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5 10:11:39
序论:在您撰写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一、融资租赁的的概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解释,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有可能转移,也有可能不转移。
上述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由于经营情况变化造成相关收益的变动,以及由于资产闲置、技术成旧等造成的损失等;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在资产可使用年限内直接使用资产而获得的经济利益、资产增值,以及处置资产所实现的收益等。
二、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这时的“比例不大”通常是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总额小于承租人资产总额的30%(含30%)。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融资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额的确定,承租人可以自行选择,即可以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也可以采用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这时所讲的“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是指租赁开始日在出租者账上所反映的该项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道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都无法得到,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资产原帐面价值的折现率。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发生的费用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其帐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租赁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先付租金(即每期起初等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租赁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减少长期应付款,不必确认当期融资费用。
在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承租人应采用一定的方法加以计算。按照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在采用实际利率法时,根据租赁开始是租赁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基础不同,融资费用分摊率的选择也不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分摊率。
(2)、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分摊率。
(3)、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和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融资费用分摊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与上类似,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为零。
(4)、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但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为零。
(5)、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融资费用分摊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或由于在租赁期满时没有续租而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少至担保余值或该日应支付的违约金。
承租人对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应按支付的租金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支付的租金中包含有履约成本,应同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同时根据当期应确认的融资费用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4、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承租人应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主要应解决两个问题:
(1)、折旧政策
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与自有资产计提折旧方法相一致。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提供了担保,则应记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余值后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记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折旧期间
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时,应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定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尚可使用年限,因此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则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5、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
履约成本种类很多,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等应予递增延分摊记入各期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对于固定资产的经常性修理费、保险费等可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到科目。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6、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由于或有租金的金额不确定,无法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摊,因此在实际发生时,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7、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租赁期满时,承租人通常对租赁资产的处理有三种情况:
(1)、返还租赁资产。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如果期满没有续租,根据租赁合同要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留购租赁资产。在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时,支付购价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其他明细科目。
8、相关信息的会计披露。
承租人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事项,主要有:
(1)、每类租入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及账面净值。
(2)、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内将支付的最低付款总额。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即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总额减去已确认融资费用部分后的余额。
(4)、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如实际利率法、直线法或年数总和法。
三、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的金额,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上述科目计算后的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包括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出租人每期收到的租金包括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确认为各期的融资收入。分配时,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确认融资收入,在与实际利率法计算结果无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
出租人每期收到的租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同时,每期确认融资租赁收入时,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科目。
当出租人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没有收到租金时,应当停止确认收入,其已确认的收入,应予转回,转作表外核算。到实际收到租金时,再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
4、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时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本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如果已经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做调整。其中租赁投资净额是指,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版权所有
由于未担保余值的金额决定了租赁内含利率的大小,从而决定着融资未实现收益的分配,因此,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和经营业绩,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在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少和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情况下,都应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做调整。
期末,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如果已确认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科目与前述相反。
5、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收入。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
6、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1)、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租赁资产交还出租人。这时有四种情况:
A.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B.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科目。
C.存在未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D.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都不存在。
出租人无需作处理,只需相应的备查登记。版权所有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出租人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如果承租人没有续租,根据合同规定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时,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同时将收回的资产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3)、留购租赁资产。
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出租人应该按照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科目。
7、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下列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度将收取的最低收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内将收取的最低收款总额。
(2)未确认融资收益的余额。即未确认融资收益的总额减去已确认融资收益部分后的余额。
根据《准则-租赁》的解释,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有可能转移,也有可能不转移。
上述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由于经营情况变化造成相关收益的变动,以及由于资产闲置、技术成旧等造成的损失等;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在资产可使用年限内直接使用资产而获得的利益、资产增值,以及处置资产所实现的收益等。
二、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这时的“比例不大”通常是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总额小于承租人资产总额的30%(含30%)。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融资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额的确定,承租人可以自行选择,即可以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也可以采用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这时所讲的“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是指租赁开始日在出租者账上所反映的该项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承租人在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道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都无法得到,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资产原帐面价值的折现率。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发生的费用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其帐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租赁费用按一定的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先付租金(即每期起初等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租赁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减少长期应付款,不必确认当期融资费用。
在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承租人应采用一定的方法加以计算。按照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在采用实际利率法时,根据租赁开始是租赁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基础不同,融资费用分摊率的选择也不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分摊率。
(2)、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分摊率。
(3)、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和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融资费用分摊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与上类似,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为零。
(4)、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但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为零。
(5)、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融资费用分摊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或由于在租赁期满时没有续租而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少至担保余值或该日应支付的违约金。
承租人对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应按支付的租金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支付的租金中包含有履约成本,应同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同时根据当期应确认的融资费用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4、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承租人应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主要应解决两个:
(1)、折旧政策
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与自有资产计提折旧方法相一致。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提供了担保,则应记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余值后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记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折旧期间
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时,应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定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尚可使用年限,因此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则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5、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
履约成本种类很多,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等应予递增延分摊记入各期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对于固定资产的经常性修理费、保险费等可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到科目。
6、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由于或有租金的金额不确定,无法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摊,因此在实际发生时,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7、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租赁期满时,承租人通常对租赁资产的处理有三种情况:
(1)、返还租赁资产。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如果期满没有续租,根据租赁合同要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留购租赁资产。在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时,支付购价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其他明细科目。
8、相关信息的披露。
承租人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事项,主要有:
(1)、每类租入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及账面净值。
(2)、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内将支付的最低付款总额。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即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总额减去已确认融资费用部分后的余额。
(4)、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如实际利率法、直线法或年数总和法。
三、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的金额,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上述科目后的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包括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出租人每期收到的租金包括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确认为各期的融资收入。分配时,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确认融资收入,在与实际利率法计算结果无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
出租人每期收到的租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同时,每期确认融资租赁收入时,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科目。
当出租人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没有收到租金时,应当停止确认收入,其已确认的收入,应予转回,转作表外核算。到实际收到租金时,再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
4、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时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本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如果已经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做调整。其中租赁投资净额是指,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
由于未担保余值的金额决定了租赁内含利率的大小,从而决定着融资未实现收益的分配,因此,为了真实反映的资产和经营业绩,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在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少和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情况下,都应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做调整。
期末,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如果已确认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科目与前述相反。
5、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收入。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
6、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1)、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租赁资产交还出租人。这时有四种情况:
A.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B.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科目。
C.存在未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D.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都不存在。
出租人无需作处理,只需相应的备查登记。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出租人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如果承租人没有续租,根据合同规定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时,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同时将收回的资产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3)、留购租赁资产。
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出租人应该按照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科目。
7、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
出租人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下列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度将收取的最低收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内将收取的最低收款总额。
关键词:营改增 融资租赁 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3-135-02
2013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在许多方面都取得了突破,其中企业数量突破了1000家,达到了1026家;注册资金突破了3000亿人民币,达到了3060亿;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突破了2万亿,达到了21000亿。这些突出成果是在许多波折的情况下取得,财政部37号文以及106号文相继就是最大的波折之一。在财税[2013]106号文前,售后回租业务几乎陷入了停滞。可见,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巨大。但目前对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还存在分歧。此外,现行实务中,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与其他类似业务的处理也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鉴于此,本文将对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进行探讨并提出改进的意见。
现行税法规定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在会计处理上既可能按经营租赁处理,也可能按融资租赁处理。本文所研究的是在会计处理上按融资租赁进行处理的租赁。就融资租赁,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为使得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在上述会计处理框架之下,目前,实务中对融资租赁业务中涉及到的增值税有两种处理方式。我们用下面例子来说明。A公司将公允价值是2700万元程控生产线租给B公司,B公司共付三期租金,每期1170万元,期满A公司将程控生产线转移给B,租赁过程中A公司发生初始直接费用100万元。税法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B公司在缴纳的收入中170万元属于增值税。实务中上述交易的会计处理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方法一和方法二的本质区别体现在应交增值税的确认时机上。方法二在租赁开始日就确认了应交增值税-递延销项税额,后期再逐步转到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方法一在每期收到租金的时候确认增值税。本文认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就将未来向承租人收取的增值税确认为一项资产。根据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企业未来将收取的增值税,也是企业的经济利益来源。因此,在增值税的确认时机上本文赞同方法二。但就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而言,本文认为方法一与方法二的处理都存在可改进之处。出租人为承租人垫付的增值税也是有时间价值的,对承租人而言其也相当于一种融资,承租人应该为此付出成本,未实现的融资收益中应考虑出租人垫付增值税而获得的利差。而方法一和方法二都未能对这一经济实质予以反映,这导致了会计处理的内涵报酬率与根据实际现金流计算得出的内涵报酬率相去甚远。此外,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与现行的分期销售的处理不一致。在分期销售的会计处理实务中,计算内涵报酬率时都将增值税包含在内。
鉴于现行融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的不足,下文将结合现行的增值税开票方法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给出建议。融资租赁业营改增后本金开票有关通知指出融资租赁企业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租赁物为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合同,可在合同中约定首期就有形动产价款一次性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各期,按租金总额扣除有形动产价款后的余额部分分期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合上述开票方法我们认为融资租赁会计处理可做如下调整: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以及未来向承租人收取的增值税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按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计“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首次的开票金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按借方与贷方的差额,贷记“未实现的融资收益”科目。这样调整,好处有二:第一,融资租赁业务中的风险报酬已经转移,这与分期销售业务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本文建议的处理方法与分期销售保持了一致。第二,在计算内涵报酬率时将垫付的增值税考虑在内,反映了经济实质。若采用本文建议的方法,前文所述的例子的会计处理过程如下:
租赁开始日: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3510
贷:融资租赁资产2600
银行存款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459
未确认融资收益351
收到第一期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117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170
借:未确认融资收益157.10
贷:租赁收入134.2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2.87
收到第二期租金时
借:未实现的融资收益108.03
贷:租赁收入92.3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5.70
收到第三期租金时
借:未实现的融资收益85.87
贷:租赁收入73.3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2.48
采用本文方法处理时,在等额现金流入的情况下,由于考虑了增值税,计算内涵报酬率要低一些,这也与实际的情况更加相符,更能反映经济实质。
参考文献:
[1] 白露珍.融资租赁开始日出租人会计处理探讨.财会通讯,2012(2)
[2] 姚文英.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探微.财会月刊,2009(7)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7)08-0099-02
1 融资租赁判断标准的完善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满足以一项或数项标准的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其中第四项是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帐面价值。在上述判断标准中我国租赁准则回避了公允价值,改用帐面价值。这样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弄虚作假,任意调节利润,但同时却产生了其他相关问题,①对于承租人而言,并不知道出租人租赁资产的帐面价值,出租人没有义务也不会乐意告诉承租人;②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例如,甲企业将2年前自建的一间门面租赁给乙公司,租期5年,每年租金10万元。门面帐面价值45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预计尚可使用年限25年。折现率5%。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为43.29万元。按我国租赁准则的规定,“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帐面价值”,属于融资租赁业务。但是,从这笔交易的实质判断,“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全部(或几乎全部)转移给承租人”。因此为避免类似情况的出现,建议我国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可借鉴美国确认融资租赁的作法,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2 对未确认融资费用帐的重新认识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我们知道“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所反映的内容,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的未实现的融资费用,换一个角度,我们可将其理解为由于融资而应承担的利息支出在租赁期内的分摊。
《企业会计制度》在“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部分将“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资产类科目,但在《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指南中,却都同时规定:在编制报表时,对“长期应付款”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显然,这里出现了前后矛盾:如果将“未确认融资费用”规定为资产类科目,那么应将其余额列示在报表的资产项目中,而不应从“长期应付款”项目中抵减;如果从报表列示的角度说它是负债(备抵)类科目,那么就没有必要将其规定为资产类科目。
对于承租方来说,“未确认融资费用” 既不是在未来预期可以为其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流入的项目,更不是其在期初已经支付待到以后期间摊销的待摊或者递延项目,所以将“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资产类科目是没有道理的。但是如果从会计分录形式看,它首次确认出现在会计分录的借方,而且后来摊销时转到了“财务费用”科目的借方,这样就具备了资产类科目的外在形式。
同时,“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也不符合传统财务会计模式配比机制下的负债类科目的性质,这一点仅从会计分录形式就可以说明。但是如果把“未确认融资费用”理解为尚未支付而应预提的待到以后分摊的财务费用,那么,它就具有负债(备抵)类科目的内容。从这个角度出发,也就不难理解在编制报表时,对“长期应付款”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了。因此笔者认为应对“未确认融资费用”作双重理解,即资产类科目的形式、负债类科目的内容。
3 未担保余值减值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
现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是:出租人应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发生减值,则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由此而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如果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则在原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当未担保余值增值时,则不作任何调整。这种处理方法尽管比较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但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
(1)预计的资产余值的公允性值得怀疑,对余值减值的会计处理不符合重要性原则。资产余值是指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在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发达的今天,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租赁开始日估计的未担保余值的大小以及以后期间的减值估计,带有极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余值的公允性值得怀疑。另外,未担保余值在通常情况下所占资产价值比例较小,发生减值时如此复杂的会计处理不符合重要性原则。
(2)由于未担保余值的减值与价值回升,导致出租方租赁内含利率经常变动,使承租方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和摊销未确认融资租赁费用时选择的折现率缺乏必要的依据。根据规定,作为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应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以便确定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选择折现率时,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给出了选择折现率的顺序,即: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承租人应首选其作为折现率;其次才是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如果以上两者均无法取得,承租人应选择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由此可见,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一旦定下来以承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且租入资产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为入账价值,承租人应以承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率。但是,由于未担保余值减值或价值回升,导致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经常变动,使得承租人选择的折现率缺乏依据,从而导致其会计处理带有随意性。
(3)当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时,作为出租人投资总额组成部分的未担保余值和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会计处理方法不一致,不符合一致性原则。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分析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收回的可能性,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合理计提坏账准备。而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时,不计提减值准备。这种做法不符合一致性原则。
根据重要性原则,应当简化未担保余值减值时的会计处理。当发生减值时,不再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融资收入仍按原租赁内含利率计算确认。既然未担保余值是出租人投资总额的一部分,应当与应收融资租赁款会计处理一致,同样可以采用提取减值准备的方法。具体做法是:
在“未担保余值”科目下设两个明细科目,即“成本”和“减值准备”科目。会计处理是:
①期末,按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
②如果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在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按未担保余值恢复的金额,借记“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③未担保余值租赁期满的会计处理为:借记“融资租赁资产”、“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成本”科目,借贷之间的差额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营业外收入”科目。
以上的会计处理方法较简单,便于会计人员理解和操作,也符合重要性原则。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政部,2006,(2).
[2]陈湛匀,门明.金融租赁实务[M].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
【关键词】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租人融资租入一项资产涉及的主要会计问题有:资产、负债入账价值的确定;我国租赁准则第四调规定:融资租入资产的折旧以及其他费用的处理;租赁资产上的改良工程;租赁期满的账务处理等。
1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原价。相应的,由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而产生的负债,一般也包括这些内容。
2融资租入资产折旧的提取和账务处理方法
与自有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及账务处理方法相同。一般按折旧年限计提折旧,不按折旧年限与租赁年限两者孰低的原则计提折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修理费用,与自有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的处理方法一致。
3对租赁资产上的改良工程支出,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并按一定的期限摊销
4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期满后
按照租赁协议规定,可以由承租方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也可以续租,也可以将其退还出租方。如以较低价格购买,在租赁开始时,其租赁费用中,应包括这部分为行使选择权而廉价购买该资产的价值;如果在租赁开始时不能确定是否会行使廉价购买选择权的,则在租赁付款额中应包括由承租人担保的租赁资产的余值。如继续租赁,则按租赁新的固定资产一样进行处理;如果将其退还出租方,则冲减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例1:某工医院融资租入64排CT,按租赁协议确定的租赁价款为550万元,企业另以银行存款支付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共计50万元(包括到期购买该64排CT设备应付的价款)。按租赁协议规定,租赁价款分五年于每年年初偿还。该64排CT折旧年限五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如不考虑净残值因素)。租赁期满后,该租赁资产转为承租方所有。根据该项经济业务,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①租入时:
借:在建工程 5500000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5500000
借:在建工程5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
②资产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6000000
贷:在建工程6000000
③每年年初支付融资租赁费时: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1100000
贷:银行存款1100000
④每年末计提折旧(假如按年提取)时:
借:制造费用1200000
贷:累计折旧1200000
⑤租赁期满后,购买该项资产
借:固定资产-生产用固定资产600000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6000000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除了所有权保留处,几乎相同于购房信贷。即出租方按照承租人指令购买特定商品,并将该商品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租金,到期可以折旧价购入商品达到用很少的资金获得商品使用权的目的。
益处:提高社会资本利用率解决医院资金短资,设备缺乏的弊病,缓解医疗资源紧张的局面。
造作流程:医院选择设备―医院选定融资租赁商品―签署融资租赁协议―设备供应商向医院供货―医院使用确认质量,融资租赁商向设备供应商支付金额。
参考文献
【关键词】 预付租金;未确认融资费用;新摊销法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对融资租赁,承租方要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出租方要按实际利率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对先付租金(每期期初收付的租金)未确认融资费用如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如何分配,该准则并无规定。最权威的说法是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上说法:“在先付租金(即每期期初等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租赁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减少长期应付款,不必确认当期融资费用。”(见该书426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这还是过去的老办法。笔者经过研究发现这样做并不妥,不符合新准则。《企业会计准第21号――租赁》第十五条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第十九条规定:“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第一期也在租赁期内,凭什么不分摊融资费用?在租赁的第一期,应付租赁款已经发生,根据权责发生制,它就应当分担融资费用。不仅如此,它应分摊的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是最多的,因为它的应付租赁款最多。不错,第一期支付的租金是不含利息,但不等于第一期就不分摊未实现融资费用。应按应付租赁款减去第一期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第一期应分摊的融资费用。下面用一权威教材上的例子(陈信元主编《财务会计》(第二版)330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说明“第一期不摊销融资费用”的老摊销方法和笔者提出的“第一期要摊销融资费用”的新摊销方法。
2001年1月1日,甲公司将1台设备出租给乙公司,设备成本23 000元,公允价值29 000元,租期4年,每年初应付租金8 000元,租赁利率8%,设备预计经济寿命6年,无残值。合同规定租赁期满时乙公司可以10元的价格优先购买该设备。老办法的摊销表是:
新摊销表和前面那个老摊销表区别之一就是增设了第二栏“计息基数”。拿第一年来说,由于第一年初已支付8 000元租金,这8 000元就不再计算利息了,第一年的计息基数只能是28 616
-8 000=20 616。这20 616元的应付租赁款应当在第一年计息,利息费用为20 616×8%=1 649元。这正是老办法忽视的地方。后付租金第一期的计息基数和应付本金额是相同的,(在本例都是28 616
元),不需要分设;先付租金这两项不相等,需要分设。这是先付租金摊销表和后付租金摊销表的主要区别之一。许多教材中这两个表的格式是相同的,实际上是把后付租金的摊销表照搬到先付租金的摊销表中来,这是它出现错误的重要原因。
区别之二是:老表中第二年摊销的1 649元新表中挪到了第一年,老表中第三年的1 141元挪到新表的第二年,老表中第四年的594元挪到新表的第三年,整体上移一年。第一年不仅摊销了融资费用,而且它分摊的融资费用最多。但最后一年不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最后一年不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咋一看似乎有道理,因为:1.未确认融资费用前三年摊完了,第四年就不用摊销了。2.第四年(最后一年)年初把全部应付租赁款付清了,当年不产生租赁利息费用,就不再摊销了。但仔细一想,这样做存在这样一个问题:租赁期是四年,却是按三年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最后一年不分担任何融资费用,利润会因此过高。另外也不符合新准则,新准则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分摊”,既不能漏了第一期,也不能漏了最后一期。为解决这个问题,笔者又想出一个办法:最后两年改为直线法。上例最后两年应摊销的融资费用均为594/2=297。摊销表也应改为:
摊销办法改变了,会计处理也要改变。第一年原来不需要编制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会计分录,改革后则需要编制这笔分录。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28 616
未确认融资费用 3 384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32 000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8 000
贷:银行存款 8 000
每月分摊利息费用时记
借:财务费用(1 649/12)137.41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37.41
后几年支付租金的会计处理同第一年相类似,就不一一列举了。
出租方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方法及会计处理也要实行类似的改革。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在新会计准则当中,其已明确的就企业的融资租赁处理工作进行了规定。融资租赁主要是指当企业开展租赁活动时,当其本身就企业中和资产所有权存在关联的风险与报酬租赁进行了转移。在融资租赁活动开展过程中,会计处理工作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其对于保证融资租赁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有着重要意义。但是在当前的会计处理工作当中依旧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处理人员应当积极从多方面制定会计处理措施,切实提高会计处理工作的科学有效性。
一、融资处理的基本性质分析
融资租赁活动的开展需要承租人与出租人共同承担,在探讨融资租赁的性质时,应当分别从承租人与出租人两种角度进行性质思考。首先,从承租人角度分析,融资租赁其实是另一种类型的债券型融资活动,在该活动进行中所形成的是相关企业的负债,并不是企业的权益,与传统的长期性债权融资活动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且其主要表现在融资租赁活动的本金与利息主要是按照租金的方式进行支付。在新的会计准则要求下,企业有必要按照法定义务,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向相关的企业投资人支付相应的利息与本金,且该义务的执行期为租赁的整个期间。所以,在讨论融资租赁时,可忽略支付利息及本金的方式,其主要是指在融资租赁的时间段中,企业占用了一定需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偿还的负债额。由出租人角度来进行融资租赁性质思考,其主要是作为债权性的投资活动开展的,而相应的本金和利息的收取形式和传统的债券购买以及贷款发放形式存在着差异,而且都是以租金的形式进行定期收取的。但是其与其他债券投资方式一致的地方在于当合同限定的租赁时间到期时,出租人能够按照合同的具体规定来收取全部的租金和相关收益。并且在合同完成之后,相关的出租人就失去了对相关融资企业的资产要求权。
二、融资处理中的会计处理工作探讨
(一)承租人方面的会计处理工作
承租人在融资租赁活动的过程中,其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开展相应的会计处理工作。首先,在融资租赁活动开展时,就应当就相应的资产与负债情况进行确认,其主要是指承租人收到租赁资产时,就资产公允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进行计算,并以较低的资产额记作融资租赁活动中的入账价值,而这里的入账价值表示为企业融资额。同时,承租人明确资产增加的同时还应当明确相应的负债,并以最低租赁付款额展开相应的计量,计量结果即为还本付息的总价值额。而具体的会计处理方式表现为,固定资产等于融资额与初始直接费用的总和。而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则表现为还款总额减去融资额的结果。另外,在计算长期应付额时应当将其与还款总额划等。其次,在会计处理工作中还应当将租赁期内的融资费用进行平摊。其主要是指在会计处理工作的最末阶段,会计人员应当将整体的融资费用在融资租赁的各个阶段中展开平摊,并且在进行费用平摊计算时,会计人员应充分利用实际利率法来进行计算。但是在应用该方式进行计算时,还应当就当前货币的时间价值条件进行考虑。另外,会计人员在就融资租赁各个阶段中应当分摊的实际融资费用进行计算时,其计算方式为整体的融资金额和实际利率的乘积。而整体的融资金额的计算方式则应当采取租赁资产净值减去初始费用的形式。而租赁还款的方式主要是以租金支付的方式来进行,所以,还应当严格按照复利计算的方式进行计算,要保证融资租赁时间到达时,所有的费用分摊完成。此外,会计人员还应当在租赁期满时注重对相关费用的确认。当融资租赁的付款额仅含有租金时,就不会产生相应的付款账户余额。但是当最近租赁付款额除了租金以外,还包含租赁资产选择权购买实际价款时,而相应的付款账户余额即购买价款。另外,当最近租赁付款额中涵盖担保余额,并且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低于实际的担保余额。那么将会产生相应的担保费用,且担保费用仅是融资额偿还金额,不属于实际的融资费用。
(二)出租人方面的会计处理工作
根据新会计准则中的明确规定,出租人应当在融资租赁活动开展当日以最低租赁收款额和初始直接费用相加来作为相应的入账价值,并就相应的担保余值进行计算。同时,会计人员还应当把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与未担保余值相加,之后将其和现值大小进行对比,而两者之差即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其次,在租赁时期内,出租人还应当就投资收益进行,并将未实现的投资收益平均分摊到融资租赁的各个阶段当中,而出租人在进行实际的融资收入计算时应选择实际利率法作为计算方式。而融资租赁从根本上来说是出租人的投资项目,所以实际利率主要为融资租赁项目的内含报酬率,出租人应当采用投资额等于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这一公式进行融资收益计算,而所计算的内含报酬率应当是融资租赁过程中的折现率。另外,出租人在进行分配收益计算时,应当采用投资金额与实际利率相乘的公式进行计算。在投资额偿还阶段,出租人的投资金额会随着偿还开展的过程出现逐渐降低的情况,其所应当分得的收益也会逐渐降低。此外,融资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当最低租赁收款额仅为租金时,出租人在租赁期满阶段所得到的收回额仅为在公允价值担保下的旧资产,但这却不是具体的收益。而当其中涵盖担保余值时,当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低于担保余值时,则将会产生相应的担保费用,而此担保费用也不能被看作融资收益。另外,当其中含有相应的租赁资产选择权的购买价款,出租人在进行租赁内的含利率计算时可将相应的购买价款当作现金流入量,应在计算后将其合理地分配到融资租赁的各个阶段当中。但是在租赁期满之后,出租人仅能收回投资成本,在该阶段难以确定整个项目中的收益大小。
三、结束语
会计处理工作是企业融资租赁开展中的重点环节,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加强会计处理工作优化是企业会计人员当前开展会计工作的重点研究方向。首先,会计人员应当加强对新会计准则中的融资租赁内容的研究,明确融资租赁工作的根本性质。并以此为基础,积极从承租人与出租人两个角度展开具体的会计处理措施的研究与制定。此外,会计人员还应当在实际的会计处理工作中加强工作经验的总结,不断实现融资租赁中的会计处理水平优化。
参考文献
[1]邵翠丽.新会计准则下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新思考[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2,06: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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