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烟草专卖许可证范文

时间:2023-02-20 02:13:32

序论:在您撰写烟草专卖许可证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1篇

有专家认为,新《办法》的出台是因为沃尔玛、家乐福等这些新型零售业态给中国传统的专卖管理带来了巨大冲击。分析显示,新型零售业态中的这些大型超市、商场等零售业态具有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要求、统一考核的企业管理模式,它们要求由总部统一集中进货,而烟草专卖辖区管理要求各零售业态一店一证,辖区供货,而且不得跨辖区货源流动。这就与那些新型的零售业态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矛盾。同时,新型零售业态中的这些大型超市、商场等,经常举办让利促销、低价倾销等活动,导致许多小型商店、超市都是等待促销的时候去进货。此外,一些大型超市、商场有搞批发的苗头,对当前卷烟的市场价格产生了影响,甚至会控制市场价格,给专卖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增加了“烟草专卖许可证使用”和“法律责任”两个专章条,而且在具体内容上,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新《办法》增加了公示制度,改进了申请方式并规定了告知义务。增加了依法保护专卖管理相对人的具体规定和对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行为的约束。同时明确界定了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七种情形。

该法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可依法从事国产和外国卷烟零售,还进一步落实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有关要求,规定中、小学校周围的摊、店不予发放零售许可证,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卷烟等。而更为重要的是,新《办法》增加了“禁止外资进入烟草经营领域”的明确规定。

这一具有门槛性质的条款表明: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

据了解,7- ELEVEN、OK、喜士多等连锁便利店目前都在销售香烟,且烟草销售收入占营业总收入20%以上。对于新《办法》,几家便利店负责人均表示尚未接到相关通知,因此如常进货及推销。等烟草专卖许可证到期时,将视情况再作决定。

然而,据广东省烟草局专卖监督处证件科有关人士介绍,原先发放的一批期限为五年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多数将于2008年到期。根据新《办法》,将不再给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许可证的延续。并且,外资新开的便利店也不再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

对此,业内人士指出,烟草属于超市和便利店中利润较高、销售稳定的商品,而大卖场销售品类非常多,因此烟草禁售对它们影响不会太大,但是便利店由于品类较少,外商投资企业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冲击。

而有观点认为的“新《办法》给外资零售巨头带来的影响不会很大”的理由还在于,首先现在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2008年年底到期,对外资超市等来说,有足够的缓冲期来积极应对。更何况,就算立即执行的话,外企也会想到变通的办法,如把烟草专柜租出去等等。

第2篇

关键词:烟草专卖;影响因素;许可证管理

1.当今时代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存在的问题

1.1烟草专卖许可证要求过高

近年来,随着烟草销售的管理日益收到人们的重视,健康安全意识的普遍提高,工商管理者对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越来越严格。像对于农村的小经商者,经营能力弱,资金短缺,对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要求,自身能力达不到,一些正常情况下,不能保证的经营者,开始托关系,找各级部门,导致部门疲惫,不得不办理,既影响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同时也造成了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

1.2经营者法制观念浅薄

面对专卖许可证的资格要求过高,再加上对于乡镇居民的法制意识淡薄,必然会产生投机取巧的行为,对工商管理者等各级部门进行找人托关系,导致各级部门疲惫不堪,这对其他经营者既不公平,也损害了利益。有些经营者处于农村,进行偷偷经营,无证销售,违反法制规范。

1.3工商局管理制度的缺陷

对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相关部门存在相互推脱的现象,烟草无证经营的管理,烟草部门认为不属于烟草部门的管理,应该属于工商管理者管理,但是工商管理者管理范围相对广泛,对于像小经营者、小商贩的经营问题,认为是小事件小问题,不认真对待,不及时解决,对于无证经营者,或者其他问题,对待问题,没有主动性和自觉性。

2.新形势下烟草专卖管理的原则

2.1合法性

合法性是工商部门对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是基础性的原则。坚持合法性原则,是工商局进行管理的出发点。对于一个执法部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不能因有些经营者,通过托关系,找后门的现象就进行办理的行为,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执法管理的无序性,一方面,对于整个烟草行业的规范化产生了不好的负面影响,同时,导致了问题的出现,影响了经营者内部的关系,不利于对于烟草行业的稳定和谐发展。

2.2规范性

规范化是促进烟草行业健康平稳发展的努力方向。对于烟草行业的规范化和稳定发展,一直是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努力方向。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者,应对许可证进行合理统一的管理,制定详细的相应发挥,规范管理。

2.3公平性

公平性是无论任何工作,都要遵循的原则,对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公平性是先决条件,只有保证经营者之间的相对公平性,才能保证市场的稳定与和谐发展,创造出良好的空间环境,同时也为工商管理者的正常管理,创造了条件,对烟草行业的管理应该在公平性的基础之上。公平性从管理者的统一规范管理,守法自律,社会舆论的监督中体现出来。不能因为管理者各人的私利造成管理过程中的偏私,管理中的存在的人情世故,实施中存在的不到位现象,损害了公平性原则。

3.对于新形势下烟草专卖管理问题的措施

3.1降低专卖许可证管理的标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对于强制性的专卖管理许可证,虽然在城市中,相对适应,但是在城市和农村的差距中,问题明显地体现了出来,过高的许可证要求,使许多经营者,无法达到要求,也就无法得到许可证,进行正常的经营,对于小经营者的利益,不能充分保证,反而促进了他们通过各种违反法律规范的途径私下来获得许可证,导致,不利于市场稳定发展的因素频繁发生,不利于烟草行业的正常发展。因此。对于此现象的出F,应当相对降低许可证管理的标准,维护小经营者的利益,从这个方面减少违法行为的产生,促进烟草行业的稳定发展。

3.2合格证件管理稳定市场环境

对于证件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者应当要坚持公平性,合法性和规范性三个原则。适应新形势,促进烟草行业的稳定发展,同时,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有利于强化对烟草行业的正常管理。因此,对于经营者,应该意识到合格经营的必要性,拒绝私下人情世故的交易。工商管理者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原则,维护法律的权威,对于托关系,送礼的私下行为,应当杜绝,不能因为人情世故就私下办理许可证,对于市场环境的稳定发展,产生了不公平的因素,不利于市场环境的稳定发展,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应当对于各个环节,知法、守法、用法,促进社会市场环境的稳定发展。

3.3强化后续监管,实行动态监管

根据法律的要求,工商管理者可以不定期和长时间的对于烟草行业许可证的管理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于取得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长期进行动态监管,对于不合格的经营者在最短的时间内吊销许可证。同时,鼓励和支持合法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应当对于经营者的进货情况,商品的价格,经营利润的多少和停业、开业的情况进行长期的分析管理,对于违法的行为吊销许可证,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发挥社会的舆论监督制度,利用广大人民的作用,对于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实行奖赏制度,从而对经营者提供压力,提高法律的权威,促进违法经营者改善经营状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结语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趋势,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是无法避免的。从专卖许可证的管理进行管理,有利于从销售上打击伪劣产品,维护吸烟者的生命健康,同时,保障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合理的利益,促进市场环境的稳定发展。同时,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已经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是必不可少的趋势,是时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2.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炮单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合第233号,1997.7.3.

第3篇

针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认为随着精益管理的理念导入,许可证管理方面已步入新台阶。

一是思想观念在转变。认清了卷烟零售户和烟草公司是贸易伙伴关系,是对等的,转变了“管”的理念,变管理为服务,加强对办证人的服务意识。且专卖人员充分认识到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的重要性,慢慢地转变了“重许可、轻管理”的思想认知。

二是涿渐适应了行政审批改革的新常态。简化办证流程,方便办证群众,减轻基层工作负担,注重后续服务,集中力量解决老百姓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把零售户利益放在心上,通过系列营销、管理手段,使持证户感受烟草部门的真情服务,维护持证户合法权益,保障持证户利益最大化,逐步提高持证户对烟草的忠诚度和依存度。

三是规范了许可证办理。严把审批发放,加强了实地确认,认真审核提交的办证资料,通过实地确认,全面掌握申请人的店面环境、店面面积、周边分布等情况,杜绝虚假信息;严格许可证延续制度,实行片区专卖管员许可证延续责任追究制,周密部署延续工作,对零售户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延续程序的审查作用,严格督查考核,公示年延续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四是注重部门配合。与工商联合执法频次增多,相互配合、沟通、支持,联合执法涿渐常效化,且定期进行考核,严格责任,有效增强了许可证管理力度。

五是有效运用“APCD工作法”,强化了许可证的后续监管。

1.注重信息分析。建立了客户异常情况反馈机制,通过接收举报、上级部门反馈、营销部门反馈等多种形式获取市场有价值的信息,进行分析,发现零售户异常问题,带着问题上市场,有针对性地展开检查。

第4篇

为完成今年的零售许可证延续换证工作,××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局国烟专[2008]596号文件的要求,按照市局的总体安排和部署,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在全区范围内正式开展了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的延续换证工作,此项工作在区局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得到分

公司卷烟、综合、财务等部门人员的大力支持,换证工作已经圆满完成,现将我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延续换证工作总结呈上,如有不妥之处请指正。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

此次办理延续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在分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召开了关于对我区卷烟零售许可证换证工作的专题会议,成立了换证工作组,制定了《换证工作实施方案》,做到换证工作组织分工明确,责任目标细化,专门成立了由主管副局长亲自负责、各业务科室配合组成的延续(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专卖管理科,直接负责换发延续(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作。

二、拓宽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 三、 加强对换证人员的业务培训

由于换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为确保换证工作及时、圆满地完成,我区在换证前期加强对参加换证人员的业务培训,从练习网到实际操作上开展培训工作,由业务熟练的同志,在换证网上操作讲解,在工作中进行指导,同时结合换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请教省、市局的同志帮助解决,在换证工作中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对换证工作的业务流程、时间步骤、档案管理、工作要点及工作纪律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讲解,明确责任和换证纪律规定,有效提高了相关业务人员的业务技能,提升了整个换证工作速度。

四、 深入基层,服务到户,提高延续换证工作质量 五、取得的成效 六、存在问题 现已提出申请新办的53户,加上申请暂停的112户如果在下步办证工作中能给予新办,再加上现已办理了延续的1835户,我区换证、办证工作结束后,卷烟持证经营户能达到2000户。

总的来说,由于换证工作时间紧,在换证期间难免有些户数信息采集录入不全;加之前期由于网络时断时续和速度过慢等原因,导致了有3户造成送达延期。同时也请上级公司将我们面临的问题反馈到上级部门,能够在以后的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中,处理暂停、歇业等实际工作中存在的情况。并将未办理延续手续和原已注销的卷烟零售户给予直接从专卖管理网中删除。

七、

今后的努力方向

虽然换证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今后在工作中加以认真研究和解决,主要采取如下措施:

(一)对办理延续换证的信息录入进一步审核,对资料不全及录入有误的及时采集信息进行修正,使数据真实可靠,进行资料归档,规范户籍管理,为加强专卖管理工作提供全面的零售户资料。

(二)对私自涂改、转让、买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核实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以此次换证为契机开展一次全区市场清理专项检查工作,主要采取拉网式检查,彻底清理无证户。

(四)通过这次换证工作,核实与卷烟销售网不统一的零售户,查明原因,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第5篇

为完成今年的零售许可证延续换证工作,××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局国烟专[2008]596号文件的要求,按照市局的总体安排和部署,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在全区范围内正式开展了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的延续换证工作,此项工作在区局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得到分

公司卷烟、综合、财务等部门人员的大力支持,换证工作已经圆满完成,现将我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延续换证工作总结呈上,如有不妥之处请指正。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

此次办理延续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在分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召开了关于对我区卷烟零售许可证换证工作的专题会议,成立了换证工作组,制定了《换证工作实施方案》,做到换证工作组织分工明确,责任目标细化,专门成立了由主管副局长亲自负责、各业务科室配合组成的延续(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专卖管理科,直接负责换发延续(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作。

二、拓宽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 三、 加强对换证人员的业务培训

由于换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为确保换证工作及时、圆满地完成,我区在换证前期加强对参加换证人员的业务培训,从练习网到实际操作上开展培训工作,由业务熟练的同志,在换证网上操作讲解,在工作中进行指导,同时结合换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请教省、市局的同志帮助解决,在换证工作中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对换证工作的业务流程、时间步骤、档案管理、工作要点及工作纪律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讲解,明确责任和换证纪律规定,有效提高了相关业务人员的业务技能,提升了整个换证工作速度。

四、 深入基层,服务到户,提高延续换证工作质量 五、取得的成效 六、存在问题 现已提出申请新办的53户,加上申请暂停的112户如果在下步办证工作中能给予新办,再加上现已办理了延续的1835户,我区换证、办证工作结束后,卷烟持证经营户能达到2000户。

总的来说,由于换证工作时间紧,在换证期间难免有些户数信息采集录入不全;加之前期由于网络时断时续和速度过慢等原因,导致了有3户造成送达延期。同时也请上级公司将我们面临的问题反馈到上级部门,能够在以后的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中,处理暂停、歇业等实际工作中存在的情况。并将未办理延续手续和原已注销的卷烟零售户给予直接从专卖管理网中删除。

七、

今后的努力方向

虽然换证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今后在工作中加以认真研究和解决,主要采取如下措施:

(一)对办理延续换证的信息录入进一步审核,对资料不全及录入有误的及时采集信息进行修正,使数据真实可靠,进行资料归档,规范户籍管理,为加强专卖管理工作提供全面的零售户资料。

(二)对私自涂改、转让、买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核实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以此次换证为契机开展一次全区市场清理专项检查工作,主要采取拉网式检查,彻底清理无证户。

(四)通过这次换证工作,核实与卷烟销售网不统一的零售户,查明原因,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第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7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7月20日起施行。

部长 苗圩

20xx年5月26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局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委托人提出申请。委托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

第十一条 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实施前应当公布。

第十五条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十六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内容: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

(二)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

(四)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

(七)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

(八)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条 申请人要求烟草专卖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 审批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烟草专卖局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作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应当公开,允许和方便公众查阅。

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

第二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第三十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上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建立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考评机制。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可以查阅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第四十一条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更,需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第五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局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加工服务。

第五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不能回收利用的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应当予以销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十六条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局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第五十九条 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烟草专卖局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证件式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

第六十三条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可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遇到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日顺延。

第7篇

海口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专卖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省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口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由市烟草专卖局主管并审核发放。

第四条 单位取得《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租赁经营场所租赁期应在2年以上,有固定的店面及确切的门牌地址,对外营业面积18平方米以上,具备相应的卷烟储存条件);

(三)有固定的卷烟经营专柜和必要的卷烟经营人员;

(四)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五)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六)经营场所有一部供访销、服务的座机电话;

(七)国家、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个人取得《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本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持有暂住证的无业、待业、下岗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二)年满18周岁、无传染性疾病(身体有残疾的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三)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租赁经营场所租赁期应当在1年以上,有固定的店面及确切的门牌地址),经营场所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

(五)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六)经营场所有一部供访销、服务的座机电话;

(七)国家、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许可证》的申办、发放程序:

(一)申请:由企业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附辖区工商部门发放的工商开业登记表或变更表,交辖区烟草专卖管理大队;

(二)受理:专卖管理大队受理后3日内,大队长和辖区专管员到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实地勘验后,在《换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报专卖管理科;

(三)组织审核:专卖管理科在收到专卖管理大队呈报的申请人的所有材料后22日内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四)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办证条件的,市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做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市烟草专卖局应当在30日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证: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做出准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在3日内与申请人签订《卷烟零售户守法经营责任书》,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七条 申领《许可证》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本人申请;

(二)房屋产权证明或能够证明该经营场所是合法的证明文件;

(三)租赁合同(附带上款证明文件);

(四)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五)工商开业登记表或变更表。

第八条 市烟草专卖局根据本市人口、交通等实际情况,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如下:

(一)全市卷烟销售零售户率控制在2.8以下(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要求:1000人口设置2.8个卷烟零售户);

(二)城区主干道一侧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100米,主要街道一侧原则上每相隔80米设1个零售点,400米内不得超过5个,非主要街道和小巷一侧原则上每相隔120米设1个零售点,600米内不得超过4个;

(三)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80米,自然村400人以下的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得超过2个;

(四)本市各封闭住宅小区内零售点250户以下不超过2户,250户以上每超100户可增加1个;

(五)城区汽车站、码头、火车站、机场大厅内原则上不超过5个零售点,乡镇汽车站、码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摊位;

(六)各类机电、建材、蔬菜、水果、水产交易市场内零售点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

(七)同一地址、门牌号内只能有1个零售点。

第九条 以下场所和商店,不得设置零售点:

(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烟火的;

(二)主营对人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化工、农药、油漆石油、天然气等商品的;

(三)非主营副食品的;

(四)违章建筑。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换发《许可证》:

(一)无固定的经营场所,随意摆摊设点的;

(二)不符合单位和个人办证条件的;

(三)不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的;

(四)不接受、不配合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检查,阻挠、抗拒执法的;

(五)其他不宜发放《许可证》的。

第十一条 变更《许可证》经营地址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零售点布局要求;变更《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应当重新办理申领手续。

第十二条 领有《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依法接受市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凡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必须持有《许可证》,无《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烟草专卖局的意见,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烟草专卖局视情节给予处理和处罚:

(一)使用过期、失效《许可证》的;

(二)转借、涂改、变造或者擅自转让《许可证》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注销手续的;

(四)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罚二次以上(含二次)的;

(五)不按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卷烟零售指导价经营卷烟,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第十五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烟草专卖局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收回《许可证》:

(一)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经营假烟、走私烟和非法经营卷烟的;

(三)超越《许可证》核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或者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

(四)一证多点经营的;

(五)阻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

(六)申请人利用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非法取得《许可证》的;

(七)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十六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烟草专卖局加强《许可证》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范申请和办理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两个样式、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两个样式。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总称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总称零售类许可证。

第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并提高办事效率。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计算机 网络管理系统办理,零售类许可证应当逐步采用信息化手段办理。

第五条 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理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 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 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申请人为从事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经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免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或罚没烟草制品拍卖业务的企业,或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地市级烟草公司。

第七条 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县级烟草营销单位。

第八条 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

申请人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其中,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类型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申请类型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相应类型的格式文本。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人提出申请,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其中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提交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四)工商 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新办零售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 房屋租赁协议;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原许可证正副本;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第十七条 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 字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原许可证正副本;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主体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第十九条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原许可证正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延续零售类许可证时,还应当提交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第二十条 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申请停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许可证正副本;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停业期间,许可证正副本交由审批机关暂行保存。

第二十一条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机关审批同意的,发还原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遗失或损毁证明;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申请歇业;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申请歇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许可证正副本;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烟草专卖局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人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申请材料,或补正的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 不予受理通知书。

(六)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地市级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办理的意见,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上一级烟草专卖局。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局在审查和审批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申请时,一般以书面方式进行。审查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由本机关或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的许可类事项申请时,应当指派本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局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告栏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系统等方式向社会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审批结果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并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受理和审批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批机关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三十二条 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类型属于许可类事项的,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类型属于管理事项的,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按规定提出歇业申请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注销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注销持证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歇业申请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后,持证人未按照本规定提出变更申请,自收到责令变更许可证通知书30日内仍拒绝变更的;

(四)停止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期届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的,经发证机关公告3个月后未申请歇业或申请恢复营业的;

(五)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未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发生以下法定情形之一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依据相关行政处罚或行政决定注销该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回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被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三十七条 原许可证审批机关注销许可证时,应当根据歇业申请、相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公告或检查记录等材料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审批表,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注销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后,审批机关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决定书送达原持证人并收回原许可证,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 依法注销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通过公告栏、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许可文书包括申办许可证过程中的各类申请表、烟草专卖局相关行政许可决定、烟草专卖局内部审批表等格式文本。

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烟草专卖许可证专用印章或本行政机关印章。核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10日内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用邮寄送达方式。

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可以由审批机关委托受理机关送达。

第四十二条 审批机关对许可类事项的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公告栏、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等方式,将许可事项、被许可人的姓名或企业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许可有效期限、许可证号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众要求查阅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公众查阅内容不包括烟草专卖局内部审批表。

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行政许可卷宗归档保存制度,对办理完毕的申请材料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文书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十五条 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中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