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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度重视,排查整改工作得到有力推进
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要求,我乡积极推进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对排查整改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成立了由多个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明确了排查整改任务和时限。
自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以来,全乡共出动排查人员20余人次,排查辖区内企业7个,各类建设项目2个,排点行业企业5户,排查非煤矿山2个,其中非煤矿山尾矿库1个,集中整治交通交通安全,每月上检查交通安全2次。
二、多措并举,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整治
(一)化工、冶金、有色、采选矿等工业重点行业废水、废气、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排查整治情况
对全乡5户重点行业企安全运行运行情况及废水、废气排放情况进行了排查,排查发现存在问题企业2户,存在问题个数2个。广西金百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违规堆放尾矿现象,西金百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私下与纳翁乡肯才村纳塘屯签订协议,购买屯集体土地存放尾矿,但是该尾矿库存在私自改变河道行为,并未对尾矿库进行加固处理,随意堆放在河道旁边,尾矿库无专人管护存在安全隐患,我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工作人员已现场责令其在15个工作日内整改;广西罗城鑫海矿业有限公司在现场检查中未能提供相关环保许可证,存在违规生产和违规排放的可能性,我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工作人员已现场责令其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手续和证件。
(二)纳乔公路芽洞屯路段道路安全隐患
2019年8月21号下午17时05分左右,我乡接到纳翁乡板阳村群众反映,乔纳公路芽洞屯路段(乔纳线8.5公里段)有货车发生侧翻(车牌号桂BL0388),无人员伤亡,但公路出现约30米塌方,目前通往纳翁交通受阻,车辆单向通行,下午17时15分我乡四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塌方现场查看,并设置警示标志牌、警戒线,同时第一时间向县交通局报告,目前该路段尚未整修,目前任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取得的实效及存在的问题
通过各部门积极配合,全乡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取得了一定实效,一是进一步摸清了我乡安全隐患点,建立了安全台账;二是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整改,避免安全事故发生,落实相关职责。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不够,对安全生产不够重视,没有及时整改。
四、下步工作打算
1、继续认真贯彻落安全生产要求,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排查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整改,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guoqulai33”为你整理了这篇矿业机械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根据《阿巴嘎旗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试行)》文件的要求,我旗于2020年8月21日成立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评估组组成由政府常务副旗长、主管工业的副旗长以及政府办、工信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分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特邀旗纪委监委、检察院、法院参加了评估工作。评估组于2020年9月28日召开第一次评估工作会议,制定了评估方案,明确了职责分工,并深入事故企业查阅资料,抽查员工掌握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情况等。经过评估组的共同努力,现完成评估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2018年5月11日0点50分,阿巴嘎旗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维修C160鄂式破碎机作业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3.2229万元。
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旗政府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并按规定启动事故调查,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于2018年5月25日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报告中显示:对事故责任单位及5名有关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罚,总计罚款33.4329万元,并提出5个方面的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二、评估工作组织级开展情况:
2020年8月21日旗政府成立了评估工作组,由政府常委副旗长张立光任组长、政府副旗长陈建军任常务副组长、旗应急管理局局长额尔敦、工信局局长彭万喜任副组长、旗政府办、工信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分局、总工会任成员的评估工作组,同时特邀请旗纪委监委、检察院、落实参加了评估工作。评估组在评估期间总计召开了2 次评估工作会议,就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判,形成统一意见。
三、事故责任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按照评估方案,评估组查阅了事故单位有关资料,深入现场开展现场核查,主要从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安全责任管理体系,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开展反“三违”活动,特种设备管理,开展警示教育,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行政处罚,处分落实情况及党纪、政纪责任追究情况,对有关单位落实监管责任情况等进行了调查查阅。
经评估组阅查资料及现场核查,提出如下综合意见: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安全责任管理体系方面:
事故单位总体能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46份 、安全管理制度178份、 各岗位操作规程89份,内容基本涵盖了各岗位工种。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按班召开班前会,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并切实管理好用足安全费用,累计提取6240万元,使用 5176万元,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险。
存在的问题:
事故单位虽然制定了“三项制度”,但也存在主体责任落实欠缺。经询问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对安法规定的职责及本单位制定的责任制内容叙述不全,应负的责任缺项。责任制制定的内容不细,未规定每月检查频次,未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责任制。未对公司级管控风险按期管控检查。
建议:及时修订补充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按规定实施。
(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方面:
事故单位能够按照规定对全员进行培训,2020年总计培训9次850人 ,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持证率100%。本次抽查培训档案5 份,抽查特种作业人员4人。三级教育培训内容,厂级教育涉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责任制。车间级培训涉及安全管理制度,班组级培训涉及操作规程,体现了不同岗位培训重点各有侧重。基本达到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存在的问题:
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不全。对“三级教育”授课内容未按原国家安监总局第2号令突出培训重点内容,班组级培训未对操作规程进行重点培训。
建议:培训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按照岗位突出重点。
(三)、开展反“三违”活动方面:
“三违”现象是企业发生事故的致命因素,该企业在事故发生后能够按照阿巴嘎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阿巴嘎旗安全生产领域开展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阿安委会发【2018】8号)等文件执行,总结经验教训,开展了反“三违”活动,设立了举报奖励公式牌,并将违者予以公示,2020年处罚违者3人350元 。事故发生后相继开展了隐患排查活动,制定了隐患排查治理方案。为有效防控风险隐患,该企业自2018年按照工艺、岗位等开展了风险分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共辨识出公司级管控风险130条,车间级管控风险418条,班组级管控风险351条,在隐患排查治理方面,2019-2020年总计排查出一般隐患629条,整改629条。
存在的问题:
虽然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已运行,经抽查一线员工发现,对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掌握的不全面,岗位风险因素辨识危害因素一知半解,运行体系未真正入心入脑,“三违”现象时有发生。
建议:强化一线员工的安全教育,牢固掌握岗位风险,杜绝违章作业。
(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
经检查,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较为规范,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进行了专门规定,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均在检验有效内,现场作业人员具备相关特种设备基本操作常识,依据相关规定持证上岗,并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执行危险作业审批确认制度。
存在的问题:一是未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二是未建立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及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制度;三是未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培训。
建议:立即建立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及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制度;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中加入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内容,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对水平。
(五)、警示教育方面:
事故发生后,金地矿业开展了全员警示教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分析了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2019年银漫矿业“2.23”事故后。该企业迅速行动,开展了全方位的隐患排查,召开全体从业人员安全警示教育会,累计召开警示教育会7场。播放警示教育片10部。树立了“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意识。
存在的问题:
该企业虽进行了警示教育宣传培训,但也存在重视程度不够,只是召开警示会议,未组织员工谈心得谈体会,上级印发的事故通报只是在管理层开会传阅,未落实到班组每个员工宣贯。未从事故中总结如何去预防潜在的安全风险。
建议:每次召开完警示会后,要让从业人员针对事故谈体会并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掌握员工的动态全方位提高安全意识。
(六)审查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处分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对责任单位及5名责任人进行了行政罚款处罚;对本起事故负有主体责任的阿巴嘎旗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250000.00元);对金地矿业总经理兼党支部书记、企业法定代表人耿立锋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叁佰贰拾玖元(53329.00元);对金地矿业副总经理王兴刚(主要负责选厂和安全)处罚人民币玖仟元(9000.00元);对金地矿业安环处处长沙建军处罚人民币柒仟元(7000.00元);对金地矿业选厂厂长蒋宏伟处罚人民币柒仟元(7000.00元);对金地矿业选厂副厂长兼职安全员张建立处罚人民币捌仟元(8000.00元)。经核查以上处罚已执行完毕。
企业内部处分、处罚情况:
经审查,该企业只简单地对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沙建军、蒋宏伟、张建立等三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但主要负责人未对该起事故应付什么责任进行深刻的剖析。主要负责人未从企业的安全管理方面进行反思,深刻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今后如何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七)了解对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责任追究情况。
本次事故后安委会对北京华夏建龙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副经理马育顺及阿巴嘎旗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耿立峰进行约谈,约谈从总公司对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今后如何加强对该子公司的安全管理。金地矿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今后如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内容进行。同时旗政府副旗长陈建军对旗安监局局长额尔敦、经信局局长彭万喜进行诫勉谈话。主要针对金地矿业机械伤害事故及全旗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进行诫勉谈话,今后如何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落实政府对企业的监管责任表态。两位局长一致表态;通过这次事故给我们的教训非常深刻,今后我们要牢牢牵住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个牛鼻子狠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从行业管理的角度一是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反“三违”力度;二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三是我们也要定期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督查。四是利用政策引导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提高安全技术水平,确保我旗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提高。
本次事故未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四、综合评估意见
该企业各类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总体能够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但在安全管理上存在诸多不足和差距,主要体现在安全管理团队安全知识匮乏,从业人员安全知识不足;制定的“三项”制度未及时修订、双重预防体系未真正起到作用,有些规章只停留在纸面上未落实到行动上,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建议: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省市各级政府及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关于全面落实《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加强我司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有效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预防和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集团设立安全隐患和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和举报箱,举报电话为:968803,举报箱设于集团四楼监察室。
第二条 集团及各公司各科室、线路、站点、各租赁场地等(以下简称各部门)或者个人对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集团安全管理部门或上级有关安全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三条 集团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登记举报电话内容,并上报集团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受理。各岗位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隐瞒。
第四条 集团监察室负责登记举报箱内的举报信并上报集团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受理。各岗位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隐瞒。
第五条 举报安全隐患、违法行为分类及调查核实时限。安全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1、集团重大事故隐患、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或人身伤亡的,集团安全副总经理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予以调查核实;
2、集团一般性安全隐患、交通违法行为,短期内不会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集团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后于三天内反馈情况;
第六条 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属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的,应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加以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报与各公司。
第七条 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对提出要求反馈的举报人应在要求时间内反馈处理情况,对严重隐患举报人应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及安管人员下一线或上路发现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交通违法行为,应及时给予制止,帮助其纠正,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应发出整改通知书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及时向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或总经理逐级汇报。主要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原因、危害程度及整治程序、分析及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应由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重大事故隐患自发现隐患开始30分钟以内,在现场作业或值班、运营中及时报告事故隐患,集团对拖延时间报告造成事故的要严厉惩处。
第十条 奖励。对举报安全隐患、交通违法行为,经落实,分别按下列情况给予奖励:
二、职责
1、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2、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各部门(车间)、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公司领导报告。
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立安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4、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5、财务部门负责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6、生技部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三、安全事故隐患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以下情况列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1、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其安全资格证书无效的;新职工入厂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
2、 液化气钢瓶、电葫芦、叉车等特种设备未取得合格证、使用证和检验检测过期的。
3、 操作人员不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或未按照操作规程要求作业的;作业人员未按要求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按要求持证上岗的。
4、 车床、锯床、钻床等机加工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
(2)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完好。
(3)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要求灵敏可靠。
(4)机床PE连接规范可靠。
(5)机床照明符合要求。
(6)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符合要求。
(7)未加罩旋转部位的楔、销、键,原则上不许突出。
(8)备有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5、 液压机、推制机等锻、压机械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离合器动作灵敏、可靠,无连冲。
(2)制动器工作可靠,与离合器相互协调联锁。
(3)所有启动和停止装置应有明显标志并易于操作,紧急停止按钮灵敏、醒目,在规定位置安装有效。
(4)传动外露部分的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5)操作平台结构合理,不得有严重脱焊、变形、腐蚀和断开、裂纹等缺陷。
(6)机床PE可靠,电气控制有效。
(7)安全防护装置可靠有效,使用专用工具符合安全要求。
(8)液压管路连接可靠,油箱及管路无漏油,控制系统开关齐全,动作可靠。
6、 锻锤等锻造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上下砧不松动,销、楔坚固。
(2)锤头无裂纹,缓冲装置灵敏、可靠。
(3)操纵机构灵敏、可靠。
(4)紧固部件无松动。
(5)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6)机械手、夹钳、剁刀等辅助工具无裂纹。
7、 液化气加热炉、箱式电阻炉等加热设施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炉门升降机构必须完好,钢丝绳断丝不准超过规定值,重锤配置适当,外露传动部分应设防护罩。
(2)炉车钢丝绳滑轮应完整无损。
(3)炉体的炉墙、炉衬应严密,无泄漏。
(4)液化气炉的气阀应完好,无松动、无泄漏现象。
(5)液化气输送管道应保持畅通,风管及加热管应无裂纹、无泄漏现象。
(6)热电偶、测温仪表、仪器应灵敏可靠、电气设备接地应完好、正确。
8、 电焊机等焊接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有可靠屏护。
(2)焊机外壳PE线接线正确,连接可靠。
(3) 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3米,且不得拖地或跨越通道使用。
(4)焊机二次线连接良好,接头不超过3个。
(5)焊钳夹紧力好,绝缘可靠,隔热层完好。
(6)焊机使用场所清洁,无严重粉尘,周围无易燃易爆物。
9、 厂内机动车辆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厂内机动车辆应具有国家统一制定的牌照,定期检测合格,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2)动力系统运转平稳,线路、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
(3)灯光电气部分完好,仪表、照明、信号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
(4)传动系统运转平稳。
(5)行驶系统连接紧固,轮胎无损伤。
(6)转向系统轻便灵活。
(7)制动系统安全有效,制动距离符合要求。
10、 车间作业环境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工位器具、料箱摆放整齐、平稳,高度合适,沿人行通道两边不得有突出或锐边物品;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
(2)作业区域地面平整,无积水、积油、垃圾杂物、无障碍物和绊脚物;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脚踏板应完好、牢固且防滑。
(3)生产作业点、工作台面和安全通道普通采光照度符合标准,照明灯具完好。
(4)设备设施与墙、柱间以及设备设施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各种操作部位、观察部位应符合人机工程的距离要求。
11、 液化气钢瓶储存及使用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现场使用点的液化气瓶存放量不得超过2瓶;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对容器进行检查,确保无泄露。
(2)储存及使用点应与明火区、高温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3)储存及使用点应按规定的数量和种类配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标识及防火安全标志准确、齐全,且灵敏可靠,消防通道畅通。
四、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车间)、班组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2、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车间)领导或公司安全员。特殊情况或一般情况下能即时排除的安全生产隐患可采用口头报告的形式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公司安全员,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
五、隐患的整改及验收
1、各部门(车间)、班组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各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不能自己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公司安全员,安全员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员提交公司,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六、奖惩
1、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5-500元的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全员申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各部门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程度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第二条市交通局负责落实省交通厅和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及新增安全目标任务。每年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分管副局长分别与机关有关处(室)、区(市)县交通局、市级以上交通企事业单位签定《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三条层层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签约目标责任单位负责将安全目标考核内容和《安全目标考核细则》进行层层分解,并结合春运、“五.一”、“十.一”黄金周等安全专项目标一并逐项落实,责任到人,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目标督查;市交通局每半年检查一次安全目标运行情况,年终进行全面考核、评分,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第四条安全考核指标和否决指标以市交通局每年与局属各处(室)、区(市)县交通局以及各企业签定的《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下达的指标、《__市交通系统安全工作职责》执行情况和市交通局临时下达的安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准。
第五条安全目标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办法,经逐项考核累计积分达80分以上的为安全管理工作基本合格单位,由市交通局择优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安全生产达标单位”称号,并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累计积分低于80分的单位为年度安全管理不合格单位,对其扣发安全目标奖。
第六条区(市)县交通局或市级安全目标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一次死亡人数达到或超过《安全目标责任书》中的否决指标的,均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年度安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扣发安全目标奖。
第七条凡年度目标考核分未达到80分或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市交通局将给予安全告诫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直至要求其安全一、二、三责任人作述职检讨、进行责任追究等。
第八条本制度经__市交通局修订,于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2
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三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公路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对“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重要性的认识,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七项制度》的要求,结合交通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市交通局、区(市)县交通局、交通企事业单位隐患排查整治三级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公路客货运输、客货站点、水上运输、公路事故多发点段和病害桥梁等重点部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做到标本兼治、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市交通局每年底由有关处分别提出下一年度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整改计划、整改方案,分别报送省交通厅、公路局、运管局和航务局。同时抄送局安全监督处,汇总上报市政府办公厅、市安监办等相关部门。并按照省交通厅、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整治任务,在职责范围内有计划地对隐患整治项目进行整改,确保整治任务按期完成;坚持每季度定期排查和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建设处负责国省干线在建公路桥梁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公路处负责公路、桥梁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指导督促市级收费公路公司排查整治收费路桥的安全隐患;交管处负责指导督促市级客货运输、客货站点、汽车维修企业、驾校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航务处(海事局)负责水上运输和渡口码头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
第四条区(市)县交通局负责县道公路桥梁、属地管理的客货运输企业、客货站点、汽车维修、驾校、水上运输和渡口码头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在每年底提出下一年度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整治计划、整改方案,分别报送市交通局安全监督处、公路处、交管处、航务处(海事局);并按照市交通局、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整治任务,在职责范围内有计划地对隐患整治项目进行整改,确保整治任务全面完成。坚持季度排查和经常性排查整治制度。
第五条公路桥梁施工企业、养护企业、公路客货运输企业、客货站点、汽车维修企业、驾校、航运企业和船舶修造企业在每年底提出下一年度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计划和整改方案,并报上级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坚持月查和日查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按时完成各级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治任务。
第六条隐患整治项目完工后,负责整治的单位要及时向下达隐患整治任务的政府或上级交通部门提交评价申请,由下达任务的政府或交通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价;整治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并限期重新进行整改。
第七条本制度经__市交通局修订后,于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3
安全事故统计
报告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交通部门各类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和紧急突发事件(故)及时上报的通知》要求,结合交通部门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事故报告。凡发生死亡1人以上,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伤亡事故,以及特别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故),死亡3人以上,经济损失30万以上或群伤事故,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严重泄漏、燃烧、爆炸和人员伤亡事故,事故责任单位必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立即向市、区(市)县交通局值班室报告,并在4小时内形成正式的事故快报。
1、道路运输事故:市级运输企业负责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交管处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值班室报告,交管所向交管处值班室报告。
2、水上运输事故:市级航运企业分别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航务处(海事局)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报告,海事处向海事局报告。
3、公路桥梁施工和养护作业事故:市级路桥和养护企业、收费公路公司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公路处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报告,公路所向公路处值班室报告。
4、交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区(市)县交通局和市级交通生产企业直接向市交通局值班室报告。
凡发生重特大伤亡责任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伤亡责任事故、危化品运输安全事故,市交通局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在向局领导和有关处(室)报告事故的同时,立即按要求向市政府值班室、省交通厅值班室、市安监局值班室报告,交管处、公路处、航务处(海事局)负责分别向省运管局、公路局、航务局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在电话报告的同时,及时以书面形式传真报送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第三条安全事故的统计。安全事故的统计时间为上年的12月26日至当年的12月25日,上月的26日至当月的25日。市交通局负责统计省、市级国营、集体、民营、股份制交通企事业单位安全事故,区(市)县交通局负责统计在本地注册的国营、集体、民营、股份制交通企事业单位安全事故。
1、道路运输事故统计:按照交通部制订的《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的要求,区(市)县交通局和市级道路运输企业在每月5日前填报省交通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公路运输企业行车事故(月、季、年)报表》交市交通局安全监督处,安监处汇总后在每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运管局、局规划处,并将《安全指标对比分析表》报局长、分管安全副局长等有关局领导。
2、水上运输安全事故统计:水上运输安全事故由区(市)县海事处和市级航运企业统计,并在每月5日前上报市航务处(海事局),航务处(海事局)在每月5日前报送局安监处,安监处在每月10日前报送市安监局。
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市级道桥施工和养护企业、收费公路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由公路处负责统计,并在每月5日前汇总交安监处;其它市级交通企事业单位在每月5日前向局安全监督处报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表》,经安监处汇总后报局领导和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区(市)县级交通企事业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由区(市)县交通局负责统计,并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条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市交通局和区(市)县交通局分别建立道路运输安全、水上运输安全、企事业职工伤亡事故档案专卷,落实专人负责保管。档案内容包括:上级领导对事故的批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处理事故的文件和批复、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快报和应急救援处置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企事业单位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每月各类事故统计报表等。安监处、交管处、公路处、海事局对各类违章受到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查处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分别建立劣迹档案,并在__交通安全公示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五条本制度经__市交通局修订后,从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4
安全值班台帐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值班,完善安全管理台帐记录,及时处理各类影响安全的突发事件,对安全事故进行应急救援处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和紧急突发事件(故)及时上报的通知》的要求,结合交通部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交通局实行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和节假日局领导轮流带班、机关干部轮流值班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安排实施。工作日上班时间安全值班及安全隐患举报热线:(传真),工作日下班时间和节假日安全值班及安全隐患举报热线:,举报电子信箱:。公路处、交管处、航务处(海事局)等事业处的安全值班制度必须与局机关同步安排。
第三条建立安全值班记录、安全隐患举报热线电话登记薄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台帐。安全值班人员必须实实事求是做好值班记录,及时联系安全监督处等有关处(室)和人员处置各类安全突发事故。值班人员交接班时应将未及时处置完毕的工作和值班记录一并进行移交,不得漏岗、脱岗和误岗。
第一条安全事故分级
(一)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下,由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组成调查处理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如实向市交通局报告。
(二)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4人以上10人以下,由市交通局组织调查处理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向市安监局报告。
(三)一次死亡3人或重伤10人以上,由市交通局向市安监局报告。由市安监局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条事故调查处理
(一)发生伤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接报后,主要领导和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和现场保护,并立即如实向区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事故后的10至15天内,对本单位的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排查,形成自查报告。积极配合区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市安监局及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调查组的调查。
(二)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接到辖区事故单位的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赶到事故现场,会同事故单位进行现场处理,初步查明事故的基本情况,确定事故等级并及时向市交通局报告。负责对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下的事故进行调查,在事故后10至15天内,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市交通主管部门。
(三)市交通局接到区交通主管部门的报告后,对一次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4人以上的事故,向市安监局报告。对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4人以上1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组成调查组,对发生安全事故单位进行调查,并在事故后30日内形成调查报告。
第三条调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条件
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
2.是否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是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强制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
5.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标准要求。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3.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4.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5.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制度;
6.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7.是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8.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登记整改制度;
9.是否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10.是否建立建立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1.是否建立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教育和培训
1.新近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记录;
2.离岗六个月以上及换岗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记录;
3.在岗从业人员定期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记录、档案;
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记录。
(四)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一条安全事故分级
(一)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下,由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组成调查处理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如实向市交通局报告。
(二)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4人以上10人以下,由市交通局组织调查处理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向市安监局报告。
(三)一次死亡3人或重伤10人以上,由市交通局向市安监局报告。由市安监局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条事故调查处理
(一)发生伤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接报后,主要领导和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和现场保护,并立即如实向区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事故后的10至15天内,对本单位的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排查,形成自查报告。积极配合区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市安监局及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调查组的调查。
(二)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接到辖区事故单位的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赶到事故现场,会同事故单位进行现场处理,初步查明事故的基本情况,确定事故等级并及时向市交通局报告。负责对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下的事故进行调查,在事故后10至15天内,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市交通主管部门。
(三)市交通局接到区交通主管部门的报告后,对一次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4人以上的事故,向市安监局报告。对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4人以上1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组成调查组,对发生安全事故单位进行调查,并在事故后30日内形成调查报告。
第三条调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条件
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
2.是否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是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强制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
5.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标准要求。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3.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4.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5.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制度;
6.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7.是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8.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登记整改制度;
9.是否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10.是否建立建立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1.是否建立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教育和培训
1.新近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记录;
2.离岗六个月以上及换岗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记录;
3.在岗从业人员定期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记录、档案;
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记录。
(四)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对定期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是否制定了整改方案、整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