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16 21:09:56
序论:在您撰写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中图分类号:U469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岩土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勘察工作需要根据拟建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和拟建场地的岩土特点、地基复杂程序等情况综合确定。当前在规范执行过程中常见误区主要有:忽视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的规定;往往缺少填土层的试验和测试数据,在经济上也可能导致一些工程建设不必要的浪费;取土数量没有很好地满足提供所需的各类岩土参数试验和统计要求等。为此,本文将对岩土工程勘察中的常见误区进行探讨。
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中的若干疑问分析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是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依据,对勘察工作各个方面提出了全面的、可操作执行的要求。但由于规范中的个别条款过于笼统或与其它相关规范(规程)存在矛盾,导致不同工程技术人员在应用中产生不同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勘察工作的可操作性。
1、岩土工程勘察分级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以下简称“岩土规范”)的3.1.1条文说明对工程重要性等级的解释是“《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将建筑结构分为三个安全等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以下简称“地基规范”)将地基基础设计分为三个等级,都是从设计角度考虑的。对于勘察,主要考虑工程规模大小和特点,以及由于岩土工程问题造成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后果。由于涉及各行各业,涉及房屋建筑、地下洞室、线路、电厂及其他工业建筑、废弃物处理工程等,很难做出具体划分标准,故本条做了比较原则的规定。以住宅和一般公用建筑为例,其工程重要性等级划分为:30层以上的定为一级,7~30层的定为二级,6层及6层以下的定为三级。本文建议“岩土规范”继续引入“地基规范”的设计分级,并参照“高层建筑勘察规程”的勘察分级标准。
2、勘探点数量及各类型勘探点比例
“岩土规范”的4.1.20的1条“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能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该规范的 4.1.17对高层建筑指出“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但对其它建筑没有指出控制点的要求。而“高规”指出“控制性勘探点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且不少于2个”。一方面“岩土规范”与“高规”在控制点数量上面存在矛盾,另一方面岩规对控制点比例没有明确,在实际操作中不容易把握。
3、取样和原位测试的样本数量
如何理解“每个场地”,若单栋建筑物,每个场地是指该单栋建筑物所在场地,若为二栋、三栋或为一个小区呢?勘察单位大都将每个场地视为一次勘察的范围。土性指标的变异性,用空间场中少数几个点的取样得到的力学性质去预测整个空间场地性质,必然会产生不确定性。点数越少,空间场地越大,不确定性也就越大。所以不考虑一次勘察范围的大小、建筑物的性质和高度,将其理解为每一主要土层的取样数量或原位测试数据大于等于6件(组),就算满足要求,这种理解是不恰当的。尤其是一些勘察单位为了减少成本,在施工操作中,勘察单位往往断章取意,将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变成原位测试数据不少于6组,这就更加可笑了。
4、地下水的腐蚀性评价
“岩土规范”12.1条指出“当有足够经验或充分资料,认定工程场地的土或水(地下水及地表水)对建筑材料为微腐蚀时,可不取样试验进行腐蚀性评价”,所谓有足够经验或充分资料是指有专门研究论证,并经地方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认可,或地方规范规定,并非个别单位意见。12.1.2-4条又明确规定了水和土的取样数量每个场地不应少于2件,《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01-501-92)规定“一般情况下,可不考虑地下水的腐蚀性,但对有环境水污染的地区,应查明地下水对混凝土的腐蚀性”。《上海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08-11-89)规定“上海市地下水对混凝土一般无侵蚀性,在地下水有可能受环境水污染地段,勘察时应取水样化验,判定其有无侵蚀性”。各地执行各自的地方规定、规范的条文。
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执行建议
1、建议取样钻探宜与静力触探原位测试相结合
当在软土地区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时,取样钻探宜与静力触探原位测试相结合。这是因为取样钻探可以直接观察岩土结构和特征,而静力触探原位测试可以连续获取定量的数值,各有特点,互相弥补,从而达到提高勘察质量的目的。这也是规范强调的内容:①每层土取到6件原状土试样,达到了条文的要求,但实际上多取样,提高了成本,这同条文强调须考虑经济效益的要求不符;②按规范要求布置一定的取样钻孔,控制取样深度;③在多个持力层的情况下,合理选择一个持力层,通过深度控制取样或以中间报告的形式来解决主要土层原状土试样达6件以上;④当不符合要求时,可通过控制取样深度来达到要求;⑤是针对浅基础的,当有成熟经验的情况下,静力触探原位测试可以单独应用,如冲洪积、冲湖积盆地的粉砂地层,厚度较大,分布稳定,取样宜扰动,而采用静力触探原位测试既能保护原状性质,而且施工速度快、成本低。
2、根据情况合理执行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的规定
分三种情况进行阐述,第一种情况是如果经过详细勘察工作,查明了场地暗塘的回填物性质、埋藏深度、厚度及分布范围,则各种安全隐患可以完全避免。因此,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第二种情况是不论场地地质条件简单与否,均需要进行岩土工程勘察。通过勘察查明场地工程地质条件,提供基础持力层和设计技术参数,可以合理取用地基承载力,从而避免浪费。第三种情况是应及时进行补勘,补勘日期不要提前,补勘原因可在文字中加以说明。
3、科学编写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勘察报告还需要增加以下内容:(1)基础持力层的选择评价;(2)桩型、桩长、单桩承载力估算及影响;(3)饱和粉砂土的评价、防治建议;(4)场地地震效应;(5)对基坑开挖、支护等建议;(6)结论与建议。勘察依据建议用勘察执行的主要技术标准的写法,这样做,既符合条文要求,又符合我国技术标准的含义。
4、建议对土取样测定来判定腐蚀性应按情况区分
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判定,大家较为重视,即使没有取水样,也可以根据区域水质资料分析,判定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判定多被忽视。土溶于水(在室内试验时,土还是通过水的浸泡测定其含量),所以只要测定地下水中的含量就可以说明问题,因此,在岩土工程勘察中没有必要对未被污染的土取样测定来判定地基土的腐蚀性。而对于已被污染的土,就应该取污染土样进行土的腐蚀性试验,从而判定场地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才有意义。
此外,勘察单位都能做到实测地下水位,满足要求,而对深部承压水实施较难,大多数勘察单位做不到或甚至不做。在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勘察中,对于深部承压水水头不测也没有大的关系,而深部承压水如对大直径钻孔灌注桩施工影响较大时,应该有承压水头资料,这可通过调查和收集有关资料获得。对于基础影响不大的,如基岩裂隙水,可以不测地下水位。对于要专门进行水文地质勘察时,那么必须按条文要求做到。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是国家强制性标准,通过勘察工作形成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完整、数据可靠,确切反映场地的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条件。本文阐述了勘察工作在执行时易于被忽视的勘察条文要求,要求勘察从业人员根据场地岩土条件、建筑物特点等灵活把握,避免教条理解;并在规范的框架下,根据工程的具体特性和当地的实际经验,合理地确定勘探方法和工作量,使岩土工程勘察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关键词:岩土勘察;措施;岩土分层
1岩土工程勘察的分析
全国规范GB50007-2002规定岩土地基承载力在岩土地基承载力确认的同时,应该结合土质条件选择现场载荷试验、或其它原位测试、理论公式计算、工程实践经验方法。计算地基承载力要根据岩土工程试验和标准、动力触探、静力触探试验等原位来测试成果,通过丰富的经验在岩土工程实践中加以应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修订为GB50007-2002版时,取消了用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查地基承载力标准值的表格,但这并不表示不可以通过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查表确定岩土地基承载力。这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质条件各异,用查表法按GBJ7-89规范确定地基承载力在大多数基本合适或偏保守,可能在某些地区会不安全,故全国规范GBS0007-2002取消了岩土地基承载力表,但并不说明岩土地基承载力表本身有问题,它所提供的经验关系在技术上仍然是有用的,只要经过经验证明这些地基承载力表数据是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就可以供工程师参考。但也要防止勘察人员利用所谓的地区经验人为降低承载力指标,造成工程浪费。所以在岩土工程勘察中,土工试验、原位测试成果在确定地基承载力方面具有突出的优点,可以节省大量时间和费用,不失为一种十分重要的手段,岩土工程地质勘察是工程设计的先决条件,但传统的岩土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不能充分揭示场地地质空间变化的规律,也越来越不能满足岩土工程的空间分析要求。
2岩土工程勘察的措施
在进行工程设计与施工前必须要对有关岩土体做出充分了解,在此基础上才能对场地的稳定性、建设工程适宜性以及不同地段地基的承载能力、变形特性等作出评价。为各类工程
设计提供必需的工程地质资料,在定性的基础上做出定量的工程地质评价。岩土工程勘察的目的是为了查明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综合评价场地和地基安全稳定性,为工程设计、施工提供准确可靠的计算指标和实施方案。加强岩土勘察与资料收集通过现场踏勘与区域地质资料的收集,可以帮助岩土勘察人员了解场地地形地貌、地质条件,一方面可减少勘察工作的盲目性,做到有的放矢;另一方面使岩土勘察成本合理,增强岩土勘察单位竞争力。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a.拟建建筑基础形式、结构形式。如一般轻型荷载建筑物,采用天然地基,岩土勘探孔深度15m基本可满足要求,而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框架结构建筑物,采用桩基,岩土勘探孔深度15m一般就不够。b.场地工程地质性质。如场地工程地质性质好、埋深浅、厚度大的地区岩土勘探孔深度可适当减小;而场地工程地质性质差的地区勘探孔深度可适当加深,岩土勘探间距可适当加密,合理编录与整理资料,岩土勘察资料的整理应有现场技术人员的参加。现在很多勘察单位由于分工较细,现场技术人员回来后将原始编录资料交给报告编写人员就不管了,这样就容易造成野外与室内之间脱节。对原始编录资料及原位测试、室内土工试验等逐一比对,出现异常和矛盾时应认真分析查明原因,确保资料准确无误。由于拟建场地的岩土特征、岩土勘察要求等千差万别,因此勘察报告不能生搬硬套、一成不变按部就班,报告应结合实际地质条件及建筑物工程特点,注意重点突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加强岩土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认证,健全质量管理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确立了以过程模式作为标准的结构。岩土勘察设计企业应通过有效应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运用过程方法,采用PDCA循环进行岩土工程勘察的实施和管理,持续改进。
3岩土的分层探讨
对每一层岩土,要叙述如下的内容:a.分布:通常有“普遍”、“较普遍”“、广泛”、“较广泛”“、局限”、“仅见于”等用语。对于分布局限的层位,则要说明其分布的孔段。b.埋藏条件:包括层顶埋藏深度、标高、厚度。如场地较大,分层埋深和厚度变化较大,则应指出埋深和厚度最大、最小的孔段。c.岩性和状态:土层,要叙述颜色、成分、饱和度、稠度、密实度、分选性等;岩层,要叙述颜色、矿物成分、结构、构造、节理裂隙发育情况、风化程度、岩心完整程度;裂隙的发育情况,要描述裂隙的产状、密度、张闭性质、充填情况;关于岩心的完整程度,除区分完整、较完整、较破碎、破碎和极破碎外,还应描述岩心的形状,即区分出长柱状、短柱状、饼状、碎块状等。d.取样和实验数据:应叙述取样个数、主要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尽量列表表示土工实验结果,文中可只叙述决定土层力学强度的主要指标,例如填土的压缩模量、淤泥和淤泥土的天然含水量、粘性土的孔隙比和液性指数、粉土的孔隙比和含水量、红粘土的含水比和液塑比。对叙述的每一物理力学指标,应有区间值、一般值、平均值,最好还有最小平均值、最大平均值,以便设计部门选用。e.原位测试情况:包括试验类别、次数和主要数据。也应叙述其区间值、一般值、平均值和经数理统计后的修正值。f.承载力:据土工试验资料和原位测试资料分别查算承载力标准值,然后综合判定,提供承载力标准值的建议值,地下水引起的岩土工程危害地下水引起的岩土工程危害,主要是由于地下水位升降变化和地下水动水压力作用两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地下水位变化包括地下水位上升、地下水位下降、地下水位频繁升降三个方面。地下水在天然状态下动水压力作用比较微弱,一般不会造成什么危害,但在人为工程活动中会改变地下水天然动力平衡条件,在移动的动水压力作用下,有事会引起一些严重的岩土工程危害,如流砂、管涌、基坑突涌等。地下水的升降变化能引起膨胀性岩土产生不均匀的胀缩变形,当地下水升降频繁时,不仅使岩土的膨胀收缩变形往复,而且会导致岩土的膨胀收缩幅度不断加大,进而形成地裂引起建筑物特别是轻型建筑物的破坏。地下水升降变动带内由于地下水的积极交替,会将土层中的胶结物―――铁、铝成分淋失,土层失去胶结物将造成土质变松、含水量孔隙比增大,压缩模量、承载力降低,给岩土工程基础选择、处理带来较大的麻烦。地下水位的降低多是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如集中大量抽取地下水、采矿活动中的矿床疏干以及上游筑坝、修建水库截夺下游地下水的补给等。地下水的过大下降,常常诱发地裂、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以及地下水源枯竭、水质恶化等环境问题,对岩土体、建筑物的稳定性和人类自身的居住环境造成很大威胁。水文地质勘察的决定因素:岩石的裂隙性和土的孔隙性是岩石和土区别于混凝土钢材等人工材料的主要特点,也是决定水文地质条件的主要因素,所以分析岩石的裂隙性和土的孔隙是做好水文地质勘察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岩石的裂隙性裂隙的成因多种多样,岩石和裂隙合在一起统称为“岩体”,并将其中的裂隙概化为“结构面”。显然,结构面是岩体中最薄弱的环节。搞清结构面的产状、参数和分布,是水文地质勘察设计的重点。也是难点。岩体中的地下水是沿着岩体中的裂隙和洞穴流动的,随着裂隙和洞穴的形态和分布的不同,有脉状裂隙水、网状裂隙水、层状裂隙水、洞穴水等不同的地下水类型,这些不同类型的裂隙地下水对岩土工程勘察的影响是各不相同的。
总结
在不断进步的岩土工程勘察技术的时代,随着勘察工程建设的发展,新的问题层出不穷,一些新的措施也会应运而生。岩土工程勘察是一项工程基础性工作,涉及的对象和范围很大,且涉及的勘察内容很多而且十分复杂,岩土工程勘察的手段是间接的、非直观性的。提高勘察和工程设计水平,充分利用基础地质资料,全面掌握岩土工程有关的规范、规程,我们必须要加强理论学习,并且要重视规范、规程的学习,掌握最新的技术,提高我们的工作质量。勘察工作者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高度责任心和使命感,只有全面掌握岩土工程方面的规范、规程,才能在实际工作中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作,在实践中注意积累经验,不断总结提高,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真实准确、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应抓住当今建设领域快速发展的大好时机,认真研究新情况,不断解决新问题,加强创新,探索勘察新技术,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参考文献
关键词:港口;岩土工程勘察;颗粒分析;液限;标准贯入;试验
我国在港口岩土工程勘察中总结了相当丰富的经验。随着港口工程海外项目的进一步增多,要求在对国标予以清晰认识的同时,掌握国外相关规范在港口岩土工程勘察方面的不同要求,提高岩土工程勘察质量。
1.国内外规范在颗粒分析试验中的异同分析
在我国现行标准规范《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1999)当中,对于港口岩土工程勘察作业惹眼,针对粒径在0.075~60.0mm单位以内的土体而言,应当通过筛析法进行土体颗粒的分析工作。具体的操作方法在于:将震筛放置于振筛机上,应用具有不同孔径尺寸大小的筛子,来对待分析样品中的颗粒组成情况进行合理的判定。结合港口工程的建设特点来看,岩土勘察工作中进一步将砂土土体依照粒径大小的不同做出了如下的划分:(1)针对粒径在0.075~0.25mm以内的砂土土体而言,可将其界定为粉细砂;(2)针对粒径在0.25~0.50mm以内的砂土土体而言,可将其界定为中砂;(3)针对粒径在0.50~2.0mm以内的砂土土体而言,可将其界定为粗砂;(4)针对粒径在2.0mm以上的砂土土体而言,可将其界定为砾砂。
从国外相关规范,如英国现行标准规范《Methods of Test for Soils for Civil Engineering Pu》(1990版)、以及美国标准规范《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Particle-Size Analysis of Soils》(1963版)而言,尽管在颗粒分析的试验方法方面完全一致,但对于不同颗粒大小所对应的砂土性质的划分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首先,对于现行英标标准而言,岩土勘察工作中按照砂土土体的粒径大小,具体的划分方式如下所示:(1)针对粒径在0.06~0.2mm以内的砂土土体而言,可将其界定为粉细砂;(2)针对粒径在0.2~0.6mm以内的砂土土体而言,可将其界定为中砂;(3)针对粒径在0.6~2.0mm以内的砂土土体而言,可将其界定为粗砂;(4)针对粒径在2.0~60.0mm以内的砂土土体而言,可将其界定为砾砂(砾砂又可进一步划分为2.0~6.0mm以内粒径的细砾、6.0~20.0mm以内粒径的中砾、以及20.0~60.0mm以内粒径的粗砾)。其次,对于现行美标标准而言,岩土勘察工作中按照砂土土体的粒径大小,具体的划分方式如下所示:(1)针对粒径在0.075~0.425mm以内的砂土土体而言,可将其界定为细砂;(2)针对粒径在0.425~2.0mm以内的砂土土体而言,可将其界定为中砂;(3)针对粒径在2.0~4.75mm以内的砂土土体而言,可将其界定为粗砂;(4)针对粒径在4.75~75.0mm以内的砂土土体而言,可将其界定为砾砂。
结合国内外规范在岩土工程勘察中,对于颗粒粒径划分存在的异同问题,需要认识到的是:在对港口工程岩土勘察原始数据进行分析的过程当中,需要以颗粒分析曲线为依据,提出与之相对应的颗粒含量,并完成试验室定名工作。
2.国内外规范在液限测定试验中的异同分析
在我国现行标准规范《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1999)当中,对于粒径在0.5mm以内。以及总质量中有机质成分含量在5.0%以内的岩土土体而言,需要通过对圆锥仪法的合理应用,实现对液限的测定工作。在应用圆锥仪法进行液限测定工作的过程当中,对于圆锥仪的基本要求为:76g重量、椎角角度30°。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基础之上,令圆锥仪下沉17.0mm,此状态下所对应的含水率即为测定数据。结合圆锥仪自身的特点,以及我国数十年以来在港口工程岩土勘察工作中的实际应用情况来看,认为此种液限测定试验方法具有操作简便、可行性高、数据稳定、可靠等方面的优势。因而,有着较为广泛的使用。
从国外相关标准规范,如英国现行标准规范《Methods of Test for Soils for Civil Engineering Pu》(1990版)当中,针对粒径在0.425mm以内的土体而言,所采取的液限测定试验方法应当为碟式仪方法。具体的试验操作方法、以及对试验过程中对碟式仪的要求与现行国标完全一致。因此,两种标准下所得出的液限测定结果也完全一致。又如美国现行标准规范《Standard Test Methods for Liquid Limit, Plastic Limit, and Plasticity Index of Soils》(2010版)当中,针对粒径在0.425mm以内的土体而言,对于液限的测定可以通过碟式仪、或者是常规圆锥仪的方法加以实施。但,在具体的试验操作过程当中,与现行国标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从圆锥仪法的应用角度上来说,对于圆锤仪的基本要求为:80g重量、椎角角度30°。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基础之上,令圆锥仪下沉20.0mm,此状态下所对应的含水率即为测定数据。
从港口工程岩土勘察作业的实际应用角度上来说,针对现行国家标准还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调整与优化。其是按照76g重量、椎角角度30°圆锥仪,在下降10.0mm状态下的含水率进行液限的计算,同时也可完成对具体塑性指数、以及液性指数的计算工作。
3.国内外规范在标准贯入试验中的异同分析
从我国现行针对整个港口行业的标准规范《港口岩土工程勘察规范》(JTS133-1-2010)角度上来看,在标准贯入试验的实施过程当中,对于贯入器的基本规格做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在满足开管长度>500.0mm,外径尺寸>51.0mm,内径尺寸>35.0mm,管靴长度在50.0~76.0 mm范围以内的贯入器而言,应当在设定其重量为63.5kg单位的情况下,将其自760.0mm单位以上的高度,采取自由落下的方式下落,在此基础之上,将其击入土体30.0cm厚度,以上状态下的锤击数可直接确定为该试验土层所对应的标贯击数。结合港口工程的特殊性来看,与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相比,两者之间最大的差异就在于:国标对于刃口单刃厚度的要求设定为1.6mm,而港口行业标准中对于刃口单刃厚度的要求则设定为2.5mm。
从国外相关标准规范,如英国现行标准规范《Methods of Test for Soils for Civil Engineering Pu》(1990版)当中,在有关标准贯入试验的规定性条款当中,对于贯入器内径尺寸、以及外径尺寸的要求与港口行业标准完全一致,但同样是在刃口单刃厚度尺寸方面存在差异,仅与现行国家标准一致。同时,对于开管长度的要求在457mm以上,较行业标准更低,在管靴长度方面的要求在75.0mm以上。又如美国现行标准规范《Test Method for Penetration Test and Split-Barrel Sampling of Soils》(1984版)当中,在有关标准贯入试验的规定性条款当中,对于标准贯入试验的实施条件与方法均与我国现行行业标准完全相同。但在有关贯入器尺寸的选取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具体来说,要求开管长度的取值在457.0~762.0mm范围以内,外径尺寸在50.8mm以上,内径尺寸在34.93以上,管靴长度在25.0~50.0m以内,刃口单刃厚度在2.54mm以上。
基于对以上差异性的分析,在港口工程岩土勘察作业人员对土层分析进行描述的过程当中,需要对各个土层所对应的平均标贯击数进行确定,同时需要在结合相关土工试验参数的基础之上,确保数据的可靠与有效。
4.结束语
本文主要针对国内外规范在颗粒分析试验、液限测定试验、以及标准贯入试验中存在的异同点,希望同行业人员能够在港口岩土工程勘察中引起足够的关注与重视,提高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整体质量与水平。
参考文献:
[1] 陶忠平.复杂地形地质条件岩土工程勘察实践与探索[J].岩土工程学报,2007,29(8):1178-1183.
[2] 王鸿琼,周得荣.岩土工程勘察土工试验的质量与管理策略[J].价值工程,2013,(18):69-69,70.
【关键词】岩土工程勘察规范;问题;处置建议
0 引言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作为指导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开展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其虽对各类工程不同阶段勘察目的、任务以及评价等有详细的要求,但在规范执行过程中发现其内部存在某些条款描述不具体甚至与其他相关规范标准存在冲突,给勘察技术人员正常开展勘察工作带来困扰。
本文就《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中存在的部分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结合自身工作实践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以期能对当前岩土工程勘察准确有效开展有所帮助。
1 岩土工程勘察中重要性等级划分
1.1 问题描述
作为岩土工程勘察分级重要依据的工程重要性等级,不同的规范标准有不同的分级方法与标准。其中《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以下简称“岩土规范”)中对于住宅和一般公用建筑的重要性等级作了原则性的规定,30层以上可定为一级,7~30层可定为二级,7层以下可定为三级;《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中将建筑结构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地基规范”)中也将地基基础划分为三个设计等级。与地基规范关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类似,《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以下简称“高规”)定义了甲、乙两种工程重要性等级。(相关条款详见各规范标准)
通过对比分析,可以发现针对同一工程,不同规范标准中相关规定会存在矛盾。例如:对于体形复杂,高低层相差10层以上的一体高层连体建筑,其根据“高规”将会被确定为甲级(即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一级),但按照“岩土规范”其勘察等级却被划分为二级。如此在场地等级与地基等级相同的情况下,依据这两个规范将会得到不同的勘察分级。
1.2 问题处置建议
对于该问题,笔者建议将“地基规范”设计分级以及“高规”中勘察分级标准引入“岩土规范”中,对工程重要性分级作如下定义:
(1)一级:超过30层或总高100m以上的建筑物;体形复杂,高低层相差10层以上的一体高层连体建筑物;对变形有特殊要求的高层建筑;重要高耸工业构筑物或总高200m以上的高耸构筑物;于边坡或靠近边坡位置建造的高层建筑以及高耸构筑物;对既有工程有较大影响的较大新建高层建筑;配有两层以上地下室的建筑物(软土地区一层以上地下室)。
(2)二级:不满足一级标准的高层建筑物;对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多层建筑;较为重要的高耸工业构筑物或总高不超过200m的高耸构筑物;边坡或靠近边坡位置建造的多层建筑以及构筑物;对既有工程有较大影响的较大新建多层建筑;配有两层及两层以下地下室的建筑物(软土地区一层地下室)。
(3)三级:7层以下且总高24m以下的建筑物。
2 勘探点数量及控制性勘探点比例
2.1 问题描述
“岩土规范”4.1.20条1款对勘察过程中各类勘探孔数量作了规定。4.1.17条则对高层建筑控制性勘探点最少数量作了规定,但这一规定与“高规”中规定不一致,存在冲突。此外,“岩土规范”中也未就除高层建筑外的其他建筑物控制性勘探点比例作出规定。
2.2 问题处置建议
(1)勘探点数量确定:对于每栋建筑物,甲级勘察等级勘探点点数应大于等于5个,乙级应大于等于4个,丙级则酌情减少;对于密集建筑群,其勘探点可统一考虑,结合使用。
(2)控制性勘探点的确定:控制性勘探点与总勘探点的比例应大于等于1/3,且勘察等级为甲、乙级的建筑物应大于等于2个点,丙级则应大于等于1个点。
3 取样和原位测试的样本数量
3.1 问题描述
“岩土规范”4.1.20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手则》以及“高规”4.1.7条均对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取样或原位测试的样本数量作了规定。
其中,关于“每个场地”的理解存在分歧,大多数勘察单位视一次勘察工程范围为“一个场地”。考虑到不同勘察工程规模可能为单栋建筑物,也可能是多栋建筑物。若仅根据少数满足规范最低标准数量要求的点所获取的力学性能去预测大面积场区地质情况,显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3.2 问题处置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应综合考虑一次勘察范围、建筑属性与高度,对取样和原位测试的样本数量作如下规定:
(1)对于具备采取原状土样的地层,应优先采取原状土试验作为基本控制指标。其次才考虑采用原位测试作为控制指标(如碎石土等)。
(2)有必要结合“高规”进一步明确“样本数量”,如勘察等级不低于乙级的建筑,每栋建筑物各主要土层内原状土取件数量及原位测试宜大于等于6件(组)次;丙级建筑物则严格要求应大于等于6件(组)次。对于各取样和原位测试点位竖向间距,勘察等级不低于乙级的建筑物,基底以下1倍基础宽度范围内宜取1~2m,其他范围以及丙级建筑物可结合土层实际情况适当加大间距。
4 结语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作为指导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开展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所有勘察活动都严格遵守该规范的相关规定,对于其存在的部分条款描述不具体或与其他相关规范标准存在冲突的情况,勘察技术人员应当根据工程实践经验,勤思考、善总结,找出问题解决问题,为岩土工程勘察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尽微薄之力。
【参考文献】
[1]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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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赖国任.浅析岩土工程勘察中的常见误区[J].大众科技,2007(9):26-27.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是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依据,对勘察工作各个方面提出了全面的、可操作执行的要求。但由于规范中的个别条款过于笼统或与其它相关规范(规程)存在矛盾,导致不同工程技术人员在应用中产生不同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勘察工作的可操作性。本人将根据近20年来的勘察经验,分别从岩土工程勘察分级、勘探点数量及各类型勘探点比例、取样和原位测试的样本数量、地下水的腐蚀性评价、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取值等容易产生不同理解的方面,谈谈自己的理解和对策,旨在抛砖引玉,期望岩土工程师在岩土工程勘察中应用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使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客观、真实地反映岩土体特征,最有效的服务于建设工程。
1岩土工程勘察分级
岩土工程勘察分级的依据是: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等级和地基等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以下简称“岩土规范”)的3.1.1条文说明对工程重要性等级的解释是“《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将建筑结构分为三个安全等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以下简称“地基规范”)将地基基础设计分为三个等级,都是从设计角度考虑的。对于勘察,主要考虑工程规模大小和特点,以及由于岩土工程问题造成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后果。由于涉及各行各业,涉及房屋建筑、地下洞室、线路、电厂及其他工业建筑、废弃物处理工程等,很难做出具体划分标准,故本条做了比较原则的规定。以住宅和一般公用建筑为例,30层以上的可定为一级,7~30层的可定为二级,6层及6层以下的可定为三级。”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以下简称“高规”)将工程重要性等级进行了细化并分为甲、乙两个等级,与地基规范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基本相同。反映在规范中的内容归纳有“甲级包括:30层以上或高度超过100米超高层建筑;体形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的高层建筑;对变形有特殊要求的高层建筑;高度超过200米的高耸构筑物或重要的高耸工业构筑物;位于建筑边坡或邻近边坡的高层建筑和高耸构筑物;对原有工程影响较大的新建高层建筑;有三层或三层以上地下室的高层建筑或软土地区有二层或二层以上地下室的高层建筑。乙级包括以上不属于甲级的高层建筑”。《油气田及管道岩土工程勘察规程》(SY/T0053-2004)指出:油气田及管道重要性等级都为一级。
通过上面的叙述发现同样的工程不同规范出现不同的勘察分级。如体形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的高层建筑在“高规”中定为甲级(即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一级),而按“岩土规范”的规定,勘察等级应为二级。显然在场地等级和地基等级相同的条件下依据规范不同将会出现勘察分级的不同。
因此,建议“岩土规范”继续引入“地基规范”的设计分级,并参照“高规”的勘察分级。将工程重要性分级的条文说明按以下理解并划分。
一级:30层以上或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体形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的建筑;对变形有特殊要求的高层建筑;高度超过200米的高耸构筑物或重要的高耸工业构筑物;位于建筑边坡或邻近边坡的高层建筑和高耸构筑物;对原有工程影响较大的新建高层建筑;有三层或三层以上地下室的建筑或软土地区有二层或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建筑。
二级:不符合一级高层建筑;对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多层建筑;高度200米以下的高耸构筑物或较重要的高耸工业构筑物;位于建筑边坡或邻近边坡的多层建筑和构筑物;对原有工程影响较大的新建多层建筑;有一至二层地下室的建筑或软土地区有一层地下室的建筑。
三级:6层及6层以下且高度24米以下的建筑。
地下洞室、岸边工程、管道和线路架空工程、电厂、水泥工厂及其他工业建筑、废弃物处理工程等的工程重要性等级划分应参照相关的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
2勘探点数量及各类型勘探点比例
“岩土规范”的4.1.20的1条“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能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该规范的4.1.17对高层建筑指出“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但对其它建筑没有指出控制点的要求。而“高规”指出“控制性勘探点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且不少于2个”。
一方面“岩土规范”与“高规”在控制点数量上面存在矛盾,另一方面岩规对控制点比例没有明确,在实际操作中不容易把握。
本人认为,在勘探点数量及比例上的处理措施是: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单栋建筑的勘探点总数不应少于5个,乙级的不应少于4个,丙级可适当减少勘探点,密集建筑群的勘探点可相互共用。不同类型的勘探点宜均匀布置,控制性勘探点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且对于甲、乙级勘察每栋不应少于2个勘探点,丙级不少于1个。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能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3取样和原位测试的样本数量
“岩土规范”4.1.20-2规定“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手则中》指出:“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并不意味着任何情况,每个场地每个主要土层取6个土样或做6次原位测试就够。合理的数量与场地大小、土层厚薄、土性的变异系数以及场地邻近已有资料的掌握程度等因素有关,应根据具体条件确定”。“高规”4.1.7条规定“每栋高层建筑每一主要土层内采取不扰动土试样的数量或进行原位测试的次数不应少于6件(组)次”。
如何理解“每个场地”,若单栋建筑物,每个场地是指该单栋建筑物所在场地,若为二栋、三栋或为一个小区呢?勘察单位大都将每个场地视为一次勘察的范围。土性指标的变异性,用空间场中少数几个点的取样得到的力学性质去预测整个空间场地性质,必然会产生不确定性。点数越少,空间场地越大,不确定性也就越大。所以不考虑一次勘察范围的大小、建筑物的性质和高度,将其理解为每一主要土层的取样数量或原位测试数据大于等于6件(组),就算满足要求,这种理解是不恰当的。尤其是一些勘察单位为了减少成本,在施加操作中,勘察单位往往断章取意,将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变成原位测试数据不少于6组,这就更加可笑了。
本人针对该问题的理解和解决措施是。
首先,对能采取原状土样的地层(如:粘性土)应该在规范中明确规定以采取原状土试样为基本控制指标;而对于不能采取原状土试样的地层(如:碎石土)才可以原位测试数据做为控制指标,以土试样作为定名的依据。
其次,对于样本数量,应该参照“高规”对样本数量进一步明确,即对勘察等级为乙级及乙级以上的建筑,每栋建筑每一主要土层内采取不扰动土试样的数量或进行原位测试的次数不宜少于6件(组)次;对勘察等级为丙级的建筑,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内采取不扰动土试样的数量或进行原位测试的次数不应少于6件(组)次。采取不扰动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对勘察等级为乙级及乙级以上的建筑,在基础底面下1.0倍基础宽度内宜按1米~2米,以下及勘察等级为丙级的建筑可根据土层变化情况适当加大距离。当样本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加密勘探点。
4地下水的腐蚀性评价
“岩土规范”12.1条指出“当有足够经验或充分资料,认定工程场地的土或水(地下水或地表水)对建筑材料为微腐蚀时,可不取样试验进行腐蚀性评价”,所谓有足够经验或充分资料是指有专门研究论证,并经地方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认可,或地方规范规定,并非个别单位意见。12.1.2-4又明确规定水和土的取样数量每个场地不应少于2件;《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01-501-92)规定“一般情况下,可不考虑地下水的腐蚀性,但对有环境水污染的地区,应查明地下水对混凝土的腐蚀性”;《上海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08-11-89)规定:“上海市地下水对混凝土一般无侵蚀性,在地下水有可能受环境水污染地段,勘察时应取水样化验,判定其有无侵蚀性”。各地执行各自的地方规定、规范的条文。
规范既然有“足够经验或充分资料”的口子,就是岩土工程师应该去充分把握的。岩土工程师应该从场地的环境条件、附近有无污染源(如化工厂)、上游影响范围的环境条件进行全面分析论证,确认为微腐蚀性后得出结论是可以作为乙级及其以下勘察等级的腐蚀性评价依据的;对于甲级建筑甲级建筑应该按规范取样试验论证。最好对不取水样评价的场地由地方勘察单位(可以几个单位联合)整理腐蚀性评价材料,提出建议及其依据,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作出结论,再由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的结论形成文件就完全符合规范要求了。比如:桂林本身就是山水甲天下的城市,漓江水质本身就可以接近或达到饮用水的标准,而上游又有桂林市政府保护漓江水质的一系列措施,再依据目前已有的水质分析资料得出“桂林市地下水对混凝土一般为微腐蚀性”的结论是完全可行的。
5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取值
“岩土规范”3.2.2条的表3.2.2-1提出根据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对岩石进行分类,但未明确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是平均值还是标准值。在实际工作中某石灰岩的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平均值是65MPa,而标准值是58MPa,于是按平均值划分为坚硬岩,按标准值划分为较硬岩。而在“地基规范”中就明确是标准值。
因此,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的取值应该是取标准值。
6结语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是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依据,在勘察中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对勘察规范中一些不十分明确或与其它相关规范(规程)有出入的内容,岩土工程师应灵活把握,避免教条,使岩土工程勘察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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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省标DB33/T1065-2009勘察规范;国标GB50021-2001勘察规范(2009年版);丙级勘察工程项目;单一的静力触探问题;具体情况应具体分析执行
对软土地基勘察中,萧山严格执行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6.3.3和第4.1.20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全静探已被全面彻底取消,而这次省标《建设工程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1065-2009提出对丙级勘察工程项目,地基土单一的场地,可采用单一的静力触探测试手段进行勘察,笔者产生有一些粗浅看法,现冒昧提出,敬请批评指正。
1 规范不统一的问题
1.1国标的规定
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6.3.3:“软土地区勘察宜采用钻探取样与静力触探相结合的手段”[1], 其中,第4.1.20强制性条文要求有1/2原位测试钻孔,1/3钻探取土试样孔。
1.2省标的规定
省标《建设工程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1065-2009规范第7.1.1条文说明:“对浙江省平原区的丙级勘察工程项目,地基土单一的场地,可采用单一的静力触探测试手段进行勘察”[2]。
从上述国标和省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规定中不难看出,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规定宜采用钻探取样与静力触探相结合的综合勘察手段进行勘察,而省标《建设工程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1065-2009提出对丙级勘察工程项目可采用单一的静力触探测试手段进行勘察,困惑勘察人员执行规范的实际问题,如何与现行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衔接、协调、将矛盾统一和正确应用,正是本文要解决关键性的问题。
2勘察现状
2.1 萧山软土的工程地质特性
从沉积学角度,按土的成因类型和沉积时代,萧山平原区的软土可划分为两大类,一类为淤泥质土为主(通常具有浅部“硬壳层”)的软土,主要分布于萧绍滨海平原,系典型的软土地基;二类为饱和粉砂土为主的软土,主要分布于钱塘江冲海积平原,为粉砂土地基。根据众多勘察资料分析,萧山在第四纪期间遭受全新世海侵海退和古钱塘江多次河谷改道,侵蚀切割及近代冲积和人类活动等作用,致使萧山第四纪沉积物具有多种成因类型、岩性相变复杂、土层在竖向上软硬交替、多层组合、厚度变化大等工程地质特性,如表1所示。
岩土地层结构及主要物理力学性质指标表1
2.2执行规范的具体情况
主要有二种情况,一是对多层建筑采用天然地基、短桩基础或存在软弱下卧层和饱和粉砂土地基,以及查明埋藏的河、塘、沟、浜和填土层厚度时,选以静探和钻探取样相结合的综合勘察手段,以静探为主,静探孔占2/3,钻探取土试样孔占1/3,即使是所遇地质条件较为简单且场地较小的丙类建筑,也布以1/3钻探取土试样孔;二是对复杂的岩土地基以及在软土地区有二层及二层或在饱和粉砂土软土地区二层及三层以上地下室的高层、超高层建筑、大跨度空间结构的大型商场、高耸建(构)筑物、公铁立交桥、高架铁路、地下隧(通)道等工程项目,以基岩或深部钱塘江古河道沉积的圆(卵)砾石作为钻孔灌注桩持力层时,多采用全机钻,有的仅在地下室部位布置少量静探孔。
2.3如何理解与执行省标的规定
在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实施一年以后,省标《建设工程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1065-2009于2010年7月1日起颁布实施,不论从技术法规角度来看,按法按理应执行国标,那么省标又该如何执行呢?笔者认为应视具体情况执行,确实,有的场地地质条件简单,如钱塘边的粉砂土层,岩性单一,性质较好,属中压缩性,地基承载力较高,土层厚度较大,且较均等,在受力层范围内无发现有淤泥质土等软弱夹层或透镜体,地下水位埋藏又较深,常年水位处于基础底之下,拟建厂房为钢结构,单幢,1F,且规模较小,荷载较轻,无有承重设备或设置重型行车,其场地周围勘察精度较高,对这类可不作地基变形计算设计等级为丙级项目,可以采用单一的静力触探测试手段进行勘察,静力触探最大的优点在于精确分层和取值。由此认为,当场地较小且地质条件简单、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及七层以下一般工业与民用丙级建筑,当采取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对次要的单幢低层轻型丙级建筑,用于确定地基承载力和场地附近己有钻探及土工试验资料时,可以使用全静探进行勘察,但引用资料必须应用在勘察成果报告中。如何判定做全静探,.关键要做到以下四点:(1)掌握场地附近的地质资料;(2)地质条件简单;(3)荷载要轻,如单幢低层轻型的丙级建筑;(4)注意静探的适宜性,静探不适宜碎石土层、穿越圆(卵)砾石或所遇的抛石、碳化木头等障碍物。
3结论
通过以上对省标和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有关采用全静探问题的讨论,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 对简单地基、简单场地、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及七层以下一般工业与民用的丙级建筑,则当采取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对次要的单幢低层轻型的丙级建筑,用于确定地基承载力和附近己有钻探及土工试验资料时,可单独使用静探,但引用资料必须应用在勘察成果报告中。.
(2) 对中等复杂地基、中等复杂场地的乙级建筑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关键词】岩土;工程勘察;问题与策略
在各种各样的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岩土工程勘察直接影响着勘察质量的优劣,是勘察过程的重要一环,是为建设工程设计参数提供有效依据的可靠保证[1],在各种各样的工程建设之前,岩土工程勘察都必须是要按照基本建设规定程序严格进行的。近年来,我国相关部门在岩土工程勘察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措施,收到了良好效果,但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在实际岩土工程勘察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下面对了解到的相关问题和策略做一个研究总结。
一、岩土工程勘察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岩土工程勘察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岩土工程勘察前的准备不够充分。岩土工程勘察前的准备工作往往做的不好,尤其是相关资料不够详细,没有详细万全的岩土工程勘察前的前期准备工作,那么岩土工程勘察何谈有效进行,何谈高效高质量,只有承担勘察任务的公司充分做好岩土工程勘察的准备工作,认真对待,在实地勘察时再能得心应手,才能保证勘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才能保证岩土工程勘察的质量[2]。目前来看,为了最大程度节约勘察成本,很多勘察公司没有对岩土工程勘察做合理的安排,尤其是前期准备工作,导致岩土工程勘察时问题多发,效率下降,妨碍了勘察的顺利实施,同时也影响了岩土工程勘察的质量,殊不知这不仅浪费了公司的时间,也浪费了金钱,是得不偿失的做法。
(二)野外情况下岩土工程勘察质量不高。在野外条件下,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往往缺乏合理的安排,导致工作很难顺利进行,勘察质量不高。在野外条件下,岩土工程勘察工作会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不确定性升高,经常遇到临时改变预先制定的方案,加上设备数量增多,这就造成设备监管问题容易出现漏洞,管理不到位问题时有发生,这也使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计划性和可控性降低。在野外环境下,勘察资料记录人员的自身素质受到了考验,由于环境恶劣,加之工期紧迫,监管人员放松了对勘察记录人员的监督,若记录人员素质达不到,就会导致记录质量下降,最终导致记录的内容不能客观的反映所勘察的实际情况,这成为影响岩土工程勘察质量的又一个不确定因素[3]。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岩土工程勘察需要采集足够多的式样进行测试才能更真实有效地反映当地的情况,属于是以点带面的研究方法,若采集式样数量不足,则会降低勘察结果的可靠性,而采集式样测试是需要付出成本和时间的,很多勘察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和时间,往往会投机取巧,减少采集试样的数量,这是影响岩土工程勘察结果的一个重要因素。由此可见,野外岩土工程勘察质量会受多方面因素共同影响。
(三)室内检验的规范性不强。岩土工程勘察的采样工作完成之后就要进行实验室的检验工作,首先检验人员的检验技能、专业素质和技术手段将会直接关系到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若检验人员素质欠缺,操作不规范或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就很可能导致检验结果与实际出现偏差,而这样一个有偏差的实验结果又会带到下一步的数据处理当中去,一致一错到底,而对于数据整理人员,若统计知识不够深厚全面,处理的数据也可能出现误差,这是式样检验的又一不确定因素,比如,在对层状土进行检验时,由于土性差异较大,因此要多次进行对比,尽可能多的收集资料进行验证,才能确保检验的结果更接近于实际[4]。
二、应对岩土工程勘察问题的策略
(一)做好岩土工程勘察前的准备工作。针对一些公司岩土工程勘察前准备不够充分的问题,相关公司应严肃认真对待,在岩土工程勘察前尽可能收集到详细的勘察资料,积极展开刚要和安全的交底。首先要提高勘察人员的自身素质,建立以个高素质的岩土工程勘察团队,保证勘查工作的高效顺利进行;其次,因地制宜,针对实际场地情况,选用不同的先进多样的技术手段,来解决实际问题,这可以提高勘察效率和勘察质量。
(二)同时做好勘察和设计工作。岩土工程勘察工作与勘察设计工作相分离,是我国岩土工程勘察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因此要同时做好勘察和设计工作,也就是岩土工程勘察一体化,而解决这一问题就是要实现岩土工程勘察中的计算机化,这就要求掌握大量而又先进的空间数据管理技术、地质统计技术、地理信息技术以及岩土工程建模技术等等,来保证计算机化的实现。
(三)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对于目前市场上仍然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不光是要从岩土工程勘察公司自身解决问题,还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政策措施,对岩土工程勘察企业行为进行约束规范,建立一套有效防范问题的体制机制,从而长远有效解决企业操作不规范问题,这包括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督来保障。
(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岩土工程勘察技术人员。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高效进行需要一批专业素养高的技术人员来保证,无论是勘察前的设计人员,勘察时的勘察技术人员,还是采样后的实验人员,都要求其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才能保证最终结果的出现,因此要加强人才的引进和在职人员的培训,适时提高培训标准,以带动整个勘察行业的发展。
(五)提高岩土工程勘察的科技含量。传统的岩土工程勘察方法已不能完全胜任现在的勘察需求,因此,相关公司应及时引进科技含量更高功能更强大的设备,以满足现代勘察的需求。
结语
岩土工程勘察工作为建筑工程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通过做好岩土工程勘察前的准备工作、做好勘察和设计工作、规范市场行为等策略,岩土工程勘察中存在的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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