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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范文

时间:2022-06-15 03:04:25

序论:在您撰写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

第1篇

1、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是指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2013年12月6日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通知》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对个人从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实际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三部委有关人士表示,为进一步支持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研究出台了促进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展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中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

4、所谓递延纳税,是指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具体内容包括:在年金缴费环节 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 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年金领取环节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此次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台后,年金参保者均可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相当一部分参保者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

一、企业年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二、企业年金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规定

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具体纳税时间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当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三、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变化例解

其一,企业年金个税扣除方法变化,个人税负降低。

原来规定:国税函[2009]694号在计算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应纳个人所得税时,未考虑个人当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情形,企业缴费部分均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新规定:自2011年1月30日《企业年金公告》之日起,对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实行了减税照顾,即,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1]某集团公司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2010年员工甲某、乙某是刚入职的毕业生10月工薪甲收入为1800元,企业缴费年金为700元;乙某工薪收入为1500元,企业缴费年金为400元。按照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即:员工甲某1800元的工薪部分低于2000元的个税扣除标准予以免税,而700元的企业缴费部分不扣除任何费用则需按照10%的税率缴税=700×10%-25=45元。乙某1500元的工薪部分低于2000元的个税扣除标准予以免税,而400元的企业缴费部分不扣除任何费用则需按照5%的税率缴税=400×5%=20元。

假若2011年2月员工薪金甲收入为1800元,企业缴费年金为700元;乙某工薪收入为1500元,企业缴费年金为400元。虽然工资薪金及缴纳年金不变,但按照新的《企业年金公告》规定:甲员工需计税部分为工薪和年金之和1800+700=2500元中超出2000元的500元部分,税基降低了200元,同时税率由10%降低到5%的档次,即500×5%=25元,两者相差45-25=20元。乙某工薪和年金之和1500+400=1900元,按照《企业年金公告》规定,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相比2010年10月少纳税20-0=20元。新的《企业年金公告》为低收入者起到了减税的作用。

其二,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方法更为合理。

原规定:国税函[2009]694号,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现规定:《企业年金公告》9号,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也就是说,如果职工在年度中间入职或者企业在年度中间实行年金计划,则当年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应为实行年金计划后的月平均工资。如,某企业7月份起为职工缴纳年金,则该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为7月份至12月份的企业缴纳年金的基数之和(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除以6个月,来确定他的月平均工资,再找适用税率来计算年金应纳个税额。而不是此前的无论是否满12个月均按全年计算平均工资。

其三,明确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补税规定。

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

[例2]某公司实行企业年金制度,2010年公司按月120元为职工丙某缴存企业年金12个月累计为1440元;丙某2010年1月~12月取得全年工资收入为96000元,工资薪金部分应缴个人所得税,公司已按规定代扣代缴,但公司为其缴存的企业年金部分均未扣税,如何补缴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

根据《企业年金公告》9号规定,补缴以往年度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税的计算,首先要应按照补缴年度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丙某去年计提企业年金的月平均工资是8000元,减除2000元后每月(96000÷12-2000)=6000元,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元;当年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合计24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440×20%-375=-87元,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年金公告》9号明确,应纳税额如果小于0,则应适用税率5%,而不是20%,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440×5%=72元。为此,《企业年金公告》9号解决了当月工资收入高,年金企业缴费低,应补缴税额可能为负数的问题。

第3篇

在线专家: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4篇

【关键词】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一、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概述

1.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及其雇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提高雇员退休后生活水平、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

2.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

2009年为加强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2011年为减轻低收入人群企业年金的税负,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对国税函[2009]694号有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二、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2.工资收入高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年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1】中国公民张某2012年1月份工资5000元,岗位津贴500元,扣缴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合计1000元,企业年金个人负担200元,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计入其个人账户800元,张某当月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张某工资薪金收入=5000+500—1000=4500(元),高于个人所得税3500元的扣除标准,工资、薪金扣除费用计算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计入个人年金账户800元,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个人所得税,即2012年1月张某共应纳个人所得税:

(4500—3500)×3%+800×3%=54(元)

3.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2】中国公民张某2012年1月份工资3000元,岗位津贴500元,扣缴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合计1000元,企业年金个人负担200元,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计入其个人账户800元,张某当月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张某工资薪金收入=3000+500—1000=2500(元),低于个人所得税3500元的扣除标准,但加上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800元后仍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不征个人所得税,即2012年1月张某共应纳个人所得税为0.

(2)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4.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补税

(1)补缴以前年度企业缴费个人所得税的归集原则。

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

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

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

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上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从而解决了月平均工资收入高,未扣缴税款的年金数低,应补缴税额可能为负数的问题。

(2)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方法。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上式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

(3)适用税率。

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

【案例4】张某所在企业在2009年开始为其建立了企业年金,但对于企业为张某所缴纳的2009年年金、2010年年金均未扣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2009年张某工资薪金合计数为56800元,其中未计提年金的奖金10000元,当年个人年金账户企业缴费部分合计为8000元,未扣缴个人所得税;2010年张某工资薪金合计数为76000元,其中未计提年金的奖金10000元,当年个人年金账户企业缴费部分合计为12000元,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2009年张某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应补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第一步,张某月平均工资额=(56800—10000)÷12=3900(元)

第二步,确定适用税率:3900—2000=1900,应适用税率为10%

第三步,计算张某应补缴税款=8000×10%—25=775(元)

2010年张某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应补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第一步,张某月平均工资额=(76000—10000)÷12=5500(元)

第二步,确定适用税率:5500—2000=3500,应适用税率为15%。

第三步,计算张某应补缴税款=12000×15%—125=1675(元)

张某合计应补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775+1675=2450(元)

【案例5】张某所在企业在2009年开始为其建立了企业年金,但对于企业为张某所缴纳的年金均未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假设2009年张某工资薪金合计数为76000元,其中未计提年金的奖金10000元,当年个人年金账户企业缴费部分合计为700元,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一步,张某月平均工资额=(76000—10000)÷12=5500(元)

第二步,确定适用税率:5500—2000=3500,应适用税率为15%。

第三步,计算张某应补缴税款=700×15%—125=—20(元)

第四步,按5%的税率重新计算应纳税额,应补缴税款=700×5%=35(元)

以上是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对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员工,企业年金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这部分工资并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也不扣除任何费用,而是单独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对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员工,企业年金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因而,年金的特殊算法实际上体现出了国家对于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一种鼓励态度。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递延型;个人所得税;EET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国家行列,为了解决日益加剧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中国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已建立了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组成的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近年来,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逐年增加,给国家财政带来巨大的负担。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郑秉文主编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2》显示,2011年中国基本养老金收人为16895亿元,基本养老金支出为12765亿元,结余4130亿元,但如果剔除2272亿元的财政补贴和1511亿元因扩大覆盖面而补缴的款项,余额仅为347亿元,再扣除预缴和清理历史欠费之后,结余几乎为零。为了缓解基本养老保险支出的财政压力,提高职工的退休生活质量,政府大力提倡发展企业年金制度,使中国企业年金得到一定的发展。

截至2011年底,中国企业年金的参保人数达1577万人,比上年增长18.13%;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已达4.49万个,比上年增长21.02%,基金规模达3570亿元,比上年增长27.09%。尽管2011年企业年金规模大幅提高,但其覆盖面仍然极其狭窄。从企业参保率来看,尽管从2010年的0.33%增加到2011年的0.36%,但显然绝大多数企业仍然没有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从城镇就业人口参保率来看,虽然这几年不断提高,但目前只有不到5%的城镇就业人口参加了企业年金计划。远远没有担负起构建中国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重任。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中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税收优惠模式不清晰,对企业年金参加者的激励不足,难于激发企业和职工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二、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

政府在对企业年金计划征税时,通常面临三个涉税环节:(1)在缴费环节,职工个人的企业年金缴费是否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2)在投资环节,当企业年金计划取得投资收益时,是否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3)当退休职工领取企业年金时,是否对领取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三个涉税环节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可以形成三种不同类型的征税模式,即“递延模式”、“非递延模式”和“特殊模式”,具体如表l所示,其中T(Tax)表示征税,E(Exempt)表示免税。

(一)三种征税模式组合的比较分析

在三种不同征税模式组合中,递延模式与非递延模式之分主要是指缴费阶段是否给予免税。而特殊模式属于极端模式,EEE模式在所有环节都免税,需要政府有强大的财力支撑,容易造成福利水平过度;TIT在所有环节都征税,企业年金参加者必须承受沉重的税负,不利于企业年金的发展。目前选择特殊模式的国家少之又少,所以,我们比较分析的重点为递延模式和非递延模式。

1 从企业年金计划的激励效果来看,递延模式超过了非递延模式。因为在企业年金政策中,对企业年金缴费阶段是否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直接关系到企业年金计划中诱导机制的形成。有了第一个环节的减免,就容易形成诱导个人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机制,带来企业年金的迅速发展。如果再考虑通货膨胀及职工退休时因收入减少而导致边际税率下降的因素,递延模式调动职工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具有更大的优势。当然,如果缴费环节和投资环节都能给予减免,效果会更好。非递延模式则恰恰相反,由于这种模式给企业和个人提供的税收优惠幅度较小,对企业和个人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激励作用不大,国家发展企业年金计划的目的很难得到参加者主动的配合和全面的落实。而且非递延模式在前期征税,往往使个人难以接受,削弱了个人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 从政府财政承受的即期压力来看,递延模式超过了非递延模式。递延模式由于在第一个环节或第一、第二环节都给予免税,毫无疑问,将使政府减少一部分即期税收收入,给政府带来即期财政压力。但递延模式只是推迟了取得征税收入的时点,将当期收入转换为远期税人,改变的只是政府税收的现金流,并没有减少远期税收收入,从长远来看,并不会对政府税收造成损失。非递延模式虽然有利于增加政府当前的税收收入,缓解当期的财政压力,但该模式也使政府放弃了职工退休后的征税机会,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日趋严重,政府在以后阶段的税收收人会因税基的缩小而不断下降,其未来的财政状况很可能出现恶化。

(二)三种递延模式组合的比较分析

递延模式有三种不同的组合,即EET、ETE和ETY,它们各自所产生的经济效应各不相同。

1 从个人税收优惠程度看,EET模式高于ETE和ETT。EET模式使得处于某一生活水平的纳税人的劳动所得纳税额不会高于靠资本收益保持同样生活水平的纳税人,因此,比ETE和ETT等模式更具有公平性。实际上,由于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累进税率,个税适用税率随收入水平的变动而变动。职工在退休后的收入水平比在职时的收入水平低,从而导致他们在领取企业年金阶段适用的税率比缴费阶段的税率要低,因此,采用EET模式可以给个人带来低税率低税收优惠效应。另一方面,在EET模式下,只对领取的企业年金课税,而对积累期的投资收益或资本增值实行免税,这样可以为个人带来不课税资本的增值。

2 从对政府财政产生的压力来看,EET低于ETT和ETE。第一,在EET模式中,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可能会使政府在短期内承受一定的税收损失,但政府在职工退休后还享有征税权,随着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和企业年金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不会因为税基的缩小而下降,有时反而会增加。ETT虽然也在第三环节征税,但由于在第二环节征税导致征管成本很高而冲抵了所获得的财政收入。第二,采用EET模式虽然会减少当期税收收入,但从长期来看,这种当期税收损失可以通过实施企业年金计划后所减少的对基本养老金的支出来获得平衡,在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设计中,加入一些限制条件,如减免税比例、最高缴费限额、最大领取限额等,也可将税收收入损失数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3 从政府的管理视角看,实施EET的成本较低。一般而言,筹资环节和领取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容易设计和管理,因为这只是政府的宏观政策决策问题,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而对企业年金投资环节的投资收益实施征税,一方面难以掌握参加者个人确切的投资收益信息,另一方面对投资收益进行税收管理存在诸多技术性的困难,从而使得征税成本变得难以估测。EET模式在投资环节没有征税,避免了对投资收益进行征税管理而带来的管理成本,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而ETE模式和ETT模式均对投资收益征税,无疑会增加政府的征税管理成本。

三、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模式的国际经验借鉴

在大多数国家的实践中,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模式采用EET模式,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401(K)计划和英国的职业年金计划。

美国的401(K)计划是按美国联邦政府1978年颁布的《国内税收法》中第401条第K款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养老金计划,401(K)计划已成为美国诸多雇主和雇员首选的社会保障计划,它的迅猛发展得益于优惠的税收政策。英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由基本养老金计划和国家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构成;第二层次是由雇主向雇员提供的职业年金计划;第三层次是自愿性个人养老储蓄。英国第二层次的职业年金计划比较普及,已经成为第一层次的基本养老金计划的重要补充。美国的401(K)计划和英国的职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如表2所示。

从国外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模式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借鉴:

第一,确立合理的税收优惠模式,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美国和英国采用EET税收优惠模式,而且对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条件与限制性要求、企业年金税收监管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范。通过对前端缴费和中端投资收益免税,调动企业和个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减轻政府的基本养老金支付的压力,而且合理的制度设计保证了企业年金税收管理有章可循,促进了企业年金发展。2009年12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一是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二是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不扣除任何费用,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但对企业年金投资积累环节以及领取环节,个人所得税政策却只字未提,这表明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不完整,税收优惠模式不清晰,在中端的投资环节和后端的领取环节,税负层面无章可循,形成混乱。我国应该借鉴美国和英国的做法,明确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模式,并对企业年金在缴费、投资和领取三个环节的征税方法、限制条件和税收比例进行设计。

第二,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行离不开严格的监管。美国和英国均制定多项法律对企业年金税收进行监管,并设置了监督的主体。我国已经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对举办企业年金的条件、企业年金的方案内容、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企业年金的运作与管理等方面都作了规定,但没有涉及到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大多以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出现,缺乏与国家立法层次相关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所以,应首先建立健全企业年金税收法律和监管机构。我国应建立完善的企业年金税收法律体系,对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与完善,增加有关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也可制定专门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法律法规,明确税收优惠的模式、限制条件和审查制度等。其次,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税收监管机构。我国可参照美国和英国的做法,在中央一级的税务监管层面上,专门设立一个企业年金税收监管部门,对企业年金税收进行监管。再次,应建立企业年金税收信息披露机制。

第三,建立多元化的企业年金投资机制,有利于规避投资风险。美国和英国的企业年金计划为参加者提供多种投资产品组合,并利用发达的资本市场以及多元化的投资机制,通过投资组合分散和规避投资风险,而且对投资收益实行免税,极大地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

四、中国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模式选择

(一)最优模式EET

1 采取EET的预算成本和跨期收入分析。第一,预算成本分析。采取EET模式对当期税收确有一定影响,其未缴的当期税收损失会产生一定的预算成本,一般不超过GDP的2%,如英国为1.68%,美国为1.18%,瑞士为1.56%,瑞典为0.56%,丹麦为1.17%,日本为0.18%,西班牙为0.30%,葡萄牙为0.45%。根据我国目前的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年金缴费必须在缴纳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放弃这种非递延型模式而采用EET,所导致的当期税收损失主要包括个人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两部分,每年造成的当期税收损失大约在100亿元左右,这部分税收损失对预算成本产生的影响仅占GDP的0.3%,政府完全可以承受。第二,跨期收入分析。EET模式只是推迟了取得征税收入的时点,并没有减少远期税收收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EET可使当期未征的税收转移到未来经济进入稳态时期,使未来的财政收入具有稳定性。因此,EET可视为一个远期税收收入的储备工具。

2 DC型企业年金计划对应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模式应是EET。2004年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首次确定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为DC型信托制。2011年修订后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仍然保留这种模式,DC型企业年金计划最大的特点是职工未来领取的企业年金是不固定的,取决于进入个人账户的缴费多少以及投资收益情况。如果实行EET模式,就能够在前端的缴费和中端的投资积累免税,从而进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就多,企业年金参加者退休时可支配的资金也多,其激励效应也大。因此,DC型信托制的企业年金计划对应的税收优惠模式应是EET,由此可以扩大企业年金的参与率。

3 EET税收优惠模式符合国际惯例。国外经验表明,EET模式是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流发展模式。目前实IDC型企业年金计划的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税收优惠模式是EET。在OECD的30个成员国中,采取纯粹EET模式的国家有12个,如美国和英国等;另有9个国家在EET税收优惠模式框架下,根据国情对模式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如韩国、墨西哥等;在前端有征税行为的国家仅为5个,如匈牙利实行TEE模式,捷克和奥地利实行TET模式,新西兰采用TTE模式,澳大利亚实行EET模式;另外4个国家实行其他模式,如土耳其采用的是EEE模式,意大利、丹麦和瑞典采取EET模式。由此可见,EET是大多数国家认可的税收优惠模式,采用EET模式符合国际惯例。

(二)变体的EET

从长远看,EET是我国最优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模式。但在现阶段采用可能不现实,主要原因有二:一是EET模式与中国目前实行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存在较大冲突,若采用EET模式将面临着如何克服该模式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相矛盾的巨大难题,执行成本高。二是EET后端征税模式与中国的社会文化存在冲突。在中国特有的儒家文化和传统美德等社会软环境中,国民的思维定势一般是“退休皆免税”,而且我国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每年都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年金参加者已达到退休年龄,如果实行EET,尤其是对于那些个人账户积累余额较多的领取者来说,按较高税率纳税,其税负是难以接受的。

因此,当前比较现实的选择是变体的EET模式,这种模式包括三层含义:

1 前端设定免税比例,部分免除企业年金参加者的税负。在前端的缴费环节给予企业年金计划参加者一个免税限额或免税比例,非完全免除其税收责任,至于是免税限额还是免税比例应需权衡。如果实行免税限额,可能存在两个困难:一是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也会不断变动,免税额则需随着工资增长而频繁调整,工作量大,难于操作;二是由于我国地区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工资水平差距较大,如果实行统一免税额则有失公平。因此,采用免税比例不仅可操作性强,而且比较公平。由于设定免税比例,超过部分则要征税,因此,可以避免企业年金成为高收入的参加者进行避税的工具。

第6篇

企业年金计划的运作过程中,有三个环节涉及税收方面:前端(缴费)、中端(投资)和末端(领取养老金)。目前,后端征税的EET(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模式、前端征税的TEE模式和中端征税的ETE模式是世界范围内企业年金税收的主要模式,而EET模式(即第三个环节征税的模式)是在企业年金发达国家普遍适用的。就我国而言,由于前端为单位雇主免征5%,职工在前端征税而在领取的后端将免税,所以呈现出“部分TEE”或称“部分EET”的堪称罕见的税收制度。因为正常来讲,雇主和职工的缴费在征税与免税同步进行,否则就会形成“畸形”的税收模式。

2013年12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13]103号文《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03号文),真正从制度上明确了中国企业年金的个税递延纳税模式。递延纳税是西方发达国家主要采用的模式,即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领取年金的环节,也就是EET模式。此项政策的出台是我国完善企业年金税收体系的一大步,对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发展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研究个税递延纳税模式对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影响,有利于分析个税递延纳税模式对企业和员工加入企业年金计划的影响,进而研究个税递延纳税模式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第二支柱建立的促进作用,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和现实意义。

从国外研究情况来看,哈弗大学Surrey教授(1973)认为,相比基准税收(即无税收优惠政策情况下),税收优惠政策会减少政府收入,减少的数量即税收支出。E.Philip Davis(1998)通过进行国际比较强调了政府在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通过对比社会保障程度、税收优惠力度和监管实施情况等因素分析了不同国家之间养老金计划的差异所在。从国内研究情况来看,2003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联合推出了《中国企业年金财税政策与运行》,详述了企业年金税收制度的立法原则、制度设计、税收政策的经济分析、实证研究、会计核算预案以及财税监管等问题。邓大松和刘昌平(2005)在《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中对中国企业年金的运行机制、治理结构、基金投资和监管政策等进行了系统分析,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基本思路和方法。张天娇(2011)在《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研究》中认为应扩大税优覆盖面,采取更灵活有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提高税收优惠比例。

103号文提出的个税递延纳税模式主要环节如下:(1)年金缴费环节: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缴付的年金部分,应在缴付时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2)年金基金投资环节: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文认为,基于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和养老保险制度不完善的大背景下,103号文对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从中国人口老龄化的现状、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水平、中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现状与西方国家企业年金发展的差距等方面来看,103号文的出台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从2000年起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时期,企业年金是我国应对老龄化危机,完善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战略规划。自从2004年出台《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来,中国企业年金制度框架已经初步形成,年金市场得以初步建立。作为中国多层级养老保障体系中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出炉之初就被市场寄予厚望,保监会曾经预测我国企业年金的总量在2010年我国企业年金的资金总量可以达到1万亿元,世界银行也预测中国在2030年将成为世界第三大年金市场,总资金将达到1.8万亿美元。但是,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数据统计,截止2013年12月31日,中国企业年金基金规模6,034.71亿元,缴费职工人数2,056.29万人,建立企业66,120家,远远落后市场预期目标。

从下图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我国企业年金资金总量的发展,虽然成线性增长,但是发展速度以及最后的总量远远低于预期。从企业参与率、员工覆盖面、年金资产占GDP比重和占资本市场的比重等指标来看,企业年金作为中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在弥补基本养老金不足的方面尚未能发挥它应有的效果。企业年金发展的滞后,使得中国多层级的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一支柱几乎承受着全部压力,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收入来源单一,与事业单位职工和公务员相比差距较大。

图:人社部公布历年全国企业年金基本情况柱状图

企业年金税优政策的应为职工个人作为企业年金的缴费主体,单位仅是配比缴费,以达到激励职工的目的。而实际却是单位雇主的缴费成为制度的主体,职工个人缴费则仅是象征。近年来,企业年金的税优政策已然成为人们“深挖”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和“三条腿”养老保障制度严重瘸腿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个问题已经上升为热点话题。

第二,分析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原理并比较不同税收优惠模式的利弊来看,103号文确定的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是最优选择。

在EET的征税模式下,投资收益并不在应税收入范围内,所以某种生活水平的纳税人缴纳的税额通常不高于靠资本收益而维持同样生活水平的纳税人。另外,在很多国家在私有退休金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意识到累进的所得税制有助于高收入雇员在缴费时能适用低税率,因此不但更需要税收优惠,也是税收优惠最大的受益者,从这一角度讲,对低收入员工是不公平的。所以很多国家采取了限制措施,比如加拿大,对各种类型的养老基金的缴款(18%的劳动所得)在15000 加元的限额内予以所得税扣除。综合考虑,设置一定限制措施EET 的征税模式无疑是目前国内企业年金税惠政策的最优选择。

第三,103号文将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发展和多层次养老保障体制建设。

此次完善年金税收政策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对委托人和职工的参与积极性具有较强的提升作用,从而加速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规模积累,提高企业年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促进各家商业机构在企业年金管理方面加大投入,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完善年金税收政策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进一步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从理论上对政府和市场关系进一步定位的最好诠释。呼吁综合所得税制改革的口号一直没有间断,但仍然没有实质性进展。综合所得税制改革是我过财税体制改革的必然取向,更是实现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此项《决定》的颁布具有“辞旧迎新”重要的意义,标志着旧制度的终结和新制度的开始。

第四,103号文对企业年金发展和资本市场繁荣具有重要助推作用。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年金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企业参与率

第五,103号文将加大中小企业在企业年金发展中的作用。

第7篇

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起步较晚,为鼓励更多的企业建立年金制度,为职工提供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税收政策给予鼓励和支持。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员工参加了企业年金,退休则可领取双份养老金,企业年金可以说是保障员工退休生活的“第二支柱”。

新公布的《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以下简称“《公告》”)是继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对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缴纳以及以前年度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补缴的具体计算方式规定进行了明确,《公告》更加合理、人性化,便于企业以简单优惠的方法计算企业为职工缴纳年金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主要形式,对其征税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上是明确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际缴付(包括单位、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外,其他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以及超标准的基本保险均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S]94号):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如何计算缴纳

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具体纳税时间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当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时并人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新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明确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问题。根据《通知》,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缴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公告》明确了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即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人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即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一)企业年金个税扣除方法变化,个人税负降低。

原来规定:《通知》在计算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应纳个人所得税时,未考虑个人当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情形,企业缴费部分均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新规定:自2011年1月30目《公告》之日起,对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实行了减税照顾,即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人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方法更为合理。

原规定:《通知》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现规定:《公告》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也就是说,如果职工在年度中间入职或者企业在年度中司实行年金计划,则当年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应为实行年金计划后的月平均工资。比如说,某企业7月份起为职工缴纳年金,则该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为7月份至12月份的企业缴纳年金的基数之和(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除以6个月,来确定他的月平均工资,再找适用税率来计算年金应纳个税额。而不是此前的无论是否满12个月均按全年计算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