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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职称论文范文

时间:2022-04-27 11: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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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职称论文

第1篇

[关键词]经济管理类专业;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订单式”教育

步入21世纪以来,高等职业技术已成为我国教育的主流形式之一,而经济管理类专业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也在这一教育领域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大多数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都开设了经济类管理专业。目前,教育界在理论上对理工类专业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较多,对经济类管理专业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较少,因此有必要加强对经济管理类专业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研究。

经济管理类专业的高职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具备了一定的理论知识,能熟练运用经济管理的基本原理、基本方法解决经济管理中的实际问题的应用型人才,以适应企业对一线操作人员和中基层管理人才的需要,并为企业提供高级管理人才的后备力量。经济管理类专业的高职教育因其专业特色,对实践性教学环节提出了特殊的要求,但目前的教学实践中,这类专业的实践性教学多流于形式,容易使得该专业培养毕业生偏离高职教育的目标。

经济管理类专业的高职教育应是以管理实施技术知识为主导框架,其他知识作为基础和辅助的教育,培养为管理实施过程提供技术保障和技术支持、最终完成项目的人才;这类教育的关键在于能否使用存量知识中的理论与方法,完成管理项目的开发及实施。经济管理类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应明确定位在技术实施型教育的类型,并办出自己的特色。这就要求学校在办学过程别注重管理技术知识的运用,为学生的学习营造一种真实的职业环境,使毕业生就业后能在具体的岗位上迅速开展工作。

一、脱离真实的职业环境对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不利影响

目前我国高职教育的改革目前尚处于初级阶段,改革不系统、不深入。毕业论文高职经济管理类教育的改革起步更晚,以前我国对高职高专教育工科类人才的培养研究较多,但对文科类特别是经济管理类人才的培养研究较少,往往办成了本科压缩型。与工科类人才的培养模式比较,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显得非常薄弱,特别是没有与工商企业建立紧密的联系,因而使得经济管理类专业的高职教育与其培养目标仍存在偏差。

1.脱离真实的职业环境使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相对滞后于企业需求。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环境的不确定性程度越来越高。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竞争环境的变化、产品需求的变

化、企业体制的改革、管理理念的更新、企业的大规模改造、管理技术的提升等导致企业对管理人才需求也日趋不稳定。比如,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流程再造、客户管理等概念的导入与实施,使企业增加了对具备相应现代管理技术的人才的需要。但高职教育由于市场反应慢,加之与企业的联系松散,使得其专业设置滞后于企业的需求,主要体现在稳定的专业教学内容、实践性教学计划、从业教师、教学环境、教学理念、教师知识体系等适应不了企业的要求,出现了教学内容与实际需要的断裂。

2.脱离真实的职业环境使专业设置的通用性与学生就业的行业特征发生偏差。除部分行业办的高职院校外,大部分学校所设置的经济管理类专业都是通用专业。如电子商务、会计、商务管理、市场营销等,其行业特征不明显。但学生毕业后都会在一个特定的行业就业,学校与企业联系松散,不能使学生熟悉就业的行业背景,如国家的产业政策,竞争格局、需求特性、生产工艺、技术水平等等,从而影响学生上岗的能力。

3.脱离真实的职业环境使教学过程的标准化与管理工作艺术性发生偏差。目前,由于教育资源的有限性和传统教育模式的制约,使得经济管理类专业的高职教育仍然处于标准化的阶段。具体表现在:主讲教师的单一,甚至没有专门的实训老师;每班学生人数较多;教学环节程序化、标准化;实践性教学也多采用案例教学、模拟实验等,且由学校统一安排。这种教学模式往往造成一个学校毕业的学哄性太多,像从一个模子里印出来的。而经济管理工作是一门艺术性很强的工作,特别讲究根据不同的情境因素而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法。忽视个体教育的模式必将影响毕业生的工作能力。

4.实训场所的模拟性与职业环境的真实性的偏差。经济管理类专业的高职教育中实训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实训教师缺乏,实训基地难以建立,实训方式单一,甚至很多院校没有

一个系统的实训计划与实训方案。目前各院校普遍采用案例教学、模拟实习的方式,这两种方式具有模拟实习的性质,即使是高度仿真,提供的情景模拟背景会因实施的不齐全和费用的昂贵而有所简化,因此与学生将来就业的真实环境有很大的差异性。

二、校企合作是解决教学与职业环境相脱离的最佳途径

加强与企业的联系,与企业进行不同形式、不同层次,不同特色的合作,实现教育资源的有偿互享,硕士论文为经济管理类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提供真实的职业环境,是实现其教育目标的最好选择。

1.通过与企业的合作,学校可以前瞻性地了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包括需求的种类、结构、以及各类人才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素质结构的变化,掌握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规律,以适时地调整专业教学计划,设置新的专业,培养更加适用的人才。

2.通过与企业的合作,可以有效地整合社会教育资源。目前我国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起步较晚,教育资源短缺,具体表现在“双师型”教师少,实验实习场所紧张,科研资金不够等。现代企业,积累了大量的生产、建设、经营、管理技术人才。他们可以为企业职业教育所用,而且通常不需要办理复杂的手续。学校与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可以将学校的科研理论优势与企业的资金优势、生产优势、管理实践优势相互结合,提高老师的实践能力和科研能力,缓解学校实验实习场所紧张,科研资金不够的矛盾,又能为企业及时输送适用性人才。

3.通过与企业的合作,可以为学生提供真实的职业环境。我们强调职业教育的技术技能性特色,而参与整个企业的运作过程是学生实训、实习的最好机会,每个学生都有不同的具体岗位,这可以让学生身临其境的感受和学习,综合运用专业知识解决采购、生产、销售、财务会计、人力资源管理、投资等环节中的具体问题,以及解决现场突发性问题,培养应变能力和一定的操作技能,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民族精神,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等等。例如:人力资源管理部的学生协助培训部工作人员对企业员工正进行技能培训,并参与对员工的职业技能考核。销售部的学生协助企业对本市各大型商场进行调查,写出详细、全面的调查报告,并可在有经验的销售人员带领下进行实际的推销工作;生产部的学生担任实习值班经理对生产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进行成本调查,根据考查结果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提出可行性建议。公关部的学生对社会公众进行统计整理,收集有关信息,设计调查问卷,参与公关事件的策划准备工作。总之,通过实训切实体会了企业间竞争的形势、职工就业的艰辛、企业管理的难度,对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有很大促进作用。

4.企业也是教师开展现场调研的基地。是促进教师将其科研成果与企业的现实问题结合起来,在直接为企业创造效益的同时,也提高了教师的实践能力。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平台。企业是教师开展调研活动的基地,可以为实例、课题、情景模拟等教学方式提供更多的素材。以实例、课题、情景模拟等方式组建的知识是经济管理类专业的高职教育主要内容。教师、学生与企业频繁而紧密地接触,可以提高这些教学方式的真实性、具体性和案情的完整性。极大地缩短学生与现实之间的心理距离,提高了学生自主处理问题的自信心。

三、经济管理类高职教育进行校企合作的方式

校企合作教育,是一种利用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方面各自的优势,把以课堂传授间接知识为主的教育环境与直接获取实际经验和能力为主的生产现场环境有机结合起来,培养适合行业、企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的教育模式。目前,在理论界已被普遍认同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必然选择。在培养经济管理类专业的高职教育中,可以开发出多层次、多形式的校企合作方式。

1.建立契约式实训基地。校企双方通过契约的方式约定,在企业建立实习基地,建立专业专家指导委员会和实习指导委员会。医学论文聘请行业(企业)的专家、高级技师等为实习指导委员会成员,与企业签订专业实习协议,由企业定期向学生提供实习场所、设施和机会,学校定期向企业输送优秀人才。这种形式由于实现了学校与企业紧密结合,使学生的一部分实习成果直接解决企业的实际问题,为企业创造了效益,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教育成本。同时在解决学生实习问题的同时,也解决了部分学生的就业问题。例如:北京联大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到大型商贸企业——蓝岛大厦,顶岗实训:湖南经济管理职业学院的旅游与酒店管理专业与湖南的几家五星级酒店和旅行社约定:由酒店与旅行社安排学生顶岗实习,实习生可以领到实习工资;酒店可以到学校挑选最满意的人才等。这是一种浅层次的校企合作的方式。

2.采取员工培训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与学校联合的一般为大企业,校企双方通过签定联合办学的契约,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共同培养高等职业技术人才。这是一种校企双方之间较深层次的合作,学校为企业员工进行中专、大专、本科层次的学历教育或高层次的专项管理培训等。比如中国水电八局、湘火炬、湖南的国人啤酒公司、华天集团等委托湖南经济职业学院培养工商管理专业、旅游与酒店管理的大专与本科学历的人才。这些培养模式均由企业选送生源,培养对象全部是这些企业的员工。教学计划由双方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实际共同制订。理论教学由学院承担,依据教学计划将企业经营管理中一些问题安排在课堂教学中,实习被安排在企业中,由双方共同指导。这种方式培养的人才针对性强。适应企业要求快,为企业所欢迎和认可;在这个基础上,学校和企业也可开展浅层次的合作,即建立校企合作的教学体系。学校把企业经理、行业专家聘请到学校来。成立高职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倾听他们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和设想,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还聘请一些企业家、专家作为客座教授为学生进行讲学、讲座。学院教师也可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实践活动。

3.开展“订单式”教育。所谓“订单式”教学就是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在学校挑选学生,双方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技术要求等有针对性地制定的教学计划,职称论文实现培训、就业一条龙服务的联合方式。湖南科技职业学院于2001年与顺德一家精密仪器公司达成协议,为该公司培养机电类的人才,并于2003年5月向该公司输送了首批“订单式”教育的毕业生,开创了我省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推行“订单式”教学的先河。湖北经济学院分别于2O02年12月和2003年4月与武汉市中百集团、中商集团进行联合,组建“中百仓储经理预备班”、“中商营运经验预备班”,为企业定向培养中高层管理人才,开辟了校企联合办学的新天地。根据校企合作协议,中商集团、中百仓储根据企业发展规模和人才引进计划,每年从湖北经济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市场营销专业专科生中遴选30名晶学兼优的学生组成“中商营运经理预备班”和“中百仓储经理预备班”。然后。结合专业教学计划,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管理类、营运管理人员。学生毕业后,经过校企双方的共同考核,合格者直接进入企业,成为企业中高层储备人才。订单式教学班开设的课程分两部分,一是校内理论及实践教学。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专业技能课四类共32门;二是企业开设的课程。包括基础课、技术课和社会实践课三类,实践教学项目也作了具体安排,主要包括市场调研、模拟实习、卖场实习等。校企双方分阶段对该班学生进行考核,实行“滚动淘孤”,非“预备班”的学生中品学兼优者,经过学校推荐,企业考核,经双方认可再补进来,原则上保持该班30人不变。订单式教育作为校企联合办学的具体实施形式,有利于调动企业办学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发挥企业人力资源与物质资源在办学过程中的作用,实现企业资源与学校资源的有机整合,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学生了解企业文化,熟悉企业规章制度,加强学生对企业的认同,培养学生的主人翁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增强学生的协作意识,提高学生的组织管理与决策能力;该方式实现了招生与招工同步,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4.企业管理咨询业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利用其经济管理理论、管理技术和产业务实的优势,接受企业的委托,分析企业存在的问题、辨析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利益的机会,根据清晰的市场定位采取适宜的行动方案,为客户提供具有更高价值的解决问题方案。湖南经济管理职业学院成立了咨询业务部,专门对企业开展信息咨询、管理咨询、战略咨询等业务,目前已为湖南的很多企业如:三湘汽配城、常德米业公司、娄底农业高科技公司等提供了各种类型的咨询服务,包括市场定位,战略规划,环境分析,投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策划等。该部门“对症下药“量体裁衣”,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业务,加强了学校与企业管理层的紧密结合,促使学校随时关注着科技和管理发展的前沿动态,更好地将理论与实际结合起来,既提高了老师的理论水平,又丰富了老师的实践经验,还能为案例、课题、情景模拟等教学方式提供更多的素材,有些项目可以吸收学生参与,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为学生提供真实性更高的职业环境。

参考文献:

[1]潇湘晨报.订单式教学现身高校[N].2003.5.12

[2]何琪得.校企联合:宁波的现实与选择[J].职业技术教育.2003.12

[3]订单式教育——校企联合办学的新举措[J].湖北经济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姚自平《职教论坛》2003.14

[4]刘晓明、杨如顺.高职校企合作的现状、问题及模式选择[J].浙江师范大学高等技术学院.职教论坛.2003.14

[5]北京联大产学合作教育试点实践.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www、tech.net.cn

[6]曾建文.探索高等职业教育的定位和特征[J].上海电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2(4)

第2篇

1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障碍

1.1认识方面偏颇

狭义地理解循环经济,认为循环经济就是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论文是生产、经济管理和环保部门的事,与己无关;认为中国是发展中国家,贫穷是主要问题,因而迫于经济增长和就业压力盲目追求经济增长,忽视与环境的协调;对自然资源稀缺程度了解不够,以为资源不会枯竭,看不到资源存量和环境承载力已经不起传统发展模式的高消耗和高污染,认为发展循环经济为时尚早。认识偏颇,影响了各方参与循环经济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1.2管理方面缺失

(1)缺乏协调统一的管理机构。循环经济覆盖面广,综合性、交叉性强,现行管理体制中没有统一的管理协调部门。

(2)缺乏系统长远的发展规划。循环经济是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有科学的长远规划和分步实施规划的指导。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如何结合“十一五”规划的编制,搞好适合区域(部门)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难题。

1.3经济社会运行方面体系不完整

(1)经济运行系统中缺少物质循环链。现行经济运行体系是按产品流向构造的,即具有前向、后向关联的产品之间构成产业链和产品链,而缺少按物质流向构造的循环链,即上游产品、企业、产业的废料成为下游产品、企业、产业的原料等等。

(2)人类社会组织分工中缺少“分解者”。人类社会目前不乏生产者和消费者,而缺乏相当于自然界中“分解者”地位和作用的废弃物处理者,影响了“废物”在人类社会经济体系中的“内循环”和使“废物”友好进人环境的“外循环”。

1.4制度方面有待建立

(1)自然资源和环境成本外部化。自然资源的使用价格没有反映其生态成本,造成成本外部化;环境容量属公共财产,使用时具有公开获取性,使用结果具有排它性,由于监管不严,企业和公众使用它的收益大于其分担的成本,具有显著的外部性。这使得循环型生产成本高于传统生产,形成循环经济发展的成本障碍。

(2)价格形成机制不科学。初次资源价格和生产支付的环境成本过低;国际分工中存在对原材料和能源提供国明显的价格不利因素;废旧产品和废弃物的收集、整理、运输成本高,再生技术滞后,使再利用原料成本高,以上各因素构成了推进循环经济的价格障碍。

(3)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我国已有4部环境法、8部资源法、20多项资源管理行政法、260多项环境标准。但循环经济法律法规较缺乏,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

(4)相关政策支持不利。现行的循环经济相关政策主要是环境管理制度,硕士论文以命令控制型政策为主,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政策较少且效率不高,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作用不够。

1.5技术支撑体系方面落后

(1)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尚未建立。现行指标体系缺少反映经济社会活动中的物质投入(消耗)、排放(废弃)、利用效率和循环利用方面的指标,不利于评价和跟踪监测其发展情况,以作为对区域(部门)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评价的重要参数,扭转单纯追求GDP的政策目标。

(2)技术支撑体系落后。现行技术体系更注重生产效率的提高和新产品的开发,对污染治理、废物利用、清洁生产和生态工业链接等技术开发和重视不够,无法支撑循环经济发展。

(3)缺少相关的信息平台。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系统的循环经济信息网络平台,特别是缺少固体废弃物和循环型技术的供求信息,不利于构建循环型社会经济体系。

2推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对策

2.1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引导全社会参与

(1)要认识到发展循环经济是人类生存方式的巨大变革。认清循环经济的本质是:把经济活动的中心从单纯以价值流循环为核心,转变为以价值流和物质流循环为双核心。它不仅包括能够创造价值、带来价值增值的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而且包括全部有物质、能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的社会基本单元。因此,人类必须认识到,发展循环经济不仅是物质流动形式的转变,更是一场经济运行方式的革命和人类生存方式的巨大变革。

(2)要转变发展观、价值观、生产观和消费观。摒弃传统发展思维和模式,坚持科学发展观,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全社会倡导并确立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价值观,以是否有利于世界系统良性运行作为价值尺度,检验各学科的理论与方法、制度和政策以及技术发明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企业要充分认识到资源和环境也是生产力,发展生产、增强竞争力必须树立绿色生产、清洁生产观,树立绿色消费和适度消费观。

主动消费未被污染或者有助于公众健康的绿色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注重环保,节约资源和能源,改变对环境不宜的消费方式;

在消费后注重对垃圾的分类处置,促进其资源化等。

(3)要引导全社会参与。广泛开展绿色教育,将环境常识列入学校教材,毕业论文加强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加强舆论宣传,普及环境知识;完善环保工作制度,带动民众广泛参与环保实践;经常举办环境污染案例听证会,加强其社会影响;向消费者提供消费选择和消费后果的相关信息;对绿色产品广告予以优惠;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等。引导全社会自觉地进行环境保护,为建立循环型社会贡献自身的力量。

2.2健全管理体制搞好长远规划

(1)成立专门的领导和管理机构。成立以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发改委、经委、财政、城建、规划、环保、水利、绿化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各级循环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对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部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上述部门组成,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循环经济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把有关任务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考核,认真兑现奖惩。

(2)制定科学的规划。在制定“十一五”规划时,要采用超前性理念和系统工程思想,制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首先,各级政府应将其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其次,在加强专题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国家、地区和部门循环经济发展的统一规划、专门规划和分阶段、分步骤实施规划;第三,工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社区等开展循环经济示范,也要编制具体规划;第四,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各类规划的编制,如,城市建设规划中应增加对地表水的收集管线设施建设、中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城市污水分类处理设施改造等完善水循环系统的内容、方法和步骤;环卫规划要充分考虑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工作的具体方法和步骤;科技规划要体现对循环经济重大支撑技术研发的引导和促进,技术支撑体系的建设等方面的内容;经济发展规划要充分考虑产业循环链建设、清洁生产和静脉产业发展方面的内容等。这是搞好循环经济规划工作的重要一环,也是使循环经济贴近、融入经济社会活动的关键环节。

2.3构建循环型社会经济运行体系

运行体系的核心是把各个环节和子系统中的断点或缺损的半环接续起来,形成反馈流程。

(1)发展企业废物代谢网络,塑造生产循环链。首先,在企业层面,组织企业内部物料循环,将生产中流失的物料或生成的废料回收或经适当处理后作为原料返回原流程或厂内其他流程;实现清洁生产,减少物料和能源使用量和排放量。其次,在生态工业园区试点基础上,由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等牵头组织对所辖企业进行废物代谢网络调研,按工业生态学原理进行相关分析,对具备输出、输入潜能而未形成输出、输入关系的企业组织洽谈,促成其建立链接关系;对在本辖区范围内无法找到链接对象的企业,可跨产业和地区寻找链接伙伴,建立产业生态系统的“食物链,消除循环链的断点。第三,结合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在新拓展区域的招商引资、项目摆放上突出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条和网络,使企业在发展横向耦合和纵向闭合关系的过程中向工业园区聚集,使大部分企业都能成为各种特色生态工业园区的成员,形成共享资源和互换副产品的产业共生组合。第四,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它既是生产循环链的补链环节,又是形成全社会完整的循环经济环路的重要环节。

(2)发展废旧物资回收产业,塑造流通循环链。流通领域既要减少商品流通中的物质消耗,职称论文还要将可再用的产品和包装物回收上来,返还到相关企业。首先,大力发展废旧物资回收产业。逐步形成多渠道的废旧物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产业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在社会范围内形成循环经济环路。其次,培育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把分散回收集中到规范的市场中来,为资源调控和优化配置提供更多选择。

(3)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塑造消费循环链。首先,各级政府应增加相关投入,保证垃圾分类的物质设施建设。其次,由政府与环保企业、房地产开发商联手,在新建住宅区推广使用专供家庭或小区使用的生活垃圾处理器,通过加热干燥和微生物分解等方式,将有机垃圾转换成家畜饲料、有机肥料等。第三,结合文明社区建设,开展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由小区保洁员负责指导、监督居民将不同类垃圾正确投放到不同的垃圾箱内,由环卫部门或相关的产业化公司将垃圾分别送往相关企业。第四,在试点基础上,向全社会推广。

(4)实行城市污水集中分类处理,塑造社会整体循环链。社会整体循环链的核心是形成城市内部、乡村内部以及城乡之间废弃物互换的循环链条。近期重点是解决城市污水资源化问题。针对城市污水大部分直接排人河流、湖泊,小部分进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多为集中综合处理的现状,应加快推进其向集中分类处理转变;将居民、企业、机关单位、公共设施(除医院)的洗浴问下水与厕所公桶的下水管道分设,在城区分别建设城市污水和肥源排放输送管网,在城郊或城区分片建设污水处理厂和肥源处理厂,将厨房、洗浴问污水通过污水管网输送到污水处理厂,经处理后再利用;将厕所的人粪尿下水通过肥源管网输送到肥源处理厂,经加工处理形成系列肥料,运往乡村。企业废水经集中处理后再利用或达标排放。

2.4创新循环经济制度基础

(1)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逐步取消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补贴制度,使资源价格反映其真实的生态学、经济学价值。对环境容量等共有财产使用者征收高税费,提高生产和消费环节的排污和废弃成本,促使环境成本内部化,解决循环型生产环节的成本障碍。

(2)建立基于资源全部成本的完全价格体制。该体制不可能通过市场自发建立,硕士论文需政府有计划的组织生态学家、经济学家对资源价值进行货币化评估,计算出其真实价值,并以税收形式计人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通过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消除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障碍。

(3)健全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框架法,以《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为基本法,包括((绿色消费法》、《包装物再生利用法》、《家电再生利用法》、《食品再生利用法》、《建材再生利用法》、《汽车再生利用法》、《节能法》、《废弃物处理法》及相关子法。制定城市垃圾处理、水和大气污染治理的监管条例,将责任主体和监管部门的行为置于法律规范之下。制定可持续发展认证体系、产品质量标准体系、环境标志和标准体系。(4)完善循环经济激励政策。征收资源税,实现资源有偿使用,限制不可再生资源的开采和使用、限制资源型产品出口;征收废弃物处理费、垃圾填埋和焚烧税,推动垃圾分类处理,促进其减量化、资源化;以废弃物为原料的企业,可获相关废弃物处理费的补偿;对环境有害的技术和产品,在销售环节加征环境附加费,使其在成本效益选择中更乐于采用洁净技术、生产洁净产品;将循环技术纳入科技创新体系,在风险投资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支持循环型技术研发;对循环经济项目,给予财政补贴、贷款担保与贴息、低息贷款、优先贷款、延长信贷周期、减免税收或税前还贷等支持通过倾斜的产业政策,支持其到资本市场融资;对清洁汽车、能源及获环境标志和能源效率标志的产品,减征消费税;对原污染型生产设施,折旧率可以提高到30%以上等。

(5)健全循环经济保障制度。包括有利于循环经济的资源、产权、市场和产业等经济制度;循环经济核算、会计、审计、生产、消费、贸易、包装和回收等规范制度;有利于循环经济的财政、金融税收和投资等激励制度。

2.5创建循环经济技术支撑体系

(1)加快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开发。针对物质在传统线性济体系中不能环状运行的技术根源,研发环境友好技术,包括:消除污染物的环境工程技术,如固体废物处理技术,大气、水、噪声及环境污染综合防治技术;废弃物再利用的循环生产技术,包括:废弃物分解技术,分解物再生产成原材料的合成技术,把再生资源加工成产品的制造技术等;清洁生产技术,包括清洁的生产和清洁的产品技术。近期重点是开发引进资源节约和替代能量梯级利用、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零排放、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可回收利用材料和回收处理技术,特别是降低再利用成本的技术等,突破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瓶颈。

(2)构建循环经济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这是循环经济发展从理论探讨进入实际操作阶段的前提。依据其构建原则,通过筛选,我们初步构建了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的逻辑框架(表1)。

第3篇

一、经济法的性质

关于经济法的性质,有的学者主张,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就其性质而言,它是公法,也就是经济行政法”。①而日本有的学者认为:“在实体法的领域中,绝不能忽视施行着公法和私法的规制。在这一限度内,经济法为满足经济性———社会协调性的要求,不仅采取公法的规制,同时也采用了私法方面的规制。从这种意义上说,经济法正是跨于公法、私法两个领域,并也产生着这两者相互牵连以至相互交错的现象。”②法国的一本大百科全书中写道:“经济法不仅仅是国家在经济范畴里使用各种权力方式进行干预性措施的规则,因为这样过于狭隘的定义将使经济法成为公法的一部分了。事实上,经济法包括更广泛的范畴。它既涉及私法,例如属于民法部门的商法,又涉及一些与经济事务有关的刑法和劳动法;同样也涉及关于经济规章制度的行政法、税务法;最后还涉及有关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③中国有的学者评述西方现代经济法的状况时指出:“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经济法是公、私法界限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消失的法律。”④在外国,有些学者提出,相对公法、私法两大法律因素领域,经济法已形成为第三种类型的法律领域或中间法律领域。⑤在中国亦有学者主张:“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是独立于公法、私法之外的,并对二者进行平衡协调的一个新的法系。”⑥

者认为,现代社会经济法应该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现代经济法。经济法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的经济关系,它的规范既体现国家意志、同时又尊重当事人意志,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去处理经济领域的法律问题。这就显示出了它的根本特征:社会公共性。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它的规范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主要立足于保护当事人个体的合法权益。民法和经济法的共同发展、综合应用是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中心环节。立法中,有些公法、私法的界限是明确的,如合同自由原则为私法,国家干预原则为公法。但是实际经济生活极其复杂,公法、私法并非直观地、一对一地反映经济关系,许多情况下必须合为一体,综合调整某一项或某一类经济关系。其中,私法公法化,反映了商事行为的公法化。例如,合同、竞争、交易、贷款、广告,这些都是商业行为,但政府出于整体考>!合同实行监督、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决定存款和贷款利率的上下限、发放广告许可证等等。而公法私法化,则反映了政府行为的私法化。例如,国家成为公司的股东,或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还可以充当接受国际贷款的保证人,等等。在这里,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国家与作为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分开来了。

由此可以看出,经济法的一部分属于公法,即经济行政法。这部分法律全部或基本上由公法因素组合而成。经济行政法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它实际上就是国民经济管理法。我们无须回避经济行政法这个概念,但也不宜将经济法局限于经济行政法的圈子之内。经济法的另一部分则是由公法、私法两种因素融合为一体的,包括企业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商业银行法、土地管理法等。公法、私法结合而成的这部分法律中,往往以私法因素为基础,以公法因素为主导。现代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特征,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协调,正是公法、私法两种法律因素有机结合的结果和表现。所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界定市场行为与政府行为的范围,确立这两种行为各自的及共同的规则,规范、保障企业权利的实现和行政权力的实施,必须科学地应用公法、私法两种法律因素,不作划分不行,把它们截然分开也不符合当今社会法律体系发展的实际。社会法是公法与私法的结合。因此,在众多的经济

法学说中,我们认为“社会法说”最具有说服力。 真正的经济法不是国家经济管理法,而是社会经济管理法,①即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对社会经济秩序与私法结合的产物,它意味着私法与公法分离的时代已经结束,也是法律社会化这一重大变革趋势的一大标志———现代法律的重心从个人利益转移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兼顾上。尽管我们认为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的结合物,但是其中公法(即行政法)成份的比重更大。因为经济法主要是通过国家权力特别是政府权力来统制经济生活,具有权力干预权利的公法特征。所以经济法与行政法具有密切的联系。传统法律把商品交换关系纳入民商法调整的范围。比如价格问题,如果买卖双方对价格没有异议,则买卖成交。这是商品交换中古老的传统规则,属于公理。现代法却改变了这一格局———除民法调整之外,以政府干预为特征的经济法也介入了。并非所有的商品价格都完全由买卖双方自由决定的,而是由国家确定部分商品的价格,以“接近商品价值,反映供求状况,符合国家政策要求”,①因此出现了被称为“价格法”的经济法。其中规定部分商品价格是由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定价,部分商品是由政府物价部门实行指导价,部分商品是采取市场调节价。这其中的市场调节价,就是市场的等价有偿、公平互利等价值规律问题,它是社会自治性质的,属于民商法涉及的领域。而国家定价,则是反映国家强制性质的,属于行政法涉及的领域。这两部分结合在“价格法”中,构成了经济法。下面以个案来说明行政法与民商法、经济法的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国家一般不介入,一旦介入,它就产生行政问题,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张三要求李四赔偿某损失发生争执,这是民事纠纷。

当镇政府派员出面调处后决定免除赔偿责任后,就从该民事案件演变出行政案件。②另外,我们再假设,如果某商店将针线价格降低到成本价以下出售,国家一般是不会干预的。因为这是民商法调整的范围,只要消费者愿意购买,降价是合法有效的。但如果该商店出售的不是水果而是钢材,那么情况就不同了。某钢材公司擅自调整钢材价格,则违反我国有关价格法的规定,必将受到行政处罚。针线和钢材在这里的区别在于国家对它们的管理态度不同。国家对于前者基本保持自由放任的态度,国家对于后者基本保持严格管理的态度。钢材的销售过程,国家权力以强制性方式介入其中,是由经济法调整而不是由民法来调整,在我国实践中被称为“经济执法”。新疆某市石油公司于1995年1月向市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请示准予降价销售石油制品,物价局领导同意后由工作人员电话答复石油公司,并在申请报告上注上“备案即可”字样。

此后石油公司及其下属工贸公司开始陆续降价。同年2月,市物价检查所根据自治区有关部门决定通知石油公司恢复原价格,同年3月,检查所对石油公司和下属工贸公司的价格进行检查,决定没收降价差额款三万余元。③到此,检查所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执行的则是一部被称为“价格管理条例”的经济法。石油公司和工贸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他们的降价是物价局准许的。事实上行政法也存在于“价格管理条例”等价格法之中,因为其中已设定了一些规则,包括降价由谁核定,对降价的处罚由谁执行,等等。行政法的作用就在于:事先规定石油降价应由自治区物价部门具 体核定,市物价局领导和工作人员准许降价属于越权行为;事先规定对石油公司等进行处罚应由自治州一级物价检查所负责处理,市物价检查所的处罚也属于超越职权。法院经司法审查,确认这两条后,判决撤销检查所的处罚决定。如果行政机关内部在处理该案时就严格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那么行政法的作用是通过行政机关自己的自律得以表现的。而从本案结局来看,行政法的作用是通过司法审查得以体现的———它控制着行政权力———以法律来界定行政职权的归属,超越职权的可由法院予以撤销。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和行政法的静态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有些也具有行政关系性质,必要时也要采用行政手段。它们的区别有: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是物质利益实体的管理性质关系,不是行政管理关系;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主体虽然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但都是经济权利主体和经济义务主体,都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及承担经济义务,并非一方是权利主体、一方是义务主体的单纯命令与服从关系;硕士论文范文经济管理法律关系追求的是一定的经济目的与经济效益,遵循的是市场经济规律,不能单纯体现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的意志和意图等;经济法主要运用经济手段,但也以行政手段为辅。

(二)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动态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从调整对象上来看是无法加以区别的。比如被视为现代经济法典型或核心的“反垄断(不正当竞争)法”显然属于经济法,其中授予行政机关统制、惩治垄断行为的权力,规定行政处分行为的措施、程序等。甚至有人认为这个法律就属于行政法,称为经济行政法。难道我们说反垄断法与行政法无关吗?显然不对。经济法的性质告诉我们,它主要是政府统制经济秩序的一个独立部

门法,政府在经济管理方面的作用就存在于经济法之中。在当代中国,既然经济法是国家进行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法律,而宏观调控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机关对市场经济秩序从行政管理角度进行宏观调控,那么经济法的实施大部分属于行政权实施的过程。比如工商管理机关实施工商管理法规的活动就是行政权力实施的活动。在政府控制经济活动的过程中,法律又是如何控制政府行政行为的呢?这中间存在着双重控制关系,如图所示: 前者是经济法的任务,主要目的是控制市场竞争,保障经济秩序;后者是行政法的任务,主要目的是控制行政权力,保障经济自由。当然两种任务不是截然分离的,而是相互渗透、有机运行的。强调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走向法治化,就是要把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过程中的每一个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环节都纳入法治化轨道。 在该目标取得后,经济行政行为将完成由恣意行政向法治行政的转变。因此我们认为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是:实体(经济法)与程序(行政法)的分工。在政府通过经济法控制经济活动的领域中,经济法主要是以实体法规范(授予行政权力)的方式实现政府控制经济生活的目标,行政法则主要是以程序法规范(设定行政行为的程序)的方式实现政府控制经济生活的目标。笔者认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并不能构成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行政与行政诉讼二者形成法律决定的实体依据都是同一的,这就是经济法等社会法,社会法的实施既依赖行政也依赖行政诉讼,行政与行政诉讼构成了社会法的一种独特的实施方式。什么是典型的现代行政法?是行政程序法。

现代行政权力的扩大与强化,很少表现在行政法里面,而大量表现在经济法之中。如果说行政法被瓜分后只剩下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那么这个“瓜分者”就是经济法。而行政法的主要内容是行政程序法,因此经济法与行政法两者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分工关系类似于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工关系。经济法是行政法的私法化的结果。公法私法化是现代社会法律发展的趋势之一。它与国家权力干预的强化有关。“企图回到纯粹的自由放任政策,使国家缩减到仅执行收税员、警察和披戴甲胄的护卫之类的老的最小限度的职能,实际上是拒绝整个现代文明的趋势”。传统行政法作用的简单地增强则导致国家权力的过分强化,容易导致对个人利益、市场自由的损害,于是需要对传统行政法进行一定的调整,使国家权力不完全采用强制的方式对待经济生活。当国家权力向过去权力不介入的经济生活领域延伸时,便出现了以行政统制与经济自治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的新型法律领域,这就是经济法。两者社会牵涉面的重叠。行政法应当对政府一切公权力行为进行无死角的控制。既然经济法是国家权力特别是政府权力干预经济生活的一种法律形式,那么行政法应当对政府权力控制经济生活的活动实行全面“再控制”。所以行政法所涉及的面几乎应该是涵盖了经济法所涉及的社会关系面。换言之,经济法控制经济活动的面有多大,那么,行政法的涉及面也应当有多大。两者调整方式的配合。

行政法是以强制性干预为特点的,它不仅表现为对治安对象、纳税对象等相对人的强制,现代行政法更多地表现为对行政主体的强制。经济法是以政策性平衡为特点的,它一方面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要保护经济主体的权利,因而不采取传统公法的强制性干预,也不采取传统私法的自治性调节,而是将两种调整方式有机结合起来,产生政策性平衡。经济法的政策性平衡不是以简单的主张为特点的,而是以折衷和妥协的平衡态度为特征的。西方法律社会化或“社会本位”就是法律的政策平衡原理在西方国家的具体表现。运用政策性平衡方式是对传统私法与公法功能的一种折衷、修正和变革,同时它又代表着现代法的一种倾向。因此现代法在功能上是一种混合型或曰平衡型的法。政策性平衡的调整方式表现在法律内容上,就是政策(国家意志)对于公理(社会习惯)的修正。两者以不同的价值取向达到最终目的一致。社会法与市场经济的竞争性所带来的社会公害、风险因素相关,主要功效在于限制市场不公平竞争、限制市场引起的公害,使风险分散、转移,让公众来承担,以减少损失,体现社会互助合作精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法为政府宏观调控的权力起到依据的作用,一方面也防止权力滥用,另一方面保证权力的正常运转。所以作为社会法的经济法,它保障政府对市场弊端的控制,实现经济生活的秩序价值;行政法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保障政府经济调控的适度,确保经济生活的自由价值。两者以不同的价值取向统一于同一目的,即保障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三、行政法治———行政法对经济法作用的控制

从前述分析可知,经济法的主要特征就是综合运用民事方法、行政方法(甚至是刑事方法)来对私法关系进行全面干预与监控,民事救济方法的补偿性、滞后性、被动性已经不能适应经济法的目的、宗旨,行政方法成为经济法基本的调整手段,如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当运用行政方法调整时,经济法与行政法构成依赖性的链接关系。即行政法对经济法的控制与救济。换言之,它的基本运作线路便是:通过行政对经济进行控制,通过法律对行政进行控制。三者形成良性互动。由于经济法等社会法处于公私法融合的第三法域,其私权救济部分通过民事诉讼实施,其刑事制裁部分除独立性的散在立法外已归入刑法典,均通过刑事诉讼实施,而其基本的实施方式则是行政与行政诉讼。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经济法与行政法构成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由于行政的广泛性、多样性、专业性,行政法不可能像诉讼法那样实行法典化,在具体经济法律法规中实体法与程序法往往是融合在一起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专利法、商标法等。