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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快递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
第八条 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经营主体
第九条 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服务能力审核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注明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和非法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委托经营。
第十二条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凭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载明的股权关系、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发生变更的,或者增设、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持变更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快递企业进行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合并、分立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合并、分立协议;
(三)上一年度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书。
合并、分立后新设立的企业法人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合并、分立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快递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均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加盟不得超越被加盟人的经营许可范围。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用户合法权益发生损害后的赔偿责任。参与加盟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快递服务运单和收费标准,统一提供跟踪查询和用户投诉处理服务。
第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书。
第三章 快递服务
第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保障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填写快递运单前,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
(二)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
(三)企业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邮件)的投递;
(四)企业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
第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服务提示公告。
第十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以书面合同确定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免除或者限制企业责任及涉及快件(邮件)损失赔偿的条款,应当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别说明。
第二十条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给予答复。
第二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暂停快递业务经营活动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以加盟方式开展快递业务经营的,被加盟人、加盟人应当分别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对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和书面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第二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妥善应对快递业务高峰期,做好业务量监测,加强服务网络统筹调度,及时向社会服务提示,认真处理用户投诉。
第二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邮件),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快递服务标准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快件(邮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从事快递业务的同时,向用户提供代收货款服务的,应当建立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与寄件人的合同中应当对代收货款服务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据了解,《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8年7月12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成为我国专门规范快递市场的第一部行政立法性文件(行政规章),对促进我国快递市场又好又快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邮政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对快递等邮政业务实行市场准入,并于2005年颁布第27号文件明确规定要求对快递等邮政业务实行市场准入,并明确提出快递属于邮政业务的范围,而且属于竞争性业务,需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据达瓦司长介绍,近十年来,我国快递服务迅猛发展,国家邮政局、国家统计局统计2007年全国较大规模的快递企业已经有2000多家,从业人员约有24万人,年产值在400亿以上,目前每年还在以25%以上的速度增长。快递服务的发展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不可缺少的支撑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危害公共安全、损害用户权益的现象还比较严重,所以依法规范快递市场秩序的任务十分迫切。
2007年1月邮政实行政企分开,新的国家邮政局重组完成,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对邮政业的管理职能,国家邮政局是管理全国邮政行业的主管部门,快递作为邮政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管的重点之一,国家邮政局高度重视依法行政、重视快递市场的制度化建设,在充分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草拟了“办法”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了快递企业和有关协会的意见,同时,也征求了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意见,比如海关总署、工商总局、公安部、安全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采纳了其中建设性的意见。
达瓦司长表示,《办法》主要从三方面为快递服务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快递服务规范
快递服务的基本规范主要:
1.明确要求提供执行快递服务标准,国家邮政局建立后,去年委托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起草了快递服务标准,并于去年9月份颁布执行,这是一个推荐性的行业标准,这个标准的出台受到了广大企业和广大用户的拥护,使得监管部门和提供服务的企业,以及享受服务的公众都有了一个可以依据的标准,这在我们历史上也是首次。这次《办法》当中首先要求按照标准去提供服务。
2.明确要求快递企业应当公布并遵守其服务承诺,合理制定格式合同。快递企业一定要向公众公布自身的服务承诺,不能只说快,到底有多快;不能只说方便,到底有多方便都要向公众公布,价格也要公布,要明码标价,不能欺骗群众。格式也要更加合理,不能在格式合同上搞一些名堂,别人都看不见的,用户该知道的都没有写清楚,有许多条款是蒙骗用户的,或者只是保障了自己的权益而没有保障用户权益的都不行,所以对这些问题《办法》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3.针对目前快递服务中主要的投诉热点问题,明确了快递企业以及从业人员禁止性的行为种类。有些快递服务人员因为没有经过岗前培训,由于过去的准入制度不够明确,管理不够到位、有所缺失,结果这些从业人员没有经过岗前培训,他们的行为上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引起了用户多方面的投诉,比如快递服务人员自己随便把快件打开等现象,用户的通信权益没得到保障。
《办法》要求快递员要进行岗前的培训,按照职业种类的规范,国家邮政局和劳动部一起还要出台一个《国家职业标准》主要是针对从业人员的标准。
快递安全规范
快递管理方面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比较多,针对这一问题《办法》制定了基本规范,这里面也有三条:
1.收寄安全制度。《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禁止寄递物品的种类,要求企业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收寄时的验视制度,除信件外的包裹都要当场验视。事实上,邮政局很早就有了这样的制度,但是由于快递发展迅速,过去规范上不够他们有所不知,所以现在要求他们必须要验视。
2.应急保障制度。规定在发生服务阻断或者停止快递服务时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比如有的企业把别人的快件毁弃、丢失或者出现自然灾害以及不可抗拒的力量的时候如何处理、应对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还有的个别企业老板拿钱跑了,工人没人管了,那么多的信件包裹也没有人管,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邮政局做出了具体的要求。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通信权利。同时,《办法》还规定接受网络购物等经营商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快递企业,应当和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邮政管理部门也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监督检查制度,这次《办法》当中明确了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安全的行为制定了必要的处罚措施。
快递市场管理规范
《办法》也规定了快递市场管理的主要方式,企业日常到底该如何去管,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是要求企业实行备案制度,规定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备案手续,以加强市场监管的有效性。谁都在办快递这样的一个经营活动,那政府就需要有所了解,所以就要备案。
2.是统计报告制度,规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企业的统计上报义务。
3.是服务质量要进行公告,也就是服务质量的公告制度,快递服务质量到底如何,要通过第三方进行调查研究并予以公告,让群众、用户和消费者了解实际情况。这个制度具体规定由邮政管理部门定期评估、测试快递服务水平,并向社会进行公告,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按照快递协会的规定进行自律,同时社会进行监督,这就使三位一体的监管制度逐步形成。快递服务是一个新兴的市场。所谓新兴是指快递是很早就存在的,大家所知道的早在唐朝就递送荔枝,靠异地递送荔枝。秦始皇有车传、马传几种传递速度,为什么说快递是新兴行业呢?就是依靠计算机能够跟踪查询的快递服务是新兴的,而且是为民众提供快递服务是80年代才在我国逐渐兴起的。更早的时候计算机也是没有的,所以也没办法跟踪查询,可见这个市场还是新兴市场。
快递市场的发展关系到国计民生,它的发展前景无限,现在我们的发展程度还是很低的,现在初步统计快递收入还不到GDP的0.3%,而按照发达国家的测算办法,一般邮政快递的总量应该是能够达到GDP的1%左右的,所以差距很大,这也就是说发展潜力很大,所以建立这样一个规范的制度,对有序地发展快递业,确实有着重大的意义。 《办法》的核心目的就是要加快发展快递业务,使它能够健康、有序地快速发展。
最后,达瓦司长还表示,国家邮政局将分门别类适时细化《办法》的各项规定,今年特别要强化对快递服务的收寄安全、快递服务达标、快递服务评价、快递服务格式合同、快递企业分级分类、快递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工作力度。正在着力推进辅助方案的设计,以快递服务评价为例,我们今年准备总结去年十个试点省对十大快递企业评估的经验,以时限准时率、用户申诉率、公众满意度等为核心指标,授权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快递服务的质量测评。定期向社会快递服务评估报告,国家邮政局要求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和快递企业都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坚持以细化“办法”规定,建章立制为重点,促进快递业的全面发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部份摘要
快递服务
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以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价格、营业时间、运递时限等服务承诺,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倒卖、盗窃快件; 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等。
快递安全
快递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快递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的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
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报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企业从事代收货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监督管理
国家实行快递统计报告制度,快递企业应当按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报表和报告。
为便于邮政管理部门获取相关信息,快递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快递业务或经营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的,企业总部到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他快递企业以及企业分支机构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快递企业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
法律责任
论文关键词 快递 消费者权益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2012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了新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这是自2008年出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以来,交通部对该办法的一次重大修订。与旧《办法》比较,在条文数量方面,新《办法》由原来的四十一条扩展到五十二条,新增了经营主体章节,并对快递服务的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得消费者在接受快递服务时能够更为安心,维权更为便捷。
一、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目前全国快递产业从业人员超过100万人。申通、韵达、中通等快递企业如雨后春笋,应时而生。但由于快递企业服务质量参差不齐,随之而来的消费投诉也日益增多,2009年4月14日新修订的《邮政法》,对快递行业已经有所规范,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快件丢失毁损赔偿低
笔者对吉林大学师生进行抽样调查发现,30%的人遭遇过快件损毁丢失的情况,而近一半的人不知道快递有保价制度。各家快递公司在接受寄送快件业务时通常不会询问寄件人是否保价,关于保价的条款一般只在快递运单背面有相关提示,不易被消费者注意。在这种情况下,快递丢失或者损毁后是否应由消费者承担运费以外的损失存在较大争议。
(二)先签字还是先验货作法不一
网络购物、代收货款等服务,由于服务模式复杂,牵涉的利益主体较多,对于快件包裹应当“先验后签”还是“先签后验”就引起了很大争议。?笔者在对吉林大学周边快递收发点调查中发现,各快递点均未提醒取件人先验货后签收,消费者要求先验货遭拒的事情时有发生。因此,明确规定先验货后签字的顺序势在必行。
(三)快递用户信息泄露严重
快递公司员工贩卖快递单号、用户信息的事件屡有发生。尽管快递公司大都明令禁止快递员泄露客户信息,但目前在我国的快递市场,大型民营快递多靠加盟壮大,总部对加盟公司的管理控制力度较小,监管成本过高,监管也变得有心无力,如何加大对贩卖用户信息违法行为的惩治成为人们讨论的重点。
(四)快递变慢递状况频发
根据《快递业服务标准》的规定,同城快递应在24小时之内送达,国内异地快递应在72小时之内送达。在调查中发现,超过一半的消费者遇到过包裹延迟到达的情况。在2012年淘宝“双十一”促销活动时,一些网购商品甚至在邮递后两周的时间才送达。针对快递延迟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失如何赔偿,需要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现存有关快递行业的法规已经不足以规制相关问题,亟待出台新的法规更加明确的规范快递行业。
二、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存在问题
随着快递行业的日益发展,快递业与消费者的矛盾日益凸显,为解决上述问题,我国交通部在2008年《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出台仅四年后,就对该《办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新《办法》的修改对快递服务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遏制野蛮分拣
新《办法》第十六条对快递企业的操作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要求,严禁工作人员野蛮作业,造成快件毁损。快递人员在处理快件时,必须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即离摆放快件的接触面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30厘米,易碎品不应超过10厘米。否则,将被邮政管理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明确先验后签制度
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快递的先验后签制度。在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了易碎品、包装明显破损的快件及网购、代收款和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的先验后签制度。消费者在接受上述快件时,有权利要求先验货,快递公司不得拒绝。
(三)赔偿额度不再限于三倍运费
在旧《办法》中,快递公司显然被安置在了一个单纯的运输者位置上,因而对消费者赔偿方面仅仅规定了以运费为标准的赔偿限额。而在新《办法》中,快递企业则被视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那么快件的丢失毁损则理所应当地被看作是快递公司的违约行为,故新《办法》的赔偿依据不仅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还包括了《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其他相关法律。而另一方面,新《办法》也增加了快递企业对贵重物品寄件人的保价提醒义务。
(四)提高快递用户信息泄露的罚款金额
在旧《办法》中,对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新《办法》对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快递企业将被处以最高三万元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泄露、贩卖用户信息本身是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因此,从经济上对其进行打击,使其无利可图才有可能遏制违法事件的频繁发生。
而另一方面,新《办法》对快递行业规制及对消费者的保护仍存在欠缺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举证责任不明确
举证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新《办法》虽然规定快件丢失、毁损等的赔偿不限于三倍运费,还可通过《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要求赔偿,但是并未明确消费者与快递企业之间举证责任的分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若要求主张违约赔偿或者损害赔偿,需要举证丢失、毁损的快件的价值。但是由于消费者与快递企业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其对于服务的信息量受到了较大限制,导致消费者在中举证困难。就目前快递企业使用的快递单,一般仅要求寄件人填写快递物件的种类,并没有填写价格的要求,造成消费者索赔困难。例如,在快递寄送过程中一个名牌皮包丢失了,由于快递运单上并没有明示,快递公司可能以邮寄皮包价值不高为由此拒绝足额赔偿。快递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应体现公平争议性,因此,在这类案件中举证责任应向快递公司倾斜。
2.监督机制不完善
新《办法》虽然规定了快递企业违反《办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如何落实相关规则标准,防止行业规范成为一纸空文,仍是快递行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快递行业的相关法规,虽然对快递行业服务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制,但并没有与之配套的监督机制。对于维权难问题的原因,有学者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对“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造成行政机关难以操作,不便于消费者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大大地削弱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
三、完善建议
(一)明确双方举证责任,解决消费者举证困境
如上所述,消费者作为弱势一方,其取得快递企业侵权或违约的证据相对困难,因此,在举证责任上,应根据侵权行为的种类区别待之。一方面,若消费者因为快递公司对快递条款、快件保价等未予以提示而造成损失,快递公司若主张其已尽相关提示说明义务,应由快递公司举证证明。对于快递企业特别说明的要求可以类比保险法中的明确说明义务予以规制。在归责原则上,有学者建议,从权衡我国服务行业发展水平以吸服务消费者弱势的角度出发,认为应当采用严厉程度居于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的过错推定原则。另一方面,对于因快递丢失毁损等原因而引发的赔偿纠纷,快件价值的证明应依赖于快递寄送前的价格确认。笔者建议,可以在快递运单上增加有关快件价格区间的记录,采取快件重量与快件价值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快递运费,即可减轻消费者举证的困难,也可防止索赔方漫天要价。
(二)完善快递行业长效监管机制
一、跨区域卖场的界定
卖场(系统、门店)在区域辖区内,但卖场的供货商在其它区域或其它大区管辖地内,卖场的终端资料已在公司备案,且已有常规品种稳定供货和销售的卖场或连锁商场。
二、各岗位职责分工和管理责任
1、卖场总部对接办事处职责:负责与卖场总部的客情公关、合作谈判、协调;上架品种规划;进场;促销谈判;价格管理;产品配送;促销员(兼职导购)统筹管理;客户当月发货品种和数量按时提供、价格、事务性工作沟通和安排等信息提供和管理工作。有条件对全部门店当月实际销售销量数据收集及时上报公司。
2、卖场分店所在地办事处职责:负责卖场所在地客情公关;卖场产品订单下达、上架、陈列、理货;卖场单店促销和推广谈判、安排及跟踪;总部促销活动执行跟踪;门店促销员(兼职导购)管理;门店当月实际销量数据及时提供;门店动态信息的反馈和管理等工作。
3、综合内勤部负责各种卖场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反馈;负责每月各区域客户的发货数量和回款数据,负责阶段性对各办事处对应卖场费用分解整理,并形成报表按时报送公司。
三、各岗位销量定位方法
1、卖场分店所在地办事处销量数据以当月从对应卖场总部提供的各办事处所在地各店销售数据的70%做为登记衡量标准。
2、卖场总部对接办事处销量计算除根据该办事处所在地卖场销售数据100%计算外,还额外增加全区其他店销售数据的30%销量做为等级衡量标准。
3、每月综合内勤部分解统计汇总公示,公示期各相关办事处有查询、对账的权力。年度(半年度)统一核算全年销售业绩并按标准分配到各相关办事处及直营处。
四、各岗位费用统计方法
1、新进场的费用如进店费、节庆费、条码费等按单店分解记账,根据属地办事处的店数累积确定该办总费用。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适用范围:
《试行办法》第二条关于“经市建设委员会核定的危棚简屋改造地块”是指1996年4月22日后由市房地局具体确认的危棚简屋改造地块。
二、关于指定银行:
《试行办法》第十二条中指定的银行,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三、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事项:
凡属危棚简屋改造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应在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中具体明确货币化安置方案,并将不低于拆迁安置总费用的10%的资金存入拆迁基地所在区、县的建设银行支行和建设银行浦东分行,以确保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实施。
非危棚简屋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参照本《试行办法》的,也应按本条上款规定执行。
上述资金经银行验资证明后方可抵冲相应现房数量。
四、关于私房补偿标准:
《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指市政府(93)38号令第39条规定。私房所有人选择不保留私房产权,用公房安置或货币化安置的,其私房补偿款按估价标准的60%计算。
五、关于安置人口的计算:
《试行办法》中凡涉及人口计算的,仍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核定。
六、关于安置地段划分:
《试行办法》第六条中的安置房屋地段,按沪房地拆(1997)第489号文执行。
七、关于面积换算:
原公有居住房屋居住面积,换算成建筑面积按沪房拆(1997)557号文的规定执行。
八、关于应安置面积:
《试行办法》中的应安置面积指以《试行办法》第五、六、七条面积的总和。
九、关于被拆迁人安置方式的选择: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拆迁人提出。
被拆迁私有房屋共有人书面提出放弃私房产权的,但共有人之间对公有房屋安置与货币化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当用房屋安置。
十、关于货币化安置款同等分配比例的问题:
《试行办法》第十二条“将货币化安置款按同等分配比例”,是指扣除独生子女增加建筑面积的货币安置款后,房屋各使用人平均分配,独生子女增加面积部分的款额应加在该独生子女名下。
十一、关于货币化安置款余额的问题:
《试行办法》第十五条“余额部分可以由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以现金方式提取”,其中余额须在安置款额的30%以下,方可以现金方式提取。同时,被拆迁人购买商品住宅不得造成居住困难(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十二、关于参照执行问题:
1.《试行办法》第十八条关于本市市区范围,也包括五、六级地段。
2.被拆除房屋地段在五级地段的,原地安置时,不增加安置面积;五级地段安置到六级地段的,按照《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计算标准增加20%安置面积。
拆除房屋在六类地区,被拆迁人在同一类地区从较好区位迁入较差区的,其增加安置房屋面积的具体标准,由被拆除的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货币化安置时,安置款的计算按五或六级地段空置商品住宅的平均售价计算,即:货币化安置款=五或六级地段商品住宅的平均售价×在五或六级地段安置应得的房屋建筑面积×80%。
3.关于非危棚简屋地块拆迁基地,被拆迁人要求按《试行办法》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试行办法》执行。
十三、关于适用合同文本:
凡适用《试行办法》的拆迁基地,拆迁双方订立货币化安置协议的,统一使用由市房地局印制的《上海市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
十四、关于试行日期:
摘 要 快递行业是一个快速成长的行业,每天都有大量的交易,也带来大量的法律问题,纠纷的增多受到社会各方面广泛的关注。因此,国务院邮政部门新修订《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正是为解决这些问题,其中的具体规定与合同法、邮政法、侵权责任法有所衔接,提供更具操作性的规则,可以说是为客户维护合法权利打开方便之门。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是如何适用这部新法,需要实务界具体分析相关问题与相关理论。虽然该办法有许多亮点,但是也有盲点,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关注。
关键词 快递行业 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行业是近几年来迅速壮大的一个产业,也带来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其中很多是在快递企业和用户之间发生的,这些问题有大部分属于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由于快递企业爆仓现象大量出现,相关的法律也问题迅速增多。面对这一行业现状,国务院交通运输部迅速作出反应,2012年12月31日新通过修订后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该市场领域的竞争秩序。本文主要从新旧文本的对比上,从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学理的角度对快递业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以求能更好的实现对该领域的法律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
一、《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的关系
1.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所属部门法为经济法,而《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属于民法
首先,虽然从表面看他们分属于不同的部门法体系,但是它们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有重合的部分,即调整的对象为同一私法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这常常表现为快递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甚至在快递企业及其员工有不法行为的情况下,存在着法定之债的关系。快递企业与客户均属于私法主体,双方主要有私法规范所调整,但是由于市场地位的不平等,信息的不对称性,所以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从上至下对快递企业进行监管。其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同时是政府部门管理快递行业的准据法。其可以创设快递企业行政法上的义务,同时亦为政府部门的管理权限和管理义务提供准据法。所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不仅仅是《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的详细规定,更是相关政府部门执行行业政策,加强政府监管职责的强行法。
2.《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赋予客户哪些请求权
第一,合同法上的请求权。由于《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并非基本法律,所以不能直接在该办法中设立调整私法主体的规定,但是该办法第20条明确客户可以依照《合同法》要求赔偿,这说明该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适用《合同法》的连接点,即请求权系属。
第二,侵权法上的请求权。《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同样没有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规范,理由同上。但是,该办法规定一些快递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其中涉及客户的规定自然可以成为客户主张权利的系属规范,进而适用《侵权责任法》要求快递企业承担责任。
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有关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责规定
该办法不仅设立适用于快递企业的规定,同时规定了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职责,还相应的规定了快递行业一些经济法义务。对于快递行业的准入、营业范围、合并、分立、加盟,该办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作出了规定。
4.《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与《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竞合的问题。
首先,常见的情况为三部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赔偿责任,在构成要件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更详细,而在承担责任的后果上需要依照《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其次,对于承担责任方式上,该办法规定的不够详细,这样同样需要考虑严格适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最后,对于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该办法前者较详,后者较略,所以还需考虑何者优先的问题。对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等问题属于民法理论方面的问题,下文详述。
二、从合同法理论看快递市场存在的问题
1.概述。快递服务根据国务院邮政部所颁布行业规范指快速收寄、运输、投递单独封装的、有名址的快件或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快递企业为客户提供服务,需与客户签订运单,从合同法的理论来看,其属于有名合同之一的运输合同,其常见形式就是运单。《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三节规定了货运合同。《德国民法典》并没有规定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而是在《德国商法典》中作出了相关规定。
2.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在快递行业的大量应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规定适用格式合同的基本规则,其中第四十条又转引了第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对快递市场存在的霸王条款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一,《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服务提示公告。”是《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进一步规定。现实生活中常常是在出现纠纷后,客户才面对霸王条款的限制,所以第18条成为前提性的适用规范,因为作为附随义务,快递企业如果不履行上述义务则应当认定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以书面合同确定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免除或者限制企业责任及涉及快件(邮件)损失赔偿的条款,应当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别说明。”该条是第18条的进一步规定,主要解决快递企业降低自己的赔偿责任适用格式条款的问题。在实务中,快递企业常常只声明承担运费三倍的赔偿责任,参引《邮政法》的规定,其不符合《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第三,《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6条(一)规定“填写快递运单前,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这里规定的是快递企业的提示义务,提示义务是一般交易条件应用的规则之一,《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作出了相应规定。
3.快递企业不适当履行合同。正通常表现为一、快递不快即拖延;二、送货不送即要求客户上门取货;三、送不到位即没有送到客户手中;四、野蛮分拣;五、快件丢失。《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6条(二)、(三)、(四)规定“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企业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邮件)的投递”;“企业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这些规定主要解决的就是上述问题。由于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快件丢失或者财产损害的也必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争议。
4.客户索赔困难。当客户快件损坏、丢失或者与不符合约定的,会出现索赔困难的问题,对此《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主要从程序上对客户予以保护,其第21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给予答复。”对于赔偿的具体标准和具体限额则并没有规定而是参引《合同法》、《邮政法》的规定。
5.客户快件丢失、损坏。这是快递市场存在最大的问题,问题焦点在于其性质为何,合同法理论上如何处理。对于快递企业由于管理不到位、员工失误、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快件丢失等情况。这属于合同法上的积极侵害债权,其构成要件为双方存在合同债权、一方履行了债权,履行债权的一方造成了另一方人身权、财产权等其他权利损害。快件丢失、损坏侵犯了客户的财产权,快递企业不仅没有完成合同的履行,而且还造成了客户的损失。 对于第三人造成的快件丢失等情况。这常常表现为快递员工在送快件时其他快件遭盗窃。这属于快递人员的工作失误,存在过错,以为积极侵害债权的情况,快递企业应为作为其履行辅助人的快递人员负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员工监守自盗和暴力分拣造成的快件丢失、损坏等。这种情况造成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竞合,客户应当能够选择要求快递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行为。
三、从侵权法原理看快递市场存在的问题
1.概述。快递市场还规定了一些合同法理论不能包含的问题,表现在下述情况客户信息泄露、快递企业失误造成犯罪刑事案件、违法向其他人等提供客户信息等。《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了一些具体违法行为,这成为客户要求快递企业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分为过错、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其中行为要件按照学界通说需要具备违法性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7条(四)(五)(六)规定“违法扣留用户快件(邮件);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28条规定“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扣留、倒卖、盗窃快件(邮件);(二)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这些规定确定了快递企业及其员工相关行为的违法性。
责任主体方面,快递企业应当承担替代责任。 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的规定,加强快递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组织符合条件的快递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这就说明快递企业存在培训义务,如果其不承担培训义务,应当认定为主观有过错。
同时,《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服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下列物品禁止寄递:(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三)武器、弹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五)流通的各种货币;(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由于邮递禁运物品而造成客户损害的行为,快递企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疑问。对于承担侵权责任自然不适用《邮政法》的赔偿限额的限制,亦无疑问。
同时,对于犯罪分子基于犯罪的故意而盗取快递企业的信息,还有快递企业员工去职后从事违法行为的情况。《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并没有制定全面的信息管理制度,而是将重大应急事件的信息管理义务和存在危险性的快件的信息管理义务的规定。这可以说是明显的一个失误,需要作出进一步规定,但是如果出现此种侵权事件,快递企业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承担过失责任予以救济。快递企业建立具体快件处理场所依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33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置快件(邮件)处理场所,应当事先征询邮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相关工作场地,其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可以成为补充性规定为该类情况要求快递企业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文献:
[1]韩世远.合同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8(3):423.
下列物品禁止寄递: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
2、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3、武器、弹药、麻醉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4、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5、流通的各种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