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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论文范文

时间:2023-01-04 20:58:56

序论:在您撰写法学家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法学家论文

第1篇

《数学课程标准》从“知识与技能”、“数学思考”、“解决问题”、“情感与态度”四个领域对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目标作了较为具体的阐述,重视过程性目标和发展性目标是小学数学教育改革的重要方面。我们应根据课程目标,在恰当对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评价的同时,加强过程性评价,重视发展性评价,即评价内容应体现“五性”。以第一学段为例:

1.基础性。包括认识数(万以内的数、小数、简单的分数)和常见的量;了解四则运算的意义,掌握必要的运算(口算、估算、笔算)技能;认识简单的几何体和平面图形,感受平移、旋转、对称等现象,获得初步的测量(估测)、识图、作图等技能。

应强调的是,学段目标是该学段结束时学生应达到的,应允许一部分人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随着知识与技能的积累逐步达到。在评价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时,应重点考察学生结合具体材料对所学内容实际意义的理解,以理解能力与应用能力评价为主。如:用对话方式呈现“小兔采蘑菇”情境:小白兔说“妈妈,我采了25只蘑菇。”兔妈妈说“我比你采的多得多。”小黑兔说“我采的比小白兔多一点。”小灰兔说“我采的比小白兔少一些。”请在62、30、18这三个数中选一选,它们各采了多少只蘑菇。让学生结合具体材料感受“多得多”等词语的含意,体会数的相对大小关系,学习用数来表达和交流信息。

2.思考性。是指从数学的角度观察世界、获取信息、思考问题的能力;初步的空间观念;简单的分析、推理、归纳、类比等思维能力;能简单的、有条理的思考。

“形成解决问题的一些基本策略”是课程目标的重要方面,教学中必须通过讲解、示范和实践等方式帮助学生获得有关解决问题的策略性知识,而且,这些策略性知识还应该用评价的方式来激励学生学习。学生需要教师对他们个人的创造性的方法加以反馈、总结和评价,从而认识解决问题的本质。如;调查本班同学最喜欢看的电视节目,学生中出现了“画正字”、“举手点数”、“分边站在一起数”等多种收集数据的方法,都应该得到尊重和肯定,让学生感受到收集数据方法的多样性。

3.应用性。是指能从现实生活中发现、提出并解决数学问题,有较强的问题意识和应用意识;体会解决问题策略的多样化;有与他人合作交流的体验;学会表达解决问题的过程和结果。

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是未来人才的重要素质之一,也是创新能力的具体表现。要把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作为评价的重点。如:学习“认识物体和图形”后,找一找生活环境中有哪些物体的形状是我们认识的,并说说为什么要做成这样的形状,比如足球不做成球体的行吗?汽车做成球体好吗?让学生用头脑中已形成的几何概念和对图形特征的体验,描述所处的生活空间,解释发现的生活现象。

4.实践性。是指主动地运用知识以操作的方式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体验解决问题的过程;感受数学的价值和用数学的乐趣。

单纯的一张测试卷已不能有效地评价学生的操作技能和实践能力。除通常的测试外,还可进行具有操作性和实践性的考查。期末测试可以由口算试题、检测试题(基础知识、综合应用、智力冲浪)、实践试题三部分组成。实践试题充分体现开放性,允许学生在一定时间内与他人合作完成。如:认识钟表后,让学生设计并向同学们介绍自己一天的作息时间表,以此督促自己每天的学习和休息;初步学习统计知识后,让学生独立或合作选择感兴趣的事物,收集和整理数据,画出条形图,在全班展示出来,并根据统计情况做一件有意义的事情。

5.人文性。包括对数学感兴趣,积极参与数学活动;能克服学习中的一些困难,获得成功的体验,有学好数学的信心;感受数学与日常生活的密切联系,感受数学思考过程的合理性;有改正错误、大胆质疑的学习态度和习惯。

学生的情感体验是重要的学习产物和素质,甚至是学生终身受用的。教学中要充分重视学生在数学学习中的情感投入,提供具有愉、充实感的数学学习活动,尤其要通过有效的评价不断地给学生以“有趣”和“成功”的体验。在期末(中)时可进行等级评价和定性描述评价。有位教师做了如下尝试。

等级评价建议:

等级

评价标准

优秀

喜欢数学,能积极参加数学活动;有毅力,能主动克服学习中的困难;有自信心,敢于大胆表达自己的想法。

良好

对数学感兴趣,能积极参加数学活动;能克服学习中的困难;有学好数学的自信心,能说出自己的想法。

中等

能在教师组织下参加数学活动,能克服学习中的困难。

二、追求评价方法的多样性,促进学生主动发展。

《数学课程标准》指出:对学生数学学习的评价,要关注学生学习的结果,更要关注他们学习的过程,要关注学生数学学习的水平,更要关注他们在数学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情感与态度。发展性学习评价方法必须打破将考试作为唯一评价手段的垄断。

1.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结合。

长期以来,学习评价存在着以“硬”为标志的实证化评价方法和以“软”为标志的人文化评价方法的分野与矛盾。前者过于注重量化因素,一些无法量化的实质性问题常常被排除在评价之外。而后者尽管在评价过程中无法保证客观公正,但更多地考虑人的需要和价值,注重人的心理感受和情感体验,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对话和交流,从更适合人性的角度进行学习评价。发展性学习评价应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定量评价可采用等级制,定性评价可采用语言描述,两者相辅相承。在数学学习评语中,应更多的关注学生已经掌握了什么,获得了哪些进步,具备了什么能力。通过鼓励性的语言,客观、公正、全面的描述学生的学习状况,充分肯定学生的进步和发展,同时指出在哪些方面具有潜能,哪些方面存在不足。这样有利于学生树立学习数学的信心,明确自己努力的方向。如;一学生对一些题目都能做,但速度却有些慢。可以这样进行评价:优(四颗星),如果做题速度再快一些,那就是五星了,多神气啊!希望你继续努力,相信五星会属于你!学生阅读了这个评语后,获得的是成功的体验,学好数学的自信心,以及争取更大进步的动力。

在等级评价中,还可以根据儿童的心理特点,用生动有趣的图案来形象的表示。如用不同的脸谱、不同的颜色、不同的花朵、不同的印章等表示等级。

2.终结评价与形成评价并重。

以往对数学学习的评价,只是以学生考试成绩的优劣作为评价标准,这样必然会加重学生的学习负担,造成学校、教师和学生重分数轻能力、重结果轻过程等弊端,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全面发展。新的评价理念要求淡化分数概念,关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变化与发展,关注学生的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形成与发展。除了单元、期末的测评用“等级加评语”的方式外,更应该在课堂上、作业中,用口头表扬、写在作业本上的短语、可收入“成长记录袋”中有关奖励等方式,对学生的数学学习进行适时评价,发挥评价的激励作用和改进功能。

教师在日常教学行为中,要最大限度地挖掘学生的闪光点,进行“激励式评价”,例如:“你的想法很独特!”“你们用自己的智慧解决了问题!”这样能在学生内心深处形成一股强大的心理推动力,在潜意识里产生向表扬目标努力的追求。任何一个学生在发展过程中总存在着个性差异,教师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对学习有困验、学习缺乏主动性的学生来说,教师更应该做好“期待式评价”。如:学生遇到困难,回答不出问题时,教师可以说:“你肯定能行,再动动脑子,好好想一想!”在教师真诚的期待中,学生能产生积极向上的情感体验,在不断的尝试中获得成功。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与情感,采用“接纳式评价”,以防止学生形成自卑、自负或自欺等错误的自我观念,学生的情感表现往往不同,教师应接纳学生的个性表现,改变以往非对即错的程式化评价,体现评价的可接受性,以促使学生自我反思,取人之长,补已之短。教师对学生信任、亲切的情感流露,不仅能缩短师生双方在心理上的距离,使学生得到自我肯定和心理满足,而且会激起他们对教师的信任和爱戴。采用某些动作(如鼓掌、点头、拍拍肩膀、竖起大母指等)或表情(微笑、凝视、皱眉、沉默等)等进行“亲近式评价”,保护学生的自尊心,让学生得到积极的心理暗示,获取激励的信息。

对学生进行评价时还可用一些学生喜爱的卡通标志或图案,如:用“丹顶鹤”代表见解独特,用“小猴”代表独立思考,用“蜜峰”代表仔细认真,用“大雁”代表团结合作,用“啄木鸟”代表质疑问难,用“白鸽”代表作业整洁,这样更富有童趣的评价方式,能激发学生主动、积极地参与学习活动。

3.静态评价与动态评价互补。

发展性学习评价要关注学生的发展进程,重视学生个体过去与现在的比较,着重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增值,而不是简单地分等排序,使学生真正感受到自己的进步。如果对学生的数学学习只进行单纯的静态评价,学习基础好的学生总是排在前面,而基础差的学生即使付出很大努力,也可能排在后面。这样,前者容易产生自满情绪,不思进取,而后者也容易丧失信心,自暴自弃。为避免出现这种现象,可进行动态评价,以促使不同层次的学生得到各自最大的发展。如有的学校的测试卷按难易程度分为A、B卷(或A、B选题),学生可以依据自己的情况自主选择。选择B卷(或B题)的也能得到五星,获得成功愉悦,树立起学习信心。选择A卷(或A题)的能感受到数学的挑战性,激发他们向更高的目标迈进。如果学生自己对某次测验答卷觉得不满意,可鼓励学生提出申请,允许他们进行第二次、甚至第三次测验,直到达标或获得满意的成绩为止。这种“推迟评判”淡化了评价的甄别功能,突出反映了学生的纵向发展。特别对于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而言,能让他们看到自己的进步,从而产生学习动力。

三、追求评价主体的多元性,促进学生和谐发展。

发展性学习评价应由主观评价和客观评价协同作用来完成。应形成学生自评、同伴互评、家长参评、教师综合评定的民主的、开放的、网状结构的评价体系。

新课程要求“以人为本”,学习过程就要体现“自主学习、合作探究”的主旋律。学生是学习活动的主体,同样是评价学习活动的主体。对于学习过程中的一些情感体验,如是否喜欢数学,对学习数学是否有信心,学生的感受是最直接、最真实的。让学生反思学习过程,有利于增强学习信心,提高学习能力。如:有位教师在教学了“拼组图形”之后,对学生进行操作测试,组织了学生自评。

学生自评:姓名___

测试方法

自评

1.用七巧板(或其它学具)拼出喜欢的图形。2.介绍自己的作品。3.回答同学的提问。

合作学习是学生数学学习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小组合作中,学生所表现出来的各种素质,他是否积极参加小组活动,是否有自己的观点和想法,小组内的伙伴们相互最了解,因此,同伴互评也是很有必要的。这样能培养和发展学生的合作意识和协作能力。同时,学生能看到别人的长处,认识自己的不足,树立起学习的榜样,也学习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别人。如:有位老师在教学“统计”之后,组织了小组内同伴互评。

小组互评:姓名

评价内容

评定等级

真棒

不错

加油

独立探究问题的能力。

小组合作学习的表现。

发言的积极性和条理性。

由于家长与孩子之间的特殊关系,家长的评价对孩子的作用也不可低估。可以利用评价手册、家校联系卡、课外作业、实践活动,经常对学生进行评价,以发挥家长在学生成长中的作用。

教师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指导者和参与者,是评价学习活动的主要成员。教师应协调好学生、同伴、家长之间的关系,做好综合评价工作,以发挥多主体评价的“合力”作用。如:有位老师在期中时组织了对学生个体的综合评价。

数学学习活动情况评价表(选择后打√)姓名

评价标准

自评

互评

师评

爸爸妈妈对我说

五星

四星

三星

五星

四星

三星

五星

四星

三星

喜欢上数学课,积极参加数学活动。

在小组活动中积极主动,能听取他人的意见。

总是很认真的完成作业。

具有学好数学的自信心,能克服学习中的困难。

有独立思考的习惯,敢于大胆发表自己的见解。

在评价学生的同时,还可组织学生评价教师的教学。教师要创设轻松、民主的课堂氛围,让每个学生都有安全感,敢于对教师进行评价。可以就“老师,我喜欢……”、“老师,我不喜欢……”、“老师,我想说……”等话题,让学生大胆地对教师提出要求,作出评价。这样不但有利于教师改进教学,而且能提高学生的民主意识,促进师生关系的和谐发展。

评价主体多元化的形成,从不同角度为学生提供了有关自己学习的发展状况的信息,有助于学生更全面地认识自我。学生的每一点进步,教师的每一次鼓励,家长的每一份关爱,都会对学生的成长产生积极的作用。

发展性学习评价改革是课程改革的一个难点,还存在着评价的科学性与可行性,评价的激励性与客观性等方面的矛盾。如何发挥评价的检查了解、反馈调整、展示激励、反思总结、纪录成长等功能,怎样找到简单可行又有较好促进作用的发展性评价方法,有待于我们在鲜活的教学实践中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我们相信,评价之花将在教改园地里更加徇丽多彩!

参考文献

[1].发展性课程评价方法的探讨.课程·教材·教法.2004/1

[2]孔企平.对小学数学教学评价的思考.小学教学参考.2004/4

[3]王芳芳.孙东方.数学学科评价改革初探.试教通讯.2003/19—20

第2篇

论文的格式要求:

1.论文分【封面】、【指导老师评语】、【中文摘要、关键词】、【英文摘要、关键词】、【目录】、【正文】、【参考文献】这几个部分,排版时按以上顺序排版,各部分要另起一页进行。

2.插入页码的要求:正文页码和正文之前部分的页码要分开标记(插入分节符),【封面】和【指导老师评语】不加页码。

3.摘要、关键词部分:

(1)摘要”二字居中,“关键词”不用,左起写就可以了;

(2)中英文摘要、关键词的内容不加粗;

(3)英文关键字注意每个单词的开头都得是大写,而不只是在词组的开头写;英文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开,最后一个关键词后不用加分号;

(4)中英文摘要、关键词的字体可以适当加大以使页面较为饱满(但字体不要过大)。

4.目录部分:

(1)“目录”二字居中;目录部分的字体和字号要统一;

(2)引言不要写在目录里;

(3)目录中不要出现括号、句号、叹号等标点;

(4)建议使用word的目录生成功能(在正文的各个段落的【段落】格式属性中可以设置【大纲级别】为【1级】、【2级】等标题等级;在设置好段落的【大纲级别】后在目录页使用【插入】-【引用】-【引索和目录】生成目录,再对目录各标题内容进行编辑);

(5)目录中的字体不能是斜体,自动生成的如果是斜体要改正。

5.正文部分:

(1)正文内容统一使用五号字体,标题可以适当扩大,不扩大的话也要加黑,要和正文有所区分;

(2)各标题和标题下内容间隔不要过大(在正文部分使用1.5倍行距时,标题和内容不要再隔一行);

(3)一级标题居中,“一”后面加顿号,如“一、”;二级标题顶格写,后面什么符号也不要有;三级标题空两个格,后面是原点,如“1.”

(4)正文中有图表的,表头要居中(不要在表格里面),表下方要写资料来源,左起空两个格写;

第3篇

法学作为一门高等教育的知识学科,其知识体系至少可以粗略地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形而下的所谓“死知识”。这类知识内容以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名词概念的具体含义等为代表,掌握这类知识,对于学生而言,主要就是识记,教师稍加解释和辅导即可。第二个层次的知识是形而上的抽象内容。这类知识以法学教育所要灌输的各种价值观、各种理念精神为代表。掌握这类知识更多的是要靠“师父领进门,修行在个人”的模式,即教师只能将一些框架性的内容传授给学生,同时加以点拨、引导。对于学生而言,这类内容不能仅仅停留在“知道”的层面,还应当进一步内化为自己的主动认知,只有这样,才算是教育的成功。这一问题以往常常被我们忽视,在教学过程中,形而上的内容被等同于法律条文一般,教的人认为宣讲了即可,学的人认为记住了就行。如此一来,价值观停留在内心之外,流于形式也就不可避免了。

对此,有学者就从心理学、教育学的角度进行系统研究并提出,价值观不能仅仅停留在“知道”的认识层面,还应当“内化”。这一认同的内化机理具体来说包含五个环节,即理性认知、情感共鸣、思想转化、心理调适和沉淀固化。结合目前我们的价值观教育可以清晰地看出,问题在于现行教育模式把重点放置在了第一个环节,即仅仅强调理性认知这一认识环节,而在这一基础之上的其余四个环节则几乎被忽略。事实上,后面的四个环节才是决定价值观确立的关键。

除此之外,我们目前法学专业大学生价值观教育的不成功还与另外一个原因有关,那就是愈发严重的应试化倾向。众所周知,目前国内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就业压力很大。由于这种压力的存在,它回溯性地产生了一种连锁反应,导致我们的法学教育走上了一条越来越应试化的道路。具体来说,就业压力首先影响了高中毕业生的专业选择,毕业之后的就业难使得很多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前就对法学专业有所顾忌。近年来一些法学院系招生规模的萎缩即表明了这一点。招生困境反过来会直接影响大学的很多方面,其中就包括教育思路和教育理念。国内前些年热议的法学教育该不该走向法律职业教育的讨论即源自这一背景。同时,国内高校的评估评价体系中看重毕业生的就业率,又返回来推动或者说加剧了这种应试化。就学生自身而言,就业当然更是头等大事,作为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入校以后就会考虑要准备将来的一系列考试,如司法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等。由于这些考试决定了他们未来的人生,因此学生们对其都格外重视,校方由于考虑到就业率的压力,对此也往往持积极鼓励的态度。最终,各种因素汇聚成的无情现实使得国内各高校的法学专业教育义无反顾地走向了应试这条道路。

这种应试化带来的负面效应迅速累积,并引发连锁反应,使得当前的法学教育陷入到一种退化的困境之中。其突出表现就是对简单识记的强调,对阅读和思考的忽视。而这一状况又与前述第一个原因密不可分,即能够量化、标准化地以统一试卷的形式加以考查的多是形而下的知识,形而上的知识虽然与此不同,但也只能无奈地与“死知识”一同以试卷形式考查,最终使得知识层次不加区分,考查方式无区别,进而造成教学模式也完全同质化。

以司法考试为代表,探讨其与法学教育的关系,以及法学教育自身的定位,是前些年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经过了多年讨论,目前对此基本上已经形成了比较一致的看法,即考试不能成为法学教育的单一化指标,法学教育应当有自身的品格。正如北京大学的潘剑锋教授所言:“法学教育的性质是多维而非单一的。一方面,法学教育应当注重法律职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使学生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素质;另一方面,法学教育不能只限定于法学知识的讲授,而应当向学生提供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语言学等人文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的知识讲解和学术训练,使学生养成‘多知识角度的观点’,并进而培养学生的批判精神和公正气质。”

二、法学专业价值观教育的改进路向

第4篇

关键词:设计美学评价;技术美;形式美;模糊评价法

设计作为一种艺术性的造物活动,其本质是“按照美的规律为人造物”。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虽然“美”并不是设计的唯一属性和最终目的,但就设计成果而言,美的因素却成为考察其优劣程度的标准之一。美是唤起和激发人的最高享受的心理状态,它是人类设计、创造本质的最深刻反映。“美”的设计能使产品有效地使用,并给人以强烈的视觉冲击和视觉印象,提升产品的审美体验。美是抽象的,但同时它又是可感的。如何让见仁见智的美学评价在产品设计中形成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标准来指导我们的设计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一、设计美学评价标准体系的架构基础

由卡耐基梅隆大学设计学院CraigVogel教授与工程学院JonathanCagan教授合作创立、并在《创造突破性产品》一书中推出的技术—形式定位图,显示了同一域的不同产品在技术和形式为轴的坐标系中的定位。根据他们在坐标体系中的不同方位,可以得出针对性的市场定位及驱动因素。由此得出结论:只有形式好技术含量高的产品才能从竞争者中脱颖而出。当今社会的消费者不但了解自己的境况,也了解可供选择的产品。他们所寻求的是一种完整的、能够体现自身价值和素质,并丰富生活的产品。形式与技术便成为我们在对产品进行评价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在形式—技术坐标体系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将设计的美学理念融会其中,以此来作为的我们衡量产品设计的美学量化综合指标及评价内容。

二、设计美学模糊评价标准的具体阐述及数学模型的建立

设计的本质是“按照美的规律为人造物”。工业设计是人类在现代大工业条件下按照美的规律造型的一种创新的社会实践,是技术与与艺术形式的高度自觉。设计美则是建立在技术发展与形式创新基础之上的一种艺术性的造物活动带来的心理体验。设计美学评价体系的建立,是为了在产品设计中探求技术美与形式美的完美结合并以此指导我们的设计实践,在设计活动中追求感情与情境的诉求,让消费者在产品使用体验中,得到情感的熏陶和生命情感的体验享受。

1.技术美。这里技术指的是产品的核心功能,即产品的使用功能、生产产品的材料和加工工艺、使用产品时涉及到的界面关系(如按照按钮、屏幕、语音等提示进行操作)。技术美侧重于理性,是产品设计中理智和推理的思维形态的表现形式。:

2.形式美。通常我们说到形式美,是指构成事物的物质材料的自然属性(色彩、形状、线条、声音等)及其组合规律(如整齐一律、节奏与韵律等)所呈现出来的审美特性。本文将形式美定义为是能够将美感与产品与服务中人机结合起来的造型,在视觉、感觉和听觉等属性间所呈现出来的审美特性,侧重于感性、情感和灵感的艺术思维。

3.体验美。体验美指的是在产品使用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和谐的人—机—环境关系,合适的人机尺寸及友好温馨的人机界面,亲切的人性化关怀,合理完善的功能,及其外观质量和外观形态表现或传达出一定的信息、表情或情感,在产品的多次同样使用的记忆中所形成的经验,所带来的一种美妙体验。或者说是技术与形式的结合度,在产品使用过程中所形成的总体审美体验。在18世纪哲学家鲍姆嘉通(Baumgar-ten)首先提出了美学体验这个词并将其含义改变为感官的满足或感觉上的愉悦,艺术作品是因为这个原因而产生的,即为了满足人们感官的感觉。而在这里特指产品本身的在技术、人机理论及形式美学规律等方面的运用,对消费者在心理和生理上的情感体验的提升和挖掘,也就是说产品通过一系列的具体功能效用和人机工程上的易用性、安全性、和舒适性以及形式美学规律的探究,使人们在生理和心理感受到的愉悦体验,从而在使用过程中产生某种共鸣。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所追求和期待的已由机械的、毫无生气的物质满足过渡到更具有生命情感的体验享受。正如经济学家约瑟夫·派恩和詹姆斯·吉尔摩在《体验经济》一书中指出:体验经济时代已经到来。顾客的需求不仅仅是产品或服务.他们还追求感情与情境的诉求。产品设计美学是探究提高人类生活品质的美学规律,其最终目的是要人类在科技文明的发展和现代工业生产技术不断进步的平台上,自由的生存和发展。设计不仅仅是为了生产、为了“物’的实现,而同时也使人类实现了诸多精神需求且获取了很多美的心理体验。

三、小结

产品设计是以产品这一实物形式呈现在人们面前的,它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和艺术方法按照功用规律和审美的规律来创造。设计的独特表现形式使美学这个主题更加广泛、更加深入地介入了人们的生活。产品设计迫切要求人们正确认识产品的形式与审美的关系,用“美”的尺度,设计制造富有形式美感的现代“艺术品”——产品设计。本文以技术—形式坐标系为基础,结合产品设计的美学准则,将产品设计的美学评价归纳为技术美和形式美以及体验美,对设计评价标准指数型量化方法进行了初步研究,以期提高工业设计美学评价的科学性与可行性。社会在进步,人们的审美需求也在提高,设计师只有根据设计美学的评价标准,提倡人性化的情感体验设计,从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出发,才能适应瞬息万变的经济发展,立足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大环境之中。

参考文献:

[1]荆雷.设计艺术原理[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2.

[2]王介民.现代工业设计概论(中英双语)[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5.

第5篇

关键词:网络环境;教学模式;评价

引言

随着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与应用,给人类的生活方式和学习方式带来了巨大的改变和影响。以这两种技术为载体的网络教学作为现代远程教育的一种重要教学模式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从而将教育的发展方向推向国际化、网络化、个性化。

本文从分析教学模式评价的意义、原则、内容等方面着手,给出了教学模式评价的方法,从而来验证该教学模式的可实施性。

一、网络教学模式评价的意义

教学评价是对教学效果的客观描述,它应用于教学过程的全过程,目的是促进教育环节中教与学的发展,用来考核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教学目标达到的程度,因此,教学评价也是教育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由于网络教学模式与传统的教学模式不同,它在形式上采用的是师生分离、教学分离、时空分离的形式,这必然导致对网络教学评价与传统教学评价的不同要求。对网络教学模式的教学效果进行科学的、客观的、系统的评价是促进这种新型教学模式健康、快速地发展的必然要求,使其逐步形成和完善成为一个高效的学习体系,也必将为促进人类教育事业的进步带来强大的动力。

二、网络教学模式评价的原则

首先,网络教学属于教学模式的一种,对其进行评价仍属于教学评价的范畴,因此应具有传统教学评价方面的要求,即教学评价对教育发展具有导向性作用。教学评价应起到指引教育的发展方向,规范教学指导思想和行为的作用。

其次,网络教学评价应遵循全面、客观的原则,从整体出发对事物的现状、属性、规律等客观特性进行综合分析,不能以偏概全夸大某一方面的突出成绩而忽略了事物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再次,根据网络教学的自身特点,还应考虑其开放性、多元性、可行性等多方面因素,充分体现现代远程教育的内在要求,判断其是否符合我国现阶段教育改革的发展趋势。

三、网络教学模式评价的内容

教学评价的内容包括很多,涉及到教育的目标、教育管理体制、教师队伍的建设、学生发展情况等多方面因素,他的主要目的是检查和促进教与学这两个过程。在网络教学评价中,除了对其进行全面评价外,主要应对网络教学支持服务系统、教师的教学工作和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重点评价。

四、网络教学模式评价的方法

新的教学模式对教学效果和学习效果的作用如何评价?评价结果是否客观、公正?是否对未来的教育发展方向起到指引作用?教学评价方法起到了决定性作用,采用哪种评价方法直接影响着评价的结果,因此需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指导思想,采取科学的方法对其进行整体的、综合的评定。

4.1针对网络教学模式的特点来制定评价的方法

网络通常采用网络教学方法、多媒体教学方法、互动教学方法等教学形式,因此,我们应评价其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是否能够通过互联网上的资源来解决与实际结合比较紧密的问题;学生是否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教师是否能够利用多媒体课件形象、生动、直观地演示比较难以理解的知识。评价该种教学模式是否能够达到教学目标和教学目的,是否提高了课堂的教学效果,是否能够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以及对知识的理解。

4.2案例教学评价的方法也是经常被使用的方法

但是案例教学的效果受到很多客观因素以及某些主导观点的影响,因此案例教学没有一个统一的指导性原理。以往也有很多通过案例教学的方法取得良好效果的教学策略,我们可以从中借鉴一些内在的规律,更好地进一步开展我们的案例教学。案例教学评价可以采用能够全面评价对象各种特性的自然调查方法;可以采用简单、直观、明了的量化评价方法;或者采用能够做出教学效果评判的总结性评价方法。我们可以在教学过程中考察教学任务完成情况,使教师能够了解学生掌握知识的状况,帮助学生提高学习的有效性,改善教学过程,提高教学质量。

4.3由于网络教学评价的复杂性、模糊性,涉及到很多的因素和不同的层次,因此我们可以采取实时的、综合的评价方法

要树立适应网络教学的新的评价理论和评价体系,使我们的评价标准和评价内容做到与时俱进。通过实时评价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办法,能够不断提高教师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同时也充分激发了学生的参与积极性,从而提高网络教学的教学质量,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

结论

教学模式的评价对教学实践起到了判定的作用,目的在于促进教学质量的提升,只有通过不断的实践、评价、反思、再实践这个过程,才能及时发现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者创造出更适合于教学发展的教学模式,使教师的专业素养和学生的学习能力得到快速的提高,从而达到进一步推动和指导教学实践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许立新,张广武.案例教学法与教师专业发展[J].世界教育信息,2004,1.

第6篇

「关键词价值判断,实体性论证规则,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

我们身处的,是一个确定性丧失的时代,也是一个人们转而寻求相互理解并力图达成共识的时代。——作者题记

问题与方法

民法问题是民法学问题的核心[1],价值判断问题是民法问题的核心[2].作为社会治理的工具,民法就是通过对特定类型冲突的利益关系设置相应的协调规则,来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所谓“特定类型冲突的利益关系”,首先是指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冲突的利益关系;其次,是指民事主体的利益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关系。作为私法核心的民法,虽不承担着积极推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的使命,但仍须发挥消极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即要着力避免民事主体的利益安排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民法也需要对这种类型冲突的利益关系设置相应的协调规则。民法依据特定的价值取向对上述冲突的利益关系作出取舍,或安排利益实现的先后序位的过程,就是一个作出价值判断的过程。民法学者在学术实践中关注和讨论的问题大多与此有关。

在价值取向单一的社会,面对价值判断问题,讨论者“心有灵犀”,极易达成共识。但在价值取向多元的社会里,讨论者由于社会阅历、教育背景以及个人偏好的不同,而持守不同的价值取向,讨论价值判断问题难免“众口难调”,价值判断问题就成了困扰人类智慧的难解之题。讨论者面对无穷追问,难免流于如下三种命运:一是无穷地递归,以至于无法确立任何讨论的根基;二是在相互支持的论点之间进行循环论证;三是在某个主观选择的点上断然终止讨论过程,例如通过宗教信条、政治意识形态或其他方式的“教义”来结束论证的链条。[3]正因如此,分析哲学家干脆否认价值判断问题可以成为理性讨论的对象。他们认为“只表达价值判断的句子没有陈述任何东西,它们是纯粹的情感表达。”[4]所以“伦理是不可说的。伦理是超验的。”[5]而“对于不可说的东西我们必须保持沉默。”[6]

问题是,民法作为通过规则治理社会的关键一环,承担着说服民众接受规则治理的使命。以民法学研究为业的人,也就无法如哲学家般的 “超凡脱俗”。民法学者必须要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回答现实生活中形形的价值判断问题,为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提供借鉴。民法学者如何完成这一近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换言之,民法学者如何能够运用理性来讨论价值判断问题,以避免现实主义法学家罗斯(Alf Ross)不留情面的嘲讽——“祈求正义就象嘭嘭地敲击桌面一样,是一种试图把自己的要求变成先决条件的情感表达方式。” [7]?

建立在现代逻辑、语言哲学、语用学和对话理论基础上,并吸收了道德论证理论成果的法律论证理论[8],尝试着提出了讨论价值判断问题的可行方法:即讨论者只要遵循特定的论证规则和论证形式,其得出的结论就可以作为符合正确性要求的结论。换言之,法律论证理论力图通过程序性的技术(论证的规则和形式)来为正确性要求提供某种理性的基础。[9]法律论证理论的代表人物阿列克西(Robert Alexy)就认为,理性不应等同于百分之百的确实性,只要遵守了一定的讨论(论辩)规则和形式,那么规范性命题就可以按照理性的方式来加以证立,讨论的结论就可以称为理性的结论。[10]这一思路当然可以用于讨论民法中的价值判断问题。但法律论证理论能否足以解决前面提出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正如德国法律诠释学的代表人物考夫曼(Arthur kaufmann)针对法律论证理论所提出的批评那样,法律论证理论在哲学立场上几乎全以分析哲学为背景,分析哲学的缺陷自然也就成为了法律论证理论的缺陷,因此该理论只能以语义学的规则来讨论价值判断问题。[11]这一批评确属的论。尽管阿列克西并未忽视讨论者的“先入之见”,而是一再强调“法律论证理论是在一系列受限的条件下进行的。在这一点上,特别应当指出它须受制定法的约束,它必须尊重判例,它受制于由制度化推动的法学所阐释的教义学,以及它必须受诉讼制度的限制。”[12] “谈话者最初既定的规范性确信、愿望、需求解释以及经验性信息构成了论证的出发点。”[13]但他却基于这样的理由,即“截然不同的规范性确信、愿望和需求解释均有可能作为出发点”[14],从而放弃了对于讨论者“先入之见”的必要分析和考察。恰是这一点,使得法律论证理论无法圆满回答本文提出的问题。[15]因为确定讨论者在进入论证程序时共同的“先入之见”——即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对于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至为重要。离开了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民法学者就无以达成相互理解,也更谈不上在具体的价值判断问题上形成共识。我国民法学的学术实践也为这一论断提供了支持。

实际上,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总是在特定的法治背景下展开的,而非“无底棋盘上的游戏”。民法学者总可以在特定的法治背景中寻找到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作为共同的“先入之见”,供作其讨论价值判断问题的学术平台。这一点,在民法学者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时,表现地尤为明显。从解释论角度出发进行的讨论,须以现行的实定法为背景展开,讨论者必须尊重立法者体现在实定法中的价值取向。即使针对某项法律规范涉及的具体价值判断问题,讨论者可能会就立法者究竟在该法律规范中表达了何种价值取向产生争议,但他们至少可以在法律认可的基本原则的层面上达成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以此作为进一步讨论的平台。[16]如果民法学者从立法论的角度出发讨论价值判断问题,因无须考虑立法者业已在实定法中表达的价值取向,表面上看,在讨论者之间似乎无法形成价值共识。但学术实践的经验却告诉我们,讨论者总可以在某个抽象的层面上达成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我国民法学的学术实践就证明了这一点:即使是从立法论角度出发讨论价值判断问题,讨论者也总可以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层面上形成价值共识。这其实就印证了罗尔斯(John Rawls)极具洞见的一席话“当人们对具有较低普遍性认识的原则失去共识时,抽象化就是一种继续公共讨论的方式。我们应当认识到,冲突愈深,抽象化的层次就应当愈高;我们必须通过提升抽象化的层次,来获得一种对于冲突根源的清晰而完整的认识。”[17]以该认识为前提,民法学者运用理性讨论价值判断问题的可行途径,可以在最低限度上表述为:以讨论者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共识为前提,确立相应的实体性论证规则,经由理性的讨论,寻求相互的理解,并在此基础上尽量就具体的价值判断问题达成新的价值共识。

本文就力图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提出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的两项实体性论证规则,并阐明与其相对应的论证负担规则。这里所谓实体性论证规则,不同于法律论证理论中作为程序性技术的论证规则,而是以民法学者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为内容的论证规则。笔者深信,讨论者若以实体性的论证规则为前提,遵循作为程序性技术的论证规则和形式,运用妥当的论证方法[18],必会达致相互理解,进而为形成新的价值共识开辟可能。

两项实体性论证规则

(一)在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应当坚持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第一项实体性论证规则与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平等原则有关。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在民法诸基本原则中,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也是私法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离开民事主体之间普遍平等的假定,民法就丧失了存在的根基[19],也就无从谈及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即立法者和裁判者对于民事主体应平等对待。这是分配正义的要求,因为正义一词的核心语义是公平,即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同时,“政治立法者所通过的规范、法官所承认的法律,是通过这样一个事实来证明其合理性的:法律的承受者是被当作一个法律主体共同体的自由和平等的成员来对待的,简言之:在保护权利主体人格完整性的同时,对他们加以平等对待。”[20]

如前所述,民法作为一种组织社会的工具,是通过对冲突的利益关系设置相应的协调规则,来实现自身调控社会关系的功能。而在分配利益和负担的语境中可以有两种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一种是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它要求每一个人都被视为‘同样的人’,使每一个参与分配的人都能够在利益或负担方面分得平等的‘份额’,因此要尽可能地避免对人群加以分类。另一种是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它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人群进行分类,被归入同一类别或范畴的人才应当得到平等的‘份额’。因此,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既意味着平等对待,也意味着差别对待――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21]

近代民法[22]相对重视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因此平等原则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即民事主体作为民法“人”的抽象的人格平等。民法上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一切自然人,无论国籍、年龄、性别、职业;一切经济组织,无论中小企业还是大企业,都是民法上的“人”,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劳动者、雇主、消费者、经营者等具体类型,也都在民法上被抽象为“人”,同样具有民法上平等的人格。[23]正是借助这一点,民事立法实现了从身份立法到行为立法的转变。即从按社会成员的不同身份赋予不同权利的立法,转变为不问社会成员的身份如何,对同样行为赋予同样法律效果的立法。[24]也正是借助这一点,民法才可以通过成文法的方式,采用高度精粹、技术性的语言,抽离于各种社会的生活条件和世界观,显示出了惊人的超越体制特质。[25]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近代民法建立在对当时社会生活作出的两个基本判断之上。这两个基本判断,是近代民法制度、理论的基石。第一个基本判断,是平等性。在当时不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主要是农民、手工业者、小业主、小作坊主。这些主体,在经济实力上相差无几,一般不具有显著的优越地位。因此立法者对当时的社会生活作出了民事主体具有平等性的基本判断。第二个基本判断,是互换性。所谓互换性,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频繁地互换其位置。这样,即使平等性的基本判断存有不足,也会因互换性的存在而得到弥补。[26]在这种意义上,互换性从属于平等性。正是这两项基本判断,为民事主体之间普遍平等的假定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也为近代民法坚持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提供了正当性。当然,近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则也非常有限地包括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主要体现为根据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区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状况,并分别设置不同的法律规则等。

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不同。现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在侧重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的同时,更加重视兼顾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从19世纪末开始,人类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为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受到了挑战,出现了某些社会群体之间的分化和对立:其一是企业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分化和对立;其二是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分化和对立,劳动者和消费者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弱者。[27]面对企业主与劳动者、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分化和对立,民事主体之间普遍平等的假定也受到了挑战。仅仅坚持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单纯强调民事主体抽象的人格平等,已经无法在特定的领域内维持社会的和平。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日渐受到重视。具体表现为在生活消费领域内,将民事主体区分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在生产经营领域内,将民事主体区分为雇主和劳动者,分别设置相应的法律规则,侧重对消费者和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规定的平等原则,即属于现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它既坚持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强调民事主体抽象的人格平等;又在特定的领域内兼顾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在我国就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着重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利益。

应该说,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是民法得以存续的基石,离开民事主体之间普遍平等的假定,不仅使私法自治原则丧失了存在的前提,民法也丧失了存在的正当性;离开民事主体之间普遍平等的假定,民法采用成文法的方式来实现调控社会生活的目标也就无所依凭。在这种意义上,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构成了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的例外。只要民法尚未丧失其调控社会生活的正当性,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就永远只能作为例外而存在。这种意义上的平等原则,包含着民法上价值判断问题的一项实体性论证规则:在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应当坚持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该规则对应着一项论证负担规则:即主张采用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来回答特定价值判断问题的讨论者,必须承担论证责任,举证证明存在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需要在特定价值判断问题上采用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否则,其主张就不能被证立。这就意味着,面对特定价值判断问题,主张弱式意义上平等对待的讨论者不仅需要积极地论证存在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无须贯彻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还需要通过论证,有效反驳主张强式意义上平等对待的讨论者提出的所有理由。而坚持强式意义上平等对待的讨论者,则只须通过论证,有效反驳主张弱式意义上平等对待的讨论者提出的理由即可。

按照论证负担规则承担论证责任的讨论者提出的理由,需要兼具实质上的正当性和形式上的正当性,方可构成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所谓实质上的正当性,是指承担论证责任的讨论者必须能够证明,如果不采用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会导致处于分化和对立状态中的社会群体利益关系严重失衡,以至身处弱势地位的一方无法自由地表达意志,从而使得建立在民事主体普遍平等假定之上的私法自治原则无法发挥作用。所谓形式上的正当性,是指承担论证责任的讨论者确实能够证明,采用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符合体系强制的要求,[28]因此并不违背类似问题应该得到类似处理的法治原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颁行以后,围绕该法第52条第1项和第2项[29]中所称的“国家利益”是否包括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理论界和实务界(改:民法学界)存在有较大的意见分歧。由于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将决定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从事的相应合同行为究竟是绝对无效还是可变更、可撤销[30],从而直接影响到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安排,所以这是个典型的价值判断问题。笔者拟借助这一问题来展示前述论证规则的运用。

对这一问题,民法学界存在有两种截然对立的意见:一种观点主张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就是国家利益[31].《合同法》应对市场主体进行类型的区分――即将市场主体区分为作为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市场主体和其他类型的市场主体,分别设置不同的法律规则;另一种观点则坚持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并非国家利益[32],因此不应对市场主体进行类型的区分,分别设置不同的法律规则。不难看出,面对同一个价值判断问题,两种对立的观点反映了两种不同的平等观:前者主张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后者则坚持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依据前述的论证规则及其派生的论证负担规则,主张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属于国家利益的讨论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论证责任。他们不但要证明存在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必须采用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还要对主张强式意义上平等对待的讨论者提出的所有理由都进行有效反驳。

在讨论的过程中,主张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属于国家利益的讨论者提出,将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从国家利益中排除出去,从而使相应的合同行为从绝对无效变为可变更、可撤销,如果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管理者不负责任,不行使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岂不是放任了国有财产的流失?[33]这一理由是讨论者从逻辑推理的角度提出的,其有效性取决于对如下事实判断问题的回答:即是否有实际的证据证明承认(或否认)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属于国家利益,就阻止了(或放任了)国有财产的流失。如果主张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属于国家利益的讨论者不能够提出实际的证据证明其理由,该理由就建立在一个虚假的命题之上,不能发挥论证的效用。实际上,直到今日,我们也未能看到这样的证据。

与此形成对照的是,主张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并非国家利益的讨论者倒是提出了不少有力的论据,支持在这一价值判断问题上贯彻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主要包括:

第一,认定合同绝对无效与认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最大的区别在于:认定合同绝对无效,意味着动用国家的公权力,对市场交易关系进行直接干预,绝对否定当事人之间合同约定的效力,不允许合同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因此,凡是在认定合同绝对无效的地方,就不存在合同自由原则的贯彻和体现;认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则给合同当事人留有较为充分的自主决定余地。因意思表示不自由或意思表示存在错误而处于不利交易地位的当事人,既可选择行使撤销权消灭合同的效力,也可选择行使变更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国家公权力并不直接介入到市场交易中间去。以这种认识为前提,认定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属于国家利益就存在以下问题:首先,迄今为止,我国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有一条主线,就是对国有企业要放权让利,让其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在这种意义上,让国有企业享有充分的市场自主权,可谓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最核心的内容之一。如果说国家利益包括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等于是在市场交易的很多情况下,用国家公权力的决定代替了作为市场主体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自主决定,这和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相背离的。其次,在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因对方当事人实施了欺诈、胁迫行为,从而处于不利交易地位时,如果只需变更合同,就既能实现交易目的,又可以通过利益关系的调整避免自身遭受的损害时,认定其利益属于国家利益,导致上述合同绝对无效,会在实践中导致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丧失灵活调整利益关系的可能,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与实现国有财产增值保值的初衷背道而驰。

第二,如果认为国家利益包括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法官会在审判实践中面对一个难:一个国家控股60%的公司和其他市场主体之间订立合同,这个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实施了欺诈或者胁迫行为,损害了这家国家控股公司的利益,法官如何去认定合同的效力?是认定整个合同绝对无效?还是国家控股60%,因此这个合同的60%是绝对无效的,剩下的40%按照《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如果说整个合同都认定是绝对无效的,公司其余40%的股份可能是由自然人或者民营企业控制,那么凭什么按照有关保护国家利益的法律规则,把这些股份对应的那一部分合同行为也认定为绝对无效?如果说合同的60%绝对无效,40%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就会出现同一个合同行为由于同一个原因一部分绝对无效,一部分可变更、可撤销这种难以想像的局面。同样,如果一方实施欺诈、胁迫行为,损害国家控股、参股公司利益时,不作绝对无效处理,仅将损害国有独资公司等国有企业利益的合同作绝对无效处理,这又不符合体系强制的要求,违反了类似问题类似处理的法治原则,与建立法治社会的理想背道而驰。

第三,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背景下,坚持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强调对所有的市场主体一体对待,不作类型区分,既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也是我国政府的郑重承诺。认定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属于国家利益,采用与其他市场主体不同的法律调整规则,明显不妥。

时至今日,坚持弱式意义上平等对待的讨论者,既不能证明存在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要求在这一特定价值判断问题上无须贯彻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又无法在论证的过程中对主张贯彻强式意义上平等对待的讨论者提出的理由进行有效反驳,其观点就没有被证立。我们籍此可以得出结论: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并非国家利益。

(二)在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主张限制民事主体的自由。

第二项实体性论证规则与私法自治原则有关。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法律制度赋予并且保障每个民事主体都具有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民事行为,特别是合同行为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私法自治原则的核心是确认并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它要求“个人应享有相对于法律可能性和事实可能性的最高程度的自由来做他愿意做的任何事情。”[34]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该条规定即是对于私法自治原则的确认。[35]

第7篇

教育方式上:以身作则,讲究规范,以德化人

颜之推的家庭教育理论比较全面、系统。他不仅强调对幼儿的教育务须抓住时机,还强调在教育方式上应当以身作则、讲究规范、以德化人。颜之推指出“人在年少,神情未定,所与款狎,熏渍陶染,言笑举动,无心于学,潜移暗化,自然似之。”

就是说,人在成长时期容易受到他人的影响,善于模仿他人行为。作为家庭教育中担当“教师”职责的父母,如果不严于自律,不加强自我道德修养,则难以为幼儿树立良好的榜样,难以为幼儿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因此,根据颜之推的观点,作为家庭中的长辈应该注意自身的言行举止,要以身作则,懂得“身教重于言传”的道理。讲究规范也是颜之推家庭教育理论的重要内容,他认为儿童是学习语言的重要时期,因此,必须教他们学习规范的语言,掌握标准的语音。颜之推十分重视幼儿时期的语音、语用、语法、语义等方面的规范学习,他还强调对幼儿进行规范性语言的教育将直接影响儿童将来的学习,而且在幼儿的语言发展中父母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颜之推对幼儿语言规范学习的相关研究成果在今天的儿童学习中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

比如,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孩子没有经过正规的普通话训练,以致成年后难以矫正其不规范的发音和语词运用。这就启示我们,作为父母在家不仅应该懂得规范语言的学习对幼儿的成长的重要性,还更应该为幼儿提供一个规范文明的语言学习环境。此外,在如何培养幼儿的问题上,颜之推主张“以德化人”,即以儒家孝悌为中心的伦理道德教化儿童。颜之推以“教妇初来,教之婴孩”为例来表明要把子女教育成有封建思想道德的人,就必须以道德教化之。但颜之推一再强调在儿童的品德塑造方面最重要的不是长篇说教,而是有效的长者示范。也就是说在教化子女形成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的过程中,作为父母应该注意自己的言与行,为子女做出良好的表率。通过这种长者示范,使子女在潜移默化中受到影响。

教育策略上:严慈相济、爱教结合、环境熏陶

前已述及,颜之推主张在具体的教育方式上采取的是以身作则、讲究规范和以德化人。然而,在中观策略上则主张严慈相济、爱教结合和环境熏陶。颜之推在面对子女教育上,特别注重把勤于督导与慈爱结合起来,他认为“父母威严而有慈,则子女畏慎而生孝矣”。

也就是说,严格的家庭教育才能使子女成材。颜之推进一步认为,幼儿无知无识,他们通常是根据父母的呵责与赞许而决定其行为是可行还是不可行。此时,如果父母放任自流,任其发展,那么孩子容易形成傲慢、自大;如果父母只是一味严加呵责则容易丧失孩子的主见和自我行为能力。因此,在家庭教育中,父母应当注意到其行为对孩子的导向作用,分清爱与严的关系,否则会导致两个极端:一是父母对子女的过度关心、过分溺爱,养成孩子常以自我中心行事,而不顾及他人感受;二是导致过度专制,由于父母过度严厉的教育方式令孩子自感没有自由。

因此,父母在教育子女时一定要注意严慈相济,融爱于教育中,在教育中传递爱。当然,父母在教育孩子时,持一致的教育观念也是十分重要的,否则不仅不能使孩子产生正确的是非观念,反而会相互消减教育的影响,使孩子无所适从、不知所向。除此之外,颜之推在教育孩子的策略上,还强调环境熏陶的重要性,认为良好的外部环境对孩子的成长影响极大。他指出,“与善人居,如入芝兰之室,久而自芳也;与恶人居,如入鲍鱼之肆,久而自臭也。”人在年少的时候,心神还没有定,与关系较好的人在一起,熏陶渐染,潜移默化,其言笑举止,虽然无心学习,却自然相像,何况是有意学习的那些较为明显的操行艺能呢?由于处于幼年时期的儿童,其心无杂念,容易受到身边环境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与品行端正的人在一起,久而久之,自己也耳闻目染,形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反之,自己也染上恶习,甚至走上邪路,这就是“必慎交游”的道理。

教育内容上:自立自强、虚心务实、立志向上

颜之推的家庭教育具有明确的教育内容,其主要集中于培养幼儿的自立自强、虚心务实、立志向上。在培养幼儿自立自强方面,颜之推指出“父兄不可常依,乡国不可常保,一旦流离,无人庇荫,当自求诸身耳。”因此,他警戒子孙不能成为“上车不落则著作,体内何如则秘书”式的社会寄生虫,而应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这激起了我们对当今独生子女家庭教育的反思。当前,由于一个家庭大多只有一个孩子,以致于大多数家长对孩子的教育都有过度保护以及宠爱、溺爱等成分,这不利于孩子将来独立面对社会生活中的种种困难与问题。除了要培养子女的独立自强之外,颜之推还强调养成孩子虚心务实的好习惯。他指出“夫学者,所以求益耳,见人读数十卷书,便自高自大,凌忽长者,轻慢同列,人疾之如仇敌,恶之如鸱枭,如此以学自损,不如无学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