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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范文

时间:2022-09-03 16:11:45

序论:在您撰写船舶管理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船舶管理

第1篇

【关键词】船舶设计与建造;设备;信息管理

1前言

我国的经济高速的发展,科技与技术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船舶的设计与建设也是其中的受益者。现代的船舶不再是简单的航海的工具,它是聚集许多的设备为一体的海上交通的工具。船舶的设备最大的特点就是种类繁多、数量多、程序复杂。我们不能忽视设备的重要性,只有重视船舶的设备的管理才能保证船舶在航海中的安全。

2船舶设备管理的重要性

建造一艘船舶需要许多的时间和设备,是一项浩大的工程。船舶是聚集了航海设备、生活起居、通讯设备、工作设备、大型设备、安全设备、自动化设备为一体的大型海上交通工具。船舶的设备的种类繁多,这就需要信息管理设备发挥它的作用,综合协调各种设备使其能够正常发挥。如果信息管理设备出现故障,不能综合管理其他的设备,是会出现不可挽回的生命财产的损失,所以我们应当重视船舶的设备信息管理。

2.1船舶设备复杂

船舶的设备复杂是船舶的一个重要的特点,一般的船舶都要在海上运行很长的时间,在茫茫的大海上要准确的定位、勘测周围的海上情况、生活黑水系统、技术淡水设备、压载控制系统、报警系统、厨房消防系统、值班室呼叫系统、水雾消防系统、自动驾驶仪系统、甲板卫生间通风系统、全球卫星定位系统、还有最基本的生活起居等等许多的设备。这些设备的分配和管理也是船舶设备在设计和建造时候需要严格管理的重要工作,同时也反应了设备管理的重要性。

2.2船舶设备建设是各个部门的协作

船舶的设计和建设是一项庞大而繁杂的工作,就建造而言,不是在一个地方就能够顺利建造完成的,它其中的很多设备都是来自不同的地方有很大的地域跨度。还有在时间上也有很大的跨度。首先,就设备的供应和制造都是世界上不同的国家设计和建造的,这些设备的建造上的差异会影响船舶的建造。再者,就是在船舶的建设过程中涉及了很多的部门和人员,设计者、技术人员、采购人员、物流人员。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人员和部门之间相互的协调与配合无论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对船舶的建造造成影响。船舶的设备是一项浩大的工程,我们应当加强管理这些设备,如果哪个环节上出现纰漏那么将会出现不可忽视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损失。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船舶设备的管理的重要性。

3船舶设备信息管理

上面我们看到了设备的管理的重要性,我们在管理设备的时候并不是毫无头绪的管理,我们也有自己的管理方法,其中设备信息的管理是设备的管理的核心工作。充分和正确的了解各种设备的信息是建造船舶的重要的步骤,这将会直接影响船舶的建设和使用。上面我们就提过,船舶上的设备种类繁多,数量多每种设备都有属于自己的信息,如果不加以管理会加重工作负担。所以设备信息管理就是能够解决这个问题的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将各个设备的信息进行分类汇总,按照一定的规律和原则进行管理,当需要的时候通过这个平台进行调取和查询通过这个平台来了解设备的信息来满足各个部门的要求。

3.1船厂设备信息管理的原则

就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我们在收拾自己的房间的时候物品的摆放顺序和摆放位置都不是随意的摆放的,在摆放的时候都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求。鞋架放在门外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进出门的时候方便同时也保证了房间的卫生。船厂在进行设备的管理的时候也是有自己的原则,船厂的原则也和我们上面所举得例子也是一样的在管理的时候也是为了满足要求。所谓的满足需求就是,设备信息齐全准确和设备信息准时,在管理设备信息保证质量按时满足设计,物资和生产各个部门的需求。

3.2船厂设备信息的内容

我们在进行设备信息管理的时候,首先要知道设备有些什么信息并且按照这些信息进行分类我们常见的设备的信息内容有三种:

3.2.1技术信息

技术信息:就是这种设备在船舶的建造中有什么作用,一般安装在什么位置在整个船舶的运行中起到的作用。技术信息是提供物资部门和生产部门所需要的信息,一套完整的技术信息需要体现设备的基础信息,设备参数信息和设备布置信息。

3.2.2物资信息

物资信息:是由物资部门提供的一些信息,采购部门、物流部门、等等这些部门做的资料和图表。

3.2.3生产信息

生产信息:就是这种设备的生产厂家,生产厂家的位置,生产时间。

3.2.4相关设备的资料

相关设备的资料:就是这种设备的名称、大小、作用、怎样安装等等一些基本的资料。这些资料中分为两种:技术协议信息和设备技术管理信息,这些都是由生产厂家制定的。

3.3船厂设备信息的管理

船厂对设备的信息管理也是通过一些手段和方法进行的,通过这些方法对信息进行整合、分类进行资料的管理。我们经常使用的方法有很多种,其中有几种是实用的:设备信息的归档整理、工作协调这些方法都是运用了数据库,通过数据库进行管理这些设备的信息早已成为各个信息管理部门的新宠。

3.3.1设备信息的归档整理

我们通常使用的文件整理工具有很多种,大多都是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模板进行排列的,我们把信息放在这个平台上在需要的时候方便我们查看信息,这样做既可以保证信息不会遗失有很好的保存效果,同时也有助于信息的更新。同样的,我们上面提过数据库成为信息管理部门的新宠,相关的部门按照数据库的要求将信息录入。这样也可以形成信息的共享。

3.3.2工作协调

信息的管理工作不是一个部门就能完成的,这是一个由许多的部门协同完成的过程。各个部门通过数据库上的信息形成了信息共享的现象,一个部门需要信息时另一个部门进行传送和支持工作,这样两个部门之间相互协调与合作形成了设备的信息管理。

4结语

船舶的设计与建造是一项巨大的工程,之所以巨大是因为船舶上有数量繁多的设备。对这些设备的管理是我们不可避免的问题,信息化是当今社会上的主流我们也应该利用信息化的管理方法对这些设备进行管理,通过这种方法的管理相信会给船舶的建造带来更多的方便同时也会减少不必要的时间和金钱的浪费,提高船厂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马海雪.船舶的设计[J].中国科技,2011(02):13-16.

[2]罗梅.设备的信息化[J].船舶安全,2012(11):67-69.

第2篇

关键词:浅析 船舶 应急 管理

船舶作业安全关系着公司的直接经济效益,关系着船员生命安全、家庭幸福、船舶、货物、港口和海洋环境的安全。在船舶航行技术和应急技术设备逐渐完善的今天,船舶事故仍然层出不穷,屡屡造成人员伤亡、海洋环境污染等问题,如何在事故发生后通过训练有素的应急反应,尽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后果,作者总结了多年的船舶工作和岸基应急管理经验,从应急管理制度建设、应急设备检查与维护、应急培训和演习、外部专业应急资源、安全检查与绩效考核、船长的素质等几个方面进行简要分析船舶应急管理的要素,用以提高船舶应急管理水平。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1.1应急管理组织架构

明晰的应急管理组织架构是应急管理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事故发生后,在最短的时间内将信息传递给负责人,以便于其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正确的决策,统筹内部、外部的资源进行及时救助,并根据事态的发展,及时决定是否提高应急反应级别,以取得更多、更大范围的应急力量介入,从而保障整个应急反应的成功。

1.2应急岗位职责

应急岗位职责要明确。在应急管理中每一个人的岗位职责都要有具体的安排,在应急反应中,每个人都应知道自己应该干什么,负责什么具体内容,便于在应急反应中迅速展开工作,在自己负责的方面上为决策者提供技术支持和详实的资料,便于决策者做出正确的决定。

1.3建立应急预案

船舶公司应该根据自己的主营业务,提前分析归纳出可能面临的重大作业风险,编制针对重大作业风险的应急反应预案,明确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岸基和船舶的责任、各级负责的具体内容以及应急反应程序等,这样使岸基和船员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熟悉应急反应程序,采取有效措施,统一指挥,协同作战,将事故损失情况降到最低程度。

1.4建立现场应急处置预案

在船公司建立了各种应急预案的前提下, 船舶作为基层管理单元,需要建立符合自己船舶实际情况的、针对性强的现场应急处置预案,即要编制好《船舶应变部署表》,编制《应急部署表》要遵循实际船舶情况,应符合本船的船舶条件、船员条件、客货条件、航区情况以及作业情况,并且要把握关键岗位、关键动作安排有经验、得力的人员,同时,针对船舶人员的具体情况,可以安排一人多职,一职多人,以便于顺利完成应急任务。

2.应急设备检查与维护

根据现行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中的要求,对船舶的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等应急设备的配备都有明确和具体的要求,对应急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检查都有管理规定。在船舶营运期间的任何时候,具体责任人根据各自的职责都要按时对应急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对于发现的缺陷和问题,及时进行修理和补充,随时保证其处于可用状态,这也是应急反应是否成功的先决条件。

在检查维护保养中,要特别核对《防火控制图》上标注的识别符号和实际应急设备是否一致,核查应急物资是否存在被挪用现象,并要按照规范要求,将至少一套防火控制图永久性地置于甲板室外,并有醒目标志的防风雨的盒子中,以便于岸上消防人员取用。

3.应急培训与演习

船员虽然都经过主管机关的应急方面的培训,但是,由于每一艘船舶的作业性质、应急设备、环境、布局等方面均存在着差异,同时,船员休假导致新上船的人员对应急设备和情况的不了解,所以,定期的、在船上进行的各种应急方面的培训是非常必要的,是提高船员应急反应能力的基础。

有组织的应急演习是船舶应急反应成功与否的关键,完善的应急预案、丰富的应急设备如不能使船员熟练掌握,则不可能在应急反应中发挥有效的作用。应急演习包括船岸联合演习和船上应急演习。船岸联合演习主要演练应急事件发生后的报告程序,通过和岸基演练和沟通,及早获得船舶最需要的岸基支持,在船舶进行自救的同时,通过岸基的协调调度,及早获得外部力量的援助。船上应急演习主要是根据应变部署表的岗位分工,进行有计划的按照应急预案的每一个步骤操练,通过演习,使每个船员熟悉自己在应急预案中的位置和职责,模拟操作使用应急设备,演练协同配合,强化反应速度,提高应急反应能力,为在实战中节约宝贵的时间。

4.外部专业应急资源

船舶发生了应急事件,如果发生在远离陆地的大洋上,那只能通过自救方式完成自我救赎。但是,在码头或在沿海,通过陆地应急资源的介入,越来越多的失事船舶和船员被成功救助,专业的应急装备和训练有素的专业救助队伍是处理近海应急事件的有力手段。特别是随着国家实力的提升,国家在中国沿海的重点水域和航道安排了专业的应急船舶和航空救助直升机,这大大提升了应急反应能力和救助水平,为此,借助外部专业的应急资源也是船舶应急管理中不可或缺的补充部分。

5.安全检查与绩效考核

主管机关会定期到船进行安全检查,有关应急设备、存在状况、数量、有效期、船员培训、应急预案、应变部署表的编制等方面是每次检查的重点,并由此产生的缺陷项目会导致船舶被滞留,船长和船员证书被扣留。随着船舶应急硬件设备的管理水平的提高,船舶应急演习正逐步成为主管机关安全检查的检点,船员是否在规范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应急设备的操作,演习过程中是否训练有素,是否满足主管机关的要求,也同样会导致船舶滞留。为了加强应急管理,船公司应将主管机关的安全检查和公司自己安全检查的结果与船员的绩效考核挂钩,检查结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船员的收入,这样,利用经济杠杆作用来推动船舶应急管理水平。

6.船长的素质

第3篇

关键词:船舶 检验 管理

1 船舶检验的概念

船舶检验是指具有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船运货物集装箱和海上设施的建造、设计、营运(使用)中安全状态进行鉴定、检验或评审,并作出合格、符合、认证或适航等结论的技术活动过程。船舶检验是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及其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审核、检验、鉴定和测试的总称。船舶技术证书是证明船舶技术状况的文件。要想取得必要的技术证书或保持技术证书继续有效,只有使船舶通过相应的检验。

2 船舶检验的作用

①船舶检验的基础作用是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②船舶检验是维护国家权益,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工具。③船舶检验是航运业迅速发展壮大不可缺少的保证。④船舶检验是促进造船业和船用产品发展的重要动力。

3 船舶检验的种类和特点

船舶检验按其性质分为三大类:

3.1 船舶法定检验:船舶法定检验,英文名称:statutory survey,法定检验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技术规范(法规),以及船旗国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条约),由主管机关下设的船舶检验机构或主管机关委托、授权、指定的检验机构对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的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要求的检验活动。

船舶法定检验的主要特点:①它是国家管理权的体现。②它表现为检验与评定方式,但其实质是船舶检验机构的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为。③它是强制实施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基础的,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专门行使(专署权力),其他部门和机构均不得为之。④国际性,国际航行船舶须满足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

3.2 船舶入级检验:船舶入级检验,英文名称:class survey,其他名称:船级检验,船东为保险和市场竞争的需要,为取得某船级社的船级而自愿申请该船级社进行的检验。

3.2.1 入级检验。系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管理人在法定检验的基础上为了保险和航运市场竞争的需要,向船级社申请入级,由船级社对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是否符合船级社的船舶入级规范的检验活动。它包括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相关工业产品的入级检验和发证工作。入级是船东由于保险和船舶登记的需要而自愿申请,接受船级社的检验,使自己的船舶或海上设施在该船级社的监督下并按照该船级社的技术规范建造或由该船级社进行全面的初次入级检验,证明符合或等效于此船级社的规范或规定,即为取得该种船级。入级检验合格后,由船级社发给证书,授予船级符号及附加标志,并登入船级社出版的船舶名录内。

3.2.2 船舶入级检验的性质和特点。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入级检验是由船级社根据其制定的规范、检验程序对船舶实施的检验。入级检验是一种商业性质的检验服务,从法律意义上讲,属于非强制性检验。但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规定了几类特殊船舶需要进行入级检验。

入级检验具有以下特点:①船东可以自由选择取得不同船级社的船籍。船舶入级的目的是通过取得该船级社船级,提高船舶在航运中的竞争能力。②入级检验一般和法定检验结合进行。③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④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⑤载重量一千吨以上的油船。⑥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⑦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要求入级的其他船舶。

3.3 船舶公证检验:船舶公证检验,英文名称:justice survey。公证检验是指船检机构接受委托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某种情况进行鉴定,出具证明的一种检验。检验机构进行公证检验后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作为交接、计费、索赔及海事仲裁行为的有效凭证。另外,船舶的起、退租检验、保修项目检验、船舶买卖核价及核定废钢船钢铁重量等均属公证检验。

4 我国目前船舶检验机构

交通部直属船检局(黑龙江、广东);中国船级社(CCS);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船舶检验机构;农业部所属渔船检验局。

5 船舶检验管理

5.1 船舶检验管理机构及职责

5.1.1 船舶检验管理机构。根据1998年国务院《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1998]67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是船舶检验的主管机关。为了加强管理,交通部海事局分别在上海、武汉、大连、天津、广州设立船舶检验管理处。

5.1.2 船舶检验管理职责。船舶检验管理的主要职责有:组织拟订船舶技术政策和综合性法规;跟踪和研究、实施有关国际海事公约;制定并组织实施船舶和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监督管理中国籍船舶、海上设施及我国沿海作业的外国海上设施的法定检验发证工作;管理船舶检验和技术监督工作;承办法定检验授权事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师资质并实施监督管理;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并实施监督管理;办理船舶检验的免除、等效。

5.2 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船舶检验机构资质分为A、B、C、D四类:①经主管机关资质认可,具有A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在内的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和相关产品的图纸审查、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②具有B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除国际航行船舶以外的船舶及其相关产品的图纸审查、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③具有C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航行船舶和相关产品的图纸审查、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④具有D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小型(20米以下)船舶及其相关产品的图纸审查、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⑤验船人员管理。验船人员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分为以下七类:国际航行海船(A);沿海航行海船(B);内河船舶(C);海上设施(A);沿海小型船舶(C);内河小型船舶(C);船用产品、设备、集装箱(简称船用产品)。

6 结束语

在我国船舶工业发展的新时期,我们应积极开展诚信作风建设活动,切实严格抓好产品质量,不搞以次充好,杜绝偷工减料,防止假冒伪劣,提升设计水平,重视知识产权,加强行业自律、加强采购管理以及加强劳务工队伍建设等工作,维护中国造船行业良好形象和中国造船信誉,增强荣誉感和责任感,提高中国造船在国际造船中的地位、信誉和竞争力。

参考文献:

[1]高超恩.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基本问题的比较与浅析[J].水路运输文摘,2006.5.

[2]骆公军.谈船舶检验部门在水上安全监管中的管理责任[J].安全管理与技术,2007.4.

[3]黄宛清.德国的航运及船舶检验管理[J].中国设备工程,2005.10.

[4]龙进军主编.船舶检验[M].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2006.08.

01.

第4篇

【关键词】船舶;能效管理;计划

1.船舶能效管理内涵与理念发展

船舶能效管理主要为通过对船舶运行耗费能源状况、总体资源利用效益、产生排放二氧化碳气体实施有效管控,明确方针,制定能效管理策略、体制,进而实现能源节约、污染降低、改进能源的最终目标。船舶能效管理理念的形成受到京都议定书的影响。该协议明确了有关温室气体应承担的减排任务。基于海运事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当时该议定书并没有明确需要在报告之中涵盖该行业数据,而是通过IMO进行减排。经过研究,IMO明确了船舶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总量,并清晰计算出其占世界排放量的百分比,通过环委会的综合审议,制定了针对性节能减排策略。最终船舶能效设计标准指数、相关的分析方式、能效管理计划以及运营指数等通过核准,为船舶能效管理工作明确了指标与核心依据。IMO在2011年7月15日通过纳入船舶能效要求的MARPOL附则VI修正案MEPC62,该修正案于2013年1月1日生效实施,适用于所有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新造船即实施,现有船在2013年1月1日后的第一次中间检验或换证检验时实施。

2.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目标

海洋运输的发展运营、综合管理虽然对全球环境产生的影响并不大,但基于单独一艘船舶运行效率优化,可显著的节约燃油耗费,降低成本投入,抑制对环境的破坏,因此,从整体层面来讲实施综合调控效果将十分显著。为此,各国逐步意识到进行有效的船舶能效管理尤为重要,并制定了相关计划导则,体现了计划管理的自愿性。同时,通过能效理念,而非片面的温室气体,令船舶能效管理的外延更加广泛。制定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的核心目标在于为企业以及船舶创建有效提升运营作业、生产管理能效的制度体系。理想的目标为,船舶能效管理计划需要同管控、运行及所有船舶的单位综合能效管理策略紧密相关,进而意识到只有针对自身特征、运营特点、综合需要制定有针对性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自愿而为,方能取得显著成效,降低成本,保护生态环境,获取长效利益。

3.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科学制定策略

3.1完善准备、明确职能,全面制定管理计划

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的科学制定,首先应在初期阶段做好充分的准备,明确船舶运行耗费能源状况、具体应用状态以及优化能效的核心预期。确保计划制定阶段不能操之过急,应花费充分的时间进行论证,方能明确最为契合、最切实可行的能效管理计划。进行船舶的更新改造,提升运行效能的方式多种多样。例如,进行船舶速度优化更新、航线完善、船体保养维修,并提升运行效能等。因此,就特定船舶,应合理明确优化更新能效的显著方式,通过列表方式记录有效的改进措施,进而明确可制定计划并贯彻执行的宏观状况。该阶段中应明确并分析船只应用能源的现实状况,而后由列出的具体优化策略表格之中,找到真正能节约能源的有效方式,并明确该类方式对于优化船舶能效具体的效果程度。应关注的是,并不是各个方式对各类船舶均适用,即便同类船舶,其呈现的运行服务状况不同,则方式也有可能产生互相排斥,并影响实践应用效果。

当然,优化船舶运营整体效果,不仅需要针对独立的船舶进行优化管控协调,还应从利益相关联的角度出发,也就是说需要从船舶维护修理场所、承租方、船东、航行港口以及交通运输服务管控等层面进行协调管控。该类相关利益方只有关系融洽、协调有序,能效管理实践效果方能实现优化提升。一般来讲,该类协调管控需要基于战略视角,做好全方位管控。因此公司应承担主要职责,而非单独的一只船舶管理。公司要明确整个船队应制定怎样的能效管理计划,规范实践体制,并做好各方利益的有效协调与管控。再者,为确保选用策略的全面贯彻执行、落实岗位职能到位,应做好岸上员工、船舶人员的综合管理。引入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激励策略,通过广泛宣传、专项培训,提升员工能效管理意识,优化实践工作效果。进行目标的设定其核心用意在于,可令员工提升警觉意识,进而形成良好的创造力,激发主观能动性,制定出有效的执行方案,并提升能效,坚守承诺。因此,目标形式无需固定,只要可行、可度量便可以接受。

3.2有效执行、科学监测管理

为优化船舶能效管理工作的执行效果,应创建执行系统。即一旦船舶以及相关单位明确了执行能效管理计划的相关策略后,核心任务在于明确能效管理工作的流程,构建相关措施的有利执行体系。通过任务的明确定义,实现层级的任务落实与分配,方能实现责任到位,优化执行效果。因此,船舶能效管理计划应针对具体的执行措施、方式策略以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清晰的界定与描述。另外,应依据预先构建的系统进行计划方略的有效履行,并全面登记各项措施完成的状况、具体效果。该项工作对于以后执行效果评估、优化措施检验发挥了有利影响。倘若受到某类因素的影响,导致执行措施效果不佳、或根本无法执行,则应将引发成因全面记录,并为内部系统的参考应用提供依据。执行阶段中还应实施有效的监测管理,优选管控工具。例如,可应用能效运营指数,依据相关操作指南展开科学的分析计算。同时,还可应用他类量测方式,并且该类手段、监测方法应首先在初期计划环节予以明确。再者,应创建切实可行的监测管理系统,汇总集成各类全面的船舶运营信息数据,巩固监测管理基础。管控系统应涵盖数据信息的全面汇总、制定具体负责人等内容。为预防令船舶工作人员面临较多的行政压力与负担,实施监测管理交由岸上人员进行负责。同时,应采用已有记录,例如日志、船舶燃油记录等,额外信息则可选择适宜方式有效获取。

3.3实施自我评估与合理整改

该环节工作主要针对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的手段策略以及执行效果进行分析,进而深化船舶运营显著特点,明确何类措施能够全面发挥效用,何类措施效果不佳,形成的作用影响与具体成因,探究船舶能效未来更新优化趋势方向,为后续周期计划的制定提供科学参考。实施自我评价阶段中,应参照监督管理阶段中获取的各项信息数据,实施周期性评估分析。为优化后续的管理计划,综合客观的自我评估,明确船舶的具体表现实施有效的因果分析。

4.船舶能效管理计划实践制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制定船舶能效管理计划,应明确各公司以及各船舶的显著特点、核心运行需要。公司在计划制定以及执行阶段,应确保船舶管理面临较低的负担。首先,做好船舶航线的优化、完善气象导航管理、确保准时的实践生产、进行船速以及轴功率的合理优化。同时有效管理压载物,完善螺旋浆管理,确保自动驾驶设施的合理应用。再者,应完善船体保养,做好动力系统、废弃回收系统的优化管理,提升装卸系统以及船队管理水平,做好能源系统管控,优选燃料,探究科学应用再生能源,进而真正提升船舶能效管理水平,创造显著效益。

5.结语

总之,为船舶能效管理意义重大。我们只有明确其核心内涵,科学制定管理计划,有效执行、规范落实,方能优化实践管理水平,降低能源消耗,全面保护生态环境,提升船舶整体运营服务水平,实现可持续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培举,Yang Peiju.有速度才会有高度——访熔盛重工总裁陈强[J].中国船检,2010(9).

第5篇

一、第六条修改为:从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其提供海务管理、机务管理服务的船舶数量,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一)管理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二)管理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三)管理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四)管理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前款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并与该船舶管理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二、第八条修改为:申请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三)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五)本规定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及其复印件;

(六)覆盖其所管理船舶范围的有效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第九条修改为:受理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实申报材料中的原件和复印件后,盖章确认复印件的内容与原件一致,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并在十五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第十一条修改为:经当事人申请,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对于筹建期的国内船舶管理企业出具筹建通知书。当事人凭筹建通知书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申请审核等手续。

五、第十二条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六、第二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删除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2001年7月4日交通部根据2009年1月5日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五)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

第五条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从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其提供海务管理、机务管理服务的船舶艘数,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一)管理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二)管理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三)管理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四)管理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前款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并与该船舶管理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三)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五)本规定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及其复印件;

(六)覆盖其所管理船舶范围的有效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第八条受理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实申报材料中的原件和复印件后,盖章确认复印件的内容与原件一致,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并在十五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条经当事人申请,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对于筹建期的国内船舶管理企业出具筹建通知书。当事人凭筹建通知书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申请审核等手续。

第十一条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当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

第十七条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四)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九条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船舶管理经营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第6篇

[关键词] 技术协议;认可图纸; 报验;详细设计;ERP

0 引言

船舶设备的特点是种类复杂,数量繁多。从船舶设备种类看,它包括航行设备,生活起居设备,通讯导航设备,工作设备,大型机械,安全设备,自动化设备等[1]。船舶设备数量也是非常庞大的,一个半潜钻井平台的设备总量通常都在12 000 个以上,有的海工船舶设备总量达到23 000 个。所以必须建立一套参照标准体系[2]并结合设备和船厂实际的设备信息管理体系。

现在国家和船舶企业都在探索现代化的造船模式[3-4],要求托盘的精细化管理,而设备信息是托盘化管理的基础。因此综合船舶设备的自身特点和船舶建造模式的发展,决定了合理完善的船舶设备信息管理在船舶的设计和建造过程中有着重要意义。

1 船舶设备管理的重要性

船舶建造是一个庞大的建造工程。首先,其建造流程复杂、涉及部门较多;其次,船舶上使用的设备种类多、数量多,船舶设备在整个船舶周期中要经过很多部门的相互合作才能准确合理地安装在船舶上并正常运转。因此,准确的设备管理将大大降低船舶在设计和建造过程中的修改率,而高效的船舶设备管理流程将直接影响船舶设计和建造效率。

2 船舶设备在整个船舶设计和建造过程中的流程

本文介绍基于船厂角度的船舶设备流程和各部门对于设备的信息需求。这里我们将设备流程分为两部分:设备实体的物理流程和设备相关设计流程。

3 船舶设备信息管理

设备信息的管理是设备管理的核心工作。设备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设备的设计流程、设备的采购、物流仓储和设备安装运行。

3.1 船厂设备信息管理的原则

满足需求是船厂的设备信息管理的原则。这里的需求包括所有与设备相关各个工序的工作需求。如何判断设备信息是否满足需求呢? 我们认为有两个要点:设备信息齐全准确和设备信息准时。船厂设备信息管理的原则是管理设备信息要保证质量,按时满足设计,物资和生产各部门的需求。

3.2 船厂设备信息的内容

船厂设备信息通常包含:技术信息、物资信息、生产信息和相关的设备资料。

3.2.1 设备技术信息

设备的技术信息定义为由技术部门提供的信息。技术信息的提供是按时按阶段进行的。通常在设计前期技术部门应该提供的信息包括:设备编号、设备名称、设备分类、原理系统号、技术协议、供货方、需求证书等;在设计中期需要提供的信息包括:设备详细参数、设备重量、设备尺寸、防护等级、设备安装方式、设备样本等;在设计后期需要提供的信息包括:设备定额、设备基座、设备位置信息、设备完工资料、设备重心、设备接口信息等。

3.2.2 设备物资信息

设备的物资信息定义为由物资部门提供的信息。物资部门包括:采购部、物流部和仓储部门;物资信息包括:设备的采购情况、物流过程和存储状态、设备的图纸资料、证书和到货日期等。到货日期和入库情况是生产部门制定生产计划的重要依据。

3.2.3 设备生产信息

设备的生产信息定义为由生产部门提供的信息。

3.2.4 设备资料

设备资料记载了设备订货、设计、安装、报验的整个过程。设备资料的整理归档是一项繁琐而重要的工作。通常设备资料分为:技术协议信息和设备技术管理信息。技术协议信息由船厂主导制定,包括:技术协议与采购申请文件等。设备技术管理信息主要是由设备厂家提供的资料,包括:认可资料、施工图、完工图、证书、备件清单等。

3.3 船厂设备信息的管理

设备信息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设备信息的归档整理、工作协调、计划制定与监控和数据统计。基于数据库的设备信息管理已成为当今的主流。

3.3.1 设备信息的归档整理

首先将所有的设备信息以标准模板的形式建立数据库。每个标准模板包括了3.2 节中介绍的设备技术信息、物资信息、生产信息和相关的设备资料。各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录入相关信息以实现共享,同时各部门也可以从数据库中查阅自己需要的设备信息。

3.3.2 工作协调

信息管理最重要的一部分是工作协调,就是将相关的设备信息及时输出给需要的部门,设备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可以实现便利的查询功能。例如电装车间需要知道A201 分段所有的电气设备, 就可以建立查询条件进行查询,这样就可以知道该分段所有的电气设备的布置信息、图纸信息与样本信息等,便于生产工作安排和施工。

3.3.2 计划制定与监控

基于数据库的信息管理平台可制定有效的计划和良好的监控。

首先,该平台能实现计划制定的精细化。其次,该平台提供了多样的监控方法,并且可以根据具体需求设置相应的监控内容。

3.3.3 数据统计

项目数据统计是项目经验的积累,基于数据库的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提供强大的数据统计功能, 其表现是一般数据统计软件无法比拟的。它有很大的灵活性和开发性,可以根据不同的需求设置数据统计,而且能够形成数据对比。例如,我们可以统计半潜平台设备电功率总和或设备总重量等等,这些都是设计部门重要的经验数据。

4 结论

设备管理是船舶设计和建造的重要工作,信息化的管理方法已成为当今主流。基于数据库的设备信息管理平台不仅能很好地进行设备信息和资料整理,而且有着很好的信息处理和管理能力。其既满足了船舶设备种类复杂、数量繁多、建造流程复杂、涉及部门多和精细化管理的特点,也可实现多人、多部门同时操作和信息的高效传递,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 中国船舶工业公司. 船舶设计实用手册[M]. 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7.

[2] 中国标准化协会企业标准化分会. GB/T 15497-2003 企业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S]. 2003.

第7篇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人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法定检验

第十一条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

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一)建造船舶、水上设施的;

(二)改变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设施安全重大改建的。

船舶、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十三条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可以委托营运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代为进行。

第十四条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

(一)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改为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

(二)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改为本规定适用的船舶;

(三)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

(四)老旧营运运输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

有前款第(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新的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第十五条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

(二)改变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七条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应当进行法定检验的船用产品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

第二十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船用产品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对纳入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船用产品开展工厂认可、型式认可、产品检验。

第二十一条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制造厂商或者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时,申请工厂认可、定型设计认可和制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船运货物集装箱,申请营运检验,采用定期检验或者按照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审核的连续检验计划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工厂认可、型式认可或者定型设计认可及单件产品的检验结果录入国家船舶检验数据库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和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船舶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并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法定检验证书和国内航行船舶的检验报告和记录格式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保证检验发证质量的控制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舶法定z验技术规范,对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法定检验要求实施等效、免除的,应当达到海事国际公约或者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要求的同等效能及安全水平,并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入级检验

第二十六条人级检验是指应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自愿申请,按照拟人级的船舶检验机构的人级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进行的检验,并取得人级船舶检验机构的人级标识。

第二十七条除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第二十八条下列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人级检验:

(一)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100人以上的客船;

(二)载重量1000吨以上的油船;

(三)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四)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申请人级的其他船舶。

第二十九条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经入级检验符合相关的检验技术规范要求并取得法定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方可签发入级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第三十条从事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入级检验业务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其人级检验技术规范和证书格式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

第五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一条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包括与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船运货物集装箱相关的涉及航运安全及水域环境保护的检验制度、安全标准、检验规程等。

第三十二条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制定,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航行的下列船舶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制定的,参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的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检验发证:

(一)船长15米及以下的内河渡船;

(二)船长20米以下的普通货船;

(三)12人及以下的载客船舶。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的制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后评估:

(一)实施满5年的;

(二)上位法或者相关国际公约有重大修改或者调整的;

(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适宜性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后评估的情形。

第六章检验管理

第三十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检验业务范围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拒绝满足法定检验受理条件的申请。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检验:

(一)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未建立质量自检制度;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水上设施;

(三)未提供真实技术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

(五)未能为船舶检验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船舶、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检验。

第三十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授予的船舶识别号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签发法定证书。

第三十八条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厂商,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检验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报废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报告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注销检验证书。

第四十条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新接受的船舶检验机构在发放检验证书时应当收回存档原检验证书。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检验的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变更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新接受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重新进行检验。

第四十一条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因存在重大缺陷被强制取消船级的,新接受的境内设立的外国验船公司应当验证缺陷已改正后,方可受理检验。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2--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停止检验或者撤销相关检验证书:

(一)违规建造、违规重大改建;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三)未通过检验。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涂改检验证书或者以欺骗行为取得检验证书,船舶检验机构未撤销检验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船舶检验机构撤销检验证书。

第四十三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质量监督机制,发现法定船用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撤销检验证书或者禁止装船使用。

第四十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为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质量、技术条件的控制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检验档案资料。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的,原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包含图纸的全部技术档案转交变更后的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十六条交通\输部海事局应当组织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能力和条件进行核查,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涉及船舶检验重大质量问题或者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报相关船舶检验机构。

涉及船舶检验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调查处理。

相关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八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和调查。船舶检验机构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和调查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

第四十九条申请检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检验结论持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复验,接到复验申请的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验的答复。

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提出再复验,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检验、评议并作出最终结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在接到再复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再复验的答复。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拖航,并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l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试航,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试航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规定申请作业前检验或者作业期间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和船上、设施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水上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

(二)持有的z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

(三)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

(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

第五十五条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发的相应检验证书无效,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相关检验业务,并向社会公告:

(一)超越认可的业务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二)违反规定开展检验;

(三)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船舶检验人员独立从事检验活动;

(四)违反检验规程受理检验;

(五)船舶、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未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或者在检查不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检验;

(六)对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开展检验;

(七)未对向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机构的安全质量、技术条件进行有效管控;

(八)在按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前,签发法定检验证书;

(九)出现重大检验质量问题。

第五十六条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一)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未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

(二)外国验船公司未对外国籍检验人员按照公约要求进行培训;

(三)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有关事项;

(四)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船舶检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撤销其检验资格:

(一)未进行检验而签发相关检验证书;

(二)超出所持证书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三)未按照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执行检验;

(四)未按规定的检验程序和项目进行检验;

(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水上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六)发生重大检验质量责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