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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打击传销工作联席(扩大)会议,是市政府调整全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成员之后,召开的第一次联席(扩大)会议。主要是通报今年以来打击传销工作,分析当前打击传销工作面临的形势,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确保完成打击传销工作各项任务。刚才,市公安局张辉同志宣读了《市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联合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同志宣读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成员的通知》;和剑光同志通报了今年以来全市打击传销工作情况,对下一阶段的打击传销工作做了具体安排。可以说成效是显著的,措施是得力的,请各县(市、区)结合已经积累的打传经验,在今后的打传工作中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再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打击传销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打击传销的各项工作部署,深入宣传教育,加大打击力度,强化基础工作,全市打击传销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有效遏止了传销蔓延的势头。前9个月,我市共开展打击传销集中专项打击行动20余次,检查社区、村庄1130个、公共场所1187个;发放宣传材料2万多份、联系卡5000余张;清除传销窝点34个,遣散传销人员320人,解救被骗群众17人。全市没有出现因传销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打击传销活动的开展,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推动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各县(市、区)、联席会各成员单位高度重视、齐心协力、扎实工作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大家,也通过你们向在打击传销工作一线的同志们,表示慰问和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当前打击传销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从全国情况看,传销活动在一些地方愈演愈烈。8月份开始,央视新闻频道连续报道了来宾传销活动猖獗的现象,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事实上,新型非法传销已蔓延到全国多个省份。这种新型非法传销,组织更加严密、活动更为隐蔽、手段更为狡猾、发展更加迅猛,从“传商品”变为“拉人头”式传销犯罪,大都采取精神和暴力控制手段,对经济社会的危害呈加剧趋势,已转变为实质性的刑事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社会和谐稳定构成了重大威胁。为更加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目前,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联合执法行动。从全省情况看,地处中原,承东启西,人口众多,更易受到传销活动的冲击、渗透,一直是传销活动的重发区之一。我们省内就有务工人员被骗到宁夏、参加传销,如曾被社会广泛关注的赵作海就在宁夏陷入传销泥潭,今年8月份才被有关部门解救回来。目前,我省仍然是国家有关部门重点关注的地区,打击传销活动的压力大、责任重。省委、省政府对打击传销工作非常重视,强调要站在“四个重在”的高度,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10月份后,省综治委将组织对各省辖市打击传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考评。从我市情况看,虽然传销活动总体上得到遏止,但传销活动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近期,随着等地打击传销力度的加大,已发现有传销人员流窜我市。从8月份110中心受理传销举报的情况看,传销活动数量在一些区域有增加之势,形势不容乐观。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保护群众切身利益、维护全市和谐稳定的高度,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和“打持久战”思想,切实把打击传销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长期任务,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继续保持打击传销活动的高压态势,坚决遏止传销活动的发展蔓延,维护全市的和谐稳定。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推动打击传销工作深入开展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提出的“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的要求,全面落实打击传销各项工作任务,突出重点,攻坚克难,不断把打击和防范传销工作推向深入。
一是加大打击力度。今年以来,市110中心接转的160余起传销举报,没有一起是传销商品的,大都是打着“招工招聘、聊天交友、参观旅游”等旗号,诱骗外地人来洛,尔后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勒索、诈骗、抢劫、人身伤害等犯罪行为。各县(市、区)政府一定要切实肩负起打击传销第一责任的角色,迅速组织公安、工商、民政等部门,发动社区、村组等基层力量,开展好打击传销联合执法行动。市公安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尽快研究制定我市打击“拉人头”式传销犯罪的具体措施,10月31日前报市政府打击传销办公室。对传销违法犯罪首要分子、组织领导者,对传销活动中诈骗钱财、限制人身自由、甚至暴力抗法、破坏稳定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厉打击,该拘留的拘留,该劳教的劳教,该判刑的判刑。
二是强化重点治理。从市110中心的举报情况看,目前,我市传销活动主要集中在洛龙区的关林、安乐和古城镇,西工区的洛北乡,瀍河区的瀍河回族乡、老城区邙山乡等区域。城中村、老居民区、城乡结合部小区、新区农民安置小区等出租房集中区是传销活动易发、高发区域,也是我们开展打击传销行动、源头治理传销的重点区域。要借助全市正在开展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专项整治,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和相关方面的作用,通过完善日常打、防、控、管等措施,铲除传销活动的条件。要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房屋、劳务市场、人才中介以及酒店、宾馆、招待所等重点场所的管理,常查、清查,不留死角。对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的,坚决依法予以惩处。对传销人员大量聚集、问题突出的地方,要通过督办、领导分包等形式,限期治理到位。对外出从事传销活动人员较多的地方,要通过综治考核以及其他手段进行责任追究。
三是夯实工作基础。要建全基层打击传销联动机制。今年是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庄)”第三个年头,省、市两级年底将组织验收。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市联席会议的要求,深入开展“无传销社区、无传销村庄”创建和“防止传销进校园”活动,特别是传销多发的地区,更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群众力量,加大创建工作力度,力争年底完成创建任务,努力实现打击传销群防群治群管。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出租服务和流动人口管理机制。规范房屋出租行为,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压缩传销分子活动空间。要着力构建打击传销长效监管机制。以街道办事处、乡镇牵头,居委会、村委会为主,工商、公安、综治部门组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110联动中心传销举报处理、传销线索排查和上报工作,努力形成情况互通、信息共享的打击、预防、监控和管理网络,筑牢打击传销的基层防线。
四是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继续把宣传教育活动作为打击传销工作的重点措施进行部署、落实和检查,通过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加强对常住人口、外来人口、出租房主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识别传销、防范传销,自觉抵制传销,主动举报传销。同时,有针对性地做好外出务工人员的教育工作,防止误入传销陷阱。
五是维护社会稳定。要坚持预防为主,防范在前,发现和研究因传销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和动向,制定专门的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妥善地处置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在打击传销工作中,对教唆、煽动、组织传销人员聚众滋事的骨干分子要依法坚决予以查处;对既是受骗者也是骗人者的传销人员,要实行批评教育与惩治处罚宽严相济的政策;对上当受骗且没有欺骗他人参加的,要注意做好教育、说服和思想转化工作,防止因工作不力、查处措施不当,引发。
三、加强领导,严格考评,确保打击传销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离年底只有两个多月的时间了,完成全年的打击传销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调、各方联动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综治考核,努力把打击传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打击传销工作,切实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打击传销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组织、指挥、协调的责任。各级工商、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打击传销主力军作用,在日常清查、案件查处、开展行动等方面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形成执法合力。联席会其他成员单位要根据自身的职责,研究落实本部门本系统打击传销工作的具体措施,密切配合工商、公安部门开展工作。联席会会议办公室要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协调各成员单位的行动。
(二)落实工作责任。要继续落实政府打击传销第一责任人制度,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打击传销工作责任制,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本单位打击传销工作考评办法和标准,确保工作有目标、任务有分工、考评有办法、奖惩有措施,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打击传销积极性。要落实工作问责机制,对领导重视不够、处置不力,出现影响稳定的传销事件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强化综治考核。要充分发挥打击传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用,积极构建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打击传销各项工作深入开展。11月份,省综治委、省打传办将采取现场检查、实地验收的方式,对我市打击传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创建“无传销社区”情况进行考核验收。为此,我市已制定了《市年打击传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比办法及标准》,今天已印发给大家。在省考核验收前,市综治办、市联席办公室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区)进行检查、抽查。各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在市联席办公室的协调下,组织好综治考评工作。对考评工作中敷衍了事、弄虚作假、工作不落实,影响全市综治考评结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四)提供工作保障。打击传销工作量大,任务艰巨,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为打击传销工作创造条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确保打击传销工作有效开展。关于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经费,请市财政给予必要支持,并协调解决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所需经费。
2月2日上午,__中院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其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副主任__、市政协副主席__出席会议。中院院长__及在家的所有党组成员、中层正职参加了座谈。座谈会由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__主持。
中级法院代院长__首先从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全面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部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思想作风整顿活动,狠抓法院队伍建设;认真抓好基层基础建设,夯实司法为民的基础等方面,对我市法院20__年的整体工作情况进行了汇报。同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并认真分析了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对20__年的工作进行了整体谋划。会上,__*院长还对与会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与会代表普遍认为,__*院长的汇报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全市法院的情况,讲成绩实事求是,摆问题一针见血。对今后工作的整体规划结合实际,工作方向明确,所提出的“学先进、找差距;建制度、抓落实;保质量、重效果;强素质、树形象”的工作新思路和“围绕一个中心、突出一个主题、抓好三项建设、争创四个一流、提升一个形象”的工作重点和奋斗目标,观念新、标准高,语言精练,原则性强,围绕大局,符合实际,特别是突出“重教、严管、厚爱”,切实提高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文化素质和科技素质,进一步增强其“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意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力和审判的公正性,必将会使今后法院的各项工作发生极大的变化,取得长足的进步。代表们提出,20__年,全市法院干警能够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全面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在民商事和行政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化解各类矛盾和纠纷;审判综合大楼和审判大厅先后投入使用,不仅改善了法院办公办案条件,也极大地方便了群众诉讼,群众反映的告状难、申请难等问题逐步得到了解决。
代表们强调,在今后工作中,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对基层法院和基层法庭的办公办案条件的改善,激发基层干警干事创业的积极性,遵纪守法的自律性,公正司法的自觉性,确保能够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要结合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进一步做好法制宣传工作。通过对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些群众普遍关心的案件(如赡养等),可以采取在案件当事人所在的村(组)进行审理,既可以达到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能够起到较好的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要进一步做好判后答疑工作。针对部分当事人法律知识缺乏,对法律条文理解片面的情况,加大判后答疑的力度,力求通过法官耐心而细致的解释工作,让当事人能够明白和理解法院判决的依据,从而打消当事人对法官办案公正性产生的怀疑,最大限度地消除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误解,减缓当事人间的对立情绪,达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终端在未来网络重构中扮演重要角色,更清楚的照片,更清晰的视频是许多终端产品的追求。面向大连接,视频应用非常广泛,图像不清视频无从谈起。在“2016中国通信产业大会暨第十一届中国通信技术年会”上,爱佩仪光电高级副总裁陆大昕从微观维度介绍了终端在大连接时代的应用和市场。
陆大昕指出,当前,许多领域对视频影像的需求正日益增加,如VR/AR、物联网、车载应用、自动驾驶、无人机、安防监控等。然而,许多通过网络传输的视频会存在模糊、丢帧等问题。这不仅影响到终端用户的观感体验,还影响到巨量数据后续的应用分析。陆大昕认为,在大连接时代,防抖技术将随着视频影像需求的增长而迎来新的市场机遇。
陆大昕说,光学防抖及影像优化技术可应用在低频、中频、高频以及多维度等终端设备。例如,无人机是在高频情况下录视频,如果抖动很大,拍出的影像会有强烈的水波纹,根本没法满足用户需求。这就是光学防抖要解决的问题。
目前,光学防抖技术已在单反相机上有应用,光学防抖技术已在手机领域普及,并在双摄像头手机领域继续发挥关键作用。陆大昕指出,爱佩仪所做的是把它做得更小、更可靠,更方便移动终端的应用。
在双摄手机领域,很多手机厂商通过双摄像头实现不同景深的多点同时自动对焦,拍摄一张照片时,可以使“近景远景都是清楚的”。
但是,陆大昕表示,双摄有一个很复杂的东西在两个摄像头模组中间,需要做到很精确的误差控制,而两个摄像头的镜头光学特性怎么做到一致,是非常困难的事情。爱佩仪防抖可以解决这个难题。
爱佩仪防抖通过多维度拍摄,实现远处近处皆清晰对焦。“我们可以调整,即便做双摄镜头组装的情况下,两个镜头有偏转,可以通过软件去调整,让镜头做一些补偿,很小范围之内可以做到两个双摄镜头一致性。同时,我们通过三个自由度的马达,来实现对物理上位置的补偿,达到防抖的目的。”
陆大昕说,智能手机相机镜头体积小,光圈小,曝光时间长,更容易受到手震影响,因此APP防抖对于智能手机的动态影像处理尤为重要。此外,光学防抖可使手机在昏暗的环境下仍可拍出清晰明亮的图片。目前,光学防抖拍摄功能已在一些高端智能手机中应用,将很快成为手机标配。
通常用六个维度来评价一个物体空间的状态:三个线性维度,以及滚动角、偏转角、起伏角等三个非线性维度。陆大昕指出,目前,通过传感器技术,爱佩仪可以做到五个维度的影像补偿和防抖。多维度的光学防抖产品可以满足可视眼镜、医疗和工业内窥镜、行车记录仪、航拍无人机、运动相机、执法仪、安防监控等许多终端设备的需求。这些应用场景涵盖了大连接时代相当多的移动视频以及VR、AR应用。
这次专案集群战役中,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指挥,各参战地公安机关与药监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组织精干力量开展破案攻坚,成功打掉18个制售假药犯罪网络,如浙江等23个省份公安机关联合打掉1个利用高价回收的治疗癌症、心血管疾病进口处方药包材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网络;河南等20个省份公安机关联合打掉2个生产假药并向144家药店、诊所销售的犯罪网络;江苏等20个省份公安机关分别打掉某大药房销售假药、杨某伪造批文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网络;湖北、上海、河南、广东等4省、市公安机关联合打掉潘某等销售假药犯罪网络;天津等10个省份公安机关联合打掉周某等网络销售假药、陈某等利用过期药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网络;辽宁等9个省份公安机关联合打掉王某等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网络;黑龙江等8个省份公安机关联合打掉邸某、齐某等为首的2个销售假药犯罪网络;广东公安机关打掉走私销售进口抗肿瘤药的犯罪网络;海南等13个省份公安机关联合打掉王某等制售假壮阳药犯罪网络;上海等地公安机关联合打掉黄某非法生产销售生长激素多肽类药物、杨某等销售假药2个犯罪网络。
统一行动中,全国公安机关缴获的假药涵盖从处方药到保健药,从口服片剂到注射针剂,从中草药到西药,从国产药到进口药等上百个品牌门类。主要包括:假冒“美罗华”、“万珂”、“日达仙”、“立普妥阿伐他汀该片”等进口处方药;国外药厂生产、未取得我国药品准入批号的“易瑞沙”、“格列卫”、“特罗凯”等抗肿瘤药;假冒生长激素多肽类药物、“贺普丁”、“斯皮仁诺”、“达美康”、“博路定”、“布希达卡培他滨片”、“沐舒坦盐酸氨溴索片”、“头孢氨苄”以及治疗肠胃病、妇科病、心血管疾病等常见多发疾病的常用药。
警方侦查发现,犯罪分子制售假药,不择手段,丧尽天良,谋财害命,伤天害理。有的不法分子收购真药包装材料等,利用低档原料药、盐水、过期药等自行灌装、勾兑、改批号,生产假药;有的不法分子为增强药效,添加国家严令禁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醋酸泼尼松、布洛芬等化学成分;有的不法分子伪造批文生产假药;有的不法分子在生产假药的同时,以来料加工方式生产假药赚取加工费;有的不法分子利用价格较为低廉的药品重新包装,冒充价格昂贵的进口药销售。
经药监等有关部门鉴定,这些假药危害十分巨大,无任何疗效,轻者贻误治疗,重者引发其他疾病,甚至危及生命。如不法分子在假药中添加的双氯芬酸钠、醋酸泼尼松、布洛芬等化学成分,具有成瘾性,短期内貌似对某些病症有疗效感,长期使用易引发向心性肥胖(俗称“娃娃脸”、“水牛腰”)、骨质疏松、糖尿病、胃及十二指肠溃疡、肾脏肝脏损伤、粒细胞减少等病症,甚至导致死亡。
据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制售假药犯罪已经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犯罪产业链条,制售假药犯罪地域特点明显,同乡之间通过亲属关系“以老带新”逐渐发展;各制售假药犯罪团伙之间“结帮不结伙”,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在制售假药相关资源、价格上做到沆瀣一气。为逃避打击,犯罪分子利用QQ、MSN、Hotmail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沟通、洽谈,将假药伪装后通过物流公司等运输。还有不法分子长期通过路边站牌贴广告、走街串巷等收购过期药、使用过的真药包装盒,自行更换包装生产假药或出售给生产假药的不法分子。值得注意的是,网络以及一些不法药店、诊所已成为假药主要流通渠道。其中,网络兜售假药情况突出,竞价排名、论坛、广告等往往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一些网站、网页上假药信息充斥。不法药店、诊所等已成为假药流入的重点区域和部位。
该负责人表示,假药犯罪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全国公安机关将站在保障民生高度,会同药监等部门,深入排查假药犯罪案件线索,认真总结、灵活运用专案集群战役等战术战法,始终保持对制售假药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坚决切断假药生产销售犯罪网络,坚决摧毁假药犯罪产业链条,全力保护群众用药安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论文关键词 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 法律规制 被告人 无罪论处
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不仅破坏社会上人际之间的信赖关系,侵犯公民私生活安定和个人生活自治的权利外,可能为侦查机关滥权渎职,甚至为其犯罪作恶提供法律上的庇护,这一现状迫切需要从学理上对诱惑侦查进行透析,在立法上加以规制,在司法实践中应按无罪论处。
一、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的概念
诱惑侦查,是指国家侦查人员或其受雇于侦查机关的协助者,为了侦缉隐蔽且无被害人的犯罪,特意设计引诱犯罪发生的情境或为犯罪行为的实施提供机会或条件,待犯罪行为实施或结果发生后,将其拘捕的一种侦查策略和手段。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是诱惑侦查之一,是指对于没有犯罪意图和倾向的人,误以为是潜在的犯罪者,侦查人员采取主动积极的刺激行为,诱发其犯意,促使其实施犯罪行为。诱惑者在犯罪过程中起到了主导作用。侦查人员在打击、控制犯罪过程中,往往也导致了清白无辜的人陷入侦查机关的圈套,正是基于此种分析,在19世纪下半期,美国法院开始采纳“陷阱抗辩”,像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一样,可以阻却被告人犯罪的违法性。目前,世界各国大多数学者也都认同这一点,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是非法的。
二、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在我国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地位
在我国理论界,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中的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是否从轻处罚,这是近年来争论比较多的问题。有的坚持“无罪说”,有的坚持“有罪说”,有的坚持“从轻处罚说”(即“折衷说”)。
在我国立法界,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一款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该条款是关于隐匿身份实施侦查的首次法律规定。笔者认为:“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主要是指不得诱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不得诱使他人犯罪”的外延就是不得使用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4日公布的《全国法院审理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南宁会议纪要》)规定可以看出,审判机关对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的犯罪所持的态度是谨慎的,采用折衷的做法,既确认受特情引诱的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的犯罪是犯罪行为,又考虑到犯意引诱的实际后果,规定从轻处罚,而且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日公布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大连会议纪要》),《大连会议纪要》与《南宁会议纪要》的区别在于:《大连会议纪要》多了个“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但是辩护律师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审判机关也不会采信。在案件审判实践中,只要是诱惑侦查现场抓获的被告人,一般均予以定罪处罚,但轻重不一。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日起公布施行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理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是属于特殊侦查旳一种,且审理时不公开。并且在《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中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法院的秘密审理权。这样不仅剥夺了被告人的质证权和律师的辨护权,导致了对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无法排除,那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予以排除的相关规定就流于形式。
三、对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中的被告人定罪判刑的违法性分析
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是个矛盾的结合体,具有无法克服的缺陷,如侵犯公民隐私权和人格自主权、可能使人们对司法公正性失去信赖、导致侦查权的滥用等。那对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中的被告人是否应受到定罪判刑?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认为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中的被告人是无罪的。
(一)从人的本性分析
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恰恰利用了人性不同程度的恶念的弱点,国家公权力在这一过程中扮演了一个犯罪制造者的角色。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的实施者竭力想陷被诱惑于圈套,还可能利用诸如异性、亲友关系,来获取被诱惑者的信赖,用反道德的手段来达到目的,这样既抹杀、毁坏了人性的尊严,又牺牲法律中的伦理道德意义上的价值,突破公众的道德底线,更有损于国家的司法权威和民众对司法的信赖感。
(二)从意志自由分析
在意志自由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对于行为者来说是有价值的,因而可以归责于他;在没有意志自由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对于行为者来说是无价值的,因而不能归责于他。有学者称,意志自由,是判断一切善恶的根据。正因为人们有意志自由的支配,法律中才规定了人们必须对自己基于意志自由所选择的行为必须承担责任。而在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过程中,诱惑者的诱惑行为起到了主导作用,被诱惑者的犯罪因诱惑者而滋生,他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诱惑者心志或行为的强制,这种行为不可能出于被诱惑者的意志自由,那么,让一个意志不自由的行为人承担责任,就无异于纯粹的压迫和服从。
(三)从程序法分析
在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的案件中,侦查机关获得证据属欺骗所得,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51条规定,通过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的被告人实施“犯罪”而获取证据,是严重违反上述程序性规定的侦查行为。程序正义的实现也有赖于实施刑事程序的侦查人员尊重、恪守这种公正、正当的程序。国家追诉犯罪过程中,如果摆脱了法制的束缚,采用不合法的手段,滥用公权力,不仅逾越了法制的边界,也忽视了程序对人权的保障,从根本上损害了国家法制的权威性。
(四)从实体法分析
对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的被告人定罪判刑,违背了刑法的根本任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条规定看,国家有维护社会秩序、控制犯罪的义务,但不是国家的终极目的,国家的刑罚权的行使应有所节制,追诉犯罪的手段也应符合刑事手段必要性的要求。而侦查机关如果去引诱并制造犯罪,那么,它就走向了法治的对立面,违背了国家的基本职能和任务。
四、合法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笔者认为首先应废除《南宁会议纪要》和《大连会议纪要》中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的相关规定,还要废除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中“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的规定。同时再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对合法的诱惑侦查进行规定,使实践中合法的诱惑侦查有章可循。笔者建议,合法诱惑侦查的立法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法定原则
即诱惑侦查适用的主体、对象、条件、变更、撤销等诸多方面,都必须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司法机关在实施诱惑侦查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定的标准进行,不得实施与法律规定相悖的行为。虽然诱惑侦查从表面上看属于任意侦查,可以得到被施用对象的同意,但是这种同意、配合实际上是在被诱惑者受到“欺骗”的情况下获得的,是违背被诱惑者的意志的。所以,诱惑侦查实质上是一种强制侦查,强制侦查事关当事人的财产、人身、隐私等多种权利可能受到侵犯,那么,只有在法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施用,否则会有遭到滥用的可能。
(二)必要性原则
是指诱惑侦查一定要被限制在绝对必要的范围内,即诱惑侦查手段的适用性应当是最后的,即只有在其他的刑事侦查手段都尝试殆尽、确定无效后,才可以使用诱惑性侦查。即使是今后的法律明文规定该犯罪属于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也不宜贸然的采取这种极端的手段,而应先采取较次级的、间接的、侵害较小的刑事侦查手段,诸如跟踪监控、监听等。侦查人员在诱惑侦查过程中也应遵循适度性原则,诱惑行为仅仅只能提供机会、创造客观条件,而不能在犯罪进行中起到主导作用,否则就制造了新的犯罪,违背了打击犯罪的初衷。总之,不适度的诱惑侦查将是非法的诱惑侦查。
(三)司法审查原则
是指基于权力的监督制约原理,诱惑侦查的实施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授权,不得由负责实施的人员或机关自我授权、直接控制,要参照我国逮捕审批程序。在审判过程中,诱惑侦查的实施效果,所获得各类证据都要接受质证,就其是否合法予以确认。司法审查应当始终贯穿于诱惑侦查的整个过程,对诱惑侦查予以严格的监督,只有彻底的贯彻这一原则,侦查机关才不至于利用诱惑侦查的封闭性、不透明性,滥用诱惑侦查,随意陷人入罪。
关键词:船舶检验 船舶安检 培训 后备人才
7月23日至24日,广东海事局在东莞召开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研讨会,会上广东局杨文副局长对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在海事安全监管工作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梁建伟局长更是亲自在《广东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上批示,这充分说明了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船舶安检)在维护航行安全、保障水域清洁上的重要意义,而做好船舶安检工作的关键还在于安检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因此如何做好安检后备人才(刚进入船舶安检队伍、有冲劲、有知识的年轻大学生)的培养就显得至关重要。
广东海事局是国内为数不多统一管理船舶检验和船舶安检的直属海事局,在广东局及其下辖的分支局中,船舶检验工作大都是由局属船舶检验处负责的。因此笔者认为,可以由广东局或其分支局统筹安排安检后备人才到其下辖的船舶检验处交流学习,更好的发挥船舶检验在船舶安检工作中的技术优势,这也正是广东海事局具有而其他直属局所不具备的体制优势。
1.船舶检验与船舶安检的关系
1.1船舶检验与船舶安检的法定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第二条第三款:“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以下简称船舶安检),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中“船舶法定检验”定义即为保障船舶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环境的污染,以及保障起重设备安全作业等,对国内航行海船所规定的各项检查和检验,以及在检查或检验合格后签发或签署相应的法定证书。1.2船舶检验与船舶安检的区别
船舶安检是海事管理机构维护船舶航行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最直接、最有效的执法手段之一,船舶检验是船舶安全航行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重要保证,是保证船舶安全的第一道防线;船舶检验时验船师只对检验状态下的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负责,检验后的船舶安全技术状况须有船方维护,换句话说是静态的管理;而船舶安检的其中一个主要目的就是监督船舶的营运安全状况与接受船舶法定检验状况的一致性,从而保证船舶在整个营运过程中始终处于适航状态,是动态的管理;船舶安检工作包括船舶检验的内容但又不仅仅局限于此,如对证书检查、公司管理的检查、实操性检查等。
1.3船舶检验与船舶安检的内在联系
船舶检验与船舶安检二者虽然有区别但从某种程度上又是有内在紧密联系的。二者的最终目的都是保障水上人命及财产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二者不少工作内容是相同的,如对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等的检查;二者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都是国家认可的国际公约,海事、船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指导性文件;另外,部海事局文件《关于进一步调整直属海事系统船舶检验管理职责的通知》(海人教【2010】90号)明确规定,海事部门可以通过船舶安检等手段对船舶检验业务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2.安检后备人才到船舶检验处交流学习的原由
2.1 开展船舶安检工作法律依据多数由船舶检验人员制定
就内河而言,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船舶检验和船舶安检的主要依据为《内河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其修改通报、《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及相关指导性文件,而如《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以及一些指导性文件大都是从事船舶检验工作的人员,在对船舶长期检验的经验积累以及对船舶运行的技术调查和资料分析的基础上编制的。
2.2验船师分工明确,对法规、规范的理解较为透彻
船舶检验工作是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大多数验船人员都是船体、轮机或电气相关专业毕业,工作主要从事船舶检验工作,他们术业有专攻,且工作经验丰富,因此对法规、规范的理解较为透彻。
2.3船舶检验工作起步早,发展成熟
1957年8月,船舶检验局就已完成首艘船舶的建造检验和发证,而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就内河而言,1984年交通部才正式下发《关于建立对到港船舶安全检查的决定》,可见就历史的积累和沉淀来说,船舶检验较船舶安检要多许多。
因此,从技术角度而言,船舶检验可以为船舶安检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3.安检员跟班学习应当学些什么
3.1对国际公约、船检法规或规范的正确理解和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部海事局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员行为规范》海船舶〔2010)115号、海船舶〔2010)614号均明确规定安检员在行使检查权力时应当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应当正确运用专业判断,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完整性。因此检验出的缺陷必须得到相关法规、规范的支持。
通过和验船师的跟班学习,掌握验船师在建造检验和营运检验过程中对船检法规、规范的理解和应用,并在自身学习和理解的基础上,在以后的船舶安检工作中准确的运用规范,不致于出现对法规理解的偏差,导致“同一法规,船检与安检部门执行时扯皮”现象的发生。因此对船检规则、规范的正确理解是开展船舶安检工作的法理基础。
3.2结合初次检验,深入认识船体结构、设施和设备
部海事局(海船舶【2010】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员行为规范》(海船舶【2010】115号)均明确规定“船舶安检员要使用专业术语,用准确、简洁的语言对缺陷进行详尽的描述,以便于船舶或相关利益方对缺陷进行评估或整改。船舶“建造检验”全过程,包括开工前检查、船舶放样、船舶装配、船舶焊接、密性试验、主辅机安装、管路铺设、电气设备安装、电缆铺设、系泊试验、航行试验等,结合建造检验的各个环节,在船舶修造厂现场认清船体构件型材、船舶配备设备名称,懂得船舶分舱构造,稳性结构、防火结构、防污染结构。很难想象一个连对船体基本构件都搞不清楚的的现场执法人员能够成长为一名出色的船舶安检员。因此对船舶的深入认识是从事安检工作的专业基础。
3.3结合营运中检验,学习对安检缺陷的判断、处理
《会议纪要》明确指出“要从真心帮助公司角度出发,安检缺陷不是目的,而是保障安全的重要手段”。我们做船舶安全检查的目的,不是用来制造障碍的,也不是说你查的缺陷越多越好,我们真正的目的是通过安全把关来促进企业的发展。这就要求一方面我们要准确的判断出影响船舶及船员自身安全的缺陷,另一方面在提出问题的时候也要提出合理的解决或替代办法。
营运中检验包括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等,年度检验、中间检验特别是换证检验的范围基本包括了船上的结构、设施和设备的全面检查。实施船舶检验前,验船师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该艘船舶适用的相关船检法规或规范,对营运中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结构和设备的技术状态和相关要求较为了解。通过跟验船师的营运检验学习,特别是在检验现场,针对具体的问题现场请教验船师,都能帮助学习人员准确的判断缺陷进而给出合理的解决或替代办法。
4.实施以“船检”培训“安检”后备人才意义
坚持以“船检”培训“安检”后备人才,不久的将来,笔者相信广东局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水平必将更上一个新的台阶,对广东局PSC、FSC品牌建设也有着积极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为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工作培养了后备人才,促进了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监督人员与船检人员一起不断提高船舶检验质量,为实现我国从船运大国到航运强国的目标做出贡献。
5.结束语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内因是事物自身运动的源泉和动力,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因此,作为安检员,我们要始终珍惜单位的培养,更重要的是平时在工作中,自身要不断加强学习和总结,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成长为一名优秀的船舶安全检查员。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人民交通出版社
关键词:獐子岛 “黑天鹅”事件 信息披露 消费性生物资产
2014年10月30日,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獐子岛”)三季报公告称,因为北黄海遭遇异常的冷水团,公司105.64万亩海洋牧场遭遇灭顶之灾,公司对该部分存货核销及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受此影响,公司前三季业绩“大变脸”,由上半年的盈利4 845万元转为亏损约8.12亿元。一时间,獐子岛被质疑财务造假、资金被大股东占用等声音不断,这一事件被称为獐子岛“黑天鹅”事件。2014年12月4日,证监会、深交所以及大连证监局出具了对獐子岛的相关核查报告,表示未发现獐子岛存在财务虚假行为,也未发现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但是发现獐子岛存在决策程序、信息披露以及财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并责令整改。獐子岛在提出相关的内部的整改措施后,“黑天鹅”事件暂时告一段落。本文从财务视角对獐子岛“黑天鹅”事件进行分析。
一、獐子岛对重大事项披露存在严重瑕疵
目前,獐子岛关于“冷水团”导致遭难的外部证据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存货监盘结果,一个则是中科院海洋研究所的会议纪要。中科院海洋研究所的会议纪要提出了3点证据:(1)2014年1-8月,獐子岛水温波动幅度高于历年平均水平;(2)獐子岛底播西部海域的底层水温在6-8月下旬波动很大,日温差达到4°C;(3)2012年5月至2014年8月,受北黄海冷水团影响,较低的水温影响贝类生物生长。这些似乎说明,异常的外部环境变化是造成海底扇贝颗粒无收的主要原因。
假设以上证据属实,獐子岛对重大事项披露方面则存在严重瑕疵。有证据表明,獐子岛应有能力获取相关信息,一方面,獐子岛在2012年年报及2013年半年报、年报中反复强调,公司在獐子岛海域已经构建了北黄海冷水团检测潜标网,实现了对底层水温变化实施24小时不间断监测;另一方面,中国科学院近海观测研究网络黄海站监测数据及开放航次调查数据,作为公开的数据,獐子岛可方便获取。然而,尽管灾难发生在6-8月,獐子岛直到10月份才进行披露,也就是说,公司在知道或应该知道水温变化异常的情况下,依旧没有主动披露。而作为上市公司,除了定期公布常规性的公告之外,獐子岛还有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的灾难信息的义务,因此,獐子岛在此次“灾报”之前存在隐瞒公司重大事项的嫌疑。
正是出于上述原因,大连证监局认定:“公司对于由浅海底播到进入 45米以上深海底播的经营环境变化事项仅在定期报告中进行简单披露,未对相关风险进行详细披露及揭示”,獐子岛在对重大事项披露上存在严重瑕疵。
二、獐子岛存货核销以及减值计提依据仍受质疑
獐子岛2014年10月30日的公告宣称:獐子岛决定对105.64万亩海域、成本为7.35亿元的底播虾夷扇贝存货放弃采捕,进行核销处理,对43.02万亩海域、成本为3.01亿元的底播虾夷扇贝存货计提跌价准备28 305万元,扣除递延所得税影响2.54亿元,合计影响净利润7.63亿元,全部计入2014年第三季度。
此公告宣称,獐子岛存货核销以及减值计提依据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存货监盘结果,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关于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海域底播虾夷扇贝监盘、核销及计提跌价准备会计处理的专项说明》,该事务所于2014 年10月18 日、 2014 年10 月20日、 2014年10 月25 日3天,采用了“拖网+水下电子摄像”相结合的抽测方式,进行了秋季底播虾夷扇贝存量抽测,盘点面积为10亩。也就是说,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仅用3天时间,以10亩海域作为抽样样本进行抽测,就完成了1 500亩海域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盘点工作,由此可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存货监盘是十分粗糙和草率的。而即便如此,1 500亩的监盘面积,仅占105.64万亩海洋牧场总面积不到0.09%,以不到千分之一的抽样结果推断出虾夷扇贝全部死亡的结论,难以让投资者信服,投资者依旧无法认同獐子岛存货计提减值及核销的合理性、合法性。
三、獐子岛生物资产披露不充分、不透明
作为海洋水产养殖业,属于容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行业,农业性存货(生物性资产)存在自然风险,对于这点,投资者是可以认同的。在獐子岛事件中,投资者与獐子岛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到底有多少2011年底播的扇贝,多少是2012年底播的扇贝。然而,从獐子岛2014年12月30日之前公开的财务报告中,投资者并不能获取相关的信息。
以獐子岛2014年半年报为例,其在资产负债表中未单独列示生物资产的账面金额,而是将生物资产金额并入存货金额进行统一列示,生物资产的金额仅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显示,如表1所示。
从表1我们可以看出,獐子岛消费性生物资产金额巨大,达到了2.15亿元,占全部存货(2.836亿元)的75.81%。但是,在财务报告中,獐子岛对于金额如此巨大、比重如此高的消费性生物资产的结构组成只字未提。因此,在此次事件中,消费性生物资产中,有多少是虾夷扇贝、多少是海参鲍鱼,而在虾夷扇贝中,有多少是2011年底播、多少是2012年底播等这些重要数据,投资者都无法获取。直到2014年12月5日,獐子岛《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有关事项的专项核查说明》,才对其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明细构成进行了说明。这说明了獐子岛对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相关披露是非常不充分、透明的。
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缺乏对农林牧渔业的针对性规范,而另一方面,也是獐子岛钻了我国会计准则规定的漏洞。
四、农业审计资质认证环节缺失,会计师事务所存货监盘流于形式
与制造业上市公司存货不同,海洋水产养殖业上市公司的存货都分布在广阔海域内,大多是像扇贝、鱼虾等存于海底的、会移动的生物资产,存货监盘相对而言,专业性更高,难度更大。但是,由于我国没有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农业审计资质的认证,对农业审计也没有联合独立农业专家进行共同审计的硬性要求,审计师去盘点深藏于海底的生物资产时,由于专业能力不足,或是容易被上市公司所误导,或是程序流于形式,对于企业存货的情况难以精确的掌握。
在獐子岛事件中,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师,并未联合相关的独立水产农业专家进行存货监盘,而是与獐子岛联合进行存货监盘,因其在存货监盘过程中,存在监盘时间短、监盘覆盖面小等问题而广受诟病,投资者也对其存货监盘结果表示质疑。
参考文献:
1.杨毅沉.黑天鹅事件偏爱农业上市公司 巧合还是必然[N].新华网,2014-11-5.
2.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獐子岛: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会议纪要[R].2014-10-21.
3.獐子岛公司.獐子岛关于大连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R].2014-12-31.
4.獐子岛公司.獐子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R].2014-12-31.
5.獐子岛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有关事项的专项核查说明[R].2014-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