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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绳教案范文

时间:2022-12-04 03:32:35

序论:在您撰写跳绳教案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跳绳教案

第1篇

教学内容

1.复习跳绳

2.途中跑专门性练习:原地摆臂练习、弓箭步 、高抬腿练习、后蹬跑。

3.途中跑练习:中速跑,加速跑。

重点:途中跑的支撑腿与摆动腿的协调配合。

难点:蹬摆结合技术的掌握。

教学目标

1.认知目标:掌握途中跑的基本动作要领,明确影响途中跑的决定因素。

2.技能目标:让学生掌握2-3种发展途中跑速度的练习方法,使学生的快速奔跑能力得到提高。

3.情感目标:培养学生个性,创造性,以及敢于拼搏、积极上进的意志品质和集体协作精神。

课的结 构

教学

内容

教学活动方式与组织措施

次数

时间

8

一、上课常规

二.慢跑:绕田径场跑1圈.

三.徒手体操(4X8拍)

1、扩胸运动

2、体转运动

3、踢腿运动

4、体侧运动

5、 弓步压腿

6、侧压腿

7、踝腕关节运动

8、跳跃运动

一、教学活动

1.集合整队,检查人数,师生问好,

2.教师导入(教学内容、教学目标、教学要求)

3.检查服装、安排见习生

二、组织措施:四列横队集合

三、要求:快、静、齐

一、教学活动

1、教师引导学生按照步骤练习。

2、学生合成两列纵队慢跑

3、提醒练习中要注意安全。

二、组织措施:四列横队集合

三、要求:跑步时要注意队列整齐,注意安全,队伍间隔合理,有序。

一、教学活动

1、教师引导学生按照步骤练习。

2、学生四列横队呈体操队形散开。

3、提醒练习中要注意安全。

二、组织措施:四列横队,广播体操队形。

三、要求:学生认真学习,并注意动作规范到位。

一次

一次

一次

2

3

5

3

4

30

一、复习跳绳

二、途中跑专门性练习

1、摆臂练习:原地两脚前后开立的摆臂练习,要求抬头、挺胸、收腹,肘关节角度变化正确,肩部保持放松,以肩为轴大幅度摆臂。

重点:摆臂的节奏。

难点:摆臂时身体姿势。

2、高抬腿跑:改进和完善摆动腿的高抬和下压技术,发展抬腿肌肉群力量和步频。跑前提踵,保持较高的身体重心,跑时上体正直或稍前倾,摆动腿前摆大腿抬平,膝关节放松,小腿自然下垂,然后大腿积极下压,小腿自然下落并用前脚掌着地,支撑腿髋、膝、踝关节伸直,骨盆前送,两臂屈肘前后摆动。

重点:身体重心提起,身体稍前倾。

难点:蹬地摆臂的配合。

3、弓箭步跳/弓步走练习

4、后蹬跑

三、途中跑练习

途中跑技术要领:

(1)上体正直稍前倾。

(2)大小臂屈成约90度,以肩关节为轴,大幅度摆臂,同时肩部放松。

(3)大腿带动小腿积极向前摆动。

(4)大腿积极下压,前脚掌着地,着地时由前向后下积极“扒地”

(5)后蹬充分有力。

(6)上下肢协调配合。

重点:途中跑的支撑腿与摆动腿的协调配合。

难点:蹬摆结合技术的掌握。

四、素质练习

蛙跳

一、教学活动

1.教师提出要求,强调重难点

2.控制学生之间距离

3.学生按照老师要求认真完成

二、教学活动

1.教师边讲解边示范动作,并强调动作重点与难点

2.学生按教师指定队形听讲并看示范,如图。

3.学生练习与教师辅导

(1)原地摆臂练习3-4组,教师拍掌喊口令控制节奏,速度从慢到快。

(2)高抬腿练习3-4组,教师喊口令控制节奏,速度从慢到快。

二、组织措施:四列横队,广播体操队形。

三、要求:

1、抬头、挺胸、收腹、肩部放松。

2、重心偏高,上体正直稍前倾

3、大腿抬平,膝关节放松。

4、骨盆前送,两臂屈肘前后摆臂

一、教学活动

1.教师边讲解边示范动作,并强调动作重点与难点

2.学生按教师指定队形听讲并看示范,如图。

3.学生练习与教师辅导

1)中速跑30-50m2-3组

(间距3-5米追逐跑/接力跑)

要求:动作轻松自然,拉大步长,躯干姿势,腹部,摆臂动作正确。

2)加速跑50m 2-3组

(5-7米追逐跑/接力跑)

要求:逐渐地加速,到结束前达到较高速度。

二、组织措施:全体向左转,面向跑道,做练习。

三、要求:

1)动作轻松自然,拉大步长,躯干姿势较好。

2)逐渐地加速,到结束前达到较高速度。

3)听教师口令,分组跑,规范有序。

2组

2

3

15

15

7

一、整理运动

二、讲评

三、收拾整理器材

一、教学活动

1)甩甩手臂,抖抖脚,按摩按摩手臂,调整呼吸。

2)互相帮助放松。

二、组织措施

三、要求

1)教师总结本节课教学,并布置课外作业。

2)同学认真听讲,注意力集中。

场地

器材

田径场,跳绳,秒表,口哨

预计运动负荷

练习密度:45%

运动量:120-125次/分,最高130次/分

第2篇

20xx年安徽省交通安全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 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 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 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 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返 回

第二章 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九条 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 指挥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 车道灯信号: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 人行横道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黄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第十三条 交通指挥棒信号:

(一)直行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右平伸,然后向左曲臂放下,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二)左转弯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前平伸,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三)停止信号:右手持棒曲臂向上直伸,不准车辆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行。

第十四条 手势信号:

(一)直行信号:右臂(左臂)向右(向左)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二)左转弯信号:右臂向前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三)停止信号:左臂向上直伸,手掌向前,不准前方车辆通行;右臂同时向左前方摆动时,车辆须靠边停车。

第十五条 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

第十六条 车辆和行人遇有灯光信号、交通标志或交通标线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一致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返 回

第三章 车 辆

第十七条 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

第十八条 机动车在没有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以前,需要移动或试车时,必须申领移动证、临时号牌或试车号牌,按规定行驶。

第十九条 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自行车和三轮车及残疾人专用车的车闸、车铃、反射器以及畜力车的制动装置,必须保持有效。

自行车、三轮车不准安装机械动力装置。

第二十条 机动车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第二十一条 汽车、拖拉机拖带挂车时,只准拖带一辆。挂车的载质量不准超过汽车的载质量。连接装置必须牢固,防护网和挂车的制动器、标杆、标杆灯、制动灯、转向灯、尾灯,必须齐全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的转向器、灯光装置失效时,不准被牵引;发生其他故障需要被牵引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由正式驾驶员操作,并不准载人或拖带挂车;

(二)宽度不准大于牵引车;

(三)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与牵引车须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制动器失效的,须用硬连接牵引装置。

第二十三条 起重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准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的噪声和排放的有害气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返 回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二)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

(三)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四)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五)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六)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七)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八)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九)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十)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

(十一)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十二)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十三)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学习驾驶员和教练员,除遵守第二十六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学习驾驶员和教练员,分别持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学习驾驶证和教练员证;

(二)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车上不准乘坐与教练无关的人员。

学习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教练员应负一部分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实习驾驶员可以按考试车型单独驾驶车辆。但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须有正式驾驶员并坐,以监督指导。

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二十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醉酒的人不准驾驶;

(二)丧失正常驾驶能力的残疾人不准驾驶(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三)未满十六岁的人,不准在道路上赶畜力车;

(四)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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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车辆装载

第三十条 机动车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

(二)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盖严密;

(三)大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四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二米,超出部分不准触地;

(四)大型货运汽车挂车和大型拖拉机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三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一米;

(五)载质量在一千公斤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点五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一米;

(六)载质量不满一千公斤的小型货运汽车、小型拖拉机挂车、后三轮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五十厘米;

(七)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不准超出车身二十厘米;

(八)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栏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

第三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在大、中城市市区或交通流量大的道路上,必须遵守 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身十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一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身十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辕,后端不准超出车身一米。

第三十二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的物品,其体积超过规定时,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

(二)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但大型货运汽车在短途运输时,车厢内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并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准乘人;

(三)货运汽车挂车、拖拉机挂车、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罐车不准载人。但拖拉机挂车和设有安全保险或乘车装置的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

(四)货运汽车车厢内载人超过六人时,车辆和驾驶员须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方准行驶;

(五)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准载人;

(六)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不准附载不满十二岁的儿童。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返 回

第六章 车辆行驶

第三十四条 车辆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分道行驶:

(一)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轻便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内靠右边行驶,非机动车、残疾人专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二)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靠右边行驶;

(三)在划分小型机动车道和大型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小型客车在小型机动车道行驶,其他机动车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

(四)大型机动车道的车辆,在不妨碍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时,可以借道超车;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低速行驶或遇后车超越时,须改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

(五)在道路上划有超车道的,机动车超车时可以驶入超车道,超车后须驶回原车道。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规定如下:

(一)小型客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七十公里,公路为八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六十公里,公路为七十公里。

(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六十公里,公路为七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五十公里,公路为六十公里。

(三)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在城市街道为五十公里,公路为六十公里。

(四)铰接式客车、电车、载人的货运汽车、带挂车的汽车、后三轮摩托车在城市街道为四十公里,公路为五十公里。

(五)拖拉机、轻便摩托车为三十公里。

(六)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为十五公里。

但是机动车遇有高于或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交通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时,高于上述规定的,准许按所示时速行驶;低于上述规定的,应按所示时速行驶。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拖拉机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一)通过胡同(里巷)、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隧道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三十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喇叭、刮水器发生故障时;

(六)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七)进、出非机动车道时。

第三十七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必须根据行驶速度、天气和路面情况,同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转向灯的使用:

(一)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须开右转向灯;

(二)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驶离停车地点或掉头时,须开左转向灯。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在夜间路灯照明良好或遇阴暗天气视线不清时,须开防眩目近光灯、示宽灯和尾灯;夜间没有路灯或路灯照明不良的,须将近光灯改用远光灯,但同向行驶的后车不准使用远光灯;雾天须开防雾灯。

第四十条 机动车在非禁止鸣喇叭的区域和路段使用喇叭时,音量必须控制在一百零五分贝以内,每次按鸣不准超过半秒钟,连续按鸣不准超过三次。不准用喇叭唤人。

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须经公安机关核准,并只准在执行任务时按规定使用。

第四十一条 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交通信号放行行人通过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通过没有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注意避让来往行人。

第四十二条 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须在距路口一百至三十米的地方减速慢行,转弯的车辆须同时开转向灯,夜间须将远光灯改用近光灯;

(二)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须按行进方向分道行驶;

(三)遇放行信号时,须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驶;

(四)向左转弯时,机动车须紧靠路口中心点小转弯;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机动车须依次停车等候,非机动车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

(六)遇有行进方向的路通阻塞时,不准进入路口;

(七)遇有停止信号时,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第四十三条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依次让行:

(一)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

(二)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的车让直行或右转弯的车先行;

(四)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

让行车辆须停车或减速辽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第四十四条 车辆通过铁路道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有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红灯亮时或看守人员示意停止行进时,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距最外股铁轨五米以外;

(二)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时,须停车辽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三)遇有道口信号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红灯亮时,不准通过;白灯亮时,准许通过;红灯和白灯同时熄灭时,按前项规定通过;

(四)载运百吨以上大型设备构件时,须按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道口、时间通过。

第四十五条 车辆行经渡口,必须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须低速慢行。

第四十六条 车辆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必须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驶中,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时,不准人工直接供油;下陡坡时不准熄火或空档滑行。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须立即报告附近的交通警察,或自行将车移开;制动器、转向器、灯光等发生故障时,须修复后方准行驶。

故障车须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须在车后身设警告标志或开危险信号灯,夜间还须开示宽灯、尾灯或设明显标志。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会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没有划中心线的道路和窄路、窄桥,须减速靠右通过,并注意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会车有困难时,有让路条件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让下坡车先行;

(四)夜间在没有路灯或照明不良的道路上,须距对面来车一百五十米以外互闭远光灯,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准持续使用远光灯。

前款(二)、(三)项的规定,也适用于非机动车。

第五十条 机动车超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超车前,须开左转向灯、鸣喇叭(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除外,夜间改用变换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从被超车的左边超越,在同被超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二)被超车示意左转弯、掉头时,不准超车;

(三)在超车过程中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不准超车;

(四)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五)行经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漫水路、漫水桥或遇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准超车。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必须靠右让路,并开右转向灯,不准故意不让或加速行驶。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准掉头。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倒车时,须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和交通繁华路段,不准倒车。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驶入或驶出非机动车道,须注意避让非机动车;非机动车因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准许在受阻的路段内驶入机动车道,后面驶来的机动车须减速让行。

第五十五条 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灯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准穿插或超越。

遇有交通警察出示停车示意牌时,任何车辆必须停车接受检查。

第五十六条 洒水车、清扫车、道路维修车作业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的限制。

执行任务的邮政车辆,凭公安机关核发的通行证,可以不受禁止驶入和各种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限制。

第五十七条 履带式车辆,需要在铺装路面上横穿或短距离行驶时,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货运机动车通过桥梁,其总质量超过桥梁的负荷量时,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自行车、三轮车的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辽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二)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三)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下车前须伸手上下摆动示意,不准妨碍后面车辆行驶;

(四)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

(五)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六)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七)大中城市市区不准骑自行车带人,但对于带学龄前儿童,各地可自行规定;

(八)驾驶三轮车不准并行。

第五十九条 畜力车的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二)不准驾车并行;

(三)不准在车上躺卧或离开车辆;

(四)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弯路、窄路、窄桥、陡坡、隧道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准超车,赶二轮畜力车须下车牵引牲畜;

(五)夜间在没有路灯照明的道路上行驶时,必须燃灯;

(六)停放时,须拉紧车闸,拴牢牲畜。

第六十条 驾驶人力车,不准并行、滑行、连串或曲线行进。

第六十一条 车辆停放,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机动车停放时,须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

第六十二条 车辆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留,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妨碍交通时须迅速驶离;

(二)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准开车门和上下人,开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在设有人行道护栏(绿篱)的路段、人行横道、施工地段(施工车辆除外)、障碍物对面,不准停车;

(四)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二十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

(五)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准停车;

(六)大型公共汽车、电车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在站点以外的地点停车;

(七)机动车在夜间或遇风、雨、雪、雾天时,须开示宽灯、尾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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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六十三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

(三)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

(四)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和抛物击车。

(五)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六)通过铁路道口,须遵守本条例第四十四条(一)(二)(三)项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列队通行道路时,每横列不准超过二人。儿童的队列须在人行道上行进,成年人的队列可以紧靠车行道右边行进。

列队横过车行道时,须从人行横道迅速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长列队伍在必要时,可以暂时中断通过。

第六十五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座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二)不准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车;

(三)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和长途汽车;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

(五)乘座货运机动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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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道 路

第六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市政、公路管理部门为维修道路,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时,除日常维修、养护道路作业外,须与公安机关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的措施后,再行施工;其他单位需要挖掘道路时,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

第六十七条 不准在道路上打场、晒粮、放牧、堆肥和倾倒废物。

第六十八条 除公安机关外,其他部门不准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拦截、检查车辆。有关部门确需上路进行检查时,可派人参加公安机关的检查站进行工作。没有公安检查站的地区,有关部门如需要设置检查站时,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六十九条 开辟或调整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车站,须事先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如妨碍交通时,须予改变或迁移。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种植的行道树、绿篱、花木,设置的广告牌、横跨道路的管线等,不准遮挡路灯、灯光信号、交通标志,不准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

第七十一条 铁路道口的了望视距、宽度、平台长度和铁路道口两侧道路的坡度须符合需求,并设置道口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交通流量较大或重要的道口,须设专人看守。

第七十二条 新建、改建大型建筑物和公共场所,须设置相应规模的停车场(库)。停车场(库)由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商得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准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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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处 罚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均按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的。

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二)学习驾驶员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或者单独驾驶车辆的;

(三)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的;

(四)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四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二)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车辆的;

(三)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的;

(四)驾车穿插、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的。

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逆向行驶的;

(二)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三)驾驶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四)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第七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二)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三)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强行转弯的;

(四)行经交叉路口、铁道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五)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六)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号牌或移动证的;

(七)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不按规定会车、倒车或掉头的;

(二)货运汽车不按规定载人的;

(三)实习驾驶员不按规定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或带挂车的汽车的;

(四)驾驶噪声和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五)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的;

(六)不按规定驾驶履带式车辆的。

第八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违反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

(二)违反车速或装载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或标志灯具的;

(四)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的;

(二)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三)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驾驶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十二岁儿童的;

(五)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六)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

(七)驾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过标准的;

(九)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第八十二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八十三条 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手续,挖掘街道或胡同路面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八十四条 未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交通事故的处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十六条 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或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

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可以由交通警察队裁决。

第八十七条 受罚款处罚的人当场未交罚款的,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驾驶证或行驶证;对非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车辆;对其他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交纳罚款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

受吊扣驾驶证处罚的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交出驾驶证的,迟交一日增加吊扣期限五日。

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警察收到罚款或吊扣的驾驶证后,应当场给被处罚人开具收据。

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八十八条 交通警察必须秉公执法,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处罚;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交通警察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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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九十条 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九十一条 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并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军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的检验、驾驶员考核及核发牌证,由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

第3篇

《河南省交通安全条例》第40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扣留交通事故车辆、逃逸嫌疑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交通事故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收集其它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证据,并妥善保管,检查、鉴定后应当立即反还。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的,经河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2006年7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旨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河南省道

(来源:文章屋网 )

第4篇

But live he must, and so he applied1 himself to the art of legerdemain2 and to talking in his stomach; in fact he became a ventriloquist, as they say. He was young, good-looking, and when he got a moustache and had his best clothes on, he could be taken for a nobleman’s son. The ladies seemed to think well of him; one young lady even was so taken with his charms and his great dexterity3 that she went off with him to foreign parts. There he called himself Professor—he could scarcely do less.

His constant thought was how to get himself a balloon and go up into the air with his little wife, but as yet they had no means.

“They’ll come yet,” said he.

“If only they would,” said she.

“We are young folks,” said he, “and now I am Professor.” She helped him faithfully, sat at the door and sold tickets to the exhibition, and it was a chilly4 sort of pleasure in winter time. She also helped him in the line of his art. He put his wife in a table-drawer, a large table-drawer; then she crawled into the back part of the drawer, and so was not in the front part,—quite an optical illusion to the audience. But one evening when he drew the drawer out, she was also out of sight to him: she was not in the front drawer, not in the back one either, not in the house itself—nowhere to be seen or heard— that was her feat5 of legerdemain, her entertainment. She never came back again; she was tired of it all, and he grew tired of it, lost his good-humor, could not laugh or make jokes;—and so the people stopped coming, his earnings6 became scanty7, his clothes gave out; and finally he only owned a great flea8, which his wife had left him, and so he thought highly of it. And he dressed the flea and taught it to perform, to present arms and to fire a cannon9 off,—but it was a little cannon.

The Professor was proud of the flea, and the flea was proud of himself; he had learned something, and had human blood, and had been besides to the largest cities, had been seen by princes and princesses, had received their high praise, and it was printed in the newspapers and on placards. Plainly it was a very famous flea and could support a Professor and his entire family.

The flea was proud and famous, and yet when he and the Professor traveled they took fourth-class carriages on the railway; they went just as quickly as the first class. They were betrothed10 to each other; it was a private engagement that would never come out; they never would marry, the flea would remain a bachelor and the Professor a widower11. That made it balance.

“Where one has the best luck,” said the Professor, “there one ought to go twice.” He was a good judge of character, and that is also a science of itself. At last he had traveled over all countries except the wild ones, and so he wanted to go there. They eat Christian12 men there, to be sure, the Professor knew, but then he was not properly Christian and the flea was not properly a man, so he thought they might venture to travel there and have good success.

They traveled hy steamship13 and by sailing vessel14 ; the flea performed his tricks, and so they got a free passage on the way and arrived at the wild country. Here reigned15 a little Princess. She was only eight years old, but she was reigning16. She had taken away the power from her father and mother, for she had a will, and then she was extraordinarily17 beautiful—and rude.

Just as soon as the flea had presented arms and fired off the cannon, she was so enraptured18 with him that she said, “Him or nobody!” She became quite wild with love and was already wild in other ways.

“Sweet, little, sensible child!” said her own father. “If one could only first make a man of him!”

“Leave that to me, old man,” said she, and that was not well said by a little Princess when talking with her father, but she was wild. She set the flea on her white hand. #p#

“Now you are a man, reigning with me, but you shall do what I want you to, or else i’ll kill you and eat the Professor.” The Professor had a great hall to live in. The walls were made of sugar-cane, and he could lick them, but he was not a sweet-tooth. He had a hammock to sleep in. It was as if he were lying in a balloon, such as he had always wished for himself—that was his constant thought.

The flea lived with the Princess, sat upon her delicate hand and upon her white neck. She had taken a hair from her head and made the Professor tie it to the flea’s leg, and so she kept him tied to the great red coral drop which she wore in her ear-tip. What a delightful19 time the Princess had, and the flea too, she thought, but the Professor was not very comfortable. He was a traveler; he liked to drive from town to town, and read about his perseverance20 and cleverness in teaching a flea to do what men do. But he got out of and into his hammock, lounged about and had good feeding, fresh bird’s-eggs, elephant’s eyes and roast giraffe. People that eat men do not live entirely21 on cooked men—no, that is a great delicacy22.

“ Shoulder of children with sharp sauce,” said the Princess’s mother, “is the most delicate.”

The Professor was tired of it all and would rather go away from the wild land, but he must have his flea with him, for that was his prodigy23, and his bread and butter. How was he to get hold of him? That was no easy matter. He strained all his wits, and then he said,

“Now I have it.”

“Princess’s Father! grant me a favor. May I summon your subjects to present themselves before your Royal Highness? That is what is called a Ceremony in the high and mighty24 countries of the world.

“Can I, too, learn to do that?” asked the Princess’s father.

“That is not quite proper,” replied the Professor; “but I shall teach your wild Fathership to fire a cannon off. It goes off with a bang. One sits high up aloft, and then off it goes or down he comes.”

“Let me crack it off!” said the Princess’s father. But in all the land there was no cannon except the one the flea had brought, and that was so very small.

“I will cast a bigger one!” said the Professor. “Only give me the means. I must have fine silk stuff, needle and thread, rope and cord, together with cordial drops for the balloon, they blow one up so easily and give one the heaves; they are what make the report in the cannons25 s inside.”

“By all means,” said the Princess’s father, and gave him what he called for. All the court and the entire population came together to see the great cannon cast. The Professor did not summon them before he had the balloon entirely ready to be filled and go up: The flea sat on the Princess’s hand and looked on. The balloon was filled, it bulged26 out and could scarcely be held down, so violent did it become.

“I must have it up in the air before it can be cooled off,” said the Professor, and took his seat in the car which hung below. “But I cannot manage and steer27 it alone. I must have a skillful companion along to help me. There is no one here that can do that except the flea.”

“I am not very willing to let him,” said the Princess, but still she reached out and handed the flea to the Professor, who placed him on his hand.

“Let go the cords and ropes,” he shouted. “ Now the balloon’s going.” They thought he said “the cannon,” and so the balloon went higher and higher, up above the clouds, far away from the wild land. #p#

The little Princess, all the family and the people sat and waited—they are waiting still; and if you do not believe it, just take a journey to the wild land; every child there talks about the Professor and the flea, and believes that they are coming back when the cannon is cooled off; but they will not come, they are at home with us, they are in their native country, they travel on the railway, first class, not fourth; they have good success, a great balloon. Nobody asks how they got their balloon or where it came from: they are rich folks now, quite respectable folks, indeed—the flea and the Professor!

从前有一个气球驾驶员;他很倒霉,他的轻气球炸了,他落到地上来,跌成肉泥。两分钟以前,他把他的儿子用一张降落伞放下来了,这孩子真算是运气。他没有受伤。他表现出相当大的本领可以成为一个气球驾驶员,但是他没有气球,而且也没有办法弄到一个。

他得生活下去,因此他就玩起一套魔术来:他能叫他的肚皮讲话——这叫做“腹语术”。他很年轻,而且漂亮。当他留起一撮小胡子和穿起一身整齐的衣服的时候,人们可能把他当做一位伯爵的少爷。太太小姐们认为他漂亮。有一个年轻女子被他的外表和法术迷到了这种地步,她甚至和他一同到外国和外国的城市里去。他在那些地方自称为教授——他不能有比教授更低的头衔。

他唯一的思想是要获得一个轻气球,同他亲爱的太太一起飞到天空中去。不过到目前为止,他还没有办法。

“办法总会有的!”他说。

“我希望有,”她说。

“我们还年轻,何况我现在还是一个教授呢。面包屑也算面包呀!”

她忠心地帮助他。她坐在门口,为他的表演卖票。这种工作在冬天可是一种很冷的玩艺儿。她在一个节目中也帮了他的忙。他把太太放在一张桌子的抽屉里——一个大抽屉里。她从后面的一个抽屉爬进去,在前面的抽屉里人们是看不见她的。这给人一种错觉。

不过有一天晚上,当他把抽屉拉开的时候,她却不见了。她不在前面的一个抽屉里,也不在后面的一个抽屉里。整个的屋子里都找不着她,也听不见她。她有她的一套法术。她再也没有回来。她对她的工作感到腻烦了。他也感到腻烦了,再也没有心情来笑或讲笑话,因此也就没有谁来看了。收入渐渐少了,他的衣服也渐渐变坏了。最后他只剩下一只大跳蚤——这是他从他太太那里继承得来的一笔遗产,所以他非常爱它。他训练它,教给它魔术,教它举枪敬礼,放炮——不过是一尊很小的炮。

教授因跳蚤而感到骄傲;它自己也感到骄傲。它学习到了一些东西,而且它身体里有人的血统。它到许多大城市去过,见过王子和公主,获得过他们高度的赞赏。它在报纸和招贴上出现过。它知道自己是一个名角色,能养活一位教授,是的,甚至能养活整个家庭。

它很骄傲,又很出名,不过当它跟这位教授在一起旅行的时候,在火车上总是坐第四等席位——这跟头等相比,走起来当然是一样快。他们之间有一种默契:他们永远不分离,永远不结婚;跳蚤要做一个单身汉,教授仍然是一个鳏夫。这两件事情是半斤八两,没有差别。

“一个人在一个地方获得了极大的成功以后,”教授说,“就不宜到那儿再去第二次!”他是一个会辨别人物性格的人,而这也是一种艺术。

最后他走遍了所有的国家;只有野人国没有去过——因此他现在就决定到野人国去。在这些国家里,人们的确都把信仰基督教的人吃掉。教授知道这事情,但是他并不是一个真正的基督教徒,而跳蚤也不能算是一个真正的人。因此他就认为他们可以到这些地方去发一笔财。

他们坐着汽船和帆船去。跳蚤把它所有的花样都表演出来了,所以他们在整个航程中没有花一个钱就到了野人国。

这儿的统治者是一位小小的公主。她只有六岁,但是却统治着国家。这种权力是她从父母的手中拿过来的。因为她很任性,但是分外地美丽和顽皮。

跳蚤马上就举枪敬礼,放了炮。她被跳蚤迷住了,她说,“除了它以外,我什么人也不要!”她热烈地爱上了它,而且她在没有爱它以前就已经疯狂起来了。

“甜蜜的、可爱的、聪明的孩子!”她的父亲说,“只希望我们能先叫它变成一个人!”

“老头子,这是我的事情!”她说。作为一个小公主,这样的话说得并不好,特别是对自己的父亲,但是她已经疯狂了。

她把跳蚤放在她的小手中。“现在你是一个人,和我一道来统治;不过你得听我的话办事,否则我就要把你杀掉,把你的教授吃掉。”

教授得到了一间很大的住房。墙壁是用甜甘蔗编的——可以随时去舔它,但是他并不喜欢吃甜东西。他睡在一张吊床上。这倒有些像是躺在他一直盼望着的那个轻气球里面呢。这个轻气球一直萦绕在他的思想之中。跳蚤跟公主在一起,不是坐在她的小手上,就是坐在她柔软的脖颈上。她从头上拔下一根头发来。教授得用它绑住跳蚤的腿。这样,她就可以把它系在她珊瑚的耳坠子上。

对公主说来,这是一段快乐的时间。她想,跳蚤也该是同样快乐吧。可是这位教授颇有些不安。他是一个旅行家,他喜欢从这个城市旅行到那个城市去,喜欢在报纸上看到人们把他描写成为一个怎样有毅力,怎样聪明,怎样能把一切人类的行动教给一个跳蚤的人。他日日夜夜躺在吊床上打盹,吃着丰美的饭食:新鲜鸟蛋,象眼睛,长颈鹿肉排,因为吃人的生番不能仅靠人肉而生活——人肉不过是一样好菜罢了。

“孩子的肩肉,加上最辣的酱油,”母后说,“是最好吃的东西。”教授感到有些厌倦。他希望离开这个野人国,但是他得把跳蚤带走,因为它是他的一件奇宝和生命线。他怎样才能达到目的呢?这倒不太容易。

他集中一切智慧来想办法,于是他说:“有办法了!”#p#

“公主的父王,请让我做点事情吧!我想训练全国人民学会举枪敬礼。这在世界上一些大国里叫做文化。”

“你有什么可以教给我呢?”公主的父亲说。

“我最大的艺术是放炮,”教授说,“使整个地球都震动起来,使一切最好的鸟儿落下来时已经被烤得很香了!这只须轰一声就成了!”

“把你的大炮拿来吧!”公主的父亲说。

可是在这里全国都没有一尊大炮,只有跳蚤带来的那一尊,但是这尊炮未免太小了。

“我来制造一门大炮吧!”教授说,“你只须供给我材料,我需要做轻气球用的绸子、针和线,粗绳和细绳,以及气球所需的灵水——这可以使气球膨胀起来,变得很轻,能向上升。气球在大炮的腹中就会发出轰声来。”

他所要求的东西都得到了。

全国的人都来看这尊大炮。这位教授在他没有把轻气球吹足气和准备上升以前,不喊他们。

跳蚤坐在公主的手上,在旁观看。气球现在装满气了。它鼓了起来,控制不住;它是那么狂暴。

“我得把它放到空中去,好使它冷却一下,”教授说,同时坐进吊在它下面的那个篮子里去。

“不过我单独一个人无法驾御它。我需要一个有经验的助手来帮我的忙。这儿除了跳蚤以外,谁也不成!”

“我不同意!”公主说,但是她却把跳蚤交给教授了。它坐在教授的手中。

“请放掉绳子和线吧!”他说。“现在轻气球要上升了!”

大家以为他在说:“发炮!”

气球越升越高,升到云层中去,离开了野人国。

第5篇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完整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部长令第7号)和《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皖政〔20xx〕24号),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与管理体制

1痹谑≌府领导及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的宏观指导下,省教育厅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教师培训政策,设置教师培训类型,并对教师培训实施管理和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2笔〕闪⒔逃、人事、财政、物价等部门参加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联席会议(见附件1),负责统筹和协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除按规定必须进行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见附件2)外,停办一切不合理的教师培训。新增针对中小学教师开展的培训,必须由举办部门提出,报经省联席会议对培训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培训机构资质和经费安排等方面进行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严格遵循谁培训、谁出钱 的原则,由举办部门负责承担因培训发生的相关费用。

3备魇薪逃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一名分管负责同志,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均应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4备骷督淌ε嘌祷构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高师院校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下承担相应培训任务;中小学校是继续教育的主阵地。

5敝行Ы淌继续教育实行领导负责制,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进修院校、有关师范院校和中小学校的主要负责人为继续教育第一责任人。

6敝行Ы淌继续教育和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是教育督导和普九复查的重要内容。

7敝行Ы淌ε嘌凳敌芯霾咴鹑沃坪驮鹑巫肪恐疲并通过开展专项督导,整顿培训秩序,规范培训行为,增强培训实效,把面向中小学教师的培训减少到最低限度,以切实减轻教师负担。

二、目标与原则

1敝行Ы淌继续教育的总体目标是:树立现代教育理念,提高职业道德修养,提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近期的主要目标是:培养和提高教师实施基础教育新课程的能力。

2敝行Ы淌继续教育的原则是:分层分类,因地制宜;与时俱进,按需施教。根据基础教育发展和教师的实际需求,及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继续教育内容;坚持集中面授、自学与校本培训相结合;坚持面向农村、送教上门,坚持创新培训模式,推进教师远程研修。

三、类型和项目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每5年为一周期,从20xx年开始,每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年均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72学时。

1苯淌Ω谖慌嘌怠C嫦蛉体中小学、幼儿园在岗教师的继续教育,为360总学时。按照学科教学计划,分层组织实施。其中,国家和省定专业技术人员公共课程培训为80学时。公共课程纳入教师继续教育校本培训,由当地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指导实施。为减轻中小学教师工学矛盾和经济负担,教师参加集中面授原则上不出县。中小学教师的培训由各地教师进修学校或有关师范院校实施。培训费由部门、学校、个人共同支付。个人支付部分由培训单位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xx〕243号)规定收取。

2惫歉山淌ε嘌怠>教育行政部门选拔认定的中小学骨干教师参加的培训,时间为1年,集中研修为240课时。骨干教师省级培训根据省级培训方案,由省级培训院校实施。不向教师收取培训费用。

3碧岣哐Ю培训。中小学教师参加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由学校批准后,自愿参加,费用自理。省教育厅提出培训计划,并委托有关高校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参加提高学历培训可折算为一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4庇⑻囟未来教育项目培训。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不向教师收取培训费用。

5毙驴纬膛嘌怠O蹬浜匣础教育课程改革开展的专项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不向教师收取培训费用。

以上各类培训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会有关部门另行印发。

四、证书管理

1比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统一使用省人事厅印制的《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其他任何单位自行制作、发放的证书无效。

2敝な榉⒎拧8魇腥耸滦姓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小学继续教育证书的编号、加盖钢印工作,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证书的统一申领和发放工作。

3敝な榈牡羌呛蜕笱椤8骷杜嘌翟盒8涸鸺中面授的学时登记,中小学校负责校本培训情况登记,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省统考课程的登记。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本培训课程的审核,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集中面授课程的审核,省每年组织对各市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和审验情况进行抽查。

4辈渭庸歉山淌ε嘌档慕淌Γ须提供骨干教师培训通知书和结业证书,由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办理免于参加周期内教师岗位培训证明,并在本人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相关内容。

5奔绦教育证书作为完整、系统记录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由教师本人保管,涂改无效。证书损坏、丢失后,应及时向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五、经费保障

1敝行Ы淌继续教育以财政拨款为主渠道。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继续教育经费由本级财政安排,经费标准不低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总额的1.5%,并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地方教育费附加中按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培训。财政困难的地区要积极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个人三者分担继续教育成本的机制。省级继续教育专项经费逐年适当增加,重点用于农村骨干教师和培训者培训。

2卑煅条件较好的中小学校应在业务经费和办学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教师继续教育专项经费。

3备骷督逃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年初教育预算中设立本级骨干教师和培训者培训专项经费。

4敝行Ы淌继续教育经费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其中直接用于教师进修院校办学的经费,由主管部门根据培训计划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安排。

5本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中小学教师,其学习期间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在继续教育经费和所在学校的业务经费中开支。

7 鼓励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资助、捐赠,并积极争取各类项目基金。

六、基地建设

1备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教师〔20xx〕3号)和《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标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本级继续教育基地标准化建设,逐步将教师培训基地建设成为教学、资料、实验、电化教育和教育科研中心。

2备骷都绦教育机构,可根据自身的办学条件及服务范围,申报继续教育基地资格,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认定结果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3备骷都绦教育培训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与管理。省教育厅依据教育部《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标准》,组织对全省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进行示范性评估和合格评估;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对省管继续教育基地进行资质认定。省教育厅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对不具备条件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其基地资格。基地实行年检制度,各级基地向其主管部门上报年检报告。

七、奖惩措施

1敝行Ы淌Π垂娑ú渭蛹绦教育,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2痹诩绦教育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3狈财榔钢俺啤⑿聘、竞聘职务、晋级及考核评优的中小学教师,须按规定将继续教育证书提交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审验。

4 接受规定的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培训或未经同意中断按规定必须参加的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由所在学校取消其职务聘任资格,或延缓其职务评聘,继续教育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

5狈参シ幢景旆ü娑ň侔斓闹行Ы淌ε嘌担教师有权拒绝参加,同时追究举办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6倍灾行Ы淌继续教育工作和培训基地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导致不能完成培训任务的单位,其第一责任人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八、附则

1庇锥园、特殊教育机构、中等专业学校、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继续教育参照本办法实施。

2北景旆ㄓ墒〗逃厅负责解释。

3北景旆ㄗ苑⒉贾日起施行。

继续教育含义第一,继续教育是一种成人学历教育;

第二,受教育者在学历上和专业技术上已达到了一定的层次和水平;

第三,继续教育的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新信息、新技能;

第6篇

20xx年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表彰和奖励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市容)、农业(农业机械)、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二章 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对重特大交通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等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交通运输、卫生等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车辆登记,考核机动车驾驶人,管理道路交通秩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监督,协调各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检查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对危险路段进行整改,组织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道路客运和货运企业、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驾驶人培训单位的资格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城市公交线路、站点及停车场,监督公路的建设、维护、经营和管理单位依职责做好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市容)等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城市道路、桥梁、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监督城市道路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单位依职责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加强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等行为的管理;根据交通需求,制定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加强市容市貌管理,清理违法占道、违法设置广告和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拖拉机的登记、检验,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培训学校的资格管理和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教练员和考试员考核制度,负责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发证和审验工作。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事故医疗救治工作的组织管理,建立完善交通事故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拖拉机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证发放和对拖拉机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情况。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查处饮酒驾驶、疲劳驾驶和超员、超载、超限、超速运输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责任制,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防范义务:

(一)建立本单位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验制度,制定机动车报废具体办法,依法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二)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对本单位专职机动车驾驶人行车安全的考核制度;

(三)雇用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对驾驶人进行资格审查和道路交通安全考核,建立档案;

(四)发现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吸食、注射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单位设置门岗、广告和标示牌等,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第十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交通安全教育,定期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及时报道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一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二)按照规定项目和方法检验机动车;

(三)使用经法定机构检测、鉴定合格的检测装置(仪器);

(四)建立检验车辆的安全技术档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安装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系统联网的监控设施,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进行全程监控,实现检验数据同步自动传输。

第十二条 机动车回收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登记报废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号牌、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信息,并向当事人提供车辆报废证明。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进行解体。

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承修外观损坏的车辆时,应当登记送修人身份证明及车辆号牌、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记录外观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保存登记资料不少于六个月。发现有交通事故逃逸嫌疑的车辆,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疏导交通。

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的登记种类,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环境、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发展公共交通,控制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出租车的发展。具体控制办法在制定前,应当公开听取社会意见。

第十七条 机动车号牌可以采取计算机选号的方式发放。

第十八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号牌未安装在机动车前后的规定位置或者倒置、折叠、重叠;

(二)大型、中型客车,载货汽车及挂车车厢后部未喷涂或者未悬挂本车号牌放大三倍以上的反光号码;

(三)总质量在三点五吨以上的货车、挂车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

(四)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

第十九条 教练车应当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领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和行驶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第二十条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新增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应当办理报废的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实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二条 道路经营管理者应当保障道路完好,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在道路上设置和完善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公共停车场(库)及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公共停车场(库)应当在便利位置设置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停放的泊位。

公共停车场(库)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场(馆)、学校、商业街区、居住区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的意见,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应当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中心城区的道路范围内合理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方便出租车上下客。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应当征求出租车管理部门的意见。

在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道路上,出租车不得在站点外等客或者上下客,也不得在临时停靠站(位)内滞留。

第二十六条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景观、土地使用等情况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城市交通、景观、土地使用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及时撤除停车泊位。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行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服务区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机构的办公用房应当与高速公路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与投入使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机构办公用房,可以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安排使用,具体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保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高速公路的技术监控设施了解过往车辆的情况。

公路经营者、管理者在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以及焚烧秸秆产生烟雾等影响通行的情况时,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标示牌等多种形式,及时预警信息。

第二十九条 因道路改建、养护施工需要中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交通的,应当征求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需要半幅封闭的,应当征求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遇有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施工、作业,临时恢复通行。

第三十条 公路、城市道路的交叉路口,未设置交通信号灯的,应当规范设置让行交通标志或者交通标线。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指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 乡村、集镇、居住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自建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设施。

在单位管辖范围内,限制社会车辆通行的路段,管理单位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设置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指导。

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靠右侧通行,行人应当靠边通行。从道路边缘线算起,行人通行路面宽度不超过一米,自行车不超过一点五米,其他非机动车不超过二点二米。

第三十三条 在同方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道可以划分为快速车道、常速车道、慢速车道。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中间为常速车道。同方向有三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可以增设快速车道或者常速车道。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按下列规定分道行驶:

(一)小型客车在快速车道或者常速车道行驶;

(二)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自行机械车在慢速车道行驶;

(三)其他机动车在慢速车道或者常速车道行驶;

(四)常速车道的机动车,在不妨碍小型客车正常行驶时,可以借道超车。

在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内,在规定的时间内, 除公共汽车和校车外,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按照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公交专用车道前方有障碍时,公共汽车、校车可以临时借用相邻车道。

借道通行的车辆,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借道前,须停车或者减速观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通行时应当迅速通过,不得滞留。

机动车变更车道,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变更车道时,应当提前五十米开启转向灯,在高速公路上应当提前一百五十米开启转向灯。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让已经进入路口的非机动车、行人先行;

(二)货运机动车让客车先行;

(三)同类车辆,大型车让小型车先行;

(四)低速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自行机械车让其他机动车先行。

第三十六条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不得在下列道路上通行:

(一)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

(二)高速公路;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运输农副产品,需要进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通行,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时间通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路面宽度不足九米的道路上,不得并列双向停车;

(二)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三)车身右边缘距离道路边缘不超过零点五米,沿行驶方向停放。

夜间或者在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机动车临时停车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尾灯。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六十公里,公路最高时速为八十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铰接式客车和附载作业人员的货车、全挂拖斗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摩托车在城市道路上的最高时速为三十公里,公路上的最高时速为五十公里;

(三)两轮摩托车在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四十公里,公路为六十公里;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三十公里,公路为四十公里;

(四)三轮汽车、轻便摩托车的最高时速为三十公里,拖拉机的最高时速为二十公里。

第三十九条 公共汽车进出停靠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停车区域的,停靠在停车区域内;未划设停车区域的,应当在停靠站距离道路边缘零点五米以内单列停车;

(二)暂时不能进入停靠站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等候进站,不得开门上下客;

(三)驶离停靠站时,依次单列行驶。

第四十条 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的,应当立即停车,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除抢救伤员、灭火等紧急情况外,驾驶人、乘车人应当迅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转移至附近安全地带等候。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疲劳驾驶机动车。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一般每二小时停车休息一次,休息时间不少于十分钟;连续驾车行驶四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少于二十分钟。

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二时至五时停止运行或者实行接驳运输。

第四十二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辆之间穿行;

(二)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

(三)有转向灯的,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

(四)自行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可以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五)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十二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

第四十三条 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汽车和公路客运汽车,在停靠站或者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二)不得有强迫驾驶人违法驾驶、与驾驶人闲谈嬉闹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三)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搭乘车辆或者堆放物品;

(四)乘坐附载作业人员的货车时,不得站立或者坐在车厢栏板上;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时,应当在驾驶人座后正向骑坐。

第四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管理者发现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从收费站或者服务区进入高速公路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阻止。

第四十五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除因车辆出现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必须停车外,不得停车、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实施应急预案,开展紧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乘车人、车辆所有人和其他事故现场目击人员、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

因调查交通事故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查阅道路收费站、渡口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记载过往车辆信息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无偿提供。

第四十八条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当事人无力实施或者拒不服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关施救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对交通事故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一般性检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派本部门专业人员进行;情况复杂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确定标准由省公安机关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

(一)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

(二)仅造成自身车辆物品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各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机动车一方或者各方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在其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事故责任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事故责任的,按照各自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机动车一方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在其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一百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机动车驾驶人无事故责任,且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五的赔偿责任;

(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处罚,采取扣留车辆、强制拆除、强制报废等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的;

(二)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三)追车、扒车、强行拦车的;

(四)抛物击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第六十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二)机动车行驶中,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

(三)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头盔或者非正向骑坐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的。

第六十一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二)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三)三轮车、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四)进入高速公路的;

(五)进入城市快速路的;

(六)违反规定载人的;

(七)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

(八)逆向行驶的。

有前款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非机动车,待违法状态消除或者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后予以放行。

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

(二)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

(三)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四)驾驶机动车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五)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六)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安全头盔的;

(七)驾驶拖拉机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

(八)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反规定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三)不按规定让行、掉头、转弯的;

(四)违反学习驾驶规定的;

(五)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

(六)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七)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八)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九)非特种车辆喷涂特种车辆标志的;

(十)违反规定载货的;

(十一)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十二)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十三)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交通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四)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十五)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十六)在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路段,出租车在站(位)外等客、上下客或者在站(位)内滞留等客的;

(十七)除本人无法移动外,未及时将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二)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

(五)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六)重型载货汽车进入有明确标示禁止通行的高架桥等道路的;

(七)逆向行驶的;

(八)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

(九)违反规定超车、会车、倒车的;

(十)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

(十一)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十二)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分值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十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

(十四)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

(十五)未取得机动车号牌或者临时通行牌证逾期仍上道路行驶的;

(十六)发生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

运输单位的驾驶人驾驶营运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有前款第十一项所列行为,经处罚未改正的,对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停车的;

(二)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三)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四)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五)在隧道内超车的;

(六)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七)载货汽车车厢或者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八)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

(九)不按规定分道行驶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其他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然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三百元罚款;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然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然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从事营运的,处二千元罚款。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五百元罚款。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给予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三百元罚款;

(二)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五百元罚款;

(三)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其他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

(四)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客运的,对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

第六十八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四千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十条 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二十的,处五十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一百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五十的,处一百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二百元罚款;

(三)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一百的,处五百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 公路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额定乘员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一百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货运车辆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一百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二千元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三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安全设施,是指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护栏等设施。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借道通行,是指行人在没有划设人行横道的道路上通过车行道,车辆在转弯、会车、超车、掉头、停车时驶入其他道路,包括机动车变更车道、驶入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百元罚款。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处一千元罚款;

(二)造成人员伤害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七十五条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七十八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所收检验费用的八倍罚款。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第八十条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构成犯罪的,终生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7篇

(一)授课对象:小学六年级50人

(二)教授内容:花样跳绳――双人转身跳(第一次课,下同)

(三)教材分析

花样跳绳――双人转身跳是小学高年级的教学内容,它是在双人跳绳“由两人摇绳,一人跳”基础上开展的,是双人花样跳的基础技术,在此技术上发展有“车轮转身跳”“车轮换位跳”以及系列组合跳;花样跳绳――双人转身跳,动作不复杂,但是示范较困难,无论是师生合作示范,还是生生合作示范均不易到位,因此尽量采用视频辅助示范,通过观察――模仿――练习达到掌握双人转身跳;花样跳绳――双人转身跳能发展学生的腿部力量,促进上下肢协调性,提高学生在合作练习中与同伴沟通、交流的能力。

(四)教学重点:1.两人异侧手胸前交叉摇绳;2.摇绳注意同伴的节奏。

教学难点:两人协调一致,注意同伴的跳绳节奏。

(五)教学策略选择与设计

1.观察法。观察视频慢镜头示范的双人交叉摇绳动作、转体动作,为模仿学习做准备。

2.讨论法。练习中,安排学生讨论交流交叉摇绳、转体的心得,学习的经验,帮助学生学习理解,提高学生间的交流能力。

3.练习法。学生两人合作模仿视频里慢动作双人练习,结合教师的讲解,与自己的动作进行比较,达成摇绳、转身默契。教师巡回辅导摇绳与转身要领。

二、案例分析

(一)从教材分析角度来看,主要的特点与建议

1.该教案注重了“双人转身跳”的前后联系,进行了知识迁移的具体分析。适用范围:“高年级”“两人摇绳,一人跳”是学习的基础,“车轮转身跳”等是该知识的发展。

2.该教案根据“跳绳”“双人跳绳”教材特点和“课程目标”,提出了该内容可承担的教学目标,腿部力量是下肢运动的共性,促进协调性是“跳绳”运动突出的特性,同伴沟通、交流能力又是“双人花样跳绳”可承担的目标。

3.该教案分析学习知识的可能性,对教学困境做了初步估计,并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4.建议在教材分析时要交待知识前后的联系;厘清各类课堂教学目标;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教学策略。

(二)从教学重难点角度来看,主要的特点与建议

1.该教案教学重难点把握情况较好。第一个教学重点确定“异侧手胸前交叉摇绳”,这是转身跳绳的技术动作,不仅是新内容,更是承前启后的关键动作,这个动作如果没有学习好,学生跳绳时就无法做到在摇绳的同时顺利转身;第二个教学重点确定“摇绳注意同伴的节奏”,既是课程目标要求同伴合作,同时也是双人跳绳技术要领。难点确定为“注意同伴的节奏”,这种技术难点与技术重点有呼应关系,更是在练习中的生成结果。

2.建议在确定教学重难点时,要明确重点与难点的辩证关系。教学重点是技术或技能固有的核心部分,存在各种技术、技能自身结构中,表现形式是技术或技能质量,教学重点的选择主要考虑技能、技术本身。教学难点是学习技术、技能时生成的,依存于各种技术动作、技能形成规律,表现形式是学习者克服某种因素对学习内容、所达目标的负面影响,教学难点的选择主要考虑影响学习重点内容的各种因素。

(三)从教学方法角度来看,主要的特点与建议

1.该教案的教学方法使用指向明确,目的性强,选择意图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