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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论文范文

时间:2022-02-03 14:13:46

序论:在您撰写绿色金融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绿色金融论文

第1篇

1.1绿色金融的含义

“低碳经济”在21世纪初由英国官方首次提出,它以耗能低、污染小、效能高、收益多等特色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广泛认可与支持。绿色金融伴随低碳经济产生以后受到各国关注,已成为各个国家主要的金融发展模式“。绿色金融”的概念目前还没有一个规范的定义,不过学术界对此已经达成一个共识:金融业在投融资活动中均要体现出“绿色”。具体而言,是指金融机构对环保产业与生态产业的发展需要加强关注,以帮助企业降低消耗与节约资源为目标,通过创新为企业提供多元化金融产品,促进人类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系列金融活动。绿色金融主要包括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绿色信贷指银行在金融信贷领域建立环境准入门槛,为从事绿色环保行业的企业放宽贷款限额并提供优惠利率,对污染生产项目实施经济惩罚,从资金源头上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扩张。绿色保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分散环境风险而对其投保,让保险公司承担企业损失的经济手段。绿色证券指上市公司在证券融资的过程中需通过环保部门的审核,以期建立良好的环境,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就现阶段而言,人们对“绿色金融”的关注点仍然主要集中在银行业的信贷业务方面。

1.2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现状

随着科技发展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类改变自然的能力不断增强,经济快速发展以及能源消耗量的大幅增加,使经济发展与能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成为当今世界面临的最突出问题之一。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的环境问题更为突出,实现绿色发展已成为当前我国经济的发展趋势,我国在发展绿色金融方面也迈出了脚步。1995年中央银行和环保局提出了通过信贷政策加强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11月23日中国银监会为配合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的顺利实施,印发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2011年11月1日为促进银行性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印发《“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2012年2月24日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绿色信贷指引》;目前,赤道原则是世界上最为流行的自愿性绿色信贷原则,兴业银行是我国最早采纳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在推广赤道原则方面,环保部编译出版了《促进绿色信贷的国际经验:赤道原则及IFC绩效标准与指南》,但我国银行业中尚未普及赤道原则;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主办的“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绿色金融分会成立大会暨2014年首届中国绿色金融论坛”于2014年12月22日在北京隆重开幕,论坛期间,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绿色金融分会正式成立;2015年4月22日中国金融学会宣布成立绿色金融委员会,同时,央行研究局旗下绿色金融工作小组《构建绿色金融体系》报告,针对我国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提出建议。以上实践均表明,绿色理念正慢慢渗透入金融业,但是我国绿色金融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2我国绿色金融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2.1绿色金融发展内部驱动力不足

第一,绿色金融在我国开展的时间较短,目前金融业在发展绿色金融方面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仍然不足,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主要通过政府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的外部推动来发挥作用。由于工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最终目标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与此同时,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若短期内不会使企业收益受损,企业则对此不会过多关注;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关注的核心问题是资金安全性,更不可能主动关注贷款企业的生产是否会造成环境破坏,由此导致环境污染的市场失灵则需要政府的介入。第二,绿色金融业务的发展需要十分复杂的专业技术,这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实际上作为现在最为发达的绿色信贷业务从业人员所具备的绿色金融相关知识与实践经验则严重不足。另外,绿色产业或低碳产业需要的大量资金多为中长期贷款,而资金回笼需要较长时间,这在一定程度上使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的积极性受挫。

2.2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体系不完善

首先,当前我国绿色金融的法律、法规基本处于空白期,绿色金融参与主体义务缺乏必要的约束,权利缺乏必要的保障,使绿色金融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我国政府虽然已经意识到发展绿色金融的必要性,但相应的投入仍然非常有限,借鉴绿色金融发展的国际经验,政府的财政支持与政策倾斜可以促进绿色金融的快速发展。其次,企业需要面临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的博弈。比如一些比较依赖传统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的企业,虽然说绿色信贷的审批条件会迫使企业逐步向绿色环保方向发展,但是在短期内实现转型发展对企业来说会有很大的冲击,同时需要考虑转型成本问题,企业需要在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之间做出权衡。最后,对金融机构而言,开展绿色金融相关业务受到的优惠补贴政策严重不足,我国目前存在的政策大多以鼓励性为主,导致其开展绿色金融成本过高,积极性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绿色金融的发展。

2.3绿色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

一方面,我国绿色金融市场上的产品还比较少,主要是原生绿色金融产品,基本上还没有衍生绿色金融产品,虽然我国在绿色环保方面有一定程度的金融产品创新,但与绿色金融比较发达的国家相比,产品依然比较单一。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绿色金融市场主要以绿色信贷为主,而绿色信贷属于商业银行的业务,只表明间接金融机构在绿色金融市场中发挥的作用;绿色证券和绿色保险的发展不足,意味着直接金融机构在绿色金融市场中参与不足,是又一个制约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因素。

3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3.1积极培育和引进绿色金融人才

绿色金融业务想要得到持续发展,必须拥有一批具备综合素养的专业人才,因此,人才培养必须得到重视。首先,对各大金融机构而言,应当建立合理的人才培养方案。比如聘请金融专家来银行做讲座;组织员工积极参加金融专业知识的学习,完善员工的知识结构。其次,完善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机制。绿色金融的发展需要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高等院校为金融机构培养出一批高技术水平的金融专业性人才。最后,加强与国外金融机构的合作,引进熟悉绿色金融国际准则和有丰富经验的人才,学习国外经验,促进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

3.2完善绿色金融政策支持体系

一方面,完善绿色金融发展的制度建设。当前我国关于绿色金融的法律法规基本处于空白阶段,想要实现有法可依得先有法才行,我国可以在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绿色金融法。另一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使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相配合使用。政府可以向绿色金融采取政策倾斜,提高各个绿色金融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中央银行在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可以对有绿色金融贷款的金融机构实施优惠利率,扩大贷款的利率浮动幅度等措施刺激绿色金融业务的扩大。

3.3完善绿色金融市场

第2篇

长治市作为资源型城市,为摆脱产业结构单一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延伸产业链条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必由之路。自“十一五”规划以来,长治市下大力气改造提升煤、焦、冶、电等传统行业,到2010年底,逐步形成煤化工、硅工业、LED、镁工业、乙炔化工、玉米深加工6条循环产业链,列为全省循环经济试点市,被科技部等十九部委确定为全省惟一的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市。随着2013年以来煤炭等能源价格下跌,全市以煤炭为主导的工业经济遭受冲击,主营业务收入大幅减少,使企业许多新上的技改项目因资金短缺导致步伐放缓。针对这种情况,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限的信贷规模下,在信贷政策上仍然给予倾斜,保障国家和地方政府确立的重点转型企业和企业的资金需求,支持企业延伸产业链,使其附加产品收入不断增加。截止2013年,全市规模以上企业非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8亿元,占到营业总收入的9%。其中,被省委、省政府确立的重点转型跨跃项目—长治市现代煤化工循环产业集聚区,共实施煤化工项目24个,煤化工产业链条由原先的4条增加至8条,煤化工产品品种数增加至19种,特别是焦化企业,在主产品焦炭价格持续低迷的情况下,其下游产品煤焦油等产品成为其利润的主要来源。

二、长治市绿色金融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金融机构类型单一,缺乏全面的支持体系

一是缺少全方位的机构类型。长治目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长治银行、农商行和村镇银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类型单一,缺少服务循环经济专业的信托、金融租赁公司等类型。这样的金融支持体系内容简单,不能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多元化的绿色金融体系,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二是缺少多元化的金融产品类型。长治市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类型较少,尤其是在县级以下金融网点,不能有效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三是目前资本市场对企业的要求难以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现状。虽然我国资本市场在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已逐步发展成多层次的市场,力求满足各类企业的上市需求。然而资本市场对上市企业的盈利能力有着严格的规定,必须达到一定标准才可上市。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在发展之初,盈利能力较弱,甚至没有赢利,但发展却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支持,在向资本市场寻求资金支持时,因达不到上市要求而无法融入资金。

(二)金融机构对循环经济项目的支持缺乏积极性

从循环经济的固有特点来看,循环经济作为转型项目的一种类型,从项目前期的基础设施建设到项目的发展期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因此循环经济产业项目一般具有项目投资量大、资金占用时间长、资金周转率慢等特点。而且在前期投入大量资金之后,项目发展前景不明朗,无法预测其市场,因此信贷资金风险大,甚至难以收回,这些都导致商业银行对其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是追求利润的企业,在投放信贷资金时追求盈利性、安全性,如果项目本身缺乏有力的担保机制,那么循环经济对资金的要求与商业银行的标准不符,因此一般的商业银行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目前对循环经济的支持积极性还不高。尽管对于循环产业的投资力度在不断加大,但仍缺乏与之配套的信贷体制,导致目前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缺口依然较大,无法形成良性发展的资金链,更难以奢求商业银行对发展循环经济给予利率上的优惠。目前由于金融机构对循环经济缺乏积极性,造成金融机构对循环经济企业审批流程慢、门槛高,对已有的政策在实施阶段执行的效果不好。

(三)绿色信贷的执行标准可操作性不强

目前各个金融机构制定的绿色信贷政策,主要规定了信贷投放的方向性原则,标准综合性较强,缺乏具体的指导细则、项目目录和风险系数标准。这样的信贷标准更多地依靠相关政府部门提供的企业环保报告。金融机构对企业的生产能力、工艺状况和循环能耗情况等没有准确的衡量标准。各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政策只能根据上级行提供的方案,依照各行的理解自主制定相应的政策,从而导致各地区同一银行的绿色信贷的标准不同,相应的银行体系内绿色信贷执行力也较差。同时国家对于循环经济的准入、技术、能耗、污染排放、循环利用能力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导致银行不能细化循环经济的信贷标准。

三、完善循环经济绿色金融支持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不断尝试设立新形式的金融机构,构建全方位的绿色金融体系

在巩固现有金融机构功能的基础上,促进新型金融机构的试点建设,加快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不断丰富和完善绿色金融支持体系的服务网络。根据循环经济资金占用时间长、回笼慢的特点,提供相应的保险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利用资本市场发行安全性好、流动性强的金融债券或者为大型、优质的循环经济企业提供发行债券的相应咨询、结算等金融服务。

(二)完善相应的政策和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金融机构积极性

发展循环经济是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提供相应的服务.政府要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提供相应的投资政策,将金融机构的信贷投资方向引导至循环经济领域。一是政府应从长远利益出发,针对商业银行支持循环经济项目风险高、利润回收时间长、成本高的特点,利用财政补偿和税收优惠等政策,促进对循环经济稳定的财政性投入,从而在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保障的基础上,形成循环经济信贷投入的良好环境。如对于支持“两高一剩”企业的转型项目的金融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信贷政策免收营业税。二是改变传统的支持循环经济应以政策性银行为金融主体的思想误区,在创新融资方式和风险规避方式的基础上,将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政策作为主要融资方式。

(三)制定科学的绿色金融评价指标体系,合理

第3篇

1.1促进国家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一是有利于实现产业的优化升级,十以来我国将深化经济结构调整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基本政策,目前我国经济社会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而实施绿色金融则有助于在金融服务上为经济结构转型提供资金支持,有效地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二是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通过实施绿色金融可以在根本上遏制环境污染经济行为,使企业重视环境保护的经济效益。

1.2促进生态环保与能源节约

一方面粗放型经济发展给环境带来了巨大的污染,环境治理成为当前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而资金短期又是影响环境治理的主要问题,而绿色金融则是将环境治理作为工作的发展方向,通过绿色金融为环境治理提供大量的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环境治理企业,这样可以强化企业的节约意识,规范他们的环保行为;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通过绿色管理可以降低能源的消耗,比如银行机构进行的账单无纸化方式,节约了纸张的使用,有效地节约了能源。

1.3促进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绿色金融为银行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发展良机。环境的日益恶化,使得社会对环境的问题越来越重视,环境投资已经成为社会投资的热点行业,而绿色金融业务则是将绿色概念与金融产品融合为一体,丰富了银行金融服务的内容,拓展了银行的业务;其次降低银行的金融风险。绿色环保是加快经济结构转型的新切入点,也是未来我国经济发展的新方向,因此绿色金融产品的推出势必会降低银行机构的经营风险;最后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力。实施绿色金融虽然会增加金融机构的评估成本,不利于金融机构的短期盈利。但是长远看,绿色金融符合国家的根本政策,优化了信贷结构,实现了金融机构新的增长点,有利于实现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2低碳经济路径下绿色金融创新所面临的问题

2.1政府部门对发展绿色金融缺乏动力

虽然“低碳”“、碳金融”成为当前最热门的名词,人们也意识到发展碳经济的重要性,但是我国在追求经济全面发展的同时,我国政府部门对于发展绿色金融的内在动力表现得明显不足,而更多的是依赖外界的压力而不得不进行绿色金融创新,比如中司没有发挥自己的优势从事碳交易,却以碳交易市场规模小、制度不完善等由,拒绝参加碳交易,没有为我国额碳交易市场建立提供应有的力量。

2.2绿色金融实施的主体较为单一

目前我国实施绿色金融的主体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银行机构开设的绿色信贷业务,而其它一些金融机构对于绿色金融的探索则非常有限,比如证券业虽然对上市企业融资设立了环保要求,但是其主要针对的是“两高”行业,同时对低碳、环保企业的激励制度也不完善,导致上市企业实施绿色金融存在较高的难度。保险业虽然也在绿色金融实施方面进行着局部试点实验,但是其仅限于环境污染责任险,使得绿色金融在保险业很难获得全面推行。

2.3绿色金融信息沟通渠道不顺畅

作为绿色金融运行过程中的两大职权部门:环保部门和银行部门之间存在着信息沟通不畅的现象,一方面环保部门的信息公布无法满足银行部门对环保信息的需求,影响绿色金融的执行效果;另一方面环保部门与银行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模式不科学。它们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为单项运行,导致信息反馈机制的不健全,同时监管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也影响绿色金融的发展。

3低碳经济路径下的绿色金融创新模式

3.1加强国家金融体制的改革创新

一是要构建绿色金融发展的宏观调控机制,国家要制定有利于绿色金融发展的宏观调控政策,建立与绿色金融监管体系相适应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对绿色产业的支持,并且要严格限制高污染行业发展规模;二是积极发展绿色金融机构,国家要鼓励各大银行进行绿色金融改革,积极推广绿色金融服务,拓展绿色金融产品;三是要建立绿色信贷体系。实施绿色信贷体系既可以实现对绿色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也可以限制与淘汰高污染的企业,实现经济的发展。

3.2加强环保部门与绿色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针对环保部门与绿色金融机构、司法部门与监督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我国政府部门之间应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它们之间的信息沟通:首先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染企业信息的检查力度,并且将污染企业的各项数据提供给银行机构,银行机构则根据环保部门的监测数据,对污染企业进行信用授权以及信贷审批。同时金融机构也要及时将企业的信贷情况信息反馈给环保部门;其次建立新更新和异议处理机制。环保部门要及时对要求整合的企业进行重新审核,并且将审核信息反馈给金融机构,如果企业对于重新审议的结果存在异议,环保部门则要对企业进行评估与重审,并且将重审信息提供给金融机构。

3.3开拓金融创新,丰富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发展绿色金融要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丰富金融产品创新,拓展金融服务,提升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一是银行机构要完善绿色信贷,在信贷行业、环境评估等方面制定统一的绿色信贷标准,并且创新信贷政策,比如在还款方式、还款周期上进行创新;二是保险业在现有的绿色金融产品的基础上,要积极探索金融产品创新,比如对于环保达标的企业可以通过降低保费等方式开展保险业务产品;三是证券业要完善上市公司环保门槛,同时建立可环保板块,为环保企业提供融资环境。

3.4加强绿色金融社会组织的建设

第4篇

贵阳市在绿色金融探索和实践中,取得了较多的成果,但是也存在下列问题。

(一)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

政府、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以及社会投资者构成绿色发展生态环境。目前,各主体之间存在信息条块分割、共享难等问题,导致绿色金融发展信息成本较高。首先,环保和征信信息由政府环保部门、人民银行相关部门进行管理,信息收集、加工、管理工作起步较晚,环境污染信息尚未进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不完整的信息导致金融机构难以掌握服务企业真实信息,对投资、担保、贷款及上市企业难以作出准确判断。其次,由于政绩利益驱动,一些部门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隐藏“两高”企业真实信息,致使金融机构监管风险和成本增加。再次,绿色经济发展,涉及大量新领域、新技术、新知识,金融机构缺乏与之适应的专业人才,调研、信息甄别难度加大。最后,信息不对称,投资者难以获得绿色金融投资渠道、企业绿色环保资料以及绿色金融产品等信息,抑制其投资选择,使得民间资本不能有效地配置到绿色产业中去。

(二)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缺乏制度保障及激励机制

环保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及人民银行出台发展绿色金融的相关性指导意见,但相关的信息披露机制、环保核查机制、资本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激励机制以及违法惩罚机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未健全。造成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在审核、监管和处理违约的企业时缺乏处理依据。外部而言,政府还未推出税收、财政扶持以及消费引导激励机制,金融机构、企业、社会投资者缺乏践行绿色金融的外在动力。内部而言,金融机构、企业、社会投资者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意识不强,缺乏企业绿色文化制度、推行绿色金融的约束和激励机制,金融机构、企业、社会投资者缺乏推进绿色金融的内在动力。

(三)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及服务手段不足

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多元化的服务手段不仅能提高资源配置、使用效率,而且减少企业经营对环境的影响,并提供社会投资者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有效地引导民间资本充实到实体经济建设中来。不仅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实体经济发展,而且为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回报。同国外金融机构相比,贵阳市金融机构提供给企业、社会投资者选择的绿色金融创新产品较少,基本集中在绿色信贷方面,多元化的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互换等绿色金融产品及服务还不成熟。使得企业、社会投资者选择范围较窄,影响绿色金融的发展和业务规模的扩大。

(四)绿色金融发展中主体之间缺乏

协同绿色金融的发展是由政府、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社会投资者多主体构成复杂生态环境。绿色金融要能充分发挥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的最大潜能,必须要求生态环境中参与主体充分认识到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性,只有相互之间协同配合才能实现绿色发展的共同目标。贵阳市绿色金融实践现状分析,绿色金融发展缺乏统一协调机制,各个部门的管理和相关数据难以实现共享,导致金融机构对企业投融资、信贷、保险的风险增加,抑制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动力;增加企业、社会投资者对金融机构产品或服务的选择难度、信息收集成本,企业、社会投资者缺乏多元化融资或投资产品和渠道的选择,抑制企业、社会投资者对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政府、监管机构对绿色金融理念、发展和激励机制宣传的不足,造成金融机构、企业、社会投资者对绿色金融发展的认识和参与积极性缺失。

二、贵阳市绿色金融发展对策及建议

绿色金融的发展对应贵阳市解决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发展转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在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针对贵阳市绿色金融发展中的问题,提出如下的解决对策和政策建议。

(一)针对政府及监管机构层面的对策及建议

1.建立绿色金融信息共享平台

信息不对称,增加金融机构评估企业的成本和风险,增加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增加社会投资者投资选择成本和风险,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及风险,不利于绿色金融的健康发展。政府、监管机构为推动绿色金融发展,需建立贵阳市绿色金融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绿色金融相关信息共享。通过建立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制度,促进政府、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社会投资者之间实现信息共享,降低绿色金融发展的信息成本及风险。

2.建立第三方独立评级和监督机构

为保障对企业、金融机构、社会投资者信用评级、信息评估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政府应建立第三方独立评级和监管机构,承担对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社会投资者的信息、纠纷等方面的咨询及评估。公平、公正、公开地为参与主体提供专业信息咨询、纠纷评估等,成为绿色金融生态环境各参与主体联系纽带和仲裁机构。

3.建立绿色金融协同发展机制

建立绿色金融协同发展机制,有效协调绿色金融生态环境中政府、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社会投资者的利益,为绿色金融的发展提供保障。税收、财政协同机制的建立,能刺激、引导金融机构、企业和社会投资者积极参与绿色金融活动,促进绿色金融服务、绿色金融产品、绿色投融资发展;惩罚协同机制的建立,能抑制“双高”企业的发展,激励绿色企业的发展;准入退出、信息披露、监管等协同机制的建立,能规范、约束绿色金融参与者的行为。

4.建立绿色金融人才培养环境

通过绿色理念来影响绿色金融参与者行为,逐渐建立绿色金融文化。树立绿色金融理念,绿色金融活动参与者应将社会、环境价值纳入治理目标及文化建设体系。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社会投资者应认识到实施绿色金融战略、确定环境风险和机遇,不仅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也利于自身可持续发展。因此,应加强绿色金融文化建设,加强对相关人员绿色金融参与者绿色理念教育,理顺参与者之间相互关系,树立绿色环保意识,强化与高校等机构合作,培养具备金融、环保、管理知识的绿色金融复合人才。

(二)针对金融机构的对策及建议

1.绿色信贷方面

银行机构应根据国家经济环境政策和产业政策,对从事绿色经营生产、绿色制造和绿色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低利率的贷款;对研发生产治污设施、从事生态保护与建设、开发、利用新能源等产业实行优惠贷款政策和设立绿色信贷通道。加快开发贷款类、理财类、票据类、租赁类等绿色创新产品和工具,关注国内外绿色金融发展方向,扶持绿色环保项目,推动“绿色信贷”市场发展。

2.绿色保险方面

保险机构应加快多样化、多领域、多层次的绿色保险产品研发,建立行之有效绿色保险体系。对符合绿色发展标准的投保企业因污染突发事件所涉及的受害者进行合理赔偿。既可以减轻政府、企业和相关机构的赔付经济压力,又可以发挥市场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督和调节力度,加强舆论的监督和指导作用。

3.绿色基金方面

证券机构应设立节能减排、环境优化专项投资基金,对绿色环保、低碳的企业进行基金投放,通过资本投入促进绿色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绿色基金投向具备低碳特征、较高的科技含量、具有良好的投资回报和发展前景的领域。

4.绿色证券方面

通过公开发行绿色债券解决社会效益好、资金需求量大的绿色项目资金需求;通过建立绿色企业上市审批绿色通道,拓宽绿色企业资本市场融资渠道;通过将绿色因素融入金融创新中,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如“绿色彩票”发行;通过推行排放减少信用度等低碳金融衍生品,推行“排放减少信用”交易机制,建立规范的金融衍生品市场。

(三)针对企业的对策及建议

1.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绿色环保意识

推动绿色金融发展,首先,建立人与自然和谐观,认识人与自然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关系。由以人为中心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转变,从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向追求长期价值最大化转变。其次,树立绿色经营道德观,把平等、正义等道德观念拓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形成企业环境保护的社会道德意识。再次,树立环境保护法律意识、明确环境责任,依法治理、保护环境,建立谁污染、谁治理的法律问责制度。

2.推行绿色生产、提供绿色产品

企业利用技术、管理手段对生产全流程进行排污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推行绿色生产,提供绿色产品,消除生产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影响,实现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和谐统一,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推行绿色营销战略

企业推行绿色营销战略,加强绿色营销和绿色服务宣传。在市场调研,产品研发、定价、促销活动等营销链中,坚持“绿色理念”,促进企业发展与消费者、社会利益趋同。发展绿色技术、开发绿色产品、实行绿色包装、重视绿色促销、制定绿色价格、选择绿色渠道、树立绿色形象的绿色服务营销战略。

4.建立绿色企业文化

文化是企业、员工长期生产经营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价值认同体系。企业文化建设中,需融入绿色理念、环境保护、社会价值等,引导、规范、约束企业、员工行为,并将绿色文化元素贯穿企业经营、行为等活动过程,逐步树立以绿色为核心的企业文化。

三、结语

第5篇

绿色金融在国内尚属新生事物,研究也并不成熟。而事实上,绿色金融概念在国际金融业界已使用多年。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美国政府发挥其创造性思维把环境影响因素引入到金融创新之中,研究如何有效评估环境风险,从而开发出成功的环境金融产品,并形成合适的产品结构,以此获得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环境的充足资金。

二、绿色金融立法的必要性

1.实施绿色金融是金融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金融行业应将对经济、社会、环境和谐统一的追求自觉纳入自身的发展目标之中。金融业要发挥好配置和调控资源的作用,利用金融服务和金融工具为增加企业盈利和纳税的同时,更要利用提供审慎的金融专业服务的时机促进企业降低能耗、节能减排、革新技术以此增加社会福利。

2.实施绿色金融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

盲目追求行业发展和地方政府政绩,全国各地的高污染高排放行业仍然遍地开花,增速偏快。马克思曾说过:“货币是最大的推动力。”这些行业迅速扩张的背后,金融业的商业贷款起了决定性作用。如果各类金融机构能采取相关措施对此类贷款进行严格控制,将迫使污染企业重视环保问题,如在审批程序中加入环评制度,对违规违超限企业从融资根源上进行控制。使企业的发展及经营加大环保投入,实现企业盈利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双赢局面。

3.实施绿色金融有助于强化金融业环境风险控制

营利是金融行业的主要目的,因此金融风险控制在其日常运营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金融活动之安全性与企业环境状况之稳定性间的相互关系也逐渐唤起各方的关注。面对我国的依旧严重环境问题,不论是从中央还是地方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实行企业的环境责任也迫在眉睫。企业滥用金融行业的贷款融资,给金融业自身造成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4.实施绿色金融有利于顺应接轨国际潮流之“赤道原则”

赤道原则,是全球主要金融机构参照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建立的一套自愿性金融行业基准,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该原则倡导金融机构对于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应尽到审慎性核查义务,只有在融资申请方能够证明项目执行对社会和环境负责的前提下,金融机构才提供融资,该原则已成为各国银行可持续金融运作的行动指南。赤道原则作为国际实施绿色信贷的通行准则,已经在各大金融机构中得到充分实践。为便于国际社会交往、顺利地参与国际融资项目,我国金融行业有必要根据赤道原则的要求,建立有关的绿色信贷机制。

三、我国绿色金融立法实践

1.我国绿色金融实践概况

我国在绿色金融领域的时间比发达国家起步晚。兴业银行作为国内首家“赤道银行”、绿色金融的先行者和倡导者,2005年与国际金融公司(IFC)设计能效融资项目产品,也成为国际金融公司首期中国能效融资项目唯一一家合作银行2006年,国内首家推出能效项目融资产品;2007年,在国内首家推出碳金融综合服务;2008年,公开承诺采纳赤道原则,成为中国首家“赤道银行”;2009年,国内首家成立可持续金融专营机构———可持续金融中心;2010年,将绿色金融从企业项目领域延伸到个人消费领域,在全国首发低碳信用卡;2011年,发放国内首笔碳资产质押贷款,排污权抵押授信等创新性的绿色信贷产品也陆续落地;2012年,升格可持续金融中心为总行一级部门,成立可持续金融部,全方位统筹发展绿色金融业务。而后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等商业银行也相继提出绿色金融的发展理念,并在操作层面上制定具体措施,推出了绿色金融产品。发展到现在,我国形成了以银行绿色信贷为主,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三种发展方式为支撑的绿色金融。

2.我国绿色金融立法实践

伴随着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成为我国绿色金融立法发展比较迅速的阶段。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国内金融机构要将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同保护环境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相结合,并把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作为银行向企业贷款考虑的因素。2001年6月,原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联合《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意见》。该意见强调加快发展环保产业是我国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应该对有关政策制定出相应法律法规,要发挥金融手段的杠杆优势大力扶持和优先发展科技含量高、低能耗、低污染的产业,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三者的有机统一。2007年7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制定并颁布了《关于防范和控制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标志着我国正式实施绿色信贷的开始,同年七月三部门再次联合颁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2008年1月,环境保护部与国际金融公司签署协议,来合作研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绿色信贷指南,为深化我国绿色信贷发展提供技术与智力支持。2009年1月,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以督促国内银行业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和谐可持续发展。

四、我国绿色金融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1.我国绿色金融法律体系的不足

一是立法层次低。近些年我国的绿色金融立法虽有很大的进步,但可以看出,现有的关于绿色金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主体主要是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没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制定的专门绿色金融法律。位阶较低的法律文件,多具有政策指导性、宣示性,缺乏法律本应具有的强制力和权威性;二是内容不全面。起步较晚导致我国绿色金融立法内容欠缺、滞后,目前我国的绿色金融立法还仅局限于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方面,其他制度缺乏;三是可操作性不强。纵观我国现有的绿色金融立法,多是宏观性、原则性规定为主的部委意见和指引,因而实践中难于执行和落实,操作性不强;四是缺少相关法律责任规定。从法的强制性角度,责任制度作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奠定了经济法律关系保护的实体法基础。现阶段,我国绿色金融立法的条例条款规定都以建议和宣示性的声明要求各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和惩罚手段,以致于规定无法落到实处。综上,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应对政策调整和现实问题而出台的意见和指导性文件难以形成缜密逻辑的法律体系,更难以肩负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为绿色金融良好向上发展提供金融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的重任。存在缺陷和不足,使得我国绿色金融立法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在13亿中华儿女都为建设美丽中国奋斗之时,我们应大力加强绿色金融立法,落实现有规定措施,用科学完善的法律制度积极推动引导绿色金融在全社会的实施。

2.完善我国绿色金融法律制度的设想

①出台《绿色金融促进法》。

要在立法目的部分明确体现中央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精神为指导思想,以保障金融行业稳健运行为直接目的,把促进国家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的。除了明确绿色金融等定义,还要明确监督机关主体和各主体的监督管理职责。在激励措施方面,可全面运用利率政策,税收政策,授信额度等措施建立相关奖励机制,扶持工艺、设备、技术高的企业。法律责任方面,规定金融企业因违法本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对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不履行监督职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②完善绿色信贷制度。

金融机构要深刻认识实施绿色信贷,及时处境经济与社会环境和可持续协调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也是银行优化信贷结构、降低信贷风险的内在要求。要建立贷款项目环境风险审查评估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风险以保障信贷安全。严格规定贷款人的注意义务,要将环保标准与信贷风险管理要求落实到客户调查、授信、项目评估、信贷审查、贷后管理的环节。若未尽到有关注意义务,相关责任人要承担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

③完善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日本的经验很值得借鉴,日本投资银行是注册超过100亿美元的大型国有银行,2004年其提出以环境评级的手法确定投资对象,并加强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更好的发挥政策银行的协调作用,为绿色信贷的发展搭建平台。我国亦应当建立类似“绿色生态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宏观指导绿色投资方向,同时做好大型环保项目资金的管理。

④完善绿色证券的法律制度。

党的十报告已经明确把“生态文明”写进了中国未来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规划里。向绿色和可持续转型已成为我国经济未来的发展趋势,从战略高度出发,通过证券监管将环境保护的要求融入投资活动和企业管理之中。完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环境报告制度,使企业在日常活动和重大决策中都必须考虑到环境成本和环境效果。

⑤完善绿色保险法律制度。

顺应国际上加强强制责任保险的趋势,对环境产生环境污染物多、易发生重大环境事故的石油、化工、煤电、有毒废弃物处理的行业实施强制责任保险。科学设计险种、保险费率和除外责任,既不增加投保人的负担,同时保证事故发生时受损人员及时得到赔偿。

⑥完善绿色金融责任机制。

第6篇

2008年,国家环保总局和国际金融公司联合颁布了《绿色信贷指南》,规范了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道路。在金融机构方面,目前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机构仍以银行为主,其中,兴业银行是同业内第一家(2008年)宣布采纳“赤道原则”的商业银行,并于2012年在行内成立了可持续金融部,专门用以从事绿色金融业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丰富的经验;在绿色金融产品方面,发展相对成熟是绿色信贷业务,主要投向绿色交通、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新能源汽车等领域;此外,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绿色基金等绿色金融业务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绿色保险方面,我国主要以环境污染责任险为主,并在江苏、湖南、重庆等省市试点,取得一定成效;绿色证券方面,国家环保总局对13类重污染行业公司在申请上市时设置了环保门槛,要求其公布环境信息,暂缓环保不达标的企业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碳金融方面,主要依托CDM交易机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相继成立了天津排放权交易所(2008年)、北京环境交易所(2008年)、深圳排放权交易所(2010年)、上海能源环境交易所(2011年),并推进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等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同时,我国部分省市正在积极构建区域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尝试建立绿色金融服务中心。可以说,绿色金融在我国已经起步且具有良好的开端。

二、我国发展绿色金融的必然性

(一)绿色金融是我国绿色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选择绿色发展是我国避免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经济发展模式的创举,金融利用其调配资金的优势,将环保理念贯穿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政策制定和金融产品开发等环节中,利用金融杠杆作用促进全社会重视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可以让经济活动摒弃传统的污染严重的资源能源密集型发展方式,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所以,绿色金融是我国绿色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它重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是一种可持续的绿色发展方式。

(二)绿色金融是增强我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竞争力的根本保障

随着金融业和环保产业的不断融合,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碳金融交易迅猛发展。发达国家不约而同地将关注点聚焦在碳排放权的计价基础上,各国货币纷纷争当碳交易的主导货币。在历史机遇期面前,以促进绿色金融发展为契机,不断增强我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竞争力,为我国货币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中争取更多主动权。

三、我国绿色金融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起步晚、环保意识差导致对绿色金融的认知程度低

我国绿色金融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时至今日仍处于由“概念”向“实践”的过渡阶段[8]。在实践过程中,虽然有些金融机构在绿色金融业务方面已经先行先试,但就整体而言,大多数金融机构仍将短期利益作为目标,将限制“两高一剩”行业的信贷投放作为工作重点,对绿色金融的长远发展缺乏整体布局和战略思考,导致对绿色金融的认知水平较低,这必将使金融机构忽略社会经济和自身长远发展,阻碍金融机构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

(二)金融机构“利益导向”与“社会责任”间的矛盾

作为具体实施绿色金融的微观主体,金融机构在促进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既然金融机构以“企业”的形式存在于社会经济体系中,就必然具有一般企业的特性,即“追求利润最大化”。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的逐利性最典型的表现是将贷款资金投向“并不那么‘绿色’的‘两高’行业”,而投资环保企业或者环保项目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不高,特别是在绿色金融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善、社会认知程度比较低的环境下,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必定要损失一部分近期利益,带有一定“社会公益性”,这导致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数量偏少,而且大部分是出于对国家政策的响应,并未成为金融机构核心价值取向。因此,是否可以妥善解决金融机构“利益导向”与“社会责任”之间的矛盾,关乎能否在具体操作层面顺利推动我国绿色金融发展。

(三)市场体系尚不完善

我国绿色金融市场体系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绿色金融法律保障体系缺失。随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推进,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七个试点省市相继在其主要的地方文件中增加了关于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表述,但仅限于部门规章制度和建议指导性文件层面,自上而下的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二是绿色金融实践主体单一。目前,我国发展绿色金融的实践主体是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参与程度相对较弱;三是融资形式上仍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几乎空白[9]。

(四)激励机制的缺乏削弱了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的内在动力

绿色金融是金融创新的产物,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金融机构在经营的过程中仍然比较依赖“高能耗、高利润”的传统经营模式,对环境保护与金融业发展缺少全盘考量。加之绿色金融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建设等外部环境建设的滞后,以及绿色金融短期经济效益不尽如人意的现实,致使金融机构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时,习惯性地持有“观望”态度,主动性和内在动力不强。

四、构建完善的绿色金融体系,促进我国绿色金融发展

诚然,我国绿色金融发展仍然面临着上述问题的制约。但是,发展绿色金融已成为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绿色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当前我们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解决制约绿色金融发展的不利因素,促进我国绿色金融健康发展。在众多方法措施中,构建完善的绿色金融体系是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基础和根本保证。按照王元龙研究员的研究结论,绿色金融体系应由金融制度、金融市场、金融工具、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五方面构成[10]。

(一)完善绿色金融制度,为我国绿色金融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完善的绿色金融制度是促进绿色金融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具体包括绿色金融法律制度、绿色金融业务制度等方面,构建思路是:借鉴先进经验,立足本国国情,国家做好顶层设计。具体而言,借鉴“赤道原则”,健全和完善包括绿色金融基本法律制度、绿色金融业务实施制度在内的绿色金融法律体系,在完善绿色金融基本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应始终遵循公平原则、生态秩序原则和效率原则,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立法上要明确规定环境污染企业应该承担的责任,施以严厉的约束政策,同时强化环保企业的激励政策,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在构建绿色金融业务实施制度时,充分考虑收税减免、财政补贴、风险补偿、信用担保等绿色金融扶持政策,借鉴发达国家“气候变化税”的经验,加快推出环保税和碳税,引导各方积极参与绿色金融,激发市场潜力和活力,为绿色金融发展构建出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以碳交易市场为切入点发展绿色金融市场

按照国际惯例,绿色金融市场是指以碳排放权为基础的一系列碳信用工具交易的市场。在我国,随着一系列政策文件的颁布实施以及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等七省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推进,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培育力度不断加强,以碳交易市场为切入点发展绿色金融市场变得切实可行。具体思路:在“试点先行、全面推广”的基础上,尽快搭建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平台,制定市场标准与相关制度,完善CDM一级市场,培育发展服务于碳交易的中介机构,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不断扩大市场参与主体,在最大程度上刺激碳交易市场的活跃度。

(三)积极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要注重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这是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根本和关键。在信贷政策制定、业务流程管理和产品设计过程中积极引进绿色环保理念,大力推广绿色证券、绿色基金业务,逐步完善绿色保险市场,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碳交易市场,创新碳远期、碳期货等碳金融衍生品,通过构建我国绿色金融衍生产品体系,不断完善绿色金融市场[8]。

(四)强化绿色金融发展理念,培育绿色金融机构

鼓励金融机构将“低碳环保、节能减排”的理念植入日常工作,在经营决策过程中既要重视自身利益,也要顾全社会责任和环保责任,严格将各项环保标准贯穿经营活动中。此外,鉴于目前我国绿色金融的参与主体以商业银行为主,参与主体过于单一将不利于绿色金融市场的整体发展,因此,各地方政府应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类机构参与绿色金融市场发展,构建健康、平衡的绿色金融市场体系。同时,大力促进绿色金融中介机构发展。借力绿色金融中介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和专业性,解决存在于绿色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发挥其自身优势积极开展绿色项目开发咨询、资产管理等业务,为绿色金融深入发展提供空间。

(五)完善绿色金融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绿色金融监管应当注意两方面内容:一是全面协调监管,既包括各参与主体间的协调监管,也包括国际协调监管;二是注重监管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强化监管的执行力度。在监管政策层面,对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实行差别化监管[11]和激励政策。只有完善的监管机制,才能切实防范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

五、结语

第7篇

什么是参考文献呢?我们论文参考文献是指在论文的写作当中参考过的书籍或者是网站等资料,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我们论文写作的质量,一般来说我们参考额文献越多越有明,代表我们的论文就越好。下面是千里马网站小编整理的关于绿色物流论文参考文献,供大家欣赏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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