环境活动中学习生态知识、生态技术以及有关环境参与治理的知识和技能;②农民生态素质教育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比如可以编写反映本土生态观念的乡土教材,让农民对生态素质教育产生天然的亲切感,还可以通过中小学生以“反哺”形式向其父辈宣传生态意识[6];③要利用农家书屋、电视、互联网向农民宣传生态知识、生态技术等;④可以通过农村“自组织”渠道向成员宣传相关环境知识及技术;⑤必须重视农民生态需求的培养,生态需要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环境行为是否发生,以及发生的强度。一般来说,一个人只有先满足自己的生存型物质需求,才会去追求生态需求。所以,要通过提高农民的收入激发和保持他们的生态需求。

依据“科斯定理”和“庇古税”理论,市场机制在环境保护方面仍可有作为。要发挥市场对农民行为的导向作用,需要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和绿色认证制度等。由于农业资源产权的残缺不全和不稳定,使得资源利用的外部化和“搭便车”行为时常发生,解决上述问题关键是明晰产权、加强保护。明晰产权①建立农业资源的复合所有制,即终极所有权归政府和村集体所有,初始所有权归农民所有[7]。政府可对资源进行总体规划利用,以保证资源的可持续使用。农民对农业资源的初始所有权应体现为其拥有基本的使用权、种植权、经营权、受益权、转让权、抵押权等[8]。②农业资源的长久承包制。由外国经验和我国实践表明,农业资源承租时间长短是影响其有效运营的重要因素。长久或永久承包制,可以减少农民对资源的掠夺性开发行为。③完善农业资源的合理流转机制。农业资源产权的合理转让,既可以增强农民的收益预期,又可使稀缺的农业资源流向效益更高的地方。加强保护通过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依法管制外部经济负效应。①通过市场主体间协商解决环境侵权问题,即资源所有者可向侵权者收取费用以保护自己的环境权益。②政府可通过税收、直接管制、限制进入、主动查外、行政处罚等方法约束或禁止资源负外部性的产出。③农民采用亲环境行为生产的绿色产品、有机产品、无公害农产品,如果不能被消费者认可而获得比普通农产品更好的价格,农民就会因为市场风险而放弃生产。规避风险的办法就是政府对这些绿色农产品给予权威认证,一方面可以让消费者便于识别,另一方面有利于对生产者行为的监管。目前需要简化绿色认证程序,降低有关费用,便于农民申请。农民的公民参与环境行为需要法律做坚强保障。要通过立法和完善法律,确保农民的环境权(包括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等)和司法救济权的落实,促进农民更好地参与环境治理活动。我国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而且要具体详尽,便于落实公民的环境权利[9]。#p#分页标题#e#

环境知情权既是农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农民参与环境治理的重要前提。2008年5月1日原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正式施行。这是政府部门的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是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提高公民参与环境治理的重要措施。针对农村实际,有关部门要尽量做到信息公开渠道多元化,要利于农民方便、及时、全面、准确地获取环境信息。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农民的知情权就难以保障。环境司法救济是农民环境权利的最后保障。目前我国环境司法制度不能适应农村实际,环境司法诉讼难以开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受害农民无法提供环境污染的证据以及环境污染鉴定需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较长复杂的诉讼期限而放弃;②受害农民无专业能力从事环境司法诉讼;③受害农民无法承担生态环境诉讼费用;④农村生态环境诉讼判决执行难。针对上述问题,以借鉴外国的做法,可尝试环境纠纷法院诉讼外调解和环境赔偿先予执行,比如德国的环境责任保险金的先予执行以及诉讼后的执行保证对我国环境司法诉讼执行难是一个很好的启示。

第4篇

根据目前的经济发展,现在不少政府部门也已经认识到资源“整合”的重要性,针对资源整合问题已经达成了共识。随着有关部门的努力,资源整合虽然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是财政支农资金也需要配套的支农政策给予支持,否则容易造成更大的资源消耗或降低资源的使用率。在这种情况下,对支农的财政进行大量投入也并不合适。改革开放以后,财政支农系数出现较大波动,1978年,财政系数为0.48,在2005年财政系数为0.61。但是,即便如此,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率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通过几十年农业综合开发的实践工作证实,中央财政的支农资金能够发挥较好的“杠杆资金”功能,离不开能吸引地方财政资金配套项目的配合,必需将信贷资金及时的引入,才能发挥财政资金的先导作用,才能体现金融资金具备的主体作用,从而更大范围的将两者的资源进行整合,提高农业的绩效。

二、财政与金融整合过程中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则

在对“三农”、建设新农业和小康社会建设有利的基础上,要具有宏观的战略全局和一定的前瞻眼光,要敢于进行开拓,积极的采取各项措施对财政和金融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突破。首先对整合工作展开试点,在试点工作中积累经验、对整合方案中存在的错误进行及时的修正,令整合方案更具有科学性和操作性,将成功的经验进行大力的推广。遵守以下几点原则:

(一)要遵循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整合过程中要以财政支农为基础,因为财政支农资金是财政同金融支农的重要准备。因此,需要将财政支农同金融支农作为重要的战略内容,要意识到整合是财政支农的必然趋势。在制定相关的政策时,一定要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可偏离金融发展的特点轨道。

(二)将财政的支农资金作为先导,将金融支农资金设为金融发展的主力由于财政支农资金规模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如无偿性。因此,在对其进行整合时,要体现金融机构的主体性,政府部门应作为辅助的角色,切不可在整合的过程中过于强势,要保障金融机构在支农整合中的主导地位,令金融机构在政府部门的配合和监督下对支农项目进行审查工作和日常项目的管理工作。在到达这一目标,政府部门需要对项目进行严格的筛选,并同金融机构确定政府在扶持工作中的扶持额度及投资预算等。

(三)财政支农与金融支农多层次整合对开发性财政支农资金进行深度的整合,将有限的财政资金作为投资项目的先导,作为吸引盈利性金融资金投入的引子,由于财政资金可以对信贷资金担保或补偿,能对财政资金的乘数效应的发挥提供帮助,然后对非开发性财政支农资金与金融机构进行整合,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从中提供结算服务。

(四)要以支农项目为整合的平台要设立明确的资金使用目标,这是成本、收益核算的主要工作。同时需要体现金融机构在资金贷款方面的优势。以支农项目为整合的平台,能够引到市场进入合理的竞争机制,利用招标的方式筛选出支农贷款机构、期限和利率的最佳组合。政府应给予一定的配合,定期组织一些商业性投标项目,综合评比出信用、实力最强的商家,中标的金融机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展开支农业务,根据财政工作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保证和补充。

三、财政支农与金融支农的整合方式的介绍

随着经济市场的发展我们也逐渐意识到若分开对财政支农和金融支农进行改革,那么将会面临很大困难,若以宏观的整合为主导,对两者进行管理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财政支农同农民金融培训整合的介绍当前的农村金融困境是供求双方不平衡造成结果,针对这一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提高广大农民的金融意识和对资源的利用能力。有关的文献表明,金融支农的基础工作是能给广大的农民增长智慧,令其对现代的金融有宏观的认识,同时学会对金融资源进行合理的运用。具体的整合措施如下:要求专业的金融机构对农民进行具体的培训,政府可以用专项的资金进行拨款,并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二)财政支农同商业性金融支农的整合介绍将两者结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农业投入创造出更大的收益,但由于彼此间在运营的原则、机制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财政支农资金具有担保性和补偿性,属于公益性支出,同金融体系获利性烦人商业支出提供一定的担保。从而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同时也提高商业性金融机构盈利能力,适当的增加对“三农”资金的投入,可增加其盈利能力,从而实现政府、商业金融上的双赢局面。

(三)金融机构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整合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目标设为农村政策性的金融,政府部门给予一定的整合补贴或补偿,不仅有助于促进农信社的发展,还可以增强政策金融的支农力度,对财政支农的工作效率有提高作用,从而实现多领域的“双赢”局面。

(四)注重财政机构同农村增量金融机构的配合将财政支农同农村金融进行增量的整合,可对农村金融增量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整合作用。可将一部分的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中,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从而令社会更多农村新生组织顺利的发展。

四、实施整合的整体配套机制

(一)整合时要同货币政策向协调对两者进行整合时需要相应的货币政策进行调控,要利用金融机构同支农之间的互动性,同时货币政策还要起到杠杆功效果,同时在注意两者之间的配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通过货币政策的调控吸引社会上其他的金融机构对“三农”的投入,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并不代表要对产证收入的削减,同样也可看作财政支出的加大,也相当于给农贷进行适当的风险补偿,政府也可以试情况实行长期的所得税优惠政策。②利用对存款的准备金率及贷款利率政策加大对农信贷投放的力度。

第5篇

(一)保护职能。所谓保护职能,就是发展中国家运用政府的力量,保护本国的产业安全,防止产业主导权转移;保护本国经济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防止外部势力的掠夺;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它是由发展中国家经济的落后性所决定的重要职能,它不是一种封闭的、排斥外部经济联系的保护职能,而是在与世界各国经济特别是发达国家经济发生广泛联系的全球化过程中所形成的正当保护职能。

1.保护产业安全。WTO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组织形式之—,目前有144个成员,其中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在WTO的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原则下,发展中国家从商品市场到投资领域全面开放,民族产业安全问题因此变得十分突出。首先表现在发展中国家不少产业的产品技术含量与发达国家相差较大,在规模经济方面也落后于它们,外国商品的涌入将极大地冲击这些比较劣势产业,威胁其生存和发展。其次是外资可能控制发展中国家部分产业与市场。和发达国家的企业特别是跨国集团相比,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在资金、技术、人才、机制、品牌、信息、营销等方面都处于劣势,外资进入国内,有可能导致一些产业主导权转移,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再次是产业结构不合理状况将加剧。在全球化过程中,发达国家加速把传统产业、夕阳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外商投资大都集中于资金回收期短、见效快、能够保证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的加工工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使发展中国家产业结构低度化、趋同化问题严重,加工工业存在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妨碍其产业的升级换代。最后是国家对产业宏观调控能力下降。外资企业一般从自身利益出发制订其发展规划,而不以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为重,其活动往往与发展中国家的一些产业政策不相符合,而且由于外资(主要指发达国家的大型跨国公司)一般都有强大的政治背景,发展中国家不能完全控制其活动,导致产业政策的效力减弱。

为了确保本国的产业安全,发展中国家政府应该建立一套综合的产业安全保障体系。一是按照国际惯例、WTO有关协议和各国实践,建立科学的产业保护机制。包括严格的保护程序,客观的判断标准,完善的法律依据和健全的执行组织。二是采取切实的产业保护措施。根据WTO对发展中成员的优惠条款,在遵守WTO协议的前提下,通过完善关税制度,建立不违背WTO规则的非关税壁垒,实行特定商品的数量限制,提高货物出入境监管水平与效率等措施,可以有效地保护本国产业。三是提升本国民族产业的竞争力。即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运用市场力量加快企业间的购并联合,改善民族企业组织状况,提高产业整合度;加大对企业的技术支持力度,提高民族产业技术水平。通过这些政策行为提高民族产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和竞争力,增加安全系数。四是制定科学的引进外资的策略,合理引导外资的地区和产业流向,将引进外资与国内经济结构调整结合起来,适时推进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

2.保护经济资源。20世纪50年代以后,发展中国家逐渐摆脱殖民统治,纷纷建立起独立的民族国家,被帝国主义通过公开手段全面掠夺经济资源的时代已经过去,但是发达国家(尤其是超级大国)变相掠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资源的现象依然存在。它们或者通过附加条件的“援助”方式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各种不平等条件,或者利用价格“剪刀差”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遭受损失。在经济全球化加速的今天,这种变相掠夺愈演愈烈。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既要学会利用外国资本促进本国经济发展,争取更多外援,也要防止外国资本的掠夺性资源开发行为,通过各种措施最大限度地切断经济剩余的外流;既要善于利用发达国家已经拥有的先进生产技术设备和管理手段,也要增强民族经济的自主性,依靠挖掘本国经济资源来保持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防止和避免由于外国势力的“经济制裁”带来灾难性的经济损失。

3.保护生态环境。在发展中国家中,除了一批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外,大多仍然处于工业化的初级阶段,工业化早期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严重困扰这些国家,尤其是今天经济全球化形成的国际分工使发达国家将越来越多技术水平较低资源型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及污染环境的企业向这些国家转移,加剧了这些国家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浪费的程度,影响它们的可持续发展。发展中国家政府要积极履行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职能,处理好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关系,在国内通过环境立法和环保教育,强化国民的环保意识,提倡一种有利于生态稳定的消费方式,并通过技术创新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尽可能降低自然资源的消耗量;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要更加重视环境安全问题,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要制定严格的环境标准和技术标准,限制国外高污染、高能耗产业的进入,并通过国际组织督促发达国家停止无休止地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原材料用以大肆挥霍的做法,共同保护和改善人类的生存环境,实现本国乃至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培育职能。发展中国家政府的培育职能,包括三个方面:—是培育市场职能,即促进市场发育,加速市场体系形成,为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条件。二是培养人才职能,即大力发展教育,重视人才培训,造就千百万现代化建设人才。三是培育新经济增长点职能,即努力培育和扶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三大培育职能都是由发展中国家的特点决定的。

1.培育市场。从某种程度上说,经济的全球化就是市场经济的全球化。各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直接决定着其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程度都比较低,突出表现为:人为垄断严重;市场主体缺乏或错位,即企业没有成为市场主体;国家缺乏真正的企业家;各生产要素市场欠缺或发展不成熟,导致市场机能长期处于无法运作的状态;市场服务体系不健全,市场中介组织力量薄弱;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窄;市场规则不完善等。这种较低水平的市场发育状况很难支持和保证本国经济的高效和快速发展,也导致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化的利益分配和成本分担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发展中国家要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达到赶超目标,就必须加速市场发育进程。为此,政府要充分发挥培育市场的职能,包括明确市场主体,划定市场边界,通过构建市场主体立法体系,保持对市场主体待遇的公平性,这是公平竞争的首要条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的市场体系,强化市场秩序法的功能,特别是通过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政策法规,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长期固定的市场支配力的形成和市场支配力的滥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格局。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提供市场信息、纠正经济行为的外溢性、补充不完全市场、扩大竞争范围即在公共部门和政府管制行业引入竞争机制等措施维护竞争的公平性。

2.培育人才。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一国的经济竞争力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该国的科技水平和劳动者素质,而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教育还是科技,都存在较大差距,人才不足是发展中国家加速经济发展的重要约束因素,如果一个国家没有一批善于经营的企业家队伍,没有一批高素质的科技人才,没有成千上万的掌握现代技术的熟练劳动力,没有一批善于宏观管理和献身于现代化事业的政府管理人才,就不能保持经济的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发展中国家政府应该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大力发展义务教育、高等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积极培养各级各类人才,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根本保障。

3.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往往依托于传统产业的发展,因为传统产业(如初级产品)生产具有一定的资源优势,可实现静态比较利益。但传统产业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十分有限,要实现赶超目标,必须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使新兴产业成为支柱产业,带动整个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一些比较成功的发展中国家的经验也证明:政府只有重视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形成现代支柱产业,才能形成稳定的增长基础,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学习职能。经济全球化扩大与深化了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任何国家和民族都不能夜郎自大、自我封闭,而要在日益扩大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加强学习其他国家和民族的长处,不同民族文化的优点。对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这种学习又具有特殊的涵义,这就是向先进的国家学习现代化的生产技术、科学的管理经验、经商本领、社会文化和经济制度等。这是—个向先进国家全方位学习的过程。这种学习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一是国民(个人)自发的学习,一是有组织的学习。发展中国家的后进性和实现赶超目标的任务决定了它们不能单纯采取个人自发学习的方式,而要采取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的学习方式,即要求政府履行特殊的组织人民向先进国家学习的职能。与个人自发的学习相比,政府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和推动向发达国家学习的活动,目标明确,阻力小,影响大,能够减少向先进国家学习的时间和成本,以较小的代价获得较理想的效果。政府的学习职能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直接派员。即有计划地选派一些素质好的官员、技术人员、学生及工人到国外参观访问、留学、技术培训和学术交流等,使他们较快地掌握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成为推动本国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先驱力量,并通过这些人回国后发挥扩散效应,加速学习进程。

2.技术引进。即通过大力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聘请外国专家等,把外国的先进技术移植到国内,使更多国民不出国门就能学习到先进的技术和经验。

3.制度借鉴。即政府依靠其自身优势和整体功能,将先进国家实践证明有效的经验和管理制度吸收进来,为我所用,从而加速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促进管理的科学化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4.信息传播。即通过各种知识和信息传播手段(包括书籍、广播、影视、通讯、学术交流等),介绍先进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体制、生产手段、信息网络、文化观念等,使众多的人了解国外的技术、体制和文化,了解本国与他国的差距,从而引起观念的更新,增强加速本国经济发展的紧迫感。

5.鼓励个人自发学习行为。即政府在采取有组织的学习行为的同时,鼓励个人自发学习行为,通过各种优惠措施鼓励个人自费出国深造和鼓励他们学成后回国工作。

(四)创新职能。创新是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保持旺盛生命力的重要保证。人类历史的近展特别是当今世界的竞争表明,哪个民族和国家善于创新,它发展就快,就强大,就处于世界领先地位,谁因循守旧,谁就落后,在世界上就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哪个民族和国家在历史上某个时期善于创新,这个时期它就发展迅速,就强大,什么时候它创新少了,它就开始落伍。发达国家无一不是通过创新才取得今天的成果的。发达国家走前人未走过的路,本身就是一种最大的创新。发达国家的政府通常是创新的最大保护者,甚至是创新的诱导者和推动者。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发展中国家政府如果不重视创新的作用,过分强调仿效发达国家已走过的发展道路,把着眼点放在营造发达国家当时发展经济所需要的条件上,充其量只能做一个“好学生”,只能沿着他人的足迹缓慢前进,不可能实现跳跃式的经济发展。因此,发展中国家要在较短时间内用较小的代价赶超发达国家,同样离不开创新。

发展中国家的创新有三个方面:一是制度和体制上的创新。即从国民经济发展全局上把握有利的发展机会,把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与本国国情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具有本国特色的经济发展道路。二是战略上的创新。即在吸收先进国经济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具有创新性的经济发展战略。三是技术上的创新。即在技术选择上跳过发达国家经历的某些环节,直接选择最新技术,并转化为适用技术。发展中国家政府在保护、诱导、推动创新方面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通过政府才能有效地建立国家创新体系。政府在建立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主要任务是:逐渐形成一个有利于创新的社会大环境,形成尊重知识、重视教育的良好社会风气,树立创新观念,建立创新机制,增强全社会的创新意识;实现科技与经济的密切结合,提高科学研究的针对性,缩短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时间,提高科技在整个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培养创新性人才,为科技经济的发展提供强大的后盾。政府建立国家创新体系的政策行为包括:成立管理创新的专门机构,制定适合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围绕这一规划制定一系列具体措施;通过财政金融政策,增加对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改变教育模式,推进知识创新与传播;鼓励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鼓励创新主体之间的合作,协调科研院所、高校、企业之间的关系,建立政府为主导,产学研三位一体的科研体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国际间的创新合作,等等。

当然,发展中国家政府也要履行一般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必要职能。如通过履行宏观调控职能,来维持经济总量的平衡,确保金融的稳定,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化与收入分配的公平化;提供基础教育、基础科学和新兴科学研究、交通与通讯事业等公共产品和服务;控制人口增长,保持社会稳定,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国内环境等等。只不过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对于发展中国家政府来说,履行上述四大经济职能显得尤为紧迫,具有突出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李宗.经济全球化潮流中的发展中国家[J].世界经济,1997,(5).

[2]袁秀华.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河北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2).

[3]江时学.发展中国家发展模式中的五大关系[J].世界经济,1999,(12).

第6篇

(一)正义的一般解释作为宗教、伦理学的基本范畴,正义一般是指人们按一定道德标准所应当做的事,也指一种道德评价,即公正。从宗教学的范畴来看,正义是抽象化、信仰化以及非法条化话的准则。从伦理学的范畴来看,正义主要分为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两个方面。其中个人正义是指一些归束个人行为的一种善恶的评价准则;社会正义则主要是指社会的制度正义,主要是对整个社会体系包含基本结构、社会关系、现象等是否正当合理进行追问和评价。

(二)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内涵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的内涵可以从三个方面分析:

1.从绝对公平到相对公平众所周知,传统观念上的法律所界定的公平是“绝对公平”,主张义务与权利分配的绝对的平等和自由,所有的市场主体适用于同一规则和制度,不考虑个人特有的其他禀赋和状况。而经济法所追求的实质正义和公平则是在考虑个人的特殊处境和状况差异,区别权利和义务分配的相对公平。

2.从局部公平到整体公平局部公平顾名思义,是指一定范围区间内的公平。局部公平限定在一定的群体或者一定的区域之内。整体公平则是全部范围的公平,着眼于全社会,以社会整体的利益作为公平正义的评判准则。经济法着眼全社会的整体利益,规制市场主体的行为,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从现实公平到长远公平和谐社会,讲求长远利益及现实利益的权衡取舍。在公平问题上,同时适用这一规则。单纯看重现实公平,极易导致对资源环境的过度开发和破坏,损害长远公平。经济法的基本理念是讲求长远公平,一系列的相关法律规制和约束旨在促进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在保障现实公平的前提下,不损害长远利益长远公平。

二、经济法实质正义的意义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做到了从绝对正义向相对正义,局部正义到全体正义,当前正义向长远正义的过渡,不再只是以一个单纯的标准来分配权利义务,恒定正义和公平,而是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个体所在的不同状况分配权利义务,也不再只是单纯的着眼某个特殊群体,特殊部分的利益,而是以全民族的利益为出发点来判定公平正义,不再目光短浅的只注重现实正义,而是着眼于长远的公平和正义,坚持可持续的策略和眼光。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的实现有诸多方面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经济法追求的实质正义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的作用。经济法实质正义的相对正义,在分析不同个体所面临的不同禀赋的情况下,对不同个体进行不同的权利义务的分配,在这种权衡中可以做到对弱势群体的倾斜。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使得弱势群体在残酷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得到了一定的关注和庇佑。另一反面,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对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起到一定的作用。经济法主要是调节市场经济制度下的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持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并且经济法实质正义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准则,相关法规制度对于收入分配的调节,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以长远正义为追求,所有这些都遵循了可持续长远的发展观,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现

(一)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现机制

1.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现依赖于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着眼于获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忽视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个体的利益。市场经济存在的弊端诸如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容易带来经济产业结构问题、资源浪费环境污染、贫富差距等一系列与社会公平正义相违背的恶劣后果,并且如果仅凭市场自发调节,放任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是没有办法解决上述问题的,也就没办法实现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实质正义。所以,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政府的干预也就是宏观政策调控发挥作用,促进实质正义的实现。宏观调控政策协调经济活动下的各种矛盾,消除影响实质正义实现的不利因素。比如,政府利用税收财政政策进行财富的再分配,缩小收入差距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制定税收产业政策进行产业引导,进行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2.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现依赖于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主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实现实质正义必须要加以调节的主体。需要增强和激发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促使企业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考虑社会效益,促进企业在资源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作用,响应国家政策,优化企业产业结构。另外,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促使企业完善职工权利保障制度,企业福利制度,使得企业在增加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差距方面发挥作用。

3.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现依赖于立法、执法、司法机制经济法实质正义实现不仅依赖于政府和企业,同时也需要立法、执法、司法机制的支撑。立法机制对实现实质正义的影响是主要是权利义务分配方面。立法机制权利义务分配是实质正义的起点,立法过程中对于经济主体需要进行分析和判断,并以此做出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依据个体的不同特质和差异,进行权利义务的倾斜实现不同的分配,以实现经济法下的相对公平而不是单纯的绝对公平。立法机制是实质正义的起点,进行权利义务分配之后,需要执法体制发挥作用,将这些法律规章应用于社会实践。执法活动主动的进行行为干预,对于违反相关法律的经济主体进行直接处罚和约束,譬如,执法质量检查对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查处,对于垄断行为的判罚,极大的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保证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有效的执法活动是促进实质正义实现的重要机制。司法机制作为法律发挥作用的最后一个环节,同样也对实质正义有着重要的作用。法官的职业道德和素养,审判和诉讼机制都对司法活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进而对实质公平产生很大的影响。培养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加强法官队伍的知识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建设专门且完备的审判机制和多元的诉讼机制,发挥司法机制在实现实质正义方面应有的作用。

(二)经济法实质正义实现过程中的阻碍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政府和企业团体的共同努力,只有当政府的干预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机制共同发挥作用,互补互助,相互促进时,才能更好的促进实质正义的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全局干预是可以化解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些弊端和缺陷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但是政府的宏观调控的实现也是需要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相关政府部门往往消极疲软,不能很好的发挥自身的作用,也就不能发挥政府干预对于促进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作用。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的实现还依赖于市场主体的相关企业、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企业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对于实质正义的实现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很多企业为了追求收益最大化,忽视相关市场交易规则,无视竞争,进行大规模的垄断经营,更有甚者,生产一些质量不过关的产品投放市场,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极大的损害。一些没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带来较大的负外部性,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会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运行带来不利影响,直接影响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的实现。

四、结语

第7篇

伴随着私有财产的增多,为了合法保护资产阶级的利益,法律应运而生。在西方最先建立起来法律体制。法律形式主义者提出“法律总体而言是一个规则体系,其中由许多法律条文构成,每一条法律只是一个一般性命题,那么具有法律知识的人根据逻辑推理进行合法辩护”。由此可见,法律没有固定的解释,重点是人们怎么去理解,人们为了达到什么样的目的,就会朝着某一个目标去做出解释,这样体现了很大的不正义性,法律表面是正义的化身,但在具体实际情况中失去了它的真正意义,与正义原则背道而驰。致使法律形式主义最终陷入困境。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经济地位,在私法中出现了与法律形式主义背道而驰的现象。比如强调道德以及结果的妥当性,但是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是“不告不理”,对于一些势单力薄的群体,他们在很多时候难以保全自身利益,最终只能默默忍受,再者是民事的补偿性不当,不足以弥补所造成的损失,算是得不偿失。私法的局限性为经济法提供了条件。在新时代的发展下,经济法更加满足了社会对法律提出的道德、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发展等方面的要求。

2经济法实质正义经济法更多地强调一种“补偿”

由于在社会发展中,有的人飞黄腾达,有的人身无分文,造成社会极大的贫富差距,这样会对社会的秩序形成很大的威胁,那么美国的罗尔斯针对这种情况提出了两个原则,即是“平等自由原则”、“机会公平与差别原则”。其一,平等自由,区别于绝对自由,社会广大群体享有最基本的自由,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其二,机收稿日期:2015-01-22作者简介:顾宁博(1982-),女,河南禹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会平等,社会的工作机会面向广大群体,但是并不排除优胜劣汰,只是机会平等的基础上的择优录取。差别原则是其中的精髓,由于自然条件的不一样,每个人的发展情况不一样,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别,产生社会等级和贫富悬殊。但是为了确保社会的长久发展,差别原则是最好的选择,给予处于底层更多的补偿,让他们得到满足的基础,能够维护社会秩序,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对于每一个阶层都是有利的。那么经济法的实质公平,强调一种有差别的公平。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关注与帮助,让他们享有更多的机会与权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赋予弱势群体更多的权利,其中更多是救济成分,即是有很多的倾向,但是不能彻底根除这种现象,只能在一定程度得以缓解,这就是经济中“优胜劣汰”的理念。再者是矫正其中不平衡的经济关系。比如资本家更多是剥削者,那么工人是受剥削对象,再者商家的垄断性质与消费者之间的不平等关系。根据以上不平等关系,经济法做出调整。在保护工人的利益方面的法律有《工伤保险法》等,并且对工人的最低工资额以及最高工作时间等等做出规定,更多地开始关注工人的利益。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搭建了许多桥梁,比如消费者协会,目前,商家的服务更加人性化,日趋完善。经济法实质公平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在整个市场中有太多错综复杂的关系,比如生产、交换、销售。其中关系到整个社会的运转,那么它们也相应地形成了整个社会的总体框架,在这个整体环节中又分布着不同环节,每一个环节都像是生物链上的环节,都不可缺少,只有把这其中的每个环节衔接好,才可能使得社会顺畅运转,否则一环有问题,整个社会就会处于瘫痪状态。在这其中,公平就是联系他们的环扣,那么这也反映了秩序是躯体,而公平是灵魂。

3经济法遇到的困难

(1)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矛盾。如果放任市场自由发展,很可能造成生产过剩,资源浪费,直至引发经济危机。国家干预过多也会违背市场规律,致使计划指令过多,市场呆滞,不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不论是选择哪一种都会对人民和国家造成危害,在这其中存在调节的必要。

(2)效益与公平的矛盾。无规矩不成方圆,经济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活动,从而维护人们的合法利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那么公平正义需要道德与法律的双方面保障。但是也有人认为经济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从而确保社会的正常运转,进而为经济的腾飞奠定基础,即是效益。这反映了目的与操作方式的不同,所以在具体实施中要把握好方向,在进行的过程中要把握一个度。

(3)管理的主导者是国家,服务是面向人们。那么在经济法的具体实施中起主导作用具有决定性作用,重点体现在实施的主体。

(4)经济与行政也存在矛盾。经济法规范着经济管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与行政起着冲突。

4如何保证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及实现机制

(1)首先是要秉持正义理念,然后根据利益与责任的差异进行进一步分配,在这执行过程中,坚守两点,也是最基本的,其一是主体作用,由于主体承担的责任,以及所有的利益不同,那么除了基本权利与义务之外,还有一些别的权利与义务,其二是根据主体不同进行差别对待,使弱势者得到更多的帮助,让他们感受这个社会的温暖,充满感激,对于社会也是一种成就。

(2)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究其本质而言,经济法的最终服务对象是经济,经济是国家的基础,要想处于世界前列,必须发展经济,没有经济基础,发展将无从谈起。

(3)在社会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有,无法可依、执法不严。既然制定了经济法,就应该切实贯彻下去,否则就是名存实亡。贯彻的过程,可能会出现很多问题,这里存在执法的问题,只有执法严格,才会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让人们对法律不仅产生一种敬畏的心理,还有信赖。坚决打击不法分子,维护人们的合法利益,有利于肃清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关系,使得经济顺畅运转。

(4)经济法不仅体现在权利与义务的分配,还有实施相关的政策。这关系到市场与国家的关系,任由市场自由发展,很可能造成利益最大化,拉大社会贫富差距,不利于社会的长足发展,这也是资本国家的经济危机根源所在。只是由国家宏观调控,很可能影响经济发展规模与速度,对经济造成阻滞影响。需要两者进行合理结合,从而互相弥补缺陷,促使经济的飞速发展。

(5)既然设置了一系列法律,自然离不开监督,那么根据社会发展需求,相应地设置一些监督部门,监督权利的落实情况以及法律的运行真实情况,根据其中的问题适时做出应对,使经济法真正得以贯彻落实。

5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